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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21 08:55: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典型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典型案例

第1篇

(讯)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了《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总结了2015-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互联网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报告中,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2015-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下载链接:100ec.cn/zt/upload_data/flbg/20152016flbg.pdf

第2篇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废止情形;废止程序

2015年4月27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2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废止情形:第一,当指导性案例同新出现的法律法规,甚至是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相冲突时,该指导性案例就应当被废止;第二,当指导性案例被新的案例所代替时,该指导性案例亦即不再有指导作用。不难看出,以上废止情形描述得过于简单,并不能涵盖指导性案例应当废止的所有情形,同时,规定并未对指导性案例的废止程序进行说明,有待完善。文章以下内容将对指导性案例的废止情形和废止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指导性案例的功能

综合分析案例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中的价值意义,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法制的统一。指导性案例发展到现如今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结果却都是不同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发生的同类案件给予不同的处理结果,采用指导性案例,可以为法官提供解决案件的思维方法和论证理由,统一适用规则;[1]第二,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推动法律的发展。指导性案例具有灵活性、形象性等成文法所不具涞挠攀坪吞氐悖不仅可以将抽象的法律具体化,而且可以较为及时有效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做出适宜的裁判规则和指引,填补法律漏洞,弥补制定法的不足;[2]第三,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对中原区法院尝试实行指导性案例所取得成效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巨大作用,同时由于指导性案例对指导性案例的编排等有着很严格的要求,而且在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上的论述也相当规范具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找到相似案例即可快速做出判决,省时省力,又能保证裁判质量;第四,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指导性案例所达到的效果最直观的反映就是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裁判。一方面增强了制定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也使人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度显著提升,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权威得到维护,而且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案例请示制度效用的发挥,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

二、指导性案例的废止情形

案例指导的效力决定了典型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典型案例如同制定法一样,也有不再适应司法实践的时候,这就需要我们完善案例的废止工作,保证案例的典型性和可行性,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灵活性的特点。综合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制定的初衷,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当予以废止:指导性案例被撤销或改判;新的法律、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已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要旨和包含的决定性理由因情况变化不合时宜;应当废止指导性案例的其他情形,笔者归纳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性案例不合时宜的废止

指导性案例毕竟是一定社会时代的产物,必然也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而出现不合时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进行废止,就像公司上市一样,当一家公司所在的行业被新兴产业取代,或者自身经营能力已经不能支撑自己的生存,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就应该选择退市,市场应该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法律也同样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案例的创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告指导性案例的废止,也可以通过做出新的指导性案例而宣布原先类似的指导性案例的废止,也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

2、吸收后的废止

指导性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要旨为法律或者抽象司法解释吸收并以正式方式公布,指导性案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该指导性案例就应该被废止。从本质上来讲,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在法律规范有较为明确的情况下应该严格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这一点类似于适用法律原则的前提是“穷尽法律规则”一样,适用案例指导制度也要穷尽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规范出现针对某一案情缺乏法律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裁判无依据或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模糊不清,缺乏具体操作性等情况下,方才适用。因此,倘若指导性案例所体现的指导规则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那么指导性案例再无存在的必要。

3、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或者其他司法解释相冲突的废止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原有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被废止,依据该类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而衍生出来的指导性案例没有存在的法律基础,或者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则该类指导性案例也应该予以废止,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和谐。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为现有制定法体系的补充,在此过程中二者相互吸收借鉴,互补长短。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准确定位应当是这样的:首先,案例指导制度应该是服从并服务于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即以制定法为基础,在不影响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发挥着辅助的功效;其次,在出现法律空白而来不及制定或者制定成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之前赋予其一定的创制法律的功能,弥补制定法制定之前的空白状态。具体地讲:第一,倘若我国法律对此案的处理有条文规定且条文内容明确时,那就只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再需要援引案例;第二,如果此案法律并无相关条文说明或者条文内容不明确,在符合我国基本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援引适用同类案例进行处理;第三,在对法律条文和指导性案例进行同时适用时,不得出现“以例破法”和“以例代法”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审理、判决中只能援引适用案例,不能完全依据法律精神或法律原则,同时也不能出现所援引适用的案例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因此,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或者其他司法解释相冲突时,就应当被废止。

三、指导性案例的废止程序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为例,其选编程序由基层和中层人民法院的各个法庭向所在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报送其认为符合要求的案例,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初步筛选。初选主要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比如审查所报送案例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案例裁判文书的形式、内容和裁判要素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以上皆符合规定,而后向其上级(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再交由其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查。此次审查是实质上的审查,比如报送案例的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和法律的适用等方面是否准确;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再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核,这一环节考查的内容主要偏向于审查报送的案例是否符合我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是否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指导性作用;审核结束以后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统一编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不难看出,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同样,指导性案例的废止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而从现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指导性案例的废止程序进行规定,因此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废止程序大体需要经历两大步骤,第一就是提出废止的建议,应当赋予具有指导性案例选编报送权的主体提出废止典型案例的建议权,允许各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出书面废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定期对已经公布的典型案例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应当予以废止的案例;第二步则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决定,说明理由,并对决定废止的典型案件予以正式公布。

指导性案例的废止主体和废止程序应该和指导性案例的程序保持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废止工作,采用“谁,谁废止”的方式,保证司法的一致性。如同指导性案例的选送程序,各级有选送权利的法院同样可以有权提出废止指导性案例的建议,程序与报送一致,层层报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此外,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指导性案例查询库,分门别类的对正式公布的典型性案例予以整理,便于各级法院和人民群众查看,同时对已经废止的案例则予以注明,并说明理由,这样可以促进司法的公信力,加强司法的公开透明度,很好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虽然某个案例一经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其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类性质案件的判决就应当参照其判决要点,不能与其相冲突,这一指导案例同样也不得任意废止,只有严格遵循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才能保障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成文法的补充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变迁,指导性案例常常会因各种因素而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环境,倘若一味的坚持这种案例的指导性可能会导致不合适宜的荒谬判决。因此,为了既能保证案例指导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能确保制度能够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及时整理,对于不再适合发挥指导功能的案例应予以及时变更或清理,但是,严格的指导性案例的废止程序也是必须遵循的,期许我国早日建立完善的指导性案例的废止机制,以保证案例指导制度真正发挥其功能。

【注 释】

[1] 陈大刚、魏群:论判例法方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借鉴作用[J].比较研究,1988.1.

[2] 干朝端.建立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体制[J].法学评论,2001.3.

【参考文献】

[1] 夏锦文,莫良元.社会转型中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与价值维度[J].法学,2009.11.

[2] 刘作翔等.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6(3).

[3] 沈解平等.从案例到判例――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之判例化改造[J].法律适用,2003.9.

[4] 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J].中法学,2006.3.

[5] 徐昕.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J].学习与探索,2009.5.

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法;运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需要的是开拓型人才,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传统的“满堂灌”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学科的教学需要。而案例教学法是解决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表达能力,提高学生在各个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处理各种现实问题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没有现成的、统一固定的模式,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实际教学中合理地加以运用。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精心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法成功运用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择。在教学中必须有目的地、合理地使用案例,并不是案例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精。

首先,收集案例是前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可以从“今日说法”“社会与法”“经济与法”等电视媒体上的法律节目和法律新闻、报刊上收集;二是可以从互联网上搜集,如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律网;三是可以从社会调查和教师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收集。这些典型案例最能反映法律内容和形式,同时案例的真实性更有助于教师的课堂教学。

其次,选择案例是关键。选取案例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是典型性原则。典型性也就是代表性,要求教学案例要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选择一些有典型性的、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的法律案例,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理论的原理或基本概念;第二是针对性原则。是指要求选取的案例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能够强化教学内容、目的,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通过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是启发性和疑难性原则。是指要求选取的案例能启发学生的思考,同时要有一定的难度,能引导学生对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四是专业性原则,所选案例要体现法学类课程的特色及相应的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第五是严密性原则。是要求案例能够用已确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去分析和论证,也是案例科学性的体现。

二、组织好案例教学中的讨论

案例教学法中的讨论与分析旨在说明案例、分析讨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法理依据。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章节的学习中,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受到侵害的学生很少考虑要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帮助学生提高鉴别水平,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同时树立维权意识,掌握一些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权利的有效方法。在教学中,教师应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教学目标的实现着手,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作为本课的重点,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教学难点。可以给出案例题: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此案例题是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找出关键句子是打折商品,是法律允许的,需要回答问题是运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在呈现案例后, 教师可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先分小组进行组内讨论,然后让每一小组选派一名代表走上讲台发言,阐述本组经讨论形成的观点、理由。并由其他组的同学进行评说,允许有不同观点的同学进行辩驳,展开双方或多方的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与升华。

三、教师做好案例讨论后的总结

案例教学法是师生互动学习的过程,其教学效果一方面取决于学生的参与程度及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取决于教师的引导及对教学全过程的归纳、点评和总结。讨论达到一定程度后,教师应针对案例及时进行分析讲解,梳理思维过程,归纳概括出规律性的知识。教师在作总结时,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因为有些案例并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在总结时,要肯定一些好的分析思路及一些独到的见解,指出讨论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同时对学生的表现也要作出评价,以激励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比如,上面案例中,所列告示内容“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所涉及到理论有两个:一是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的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这部分内容我国合同法第40条有明确规定;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部分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内容,由学生回顾所学知识点得出,教师要进行肯定;同时,教师要进一步说明,本告示中“一经售出,概不退货”,实际上是免除了自己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而是无效的,告示所列内容也无效。对于所销售商品,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及至赔偿损失。

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优化了教学环节,提高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的能力。因此,教师应高度重视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案例教学成为经济法教学的主要方式,并通过多种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经济法课的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刘潇亭,王秋红.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践[J].技术与教育,

2010(1).

[2]邓擎刚.浅议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商场现代化,

第4篇

作为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案例指导制度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确保司法稳定性的重要保证。在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法律统一适用应当是司法审判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已开始从立法转向司法。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律适用不统一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强烈质疑。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布指导性案例,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初露锋芒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一路走好,笔者提出如下建言,求教于法律界的学者、专家,以求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建构的三点要求

提高全国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说理程度。判决书的说理性作为法律本身理性化的延伸与落实,是司法公正的直接要求、司法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官的义务所在。不论普通法法系还是大陆法法系,虽然存在着具体说理风格的不同,但判决书必须说理、必须具备相当高的说理程度则是一切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如果判决中不谈理由,即使该判决是正确的,也难使人相信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甚至认为它是武断的、专横的。在当前,应把强化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说理,作为刑事法治一项基本要求提出并予以贯彻落实。

在判决中说理,就是要求法官详细分析证据,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具体阐述可以适用的法律,并依据法律作出具有逻辑性、合理公正的判决。说理充分还应包括对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作出支持或驳回的答复。整个说理部分应充分严谨,对理由的论证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来论证。此外,判决中应列举不同的判决意见。总之,理由越充分,则表明判决书的质量越高。

建立全国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开与评价制度。与强调判决理由相一致的问题是判决书的公开制度。因为强调判决理由的重要性在于加强公众对裁判的监督。如果判决书不能公开,则公众尤其是法律界人士不能对裁判结果做出评论、讨论,便不能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因此,在强调判决理由的同时,应当建立刑事判决书的定期制度。刑事判决书应当按月、季度、年,原则上所有的刑事判决书都应当,而不能仅仅是有选择地部分案例。鉴于该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此我们认为最好在各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刑事案例机构,具体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刑事案例的定期工作。刑事判例以后,应当允许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其进行评论,此种评论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

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典型案例的遴选、制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的刑事案件并不很多,且在这些案件中,虽然案情重大,但并不一定在法律适用方面更具典型性。所以,仅仅以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的案件作为指导性刑事案例的来源是不妥当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制作和的刑事案例,既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的在法律适用方面较为典型的刑事案例,也包括全国各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典型刑事案例,尤其应包括各地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挑选和筛选的刑事判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要成立专门的挑选和审核刑事案例的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参与,必要时也可吸收某些专家学者甚至律师加入,通过该委员会的认真挑选和审核,从而确保刑事案例的质量。同时,应对各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刑事案例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

不论在普通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凡是有可能成为以后的判决所遵循或参照的案件,都有着基本相同的判断标准。在我国,确立哪些案件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同样应遵循一定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作为指导性案例应具备实质上的要件和形式上的要件。

实质要件。具体而言,一个案例要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具备下列实质要件:1、法律问题应具备普遍性。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构建和实现应具有弥补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的功能,即指导性案例制度实际上具有造法性质。也即如此,指导性案例应该具备法的一般特质,这样,指导性案例首先必须具有法的普遍性特征。从法理上来说,法应是无数个案的抽象,必须具有一般性、普适性,法存在的意义,不特是针对某个个案正义的实现,而应是对普遍主体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普遍指引功能,规范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问题会在其他案件中反复出现,有的法律问题却少之又少,所以不论从需要方面来说,还是从法律效率方面来看,指导性案例应是带有一定普遍性意义的案件。

2、法律问题重要。“重要”是个具有相对性意义的概念,同一个案件,对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而言肯定是极为重要的,而对于司法实践或法学研究而言,其可借鉴或可参考的价值就不一定同样重要了。这里的重要不仅仅对当事人而言,而且指那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是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法律问题。

3、案件类型新颖。新颖是指在新的领域内出现的新型犯罪的典型案例。比如网络犯罪,包括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网络病毒传播等新型犯罪。频繁发生的“艳照门”事件,就暴露出了我国刑法的滞后性,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印证了加强指导性案例制度建设的紧迫性。这类案件类型本身就成为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范围的一种拓展,应当有选择地予以吸收成为指导性案例。

4、判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或者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因而,指导性案例不应是对于重复法律规定的判决。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构,实际上正是想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运用案例判决的既判性、权威性特点,统一同案或类案的法律适用,同时指导以后的司法审判,节约司法成本进而实现司法正义。指导性案例具有解释法律和创法功能已是不能回避的事实。因此,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不应是重复法律规定的案例,实际上正是构建指导性案例的应有之意。

5、指导性案件具有快捷、针对和可操作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定分止争”,“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都体现了立法者制定法律在于实施,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指导性案件必须具有这样的特点,能够迅速且得心应手地进行适用。

形式要件。1、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但如果生效裁判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首先,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只能是裁判已生效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未生效的案件有上诉和抗诉的可能。而指导性案例必须具有稳定性和指引性,判决未生效的案件显然不适合作为指导性案例。其次,案件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也不适合作为指导性案例。案件一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即有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可能,同样不具有指导性,相反会具有混淆性。

2、同类案件已经由不同级别法院裁判并生效的,选择由高级别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得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考虑到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权威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加上我国上下级法院的现实关系,在选择已由不同级别法院裁判并生效的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时,选择由高级别的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例比较有现实性。因为高级别的法院做出判决并生效的案件,下级法院在借鉴或接受指导时不会有较多的阻力。

3、同类案件判决生效时间不同的,应选择判决后生效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但同时应考虑判决的法院级别。如果判决先生效的案件的法院级别较高,应采用判决先生效的案件作为来源。

指导性案例的产生程序。指导性案例的形成是指案件获取某种法律效力的升华过程,因此要成为指导性案例,除了具备实体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第5篇

案例教学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它被普遍应用于各门学科的教学过程中。初中的法律常识内容枯燥乏味,对于初中生来说,难懂、难记。那么,教师怎样才能把抽象的知识形象化,把枯燥的东西变得生动有趣呢?其中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好的形式。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的原则,依据教学目标的要求,针对教学内容,选择符合主题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阅读、理解、分析,将学生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交流互动,积极参与,促使学生充分理解教学内容,达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形式。案例教学的优点主要表现在:它能够紧抓教学目标,密切联系教学内容,针对学生具备的知识经验能力组织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共同参与对典型案例的讨论、理解、分析,最终达成共识。引导学生掌握某一理论的原理或基本概念,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策略。教师在选择和使用案例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案例的选择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案例选择要有典型性。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典型的案例反映社会生活的普遍问题,让大家产生共鸣,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教师要在诸多案例中进行推敲、筛选,案例要符合本课主题,典型、有代表性。

2.案例选择要贴近生活,增加趣味性。案例选择要来自于学生的生活,符合其年龄特点。在涉及具体的法律观点时,可以列举一些学生身边的有趣的事例,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帮助学生理解生硬的条条框框。让学生感觉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的作用无处不在。

3.案例的选择要具有启发性。教师在案例选择时要遵循启发性原则,案例选择时所反映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是非性问题,而是通过对事例的分析,明白其中蕴含的法理。教师要通过层层问题的设计,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给学生留有思考的空间、过程。这样得出来的结论才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样的学习过程才能达到知识、能力、情感与价值观的统一。

二、案例的使用要讲究方法和策略

1.要围绕案例设计富有启发性和指向性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探究和思考,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达到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巩固。问题的设计要紧扣主题,有一定的层次和梯度。环环相扣的问题有利于学生对观点的整体把握和理解,有助于学习目标的最终达成。

2.理论提升要到位。教师要在学生片面的、零碎的认识和观点中做出全方位的归纳和总结。明确观点的正确与错误,帮助学生理清思路,从而对案例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同时教师要引导学生用简练概括的语言表达观点。具备能抽象概括出解决某类问题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原则、方法,进而提升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创造力。

总之,案例教学为初中法律常识教学插上了丰盈的羽翼,师生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和研讨,激发学生进行积极思考探究,可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学生的表达能力。它既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教学模式,又是一种能找到理论与实践契合点的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只要教师精心选编教学案例、丰富案例呈现形式、有效组织案例讨论总结,就一定会提高教学效果。

第6篇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可行性;必要性

一、引例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大量触目惊心的“同案不同判”的案子。例如,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发现郑州药店出售一种假药,便分别在管城区、邙山区(现惠济区)和中原区三家药店,购买了三份同品牌假药,然后分别向三个区的人民法院提讼,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获得双倍赔偿。但结果却让他尴尬非常,三家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判决:管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称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邙山区人民法院也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却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药;而中原区人民法院则判决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故宣告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判决双方相互返还。

类似的“同案不同判”案子还有很多,“同案不同判”的出现不仅无法解决案件涉及的问题,而且还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削弱司法机关的权威、阻碍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危害极为严重。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及早构建旨在统一案件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化解“同案不同判”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

二、案例指导制度概念及特点

所谓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经严格筛选程序,将各高级人民法院选送的经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判决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一定形式定期,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以指导性案例为参照进行审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该制度的施行对我国的司法统一、司法尊严以及司法公正具有正面意义,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和起指导性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具有科学性、典型性、完整性、普适性、可行性的特点。具体来说,一是科学性。指导性案例都科学反映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导向,对审判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二是典型性。指导性案例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对审判实践能起到以点带面的推动作用;三是完整性。指导性案例提供了比较完善的做法,它不是模棱两可和不确定的;四是普适性。指导性案例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考证,适应我国的司法国情,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有其推广的价值和意义;五是可行性。指导性案例能为审判实践所接受并付诸实施,对审判工作发展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1.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由此导致“同案不同判”、司法不统一、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同类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究其原因,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法官素质普遍不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都是其中原由,不过根本原因还是制定法固有的局限性。同类案件得不到相同判决必将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影响司法的权威。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对各级法院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做到同案同判,统一了司法尺度,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修补法律漏洞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法律渊源。出于法律安全价值的考虑,法律一经制定便极少更改,稳定性强。但法律一经制定并公布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制定法律的专家在制定法律时总是想尽办法囊括一切社会现象,但这是做不到的。当今社会生活变化日新月异,新型、复杂案件总是应运而生,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僵硬性以及法律漏洞的产生。如果审判者只局限于援引当前的法律原则或规范,则新型、复杂案件便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而案例指导制度很好地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修补了法律漏洞,充满了灵活性。

3.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腐败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制定法固有局限性的必然要求,其本质在于法官裁量权行使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对于防止司法僵化,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如果它被滥用,则必然导致司法专横。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及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差别,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也会有所差别,而权利、利益、人情等因素干也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判权。指导性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审案,能够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的腐败。

4.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效率

的指导性案例是严格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审理的经典案例,它是法官个人智慧和见解的结晶。如今诉讼案件持续增多,而诉讼资源相对紧张,指导性案例所体现的审判经验很好地帮助了各级法院克服了这一劣势。它们为法官们审理同类案件提供经验,法律原则或规范以及审理方法,法官在审理时,只需将其应用于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而且缓解了法官的审判压力并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成文法固有局限性和司法统一、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进入实质性阶段。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法制完善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很多机制和制度仍不完善。因此,在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案例指导制度不能成为与成文法相并列的法律渊源,不宜成法

在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主要法律渊源。案例指导制度虽然是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做法,但两者截然不同。判例法在英美法系是主要法律渊源。而指导性案例在我国不是,它是在不改变成文法已经成为完整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选用并典型案例,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仅具有辅助作用。

2.案例要发挥其指导性作用应注意更新速度,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法律是稳定的,而经济社会的发展是迅速的。成文法的局限性造成了大量的法律空白、漏洞。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则很好地成为“补天的女娲”,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指导性案例发挥了其补充和辅助作用,适时地弥补了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性。同时,案例应同时注意案例的更新速度,所的案例一定要是本阶段内所解决的,明确具体的,最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适用的的难题。此外,指导性案例一旦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便失去了拘束力,机关应当及时将其废止并向社会公开。

3.在保证质的同时,还要保证量的精、减

指导性案例机关在筛选案例时应将质与量两者兼顾。从质来讲,的案例都应当是某类案件的典型代表,都应当体现一定的法律原则或规范。从量来讲,的案例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如果典型案例过于繁杂,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思维混乱,对案件的审理反而起不到辅助作用。这势必就背离了我们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是一种法制的倒退。

4.地区差异强,我们应当允许小范围的司法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地区间的差异较大。我们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追求的“同案同判”是针对大部分案件的,我们允许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有特殊情况地区存在一定司法差异,比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样的做法并不违背案例指导制度“同案同判”的要求,它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做出的变通,审判人员在裁判文书将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加以阐明并向社会公开即可。这样做同样合情、合理、合法。

5.必须大力提高法官理解与运用案例的能力

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法官普遍不高的业务素质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而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运行同样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高素质的法官意味着他们有高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熟练掌握法律规范,领悟法律体现的精神。这样高素质的法官在利用指导性案例审理同类案件时,往往能做到效率与质量兼而有之。因此,在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同时,应加大对法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理解与运用案例的能力,保证案例得到正确的理解与适用。

参考文献:

[1]毛立新.论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5(5):66。

[2]吴林轶.建设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思考[Z]. 090325。

第7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知识;法律意识

法律,是每个国家的基本的社会规范,对每个人都有着引导和制约作用。因此知法、懂法、守法,也是对每个大学生的基本要求。在高校中,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往往没有时间系统的学习法律,自然也不会对法律了解很深,而教育部要求所有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要达到以下几级效果:第一,了解基本法律常识,掌握简单的法律知识,不做法盲;第二,知法、懂法而后是要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最低要求,大学生自然也不能例外;第三,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发展期,现实生活中侵权、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让大学生了解法律也是希望大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有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显然,本课程的学习对大学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教学工作中,很多学生对此门课并不是很重视,加之有些教师教学方法的问题,学生并没有从此课程中真正受益。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工作中,多次尝试改革、探索,总结出几种效果良好的教学方法。其中,案例教学法就较受学生欢迎,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取得的教学效果也比较显著:学生抬头率明显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很高,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良好,学生“由点到面”,由浅入深,更易掌握所学知识。

在案例教学的运用中,具体有两种:一种是在教师讲授知识点的过程中穿插案例,通过案例强化学生的认识,例如在讲解民法中“不当得利”时,援引案例“ATM转账错误可以要求返还”,通过此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了解什么是“不当得利”,且这种方式是否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进而了解遇到该类问题该如何维权。通过案例,将现实中的一些社会问题与枯燥的法律知识相联系,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也能让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这种方法主要是教师讲,学生听。还有一种案例教学是讨论式案例教学,是在讲授知识点之前,先由学生通过一个案例的讨论导入,然后通过分析总结出知识点或者是在全部知识点讲完后,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对知识点灵活运用,这种方法主要是学生讲,教师听。讨论式案例分析具体操作如下:

1.了解案例。教师通过ppt或视频短片、自述等让学生了解基本案情,并且自行概括对影响案例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案情要点,提醒学生讨论关注要点,不能偏离主题。

2.分组讨论,将班内同学进行分组(每组4―6人),然后用大约10分钟的时间,由学生进行组内的充分讨论。在此期间,教师应尽量注意调动平时不爱说话的同学积极进行参与。

3.学生发言。各小组经协商后指定一名同学做代表,充分阐述本组观点,并且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各代表充分表达本组观点,不要随意打断,也不要进行补充。

4.综合点评。经过全班同学的充分讨论后,教师对本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点评,让同学们在充分表达个人意见之后能最终形成正确的观点。总结、评价案例一般多由教师完成,由教师指出讨论的优缺点,进行补充与提高性的讲授。教师要对小组讨论和集体交流达成共识的某种结论进行概括总结,这种总结应重在讲清事实和理由,帮助学生以案说理,以案释法,使教学达到理想的效果。

5.提出反思。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让学生守法,并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在上述点评总结之后,教师还应该给学生抛出一个问题:本案例当中的原告或被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承担了赔偿损失或其他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换做是自己,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更好的解决问题呢?以此来启迪同学们对设置各种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进行思索,并逐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当然,要使案例教学法授课中取得良好的效果,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案例必须要精选,要有典型性。所谓典型性就是要求在搜集案例、掌握大量案例并经过分析筛选的基础上,围绕教材的核心内容及教学大纲,选择能充分体现教材内容并且与学生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相一致的案例。我们选择教学案例时,因为学生都是高职院校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初次接触法律,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刚入门的学生,一般要选用比较简单的案例。同时这个案例最好又在社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学生关注度比较高,例如在《刑法》中可以援引“药家鑫案件”,在讲《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可以援引“孙杨无照驾驶”等,典型的案例可以极大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有兴趣听,渴望去了解,让学生感觉法律不再枯燥无味。

第8篇

1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功能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职高学校一门十分重要的德育课,如何提高课堂的教学实效一直是教师们思考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典型事例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一种教学方法。它符合《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目的和宗旨,并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培养学生能力和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1.1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让学生喜欢《职业道德与法律》课,首先必须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把经过精心准备的案例交给学生,把抽象的理论转换成具体生动的事例,并组织他们开展讨论,最后山教师进行总结和讲评。由于每一个案例的内容都是不同的,新奇的事物对学生有特殊的吸引力,从而可以激发他们主动思考、积极探讨的热情,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也活跃了课堂气氛,调动学生求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例如在讲授《预防一般违法行为》时,我设计了生活中典型违法行为的案例,引导学生结合课本知识,并运用图表对本课的重点知识进行归纳,最后利用学生从网上寻找的相关法律案例,对本节课的难点进行巩固,一节课下来,学生学得津津有味。

1.2有利于加深理解所学的知识

在以讲授理论为主的课堂中,学生所学的知识是一种孤立的易遗忘的抽象认识。而案例教学法将书本的理论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会更深刻。例如在讲到《爱岗敬业立足岗位成才》这课时,给学生播放全国劳动模范马班上的邮递员土顺友的事迹资

料,有助于学生理解爱岗敬业的含义和意义,再播放一段爱岗敬业模范世界一流桥吊专家许振超的影像资料,有助于学生对“敬业”的理解,启发学生做事情要精益求精,不断创新。

1.3有利于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契介点

案例教学法,把学生感兴趣的生活中问题拿到课堂上来,让学生讨论和分析,不仅符合青年学生的思维特点,容易引起他们的共鸣,同时也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契合点,培养和锻炼了学生运用所学得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讲《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时,我选择了一些典型的案例来讲解,这些案例涉及到社会上大家所关心的现实问题,如房屋合同的订立,旅游中遇到的合同纠纷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等。从对这些案例的讨论中,使学生不仅感受到合同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更认识到了学习有关合同的法律知识,学会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的重要意义,看到了法律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密切关系,使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提高。

2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形式

2.1用案例讲授法例证观点

这种方法把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进行揉合,是我在教学中最常用的方法。一般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先让学生阅读或观看案例材料,接着教师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教师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归纳出相关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最后,教师再对相关理论进行系统的、简略的讲解。这样通过教师对案例和课程内容的讲解,使案例与课程的基本理论融为一体,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内容体系。

2.2用案例模拟法创设情境

这种方法需要教师以生动的实例向学生提供特定的情境,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模拟情境中的问题。如果教师在案例讨论中能够设置高度仿真的问题情境,那么,就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洞察力与想象力。如讲《崇尚程序正义》时,我先选用了法庭审案的影像资料进行讲解,然后再模拟法庭的活动,这样以自观的材料,生动的活动形式,让学生在丰富的实践中领悟法律程序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切实增强程序正义观念。

2.3用案例讨论法协作探究

这种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的常见形式,一般步骤是:先让学生熟悉案例材料,接着提出课前精心准备的问题,然后,把学生分组并让他们进行讨论分析,最后,从学生们的讨论结果中引导他们总结相关理论。如讲《礼仪修养显个人魅力》时,我让学生去亲身观察、发现生活中和校园里违背礼仪规范的现象,并提出自己对这些现象的看法,在课堂上分组开展讨论,推荐代表发言,最后我概括点评。这样做使学生从浑然不知的当局者变为清醒的旁观者,许多平时不以为然的小事和小节,放在大家的共同讨论中被放大了,正确与错误产生强烈的对比,让学生进行自我教育。

3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原则

3.1学生主体原则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教师由传授者变为组织引导者,学生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分析案例,多方查找资料,积极参加讨论,撰写分析报告。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精心选择案例,设计教学过程,创造融洽气氛,适时参与讨论。

3.2激励参与原则

高度的参与性是案例教学的重要特征,只有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才能确保案例教学的成功。《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多是大班上课,这就需要教师在案例教学进行前做必要的说明和动员,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案例教学中来,并制定适当的分组和考核办法。

第9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

2011年是我们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年。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相互借鉴、融合,指导性案例作为二者中间的桥梁,其现实价值和地位日益凸显。当前,关于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探索,已由该不该有的讨论阶段转变为如何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阶段。然而,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关系复杂,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尚存争议的问题,在没有统一参照尺度的情况下,不仅在司法上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办”这种成文法与检察人员办案中自由决定权之间的矛盾,在执法上更是容易出现相同案件得到不同处理的现象。笔者拟简要分析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同案不同办”等现象,推进法治统一化的进程。

一、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本质和作用

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不仅古已有之,也是我们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工作指导,发挥了指导执法办案、统一执法尺度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通过形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运转、沟通顺畅、权威高效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和平台,提升案例指导工作的水平,充分挖掘和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一方面将有效地弥补成文法模糊、概括、滞后等不足,解决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同案不同处理”等现象,推进法治统一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宏观领导和业务指导,推进检察一体化的改革。

二、建立和应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成文法适用统一的法律与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关乎法治的两个命题。前者是立法层面的问题,强调法律的普适性;后者是司法层面的问题,追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的统一。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

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的规制主要依靠的是刑事诉讼法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虽然以事前控制减轻了“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的问题,但是,“刑事诉讼程序作为法典性质的刑事诉讼程序法,不可能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刑事司法行为都详细地规定全部程序制度 ,也不可能规定一种程序模式硬套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同事不同办”的现象屡禁不绝。使用类比的方法我们不难发现,在实际执法的困境正是司法界所面临困境的翻版而在应用指导性案例解决司法过程中成文法的滞后、不完备与滥用自由裁量的矛盾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在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和自由裁量的问题上也到了应该尽快填补相关空白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于2010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8月3日印发实施,这是检察机关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案例指导制度的统一性有利于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人们的利益对立凸现、矛盾冲突高发。在这个多机遇与高风险并存的关键性阶段,作为社会主要调控手段的法律回应现实、调控社会的能力往往显得捉襟见肘,指导性案例的出现是回应了司法现实的要求。案例指导制度既不同于我国以往的案例编纂制度,也迥异于英美法系典型的判例制度,其实质是一个审慎而折中的制度选择。长期以来我国所奉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等多种原因,各种立法往往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以及滞后性等局限。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促进了法律的统一适用,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出:“针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和不批捕、不等重点环节,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通过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自身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统一,提升办案质量,最终达到从实体上规范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创新举措。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不能单纯地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全国四级检察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性案例的应有别于普通研究型案例的发表,主要区别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程序的严谨性。指导性案例的应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必须经过特定程序且由特定主体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二是权威性。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机关对办理该案的工作思路,对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提出了法律适用意见,针对性较强,指导意义明显。三是有效性。指导性案例一经,在一定范围内开始发挥指导效用,除非该案例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领导机关指导性案例相冲突,非经一定工作程序被撤销,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能被擅自终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出版了《刑事司法指南》、《典型疑难案例评析》、《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等案例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指导。这是高检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指导性案例具有的具体性和生动性的特点为群众更好地监督检察机关提供了方便,各级检察机关所要做的就是全面、及时地公开指导性案例。从高检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已经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纳入了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谓呼之欲出,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指导性案例,可以使封闭的刑事法典具有相对的开放性,使刑事法律具备有机成长的能力。指导性案例的创制和应用首先是为了服务于民,改善监督,其次才是为司法机关主体提供参照,最终是为了调和司法程序和自由裁量的矛盾,才能更好实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平和正义。 (编辑/丹桔)

第10篇

关键词 中职生 法律基础知识 案例教学法 学习积极性

中职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为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被认为是考试的失败者,缺乏自信和关爱。我认为中职教师应努力让他们体验成功、重拾自信,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我结合我校学生的现状及我校的教学原则对在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作初步的探索。

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律基础知识授课过程中,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校中职学生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生源竟争太过激励,为了生存,我校在招生时往往更多地考虑学生的“量”,而非“质”。无论学生成绩好坏,素质高低,品行端正与否,是应届生还是历届生,先招进来再说。这从根本上增加了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难度,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和艰巨。部分中职生的状况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没有信心,自卑感强; 2.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3.追求物质享受、缺乏吃苦创业精神;4.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

(二)我校教学改革的需要

针对我校学生的现状,我校对法律基础知识等文化课的教学提出了“适度、够用”的教学原则。该原则就是要求教师不必拘泥于教学大纲的目标面面俱到,只需挑选出对学生适用的内容结合实际进行教学就行。

针对上述情况,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案例教学法正好满足这一教学改革的要求。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措施

(一)筛选教学内容

认真贯彻学校提出的“适度、够用”的教学原则,教师务必根据教学目的,结合学生需要,进行重点教学。对教学内容要敢于取舍,善于取舍。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多,课时有限,不能面面俱到。本书共有六章,每章都有所取舍。如《宪法》部分突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部分突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解决学生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经济法》围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展开,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好法律储备;《刑法》以预防犯罪为重点;诉讼法则重点让学生了解诉讼的程序等。有的方矢的重点教学,能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精选案例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仅要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更要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针对性。根据不同专业,有针对性的选择与专业相关的案例教学。进入中职学校,基本上专业选择已经确定,他们所选择的专业基本上决定了今后的工作方向。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特点,尽管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的教材是一样的,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需求却不一样。上课时案例选择尽量适合学生专业需求,让教学更生动,学生更易接受,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服务。

第二,目的性。每一次的案例教学过程都必须明确向学生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要进一步了解的知识点,即案例教学的目的性要明确。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分析案例,特别要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不必给学生过多的提示,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使每次课都有所收获。

第三,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律基本理论之目的。结合学生比较关注的,影响比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开展讨论教学,满足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习积极性。

第四,实用性。结合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法律法规进行教学。主要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如购买到伪劣产品,这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就涉及诉讼途径、时效等问题。通过如此学习,学生能够活学活用,亲身感受到学法的直接好处,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多样性。既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也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

(三)增加教学环节中学生讨论的时间

由于法律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一门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在教学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

(四)重视案例教学总结

老师在每次的案例教学结束后,要进行点评、系统总结、消化提升。精彩的总结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首先是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有利于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其次总结案例的知识点及相关知识点的逻辑联系;再次,要求写出心得,以此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书面表达能力。

中职生毕业后的主要去向就是就业,是建设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加强他们的法制教育的确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法律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因此,我认为案例教学法是中职学校法律知识课程教学中相对有效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蔡庆.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方法三谈[J].黑河教育,1996(03).

第11篇

关键词:思想品德;法律意识;方法与途径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3)07-0037-01

《潜夫论·述赦》中谈到:"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韩非子·有度》中也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说明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需要每一位公民即奉法者增强法制观念,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中明确提出了"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初中思想品德课教材为落实课程标准,也为了适应初中学生的成长需要,融合了心理健康、道德、法律、国情四大版块内容,旨在促进初中学生道德品质、健康心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初中的思想品德课本身就是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主阵地。在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过程中,我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活动来实现这个目标。

1.课前:你说我说"今日说法"

从我站在讲台上的那天起,我就注重培养学生关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意识。由于受社会经验、知识积累的限制,初中生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所以,我一般会引导他们从简单浅显的事情入手,培养学习兴趣。在每一届学生入学的第一课,我都会对他们提出日常生活中要关注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及基本的做法,即每天看新闻半小时和今日说法,阅读报纸,和家长探讨法律故事等,并要做好笔记。在随后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安排学生进行课前讲法律故事,即交流一周来你观看《今日说法》的收获,当然也可以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经过初中品德课的课前3分钟"今日说法"活动,学生们养成了收看《今日说法》的习惯,他们的法制意识也得到了大大增强。

2.课中:"法在我身边"讨论

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理论性较强,如果单纯讲解法律知识,学生理解起来会觉得比较疏远。怎样把法律知识讲解的深入浅出呢?我想课堂上讲解法律知识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搜集一些与学生生活密切联系的典型案例,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常见的侵权现象等。运用典型案例解说法律知识,让学生看到法律不是那么高深莫测,而是就在我们身边。比如,在讲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时,我首先引领大家一块学习了与人身权利的相关基础知识: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人身权利对公民的重要意义等。然后利用多媒体出示了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和在广州打工的父母共同生活求学的男孩子,因犯错误被父亲殴打致死的案例。问题是:你怎么理解孩子父母的行为?在经过认真讨论之后,虽然避免不了心中的纠结,但是同学们还是从法律角度理性的分析了这位父亲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孩子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这个故事,他们认识到:法不容情,公民的人身权利(或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分析完典型案例,又请学生联系自己的生活,明白了家庭暴力、超市商场随意搜身、被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通过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联系生活实际,学生能够切实的理解法律与我们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法律就在我身边。

3.课后:实践提升法律意识

初中的学生的独立意识越来越强,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获得与保护,学生对法律知识还是很感兴趣的。但作为初中的教材,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所以,许多法律知识是点到为止。这就出现了不少学生学习时意犹未尽。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课后我们采取一系列方法。

3.1举办课外法律兴趣小组。一般每周大家会讨论一个共同感兴趣的法律热点,利用课下时间搜集相关的材料、法律条文规定等进行自学,到了兴趣小组活动的时间(下午的自习课或者周末时间),这些同学和指导老师聚在一起,交流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提出自己的疑点由大家共同探讨。这样,不仅提高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而且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效果很好。

3.2通过举办小型"法制日报"或法制主题的黑板报、组织模拟法庭等方式鼓励学生学习法律知识。

小型的法制日报,以班级为单位,每日一份,A4纸大小,同学们共同提供素材,每位同学轮流办报,学期结束结集成册。法制主题的黑板报可结合学习内容,针对当周所学知识,每周办一期有针对性的黑板报,同年级各个班级进行展示、评比。模拟法庭的组织可根据本学期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选取典型案例,在共同学习法庭审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工作。通过这些活动,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3组织学生去旁听法院的公开审理。作为市直学校,去法院旁听还是比较有条件的。所以,作为思想品德课的一项综合实践活动,我们思想品德课老师会配合学校,在时机成熟时安排学生参加法院的公审旁听,这往往更能使学生近距离的感受法律的庄严。

参考文献

[1]《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

[2]谢金生.《论转型期法治精神的内涵及其制度制衡》

[3]吴一凡.新课程学科实用教学法:初中思想品德新课程教学法[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28-130.

第12篇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案例教学法;反思;探索

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法规的科学,是国家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经济法的研究主要通过观察研究大量的经济法规现象,掌握经济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具体问题。但是,由于经济法基本理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理论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对经济法理解的偏差,使得经济法的教育教学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一、经济法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满足于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很多教师满足于简单介绍经济法律知识,而未能适当地阐释立法的精神和原则,从而帮助和引导学生去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提高其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学生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或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僵化地套用法律规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法律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的要求。(2)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很多教师采用了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于向学生传授系统的、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学习中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以及法律思维素质的培养,使得很多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缺乏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为美国哈佛法学院首先采纳。主要表现为教师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在教学活动中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引入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辅教学方法。(1)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在经济法教学中,主要采用学生实际生活中所见所闻的经济案例,或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经济领域的重点、热点问题,使广大学生认真参与案例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这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经济法学原理。有时,在学习、讨论案例的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到经济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这些都对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2)有利于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能够有效结合。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的案例,或者是在真实案例的基础进行部分情节的虚构和改造,作为案例教学主角的学生,通过分析、探讨、辩论,提高了他们解决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类似问题的能力。

三、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经济法案例的来源与选择要具有典型性、相关性和针对性。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是案例,案例要为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服务,其选择十分重要。因此,应该选择真实的、具有典型性、针对性、能够应用学过的或即将要学的经济法理论来分析的案例,通过学习,消化巩固经济法理论知识,实现经济法教学目的,完成经济法教学任务。(2)控制与调整经济法案例讨论的过程。一方面,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才能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另一方面,各类信息双向互动。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而案例教学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弱点,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之后,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3)注意与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相配合及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推理过程。案例教学并不是要抛弃理论讲解而走另一个极端。如果一味只注重案例,忽视对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案例的内容,可是却无法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甚至不能用经济法术语或一般的法律语言去表达对案例的思考过程。因此,在案例教学中,要特别关注学生的推理过程,学生只有在掌握了正确的推理手段之后,才能真正掌握法律思维的式。

参 考 文 献

[1]秦丽桦.试论法学案例教学模式革新[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