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1 08:55: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传统文化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1自身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消失、传承后继无人和文化遭到歪曲
农村传统文化是原生态的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是现代文化的魂,而其承载的主体是农民,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村呈现明显的“中空化”,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者日益减少,据2013年6月统计,秭归县摸底普查民间艺人1418人,其中省级非遗传承人11名,市级65人,县级386人,这些人中55岁以上的占到近8成,老龄化严重,传承形势十分严峻。秭归县也对有的农村传统文化进行了一些保护,但由于忽略了传统文化产生的土壤和社会生产,传承的更多的是表面的做法,而缺少对其渊源、缘由、变化过程的理解,有形而无神,存在而无价值,这更体现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紧迫感。
1.2一些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摒弃、批判
文化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它所有的只是反映当时的历史现状及诉求、不同人群的精神需求和状态。一段时期以来,农村传统文化被放到了城市现代文化甚至是现代文明的对立面,被看成迷信、落后、野蛮而加以改造,一些农村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到摒弃、批判。改造否定农村传统文化、文化西化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导致了农村传统文化与其根基断裂和文化认同的危机,不及时进行农村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一些传统文化将成为历史。
1.3一些历史见证、老街旧巷、文化象征等被遗弃
在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为追求居民点村居整体效果而统一提供房屋构造图纸规范建筑,缺乏本土的传统建筑风格,使传统建筑文化遭到遗弃;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历史见证、文化遗迹遭到破坏或拆损;在旧城改造中,重开发、轻保护,对老街旧巷、文化象征肆意改扩建,制造假古董,假文物,愚弄游客;在文化打造中追求眼前利益,将一些民俗活动脱离原有的发生情境和空间,强行植入、拆解。凡此种种,致使一些文化遗产被毁坏,被歪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1.4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因商品化而发生异化,失去了传统本色
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是劳动人民在漫长的生产中提炼出来的精华,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底蕴。消费者对传统工艺的的消费往往情有独钟,在利益的驱动下,生产者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替代传统的生产、制作工艺,甚至违背原义,使传统工艺发生异化、丧失本色,失去了个性;一些传统工艺品因商品迅速化而趋同化,产品粗制滥造,甚至假冒伪劣,最终失去了吸引力;传统工艺和加工技法因商品率低、缺乏现代气息、加工过程枯燥单调致后继无人。
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几点措施
2.1政府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政府引导,基层负责制订相应的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传统文化保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进行传统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和展示力度,对各级在传统文化方面有一定造诣、在保护传承传统文化上卓有成就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提高传承农村传统文化的热情与积极性,使抢救、保护、传承、弘扬传统文化成为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共识。
2.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要从基础抓起
培养立志于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工作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在中小学增设农村传统文化兴趣班,将传统艺术、传统工艺、传统体育等融入到课堂教学中,让传统文化在校园生根发芽,培养传统文化的接班人;充分发挥乡镇文体工作人员的作用,组建原生态艺术团、安排民俗风情聚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整理,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展示,切不可为卖座而“标新立异”。
2.3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仅存的文化遗迹
对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习俗、传统艺术、传统建筑、传统工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和传承,确保有原汁原味的影像资料记录,地方文化产业机构必须从根本上重视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不能简单地以精华和糟粕进行扬弃,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不同时代的政治、文化背景造就的这些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正能量的可以进行保护和传承,相反的则可留下相应的图像、文字资料供后人研究、探讨。
2.4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
【关键词】文化旅游产业;西门庆故里之争;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
一、事件概况:两省三地的“西门庆故里之争”
读过《水浒传》和《金瓶梅》的人都知道,西门庆是一个“大贼、大恶霸、大奸商”的大坏蛋。对于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负面形象,凡是有道德有良心的人都会对之嗤之以鼻。但近年来来,山东省阳谷县、临清县和安徽省黄山市却上演了一出轰轰烈烈的“西门庆故里之争”的闹剧。先看阳谷:投资5600万元,打造《金瓶梅》等文化游览区,内有“西门庆故居”等系列文化景点;山东临清市:投资约3亿元打造一个“金瓶梅”式的大观园,重现西门庆以及他的妻妾潘金莲、李瓶儿、庞春梅等的宅院生活;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则围绕“徽文化体验和休闲度假基地”这一旅游品牌,重点打造呈坎、潜口、唐模等三个旅游节点。
二、事件解析:西门庆故里之争缘由
1、文化导向出现偏差
历史名人,作为一种传统历史文化的体现,其最重要的意义是在于这些名人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内涵。而他们的故里仅仅是其生活成长的一个空间载体,位于什么地方并不是最重要的意义。中国历史上名人无数,可过去很少有争抢“名人故里”的事情。那是因为古人看到的是名人内在所蕴含的文化内涵,而不仅仅是名人故里这样一个简简单单的空间载体。因此古人对名人的纪念,更多采用“青史留名”的方式,甚至是人们的“口碑”,而很少用具体实物的故里或故居。
当下我国正鼓励和支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即可拉动经济增长又可促进文化建设,所以各地对名人故里的打造也并非不可。但可悲的是,开发名人故里,竟然出现了西门庆故里之争。三地政府争相把西门庆这个一无是处的反派形象打造成文化产业英雄,这种行为实质是一种对历史文化的亵渎,是当代人急功近利,欲望膨胀的产物,是当下文化导向出现偏差的映现。
2、区域经济恶性竞争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们过度地追求GDP的高增长。区域之间的经济竞争愈演愈烈,各种策略手段层出不穷,你方唱罢我登场。阳谷、临清、黄山的西门庆故里之争,正是区域经济的恶性竞争的不良结果。西门庆故里之争等乱象,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而是地方政府浮躁的发展心态和饥不择食的发展焦虑,他们在“文化”的背景墙上写着的是一个大大的“利”字,这正是区域经济恶性竞争的结果。
3、社会大众对低俗文化偏爱
有怎样的市场需求,才会有怎样的产品。因此闹得沸沸扬扬的西门庆故里之争反过来也正说明了社会大众对低俗文化的恶味。《金瓶梅》在艺术上具有绝对的价值,但是,它内容上仍然是“”,西门庆的“大贼”形象是不容抗辩的客观事实。西门庆故里的开发,不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的道德伦理观念,不利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传承与保护传统文化的办法
1、个人要正确对待传统文化,增强抵御落后腐朽文化的能力
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进行文化接受的时候,应该坚持辩证的观点,面对传统文化,要辩证地认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做到“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对于传统文化中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积极向上的内容, 应该继续保持和发扬;对于传统文化中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落后的、腐朽的东西, 必须“移风易俗”, 自觉地加以改造或剔除。自觉提高个人的审美能力,认知能力,文化品位能力。
2、国家政府需引导振兴优良文化
振兴文化产业是我国的一项战略国策,国家在鼓励、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把文化融入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离不开文化,但我们需要的是积极向上、健康纯净的文化,如果仅仅为了产业和利益,而牺牲了文化的导向性,无视了道德观和价值观,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是得不偿失的。文化产业是文化和产业的结合,文化是前提和基础,没有文化内涵文化产业也就无从谈起。
文化产业的发展应该以保护和发展文化、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核心价值和终极目的,而这些都要求国家、政府在鼓励发展文化产业的时候也要重视其内容的引导,尤其在文化产业兴起之初更要避免文化产业入了歧途,更不应该出现政府部门为低俗、腐朽的文化呐喊助威的现象。
3、媒体要把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内容
现代社会是多元价值并立的社会, 我们不反对价值的多元化, 但价值取向必须有利于公序良俗, 与之相反我们可视为糟粕而弃之。西门庆故里之争, 客观上宣扬的价值观显然有损公序良俗的健康发展。因此媒体在这一事件的报道上要显现出该有的态度,引导公众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传承与保护传统文化的意义
透过上述西门庆故里之争的解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中,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出了问题。也有质疑的声音,该不该传承与保护传统文化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传承与保护传统文化具有巨大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民族的兴旺发展
一个文化大国, 给西门庆造故里, 给恶棍贴金重现于世的行为, 是典型的文化堕落、道德沦丧的行为,它警告我们丧失善恶美丑的价值和标准后, 一切以利为本, 被“利”牵着鼻子走, 将是多么可悲而又可笑的荒唐事。如果遗臭千年的奸商、恶霸、流氓成为一种被弘扬的文化, 中华民族必将付出惨重的文化代价或精神代价。
2、有利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
参加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 不仅能使人获得一定的专业知识, 而且能使人得到精神上的愉悦、情操上妙陶冶, 提高人的审美水平和道德素养。优秀文化为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以“西门庆”为招牌,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人的人生观、价值观, 不管是动用公共财政还是企业投资, 都是不能容忍的。
3、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的有序发展
一定的文化由一定的经济、政治所决定, 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 给予政治、经济重大影响。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的特点日益显著。“西门庆故里”之类乱象背后, 涌动着浮躁的发展心态和饥不择食的发展焦虑, 以及逐渐失守的道德伦理底线。其结果不仅会拆掉文化“舞台”, 也会破坏经济发展的“好戏”。因此,传统文化的正确传承,不仅有利于文化本身的净化,而且也会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2-084-01
中国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五千年文化史上的一道独特风景线,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象征。中国最早的文化活动和成果都闪耀着各民族的智慧之光。
虽然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打破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封闭状态,为其凝固的生活秩序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丰富多变的现代生活也给这些单纯,朴实的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使本土文化在走向开放的同时也悄然蜕变。许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已全部汉化;由于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削弱了人们的群体意识,一些集体性传统民俗活动逐步减少乃至消失;一些民间曲艺、传说开始失传;一些有利于培养人类美德的传统礼仪和习俗被逐渐废弃。可以说,很多都到了濒临解体的境地。如云南通海的哈尼族有很多人已不会写不会说本民族的语言,民族传统、习惯有了很明显的改变;在彝族,人们将懂得古彝语古彝文、通晓本民族风俗礼仪的知识分子称为毕摩,对于云南峨山县8.35万的彝族群众来说,人数不足20的毕摩已成为稀世珍品。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易灭失性,它们在中国文化的历史长河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少数民族所创造的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维系着本民族的存在,发展和民族特性。一旦缺失,不仅是本民族自身的悲哀,也是人类不可挽回的损失。因而我们要加大保护民族文化的力度,使其得以继承和发展。为满足文化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完善立法,依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等虽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但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对于一些文化遗产还存在重开发利用、轻法规保护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从各部门各方面着手,建立起一套完善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与世界法规接轨。
二、建设民俗旅游景区,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
挖掘和利用一些少数民族发祥地或聚居区特有的传统习俗和民族文化,建立起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景区,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在观光的同时了解该民族的历史及文化。如回族一些地方建立的伊斯兰风情一条街、傣族的风情村、苗家的民俗村寨等都是以发展旅游业的形式,使文化与经济完美结合,共同发展。在开发的同时,也要注重正确引导合理规划,不能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缺失。
三、举办民族文化展,免费开放当地博物馆,使更多群众更广泛地接触到民族文化史
像文化艺术节、民族书画展、歌舞表演等也都是促进民族文化传播的有效形式。这样不仅体现人文精神,满足了人们的心理和生活需求,还可以充分地体现文化价值。
四、调动和激励各少数民族人民保护本民族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摘 要:中国的传统节日对于80后的青年人来说似乎变的越来越陌生了,西方文化的入侵使得青年人更加期待西方节日。倘若任此种情况无限扩大,不单是中国传统节日受到打击,中国传统文化也会打得毫无招架之力。保护好传统节日,有助于达成人类内心与精神的和谐,从而产生社会和谐的强大文化动力,而且有利于我国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巩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青少年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对象,使中国青少年懂得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是每个思想政治教育者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中国传统节日;西方文化;青少年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然而近些年不少的中国人觉得年味儿越来越淡了,更多人愿意去过西方的节日。就拿圣诞节来说,每到圣诞节前后各大商场都会弥漫着圣诞的气息,圣诞树圣诞老人随处可见,不少的中国人也会以西方的方式来庆祝圣诞节。然而到春节来临,贴对联,蒸扣碗,吃祭灶糖,这些活动在人们心中也淡化了不少,以前年三十晚上各地都会放鞭炮来庆祝春节,可是由于鞭炮对空气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影响各地都颁布了禁鞭令,这更加使得中国人觉得过年没意思。的确,近年来,中国传统节日与外国节日的冲突和较量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此社会各界也都在高呼捍卫中国传统节日的崇高地位,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节日。但是,怎样来达到这个目的,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一、中国传统节日的形成
中国的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我们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节日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文化长期积淀凝聚的过程,我国的传统节日,无一不是从远古发展过来的,从这些流传至今的节日风俗里,还可以清晰地看到古代人民社会生活的精彩画面。[1]每个传统节日都有自己的形成历史。
春节 是中国人一年中最隆重的传统佳节。过去春节被称为“新年”,因为中国历史上一直沿用的农历这天是正月初一,为新一年的开头。“据记载,中国人过春节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它是由虞舜兴起的。公元前2000多年的一天,舜继天子位带领着部下人员祭拜天地,从此人们就把这天当作岁首。据说这就是农历新年的由来。1911年后,中国采用公历纪年,农历新年便改称春节了。虽然各地风俗不同,但每逢春节各家各户无论贫富都张灯结彩,孩子们都穿上崭新的衣服,寓意新年新气象。吃饺子、贴春联、放鞭炮,都是春节的传统习俗,当然大年三十晚上的春晚,也成了现在中国人春节晚宴的一道“硬菜”了。
元宵节 正月十五过元宵节,因其在一年的第一个月(元)的十五日夜(宵)取名而来。其又名灯节,道教称上元节,元夕节。“相传汉文帝为庆祝周勃于正月十五勘平诸吕之乱,每逢此夜必出宫游玩,与民同乐,并将正月十五定为元宵节。司马迁创建《太初历》将元宵节列为重大节日。”这是春节后的第一个月圆之夜。元宵之夜,大街小巷张灯结彩,人们赏灯、猜灯谜、吃元宵,孩子们提着花灯在院中玩耍,夜空被绚丽的烟花点亮。美丽的烟花,美丽的元宵佳节。
清明节 古时也叫三月节,公历四月五日前后为清明节,是二十四节气之一。是我国传统的祭祀节日,起源于“寒食节”风俗。相传是春秋五霸之一晋文公为纪念忠臣介子故将这一天定位为“寒食节”,后来因为和清明节气相近渐渐合二为一,就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清明节。从古到今,此日,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一起到郊外清扫墓碑、供祭食品、焚烧纸钱,同时阳春三月也是踏青的好时节。
端午节 端午节又称五月节、午日节。“端”字有“初始”的意思,因此“端五”就是“初五”。而按照历法五月正是“午”月,因此“端五”也就渐渐演变成了”端午”。《燕京岁时记》记载:“初五为五月单五,盖端字之转音也。”端午节是中国传统的节日,吃粽子、赛龙舟,都是端午节的习俗。
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为中秋节,又称“团圆节”。八月十五居秋季之中,故名“中秋”。中秋节最早源于古代帝王秋天祭月的礼制,魏、晋、唐、宋以来,逐渐演变成赏月的风俗,而真正形成全国性的节日是在唐代。据传这个中华民族重要节日的形成与“唐明皇梦游月宫”的故事有关,在古代每逢中秋人们就用精制的糕饼祭奉月神。嫦娥奔月这一神话也为中秋节蒙上了一层美丽而又神秘的面纱。在现在,圆月当空的中秋之夜,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吃着水果月饼,品着香茗、饮着美酒,倾诉着团圆的喜悦,思念着远方的亲人……中秋月圆人应圆,人们即使漂泊在外,也要表达对家人的思念,所以自古就有“千里共婵娟”的佳话。
二、中国传统节日的现状――传统节日的淡化
当全球化的浪潮席卷大地,全球化的影响不只是停留在经济和国际交往上,如今,文化全球化问题也日益突出。毫无疑问,面对汹涌的全球化浪潮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节日文化也被这浪潮所覆盖。受这股浪潮的影响,传统节日正日益呈现出淡化的趋势。
(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了传统节日的淡化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有的较大的提高,为传统节日的淡化提供了物质和文化基础。中国传统节日多围绕饮食、娱乐、团聚等功能展开,随着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这几项功能也渐渐的失去了原有的强大的诱惑力。改革开放同样改变了人们对传统节日的看法。观念的转变势必会引起传统节日不适宜方面的产生,从而淡化传统节日的影响力。
(二)文化全球化进程加速了传统节日的淡化
自从1978年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中国也涌入了全球化的浪潮之中。伴随中西文化的交流,西方节日如圣诞节、情人节等节日趁机叩开了中国文化的大门。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人尤其是年轻人接受那特有的狂欢和浪漫气氛的洋节日,洋节日逐渐呈现火爆局面,并隐隐有超过传统节日的趋势。西方节日的引入,势必分流中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对传统节日的热情,加剧国人对传统节日的淡化。正如近几年的春节西方的情人节有冲突的现象,二零一三年年初四同时也是西方传统的情人节,本来这天应当是亲人走亲访友,拜年道贺的日子。可是大街上满是一对对的情侣,而且玫瑰花店也被挤得水泄不通,各地的金银手饰店同样门庭若市。青年们忘记了今天是春节他们只记得今天是情人节。我的小弟弟小妹妹们也颇受影响,都问我“姐姐是不是一到春节就要买玫瑰花啊?”多么可怕的现象,西方节日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传统节日的传承。
三、传统节日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节日是根植于民间的文化瑰宝,不同季节,不同特色的传统节日,对于焕发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建设文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的传承是个耳濡目染的过程,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若文脉断了,下一代没有机会接触传统文化,没有机会去体会传统文化的优美,他们与传统文化的陌生感就会越来越强烈,所以,要恢复已中断百年的千年文脉,首要的是创造环境和条件,来唤醒民众尤其是年青一代对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
节日文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文化形态,不仅包括仪式、饮食、服饰、歌舞、体育等形式,还包括节日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伦理道德、审美意识等内涵。前者是节日的外在形式,后者是节日的内核。要保护节日的内核,必须保护节日的外在形式。因而,必须加强对节日仪式、节日饮食、节日服饰、节日歌舞、节日体育的关注,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2]
(一)提高保节日保护意识 作为思想教育者首先,需要提高自身的传统节日保护意识。从自己做起,积极认识并了解各个节日的来源,历史背景,风俗习惯,庆祝方式等。并鼓励亲朋好友共同努力。中国传统节日是大家的节日,是我们自己的节日。需要每个人去捍卫它。其次,努力做好传统文化的宣传。例如每到节日即将来临可以组织自己小区的孩子们来参加有奖问答活动,准备一些孩子们喜欢的和传统节日有关的小礼品。好比中秋节,可以买一些小月饼,然后出一些关于中秋节有关的问答题然孩子们来回答。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果孩子们节日意识匮乏将断送了我国传统节日的命脉。所以传统节日的发展也要从娃娃抓起。
(二)促进商业宣传 要促进商业圈对传统节日的宣传活动。二十一世纪逐渐成为消费社会,民众的消费意识大大提升。可以就此利用好这一趋势,在传统节日来临之际,使各个商场大力宣传传统节日相关习俗。做好相关商品的促销活动。西方的节日中融入了大量的商业元素,如圣诞节礼物和卡片、情人节的玫瑰和巧克力、复活节的彩蛋等都营造了节日气氛,我国的传统节日中可以学习和借鉴这一优秀特色,适度引入商业元素,如开发传统节日的节日吉祥物和各种饰品,增添节日氛围。例如,端午节,商场可以将端午节的来源,以及为何要吃粽子等相关信息,印在海报或者商品促销单上;元宵节可以在人流高峰处举办有奖灯谜活动,这样不仅增加了节日的氛围,也可以以这种方式让孩子们认识到中国传统节日的魅力所在。如此种种都可以使民众在购买商品时也了解了这种庆祝节日方式的由来,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设定法定假日 国家可以将传统节日作为法定节日,进一步推动民族文化的认同。我们应该将重要的传统节日通过法定形式来去认定为公共假日,这样既尊重了传统节日和节日文化的风俗,又能让人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共同体会传统节日的丰富活动和文化内涵,才能让全社会都认识到传统节日的重要性,并以此提升人们的民族认同感。
保护和发展中国传统节日,就是传承中国优秀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是传承中华文明,发展先进文化,这对维护国家文化和文化安全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对于我们长大的这一代,逐渐感觉到过节慢慢逝去了儿时的兴趣;尽管到了春节,我们不再愿意去赶趟买新衣;尽管我们这一代大部分人不会包饺子;尽管我们已经不再收压岁钱。我们依然要我们依然要从自己做起,积极参加各个节日庆祝活动。因为我们肩上担负着传承中国传统节日文化的重任。我们要让自己的下一代期盼着过节,要让他们向我们小时候那样盼望着收到压岁钱,盼望着吃月饼,喝汤圆,盼望着重阳节登高采菊。这就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更是增加民族凝聚力,增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作者单位:天津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 TRIPS;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对于是否在TRIPS(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国际社会历来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各国基于自己的历史传统及经济发展状况都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不反对保护传统文化,但反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他们主张各国自己制定国内法来解决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正是他们对TRIPS协议的立法诉求。TRIPS协议对于西方国家所关注和重视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药品及化学物质等都给予了高标准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所大量享有的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却没有涉及,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协议只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忽视”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经过大量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发达国家终于不得不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政府间委员会”,开始就建立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问题进行探讨。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的部长会议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的关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一同列入了TRIPS理事会应当优先审议的范围。[1]至此,各西方国家才不得不正视和面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量的传统文化资源,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给予传统知识应有的重视,导致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一直差强人意,甚至许多重要的传统文化被他国“拿来”利用,[2]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国已经充分注意到了传统文化的价值,并且已经有许多国家已经走在了保护的前列,如印度、巴西、委内瑞拉等国,他们已经通过制定国内法、建立数据库等方式在本国率先对传统知识进行了保护。现在,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越来越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因此各国积极号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提升到国际法的高度,要求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
一、传统文化的内涵解读
对于传统文化,各国及WTO(世界贸易组织)及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各定义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讲传统文化是指反映一国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包括一国民族历史上的各种思想文化。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但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大量的传统文化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给我国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时至今日,对于传统文化仍有不少学者反对利用TRIPS协议进行保护,认为传统文化不符合知识产权普遍的客体特征。因为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者其他创作者。[3]诚然,对于传统文化不像普通的知识产权客体那样具有鲜明的特征,但是如果因此反对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理由也未免过于牵强。传统文化被特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是该国家、地区或民族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生活和环境的感悟、升华和创造,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既然这些传统文化由特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所创造,那这些国家、地区或民族当然可以拥有这些传统文化,其他国家想要利用这些传统文化当然要给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既是促进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有力推手,也是利益平衡的应有之义。
二、传统文化的私权特质
传统文化,是指被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当地的、传统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既然是“传统的”文化,那么必然不是短期形成的,事实证明,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化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过程,虽然一开始,“传统文化”由某个个人或集体创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代代的人都在传统文化之中添加了自己的智慧和贡献,这样一来由个人所创造的“传统文化”也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共同拥有的财富。也正因为如此才一直遭到反对者抨击,认为传统文化不属于私权,不应当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传统文化和普通的私权相比,的确不具有私权的典型特征,不像普通的私权一样被有限的主体所持有,但如果把私权理解为私人权利也不免过于狭隘。私权与公权是法理学的一对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公权力是指公法上的权利,是服务私权社会的权利;而私权是指私法上确认的权利,是由私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私人利益。由私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私权并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的权利。虽然传统文化相较普通权利而言它的持有者较多,但也不能因此否认传统文化具有私权特质,私权强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即使是国家,通常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执行管理职能,但一旦参与到民事法律生活中也和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一样都是私权的主体。私权强调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不仅仅私人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且集体、甚至国家都能作为权利主体。因此,传统文化属于私权这在概念上并不矛盾,这一点也不能作为反对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的理由。并且在TRIPS框架中,地理标志权和集体标记的商标权已经作为“集体利益”获得保护,传统文化作为“集体”享有的权利,当然也不具有保护的障碍。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认定――传统文化的相对公开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享有,任何人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都不得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使用和处分。但是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无形的特殊客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不像普通的客体那样,可以直接通过占有实现管领、控制,而且相比于普通的客体来说,知识产品的传播也要容易的多,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对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品“被侵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往往是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后果后才了解。因此,对于知识产品法律也采取了完全不同于普通客体的特殊的保护模式。对于普通的有形财产,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管领和控制,完全没有必要由国家专门授权;可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品可以轻易的被多个主体占有、控制及利用,并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隐蔽性,不易被权利人发觉,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只能由法律来明确规定,这个权利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专有领域是和公有领域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要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合理需求。这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创作主体的热情,而且也方便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处于专有领域的知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处于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获得的知识,就失去的法律保护的依据。正因为如此,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饱受诟病。但是传统文化真的是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无主的知识吗,仔细分析,结果却引人深思。
首先,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般是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在传统文化产生之初,创造者应当是某个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该传统文化逐渐成了整个族群共有的财产。因此传统文化可以说是特定区域或者民族的共同的财富。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都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而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文化,它由特定区域的主体集体创造,被该集体所共同所有,传统文化的主体和一般的权利主体有所差别,并不是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是“无主”的,相反,传统文化是属于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创造的共同的财富,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该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创造并发展了特定的传统文化,那么该群体或民族就应当对这种传统文化拥有权利。虽然普通的知识产权的主体可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但这与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并不矛盾,只要该传统文化没有被整个社会知晓,它就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事实上,TRIPS协议也已经赋予了集体标记的商标法保护及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与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矛盾。
其次,传统文化在特定区域公开。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新颖性。但传统文化既然在整个族群或区域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那么它相比于普通的知识产品来说,了解及持有的知识产品的受众也就更广,这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公开不是绝对的公开,只是在该区域或群体的内部公开,对于该区域或群体之外的主体来说,仍然是不知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该传统文化没有公开,仍然具备新颖性。事实上,有一些国家已经把“共有的区域性”或“公开的区域性”用在了传统文化新颖性判断中。如秘鲁制定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法令中规定:一项传统知识,如果通过如出版等大众传播媒体能够被他人而不仅是土著人民所利用,或者当涉及财产、使用或者生物资源的特征时,如果在土著人民和社区以外被广泛知晓,它就被认为进入了公共领域。由此可见,仅仅在区域内部公开,传统文化并不会因此丧失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
四、传统文化的创新特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智力创造正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带来了价值,所以他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的产物,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权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主体的劳动成果,而且在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整个社会的创造性劳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客体具有创新性也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传统文化虽然从产生之初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是整个国家、地区、民族的共同的智慧结晶,但传统文化从产生之初就在不断的发展变化,随着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提升及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环境中,它往往也具有了不同的内涵,每一代人在学习、接受传统文化的同时、也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领悟添加了具有时代特性的内容。这也体现在传统文化的发展轨迹中,如果我们细心发掘,就会发现,传统文化虽然号称传统,但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新的历史环境中,它往往也会被烙上鲜明的时代印记,即使在现在,不管你有没有发现,传统文化每时每刻都在经历着冲击和变化。我国对大量的基于传统药方的改良授予专利就印证了这一点。传统文化来源于遥远的过去,随着环境的变更不断发展,它来源于传统、但又超越了传统,是顺应时展的产物。它与现代知识相比,除了发展过程较为漫长之外,其创新性特质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五、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是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世界各国之间贸易的日益频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也不断增多,纠纷的不断出现也给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带来了障碍,尽管各国已经签订了一些国际条约,但由于这些国际条约仅仅涉及到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特定情况,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面还有所欠缺,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迅速发展,原有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定的也不够全面和完善,同时这些已经制定的国际条约对于相关问题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坚持和努力,TRIPS协议终于纳入谈判的最后一部分内容并于次年生效。1995年至今,有超过10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TRIPS协定。可以说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涉及面最广、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项国际协定。
在TRIPS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对于自己拥有优势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药品、化学物品等都给予了高标准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大量拥有的传统文化,却拒绝给予保护,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大量无偿的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稍加改动后便授予知识产权,使发展中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尽快将传统文化纳入到TRIPS协议保护中,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各国的传统文化被他国不当利用,而且也可以给自己带来大量的经济收益。
目前国际上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有两种意见:第一,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第二,修改TRIPS协议的条款适应传统文化的保护要求。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不仅周期过长,而且也会造成额外的立法负担,所以利用现有的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无疑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并且《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制定也给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开创了成功的先例,因此,各国完全可以期待在TRIPS协议的框架内解决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在各国共同努力将传统文化纳入TRIPS框架进行保护的同时,各国应当积极推进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内立法,实现传统文化保护的无缝对接。TRIPS协议只是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它并不限制各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各成员国完全可以把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客体,赋予特定国家、地区、民族对于他们共同拥有传统文化享有权利并允许指明来源,同时应当明确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可以成立专门的组织以集体的名义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利用和收益。在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走在了前列,探索出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模式,如印度通过建立数据库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这在我国当今社会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我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立法,而且需要对现有的传统文化进行归纳、整理和保护,在避免损失发生的同时尽可能给传统文化来源地居民带来利益,促进该地区、民族的文化、生态发展及保护。
【注 释】
[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inisterial Declaration,Ministerial Conference,Fourth Session,Doha [Z].9-14.November. 2001.
[2] 如我国六味地黄丸的中药配方被日本企业稍加变动后再申请专利,化身洋中药,在我国出售,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利益;再如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被韩国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本属于我国的传统节日被申报为他国的文化,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3] [Canada]Daniel. J. Gervais. Spiritual but not intellectual? The protection of sacred intangible traditional knowledge [J].Cardozo J. of Int’L&Com. Law,Vo1.11,2003.489.
[4] TRIPS.
【参考文献】
[1] [英]洛克.政府论[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
[2] 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
[3] 古祖雪.基于TRIPS 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4]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传统文化;历史建筑保护机制;存在问题;管理应用;探究分析
一、目前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策略
1.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历程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体制的应用,有关历史文化建设的保护策略不断得到优化、深化。尤其是这几年,我国发展政策的改变,城乡经济统筹模式的开展,低碳经济城市等的建设,都对历史建筑保护策略的健全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但是在这些背景应用之下,也应该看到当代文明对于传统文明的冲击,如何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当代成绩发展的协调,这是摆在社会面前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要展开历史文化建设保护情况的分析,以更好的进行历史文明建筑的保护。
20世纪90年代初,北京规划建筑建设的开展,推动了我国的历史城市保护体系的开展。由此诞生了我国的第一批历史文化古城,比如贵州省 的遵义市,杭州 的绍兴等历史名城。这些历史文化建设都得到了相对应的历史文化保护机制的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保护机制的范围不断得到延伸,逐渐扩大到了历史建筑的一些细节方面,比如历史建筑区的街道、村镇等,但是在此应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这些历史文化在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2.历史建筑保护策略应用过程中的问题
虽然受到国家相关建筑遗产的保护并且受到地方建筑保护规划的应用,但是目前来说,历史文化建筑的破坏问题依旧会比较严重的,包括其历史建筑用地的被缩减,被工业建筑用地所占有。我国有些城市把国家明文规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当作城市棚户区,这就影响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这几年来,房地产经济不断得到发展,有关建筑用地的旅游开发及其房地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难免会对一些历史文化遗产的用地环节,展开影响,这需要国家提升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监察力度。
在当代社会中,历史文化建筑消失的原因多与城市建筑有关,与城市经济的开展有关,比如区域城市经济的开展,一些地方的很多文物消失于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比如北京胡同、北京四合院建筑。除此之外,还有历史文化古城、名村等的毁灭消失,比如陕西省麟游县古文化遗址,河北省的代王城遗址等。随着访古建设热潮的开展,一些仿古建筑群规模不断得到扩大,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精髓的传承,而仅仅重视物质形态的建筑建设。
二、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优化
1.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案的优化
通过对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深化,可以降低历史建筑的被损坏率,一定程度进行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这些年来说,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不断得到健全,但是其依旧是不成熟的,在现实生活中,城乡规划工作者要把历史建筑物的保护问题当做日常工作的重难点,结合当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的开展。通过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从而满足当下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需要。通过对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优化,也有利于唤起人民群众的国民意识,从而自主的进行传统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物等的保护,从而实现其文化遗产意识的提升。在这些应用模式中,进行历史建筑保护策略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历史文化规划部门应该掌握好历史文化街道区、文物保护单位与文化建筑的保护关系。
在现实历史建筑保护机制分析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针对历史传统建筑的自身性质、空间布局、构成要素等的分析,可以实现传统建筑的形态保护模式和文化保护模式的协调,从而实现历史建筑遗产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之所以不完善,很大程度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思想,从而影响了现实传统建筑保护机制模式的应用。为此,展开现代经济发展模式之下的传统文化建筑的保护体制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
2.传统优秀文化弘扬之下的建筑历史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随着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其相关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其保护资金将面临着紧缺的问题,这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历史建筑建设法规的贯彻。经济问题是导致历史建筑破坏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建筑遗产规范建设活动的优化,进行社会建设行为破坏的避免,从而解决文化遗产的制度优化问题。虽然这几年来,我国的历史遗产保护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其保护政策法规依旧是不健全的,需要国家展开一系列的财力、物力及其技术设备的更新,从而解决目前建筑遗产发展过程中的矛盾。
我们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体系的健全过程中,要转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更是我国传统文明特色的展现。尽管我国的文化建筑的保护工作的开展依旧是充满挫折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要进行国家各个级别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体系的具体应用,实现不同时期的、不同层次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环节的协调,实现其梳理、疏导、保护等环节的协调,从而满足当下的历史遗产保护的需要。
三、结语
我国历史悠久,在时代变迁过程中,无数的历史文化建筑得到建造,为了实现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优化,进行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在现实历史文化建筑体系规划过程中,要明确好历史文化建设与城市现代化发展模式的关系。这两者并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反之,这两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实现这两者的有效结合,才能保证当代的城市变迁的完整性,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制体系的健全,进行城市建筑、乡村遗产、文化文物等的保护,这需要进行各个文化遗产的保护策略模式的协调。
【参考文献】
[1]张少伟,宋岭.对历史传统风貌地段保护的思索――洛阳老城区南大街景观保护规划[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4).
本文从生态旅游与民间传统文化各自的特点出发,探讨磐安生态旅游开发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进行整合的可行性。试图探索建立一种在开发利用生态旅游资源的同时能积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有效模式。整合生态旅游资源和当地民俗文化,遵循文化兴旅战略,探索民俗生态文化旅游新模式。
关于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学界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表述。本文引用生态旅游学会对其作出的定义。1992年,生态旅游学会把生态旅游限定为“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与自然历史知识,有目的的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1]。目前对生态旅游的内涵已基本上达成了以下共识[2]:生态旅游的主旨是“回归大自然”,旅游对象是原生的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系统。其核心思想之一是保护,保护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保护当地文化生态环境,尊重并维护当地民间传统文化的完整性;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自然生态旅游资源和人文生态旅游资源均应受到我们的重视和保护。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先民们遗留下来的活动遗址、居室建筑、风俗习惯、服饰礼仪、饮食文化、习俗禁忌、节庆活动、婚丧嫁娶以及民族工艺、神话传说、戏曲文艺、宗教仪式等都已经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在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与宣传上,保持地区的自然特色和文化特色已经成为一种自觉追求。生态旅游开发应注重保护当地资源的原始性、自然性和民族特色,注重对资源的永续利用,注重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3]
一、生态旅游开发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进行整合研究的新视野
生态旅游研究是受到持续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它作为一种新的旅游发展模式 、新的旅游产品,或者说一种新型的旅游消费方式或行为方式,对旅游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而民俗文化的保护是近年来相关学术领域内的一个重要话题。2003年10月,文化部召开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会议,制订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纲要》并提交讨论,明确提出要对本土的优秀民间民俗传统文化实行有效保护。但目前学术界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基本仍局限于本学科的范围之内,较少涉及到与其相关学科的渗透和联合。在具体保护措施的制定上,还不能完全打破消极保护的局限。因此,从生态旅游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各自的特点出发,开展生态旅游开发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整合性研究,探讨生态旅游开发与民俗传统文化保护进行整合的可行性,并最终建立一种在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同时积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有效模式。同时激活两个学科领域,为生态旅游开发注入文化内涵,提升生态旅游的文化韵味,也为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注入生态保护理念,不断推动理论研究的进展,并通过有效的开发使其合理发展。
二、整合生态旅游开发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意义
①对民间生产与生活中所积累起来的特色文化进行梳理,弥补当前生态旅游研究方面的缺陷,为旅游地开发规划和增加旅游景区的文化内涵提供实际指导。旅游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热衷于旅游活动不过是寻找一个持续感受真实自我的过程,如诗如画的山水美景固然可以陶冶自我在日常的生活中被蒙蔽的心灵,先民遗留下来的灿烂文化同样可以让旅游者感受到人类自身的伟大。人总是在一种特定的文化氛围中长大成人的,文化是人的社会属性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感受人类创造的文化其实就是以一种更为深刻的方式感受自我以及自我成长的历史。人文生态旅游则以一种可行的现实方式满足了人们的这一需求。
②充分借鉴生态旅游开发的成熟经验,把生态旅游意识融入民间文化的保护之中,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模式,实现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同时也可提升景点的文化内涵饱满度和旅游吸引力。把对民间文化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让那些已经失去生命力的文化遗产成为改变当地居民生活的必要因素,并借助生态旅游开发实现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丰富现有旅游景观的人文生态环境的文化内涵,提升景点的饱满度和旅游吸引力,提升当地整体社会形象。
③有利于保护和传承当地民俗文化,培养民间传统文化继承人。生态旅游开发强调当地居民的积极参与,使居民了解生态旅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成本等好处,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生态旅游开发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直接目的,而将当地的人文生态旅游资源改造成为旅游吸引物,依托当地丰富的资源基础开发出来的旅游产品必然会给当地居民带来相当程度的经济条件的改善。因此,人文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既是通过重新包装激活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过程,又是培养当地传统文化继承人的过程。
④有利于建立主流文化与民间传统文化的良性互动关系。民间传统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被抛离了主流文化的发展道路,生态旅游开发依照当代人类学的视野,将其还原到“如何形成知识的具体的情境条件”之中去观照它,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在承认并尊重彼此之间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借鉴与学习。这就涉及到人文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建设/破坏”地方性资源和民族民间文化的问题。保持民间特色与引进现代意识之间的冲突永远也不可能以一种和谐的形式出现,当地居民需要更好的生存条件,民间文化也需要得到不断发展,而发展必然意味着某种文化变异。发展是硬道理,固步自封才是民间文化最大的敌人。
三、磐安生态旅游开发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进行整合的可行性
磐安县地处浙江中部,境内地形复杂,生态环境优美,旅游资源十分丰富,
从全省统一的旅游资源普查成果来看,磐安县旅游资源单体数量达299个,类型63种,无论在数量和类型上在金华各县市中都属上乘。299个资源单体中优良级单体(三级以上)39个。目前,已拥有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花溪、夹溪省级风景名胜区、高姥山省级旅游区、百杖潭景区、水下孔景区、舞龙峡等景区以及玉山古茶场、榉溪孔氏家庙两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磐安的龙虎大旗、炼火、大纸马、大凉伞、叠罗汉、赶茶场、舞龙等民间艺术颇有影响力。手工清明年糕等小吃也独具地方特色。此外磐安中医药文化源远流长,拥有全省规模最大的药材集散中心――新渥药市。香菇、茶叶、香榧等绿色农副产品深受城市居民青睐。优秀的生态旅游资源和丰富的民间传统文化为开发磐安民俗生态文化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从旅游资源情况看,磐安生态旅游以自然山水主体,以生态休闲为核心,以民俗民风为灵魂,以美丽乡村为依归,契合乡村旅游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同时根据资源特色和差异性原则,磐安旅游产业发展必须突破“山水”优势,充分利用“中国药材之乡”的美誉,充分利用当地独特的“民俗民风”深化发展磐安旅游产业独有的内涵。
四、磐安生态旅游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思路
课题组经过调查发现磐安生态旅游存在二大困难。一是磐安周边多为旅游大县,东阳、武义、缙云、天台已先后成为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而且各地开发的旅游产品近距离重复,存在旅游产品同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问题。尽管我县的旅游投入大幅提升,但周边各县市力度更大,差距明显。由于旅游资源同质,上海游客在周边地区都占较大市场份额,客源市场趋同,使得各地开发的旅游产品近距离重复。缙云仙都、仙居神仙居、永康方岩都是山水观光类型,农家乐旅游已经成为各地争相效仿的拳头产品,休闲养生成为共同的新目标,武义已经召开全国养生旅游大会,兄弟县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发展势头越来越迅猛,区域竞争越来越激烈。二是旅游产品单一,难以适应游客需求。面对日趋多元化且不断深入细分的旅游市场,我县旅游产品难以充分满足旅游者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继上海市场之后,温州、台州等地将成为主要的客源市场,游客类型、层次将发生重大变化。山水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开发深度,住宿餐饮娱乐配套设施的品质提升,旅游线路设计的个性化创新都将面临新的考验。
基于以上问题,课题组认为可以在磐安独特的生态资源基础上,发展民俗特色游。磐安民俗文化资源丰富,玉山的茶文化和舞龙文化,新渥的中药文化,隐居文化与姓氏祖根文化,以及炼火、龙虎大旗、大纸马、大凉伞等民俗文化,都极具特色,展现磐安纯朴民风、美丽乡村。对此课题组提出三种开发思路:一是开发高端旅游产品。以满足高端商务、政务游客、休闲养生游客、银发养老游客旅游需求为着眼点,开发高端旅游产品,是磐安做强旅游业的有效手段。依托磐安核心旅游资源,开发药文化、茶文化、菇文化、榧文化、隐居文化,发展会议、养生、康体、异地养老等旅游产品,形成具有磐安特色的高端旅游精品,提高磐安旅游业效益,以差异化竞争实现从周边旅游强势区域突破。二是发展专项旅游产品,以满足特种旅游需求为着眼点。依托磐安山地气候、森林环境、中药材资源和民俗文化,开发康体疗养、森林养生、山地运动、中药养生保健、节庆旅游、特产购物等,形成“人无我有”的磐安专项旅游产品,使磐安在旅游市场竞争中占有自己的独特地位。也就是说应充分融合当地民俗文化,形成磐安“独有”的生态旅游特色。三是以民俗为主题,培育民俗旅游产品,发展民俗特色旅游。包括体验民俗风情,乡村过节过年,过农家田园生活,欣赏民俗表演等。
五、整合磐安生态旅游资源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实现文化兴旅
磐安县政府提出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努力破解制约我县旅游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凝聚旅游大发展合力,整合旅游资源,挖掘特色文化,提升景区品位,完善旅游要素配套,提升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在磐安县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4]中提出以国家级文保单位玉山古茶场、榉溪孔氏家庙,国家和省级非物质遗产赶茶场、龙虎大旗、炼火、大纸马、大凉伞、叠罗汉等民间艺术,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国药材之乡、香菇之乡、生态龙井茶之乡为基础,整合药文化、菇文化、茶文化、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精心编排一批特色文化演艺节目,建设民俗文化广场和演艺中心,成立专业演出公司,培育一批文化专业队伍,提升磐安旅游的文化内涵,提升旅游产品品质,通过旅游开发促进文物保护、文化挖掘和文化产业发展。可见,整合磐安生态旅游资源与民间民俗文化实现文化兴旅是磐安十二五期间的重要举措也是必要战略。
课题组重点考查了玉山区十八涡、水下孔、舞龙峡、乌石村农家乐、横店村农家乐,发现当地生态资源优异,民俗文化多样化,民风淳朴,是旅居圣地。本课题重点针对水下孔景区生态资源和当地民俗文化整合进行了研究。课题组经过考察研究认为水下孔景区建设应在水下孔现有天然生态资源基础上,充分结合当地农业资源和民俗风情,以田园风光和别有生趣的农家生活为特色,让游客感受到“有料有趣有意义”值得回味的乡村文化生态游。1、建立农耕生活体验基地。利用水下孔景区所在地横路村农家乐土地资源建立农耕基地、采摘场。根据季节不同,建立农耕体验基地,举行农耕比赛,采摘比赛等。比如当地拥有很多梨园、桃园、李园,在水果成熟季可以设置自采自摘游。2、利用当地高山生态龙井特色,建立龙井园,发扬台地茶文化。横店村村民家家户户都有种植高山龙井,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举行茶叶采摘比赛,设置相应奖品,体验茶叶炒制过程,让游客了解高山龙井文化,感受天然龙井的美妙。3、品味当地特色小吃。水下孔景区内部还有很大的竹林,同时当地还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制作糯米年糕、清明年糕的习俗,整个制作过程都是纯手工完成,这个也是当地独有的特色。可以在景区内大片的竹林里设置一个区域,专门放置制作年糕的道具,开放制作过程,同时也可以让游客体验辛苦的制作过程,品尝特色年糕,感受糯米年糕特有的味道和意境,让更多的人了解当地节日文化,也起到保护和传承这一非物质遗产文化的作用。4、形成专项旅游产品。开发中药食材、高山龙井、高山小京生、农家香菇等当地特产,将其多样化发展。5、在横店村定时开展龙虎大旗、舞龙等民间艺术表演,增强游客对当地传统文化的了解6、融合利国寺和水下孔景区,扩大景区范围,充实景区内涵,将生态资源、民俗文化资源、寺庙佛教文化和当地纯朴的民俗民风相结合,提升游客游览体验。
六、结束语
本课题运用区域经济学、景观生态学、旅游资源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研究生态旅游开发和民间传统文化整合的有效模式。提出生态旅游开发应注入一种文化内涵,提升生态旅游的文化品位,也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注入生态保护理念。通过文献查阅、实地调查、走访调研等途径了解磐安县生态旅游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合磐安生态旅游资源和民间传统文化的可行性分析及文化兴旅战略和措施,希望能为我市民俗生态旅游规划和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建萍.生态旅游理论与实践[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81
[2] 张建萍.生态旅游理论与实践[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171
[3] 黄爱莲.生态旅游开发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整合性研究. 广西社会科学.2004.12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WWw..Com……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
作者简介:朱尉,男,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新闻业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艾伊,女,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编导专业,主要从事新闻编导研究;秦文攀,男,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编导专业,主要从事新闻编导研究。
摘 要:在新形势下中华传统文化的发展实为重要,党的十报告中也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文化关乎人的幸福,文化是一种力量的论断。尤其是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这一问题已成为现阶段关注的焦点,文化是强国的必要力量,亦是一个国家的灵魂。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既面临挑战,同时也有很多机遇。因此笔者 将从传统文化在传播过程的新路径和新变化等方面探寻传统文化的继承保护与未来的发展。
关键词:传统文化;新形式;新变化;继承创新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10-0166-03
党的十上对于文化建设层面提出了新要求,这反映了中央对文化建设重要性有更深刻的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前人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深厚土壤,又立足于当今时展特征。其中蕴含着许多优秀的德育思想和人文精神,强化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育人功能符合当今时展特征,进而要充分传播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元素,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到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中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依托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两者需要在互动的过程中使得中华传统文化得以更好的继承传播,在继承中得以更多的发展与创新。
一、传统文化发展现状
(一)文化源远流长,缺乏文化继承人
我国传统文化发展历史悠久,在发展中历经了诸多阶段,传统文化得以延续至今。传统文化对于国家整体文化建设及综合国力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提升文化软实力的一大关键在于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在文化下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得不到合理的传承,人们的意识淡薄,对于传统文化继承方面缺失概念,无法从心深入到对传统文化的切实继承中去。其实,要想优秀的文化得以流传下来,需要的是每个中华儿女从自身做起,树立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携手共进,从源头上将文化传承下去。实践过程中,我们在宝鸡眉县横渠书院做新闻人物专访中,其中的讲解员邵春燕女士在对传统文化的弘扬传播中做到了切实、切身、切心。多年来,由书院环卫工人蜕变到讲解员,这其中对于文化的传播历经了多层阶段,层层传播,一代又一代,从而在她的引领下让更多来当地的人对张载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文化传播继承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之处众多,时至今日,社会的日益发展令人们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失去了意识与理念,经济建设日新月异却忽略了积淀的文化建设对国家的重要性,因此倡导更多青年人从文化传播的点滴做起,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二)文化博大精深,缺乏文化保护人
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博大精深的特点,这得益于数千年来的发展和演变,然而在这种过程中传统文化却面临着一点一点的流失、破坏、甚至是消逝。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不良行为,这一点意味着并不是所谓的烧算是对传统文化的破坏,其实不去关注、保护同样是对文化发展的不管不顾。现阶段我们缺少对于文化的保护人,或许还不够。我们需要宣传并动员更多的有心人发起对传统文化保护的行动。
实践过程中在宝鸡眉县张载祠里面有很多赋有文化内涵的事物,无论是历史的碑文还是张载的生平思想等。古人张载强调“性与天道合一存乎诚”,他有志于“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古人的思想精华在今天仍旧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对于青年的求学,对于国家太平的建设,对于今天十强调的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中都有诸多借鉴意义。弘扬和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应立足当今,从小范围做起,发展更多的群体投身到传统文化的继承保护工作中来。
二、传统文化传播的新路径
(一)文化讲授制度的开展是文化继承创新的重要途径
传统文化的保护并不能从单一的学习和效仿上入手,而是要创新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文化的建设需要人,需要发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种双向循环的联系中建立了文化讲授制度。利用口头传播与这一基本的方式逐步演变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联络网。在网状体系下形成对传统文化的传播的新机制。这一新的形式贯彻了文化先继承后创新的理念,在传播中发展传统文化,在发展中创新文化形式。尤其注意在文化传播过程中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坚持用辩证的态度创新文化,在文化突围路径中寻找新的实践点。
得益于实践过程中的发现,现阶段在文化遗产景区中安排了更多的讲解员,而这些人恰恰是在文化继承创新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们,他们用切身的文化积累为更多的人讲解当地文化形成演变的现状,这种“讲授制度”的创新性在于用口述的传统形式让传统文化得以更广阔的人为与地域性的传播。作为文化创新的重要途径,应大力发展和培养更多的有识之士投身到传统文化的创新与保护中来。优秀的传统文化需要创新,而前提是精髓的传统文化需要永久的传承和保护下去。
(二)科技力量的融入成为传统文化创新的新纪元
科教兴国表明科学与教育并重,两者不分家。而“教”也包含着文化。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播面临很多问题,其中包括人员缺失、社会环境变化、经济与文教发展间不平衡等等。将科学的创新力量融入对传统文化的传播上,有助于传统文化的持久保存,并且这种传播过程本身带有科技性,趣味性,更利于传播与创新。将新近的科学元素加入对传统文化的介绍和推广中,让原本晦涩的传统文化充溢着生动性,从而拓展传统文化传播的性质和渠道。
发挥科技的带动作用,运用科学技术例如三维立体效果等对传统文化的遗迹进行全方位的效果展示等,或开发数字展馆等还原传统文化的真实面貌。探寻文化多元发展模式,规避更多商业化发展模式,还原传统文化其真实内涵,因此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为保护和创新传统文化贡献多方面的力量。
(三)坚持和树立正确的方针政策是文化传播的助推剂
文化的发展是一个双向过程,不能任其文化的自由发展,“文化”虽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发展却是实在的,所以在传播过程中,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推进继承和创新。良好的文化环境和氛围为传统文化的传播带来了新的契机。在正确方针的指引下,传统文化寻根沿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行。当前,传统文化的发展容易被一些不良因素引向不良的发展之中,因此,规范传统文化正确的方向和内容是创新的前提。
良好的文化发展战略作为传统文化传播新形式的重要一环,应立足于当地的文化实际当中,不可盲目顺应其他地区的文化发展方式,要规范文化的发展范畴,顺应文化的正确发展方向。积极鼓励传统文化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带动更多人投身到对传统文化的创新建设中来。
在文化传承的实践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引导,从源头上杜绝对传统文化引导有不良企图的人群,建立健全相关文化保护政策和策略。二是要灵活的并多元的传播传统文化,在传播过程中运用传播学的相关知识,正确引导人际传播传统文化等。三是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行列之中来。用文化法规的作用从根本上推进对传统文化的创新建设。
(四)文化综合传播是文化创新的未来发展源泉
文化发展不分国界,中华传统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华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世界地位。现如今,世界也建起多所孔子学院,中外文化交流与传播越来越密切。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文化是其中一支必不可少的因素,重视文化的国界性传播有助于中华传统优秀文化走向世界。文化是一种力量,是一种传承的力量,在创新过程中文化传播与发展有挑战也有机遇,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经久不衰,博大精深,有自己独特的风格特点,但与他国文化相比之下,文化自身也有其发展的不足,所以需要在与世界文化联系交流中,弃其糟粕,形成更好的文化创新源头。
创新是各国现阶段都非常重视的项目,多国也在积极进行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项目。以宝鸡省为例,有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14年将在宝鸡法门寺举办第27届世界佛教徒联谊大会,这项世界性的佛教徒盛会为法门寺带来了新的传播途径和良好的机遇。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的一部分,利用传统文化与人际传播的良好结合,开拓了文化发展新的方向,组织多种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活动,通过组织传播的形式拓展了传统文化的发展源泉。在发展宝鸡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方面上,宝鸡将发展旅游服务业作为申遗的基础前提,积极开发第三产业,通过大众传媒等进行传播与宣传,例如借助大众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过纪录片的方式对外界进行宣传,从而将传统文化的发展引进世界。在新近社会中,同时通过自媒体传播这一途径,加快了传统文化传播的新方向,大众通过手机软件等进行自媒体的互动,开拓了传统文化发展的新路径,彰显了文化传承与创新间密不可分的程度。
因此,传统文化传播过程中形式多样,但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使之得以不断发展创新,文化创新过程需要有良好的制度支撑,良好的文化传播氛围,更需要人与人之间切实地投身到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之中来,从而增强文化的竞争力,提高我国文化的综合国力,在传播过程中探寻更多的新发现。
三、传统文化发展的新变化
(一)传统文化发展过程中趋于集聚性
中华传统文化的发展演变,形成了诸多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范畴。地域性这一特点类似于“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一说法。发展过程中具有相同特色的文化有一定归依感,从而形成了文化特色相交融的新变化。也正是这种新变化,使得传统文化在发掘方面有了更多可探寻的依据。例如宝鸡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宝鸡眉县的旅游发展逐步呈现出聚集性的特点,景点与景点之间距离拉近,在集聚的过程中逐渐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让更多人来宣传与带动。
(二)传统文化发展过程中趋于开放性
传统文化在几千年里之所以保护的妥当,其中有一个不可否认的原因是它的封闭性,不为人知,不被开发利用。当今,传统文化在传播过程中为人所知,为人所用,有利有弊,虽然开放性的利用中也会使传统文化遭到一定的破坏,但这种逐步的开放性却让文化得到更广阔的传播与弘扬,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这两者的发展都需要文化作为一个开放的范畴从而通过更多的人或是宣传等进行文化的取精华弃糟粕。
(三)传统文化发展过程中趋于全球化
文化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传统文化的发展中需要立足自身,同时也需要立足世界民族之林中,全球化发展中给传统文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传统文化发展中应借鉴其他民族有益的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本民族传统文化传播中带来新的机会,与他民族优秀文化进行好的融合。从未让更多优秀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中,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例如宝鸡的旅游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有更多的外国友人参与其中,这无形中就带动了传统文化走向世界的脚步。
四、结 语
传统文化在传承过程中存在不足,要从各个方面把关对于传统文化的建设。在现实性这一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不断建设和发现传统文化新的源泉,把握立足点。坚持正确的基本方向不变,继承传统文化有益方面是文化创新的基础,建立健全文化制度是保障,多元的发展传统文化走向世界是目标。传统文化应遵循科学的发展规律进行创新,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
传统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国家给予了相关政策支持,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势之下,更加需要理性客观的分析传统文化面临的现状与危机,唯有客观准确的分析传统文化发展的现实环境和未来方向,才能更好的把握文化发展的新方向。
传统文化在传播过程中有了新的形式和新发展,在此基础上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探寻与传承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涵,创新传统文化的发展形式,是每位中华儿女义不容辞的铁肩道义。
参考文献:
[1]刘守华.文化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2]谭家健.中国文化史概要[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
【关键词】苗族 传统文化 传承 双语教学
一、苗族传统文化热潮在民间兴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群众在获得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在逐渐上升,直接表现为对苗族传统文化的热情高涨,这为苗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松桃苗族自治县地处黔东,与湘西凤凰、花垣等县交界,为苗族东部方言区核心区域。松桃境内除了西部的一部分乡镇以外,蓼皋、黄板、长兴堡、木树、盘信、正大、大兴、长坪、盘石、牛郎等乡镇是苗族的世居之地,目前常住人口中仍以苗族为主,日常生活交流多以苗语最为常见,婚丧嫁娶、重大节庆活动仍保留着苗族传统的仪式风俗。近年来,随着当地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苗族传统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苗歌逐渐复兴,越来越多的出现在苗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松桃苗族传统文化在经历最近几十年的滑坡之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苗族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大增,他们重拾传统文化,重新回归传统的审美。着苗装,唱苗歌,亲近传统仪式风俗,已逐渐成为松桃苗乡集体意识中的时尚行为。最显著的表现是已经习惯于着西装的苗家女子,如今在逢年过节或参加庆典活动时自觉地换上传统服饰,盘起高高的苗族传统苗帕,一路走来银饰叮叮当当作响,引来众人围观称赞,成为松桃县城、乡镇赶场天及各种庆典活动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笔者在大兴、盘信、蓼皋、长兴等乡镇赶场天走访了解到,多数苗寨妇女基本人均一套苗族传统服饰,另外在以上乡镇的婚礼现场了解到,参与婚礼的苗族歌手均保持在20-50人左右,他们通宵演唱苗歌,不觉困乏。
当地政府逐渐意识到苗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在资金政策和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年来,松桃苗族自治县的官方媒体以及自媒体等对苗族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都有大幅度的提升,特别是在一部分苗族学者的影响带动下,学习苗歌、苗文书写的热潮持续高涨,Ф了苗族青年亲近传统文化的热情。在政府的推动下,充分挖掘苗族传统文化的旅游价值,先后推出了苗王城、苗王湖及苗族传统文化村落等景区,成功把苗族民间绝技推向全国。苗族传统文化价值被重新发掘,激发了苗族人对自身民族文化的自豪感,进一步激发了传统文化保护的自觉。
二、苗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深层隐忧
在苗族传统文化被重新认识的热潮中,应该意识到其中潜藏的危机。保护苗族传统文化的自觉仅仅停留在零散的自发阶段,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果没有政策相关引导,没有系统化的抢救、梳理和保护,苗族文化的精髓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消逝。
2016年夏,笔者曾对松桃苗族自治县99名苗族学生志愿者(2016届高中毕业生)作日常苗语测试,进行汉语词汇、句子翻译成苗语词汇、句子,结果显示:41名志愿者没有准确掌握苗语语序结构(例如表达“猪肉”一词时完全按照汉语的语序,而苗语的语序则是反过来说的“肉-猪”),89名志愿者的苗语表达中或多或少地夹杂着汉语词汇,就连 “菜园”、“爷爷”、“奶奶”等再普通不过的词汇,也有过半的志愿者不能准确的表达,习惯性地使用汉语词汇。
深入志愿者的家庭后调查发现,苗族地区的大部分家庭、村寨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苗语、汉语混用,已经淡化了苗语、汉语的界限。苗汉混用是社会交融发展的必然过程,在经济文化交流深度融合的当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特别是对物质生活的迫切需求,无法避免地冷落不太“实用”的传统文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苗、汉相互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苗寨里汉族媳妇,甚至是外省的媳妇越来越多,日常交流中使用汉语方言、普通话的频率大大增加了。最近十几年来,松桃苗族自治县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广播电视,苗族群众的生活圈子得到了空前的拓宽,不再局限于苗寨,与各兄弟民族全方位的交流已经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了。商场上的谈判,生活中的推杯换盏等交流过程中,松桃苗族自治县当地的汉语方言就成了最自然的通用语言,据笔者在走访的几个村寨了解到,40岁以下苗族人群中,不论男女均能熟练掌握汉语。
在苗族传统文化中,是不能忽视“巴代文化”的,它几乎涉及苗族传统祭祀仪式、民间习俗仪式以及各种社会活动仪式,是苗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巴代文化”就没有真正的苗族传统文化。传统上,巴代分为两个种类,分别为巴代雄何巴代扎。其中巴代雄是苗族最古老原始的巴代,民间也称其为文教、苗教,所祭祀的是苗族传统观念中的“理念性祖神”和“人性化祖神”,其神辞全部为苗语。巴代扎形成时间相对较晚,是苗汉杂居,民族融合之后巴代文化的产物,民间称其为武教、客教,其神辞为汉语,只是偶尔间杂苗语。
不论是巴代雄、巴代扎,都是苗族文化的传承者,其身上汇聚了苗族文化的精髓,他们通过苗族社会中的各种仪式,演绎苗族文化。据石寿贵在《巴代文化及其功用》一文中归纳,巴代身上传承了苗族功法文化达到14种之多,涵盖了文学、哲学、艺术、医学、运动等学科门类。
几千年的巴代文化,至今依然活跃在松桃苗族自治县的土地上,也同样活跃在苗岭人的心中,但在活跃的背后,是一个更为严峻的现实:巴代的年龄偏大,面临后继无人的窘境。在传统上,巴代具有较为严格的传承体系,师父在选择弟子过程中不仅有苛刻的条件,且要有较长的“学艺”期。据笔者在蓼皋、长兴、黄板等乡镇走访了发现,已经有3位巴代年过七旬仍无衣钵传人。其中黄板乡一位巴代的独生儿子45岁,长孙26岁,均无继承父亲事业的意愿。
三、苗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路径
苗族传统文化的危机,归根结底是传统文化与苗族青少年的疏离,没有青少年参与的传统文化,终将会随着老人的离去而一起化为尘土,因此保护苗族传统文化,当务之急是培养和引导青少年亲近传统文化。从实际情况来看,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传统文化保护必须以学校为基地,通过政府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形成系统的文化保护体系。
一个比较好的现象是,目前松桃苗族自治县有几所中小学正在开办苗、汉双语教学,分布于苗族聚居的几个乡镇,给苗族学生亲近母语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也给对苗语感兴趣的汉族学生提供亲近苗语的机会。但松桃几所苗汉双语学校的双语教师,大多只是本校教师中的苗族或汉族苗语爱好者,首先缺少系统、专业的培训,虽然都能熟练掌握苗语,但对苗族历史文化学习不够深入、全面,双语课堂仅仅是完成语言的教学,把苗语当做不懂汉语的苗族学生学习的过渡的工具,或通过苗语教唱简单的苗歌、谜语,活跃课堂气氛而已。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汉双语教学课堂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仅满足了苗、汉双语之间的交流转换,完成了语文的工具性,而关乎文化传承保护的人文性则远未涉及。
当务之急,是加强双语教师的培训,提升他们苗族文化修养,进而把苗语的工具性提升为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结合,通过课堂让苗、汉学生深入了解苗族文化,亲近苗族文化,鞒忻缱逦幕。目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率先突破:
一是教材的编写。目前,松桃双语教学使用的教材仅有贵州省民委支持出版的一册《语文》,以拼读、识字为主,尚不成体系。在实际教学活动中,为了避免干扰学生学习汉语拼音,苗、汉双语教学一般选择在小学二、三年级进行。从教学的实际成果来看,短暂的双语教学不能够完成苗语语法、词汇的系统梳理,简单的教材也不能承担苗族历史、文化传播的使命,这是苗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最基础的一环,也是最薄弱的一环,迫切需要加强。从保护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结合地方财政、人才资源等实际情况,建议首先完善小学六年的语文教材编写,力争从一年级到六年级苗、汉双语教学全覆盖,从苗族语言、历史、地理、哲学等学科进行苗语启蒙教育。教材的完善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也是保护苗族传统文化的基础性工作,需要省、市、县民族、教育系统出台相关政策,整合资金、相关专家学者、一线教育工作者、民间力量共同努力。
二是完善双语教师学习及上升通道。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各乡镇的小学双语教师中,学历普遍较低,从事教学工作后基少有继续深造的机会,而针对苗语及苗文化的培训则是凤毛菱角,苗、汉双语教学法的培训研究工作则基本是一片空白。松桃苗族自治县应当借助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铜仁学院等高校的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开展苗、汉双语教学理论研究,推动苗、汉双语教学水平的提高。同时,可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苗、汉双语教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是推动苗族民间文化进校园。苗族民间文化博大精深,可以在开展苗、汉双语教学的学校开展民间文化进校园活动,打造苗、汉双语教学示范点。同时可在苗族聚居乡镇扩大保护、传承苗族传统文化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保护、传承苗族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文化是人类活动的可以传下去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成果。传统文化是指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精神意识的总体表现。如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传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文化表现形式,具有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地域性的特点;校园文化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课外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优秀校园文化建设,以校园为主要空间,以校园精神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传统文化与校园文化的核心都是精神文化。
2传统文化与校园文化相结合的作用
一是弘扬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用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广大师生更加深切地认识到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进一步增强了对民族文化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得到了发展和弘扬。广大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祖国、了解了家乡,激发了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热情。国学教育能使广大学生真正感受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增强学生学习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二是提升了学生的文明素养和文化底蕴。通过用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思想政治工作,在加强学生思想教育的同时,也提升了学生的文明素养和文化底蕴,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一些学校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扎实推进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艺术教育,都使学生能够有机会反复品味优秀传统艺术的内涵,学生的艺术修养得到进一步提升。还有的一些学校举办古诗文经典诵读活动,营造儒雅、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使学生在提高文学艺术鉴赏水平的同时积淀、充实文化底蕴,对于提升校园文化文明水平、塑造学生形象乃至提升学校形象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保护、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用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促进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也使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国学教育、道德行为养成教育使民间艺术、民族文化、传统体育、传统文化理念等在校园生根发芽,使大量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可以代代相传、荫泽后人,同时也激发了学生学习、保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使许多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发扬和光大。
3让传统文化与校园文化相互沟通,形成共识
让优秀传统文化走进校园、走进课堂、走进头脑,就是要用中华民族积淀几千年的优秀文化熏陶、感染、影响学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切实提升校园文化体系的整体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3.1开设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课程,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
课堂教学是学校育人的主渠道,也是推进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的重要途径。开设传统文化教育课,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渗透到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之中,真正做到走进教材、走进课堂、走进学生头脑。
3.2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拓展思想政治教育途径。
一是积极倡导国学教育,培养提高学生的民族文化底蕴。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加强国学教育对于传承中华文明,提升公民道德水准,增强我国文化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学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学教育活动,使学生切身感受到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提升文化品位和底蕴。二是组织开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生的道德行为水平。三是扎根文化沃土开展社会实践,培养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创新实践能力。社会实践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学校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挖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实践活动,着力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的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3创建学生传统文化社团,丰富学生自我教育载体。
学生社团组织是改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学校应组织指导学生依托传统文化活动项目创建学生社团,不断丰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载体。
3.4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搭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