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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年度考核总结

时间:2023-06-21 08:56: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政年度考核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政年度考核总结

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市法制发〔〕18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法制发〔〕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和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为了更科学、更合理的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全年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县政府决定对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由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人员职责

各乡镇、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宣传联络员负责依法行政考核资料的收集、完善、整理和上报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与县政府办法制科联系对接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2、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3、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完成工作的旁证材料;

4、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台帐;

5、配合县政府办法制科做好依法行政其他相关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报送依法行政季度工作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年县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每季度的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有前瞻性、指导性,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操作性强。要按照报送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二)报送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及其旁证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总结每季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围绕各单位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详细说明上一季度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总结季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在工作总结中认真分析本季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旁证资料。在报送工作总结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能够反映总结中提到的工作内容的旁证材料(原件、复印件或图片等),总结中的工作内容与旁证材料必须相对应地进行编号,能便捷地查询出与工作内容相对应的旁证材料。

(三)填报依法行政工作台帐

各单位应当在日常指标任务进展工作中建立工作台帐,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写和报送台帐。

1、填写台帐。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围绕年第一、第二季度已经开展的工作填写《年()季度依法办事台帐》;自年第三季度起,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围绕季度工作计划在《年()季度依法办事台帐》上填写每一季度所完成的主要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宣传联络员要具体负责台帐管理,台帐记录要体现工作过程,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旁证材料相互印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有序。

2、审核台帐。县政府法制科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旁证材料等有关情况,对工作台帐进行审核,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考核资料,计入考核总分中。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将需要报送的文件资料装订整齐、编排有序,以档案袋、文件盒收纳,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逾期不报的或资料不全的、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将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在年终考核时,将依据每个季度的考核结果和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检查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评价打分。

三、报送时间

第2篇

一、考核时限

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完成区对各镇(街)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派驻机构前一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对象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派驻机构。

三、考核内容

根据区人民政府与各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派驻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业务工作。通过对各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派驻机构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培育、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考核,反映各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派驻机构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完成质量和取得实效及有关指标情况。

(二)综合性工作。主要包括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方面政令畅通、政务信息、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内容。

(三)争先创优工作。主要反映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情况。

四、考核程序

按照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半年自查小结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各级各部门自评与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半年,各级各部门要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7月5日前书面报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机构。

年终,各级各部门要对一年来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方面的工作全面进行回顾总结,按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写出总结报告,次年1月10日前一式3份报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在各级各部门自查基础上,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单位对各级各部门进行考核。综合评分以年终考核考评、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考核相结合进行评定。

五、考核计分方法

鉴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特殊性,根据考核内容和单位性质,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分别计分评定奖项,其中镇人民政府业务工作考核实行100分计,综合考核与创先争优考核分直接与业务工作分相加评定,名次等级以各镇考分之间评定,取一、二、三等奖;街道办事处业务工作考核与综合考核、创先争优三项实行100分计,名次等级以三个街道办事处考分之间评定,取一个奖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考核、综合考核与创先争优三项实行100分计,名次等级以各考分之间评定,取一、二、三等奖。有明确量化指标的,按照完成情况计分;无法量化的定性指标,按综合评议情况计分。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有关派驻机构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市区人民政府考核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市区人民政府考核街道办事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派驻工作机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

六、奖惩办法

年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有关派驻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有关派驻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因不负责任、致使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或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等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追究镇(街)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一)考核分设优秀、良好、中等和差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70分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为差。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并由区政府发出通报,对“优秀”等级的给予通报表彰;“差”等级的,因不负责任、致使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或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等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区人民政府并向该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有关派驻机构发出黄牌警告,该镇(街)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有关派驻机构的分管领导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和提出整改方案。对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镇(街),该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有关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对分管领导的分工进行调整;连续三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将启动行政问责。

(二)按上述计分方法得出各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派驻机构的考核总分,由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评定奖项给予奖励。

第3篇

(一)县财政局(县民生办)工作职责:负责全县实施民生工程的牵头抓总工作。

1、制定全县民生工程实施意见、工作计划、筹资方案,并配合各成员单位制定各单项工程实施办法。

2、协调各成员单位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3、负责全县民生工程资金的测算、筹集、拨付、管理。

4、制定全县民生工程各项工作制度和年度考核办法。

5、组织开展全县每月民生工程考核和年度考核。

6、负责全县民生工程实施工作会议和协调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

7、负责组织召开全县民生工程联络员会议。

8、负责全县民生工程报表汇总和信息报送及简报编发工作。

9、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民生工程政策和实施成果等宣传报道工作,并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搞好协调服务。

10、认真完成省、市民生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协调小组各工程牵头单位是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牵头的民生工程项目负总责。

1、负责所牵头工程项目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

2、制定牵头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指导意见。

3、指导、督查、协调各乡镇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4、开展所牵头工程项目的政策宣传工作。

5、负责所牵头工程项目每月情况和信息报送工作。

6、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并配合做好省、市对我县开展的工程督查、考核工作。

7、制定所牵头工程项目考核办法和对乡镇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8、负责所牵头项目的日常调度和督查工作。

9、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民生工程进行执法监察和审计监督。

10、认真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并配合好县民生办开展的各项工作。

二、县直单位民生工程联络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牵头工程的情况汇总和进展情况、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2、参加县民生办召开的工作座谈会,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参与全县民生工程综合督查和考核工作。

4、加强与县民生办沟通联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项工作部署。

三、建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推进制度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地推进实施民生工程。

1、政策宣传制度

县民生办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性民生工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民生工程,加大民生工程建设成效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民生工程向纵深推进,使民生工程深入人心,温暖民心。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开展所牵头工程项目的全县性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实效,统一口径,协作互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2、分类指导制度

县民生办加强民生工程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健全资金筹措、管理、拨付、使用制度,督促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到位、拨付到位,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好的做法。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制定牵头项目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下移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方法,搞好协调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之间推进不平衡问题,确保协调推进。

3、工程类项目调度制度

各工程类项目牵头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及早下达建设计划,及早拨付工程资金,及早开工项目建设,加强对乡镇的分类指导,确保工程按时完成。推行工程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六制”管理。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饮水安全工程的税费、用电等优惠政策,完善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村村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民生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持久发挥民生工程项目效益。

4、发放或补助类项目公示制度

各发放或补助类项目牵头部门要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推广完善惠民资金管理“一体化”、平台“一网联”、审核“一线实”、发放“一卡通”、服务“一站办”的“五个一”试点,把基础数据核实,把发放对象搞准,抓好调查摸底、审核评议、公开公布三个重点环节,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注重用民主的方法推进政策落实,严格审批和公示程序,审查核实补助条件和补助范围,防止虚报冒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使人民群众及时方便地享受到惠民政策。

5、督查考核制度

县民生办进一步改进综合督查方式,完善民生工程考核办法,每月组织1次全县综合性民生工程综合督查和1次年度考核,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各项目牵头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督查和工程考核办法,采取随机抽样和暗访、排查等形式,提高督查考核效果,全年开展专项督查不少于四次,及时向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报告存在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年度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工作情况。监察、审计和统计部门加大对民生工程监督力度,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

6、情况通报制度

县民生办定期召开联络员例会,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工作部署,通报各项民生工程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相关问题,分析提出建议,编发《民生工程简报》、督查通报等。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政策宣传、情况报送、督查考核等制度,报县民生办备案。按月报送各项民生工程进展情况、工作动态、每月行事历、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每月28日前报送至县民生办汇总。

第4篇

石漠化综合治理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一)强化领导,落实项目法人制度(35分)

1.石漠化综合治理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县、区(市)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2.5分)

2.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了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工作有具体的文件或会议记录。(2.5分)

3.加强部门合作。县属水利、林业、农业、国土、扶贫办、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5分)

4.县级工作经费纳入了县级财政预算,并按国家投资额的3%与国家投资同步拨付到位(以财政拨款凭证为据)。(5分)

5.县级财政按配套比例足额配备建设资金。到位记满分,不足按比例扣分(以财务审计为据)。(8分)

6.在县域内,以规划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结合石漠化综合治理方案,不改变资金投资渠道和管理主体,整合国家、省、市、县现有投资渠道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如:退耕还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沼气池、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小农水等项目投资),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区域,集中投入,连片治理,各记其功,精心打造精品治理小流域。(12分)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分)

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省政府116号令对具备招投标的建设内容实行了招投标。

(三)工程合同管理制度(3分)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都严格实行了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全面、规范,双方责任、义务清楚、明确。

(四)工程监理制度(3分)

聘请了具有农业、水利、生态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履行职责到位,监理档案规范。

(五)工程资金管理制度(10分)

1.工程资金实行了专账管理,不挤占、截留、挪用现象。资金拨划路径:市财政?县、区(市)财政?县(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专户)。(2.5分)

2.健全工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项,无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现象。(2.5分)

3.及时办理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和年度计划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5分)

(六)工程建设(35分)

1.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进度达到计划要求。(18分)

2.无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5分)

3.按时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进度(包括面上)、典型材料、阶段性总结。(12分)

(七)竣工验收(5分)

对完成建设内容的单项工程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按照目标责任制规定时间申请市级综合竣工验收。

(八)廉政建设(3分)

建立了项目建设廉政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九)档案管理(3分)

建立了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归档及时,档案管理规范、齐全。

三、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结果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市)党委、政府行政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

下列情况,取消年度考评资格:

一是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或在省、市检查、验收中被通报的,或发生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建设资金的;

二是对审计、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是未进行县级年度工程竣工资金决算和资金审计的;

四是未完成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任务的。

五是综合验收评分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

四、奖励

每年预算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2个,三等奖3个。其余考核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但名次落后的为鼓励奖,分别奖1万元。市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发给基本奖,分别奖1万元。

五、惩罚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条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第十二条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规定之一的,补充耕地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每年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应当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结合。已验收合格且已通过变更调查或者变更登记确定补充耕地数量的,可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和报送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报表,并附说明材料,随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情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提出意见,并在全国进行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总结,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市、县提出通报,研究改进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6篇

一、选聘原则

1、楼院长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热爱社区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居民群众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身体健康。

2、楼院长选聘采取社区公开选聘、楼院居民民主推荐等办法产生,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和区计生局备案。

3、楼院长实行聘用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则随时解聘;楼院长本人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提请街道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和区计生局备案。

二、工作职责

1、楼院长实行挂牌服务制度。上岗期间佩戴统一胸牌,胸牌内容包括楼院长照片、姓名、年龄、管辖范围等基本信息;在楼院设置公示牌,向居民群众公布楼院长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服务区域和服务户数,方便居民群众与楼院长的日常联系。

2、楼院长的管理和指导培训由街道和社区共同负责。规范楼院长服务行为,提升楼院长服务质量和水平。街道每半年召开一次楼院长经验交流会,探讨研究管理方法,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查找工作不足。社区每月召开一次楼院长工作会议,组织楼院长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听取楼院长工作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3、楼院长实行日工作、周汇报、月小结的工作制度,及时有效掌握社区居民户数、家庭结构、出生死亡等基本情况,及时协助社区计生专干做好计生信息的了解掌握和统计工作。

三、工作任务

1、有效掌握所管辖楼院的居民户数、家庭结构、婚育计生、出生死亡等基本情况;同时摸清户籍人口、现居住人口、流动人口、育龄人口、老龄人口、学龄前儿童、适龄儿童入学情况等,并与居民建立良好的社群关系,同时将新信息填写工作日志及信息反馈单,协助社区计生专干做好计生信息的了解掌握和统计工作。

2、协助社区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区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宣传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的各项内容。

3、协助社区摸清所在楼院的基本情况,及时收集社区居民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将社情民意上传下达、下情上报。

4、做好服务楼院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就地、及时调解一般矛盾纠纷,发生较大矛盾纠纷或案件时,协助社区、街道、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等处理工作。

5、组织楼院居民开展学习健身、文艺演出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引导楼院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义务劳动、扶贫济困、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6、组织楼院居民开展卫生大扫除、垃圾清运、文明劝导等有利于改善社区面貌的公共活动,及时劝阻或上报毁坏城市基础设施、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四、考核办法

1、楼院长考核工作由街道负责,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2、考核内容:入户情况、工作日志、月计划、月小结。

第7篇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站、宣传栏、墙报、文艺演出、法律咨询等形式,对辖区内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四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

第二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奖励,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8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新方案和指标体系为依据,以构建并完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新机制为目的,继续开展评估实验,深入分析和研究,为省督导部门建立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新机制提供依据,构建起更加有利于促进学校标准化办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素质教育有效实施的新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二、评估实验的原则

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边实验、边总结,即要加强理论研究,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又要加强实践方面的探索,丰富教育督导理论;二是评估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校的实验过程进行跟踪指导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相应对策;三是评估学校与评价校长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学校和校长的评估要整合进行,并指导学校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估。三、评估实验的内容

2009年评估实验的内容继续执行省里去年下发的新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具体包括《*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小学、初中与高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校长、教师、学生三个个体评价指导性意见。四、评估实验的学校

合隆高中、农安一中、农安五中、靠山中学、青山中学、永安中学、实验小学、红旗小学、德彪小学、青山小学、烧锅小学、龙王小学、农安镇第一中心校。五、评估实验的成果展示形式

评估实验的成果展示形式:一是评估实验工作总结;二是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的修改意见;三是评估实验案例。六、评估实验的实施步骤

评估实验时间为1年,分为实验准备、实验实施、实验总结三

个阶段进行。

评估实验准备阶段,2009年3月。完善评估实验领导组织,确立新一轮评估实验学校,调整评估实验计划,召开实验工作会议。

七、评估实验的保证措施

1、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承担评估实验的学校校长为第一责

任人,工作绩效计入干部年度考核档案。

2、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实验情况调度会,

以保证评估实验有章有序、协调运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3、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校评估实验工作领导小组,县评

估实验领导小组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隋国生(义务教育科科长)

张维林(计财科科长)

李国胜(人事科科长)

范玉峰(秘书科科长)

第9篇

一、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院务委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务成员和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民主理财,每月按规定式样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物)请客送礼。

3、院内一切收支均须使用管理中心印制票据(原始凭证作为附件),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4、除伙食费外,支出在300元以内的由院长批准;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报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1000元以上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批准。

5、其他参照上民发[2013]号文规定。

三、卫生管理制度

1、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2、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3、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4、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5、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改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成立缮食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经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伙食标准,确保收支平衡。

3、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4、采购食品(蔬菜、肉类等)及其他食堂用品由两人(缮食委员会成员一人)以上完成,并经厨房值班员验收入库。

5、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6、不购买、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五、请示报告制度

1、敬老院对自己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

2、敬老院应每月一次书面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制度

1、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登记簿》。

2、《敬老院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出入院人员、病号及处理、请假销假、供养人员违纪、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情况;院内发生事故、案件情况;供养人员死亡及处理情况;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3、《夜班巡查登记簿》主要内容:外出院民回院情况,电器使用情况、门窗关锁情况和其他需记载的情况。

4、《敬老院要事日记》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填写,《夜班巡查登记簿》由护理人员填写。

5、敬老院院长负责督促检查《敬老院要事日记》、《夜班巡查登记簿》按时如实填写。

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1、院工作人员每月工作日为26天,其余4天为轮流休息日,轮休要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下进行,炊事员、护理员由院长批准,记录在案备查,管理人员由管理中心批准,记录在案备查。

2、院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每日上午8至8:30分和下午5:30至6点在专门的签到簿上各签到一次。未签到视为旷工,当天少签一次视为旷工半天。签到不得代签,代签者每代签一天,当事双方均视为旷工一天。

3、工作人员旷工一个工作日扣40元。

4、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人员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凭医院证明和病历单报管理中心批准,不予扣款,因事请假,报管理中心批准,每天扣款20元,轮休假不予扣款。

6、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上班期间工作人员干私活发现一次作旷工处理。

7、实行夜晚值班,至少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在院值班,对院内的所有安全和老人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安全无事故。值夜班人员未在岗在位的一次扣款30元。

8、院工作人员出勤上班情况由院每月公示一次,并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八、外出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内敬老院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管理人员外出超出所在乡镇辖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外出视为旷工

2、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由院长批准,管理人员外出由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并同时报告当地民政所长。

3、供养人员外出一天以内,向管理人员报告,二天以上须请假,归院后,须向管理人员销假。

4、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工作人员视为旷工,供养人员应予以经济处罚。

九、接待制度

1、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院民亲属来院,敬老院应当介绍供养人员在院的情况。

3、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供养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内住宿。

4、对供养人员亲属携带给供养人员的食品,应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5、来院人员(含工作人员亲属)在院食堂就餐的,按供养标准(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缴纳餐费,并开具发票入帐,在院务公开栏内公布。

十、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1、供养人员的各种证件,由敬老院代为保管;

2、供养人员需要用证件时,到敬老院领取,用后交回。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需补办时,由敬老院代为办理。

3、敬老院的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核发机关处理。

十一、绩效工资发放制度

1、平均每人每月100元为绩效工资,其中:工作强度50元,按人均管理或服务的供养人员数量计算发放数值;月度考核50元,按月度考核结果计算发放比例。

2、发放办法:

工作强度:人平管理或服务50(含)人以上,发50元,30(含)至49人发40元,29人以下发30元。

月度考核:每月由管理中心到各院按〈县中心敬老院目标责任制度日常考核细则〉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得分数值为下月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如得分84,则发放:50元*84%=42元。)。

3、年度绩效(每年7月至次年6月):因考核扣除的未发放月绩效工资年底进行清算,余额用于奖励年度考核达标前三名的中心敬老院(“三无”敬老院:无上访、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超出预算开资,实行人均600元奖励)。

十二、工作人员交流制度

1、敬老院工作人员交流调整一般一年一次,管理人员在同一敬老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异地交流。

2、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或新岗位报到上班。

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在管理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可降为炊事员或护理人员岗位。

十三、院办经济创收奖励制度

(一)创收经济计算办法

1、院内自食采购五保对象种植的蔬菜粮果按80%计价,不纳入创收收入。自食采购的禽畜养殖类产品按90%计价,其收入纳入创收收入,可按规定奖励有关人员。

2、院内投入成本的按纯收入计算: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创收项目所需的支出)得出年纯收入。

(二)奖励办法

院办经济纯收入的50%奖励敬老院工作人员和直接参与生产的其他人员。

1、申报:由各敬老院在每年的元月十日前,将上年的敬老院院办经济财务收支情况和分配方案上报至县敬老院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县局讨论。

2、经县局讨论批准分配方案后,拔给敬老院奖励资金。

十四、考核和辞退制度

1、每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织一次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为月绩效工作资发放依据。

2、每年6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一次年度考核,对所有工作人员及全年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为评先评优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3、辞退规定:

(1)贪污、私分(拿)、挪用、侵占公共财物2000(含折价)元以上的;

(2)殴打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之间打架斗殴的。

(3)辱骂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之间吵架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

(4)工作人员不服从交流安排的。

(5)炊事员、护理员不服从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和临时工作调度安排经查实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个人考核当年不合格者,调整岗位,个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7)病假连续超过半个月或年度总病假数超过一个月的;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十七大”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建立有效的卫生强市实施载体和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提高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创建省级卫生强市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陈小平副市长为组长的*市人民政府创建省级卫生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详见杭政办函〔2009〕175号)。

三、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省级卫生强市工作,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进一步加强,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反应性明显提高;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较好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市居民人人享有公平、优质、高效的卫生保健服务,主要健康指标在全省处于先进水平,努力使我市成为浙江省首批卫生强市。

四、工作任务

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考核标准(试行)》(浙卫发[20*]7号),主要工作任务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前两年未出现因防控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重大血液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

2、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3、市本级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1、全市(包括市本级和所辖县、市,下同)居民人均期望寿命≥77岁,申报前两年孕产妇死亡率≤12/10万、婴儿死亡率≤9‰。市本级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85%。

2、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80%。

3、卫生应急预案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查明率≥85%、及时处置率达100%。

4、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科教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卫生科技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全市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2.02人,每千人执业(助理)中医师数≥0.3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1.77人,每千城乡居民拥有社区责任医生数≥0.75人。市本级50%以上卫技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信息化率≥85%。

(三)卫生资源配置状况

1、全市每千人床位数达到控制标准,精神病总床位数达到10-15张/10万人。市本级有独立设置的传染病医院,达到具备收治各种烈性传染病的能力;有独立建制的院前急救机构。

2、市本级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机构建设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政府按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一定服务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率≥70%;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80%。

(四)综合保障水平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分年度的卫生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制定出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2、建立卫生强市、强县、强乡镇(街道)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将卫生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

3、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体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卫生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比例≥10%。

(五)卫生管理水平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依法行政,监管有力。申报前两年内无非法行医刑事案件,无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卫生行风事件。未发生严重破坏公共医疗秩序的事件。

2、免疫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覆盖率≥95%,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控措施落实,达到规定要求。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率城市≥80%,农村≥60%。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90%,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及动态健康档案建档率≥80%;妇科常见病检查率≥85%。全市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100%,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95%;无非法采供血案件发生。就医群众对医疗服务的综合满意率≥95%。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年*市创建卫生强区县(市)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函[20*]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市创建卫生强区县(市)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函[2009]198号)要求,完成辖区创建工作目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创建浙江省卫生强市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年9月一2009年3月)

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部署工作任务。

(二)对照检查阶段(2009年4月一5月)

对照《《浙江省卫生强市考核细则(试行)》,收集、汇总、整理有关资料,进行自评。针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认真整改。邀请省卫生厅创建办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督导。

(三)整理申报阶段(2009年6月)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市创建卫生强区县(市)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函[2009]198号)要求,在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辖区工作目标,对照卫生强市对辖区的考核指标,整理好台帐资料,将创建工作的自评、总结上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创建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开展自评、总结,并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自评情况及台帐资料上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创建工作进行初评,对初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起草申报卫生强市自评报告,于6月30日前正式向省政府申报*市创建浙江省卫生强市报告。

(四)迎接调研考核阶段(2009年7月—12月)

召开卫生强市迎评工作会议,制定迎评工作方案,迎接省考评验收组的调研、考核。组织全市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卫生强市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1月以后)

根据省卫生强市调研、考核组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计划和要求进行整改,巩固创建工作成果。

六、经费保障

为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完成,市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创建卫生强市的自评、申报、宣传、迎检、奖励等。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创建浙江省卫生强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我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升我市卫生综合实力、提升卫生发展活力,提升卫生服务能力的有效抓手。各级党委、政府及各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干在实处,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确保我市成为首批省级卫生强市。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查

市政府将卫生强市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深入各责任单位监督检查,交流、总结、推广创建工作先进经验,研究、分析、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各责任单位也要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及时挖掘、总结、报道卫生强市创建工作的先进做法和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按分工要求,落实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建设卫生强市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宣传、财政、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的沟通与指导,齐心协力,协同推进卫生强市创建各项工作。

第11篇

每月召开一次院务委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务成员和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民主理财,每月按规定式样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物)请客送礼。

3、院内一切收支均须使用管理中心印制票据(原始凭证作为附件),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4、除伙食费外,支出在300元以内的由院长批准;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报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1000元以上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批准。

5、其他参照上民发[2013]号文规定。

三、卫生管理制度

1、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2、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3、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4、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5、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改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成立缮食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经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伙食标准,确保收支平衡。

3、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4、采购食品(蔬菜、肉类等)及其他食堂用品由两人(缮食委员会成员一人)以上完成,并经厨房值班员验收入库。

5、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6、不购买、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五、请示报告制度

1、敬老院对自己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

2、敬老院应每月一次书面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制度

1、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登记簿》。

2、《敬老院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出入院人员、病号及处理、请假销假、供养人员违纪、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情况;院内发生事故、案件情况;供养人员死亡及处理情况;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3、《夜班巡查登记簿》主要内容:外出院民回院情况,电器使用情况、门窗关锁情况和其他需记载的情况。

4、《敬老院要事日记》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填写,《夜班巡查登记簿》由护理人员填写。

5、敬老院院长负责督促检查《敬老院要事日记》、《夜班巡查登记簿》按时如实填写。

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2、院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每日上午8至8:30分和下午5:30至6点在专门的签到簿上各签到一次。未签到视为旷工,当天少签一次视为旷工半天。签到不得代签,代签者每代签一天,当事双方均视为旷工一天。

3、工作人员旷工一个工作日扣40元。

4、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人员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凭医院证明和病历单报管理中心批准,不予扣款,因事请假,报管理中心批准,每天扣款20元,轮休假不予扣款。

6、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上班期间工作人员干私活发现一次作旷工处理。

7、实行夜晚值班,至少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在院值班,对院内的所有安全和老人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安全无事故。值夜班人员未在岗在位的一次扣款30元。

8、院工作人员出勤上班情况由院每月公示一次,并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八、外出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内敬老院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管理人员外出超出所在乡镇辖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外出视为旷工

2、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由院长批准,管理人员外出由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并同时报告当地民政所长。

3、供养人员外出一天以内,向管理人员报告,二天以上须请假,归院后,须向管理人员销假。

4、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工作人员视为旷工,供养人员应予以经济处罚。

九、接待制度

1、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院民亲属来院,敬老院应当介绍供养人员在院的情况。

3、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供养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内住宿。

4、对供养人员亲属携带给供养人员的食品,应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5、来院人员(含工作人员亲属)在院食堂就餐的,按供养标准(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缴纳餐费,并开具发票入帐,在院务公开栏内公布。

十、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1、供养人员的各种证件,由敬老院代为保管;

2、供养人员需要用证件时,到敬老院领取,用后交回。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需补办时,由敬老院代为办理。

3、敬老院的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核发机关处理。

十一、绩效工资发放制度

1、平均每人每月100元为绩效工资,其中:工作强度50元,按人均管理或服务的供养人员数量计算发放数值;月度考核50元,按月度考核结果计算发放比例。

2、发放办法:

工作强度:人平管理或服务50(含)人以上,发50元,30(含)至49人发40元,29人以下发30元。

月度考核:每月由管理中心到各院按〈县中心敬老院目标责任制度日常考核细则〉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得分数值为下月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如得分84,则发放:50元*84%=42元。)。

3、年度绩效(每年7月至次年6月):因考核扣除的未发放月绩效工资年底进行清算,余额用于奖励年度考核达标前三名的中心敬老院(“三无”敬老院:无上访、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超出预算开资,实行人均600元奖励)。

十二、工作人员交流制度

1、敬老院工作人员交流调整一般一年一次,管理人员在同一敬老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异地交流。

2、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或新岗位报到上班。

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在管理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可降为炊事员或护理人员岗位。

十三、院办经济创收奖励制度

(一)创收经济计算办法

1、院内自食采购五保对象种植的蔬菜粮果按80%计价,不纳入创收收入。自食采购的禽畜养殖类产品按90%计价,其收入纳入创收收入,可按规定奖励有关人员。

2、院内投入成本的按纯收入计算: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创收项目所需的支出)得出年纯收入。

(二)奖励办法

院办经济纯收入的50%奖励敬老院工作人员和直接参与生产的其他人员。

1、申报:由各敬老院在每年的元月十日前,将上年的敬老院院办经济财务收支情况和分配方案上报至县敬老院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县局讨论。

2、经县局讨论批准分配方案后,拔给敬老院奖励资金。

十四、考核和辞退制度

1、每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织一次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为月绩效工作资发放依据。

2、每年6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一次年度考核,对所有工作人员及全年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为评先评优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3、辞退规定:

(2)殴打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之间打架斗殴的。

(3)辱骂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之间吵架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

(4)工作人员不服从交流安排的。

(5)炊事员、护理员不服从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和临时工作调度安排经查实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个人考核当年不合格者,调整岗位,个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7)病假连续超过半个月或年度总病假数超过一个月的;

第12篇

区两劳回归安帮工作体会二三事

一、措施到位党政重视

我区自98年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以来,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一直认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区政法委每年都把这项工作纳入全区综治工作目标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要求各乡镇、街道把两劳安帮工作与依法治理,司法行政工作,综治工作放在同等地位,并入政法工作重要议题,同时还强行规定:1、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班子成员动后,要即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2、将综治工作考核百分制中拿出2分来,用于专项考核两劳回归安帮工作。并规定:每个乡镇每年用于安帮经费不得少于1000元,检查时为防止弄虚作假,视财政拨款发票方可。3、考核内容为: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回归人员台帐清晰,综治工作年度总结有内容,重新犯罪率不能突破,每个乡镇要有典型。区政法委的这些硬性措施,对加强我区的两劳回归安帮工作,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区局规划位置重要

区局每年制订年度目标管理任务时,把两劳安帮工作摆在相当重要的地位,考核百分制中用10分考核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安帮工作。一是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管理站每年要与各村居委签订“两劳回归帮教责任状”,少签一村扣1分,不够从总分中扣除;村居委直接与回归人员家属签订“帮教协议”,并确定三帮一或五帮一对子,负责其思想工作,直至转好为止。二是各村居委对本辖区内的回归人员转变要有登记本。各管理站利用纠纷排查的机会,不少于两次检查,方式是看、查、访来评定村居委的帮教工作业绩,即看是否真正落实了帮教对子,查回归人员的现在去向,访群众对回归人员的现实表现。三是要把“帮教”两字真正体现在“帮”上。对回归人员即要建立台帐,也要落实帮教措施。我区农村籍回归人员,全部都落实了责任田土山水,“三无”人员由乡镇一级政府解决其住房和生活必需品,城镇人员回归后,首先帮他们落实好低保政策,然后再想其就业门路。由于当前各行各业就业压力大,等待政府统一安置是不现实的,我们就采取三项措施进行安置:一是有单位的联系到原单位就业,二是无单位的推荐到龙山港社区安置基地就业,三是愿自谋职业的与相关部门联系给予优惠政策。通过三种安置渠道,既为政府分了忧,又造就了一批自谋职业的能人。.....(事例)

三、安帮机构重情重义

两劳回归人员在他们违法犯罪时,人人憎恨,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回归社会后,他们又跟不上社会的步伐,在生活和就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不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他们因生活被迫,很可能走回头路,成为二进宫或三进宫,这对他们的改造是极为不利的。

我区今年回归两劳人员共××人,其中城镇人员就有××人,他们不同于农村籍人员,单位没有了,生活无来源,为了不让这批人走回头路,区局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安置。一时对于社会人员犯罪回归后,立即帮他们落实低保待遇,再介绍到龙山港安置基地就业,解决这部分人的燃眉之急。二是犯罪前有单位的,尽量要求原单位予以安置,我们拿着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文件,多次到原单位联系,今年就安置了××厂、××公司等单位的回归人员。三是对自谋职业的人员,我们尽一切可能予以支持,为求得工商、税务的减免,我们多次与市劳动局再就业办公室联系,终于取得了成功,达到了减免税费的目的。四是加大对职务犯罪回归人员的安置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多次联系和沟通,全区今年安置了7名职务犯罪人员。既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难题,又免除了他们缴纳“三金”的后顾之忧,每解决一个职务犯罪人员的安置工作,总是得到他们全家人的千恩万谢,我们心里也感到由衷的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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