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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时间:2023-06-22 09: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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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第1篇

一、工作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燃气行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深化全区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为促进全区安全稳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内容

1、继续深化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依法进行打击和查处:(1)无燃气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燃气企业、证照不全从事燃气储存、配送、经营、建设的;(2)重大燃气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3)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5)其他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

严格治理:(1)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控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安全警示标志(标示)未及时进行更新的;(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4)燃气应急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燃气应急预案制订修订不及时,未组织应急演练的;(6)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7)严禁燃气充装和销售点在钢瓶使用上的违规行为;(8)消除超期钢瓶的安全隐患,清理不合格钢瓶,落实“一站一瓶”、“一瓶一码”制度;(9)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积极宣传燃气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增强终端用户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用户自救、互救能力;(2)深入开展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月”和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3)在燃气经营企业中积极开展诚信经营活动;(4)落实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接送气瓶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

(二)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2012年底。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时间:即日起—4月30日。

由区建设局组织召开各镇、开发区、街道、燃气企业,邀请区质监局、安监局等职能部门参加,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政府指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镇、开发区、街道、燃气企业积极配合的联动态势。

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对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和要求进行宣传发动,明确整治重点,进一步摸清底细,对全区燃气企业、燃气供应站及钢瓶使用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和隐患排查。时间:5月1日—7月30日。各镇、开发区、街道、燃气企业要全面开展燃气安全自查行动,对发现的隐患和漏洞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措施。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的重要设施,重点岗位进行隐患排查,细化检查项目,建立隐患台帐,督促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整改阶段。时间:8月1日—10月30日。

未达标燃气企业和经营门点要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工作以各燃气企业自查自纠为主,主管部门牵头督促整改,确保隐患能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阶段:抽查总结阶段。时间:11月1日—12月30日。

由区建设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城管局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全区燃气企业、经营门点进行抽查,对整改未达标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第2篇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在年初便召开全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做了全年计划和部署,成立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阶段整治内容、任务,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二、开展集中整治

(一)进行专项检查

疫情期间,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1份。

(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行为

对经营(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企业,要求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点、存放点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通过年初疫情期间的专项行动,强化了源头治理,排查治理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隐患,进一步防范和遏制了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需进一步增添措施,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使用全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是目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重点抓源头企业管理,对销售和使用环节缺乏有效监控和管理,部门之间安全生产权责不明晰、检查范围广,查处难度大。二是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尚不完善,制约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全环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

(二)宣传力度不足,宣传范围偏小。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居民,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常识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城区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管理。一是加强检查力度,对企业的生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企业自查自纠为主,部门督查为辅,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设施达标;二是规范企业充装行为,企业要自觉遵守气瓶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充装过期瓶、直口瓶和报废瓶,严禁向无证的网点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切实履行安全供气职责;三是严格执行执证上岗制度,做到人证一致和人岗一致。

(二)规范供气网点售气行为。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评估现有网点的经营条件,燃气企业切实履行对供应站点的检查指导义务,严禁存放违规气瓶,严禁擅自进行倒残倒灌行为、严禁缺斤少两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和监管。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职能,进步加强对企业和场安全监察的频率和力度,积极探索燃气行业管理的新方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使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化,着力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确保燃气行业安全。

第3篇

一、行业管理力度不断加大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我办将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与各家燃气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抓安全生产工作时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精神学习传达到位;二是各项安全检查落实到位;三是提出整改意见后复查到位。在元旦、春节、五一节、六月安全生产月、十一黄金周期间等进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多次组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坚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值班制度,明确企业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并做好值班和检查记录。共出具整改通知书4份,整改意见12条,全年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平稳。

2、加强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我市的燃气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打破了行业垄断,引入了竞争机制,降低了工程造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燃气工程管理,今年常德燃气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常然发[2009]40号),进一步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截止11月30日,共审核办理燃气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备案2家,设计企业资质备案1家。

3、积极协助常德燃气办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工作。今年共组织开展了二项行业培训工作:一是组织液化石油气事故抢险预案培训。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液化石油气储备站事故抢险预案,我办按照常德燃气办要求于6月份组织全市各燃气经营单位的5名法人代表参加了常德燃气办组织的液化石油气抢险预案知识的培训。培训中,聘请了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和预案编制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各燃气经营单位基本都拥有了自己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抢险预案。二是组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各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办组织全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10余名管理者和经营者于7月份参加了常德燃气办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通过培训,使部份经营户进行整合,提高了优质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也有效遏制了钢瓶超期使用、短斤缺两、乱倒残液等现象。通过以上培训,对提高我市的燃气行业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供气起到了重要作用。

4、加强燃气器具管理。在燃气器具的管理工作中,我办按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我市销售的燃气器具产品的气源适配性检验工作,截止11月,公示津市市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目录二次。

5、加强钢瓶管理。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充装进行监督,制止充装使用超期未检等不合格钢瓶。监督检查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按要求落实超期钢瓶分批送检工作,共完成检验超期钢瓶1万多只,超期钢瓶检验工作基本得到落实。

6、行政许可工作基本落实。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认真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踏勘。在建设局的统一要求下,我办将工作流程与建设局的工作流程衔接,严格落实“受理申请—燃气办现场勘察—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签批”的工作程序。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使我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在时效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截止11月30日,我办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5件,全部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结。

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1、抓企业服务质量,加强宣传教育。

2009年春节期间,为吸取其他城市用户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教训,我办要求管道燃气公司以“确保燃气供应”为主题,进一步宣传了如何安全使用燃气炉具和热水器,防止因错误使用燃气具而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各燃气企业也采用上街区、进社区、办专栏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全年共进行了宣传3次、发放了资料1万多份。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我市燃气行业市场管理受地域影响。短斤缺两、跨市、跨企业充装等违规经营活动仍较频繁,非法经营屡禁不止,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采取了多种执法方式,不断组织执法行动,全年出动执法检查10多次,查获违法经营8多起,暂扣气瓶6多个,其中充装过期钢瓶3个,严厉地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使群众投诉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有效地维护了燃气企业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为稳定燃气市场起了一定的作用。

3、做好燃气企业经营资质证的换发工作。为加强对我市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第135号令中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要求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办从2009年4月28日开始将全市的燃气经营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审核。在此次换证工作中,我们对全市8家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许可证。截止目前,已核发经营资质许可证书4家。

4、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在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中,我们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主导思想,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在工作中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认真核查,主动协调,妥善处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通过对件的及时办理,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而且也树立起了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形象,增强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狠抓行风,优化服务。一是今年二月,由于长输管线忠武线出现塌方,给我市燃气行业供应带来了很大困难,居民用气随时都有停供的危险。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在市政府、市建设局的亲自指挥下,我办帮助组织气源,协调矛盾,经过日夜奋战,终于战胜了困难,保住了全市天然气的正常供应,维护了安定和谐的稳定局面。二是为进一步提高行业形象、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办加大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监管,着力制度建设,加大检查力度,拓宽交流渠道,牢固树立燃气管理的服务理念,克服单纯的管理思想,杜绝和纠正服务意识淡薄、死管乱查、执法随意的现象,把燃气管理的各项工作置于燃气发展的大局中去研究落实,为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热情优质服务,把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满意与否作为燃气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寓燃气管理于优质服务之中,全面发挥燃气管理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燃气管理工作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2010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以燃气安全生产为核心,以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为重点,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重在管理”的方针,狠抓行业管理,坚持“两高一优”即高起点、高标准、优服务的管理标准,健全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市场准入退出三个工作机制;着力实施天然气利用规划编制、汽车加气站扩建、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和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四个突破;大力抓好法规建设、安全培训、安全宣传、行业信息化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创一流的管理绩效和成果,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全面提升服务品质,推动燃气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和谐社会、平安津市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1、确保全行业安全生产无事故,城区管网建设规范化,液化气供应超千吨,天然气居民用户突破0.7万户,燃气使用普及率城区达85%、乡镇达28%。

2、完成综合服务费征收额00元。确保征收率不低于50%。

三、工作措施

1、紧紧把握燃气安全这一核心不动摇。燃气行业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必须牢牢把握安全管理这一核心工作不动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全局,紧紧围绕这一核心开展工作,克服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增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燃气企业要提高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自觉性,立足于提前谋划、尽早预防、及时部署抓好安全生产,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吸取近几年来一些事故的教训,从监管体制上、工作机制上、管理制度上找差距、找漏洞,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全力抓好天然气供应工作。天然气供应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工作,是建设局的工作重点,也是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局的大事,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努力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一是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出谋划策,为领导当好参谋。二是落实省建设厅、常德燃气办的部署和要求,加快申报编制我市燃气发展专业规划,争取早日做好规划成果报批和实施工作;三是研究制定天然气利用的有关政策,加强对天然气供气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管,严格按签订的协议供用气;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市场的监管,健全经营许可制度,完善天然气工程建设备案制度,加强天然气工程建设、用户发展和储备站建设审查审批的管理;及时调度协调,科学确定天然气市场的开发时序,根据气源供应情况有计划发展下游供气用户,实现天然气的合理利用和稳定有序发展,逐步建立天然气供应长效管理运行机制。

3、进一步强化检查监督和市场管理工作。明年在行业管理上,将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机制创新,以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一是强化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在继续抓好“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抓好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燃气安全。进一步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大力开展燃气市场清理整顿,查处违法建设经营的行为,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和市场秩序。进一步和市直有关部门沟通,完善联合检查监督工作机制,会同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强化安全检查,加强市场监管。二是深化安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为督促燃气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明年将加强对燃气企业社会信誉及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运用竞争激励机制,组织开展燃气行业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搞好燃气行业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创建及评选活动,提高安全生产和服务水平。三是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重点抓好天然气市场的准入,大力开展液化石油气市场清理,争取用1~2年的时间,将液化石油气站点规范,未经许可和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与工商部门衔接并研究制定规范燃气市场监管的意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搞好市场的清理和监管。四是进一步抓好燃气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燃气工程质量是燃气安全的重要保障,常德燃气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工程的安全监管,我们将抓紧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依法规范并加强燃气工程的监管,完善燃气工程审查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五是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器具市场检查和市场清理,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市场;加大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工作力度,实行检测结果上网,进一步规范燃气器具目录管理;加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行为和市场秩序;组织向社会推广使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和安装报警器,组织对在用的报警切断装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对没列入市建设局公布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产品结果的器具,一律不得销售、安装使用,违反此项规定的,一经查处,将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4篇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严格落实。制定了《xx区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以x住建【2016】x号文通知我区各施工企业,要求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时,专门制定《深圳市xx区住房和建设局燃气行业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印发各瓶装燃气储备站、供应站、服务点严格实施。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1.“安全生产月”期间,共发出《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手册》160册,悬挂安全标语挂幅共85条,宣传挂图100幅,微信手机信息430条。2. 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通过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小区宣传栏、黑板报网络等方式,做好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严格落实我区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机制。3.要求各燃气企业紧密结合消防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夏季防火宣传教育培训。一是要紧密结合夏防工作特点,广泛开展以学习掌握防灭火常识、疏散逃生技能为主的宣传教育,规范安全用火用电行为。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编印一批消防宣传资料,发放到用户手中,切实提高用户的防火警惕性。三是开展针对夏季防火为主题的宣传活动。6月13日,我局参加东门文化广场举行“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并联合燃气企业,开展现场安全宣传、现场咨询服务等工作;6月7日,组织辖区内各燃气企业在深圳市燕山燕鹏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开展消防应急实兵演练;6月24日,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在桂园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有奖竞猜、游戏体验、派发手册等方式提供居民的安全用气常识。

(三)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一是在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局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中心,以严格依法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为手段,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等事故为重点,于6月2日-6月23日,对我区48个建设规模较大的报建项目开展了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检查中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份;停工通知书1份,省动态扣分通知书2份。目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已严格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二是对辖区各瓶装燃气储备站、供应站、服务点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辖区各瓶装燃气供应站、服务点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通过企业自查、主管部门督查的方式,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督现场整改和立即下发《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持xx区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形势。在要求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我局采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xx区住房和建设局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彭龙副局长带队,燃气管理大队和xx区辖区各燃气企业为成员,对辖区内燃气企业消防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各燃气企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防雷设备的检测和维护保养以及日常检查记录;检查了各燃气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了各燃气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以及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四是检查了乱拉乱接的用电现象,加强对服务点电动车辆充电设备的管理;五是结合安全生产月,我局同各燃气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活动。三是开展物业管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6月,我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抽查了辖区10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等内容为重点,推进安全巡查规范化,建立季度执法检查制度,落实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时间等;特别是指导各物管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此次检查共开出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区安监局、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及市物业管理协会,提醒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跟进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我局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安全知识进工地活动。我局已将近期下发的安全管理法规、规范、通知及时传达给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广泛宣传讲解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大力宣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以取得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二是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各施工单位已按要求组织一线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并观看相关警示教育片、结合反思大讨论等形式,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降低各类安全事故。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悬挂安全标语、挂幅共85条,各项目自制安全月板报44幅。三是开展观摩交流活动。组织监管中心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于6月2 日参加201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暨现场观摩交流会。活动参观了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鹏瑞深圳湾壹号广场7#塔楼(南地块三期)”项目。通过这次活动,增强了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五)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一是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要求于“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识灾、辨灾、防灾、逃宰、避灾和自救、互救、共救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全区在建项目共开展演练45场。二是督促各燃气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一系列的燃气行业应急演练。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检查了各燃气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以及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同各燃气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活动。

(六)加大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力度。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工人的安全教育、“平安卡”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明显的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全区在建项目共开展工人培训65场次。二是督促各燃气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 全力推进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为全面提高建筑工地安全防护标准化水平,全力推行《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实体标准化指南图集》。我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不断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实现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施工现场每一部位、每一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专人负责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5篇

2018年科左中旗进一步推进燃气公共服务建设,主要实施了以下举措。

一、规范化管理经营许可审批

目前,全旗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1家,罐装液化气企业8家。为加强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证燃气市场的安全生产,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了规范科左中旗境内燃气市场的行政审批及验收备案办理流程,实现标准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理周期。

二、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及消防演练活动

旗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联合奥德燃气公司于2018年6月在保康镇孝庄广场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为保障宣传效果,印发了大量宣传资料,并在孝庄广场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有效提高社会安全意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几率,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抗击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2019年6月旗住建局联合奥德燃气有限公司邀请旗安监局、旗公安局、旗消防大队等部门,组织奥德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燃气泄露突发事件消防演练, 应急演练其主要目的是验证应急消防的可行性和符合实际情况的程度;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改进;使应急人员熟悉各类应急操作和整个应急行动的程序,增强应急人员的熟练性和信心。

三、城镇燃气供应建设情况

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为科左中旗唯一的城镇管道天燃气供应企业,服务范围为科左中旗保康镇区,现已安装完成小区60个,已开通燃气服务小区43个,安装居民用户11875户,开通燃气服务用户4256户,商业用户72户,日供气量1500立方米,铺设燃气管网57.4公里,燃气普及率约为35%。完善了入户安全巡察制度、24小时服务热线及应急行动小组等便民措施,最大程度减小了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6篇

为深刻吸取山东省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因非法组织生产发生的爆燃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确保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天宫院街道自3月2日-3月30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共检查燃气使用场所62家,发现隐患11处,均已全部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严厉指出,指导和督促燃气使用单位按照要求整改。一是重点检查燃气行业单位的燃气设施与地下管线的安全隐患,严格检查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行为,超期未检、无本市标记注册钢印等液化气钢瓶;二是要求燃气公司和加油站等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档案不健全、消防通道不畅通、货物码放不规范等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要及时对周边可燃物进行及时清理;三是加强对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告知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做好通风、气体检测、设立公示牌等准备工作。

下一步街道安全科会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教育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继续开展用气场所安全用气培训宣传等工作。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7篇

关键词城市天然气 安全问题 对策措施 探索

中图分类号:F4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户内燃气管道泄漏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成为燃气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为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和消除户内燃气设施隐患,降低户内燃气设施的潜在风险,提高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应该定期进行户内安全检查工作,要搞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就要从基础做起,

健全制度, 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一、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天然气管道遭破坏而引发的事故每年均有发生, 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居民的燃气供应受到影响。管道的安全管理应是各地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

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旧城区的改造,给燃气管道铺设带来了便利条件,给发展燃气管道用户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管理的条块分割,对地下管线缺乏规范管理,少数建设单位不按规范施工,有些市民安全意识薄弱都给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增加了不少安全隐患。局部地区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违章建筑的严重影响

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埋设在城市中的严重安全隐患,少数居民乱搭乱建,有的占压在燃气管线上,有的将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燃气抢修维修人员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只要燃气管网及设施被损坏漏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安全事故。

3.道路和建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地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管线及设施被施工挖断及损伤的现象时常发生,屡见不鲜,少数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破坏了燃气管线隐瞒不报,也不通知燃气企业维修,仍将被损坏的燃气管线掩埋地下,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事故隐患。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隐患

在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公司现场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有的沟槽深度达不到要求,有的钢管在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将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地下,使被损坏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加上南方土壤潮湿,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使原来可以使用20年—25年的管线只能用10年,甚至更短的时间,会因管线锈蚀穿孔而漏气,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埋下了安全事故基因。

5.用户私自改装燃气管线,造成安全隐患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城市大部分居民对房屋装修的要求也越来越讲究,按照燃气管线《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应采用明装,不宜采用暗装,穿越卫生间不应有接头,外加装套管,但少数居民用户为了装修外表美观,私自改装户内燃气管线,将燃气管线密封在装饰墙内,有的甚至隐蔽在整体橱柜内,没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也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和用户的用气安全造成长期隐蔽的危害。一旦燃气泄漏,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二、城市天然气使用安全问题对策

因城市燃气管道具有开放性(铺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隐蔽性(埋设地下)、危险性(燃气泄漏后极易造成事故)和长期性(使用时间长)的特点。所以要使其安全可靠的运行,必须要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乃至全市市民的共同关心。

1.建立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管理体系。

(1)制定安全检查工作流程、岗位工作职责、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操作规程以及岗位管理制度,共安全检查人员尊守。

(2)制定隐患判别及真该的具体标准,评估户内安全隐患风险,视轻重进行分级处理,指导安全检查人员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3)建立定额管理及绩效管理机制,激励并约束安全检查人员多检多修,及时消除户内燃气设施存在的各种隐患。

(4)安全检查人员实行独立工作,可实行每日报到制度。

(5)确立抽检管理制度,并及时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安全检查工作经验及不足,对安全检查工作适时作出改进,进而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2.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

丰都县燃气公司高度重视燃气使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工作,在总结了用户应该注意的使用事项,并和三合镇各社区、名山街道社区积极联系,联合举办了“燃气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启动仪式。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为前来观看的数百名居民播放了主题为“掌握安全知识、确保安全用气”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片,通过片中形象生动的实际操作和指导演说,让广大居民用户消除使用中的麻痹心理,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养成良好的用气习惯,更清晰地了解燃气使用知识,学会安全、正确使用天然气。同时,燃气公司还通过在各社区居委市民活动场所建立了宣传展板。让广大居民真正学会安全使用燃气,避免产生各类隐患。

3.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管工作,提高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另一方面公司要提高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他们熟悉燃气设计安装规范标准。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及竣工验收等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且要明确责任人,确保燃气管线达到国家燃气安装质量标准。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管道准确定位, 减少事故的发生。

有些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管道位置不准而造成, 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在管道施工时,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增设易于识别管道的标志。

加强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定期在入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应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且加贴封条,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并尽快整改。对于门锁户,应当采取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方式进行告知,也可采取在气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方式告知用户,以方便用户预约安检。

总之,城市天然气使用安全问题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管理,需要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方法和手段。这既要依靠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又要依靠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确保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1 概述

管道燃气是现代城市燃气发展的方向,是城市公用设施之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必须采用管道燃气。

2 管道燃气基本情况

2.1 气源

随着陕――京输气管线的建成投产,长庆气田、华北油田和大港油田的天然气在京――津――冀地区基本形成了华北地区天然气供气管网。永清――唐山――秦皇岛输气支线于2008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底完成工程主体,2009年上半年向秦皇岛市供气,为秦皇岛市利用天然气提供可靠的气源条件。

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从实际出发,筹建了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形成了长输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同时供应的局面。使城镇燃气供应更加经济安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对于城镇建设发展、环境改善及企业发展都将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2 管材

秦皇岛市燃气管道主要有钢管、聚乙烯(PE)管、铸铁管和波纹软管。对于中压管道大多使用钢管,优点:不易断裂,材质韧性好,不易泄漏。缺点:耐腐蚀性较差,需加牺牲阳极保护。聚乙烯(PE)管大多用在小区内部的低压管道(也有小部分用在中压),其管道伸缩性好,耐腐蚀性好,但施工不当时易损坏。铸铁管一般使用在室内管道。外部挂表时均使用波纹软管,方便施工。

2.3 压力

秦皇岛市天然气利用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天然气门站一座、制气厂高中压调压站一座、加气母站一座。

各系统压力机制如下:

门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4.0MPa,高压管道出站压力3.6MPa。

高压管线:设计压力4.0MPa,运行压力0.5MPa~3.6MPa。

次高压管线:设计压力1.6MPa,运行压力0.5MPa~1.6MPa。

高中压调压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0.5MPa~3.6MPa,出站压力0. 4MPa。

次高压调压站:设计压力1.6 MPa,进站压力0.5MPa~1.6 MPa ,出站压力0.4 MPa。

中压管网: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为0.4 MPa,运行压力0.2 MPa(远期升压至0.4 MPa);海港区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最高运行压力0.07 MPa。

低压管网:海港区范围内原有低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运行压力0.0035 MPa。

2.4 管道燃气的运行

秦皇岛市近几年发展的很快,在房产、道路及其它建设工程中都使用管道燃气。大量的施工工地给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带来了影响,从而发生很多的事故,还有第三方施工不当,行车道路下燃气管道遭大型货车频繁的碾压造成管道断裂漏气事故。这就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 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3.1 事故原因统计及分析

表为2006年――2010年秦皇岛市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及其比例(%)

从上表可知,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的,其它的事故也有相应的影响。可见管道燃气的安全状况与安全管理状况息息相关。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越好,安全状况越好;但是安全管理的不完善,那安全状况肯定越差。

3.2 案例1

2009年6月12日11时上下,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施工单位一名挖掘机操作员,没有注意到图纸上标注的燃气管道走向,致使燃气大量泄漏。导致停气15小时,用户不能正常用气。

分析事故原因:

施工单位对燃气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完全对燃气管线实施提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管道燃气只有这一条线路,没有其他的线路供市民用气,造成停气15小时的恶劣影响。

案例2

2009年11月5日上午6时左右,海港区环城西路口发生一起因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事故。爆炸点附近100米处的电力沟、东环西路北的尚和家园内外,市政混凝土搅拌站的4个污水管窖井和燕山大学西出口的立交桥瞬间发生爆炸。这几处在爆炸的同时均见到了火光。爆炸时几位老人在晨练,受到了轻伤。燃气管道在实施抢断的过程中,停气10小时,周边居民的用气受到影响,自行车棚里的许多车辆已受损,停车场有几辆车也受到严重的损坏。电力沟的盖板被炸开,电力电缆受到损坏,幸运的事事故中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具体分析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路叉处DN150的低压焊接钢管受到外力重压导致管道发生泄漏,天然气进入附近的电力沟积聚,遇明火发生爆炸。

这次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查漏人员没有完全执行“有漏必查,查漏必处理”的程序,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中途返回,导致泄漏处在时空的状态下。

4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较复杂,但还是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没有做到位,从事故预防及事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大大的减少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4.1 提高燃气管道安装的施工质量

加强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燃气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要求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易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把好竣工验收最后一道关,降低因施工质量不过关而导致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将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4条的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当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小因碾压和沉降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4.2 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的巡检、抢修管理制度

按照管道燃气所处的危险等级进行巡查,要勤查、多查、细查的原则,提高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轻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同时要提高抢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还要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并下发隐患整改单对其进行先期整改。对到期不改的,可以向燃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特殊管道节点的监控,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理念的运用,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4.3 加大管道燃气设施的宣传

可以通过媒体、杂志、报纸等向市民宣传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燃气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降低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第9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质量安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在建筑和燃气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县建筑、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在本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燃气生产、经营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

(2)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5)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燃气生产、经营、建设和运输,扰乱燃气市场秩序的;

(6)已经责令整改,关闭或取缔后,燃气企业及站点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7)对燃气企业在充装、消防专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9)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拒不整改的;

(10)其他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对于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家论证或对方案落实不力的;

(2)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的;

(5)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

(6)查处过期、报废钢瓶充装行为,规范燃气转运行为;

(7)液化气储罐站未设置倒罐装置和残液回收装置的;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3、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对建筑和燃气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持证上岗;

(3)宣传表扬建筑和燃气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制度,公布建筑和燃气生产安全重大事故以及违法违章拒不整改的企业“黑名单”,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三、工作步骤

(一)计划准备阶段(2009年6月)

1、制定方案。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县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2、宣传发动。通过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增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查找问题。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和安全管理薄弱企业的安全约谈督办力度,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排查整治阶段(2009年7月至8月)

1、全面排查。对所辖范围内的建筑和燃气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2、打击治理。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企业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指导教育。要及时对建筑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检查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三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围绕汛期、暴风雨等极端天气,指导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和燃气安全专项督查,为建国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9年9月)

1、阶段总结。本站在前阶段打击治理、指导教育的基础上,对前阶段“三项行动”进行阶段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检查督促。成立县规划建设局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督查组对全县建筑、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实施全面督查,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搞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3、突出重点。要把对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

1、整改落实。在自纠自查和治理整改的基础上,认真开展“三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2、完善措施。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特点,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效果。

3、总结提高。要对全年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提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非法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属相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局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监站,负责“三项行动”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二)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与“三项行动”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第10篇

【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生产运营;施工现场;安全

近几年,国内先后发生了几起燃气爆炸事故,带来严重损失的同时也为社会稳定与人们安全造成威胁,并对燃气企业今后发展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为此,探讨与分析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与安全生产运营管理质量对国民经济发展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遏制城市燃气事故发生,不仅需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施工与管理工作,更要掌握燃气工程现状,从中找出问题与解决措施,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从各个方面全面保证城市燃气施工与安全运营的工作质量。

1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与安全运营现状

当前社会,燃气种类比较多,其中天然气、沼气、液化石油气等为最常见种类。由于燃气种类不同、性质不同,燃气的存储、运输方式也不尽相同,为此每一种燃气都应具有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近些年来,因为燃气存储、运输、使用方式不当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例子屡见不鲜,直接为国家和人们带来了重大损失。为了有效遏制该类事件屡次发生甚至再次发生,有必要掌握国内当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现状,在此基础上找到问题的关键和解决措施。

1.1 设备安全不符合标准

经过燃烧的燃气会产生是一氧化碳,倘若燃气不能安全燃烧,必然发生轻微或重大燃气事件,使人中毒或爆炸。目前,许多人安装、使用燃气管道时经常将燃气管道用布、麻绳等物质包裹起来,其实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原因在于使用过程一旦发生燃气泄露,如果用布包裹起来不易被人发现,燃气泄露到一定程度与空气混合后极可能造成爆炸事故,后果是严重的。

1.2 不能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除了以上问题会导致燃气事故出现之外,燃气设备得不到正确使用也是导致燃气运营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当前,燃气设备得不到正确与安全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用完燃气没有好好地关闭阀门;第二,燃气设备发生损坏并没有得到及时修理,仍然继续使用;第三,没有定期按照要求检修燃气设备。一般情况下,燃气设备需要定期检修,确保家庭燃气设备处于安全稳定的应用状态。另外,城市燃气管道更需要定期进行检修,以便及时发现燃气设备存在的问题。可是,由于受到某些因素影响,燃气设备定期检修与维修工作并没有得到彻底落实,或检修工作不够科学。例如,工作人员检修过程中经常用明火检测设备安全情况,其实这样是不科学的,比较简单的方法是燃气管道外涂抹一层肥皂液,如果肥皂液起了小泡证明该处存在燃气泄露问题;第五,管道安装不科学。管道安全上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在于管道安装部门没有切实落实施工保护协议,以致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不到位,最终导致施工与实际情况脱节,以致为燃气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等等。

1.3 施工现场管理不够规范

与一般工程相比,城市燃气管道工程在安全性方面要求更高,因此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更为重要。材料方面要求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材料都应具有使用合格证书,进场时必须进行技术检测,同时选择合适位置作为材料存放处,尤其避免燃气管道发生破坏。另外,管道安装技术也应加强注意,尤其管道接口焊接处。

目前,普遍使用的燃气管道一般有钢管和聚乙烯管道,管道的连接一般采用焊接方式进行连接,首先作为管道焊接的施工人员要具备国家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证书,特别是钢管道的焊接焊口要按设计文件进行检测,按设计文件要求的比例和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进行检测,一般有X 射线无损探伤和着色探伤等方法,聚乙烯管道的连接一般有热熔和电熔连接等。

由于燃气管道焊接技术较为复杂,对周围施工环境要求较高,如温度、时间、压力等,正因如此,倘若技术人员缺少一定专业素质或操作技能不高,有可能为管道焊接留下严重的质量问题。除此之外,施工现场清洁工作也是一项关键内容,只有管道清洁才能正式应用。清理完管道后需要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检测管道强度与气密性是否达到工程使用规范和要求。以上内容作为城市燃气工程基本安装内容,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的关键内容,尽管已经认识到这些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安全意识不强,许多工作并没有科学、有序运行。

2加强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运营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制定科学安全管理目标

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教育宣传,从上自下渗透安全施工、安全管理意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假设确保制定得到切实落实。为了提高全体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需要相关领导提高重视,同时加大员工岗前培训力度,使其增加操作技能的同时增强安全意识。在安全生产意识贯彻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改变以往人们对燃气工程的错误认识,让人们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第二,加大燃气安全知识传播力度,是广大市民能够正确使用燃气,利于减少燃气事故发生。

2.2 加强岗前培训

施工现场与运营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与艰巨的工作,为了确保相关工作稳定、有序进行,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具有高超的管理能力、操作技能和丰富经验,以及最重要的责任意识。为此,岗前培训是一项必须工作,通过岗前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燃气工程安全管理的关键技术,以及问题分析与解决能力。只有在安全熟练掌握燃气工程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在遇到问题的同时冷静分析问题并及时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另外,这样高素质的人才能够正确做出判断,在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顺利规避安全隐患,因此提高工程参与人员素质是重要内容。

2.3 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制度逐步趋于完善的时期,城市燃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也需要在其指导下逐步变得更为完善与健全。加强行业规范的同时,政府还要加强法制建设,为燃气行业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燃气工程安装企业需要建立与安全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监督制度,监督各项工作是否有序运行,并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3结束语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与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关系着国民经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着其自身长远发展情况。通过以上分析内容,我们已经基本了解和掌握城市燃气工程生产现场与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除了文中提到的相关应对措施外,选择先进的安全技术与原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另外,安装工具的完好性是保证燃气工程顺利竣工的保证,因此应从各个方面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宋惕.Song Ti 燃气服务热线运营管理数字化与量化指标的选取[J].城市燃气2009(11).

第11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12篇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 B83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燃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必需品,对于使用面积之大、使用范围之广的日常必需品,安全应该是燃气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燃气运输的过程中,各种火灾、中毒、爆炸事件已经“风靡全球”,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乃至对个人都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损失,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不容我们所忽视。

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一、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现状

1、大量的事故隐患未被消除

目前大致有七种事故隐患存在在城市燃气管道中,一是在管道工程过程中,由于某方面的疏忽导致有些设计不符合要求或者质量不达标的管子、管件、阀门等部件进入,日后就有可能会发生事故,留下了隐患;二是在安装的过程中质量监控部门不注重质量的监督,就会发生偷工减料等行为,日后就会造成严重的管道泄漏等问题;三是许多地方存在占压管道问题,有些违章的建筑或者农贸市场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非法啊占压管道,燃气管道就会非常容易被损坏,从而引起燃气泄漏甚至爆炸的重大事故;四是市内不断出现违章施工和野蛮施工的现象,有时就会发生挖断管道或者管道被压裂的现象,造成巨大伤害;五是有些管道并没有很完善的设施,没有足够的的安全保护装置,甚至出现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的压力容器并且质量检验不及时,有些部门为了偷懒不定时校验必要的装置,比如压力表、安全阀等,还会为了节省成本不安装自动报警装置等;六是城市的地下管道繁多,有时就会出现污水管,自来水管、热力管及通讯或者电力电缆沟抢了燃气管道的位置,使得燃气管道超出了规定的安全距离;七是经常出现私接或偷用燃气等恶劣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管理和惩罚力度不够,不能及时的打击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燃气管道的安全。

2、由于管道腐蚀造成的燃气泄漏

最近几年,我国已经对燃气管道的管网主体工程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埋入地下的管道的材料一般都会使用不容易被腐蚀的钢管,还会对管道进行一些外在的防腐工作,但是埋在地下的钢质燃气管道不容易而且缺乏必要的保养和检测,所以运行多年下来,管道的安全可靠性也就成了不确定因素,而且管道腐蚀的现象随着使用时间的不断增加也会越来越频繁,这样就容易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发生许多无法预知的危险

二、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途径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为此,在保证城市燃气安全运行上应实施如下对策:

1、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抓好落实

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在落实长期发展目标中以安全做为前提,突出体现其重要性。燃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燃气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必须同时进行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避免重复施工以及重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破坏。燃气企业的管网资料一定要到规划部门进行备案,避免煤气管线因管网备案资料不健全导致在其它企业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城市燃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市民提品与服务。因此,燃气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包括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消防组织机构、内部巡查巡检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定记录、各种台账与档案等。通过培训、学习、桌面演练、实际演习等多种形式加以贯彻落实,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灾救灾能力,构建完善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屏障。

3、严格选材,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前对所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材料、配件要认真选购和进行检测,尤其是高压管线材料更要严格筛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齐备,施工中要按图施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燃气管网的变化,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所有管线进行普查,可以协调水、电汽和通信等其他管网单位一起对管网进行普查,局部可以开挖探坑,并做好记录。新建管道如不能按市政规划所给出的位置进行敷设管道,应及时与规划部门到现场协调,在设计更改后做好标识与记录,待施工完毕后将竣工图与竣工资料一起移交市政规划部门。

4、持续宣传普及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及时处理安全安全隐患

目前,还有很多市民和用气单位对燃气的安全使用要求了解掌握不够,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并且用户队伍在不断扩大,新的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的了解认知。因此,城市燃气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和科普宣传、知识竞赛、发放使用手册等多种途径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要考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现实用户和潜在用户,要浅显易懂、符合实际。还要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让用户知道报警报修电话,安排人员全天候值班保证随时接听高效办理,保障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对用户反应的安全故障与问题,能够迅速的解决,消灭隐患于荫芽,防止事态扩大。

5、加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制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从基层抓起,层层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培养和树立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安全至上、安全是天的安全风气,切实做好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燃气生产与输送企业的业务性质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产品,燃气企业面对着千家万户的服务需求,管理着全市范围内纵横交错的地下管网和大量设备。因此,要求燃气企业必须以整体信息化为出发点,将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燃气运营模型的要求,统一规划,构建生产调度、管网运行、营业收费、用户服务等专业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燃气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化不仅适应城市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对燃气企业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来说至关重要,充分体现了燃气企业城市燃气输送过程中“数字供气”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不仅在能够达到对燃气输送管道工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在燃气企业内部和燃气相关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证燃气输送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企业成本。

结束语

城市燃气管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确保

安全运行是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城市安全管

理的需要。只有燃气经营者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不断

提高安全工作者的技术水平,以及在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稳定地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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