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09:38: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路工程监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实行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二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公路上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儿年来,在公路工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受到监理的工程一般都取得了降低造价、控制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等成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路工程建设监理事业一定会不断发展.
1公路工程全方位监理的作用
公路上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建设项日的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一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是独立的、智力密集型的社会经济实体工程监理企业对哪些建设行为实行监理,要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对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利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而对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要根据委托的监理合同以及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理。目前的公路建设监理主要是在施工阶段委托监理有效地发挥施工过程监理的规划、控制、协调作用。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掌握施土进程中各环节的详细情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进行监理,使施工单位不敢忽视工程质量,并能帮助施工单位改善施工管理,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把关,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准进人施工现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进人下道_工序施工这种严格的约束机制不仅促进施工单位自控系统的完善和发育,也保证了施工质量在建设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工程监理可依据委托的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所有参与建设的各力一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这种约束贯穿r工程建设的全程,采用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接合的方式,有利于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协助建设单位实现满足预定功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实现建设I一程本身的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2公路工程监理的特点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的特点。公路[程建设监理是为建设一单位服务的。主要是规划、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投人使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都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并强调事先监理和主动监理,及早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在监理工作中应能进行技术方案的经济比较,掌握可行性研究的方法、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等,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这就要求从事工程监理的一单位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具备良好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既懂管理又懂经济法律知识,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厂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比其他专业工程师更全面的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年的设计、施L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确立的工程监理合同中所确立的职权,用科学的方法发明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公正的为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服务。公正性是监理单位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特别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利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
3公路工程实行全方位监理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公路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公路工程施工中的路基、路面、交叉工程、桥隧、排水防护设施、通讯监控设施、绿化工程等在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中对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对监理机构人员、质监站的职责、监督程序、管理和经费等作了明确的说明。使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路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的特点,是在不同环境、不同地点建造的不同工程。每项工程都面临不同的情况要求,最终产品是不同的,只能每次单独设计、施工。随着公路的不断兴建会不断拉动公路沿线两则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重要作用。鉴于公路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对公路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很必要。对公路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企业全方位过程监理的条件下,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投资意向之后,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项目投资决策是选择和确定投资方案的过程,是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及对不同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判断决策的过程。项目决策正确,意味着作了科学的判断;项目决策失误,会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投人和人力、物力的浪费,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在项目建设各大阶段中,投资决策影响工程造价最高,达80%一90%。工程设计是具体实现技术经济统一的过程。拟建项目一经决定后,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设计方案、设计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多少,而且影响到建成交付使用后经济效益的良好发挥,还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等重大问题。国外一些专家研究指出:设计费用虽然只占工程全寿命费用不到l%,但在决策正确的情况下,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达75%以上。所以只重施工阶段监理,轻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监理的传统观念必须克服;对工程项目全过程;项目决策一一勘测设计—施工—交付使用全方位监理,不仅可使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要求。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将对工程项目投资愈加重视,决策阶段的监理将日益增多。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趋向。当前按照市场需求多样化的规律,积极扩展监理服务的内容,要从现在以施工阶段为主,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即不仅要进行施工阶段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而且要进行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只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才能更好的发挥公路建设监理的作用。公路监理事业伴随交通事业的发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作为监理从业人员责任重大,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监理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公路建设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章也时有更新、新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监理人员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才能振动监理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职责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 is based 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need, is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of one of the four fundamental system, along with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areer development, China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to keep improving, and more and more get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and attention,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Social supervision i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level 4 of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is important one annulus, also i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of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In highway construct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should be introduced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efforts to improve their ow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rojects.
Key word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U492.8+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 引言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所建立起来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并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开创了建设监理事业的新局面。活跃在公路建设事业的第一线的监理人员,在公路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
1监理工作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起步,虽然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和完善,现在仍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监理是政府监督、项目法人、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与公路工程质量息息相关。但是监理的作用仍然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1.1监理工作的时效性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阶段。但是,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业主组织设计完成,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和监理单位的招标。中标的监理单位与业主形成委托关系,监理人员接受委托进场,甚至监理人员比施工单位进场还要滞后,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工程情况和施工单位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监理的作用在工程初期只能是有限发挥。
1.2业主行为的扩大性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包括指挥部)的权威不容侵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无处不在,常常致使监理处于尴尬的地位。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业主(包括指挥部)经常对监理工作进行干预,甚至不通过监理工程师就直接给承包人下达指令,甚至有过了很久监理都不知情的情况发生,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按照FIDIC条款,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主要管理者,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全面进行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的权威无处不在,触角伸到施工各环节的各个角落。更有甚者,如果业主与承包人的关系非同寻常,监理工程师的处境将更加尴尬。合格的监理人员就应该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以其业主的观念发生转变。
1.3监理工程师作用的单一性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委托监理对工程全面负责,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但现实是,监理工程师整天忙于质量检查,投身于试验检测工作当中。本来,工程转序应该在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但是,往往企业自检不到位,甚至根本不自检,就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要求转序。承包人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人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人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1.4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任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好了,被认为是承包人干得好,这毋庸置疑,工程质量处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监理,被认为是监理的责任。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人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人的主要责任。
1.5 不良监理大有人在
由于监理取费较低,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监理企业往往大量聘用人员。被聘用的监理进驻施工现场后,由于自认为工资微薄,更重要的是没有企业荣誉感,结果有的对施工企业“吃拿卡要”,作威作福,有的,不进行抽检,或编造数据或沿用施工单位的数据,对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即使监理单位正式职工也不乏这样的监理人员存在。
2监理的职责要求
公路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和管理。但是,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工期管理和合同管理,,往往忽视了质量控制、形象、安全、环保。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2.1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2.2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3发挥监理的应有作用
3.1 处理好与业主、施工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理好与业主、施工单位的关系,明确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代表业主对公路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和产品质量负责。
3.2 树立企业荣誉感
“家和万事兴”,企业文化对监理单位至关重要。只有监理人员把企业的荣誉看得很重,以企业为家,才能激发出监理人员的能动性,工作才能有干劲,才能对单位负责、对工程负责。
3.3 加强职工培训工作
“知识是第一生产力”,没有广博的监理知识,想做好监理工作是痴人说梦。因此,监理企业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大家勤学不怠,提高公路工程监理的整体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监理工作做好了,必然会得到业主和其他从业单位的信任和认可,也更会赢得市场。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0.前言
工程监理制度是公路工程建设中一项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它保证了工程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目前的公路建设市场庞大,监理队伍中存在鱼目混珠、不规范监理等现象,个别监理工作者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监理队伍与目前建设市场不适应。如何规范和建设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以及做好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是摆在我们广大监理工作者面前一个重要课题。
1.如何做好公路施工监理工作
做好公路施工监理应做好如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1.1加大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目前,由于监理队伍人员成分不同,个别监理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差。新技术、新材料日新月异,所以监理培训迫在眉睫。通过监理培训可以使监理人员具备如下素质:
(1) 有公路工程理论知识:包括基础理论、统筹和网络等工程管理知识、概预算编制知识、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法规以及地质、水文、机械等专业基本知识。
(2) 具有经济和法律知识:工程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协议属经济合同范畴。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
(3) 具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有较丰富的监理经验并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是监理工作的客观要求。
(4) 具备现代化管理手段。例如网络计划技术、计算机辅助管理技术、信息技术等。
1.2加强监理单位的自身建设
监理单位的自身建设至关重要,一个好的监理单位不仅要有较高的硬件,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软件。自身建设主要抓好如下工作:
(1)加强监理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监理人员进一步熟悉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的基本知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监理程序等,保证监理人员有执业资质,持证上岗。
(2)加强爱岗敬业和廉洁教育:使监理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有集体观念,树立争光增辉的意识;通过廉洁教育,使监理人员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3)加强监理单位的硬件建设:采购先进的测量仪器和交通通讯设施,建立独立完整的实验室和检测设备。
(4)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和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其整体素质。
1.3合理委托监理
业主选择一个好的监理队伍,是管理好在建项目的关键。目前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和议标。。除了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一般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监理单位。合理选择监理资质高、履约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监理队伍,这是业主的最终目的。。
1.4科学确定监理收费标准
监理服务费是由监理人员劳务费和监理设施费构成,科学的确定监理收费,对日后的监理开展工作非常重要。监理服务费偏低,易中标,但难于开展监理工作,易出现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偏差、监理设施陈旧、数量不足等现象。监理费用偏高,监理单位又不易中标,同时也给业主增大了不必要的费用。所以合理确定监理收费标准至关重要,规范规定监理费应控制在建安费的1.5%以内。
1.5加强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廉洁自律教育
监理工作具有流动、分散、单独作业特点,监理人员的权责,直接涉及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存在着违纪现象发生的机会和可能性大。监理人员违纪不仅造成工程损失,损害业主的利益,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强化监理人员和廉洁自律教育,建立违纪举报制度及时严厉查处违纪行为,是维护监理队伍经常性的需要,也是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因此要教育职工遵纪守法。
1.6建设单位要正确处理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协议书规定,独立地承担现场施工管理监督,不受建设单位干扰;业主应授予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职权并全力支持其工作。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力,正确执行合同,并坚持公平、公正、既维护业主的利益,也不损害承包人的正当利益。因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只是合同职责分工关系,而不是谁领导谁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这种关系,对监理单位独立的去执行合同赋予的职责甚为重要。
1.7完善监理制度,做到依法监理
工程监理制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关的监理制度还不健全和完善,目前交通部虽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但与国际上通用的FIDIC条款相差较大,因此为规范工程管理市场,我们的有关部门还应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FIDIC条款接轨的诸多监理办法和制度,以便于监理单位行使职权时有法可依。
1.8扩大监理的覆盖面、充实和发展监理队伍
随着公路工程市场的不断扩大,现有的监理队伍已远远不适应当前市场的需要。目前,我国的专业监理队伍还较少,很多普通工程因监理队伍的缺乏,仍采用传统的管理办法,有的高速公路工程推行了监理制,由于监理人员的缺少也没有覆盖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去,因此为了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还需要培养和充实一流的监理队伍,扩大监理的覆盖面,将各类工程建设和管理,全部纳入到社会监理控制中。。
1.9全面推行监理招投标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尤其是高速公路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把那些监理资质高,履约合同能力强、守信誉、懂管理的一流管理队伍择优选用。监理招标避免了在监理市场上的不正之风,因此必须全面推行监理招投标。
1.10采用现代化的监理设备和手段
先进的监理设施和手段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前提,没有现代化的设施和手段,监理工作就无从做起。先进的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的现代化,即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等;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先进的交通和通讯设备;现代化的试验和测量设备,这是做好监理工作的硬件。同时监理工作还应当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行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如网络计划技术、计算机辅助管理技术、信息技术等,只有采用先进的监理设备和管理手段,才能更好的做好监理工作。
2.结束语
监理工作是一种多学课的综合型工程管理模式,在我国正方兴未艾,结合多年的监理工作经验,详细地提出了做好公路施工监理工作的十种措施方法,对今后做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将大有帮助。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施工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种大型公路工程施工中需要有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理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和验收鉴定,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基础。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及其使用安全,更是保证和支持国家建设的根本原则。
关键词:招投标;监理;程序规范化
公路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投资综合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公路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使监理制度在公路工程实施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严格招投标次序
公路工程招投标制是公路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一种法律行为。招投标的基本性质和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严格按照“合法原则,平等原则,优胜劣汰原则以及遵循价值规律和服务供求规律的原则进行”。同时,招投标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诚信与公平的原则。目前,一些公路建设工程已把施工招标与监理招标同时进行,但工程建设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先进场后签定合同。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都已进场,而有关合同文件却没有签定,使监理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在人们的意识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谁出钱建设,谁就说了算”,根本不按程序办事;“暗箱”操作搞承包;招标过程中,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过多,强行指定分包商,干涉材料采购,使招投标工作有失公平、公开、公正。
在我国,监理工作属社会监督,监理制度确立了监理工程师独立性和公正性地位。因此,公路工程只有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施工招标这样一个先后次序进行,才能使监理工程师及时发挥监理的监督作用,规范、督促业主行为,消除一些不规范现象。
2、根据工程项目,合理按选定监理队伍
目前,许多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等级公路,有很多都是路基、路面监理分别招标。对路基工程监理工作来说,监理合同段较小,但开工点多、工作面广,涉及专业广泛;而路面监理合同段则相对较大,工作面较小,涉及专业较单一。现在一种非常不良的傾向是,业主脱离工程建设实际需求,过于地强调监理单位的高资质,就连路基施工监理也要求甲级资质。从资质管理的要求:即监理业务范围与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相适应的规定来讲,公路、桥隧乙级监理单位完全可以承担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大桥和长、中隧道的监理工作;丙级单位完全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中桥及以下桥梁和短隧道的监理工作。但是目前一部分地区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却片面追求高资质,造成了甲级单位任务过于饱满、超负荷运行、人员和设备以及管理跟不上,业主选择的余地也相应缩小;另一方面,乙级单位的市场范围、参与工程建设的机会也相对减少,任务不足,人为地造成了市场供需不平衡。因此,业主应该立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从认真审查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和人员的实际能力入手,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监理单位的资质,避免只重资质,不讲实际。
3、合同意识不强,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业主过多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擅自压缩工期;监理单位不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场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由于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业主、监理双方又都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双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互不追究。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工程质量来说,无疑是埋下了隐患:监理单位在工期不合理的情况下无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监督、管理;监理人员的更换又常常是换走了投标时承诺的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换来了相对技水平低、管理能力差的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非常不利。因此,业主、监理单位双方都要认真对待合同,业主不能为了所谓的“政绩”而任意压缩工期、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监理单位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自己的承诺对工程进行监管,切不可把工程质量当儿戏。有关各方也应当鼓励业主和监理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善于、敢于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4、工程费用索赔正常化
索赔工作是承包合同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然而,在一些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承包商违约情况,业主则直接收回或扣除一部分工程款以示赔偿、处罚;而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经济损失的,承包商向业主所赔的情况较少,有的承包商碍于“情面”,怕影响关系,把自己置于受制于人的位置。为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性,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FIDIC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索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处理索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得到保障,使索赔工作正常化。
同时监理工程师要促使合同文本的规范化,以预防某些索赔事件的发生。有些公路建设项目,因其合同文件没有按国际惯列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编写,虽然其合同既有专业条件内容,又有技术规范的东西,但却没有一条有关索赔的条款及违约情况下如何合理、充分、严谨的处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申请时,处理起来就非常困难。
5、工程监理程序的规范化
工程监理程序是以国家法规为准绳,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以质量、进度、支付“三控制”、合同管理和旁站巡视为手段,以科学检测数据为基础,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为目的而制定的。它是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严格管理,来增强施工管理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减少工程中的随意性,使工程建设处于授控状态。而在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有的承包人认为施工监理程序过于繁琐,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这就需要监理工作有一个规范的程序,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程序监理。
关键词:公路工程 质量 责任管理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a)-0197-02
公路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联系,并且公路质量也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与安全,而国家的公路工程建设也是为子孙后代造福,这也是一项长期持续发展的历史事业。因此,公路工程质量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作为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要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督体制。近些年来,我国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在逐步的走向成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体制的弊端,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工作做得不够,在质量管理上还存在不足,导致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发生。可见,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管理在现实的环境中越来越重要,质量监管部门要严格的执行质量标准,明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管理落实到位。
1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成因
一是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公路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主要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来执行,但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政府监督部门实行的监管手段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对于公路建设市场,一旦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或监管不到位,就会影响到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市场本身具有趋利性,也就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会趋向于利益大的一方,也就是说,如果对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就会影响到公路施工单位的利益取向,其很有可能在工程质量和利益之间而选择后者,受到利益驱使的工程项目,其质量问题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公路工程建设必须要加强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必须要端正思想,严格要求监管行为,并落实执行力度。虽然如此,还是会有部分监管部门利用并行使某些权力以来支持下属企业,或者与一些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利益关系,通过给予这些单位某种权力来为彼此谋取利益,严重破坏了公路工程建设所谓环境,最终致使公路工程质量下降。总之,对于公路建设市场来说,其必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得市场健康运转,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公路工程在项目招标和投标的过程中,招投标的程序不够严谨,致使工程资质不合格。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招投标程序的严谨性直接关系着中标单位的自身素质,很有可能会招得资质较差的从业单位参与到公路工程建设中。招标与投标过程是为了选择最优的从业单位来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如果在招标过程的监管手段不够严格,对每一个从业单位没有进行严格的资质评定,就会导致自身资质较差的从业人员混入到公路工程建设中,而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从业单位却未获此重任,就会导致真正有资格的企业从市场中流失。可见,工程招投标的环节是非常重要的,从招投标中选择出来的从业单位的资质高低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联系。因此,工程招投标关键的环节就是选择合格且资质高的从业单位,只有具备真正资质且较高的能力,其才能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得以中标和重用,在这种正规的招投标过程中而选择的单位是工程质量的可靠保障。
三是公路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公路工程在建设中必须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采取终身负责制。但针对这种形势变化,一些业主还未能适应形势变化,主要是由于在制度和机构方面缺乏对业主的有力支持,在实际工程管理中,业主应该完全承担工程管理的质量责任,但在一些地方政府中,有些部门的行政人员会参与到工程管理中,干涉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使得质量责任无法完全的落实予业主,由政府部门干涉的管理行为违反我国目前的相关责任规定,降低了工程建设中业主的质量监管作用。
四是公路工程对工期的监管不严格。公路工程是一项复杂的项目,因此,对工期的安排一定要合理,但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追求政绩,忽视了质量问题,对工期安排不够合理,而一些施工企业又为了争取在工期内完成任务,其没有按相关规定施工,造成在施工过程出现违反规范的行为,无法保证工程质量。
2 不同的单位所需承担的质量责任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参与到工程建设中的企业单位要依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来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于不同的企业单位,其承担着不同的质量责任。
一是对工程建设单位来说,其必须要承担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的质量责任要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并且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在选择资质单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与资质单位签订合同前,其必须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关系,将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保证资料准确、齐全。在工程开展的整个阶段,其在各个环节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必须要通过招标采购,并且依法确立施工程序和方法,严格控制招标流程,择优选定资质单位。建设单位来必须要选择适合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监管,在监理工程项目中必须要配备符合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且建设单位要明确与监理单位的责任以及其所应履行的义务,正式签订监理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建设单位在工程前期,还要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对各个工程程序进行验收,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部分,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工程设计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工程在设计前要做好勘察工作,并且设计单位在开展勘察勘察工作时,要具备其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避免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承接工程设计任务。因此,设计单位必须要按照工程设计规范和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准确。
三是作为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质量责任。施工单位也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对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单位,其不可以承揽不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任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质量责任要建立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上,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作为工程单位的管理负责人一定要确定不同的责任人,对于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四是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也要承担质量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同样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在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对于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是不允许承担监理业务。在资质内的工程监理单位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其不得转让业务。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一定要按照监理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监理手段,同时依据监理标准来签订监理合同。
3 公路工程质量控制
一是在工程项目中,质量管理的控制重点就是对人的管理与控制。工程施工过程是以人为本,作为施工作业人员,其要具备施工要求的能力与技能,且自身素质也要满足质量需求。对施工人员的控制主要是对参与到工程施工中的人员控制,对于这些人的控制要以提升其自身能力与素质为主,而参与到施工过程的施工人员必须要从具备合格资质的施工单位挑选出来。在项目招标阶段,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是其中一个要求,而从中选择最优的单位来负责工程施工建设才是关键。对于参与到工程施工建设中的人员,其在各个施工阶段都要各尽其责,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参与到工程施工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是在工程项目中,要对工程材料进行控制。在一些工程事故中,很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使用伪劣的建筑材料。因此,对于工程材料的控制,主要是对采购过程的控制,在采购订货前,要对供货商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厂家的信誉,采购时应该货比三家,并要对样品进行合格验证,检查合格后,才可采购。
三是在工程施工现场,要对机械进行控制。施工机械要考虑到机械的配置、机械工作效率、机械安全性等,针对施工对象特点及质量要求而配备适合的机械,选择适合施工现场的设备类型。
四是在工程项目中,对工程施工的工艺进行控制。对工艺的控制,施工单位必须熟练工艺程序,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和施工要求, 来选择适合的施工工艺。对于新的工艺,一定要通过验证才可推广,通过试验的新工艺方可运用到施工现场。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加快,公路建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而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对质量更为注重,公路工程质量必须要承担责任,并且工程质量也需要系统化、规范化的约束。在公路工程中,其对质量管理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技术,工程质量管理是公路施工的重要保障,因此,公路工程建设必须要实行质量负责制,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有质量保证。同时,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管,落实工程的责任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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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池跃顺.针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相关问题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9):325.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广告;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
第二十条、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定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定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关健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质量管理;监理
0前言: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三控制、一管理”,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对于工程监理的三要素(即三控制 ),从辨证的角度讲是相互对立,直接影响到公路工程的正常进行。三者之间质量是核心,进度要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费用又为质量和进度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之中,是公路工程建设的基础。经过广大监理工程师的辛勤劳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做好质量宣传工作,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做好质量管理与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搞好制质量管理与监理的―种重要手段。
1.1 认真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落实岗位职责进人工地现场后,需认真组织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制定全体施工人员的质量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与监理工作计划,确保质量管理与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各个单项工程开工前,要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工程施工应知应会教育,并严格考核,做到工程施工严格按设计与“技术规范”操作。通过教育与考核,实行全体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挂牌作业。要组织人员对原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检测方法和可能遇到的质量问题及预防措施进行充分的施工前准备,并认真进行检查,确定完善后,再进行施工。
2 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这一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比较短,旧体制的影响还存在,目前的监理市场还不太规范,一些不利因素阻碍了工程监理制推行的步伐,工程监理还没有完全形成一种规范的社会化运作方式,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 . 1 业主选择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在监理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暗箱”操作,没有形成一个开放的、规范的、公平竞争的监理市场,真正有实力的监理公司可能中不了标,而有关系业绩平平的监理公司却可能中标,这也影响了监理的形象和监理市场的正常发展。一些工程项目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监理单位的选择并没有进人市场。一些业主不愿意聘用社会监理队伍,经常自己抽调人员组成部分监理组,实行内部监理,人员不够时再外聘。这样依赖主管部门的“输血”保护,缺少自我“造血”机能,其后果是逐渐淡化了自身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对其他监理单位构成了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监理事业的长期发展:
2 . 2 监理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
许多人认为监理公司投人少,效益有保证,利益的驱动,把关的不严,纷纷成立的监理公司良芳不齐,有的监理单位缺乏质量检测设备和材料试验设备,没有配备相关合格人员,很多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及材料试验结果仅靠承包商提供,可靠程度低,给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
2 . 3 监理人员存在的问题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要么是聘用退休人员,年龄偏大,要么是新毕业的大学生,无施工管理经验,真正懂技术,懂管理,年富力强,又具有服务意识的人员很少。未经监理培训无证上岗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水平。个别监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甚至道德败坏,向承包商索要钱物,严重影响了监理的形象。
2 . 4 监理费用偏低
有的工程监理费不到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影响了监理单位发展的后劲。有时只能聘用低工资而水平差的人员。监理费用低导致监理单位无法更新维修必要的仪器设备,费用的大部分用来发工资,长期下去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2 . 5 监理工作的不全面性
监理过程中只注重工程质量的监理,而没有把质量、进度、投资三者统一起来考虑。特别是社会监理单位,这一点表现尤为突出,只把工程质量与自身的责任联系起来,而忽视了进度投资的监理,认为进度投资事不关己,是业主的事,这样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难以及时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对策
3 . 1 严格审查资质
监理公司成立时,主管部门应对其所具有的人员素质,专业配套能力,设备状况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者,决不批准。对已开业的监理单位,按规定期限对其资质进行复查,不合格者,要取消其资质。这样,可以保证监理行业的总体素质,调控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
3 . 2 在规范监理招投标工作中形成真正的竞争对于业主,选择一个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监理单位,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选择施工单位基本上采用招标形式,同样,选择监理单位这一方式也是行之有效的,应逐渐推广,这样做对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避免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逐渐形成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好局面。
3. 3 加强法规制度建立,明确监理职责
监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交通部目前制定了一些行业标准和规范,如(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等,但还不全面,还应制定监理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理单位注册登记制度等文件,明确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权益和责任。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做了规定,但未具体化,应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而不是单纯的质量监理,还应明确奖惩措施,对于违纪违规人员应规定终生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3 . 4 适当提高监理费用
我们应认识到,监理工程师运用他们的智慧,经验,知识,提供的是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将使业主获得的实际经济利益,远远高
于其支付的监理费用。目前监理费用偏低,应适当提高。
3 . 5 队伍建设正规化
交通部每年应组织一次全国统考,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监理工程师队伍,而不是采取现行的申报审批办法。
4 改革措施
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把公路工程监理全面推向市场, 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成为市场经济中经济契约关系,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监督市场。
4. 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 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 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
4. 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 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 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
4. 3 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要独立化
一个人不可能把自己举起来, 对一个单位来说也是这样,监理机构与建设部门的关系,既不能是附属型的,也不能是连体型的,而必须是分体型的,二者在人事上、经济上应该是互不牵涉的各自独立的关系,在工作上应该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相互制约又相互协作的关系。基于,必须痛下决心,坚决把受制于公路建设部门的公路工程监理机构独立出去这是最根本的一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措,实际工作中的监理都将是苍白乏力的。
关键词:监理工作,高速公路,施工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highwa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supervision unit, to their own professional technical, management technology, according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ntract responsibilities and authority, and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st, schedule, implemen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overall goal to achieve the optimal. But, with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areer fast development, the current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dustry still has a lot of problems, based on this analysis, and mak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work, highway,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理等全面实行以来,改掉过去由政府部门的单向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亦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工作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公路工程质量水平仍有很大差距。
1.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现状
1.1工程监理仅限
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 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
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 ,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作为监理单位,所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特别是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权利十分小,甚至没有,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
1.2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
监理单位普遍缺乏经济、法律、合同、信息管理人才和复合型及具有全方位控制能力的人才,监理人员大多是先从事其他工作(如设计、施工、管理等),后从事监理工作,因此出现:做设计专业出身的人,对图纸比较专业,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要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纸吃不透;搞管理出身的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欠缺等现象。
目前,很多监理人员来自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缺乏设计、施工和监理经验、缺乏事先控制的能力。更有甚者,对公路建设程序、施工技术等不了解,实际施工监理能力差,致使监管水平大大降低。因此,切实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是公路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
1.3工程监理制度
监理、人员的职责宽泛模糊且报酬偏低。很多监理单位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监理从业人员十分匮乏,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充当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 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2.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理工作
2.1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工程开工以后, 监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施工质量控制方面, 质量是工程的核心问题, 贯穿在工程进度的过程中。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措施主要是以试验、检测的数据为依据, 科学的、准确的控制工程质量。而工程项目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2公路工程质量监理
进入工地现场后,需认真组织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制定全体施工人员的质量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个单项工程开工前.要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工程施工应知应会教育,并严格考核,做到工程施工严格按设计与技术规范操作。通过教育与考核,实行全体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挂牌作业。
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的特点和基本方法是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工程质量监理不是单一的技术管理,而是集技术、经济与法律于一身的综合性管理。
3.工程项目施工中监理工作对策
3.1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 监理的权利被业主委托,且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 监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工作 其行为受合同保护,就不再受业主的干扰和影响。
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三控” (质量 投资 进度控制) 二管 (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
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依据合同必须请示业主,请示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业主签字留存,其目的是使业主重视,更重要的是作为此后备查。
3.2加强监理岗前培训
当前,应重点加强监理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工作,按不同监理岗位分层次组织培训。一般监理人员上岗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培训考核,着重于业务技能的要求,确保能够适应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驻地高监、监理组长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定期培训,侧重于思想素质、知识结构、法律法规的培训。
监理企业也应定期对本企监理进行综合培训,以提高监理以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能力。
3.3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管力度,
确保工程监理的公正、客观、客观、科学性,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对监理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动态管理,采取措施防止监理人员无序流动。监监理机构应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应的考核奖罚制度,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行为。对利用监理职权“吃、拿、卡、要”,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要坚决予以清要坚决予以清退,并计入信用档案。
3.4 强化监理程序管理
按照质量监理细则的要求,根据各单位分项工程的技术特点、施工工艺及质量标准的要求,找出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详细指定各种安全施工、检查、实验、测量和成果资料汇总报表以及各项目工程的中间交验单。全面跟踪每一个环节,做到有差漏不签认,有错误要坚决返工,彻底消除质量隐患。
比如对于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混凝土整体性检验不满意,或在施工中遇到的任何异常情况,说明的质量可能低于要求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对部分全长钻取芯样,以检验桩的混凝土灌注质量。对其他技术标准高、工艺较复杂的项目,其检验标准另有设计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签认。
4.结语
我国真正开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时间较短,公路工程监理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这就要求监理公司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监理市场发展的需要。
同时,对工作的要求还要加强基础工作、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把关等关键环节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处高标准的高速公路工程,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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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曼容. 浅析公路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J]. 硅谷, 2011,(02) .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_________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_________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业主(盖章):_________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2017公路工程合同(2) | 返回目录A.参阅通用条件
1.l.l项目
例:项目名称、立项证明、项目情况
1.1.1工程
例: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工程概况。
2.5业主财产
例: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办法。由监理单位负责上述移交工作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
2.6保密
例: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关于本项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期限。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
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X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例: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
赔偿金=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赔偿的限额
例: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____%(建议比例5%~IO%),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全。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
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5.2履约担保
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方式。
例:担保书格式或保证金形式、担保时间、担保金额(占监理合同金额的比例,建议比例5%~10%)
4.6.2业主要求的保险
例: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期限、业主的条件。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例;进场期限、完成监理服务时间、缺陷责任期、退场期限等。
5.4.4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
例;业主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予以或不予弥补(扣除)及其计算方法。
6.2.1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监理合同附件C中二、4规定的业主支付日起算;
当地资币_____日
外币______
对过期应付款项的补偿利率:
每日_____‰
6.3货币
例: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种类、比例、汇率等。
7.2语言和法律
例: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
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奖励
例:业主在提前工期、优质工程、节约投资和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的奖励办法: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提前工期奖励办法
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节约投资奖励办法
7.5.2版权
例:未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出版的资料内容。
8争端的解决
最终解决争端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问法院起诉。
例:双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规则,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力。
仲裁规则
B.修正、补充或删除通用条件的条款
双方可根据各自不同的项目特点和环境,针对通用条件中不适用的条款,在此对其予以修正、补充或删除,并在执行过程中以专用条件为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2017公路工程合同(3) | 返回目录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日即历法日。
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1.2.l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l为了文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职责
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监理人员
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3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S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保险
4.6.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l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3.5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转让和分包
5.6.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其它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版权
7.5.1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关键词公路监理 问题 对策
公路监理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为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监理单位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然而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做一些简单介绍。
1公路监理存在的问题
(1)监理工作起步较晚,业主对监理工作认识不足。高速公路监理工作起步较早,对国民经济意义重大,因此国家各级部门都很重视。业主及施工单位管理层次高,管理规范,工作经验也很丰富。相反,地方公路监理工作起步较晚且多是中小型建设项目,一些业主对监理工作认识欠缺,片面的理解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联系。有的业主仍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将监理单位视为自己的下属单位亲自指挥,有的业主视自己为领导领导监理单位。有的业主把监理既当招牌又当挡箭牌,监理人员得不到应有的职权,一旦工程出现问题,业主往
往将责任全部推向监理人员。
(2)业主较多的不规范行为。
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在地方公路工程中非常普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出现诸多麻烦,监理协调工作的难度也不断加大,不利于监理公正、公平、科学的开展工作。地方公路中业主不当建设行为有以下几方面表现:①不规范的介人材料采购权。②拖延工程计量款的拨付。
(3)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4)工程规模小,监理收费不高,项目实施条件不到位。
相对于高速公路,地方公路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小。但由于这些工程多属国家重点工程,资金来源多为国家专项资金,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JTGGIO一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按照建安费配备,地方公路的投资小,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少,结构简单,然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及协调关系等各方面监理工作内容却不比高速公路少,这无形中增大了地方公路监理工作的强度和难度。
(5)施工单位技术力量差,管理水平低。
高速公路的施工单位都经过严格审查,且经验丰富、信誉良好。而地方公路施工单位资质水平良莠不齐,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大多数地方公路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单薄,工程技术人员无法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现场操作工人中人员未能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熟练工少,技术操作不规范,违章现象时有发生。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不够,不能有效进行管理。监理人员也因为施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的不到位而疲于应付。另外,地方公路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淡薄,履约意识差。很多施工单位中标后频繁更换投标承诺的设备、人员,有的分包超出规定允许的范围,甚至违规操作、违法转包。施工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增加了监理单位的工作难度。不少工程项目在监理工作开展之初,监理单位常不得不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向施工单位解释监理工作的宗旨、原则、方法和程序。甚至很多时候监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去充当施工单位技术员的角色,去抓一些最基本的施工常识,以至监督和管理难以规范化。这些在高速公路中是极少见的。
(6)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权限比较小,事事
需要上报、请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2 解决公路监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首先,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从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工程监理费仅是工程投资微小的一部分,它对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监理的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却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它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好坏。所以,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此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强化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达到业主满意,这是根本。其次,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
(2)推选监理企业体制改革,完善内部管理
要提高监理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改革监理企业产权制度和调整行业组织结构,建立建成现代企业制度;其次要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形成吸引、留住、用好、培养人才的良好机制;三是要转变观念,培育进步的企业文化,树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价值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四是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管理方式及管理手段开展监理工作,提升并完善服务功能,适应市场需要;五是要运用掰技术、新知识、新装备和先进的检验手段、检测方法,提高监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监理法规不健全,行政干预,施工等单位对监理认识的肤浅,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等原因,在监理工作中总会出现监理与业主,监理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尤以监理与业主的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更大。如解决不好,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委托合同一旦签订,其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解除和撤销。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应具有其独立性,业主或施工单位均无权干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合同关系很难实现。
(4)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由于业主认识上存在错误,致使监理的阶段范围单一,监理水平得不到有效的发挥,监理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对重、大型工程项目,在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
成监理人员来不及熟悉设计文件、地质勘探报告以及业主的意图,给监理工作带来不利。造成业主对监理认识上的不足和实施中的困惑,与政府的相关政策出台不及时不无干系。合理的监理企业结构应当是:既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又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含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还有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关键词: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 主要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众所周知,有效的公路工程监理能够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并保障工程进度。随着我国公路建设体系的不断改善,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公路建设监理管理体制。然而,公路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故公路建设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主要问题
1.1 施工质量控制与施工进度的矛盾问题
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要做到既控制好施工的质量,又能保障施工的进度,这是工程监理的重要任务。然而,在实际的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整体的素质低,他们往往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程序和施工相关技术不熟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低,这就造成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阻碍公路工程的进度,制约了公路工程建设水平。
1.2 监理工作局限性问题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经常干扰监理工作,限制了监理的权利。一些监理公司为了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即使业主的做法违反了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但他们仍保持沉默,不愿得罪业主。这样就会造成监理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有心无力。然而一旦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又会将责任一推了之,导致在实际的施工监理中,这种交叉或是从属的关系,直接影响了监理管理的质量,往往使得监理方只有责任,得不到相应的权利,限制了监理的工作。
1.3 监理队伍工作理念问题
我国的公路建设行业的发展仍不规范,工程的监理行业中存在着恶性竞争的情况。而且,目前,我国的监理公司良莠不齐,有挂靠的,有出租资质的,这样的监理市场直接导致工程监理的信誉下降。同时,市场上很多的监理公司的监理管理体制不健全,对人员的培训较少,激励考核体制不完善,且人员流动性大,这些问题都极大地制约了监理公司的持续发展。
此外,我国目前的监理工作者很多都不是专业的,绝大数是从其他行业转换而来的。监理工作者良莠不齐,学历差距大,整体素质低。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监理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人才的招揽和培训上投入较少。监理工作的待遇普遍较低,不能够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从而制约了监理企业向高智能、知识密集型的方向发展。
2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改进对策
2.1 实行全过程监理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理。从公路的施工设计,到实际施工再到工程完成交接以及公路的养护等,监理工作人员要全过程监理公路建设。进行全方位的之间监理,第一,需要监控施工人员的结构素质,保证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公路建设技术要求相匹配。第二,审查施工设计和质量计划。第三,监控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包括设备的型号、适量以及质量等。机械设备安装以后,需要安监部门的检查,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之后才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第四,监控施工现场的材料。在施工现场,所有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安全生产证等,安检人员需要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机械设备进行现场认定,审核材料设备的出厂证明、合格证明以及试验报告等;监理还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根据主要的公路工程分项施工之前的施工工艺、质量保证、劳动力的配置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施工基本情况填写报告表,经过监理审核通过之后才能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的要及时的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之后的项目进行复查和记录;对于工程中的隐蔽项目,需要在隐蔽之间向监理报告,监理按照每一道工序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合格之后签发工程认可书。
在工程竣工之后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单位上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公路工程的质量进行初步的检查,检查合格之后,,监理总工程师签订竣工报告验单,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同时,监理还需要协助建设单位验收并签署公路工程竣工意见。
2.2 完善监理单位经营模式
为了完善监理市场,提高监理市场的整体水平,打击监理市场的鱼目混珠的现象,监理公司要不断完善监理经营模式,推行谁监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的连带责任。在监理招标的过程中,为了防治违标和串标的现象,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理招标的控制力度。
完善监理单位的经营模式是提高工程监理管理的基础内容。首先,监理公司需要完善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其次,监理公司需要招纳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提高准入资格,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监理执业证书。加强监理职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同时监理公司还需要完善连带责任制,连带责任不仅是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还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监理质量,加强建设方对监理公司的信任度。
2.3 强化监理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监理市场的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监理公司需要加强对监理工作人员的监理培训和再教育。培训过程,要根据监理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不同,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分层次培训。在建立人员正式上岗工作之前,需要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和素质的考核培训,从而保证上岗后能够胜任。监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总监理工程师和高级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他们的知识结构、职业素质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监理公司需要定期的对全部的监理工作者进行考核,并进行综合素质培训,整体提高监理公司监理队伍的监理水平和职业素质。
加强对监理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监理主管除了在加强培训和再教育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对监理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的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模式,从而留住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避免监理人才流失。对监理工作者的日常工作的管理,要确保做到公正。客观,避免在建立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和敷衍的情况发生。同时监理公司还需有监理各个岗位责任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坚决清退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人员。
3 总结
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公路工程的质量标准越来越高,加强对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就尤为重要。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实行公路工程监理,不仅对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有重要意义,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因而,要规划工程监理市场,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的方式,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公路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建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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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监理仅限制于施工阶段
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
二、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入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只有解聘。监理人员的职责宽泛模糊且报酬偏低。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人员十分匮乏。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由于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充当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三、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FIDIC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我们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特别是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权利十分小,甚至没有,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造成业主管理人员庞大,管理费用严重超概算。当然,在当前公路大发展,而一些施工队伍素质较低的情况之下强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是,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只强调或完全偏重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的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基层监理人员权利小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权限比较小,事事需要上报、请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针对上述问题,通过从事监理工作十多年的经验总结,作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理工作的建设和引导,从而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首先,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系。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从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工程监理费仅是工程投资微小的一部分,它对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监理的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却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它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好坏。所以,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此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强化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达到业主满意,这是根本。
其次,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工程监理合同一经签订,监理费再往上调时很困难,然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往往是暂估,最终工程结算,都突破暂估数,最少在20%以上。而且工程监理的内容也比委托时增加,但监理费却调不上去,工程监理单位付出了有偿技术服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有偿回报。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合同签订的暂估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六、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监理法规不健全,行政干预,施工等单位对监理认识的肤浅,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等原因,在监理工作中总会出现监理与业主,监理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尤以监理与业主的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更大。如解决不好,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委托合同一旦签订,其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解除和撤销。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应具有其独立性,业主或施工单位均无权干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合同关系很难实现,监理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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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监理的权利被业主委托,且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监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工作。‘其行为受合同保护,就不再受业主的干扰和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习惯于把监理工程师只看成是自己聘用的专家或顾问,而自己往往以上级领导的身份出现,对监理工作或施工单位的工作习惯于发号施令,进行行政干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冷静地分析对待。如业主行为得当,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可以执行,监理可按业主的意见执行;如业主干预是错误的,甚至干预工作或影响计划的顺利实现,作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出其错误,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按原计划执行的指令。
2.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在监理工作中业主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因而与监理工程师发生矛盾。无论何种原因,施工方从业主处拨付工程合同款不经过监理工程师都是违反原则的。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因为工程款的拨付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应分别对待。若施工单位谎报监理已同意,则用文字向业主澄清,要求业主收回拨付资金,并通报批评施工单位。第二种情况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报报表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补办手续。第三种情况只要业主不要求监理工程师补办手续,不进入工程款,监理工程师视为施工单位向业主借款不予理会,如要监理办手续,监理应拒绝。
3.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业主对监理或施工单位作过口头指示,但事后否认,而与监理发生矛盾。这类事情发生在业主与监理或施工单位一起视察工地时,根据工地情况发出指令指挥监理或施工单位执行,而事后又害怕其他领导不同意或执行后又认为投资太大,害怕承担责任。对于此类事,一般采取作好当天的监理日记,如有施工单位的同志参加,应共同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备案。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依据合同必须请示业主。请示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业主签字留存。其目的是使业主重视,更重要的是作为此后备查。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解决监理与业主间的矛盾是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不容忽视。
七、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我国是在1988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当初的定位,工程监理可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然而监理制实施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实施阶段的施工阶段,定位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在这两个阶段中,监理的重点应放在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中的设计阶段。因为只有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正确即对项目建设做出科学的决断,才会优选出最佳投资建设方案,才能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若项目决策失误,对不该建设的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建设地点选择错误、或投资方案确定不合理等,不仅会直接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和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浪费,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在项目决策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严格审核上。工程设计是具体实现技术与经济对立统一的过程。拟建项目一经决策确定后,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和控制造价的关键。比如,郑州一位土木工程学博士在任该市建委副主任期间,对某国际大师的设计方案提出疑问,修改后为国家节省建设投资一个多亿人民币。因此,在设计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控制设计概算不超项目估算,如何使设计方案更具先进性和合理性,确定最佳设计方案以及对整个设计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达到控制设计图纸质量的目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业主却把监理的重点放在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物形成阶段)。
由于业主认识上存在错误,致使监理的阶段范围单一,监理水平得不到有效的发挥,监理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对重、大型工程项目,在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来不及熟悉设计文件、地质勘探报告以及业主的意图,给监理工作带来不利。造成业主对监理认识上的不足和实施中的困惑,与政府的相关政策出台不及时不无干系。如建设部2001年才出台施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仅就施工阶段如何做好监理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对决策阶段和设阶段却只字未提。给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实际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监理无“规”可依,工作开展较困难。
即使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至关重要的施工招标阶段,大多数业主均没有请监理单位参与的意识,在注重最低价中标能带来一点实惠的思想支配下,会因对承包商选择的失误,给工程建设带来诸如质量低劣、工期拖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而给业主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作为我国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建设监理企业,其实质是按照基建程序,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协助业主做好工程项目管理。从管理理论和方法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等同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故《建设监理》杂志将原英文名constructionsupervision改为projectmanagement.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工程监理企业所能提供的服务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合理的监理企业结构应当是:既有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又有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含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还有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八、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