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09:38: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法研究方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经济法考研科目有4门:英语、政治、法学基础(宪法、刑法、民法、国际经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等)、经济法学,这4门是分2天时间内考完的。
2、经济法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税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适度干预。
通常情况下,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进行适度干预的原因有两个,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经济法主要的作用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干预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正因如此,适当的干预的原则便顺理成章。第二,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手段只能是有限范围的,只能在尊重私权的条件下。也正是在这样的正确认知前提下才建立了它的理论大框和规则体制。所以,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走向和它的本质要求。
2.效率优先、统筹公平。
在整个法律的价值体系链当中,效率和公平尤其受关注,是所有社会的法制都需要维系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来讲,它表现为法对秩序、社会墓本制度和基本关系合理调整与维护,以及进而带来的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发展。法的效益不只是简单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从宏观上来讲是在平衡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冲突,这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种协调发展不能被认为是个人要求和欲望的满足,也更不能看做为是国家当局所做的政策决定。
3.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现代人类发展中重要的价值观念,同时也被各个学界甚至政府部门所肯定和接受。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并且已经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指的是包含稳定、公平、以及可持续性,讲求个体、整体、当代、以及未来的经济效益、当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价值”其实是一个很普遍的概念,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了价值,通常情况下,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事物的价值体现在它对人类和社会的教用关系中,法律价值其实也是一种具体价值,同样存在于社会价值系统中。 社会的需要才产生了法律,法律价值自然而然便是法的精髓。寓于现代法律之中。那么,经济法为何会存在?经济法的法价值在于展现经济法的存在意义和存在目的意义。“相对于调整对象,法律价值毫无疑问是更本质更深层的东西。从哲学的更深层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只有把握经济法特有的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比如说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才能从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的和谐统一奠定基础。
三、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的关系
经济法是在社会条件下国家根据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加以协调参与和干预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是一种社会法。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主要目的,要想使市场在经济活动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就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但事实都会有自身的弱点以及消极面,市场也是如此,所以必须要加强改善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逐步将市场朝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引导。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体系是与基本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还具有他本身的特殊性质。唯有明确这些特殊性,才能够准确的把握其中具体的科学内涵。分配制度、所有制结构、和宏观调控这三个方面即是其特殊性质的主要表现。尽管当前经济法还没有其确切的统一定义,但是大多数学者有着自己的认识,多数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协调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社会主义市场下经济法的核心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经济法的探究也不断走向深入, 尤其是关于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的研究。人们对经济法的核心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的观点有宏观调控法说和竞争法说等。
1.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 克服“市场失灵”,完成宏观经济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使得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市场总体进行控制跟调节。当代市场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产生的市场经济,经济法的本质其实就是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跟调节。有的学者也直接把经济法划分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这种观点看起来也貌似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却只看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没有看到其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
2.竞争法说。
竞争法说认为市场经济本质其实是竞争,只有有竞争,市场才会更有活力。如果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便会造成经济市场活力和生机被压制;竞争法能够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并且能够规范竞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合理且公平的法律秩序体系。以确认以及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主要任务,建立以及维护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应以竞争法为核心。此观点也科学评释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任务跟本质,达成了宏观与微观经济的有效结合。
结语
社会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约束,而经济法这样的法律便是体现社会价值的方式。且能够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回馈,有利于实现法律本身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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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牛壮(1990-),男,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诞生了许多年,出现了许多不一样的理论流派。设立经济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社会服务的,经济法能够使用各种经济方式和法律方式对社会的财物分配进行规范,促进社会和谐。那么,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具体的操作方法又是什么呢?
一、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是社会的发展逐渐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市场强烈的排他性和利益至上的原则,垄断性企业一旦出现就会操纵市场,破坏市场平衡,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出面使用强制措施来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整个社会的发展。经济法来源于古代的财税法,又不同与财税法,从根源上来说,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产物。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
当代社会是由许多不同的社会阶层构成的,不同阶层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也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要让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调节,让他们能够在共同的社会中发展,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人类的整体利益想要得到保障,就需要一个稳定运行且保持着发展势头的社会。维持稳定就意味着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和平相处,经济法的存在是和平相处的前提[1]。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路
(一)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决定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良性发展的,充满垄断的市场会失去发展的活力。而长远来看,市场经济迟早会产生垄断,导致市场竞争体制失灵。许多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失灵必然会压抑创新,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市场失灵直接导致了公共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商品价格不能反映供需关系、经济结构无法优化等等现象,长远来看必将导致社会倒退[2]。
(二)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要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一切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国家进行干预。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可以进行市场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垄断企业的形成,并且在市场缺乏活力的时候投入力量进行支持。在社会经济运行出现困难的时候,只有国家有能力拯救市场,无论是从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力量来说。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方法都能够有效的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3]。
(三)经济法为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
在市场失灵,社会经济运行出现问题的时候,尽管国家是最合适的干预人选,但是国家的一切行动都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经济法就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依照经济法获得干预经济的权利。经济法不但可以防止政府缺位的情况,还可以防止政府越位的情况。有了经济法的保障,政府既可以在市场经济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的伸出援手,又可以防止政府过度的干预经济。
(四)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凸显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许多法律部门与经济法一样,都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任务。但是任何的任务都有主次之分,当两种任务发生冲突时,经济法永远优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从法益结构上来说,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4]。
四、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策略
(一)强化经济法立法以及运行宗旨
要让经济法更好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需要对经济法的立法工作更加重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显得非常重要,但是法律很难随时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需要随时立法、随时修订,保证经济法的有效性。同时也要强调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确保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强势地位。
(二)将经济法中最为基本的准则加以宣示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法律规范,有裁判规则和政策基准的分别。政策基准是政府把维护社会利益进行法律化的一种方式。通过将经济法中最为基本的准则进行宣示,强调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联。
(三)强化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
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的调节主要用宏观调控的方法。根据不同的经济运行走势,使用不同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社会的资本进行合理的引导,及时根据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吸纳外来投资,鼓励市场扩张。合理的宏观调控能够起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效果。
一、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现状
(一)经济法概念。当前大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范畴的规范调整,而在实际研究中却将弥补市场失灵或社会利益作为重点,而正是由于学者对市场失灵理论及公众利益方面理解的千差万别,不仅容易使研究方向偏离经济法的本质,而且将导致整个经济法研究体系的缺陷。经济法的定义研究活动中首要条件就是判断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使调整对象和领域达到社会需要与满足的辩证统一,结合经济体制并立足于经济体,使国家力量成为必要时的改善手段实现市场交换中平衡社会满足与需要。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学者都基于主观角度推测经济法的实质,进而推演经济法调整目标和手段。然而其作为一种起源于实践的法律,实际操作才能够准确对经济法进行定位,这种研究过程将致使经济法原则被限定于某一法律范围内,脱离实际的原则将单纯强调法定原则,仅从国家层面考虑经济机制将延缓市场组织经济的理论发展。因而需要在实践中满足经济法价值,从而将经济法由应然层面发展为实然层面,发挥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作用。综上,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弹性目标;二是全体经济利益;三是监管主体;四是规范原则。
(三)经济法地位。经济法的独立性论述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法来说,其独立性是其实际定位及其调整对象确定的首要条件。作为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当中主要矛盾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具有独立性,而且对市场经济的独立调整确立了市场组织经济的地位,主要从属于市场经济的建设,推动公共利益的良好运行,其主要手段即是使用引导方式来调整经济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实现市场经济机制的顺利运行,因此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目标的实现。
(四)河北省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现状。河北省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不清晰;二是产权交易市场定位不清;三是交易范围受法律限定;四是相关服务机构、协调机制、配套服务不健全;五是产权融资能力差且较难;六是交易活跃度不够;七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二、经济法谦抑性理论体系
(一)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直接关系到其独立性的确定,但是由于经济法的实际调整对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中的社会关系,可是社会关系的相关概念较为宽泛,因此,经济法研究的出发点应该是基本史实,进而系统划分法律部门和其调整对象,确定调整对象后即可以针对性进行经济法理论构建。以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为例,其交易主要依靠交易平台进行,而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部分交易所并未明确规定交易内容,调整对象不明确致使相关法规定位不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构建经济法主体。基于谦抑性原则,经济法主体应认同市场的决定作用,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样才能在市场失灵时,从市场机制自主发挥角度出发进行国家干预的改善作用,防止“泛干预理论”的倾向。基于经济法的发展和本质,确定市场机制下市场的首要作用,防止妄谈国家干预手段所导致经济法谦抑性品质的消解。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登记集体土地、土地经营权和流转权都需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主体,建立健全较为规范的土地交易制度。
(三)厘定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某个法律、某个规范的整体统率,有着提纲掣领的作用,因而笔者认为谦抑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切实回应市场决定作用与国家干预的关系问题。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优先原则的首要体现,而市场失灵时国家干预的改善作用是谦抑性经济法的必要原则,必须厘清市场决定性原则才可以保障谦抑性经济法不背离所必备的谦抑性品格。而市场失灵条件下的国家干预与市场优先存在着耦合性,需要找准干预的方式和对象与市场失灵的适应性,因此,有必要划分国家干预手段的强度从而保证其在适当的程度内。正如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不仅需要国家相应的法律及政策支持来确立交易基础,更需要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自行探索自身的基本原则。
(四)限缩经济法体系。当前经济法体系主要被划分为两个重要部门,即一是市场规制法;二是宏观调控法,但是其是否还包括其他部门众说纷纭。谦抑性经济法体系的构建需要基于市场决定作用区分应然和实然意义上的国家干预,促进经济法体系缩限,防止过于庞大的体系所造成的层次不清和逻辑混乱,正确处理经济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实现缩限化和科学化的交易体系,可以使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法律在缩限范围内条理清晰,结构明确。
三、结语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经济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理念和发展经济的指导之下,实现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和谐统一和可持续发展是必然选择。推进我国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所以我们要认识到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并且要积极的探究法律制度规律,不断完善环境经济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进行国家建设,实心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目标。
一、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目标。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推进的当下,环境法律制度用规范和强制的手段体现出法律对生态环境的价值、人类利益获得的承认,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只是依靠经济杠杆来调节,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尤其需要贯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环境经济制度进行经济建设的保障。可持续发展经济改变了原有的经济发展观念和生产方式,在新的生产方式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之前,需要有强有力的方法对这一经济进行保护。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概念刚刚提出,在初步发展的情况下,用环境经济制度的建设和健全,引导新型经济发展走向完善。环境经济制度可以有效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方式,使之更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经济的需要建设,从而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和谐统一。
(二)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制度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是一种科学性和系统性很强的经济建设模式,因此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的推进不能只是依靠几部或者不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样难以达到良好的建设效果。就我国目前的环境经济制度的发展而言,我国的环境经济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样的情况下,建立我国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制度体系是保障经济发展的是必经之路,这样我国的经济建设才会走上有法可依,有据可靠的良性发展轨道。因此满足可持续发展经济的目标和要求,就需要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进行体制制度的建设,规范和完善法律系统设计,解决不同法律条款的矛盾和冲突。同时环境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经济法律和环境法律之间了架起了桥梁,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深层联系的加深,进而支撑起我国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改变了立法现状,实现了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降低了投入,不断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
(三)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全面推进和全球环境保护理念的深入贯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限制进口的条件和发展空间逐渐减小,各国都转而在绿色贸易壁垒上做着努力,这一全新的贸易壁垒对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严格。国际法律也对这一贸易标准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因此,要推进我国产品的出口,使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打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束缚,就需要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建设,将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有效结合,不断完善环境经济制度。这样的做法可以不断强化和提高我国的绿色产品水平,确保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同时在法律保障之下,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水平将会有质的飞跃,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约束,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实力将不会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二、完善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环境经济制度的税收问题。不断健全环境经济制度,更好地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服务,在税收上要加征环境污染税费。通过立法加强,实现环境税的分期和分批实施。除了对现有的环境税费进行征收外,还要对严重危害社会环境的产品进行强制税费征收。除此之外,我国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还应该积极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经验,完善环境税费的征收依据。要改变原有的按照污染浓度确定税费的方法,实行按照污染排放量征收税费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方法可以减少和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其次,要加强运用间接课税。环境税收由于本身的特点,它在征收时要将不同的生产部门和课税对象区别征收。税率的确定也要根据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收回的税款要真正应用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上。
(二)加强财政刺激。推进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建设需要中央加强对地方经济和环保机关的宏观调控,并且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基金和与之相关的环保基金管理制度,用强有力的法律对环保基金的来源、使用等进行制度的确立和保证。与此同时,要注重发挥环保基金应有的作用,应用在环境标准制定和排放污染权力买卖,真正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稳定,也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透明。社会在发展,社会环境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要不断的将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真正发挥财政的刺激作用,可以不断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水平。
(三)扶植新型活动主体。完善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应该大力扶植环境经济制度的活动主体,实施这一对策,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贯彻和实行。一是,建立控制污染的中介机构,让这一机构代替政府的组织者和中介者的地位,履行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职能。二是,建立非盈利性的环境保护权益机构,并且让其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减少因为环境管理的政府和市场失灵造成的社会成员环境权益的损害,提高环保权利的保护率。三是,政府要鼓励和发展污染治理企业,将集约化的污染治理进行合理的分工,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提高可持续发展经济的效益。
三、结束语
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已经在实际贯彻中取到了良好的成效。我国的环境经济法律的立法要求不断完善环境经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福社会全体成员,造福人类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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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制性规范 法律关系 软法
一、强制性规范在商法和经济法中的适用概况
强制性规范,顾名思义,就是指必须依照法律强行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在部门法中的适用用会因为部门法的具体要求不同而有所侧重,而要明确把握这种关系的前提就是首先要对其在不同部门法的适用情况做一个了解。
就现在的商事立法而言,虽然商法在属性上是“私法”的典型代表,但强制性规范在商法中的大量适用早已被各国的商事立法所确认,从目前学界的的观点来说,一般认为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即商主体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商行为法中的强制性规范①:在商主体法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市场准入规则方面设立商事登记制度。其次,商主体法定化。法律不但规定了商主体的类型,同时对于不同商主体设立所需条件以及商事登记的具体程序也加以规定。再次,商主体退市制度。如法律规定商主体的消灭的事由、程序,如商合伙的解散、企业法人的破产等。在商行为法中,强制性规范更为广泛。如国家制定的对证券、票据、保险、信托、银行业务、海商等特殊商行为进行管理的强制性规范。另外,有学者依据强制性的来源与性质不同,还把它分为了自治型强制性规范、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②。
而反观经济法,作为国家用来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部门法,经济法从其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具有着非常强大的公权性,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公法属性。究其原因在于,市场具有着很大程度上的自发性,往往会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在资源配置方面会出现低效率运行的非理想状态,换句话说,也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③。而为了应对这种市场失灵,就需要经济法运用强制性规范来对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进行调节,而这其中必然会涉及到发挥着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构,虽然一般理论认为,经济法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但是对此种带有公权力的机构进行限制和调节强制性规范自然当仁不让。也就是说,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发展中,因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部门法,其在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适度的必要的干预自然也是“应有之意”④,而主要的手段自然就是强制性规范的大量适用。
二、强制性规范在商法和经济法中的异同分析
商法和经济法本身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二者在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上面自然也就存在着许多的相似之处,比如都会对市场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都会对主体做出一定的强行性要求,都会对国家公权力有所涉及,但商法和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和调整对象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强制性规范在两者的适用上依然存在着主体、内容和客体等许多方面的不同。
1.适用主体上的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强制性规范在商法中的适用主体即为商主体,也就是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⑤;而与此相应强制性规范在经济法中的适用主体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前者主要是指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后者则是指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⑥。比较可见,强制性规范在商法中的适用主体往往都只是平等地位的市场活动参与者,很少会涉及到国家机关;而在经济法中其适用主体既有地位平等的市场活动参与者,也有发挥市场监管作用的国家机关,两者之间往往还是一种隶属和服从的关系,而且,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主要调整的就是地位平等的市场活动的参与者以保障私人自由,而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更多的是针对经济管理主体而言,以限制公权力的过度扩张。
2.适用客体上的不同
就适用的客体而言,强制性规范在商法中的适用客体就是通常所说的商行为,也就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强制性规范对商行为进行法律控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直接控制,即强制性规范直接规定商行为的有效性标准,对商行为作出效力性评价,另一种是间接控制,主要表现为对超出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所限定范围的商行为作出无效评价⑦,通过这两种方式强制性规范实现了对商行为的强行法的控制,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自由。
而反观经济法则与此不同,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客体一般认为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和经济信息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物和行为。对物而言主要是通过对物的流通作出限制性规定来实现;对行为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分为管理行为和给付行为⑧,前者是针对国家机关而言,通常是指制定规章、决策、执行、命令、组织协调、监督、处罚等行为,后者则是对市场主体而言,即普通的市场经营行为,鉴于经济法的公法属性强制性规范所主要针对的也就是管理行为,采用的手段就是对管理行为作出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此种程序作出的管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调整内容上的不同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内容具体而言也就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商事权利具体而言包括商号专用权、雇工权和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缔结和签署契约,和应诉的权利,商事义务包括合法经营义务、诚信经营义务和公序良俗义务等⑨。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在调整内容上则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就国家机关而言主要表现为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就市场主体而言则主要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而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和职责和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⑩。强制性规范在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内容上的具体区别表现为:首先,强制性规范在调整商法时兼顾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对权利和义务都有着同等重视以便能够更好地保障商主体的商事自由,而在调整经济法的时候更多的是针对国家机关的经济职责和市场主体的经济义务,对义务有着明显的倾向,这也是由经济法的公法属性和其对市场秩序的必然维护所决定的;其次,强制性规范所调整的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是针对同一个商事主体而言,在享有商事权利的同时商主体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商事义务,也就是说强制性规范是把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统一到了同一个商主体之上的,而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在调整内容上却并不是这样,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对应的是市场主体的经济义务,而经济职责对应的则是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这是一种两个主体之间的交叉关系,这是因为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作用所对应的就是市场主体的服从,而国家机关的公权限制就是不得侵害市场主体合法的经济权利,这也是正常的市场秩序所必需的。
另外,鉴于商法和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不同,强制性规范在二者的比例也不一样。商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比例低于任意性规范,商法规范仍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能够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自由;而经济法的公法属性决定了强制性规范的大量适用,强制性规范是经济法中被最多使用的规范,这样才能实现对公权力的合理限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有序。
三、强制性规范在商法和经济法中的适用反思
商法以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为依托,体现的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商法的本质就在于自治,商法规范也是侧重于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的对等。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商主体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会出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时候这种行为会危及到他人甚至是国家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种盲目保护私人利益而带来的负面效应,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也才使得商法中出现了强制性规范,这也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事交易的安全与便捷,同时兼顾商事交易主体、善意第三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k。但是商法本质上毕竟属于私法,即便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确确实实的存在,但是其不能够对当事人的交易自由造成过多的限制,也必须要对商事惯例给予充分的尊重,而且此种强制性规范在商法中应该被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在具体的内容规定上应该多注重程序控制少关注内容控制,以保障当事人对交易内容的最大限度的决定权,实现商法的理性化发展l。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至上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同时兼顾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而言,其最终的价值取向可以类型化为: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行使,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实现政府干预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m,为了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强制性规范才得以大量存在。但是缘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无法对经济现象与经济行为做出准确的预测因而不可能预设全部经济法律关系,并且法律对整体经济关系调整目标的实现具有阶段性,即现行法律只能实现某一阶段的法律目标,因而法律只能实行有限的强制,并需要通过法律上的倡导以期人们自觉按立法者的意图行事n,因此,经济法中非强制性规范与例外规定大量增加也是现实的真正需要。另外,除了强制性规范的硬性规定,经济法还需要一定的软法来进行协调,这些软法主要包括公共政策,民间规则,专业标准和交易习惯,软法既可以适用于公共管理上,也可以适用于私人治理之上o,作为对强制性规范的补充,软法理所应当得到同等重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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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自由;经济效率;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58-1
一、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分析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经济越自由,经济效率越高,经济自由度低,经济效率低下;反之,经济效率高低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经济自由度的高低,二者具有一致性,偶尔的分离只是非常态。究其原因,应该归结为自由与效率在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价值一致性,即有效率的自由经济生活。自由是一项人权,是人类为求得解放和发展所不断追求的基本权利,没有自由的人和社会是停滞不前的,经济效率体现为经济主体对效率的追求,是主体在自由基础上的又一次飞跃,经济主体必须先有经济自由,再通过自由行动提高经济效率,只有自由而没有效率,人和社会只会停留在原始社会。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是一对矛盾体,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分离的一面。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性质不相同,经济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同时经济自由还关涉到一国经济的独立和发展,是国家的重要内容,不受他国的干涉,这些都表明经济自由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另外,经济自由常常与经济民主联合使用,更加强化了其政治属性。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是在具有了经济自由之后才进一步争取政治自由的,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值得拥有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对抗性表现为二者的经常性、局部性偏离和对立,具体体现为两种情况,一种状况为经济体的经济自由度很高,但却对应经济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典型的例子是自由资本主义后期的经济危机,一直奉行自由放任和完全竞争的自由经济政策,却产生了整体经济的无效率,这是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第一次出现背离。另一种状况是经济自由度低,却对应经济的高效率,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完全管制使得经济主体和整个社会几乎无自由可谈,但一段时间内却换来了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现代经济学理论显示,局部的经济管制也会取得短时间的经济效率。
二、经济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博弈中生存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相互关系及其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正是由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经常性背离而又无法自我修复和回归,使得经济法有了存在的必要,也为经济法积极主动地调整二者关系提供了合理性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求得二者的动态均衡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历史必然,过分偏向一方只会导致经济的波动和混乱。比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经济自由过分迷信,到头来的结果就是经济危机和经济的低效率,而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依旧解决不了经济的滞涨,却损害了经济自由,新自由主义的放松管制,给予经济主体经济自由又再一次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
现代各国基本上都将保护经济自由和促进经济效率作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亦是如此。经济法得益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而产生,反过来,更是以自己的不断发展完善来调整和协调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努力保持二者的动态平衡。离开了经济法的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将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也会寸步难行,没有经济法的调整与干预,经济效率也不会按照经济主体的自身行动和主观意志而不断提高,完全理想化的自由经济是不可能存在的,对应的经济效率也是不可求的,现代经济形势的复杂化要求经济主体必须懂得和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增加自己的经济的利益。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背离和冲突不可避免,问题是,当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发生背离和冲突而又不能自行回归,需要经济法对之进行调整时,经济法是牺牲经济自由还是放弃经济效率,这不能一概而论。当一国经济发展比较平稳时,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之间应该保持适度的张力,这是二者关系的常态,此时并不需要法律的积极介入。而当一国经济发展停滞甚至出现了混乱时,一般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效率,必要时要限制经济自由。
因此,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进行调整的具体方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就是消极的保驾护航,并不积极地干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另一种就是要通过限制经济自由来提高经济效率。那么自由能否被限制呢?罗尔斯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笔者认为罗尔斯的自由正义观并不能延伸到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因为现代经济社会不容许无效率的经济自由存在,即使存在也是荒谬的和被否定的,“对于一个终日为自己及其家庭的饮食和住房问题忧心忡忡的人来说,谈论自由是没有意义的。”最起码自由是能为法律所限制的,“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其实,对经济自由的干涉的原因除了自由本身以外,至少还有效率,“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应该是效率。”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从而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政府干预经济或政府行动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促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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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的各项经济法律相比具有更强的宏观性,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调整工具。规范的国际贸易法能让全球贸易变得更加的可控,并为各个国家和经济体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数量和数额的日益增大,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愈加明显,这是业界人士应该都应该深刻认识到的问题之一。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概述
众所周知,法律由国家制定的,其诞生之初就具有“天生”的强制性。通过法律。各种社会关系得以得到合理有效的调整。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产生、实施都必须依靠相应的社会体系,并且符合这个社会的社会情况,否则,脱离了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就往往会变成“一纸空文”。国际经济法也同样不例外。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相应的社会时代背景,是各个国家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的最终产物。而国际经济法的雏形大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那个时候,社会生产力大发展,国际贸易逐渐变得频繁,而频繁的贸易也极其容易产生矛盾。此时,最初的国际经济法应运而生。在以后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完善的继承和发展,大量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经济体的认可。目前,业界广泛承认的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其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现如今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依据了。
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
(一)有利于处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巨大,其对于应对知识产权危机尤为明显。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广泛的存在着,并成为我国国际贸易的一大“绊脚石”,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产生的不必要开支更是不计其数。这在客观上使得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严重的甚至会让整个产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危机和挑战。近年来,我国的政府和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采取一系列手段来尽量缓解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有效的利用国际经济法作用重大。
首先,要想合理的利用国际经济法,我国的企业必须具备强有力的品牌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创新是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是民族保持持续不断发展的原动力,离开了创新,任何意义的发展都无从谈起。在国际经济法中,对于知识产权和创新的保护更是明显。因此,只有我国的企业保持持续不断的创新势头,才能让国际经济法对我国企业的保护效益尽量发挥到最大。
其次,我国的企业还必须形成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际经济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应该充分认清这一事实,在不断提升自己创新能力的时候,还必须运用国际经济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将自己的知识产权纳入安全的保护范围以内。同时,企业在不断研发新技术、新科技的时候还必须对于一些商业或者是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给予严密的关注,一旦危害到自己的利益,必须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应得的利益。
再次,我国很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遇到对于知识产权的诉讼就会变得一筹莫展,态度也十分消极。这其实是极其不利的表现。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积极的面对这些诉讼,并转变自身的观念,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积极的应对。
(二)有利于处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
倾销和反倾销也是现如今国际贸易中一种最为常见的经济问题。国际贸易中所指的倾销主要讲的是出口国将自己的商品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输入到进口国中,这对于进口国的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换句话说,倾销就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而反倾销则是出口国为了应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而做出的应对措施。但是纵观目前的国际贸易市场,很多国家或者是企业为了一己私利 ,滥用反倾销,这对于一些发展国家的国际贸易的伤害是及其巨大的。特别是随着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趋势的不良发展,很多的欧美国家长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行为,让我国很多的企业面临着很严峻了挑战。而利用国际经济法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一,我国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并结合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充分维护自身企业的利益。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原则中有专门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熟知这些政策,以此应对发达国家对于我国企业不正当的反倾销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其次,欧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好,其对国际贸易因此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其在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进行评估的时候,这些发达国家往往喜欢按照自己的利益驱使将出口国划分为“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两种。而他们则往往喜欢将中国认定成“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这种划分的国家则会在国际贸易中受到歧视性的调查。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的应该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身份对这这些国家的错误行为进行有力的揭发,以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合法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有了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机会。但是我国很多的企业经验欠缺,对国际贸易认识不足,很容易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和企业重视国际经济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以保护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的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基本的经济法律意识是经济类人才成长的基础,而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实用型经济人才是教师的职责。为提高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质量,就要分析该课程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对教学改革的几点对策。
“经济法概论”作为高校经济学专业的基础学科,具有实践性极强的特点。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要培养出现代化的新人才就不得不与时俱进,而传统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提高的要求。如何提升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实际用途,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教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基础学习较少,学识基础薄弱
“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内容多,但教学学时较少,因此在各高校,“经济法概论”的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老师一个人讲,学生基础弱,听不懂,无法融入课堂里,这样就使得主角配角位置颠倒,必然无法令人满意。
(二)教学手段相对陈旧
如今,案例教学以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方法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各种课堂,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采用的还是灌输的教学模式。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容易导致学生对老师或是知识具有依赖性,学生学习只懂皮毛,不懂得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思维狭窄,不会产生创设性的思考。这样的教学是无法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不能只是满足于简单讲授经济法律的基础知识。教师应该主要注重引导学生去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阐释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提高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材缺乏层次感
教材是教师的教学依托,是教学环节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法概论》教材的内容偏多,而且繁杂深奥,大多数内容需要学生自己学习,教材大多只是起到参考价值,而且较为陈旧,无法做到立足实际,与实际问题严重脱节,如《劳动合同法》等章节更新缓慢,无法做到对现有问题进行实际分析,且逻辑混乱,重点不突出,缺乏层次感。
(四)传统的考核结果束缚学生的学习潜能
目前我们高校的考试主要还是闭卷考试,这导致学生还要遵循为了考试而学习,学校的一切工作也是围绕考试这一主题展开,让分数来作为测评师生成绩的重要依据。在这样的传统学习环境中,使得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考高分,这样就使得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无法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高。
二、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调整课时设置
不同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不同,不能只是单纯地给学生奠定法律基础。在初步明确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对于经济学和非经济学专业进行差别对待。经济学专业建议先开设《法律基础》这一课程,在此基础上设置《经济法概论》,两者课时合计60课时,中间10课时实现实训;非经济学(非法学)专业可直接开设《经济法概论》,但要保证48课时以上,中间有8课时以上实现实训。
(二)重点必须突出,逻辑必须清晰
经济法教学内容繁多,突出重点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很好的方法。首先应按照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来取舍课程内容,形成自己的专业需要,如学经济管理专业的,就应注重市场管理法等的学习;学会计专业的,就应注重税法、金融法等的学习。同时还要注重与时俱进,比如将新出现的热点问题或最新立法及时的融入到教学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关注热点,思考热点,开拓学生的思路。
(三)结合学生专业素质的不同要求,丰富教学手段
古语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开放教育环境下的经济法课堂教学应该是开放、灵活多变的教学,注重教学的创新与开放。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鼓励学生将课外的知识充实进课堂,将课堂的理论知识与课外的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要注重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如参加一些学生法学社团,也可以与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实习观摩基地。另外,强化案例教学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使用,将单一的课堂讲授变得多样,可以进行讲课、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社会调研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教课模式。
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教学模式。案例的选择应重视符合“三实”(实战、实用、实务)带动“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要求,尤其要重视一个“实”字,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是可以有实际作用的,这样学生的积极性及探究欲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如今常见的案例分析法有三种: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
1.列举案例法
是指在授课中,教师为了更具体形象的阐述重点难点内容而列举一个或一组典型案例,案例可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也可以是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修改后的案例。
2.讲评案例法
是指教师为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某一教学重点而对一案例进行深入的解剖与分析,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更好的理解与掌握课本理论。在进行这样的教学时可以使用电化教学方式,比如播放民事审判的录像片,边看边讲评。
3.讨论案例法
为了加深同学们的学习印象,巩固教学效果,教师可以在某一主要章节讲授完后,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教师需要事先准备有针对性和难度的案例,并且人们大都对这个案例有不同的见解和结论的。案例要有详细的情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例。小组讨论,大班讨论都是可行的方法,也可以先合后分或先分后合。尽量让每一个学生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见解。老师在最后要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评价及总结,这样的方式可以很好地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结合学生专业素质的不同要求,完善学习效果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讨论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讨论,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以此调动学生参与问题讨论的积极性。经济法的教学应根据专业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选择,对于需要学生记忆的知识可以出题进行统一考察。通过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使学生们能够深入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论,能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课堂的教师不要固守传统的法律院校的教学模式,应从不同方面做工作,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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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教学内容改进策略
一、经济法在法律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经济法研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除了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我国现行的各种经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经济法在实施中的情况和经验等。
(二)在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主要讲授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及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立法的要求,重点阐述了经济法理论和我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学习,使学习者系统掌握我国现行的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经济法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是一门综合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课程。
另外,经济法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经济是经济法存在的前提,经济法又为经济服务。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要起到合理的调节市场的作用,是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经济法教与学的现状
(一)教学方法
就高校为学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的讲解,二是案例教学。但就教学方法来说,基本都是课堂讲解,即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记。教师普遍使用灌输式的讲授方法,单向灌输多,双向交流少,学生被动接受多,师生互动少。似乎学生只要熟记那些知识要点和内容就可以了。这种教学方法注重了法律概念的讲解和法律条文的阐述,而忽视了学生的课堂反应、理解程度及教学目的。
经过笔者访谈,有的人认为,我国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的教学只能是以基础理论为内容进行讲授,案例分析法并不适合于我国的法学教学。甚至有人认为,经济法课程都是基础课。既然是开设基础课,那么课堂教学只能是讲授基础理论知识。这样一来,以教师一方为主的课堂讲解便成为目前为学生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方法的主要方式。当然,也有经济法的任课教师认为,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的变化和倾向越来越明显,其中有不少的法律院系的教学已把案例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方式,因此,给学生讲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也应与法学其他课程的教学一致。这样一来,经济法在以课堂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之外,案例教学也逐步推展。
(二)教学内容
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习惯理论讲解的教师,一般是从经济法总论讲起,再讲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据笔者查阅国内的经济法著作,综合起来,依据教学内容,简要划分为三大部分的教学知识点,其著作教学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表1中。
另外,在具体教学内容中,主要以章节讲解为主,如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主要通过这部分的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律关系及构成要素,经济法的原则和作用,结合实际对这些基本问题有初步的认识,为深入研究经济法打下牢固的基础。而经济主体法律部分,主要通过这部分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经济法的体系,掌握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结构活动要求等,为其学习其他相关课程打下基础,另外对于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也进行一定的阐述,让学生对于经济法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体系认识。而经济行为法律部分,则主要对于经济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学习,让学生掌握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三、经济法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定位问题
由于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影响,许多经济法教材中把许多其他法律体系的内容纳入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中。“大经济法”观点的首倡者和代表人物是前苏联著名经济法学家拉普切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在80年代前期对我目经济法学界的影响很大。目前,“大经济法”观点对我国经济法教学仍然有很大的影响。经济法教学内容往往既有民法的内容.又有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内容,有的还有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笔者持有的10多种经济法教科书各章前后顺序安排各不相同。经济法教学内容中讲民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法学基础理论等,不仅挤占了有限的教学时间,而且还会与开设的其他法学课相重复,造成学生认识的混乱。经济法教材各章逻辑联系和划分依据也不太不明显,给教学和学生学习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二)教学方法选择问题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应展开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与理论讲解。
另外,考核是与教学的重要环节,如果采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能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但在目前 “经济法”课程考核中,有的参照其他理论课的考核方式,有部分学生靠背记知识点应付考试,考试结束后基本忘记;有的参照一些专业课的考核方式,学生提交的论文作为考核依据,导致考核不够全面。因此,要加强考核的方式和效果测评。
四、改进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建议
(一)经济法应当成为现代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对经济法是否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法学界已基本上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即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的部门,对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一般都是以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应该是什么,至今法学界仍有比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教学内容存在的弊端,必须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在经济法教学中应围绕调整对象进行改革,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即调整经济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经济主体在经济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经济法内容和各章前后顺序的体例安排,笔者认为应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为依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成为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以便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
(二)开展多途径进行教与学的结合
1.面授辅导。面授辅导是教学的重要方式,在开放教育中,教师的角色要逐步转变为学习的组织和辅导者,教师要全面系统掌握教学大纲和教科书,通过讲解、辅导、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辅导课学习,以不少于课程内容时数的三分之一为宜。在辅导的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教师要掌握好课程教学大纲、文字教材明确教学的目的、要求,包括:总的目的要求和各章的目标要求,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各章基本的概念与原理,并引导学生运用有关理论去分析实际问题。制订具体的教学计划、进度,并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及学习本课程的自学方法。要组织好集中辅导环节,认真收集学生学习中的疑难问题,精心准备,集中释疑,如遇到难以解答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教材,认真提出思考问题,组织学生观看收听,并组织讨论。
2.网络辅导学习。在网络中本课程的课程说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学习指南、考核说明、教学辅导资料、综合练习测试等内容。
3.开展小组学习。在课程教学人员的指导下,学生根据学习需要组织学习小组,制订小组活动计划(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小组成员可以利用平时交往的机会互相交流、共同研讨。小组活动应做好记录以备检查及今后教学研究。
4.课堂讨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学老师主持进行,教师应记录学生提纲及发言情况,可将其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标准之一,另外课堂讨论对于活跃学术气氛和启发学生思维有着重要意义。
5.作业与模拟实训。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进行讲评。这是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培养学生学习能力,检验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另外,根据课程教学情况开展一定的模拟实训,提高学生驾驭知识的能力。
(三)推行参与式教学
第一条途径:启发引导式教学法。教师在备课时将教学目标设计成启发、引导学生思考的问题,课堂教学时围绕这一问题,对授课中所涉及的主要知识点,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解释说明,这是教师示范的过程;然后教师在课堂上提出备课阶段所设计的问题,并首先从其中一个方面进行阐述,然后引导、启发学生从更多方面来分析,由学生在抢答中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角度的阐述。这种方法对培养学生主动思考的习惯和能力很有帮助。如讲解消费者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的过程中,先举例,然后启发学生思考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途径:事务所式教学法。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模式,由学生定期在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待有关人员咨询,或当场处理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纠纷、争议。这种做法颇有难度,主要是咨询、投诉人员的来访频率。为保证一定的业务量,一个是接待时间不易过频,每周一次;二是调动方方面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途径:“3+3互动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可变学生在课堂上对知识的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在教与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具体做法是:学生和老师在课堂上分别做好三件事,其中,学生是“发言―点评―讨论”,老师是“要点讲授―纠错―答疑”,老师提前将课堂要探讨的题目、内容及要求交给学生,学生分为发言组、点评组和讨论组,分别进行准备,上课后由发言组先做主题发言,然后点评组对发言进行点评,老师就发言与点评进行总结评定,纠正其中的错误,解答其中的疑难问题,并引导讨论组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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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教学 实践教学 结合与平衡 改革思路
[作者简介]刘潇亭(1980- ),女,吉林吉林人,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教学、财务会计。(吉林 吉林 132013)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152-01
一、经济法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必要措施。我国新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就明确将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确定为“使之具备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并为发展科学技术与促进现代化建设服务”。实践课程的主要目标正是利用对实际情况的模拟,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动手与处理问题的能力,是最为直接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方法,所以在经济法教学中突出实践教学的作用可以起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这与高校教学目标相一致。
2.经济法课程的性质决定其必须用实践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经济法属于法律教学,而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是对社会人的行为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教育和引导人们按照法律标准办事,进而不危害社会与他人的利益。因为教学体制所限,在校学生没有与社会产生更多的接触,缺乏社会经验,因此对于抽象的法律知识不能完整理解与消化,更谈不上灵活运用并解决问题。所以需要在教学中借助实践课程让学生积累经验,无疑可以帮助其掌握理论知识并学以致用。
3.实践教学是培养综合素质的最好平台。首先,每个人的观察力与认识、判断力只有在知识的应用中才能获得提高,而实践是促进判断与观察能力提升的重要方法。其次,实践是一个开放性学习的过程,这样学生之间可以形成一种讨论的氛围,让学生建立自身的观点并为之分析与论证,在不断的提问与解答中获得对理论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促进培养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素质教育目标下对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第三,在实践中提高了学生的表达与应变能力,作为法律教学,学生表达自身观点与论辩的能力是不容忽视的。在实践课程中利用合理的课程设计可以帮助学生锻炼自身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更可以帮助其树立信心。第四,实践课程有助于学生更快地融入工作中,虽然培养学生不是为了就业而就业,但是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培养其工作能力也是素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目标。实践教学正是为学生创造模拟工作场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而设置的教学方法,所以实践教学可以为培养工作能力作出重要的贡献。
综上,实践教学是让学生接触实际工作与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平台,其重要性就在于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即训练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知识来解决问题,是对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对学生融入工作与发展自我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1.注重传承与创新。理论知识的教学是教育中的传统强项,但是在实践教学中其经验与方法往往会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因此从实践教学的角度看,应在原有的教学方法上寻求创新,即探索如何将实践与理论、实践与社会相互衔接起来。实践教学中不仅仅需要创新方法更重要的是创新思路,将理论课程中涉及较少的社会问题引入到教学中,这样才能保证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效果。
2.注重基础与务实。在实践教学中,应将教学内容作为与实际联系的重要基础,将基础与务实作为选择实践教学改革措施的原则。因为经济法是实用性法律,所以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中都不能忽视实际应用的需求,在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衔接的时候应将必要的理论教学内容充分融入实践教学中,让学生对经济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即对理论全面掌握才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行。
3.注重转变与平衡。在实践教学中应利用实践教学的应用优势转变原有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与模式,突出实践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让教学重点转移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中。改革中应转变原有的理论教学为主导地位的教学模式,而建立起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观念与模式。同时利用实践教学的理论应用功能,改革与创新方法,确定一个相对平衡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再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利用理论教学加以解决,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
三、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的具体思路
1.充实实践教学大纲。经济法教学中应当突出法律类学科教学的特征,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修正与编写实践教学大纲,保证其限定在经济法所涵盖的章节内,突出重点章节在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促进实践教学效果。同时实践教学的大纲应与最新的经济法、政策等相衔接,突出其实用性。还需要针对不同地缘差异,联系与本校直接对口的资源,编写适应本校情况的实践指导用书,形成实践教学优势资源的最大化,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指导纲要满足教学目标与实际操作的需求。
2.建立案例库并实时更新案例资源。案例是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资源,因此在经济法的实践教学中应精选本地乃至全国最具代表性的案例组成案例库,为本校的实践教学服务。同时应注重对案例的实时更新,因为目前学生的信息来源不仅仅局限于书本,更多是借助网络获得信息,因此实践教学应注重对新案例的补充,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后,还应多选择那些争议较大的案例,让学生在争议中激发兴趣,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为教学与学生创造较大的发挥空间。
3.提高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实践教学的改革中应注重对模拟法庭效果的提高,即保证其真实性。具体的流程如下:在模拟法庭的设计中教师应对案例进行筛选与编排,同时不能让学生预先知道法庭“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结果,在“开庭”之前将双方的角色进行划分并保证其独立对“案情”进行分析,搜集必要证据。然后在开庭时尽量保证真实,可以请法学教师或者真正的法官来参与模拟,同时对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作为平时成绩进行考核,提高学生对模拟的重视。最后,还应在实践教学中组织学生观摩实际的庭审,利用不同的真实案件的庭审过程强化学生对法庭审理的印象,以此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4.拓展实践课程的内容与范围。在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改革中应整合资源,即将学校与法律学科相关的资源整合起来,扩展实习的范围,保障学生的实习效果。并对课程的安排作出调整,本着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相互平衡的原则,灵活安排理论与实践的时间,给学生提供更灵活的实习机会。最后应重视对实习效果的考虑,即在实践实习的教学中设计简单而有效的考核模式,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避免出现实习完成后不考核效果,导致实习空耗了时间与资源却没有效果。
5.充分利用诊所式教学模式。充分发挥诊所式实践教学与实际工作直接衔接的优势,对学生的实践课进行细致规划。针对学生的特点将学生参与的工作进行划分,如新生负责基础性工作,使之与理论学习相衔接,而高年级的毕业生则可以通过“诊所”更多地参与到为客户服务的工作中,提高其综合利用知识的能力和技巧。同时利用诊所式教学的特征建立评价体系。因为诊所式教学的评价基于教学目标,这样就可以使评价贯穿于实践活动中,配合课程设置的适应性与社会性,就可以保证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效果。
实践教学是经济法学科教育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其对于经济法教学而言是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重要平台。因此应在把握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对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利用创新手段与整合资源来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并辅助以动态化的评价机制来监督学生参与效果,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方向、措施、效果满足经济法教学的目标需求。
[参考文献]
[1]王翔,杨慧.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S4).
摘要:工程管理专业是工程与管理的交叉专业,对学校资源和能力的要求较高;我国独立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一般是在原有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工程技术类课程上的力量都显得相对薄弱。同时,当前日趋激烈的就业压力也使得独立院校工程管理专业不得不转换教育理念,对原有培养方案进行符合就业形势、符合专业发展的革新。本文认为,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培养方案的变革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独立院校的实际出发来构建和优化,体现“求实,求是”的特色。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上充分考虑社会需求、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考虑工程管理专业的特色,考虑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从而构建出系统、合理、务实和操作性强的课程体系。
关键词:独立学院;工程管理;市场需求;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8-0168-02
1998年,工程管理正式成为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设专业,距今只有14年的发展历程。相对于国内的一本、二本院校,三本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时间就更为短暂。我国独立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一般是在原有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工程技术类课程上的力量都显得相对薄弱。2012年,西南大学育才学院以抽样调查的形式对重庆地区部分国有和民营房地产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监理公司等企业进行三年内对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情况调查,得出的统计数据表明:近三年,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5%,其主要就业方向包括工地施工、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实验员、建筑合同管理、建筑设计等岗位。同时,对近三年我校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显示其主要就业岗位为施工员、预算员、房地产销售人员、资料或合同管理员等岗位,其中做施工现场工作的占到整个被调查男生的54%,做预算工作的占到被调查女生的32%。在此现实情况下,本文认为,工程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从独立院校的实际出发来构建和优化,体现“求实,求是”的特色。
一、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由上述,本文认为,独立院校工程管理专业应该以就业为导向,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应用型能力结构、管理―工程型专业知识结构、内向型服务范围”为主体的培养目标。首先,作为独立院校,在办学实力上较为薄弱,科研能力普遍较低,所以在学生能力机构的培养上应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主;其次,独立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一般是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依托发展而来,所以在学生知识结构的培养上应该发挥优势,建立管理―工程型结构,即以经济管理类知识为主,兼顾土木工程类知识;最后,独立院校的毕业生,主要的服务范围一般是面对地区、面对国内,应建立内向型的服务目标。
二、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
根据调研,用人单位对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在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上可以总结为六点:一是要求掌握扎实的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二是要求掌握投资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三是要求熟悉土木工程技术知识;四是要求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五是要求毕业生具有施工、测量、材料等方向的初步实践能力;六是要求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管理问题的能力。由此,本文认为,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建设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首先,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调查,从岗位需求、精化岗位知识和技能出发,设定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应该包括建筑施工、工程概预算、工程测量、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
2.其次,根据专业主干课程的需要设置专业基础课程。结合专业特色,工程管理专业应设置四大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一是工程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工程制图、建筑设备、工程力学等;二是经济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经济学、工程经济学、投资经济学、统计学等;三是管理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管理学原理、运筹学、工程财务管理等;四是法律类平台课程,主要包括经济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由于该部分课程较多,独立学院应该根据自己的优势,进行轻重点抉择,以便突出自身特色。
3.最后,结合公共基础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共同构建系统、务实,合理的专业课程体系。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上充分考虑社会需求、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考虑工程管理专业的特色,考虑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从而才能构建出系统,合理、务实和操作性强的课程体系。
三、应进一步强化工程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条件的建设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课程实践对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教学的重要性,强化专业课程实践条件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使毕业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独立院校的基本情况,课程实践的形式应主要包括学生自主实践、教师指导实践、实习基地的现场观摩与操作、课堂教学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各种形式。而要提高实践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对工程管理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建立有针对性的、与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实验课程;二是拓展实习基地,给学生以更多的机会接触各种岗位,以明确自己未来的专业发展方向。
总之,秉持以需求为导向,“求实、求是”的原则有利于我国独立院校科学、系统、合理的构建和优化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提高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竞争力。主要包括经济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由于该部分课程较多,独立学院应该根据自己的优势,进行轻重点抉择,以便突出自身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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