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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特征

时间:2023-06-22 09:39: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化遗产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文化遗产特征

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文化发展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资源十分丰富,我们的祖先曾在这片土地上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为后人积累了丰富的文化财富。外国市场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兴致盎然,一些传统文化产业在国内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却在国外备受关注。虽然目前情况有所缓和,人们对于国学教育的认识逐步加深,但是还需更多的时间与机遇,才能发生更多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有其发展的必然性,因为人类群体的文化具有整体性,它不以某种单一的特质存续,而以整合多方面关联的形式存在,文化要素之间的互动关联是文化产业最基本的特征。人、社会与文化之间的互动使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并不是泾渭分明而是互相依托、共生共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的载体,特定的人类社会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脱离了特定的群体和由他们所组成的文化环境,非物质文化将不复存在。同样的,作为一个族群和社会所认同的文化,其核心是这个群体的综合价值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形态往往更能表达这种文化的思维方式。华夏祖先从制造第一件劳动工具开始,就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地寻找、摸索并创造实用性强的劳动工具,在满足了造物基础的同时,又培养了独特审美的精神需求。由此发展出来的民间工艺美术,多就地取材、手工生产带有形式美感的作品。它们造型多样,色彩鲜明,质朴清新,具有独特的乡土气息和生活色彩,以实用性为依托,既是工具又是工艺作品。它们从民间来又服务于民众,融入了各个民族衣食住行、风土人情、礼仪禁忌的各个方面,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哲学、艺术学、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和人类文化学多学科的文化价值,体现了整个民族的文化意识、哲学观点、感情气质和心理素质,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瑰宝,也是非物质文化兴起与发展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象体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民间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我国的民间工艺美术类型的非物质文化分布于全国各地,由于地理气候、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民族文化、审美尚好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丰富的品类和多彩的风格,大多采用天然的材料和传统的手工加工模式,成品带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与民俗活动密切结合,与生活息息相关。如,以蛋画、印花画、扇面画、唐卡为代表的工艺绘画类;以剪纸、皮影戏、镂刻为代表的剪刻类;以印花、蜡染、浇花布为代表的民间装饰服饰印染类;以风筝、扇子、彩灯为代表的扎糊类以及刺绣类、雕塑类、编织类和陶瓷类共类民间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以传统文化环境为基础,以宫廷机构、民间班社、民间自发传习的方式传承,与社会经济、传统思想、历史文化、民俗民风水融,是传统文化环境下历史对表演艺术的自然选择。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综合艺术,融合了歌曲、舞蹈、文学、装饰、制造等多个方面的艺术,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和现代文化产业的艺术宝藏。

三、其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除上述传统表演艺术、民间工艺美术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传统制造技艺、民俗节庆礼仪和民间口传文化三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传承和改造形式上也面临与前两类艺术几乎相同的问题。中国的非物质文化虽然丰富多样,但自西方文化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我国的一些传统文化受到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也几乎消失。很多以祈福、传统信仰、表演审美为基础的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的生活中逐渐被人们遗忘甚至抛弃,一些传统艺术形式逐渐丧失了文化生态环境,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些有着数千年传统的中华文明所崇尚的伦理道德、艺术修养、民间风俗逐渐被淡化,这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产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总而言之,文化产业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将会削弱社会群体的历史特性和文化多样性,使社会的文化环境和价值观念趋于大同而没有灵魂与根基。所以,文化产业与非物质文化具有共生的联系,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对发展整个国家的文化产业具有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广西民族研究,2008(3).

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景德镇市 特征 探究

【中图分类号】C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510-01

【基金顶目】 本文系“景德镇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与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的研究论文之一。

景德镇市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二十四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沧海桑田,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保护方式的不当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因此,探究适当且有效的保护方式成为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深刻理解基础之上。只有适合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保护方式才是我们应当采用的保护方式。

(一)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且形式多样,数量繁多。探究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利于全面把握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口语遗产。景德镇市有着丰富的口语遗产。浮梁县地方方言极多,可谓村村皆不同。这些方言是研究浮梁县历史变迁的活化石,非常珍贵。景德镇市还保留有大量的民间谚语、歌谣、传说等。这些民间谚语、歌谣、传说等多与吴越文明、陶瓷文化相关,是研究吴越文明对景德镇地区影响力和研究景德镇陶瓷我们的重要资料。

2、传统表演艺术。景德镇市民间至今仍流传着一些传统表演艺术。

3、民俗活动、礼仪及节庆。景德镇地区的民俗因为历史、地理的原因,具有形式多样、内容繁杂的特点。

4、传统手工业技艺和民间美术。景德镇市是千年瓷都,陶瓷手工技艺享誉世界。

(二)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1、非物质性特征。非物质文化主要通过口语和形体语言来表现,它既然不需要以物质形式为载体来体现和传承,非物质性就是其最重要的属性。景德镇市是以陶瓷文明著称于世的千年古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特征有助于采取适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2、环境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存在依附于特定的环境,具有历史文化属性和区域性。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基于自然经济状态下农耕文化环境(农村)和发达的手工业经济(城镇)环境下产生的。如在世界上都极具代表性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与景德镇古达的陶瓷手工业和陶瓷商业密切相关。

3、人身依赖性特征。非物质文化既然是通过口语和形体语言来体现,那就不开人这个主体,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得到有效传承与传承人的个人技能水平和兴趣密切相关。如景德镇陶瓷制作传统手工技艺逐渐消失就与其学习难度高,民众不愿学习有关。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人身依赖性特征,许多独特的工艺技能,如再无人传承,就会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三)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陶瓷文化特色

景德镇市作为千年瓷都,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陶瓷文化特色。陶瓷文学、陶瓷技艺、陶瓷风俗遗留极其丰富。如景德镇传统珐琅彩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玲珑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雕塑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特殊工艺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制瓷柴窑烧成技艺;景德镇传统制瓷工具制作技艺;景德镇瓷用毛笔制作技艺;景德镇瓷业祭拜习俗;景德镇中秋烧太平窑节俗;竟成镇风火仙师祭祀等。

二、适应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保护方式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各级政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秉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勇于探索适合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保护方式。既要全面保护,又要突出重点。以传承式保护方式为核心,并辅以开发式保护方式;以文字和影像为载体的存档方式;以博物馆为载体的存储、展示的方式等保护方式。

1、传承式保护

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陶瓷生产技艺为代表,这些陶瓷生产技艺很难用现代科技加以固化,而是以师传徒方式代代相袭。这种具有极强人身依赖性的传承方式极易因传承人死亡或传承人学艺不精而消亡。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传承式保护。一是对积极授徒的传承人予以奖励;二是提高传承人的待遇,鼓励民众学习技艺。目前,景德镇市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如给予少数著名艺人政府特殊津贴。但这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来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如可建立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区,将与陶瓷文化相关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到保护区内保护。

2、开发式保护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造福当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有开发价值的传统手工技艺和民间艺术,可以合理开发利用,在开发中保护。开发式保护能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时代生命力,有利于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在开发式保护的实践中,有些地方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活动,如民间文化艺术节、旅游节、民间歌舞比赛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又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景德镇市政府应积极探索将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在发展旅游经济与文化创意产业过程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3、存档式保护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时代变迁,失去了生命力,成为化石般的存在,继续传承困难很大。为了不使其消亡,就需要进行存档式保护。所谓存档式保护,就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将频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化成资料,然后整理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永久保存。景德镇市许多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频临消亡,急需进行存档式保护。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组织人力物力,深入调查、深入挖掘,及时完成对频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档式保护工作。

4、博物馆存储、展示式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民众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博物馆是存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直观展示给民众欣赏、利用的最适当的场所。景德镇市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尽快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为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存储、展示场所。

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人们留给瓷都人的宝贵财富,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景德镇市政府和景德镇人的历史责任。只有寻求到做好的保护方式,才能承担起保护责任。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观念问题,一些与现代人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生活环境不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只能任其自然消失。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不同和价值大小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对还有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取传承式保护;对有生命力又有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取开发式保护;对已没有了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取存档式保护,并通过博物馆存储与展示。

参考文献

[1] 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2] 陈兴贵:《再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种方式》[J].《传承》2009年第16期

第3篇

[关键词]旅游;文化遗产;旅游者感知;旅游开发;曲阜[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5―0054―07

1 引 言

文化遗产资源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对旅游者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尤其是登录世界遗产名录后,往往成为旅游热点。但从总体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水平还很低,难以充分发挥世界文化遗产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对于比较成熟的文化遗产旅游地来说,现有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如何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提高,是非常紧迫的问题。本文以曲阜为研究对象,分析世界文化遗产深度开发的路径。从全国范围来看,曲阜的“三孔”比较早地登录到世界遗产名录,旅游开发相对比较成熟,但发展水平并未得到很高评价。据相关的游客感知度调查研究,曲阜“三孔”的各种评价指标在中国的文化遗产地中都处于中下水平。作为世界文化遗产,“三孔”的文化内涵,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都还没有很充分地展示出来,被旅游者所体验。因此,曲阜未来的文化旅游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从整体上解决文化内涵挖掘与产品品质提升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一方面从旅游者的感知出发,分析文化遗产地的旅游产品体系与文化内涵的关系,研究文化内涵挖掘及产品开发的方向;另一方面,考察文化遗产旅游者满意度的影响因素以及文化旅游产品及其他服务性产品在旅游者满意中的表现和作用,明确产品质量改进的方法与步骤,从而形成遗产旅游深度开发的基本框架。

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关于文化遗产旅游的深度开发或者说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有不少研究者进行了探讨。梁学成分析了世界遗产有形价值与无形价值的内在联系及相互的依存关系,提出了世界遗产旅游价值开发模式。章尚正、董义飞通过对皖南古村落的研究,认为目前的大众观光型旅游产品需要过渡到基于体验性收获的专题型文化产品。一般旅游产品的创新思路对文化旅游产品的进一步开发当然也有借鉴意义。如孙丽萍、王艳平关于旅游产品创新开发的方向性的认识。金颖若关于旅游资源“羡余”现象与旅游开发的探讨等。具体到曲阜的旅游开发与旅游发展,现有的研究基本是从资源角度来探讨如何开发旅游产品和发展旅游业,如周长春对曲阜旅游资源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唐顺英研究了曲阜修学旅游开发的原则与策略,李伦亮提出了建设“儒学文化名城”的战略与基本的原则。

国外学者多从旅游者的体验感受出发研究文化遗产旅游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劳斯(Laws)对服务流程设计概念和旅游者体验与满意的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比霍(Beeho)等将ASEB栅格分析方法应用于新兰纳克(New La-nark)世界遗产村落的研究,并对世界遗产村落旅游吸引物的开发提供了一些建议;丽特(Light)研究了文化遗产地举行特殊的事件(如旅游节庆活动)时游客的主要特征;爱玛(Emma)等人利用地方感知理论对新西兰的库克山公园(Mount Cook Park)的解说服务体系进行了评估;英国的雅尼夫(Yaniv)等通过调查,研究了4个变量即“个人的性格”、“遗产地属性”、“知觉”、“认知”和“旅游行为”之间的关系。

国内学者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进展。郭英之研究了文化遗产平遥古城的旅游满意度及旅游需求特征;刘昌雪对世界遗产地的旅游推力和引力因素进行了研究;张宏等以ASEB法对文化遗产秦兵马俑的游客体验进行了分析;罗振鹏等通过对北京故宫景区旅游服务的调查分析,认为服务问题是导致游客对景区不满意的主要原因。

总起来看,对于世界文化遗产旅游的深度开发,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应该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提高开发的水平与质量。关于如何挖掘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通常是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对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进一步深入分析,更加深入把握其内涵,寻找更适宜的表现形式,形成更有文化深度的旅游产品;二是基于市场调研,从旅游者的需要出发,改进旅游产品,提高发展水平。目前的问题是两个方面的研究结合不够紧密,尤其是两个方面的定量分析较少进行直接的对应联系。本文重点利用定量分析方法,将两个角度的认识整合起来,力求对文化遗产旅游的进一步开发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

3 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于2006年10月28日―10月29日在曲阜的孔庙和孔府进行,采取的是现场发放问卷、现场回收的方式,共收回有效问卷186份。最后通过社会经济学统计软件包SPSS对问卷进行分析,并结合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方法,对曲阜旅游产品开发进行探讨。3.1调查问卷设计

问卷包括三大部分内容:游客兴趣、游客满意度和游客特征(包括人口统计特征和出游特征)。其中游客“兴趣”和“满意度”采用李克特(R.A.Likert)5点量表尺度进行测量。在游客兴趣表中,1表示“很不感兴趣”,2表示“不感兴趣”,3表示“一般”,4表示“感兴趣”,5表示“非常感兴趣”;在游客满意度表中,1表示“很不满意”,2表示“不满意”,3表示“一般”,4表示“满意”,5表示“非常满意”。经过相关评价,我们把旅游者可能在曲阜游览的人文景点以及其他游览活动确定为19项游客感兴趣属性,包括游览孔庙、游览孔府、游览孔林、游览六艺城、游览孔子故里园、游览颜庙、游览周公庙、游览其他人文景点、欣赏曲阜建筑、欣赏城墙、观看杏坛圣梦、参加孔子文化节、观看祭孔大典、和当地居民交谈、了解当地民俗、听导游讲解、漫步大街小巷、孔子家乡修学、购买旅游纪念品;体现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的13项满意度属性,包括儒家氛围、遗产景点、人造景点、文化活动、导游服务、景点管理、餐饮、住宿、市内交通、娱乐项目、购物环境、旅游纪念品和整体满意度;旅游者的人口特征包括性别、年龄、职业、月收入和学历;旅游者的出游特征包括“游览次数”、“游览目的”、“游览方式”、“停留时间”。

3.2调查样本

由于曲阜旅游市场的主体是国内市场,因此本次调查主要是针对国内的旅游者,所得到的人口统计学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来曲阜的旅游者,性别比例相当,年龄集中在21―40岁之间(64.9%),职业分布比较分散,学生比例稍微大一些(28.1%),收入集中在“1000元以下”和“1000―3000元”这两个水平上, 比例分别为42.4%和42.9%,学历以大学学历为主(58.9%)。

4 研究结果

4.1 曲阜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路径与程序分析

4.1.1 曲阜文化旅游产品体系的因子分析

从理论上讲,世界文化遗产内涵应该有多种表现形式,因此可以开发的具体旅游产品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某种具体形式的产品并不必然与遗产文化内涵的基本属性相联系。如果只对具体的产品形式进行分析,则无助于对文化遗产旅游深度开发的宏观思考。为此,笔者对19项游客感兴趣属性进行了因子分析,以求对游客感兴趣属性进行归类,因为某类产品的共性特征应该与文化遗产内涵有较强的关联。

在因子分析之前,先对19项感兴趣属性进行了可信度分析,得Alpha=0.8823,说明它们之间存在较强的内部一致性,同时对样本进行了KMO测度和巴特利特球体检验以判断观测数据是否适合做因子分析。KMO值为0.810,根据凯撒(Kaiser)的解释,如果KMO值大于0.8,表示“适合”做因子分析。另外,参与因子分析的19个变量的巴特利特球体检验(Bartlett Test of Sphericity)值是1389.280,其对应的相伴概率值为0.000。这两种检验的检验数据表明适合做因子分析。最后,采用了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并进行方差最大化旋转(Varimax with Kaiser NormMizmion)。在确定公因子的个数时,瑞恩(Ryan)指出提取出的公因子最好能解释所有方差的66%―70%。指标19“购买旅游纪念品”因变量共同度仅为0.399,小于0.5,因此被删除,其余18个指标经过因子分析,归纳为五个主要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为67.511%,这表明提取的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因子分析的具体信息如表2所示。

笔者把这五个因子分别命名为F1=“一般人文景点”,F2=“文化遗产景点”(虽然导游讲解不是遗产景点,但导游讲解是完全依附于“三孔”景点的,因此笔者把该因子命名为文化遗产景点),F3:“当地民俗风情”,F4=“文化活动”,F5=“当地历史建筑”。其中,文化遗产景点是文化遗产的直接符号,文化活动是对文化遗产的直接运用,当地历史建筑是对文化遗产历史环境的营造,一般人文景点是文化内涵的扩展,当地民俗风情是文化遗产内涵在现代生活中的表现。每一种因子,可以表现文化遗产某一方面的特性。也就是说,每一类型的旅游产品,都可以看作是文化遗产文化内涵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图1所示。

4.1.2曲阜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路径与程序探讨

由于旅游产品自身的形式、价值或者功能存在区别,对游客的吸引力大小也是有区别的。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结合因子分析方法,遗产文化内涵深度开发可以理解为表现文化特征的各类因子对旅游者的吸引力由低到高的提高过程,也就是各类旅游产品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

在这里,笔者以因子的均值和游客“感兴趣”与“非常感兴趣”的累计比例作为衡量因子吸引力大小的标准,均值越大,累计比例越高,则表明因子的吸引力越大。计算因子的均值时,由于每个因子都包含若干个游客感兴趣属性,而且每个属性的均值都已经由软件计算得到,最关键的是确定每个因子中的单项属性在该因子中所占的权重。董观志、杨凤影指出在确定每个属性的权重时,可以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指标的测量数据进行因子分析法处理,这样有助于减少传统的专家估测法存在的主观误差。通过因子分析后,可以得到每个属性的因子得分系数,系数越大,说明该属性与因子的关系越密切,对其因子的贡献越大,所以赋予的权数也越大,然后对因子得分系数进行归一化处理,即可得到每个属性在该因子上的权重。因此笔者对每个因子又进行了因子分析,目的是确定每个属性在所属因子中所占的权重。在计算因子的均值与游客感兴趣比例时,公式如下:

其中因子均值的计算公式为:

MeanFn表示第n个因子的均值,Mni表示第n个因子的第i个属性的均值,Qni表示第n个因子第i个属性的权重。

同理,因子的游客感兴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FrecencyFn表示第n个因子的游客感兴趣比例,Fni表示第n个因子的第i个属性的游客感兴趣比例,Qni表示第n个因子第i个属性的权重。

因子分析及计算出的因子均值与游客感兴趣比例的结果如表3所示。

分析结果表明,在现阶段,“文化遗产景点”与“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强度相当,对游客的吸引力最强;“当地历史建筑”对游客的吸引力次之;“一般人文景点”和“当地民俗风情”对游客的吸引力最弱。这也说明,目前遗产的符号及遗产特性的直接运用已相对比较成熟,当地历史建筑景观建设初见成效,而当地民俗风情和一般人文景点的开发则较为薄弱。当然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因子的吸引力强弱程度,吸引力强的因子如果不能够实现更新换代,对游客的吸引力也会减弱,吸引力弱的因子如果开发得当,同样可以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从因子分析情况来看,曲阜深入挖掘遗产文化内涵的路径可以如图2所示。

如图2所示,对于曲阜而言,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的优先顺序为:文化遗产景点文化活动当地历史建筑当地民俗一般人文景点,通过这一过程,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挖掘相对比较全面和深入,产品吸引力达到比较高的水平,在此基础上,曲阜文化遗产产品开发进入新一轮的循环,达到更高的开发平台。

4.2 曲阜旅游产品的满意度分析与质量改进

4.2.1 国内文化遗产旅游者的整体满意度

旅游者满意度的高低可以直接反映旅游产品质量的高低。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深度开发,不仅包括旅游产品内容体系的扩充,也应该包括其他产品质量的提高。从本次调查看,来曲阜的旅游者总体满意度不高,只有48.4%,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笔者把除“整体满意度”之外的12项满意度属性按满意度大小分成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所包含的满意度属性包括“遗产景点”、“儒家氛围”、“导游服务”,满意度在50%以上,主要是对遗产景点游览的满意情况;第二层次包括“景点管理”和“文化活动”,这一层次的满意度超过40%,这两项属性均和遗产景点的游览活动直接相关;第三个层次所包含的满意度属性包含“旅游纪念品”、“人造景点”、“市内交通”、“娱乐项目”、“餐饮”、“住宿”和“购物环境”,这一层次的满意度均较低,这7项属性除“人造景点”外,均为游览活动之外的相关服务(或产品)。划分成3个层次之后,就能很清晰地发现,到访曲阜的旅游者对核心的遗产景点满意度最高,与遗产关 系紧密的项目满意度次之,而对游览活动之外的相关产品则满意度较低。说明遗产资源确实能给旅游者带来满意的体验,而遗产的延伸开发和当地的服务系统却不如人意,不能得到旅游者认可。这一研究结果与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有一些相似之处。罗振鹏等对故宫景区的研究表明中外游客对故宫的服务感受为“一般”,郭英之对平遥古城的研究发现旅游者对旅游景点质量评价尚好,而对交通、饮食、住宿的评价为较满意与一般。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旅游者对遗产景点的满意度要高于对相关产品的满意度,对遗产景点和设施本身的满意度要高于对景区服务的满意度,反映出目前国内文化遗产地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的现状。

4.2.2满意度的影响因素与质量改进对策

旅游者在文化遗产旅游地的活动涉及到各个方面,从理论上讲,每个方面的满意度对游客的整体满意度都会有影响,因此笔者利用方差分析来检验问卷设计的满意度属性项目是否对整体满意度都有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如何。

方差分析主要有3种方法:单因素方差分析、多因素方差分析和协方差分析。在对12项满意度属性和“整体满意度”进行方差分析之前,笔者先对旅游者的人口统计特征与出游特征和“整体满意度”进行了单因素方差分析,从而进一步确定对12项满意度属性和“整体满意度”进行方差分析时,到底应该采用哪种方法。如果人口特征与出游特征对整体满意度没有显著影响,那么可以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如果人口特征和出游特征对整体满意度有显著影响,那么应该采用协方差分析的方法,把人口特征和出游特征当作协变量参与分析,这样可以消除协变量对于整体满意度的影响,从而使分析的结果更准确一些。

人口统计特征与出游特征和“整体满意度”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旅游者的人口统计特征和出游特征对整体满意度在0.05的水平上均没有显著的影响,因此在分析12项满意度属性对“整体满意度”的影响时,可以忽略掉人口统计特征和出游特征的影响,直接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的方法。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

分析结果表明,12项满意度属性对整体满意度均有显著影响,但是影响的程度是存在差异的(检验统计量的F值越大,表明影响程度越大。从上表显示的各项目对总体满意度的影响程度看,景点管理、娱乐项目、餐饮3项F值在20以上,是影响总体满意度的关键因素;导游服务、住宿、市内交通、旅游纪念品、购物环境F值在10到20之间,影响较大,是重要因素;遗产景点等4项的F值在10以下,是基础性因素,之所以称之为基础因素,是因为这几项虽然对总体满意度的影响较小,但它们是旅游活动的前提与基础,对满足旅游者最基本的需求,是非常重要的。在单项评价中,除人造景点外,其他项目满意度都较高。恰恰说明了曲阜的整体旅游产品总体满意度不高,现阶段问题主要存在于相关服务项目上。因此,提高曲阜旅游产品质量的方法应是在保证基础因素质量的前提下,主要抓好关键因素,进而改善重要因素,以提高旅游产品的总体质量和游客的满意度。

5 结 论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深度开发应该有两个纬度的内容:基于遗产特性的产品体系的深化与扩展以及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两个纬度因素的共同作用,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遗产旅游深度开发。文化遗产旅游深度开发的基本框架模型如图3所示。

进行深度开发时,文化遗产景点是基础和重点,因为这是游客必须要访问的景点。目前,游客对文化遗产景点的满意度比较高,但是对文化活动的满意度不高,这就表明曲阜在文化活动的开发上要多下一些工夫,不仅仅局限于开发文艺表演类的产品,而且要多开发一些游客能够亲身参与的文化活动,这样游客就能在参与的过程中获得乐趣。对于当地的历史建筑要保持其建筑风格,给游客塑造一个良好的游览氛围。对于目前游客感兴趣程度不高的当地民俗和一般人文景点,则要具体分析,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它们与遗产资源的文化特性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吸引力水平。

第4篇

摘 要 本研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视野立足点:加大少数民族体育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挖掘的力度;注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少数民族体育原生态文化特征;积极引导少数民族体育向学校扩大传承主体与参与群体;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遵循原则,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 少数民族体育 发展对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大项[1]。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少数民族体育凸现的特征与价值

(一)民族性和抽象性

文化都是具有民族性的,文化的民族性是从种族血缘关系中分化成来的一种社会属性[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体现在不同的民族所体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抽象的思维。

(二)延续性和个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先辈遗存,被人们传递共享,有着传承延续的性质。同时有着厚重历史文化内涵,表现在不同地域,不同生活方式与习俗有独特特征。

(三)历史与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历史条件孕育出,伴随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承载着丰富民俗历史,展现了民族文化发展变迁,是承接传统与现代的纽带,也诠释了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生活习俗发展演进。保留了民族特色,反应了社会发展形成历史与文化传统,维系着族群认同,凸显了文化价值。

(四)科学与审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多学科知识,作为历史发展产物,是不同历史人类认识,改造自然社会过程中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深刻描述和记忆,是后辈研究信息源泉。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诸多优秀文化艺术创造,独特艺术技巧、特点与创造方式震撼人们心灵,有着重要审美价值。

(五)文化安全价值

国际竞争中,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重要组成。而文化安全取决于文化竞争力,民族体育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重要组成,在促进人类文明、民族团结、和谐、国家稳定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在体育全球化的今天,民族体育文化安全已受到挑战。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是时代的责任与要求。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少数民族体育发展对策

(一)推进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庞大工程,必实行法制化为其保护提供保障。充分借鉴和学习已有成果,全面掌握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建立起以人为本科学合理传承机制,宣传鼓励人们参与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代相传。加强组织合理引导,落实人力、资金与政策保障等措施。

(二)加大少数民族体育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挖掘力度

少数民族体育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是不改变原有文化形态前提下,对少数民族体育进行科学合理挖掘开发,以更好保护传承,实现文化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辩证统一。少数民族体育内容丰富,开展方式简单,是融合娱乐与健身为一体健身活动。应挖掘出适合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元素,坚持保护与挖掘相结合。

(三)注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体育原生态文化特征

少数民族体育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即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少数民族体育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增强其自身的造血功能,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引导,促进其传承发展。同时需要我们全方位思考,充分挖掘它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外延。运用少数民族体育的非物质文化特性、生态性、主体性来活态传承发展。

(四)积极引导少数民族体育向学校扩大传承参与群体

少数民族体育科学合理改造创新并纳入学校体育教学中,既增强学生体质,又推动传统文化教育传承。从文化安全来看,培养民族文化观念开展民族活动,应该从基础做起。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尚未成熟时期,积极引入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坚定文化观念,增大了传承主体群体,更有利于少数民族体育推广。

(五)加强传承人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

鉴于与物质文化遗产特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都是日常生活劳作或在节庆中,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习,因此,掌握传统技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纽带,应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高度重视对传承人保护与认定,使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服务。

(六)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遵循原则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完成。应通过政府主导与部门协调相结合原则;民间与学校相结合原则;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运作,推出精品工程赢得社会认可。

参考文献: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Z].2011.2.

第5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为传播载体宝贵的人类文化瑰宝。随着传承者的过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了巨大威胁,为了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文化相关部门开始制定一系列政策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中来。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特点

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指它的表现形式时时刻刻处于一种流动与变化的状态,而非静态停滞,致使它从最初的产生,到日后被完善,被创新,最终形成体系。生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是指它依托于生态环境而萌芽成长,可接受外界的信号有所变化,实现其创新与升级。当它成熟完善后,又映射出生态环境的特征。传承性。非物质文化传承的重点是形态与内涵,传承的基础是传承制度与传承方式,一代又一代人通过约定俗成的传承制度与传承方式将其形态与内涵传承下来,才让世人看到穿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伴随着环境的变化,传承人的创新与改造,衍生出很多分支,表现形式上会产生变化,而其内涵却始终如一。变异性的存在也是其“进化”和“传播”的结果。二、高校艺术教育人才在非物质文化传播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一)高校艺术教育人才是非物质文化传播的重要主体人是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人更是非物质文化传播的主体。正是由于“人”的存在,非物质文化才得以传承与流传。非物质文化无论具有的是何种表现形式,它都需要人来将这种表现形式保存并传递下去。当然,保存的形式可以是通过书写留在纸张之上,也可以是通过技艺的传授得以保留。非物质文化是人类特有的文化,人就是它的传播主体。高校艺术教育人才是专业从事艺术学习、研究、创新与发展的人才,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掌握艺术形式,将艺术形式通过自己的努力展现到世人面前。相对于其他专业的人才而言,他们需要更多的承担起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工作。非物质文化作为具有稀缺性、濒危性特征,这就要求高校艺术专业人才更要重视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成为它传播的重要主体。各种类型文化的繁荣发展才使我们拥有了一个灿烂的文化氛围,在这个繁荣的景象的营造过程中,非物质文化功不可没,为了继续保持我们所拥有的文化可以继续繁荣下去,就要付出更多精力来传承与保护它,而这重任就落在了高校艺术教育人才的身上。

(二)高校艺术教育人才是非物质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之所以具有“非物质”性就在于它不是以其他“固定”的载体存在于世间的,它的载体是人。它扎根于人的思想之中,存活于人的生活之中,通过人的所掌握的表现形式来展现,经过人与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传播、延续。非物质文化被称为是“看不见”的文化,它由人来保管,由人来经营,而人这个个体成为了它的“栖息地”。高校艺术教育人才会通过系统的学习来掌握艺术的深奥内涵,在他们掌握了艺术的内涵后,学习了艺术的表现形式后,再将这种艺术进行加工传播给更多的人们。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进入了衰落期,年轻人们一门心思扑在“世俗版理想”的实现上,没有人愿意掌握非物质文化,成为非物质文化的载体。然而,掌握非物质文化的内涵与表现形式,是当代高校教育艺术人才的责任,他们既然选择了艺术行业,就应承担起这份历史使命,成为非物质文化的载体。

(三)高校艺术教育人才是非物质文化传播的重要客体或内容非物质文化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既它可以对个体实施社会化的教育,将个体塑造为传统文化的产物,将“野蛮人”变为“文化人”。人们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时,往往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文化”的传播上,既文化内涵与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播,却忽视了“人性”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精髓所在。通过科学家的实验与调查研究,“人性”并非是先天形成的,它是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丰富,不断完善的,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并非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人所掌握与传承,也使人性变成成熟与完满,而人性的特征也同样伴随着非物质文化的传播而被传播出去。艺术教育人才在高校学习的任务除了掌握专业的艺术技能,再者就是通过学习塑造完美的人格。学习什么文化艺术,什么文化艺术的特征就会渗透到骨子里,伴随着文化艺术的表现而一同被传播出去。那么,高校艺术教育人才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与载体的同时,自身也会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客体与内容。

二、结语

高校艺术教育人才是我国艺术教育人才的重要组成,在高校艺术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重视与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一方面让更多的艺术类人才了解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巨大魅力所在,一方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渗透到他们的思想之中,将他们培养为更全面、更优秀的艺术事业接班人。

作者:曾筠毅 单位:广西科技大学

第6篇

关键词:多元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在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轨迹和文化,它蕴藏了非常珍贵的我国民族独特的精神文化、创造力以及思维方式,体现出我国出色的生命力及创造力。因此,维护并使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益于宣扬我国的民族文化传统,有益于民族凝聚力的增强以及国家的统一,有益于加强各民族人民的自信心,有益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是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一)动态性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人类世代相传得以保留和延续,这一过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原样传递。每代传承人因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空间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增加或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甚至对其进行彻底变革。因此,动态性可以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式的跳跃性和不确定性,这被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方式。

(二)非物质性特征

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察了解和学习,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来进行,因为其通常不具备特定的物质形态。但这并不是指其与物质完全无关,而是指其更侧重于以一种非物质的状态存在,尤其是精神领域创造活动及其结晶。也有些学者将其表述为“无形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也不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因此当其受到损坏时,人们一般不能立刻察觉。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被忽略。由此可见,相对比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困难和繁琐。

(三)独特性特征

独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人类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而出现,因此在不同地区的风格、内涵完全迥异的民俗氛围中发展起来的文化本身及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会具有明显的独特区域性烙印,而这种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的,正因无法复制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珍贵。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出台了相关政策

自从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来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此外,我国的十多个省市也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文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完善了工作机制

在管理机构层面,文化部牵头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及联席会议制度,文化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从政策、规划、项目申报与评审及传承普及方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专业机构层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它承担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以其为依托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地区和国际性合作的重要平台;在咨询机构层面,文化部领导下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则负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三)建立了各级专业网站

目前我国从国家到地方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网站,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网络,这些专业网站的建成和运营,大大加快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信息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我国还确立了传承人制度,兴建了国家级和省级的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这一系列举措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四、多元主w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政府方面的措施

首要的是政府必须明确立法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将法律落到实处。立法时,除了要完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条例,还应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改变目前“重立法,轻实施”的思想观念,建立监督机制,时常考察法律实施情况,使法律保护切实发挥作用。政府代表公众权威要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加快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规范档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需要全社会协同参与,它不只是政府某个部门或个别单位的任务。这就需要加大对公众宣传力度,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支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档案管理,设置专人专职,细化管理工作,避免对已经建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造成损害。

(二)教育方面的措施

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者”,中小学尤其是民族学校要注意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兴趣。有些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启蒙,例如编排民族风格课间操、进行校园传统文化建设等。这种做法寓教于乐,其他学校可以此为借鉴,探索符合白身的传统文化教育方式。而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要多形式地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传统文化学习氛围,扩大影响力,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众面。师资力量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重要影响因素,各高校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能力,同时高校图书馆应与当地文化部门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馆相结合,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体系。

(三)传承者方面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来源于生活,想要让它得以世代传递的最好途径就是使之回归生活。传承者首先要改变思想观念,以开放的心态传播和教授自己所继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和技能,改变因落后观念造成的传统技艺后继无人的局面。传承人要在继承的同时保持其现实价值,只有可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文化遗产,才能不被时代淘汰。传承者们需要做的不仅是“传递”,还要“创新”,使非物质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的生产生活需要,使其与现代主流文化相融合,以保持其持久的生命力和发展活力。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相对比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加困难,加之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形成,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难上加难。对此,国家必要从多元主体视角出发,通过加强政府干预、提高教育水平以及改善传承人观念,从而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7篇

关键词: 非物质 文化遗产 传承 保护 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是当今全世界的一个大课题,也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个大课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多年前就制定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与《世界非物质遗产名录》,采取各国申报制、经审议批准后正式列入《名录》,予以保护。我国国家文化部也在近年出台了《国家级文化遗产名录》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市、自治区与各地市,也相继出台了相配套的两个《名录》,采取层层申报、层层审议批准后列入名录的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地市级的两大文化遗产,予进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从以下三大理论层面予以解读与把握――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传承保护的意义

文化,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大概念,“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与设施。”①而用英国18世纪人类学家泰勒对“文化”所下的定义,则是:“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他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综合体。”②20世纪美国文化学家克鲁伯与克拉克洪则认为:“文化是包括各种外显或内隐的行为模式,通过符号的运用使人们习得并传授,并构成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文化的基本核心是历史上经过选择的价值体系;文化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限制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因素。”③

非物质文化,是文化中的一部分,指由人们口头传承的、没有物质载体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它也是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既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凝聚与精神的结晶,也是一个民族的智慧之光与智力之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厚,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影响深远,是民族的瑰宝与国家的骄傲,既向世界显示其曾经的辉煌,也向世人昭示其现在的伟大。

文化的传承、演变、发展,有一个进化播化涵化的复杂过程。所谓“进化”,是指文化的发展过程是持续性的、有阶段性;所谓“播化”,是指文化现象是通过人们的交往与联系,如商业、战争、迁徙等途径传播开来;所谓“涵化”,是指外来文化的进入,引起本土文化的抵制,两种文化互相碰撞、交叉、磨合、渗透、融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具有口头传承性、不可再生性、民间性、罕见性、唯一性等特点,就亟待予以特别抢救和保护,以利更好地传承,否则就有灭绝之灾。这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它关系到民族文化的存亡。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个争分夺秒的严峻的现实问题。我国传统的节目――端午节,作为节庆文化,是中华民族为纪念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而形成的民族传统文化,属于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但是令国人感到遗憾甚至耻辱的是,它已被韩国抢先“申遗”成功,列为该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照谁申报谁拥有的国际惯例,这种做法既合法又合“理”。这就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不利与缺失,也从反面证明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内容与措施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座丰富的艺术宝库,数量之多、价值之高,令世人瞩目,其中有许多项目已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例如昆曲等。也有许多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具体而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内容,可分为三个层面:

1.把握三个必备的条件

一个项目要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备三个必要的条件:历史价值性、完整性、真实性。对这三个必要的条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把握。

2.把握三个保护阶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个阶段:

①学者保护。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学者发现、挖掘、鉴定,肯定其历史地位、作用、价值,并加以收集、整理、维修、保护、抢救等。

②政府保护。指在学者与有关部门认可的基础上,以政府的名义加以保护,明令其不得损坏,并拨专款、设专人进行悠缮、抢救、补救等官方行为。

③世界保护。指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按世界的通告保护规定予以保护。

3.把握保护项目的价值

我国有许多堪称世界之最的非物质文化价值,有的已成为绝艺,例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表演艺术”中的河北沧州狮舞、湛江醒狮、浙江奉化布龙、山西翼城锣鼓、高台花鼓、浙江永康九狮图,以及变脸、耍牙、吐火、飞钹、蹦杆、流星、中幡、皮影、魔术、哑鬼戏、少林棍、钟馗戏蝠、打棍出箱等等,都享誉世界。又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造型艺术”中,也有细纹刻纸、泥塑(天津泥人张、无锡惠山泥人、嵊州宓风光吸塑、北京“免儿爷”、无锡“小花囡”、“大阿福”等)、瓷艺、鬃人、发雕、刻丝、吹画、拔花、吹糖人、捏油灯、火笔等等,也都成为国宝,令国际惊叹。又如仅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就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共十类总计多达225项,其中较著名的有传统戏剧的温州南戏、永康的醒感戏、金华的婺剧、绍兴的绍剧、金姚的姚剧、宁波的甬剧等;也有传统手工技艺的杭州张小泉剪刀、杭州西湖龙江荣采摘与制作工艺、湖州的湖笔、杭州萧山南宋官窑瓷制作技艺等;并有民俗中的永康庙会、绍兴市的大禹祭典等等。可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具体措施上,应以政府保护为主,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一经列入各级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即视为已经立项,在确定项目类别、名称、保护单位、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包括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确定传承谱系与传承人、划拨保护经费等),落实保护计划等等。同时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跟踪督查制等,并定期信息交流会、经验交流会、奖惩会等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文物,不仅要发现、挖掘、收藏,而且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保护原貌的基础上发展。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一个良性的动态过程、积极过程、主动过程、提升过程。在这方面,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项目的本体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以保护、继承为主,为此就要确定保护项目的本体特征,在创新发展中必须以这些本体特征为基础,不得失去原貌,也不能走样。这其实就是文化的“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文学艺术的一个不可动摇的根本性原则。革命导师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④列宁也指出:如果讲到现代人所承受的‘遗产’,那就要区别有两种遗产:一种遗产是一般启蒙者的遗产,是对改革前的一切东西采取绝对敌视态度的人们的遗产,是拥护欧洲理想和广大群众利益的人们的遗产。另一种遗产是民粹派的遗产。我们已经表明:把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过去和现在都有一些人保存了‘六十年代的传统’,并与民粹主义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⑤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本体特征。

2.全面继承项目的文化传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口口相传的文化,以“家传”与“师传”两种主要方式代代传承下来。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就要花大气力、下大功夫,在全面继承项目的文化传统上作大文章、收大效果。要虚心拜师学艺,对保护项目的一招一式、一点一滴,都要真正学到手,成为项目名副其实的新传人。

3.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也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绝不是简单地“复古”或“守旧”。德国伟大的文学家歌德说:“人们老是老谈学习古人,但是没有什么别的意思,只是说,要面向现实世界,设法把它们表达出来,因为古人也正是写他们在其中生活的那个世界。”⑥法国文艺批评家圣・艾弗蒙也说:“……荷马的诗永远是杰作,但不能永远是模范。它们培养我们的判断力,而判断力是处理现时事物的准绳。”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要审慎与大胆、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使之在不失本体特征的前提下,更趋完善、完整、完美,成为文化精品乃至文化品牌。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的确是一项全方位、系列化、深层次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做更多、更细、更好、更深的工作,我们一定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为民族文化事业的振兴做出应尽的努力与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辞海》缩印本第1858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

②[英]泰勒:《原始文化》,转引自《文化学辞典》第109页,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③[美]克鲁伯、克拉克洪:《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判性回顾》,转引自《文化学导论》第7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④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⑤列宁:《我们究竟拒绝什么遗产?》,《列宁选集》第1卷第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第8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 所有权 善意取得 法律适用

一、文化遗产概述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中正式提出的,公约认为以下各项将被视为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人类遗产不仅渗透着浓厚的市场价值,而且体现了民族身份和精神的继承性。文化遗产强调不同文明平等性的同时也确认了不同的国家对其遗产继承和发展的权利。

(二)文化遗产的特征

文化遗产有它自己独特的特征:首先,文化遗产包含着其所处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具有时代性,对其不能进行现代复制,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历史遗存,历经沧桑才得以保存下来,存储量一般较少,具有稀有性。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的普遍流失,损害了原主国的利益。

二、文化遗产国际追索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遗产的识别问题

对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争议的不同识别会导致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的不同,被盗文化遗产通常涉及到好几个国家,而每个国家有可能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识别冲突。文化遗产常常被识别为以下两种问题:侵权问题和财产权问题。

在Autocephalous Greek一orthodox church v. Goldberg & feldman Fine Arts中,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被识别为侵权问题。侵权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但是本案涉及到两个侵权行为地:瑞士和印第安那州。印第安那州法院通过分析适用了其中一侵权行为地法印第安纳州法。把被盗文化遗产识别为侵权问题是会有一些障碍,比如说:一,侵权行为地有时可能无法确认。二,侵权行为地在有些案件中具有偶然性。三,在被盗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中,侵权行为地往往有多个。

另一种是把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识别为财产问题,这种做法意图依据物之所在地法最终决定原始所有人和善意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归属。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但是当文化遗产发生跨国流转的时候,连接点即物之所在地发生变化,文化遗产的识别就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物权法,这样一来法院在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时候会出现两难的选择。

笔者建议不要将文化遗产单独识别为侵权法律关系或者是物权法律关系,而应当创设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文化遗产法律关系,采用较灵活的连接点,在保护原权利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

(二)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中的善意取得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注重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规定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大陆法系允许善意取得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获得有效所有权,而原物主请求返还文化遗产的权利受到需向善意购买人支付巨额费用等的限制。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将所有权赋予原始所有人以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不允许被盗物的善意购买人取得所有权。除非物之所有权人同意或导致第二人相信会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被盗物的善意购买人既不能享有所有权,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在当今交通极度发达的条件下,各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不一致从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文化遗产非法贸易的发生,盗窃者在选择销赃场所时会考虑文化遗产的市场价格,也会着重考虑在哪一国法律环境下销售能够更安全。购买者也会考虑到这一点,为了能获得文化遗产确定的所有权,也会选择在确保其权利稳定性的国家购买文化遗产。这样一来在文化遗产跨国流转中就可以将“恶意”所有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从而导致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漂白”情况的发生。

三、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

关于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可以运用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来解决有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无统一实体法时,我们可以运用冲突法规则,把这两种方法紧密的结合起来解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

(一)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国际统一实体法

目前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多边国际条约最主要有以下两项:

1.1970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的方法的公约》)

此公约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对规范文化遗产交易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公约。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个国家的合作建立一种道德标准来抑制文化遗产的非法交易。公约要求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文化财产,实施文化财产出口许可制度,从而针对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转让规定了基本的预防和返还措施,建立起了规范文化财产国际流转的基本原则。1970年公约为遏制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995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1995 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冲突的私法,制定一套统一适用的文化遗产追索规则。公约倾向于保护原始所有人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相悖,很多家都未加入。本公约较之1970年公约更加完善,遗憾的是公约未得到很多国家认可,尤其是文化遗产流转的市场国。

上述公约都致力于营造文化遗产国际流转和国际追索的良好氛围,但这些公约适用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还有某些限制,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并不可能一帆风顺。

(二)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冲突法

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案件中若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统一实体法,一般都会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冲突。文化财产的来源国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市场国会倾向于保护购买人的利益,这都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1.物之所在地法

各国对于不动产所有权争议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文化遗产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选择规则,一般认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适用于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此规则一方面加强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即如果知道文化遗产所在国,就有可能预测到将要适用的规则,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同时还“鼓励了购买人的购买行为而不用调查转让发生时物品所在市场范围之外的可适用的法律”。但是,当物之所在地法和善意取得制度同时作用时,盗窃者也许会考虑到把盗窃过来的文化遗产转移到确保善意购买人能够获得有效所有权的国家,从而将“恶意所有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将非法的行为通过国际流转变成合法化。此原则的适用会导致文化遗产非法交易活动的猖獗。

2.最密切联系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会有一定的缺陷,有的学者提议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上文中所提到的塞浦路斯诉戈登堡案,就是采用最密切原则的先例,如果侵权行为地与案件重要联系就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没有重要联系,就适用与案件有“最重要联系”的法律。法院认为瑞士作为侵权行为地与案件有较小的联系,而与印第安纳法有更密切联系,因此适用了印第安纳法。

3.原主国的法律

有部分学者提出适用原主国法律的构想,主要是考虑到文化遗产关系到国家的尊严,民族的感情,适用原主国的法律有助于维护原始所有国的权利。总之,依照文化遗产原主国的法律所享有权利不能因为盗窃行为的出现,而在另一国家而失去原始主国法律所支持的权利和所提供的救济。

四、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设计

(一)统一实体法方面

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据国际条约。首先,运用国际条约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当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与合作,促使国际上形成统一做法。其次,我们允许国家之间就文化遗产的追索问题缔结特别协定,对于那些价值大的文化遗产由市场国竭尽所能地收复,并将其返还给文化遗产的原主国,由原主国支付适当合理的费用给文化市场国。

笔者建议建立文化遗产的双登记制度,即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登记制度和文化遗产的遗失登记制度,前者可以分配给各个国家来完成,各国建立文物登记局,鼓励持有价值较大的文物的商人对文物进行申报登记,由文物登记局进行逐一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文物进行精确的登记,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即使文物已被成功拍出交付买受人。我国仍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追索文化遗产。后者可以由已有的国际组织来完成,比如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等,还可以建立专门的文物遗失登记的国际组织,文化遗产遗失国应将文物的丢失情况尽快报告给负责文化遗产遗失登记的国际组织,由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文物的遗失登记。第三人在购买文化遗产之前查询文物遗失数据库,审查所要购买的文物是否是权利没有瑕疵的文化遗产,如果第三人在购买文物以前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那么在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中就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享有优先权,否则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制度使商人和文物收藏者在验证所购文物来源时要更加小心。

(二)冲突法方面

依据统一实体法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存在困难的条件下,就有可能到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跨国民事诉讼,很可能涉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这就需要确定文化遗产所有权所适用的准据法。笔者建议减少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因为适用物之所在法通常会使文化遗产原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被盗文化遗产无法追回。笔者建议引入有利于原所有权人的原则,即在物之所在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原主国的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看哪种法律的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就适用哪种法律。

(三)中国追索流失文化遗产的方法

第一,中国在追索流失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除适用法律途诉讼径外,还可以适用外交途径,比如说通过国家间的谈判,建立起文物追讨机构,同时发挥海关的作用。中国在外交方面须积极参加有关文化遗产国际追索公约的制定,力求制定出对中国文化遗产追回有利的公约。

第二,中国应该完善国内的立法和执法模式,制定有利于文化遗产争议的解决的政策,并不能用国际条约和国际之间的合作替代之。因此,应使相关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以便判决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第9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权利性质 法律保护 指导原则

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财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危机,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其首次出现在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该通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具有以下两个区别于一般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的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全部六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数量上占有优势。二、非物质文化相对物质文化而言更脆弱。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冲击和吞噬,能够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人员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为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我国首先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支持。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翌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共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真诚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及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的承担者。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一、国际主体。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提到了如下几个宗旨和原则:第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二,所有社团、个人和国际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被尊重;第三,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上提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认识;第四,在国际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援助。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约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细则。

公约中涉及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联合国大会。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强调了对于土著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不但主持起草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而且还成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应当说,该组织的作用尚未被完全发挥。

二、国内主体。

中央政府。我国是单一制组织形式的国家,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结构的分配使得我国有能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这是一个有利条件。我国可以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设立专门机构,拨付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正如前文述及,中央政府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尽了很大的努力,表现出了极大的真诚。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适合的主体。当地政府比其他地区的部门更为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恰当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可谓是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他们的技能就是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精髓部分。这些传承人肩负着保护、发展并且传承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研究机构及学者。研究机构和学者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宣传这些宝贵的财富,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它们的价值,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媒体。媒体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对这些宝贵的财富进行更广泛的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依据《公约》的定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该内容是指民间的传说、故事等文学作品。语言文字更是记载了该民族发展的历史,同时,文字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表演艺术。我国许多民族有着自己特有的歌曲、音乐和舞蹈;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典型的表现是特殊的庆典活动,这些特殊的庆典活动承载着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手工艺。有些传统手工艺不仅仅是具有美感的工艺品,有的还表现为医药等等,不但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科学价值;其他形式的应当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无形性,不具有实体性,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第二,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第三,受其非物质性的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比照这些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具备这些特征,因而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必须是依靠人们的口头表述、书面书写或者是其他表现形式存在。第二,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这些内容会永续存在、不会消失,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第三,无论哪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不断地复制和传播。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

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个人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这些“濒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没有摆脱消失的命运。这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时没有明确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导,因而经常是徒劳无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明确如下指导原则。

中央统筹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最广泛的力量来完成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同时,中央能够统计并且以宏观的视角来安排工作的重点,提高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这种统筹工作包括基本的技术指导,保护类别名录和名单,提供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组织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则。在中央统筹部署之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建制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完成。首先,这种做法符合中央集权但地方自治的国家基本组织形式。第二,地方政府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以及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更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开工作。第三,当地政府了解当地资源并且能够更为便利地利用当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权威评估原则。所谓权威评估原则即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程序都应当请相关的研究部门或者业内的专家学者予以权威评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论证,而后才能实施,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则对于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作者单位分别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3-0073-04

一、从遗产保护利用中的问题说起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7000多年的农耕历史,中华民族的祖先曾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创造出独特而令人瞩目的农业文明。由于不同地区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巨大差异,在我国形成了种类繁多、特色各异、经济文化与生态等价值相统一的农村文化遗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农村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快速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经济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许多农村文化遗产正在从我们身边消失。如何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弥足珍贵的农村文化遗产,并向世人展示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使之不被城镇化、现代化的社会大潮所淹没,是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得到有关部门的注意,并在逐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但限于人们对农村文化遗产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认识,理论研究滞后,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上还明显存在着“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导致具有整体意义的农村文化遗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农村乡土建筑及其聚落遗产的保护上,2002年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自2003年开始进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工作,2008年4月,国务院还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这些法规文件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农村各地方为了能够成为“名村”、“名镇”,也把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历史建筑及其传统村落风貌的保护上。围绕农业生产领域的文化遗产,2002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在全世界开展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浙田的“稻鱼共生系统”成为五个试点项目之一,从而引发了国内对相关农业生产领域的文化遗产的关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10月,国家文化部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广大城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和保护工作。其中,农村传统民俗、民间工艺、节日等精神文化遗产成为关注重心。由此,围绕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然形成了“历史文化村镇”、“农业文化遗产”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三个重心不同又互有交叉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事实上,农村是与城镇相对应的人类生产生活空间,其所含文化遗产各要素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早在1964年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就曾强调:“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应该看到,农业生产文化、乡土建筑文化及其乡村非物质文化等都是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能够整体反映农业文明成果的遗产系统。因此,以农村所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为研究背景,以农村文化遗产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为原则,建立科学的农村文化遗产分类系统,并根据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特征实施有效的保护策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文化遗产的分类系统及其特征

农村文化遗产是在农村地区赋存的,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种类繁多、特色各异、经济文化与生态等价值相统一的文化遗产体系。基于一种理论研究的需要,我们依据农村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核心价值的属性作为评判标准,将农村文化遗产划分为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整体性、多样性、地域性、动态性等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农村文化遗产分类系统如表1所示。

(一)农业文化遗产

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生产活动直接关联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2002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FAO)给“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的定义是:农村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尽管该定义的内涵非常丰富,而且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在进行农村文化遗产的实际研究时,将农业遗产的研究范畴加以拓展,但该遗产分类仍无法涵盖农村具有整体意义的所有遗产类型。因此,本文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生产活动相联系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是系统性的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并考虑到文化遗产赋存实际,农业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农业遗址、农业工程、农业文献、传统耕作技术与农具、农业生物品种、传统农业品牌、特色农业景观等文化遗产项目。

(二)乡土建筑遗产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国建筑学界率先关注到乡土建筑,并以文化人类学等视角开展田野调查。近年来,乡土建筑的保护问题开始得到了政府及有关方面的重视。2005年8月,中国乡土建筑文化暨苏州太湖古村落保护研讨会发表《苏州宣言》,呼吁保护和抢救中国优秀的乡土建筑文化遗产。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2006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试点进行,乡土建筑被列为一个普查门类。

那么,究竟什么是乡土建筑遗产?1999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墨西哥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Charter on BuiltVernacular Heritage)认为:乡土建筑是社区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的和自然的方式,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它所处的地区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因此,从内涵上讲,农村乡土建筑遗产应该以乡村聚落为存在形式,是人们长期以来与当地独特的自然、人文环境相适应

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地域风格的生活建筑遗存及其场景。农村的乡土建筑遗产主要包括特色民居、乡土宗教祭祀地、乡土道路设施、乡土生活设施、乡土文化娱乐场所、乡土建筑小品、传统村落景观等多种类别。

(三)乡村民俗遗产

本文所指的“乡村民俗遗产”涵义较为宽泛,与农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近似。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性,并与上文的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相区别,本文特别使用“乡村民俗遗产”的概念,并将乡村民俗遗产界定为与乡村精神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非物质”或“无形性”为主要存在形式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在具体类别划分上,尽可能地与国家已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类型划分相协同。乡村民俗遗产的主要类型有乡村祭祀活动、节气与农谚、乡村体育竞技、民间生活礼俗、乡村生活用具、乡村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民间传统工艺、传统节日等(见表1)。

三、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整体保护

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不能只保护文化遗产中的某个类型或某几个类型,而是应该把农村文化遗产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例如,在典型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不仅要保护好传统农具、农耕技术和农业生物物种,还要保护好农业遗产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生物景观、村落风貌、民居建筑、民间信仰、礼仪习俗等。认识农村文化遗产的系统性,要求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时,对每一个文化遗产要素都要做仔细甄别和单独评估,在考虑各个要素与整体文化遗产系统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保护的级别并选用恰当的利用方式。

乡村民俗遗产是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中最为灵动的要素。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仅仅是保护住了几个老宅子和几处其他老建筑,而原有的文化传统、饮食、服装、手工艺等都遭到了破坏,甚至在一个村落完全消失,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会大为缩水,长久的保护也将十分困难。反之,要想保护好乡村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把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环境保护好,特别是要注意按照整体性要求,保护好文化遗产赖以依托的文化生态。过去几年,重庆市与湖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上演了一场“川江号子”与“峡江号子”的争夺战。这种“号子之争”现象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将一种文化事象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形态。类似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包括农村文化遗产在内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在城乡中往往呈离散状分布,彼此缺少有机联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它们所具有的整体文化属性认识不足。

(二)动态保护

文化本身是由人来承载的,农村乡土文化本身是活的,它不可能一成不变地被凝固下来。许多农村文化遗产除了具有价值突出、原真性和不可再生性等文化遗产的一般特点外,也是一种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是一种“活着的”遗产类型。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与更新的目的是保护其历史价值和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改变原有的功能结构,使其适应现有的经济结构调整,并促进社会结构的优化,推进乡村的自我更新。同时,农村社区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使用者、受益者和传承者,是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力量,如何通过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有效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并将其传承下去,是动态保护的关键,也是当前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中难以解决,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浙田被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选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试点项目以来所产生的显著的社会效益,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2年以来,当地通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推广有机农业,搞田鱼养殖和销售等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传统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传承,自然、经济与社会结构在这里仍旧保持着和谐统一。

(三)原真保护

真实性是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的基础,是进行遗产的科学研究、保护与修复规划及登录与管理的依据。解决原真性问题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敏感话题,一定程度上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世界性难题。原真性源于“Autllenticilv”,意为原本的、真实的、可靠的、非复制的等等。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1997)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至少应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说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的一项标准以及真实性标准”,“要满足对其设计、材料、工艺或背景环境以及个性和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真实性的检验”。

贯彻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保护原则要反对两种极端思想或倾向。一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生态”,主张对农村文化遗产进行“封闭”保存,反对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开发活动的介入,甚至不主张在文化遗产地修筑道路等基础设施和要求尽量减少与外界的交流。其实,“原生态”的“原”字不该是一个时间概念,正像有学者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问题时所解释的那样,“在我们探讨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的同时,保护的并非是其原生的外显形态,而是外显形态背后的原生文化属性。”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在各个历史时期相互交流,不断传承,共同铸造了人类文化一个又一个的里程碑。从来没有纯而又纯“原生态”文化,也不会有完全意义的文化“现代性”,农村文化遗产的“原真保护”本质上是要为文化遗产营造出一个更适合它们生长的客观条件,不是要将其封存起来。二是对农村文化遗产的建设性破坏和经营性破坏行为。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只讲拆旧村建新村;一些拥有一定旅游价值的农村文化遗产被盲目地开发利用,出现文化遗产被不正当地商品化,甚至庸俗化现象。一些被宣传为“原生态”的农村民俗节日被随意变换活动时间、地点甚至活动内容,进行变味的商业表演。这些都不是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而是对文化遗产的亵渎和破坏。上述问题必须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11篇

突出价值 彰显魅力

当代贵州:海龙屯土司遗址作为贵州省第一个也是目前仅有的世界文化遗产,请问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王红光:土司遗址是中国13-20世纪土司制度推行时期少数民族首领“土司”用于行政管理和生活起居的城寨和建筑遗存,是中国土司制度历史及土司统治地区生活方式和文化特征的珍贵、特殊物证。

本次申报的湖南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遗址、贵州海龙屯土司遗址是保存有大型的规模、完整的格局、丰富的遗存、最具价值特征代表性的土司城遗址,见证了古代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对西南多民族地区独特的“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管理智慧,可为全球化背景下当代和未来的各民族和谐共处、文化多样性维护和人类文明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就海龙屯而言,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海龙屯所代表的播州土司是元代最早设立的土司之一,到明展达到鼎盛,海龙屯代表了土司制度产生和鼎盛的重要阶段。播州土司在元明时期主要为宣慰使品级(从三品),属土司制度体系中最高级别的土司,也是中国西南地区辖境最大土司之一。从这个角度来说,播州土司在土司制度发展史上具有突出的代表性。

第二,海龙屯是播州土司的战备军事防御城堡,作为少数民族遗产,其占山环水的选址特征,因地制宜、自由布局的整体格局及以石材砌筑的主要遗存体现了土司制度推行地区本地区、本民族的传统特征;在土司制度作用下,又添加了对中原地区城市防御格局的趋同,对轴线对称的礼制特征和社会秩序的遵守,以及对官式建筑做法与装饰题材的吸收。这反映了土司统治地区独特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特征,体现了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见证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中央政权与边疆少数民族间谋求利益平衡及共同发展、实现文化多样性传承的民族生存与社会管理理念。

当代贵州:海龙屯成功申遗,对贵州有什么意义?

王红光:海龙屯土司遗址成为贵州历史上第一个世界文化遗产,是贵州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突破。它增强了遵义的文化魅力,提升了地方文化形象,对于促进遵义乃至贵州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海龙屯土司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发现、保护和申报的过程,是文化自信培育的过程,也是让本土文化发出自己的声音,让贵州人掌握贵州文化的话语权的过程。

海龙屯申遗成功,将会助推全省文化旅游的跨越发展,是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的有力举措,更是在我省调研时指出“走出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新路”的最好印证。

参照标准 联合申遗

当代贵州:申遗过程中,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海龙屯符合申遗的哪些标准?

王红光: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海龙屯符合两项标准。一是符合“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在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上,展现了重要的人类价值交流。”例如,海龙屯土司遗址在选址模式、整体格局及建筑形式与风格等,主要体现出鲜明的当地民族特征,部门建筑物增添了具有中央官方规制和文化特征的元素。清晰地展现了中央政权与地方族群在民族文化传承和国家认同方面的人类价值观交流。

二是符合“能为传衍至今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这一标准。纵观历史,海龙屯的兴、废时间与土司制度发展阶段相对应,播州土司授宣慰司职于元至元十八年(1281),是最早设立的高等级土司之一,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由明王朝发动平播之役,武力“改土归流”。其典型的地理环境、小型族群文化传承特征、土司职级体系、管理模式等都明确反映了土司遗址共同的价值主题。

当代贵州:海龙屯土司遗址与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恩施唐崖土司城址联合申遗,它们之间有什么异同?

王红光: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遗址、海龙屯遗址均是土司制度鼎盛时期的遗存。从土司职级和功能来看,老司城遗址和海龙屯遗址是高等级土司宣慰司治所(海龙屯为战时治所),唐崖土司是等级较低的长官司治所。

从建筑风格来看,老司城的建筑和文物记载反映了800年来土家族、苗族、汉族等多个民族和谐相处、共同生活的历史;唐崖土司的建筑布局吸收了“围合内向”“序列关系”“中轴对称”等体现汉族中央政权礼制文化的营造理念;贵州海龙屯土司遗址则是中国的古军事城堡建筑遗迹,内有城墙、关隘、卡门等一系列设施遗存。

总体来说,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遗址、海龙屯遗址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区特色,同时表现出象征土司统治权力和吸收中央官式文化的共性特征。

保护第一 合理利用

当代贵州:申遗成功可以说只是万里的第一步,大家关心的是如何更加科学地保护海龙屯。

王红光:早在1980年,第二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就普查登录了海龙屯;1982年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11月,国家文物局将海龙屯正式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在海龙屯申遗过程中,我们就非常重视海龙屯的保护。在制度层面,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2013―2030)》、《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

在联合保护方面,建立联合保护机制,贵州省文物局于2013年8月与湖南省文物局、湖北省文物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土司遗址保护管理的联合协定》,为系列遗产的协调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组织架构上,2013年10月,遵义市政府批准设立遵义市汇川区海龙屯文物管理局,成为海龙屯的专职保护机构。

在经费上,我们充分发现、挖掘和研究贵州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把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大项目来抓,海龙屯在两年之间争取1.3亿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科学合理的保护手段为申遗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海龙屯土司遗址成功申遗,对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申遗成功只是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始。保护好包括海龙屯在内的土司遗址,是中国政府向世界的庄严承诺。

当代贵州:如何按照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要求保护好海龙屯?

王红光:现在,海龙屯不仅是中国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人类的遗产,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好海龙屯。

一是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加以保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我国出台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层面上予以保护,此外,还要结合海龙屯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

二是按照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在现有保护管理体系基础上完善系列遗产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妥善协调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落实管理保障,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遗产保护管理专业水平。

三是要建立起遗产监测的平台,制定好监测手段,完善实时预警和处置机制,从遗产的本体、环境、气象、水纹、地质,以及人为活动等全方位开展监测,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地方政府要加大对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处理好遗产惠及民生的关系。申遗给地方经济带来效益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要使文化遗产发挥好优秀历史文化资源传承文明,服务社会,改善好遗产区民生等等的作用。

当代贵州:海龙屯目前正在封闭施工,预计今年国庆节对外开放旅游。海龙屯土司遗址开发旅游,您认为应该怎么做?

王红光:在中国文化深度旅游、文化特色旅游深入老百姓生活的现实情况下,海龙屯必将成为推进贵州社会经济发展的文化遗产重要品牌和积极力量。海龙屯丰富了遵义文化遗产的类型,使之成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双遗产地”,加之民族村镇文化、红色文化遗产等,遵义的文化遗产类型完整了,这对遵义的文化旅游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将是最直接的。

第12篇

关键词 文化生态区 舟山海洋文化 海岛 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生态区的概念来源于美国人类学家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提出的"文化生态学"理念。它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整体性保护、可持续性保护的重要方式,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舟山海洋文化的丰富性和完整性,造就了舟山海洋文化在中国海洋文化发展历史长河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纵观全市,海岛民间风俗大同小异,基本相通,均有一定的古民居遗存在区域内。

一、在打造海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具体过程中应注意把握的几项原则

1、开放性原则。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广泛,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文化健康而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它的建设将为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最佳保障。

2、发展性原则。作为生活方式的非物质文化,是昨天的实录,是今天的现实,也是明天的预示。把它固化在昨天,或者锁定在今天,都是不恰当的,也是办不到的。应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非物质文化。当然,如何把握其正确的、合乎民众意愿和事物发展规律的发展方向,是一件并不容易看清和办到的事情。

3、主体性原则。要以人为本,保障和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民众的基本文化权利。只有在民众的现实生活环境中,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是生活在保护区内的广大民众,动力来自于民众,目的也是为了民众,只有一切从民众长远和根本的文化利益出发,文化生态保护的目的才能达到,文化生态的保护才能持久。

4、民主性原则。要特别尊重寓于非文化遗产中的广大民众的价值观,这是保护文化生态的核心要务,也是这项事业成功的关键,更是真正贯彻民众主体性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讲话中指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是构建和调适文化生态保护区各种关系的主体。因此,尊重民众对文化权益的诉求,是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的基础。

5、科学性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原生态、原真性保护,坚持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经济、发展旅游和文化创新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二、打造海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几种做法

打造文化生态保护区,就要从各类本土文化中深入发掘和正确认知文化特征,在作出准确可靠解读基础上,对文化个性给予明确定位;并注意保持这种原有文化特征,维护好生成它的区域格局、风貌以及空间特征、整体环境、人文精神等,以留住文化个性;努力传承和弘扬这种文化特色,忠实地维护生态文化,以固化区域特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保护并利用好古民居

传统民居建筑群,是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不但要科学地保护,同时要整合和合法合理地利用好,使其得到长期生存与持续发展。

古民居要存活下去,需要政府重视、地方努力、群众支持,从上到下形成保护气氛,更需要创新思路。要开发利用好大量“屋大人少”或已成“空巢”的传统民居。与其弃用闲置,在风吹、雨淋、日晒、腐朽、虫蛀等侵害中自然损毁,日渐变成残垣断壁,最终成为废墟而兴叹,不如及早规划、及早行动。根据自身实际和人文特色,作为文化生态示范区“延伸”的景点,既守护又开拓地加以利用。

2、做好生产性方式保护及利用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往往遗留着大量的传统手工技艺,采取生产性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自身价值,可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如定海区白泉镇金山社区创建的“以文养文”方式为我市“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新的经验。

3、合理开发相关旅游资源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集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于一体的文化形态,是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科学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的优良土壤,更是反映地域特色的极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

在今天这样一个商品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名号无疑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旅游业的介入将不可避免。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结果有可能造就一个个以传统文化为卖点的新兴旅游区,进而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和现代化。若保护得好、开发利用得当,无疑将会为我市的旅游业增添无尽的魅力和效益。

所以,应最大限度地优化整合和合法合理地科学利用人文历史资源,有选择地将典型集中、且具有一定代表性、人文历史底蕴深厚、突出各个历史时期文化内涵的文化原生态区域,在保护的前提下,先行建立示范区,取得经验,以点带面,即以文化生态区保护区示范点为主,形成各有特色、遥相互应的保护网络和文化旅游网络。

4、重视和扶持非遗传承人

对传承人的重视和扶持,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根本保护。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文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以传承人为核心主体。

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他们的地位要得到尊重,政府要给予奖励和生活津贴为他们排忧解难。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建立相应的平台,让他们施展才干。通过传授、培训以及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更好的传承。

②充分调动民间文化艺术、民间收藏等协会组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的积极性,因为是他们占领和坚守着大片的业余文化阵地。不应漠视这些队伍中的人才与藏品。

5、全面发动人力保障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领域多,涵盖面广,时间跨度长,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但需要大量专业的工作人员,要开展保护实验区范围的保护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所以,各级文化部门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主动与有关院校合作,在有条件的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实际工作中往往还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更需要当地干部群众的觉悟与配合、理解和支持,以长远的眼光看护自己的家园。所以,还要充分发挥民间的力量。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走出适合本地情况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路子,使之真正成为“保护生态、延续民俗、传承文化、体现特色”的示范区,从而使具有独特价值的舟山海洋文化葆有旺盛的生命力,为建设和谐文化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2]《文化生态保护区可行吗?》作者:吴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