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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培训

时间:2023-06-22 09:39: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高级审计培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高级审计培训

第1篇

【关键词】高校 审计人员 后续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24-0051-03

一 高校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现状

高校审计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承担着全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也担负着监督、控制、评价、服务的职能。《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为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按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学习的时间计算,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为了解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现状,我们向西部某省部分地方高校的审计人员发放调查问卷297份,回收237份,回收率79%,其中有效试卷213份,有效率89%,相关结果分析如下:

1.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基础信息情况分析

第一,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从业年限。

表1 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的从业年限分布表表1为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的从业年限分布表。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从事审计工作在25年以上的审计人员占42%,审计人员“老龄化”现象相当严重。随着审计信息网络化的推广和国际审计惯例趋同,知识更新的周期一般在5年左右,甚至更短。在实际工作中,这部分人员已表现出力不从心,由于年龄的原因,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不强,工作年限在5~15年的审计人员仅占7%,审计人员层次结构很不合理,表现出新生力量不足。随着我国高校内部审计改革的深入,这一矛盾将更加突出。

第二,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情况。

表2 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学历状况分布表

表2为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学历状况分布表。从表2可看出,西部某省高校审计人员的学历在近几年有明显提高,主要是年轻人员的加入,本科以上学历占40%,其次

与后续教育的法定执行有一定关系,但高层次人才仍显不足,还应通过后续教育提高。

第三,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职称结构。

表3 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职称情况表

由表3我们可以看到,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通过参加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职称的仅占15.9%,其中高级职称1.4%,初、中级审计师占14.5%,没有职称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占77%,高级审计人才极其缺乏,中级骨干比例明显偏低,没有职称或其他专业技术的人员比重过高,没有形成高效的审计管理群体,应通过后续教育优化高校审计人员职称结构。

2.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的情况

为获取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的现状,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设置了以下六个问题,以便找到在后续教育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到解决的对策。

问题1:你认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二 对现状的评价分析

1.学习的意识较差,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主观方面:很大一部分审计人员受传统观念的制约,知识更新的意识不够,认为高校审计工作就是查账,而没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没有有效实现从“经济警察”向“管理咨询师”的审计角色转化。

客观方面:由于近几年高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无论是生均拨款还是自筹经费都呈几何倍数增长,高校审计人员工作量很大,但作为内审机构,独立性有限,工作压力也相应增加。从问题1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到,有43.2%的内部审计人员感觉工作压力来自于独立性的缺乏,外部(领导)干预过大,审计建议得不到有效采纳,整改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利用,因而工作学习没有动力。

2.培训模式过于单一,缺乏针对性

目前,西部某省地方高校的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一般一年一次集中学习,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教育分会承办,培训时间基本能够保证,但接受培训的人员有限。从问题2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超过一半的审计人员认为新知识是通过后续教育培训获得的,仅有19.6%的人认为效果很好。这是由于集中培训不分对象、不分层次,对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人员实施同样的培训学习内容,高级职称的学员提不起兴趣,而初级学员又感觉吃力。

3.考培不分,缺乏监督机制

西部某省地方高校审计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形式是集中学习,统一考试,这在考勤和考试环节上易于操作,但由于培训前缺乏广泛的调研,培训后又没有信息反馈,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培训效果也不明显。对于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社会上更没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培训单位负责收费,参加培训的人员也只是走过场,甚至出现非本人答卷的现象,考试不客观、不透明,完全以自律为主,缺乏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

4.培训内容简单,缺乏创新性

目前的培训在内容上基本是高校会计(审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局限于财务审计层面,涉及基建审计的较少,针对绩效审计、管理审计、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的内容就更有限了。对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结合案例较少,对审计实务的讲解结合实际操作不够,至于像审计信息管理、审计职业规划等更是很少触及。在形式上领导讲,学员听,审计人员被动地接受,没有互动,也无法了解学习培训的真实效果。

三 创新对策

1.加大宣传,倡导终生教育的理念

国外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审计从业人员后续教育规定了明确的学习义务。国际审计师联合会通过颁布一系列国际教育准则,对审计人员的准入教育和更新教育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包括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操作技能都设定了量化标准,并认为娴熟的职业技能是通过求知教育与执业经验的有效结合,倡导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

高校内外部审计环境的每一点变化,都是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和高校审计人员的一次挑战,如果高校审计人员没有迫切的求知意识,更新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的步伐跟不上形势的需要,那么知识老化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势必影响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自己也会被淘汰。知识有一个“老化―更新―提高―老化”的循环过程,并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呈现加速趋势。我们知道,一个审计人员,要想从审计员到高级审计师甚至审计领域的专家,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程,就职称这条道路来说,要历经审计员、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这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只有在不断学习和自我完善中,才能实现专业的发展。

2.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和培训手段

高校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后续教育提高工作效率,胜任岗位职责。近年来,随着高校审计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从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主向经济责任审计和管理审计延伸和拓展,因此,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学习,更新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后续培训也需要有针对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一,后续教育要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化、常规化。不能仅依赖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一年一次的集中培训,每所高校还应根据自己单位的需要,制订业务学习制度,细化业务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和学习要求,安排定期的常规的业务学习时间,并根据各自岗位的特点,坚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在我们的走访调研中,发现有的高校制订了《审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有详尽的时间安排和明确的学习主题,会前有问题收集,会后有学习体会,并与审计人员年度考核挂钩,这样的做法值得兄弟院校参考。同时,对于高校的老审计、老员工,在岗位设置时留出空间,如审计咨询、审计档案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员工合理分流,让更多年轻的新鲜血液充实到高校审计队伍中来,以老带新,在工作实务中进行业务指导和交流,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二,后续教育方式要多样化。通过专题学习、专项讲座,结合高校具体的经济案例进行分析,采取分组讨论、角色扮演、审计知识大赛等形式,在授课方式上,可借助先进的媒体,如视频、投影仪等提高学员积极性,从而增强培训效果。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辅之以外出考察培训,加强高校之间审计人员的交流互动,并将所学所见的新的高校管理理念和管理信息向其他审计人员介绍和交流。

在培训内容上,应有针对性。近年来,高校审计实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科研审计、“三公经费”审计、教学绩效审计等,这些都需要审计人员及时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程序;对日常的高校内部审计规范,如审计方案制定、审计报告撰写、审计结果披露等都需要审计人员勇于创新,主动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需要加强管理学、金融学、经济法、税法等边缘学科、交叉学科融汇学习,拓宽高校审计人员的知识面和工作视野,了解政治、经济、法律、外语等方面的知识,对财政、税收、物价等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和更新;增加高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方面的培训,如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合作意识、交际谈判技巧等。

在培训层次上,可以按岗位培训,如财务审计岗、基建审计岗等设岗培训,这样的内容有针对性,学员交流更深入;也可以按职称培训,如高级审计师研修班、审计师交流班、审计员提高班等,这样有层次、有针对地进行培训,效果会更好。

第三,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支持,用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观点来看,自我实现需求是五个层次中的最高层次,是职员自我理想、自我抱负、自我能力的最高体现。只有自我实现的需求满足了,工作才是愉快的,因而对职员的激励作用也最大,而自我实现的途径主要是学习,因此要尊重和满足审计人员的学习需求,将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在时间上给予充分的保障,提供和创造审计人员成长性、挑战性的工作环境,延长审计人员的工作周期,这也是人本审计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裴艳.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

[2]周铁光.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的思考[J].经济师,2005(5)

第2篇

一、突破一个“难”字,奠定信息化建设基础

为了推动机关信息化建设水平,山阳县审计局在办公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多方争取资金,大力加强信息化软硬件建设。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购置电脑等信息化设施。做到审计组人均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个大容量存贮U盘,每个股室有办公电脑,同时配备了多媒体教学设备、摄像机、一体机、复合机、广联达等软硬设施,截止2011年底,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累计投入40多万元,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二是整理完成了审计对象基本资料数据库、审计文书数据库、审计法规数据库,建立了审计方法经验数据库等基础性数据库建设,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信息保障。三是依托互联网、审计内网和政府OA平台,为政务、审务公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突出一个“学”字,提升信息化应用技能

在保证信息化建设硬件投入的同时,局领导深刻认识到培养计算机业务骨干的重要性和提高全员计算机水平的必要性。为适应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审计局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知识的培训力度。

一是集中学习。积极组织和参加省厅举办的计算机中级职称及OA应用专门培训。2009年以来,局每年利用春节收假至审计项目下达之间的40多天空档时间,由局里计算机技术骨干人员系统全面的开展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4年来,先后系统全面的组织学习了Word、Excel、Access、Viso、AO2008、AO2011、SQL查询语言,由于长期坚持采取审计实例讲解和课间测试的办法,使培训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了广大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 水平。

二是依托审计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习。2010年以来,局机关全面推行审计业务交流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的业务交流,不仅是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验,更是利用多媒体充分展示计算机水平的平台。

三是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审前学习。在重大审计项目实施之前,就审计中需要解决的计算机技术实现问题,由局里计算机专家组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相关业务与技术,做足功课,全力一赴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四是不断加强对审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的培训,顺利实现局机关的无纸化办公和审计业务管理信息化。截止2011年底,全局有全国计算机三级网络技术水平1人,审计署计算机中级2人,8人通过审计署AO认证考试,80%的审计人员能编写SQL语句和熟练使用Excel函数、VBA高级应用。

三、狠抓一个“实”字,确保信息化应用质量

审计信息化建设不能只停留在软硬件设备上,更重要的是如何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更好的服务于审计工作实践。近几年来,局机关明确提出全局为审计一线服务的意识,使信息化工作密切结合一线审计人员的需求,并取得了不少成绩。

一是根据《审计法》和新《审计准则》及《审计业务公文格式规范》要求,编制了一整套文书模板,涵盖业务文本、业务文书、审理文书、行政文书四个方面,共计60多个模板。而且模板大量使用了VBA、数据有效性等高级应用功能,尽量减少了文字录入量,同时增加校验设置防止人为错弊发生。

二是开发小程序、小软件服务于审计一线工作。针对县域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创造更多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环境,该局利用VB、VBA编制了多个Excel电子表格批量合并软件、批量导入数据库软件以及SQL查询无法实现的宏功能。

第3篇

关键字:银行;内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外包概述

内部审计作为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石之一,其在现代企管中的作用已经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现代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为企业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内部审计外包即将内部审计业务全部或部分地外包给具备专业资格的外部服务提供者来实施。内审外包只是审计主体的外部化,不是内部审计定义的变化。从银行角度来看,将内审业务外包是一种日益受到重视的商业战略,也是银行把自身内部非核心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服务提供者;其理论基础是流程再造理论,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银行如何去适应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

二、我国银行内部审计现状

我国银行内部审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银行管理跨度加大、分权管理的推动下产生的。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银行内部审计得到了蓬勃发展,从最初的单纯查错防弊向促进银行管理水平转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同时看到,我国银行内部审计存在如下现状:

1.独立性不强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生命,是其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的内审体系仍维持在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管理模式,而非直接由董事会或其所设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这种管理模式决定了内部审计部门无法不受高级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影响了内审部门的独立性。

2.活动范围过窄

总体上看,我国银行的内审活动仅局限于事后审计、财务审计和责任审计,不能有效覆盖整个银行经营管理,如对IT系统审计、审贷中心、投融资及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备份中心等方面基本上没有涉及。同时内审活动主要关注于操作层面,缺乏对管理队伍、业务控制和风险深刻了解,没有从高级管理层管理业务的方式中获得保障,也没有正确渗入银行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

3.客观性不强

客观性是一种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其要求审计人员不能把对其他事务判断凌驾于审计事务的判断之上。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内审人员本身是银行职工,其人事、经济等利益与管理层休戚相关,因此在开展审计、出据审计报告时极有可能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而偏离其本身的实务之行为。同时银行考虑成本效益等原则要求内审人员承担经营责任或评价自己以前负责的经营工作等都损害了内审人员的客观性。

4.专业胜任能力不够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现有的内审人员多是由财务部门转岗而来,知识结构较单一,并且大多数人不具备从事内审工作要求的熟练掌握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技术及管理等专业能力,不能适应有效开展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审计目标很难达到。

5.职能定位模糊

当前,不少银行重视经营业务及经营效益,而将内部审计部门看成是“成本中心”、“麻烦制造者”、“监督者”和“内部警察”等,没有真正认识到内部审计在改善银行的经营管理、提高银行价值方面的“高参”作用。

三、银行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

根据美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数据,以美国银行业为例,目前已实行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银行比例为23%,有意愿今后实行审计外包的银行比例为31%。借鉴西方银行内部审计外包的实践来看,主要以下四种形式:

1.外聘

外聘是最简单的外包形式,即聘用拥有某一学科或领域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外部服务提供者。例如银行所开展的审计业务需要信息技术、税收、语言翻译、精算、兼并及收购等专门技能和知识时,可以通过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援助。

2.咨询

咨询是以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为主,这种服务的性质和范围是由审计双方协商确定的,目的是在外部服务提供者不承担管理层责任的前提下,以顾问、建议、协调和培训等方式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改进组织的治理、风险管理以及控制过程。

3.全包

即将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全部外包给外部服务提供者。在这种形式下,一般由组织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外包工作进行监督,并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对具体外包工作的协调,担当在外部服务提供者和董事会之间沟通的媒介。

4.合作

就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合作审计。在这种外包形式下,内部审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和审计工作组来完成,人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合作审计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四、银行内部审计外包的利弊

1.外包的优点

(1)节约审计成本

我国大多银行组织结构是总行―一级分级―二级分行―支行模式,根据组织结构设置多级内审部门,形成了庞大的固定成本,如将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外包后,则能削减这方面如昂贵的招聘、培训和福利支出,从而大大降低银行相应的成本。同时外包更容易满足远距离的业务审计。

(2)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一是外部服务提供者拥有大批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专家、信息技术专家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人才,能为审计项目选派合适的人才;二是外部服务提供者作为外部审计主体,服务对象分布在各行各业,了解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能够根据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供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3)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经营成本的考虑,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不可能拥有开展审计业务所需的全部知识人才,当缺少在某一审计项目所需的专业人才时,将内审外包可以更好地达到银行进行审计的目的。同时外包也构成了对其内部审计部门的挑战,迫使内部审计师想方设法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改变审计方法,提高内审效率等来增强对组织的吸引力,从而维持自己的组织地位和职业生命。

(4)提高核心业务竞争能力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因此管理层关注的焦点应该是组织的关键性业务。同时,外部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银行可以考虑将次要业务(如内部审计等)交给恰当的外部服务提供者实施,从而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上,提高银行核心业务的竞争能力。

(5)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

外部服务提供者根据与银行签定的契约开展内部审计,与银行其他部门没有内在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和联系,相对而言能客观地指出银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等,出具独立性的、客观性的评价报告。

2.外包的不足之处

(1)外包服务的局限性

内部审计外包后,对外部服务提供者而言审计可能会变成一种程序性的工作,也可能意味着在具体的审计实施中发现合同规定职责之外的疑点时不能及时跟进,除非重新签定合同条款。同时外部审计人员与银行之间只存着长、短期不等的合同关系,银行最终的经营成果与他们没有直接联系,造成审计服务不“贴心”。

(2)不熟悉银行具体情况

外部服务提供者一般专注于财务报表审计,不熟悉银行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内部审计师,特别是那些在银行工作很长时间的内部审计师,更了解银行的经营环境、理念、流程、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等,这种背景知识的差异可能影响到审计计划的深度和审计程序的实施,并可能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3)失去培训平台

内部审计师通常要熟悉组织经营的各个方面,熟悉不同部门主要成员的工作,在内审师进入其他部门审计后,对各部门间目标协调一致和改善部门间的关系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国外很多大公司和银行将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未来财务和经营主管的培训平台,如可口可乐、IMB等。如果将内审业务全部外包,就失去了这种难得的培训平台。

(4)其他

一是缺乏灵活性,外部服务提供者不可能象银行内审部门一样忠诚于银行,当出现紧急审计任务需要连续加班、出差等,更能体现出来;二是外包期望值与实际的差距;三是企业文化的冲突等都是内审外包的固有缺陷。

五、我国银行内审外包的策略

1.加快内审外包的政策指引

近年,我国银行内审外包初露倪端,无论从外部环境还是从内部管理上并没有完全具备内审外包的全部条件,因此必须在维持现在内审职能的基础上,加快银行内审政策指引和改革整顿。首先要加强银行制度建设,为银行内审外包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要加强外部服务提供者的风险控制制度建设,降低风险并能及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内审服务;最后要完善银行内审管理体系,真正实现内审在银行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增值作用。

2.选择适当外包形式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业务形式。对于大中型银行而言,首先应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引进业务能力强审计人员,进一步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的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对小型银行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审计业务量不大,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会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更经济、有效。同时鉴于内审外包的相关缺陷,银行应慎重地选择审计外包业务,最明智的做法是外聘或部分外包。

3.加强外包的风险评估

在银行决定将审计业务外包前,应当把握好对外包业务的风险评估。首先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负责了解与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相关的重要风险,并确保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的充分到位;其次董事会要就内部审计外包对银行战略目标和计划的协助情况、对外部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

4.选择合格外部服务提供者

选择合格的外部服务提供者是外包成功的关键,也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在选择合格的外部服务提供者时,银行应当对其进行如下评价:

(1)评价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

一是考虑外部服务提供者的专业证明、执照和其他认可的相关学科能力的证明(如是CIA、CPA、CISA、CTA等);二是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三是外部服务提供者在有关专业机构的会员资格、经验等。

(2)评价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是考虑外部服务提供者可能在银行拥有的经济利益;二是与银行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层或其他人员的私人关系或专业关系;三是可能已经与银行被审计活动发生的关系或是拥有赔偿机制或其他优惠条件等。

(3)分析财务状况

一是分析外部服务提供者最近被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报;二是分析在内部审计行业中的执业期限有多长、市场份额有多大;三是外部服务者的声誉等。

(4)其他考虑事项

一是考虑外部服务提供者的资质,选择经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许可的取得从事金融审计业务资质的外部服务提供者;二是外部服务提供者在银行审计领域的专业水平;三是收费标准等。

5.明确外包权利与责任

明确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权利和责任,并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合同内容应当具体详细,包括:内部审计的服务范围、业绩标准、安全保密、控制措施、审计条款、报告制度、争议解决等。同时考虑合同是否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技术和银行机构运作的变化。

6.加强对外包的控制与监督

银行应积极获取外部服务提供者开展审计工作的充分信息,要指定资深和经验丰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加强对外部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控制,包括:定期评价财务状况;审查审计报告;跟踪检查审计报告所指明的任何缺陷;监督外包方人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定期审查有关外包业绩的报告;评估内部审计计划;定期审查合同条款遵守情况,并根据组织需要和技术发展状况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保留与合同遵守、修改和争议解决相关的档案记录等。

参考文献:

[1]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框架.国际IIA内审协会,2004 IIA.CIA.

[2]李忠林.论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金融会计,2004年第4期.

第4篇

一、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现状

1.机构不健全。有的县级法人机构未成立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而是将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合并在其他部门,有的合并在审计部,有的合并在风险管理部,有的合并在人事综合部等。合规部门的不独立性,造成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弱化。

2.人员不到位。从设置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的联社(商行)看,工作人员(含部门经理)一般为1-2人,并且要承担很多不属于合规风险管理专业的文秘工作,致使难有精力履行合规审查、风险评估、检查等职责。

3.职能不专一。从设置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的联社(商行)看,对合规风险管理部的职能界定并不是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职能,有的还兼职后勤管理、文明服务、接待等其它职能。

4.从业人员素质偏低。部分合规风险管理岗位人员虽接受过专业培训,但培训内容大多仅限于理论层面上的知识,具体操作方面的知识普遍匮乏。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是高层管理人员对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一是普遍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合规风险管理。表现在业绩考核上,只重视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业务指标的考核,忽视了政策措施、制度规章合法合规性以及对质量、管理等各项指标的考核。二是片面认为农村信用社设置了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风险管理的一些职能可以由这些部门来兼职履行,再加上专业部门的自查、检查,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显得可有可无。认识上的偏差是导致合规风险管理乏力的最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屡见不鲜、使信用社遭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重要原因。

二、加强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看法

1.从高管人员做起,正确认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一要明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强化法人治理的需要。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合规不仅是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原则,更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当前,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公司治理。合规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自然应当包括在公司治理之中。二是要明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培育良好企业文化的需要。企业文化决定着企业、团队和员工的具体行为,合规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三要明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和流程管理的需要。全面风险管理是对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和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实施管理,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也包括合规风险为主的操作风险,且合规风险的管理是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基础。四要明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合规风险是农信社最基本的风险,对合规风险的防范是防范其他风险的基础。若合规风险失控,不仅可能直接导致监管处罚,而且可能引起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的失控。

2.加强全员合规教育培训,营造认知一同的合规风险机制建设环境。一要加强对全员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政策、行业和内部规章制度、操作程序等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和内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熟悉和熟练程度。二要大力倡导“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主动拒绝违规”、“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从高层做起”等理念,牢固树立合规和风险意识,进而将合规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促进建立合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第5篇

本文试图从合伙人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层次探讨其对质量控制的影响。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往往既是管理者,同时又是执业技术的专家;他们是一个团队而不是个体,体现的是“人合”而不是“资合”。合伙人层面是事务所的最高决策层。要使合伙人这个团队能发挥最大的效用,人力资源管理是必须的。但其重点和方法显然与项目经理和助理人员的层面有很大的不同。在合伙人内部,主要通过交流沟通、相互牵制和自律的方法来管理;而合伙人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站在事务所整体的风险和质量控制的角度,通过对项目经理层次的管理来进行。

合伙人的能力结构由于合伙人的利益和整个事务所的兴衰成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其目标和行为导向都是长期的,涉及事务所战略方面的。

一、合伙人的自身素质和执业理念直接影响到事务所的质量控制。

(一)合伙人执业的质量理念和整个事务所“质量文化”的形成

一个事务所的“质量文化”是建立在其核心团队的质量理念之上的。核心团队就是合伙人的团队,有时还包括高级经理在内。质量的理念是指对质量控制的态度,对质量与事务所长期发展的重要关系的认识程度。它受到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外部因素如事务所的发展阶段,客户群的情况,事务所的性质是合伙还是有限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状况等;内部因素包括合伙人的道德取向,理想追求,对事务所的发展规划等。核心团队的质量理念通过沟通和制度等方法传达到整个事务所,并且通过制度和相互牵制等手段保证其有效的实施,这样就形成了每个事务所不同的“质量文化”。

(二)合伙人的能力框架

项目经理在晋升到合伙人时或新的合伙人加入事务所时除了具备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更高深的执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一些对质量控制来说很重要的能力。

1.对变革和发展的应对能力

目前的CPA行业处在不成熟的阶段,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也直接影响到事务所,有的时候甚至不得不在生存还是质量之间作出痛苦的选择。如何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执业环境中维持质量和收益的平衡是合伙人考虑的问题之一。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包括:审计案例的逐年增加;保护事务所利益的法律环境并不健全;不诚信所带来的赔偿成本不高而导致一些同行的短视行为;整个行业的诚信系统尚在建立中;政府行为对事务所的影响;等等。而这些问题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的不断规范、政府行为的不断调整以及审计判例的增加,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过程中。合伙人必须具有充分的应对变化的能力,有前瞻意识,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确保事务所的发展战略优先于同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2.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

在与政府部门的协调过程中,合伙人必须致力于逐步使双方在质量方面的期望值相互接近,使得会计师行业质量的专业规范能为政府和社会大众所接受,或使审计的质量规范能适合于政府和社会大众的期望,从而树立行业的诚信形象。在与行业协会协调的过程中,合伙人承担着诸如支持协会在行业自律、质量控制、信用系统的建立和发展方面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支持协会在协调行业与社会各部门关系的方面发挥作用等职责。因此合伙人协调的能力是相当重要的。

3.决策能力

合伙人在日常工作中所遇到的质量问题往往是比较棘手的。因为一般的问题在较低的层面都应该已经解决了,而一些没有先例的,没有案例可以借鉴的,属法律未规定的或是灰色地带的,需要高难度的执业判断的问题就集中到合伙人那里了。合伙人必须有良好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并作出决策。

4.谈判和说服能力

在管理一些重大的客户关系时,有时必须说服客户接受质量方面的观点。就需要一些谈判和说服的技巧和能力,包括使用一些战术以获得他人的支持,从而使其采纳自己的建议等。

5.领导和管理能力

合伙人对高级经理和项目经理进行领导和管理,通过他们来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合伙人可以用培训和沟通的方式,指导并鼓励属下在涉及重大质量和风险的情况下必须报告合伙人或向合伙人进行咨询;还可以充分利用相关资源来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向外部专家进行咨询。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作出独立的决策或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合伙人团队的管理

合伙人团队一般由志同道合的专业人士组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对于质量控制,合伙人团队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思想和相似的风险容受度,以确保能形成统一的高质量的文化和对外统一的质量品牌。如果有的合伙人的质量和风险意识与整体有较大的差别,整个团队就要通过相互交流沟通等方式将他同化到群体中去,否则很可能导致合伙的分化。

(一)合伙化的管理方式

1.有限合伙化的内部管理方式

合伙制使得个人的命运和公司的存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得“不诚信”的成本非常高,因此事务所会自发地重视质量,在这些方面有限责任制的作用就弱一些。如何弥补这个缺点呢?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可以在合伙人团队的管理方式上选择“合伙化的管理模式”,即通过合伙人内部的约定、协议等,规定每个合伙人的责任,使得合伙人更注重自己管辖的项目的质量;或者,也可以由高级合伙人授权给每个普通合伙人在自己管辖的项目报告上签字,因为这种签字制度对个人的信用有影响,容易激发合伙人的责任心。这种管理方式在实行时要注意公开公平的原则,责任和权利要对等,否则难以实施。合伙制的事务所在内部也可以采用该种管理方式,以减轻非直接管辖的合伙人的责任,有吸引人才的作用。

2.合伙人层次的独立复核

三级复核中,合伙人层面的复核一般都由直接管辖的合伙人复核。但在大型的事务所中,为了保证质量,可以由与项目无关的第二个合伙人进行“四级复核”。不过,由于此举成本较高,一般只在大型的必须出具保留意见的项目中实行。这种独立复核的好处在于,使合伙人有相互牵制的作用,加强合伙人之间有关质量问题的交流,有利于统一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和质量意识。

由于合伙人非常忙碌,所内可以设置合伙人的助理机构,如稽核部或专业标准部,帮助合伙人完成一部分的复核工作。独立的复核机构有利于所内质量标准的统一,可以在忙季时分担合伙人的一部分工作。但独立的复核机构的复核责任需要有很明确的规定,否则容易造成其他复核层次(如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的心理松懈及责任的推卸。另外,并非每个报告都须途径独立的复核,以免在业务旺季时成为复核的瓶颈所在,降低了报告出具的速度,影响了客户服务的质量。21写作秘书网

3.合伙人轮换制度

事务所可以建立审计项目的合伙人轮换制度,规定合伙人轮换的条件和应注意的事项。不过,执行中合伙人之间要密切合作,才能将发生的成本降到最低,使该制度在质量控制方面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必须畅通,才能保证合伙人团队的活力。内部提升的合伙人必须符合职业发展框架中的能力目标和事务所的各项考核目标,并愿意长期为事务所服务。外部进入的合伙人要对整个事务所的文化有认同感,愿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自己的事业,符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并比相同层次的内部候选人更优秀。

在合伙人退出事务所时,由于其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到此结束,事务所可以采取签订协议或预留保证金等形式,以防止该合伙人辖下的项目出现风险。

(三)独立性对质量的影响

由于最终的决策权归于合伙人,合伙人对项目是否存在独立性就显得相当重要。合伙人团队要制订事务所统一的独立性条款,避免独立性的缺失影响质量控制。合伙人对该制度的实行要以身作则,并且所内还要有相互牵制程序或其他制度,以免合伙人逾越独立性的规定。

客户的选择、发展和维护客户的选择、发展和维护,对事务所的质量和风险控制有非常大的影响,负主要开拓责任的合伙人团队对这方面应该有统一的政策。

事务所对主要的客户在承接以前要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客户及其所属行业的情况,以及事务所是否有能力承接该业务。在新客户评估中主要考虑的一些可能对质量有影响的因素包括:客户管理层的稳定性、正直性及经营理念;客户所处行业的风险程度;客户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客户对服务的要求;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委托的原因;客户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问题以及事务所是否具有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等等。如果承接的业务超过了授权的范围,还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事务所对重要的客户应该建立评估记录档案,并对其进行连续的评估。档案中应该对客户的重要风险领域及可能采取的解决方法进行详细记录。在连续审计时,每年对自上次评估以来客户发生的重大情况进行记录并评估其对质量的影响,如果其风险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事务所应该考虑采取措施缓解风险,甚至是解除委托。

事务所对客户进行评估,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减轻风险。如对内部控制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可以降低审计风险。但在提供服务时,要密切地评估其对独立性的影响,以免对质量控制产生负面的影响。

三、合伙人的薪酬计划和职业发展计划

合伙人的薪酬计划和职业发展计划要最大限度地引导合伙人作出与事务所长远发展相符合的决策。薪酬计划应大部分由完成目标的奖金和股利分红组成,职业发展计划应该提供合伙人完善其职能所需的技能的培训机会。

(一)合伙人团队的活动和交流

互相交流和沟通在合伙人层次显得特别重要。在国外,如果一位候选合伙人被邀请参加合伙人的定期聚会意味着基本已被合伙人团队接受了。合伙人团队需要以统一的态度对外,特别是在一些“软性”的政策上,比如质量控制方面。如果两位合伙人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对相同的风险出具不同的意见的报告,会打击执业人员的积极性以及影响到事务所对外的信誉。

(二)合伙人对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的督导

合伙人与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的关系也是息息相关。合伙人对事务所的管理很多时候就是建立在对这些中层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上。如在事务所的培训中,由合伙人为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进行培训,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交流和沟通的效果,合伙人自身也因为培训讲课的机会得到提高。

四、合伙人对具体审计项目的领导和管理

(一)审计任务的分派

合伙人在分配审计任务时,要考虑专业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计划。在任务分配中要体现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识。如为项目经理提供适合其能力的客户和能够增长其能力的机会,是合伙人努力的目标。换句话说,要实现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匹配,既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又为事务所的发展和留住人才发挥作用。

(二)计划阶段和实施阶段

在具体项目计划和实施阶段中,合伙人必须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随时为其提供咨询。合伙人对审计计划的制定及修改要实行批准程序。要定期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进度汇报,并关注审计中的重大风险领域和项目负责人在这方面的审计程序等。

第6篇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以培养出能够掌握会计知识和法学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的程序,并能独立的进行诉讼和专家证人服务的专业人才。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计划缺乏系统性、长远性,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应用方向缺乏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使得法务会计专业教育及职业培训的目标难以实现。综合我国的教育体制并借鉴美国经验,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在以重点培养硕士研究生为复合应用型人才,为实务领域输送人才;培养博士研究生为复合研究型人才,为教学、科研领域输送人才;同时兼顾社会力量的培养,以注册会计师等的在职培训辅助,加强社会力量的运用,从而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机构的差异分析

美国法务会计培养机构包括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及美国各高校等。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主要负责组织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证。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为全世界的注册欺诈检查师提供交流的平台,提供大量与反欺诈有关的资料和培训教材,为注册欺诈检查师和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人员进行反欺诈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广大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获取法务会计知识的重要组织。该组织为从事司法鉴定、舞弊调查、法律专业、会计调查、商业评估等的从业人员提供大量有关法务会计、舞弊调查、商业评估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并随时关注会计、审计、法律方面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知识扩展,使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能迅速地将这些新知识新动态运用到实务领域。除此之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开展了注册会计师职责和义务、客户沟通、调查方法和技巧、舞弊手段的最新发展和防范措施等拓展领域的知识培训,使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能更快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较大,成为法务会计最重要的人才培养和输出机构。由于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开展法务会计培训的条件和能力,并常态化与联邦调查局、法院、税务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合作,通过交流和培训提升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美国高校是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要机构。其在教学方法、理论水平、教学资源等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授课方式灵活多样,采用诸如邀请专家开展讲座、研讨会、开设案例分析课程等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全面系统的法务会计知识。网络教育是美国法务会计知识传播的重要窗口。由于网络教育的广泛灵活,能够满足不同层次法务会计人员的需要。Cpenet远程教育网聘请了许多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舞弊检查专家传授法务会计知识。针对不同需求,其课程形式分为初级普及、中级知识、高级讲座等。

在我国,高等院校成为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的生力军,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高校在会计专业或法学专业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生和硕士生的培养。除了高校之外,社会培训机构也成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之一。北京中财国融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启文教育培训学校、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四川大学科技园培训部等开设了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FCPA的认证培训班,在借鉴美国法务会计师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状,聘请会计界、审计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法院、检察院、律师界的业内精英,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展开专项培训。除了传授知识技能外,强调提高学员的分析能力,实战演练如何高效办理经济案件,最终培养出在法务会计服务领域中理论扎实、业务熟练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但是,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机构存在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我国高校法务会计招生分为两大模块:一是在法学类专业下开设法务会计方向。二是在会计类专业下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这对于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学生而言,会存在学科体系上的困惑,即法务会计究竟属于法学学科还是会计学科,这种学科体系上的困惑会导致学生毕业之后的的研究方向及工作属性的不清晰,这无疑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极端不利。因此,在法务会计高校招生人才培养方面,我国需在国家教育部明晰法务会计的学科类别,这样既有助于学校专业开设制度的健全,也有利于学生的了解法务会计专业的详细信息,从而促进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繁荣发展,做到术业有专攻。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社会培训机构的良莠不齐也成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瓶颈。有的培训机构只是抱着赚钱的目的开班,仅单纯地对会计人员补充法律知识,对司法人员补充会计知识,没有有效的将法务会计应具有的知识进行融合,更没有将之付诸于实践。因此,应积极借鉴美国培训机构的成熟经验,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加大法务会计社会培训机构的建设力度,使法务会计培训机构尽快成熟规范起来。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课程设置的差异分析

美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设置的主要课程包括:内部舞弊审查、计算机舞弊与数据安全、检查盗用阴谋、确认舞弊财务交易、高级法务会计技术、法务会计———舞弊报告与隐匿资产、舞弊与财务报告审计、舞弊调查与舞弊数据分析、高级舞弊调查、信息技术审计、高级会计理论、会计与电子商务、会计欺诈检查、法务会计与舞弊管理、经济犯罪与调查、计算机法务调查、私人安全与防范损失理论、知识产权安全管理、计算机舞弊检查、法务沟通与交流专业知识、舞弊会计报表分析等。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务会计课程设置是在已经掌握相关法学知识和会计学、审计学、金融学、犯罪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开展的,这也符合法务会计的学科特征。

在本科阶段开设的法务会计课程涉及学科领域广、课程门数繁多,而法务会计课程几乎是会计学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本科阶段学生能否通过本科段领会和掌握法务会计并实际应用很值得怀疑。所以,这样的课程设置能否培养出合格的会计师,能否培养出合格的律师很值得怀疑,而能否培养出合格的法务会计师就更值得怀疑了。研究生阶段的课程仍旧设置了部分法学专业课程、部分会计专业课程,只是在此基础之上,增加了法务会计特色课程,包括:高级法务会计、证据调查学、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税务管理与筹划、电子商务安全、经济犯罪调查学、舞弊检查等法务会计实务应用课程。由此看出,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虽然比本科生课程设置更加符合法务会计的实务应用特性,但公共课的设置上不是与会计本科生课程重复,就是与法学本科生课程重复,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学生学习重复的现象。因此,要想加快加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具体应用,满足社会各方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应该尽快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专业目录,以免造成培养的人才未能尽社会所用的局面。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师资力量的差异分析

美国各高校在师资力量上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创新,具体体现为:聘请有经验的法务会计人员到高校进行专题讲座,以提升法务会计教学水平;激励优秀教师通过不断吸收社会上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加入教学队伍;鼓励教师进行科研学习;激励优秀教师在法务会计课程规划方面提出课程创新;在高校内部设立法务会计研究会、加强与外部的联系、注重案例教学等。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法务会计专业教学水平,而且提高了高校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知名度。除此之外,美国高校还分别与国家税务局、联邦调查局、法院、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聘请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到高校展开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等。所以,美国高校中法务会计专业的教师往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欺诈检查师资格,这也是美国高等教育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特色之一。

第7篇

基本信息 个人相片 姓 名: 性 别: 女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402882199108****** 婚姻状况: 未婚 身 高: 160cm 体 重: 90kg 户 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雷州市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 学 历: 中专 专业名称: 税务 毕业年份: 2012年 工作年限: 二年以上 职 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 职 职位类别: 财务/审计/税务-统计员

财务/审计/税务-会计

财务/审计/税务-出纳员

职位名称: 会计 ; 工作地区: 湛江市 ; 待遇要求: 2000-3000元/月 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 一般 ; 计算机能力: 2010/01:会计上岗证: 本人参加了2009年下半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通过了努力奋斗学习,最终通过了考试,2012年1月份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2007年9月 - 2012年7月 雷州市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 中专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广州市侨光财经学校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广州市德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09年7月 - 2011年5月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人才交流、中介 担任职位: 会计 工作描述: 本人主要从事公司账务处理,申报纳税,发票开具,执照年审等对外事务,懂得使用财务软件金蝶,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龙山税友及办公软件。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矿泉金鼎商行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批发零售(百货、超市、专卖店) 担任职位: 会计 工作描述: 本人在职中尽职尽责,主管供应商的往来账目及上百个客户的往来账目,货品的盈亏分析。负责增值税票开具管理,现金日记帐,销售日记帐,等等的填写。做应收预付等财务报表。日常费用开支、零售和批发业务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审核和编制会计凭证,同时负责申报纳税,编制、报送会计报表。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 本人性格开朗,有责任心,能吃苦耐劳,富有时间观念,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沟通交际,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自信,做事细心稳重团结,热爱工作的人.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第8篇

关键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

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高管人员规则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足。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规模小断扩大、多元化结构发展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风险也在增加。但是很多国有企业对此认识不足,认为扩大发展规模、拓宽经营渠道就能取得回报,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投资缺乏有效评估和审批、资产闲置、投资回报率较低甚至亏损等情况,导致巨大的浪费和损失。

(二)内部控制表象化严重。各级管理人员都认为内控很重要,但只是给予形式上的支持,思想上却不以为然,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凌驾于内控之上,使内控更多地体现为形式。其实内控是一个全面覆盖的过程,从有关机构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招投标、授权审批和资产保护等领域都存在内控缺陷,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管理者不重视内控、甚至躲避内控有效运行和监督考核。”其实国有企业的内控制度设计非常科学,涵盖业绩考核、招投标、投资管理、财务核算、信息化等多方面内容。从审计署的报告来分析,虽然内控体系设计合理,但是内控的运行出现了问题。

(三)受制于人力资源因素。目前国有企业都已经实施了信息化系统,内部控制设计的比较完善,但是再好的系统也是人工设计的,也小能离开人力执行、监督。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认为经营即使有损失也能够自行消化,不需要国家额外买单;人员能力素质小能适应管理要求,责任心小强、主动性小够,往往满足于形式上完成内控各种表象工作;甚至有各级人员内外勾结,设立“小金库”,还将资产转移出企业,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如审计署公告显示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存在对卷烟生产环节部分节点控制无效等问题。

(四)内部监管不到位。国有企业每年都要开展自上而下的内部审计,但受制于内审独立性、人力资源等因素,内部审计多流于形式,重大的问题很少能被发现。即使内部审计发现了问题,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导致成果不能得到充分运用,问题也一直未能得到整改,直至性质越来越严重,甚至事态已经不可控制,损失也无法挽回。财务监督作为内控的一种方式,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力度更是有限。财务处于整个业务链的末端,能做到的多是对不合法、不合规业务不予处理,但这样的业务往往形式上是合理合规的,财务地位、监督手段等不足以支持发现重大问题。从审计署的公告来看,国有企业的内控管理还存在小小的漏洞,国有企业代表国家管理庞大的资产、涵盖面广、管理层级多、海内外投资项目复杂,有些问题是年年提年年存在,长此以往将给国家带来一定的损失。如何加强内控管理实现依法治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已经成为摆在国资委等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议

(一)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培训,建立规则意识和风险意识。一要建立规则意识。国有企业管理的是国家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管理者只是受托管理资产,必须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业务、经营企业。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要保证内控的权威性,要讲规矩、有程序、有流程,使内控得到有效实施。二要建立风险意识。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把企业业绩增长点放在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上而忽视高风险,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埋下隐患。要通过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培训,使其对收益与风险有正确的认识。

(二)优化强化内部控制。一是优化内部控制的设计。国有企业的内控一般都是由上而下进行,下级单位的内控建设受制于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在进行内控体系设计、制定制度时要符合实际情况。而随着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的变化,企业经营的重点、方式等相应变化,内部控制也要与时俱进,要及时修订内控设计,提高实用性。二是强化内控执行的考核。要加大内控执行评价力度,可以通过集团内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互查,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内控自查、审计并考核。加大对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层故意违反内控行为的处理,真正做到任何人都小能凌驾于内控之上,树立内控的权威性。

(三)加强人力资源和制度管控。一要通过培训提高员工认识。通过培训使员工视野开阔,能够以全局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内控,使内控真正为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创造价值。二要建立相应的内控保障制度。建立关键领域关键人员岗位交流制度。通过对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不定期交流来降低内部舞弊风险,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要建立配套的内控激励机制。

(四)加大自身“免疫”。一是强化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企业免疫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国有企业的内审机构设置比较合理,但受独立性的制约,内审的威力还是有限,要加强人力配置和培训,国有企业可以进行集团内交叉审计来减少独立性的限制,可以由总部进行招投标采取业务外包形式进行审计,并由总部进行审计质量评价。二是加强财务监督。提高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地位,授予财务人员介入经营业务全链条的权力,给予财务人员话语权。在进行对外投资或销售经营活动时要做好预测、分析、后评价等等。

(五)强化外部监管。在制定、执行、考核、评价等环节都必须加强外部监管。一要加大国家审计的力度。审计署可以通过加大频率的方式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项目审计,还可以利用信息系统对国有企业的一些重要指标、流程或领域进行预警,发现问题后再安排力量进行审计。二是通过招标选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三要加大对违反内控行为的责任追究。不管是否造成损失还是带来盈利,对违反内控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有利于树立警示作用,维护内控的权威性。

三、结束语

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使大家对国有企业的关注,很大程度的表现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文章中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论述,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作为担负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强化内部控制建设,提升管理水平,重视内部审计,切实提升管理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参考文献:

[1]张玉霞.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3(03).

第9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定义

通常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通过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包括对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验证,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的界定和评价。

具体到商业银行领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履行职责情况,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所在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和评价。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定义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适用于具体承办业务的关键岗位人员。其主要包括关键岗位的界定、强制休假和离岗审计的定义。

(一)关键岗位: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具体岗位需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和分类。

(二)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离岗审计:离岗审计是指各级机构在安排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组织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经营管理活动既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等情况实施审计的行为。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正如前文所说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扩展和特殊形式,其本质上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其审计对象、审计方式、适用范围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略有不同。一是审计对象较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更广,既包含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二是审计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传统经济责任审计更多地是指管理人员任职期满即将离职或在任职期间需接受履职考核情况下开展审计。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则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时间较长但因某些原因还不能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的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安排其离岗休假并对其工作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关键岗位人员还需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对于已按期正常轮换岗位的关键岗位人员是不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审计方式和范围略有区别,对于承担管理责任的的关键岗位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应与传统经济责任审计一致。对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与其工作职责相一致,不涉及各类管理指标等内容,审计内容和范围相对单一。

三、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象的界定

在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基本定义后,要进一步实施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就必须对审计对象进行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的对象自然是关键岗位人员,从上文的定义中可以归纳为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由于各商业银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不尽相同,所以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也存在区别,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主要包括:一是一级(直属)分行正副行长、二级分行行级负责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二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负责人;三是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岗、上门收款岗、上门服务岗、经办行密押员、经办行密押主管、对公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消费信贷调查岗、值班经理岗、财务核算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业务处理中心资金清算岗、对账中心经办、现金营运中心主任、现金营运中心库管员、打卡岗位、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已制客户证书管理岗、落地及可疑指令处理岗等。其中一和二可理解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承担更多的是管理责任,故对这些人员的离岗审计基本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为更多的是承担一种业务经办直接责任,因而通常采取较为特殊的离岗审计。

四、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方法

关于如何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强制休假离岗审计,不同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有着不同的组织程序和审计方法。本文还是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重点阐述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流程。

(一)审计的组织实施。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离岗审计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每年年初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需根据本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情况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离岗审计对象人选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岗审计;内控合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相关审计通知后负责离岗审计的组织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则视需要协同内控合规部门实施离岗审计工作。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工商银行,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主要以该关键岗位的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执行本岗位相关内控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履职时限内所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具体内容还需依据不同岗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主要风险点分别确定。

(三)审计的流程。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一般遵循以下流程。一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相应内控合规部门组织离岗审计;二是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成审计组,或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三是审计组以被审计对象所在岗位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编制《离岗审计方案》,经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是开出《离岗审计通知书》,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并确认审计事实,五是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最后是由主管行长签发和发送审计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整改。

五、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积累了较多经验。但在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这一较为特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一)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较多,涉及范围广,审计工作量大。作为一家内控严密的商业银行,设置的关键岗位通常较多,从事关键岗位人员也相对较多。客观上导致审计对象的多样化。以工商银行为例,除去一、二级分行行级领导岗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以外,还有运营类、营销类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关键岗位,其中光对公、对私客户经理的从业人员数量就已十分庞大。因此,理论上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像相比以管理人员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多出很多,客观上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缺少统一、有效的评价指标,审计质量较难把握。由于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分为各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和承担业务经办直接责任的岗位人员两类。前一类人员的离岗审计即是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内容、范围、评价指标等均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审计工作可以按图索骥,能够较好的把握审计质量。后一种类型即为本文重点探讨的适用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关键岗位人员。这类人员众多,涉及营销、运营、操作等不同工种,对于这类人员的审计还未能形成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也没有相对标准化的审计模式,对审计质量不易把握。例如对客户经理的审计、对大堂值班经理的审计,除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外,很难找到其他评判标准,再加上商业银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未能完全标准化的情况下,审计工作更难以规范。

(三)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力量较为薄弱。当前,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基本采用“分层审计,下查一级”的模式。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一般以承担较多经营任务的基层支行开展。由于要承担各类经营任务,支行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一般较难得到保证,独立性也相对较弱、缺乏专业审计人员,从而给基层支行的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离任审计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较难充分协调。

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和惯例,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一般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轮换计划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有审计部门单枪匹马实行审计。由于各部门审计、考核和调查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在时间上往往不能统一进行,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充分。

六、完善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鉴于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存在以上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结合工商银行近年的审计实践,提出一些完善该类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结合商业银行运营管理实际,完善关键岗位设置,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由于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前提是关键岗位人员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轮岗。因此,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关键岗位,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是减少审计工作量的有效方式。商业银行需定期更新完善关键岗位目录,做好人员储备,每年制定轮岗计划并认真执行,对于客户经理等营销岗位则应定期更换其服务对象,实施“轮户”管理,从而大量减少需开展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

(二)建立标准化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推进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质量评价规范化。由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缺乏标准和评价指标。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对本行的所有岗位进行梳理,制定统一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同时梳理关键岗位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点,将关键岗位的工作流程标准化,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固化。如此,审计人员则可以按照标准化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对相应风险点的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分析,从而保障审计规范,提高审计质量。

(三)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由于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力量较为薄弱。为保障基层行的审计工作质量除需加强人员保障外,还必须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上一级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基层行审计人员的理论修养。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有计划的征调基层审计人员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另外,上级行审计部门应考虑制定并下发类似于《经济责任审计手册》等内容的指导意见,指导基层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10篇

现将《崇明县教育局*年重点工作和节点计划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扎实工作,乘势而上,确保全年各项重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教育局将根据节点计划,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附:崇明县教育局*年重点工作和节点计划

1、实施“科教兴县”战略

编写“科教兴县”行动纲要:2月下旬至3月底前期准备工作;4—5月起草;6月征求意见、送审批准。

2、构筑教育人才高地

(1)校长职级制评审工作:一月份全面动员,领取有关申报表格;二月份完成一级及一级以上校长的材料报送及专家评审工作;三月份完成一级及一级以上校长的审核工作,并完成二级及二级以下校长的材料报送及专家评审工作;四月上旬审核委员会完成所有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启动校长年薪制试点工作。

(2)人才引进工作:1—3月赴外省市和本市师资专场设摊招聘;4—6月面试;7—9月材料上报,办理商调、报到等手续;11月至年底启动新一轮的人才招聘工作。

(3)师资队伍建设:1—3月“名师论坛”规划阶段;4月选派部分外语骨干教师赴国外专业培训;5月开展“名师论坛”专题活动,评选德育骨干教师;7—8月选派部分外语骨干教师赴国外专业培训,聘请外籍教师来崇培训部分中小学英语教师;10月“名师论坛”专题活动。3月中、下旬开展“热爱本职、安心海岛、奉献崇明教育事业”巡回演讲。3—6月,完成寄宿制高中、崇明二中招聘教师工作。

(4)职改工作:5月高级教师职聘对象进行教科研成果鉴定;7月中级教师职聘对象进行教科研成果鉴定,初级教师职务聘任;9月各级各类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测算;10月高级教师职务批聘对象评审并上报;11—12月中级教师职务批聘对象材料评审。

3、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责任人:黄强执行人:基教科)

(!)“二期课改”工作:3月中旬召开“二期课改”工作会议;10—11月,分别召开中小学实施研究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双语教学现场教学研讨会。

(2)加强教学研究:开展校本研究,聚集课堂教学。3月10日—3月31日组织发动;4月1日—10月31日校级活动;11月1日—12月31日县级活动;2005年1月总结表彰。

(3)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5月启动“十佳德育干部”、“十佳班主任”“百名优秀德育工作者”评选和班主任技能大赛,9月分别进行表彰和经验交流。

(4)切实提高3—6岁幼儿入园率:3月做好《上海市0—3岁幼儿教养方案》的解读工作;4月做好《上海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估标准》解读;5月组织获2003年终考核优秀奖的单位开展展示活动;上半年召开一次0—3岁婴幼儿启蒙教育现场会。启动幼儿园达标建设工程,3—6岁幼儿入园率达92%。

(5)努力提高小学教学质量:3月下旬召开小班化教育现场研讨会;4月开展新基础教育结题研讨活动;5月召开双语教学工作会议;六月召开二期课改工作推进现场会,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研讨活动。

(6)改善学校周边环境:3月完善工作网络,明确职责、任务、工作目标;4月召开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会议;4—12月分别开展网吧整治活动;4月专项整治校园50米内小摊贩;10举行青保干部培训班。

4、合理调整学校布局

(1)完成村校撤点:2月底完成规划论证;6月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7月底前完成校舍资源的调整、扩建;8月底初步完成村校撤点工作。

(2)完成“五四”分段:2月完成调查摸底、分析论证工作;6月完成师资调配和设备调拨;8月底完成。

(3)组建“崇明二中”:2月下旬确定办学规模;9月新生入学正常运作。

5、大力发展成职教育

(1)紧缺人才培训:第一季度培训200人;第二季度培训500人;第三季度培训1000人;第四季度培训300人,全年合计培训2000人。

(2)城乡富余劳动力培训:第一季度培训1500人;第二季度培训2500人;第三季度培训3500人;第四季度培训2500人,全年合计培训10000人。

(3)林业培训:第一季度培训150人;第二季度培训250人;第三季度培训350人;第四季度培训250人,全年合计培训1000人。

(4)建立竖河职校教育联合体:3月形成方案;5月完成。

6、推进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

(1)寄宿制高中建设:2月底完成各主体建筑填充墙砌筑;3月初启动体育场地及人工河等附属工程的招投标工作,3月底完成征地吸劳养老对象的安置工作;4月初各项附属工程全面开工;5月底各主体建筑完成安装及粉刷量的50%;6月底完成各主体建筑的粉刷与安装任务;7月底刷好各主体建筑的内外涂料;8月上旬完成“后三通”工程;8月中旬项目全面竣工。

(2)东门中学建设:2月底完成二期各主体工程的安装与粉刷任务;3月底启动体育场地、水电、道路等附属工程,完成征地吸劳养老对象的安置工作;4月底刷好二期各主体工程内外墙涂料;5月底各主体工程全面竣工;6月底曹家河整治工程竣工;7月底项目全面竣工。

(3)加强初中建设工程:硬件建设方面:2月底完成调查摸底;3月份完成规划论证及计划制定工作;4月份完成校舍修理及设备采购的报批手续;6月底建设工程项目启动;8月底完成修理项目,年底完成设备装配。教育教学方面:3月召开重点建设初中校长会议;5月举行一次加强初中建设现场交流会;10月举行一次加强初中建设现场交流会;11—12月举行一次加强初中建设现场交流会,并对13所学校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7、做好依法治教工作

(1)加强对乡镇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工作:3月完成《目标责任书》的修订和签约工作;7—8月进行中期随访督查;12月进行年终考核评优。

(2)加强审计工作:1—2月做好有关校办企业的经济效益及财务收支审计;3—12月完成40所学校的财务收支审计;做好有关学校领导干部的责任审计;3—4月对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回访检查。

(3)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开展市、县“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活动。2月宣传发动、建立机构、制定方案;3月组织培训、自检自评、试点交流;4月互检推荐、评估测评、命名表彰;5—6月学结、经验交流、推广提高。

第11篇

一、内部审计在现代银行中的作用

1.能够向管理者提供银行经营的全貌内部审计既不同于外部监管,也不同于其它内设部室,它能够对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也能对一些问题进行持续、系统的调研和了解,为银行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管理层对银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会诊,以完善管理手段,改善经营策略。能够客观公正提供咨询和确认服务内部审计在银行各部门中地位相对独立,不是经营单位,直接向高管层负责,有条件获得银行内部控制、经营活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也能够站以管观的角度向管理层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规避各种风险产生。

2.对风险的揭示更精确外部监管一般是针对银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开展检查,较少能够深入涉及银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这与其对银行的管理环境及管理方式不了解有较大关系,而内部审计生在银行长在银行,对银行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流程了如指掌,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快速捕捉到风险所在,促进银行对风险的防范和把控。通过以上作用,内部审计最终起到增加银行价值的作用,增加价值会体现在显性增值和隐性增值两大方面:显性增值主要表现为内部审计直接挽回的损失;隐性增值是审计增加价值的主要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管理层提供管理建议,助其把握发展方向,二是通过优化制度和流程,使内控制度更加完善,执行力更高,监督力度更强,三是通过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发现问题和管理建议,预防和减少损失。

二、内部审计如何控制操作风险

1.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2014年修订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经明确,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完善制度、流程和方法并确保执行,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及规章贯彻执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保证商业银行所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明确内控职责,完善内控措施,强化内控保障,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和监督。管理层要认识到经营发展与内控管理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共同体,内控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越发展越需要内控管理,同时工作中要勤勉尽责,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将合规发展贯穿到联社各项业务发展的每个环节。增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基本保证,所谓独立性即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不受非职业因素影响和干扰,诚信行事,客观公正地下达审计结论。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独立设置,同时由其向高级管理层直接负责。

2.提高内审人员素质虽然国际内部审计资格考试已实施了多年,但该考试并未成为审计人员的必备资格考试。银行管理层应该意识到内部审计对企业增加价值的作用,选配有资质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审计岗位上来,要完善内审人员的结构,要引进熟知财务会计、信贷、计算机、电子银行、资金营运、外汇等全能型人才,满员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在人员的培养上,应大力关注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促使其知识结构的更新和能力水平与时俱进。事实上,审计人员能够参与专业培训的机会少之又少,各业务职能部门在做培训计划时常常忽略了对审计人员培训,但在管理监督上又指望审计替代自律监管,这往往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风险导向审计传统内部审计多在较低制度层面运行,注重查错纠弊。而现代银行内部审计要求内部审计在风险控制上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要作为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共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起预警作用,风险在哪里,内部审计就在哪里。审计项目的制定要紧紧围绕风险这根主线,将重点领域、高风险业务作为制定审计项目的依据;审计方案的制定也要以风险为导向,以险的大小确定审计业务实施的范围;实施审计时、编制审计报告时仍然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高风险业务多检查多关注,对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指出漏洞,提出建议,防范风险。总之,内部审计要树立风险意识,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使审计资源得以配置到高风险领域,提高审计效果。

4.加强自律监管再监督审计业务部门自律监管是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各业务部门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责。做好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对加强管理、规避风险、防范案件,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将职能部门执行自律监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与年终评优结果挂钩,强化条线管理,切实发挥好二道防线防范、过滤风险的主力军作用,推动自律监管工作走向正规和常态化。

作者:周红革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12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