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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行政执法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3-0043-03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6.03.016
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严厉打击动物卫生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动物防疫、屠宰管理秩序维护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养殖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加大对查处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屠宰环节涉刑行为、调运环节涉刑行为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力度,也是兽医部门、司法部门及其工作者的重要责任。
1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义
动物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建立动物卫生新秩序。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大背景下,探讨在动物防疫、屠宰管理领域追刑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食药监部门相互配合,使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可最大限度地打击动物卫生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农业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动物防疫、屠宰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威慑作用。但是,当前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还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面对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刑法中出现了大量犯罪形态为行政执法领域的罪名,客观上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象和范围的交叉。然而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毕竟是两个不同体系,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衔接机制。目前,已有不少行政执法领域拥有了关于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专著,但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领域尚缺乏此类论著,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储备不足。因此,需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与刑事交叉的法理研究,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有效发挥司法衔接的整体优势。
2查处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涉刑违法行为
无论是从行政执法角度还是刑事司法衔接的角度,打击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均是一个难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打击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病死动物宰杀加工行为涉刑的问题。《解释》出台后,违法人员从事生产、销售病死、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仍然简单地适用《动物防疫法》处以罚款,没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问题。如果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也应当从政府到各部门来追查各自的履职情况。查处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案件有赖于公安部门的司法侦察职能,利用司法手段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三是注意技术鉴定和产品定性方面的问题。在涉及生产、销售病死、检验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案件中,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尚无鉴定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感官检查做出判定的情形,造成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笔者建议,基层可考虑由多部门从病原学检验、挥发性盐基氮等理化指标检验以及农药、兽药、重金属残留检验等三个方面对疑似病害的动物产品进行鉴定,最后由专家进行综合判定。2014年,重庆市司法部门在兽医部门的配合下,共查处了四起加工经营病死动物产品涉刑案例。其中酉阳县的案件中有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便遵循了从上述三个方面、多部门实验室鉴定的思路,形成了《刑事判决书》中“疑似病害动物产品含有典型大肠埃希氏菌、羊痘病毒;挥发性盐基氮超标;重金属镉超标,铅超标”这一结论。
3查处屠宰环节涉刑违法行为
3.1查处非法屠宰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针对未经定点从事动物屠宰活动的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解释》也明确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对非法屠宰场的查处与取缔,多牵涉历史遗留问题,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乡镇政府、公安部门、食药监部门等一起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3.2查处屠宰注水涉刑行为
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标的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高,存在涉刑的可能性。应由兽医部门与公安部门联手查处。在屠宰注水案例中,销售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的,一般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也有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果违法分子注入其它有害物质,应当以《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4查处违规调运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涉刑行为
2014年3月11日,经营户赵某未经检疫从外省调入疑似染疫仔猪销往重庆市某县,在被拦截后,当即弃货逃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处,最终以当事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追究了刑事责任,成为了国内第一起因违规调运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的案例。
5动物卫生领域的其他涉刑行为
此次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工作主要对29个行政执法部门、8个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和6个授权委托单位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评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9日至7月25日)自查自评阶段。由各执法单位,对本单位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自评;第二阶段(7月25日至7月30日)互评互查阶段。由区法制办有牵头,组织20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全区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互评互查,共检查案卷1128卷;第三阶段(7月30日至8月2日)抽查总结评比阶段。区法制办结合各部门案卷自查情况及互评互查结果,抽查了国土分局、工商分局、区物价局等13个行政执法部门年102卷行政处罚案卷,按照《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内容和标准》,围绕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执法程序是否得当、案卷归档是否及时正确等方面进行了评查打分,并对各种评比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在抽查案卷中88卷为优秀,占参评卷的87%;14卷为良好,占参评卷的13%。
二、评查结果
各行政处罚案卷,经过各行政执法单位自查、互评互查以及区政府法制办对抽查评分结果的综合分析,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区物价局等5个单位被评为优胜单位;区安监局、计生局、文体局、人劳局、质监局、统计局、渔政站、村镇站、卫生监督所等9个单位被评为良好单位。并推荐国土分局参加市级行政处罚案卷评选工作。
三、主要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自查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非常重视,按照评查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对照《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及时对本单位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整理和自查,并积极配合全区工作,进行互评互查。
二是组织严谨、严格评查。这一次案卷评查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保证案卷评查的公平、公正,区政府法制办结合《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制定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打分表,并在7月30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13个行政执法单位年度的102卷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集中抽查。采取分组互换案卷的方法,严格按照《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从实体、程序、文书、案卷装订等方面,逐卷进行认真评查,并将存在问题向执法单位反馈。同时以四类突出案卷为例,进行分析点评,指出案卷质量优劣所在。
三是质量较高,操作规范。通过评查发现,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区物价局等优胜单位优秀行政处罚案卷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文书书写规范,格式文本比较完备,卷内目录和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按时立卷归档。
四、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表现在有些执法人员制作执法文书时内容过于简单,文字表述不全面具体,部分笔录的涂改处当事人没有按规定按手印或签字等。有的单位还存在三无现象,即无执法人员、无处罚、无案卷。
二是个别案卷在实体方面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存在对行政相对人认定不准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清,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现象,有的案卷未引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全称,未注明具体条、款、项,少数案件中处罚依据没有具体到款。
三是个别案卷在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方面不完善。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的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有的执法程序顺序颠倒,如调查取证在先,审查立案在后;现场检查的案件笔录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
四是个别案件资料整理装订不规范。个别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档案资料以散页形式存在。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整改。通过此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对照评查标准,认真梳理分析,主动查找原因,并结合实际认真及时整改,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一、实践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2年6月以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实践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6am+6am2572q55qE5pyq5bC95LmL5oSPHuWNsemZqempvumptue9queahOacquWwveS5i+aEj2QCAQ9kFgRmDxUBDOS4vuahiOaYjuazlWQCAQ8WAh8BAgYWDGYPZBYCZg8VBAAMemdqZDIwMTMxMDA0JOeOqeW/veiBjOWuiOe9qumHj+WIkeS5i+eri+azleaAneiAgyTnjqnlv73ogYzlrojnvarph4/liJHkuYvnq4vms5XmgJ3ogINkAgEPZBYCZg8VBAAMemdqZDIwMTMxMDA1JOWvueKAnOS9v+eUqOebl+eqg+KAneihjOS4uuS5i+aAneiAgyTlr7nigJzkvb/nlKjnm5fnqoPigJ3ooYzkuLrkuYvmgJ3ogINkAgIPZBYCZg8VBAAMemdqZDIwMTMxMDA2UeS7juS4gOi1t+S9juS/nemihuWfn+a4juiBjOahiOS7tueci+WfjumVh+S9juS/neWuoeaJueeuoeeQhuS4reeahOmXrumimOWPiuWvueetllHku47kuIDotbfkvY7kv53poobln5/muI7ogYzmoYjku7bnnIvln47plYfkvY7kv53lrqHmibnnrqHnkIbkuK3nmoTpl67popjlj4rlr7nnrZZkAgMPZBYCZg8VBAAMemdqZDIwMTMxMDA3M+aLvuW+l+mTtuihjOWNoeS9v+eUqOWQjuS4u+WKqOmAgOi1lOeahOWmguS9leWumuaApzPmi77lvpfpk7booYzljaHkvb/nlKjlkI7kuLvliqjpgIDotZTnmoTlpoLkvZXlrprmgKdkAgQPZBYCZg8VBAAMemdqZDIwMTMxMDA4J+WQjOahiOWumue9qumHj+WIkeW3ruW8guWMlumXrumimOeglOeptiflkIzmoYjlrprnvarph4/liJHlt67lvILljJbpl67popjnoJTnqbZkAgUPZBYCZg8VBAAMemdqZDIwMTMxMDA5LeW8uuWluOe9quaDheiKguWKoOmHjeeKr+eahOWPuOazleiupOWumumXrumimC3lvLrlpbjnvarmg4XoioLliqDph43niq/nmoTlj7jms5XorqTlrprpl67pophkAgIPZBYEZg8VAQzmoYjor7Tmo4Dlr59kAgEPFgIfAQIFFgpmD2QWAmYPFQQADHpnamQyMDEzMTAxMDDmnKrmiJDlubTkurrniq/nvarlsJHmjZXjgIHmhY7or4nnmoTlrp7njrDot6/lvoQw5pyq5oiQ5bm05Lq654qv572q5bCR5o2V44CB5oWO6K+J55qE5a6e546w6Lev5b6EZAIBD2QWAmYPFQQADHpnamQyMDEzMTAxMULlpoLkvZXlnKjlrqHpmZDlhoXlj5HmjKXmo4Dlr5/lu7rorq7lr7nliJHkuovkuozlrqHnmoTnm5HnnaPlip/mlYhC5aaC5L2V5Zyo5a6h6ZmQ5YaF5Y+R5oyl5qOA5a+f5bu66K6u5a+55YiR5LqL5LqM5a6h55qE55uR552j5Yqf5pWIZAICD2QWAmYPFQQADHpnamQyMDEzMTAxMjblpoLkvZXlr7nooqvpmYTmnaHku7bkuI3otbfor4nkurrov5vooYznm5HnnaPlkozogIPlr5825aaC5L2V5a+56KKr6ZmE5p2h5Lu25LiN6LW36K+J5Lq66L+b6KGM55uR552j5ZKM6ICD5a+fZAIDD2QWAmYPFQQIY2xhc3M9Y2MMemdqZDIwMTMxMDEzJ+ihjOaUv+aJp+azleajgOWvn+ebkeedo+eahOWfuuWxguaOoue0oifooYzmlL/miafms5Xmo4Dlr5/nm5HnnaPnmoTln7rlsYLmjqLntKJkAgQPZBYCZg8VBAAMemdqZDIwMTMxMDE0IeWIkeS6i+aOp+WRiuahiOS7tueahOWKnueQhuinhOiMgyHliJHkuovmjqflkYrmoYjku7bnmoTlip7nkIbop4TojINkAgMPZBYEZg8VAQznlpHmoYjnsr7op6NkAgEPFgIfAQIFFgpmD2QWAmYPFQQADHpnamQyMDEzMTAxNS3kuovkuK3pgJrosIvnmoTovazljJblnovmiqLliqvlhbHniq/nmoTorqTlrpot5LqL5Lit6YCa6LCL55qE6L2s5YyW5Z6L5oqi5Yqr5YWx54qv55qE6K6k5a6aZAIBD2QWAmYPFQQADHpnamQyMDEzMTAxNjbpqb7ovabmkp7kurroh7TkurrmrbvkuqHlj4rot6/kurrovbvlvq7kvKTlpoLkvZXlrprmgKc26am+6L2m5pKe5Lq66Ie05Lq65q275Lqh5Y+K6Lev5Lq66L275b6u5Lyk5aaC5L2V5a6a5oCnZAICD2QWAmYPFQQADHpnamQyMDEzMTAxNzzmjKrnlKjlhazmrL7lrZjpk7booYznlKjkuo7lrozmiJDlrZjmrL7mjIfmoIfnmoTmgKfotKjorqTlrpo85oyq55So5YWs5qy+5a2Y6ZO26KGM55So5LqO5a6M5oiQ5a2Y5qy+5oyH5qCH55qE5oCn6LSo6K6k5a6aZAIDD2QWAmYPFQQADHpnamQyMDEzMTAxODPniLblrZDkuInkurrmjqXov57mrrTmiZPkuIDkurroh7TmrbvnmoTotKPku7vorqTlrpoz54i25a2Q5LiJ5Lq65o6l6L+e5q605omT5LiA5Lq66Ie05q2755qE6LSj5Lu76K6k5a6aZAIED2QWAmYPFQQADHpnamQyMDEzMTAxOTzmraPlvZPpmLLljavnmoTorqTlrprkuI3lupTopoHmsYLpmLLljavkurrlhbfmnInpmLLljavnm67nmoQ85q2j5b2T6Ziy5Y2r55qE6K6k5a6a5LiN5bq舜笾С帧⒄涸稹⒓觳旒喽健⒉棵潘局啊钡幕阈姓捶喽叫履J健=刂聊壳埃嘣葡厝嗣窦觳煸和ü喽椒⑾中姓捶ㄎ侍12条,先后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法律监督意见书49份,督促整改问题88项,受理举报32件,向反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0件16人,均已立案侦查。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2012年3月20日,灌云县图河乡三舍村新世纪浴室发生锅炉爆炸事件,年逾六旬的柳某在爆炸中身负重伤,其女及外甥女不幸丧生。事故发生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随即派员介入调查,一举查处了该事故背后工商、质监、安检执法人员案件3件6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及在走访群众调查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基层某些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漠视群众安全利益问题触目惊心,群众很有意见,并对检察监督寄予希望。随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案件分析报告会,会议决定以派驻乡镇检察室为依托,组织安排力量对涉及群众安全的基层行政执法开展检察监督,形成风险研判报告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案例二]2013年4月8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人员在阅读《苍梧晚报》时发现一则报道称,灌云县同兴镇6户农民因为使用不合格化肥,致使50余亩麦田出现大面积死苗现象,而生产商和经销商均推卸责任。看到该报道,检察人员及时同记者及受损农户联系,准备支持农户。经销商在得知检察院介入后,态度有所转变,与农户达成协议并进行赔偿。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就此事展开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相关案件调查,先后到农产品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灌云县农业委员会等地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近三年来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涉及受损农户百余人。据此,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委员会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管。灌云县农业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对此检察建议进行回复,表示将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伪劣产品经营者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对受损农户进行赔偿,切实维护农户利益。
从实际监督情况看,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行为;二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倾向性问题及处罚畸轻畸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引起行政相对人严重不满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具体方法是在政法委的牵头下,联合县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联合开展分片检查;加强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报备制度,全面掌握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开展监督;深入街头、村庄、社区宣讲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收集和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控告,从中发现行政执法监督线索。监督的手段主要有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贪污受贿行为进行查处;对联合检查、备案审查、接受控告举报中发现的基层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通过《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社会风险排查研判报告两种形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促进了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及时防范和化解了基层一些矛盾隐患和纠纷。但该项工作具体应该由检察机关哪个或哪些部门承担,即监督主体问题,以及监督方式有哪些,在监督中应把握什么样的原则尚需要研究。
二、基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主体及方式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基层行政执法开展监督日常工作主要由基层检察室负责,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查时抽调侦查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人员参与。根据一年多探索试点情况,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很难有一个部门能履行所有监督职能,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体操作是成立一个基层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由基层派驻检察室、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参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对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通过参与政法委组织的联合检查或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一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但对行政主体有一定的影响力,行政执法机关一般容易接受。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所发49份检察建议来看,均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对灌云县内一些乡镇存在“小产权房”乱开发问题,群众积怨较大,多次到省、市上访,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国土部门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整治土地开发的检察建议》,国土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专项整治清理活动,有8人因非法买卖土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化解了群众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积怨。再如,侍庄乡有五家卫生室属合并对象,侍庄医院下达了撤并卫生室的通知。但有的卫生室不愿意合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及时向侍庄医院提出了口头纠正检察意见,侍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取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吃透搞懂文件精神,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一年来,我们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委托执法工作的文件精神,深入学习,力争将文件精神吃透搞懂,并按照文件精神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活动,深入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源头抓质量,围绕质量抓管理、围绕管理抓落实、围绕落实抓提高的建设服务方针,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为经济服务的大局意识。
1、围绕源头抓质量,扎实推进质量监管工作
围绕源头抓质量,建立和完善定期检验、专项抽查、应急抽查等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加大对安全产品、化工产品、食品药品、易燃易爆物品、节能型产品、主导型产品、大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等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验与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做到检查有记录、查处有台帐、处罚有依据、整改有提高的指导思想,促进质量技术监督委托执法措施的落实和产品合格率的提高。同时,我们加大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力度,改革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许可证的监督、检查、核审工作,积极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全年发证产品的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2、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深入落实标准化制度
在质量技术监督委托执法过程中,我们严格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结合本乡实际,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健全适应本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质量标准体系,标准化工作井然有序的开展。同时,在抓企业标准化方面,我们一方面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优化硬软件配套设备设施,配合企业抓好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在政策方面给予保护和扶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化改造,标准化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在农业标准化方面,我们根据乡情特点,实行一村一特色标准化项目建设,在,我们建成了核桃示范园和烟叶生产基地,并通过成立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管理;在,我们重点发展猕猴桃和柚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在,突出抓好生态养殖业和土地整村流转工作;在安民社区,重点发展商品销售企业,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的促进了企业、农业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3、落实计量检测监察制度,切实加强计量工作管理
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积极筹建计量标准和计量检测新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材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改进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精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围绕节能减耗,指导帮助4家重点企业建立完善了计量检测体系,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积极拓展计量监管范围,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可靠;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计量管理和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交通安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突出抓好民生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农村、街道、社区卫生所及私人诊所计量器具的检测工作;质量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辖区打假责任制,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健全辖区打假责任制与强化法技结合的打假理念,以专项整治为重点,强化打劣扶优、法技结合的理念,深入推进打假工作的开展。坚持用好职业打假举报人、行业打假举报、企业打假举报等三个渠道的举报信息,开展信息、计量、标准、检测四种打假,深入查找案源,查处制假案件,深入推进打假整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是组织开展了农资专项打假活动。每年在“3.15”和春耕期间,组织开展了“质量检测进乡村、服务农民到田头”农资专项打假活动和“四个下乡”(检测下乡、咨询服务下乡、受理投诉下乡、打假力量下乡)活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二是组织开展旅游市场质量专项整治。以“五一”、“十一”“春节”黄金周为契机,组织开展旅游区计量、标准、特种设备、食品为内容的“四合一”专项检查行动。三是组织开展食品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此同时,我们还组织开展了药品、食品、玩具、电热毯、水泥、煤炭等产品的专项查处和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委托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两大安全”
从体制、机制、管理等基础环节入手,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己任,严把食品和特种设备两大安全关,有效防止事故和问题的发生。
1、不断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认真落实食品"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2、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得到加强
特种设备使用、检验、监察推行“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制度”、“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告知制度”和“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报备制度”,促进了使用单位主动申报、检验机构按期检验和监察机构依法监管工作格局的落实。全乡没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年度各类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目标任务,为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完善执法监督备案审查工作,强化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
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制度。坚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征求上级工作部门的意见,只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积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结合我乡的实际,还制定了《乡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机动车安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切实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改革责任制评价体系,增强考核的有效性。
建立健全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和打假责任制评价体系,改革考评措施,对行政许可和办案规范性、执法打假有效性、履行政令严肃性等内容进行考评。一是自查自评。二是组织检查。由政府对业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对行政许可和办案规范性、执法打假有效性、履行政令严肃性等内容进行考核评分。三是组织阅卷。由乡党委政府对业务部门的档案资料、案卷材料进行审阅,综合计评分数。四是总结通报。由乡政府组成考评组对责任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汇总,综合计评考核成绩,并张榜进行通报。
五、强化各项措施,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生动有效的质量法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一是邀请媒体报道质监动态新闻。二是积极开展专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3.15活动、质量月查无证食品,保两节安全等专题宣传活动;三是积极组织重点宣传活动。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情况、计量节能降耗情况等,营造了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四是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布质量监督抽检情况,曝光部分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
2、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委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一是建立健全质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高质监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了本部门工作人员中长期法律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干部在职学习和培训的内容;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了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召开执法案例分析会等多种方式,提高了系统执法办案的水平和能力。二是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分级集中管理。三是强化公信力建设。深入开展以治理商业贿赂为主要内容的公信力建设活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信力建设措施》,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促进了行风和效能建设。
3、为质量技术监督委托执法提供法律服务
2011年,是大队成立的第一年,在市局和大队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作为一个新任处长,我在新的工作岗位和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尽职尽责,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较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认真学习党的相关文件精神,与时俱进,丰富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在工作中注重系统学习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收集与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和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相关政策,工作积极、肯干,勇于探索和开拓,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担任大队应急与法规处处长后,在领导的支持下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在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中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合议,组织执法文书检查和案卷评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使大队在促进地方法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队伍执法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努力提高应对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应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整体的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2、先后起草了《大队执法办案审批权限及用语规范》、《大队行政处罚办案责任制》、《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实施细则》、《大队案件办理流程图》、《案件办理流程时限规定》、《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法稽查工作细则》、《投诉举报案件处置工作细则》、《科技管理工作细则》、《大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大队安全事故处置首席调查员制度》、《案卷评审管理工作办法》等内部管理规定,完善了执法队伍制度建设,使大队成立之后行政执法工作与市局在最快的时间内同步接轨,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正常运转。
3、积极主动地配合好、完成好市政府法制办、市局政策法规处、食品监管处、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处等上级机关有关处室交办的工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定标准》、《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性管理办法廉洁性评估报告》、《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首次不罚制度》等重要文件,使大队在政策法规工作上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一致认可。
4、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执法依据。为弥补《食品安全法》在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积极争取对《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建议尽快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解决化妆品监管环节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也提出了化妆品地方立法的意见,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环节的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5、在大队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强化对各业务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职责进行细化,落实到每个科室和执法人员,明确了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将各业务处室监督覆盖、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汇总并上墙公示,量化了考核目标,制定了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使大队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6、组织案件核审合议,提高办案质量。按照上级要求,自大队成立以来,大队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合议制度,修改完善核审合议细则,规范办案程序,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认真组织开展了核审合议,其中较重大的案件按规定报局合议,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了办案质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一年来共牵头组织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合议的案件达220余件,参加市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3件。
7、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强化执法监督。案卷评查是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质量的重要手段,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大队内部管理规定每季度都开展了优秀案卷评选活动,对优秀案卷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案卷予以纠正,并写出案件质量评析报告,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讨论,让大家相互借鉴,达到了相互监督、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目的。对促进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了执法监督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8、组织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今年,共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各类法律法规培训10余期,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10余期。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案例分析等相关内容,并书写主讲了《执法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换发新的执法证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执法证”年检考试。并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新的执法证件,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证。
一、深入开展农业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我厅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专门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机关法制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发挥领导班子示范示范带头作用。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是完善学法规划,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和公务员学法。按照厅机关“五五普法规划”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培训规划”,选派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推动厅机关广大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组织开展农业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和农业部举办的培训班。组织专题执法培训,加强农业执法人员知识更新,注重典型案例和现场实践培训,强化执法技能,提升农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市、县130多名执法骨干参加由我厅举办的全省农业行政执法骨干培训班,对68名新申请种子检验机构检验员的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最近对229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开展新《动物防疫法》培训。
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提高农民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意识。广泛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提高农资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年,各级农业部门共发放购买农资提醒卡等资料300多万份。对535名种子企业生产、检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组织摄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片,将8000张光盘免费发放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
二、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决策程序,健全考核机制,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一是重视制度建设。完善《*省农林厅工作规则》,新建和修订了《*省农林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的规定》等31项制度,有效促进了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健全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发展规划、部门预算、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厅党组会议讨论,集体决定。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厅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制度,明确厅领导每年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有计划、有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措施。各处室(单位)结合新形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制度,土肥站制定了新型肥料田间试验验证制度、毒性检测制度,种子站制定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
三是积极参与农业立法。注重立法项目储备,注重开门立法,注重立法创新,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利于农业地方性法规出台后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形势,向省人大提出了制定《*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省蚕种管理条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修改《*省动物防疫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等建议。对省人大、省政府等转来法律法规草案22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2日省人大丁解民副主任一行来我厅调研,对我厅农业立法工作予以肯定。
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省农林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修订了《*省农林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框架,以建设“网上农林厅”为抓手,强化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公众参与功能。
(一)强化电子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在*农业网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将机构简介、发展规划、行政公文、统计资料、行业动态、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政务信息(保密的除外),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网上在线服务。在*农业网上推出行政许可在线管理系统,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我厅归口管理的财政支农项目全面实行网络申报,推进农业项目管理信息化。同时,把“在线访谈”、“网上直播”、“厅长信箱”等栏目作为了解民声民意民情的重要窗口,为基层和农民解难事、办实事,对“厅长信箱”每一封来信都认真对待,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反馈”。
(三)不断完善行政许可“一站式”服务。以“便民、高效、规范、廉洁”为服务宗旨,按照集中受理、限时办理、跟踪服务、统一送达的“一站式”服务要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许可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服务零距离、流程零障碍、办件零差错、法定之外零收费、服务对象零投诉。开发行政许可在线受理系统,进一步改进许可管理方式,促进更快捷、经济的履行许可职能,增加许可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许可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改革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市场监管
坚持以依法履责、便民高效为原则,在执法方式上进行了改革和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积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力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职能为限集中行政处罚权,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截止*年底,全省13个市、84个县(市、区)均已实行综合执法,建立起专职、统一、精简、高效的执法队伍,形成了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已经成为农业部门的一支基本队伍,成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护农行动。积极探索创新,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源头治理和市场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全省春季种子执法、春夏播种子质量检查、非法制售甲胺磷暗访清查和肥料市场整治、深化“禁甲”行动、夏季百日行动和秋季行动等专项整治,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持续好转。据统计,*年全省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9157人次,检查企业57039个次,整顿市场6631个次,受理举报案件975件,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059起,其中案值五万元以上大要案4起;捣毁制假窝点4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人;查获假冒伪劣农资587万公斤,货值2487.24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7353.15万元。
(三)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行动县建设。围绕农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称心,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共组织现场咨询活动700多场次,接待咨询群众150多万人次。在近年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的基础上,推荐高淳县为农业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确定海门市、宜兴市、睢宁县等10个县(市)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行动县,各示范行动县通过广泛宣传引导、强化市场整顿、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强化诚信建设和建设放心农资店等,着力构建“放心农资流通网、市场全程监管网、农资使用服务网”,投诉举报数、案件查处数、假劣农资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数明显下降。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执法监督。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项规定,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积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签订动物监管责任状,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加大对产地农产品的检测力度,严把产地准出关口,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建设,下移责任主体,明确属地管理,在全省建立一支2800多人专、兼职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五、深入开展规范建设,严格执法责任
在建立厅机关自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全省农业系统指导监督,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推动全省农业系统的依法行政建设。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对出台的《*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省蚕品种审定办法》、《*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和《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5部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备案。
(二)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年活动。以提高执法能力为关键,扎实开展规范化建设深化年活动,推动农业执法事业持续发展,实现*年40%的执法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全省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上升。
(三)落实监管责任。为了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各地加大执法力度,我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签订《全省农资打假护农和农技推广系统守法经营责任状》和《深化“禁甲行动”责任状》,落实监管责任,并纳入考核范围。同时,为保证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我厅制定下发了《*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要求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和《行为规范》,真正做到心系农业,执法为民。
(四)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把案卷评查工作作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提升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作为执法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制度。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卷宗规范等方面明确评分方法和标准,通过互查、集中评比等方式促进相互交流和提高。各地农业执法机构的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执法过程更加完善、规范,案卷质量总体较好,20个案卷被评为全省优秀案卷。
六、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农民权益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关注农民诉求,维护农民权益。
(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展农业行政调解。切实加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做到闻报必动、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我厅共下发查案、督办通知189个。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农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履行对违法者予以惩处的法定职责,而且大量承担违法者与农民群众之间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据统计,全省每年办理农业行政调解案件100多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左右。
(二)探索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妥善解决农地纠纷。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我厅自2003年积极探索土地仲裁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已有省、市两级仲裁试点单位达48家,其中15家被列入农业部试点范围。截止到今年年底,全省仲裁委员会已累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240起,4095人次,其中调解992宗,已履行调解990宗,仲裁248宗,已执行仲裁247宗。
(三)认真做好工作,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按照《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做好*年处理突出问题及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农业部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确保“两会”顺利召开、奥运会成功举办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成功举办的稳定工作,着力排查化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切实做好涉农工作。对全省的农民负担、土地流转、农技推广体系等涉农,不是简单地批转,而是认真地调查核实,区分处理。积极预防新的矛盾纠纷,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涉农保持稳定,总量有不同程度减少。据统计,1—11月份,我厅受理群众来信357件次,接受网上(电话)304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61批362人次,厅总量1023件次,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5.9%。
*年,我厅在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足。下一步,我们将牢牢把握率先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厅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检查提出的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地推进全省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全省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发展。
(一)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立足于部门职责,通过宣传培训、专题研讨、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大力倡导和培育全省农业系统干部的依法行政理念。通过集中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等形式,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理解、证据收集及法律综合运用等实践层面的知识培训。
(二)完善依法行政推进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健全“领导有力、监督有效、齐抓共管”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行动上更加自觉。在全面分析近几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省农林厅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单位)。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重点组织对企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打白条”、“转圈粮”等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不走样。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绝不允许发生农民“卖粮难”,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在地检查的原则,切实抓好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出库收费标准、履行出库义务等情况,坚决查处违规收费、质量不符、阻挠或拖延出库,以及违规竞买政策性粮食等行为,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库存环节监管,确保粮油物质基础安全可靠
粮食库存监管是粮食安全市长负责制下县长分级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为提高检查效率,增强检查效果,今后粮油库存检查将实行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逐步加大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强化和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检查工作经费,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在粮食购销淡季,常态开展地方储备粮(含成品粮、食用油脂)库存检查,重点实施市县储备粮跨市际间交叉检查,确保地方应急保供物质基础安全可靠。要充分运用新技术装备,注重提高检查效率,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质量,善于发现和解决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夯实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营造粮食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大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为加快推进全市粮食流通业基本现代化保驾护航。开展年度收购资格核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收购活动检查,规范收购行为。开展夏秋粮收购市场秩序大检查,服务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开展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为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开展最高最低库存量检查,促进粮食市场稳价稳供。开展军粮供应检查,切实落实国家军供政策。开展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四、抓好粮食质量环节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吃粮安全
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效益的理念,对接国家“粮安工程”,按照全省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的要求,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基层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理念和意识,把监管贯穿到从收购到销售出库的全过程。切实做好入库2012年生产小麦的质量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质量巡查工作,把住小麦出库关口,严防不合格小麦流入口粮市场。继续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工作,摸清原粮质量卫生状况。结合重大假日,对市场销售的“放心粮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流通市场成品粮油的质量监管,认真抓好日常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扎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要加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违反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和轮换规定、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扰乱粮食购销市场秩序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震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示专门受理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建立案件查处回访、反馈、沟通联系制度,排除对立情绪,实现查处与教育相结合。要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及时办结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案件,做到每件处罚案例有检查、有证据、有定性、有结论、有处理。办理的重大涉粮案件要按程序逐级备案。
六、加强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关键词:城建档案;监管;创新;涵义;措施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了城市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涵盖了城市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领域,整体反映了城市建设发展的水平,作为一种历史记忆依据和凭证,是其它社会服务和其它社会产品无可替代的,它是一项科技文化事业。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建档案事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单位城建档案意识淡薄,依法处罚力度不够等。因此,城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从营造执法氛围入手,创新发挥城建档案行政监管职能,从而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服务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及其涵义
首先,我们知道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档案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档案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它反映着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向,是档案行政行为本质的具体表现。而城建档案馆作为城建档案的行为主体,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列入城建档案馆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预验收认可,负责全市规化管理业务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等城乡建设档案的统一接收、保管、利用及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对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逾期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城建档案作为专业的档案馆,接收范围广,管理工作难度大,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作保证,不依靠行政执法的手段来开展工作,城建档案规范、接收、监督指导等业务工作难以完成的,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严重背离依法行政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因此只有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坚持以法治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才能解决档案管理中的难题,才能保证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遇到的问题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建档案管理的执法主体,城建档案馆是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部门。近年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据《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和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升城建档案服务水平。但部分单位和个人城建档案法制意识淡薄,严重制约档案依法行政的进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依法治档仍缺乏根本认识。认为城建档案部门不是重点部门,档案工作不是单位工作的中心工作,往往得不到单位和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档案工作就是收收、借借,简单地把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好,用起来找得到就行,没有意识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好坏是城市建设工作的一部分,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依法治档是保证档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抓落实的措施不力。在城建档案工作安排上,强调得多,具体落实的少;业务上指令多、指导得少;基础建设上,资金投入得少;管理手段上,提出问题多,解决措施少。三是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如有的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认为到城建档案馆归档与在本单位归档一个样。四是城建档案执法体制还不完善。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人员的落实管理、执法的标准和操作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1]。
三、打造城建档案创新履行行政职能的良好氛围
(一)健全管理机制是创新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
首先是要积极推行目标管理模式,将城建档案纳入考核项目,要求所有负责工程建设的单位都必须要认真对待与配合城建档案工作,并且要规范化的推进相关工作。其次要坚持实施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所有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达标,规范化的推进城建档案管理。最后是要严格预验收管理,未取得预验收合格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取得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认可文件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二)部门联动协同管理,是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
城建档案工作离不开和各个行政部门的合作,比如与质监部门之间的档案移交、与房产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和各部门之间对于备案工作的合作。城建档案馆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签订责任书的同时,归档工作就与各相关部门接口,如果城建档案馆未对施工资料验收认可,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城建档案未通过预验收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如果该项目城建档案合格证,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通过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印证和相互制约的手段能够更好地促进档案归档的完善和监管[2]。
(三)转变观念,主动加强业务指导,是创新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保障
城建档案工作者应转变思想观念,摒弃“等、靠、要”的老观念,改变城建档案管理被动局面,开拓创新,主动服务于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服务建设项目,服务政府决策。如建筑行业一般由施工人员兼职资料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缺乏,如果档案业务的指导工作又跟不上,档案管理部门服务不到位,指导不及时,其工程施工资料势必达不到归档标准,档案形成质量和制作质量都存在问题,原始资料缺失、不准确、遗漏甚至丢失的现象就有可能发生,这是通过执政执法手段也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档案人员要高度认识到城建档案及时归档的重要性,转变服务方式,积极作为,改变单一、被动的档案接收方式,走出办公室主动到基层单位,到建设工地,为基层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电话等多种形式服务,做好业务指导工作[3]。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基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广大群众对城建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了解城建法律法规,了解城建档案收集、移交、归档职责和要求,提高城建档案质量。
四、开拓创新,探索城建档案履行行政职能新途径
1.不断完善法规体系,提供可行之据
城建档案法规体系由六个层次组成,不同层次效用不同,除《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外,城建档案管理执法还需要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辅佐才行。所以将现行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条款,结合工作需要,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将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和罚责明确化,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具可操作性的城建法规很有必要。如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推荐性标准,出台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据性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分类大纲》《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有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通过将有关推荐性标准纳入到《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的范畴,成为签订后共同约定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4]。
2.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档案意识
目前,人们档案意识和法制意识还很薄弱,这为档案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有的部门长期没有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的工作,档案馆人员提出来后,仍我行我素,无动一衷;有的房地产公司老总,态度生硬、蛮不讲理,推诿扯皮;有些单位对城建档案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还缺乏进一步的认识,只顾眼前利益,视为自己资产,不愿移交档案。有些单位不是不愿移交或不愿配合,而是观念上没引起重视,或压根不知道法规要求,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手段,效果有限。城建档案执法工作人员,针对有些单位人员流动大,业务能力不高,技术水平有限、法律法规了解不透的情况,开展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疑点、难点答疑等活动,加大对城建档案的政策、法规和城建档案重要性的宣传,耐心细致讲解城建档案执法知识,帮助其尽快提高档案法制水平。不仅要利用会议、重大活动宣传,同时还可借助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媒体手段进行宣传,通过开展“城建档案法制讲座“、”城建档案法制知识竞赛“、”城建档案违法案例分析“等活动,进行了城建档案法制宣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档案意识,认识到如果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罚处。
3.突出执法重点、明确工作职责
城建档案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通过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措施是其安全、完整性的重要保障。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城建档案馆档案移交工作作为执法检查的一个重点内容,依据有关条例和法规,对城建档案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了查处。让这些单位或人员深刻认识到,档案移交工作不仅是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作为单位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把档案移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4.寻求多种措施,寻求执法效果
城建档案馆依据档案法、规范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建设项目工程专业要求,不断分析和总结积累经验,采取多种措施措施,积极寻求执法效果。一是采用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用合同约定加以约束,采用行政执法手段,提前规范建设单位报送档案的归档责任、归档范围和归档期限。二是强化政府职能,结合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定期组织城建档案人员的上岗培训,实行城建档案人员取证上岗等行政规定;三是把城建档案管理和行政执法列为城建档案馆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职责,同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执法检查和城建档案管理、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等有机融合,把城建档案行政执法作为新形势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来抓。四是强化监督检查。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常规性的城建档案执法检查以及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的开展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及时收集到位。五是严格执法。如我们对市城区灾后恢复重建在建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建设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建设工程资料的形成是否真实、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档案资料编制指导监督是否到位,还专门给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发函,就教育、卫生系统灾后重建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提出要求。检查结果表明,各单位普遍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做到了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保管安全[5]。
5.利用信息化平台,高质有效提升城建档案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以城建档案信息化为目标,档案信息化规划应从顶层设计,从创新管理、制订标准、开发系统、建设数据库等方面着手,形成内外协同,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制,完成了数字档案馆的硬、软件建设,利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系统,开展了案卷级著录和计算机检索功能,逐步完成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围绕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内容,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创建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的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原生电子文件归档接收,进行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预验收,并要求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档案时,同时移交工程电子档案。搭建档案管理网络,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专题培训,为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奠定基础。搭建规范档案管理业务档案网络,协同主管部门各平行机构创新规范管理业务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管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资源整合,提升行政行为的技术含量和城建档案信息数据的利用价值。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治国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在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依法行政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任重道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紧紧依靠《档案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武器,拓宽行政执法途径,才能使城建档案管理真正走上法制管理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任凤晨.依法治档是城建档案事业的支撑[J].城建档案,2014, 12:40-42.
[2]李红霞.基于知识管理视阈下的城建档案管理问题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5,12:58.
[3]彭明.开发区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以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馆为例[J].办公自动化,2015,15:44-47.
1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管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深入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全程监管。加强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安全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和信用体系,定期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完善应急处理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
2加强餐饮食品卫生监管。继续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提高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覆盖率,重点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管理。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卫生许可标准和条件,加大食品卫生监管检查力度,强化对餐饮行业和学校、工地食堂的监管,提高餐饮卫生水平。
3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质检部门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厂点进行普查,健全企业档案;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严查无证生产,遏制生产销售无证食品的违法行为;大力整顿食品小作坊的安全卫生;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对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用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加强对非食品用原料的风险监测,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流通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开展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清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扩大食品监测范围,工商部门要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指导经营者加强自检,督促大中型综合批发市场、食品专业市场、商场、超市等食品主要经营场所设立检测室,强化食品退市管理;健全举报投诉网络,上述食品经营场所普遍建立12315投诉举报站;开展重点区域、经营者自律和节日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推进“三绿”工程,引导绿色生产,遏制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4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卫生部门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贯彻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卫生许可要求,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对特殊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健康保护。
5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阻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管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等系列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和种植养殖卫生、营养等科技常识,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举办“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
6继续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强化日常监管,推行行业自律。严格准入管理,打击虚假申报行为;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加快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检测和再评价。完善药物警戒制度。
二、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1认真实施“年省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围绕进出口、展会、定牌加工、商品交易市场、印刷复制等重要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售卖盗版光盘和网络侵权等违法行为;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整治“傍名牌”行为。广泛宣传并充分发挥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作用和便利畅通的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2整治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要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构,建立举报、公告、统计通报等工作制度,逐步构建具备“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信息预警”等功能的网络平台,设立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天候、全方位、多领域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案件督办。
3进一步扩大对外宣传和交流。组织好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主体、多形式、多层面的对外宣传。建立定期新闻会制度。结合表彰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配合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组织广泛宣传和深度报道。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切实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办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紧紧抓住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加强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报道,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保护产权的自觉性,切实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继续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工作。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三、规范交通沿线集市贸易
1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作用,集中整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行为。市、县(区)工商、公安、交通、运管、商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行动,结合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对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马路市场”要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涉及全市九县(区)设在国道212线、306线、省道205线、206线、219线、307线的26个农村集贸市场。要区分不同类型,分别予以处理,对国、省道公路沿线有市场的,工商部门要牵头抓总,监督经营户进入市场,实行场内交易,决不允许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对于没有场地而占道经营的,地方政府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划行归市,加强管理,道路两侧标出警戒线,做到集市不散,管理不松,人员不撤,工作不停,道路安全畅通。
2建立健全集市贸易目标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集贸市场管理目标责任制,把解决“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长期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按照“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地段的管辖区域,从市、县(区)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集市贸易管理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因“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引发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各职能部门领导联系点制度,并对国道、省道沿线的集贸市场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和集市贸易健康发展。
3加大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投资力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的投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以路为市、占道经营”行为。各级政府都要积极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农村集贸市场建设。要把加大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投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以路为市、占道经营”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四、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1清理整顿农资市场主体,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和向农村售卖假冒伪劣消费品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2改善农村生产和消费环境。推动农资连锁经营,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的监管。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工作。
五、严厉打击传销
1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直销,查禁传销。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规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
2完善“打控防”体系,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加传销的大要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教育和疏导受骗群众。加强对网上传销的监控。
3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各级政府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层层动员,教育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传销的经济”本质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极大危害,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彻底查禁传销行为。
六、继续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1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重点整治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类虚假广告,打击非法行医,打击特许经营和商业促销中的欺诈行为。
2加强对投资、招商、中介服务、商品房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地方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重点媒体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涉众型欺诈行为。
3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反商业欺诈的宣传教育;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1积极开展报废汽车市场和低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清理完善车辆在生产、销售、挂牌入户和使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取消不合理收费,解决“黑车”和报废车辆上路的问题,从根本上遏制无牌无证和报废车辆蔓延的趋势。严格汽车准入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改装、买卖伪劣车辆和配件及伪造车辆合格证等违法犯罪活动。
2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烟草、酒类等产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地条钢”黑心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弹势头。
3严格进出口物流监控,严厉打击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强化税收征管,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洗钱行为。
4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市场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化肥价格、医药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八、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
1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甘检会[]12号文为依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信息反馈、证据保全、案件移送工作程序,提高衔接制度的法律效力。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遇到突出问题。
2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结合重点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移送、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立案、侦破、等行为。增强衔接的透明度,落实衔接责任,保障有效监督。
3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推进“金卡”金关”金税”金信”金质”金盾”等工程建设,以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部门执法需求,推动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
九、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提高经济领域诚信水平
1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组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诚信创建活动,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2加快诚信制度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实现对失信行为的综合治理;扩大信用需求,促进信用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加快地方诚信体系建设。
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管
1围绕整规重点工作,以正面引导为主,组织好相关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揭穿各类骗局,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和消费者识假防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发动群众自主维权,抵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打假维权,加大举报投诉的查办力度。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工作,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和社会监督作用,制约侵权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整治目的
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方面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和重点产品集中开展卫生专项整治,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餐饮业、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提高上述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食品卫生许可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树立卫生监督机构良好执法形象,促进全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安排
(一)卫生许可。
1.整治重点:各地根据《*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省食品卫生许证填写规定》,明确许可条件,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程序,按规定核定并填写许可项目,公示许可证发放情况。结合“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市、县(区)对食品卫生许可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新核定许可项目。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我省确定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药食同源食品、凉茶经营企业、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共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省和地级市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该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食品卫生许可质量抽查,抽查的结果作为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抽查中发现违反卫生部和我厅要求审批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许可责任。
我省确定东莞、汕头、茂名、潮州等市为重点检查地区。
2.具体要求: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获得食品卫生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和整改。各地级市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附表1报送有关材料。省卫生厅在*年10月完成对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的抽查。
3.工作目标:通过全面的整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食品卫生许证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二)餐饮业。
1.整治重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理。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使用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过度重复使用原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等行为。
2.具体要求:一是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在5月份前完成对辖区内全部餐饮业原料使用检查工作。要检查原料是否按要求索证、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煎炸油等重复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废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餐饮业和集体配餐单位卫生规范》;集中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提高餐饮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5月底前各地按附表2内容上报总结材料。二是8月份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各地级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统一抽查专项检查,按照各地市大、中、小餐饮单位和农村学校集体食堂的数量,大型餐饮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总数的10%,中小型餐饮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农村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9月中旬前上报总结材料。
3.工作目标:经过整治,使全省餐饮业原料使用情况有根本好转,进一步完善和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三)农村食品。
1.整治重点:农村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许可情况,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每个县集中抽查2个乡镇的全部食品加工厂、5个农村市场、20个食品商店。
2.具体要求:在*年五一和*年春节期间全省分别开展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按照《集贸市场卫生规范》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的特点,查处不按照卫生许可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各地分别在*年8月底前和*年2月初前按附表3的格式上报整治总结。
3.工作目标: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地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安排足够人力、物力,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督促检查和上报工作。我厅将加强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各地进行考核。
(二)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做好食品、餐饮业的日常卫生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加强食品卫生监管、保护人民健康安全方面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将其作为卫生许可重要材料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各地在11月底前按附表4的格式上报辖区内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情况。改进和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开展节日长假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落实好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活动的线索,要主动追踪检查,加强信息通报,加大联合查处工作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符合移送公安司法条件的,要坚决向公安部门移送,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2015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稳定提高猪禽综合生产能力
一是稳定畜牧业生产能力。坚持“稳猪、增禽、促羊”的方针,加强形势研判和生产技术指导,科学引导舆论,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生产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实现生猪饲养量30万头,其中出栏20万头;家禽饲养量1100万只,其中出栏800万只,重点是发展肉鸭生产。二是坚持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年出栏5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改造升级,扩建养殖规模;鼓励年饲养量3000头以内的生猪规模场进行设施化改造,提高养殖装备水平;发展存栏规模3万只左右的蛋鸡养殖场和出栏1000头的肉羊规模养殖场。生猪、蛋禽、肉禽的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78%、92%、91%,其中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达到了65%。三是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场监管,进一步提高辐射带动效果。
(二)强化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大力开展畜禽规模场的粪污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引导规模场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处理、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引导开展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完善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新建畜禽养殖场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县级畜牧部门备案,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大力推广农牧结合生态养殖等新技术、新模式,带动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2015年重点监管养殖规模:猪出栏3000头、肉禽出栏10万只、蛋禽存栏30000只以上的企业(园区)。
(三)强化惠农政策项目监督管理
认真组织实施畜牧业惠农政策项目,改善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条件。一是强化公开。项目申报信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申报公开公平;二是强化规范。项目申报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审查核准;三是强化监管。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提升项目运行透明度,健全项目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确保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按要求完成;四是强化指导。加强项目技术服务指导,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全面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管理,提升项目生产能力。
(四)扎实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牲畜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档案建档率、免疫证持证率100%。一是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春、夏、秋”三大集中防疫行动,推行痕迹管理,着力建立巡视巡查制度、预警通告制度和损失评估制度。完善政府、部门、技术支撑机构、执法监督机构及规模企业法人等自我防控的“六位一体”责任体系;二是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科学制定实施2015年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监测方案,全面推行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预警预报机制。三是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准备。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做好应对突发疫情准备。严格执行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制度。四是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五)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着力提升监督执法水平。加强检疫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建立监管对象档案,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制度,全面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加强检疫监管。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建立动物交易市场轮休消毒制度。三是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落实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完善输入性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电子化管理。四是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与补助工作,落实无害化处理地方各级配套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发放规范。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持之以恒地开展打击非法调运动物和经营、屠宰、运输、加工病死病害动物及产品等违法行为行动。
(六)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屠宰职能调整后续工作,积极争取建立屠宰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强化人员到位,抓好队伍建设。二是认真落实屠宰责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健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组织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三是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搬迁重建工作。
(七)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贯彻落实《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范兽药使用行为。继续开展兽用抗菌药整治活动,促进安全用药。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对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非标称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加大违规企业、诚信缺失企业日常监管力度,推动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八)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深入开展饲料中“瘦肉精”、畜产品中兽药及违禁添加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实施养殖场户和屠宰场专项监测行动计划,对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二是组织开展售假、用假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检打联动,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联合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使用假劣兽药”行动,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督促企业、场(户)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组织实施清理整顿“脏、乱、差”屠宰点(企业)、规范定点屠宰行为,开展以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监管环节实行分段管理。食品生产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由农业部门负责。在整个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食品安全监管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却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有的,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有的滥用手中的职权,为一些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为其发放行政许可证照,社会影响极坏。
要遏制这种现象发生,就必须以法律加以约束。除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相应渎职犯罪外,《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进一步统一了与刑法中规定的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的刑罚和追诉标准,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增设,进一步增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二、以预防渎职犯罪为切入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根据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就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统计数据来看,相当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存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甚至贪污贿赂行为,由此可见,预防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一)深入调研,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要成立食品安全渎职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干警要深入到辖区内卫生、药监、质监、工商、粮食等部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在详细掌握食品安全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岗位风险点和风险环节以及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项预防。通过在重点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设置联络室、联络员和举报箱,对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适时监督。
(二)部门联动,充分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是侦监部门要结合预防部门调研结果,有针对性的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主动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防止案件流失。二是侦监、公诉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或移送审查的重点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三是及时移送,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在侦查部门集中全力快速突破案件同时,预防部门及时跟进,开展同步预防,与自侦部门共同开展案件查处及防范工作,共同研究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案发特点、作案动机、手段和犯罪后的思想认识等心理蜕变轨迹,全面、准确地分析案发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以案促防,防教并举。
(三)督促整改,做好案外延伸工作
案件办结后,预防部门要及时到案发单位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沟通,认真剖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帮助发案单位找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提出治理整改意见,发出检察建议,有力地督促发案单位完善内控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案发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结合案例在食品安全监管行业做好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分析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和风险点,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敲响警钟,及时遏制同类案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其他渎职罪的区别
1、区别标准。(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发生在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液、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2、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分别按商检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3、食品安全渎职罪与罪、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发生上述后果,则应按罪、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罪处罚。
(二)科学把握本罪的立案标准
在“两高”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能否参照上述其他相应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笔者认为,参照上述其他相应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应渎职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刑罚;二是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的处罚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