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5 16:22: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
一、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难点
1.一部分培训机构师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培训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培训教师没有具体的、明确的从业资格要求。
2.有的学校办学思想不够端正,把办学作为创收、赢利的手段;个别学校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等不规范现象。
3.场地问题。大多数靠租赁校舍,有些培训学校受教学场地困扰,经常搬迁,造成生源流失,影响生存。
4.国家对“家教”的概念界定不清,个体家教市场的乱招生扰乱了对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而如果对“家教”市场严格管理,由于办学地点很多是在个人住宅,限于教育部门的权限,执法上又存在一定难度。
5.由于当前教育考试制度的影响,广大家长对文化课辅导有一定需求,但受目前的相关政策的限制,我们对此一直是禁止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6.与民政、劳动、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情况还需要各部门进一步共同努力。比如,劳动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未能到教育部门及时备案;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的范围界限不清,如计算机培训;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注册资金数额、对举办者的要求等;公安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许可审批存在推脱扯皮现象等等。
二、解决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策略
1.健全机制,强化统筹管理力度。一是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工商、财政、人社、民政、物价、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比如: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招生广告备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2.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3.针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出台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
4.对无证办学行为从政策上加大处罚力度。
5.建议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制定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的引导性政策,不要一味禁止。
6.建议出台政策对“家教”和培训机构作明确区分。鉴于社会对家教的普遍需求和家教的特点,政府不要再承担管理责任,或者制定明确标准,纳入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对“家教”的态度要明确,不能再模棱两可。
7.鼓励民办培训学校树立品牌意识,开设特色课程,打造一批名牌学校,以点带面,引导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同时,探索在具有一定办学特色的培训机构挂牌成立社区教育培训基地,使之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8.开展诚信学校建设活动,不断提升培训机构自身的诚信度,树立民办学校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论文关键词: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准入,发展路径
在世界经济频繁波动的现代经济当中,教育培训,特别是中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却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甚至在经济衰退侵袭很多行业的时候,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却出现了勃勃的成长生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中国的教育行业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与经济波动的周期有错时效应,各层人士对教育的需要是刚性需求。而且教育投资还是一项终身投资。二是因为教育培训业的反经济周期性。金融危机带来产业结构大调整,新兴产业以及新技术需要新的知识技能,危机还使得一些行业发展速度减缓,劳动力市场上求人倍率继续下降,失去工作和准备就业的人需要重新调整自己的知识技能来增加就业筹码,以便经济复苏后,找到新的工作机会,因此人们参加教育培训就变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三是教育培训行业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政治、社会和育人功能,政府在严峻的经济和就业危机形势下教育管理论文,对教育培训只能重视、不可轻视,必然通过加大投入和颁布各项支持性措施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但是,面对巨大市场,中国的教育培训行业迅速膨胀和发展的同时,信誉、质量等问题也都暴露无余。为了对教育培训行业更好的实施监管,在赋予教育培训市场以足够的自主发展的空间的同时,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就成为了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最重要的一道门槛和保障。
一、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是近二十年里面才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的。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管理的法律基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配套使用管理办法。全国各省市均出台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审批、机构变更审批、机构终止审批、招生简章审批、招生收费审批、年度审核。整套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模式相似,且审批的比重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告中所规定,各省、自辖市、自治区均出台了《关于换发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2010正式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未取得新版办学许可证者,一律视为无证办学。无证办学均视为市场不准入。
教育培训机构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行政审批通过后颁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前招生简章和其宣传广告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备案。审批备案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进行正常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审核,审核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审核意见不能通过的机构,在整改后如果审核意见再次不能通过,取消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即市场不准入。
二、中国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培训市场准入标准设置不合理
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培训机构从业范围重叠,培训行业机构过度饱和,形成恶性竞争。培训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不得不进行价格战争,价格过低导致教育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就是培训市场混乱的根源。而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高,那些不符合办学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学校难以引资改善办学条件,也无力吸引优秀教师执教,进而造成教学质量无法保证。而随着公办教育机构的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将更高,更难拿到许可证。如果设的门槛过高,多数学校都达不到要求时,门槛也就没了存在的必要。
(二)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类别管理缺位
教育培训市场不仅完成了数量上的飞跃,而且还渐渐由点及面形成了涵盖各类教育培训方向的网络,如今教育培训不仅仅是我们熟悉的IT、语言、基础课程等几大类,艺术、职业技能、学位资格、婴儿教育、亲子教育等一些新奇的课程变得随处可见,几乎所有消费者能想到的培训项目都已经成为了现实,而传统的几大培训项目的课程针对性也越来越强,划分的越来越细。而我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准入资质标准是针对学校特点设置的教育管理论文,并没有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的教学期短和授课灵活和教学内容市场化以及学生少、对场地要求不高,这些特点并没有被资质设置所体现。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真空的无标准可依的局面。因为没有具体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中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遭到了挑战。
(三)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核程序过于复杂
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问题,投诉者首先会找到资质审批单位。资质审批单位为了躲避相应责任,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资质标准和极其繁杂的审批程序。教育培训机构为申请资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都在客观上增加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负担,忽视了培训市场培育的过程,不利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限制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
(四)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目前,国内不同城市的培训机构,审批部门都有所差异,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擦边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
三、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
(一)市场容量总量设计与控制
市场容量主要是指教育培训服务的需求量,市场预测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营销管理者制定正确的营销决策,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掌握新知识、教育产品、增强教育培训机构的竞争能力,同时市场容量的测定也是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科学计划的重要依据。教育培训的市场容量是控制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的重要依据。各个地区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教育培训需求总量,综合考虑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存量,来确定一定时期之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总量规模和准入的进度安排。
(二)市场资质标准科学设定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教育培训机构本身有着很多自己的特点,这些独有的特点是其生存之道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对于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不同的资质标准。第一资质必须有详细的分类主要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培训内容、培训层次、培训规模。第二资质必须由教育部门统一发证,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统一制定资质标准。第三资质必须是动态的必须和市场接轨做到与时俱进。
(三)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合理简化
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一表受理、告知承诺、集中年检、网上协同审批等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联席审核制度,联席审核应该实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统一受理、集中办件、承诺办件、特事特办、先批后办。并实行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审批制度建设。
(四)完善、明晰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主体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规定,经营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审批,国家应尽快出台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论文,制定具体的标准,同时明确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政府应明确教育培训市场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改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从严规范借教育咨询公司名义打“擦边球”从事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而对于私人性质的社会教育资源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应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政府只在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上发挥作用,严格规范其发展;政府部门及公立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培训应与政府、学校脱钩,可以登记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也可以并入其他培训机构;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培训服务,应由市场和政府双边提供,培训服务消费者部分付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补贴,委托部分机构实施,由“政府调控价格”,按市场需求杠杆和公平竞争机制进行管理。同时为吸引更多更好机构加入培训,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政府应同时附以机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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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1、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全年新增高技能人才1.6万人,其中新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1200人,实现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达340人以上。
2、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8.5万人,劳动预备制培训3000人。
3、加快后备技能人才培养。全市技工院校招生力争2500人以上。
4、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9.5万人次以上,取证人数7.5万人次,其中高级工20%以上。高新考试7000人,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统考人数3500人。
二、工作措施
(一)以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大力加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市委确定的2018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贯彻“人才强市”方针,在全市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今年底,实现每万名劳动者中有高技能人才340名以上。
1、创新培训工作思路,统筹好高技能人才增长。落实国家、省和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有关政策,创新思维,深挖潜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增长计划。加强与相关行业、系统的合作,细化分类培养工作,推动行业和系统内高技能人才规模化培养,提高高技能人才参考率,积极落实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果政策,加快人才培养步伐。
2、深化职业培训制度,不断强化职工技能培训。以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为统领,深化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中、高级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3、创新人才评价体系,规范职业技能考评操作。完善企业现场评价、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社会化考评等多元评价机制,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重点抓好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急需、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以用为本,以缺为先,创新机制,在企业内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4、打造服务企业品牌,完善高技能人才服务平台。大力实施和推进“五个一”工程,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服务企业构架,充分挖掘高技能人才潜能,不断放大高技能人才效用,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服务。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在重点行业和企业中评选出30名“市技术能手”、3家“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5名“市企业首席技师”,发挥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企业首席技师的作用,以项目课题促进高技能人才专家成长,从而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快速成长。
5、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快专项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医药高新区“省生物制药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2013年将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加快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装备先进、技术领先、能够满足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公共实训基地,并在全市再筛选一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6、营造成长成才氛围,开展各类练兵竞赛活动。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借助相关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5项以上,发动面达到10万人以上,参赛人数达到5千人以上。同时做好参加国家和省级大赛的选手选拔工作,从中培养一批、涌现一批、发现一批、选拔一批技能人才,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7、加强民培机构管理,严格规范民办办学行为。进一步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继续加大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管理与规范运行监督,引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切实围绕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培训机构诚信评估和星级评审制度,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合作,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成批次培养,创特色、树品牌,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真正成为我市技能人才培养的一支有生力量。
8、落实完善各类政策,促进技能人才快速增长。通过企业、行业和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需求采集等形式,确定2013年我市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增加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投入,做好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取证人员补贴核发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制定市区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津贴政府补助制度。
(二)以提高质量和提升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
贯彻省市“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家、省和市人才发展规划,以服务为本,质量为要,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科学、健康、稳定发展。
1、强化鉴定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方案,建立在线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在线服务管理平台的上线、调试、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工作,逐步试行理论考试平台化,探索使用在线平台全方位质量监控。
2、拓展职业技能鉴定新领域。依托人力资源管理优质的企业和省、市公共实训基地,研发新岗位、新工种和新技能的培训项目及技能鉴定标准。对接新兴产业企业需求,高标准做好技能鉴定工作。稳步推进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更新考试模块,扩大考试规模,充分利用考试平台,提高智能化考试水平。
3、开拓职业技能评价新模式。重点开展企业评价方式的研究,创新评价模式,努力成为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新的增长点。研究进一步扩大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和鉴定补贴力度。探索建立技能交流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搭建平台。提高技能鉴定能力,为扩大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覆盖面、实现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有效技术支持。
4、广泛开展社会化鉴定工作。面向全社会劳动者提供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项目。大力开展新职业全国、全省统一鉴定。
5、完善常规化质量管理制度。继续执行质理管理责任制、质量督导制度和违规事件查处制度。根据鉴定质量管理实际需要不断完善责任制内容,严格对各地鉴定机构和相关培训机构的责任约束和追究。重视质量督导结果的运用,及时查处督导过程或投拆中反映的问题,并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改进意见。进一步加强学生技师和高级统考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培养评价质量。
6、引导后备技能人才快速成长。以新职业全国全省统一鉴定为突破口,在高校师生中推广分层次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考试,加大职业资格证书在高校的推广力度。抓好全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针对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与实际培养能力有较大差距的现实问题,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各院校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用人要求,共同探讨,制定相关方案,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提高各类职业院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7、推进建设高质量考评员队伍。执行考评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完善考评员队伍信息库,强化考评员的聘用制。逐步建立起责权明晰,奖惩分明,动态管理的考评员管理体系。坚持能进能出原刚,实行末位淘汰,确保考评员队伍考鉴的高水平和高质量。
(三)以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为抓手,大力提升技工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办学能力
积极推进技工教育的深化改革,注重内涵发展,优化专业设置,加强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引入和探索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以用为本,质量优先,充分发挥技能后备人才培养主渠道作用。
1、开展评估检查,完善教学督导机制。按照《省技工教育教学管理规范》、《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评估细则》和省重点技工院校标准,开展评估检查活动。有效落实各项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办学规模、办学结构和办学质量的关系,加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2、推动教研改革,规范技工院校管理。注重内涵发展,引入和探索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主体,充分发挥教师引领示范、授业解惑作用。培养有健全人格、技能过硬、诚实守信的新时代劳动者。强化对全市技工学校教研活动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3、加大招生力度,扩大技校招生规模。严格执行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补贴政策,吸引更多的优质生源报考技工学校。扬长避短,采取与内地省份合作招生,企业联合办学、退役士兵入学、返乡农民工入学、在职职工函授学习等措施,全面完成招生计划。
4、适应就业形势,积极优化专业设置。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建立人才需求预警,不断调整优化专业设置。把握好紧缺型与非紧缺型、制造业与服务业、长期需求与短期急需之间的关系。注重创名牌专业、特色专业,促进技工院校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
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三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三十条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第四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范围,自行设置专业(职业、工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但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禁止的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技工学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第四十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培训对象的资格和需求难以确定,培训市场运行不规范。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提出:“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在明确就业技能培训条件(一是有就业要求,二是有培训愿望)的同时,使培训政策的帮扶范围不断扩大,培训对象除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外,还包括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几乎涵盖所有未就业人员。随着培训对象范围的扩大,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核难度也随之增加。在实际培训工作中,很难解决培训需求的真实性等问题。目前,许多地方采取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由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先行组织实施免费培训,然后通过审核将培训补贴拨付培训机构。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素质,解决就业问题是国家培训补贴政策的初衷。而当前的职业培训机构大多数是民办性质,他们办学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提供的培训条件常常受成本收益的约束。由于培训市场没有合适的监督和评价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引导和监督,有些培训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培训补贴,千方百计扩大生源,甚至组织一些没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培训。比如农村转移就业培训,一般情况下,春节过后外出务工人员都出去务工,在家的人数很少,培训机构把农村的老、弱、病等留守人员召集起来进行培训,以赚取培训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培训补贴资金的浪费,没有真正发挥就业培训资金应有的作用。同时,受培训机构条件及专业的限制,培训后是否能实现就业也难以保证。2.培训内容缺乏与市场需求对接,培训监管的精准度不够,短期培训严重影响技能人才的培养。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开设培训项目时缺乏市场需求调研,选易避难,只注重培训项目数量的增加,不注重培训质量的保证,导致职业培训技术含量不高。培训机构受经费投入、办学实体实力等因素制约,办学资源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培训质量。近年来,国家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放宽,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由原来的2~3年缩减为半年到1年,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大量就业资金用于补贴短期培训。再加上大部分民办培训机构为了降低运行成本,有意简化培训内容,缩短培训时间,致使培训对象受训时间缩短,有的培训时间只有几十课时。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吸引扩大生源,宣传时说培训人员可以“随到随学”,但在教师不充足的情况下,这种滚动式“随到随学”的形式不可能使学员得到高质量的培训。这样就会导致培训质量无法保证,培训后受训对象的技能水平依然低下,适应不了现代产业发展需要。同时,初高中毕业生经过短期培训就走上就业岗位,造成高等职业教育失去生源,中等以上技术人员严重短缺。而没有一流的技术人员,就没有一流的产品,造成我国的产品质量在国际上处于落后地位。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技能培训补贴引发的就业资金违规违纪使用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源,除相关人员的主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培训政策的落实缺乏有效监督,培训过程没有统一的、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培训监管的精准度不够,主要在于培训补贴政策与现实需要脱节,市场是调节劳动力的主导因素,劳动力的市场化势必要求劳动者的技能需求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而目前技能培训的主导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要做到培训补贴政策与劳动力市场化要求相适应,国家就必须对培训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 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精准扶贫的优势
1.高职院校的公办地位保证了培训对象与项目选择的精准对接。我国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基本是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办学校,肩负着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的重任,在教学设施、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实训基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高职院校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办学方向与国家及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相适应,实现了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培训对象既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和社会需求,也可以接受培训教师的指导,为其量身选择培训项目,享受“专业选择—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由于不以赚取培训补贴资金为目的,因此对培训对象的选择审查能够严格准确,保证了培训对象的身份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使真正的未就业人员尤其是贫困人员得到精准的职业技能培训。2.高职院校的师资力量保证了培训对象能得到高水平的精准培训。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了高职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高职院校形成了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了良好的师资条件。高职院校拥有大批的“双师型”教师。在职业技能培训中,他们既能为培训对象讲解理论知识,又能为培训对象进行技能操作示范,更能将自身的企业工作实际经验融于其中,使培训对象获得高质量的多重收获。3.高职院校的实训设施条件保证了培训对象动手操作能力的精准提高。高职院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办学硬件设施较为完善。高职院校在申报开设各个专业时,要经过上级部门及专家组的评审。只有师资力量、硬件设施、实训条件均达到要求,才能保证招来的学生得到良好的理论学习及技能训练,才可以获得专业的开设和培训资质。因此,培训对象尤其是贫困人员在高职院校接受技能培训,能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使用设备及工具操作练习的机会,从而使培训对象的动手能力得到质的提高,为其以后的就业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 政府推动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精准扶贫的策略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调整补贴政策,促使贫困家庭学生接受高职教育。短期培训补贴曾经对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中长期的技能人才培养已不适用。随着产业升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将成为职业教育的重点。政府应及时调整培训补贴政策,逐步取消对短期培训的补贴,将扶持的重点放在职业教育上。从高职院校办学能力建设入手,加大投入,提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层次、能力和水平。对于高职院校学生,除实行学费全免和发放助学金的政策外,实行奖学金制度,增强高职院校的吸引力。鼓励初高中生完成学习技能的培训,走上技能成才的道路。鼓励家庭困难的初高中学生到高职院校进行3~5年的学习,这样既避免了短期培训补贴的资金浪费,又为长远的产业发展培养大批的高技能人才。2.强化技能就业政策导向,调动高职院校开展精准扶贫性质的技能培训。劳动力的市场化必然要求职业技能培训走市场化的道路。国家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的受益者应该是培训对象,尤其是贫困人口中的培训对象。但目前实际的主要受益者成了培训机构,因为培训机构只要开展了符合要求的培训就可以享受培训补贴,而培训对象或培训内容却不一定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培训后未必能解决就业问题。因此,国家补贴政策的调整应该重点放在通过扶持就业达到精准扶贫上。比如鼓励企业联合或委托职业院校进行就业人员的上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通过补贴高职院校培训经费、代缴受培训人员社会保险费等其他补贴办法,调动职业院校扩大技能培训的积极性,调动家庭贫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培训实现自谋职业、自我创业的人员,重点进行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四 结语
随着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高职教育的功能必然从单一地培养专门人才逐步趋向多元化。目前,高职院校在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还没有发挥主力作用,更谈不上在若干领域形成较强的技术优势,成为区域性的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而要真正实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要充分利用高职院校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各类就业和创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实现教育培训资源的社会共享,真正做到面向社会、面向产业、面向基层、面向贫困人口。社会需求推动教育发展,高职教育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人民群众利益联系得最直接、最密切,对地方经济、文化、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进一步发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调动和发挥高职院校优势,开展针对贫困人员的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势在必行。
作者:李惠民 郑强 王永康 单位:商洛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刘牧.当代中国农村扶贫开发战略研究[D].吉林大学,2016
[2]韩娟.中国劳动力培训的模式选择与政策研究[D].浙江大学,2012
随着家长及学生的教育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最近十几年来,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现象在我国已随处可见。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现象放任不管,中小学生校外补习必乱象丛生,教育的不公平必将持续加剧,进而影响整个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是摆在政府、教育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认为要规范管理中小学生的校外补习,必须先明确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再有针对性地对这些要素进行有效管理。本文从中小学校外补习的主要构成要素出发,回答了规范管理中小学校外补习应由谁来管理、管理什么与怎样管理的问题。
一、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
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三个:学生、教师与补习机构。学生是指参与补习的中小学生。如果从学生所补习的内容分,又可以把学生分为三类:一是为通过专业等级考试而补习的学生;二是为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而补习的学生;三是为提高学科成绩而补习的学生。教师是指为学生补习的人员。从来源不同,又可以把为学生补习的教师分为三类:一是中小学教师(本文提到的中小学教师都是指公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二是补习机构聘任的专任教师,三是补习机构临时聘任的教师。补习机构是指为学生补习而成立的组织或场所。从补习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可以把补习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经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二是没经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其中第二类又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有一定规模,但没经审批的培训机构,还有一类是个别中小学教师或其他人员自行组织的小规模辅导培训。
二、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与中小学教育的构成要素类似,但细分,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要素要复杂得多。从这个角度看,规范管理中小学生的校外补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远比管理中小学教育复杂,并且它又是新兴的行业,或者说市场,管理无经验可循,行政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更是缺少管理市场的经验。所以,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不能笼统地制定几项政策、采取几条措施,而应在全面调研、深入细致的分析基础上,针对其构成要素,分别探索、创新管理方法。
1.规范管理参与校外补习的中小学生
这里谈及的中小学生管理,着重点不是研究如何管理学生在补习期间的学习,而是说要通过管理,消除学生跟风式的补习、消除违背学生意志的补习、消除加重学生负担的补习,让学生的补习更有序、更有意义。
管理参与校外补习的中小学生的主体是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促进中小学生有序、有意义地参与校外补习,必须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一是改进中小学教学。教师要改革教法,让学生在学校更有效地学会学科知识;学校要改革课程设置,让学生能够在学校全面发展各项爱好与能力;学校要倡导教师对学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力争让学有困难的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就能取得好成绩。如果这样,学生的学习成绩优异,各项爱好特长在学校学习中能够得到充分发展,学有困难,也能得到老师的及时培辅,那么更多的学生就没必要参与校外补习。这样的观点,并不是排斥校外补习,而是说通过学校的教学改革,学生参与校外补习的必要性降低,学生就会赢得更多自主的生活、成长的时空,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保障学生快乐健康成长。二是教师要真实、科学、综合地评价学生,为学生、家长选择适当的校外补习提供依据。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补习,很多时候是家长安排的,家长是了解自己孩子的,但由于情感因素的干扰,家长对孩子的了解往往又是带有偏见的,家长安排孩子参加校外补习常带有随意性与盲目性。正由于此,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能只停留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上,而要对学生的个性、特长、爱好、最适合发展的方向做出真实、科学、综合的评价。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学生有愿意或家长要求学生参加课外补习时,可以把老师的综合评价作为依据,选择、参加适合的校外补习,避免跟风式地、盲目地参与补习,避免家长强迫学生参与补习,也有利于补习机构能及时发现人才,有针对性对相关学生进行培养。三是补习机构与中小学校要相互融合,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与补习机构的学习是相通的、融合的、相互促进的。这是当前最需要突破的问题,在许多人的脑海里,只有中小学教育才是教育,校外补习不是教育;管理中小学教育是理所当然的事,校外补习的管理不关自己的事。中小学教育与校外补习之间隔着一堵墙,相互不往来。这样一来,学生在学校所学的知识与在校外补习机构所学的知识可能表述不一致、衔接不起来,所学的方法、所养成的学习习惯可能各不相同、相互冲突。所以,融合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是让学生的补习有意义的关键所在。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相互融合,首先,政府要把这两种教育看成一个整体,校外补习是学校教育的一个补充,两种教育没有高低之别、贵贱之分;其次,校外补习机构与中小学校所使用的教材要通过统一的机构审定,所有的教材要成为一个体系;最后,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建立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就管理、教学、学生学习进行交流,保障学生在两处的学习信息是互通的,保证学生在两处的学习是相互促进的。
2.规范管理补习机构的教师
从教师的属性看,补习机构的教师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小学教师,另一类是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到补习机构任职,另一种是自己在家里或租个小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管理中小学教师的主体是教育主管部门。规范管理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首先是个“能不能”的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相关省市为了规范管理校外培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湖南省就制定了《湖南省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就指出:“公办学校及其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并收受回扣、公办学校教师违规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参股入股的,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从这些法规、制度看,中小学教师是不能去补习机构任职的。所以,管理中小学教师去补习机构任职是简单的,只要教育主管部门让教师了解法规与制度,然后成立督查机构,对违规教师进行教育、处罚、制止就行。不过对于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管理起来就要复杂得多。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看,只要教师参与了营利性的活动就是违规的,但教师带几个学生在家里或其他地方补习,许多事实无法查,也无法查实,如有没有收费,是不是教师主动要求学生补习,甚至教师有没有组织学生补习等。也许正由于难查处,在一些地方的管理法规制度中就回避了这类情况,如,《湖南省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就回避了这一类情况,只明确在培训机构任职的教师将受到处罚。这样一来,就失去了对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所以,目前很少见到管理这类教师的具体实践。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如果想力求对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进行管理,笔者认为,只可能做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教育,教师不能为了私利而强迫学生补习;二是严肃查处、公开处罚为了私利而违背师德的行为。如强迫学生参与补习;歧视不参加补习的学生;课堂上不突破重点难点,补习时再解决重点难点等。
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补习机构聘任的专任教师,另一类是补习机构从社会(非中小学)上聘请的临时教师。补习机构是这两类教师的管理主体。管理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一是要管好“准入”。不管是专任教师,还是从社会上聘请的教师,都必须要有教师资格证。这一点,对于专任教师,补习机构还是重视的,但对于从社会临时聘请的教师,却往往忽视了这一要求。认为只要有特长,如在歌唱、绘画、舞蹈等方面有一定的成就,就可以把这样的人员聘为教师,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一个教师不仅需要专业素养,更重要的还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严格地说,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是不能走上教学岗位的。二是要管好“培训”。补习机构不能只是用教师,而要不断培训教师,促进教师成长。当前社会正规的教师培训并没面向补习机构,造成补习机构的教师培训的途径不多,这是迫切需要改革的。三是要管理好“稳定”。补习机构存在最大的师资问题,就是师资不稳定。稳定的教师队伍才能保障良好的教学效果。要稳定好补习机构的师资队伍,政府与补习机构必须共同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政府要把教师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补习机构的教师与中小学教师要一样能够评先评优、评聘职称职务;第二,政府要打通师资流通的体制,平等对待中小学教师与补习机构的教师,想办法让公办教师与补习机构内的教师相互流通起来,让补习机构的教师也拥有像中小学教师一样的身份;第三,补习机构要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规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第四,补习机构要营造温馨、团结、向上的团队,给教师一个稳定而幸福的精神之家。
3.规范管理补习机构
补习机构有两种类型,即经行政审批了补习机构与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对于不同类型的补习机构应有不同的管理办法。
管理行政审批了补习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的主体,主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是合理布局。尽管补习机构的发展与淘汰主要由市场的调节而定,但补习机构合理的布局,有利于区域内的补习机构合理竞争、有序发展。所以管理部门对区域内的补习机构的设立要有规划,按规划审批。
二是规范补习机构的办学行为。如要求补习机构严格按照一证、一校、一牌、一址规范办学,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补习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补习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补习机构必须建立并完善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办学活动,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设办学层次、类别、范围;补习机构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补习机构不能如“包学会、包过级、包考多少分”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此为诱饵吸引生源,骗取钱财;补习机构不能出现巧立名目收费、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政府要把补习机构纳入到教育督导体系中,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补习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督查,对补习机构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是科学评价。中小学生校外补习已成为一大市场,补习机构是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决定其发展与存亡的。但什么是优,什么是劣,不能没有标准,不能由补习机构说了算,而需要一个公正、科学的评价,评价的责任就是主管理补习机构的部门。所以,每一年度,补习机构的管理部门应从补习机构的办学条件、规模、师资力量、办学业绩、办学特色等方面做出科学的、综合的评价,并把评价的方法、内容、结果公布于社会,为补习机构的发展提供动力与方向,督促补习机构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利益,也为家长、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补习提供可信的依据。
未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是非法的,但不能说没经审批,就不必管理,相反,而要加大力度进行管理。因为没经审批的补习机构教育质量难保证,有可能损害学生的利益,有可能扰乱补习市场,有可能给社会带着不安定的因素。审批了的补习机构在政府的相关法规制度中明确了由审批部门管理,没审批的由谁来管理?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地协调与配合,如由教育、人社、工商、民政等部门成立管理办公室,专门管理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帮扶引导。管理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让这些补习机构的负责人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对符合办学标准及要求的补习机构,允许其按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并在履行完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相关审批程序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是要严查取缔。管理办公室要主动出击,深入到社区、街道、乡镇进行排查,不要等他人来举报,等出现了安全问题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才去了解督查处理,对于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补习机构,一定要严肃查处,立即取缔。
在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中还有一类,它由个别中小学教师或其他人员在自己家里或租房组织的辅导培训,这类补习有些是由其他社会人员组织的,但更主要的是由中小学教师组织。这类补习有其特殊性,首先,隐秘性强,它不像正规的补习机构显山露水,但它又无处不在;其次,某个补习点的规模小,但从整个社会而言,它的规模又很大;最后,参与某个补习点的学生不多,但教师的收益不少。这类补习不正规,补习的质量难保证、收费没章法,参与补习的个别教师月收入上万,远远超过其工资收入。这样的现实降低了教师正常教学的激情与精力,给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这类补习确实需要管理,但如何管理,又难以找到有效方法。笔者认为,如果要有效管理这类补习机构,首先政府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出明确的解读,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教师是不是只要从事、参与营利性话动就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教师私自组织学生补习违反了国家规定,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私自组织补习的行为就是取缔、查处;如果不违反国家规定,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就只能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教师进行管理:一是要求教师高质量地组织好培训;二是尽力培育这些个体的培训,让这些还处在成长阶段的补习机构不断成长壮大,让补习这个大市场通过优胜劣汰来决定这些还微小的补习机构的存亡。
通过此次培训,能掌握相关的养老护理基础知识、技术护理、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护理的知识与技能。
二、课程设置与课时分配
1.老年护理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2.生活照料
3.技术护理
4.康复护理
5.心理护理
三、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
1、护理的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a.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
b.老年人的护理特点
c.老年人的常见疾病
d.老年人的营养需求
e.养老护理员职业工作须知
f.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知识
2、生活照料
(1)通过本章节培训,学员能够了解清洁卫生、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及生活照料的知识、方法和技巧。掌握并熟悉生活照料的操作步骤。
(2)培训内容
a.清洁卫生
b.饮食照料
c.排泄照料
d.安全保护
3、技术护理
(1)通过本章节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了解技术护理的理论知识,掌握熟悉给药、观察、消毒、冷热应用、护理记录、临终护理等技术护理操作步骤。
(2)培训内容
a.给药
b.观察
c.消毒
d.冷热应用
e.临终护理
4、康复护理
(1)通过本章节培训,培训对象能够了解肢体康复的主要内容,作业疗法的原理,掌握被动运动和作业疗法训练的操作步骤、训练方法,指导老人合理使用健身器材及主要功能,组织适合老人的闲暇娱乐活动。
(2)培训内容
a.肢体康复
b.闲暇娱乐活动
5、心理护理
(1)通过本章节的培训,使培训对象初步了解造成心理异常的原因及老年人的心理特征,观察老人日常生活中的心理变化及疏导技巧,掌握与老人沟通,协调及情绪疏导的具体方法步骤;指导老人的人际交往及情绪自救的方法;初步掌
握临终关怀技巧。
(2)培训内容
1.理论知识
2.心理异常
3.心理的定义
4.心理异常的含义
为了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宿政发〔**〕131号)要求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省
养老护理员培训实施方案(**-**年)》(苏民福〔**〕24号、苏财社〔**〕165号)、《**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2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年,计划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220名,中高级130名。全市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90%以上。
二、培训方案
(一)培训对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人员。
(二)培训等级:培训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培训机构: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由具有符合条件的学校承担,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由省民政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培训。
(四)学时要求:初级不少于180个标准学时。
(五)培训内容
1.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
(1)尊老敬老,以人为本;
(2)服务第一,爱岗敬业;
(3)遵章守法,自律奉献。
2.老年护理基础知识
(1)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
(2)老年人的护理特点;
(3)老年人的常见疾病;
(4)老年人的营养需求;
(5)养老护理员职业工作须知。
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
(2)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安全常识(讲座)
(六)培训教师
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中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核与鉴定
培训的考核和鉴定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大纲》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具体由培训机构向考核和鉴定机构申请,统一组织考核和鉴定。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参训
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培训报名、组织参训等管理工作。各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护理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岗前培训。各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护理员应及时统计上报,市民政局按月汇总,并安排市
培训机构适时组织培训。需参加省厅中、高级培训的,根据省厅通知要求,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一次性申报,市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后,由省培训机构分期安排培训。
(二)经费保障
1、补助标准。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参照省补助标准执行,每人1200元,包括培训、食宿、鉴定等费用。由市、县民政部门从省补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支付。
2、与培训合格率挂钩。培训机构要确保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认定通过率)不低于90%,如低于90%的,则按照比例扣减培训经费。
3、中、高级培训经费,按照省民政厅有关培训通知要求执行。
(三)实施时间
全市护理员培训从**年5月起实施,并实现常态化。根据各县(区)新增护理员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开展培训。有条件的县也可以自行组织培训。
(四)相关要求
1、各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护理人员必须符合养老护理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年龄5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并要全部参加岗前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得安排上岗。
2、各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护理员应严格审核把关,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应及时统计上报,参加岗前培训;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不得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3、培训学校要认真组织,只要有培训需求,就要及时安排培训,确保全市新增护理员能够及时得到培训;同时,要坚持教学标准,保证培训质量,真正让参训人员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并做到学以致用,从而不断提高全市养老护理
对此,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日前在线接访网友时明确回应:“目前广东省没有审批过一所国际高中学校。”
那为何广东省内有如此多自称是“国际高中”的学校呢?这些学校真的能颁发国外的学历吗?相关部门是否存在监管漏洞?报读这些未经地方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有何风险?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了解其中关键,寻找答案。
涉外办学
部分审批权近年才下放到省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当国际教育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之时,同时招收国际学生和中国学生的民办学校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据统计,校名里带有“国际”和“英语”字样的中等学历教育学校,仅广州就有20多所。
要理清“国际高中”的概念和由来,还得先从“国际学校”的演变说起。
据一名资深教育人士介绍,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包括外交人员、跨国公司商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为此,各地陆续建起了面向这些外籍人员的子女提供教育服务的国际学校,这也是我国内地国际化教育体系的起步。
但按照教育部1995年的有关规定,这些外国人子弟学校不能招收中国学生,因此它们还并非是目前坊间关注的“国际高中”,只是为其萌芽提供了课程模板。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当国际教育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之时,同时招收国际学生和中国学生的民办学校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中加高中、亚加达国际预科等就是其中名声较响者。据媒体去年的不完全统计,这类校名里带有“国际”和“英语”字样的中等学历教育学校,仅广州就有超过20所。
那么,这些教授国际课程的高中学校,是不是就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国际高中”?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育部门负责人解析,“国际高中”目前还没有确切定义,但广义上应该是指“依法合规通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教育部备案的涉外办学高中学校”。但教育部的统计显示,此类经过审批备案的高中目前全国仅90所。
那么广东在其中又占了几所?据了解,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上暂未公布通过备案的学校,而广东省教育厅的答案则是:“省里从来没有审批过一所‘国际高中’。”
该负责人透露,以往涉外办学的审批权在教育部,去年实施简政放权后,部分权限才下放到省。“‘国际高中’的审批问题非常复杂,涉及高中与职成处、交流合作处、政策法规处等多个部门,目前省内对国际高中的办学模式仍在探索中。”
对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教育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允许一些民办学校开展高中的学历教育。“但由于这些民办学校是独立法人,有些学校会与校外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外的合作,这些没有报教育部门批准的合作行为,往往成为了监管的盲点。”
该负责人称,有些民办高中会与教育机构或国外学校开展合作培训,甚至进行学分互认或国外学历的发放。“但这些没有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学分和学历是不被认可的。假如合作方没有履行承诺或颁发虚假学历,学生的权益就难以保障。”
公办“国际班”
其实只是开授“国际课程”
“很多市民以为这些国际课程班就是‘国际班’‘国际高中’。实际是打了个‘球’,其国际课程仅是相当于高中的外语培训。这类课程班的确创造了一种国际教育的新模式,但家长和学生应该理性认识其学历。”
除了身份模糊的“国际高中”,近两年一种新的涉外办学模式――高中国际课程班备受热捧,包括AP班、PCP班、PGA班、IB课程……仅以广州为例,全市目前也有将近20所公办高中开设了国际课程班。
从招生类型来看,广州公办高中的国际课程班颇有代表性:一种是“计划外”招生,比如华师附中的AP班、广大附中和仲元中学的国际班等。它们的招生是独立进行的,不参与学校的正常录取,也不占用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另一种则是“计划内”招生,这是当前比较普遍的类型,包括执信中学的PCP班、广州一中的“PGA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南武中学的“CCAE实验班”等。这些国际课程班都是根据学生的中考成绩,在进校后通过选拔入读的。对独立批招生的5所英语特色学校来说,更是有开办“国际班”的先天优势,比如广州外国语学校开设了“AP国际课程班”和中美“2+1”国际高中课程班两个班,也是按照中考成绩结合学生意愿报读的。
从教学模式上看,广州市内各中学开设的国际课程班基本都采用小班化教学,每个班人数在20~30人,拥有外籍教师团队,并部分采用国外的原版教材。由于打着“国际化精英教育”、“毕业直通国外大学”等耀眼口号,这些课程班的费用亦相对较高,一般读3年花费近30万元。
尽管价格不菲,但基本每所学校都有一定的生源,如省实高中国际班今年录得学生30人,广大附中国际班也有30人,广雅中学博雅国际班录取学生60多人。而无须额外交费的平民化国际课程班更是“挤爆头”――今年广州五中首创“走班”就读的国际课程班,800多名学生通过笔试,最终通过笔试面试的仅40人。
“教育部门从来都不主张、也没有审批过建立公办高中‘国际班’,我们所批准的是‘国际课程’。按相关规定,如有25个以上的学生有新的选修模块需求,学校有责任给学生设置这样的一个课程,那么这些学生就形成了一个课程班,其与‘国际班’的内涵不同。”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江东多次强调,公办高中开设的国际课程需要教育部门审批,收费亦要经物价部门备案。
“但是很多市民依然分不清,以为这些国际课程班就是‘国际班’、‘国际高中’。实际上前者打了个‘球’:普通高中可以颁发国内高中学历,但不能颁发国际学历;其国际课程,也仅是层次相当于高中的外语培训。”这位业内人士同时表示,这类课程班的确创造了一种国际教育的新模式,为有意出国留学的高中生提供了更稳妥的选择,“但对于学历的认可,家长和学生们应该更理性地认识。”
涉外培训机构
多方担责沦为无人监管
目前有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有两条注册途径:一是通过工商局注册;二是通过民政局注册。专家建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如果查实是由哪个机构审批的,该机构就应该负有监管的责任。
相比公办高中的国际课程班,报读由社会教育机构与学校合办的课程班,更要睁大眼睛仔细辨别。
华师美式高中学生们的窘境便是前车之鉴。从广州47中转学入读华师美式高中的小黄告诉记者,当时报读的时候,一方面是看中了华师强大的师资,另一方面是这类国际班的国外教育更“地道”,不会像公办高中那样仍逃脱不了中式应试教育的影子。
事实上,他们当中大部分都是成绩优异的学生,有初中时广州育才实验学校的年级前十名、有省实初中部的优等生,还有中考放弃了华师附中录取的“牛人”。然而,学校的违规宣传却让这批学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地步――“假如继续读,怕有一天华师的老师全部撤走了,怎么办?假如退学,孩子又很难回到普通高中就读,如何衔接国际课程的学习更是一个大难题?”家长杨女士说出了他们的担忧。
广州市招考办负责人提醒,按照广州中考的录取规则,这批放弃到普通高中注册的学生,已经没有了高中学籍,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在当年上普通高中;而即便注了册,在普通高中旷课累计150节者,也将作自动退学处理,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尽管如此,依然有大批学生“铤而走险”,甚至放弃中考。广州市招考办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广州共有114 173名考生参加了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填报,但填报升学志愿的只有112 641人,比毕业生总人数少了1 532人。多名业内人士指出,出国留学群体是中考缺考的“主力军”。
回头细看,这类课程班监管的灰色地带又在哪里?广东省教育法律与政策咨询专家张铁明分析,目前有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只有两条注册途径:一是通过工商局注册;二是通过民政局注册,但必须通过相关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如果查实是由哪个机构审批的,该机构就应该负有监管的责任。
然而,多位业内人士指出,这类非学历机构与学校合办的学校,一部分是由教育部门前置审批,再到工商部门注册,之后又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看起来应是多头监管,实际上是谁都没怎么管,一旦出现问题,各方都在推卸责任。”
此外,如华师美式高中这类由民办非学历机构与学校合办的学校,在招生权限上同样十分模糊。根据《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与其他中、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非主办学校不得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但如这种合作开办的项目或者涉外教育的班级应该怎么招生,至今还没有细化规范。
两个指标可判
项目是否正规
如何判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正规?对此,专家建议家长们可到相关机构查询这些教育机构或项目是否有教育部或教育厅相关的审批文件,其中判断指标有两个:一是机构本身的情况,比如有没有教育部门的招生许可?办学的历史有多长?师资情况怎么样?二是项目本身的情况,所学的课程到底是什么样的?教育部是否承认?能拿到什么样的学历、在多大的范围内得到认可?等等。
此外,还可以到教育部涉外监管网查询,该项目是否经过教育部的审批,同时也可以到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对于所获得的国外或境外的院校学历,教育部能否认证。
值得关注的是,教育部近日表示,将重点整治部分中介机构参与包办中外合作办学并以此谋求利益,破坏我国教育国际形象的活动。今年年初,教育部已启动了新一轮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对未达到法定办学要求、未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投入办学资源以及质量评价较差的机构和项目,将依法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xxx阳光工程办公室
2005年,xxx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按照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指导帮助下,从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入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进一步创新“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工作机制,使我市“阳光工程”工作逐步向有序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5年阳光工程实施情况
2005年,我市进一步加大阳光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狠抓工程监管。共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1.8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10.2万人,职业技能培训1.6万人;转移就业15124人,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95%;完成培训补贴性投资450万元;认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45所,较好地完成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农民务工总收入50亿元,占全市农民纯收入的47%,成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
为落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从强化领导入手,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1、抓规范管理。2005年是阳光工程的规范管理年,为了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这项工作,我们主要从四个环节进行了规范管理。一是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阳光工程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商阳光办[2005]2号);二是签定目标责任书。为确保任务完成,市政政府与各县(市)区签定了项目管理责任书,将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了相应的奖惩制度;二是举办了项目管理培训班。6月23日,市农业、财政、劳动、教育、建设等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联合举办了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培训班,尔后各县(市)区都相继举办了项目管理培训班和信息监管培训班,对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网管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各县(市)区共举办培训班16期,培训人员100人次;三是召开专题会议。7月14日我市召开由全市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科技、农办,建设等局委负责人参加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省阳光工程座谈会议精神,副市长xxx和市委副书记xxx分别作了重要指示。为我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2、抓规划布局。根据国家六部委《2003至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下发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了《2004—2010年商丘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全市转移培训工作做了全面规划。就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工作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将各个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进行严格的年度考核。
3、抓宣传引导。为了使“阳光工程”深入民心,家喻户晓,我们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春节前后务工农民返乡高峰期,市、县、乡三级积极组织人员利用快板、河南坠子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了集中宣传。此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制作专题片,开辟专栏),出动宣传车、刷写墙标和制挂过街横幅等形式,进行了有深度的和广度的持续宣传。部分县(市)区组织取得突出成绩的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长现身说法,开展巡回演讲。05年7月10日,市阳光办对各县(市)区下发了《xxx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阳光办[2005]3号),规定活动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8月1日,把我市的阳光工程宣传活动推向了。据统计,2005年,全市共出动宣传车160余辆次,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3000多张(条),制挂过街横幅3600多条,举办各类讲座34期,接待咨询人数2.6万人次,编发简报92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
4、抓扶持政策落实。一是各县(市)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出台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政策,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采取发放培训券的形式进行直接补贴,让受训农民直接受益。二是充分利用商丘农业信息网,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设置农民工培训、就业专栏,建立农民工培训档案,供用人单位从中选择。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逐步建立上下贯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
(二)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质量
为整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源,促进培训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多层次、多渠道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市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并在商丘日报上公布了培训基地认定的条件。在2004年的基础上对全市132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公办、民办),重新逐一进行摸底登记,通过自愿申报、公开招标和认真审查,认定45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商丘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市政府与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45所培训学校签定了项目合同书。并按统一授牌、统一编号、统一建档进行了规范管理。45家培训机构都严格按照培训任务和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招生培训,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阳光工程学员花名册、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
(三)强化监管,切实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市农业局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单位,为抓好抓实该项民心、德政工程,在政府的统筹下,密切协作各部门,狠抓了阳光工程各项制度管理,保证了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向有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以发《通告》的形式,将通过严格审核确定的培训单位、培训计划、培训专业、收费标准及资金补助等情况在各县(市)区的乡、镇、村和车站、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并在xxx报和xxx农业信息网上公布了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监督电话和45个培训基地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认真实行“第一节课”制度。在各培训机构开办培训班的第一节课上,要求各县(市)区“阳光办”的同志到培训班给参培学员讲课,让农民学员明白阳光工程涵义、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及如何实施等内容。同时检查培训机构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招生、培训。
3、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在各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市财政足额下拨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要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转移台帐等材料到,到财政部门报帐。坚决杜绝资金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4、坚持培训月报制度。县(市)区都配备了专职信息统计人员,每月5日前定时向市阳光办、报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结业人数、转移就业人数和就业去向等。每月8号市阳光办向省阳光办报告全市的阳光工程进展情况,较好地完成了信息报送任务。
5、强化系统监管制度。为认真落实今年“阳光工程”学员管理透明化、网络化的要求,市阳光办要求各县(市)区阳光办及属地化管理的各个培训机构都要配备电脑及上网设备,明确专职网络管理人员。各县(市)区阳光办督促培训机构对已转移学员及时上报转移台帐,做到学员进厂,名单上网。同时各县(市)区也安排专职网络人员,对各培训机构学员上网情况进行定期查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监管功能,提高了商丘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网络化水平。
6、强化督导监管制度。一是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县(市)区阳光办和培训基地,检查核实项目落实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县(市)区阳光工程负责人参加的培训工作督导会,总结、交流培训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2005年共组织专项检查3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弄虚作假、不执行项目有关规定、不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二是检查指导承培单位使用微机上网情况,按要求及时把转移出去的农民工上网登记、是否有有登记错误的,及时提醒上报更正。三是检查承培单位建立培训台帐及学员转移安置台帐。同时市阳光工程办公室还不定期对每个县(市)区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电话抽查,有效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抓转移就业,积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就业。在引导农民工外出就业方面,我们首先积极发挥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民间组织就业机构的积极性,指导外出务工农民成批结队外出务工,统一联系用人单位,统一时间运送务工人员,使过去“散兵游击”变为“正规部队”,变过去的无序流动为今天的有序转移。据统计,在我市去年输出的148万人次中,政府部门指导性转移输出农民工达17万人次,民间组织就业机构引导性输出达92万人次。如:xx县郭店乡王刘庄村原来有5个人在常熟打工,从事服装加工业,后来发展成为个体私营业主。由于他们的带动,该村有600多人学了技术到常熟务工,年收入达360余万元,劳务输出成为该村一大支柱产业。其次,加强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了转移劳动力的后顾之忧。全市各级劳务输出机构及培训基地对50人以上的外出务工群体都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除监督履约情况外,还采取巡回检查和寄慰问信等方式,掌握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用工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定期召开外出务工人员家庭代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在农忙季节组织互助组,支援务工者家属,帮助他们抢收抢种,扫除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从而形成了一人带四邻,一户带全村的良好局面,既稳定了输出队伍,又增强了劳务输出的吸引力。
(五)保障农民权益,充分发挥“阳光工程”的最大效益
农民受益是实施“民心工程”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我们工作的根本目标。为此,我们通过保障“四权”,让参训农民实实在在受益,充分发挥了“阳光工程”的最大效益。
一是保障政策知情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明白纸等形式,让广大农民知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相关规定和优惠政策;通过宣传表彰“十佳劳务输出能手”和“十佳农村致富能手”,来激发更多的农民参加培训。
二是保障培训选择权。我们重新认定的45所学校承担了个培训工种。我们把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地点、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以《通告》的形式张榜公布,为农民参加培训提供多种选择。
三是保障补助经费使用权。我们采取的培训代金券管理办法,农民培训,政府补贴,让农民用钱不见钱,保证了财政补助资金一分不少地直补到了参培农民身上,05年7月13日市财政局于对各县专门下发了《关于下达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性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5]208号),确保了农民直接享受政府补贴的实惠,提高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也加强了对承培单位培训和就业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是保障合同就业权。只要学员愿意,入学后均可与学校签订就业安置合同,凡参训合格的农民,培训机构都履行承诺,安排就业,没有安置的退还学员全部学费,并且跟踪服务,为农村劳动力培训后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几点体会
(一)提高了我市农民的整体素质。我市农民外出务工的人数多,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其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2.8%,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3.6%,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0.7%,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2.9%。由于缺乏专业技能,致使大多数外出务工农民只能从事建筑、养殖、种植、运输、缝纫、家政服务、仓储、捕捞等工种和行业,工资待遇很低。提高务工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既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一是通过引导性培训,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选择就业的能力。二是通过技能培训,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能力和就业的竞争力。三是通过农业科技培训,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
(二)实实在在增加了农民收入。实施阳光工程项目以后,效果最明显的就是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凡经过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民工绝大部分都已转移就业,而且比普工工资每月高200-300多元。许多学员和家长反映,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比没经过培训的相对来说就业稳定、待遇好、工资高。因此,大批的学员在培训单位踊跃报名,参加培训后外出务工,都得到了实惠。如:在xx县中华技校培训后输送到江苏昆山桦晟电子厂的xxx,女,今年20岁,现在每月工资1200多元。在xx县蓝天技校培训后输送到广东深圳佳冠华电子有限公司的xx,女,今年21岁,现在每月工资1300多元。而且她们的工作、生活情况稳定,每次往家寄钱,家长和乡邻都感到十分的欣慰和羡慕。xx县城郊乡李七庄村经过培训后外出务工人员达到418人,占该村劳动力的60%,2005年农民外出务工收入达到508万元,占全村总收入的56%,年收入万元以上的家庭就达到100多户。xx县马头镇韩楼村,全村1206人中有500多人经过引导性培训后,在大连搞仓储,收入十分可观。永城市城关镇农民陈加志务工后回乡创办了运输公司、养殖场、养鸡厂,年产值500多万元,培训安置了当地300多名农民就业;酂阳镇孟油坊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农闲外出务工,年增加劳务收入800多万元。目前该村共建起了两层楼房100多间、平房500多间,户均存款万余元,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达20多户,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小康村。外出务工的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走上了致富奔小康的快车道。
(三)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更加深入民心。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实施,农民反响非常大,都感到通过学习长了见识,开了眼界,学到了技术,感受到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和支持,享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xx县一农民用快板说唱道“各位朋友听我言,过去一年不平凡。皇粮国税成历史,农民种地还奖钱。“阳光工程”送温暧,学习技能前途来。党的政策真是好,幸福生活比蜜甜、比蜜甜!”表达了他对支农惠民政策的感激之情。大家普遍反映阳光工程是“农民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的德政工程。
四、今年打算
2006年,我们将认真贯中央、省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步伐,扩大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收入。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部门协调。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发挥好牵头作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工、青、妇等部门一道,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阳光工程培训工作。
二是突出就业主题。把培训机构的就业推介能力、就业培训能力作为项目管理的重点,特别是监督检查、考核验收都要突出转移就业这个主题,把农民是否真正转移就业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如果没有转移就业,即便是培训的时间再长,培训的内容再丰富,也要一票否决。
三是加强监管,注重实效。监管工作突出任务落实、监督实施、资金使用、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做到环环相扣,一丝不苟。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了解和掌握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了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劳动力转移的外部环境。增强创品牌、树形象的意识,加大对阳光工程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目标地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开展宣传报导,优化劳动力转移的外部环境。
五是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补贴机制、基地认定机制、培训机制、就业服务机制、检查验收机制等,充分调动培训机构和受训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
起草落实文件,筹备召开会议
珠三角大多数地区已完成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如广州市政府在2013年12月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对于民办教育发展定位、联合执法机制、差别化扶持、规范特色发展、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教师年金制、教师入户、风险保证金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制度等作了规范。深圳市已经出台《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圳市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10多份系列文件。佛山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完成征求各部门意见。珠海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基础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湛江市印发了《民办教育发展规划(2013-2018年)》,东莞、惠州等市明确了“十二五”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明确民办学校布局、规模、结构。同时,各地积极筹备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
加大财政扶持,促进规范管理
深圳市制定《民办中小学财务审计工作指引》,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三方共管制度、学校年度财务审计集中公告制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定期公告制度等。佛山市建立了民办学校年度审计制度。珠海市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民办学校。东莞市对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佛山、肇庆等地完善了年检制度。惠州市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中山市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培训。湛江市印发了《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深圳市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的15%固定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纳入财政年度教育预算,2013年安排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经费约6亿元。广州市每年安排民办教育专项资金1亿元。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达13165万元。东莞市市级财政从2010年至2014年,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中山市本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由2013年200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1000万元。梅州市本级财政从2013年起每年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100万元。湛江、江门、惠州等从2014年起每年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湛江市本级300万元。二是实行学位补贴制度。深圳市向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每人每年给予小学5000元、初中6000元的学位补贴。佛山市各区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户籍儿童给予每年每人300-680元的补贴。三是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广州市政府新通过的文件规定,民办学校达到标准化要求,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达到规范化幼儿园要求,一次性补贴8万元。东莞市财政2013年起对民办学校校车给予补贴,2013年市级财政投入6292万元;对评上规范化的民办小学每所奖励15万元。四是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制度。深圳市及东莞市部分镇区对民办学校教师每月给予300-1000元的津贴。广州市政府新通过的文件提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从教津贴”、“采取积分制办法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入户问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年金”。深圳市龙华新区将公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如安家补贴、房租补贴等覆盖到民办学校。惠州仲恺高新区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均可享受社保财政补助。实行教师津贴,有效地稳定教师队伍,如深圳市实行教师津贴后,84.6%的民办中小学配套为教师增加了工资,工资平均增幅11.2%,教师流动率下降16.2%。
加强内涵建设,推进特色发展
广州市2013年起开展了公民办特色学校的评定工作。深圳市设立民办学校办学优质奖,并对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顺德区委托民办教育协会对民办学校招生进行监督,并从2013年12月起开展民办学校特色项目评选。在推动教育国际化特色发展上,深圳市出台《推进教育国际化行动计划(2013-2020年)》,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国际合作,探索民办教育的国际化发展路径,允许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课程试验。目前,深圳市有11所民办学校进行高中国际课程试验,20余所民办中小学在校本课程中引进国际理解课程。
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以来,通过全省各地各学校的共同努力,民办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1891所,同比增长1.5个百分点;在校生542万人,同比增长5.2个百分点。据初步统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标准化学校比例达到51.7%,全省规范化幼儿园中民办幼儿园占65.39%。全省民办高校学生总体就业率达98.81%,其中本科毕业生就业率97.81%,高职毕业生就业率98.89%,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曾经,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步走出“精英化”,迎来了大力发展民办、私立大学的重要契机,从而使我们看到更多的选择和机会在民间;曾经,中小学教育在中国从“应试化”教育逐步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大批的民办、私立中小学如雨后春笋蓬勃而生,同样使我们看到,更多的特色和优质也在民间。然而,中国教育的民间之路起步且艰而行之亦难,它需要不只是办学的资本、政策,还有规则、保障和来自社会的认可。
关键词:高技能人才 制约因素 对策
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当今世界的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知识型、科研型专门人才,而且需要大量技术、技能型人才。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培养高技能人才,是国家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调整教育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制约因素
(1)传统观念的制约
一是在培养方法上,受长期形成的传统培养观念,很多人认为没有十几年或二十几年的实践经验根本培养不出技师,所以人们习惯沿用几十年的传统观念,把技术工人视为技能人才主体队伍,并严格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级别去培养和管理,对现代技能人才的培养缺乏系统认识和基本途径。二是在对高技能人才认识上,由于长期以来沿袭的干部工人身分制度,加上前些年缺乏对高技能人才的宣传,社会上一直存在片面的人才观,认为科学家、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才是人才,而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专家型”工人也是人才缺乏足够的认识。不少地方政府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至今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基本上没建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机制,缺少对当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划和计划。这些传统的观念严重阻碍了高技能型人才快速成长的良性环境的形成,不利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2)资金不足的制约
高技能人才培养是投入成本较大的教育类型,需要大量的场地、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以及原材料的投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培养目标。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就必须有大量经费的投入。然而,由于传统的教育理念根深蒂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认识不足,政府在资金投入方面偏重于普教、高教,办学经费长期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对于职业教育既缺少资金投入,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关心重视不够,又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由于长期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教育经费无法保证,教学基础设施设备十分简陋,无法培养出合格的高技能人才。
(3)激励政策的制约
长期以来,社会对人才的价值评价有一种“重学历,轻能力”“重科技,轻技能”的倾向。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把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作为人才的唯一衡量标准。尤其是对身份的限制较为明显,有学历或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以有多种晋升的渠道,而技能人才只能干一辈子工人。一些单位,甚至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在内,在用人政策上,以学历为导向,按学历、文凭的高低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和社会地位。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高技能人才发挥技术才能的积极性,使他们失去了继续接受职业教育的信心。加之,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得高技能人才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尊重。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低下,严重影响了技能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工作。
(4)管理体制的制约
由于技能人才的培训涉及多个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界定不清、职责交叉、“证出多门”的问题,各行业利用部门优势,不严格按照要求考试、考核,纷纷颁发各式各样的资格证书,造成证书满天飞,“含金量”低,甚至对同一职业资格的技术等级考核形成两套标准、重复发证。部分职业院校尤其是民办职业院校为了片面追求学生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在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以致虽然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达不到职业资格的要求,严重影响了高技能人才的素质。
(5)培训能力的制约
在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作用未充分发挥情况下,目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主体主要为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由于多方原因,不少高级技工学校尚存在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欠完善,规模不大的情况。而不少职业技术学院错误定位自身为普通专科学校,培养的学生主要倾重于解决大专学历问题,忽视高技能的掌握,在技能人才培训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基础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真正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条件的不多,在培养技能人才方面的能力也较弱,影响了高技能人才培养。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对策
(1)转变传统培养观念,树立整体人才观
现代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既要拥有一定基础理论知识,还要拥有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从事实践活动的技能,以及从事科技含量更高的新产品生产和新服务的创新能力。这种人才绝不是靠"熟能生巧",而是需要十几年才能培养出来,例如,现在复杂零件的加工主要依靠数控机床来解决,现代的技师熟练掌握数控机床的操作和数控编程这门新技术后,就可以轻松和高质量地完成生产任务。而传统型的技工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掌握数控技术就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也在加速,客观上也不允许像过去那样经过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才能培养出技师来。此外,在对人才的认识上,要树立整体人才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技能型人才也是人才”和“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宣传高技能人才对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应该将技能型人才纳入国家人才战略体系去规范管理,给高技能人才以准确的定位,为技能型人才快速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经费的落实
高技能人材培养离不开职业教育,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瓶颈就是投入太少。各级政府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教育时,一定要将技工教育纳入教育大循环统筹考虑,至少在今后一个不短的时期内要向技工教育倾斜,以使技工教育在短期内"强身健体"。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在各级财政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在企业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制度,在农村实施劳动力培训经费统筹制度,逐步建立起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投入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3)加大激励力度,完善动力机制
只有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保障制度,才能不断扩大和稳定高技能人才队伍。一是政府要建立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重奖,对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激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起对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工资制度。确保高级工工资价位不低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师、高级技师工资价位不低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根据目前的经济水平,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统一制定高技能人才的津贴、补贴标准,并在有条件的企业逐步推行高技能人才年金制度,稳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三是强化对高技能人才的管理服务。建立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库,对已经取得了等级职业资格证的高技能人才统一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包括对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获得全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高技能力才定期组织免费体检和外出学习考察,使他们感受到政府和企业的关心、尊重。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尚未实现就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统一纳入政府就业援助范围,由政府优先推荐就业。
(4)改革管理办法,确保鉴定考评质量
一是统一标准。以职业分类、职业培训教学大纲和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教学工作和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工作。二是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确定并建立覆盖全市所有行业、地域、职业(工种)的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加强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对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和鉴定考证工作,培训、鉴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和鉴定考评机构取消其资格。三是统一考务。严格执行国家的考务管理规定,建立资格审查、命题、考评员选派、考试和鉴定考评、阅卷、成绩审查的鉴定考评程序,明确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责任,严格考试考核纪律,对违纪违规考生坚决取消考试资格,对违纪违规考评人员坚决取消考评资格。四是统一核发。按照证书核发权限和办理程序,严格证书核发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