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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的性质

时间:2023-06-25 16:22: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机构的性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机构的性质

第1篇

【关键词】咨询委员会;公开公正;透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66-01

一、行政法律咨询机构之概念

所谓咨询,是由“咨”和“询”两个词组成的复合词。《现代汉语词典》对“咨”的词义解释是:“跟别人商量”;对“询”的解释是“询问”;对“咨询”的解释是:“征求意见”。“咨询”的一般涵义是询问、商量、谋划。传统意义的咨询就是“向有识之士求教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在实际生活中,“咨询”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参谋、顾问,含有商量、请教、询问、征求意见的意思。由此可推,法律咨询就是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行政法律咨询机构就是指以向行政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为主的非行政性的组织、团体。

二、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必要性

需要是一切创造的原动力,行政的性质决定了在其体系内部寻找克服自身缺点的局限性,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就不失为一种好的策略。

(一)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符合理念的需要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制原则。尽管“就是限政”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的要求并不仅仅是限政。保障人权和限制政府并非有必然的关系,政府良好有效的运作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行政的性质决定了建立咨询机构的必要性

行政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离不开对法律咨询机构的参谋。王名扬在《美国行政法》中对行政官僚制进行了全面地分析,他认为:虽然官僚制具有活动范围大、效率高、客观性等优点,但任何制度不可能只有优点而无缺点。行政过程中,形式主义、、方式僵硬、行为迟延、公文旅行等方面是行政本身所难以克服的附随品。那么,怎样才能既不使行政权受到过分的束缚,又不使其过于膨胀,便是人们至今仍没有完成而又不能回避的艰难课题。

(三)对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行政需求咨询机构的外在条件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行政虽然比计划经济时有了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当代社会利益多元化、阶层多元化,市场经济对公平、自由、平等、秩序的要求,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福利等方面都对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然要转换角色,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不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还应知道“如何为”,“为”到何种程度。公共事务的剧增、公众期望值的增加、法制政府的趋势和要求,构成了理性政府对咨询机构需求的外在条件。

三、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可行性

行政权和咨询机构二者不同的性质决定了前者对后者需求的必然性。咨询机构的民主、自治、独立、透明、被动的性质与行政所享有的广泛而复杂的权力、效率性、主动性具有天然的互补性。

任何具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他遇到限制为止。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可行性在于,对行政甚至是立法和司法来说它只是一种工具而已,用与不用、如何用,都受制于使用主体的支配。咨询机构的目的、方法、人事构成方式等都可由主体自由选择,非常灵活。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优点和行政权的缺点、国内外咨询机构组建的经验和教训以及该咨询机构的工具性、易操作性的特点,使在我国组建行政法律咨询机构成为可能。

四、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可操作性

组建行政咨询机构应把握的原则是:一方面要具有司法机构的公正、理性,立法机构的民主、平等的特点,另一方面还应突显其自身的自治、自主、公开之优势。同时,为避免该机构与行政的关系过于亲密而被其俘虏或传染,应从人事、财政方面与行政独立。

从机构的功能上来说,以为行政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为主,兼具对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提出客观的可行性分析。

从机构的活动程序来说,要体现公开、民主、透明的宗旨。咨询机构有立法机关的民主特性,但无立法机关代表公众意志的权力;有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特性,但无司法机关的裁判权力。所以它只能依靠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及时披露信息。

五、组建行政咨询机构的意义

1.通过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讨论、听证,行政机构能够利用社会上的广泛的知识和经验,达到更成熟的思考,相应的行政行为会更加合情合理。

第2篇

一、企业行政管理概述

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依靠企业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渠道管理企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所谓企业行政组织,是指企业的行政组织机构。行政渠道则主要指企业行政组织机构内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如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或公司总裁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的等级系列关系。行政管理的手段通常包括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奖惩条件等。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特点

1.权威性。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上级权力与权威基础上的,上级行政机构没有相应的权力和权威就不能下达命令、指示或规定等。但是,还要指出的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还要取决于上级权力是否运用得当和下级的是否服从等诸因素。

2.及时性。由于企业行政管理是用命令、指示等来调整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故其手段和方式直接具体,而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又配以对违抗管理的惩罚措施,因而能迅速发挥作用;而通过经济手段进行管理或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达到管理目的时,则必须有执行反馈调整执行的操作过程,因而常发生滞后。因此,在企业大量日常性经营处理及人事处理中,或企业遇到突发事件以及企业环境不稳定时,行政管理就能发挥重大作用。

3.纵向性。因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行政组织内部的隶属关系进行自上而下的纵向指挥和协调,往往是企业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的指令性要求,因此主要是纵向性的。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和内容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分工日趋专业化,这就要求一个生产流程中各个环节最大可能协调一致。因此要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就必须有一定强制力的权威与服从机制——即行政管理,否则,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就可能因缺乏组织性而不能实现。企业内以经理或厂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运用行政手段,把企业各环节、各部门联结成一个健康运行的有机整体,并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保证企业生存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企业行政管理是通过以下方式发挥作用的:

1.计划工作。即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必须具有计划性,这是企业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保证行政管理成功的必要条件。

2.组织工作。企业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的内容,并将其按性质分类,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关系,保证行政管理渠道的畅通无阻。

3.指挥工作。即企业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4.控制工作。即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测、控制与调整,包括建立激励机制、监督系统和制定奖惩条例并认真执行。

二、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自身的要求。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正常组织经济活动,包括财务和销售管理、信息、沟通以及公关和劳资关系等。实际上,这种要求一般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范畴。纯粹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则要求:

1.实行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行政首长(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指挥系统是科学行政管理的基础。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明确行政首脑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其有足够的行政权力和必要的权威;其次必须保证行政首脑的管理措施有可靠的行政实施渠道,再次行政首脑必须有一个高水平的咨询机构,保证其管理措施不致因考虑欠周或个人判断失误而产生负面影响。

2.合理选择和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企业行政管理是依赖行政机构和行政渠道进行的,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行政命令、指示等迅速流动贯彻的重要前提,是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必要条件。行政管理最忌机构庞杂、人浮于事、渠道间沟通不畅、环节繁多,从而造成公文旅行和效率低下等弊病。因此,合理设计与选择行政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科学化密不可分。

3.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一般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一般素质包括:良好的个性和心理特征、优秀的政治素质、强烈的创新素质和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力结构包括以信息处理能力、组织咨询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择优决断能力为内容的决策制定能力和以善于选择实施办法、用人知人善任、协调统筹全局、应变临阵不乱为内容的决策实施能力。知识结构则包括一般知识、管理知识和技术知识三大方面。可以说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致胜的法宝之一。

4.确立正确引导、准确评价与适当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因此对人的管理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工作,而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有效实施对人的管理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以恰当的目标来引导正确的反应行为,以准确的绩效评价作为奖励的科学依据,以不同客体的针对性奖励措施完成激励机制的良性循环。只有实现了引导、评价、奖励三者的有效结合,激励机制才会在企业行政管理中圆满达到预期效果。

5.讲究行政管理的艺术性。行政管理中还有许多艺术性问题,什么时候下达命令或指标、怎样下达、辞语如何表达等,都须因人因时因地而异。这就要求行政领导善于行政管理艺术,注重管理对象的心理因素、讲究说话艺术、善于把行政命令转化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动。

三、中国企业行政管理的改进思路

与现代先进的企业行政管理相比,我国还存在很大差距;此外,计划经济时代的后遗症在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中远未消除,因此中国企业行政管理的改进工作艰巨而迫切。这其中,除为适应市场经济而转机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外,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1.按规范化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行政机构。目前,虽然企业行政管理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行政机构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企业行政机构臃肿、人员配置紊乱、管理渠道冗余复杂等。对这些问题,应从行政机构的体制和结构两方面加以解决。要明确各级行政机构的职能作用,按实用性和科学性原则去合理建立行政机构系统。

2.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的领导体制。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包括三方面内容: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咨询机构为补充,建立有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我国现行的企业领导体制基本上是党政合一甚至以党代政,未能给行政首长以真正有效的行政管理权;有的领导体制不健全,以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代替行政管理的系统工作,或缺乏相应的辅助人员或没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手段。这些都要逐步改进,以加强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及其质量。

第3篇

Abstract: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行政管理探讨

Key word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国家行政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单项招标标准做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项目总投资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但工程项目的建设相当复杂,涉及多个专业技术领域,我国的总承包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和完善,建设工程大多数项目采取平行发包模式,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单项招标规模标准和总投资规模标准在实施行中产生了问题,严格按规定执行比较困难。本文讨论地方行政机构在当前的规定之下对这一问题的管理现状,分析按规定进行管控的优缺点,对今后该如何管理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同时期望法律法规做出更符合实际的规定。

2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现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部第89号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也类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都套用这个办法规定的标准。看似明确的规定,执行中却困难,如果项目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不实行总承包招标,势必有专业工程和服务达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单项招标规模标准,此情况我们该执行总投资招标规模标准,即上述第(四)款规定,全部工程和服务均要招标。

为了规范招投标工作,政府成立招投标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的管理和交易场所,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招标控制值,要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过程监管。制度在逐步完善,细部操作确有难度。鉴于建设项目中估金额小的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采取招投标带来许多问题,因此现实工作中,除总承包招标方式包含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外,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都没有实行招投标,基本由发包人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发包。对此情况,行政机构的管理方式也不完全统一,就笔者参与的建设项目为例,行政机构采取有如下管理或参与方式:一)要求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无论大小需事先报送相关部门,得到批准或评审金额后签约实施;二) 允许先实施后补报资料,由于这类工程和服务基本是穿插在项目主体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滞后严重影响项目进度和效益,由发包人实施后补报资料。三)默许由发包人自行组织实施,因评审程序多,消耗时间长,出于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发包人自行组织实施。四)发包人采取瞒报,按规定应事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和审核的,项目发包人实施后才报送,并称还未实施;五)发包人采取既定事实行为,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实施后最终行政机构也认可;六)发包人邀请行政部门参与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的采购谈判过程,作为一种通知和共同认可方式。

3 严格管理的优点

3.1遏制随意肢解项目或把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发包。如行政部门对此类工程前期不管控,由发包人组织实施,随意性较大,市场秩序混乱,可能造成出资人的不可挽回损失等,此类工程的资金虽然最终需要经过竣工结算或决算,但事后审计无法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做出变更和修改。

3.2,利于统一管理和平衡市场价格。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不加以管控,不同发包人的相同工程或服务,价格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出现价格差异大的情况。尤其是无指导价格标准的工程和服务,问题更严重。如加以管控,行政机构还可以掌握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3.3使承包人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工程建设的廉政风气,促进建设市场良性发展。严格管控可限制发包人权利过大,制止靠人情关系承揽工程,实现公平的市场竞争。公平竞争的就会市场必然激发承包人钻研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水平。

4 严格管理的缺点

4.1一定程度阻碍项目的顺利实施,影响项目尽早发挥效益。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基本是穿插在主体工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复杂大型工程,每个工序都流水作业,环环相扣,如果需要招标或行政批准后实施,会影响项目的进度,给主体承包单位的蒙受损失,也可能造成项目总工期拖延,最终造成出资人损失。

4.2或许不利于节约工程投资。如水、气、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承包人有限,如采取招标,竞争效果不大,同时行政机构在审核投资控制值时是依据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和相关收费依据,利润较高。虽然审核的金额起控制作用,可用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中标价就是控制价。事实上,如果由发包人自行组织实施,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谈判,甚至接成合作伙伴,谈判价格比起投标价可能有一定的降低。

4.3增加行政机构的人力和资金投入。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投资额虽小,可专业性强、数量多,涉及的知识面广,招标机构、审核机构要派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此部份工作。如委托到社会中介机构,每个项目为此要支付相当的服务费用,且往往发挥的效用有限。而发包人却具有这方面的技术力量,配备有足够的专业的技术人员,且他们对项目现场情况比较了解,由其谈判审核起来很容易和快捷,同时也激发发包人和监理人自主性、责任心。

4.4 节约社会成本,此类工程和服务采取招标,不但增加行政机构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加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招投标成本,如招标费、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费、印刷费、投标路途费等,如果采取直接委托和谈判方式,只要控制好价格,节约各方成本,也节约社会成本。

5 取消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的招标,强化管理服务和制度管理工作

第4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对策;创新

长久以来,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当中普遍存在行政权利泛化、职能分配不公、行政机构庞杂等一系列问题,这对于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影响尤为突出,如果不加解决必将影响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文中从高校行政管理当中的问题着手探究,指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举措,旨在构建行政权力平衡机制、改善行政管理理念、简化行政机构等,这对于缓解我国高校行政管理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尤为重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1]。

一高校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究

(一)高校内部行政权利过于泛化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逐步趋于大众化、规模化,所以实施高校行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显得尤为重要,这就使得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强化自身改革势在必行。对于高校内部行政权力泛化来说,这是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当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该种问题的出现使得广大教师的合理需求很难得到切实满足,其合理意见也很难得到重视。进而,形成了学术权威下降,逐渐服务于行政权利的局面。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说,学术管理的独立性与自治性不容忽视,它是高校进行学术研究的主旨所在,是高校改革发展的基础,当然也是其高校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然而在当前的高校行政管理体制当中,行政权利高于学术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一些正常的学术活动,一旦缺乏行政权利的支持,就很难正常运转,广大学者的合理性建议也就难以采纳等。这种高校内部行政权力泛化的现象使得高校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本末倒置,严重阻碍了高校学术创新与发展,从而导致很多学术研究难以展开,使大多高效的师生思想僵化、缺乏创新性,进而很难处于不败之地。为了使这一问题得以彻底解决,高校行政管理必须还权与学术管理,同时还要建立持续高效的监督机制,用以保障学术权利的顺利运转。

(二)行政管理服务意识匮乏,责任心丧失

对于高校行政管理来说,它的目的本应该是为广大师生、为教学科研任务进行服务,而不应该是位于师生和科研任务之上,然而当前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现状确实服务意识普遍过于匮乏、态度冷淡、效率低下,很多行政职权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于对于高校行政管理的行政职能缺乏必要的了解,对于各个教学部门而言,大多只是流于形式,认为只需要完成自己分内的任务即可,对于工作任务既缺乏明确分工,又互相推诿、敷衍了事,这对于整个教学任务的开展极为不利。比如,师生开展教学任务时使得本来有限的资源白白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办公效率的提高,还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教学成本。此外,在人事管理体制方面高校普遍重视人才的引入与管理,而忽视了人才的稳定运用与资源配置的优化。比如,在很多高校中话费巨资引进人才或者费尽心机培养的人才闲置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高校行政机构膨胀

对于高校行政管理机制来说,它与政府机关一样,也存在设立、膨胀、简化、再膨胀这一循环过程。高校行政管理机制虽然多次要求进行简化,却始终难以脱离再膨胀的过程。党政两套行政管理机构,两套办公人员同时存在的现象长期存在。机构管理职权交叉、重叠的现象尤为突出,特别是在高校合并出现以后,大多数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愈发膨胀,管理层次以及人员持续增长,使得职务较差重叠职责不明、权利泛化,虚职、副职人员基数庞大现象十分严重。同时,高校内部岗位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行政人员敷衍了事的问题不但没有得以有效缓解,反而持续加剧,这对于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极为不利。同时也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得到了极大的浪费[2]。

二高校行政管理对策探究

(一)建立行政权利制衡机制

目前,很多人认为高校科研应该将行政管理权利与学术权利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然而这两种权利应该是互为补充、互为借鉴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共存共荣这一目标,对于学术权利来说,它应该是高校教育管理权利的基础所在,行政权利不应该过于泛化,不能位于学术权利之上。因此,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出现适当分离与适当制衡,是保障高校教育体制改革高效发展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这是由高校教育的基本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对于高校行政管理这一现象来说,要想取得改革和发展。首先必须从基层入手,在高校营造优良的学术探究氛围,尽可能减少行政权利的影响,对于高校各个部门之间应该松散的结合,充分展现基层学术权利的自我监督、自我管控的功能。其次,还应该持续强化对于基层教学与科研的资金与技术的支持,彻底改善“行政管理凌驾于学术权利”这一思想,切实保障以服务为基础,保障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在高校中的位置所在,这也是保障高校蓬勃发展的基本前提。最后,高校还应重视适当的分散权利合理配置权利,逐步建立起一系列能够代表机构让各方利益群体普遍参与高校决策的机制,这对于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也依然有效,伴随着我国高校自主办学权利的不断提升,高校内部管理也必然面临诸多的决策行为,这应该引各大大高校的普遍重视。

(二)转变行政管理理念

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说,逐渐转移行政权利重心,提升管理人员素养,加强行政监督与执行势在必行。在我国传统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当中,人是当作行政管理部门的资产,而不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资源进行对待的,普遍利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对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控严重匮乏,进而造成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与创新性深受影响。因此,想要提升行政管理人员自身素养,首先必须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端正其政治立场与政治作风,使他们拥有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其次,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来说,逐步强化专业知识的探究与学习显得非常重要,因为这样可以使他们拥有较高的理论基础,能够及时的了解新的服务理念与方式。对于行政执行来说,它应该被视为高校行政管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保障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是行政决策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高校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行处于密不可分的地步,应该在充分了解高校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之上,实现行政执行与监督进行全面科学有效的考量与把控,这对于切实提升高校行政执行的力度与深度非常重要,必须引起重视。与此同时,还可以适当的推行行政执行监督机制与问责机制,这样才有利于切实提升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对于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来说十分关键[3]。

(三)简化高校行政机构,重视职能创新

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说,简化行政机构、强化智能创新、构建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势在必行。简化行政机构,是庞杂的高校行政系统改革的当务之急,可以从机制改革和人员分流两个方面加以重视。因为高校没有任何必要去包容那些业务基础薄弱、执行能力差、责任心匮乏、素质低下的行政管理人员。对于高校来说,其内部对于那些业务类似,职能相近的部门实现优化整合,建立严格的定边、上岗、退休、下岗、定员,以及健全的竞争体制、激励体制与约束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三结语

总而言之,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较为具体且又细致的工作,在实际工作当中,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事业服务的理念。同时,各级领导还必须重视相关人员的学习与提升,以及责任意识的建立,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奖惩分明、监督到位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服务于我国高校教育事业改革的伟大事业当中。

参考文献

[1]卢小溪.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的研究与应用[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8(2):120-123.

[2]符瑾.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探讨[J].教育探索,2013,(12):94-95.

第5篇

一、企业行政管理概述

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依靠企业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渠道管理企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所谓企业行政组织,是指企业的行政组织机构。行政渠道则主要指企业行政组织机构内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如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或公司总裁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的等级系列关系。行政管理的手段通常包括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奖惩条件等。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特点

1.权威性。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上级权力与权威基础上的,上级行政机构没有相应的权力和权威就不能下达命令、指示或规定等。但是,还要指出的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还要取决于上级权力是否运用得当和下级的是否服从等诸因素。

2.及时性。由于企业行政管理是用命令、指示等来调整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故其手段和方式直接具体,而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又配以对违抗管理的惩罚措施,因而能迅速发挥作用;而通过经济手段进行管理或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达到管理目的时,则必须有执行反馈调整执行的操作过程,因而常发生滞后。因此,在企业大量日常性经营处理及人事处理中,或企业遇到突发事件以及企业环境不稳定时,行政管理就能发挥重大作用。

3.纵向性。因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行政组织内部的隶属关系进行自上而下的纵向指挥和协调,往往是企业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的指令性要求,因此主要是纵向性的。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和内容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分工日趋专业化,这就要求一个生产流程中各个环节最大可能协调一致。因此要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就必须有一定强制力的权威与服从机制——即行政管理,否则,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就可能因缺乏组织性而不能实现。企业内以经理或厂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运用行政手段,把企业各环节、各部门联结成一个健康运行的有机整体,并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保证企业生存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企业行政管理是通过以下方式发挥作用的:

1.计划工作。即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必须具有计划性,这是企业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保证行政管理成功的必要条件。

2.组织工作。企业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的内容,并将其按性质分类,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关系,保证行政管理渠道的畅通无阻。

3.指挥工作。即企业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4.控制工作。即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测、控制与调整,包括建立激励机制、监督系统和制定奖惩条例并认真执行。

二、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自身的要求。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正常组织经济活动,包括财务和销售管理、信息、沟通以及公关和劳资关系等。实际上,这种要求一般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范畴。纯粹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则要求:

1.实行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行政首长(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指挥系统是科学行政管理的基础。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明确行政首脑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其有足够的行政权力和必要的权威;其次必须保证行政首脑的管理措施有可靠的行政实施渠道,再次行政首脑必须有一个高水平的咨询机构,保证其管理措施不致因考虑欠周或个人判断失误而产生负面影响。

2.合理选择和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企业行政管理是依赖行政机构和行政渠道进行的,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行政命令、指示等迅速流动贯彻的重要前提,是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必要条件。行政管理最忌机构庞杂、人浮于事、渠道间沟通不畅、环节繁多,从而造成公文旅行和效率低下等弊病。因此,合理设计与选择行政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科学化密不可分。

3.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一般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一般素质包括:良好的个性和心理特征、优秀的政治素质、强烈的创新素质和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力结构包括以信息处理能力、组织咨询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择优决断能力为内容的决策制定能力和以善于选择实施办法、用人知人善任、协调统筹全局、应变临阵不乱为内容的决策实施能力。知识结构则包括一般知识、管理知识和技术知识三大方面。可以说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致胜的法宝之一。

第6篇

关键词:行政法;见义;勇为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90-03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见义勇为的行为也都被视为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在我国全面推动法治化的背景下,很多地方都出台了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者利益的相关条例。在新时期里,统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立法保护具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从当前的情况看,对见义勇为的控制仍然是以道德手段为主,所以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进行保护。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界定

“见义勇为”最早源于《论语》中的为政篇:“见义不为。非勇也”。在《宋史》欧阳修传中也有记载:“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陷在前,触发之,不顾。”从道德的层面看,见义勇为就是坚持正义惩治邪恶。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就是公民为了保护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等法律规定义务外的行为。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界定也有很大不同。有的学者认为见义勇为是公民为了保证国家、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做出的正义行为,有的学生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帮助政府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能够坚持正义,保护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身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这种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因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褒奖和法律的保护。

见义勇为的特点:

1.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行为主体不负有特定义务是构成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国家为了履行其职能,就会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常见的有军队、警察、监狱等。同时,企事业单位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也会聘请一些专门的人士,比如商场的保安、企业的更夫等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这些人对违法行为都负有制止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得不履行的。而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则是依靠自觉和自身的道德感,他们的行为本身是非义务性的,所以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

2.客观行为的正义性。见义勇为者必须是为了保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行为具有正义性的特点,同时也体现出行为主体高尚的道德情操。这种正义行为的非功利性是见义勇为的应有之义。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只有行为主体符合这种目的上的正义性和非功利性,即使他们的行为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他们的行为本身也是属于见义勇为的。

3.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处在受侵犯的危机情况下。这种时间的限制是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必备条件。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处在被侵害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能与不法分子进行搏斗或者与自然灾害进行抗争。如果当这种侵害行为已经终止,那么就缺乏了构成见义勇为必备的时间条件。同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均处在被侵犯的情况下,当行为人的受害程度低于被害人,而行为人又通过自己的行动维护了自身和他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判断这种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是,当行为人的受害程度大于受害人,这种行为就不能称之为见义勇为。

4.行为本身的高危险性。见义勇为者在保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时常常要冒着生命的危险与坏人进行斗争,而且从具体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见义勇为者都为了正义的事业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一个人为他人做一些好事并不难,难的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还能坚持正义、挺身而出,为了他人做出巨大的牺牲。这样的无私精神是值得社会欧格的和倡导的。所以,国家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对见义勇为者提供保护。

二、行政法视角下的见义勇为

从民法角度看,见义勇为属于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但是这种无因管理行为又具有特殊性。因为,一般意义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但是见义勇为不仅仅包括保护他人的利益,而且还包含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所以说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孕育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其影响的范围已经达到了公共领域。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见义勇为本身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所谓行政协助,就是指行为者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能的行为。

行政协助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本没有相关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的国民是没有协助国家机关的义务的,同时普通的公民也没有接受国家相关机要求其协助的责任。

2.公民的协助的行为处以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范畴。见义勇为者通过自己的正义行为,维护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因为有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可知,正是有了见义勇为者,可以有效的弥补了国家机构在履行相关职能时存在的不足。我国的法律赋予了人民自卫的权利,同时当公民的人身和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国家相关机构有救助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很多危机的情况发生的都很突然,国家相关机构很难及时救助。所以说,如果社会上的人都都见义勇为,那么就可以有效的制止那种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尤洛卡见义勇为者,才能弥补了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上的不足,社会秩序也会更加的稳定和谐。所以,考虑到见义勇为这种行为巨大的社会价值,国家应该积极肯定这种行为,并且在法律上给予相关保障。

三、加强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

1.加强对见义勇为立法保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治社会里,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国家相关机关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保护。所以,当国家机关在无法及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时候,如果普通的公民能够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那么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本身就应该得到国家的奖励与保护。

在对见义勇为立法争论时,我国仅仅是从道德层面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却没有从行为主体权利角度进行思考。当前由于缺乏对见义勇为者行为的法律保护,影响了公民参与国家相关行政事务的积极性,所以导致社会上见义勇为的行为越来越少。只有从立法角度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尊重,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有利于加强法律的协调功能。从行政法角度分析,现代行政法所提出的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应该既具有制约行政法主体违法行政和行政违法的功能,又具有激励行政主体的积极行政与积极实践权利的功能。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各地都在突出法律协调的功能。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会比其他部门法更具社会积极作用。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立法,可以有效的促进以协调为核心的法律观念的养成。在人们传统的观念里,法律与刑法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国家对社会各类事务的处理都是依靠刑罚来实现的。这种传统的观念对我国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我国法律依然是以制约为核心,突出的是对人的约束,人们在法律之中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人们对刑罚的忌惮,所以都远离法律,形成了现在畸形的法律观念。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有利于消除人们对法律的畏惧,形成新时代的法律观念。

3.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有利于协调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也体现了人们对更好的政治模式的探究。通过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就体现出了一种社会与国家之间新型的关系。一直以来,很多国家都在试图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但是这样的控制会抑制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在专制的社会里,虽然也可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这样的稳定是建立在高压基础上的,忽视了对人的尊重。这样的社会缺乏发展的动力,人民的权利也不被尊重。在经历过无数次尝试后,人们发现政府只有减少对社会的控制,才会建设出一个和谐的社会。但是,过度的自由也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所以,社会与国家必须建立起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见义勇为就体现出了这种新型的互动关系。

4.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保障是政府责任的表现。从一般意义上讲,见义勇为的最终受益者是个人,而从根本上看其真正的受益者是整个社会。这是因为见义勇为者本身没有义务协助国家行政机构,但是见义勇为者坚持自己对正义的信仰,并且通过自身的努力保障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我们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行政协助,是因为见义勇为者本身没有义务承担国家行政机构的相关责任,同时国家行政机构又有责任保护人民的利益,而见义勇为者替行政机构履行了其应履行的职能。所以,我们应该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补偿。在实践中,很多见义勇为者为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承受了巨大的风险,有的还在这个过程中负伤,而高昂的医疗费用让这些英雄无力承担,这就让很多人对见义勇为望而生畏。根据现有的法律,见义勇为者权益受损后,首先应该向侵权人寻求赔偿,只有当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满足时国家才会对其进行补偿,这样的制度减弱了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从行政法角度看,如果见义勇为行为被认定为行政协助,那么就理应由国家对其现行赔偿,之后再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要求。

四、加强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准备

1.通过多种渠道为加强对见义勇为的物质奖励。目前,各地都通过多种方式来为见义勇为筹集资金。例如,云南省就出台了《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这部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的财政来源主要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的捐款以及其他资金收入。从行政法角度看,我国的法律鼓励国民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特别是在国家出现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公民的权利搜到突然的侵犯,这时国家的行政机构很难提供及时的救助,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倡导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之中。通过这样的法律保障和鼓励,可以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同时又可以减少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国家通过对见义勇为的鼓励和保护,可以促进国家与社会建立新型的关系,通过多种渠道募集资金,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2.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奖励。在行政法下,行政奖励是一种特殊的激励机制,体现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背景下,通过行政奖励可以推动普及国家所倡导的理念。行政法既要对履行职能的行政人员提供保护,同时还要对非义务的见义勇为群体进行鼓励和支持。这是因为见义勇为者本身并不法律规定的这些义务,而这些义务本应该由政府承担。所以说,不仅应该对见义勇为进行道德奖励,同时政府还应该对见义勇为进行行政奖励。通过这两种方式,有助于形成积极的道德风尚,同时还可以鼓励人们积极同犯罪进行斗争。有人认为国家对公民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是政府的一种恩赐,还有人认为这是社会道德沦丧的无奈之举,这样的说法都是很荒谬的,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获得奖励是其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主体意识的一种表现。

3.对见义勇为进行行政补偿的机构和标准。对于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的机构,笔者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成为首选。通常,行政补偿的费用一般都不在国家财政中列出,只是由专门的行政补偿机构进行管理。而国家行政赔偿则不同,被列入国家预算,并且有行政机构进行管理。所以在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补偿时应该考虑到部门的经济基础,所以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补偿可以有一个稳定的财政基础。只有补偿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公共负担的原则,对见义勇为者全部损失进行补偿:对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人,应该补偿其医药费和误工费;对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死亡的人,应该补偿其医疗费用和抚恤金。

总而言之,以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道德支持和鼓励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也是忽视公民基本权利的。尽管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做了积极的肯定,但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对其损失进行及时的补偿。我们可以看到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只有对见义勇为者给以保护和鼓励,才能保证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鹿楠.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2).

[2]李钢.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角度思考与救济[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4).

[3]戴青.见义勇为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补救措施[J].法制与社会,2008,(4).

第7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探析

引言

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是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预算管理有效地控制单位的整个工作,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并检验单位能否有效地核查资金使用的规律性和效率。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可以更好的降低服务成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预算绩效管理与内控关系分析

在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定义它们的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行政机构有目标的提高管理效率,这种管理方法注重控制系统在内的整个工作流程的管理,实现连接纽带,评估不同阶段的预算计划,核心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财政资金的运行。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通过各种控制方法预防和控制经济活动中的潜在风险,以确保各种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实践中,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与内部控制密切相关。第一,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是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如果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不符合内部控制标准和规范,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管理成果。第二,预算绩效管理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各种内部控制手段将得到充分执行。最后,目标之间有高度的一致性,这就需要改进预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并改进预算执行情况管理的标准化。简而言之,当进行内部控制框架、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人可创造有利氛围,深入整合内部监督和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为行政事业单位长远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1.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

我国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和业绩评价方面有不合理的规定。在大多数机构中,预算管理和业绩评价没有按所进行的工作和工作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分列。仅仅是肤浅的评估,这就会导致不公平和不公正。本单位的考核标准仅限于几个方面:有的员工工作更多,有的员工工作更少,但工资是一样的,付出和收入不成比例的现象引起了一些员工的不满,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预算管理的核心是预算管理指标。预算管理应该是建立在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标准之上的。但是,许多单位的预算管理指标过于僵化和不完整,无法准确评价结果。

2.缺乏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意识

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来说不是很受重视,并没有将这些工作作为平时发展的核心,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工作因没有统一管理,不能有效运作,这影响了职能充分的发挥。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对预算支出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不够重视,认为预算管理评价工作不是很重要,未建立评价、审计和预算管理制度,忽略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3.管理和考核的有效性不足

管理层必须确保管理和评估是全面的。然而,我国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显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没有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和业绩评价机制。这方面的缺乏也影响了考核评价机制在预算执行监督、控制模块的性能发挥,造成预算管理的失误。不能及时纠正超出预算的支出,找不到任何明确定义跟踪预算监督,缺乏全面系统的监督体系,可能会引起内部工作的混乱,甚至暂时无法工作。行政预算管理和业绩考核评价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可能导致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挪用公共物品,损害本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和改进行政预算管理和业绩评价制度,以保护单位的公共利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探析

1.重视预算事前绩效目标的设定,强化预算资金与绩效挂钩

积极引进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对下一年预算或即将开展的项目预算进行绩效目标预评估,并作为专题报告的主题。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投入产出比、绩效目标的合理性、资金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对绩效目标的最终结果提出最终建议。一旦通过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预算经费的基础。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项目前期通过绩效目标考核准确制定项目预算,提高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整体实施的效率和质量。一方面,事前的业绩评价目标制定促进了项目的全面可行性,提高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科学监测、改进公共资金的使用和服务质量的监测。一方面评估前报告,协助行政机构编制预测业绩指标和基准项目的预算,这便于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在以后的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高水平编制和监测项目的执行。这种绩效评价方法,有利于不断提高以精细度为基础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促进建立良性竞争机制。

2.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及其结果的应用是预算执行情况系统管理的最关键部分。预算执行情况评价机制应在各单位领导之间有效地分配预算执行情况管理的目标。本组织各级的服务和工作人员应将业绩评价同个别年度全面评价的结果联系起来,不断加强自我控制和检查,并加强全体工作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关注和重视。预算执行情况评价机制不仅应就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内容、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达成协议,而且还应考虑到为全体工作人员制定的指导方针和奖励办法。通过个性化的奖励,鼓励一线员工主动设定绩效目标,提高目标实现率。建立和实施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并将公开评价的结果提供给各部门,使其做好充分准备。执行预算执行情况评价结果的机制可以加强预算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在动力,并加速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

3.预算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

预算管理的风险点如下:第一预算的执行和预算的制定是分开的。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年初的具体详细预算数据,导致预算超支或未充分利用未使用的资金。第二,预算的使用批准不严格。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未经预算主管机关同意,存在自行决定修改预算用途的情况。解决办法如下:第一提前统筹规划预算工作。第二严格审批程序的设定与监督。我们应该了解当年预算的进展情况,充分考虑到今年下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底的盈余结转情况,以及明年的实际筹资需要。编制预算和预算政策的基础,以考虑到新的问题和情况;完善产业调整过程。提前制定公共采购年度预算计划,研究公共采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规划公共采购的规模。必须对未列入部门预算的资金进行适当的预算,以确保收入和支出预算的完整性。

4.加强制度制定和执行环节关联

第一,业务的规模、性质、收入和支出制度因行政机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导致管理模式和财务评价指标有很大差别。建议在各级行政机构开展管理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人员规模、收入和支出的规模和不同机构的其他指标,以评估不同层面的财务业绩指标。第二,目前行政机构存在财务人员不足的情况,行政机构的大多数预算负责人都是身兼数职,一人负责多项财务任务。财务人员的预算管理培训限于编制报表,缺乏预算管理制度设计和日常管理方面的培训。加强对预算管理人员的适当培训,并应向具有必要规模和资格的单位提供专门的预算管理人员。第三,在系统设计阶段,根据具体的执行地点、业务流程、时间节点、预期目标等进行细化。一级级落实责任人、各阶段严格遵守各项考核规定和预算管理程序,以确保遵守合理预算,确保预算调整的过程标准化和确保核查工作质量。在执行过程中,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检查内部控制的结果是否与实际工作相符。

5.做好安全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信息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信息迅速增加,预算管理的风险不断增加。在实践中,预算执行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都强调有效预防和控制与预算安全有关的风险。行政预算程序应该适应变化、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加强安全风险控制能力,认真分析影响安全的因素及其关系,内部控制机制进行相应的科学规划,加强风险控制。在发生财务安全风险时,应立即按照相关计划采取风险应对行动,尽量减少风险。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事后评估阶段,应当有计划地评价预算,结合绩效考核及时发现问题,一旦不符合预算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和责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潜在的问题,以加强预算控制方面的能力,提高其职员的责任感。与此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内部信息能够在联检组内迅速和有效地交换,以避免与影响内部控制管理有效性的信息不对称有关的风险问题。

四、小结

综上所述,鉴于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和内部控制的密切关系,为了进一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依靠内部监督的行政机构为改善总体预算绩效管理。行政管理实践中,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和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的风险防范和改进预算绩效评价标准管理深度融合,注重结果的预算和内部控制,有效运用绩效和预算影响管理职能,促进行政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薛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探讨[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2]王华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7(4):252-253.

[3]戚迪.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10):40-41.

[4]李纯.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6(9):11-12.

[5]杨国栋.内控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构建[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

[6]宁文静.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8.

第8篇

关键词:公法人 公务法人 行政职能

一、英国公法人

在英国,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叫公法人。英国的公法人是在具有一般职权范围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事务的行政机构。英国的公法人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工商企业公法人。二战以后,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对某些私人企业实行国有化措施。

(二)行政事务公法人。行政事务公法人相当于一个政府机构,负责执行某项经济或社会方面的政策和职务,通常以自己的名义执行职务,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作为英王的人。如各区域内的卫生机构执行卫生政策,提供卫生服务。

(三)实施管制的公法人。实施管制的公法人,其职责是制定和实施一些行为标准,因而更接近一般的行政机关,受监督的程度也较大。如公共机构地理位置分布局,它的任务是鼓励政府机构从伦敦迁往外地;又如全国放射性射线保护局、自然环境保护委员会、价格管理委员会等。

(四)咨询及和解性质公法人.这类公法人负责咨询及和解,如各族平等委员会、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仲裁及和解委员会等。各类型的公法人有各自的权力和组织,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根据各自组织法的规定。

二、法国公务法人

法国的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它以实施公务为目的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又称公共设施、公共机构或公立公益机构。②公务法人根据公务的不同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行政公务法人。行政公务法人的设立目的在于管理某种需要有一定的独立地位的行政公务,其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财产也属公产,在组织和业务活动上受其设立的行政主体的监督程度较大。

(二)地域公务法人。地域公务法人是两个或儿个地方团体,为了合作实施某项公务所设立的法人,如市镇联合会、城市共同体、省际协会等。地域公务法人适用行政公务法人的法律制度。

(三)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1968年11月12日法律和1984年1月26日法律创设了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适用于管理高等教育公务的机关,包括大学、高级工科学校、高级师范学校等。

(四)工商业公务法人。工商业公务法人设立的目的在于管理某一特定的工商业公务。工商业公务法人在业务活动上受私法支配,但必须受国家或地方团休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某些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在组织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公法支配。

三、英国公法人和法国公务法人比较

英国的公法人和法国的公务法人虽然都是公法人,由于"英国行政法著作中所讨论的公法人主要是指在具有一般职权范围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事务的行政机构。"所以英国的公法人只相当与法国的公务法人,那么英国的公法人比法国的公法人意义要狭窄。可见,英国的公法人没有固定的形式,它只是当代英国行政组织上一种广泛应用的技术,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实用性,而不注重行政主体概念抽象性的的研究。

由于各国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对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称谓有所不同,法国称为公务法人,英国称为公法人,尽管称谓不同,但其性质和基本特征是相似的。由于国家和地方团体也是公法人,为了以示区别,宜将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公法人统称为公务法人。分析英、法的公务法人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法人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和应诉;第二,其设立必须有法律的依据;第三,都属于行政组织的一种,具有固定的任务,执掌管辖权的权限及公务法人执行行政任务受法律保留原则的拘束;第四,需接受国家监督,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共行政的职能;第五,公务法人同样适用行政程序法。

四、英法公务法人对我国的借鉴

目前我国没有引入公务法人的概念,但是,我国却存在着大量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现实,而对这些组织又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约束,所以,我国需要构建公务法人制度。我国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后,公务法人成为与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存的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另外一种行政主体。按照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务法人类型的划分,我们把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其成立的目的和组成方式划分为公营造物公务法人、社团公务法人和财团公务法人三类。同时,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公务法人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责,并为其违法失职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我国构建公务法人制度,就可以把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纳入到公务法人中来,既能很好的规范它们,又能使其承担公共行政的职能,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服务行政的发展。同时,公务法人制度还可以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9篇

1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其理论基础与以往的行政理论有很大的区别。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一行政二分论和韦伯的科层制论为其理论支撑点的话,新公共管理则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认为,那些已经和正在为私营部门所成功地运用着的管理方法,如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组织发展、人力资源开发等并非为私营部门所独有,它们完全可以运用到公有部门的管理中。

2新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首先,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

其次,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第三,与上一点紧密相联,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第四,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一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

第五,在看待文官与政务官的关系上,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存在着明显的分野。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调文官(包括高级文官)保持政治中立和匿名原则;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强调文官与政务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和渗透关系。特别是对部分高级文官应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因此不应将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截然分开。事实上传统公共行政的政治一行政二分法在现实中也根本行不通,因为国会、总统等政治机构及政务官对于政策问题往往只是提出原则性目标,而具体的政策方案是由行政机构及文官制定并加以落实的,这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即政治决策的过程,其间不可避免地掺杂着文官的个人信仰和价值观。当文官对政务官制定的政策心存疑虑甚至不满时,他们甚至会蓄意阻挠执行。除此以外,文官所拥有的五大优势决定了文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支配政务官的决策,一是任期优势,事务有的任期长,而政务官随政府更换任期短(美国政务官平均任期仅22个月)。二是专业知识优势,这是事务官长期在一个部门任职而政务官调动频繁的必然结果。三是信息优势。送达政务官的信息由事务官筛选加工,而筛选加工信息大有文章可做。四是时间优势。事务官主要精力放在部内工作上,而政务官主要精力放在应付议会质询、内阁会议、选民等事务上。五是人数规模优势,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比例严重失调。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规定文官的政治中立,既不可行。也不合理。它只会使文官失去政治敏感性和对公众要求的响应力,只有正视行政机构和文官的政治功能,才能提高他们的自觉意识,即除了尽职尽责地执行政策外,更以主动的态度设计政策议程,并善用裁量权发展公共政策,使政策更加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第10篇

关键词:都市空间发展;行政区划调整;撤县设区

A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 and the level of city rise quickly, is accompanied by the urban space expansion. In this process, through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to solve development issues caused by the restriction of urban space, has become a development trend of our country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Make full use of the positive effect of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break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obstacles, realize resources sharing, to make our country more reasonable and sound development of urban space. Many areas in urban spatial development in the use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adjustment achieved effective results, you can try to draw lessons from.

Key words: urban space development;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Remove a county to establish a division

中图分类号:C911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都市区与行政区划

关于都市区(Metropolitan Disrtrict)的概念,比较统一的看法是指一个大的人口核心以及与这个核心具有高度的社会经济一体化倾向的邻接地域的组合。它首先强调的是一种城市功能地域,是中心城市和市县之间双向互动的经济联系。其次它超出了行政边界的区划性质。都市区承担着带动周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促进城乡一体的作用,并为强化中心城市功能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和条件[1]。

行政区划(Administrative Divisions)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我国的行政区域通常根据政治、经济、民族原则进行划分,同时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理论上合理,实际上可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区划也应根据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2都市区空间扩展与行政区划调整的互动机制

行政区划有史以来就存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近几年,我国的都市空间不断向外扩张,如何解决行政区划带来的制约都市空间发展的各种障碍,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的行政规划不断完善和发展,已有的行政区划有其合理的地方,但也有其不合实际的隐患。

2.1都市区拓展新的发展空间需要行政区划的调整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城市空间向外扩张的内在需求不断膨胀,这种由经济发展引发的都市空间扩展现象越来越普遍。而都市群内各个城市以及城市内部与周围地区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行政区划上相互独立。与此同时新的城市和地区又不断涌现,原有城市不断向外扩张,都市区由越来越多个互不依属的城市组成,以前的行政区划不再符合实际需要,城市的发展空间受阻。通过行政区划的有效调整能消除行政区划壁垒,实现行政联合,可以为有效解决城市功能发展空间问题、实现城市行政区间利益关系的协调提供可供选择的模式。如湖南撤销长沙市周边的长沙县,设立星沙区,撤销望城县,设立望城区。

2.2都市区行政区与经济区的矛盾需要行政区划的调整

都市区既是一个行政区,又是一个经济区。经济区要求彼此之间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或者有着特有的自然资源和相对比较优势。而行政区划是一定的,相互独立,由于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利益冲突,相互间会为争取更多的资源、人才、资金等来促进本区域的发展,产生不可避免的激烈竞争。经济区要求彼此合作,行政区制约合作契机,必然产生行政区与经济区之间的矛盾,且这种矛盾逐渐加剧。由于地区间经济联系不断加强,此时经济发展格局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呈现出不同的空间结构形式[2],形成的经济区域必然要突破行政区划,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也不可能左右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联系范围。行政区划分割阻碍了协作的有效开展,成为都市区内部地区经济合作的主要障碍。因此,开展行政区划的调整,建立跨行政区的与客观存在的经济区相一致的各种协调机制是势在必行的。

2.3都市区政府功能过小和公共服务范围扩大的矛盾需要行政区划的调整

行政区划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关系到整个都市区的社会公共问题,如联系都市区内所有城市或都市区与周边城镇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社会治安联防、住宅建设、供水与排水等问题,客观上要求在都市区地域基础上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都市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公共服务范围越来越大,但原有的行政区划分割使得统一建设和管理困难重重。原有行政区划上的政府作为都市区内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具有有限性,功能过小,独立处理事关整个都市区全局问题的能力得不到保证,缺少满足整个都市区发展需要的行政能力。因此调整行政区划,建立能够代表都市区发展的行政组织,以缓解政府功能过小和公共服务范围扩大的矛盾,这成为解决关系到整个都市区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必然选择。

3都市区空间扩展过程中行政区划调整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区划调整能有效解决都市区空间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行政区划调整不可能顾及到都市区空间发展中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在调整过程中或多或少对有关区划将产生负面影响。而从大局和整体出发,这些问题是可以规划和协调的。

3.1 行政区划调整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11篇

关键词 档案行政管理 现行体制 有效反思 优化完善

我国现行档案行政管理体制以“局馆合一”的“集中、分级、分专业”管理方式为主,这样的管理条例在我国档案管理事业发展过程中持续了近20年,在当前新时代背景下已较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针对现行的档案行政管理体制进行研究和反思,有助于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完善和优化,有助于促进我国档案管理事业的长效发展。

一、我国现行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档案管理体制,是指我国档案及相应工作的开展方式和组织制度,这包括各级各类档案行政机构和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关系的明确,组织管理方式等内容。档案行政管理是档案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宏观调控和大局管理等基础性的行政作用。档案行政管理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纷繁复杂,同时规模极大。近年来,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存在部分内在的体制机理缺陷。我国现行档案行政管理体制以“集中、分级、分专业”为主,这将会带来一定的分散管理F象和问题。

(一)“局馆合一”易造成档案局和档案馆的职能混淆

实质上各级档案馆隶属于各级政府或党委,在业务开展层面需接受上级档案局的行政指导。实施“局馆合一”的档案行政管理体制,虽然表面上实现了机构精简,但极容易导致政、事难以区分的混乱职能关系现象。档案局和档案馆两者之间应存在局对馆的业务监管行政作用,但实施“局馆合一”会将各级公共档案馆联合成统一档案管理体系,其虽然能进一步强化档案行政机构的执法地位,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会导致其缺乏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对自身的长效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二)“局馆合一”不利于档案管理事业的长效发展

“局馆合一”极容易导致“政事合一”现象。首先,档案局自身的行政职能会弱化,而档案馆自身的事业职能也同样会弱化。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公共服务的基础机构,具有极为重要的档案保管和信息利用服务职能作用,实施“局馆合一”会导致单位内部人员编制、经费拨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和欠缺,如经费划拨可能会忽略档案保管及修复等专项经费,仅注重行政办公经费的基础保障。同时,“局馆合一”容易导致档案馆实际工作中的官本位思想,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容易模糊自身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定位,削弱了社会公共服务的性质,对于行政工作产生了依赖思想,不利于档案管理事业的长效发展。

二、完善我国档案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实现局馆分离和政事分离,构建各级档案行政体系

我国现行档案行政管理体制是由1993年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当时改革的目的主要在于对管理机构的精简,加强党对我国档案事业的统一领导。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问题和不足,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档案管理事业的优化发展,需要有效实现局馆分离和政事分离,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于档案行政管理单位进行机构改革,构建各级档案行政体系,明确各级机构的行政职能,有效规避由于“局馆合一”所带来的职能目标混淆、人员配备不明以及经费划拨困难等现实工作问题。通过我国档案行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界定和整合,有助于更好地明确档案行政管理各级单位的权限,如档案局及相关管理机关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档案馆业务单位则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和文化事业单位,需行使公共服务的事业职能,同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二)强化档案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在我国现行的档案行政管理体制中,由于“局馆合一”导致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存在弱化的问题。档案局作为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资格,这对于引导我国当前整个档案事业的发展方向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管理作用。为了更好地提升机构管理的实效性,这需要从传统的直接指导向宏观调控层面进行转变,将管理重心置于档案管理事业的整体规划、协调和监督职能之中。为了实现档案局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这需要通过相应的政策条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监督条例的完善,从而实现条理化和明确化管理,同时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时展的变化需求,如针对当前信息化和电子化的档案管理工作,需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流程及方法。

(三)强化档案馆的公共服务事业职能

在我国当前现行的档案行政管理体制中,实现局馆分离和政事分离,其中的重要部分则在于强化档案馆的公共服务事业职能。档案馆作为业务开展部门,承担着档案资料保存和信息利用等具体事项管理工作,作为负责档案资料入库保存的业务部门,需要通过相应管理制度的创新和管理流程的完善,有效增强对于档案文件资料的前端控制和整体管理,有效实现文档一体化。以当前政务信息公开这一社会热点为例,档案馆需要强化自身公共服务事业职能,通过文档一体化等措施不断提高档案文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以及利用的效率,通过加强档案馆的事业职能更好地提升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

三、结语

就我国现行的档案行政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局馆合一”的管理机制设置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足,不利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进行。为了更好地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效性,需要有效实现局馆分离,实现政事工作的分开,在增强档案局行政职能的同时,强化档案馆的事业职能,从而能更好地为社会公共事业提供专业服务。

(作者单位为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参考文献

[1] 韩建.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思考[J].赤子(上中旬),2016(21):162.

[2] 蒋国勇.从数字档案馆建设看我国档案管理体制[J].档案学研究,2010(04):21-23.

[3] 高永青,张晓霞.中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模式选择理论述评――兼论“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体制的合理性[J].云南档案,2012(01):53-57.

[4] 刘亚静.我国现行档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榆林学院学报,2012

第12篇

一、房屋登记行为应当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其法律特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法院将不再受理或予以驳回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就是说,超过时效导致不能启动诉讼程序。

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有一定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确认,属于合理管理所产生的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依具体法律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所产生的非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两者相比,管理主体、性质和法律效果均不同。

由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讼时效是不同的,那么房屋登记发证属何种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房屋登记发证应当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其法律特性所决定的。

首先,从管理主体来看,房屋登记机构是具体的登记发证单位,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属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关于这一点,《物权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及《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大家知道房屋登记发证有登记机关和登记机构之分,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发证的管理,登记机构受登记机关的委托,依法授权负责登记发证的具体行为,属于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就**而言,市产权监理处属于“公益类”行政事业单位,必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要素,而只能为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即其他行政组织。

其次,从组织机构来看,登记机构符合其他行政组织的条件,主要是它依法行使登记发证的行政职能时,是行政行为的具体主体,并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行政诉讼的对象是登记机关,但实际应诉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还是登记机构。

第三,从新的登记观念来看,房屋登记必然是其他行政行为。随着《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房屋登记簿已是房屋登记的核心,不再足“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唯一的、合法的凭证”这个老观念;房屋登记实施“依申请登记”?­则,登记由申请人启动,不再是登记机构的管理手段;登记机构的职能由“发放房产证为主”转化为“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将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严格限制了登记机构依职权登记的情形;登记机构实行“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实质审查”的原则,淡­化实质性审查,不再是“行政确权”而是“行政确认”。从这些转变看,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发生相应的变化,即登记为完全听凭当事人的意思所产生,不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要素,故只能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房产证的法律地位也不可能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所颁发的证件相比较,属于一种形式登记的产物,即其他行政行为的结果。

二、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宜短不宜长

过长的诉讼时效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就**地区而言,目前**市城区有l万份非公寓式的老私房的房产证是**年前颁发的,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颁发的未拆迁的农村老私房的房产证估计在10万份左右。如果按“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时效“20年”为房屋登记的诉讼时效界限,那老私房的登记发证行为均有可能列入行政诉讼范畴,90%以上老私房将成为行政诉讼的主要客体。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好事,是对登记机构的考验。其实不然,持这种看法的人没有看到事物的另—面,即大量的行政诉讼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是因为城市房屋总登记和村镇房屋总登已的当时登记规定互不相同,与现在的规定有更大的不同,特别是村镇房屋总登记当时并无登记办法,现在诉讼起来,?­告无不要求被告提供当时的发证法律依据,或以现在的登记办法去衡量当时的登记,动辄指责登记机构违法行政,其后果必然是**年-1991年城镇房屋总登记以及1988年开始的村镇房屋总登记后房屋权属相对稳定的状况将被破坏,社会安定团结面临新的挑战,目前村镇房屋要求撤证的案件激增便是明证。如以5年为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则可大大减少行政诉讼的故意,以稳定社会秩序。

行政诉讼时效定为5年,就可大大减少行政诉讼中?­、被告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从**年**市区第一起行政诉讼案到今天的行政诉讼案来看,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登记机构行政不作为;二是不服登记机构的发证行为,包括要求撤销发给他人的房产证;三是不服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簿的更正行为。从上述情况看,第二类行政诉讼案占80%以上,对登记机构影响最大。究其?­因,绝大多数为已登记领证的老私房面临拆迁,?­有的权利关系人想从中分一±­“羹”,即使早就知道房屋已继承、赠与、买卖,明知自己已不是权利关系人或权利申请人,无不以“刚知道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的理由,有意识地利用行政诉讼时效来创造条件。这样,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就变为由?­告自定,而作为被告的登记机构及人民法院很难知道或确定真正的诉讼计算起点时间,难以实现?­、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由于?­告自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现象比较普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20年,只会加大?­、被告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既然如此,还不如把行政诉讼时效定为5年,既可便于人民法院掌握行政诉讼时效标准,也可让被告法律地位趋于平等。

行政诉讼时效高于5年,不利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这里有个公法与私法的法的秩序价值问题。行政行为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对客观事实的确认,是国家公定力的实质体现,如房屋登记,出于物权公示而通过登记的法定程序,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体现了公法的秩序价值。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来确认,体现了私法的秩序价值。但是,相当部分的?­告出于某些考虑,往往受自身利益驱动,可以完全不顾法的秩序和事实,任意界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时间就成为“家常便饭”。如再把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确定为20年,那必然是对国家的公定力发动新的挑战,直接降低由公定力产生的法的秩序价值。因?­告的单方需要而降低法的秩序价值,是不妥的,应当寻找公法与私法的秩序价值的平衡点,即:既能通过对?­告诉讼时效的科学界定,保护其诉权,又能依法发挥行政机构行使正常职能,保护其职权,因此,房屋登记的最长行政诉讼时效还是以5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