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5 16:22: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理论
理论奠定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述的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其实也就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做了宏观上的构想和指导,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正是的货币理论,构成了当今市场经济中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流通机制
理论早对商品流通做了充分的研究,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公式就是商品流通公式:W-G-W,正是这个公式取代了以前简单的物物交换,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介质―货币,刚开始时货币只不过是所有商品当中的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渐的就充当了一般等价物,并且慢慢固定下来。正是货币的出现才使得市场中众多商品的价值有了统一的表现形式,货币在市场中行使其价值尺度的基本职能,使得商品价值形态转化为价格形式,如此一来所有商品的价值也就能以一定标准的货币单位表现出来,这种统一的状态也就方便了商品的交易,市场上的卖家可以根据产品成本情况标注商品价格,而买家也只需轻松携带货币或者银行卡到市场上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货币的流通与商品的流通息息相关。
二、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因素,来源于的商品价值、使用价值及价值规律理论
所谓价格,就是价值的外在货币表现,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转化形式,价格的存在使得人们对商品内在价值、使用价值更易理解,实际的市场中更多关注价格这种商品的外在表现因素。市场中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有着其基本的经济规律,这就是平等交换环境中的价值规律,这不是人为的,而是自发形成,只有平等交换,买家才会感觉物有所值愿意购买,卖家也才能把生产出来的商品成功卖出去以获取利润。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形成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影响价格变动最主要的因素是商品的供求关系,供不应求时价格可能会涨到价值以上;供大于求时,价格可能会降到价值一下。反过来,价格变动也影响供求关系,这是价格的这种微妙变动才使得市场更加活跃。
三、供求关系影响着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供求关系理论促使市场自发调节
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个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生产数量、生产规格等,都要考虑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市场是否需要自己生产的产品,考虑市场上此产品的饱和度。市场上最常见的供求现象有两种:供大于求,供不应求,当然理想的状态是供求平衡,但在市场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很难达到理想状态,这就需要商家企业在考虑产品生产时对市场的供求关系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如果某种产品在市场上已是供大于求的状态,你再生产此种产品显然已不再是顾客的需求,很难让自己的企业盈利;如果某种产品在市场上保持在供不应求的状态,你就可以趁势而入,用自己的产品满足顾客的需求,顾客有需求才会购买你的产品,而你的产品恰好又能满足客户,生产出的产品也能够尽快的销售出去,如此才能让企业盈利。理论对供求关系的研究,为市场经济中的供求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正是有了这种宏观理论的指导,企业才得以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等价交换,货币媒介、价格因素、供求关系等在价值规律的影响下促使市场上的资源自发调节流动到相应的部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不断的刺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促使商品生产者技术改进、优胜劣汰,活跃了整个市场,理论对市场经济在理论高度进行了长远规划和宏观指导。
参考文献:
[1]张博超.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主义优越性问题探析[D].吉林大学,2009.
不仅如总理所说,市场经济对道德约束日益增强,要求越来越高,法制建设仍是我们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与进行宏观调控都需要有合理的制度的制约和调控,而这种合理的制度便是法律。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适应时展且科学合理的新兴经济体制,是一个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商品价格,以及市场稳定性都有积极意义的经济体制。其本质上更是从利民为民的角度出发,尽该制度最大的实用价值,结合国家的宏观调控,让面向人们的市场更加的公平。在制度上,选择亲民主义,也就是说,人民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是一种民主的经济制度。而且该制度在宏观调控上选择对外公开,也就是将调控的过程面向人民,让人民能够监督并提出建议。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往往会看到一些默认的规定,例如货币的流通、货物的价格定制、货物的物流途径等等,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形成一种默认的规定,国家通过搜集这些规定和制度,进行合理的计算,制定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定律,以维持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从而演变成了法律。在计划经济的年代,指令性计划具有法律效力,凡是有商品交换的地方就有法律的存在,而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为了保证契约的公正和遵守的进行,法律更是不可或缺。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市场经济的秩序就会收到干扰,所谓的公平竞争也不会存在,垄断经济、行政经济的现象将会一发不可收拾。法律是完善市场经济的有效保证。该经济体制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缺陷,为了克服和修正,离不开法律的引导和约束。在这种缺陷存在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最常见的矛盾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以及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层的矛盾等,都需要合理、科学的法律建设来规范和克服。
三、市场经济与腐败现象
我国目前的经济正在向市场经济顺利的过渡,这种经济体制的改革要从“改革开放”说起,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经济体制是的改革方向就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了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的模式,对于我国现如今的发展乃至更遥远的未来都有着不小的影响,但是,在我国这个庞然大物上动刀做的“手术”往往都是大手术,在这种体制过渡的时期就意味着会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动。国家经过合理的计划以及科学的思想,开始健全我国的法律,旨在为新兴的经济体制保驾护航,让我过的经济体制能够成功而且高效地向着市场经济体制进发。反腐倡廉、健全相关法律成为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合理的保护,让我们的国家发展的有条理、有方向更加要健康。经济体制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能够排除我国发展中的诸多“毒瘤”,这是保证我国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四、市场经济中法制建设的作用
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所谓的市场主体是复杂多元的,而这些市场主体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必须通过法律来保证他们的平等地位,市场经济主体是经营企业,企业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在自主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也需要法律来规范。一切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以获取利润为根本目标,而在追逐利益的同时而触及法律的边缘的行为无法避免,各主体之间进行经济活动也是纷繁复杂的,正是法制建设无形中维持着市场秩序。第二、法律是调节市场纠纷和矛盾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复杂的经济活动下,矛盾和纠纷无法避免,但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时法律往往来承担解决矛盾的职责。当各主体之间发生矛盾时,应当由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法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由此抑制市场纠纷的发展。第三、法律能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市场经济的具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法律只有保障契约的合法有效性,才能进一步保障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经济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第四、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在很多时候需要政府发挥职能来调控市场,但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涉及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政企分开”的制度,当政府要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时候会涉及一系列方方面面的问题,要想正确处理好市场手段与政府手段之间的关系,就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政府的调控行为,只有权责明确,才能保证市场的顺利进行。第五、法律可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而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对这种一般性进行制约,在与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还要以法律为准则,强制对其调整和控制。对于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也是要同等对待,对于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一视同仁。以法律来规定市场经济的自由性,杜绝危害经济安全的问题发生。第六市场经济的开放性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我国经济也处于一个开放的状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了要与世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在法律建设上也要紧跟世界的步伐,使得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
作者:许庆华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障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力与作用。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学术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有多方面的阐释与论述,其中既有相同的成分,也有意见相左的部分,如刘隆亨先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豍,王春法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综合立法”豎,同时,江平与陶和谦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约经济关系,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豏,杨紫煊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人们在直接生产中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人们在分配、交换、消费中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横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一句话,综合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豐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观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通过对以上诸位学者观点的取长补短,经过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宏观调控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深入配合,即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场调节有自身的弱点与不足,概括起来讲就是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场大的波动、经济结构大的调整等一些仅仅靠市场调节无法真正发挥效应的情况下,只有国家出面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调控,才能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制止“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其中,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多方面环节交织的混合关系,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全局与社会公共利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市场投资、经济规划、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在宏观上的方方面面。
因此,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题中之义,是无可争议的,同时,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和经济法有相同的价值目标,那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把前者列为后者的调整对象内容的重要原因。另外,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与经济法也有相通性,一般来讲,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是需要法律支撑的,比如货币管理法、银行法、财政法、信贷法、税法等,其实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具体的经济法的内容,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
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商业主管部门与商品经济参与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经营者和商品的消费者,打击他们中生产者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限制商品经营者的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垄断、强买强卖等不法手段,还要保障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不公平、不公正待遇,进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这样势必导致资源配置的失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基于上述现象,要协调好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关系,真正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置身其中,对市场机制进行引导和规范,弥补其缺陷,法律手段是完成该项任务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制定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法律惩治不法行为,经济法就是能够完成完善市场经济任务的法律。很多人担心民商法已经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场规制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之中,就会导致两者的冲突。事实上,这种现象是不用担心的,因为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两者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复的部分,但本质精神都有利于解决矛盾,可以说,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者。
(三)社会公用关系
市场调节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社会公用品,比如公共设施中的公共厕所、公园健身器材等,是社会人公用的,它们在社会流通中不符合一般市场经济的规律,会导致市场失效。这也是不难理解的,在社会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相当的高度之前,就会发生这样的现象:诸多的社会人只想享用公用品的使用价值,但是不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大部分人都是此种心理,那么社会公用品的提供者不但不会有收益,甚至连最基本的成本都无法收回,国家必须为此中的缺失买单,这是一种现象。另一种现象是诸多公用品,如风险大、投资高、利润低的产品,私人是没有能力进行生产和买卖的,而且他们也不愿意进行投资,此种情况下,只能靠国家来生产,并提供消费国家的干预尤为重要。
上述各种情况,都体现出在社会公共关系中,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手段,在国家的干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水利电力法、公用事业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就是此类法律的重要代表,它们也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国家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法的保障作用,对国家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对私人投资的企业进行有序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计民生,也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社会公共关系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四)可持续发展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的膨胀、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等都是经济飞速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也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甚至是惩治这样的行为,如矿藏资源开采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但是此种现象还是还有发生,可见,这些法律中也有不法分子可以钻的空子,法律的不健全性表现出来。这主要是因为那些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是由经济原因造成的。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⑴表现:
通过公有资产的优势来反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资产的优势是量与质的统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公有资产有量的要求,且要水平高、素质高,同时要把住命脉。
量的优势:全国范围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混合资产(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量可以有所差别)
质的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确保了我国经济以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
⑵实现的形式多样化:
①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②股份制是主要的实现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⑴要性:国有经济直接关系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经济性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⑵表现:
①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有支配地位。
②国有经济必须提高整体竞争力和质量,引导和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
⑴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必要性: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平等性要求。
⑶作用:①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生活各方面需求 ②增加就业
③优化经济结构④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增加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
⑷政策:引导、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二.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⑴直接原因: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结果
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
⑵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价值规律 ,优化资源配置。
只有承认生产要素带来收益,才能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最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必须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保证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调节,防止两极分化
三.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
条件(根本):能够开展充分的竞争,保持灵活的价格。
⑵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说明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①.平等性
含义:在市场上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由什么决定: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原则)
要求:
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在市场交换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②.竞争性
含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存在广泛的竞争
必要性: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
作用 :
使供求关系得到调整,促进优化资源配置的实现。竞争激励经营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优胜劣汰。(体现价值规律的作用)
负面影响:竞争会导致垄断,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盲目的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自发性、盲目性)。竞争的动力源于对利益的追求竞争性易产生不规范行为要求市场具有法制性
要求: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竞争形式多种多样:价格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
③. 法制性 (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含义: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基础、经济活动要依法执行.
作用:法制性是公平竞争的保障。调节竞争中个体利益活动的矛盾,保护公平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范,也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④. 开放性
含义: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与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
必要性:
开放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社会化的分工与协作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承认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带来利益。
作用: 优势互补;激励企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率; 通过这两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要求:
反对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垄断,形成统一的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行对外开放,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调剂余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的四个特征以竞争为核心。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法制性是竞争性的保障,开放性是竞争性的要求。
四.宏观调控
⑴任务: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⑵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单纯的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经济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仅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且需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只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⑶手段: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经济手段:财政、货币、税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供需)
法律手段:立法、执法
行政手段:要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必要行政措施来规范。
道德手段:建立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以诚信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
【关键词】 马克思 平均利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资源配置 利益均衡
目前,我国行业之间利润相差悬殊,部门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已经成为激化和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抛开资本主义的外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重温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或许能为我们从理论上揭开迷雾,从实践上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马克思关于平均利润问题的科学论述
马克思对平均利润问题的研究,是从分析成本价格开始的。他详细地阐释了成本价格、利润、竞争、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等重要概念和范畴,揭示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含义和作用。由此,也第一次从理论上揭开了资本在竞争性逐利过程中所隐含的三个转化:一是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二是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三是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最终形成了完整的平均利润理论。
1、成本价格与利润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出来的商品,其价值由三个部分构成: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与剩余价值,用公式可以表示为W=C+V+M。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C只是单纯转移价值,V则可以创造剩余价值;但资本家却认为C+V就是自己在生产过程中投入并消耗的资本,是生产商品的实际费用,“商品价值的这个部分,即补偿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商品的成本价格。”可见,成本价格只不过是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转化形式而已,但它的形成却对资本主义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讲,商品的成本价格必然表现为商品本身的实际费用,虽然与资本价值增殖无关,但却是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边界。
当C+V转化为成本价格(K)以后,商品的价值公式W=C+V+M,就转化为W=K+M,即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于是,作为可变资本产物的剩余价值,就表现为成本价格,即生产中耗费掉的资本价值的增加额――利润(P)。就这样,“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如此一来,W=K+M,又转化为W=K+P,即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利润。与此同时,剩余价值率也就顺理成章地转化为利润率,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说,获取利润的程度并不取决于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率,而是取决于利润与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用可变资本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叫做剩余价值率;用总资本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叫做利润率。”从本质上来说,利润率其实就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但这一转化并不是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资本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必须借助的一种手段。
2、竞争与平均利润
成本价格形成后,利润就直接表现为商品价值中补偿成本价格之后的价值增加额,因此各个行业的资本家都把追逐利润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一方面,由于各个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水平、市场条件、人员素质也不一样,因而利润也有高有低,各不相同;另一方面,资本的现实运动与发展趋势却又要求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两者之间必然出现矛盾。怎么才能解决这个矛盾呢?马克思认为,“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而一般利润率就是所有这些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按照这个一般利润率归于一定量资本(不管它的有机构成如何)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因此,“不管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多么不同,成本价格对投在不同部门的等量资本来说总是一样的。成本价格的这种等同性,形成各个投资竞争基础,而平均利润就是通过这种竞争确定的。”可见,平均利润是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通过部门竞争而形成的,是社会各个部门的资本家为追逐利润而进行激烈竞争的必然结果。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总是不断地将资本从利润低的部门转向利润高的部门,从而引起并加剧各部门之间的竞争。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资本涌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致使该部门的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最终导致部门利润率下降;而利润率较低的部门,由于投资减少,产品开始供不应求,价格也会跟风上涨,部门利润率自然会随之上升。“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
3、生产价格与利润率平均化
随着平均利润的出现,商品的价值形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利润”变为“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而“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就是生产价格,所以当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以后,商品的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即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与此相适应,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也随之发生改变,由原来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变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毫无疑问,生产价格能够最终形成,平均利润率是关键,或者说平均利润率是生产价格形成的前提条件。因为没有平均利润率就没有平均利润,没有平均利润当然就没有生产价格。而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则需要通过竞争使不同部门的、高低不同的利润率趋于均衡化、平均化。事实上,也只有通过利润率平均化,才能满足社会资本对“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诉求,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问题。可见,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过程,其实也是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而生产价格的形成,也会进一步倒逼利润率的平均化。所以,利润率平均化并不仅仅只是现实资本运动的强烈诉求,而实在是维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规律。
4、平均利润的实现条件
(1)物质基础: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高度”,就是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就是指资本主义已经跨过了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而进入到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越发达,资本的逐利目标和部门利润高低不等之间的矛盾就越尖锐,“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的诉求也越迫切,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客观需要。
(2)直接推手:市场竞争。“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但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这后一过程同前一过程相比,要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更高的发展。”从竞争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更高的发展”,应该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要进一步消除妨碍竞争的因素,为竞争提供一个更加自由、公平的环境。
(3)必要前提: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下述两个条件会使平均利润的形成进行得更快:“一是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也就是说,更容易从一个部门和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和另一个地点;二是劳动力能够更迅速地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从一个生产地点转移到另一个生产地点。”可见,竞争的开展、平均利润的形成,首先要求资本和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不受地区和行业的封锁,不受各种垄断的限制,实现自由流动。
至此,我们可以对马克思平均利润理论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概括:尽管不同的产业部门有着不同的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速度,利润率也各不相同,但部门之间的激烈竞争最终会使所有产业部门的利润率大体上趋于均衡化、平均化。于是,各个产业部门的资本都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以平均利润率为标准来分割社会总利润,从而获得平均利润,而商品则按照生产价格去出售。
二、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因为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是以资本主义作为研究对象,利润率平均化规律也是在剖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发现的,所以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也存在平均利润,或者说利润率平均化规律是否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争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及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断后,人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理解也更全面、更深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正在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利润率平均化是价值规律和资本逐利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恐怕也不能例外。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那么,市场是如何配置资源呢?首先,要有动力机制,简单地说,就是要有一股力量去激发资源流动的活力。这股力量就是资本逐利规律,也就是说,资本的天性就是追逐利润,总是由利润较低的部门流向利润较高的部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次,要有调节机制,也就是说,要有明确的信号为资本流动指示方向。这个信号就是价值规律,它通过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引导资本的流向,自发地调节社会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最后,要有平衡机制,也就是说,不能放任资本盲目流动,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使投在社会各个部门的资本能够保持相对稳定。这个平衡点就是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它通过“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方式,使得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都能获得大体相同的利润,没有哪个部门能长期无限制地获取高利润,也没有哪个部门会长期处于低利润率状态。这个时候,社会资源的配置才会相对最优,各个产业部门才会相对协调,整个经济体系才会显得健康有序。
可见,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资本逐利规律、价值规律与利润率平均化规律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在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保持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方面,作用尤为突出,而这也正是我们今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需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备利润率平均化的基本经济条件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现代市场经济,不同部门之间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同、资本周转速度不同,因而利润率也各不相同;同时各个经济主体也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冲动,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要求也很迫切,利润率平均化的主、客观条件都已具备。其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信息的传播、获取也更加透明、便捷,撬动利润率平均化的支点―竞争,已经取代计划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开始展现威力。最后,包括资本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市场正在发育完善、形成体系,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各种生产资料在部门间的自由转移,除了极个别领域,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利润率平均化的前提条件也基本成熟。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发挥作用的空间
(1)资源优化功能。通过利润率平均化引导资本和各种资源均衡地、积极地进入各个领域,能够尽量减少由于部门之间利润悬殊而引起的资本和资源的大规模流动和转移,避免由此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其他损失,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结构调整功能。产业结构不合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产业利润的不均衡:利润低的产业,资本不愿进入;利润高的产业,资本蜂拥而至,从而导致衰者愈衰,兴者愈兴,长期以往,失衡的产业结构就有可能被固化下来。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种深层次的调整,它通过竞争、通过资源的流动转移,能够比较准确地反应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的供求状况,把资源配置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用市场的手段对失衡的产业结构予以纠正。
(3)利益均衡功能。经济问题,归根结蒂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谓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如何协调?最好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挥利润率平均化规律的利益分配功能,用市场化的理念、市场化的手段使大家的利益均衡化。
三、完善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机制
根据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社会各部门之间应该存在着一个平均利润率,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最终都会按照这个平均利润率,获得基本相等的利润。但在现实中,部门、行业之间的利润率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看到的似乎不是平均利润率,而是利润率不平均,甚至有些时候是极不平均。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又该如何看待呢?
从理论上讲,平均利润率只是市场经济中推动各部门利润率趋于均衡化、平均化的一股内在力量、一种客观趋势,而不是各部门利润率的简均,更不是各部门利润率的绝对平均化。首先,部门间的利润率差别是客观事实,也属正常现象,因为只要这个差别不是太大,或者说在各方都能承受的范围之内,那么各部门获得的利润基本上就是平衡的,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也会相对保持稳定;反之,如果差别太大,各方不能接受,那么资本和各种资源就会根据利润率的指向,在部门间迅速流动转移,直到利润率的差别重新回到大家能够接受的范围为止。其次,平均利润率的存在,并不排斥个别部门、个别企业获得超额利润。比如一些新兴产业,由于技术先进、成长迅速、市场容量大、竞争对手少,可能会在较长时间内获得远远高于其他部门的超额利润;再如个别企业,由于管理、技术、人员等核心生产要素优于其他企业,其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低、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因而获得的利润也比一般企业要高得多。最后,平均利润率不是一个一次性形成的静态数字,而是一个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的动态的调整过程。也就是说,平均利润率总是在竞争中形成,又在竞争中被打破,随时反映部门间利润率的变化情况,在无形中调节着资本和各种资源的流动方向,在不断的变化中使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都能获得大体相等的平均利润。
从现实来看,总有一些因素会妨碍竞争、阻碍资本流动,进而影响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其中,最主要的或者说影响最大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垄断,二是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首先是垄断。不管它以何种方式形成,也不管它以什么面目出现,其实本质都是一样的:排斥部门竞争,限制外部资本向本部门转移流动,阻止利润率的平均化,极力维护业已形成的垄断暴利。对于垄断者来说,居于垄断地位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防止自己的利润被他人所平均,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制定垄断价格去占有他人的利润;可对于社会来说,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垄断不仅破坏了竞争的公平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也严重干扰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甚至使其扭曲变形。其次是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和各种要素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难以把握,资本流动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比如现代生产对技术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同的部门、不同的生产一般都要求有不同的生产技术条件与之配套,所以资本的流动必须先以技术条件的转变为前提。可是,技术条件的转变不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一定数量的专门人才,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过程,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加大了资本转移流动的难度。
可见,社会平均利润率,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利润,相对于整个社会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总利润的均衡程度。它是部门竞争的结果,也是资本逐利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各部门利润相对平均的一种状态;它是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反映,也是一定时期社会的竞争能力与竞争水平的反映,是社会生产各部门协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和主要标志之一。
事实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个方面的制约,我国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并没有客观地反映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真实水平,也没有准确地反映整个社会的竞争能力、竞争水平与竞争状况,需要不断地优化和完善其形成机制。
1、扭转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冷”、“热”不均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即实体经济经营环境恶化,投资回报率低,发展遇冷;而虚拟经济则趁势而起,火热异常,利润率节节攀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处境可以说是冰火两重天”,据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提供的数据显示,实体经济的利润率确实很低:工业为6.4%,其中纺织业仅为4.7%;而资本利润率为22%,房地产更是高达28%。工信部总经济师周子学的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2005年至2010年,我国工业行业平均利润率均在6%~7%徘徊,而证券行业2007年至2011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40%,最低的一年也有28.9%。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利润率如此失衡,其实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严重扭曲,不仅使平均利润率规律难以发挥作用,而且还会发出错误的信号,导致资本和资源的错配。一方面,虚拟经济的高利润,加大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恶化了实体经济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大量资金脱离实体经济而进入虚拟经济,不但会放大虚拟经济的泡沫,加大经济运行的风险,而且也会严重侵蚀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导致实体经济的进一步衰退。
2、治理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的垄断暴利
所谓垄断暴利,主要是指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在某一领域所享有的垄断经营权,通过排斥市场竞争、独占市场份额、抬高产品价格等方式所获得的远远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收益。与国外的垄断行业相比,我国垄断行业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行政色彩更浓,因而也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首先,我国的垄断行业不是沿着垄断形成的一般途径“竞争―生产集中―垄断”而形成的,而是由政府授权或特许某一部门独享某一领域的经营权而形成的。其次,我国的垄断行业一般都与政府部门结合得非常紧密,甚至就是由政府的某一个部门转化而来,比如电信、石油、电力、烟草等。所以,这些行业往往不是依靠经营形成垄断,而是依靠行政权力维持垄断。再次,我国的垄断行业一般都高度集中,一个行业只有很少的几个企业,甚至只有一个企业,即便有外部企业进入,也不是来参与竞争的,而是来享受垄断利润的。最后,我国的垄断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坐享垄断暴利,抗拒社会变革,极力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垄断特权。
显然,我国垄断行业的暴利,主要不是通过竞争,而是依靠行政垄断或者说行政权力的保护而获得的,并且有进一步固化的趋势。这不仅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严重扭曲,更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机制的破坏,因为促使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的两个主要因素――竞争与资本的自由流动,在它面前都失去了作用。于是,垄断企业的高利润,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其实并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实际上是在激化、加剧目前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3、警惕政府投资的“挤出效应”
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弥补市场失灵,范围应该限定在民间资本不愿投资的非盈利领域,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应过多投资于盈利性领域,否则,就会使民间资本投资获利的机会和空间部分丧失,进而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一般来说,企业投资以市场为导向,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可以推动经济的整体发展;而政府投资即使进入盈利性领域,也是结构性的、局部性的投资,结果也只是让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受益,反而会加大行业、部门间的利润率差别,破坏原有的利润平衡机制,加剧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扭曲程度。比如,2008年推出的4万亿投资计划,受益的主要是房地产、水泥、钢铁、能源等极少数行业,其利润率也明显偏高;而其他行业,鲜有受益,利润率则明显偏低。
总之,平均利润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发现并揭示的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例外。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中,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这一规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机制和特点,创造条件使其功能得以充分释放,对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行业收入差距、调整产业结构、协调社会各部门均衡发展,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邱春高: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与现实资本流动障碍[J].福建高等商业专科学校学报,2006(2).
[5] 郭丽君:实体经济不能“空心化”[N].光明日报,2012-03-09.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新物价工作观念
价格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信号。研究价格不能不研究市场经济。研究我国的价格,不能不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而科学发展观比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覆盖的范围更广阔,内涵更深邃,可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灵魂。它升华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明晰了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途径,也逐步掌握了我国条件下耦合运用“两只手”的艺术,引领我们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轨道健康发展。可以说,在今天只有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可正确而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我们必须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科学发展的高度来统一对价格问题和价格工作的认识。
价格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受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的支配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又是市场变化的晴雨表、配置资源的引擎和尺度。在一般市场经济中,均衡价格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在很多情况下市场又是失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可以形成特有的价格功能,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即以自觉利用市场价格机制为平台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防范和制止价格恶性涨落,自觉调节经济关系,使之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这就是科学发展观赋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的新内涵。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调控与市场的关系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多年来,流行着两种“价格迷信”。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认为价格可以任意控制,可由行政包打天下,所谓“控制万能论”,至今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中还有一定的惯性,并与部门利益、企业利益结合,动辙用行政手段定价。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有些人又助长另一种迷信,即“市场万能论”,认为市场价格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明明价格出现严重扭曲,却口口声声说“由市场定价”,实际上是少数私商或企业定价。这是需要澄清的。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规律是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以及货币流通规律综合起作用的表现,围绕价值轴心受供求关系和货币流通的影响上下浮动。价格的形成机制,就是指影响和决定价格形成的各种因素之间内在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狭义地说,价格形成有三种因素:(1)生产和流通成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是其价值基础;(2)供给与需求的相互拉动作用,是其涨落的成因;(3)货币流通(供应量和流通速度),是其稳定与浮动的重要因素。广义的价格形成机制还包括多种因素,如人为的垄断(价格联盟等)、投机欺诈行为、国际市场影响(包括汇率变动)、人们的心理因素以及其他政治因素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可变动的,许多因素还受制于人为的影响。
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价格要听市场的。”应当说,这话只说对了一半。这里要甄别真市场价格与伪市场价格。真市场价格,即客观上由价值量和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水平,这是必须尊重的。但即使是真市场价格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要尽可能顺应价格规律加以弥补、矫正,设法减少震荡和损失。至于伪市场价格,那就是打着市场旗号制造高价或低价,欺诈者有之,垄断者有之,制造虚假需求者有之,利用巧妙的销售手段误导消费者更是屡见不鲜。目前伪市场价格比比皆是,动辙打出“听市场的”挡箭牌。为此,必须甄别真伪,该处置的要处置。还要说明,企业或经营者作为市场的主体,其定价也不能完全与市场定价画等号。实际上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都有一定调控价格的手段,诸如降低或提高成本、增加或减少有效供给、扩大或限制有效需求、调节货币供应量、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人们的消费心理,乃至动用行政措施等。目前正在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再次证明,没有有效监管调控的市场是危险的。
当然,从根本上说,不能象计划经济体制那样控死,控死就会扭曲,最终造成严重恶果。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一定的商品价格进行适度的控制和引导,设法变动它的形成因素。既然价格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以疏导它为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服务。正确监管和引导价格,可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规律。它对于一般价格规律来说属于特殊规律。这就是在顺应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依托基本经济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和其他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商品形成和供求关系,对一定的商品价格适当疏导和调节,使之扩展正效应、限制负效应的规律。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作用就是自觉驾驭规律的体现。
三、按照科学发展理念要求,提高物价监管工作水平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要把“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作为物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因为物价与群众的利益联系最直接、最敏感,特别是对贫困阶层和低收入阶层更为重要。价格工作要定位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我国基本分配制度,践行共同富裕的宗旨,而不能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当然,要统筹各方利益,以农产品为例,生产方是农民,消费方是城市居民,必须找到双赢的平衡点。
2.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监管体系。正确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最重要的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价格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既要防止控制过死,又要防止撒手不管。其基本原则应当是:适应市场,掌握信息;重点监管,遏制垄断;定价透明,依法行政;稳定秩序,有扬有抑。就是说在改变以往统管、管死价格体制的基础上,主要工作放在搜集、运用、价格信息上,特别要对国内外从生产到市场的纵横深广多维度的信息跟踪,如成本变动、供求变化等,要及时加以分析研究并权威,克服少数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扭曲价格。一般商品放开,主要抓住影响面大、连锁反应强的关键产品和产业,实施强有力的监管,尤其是遏制垄断价格,制止哄抬物价及其引发的米诺骨牌效应。在监管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增强消费者的发言权。价格监管的宗旨是稳定市场正常秩序,重大价格的调控要注重发挥价格的积极作用,抑制价格的负面效应,防止大起大落。
3.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理顺价格及其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单依靠物价管理机关的力量,必须部门配合、综合治理。例如,许多价格的形成根植于生产部门,就要从源头抓起,猪肉价格便是一个典型,为稳定价格必须改善供给,从养猪抓起(包括饲料、防疫、饲养方式和技术等),直至加工、流通各个环节。现在,我国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互相掣肘的弊端,必须从体制上加以克服,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上下硬功夫。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始,应该是党的的召开。市场经济起源于商品经济,但又不同于商品经济。一般地讲,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而市场经济则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的。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具有普遍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它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 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利益驱动市场的运行,竞争①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价格连接着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些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市场经济经历了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更高的层次。因而要有良好的公共权力体系予以间接干预,就是说要由过去“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现在“看得见的手”。而间接干预的最佳形式和最基本、最主要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从西方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商品经
摘 要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国家宏观调控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但同样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必须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限制在什么的样的限度内,本文进行简要探析。
关键词 宏观调控 市场机制 政府角色
一、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最佳形式,但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内在不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如公共产品短缺、外部性、贫富分化、垄断与竞争摩擦,而这些缺陷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它是以国家干预、补救和矫正市场机制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主义者从根本上反对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干预,认为市场机制本身足以进行自我调节。直到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市场机制的不足,这也使国家干预经济的观念被普遍接受,但是国家干预应该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或曰国家的经济职能、或曰国家的经济作用既非是哪些国家有、哪些国家无的问题,也不是国家应不应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是各种类型国家都具有的共同职能。的经典理论家对于国家的产生、性质和作用已有的科学论断,是我们认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性的至关重要的理论依据。
国家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法治的结果,是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需要。正如列宁所讲“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器 ”。经济上的统治是统治阶级对社会统治的重要内容,国家总是要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的,而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多元的,但基础性的还是经济上的利益。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客观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行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政府干预主要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那么,政府干预的范围应该是什么呢?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就跟治水的道理是一样的,当洪水来的时候,我们固然可以筑坝围堵,但我们更应该顺势引导,尊重事物的内在规律,也只有在尊重事物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加以施加外力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政府的干预应该在尊重市场机制内在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干预,也就是政府干预的界限在于不妨碍、限制、有损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干预只要是超过了这样一个界限,或者说这样一个限度,那么政府的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换句话说,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都不应该去干预。
我们应该把政府的角色定位在哪里?1986 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在回答中国记者的提问时专门谈到中国国家的作用他说:“政府应该把重心放在框架结构上。…… 这种总则比起具体的直接干预来要有效的多,建立这样一个准则并在其范围内运作,这就是我要指出的一般性重点。”因此政府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范围内,构建框架结构,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补充,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干预调节,以促使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
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机制包含供求、竞争和价格三个基本要素,并且这三个要素决定着市场机制的运行和效率。法律制度对市场机制的确认和保护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具体地体现为对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看,交换、竞争和价格都属于私权的范畴,属于私法调整的对象。因此,法律保护市场机制的实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成员自由地行使处分财产、参与竞争、决定价格的权利,这些权力的行使越自由,市场机制分配社会资源的效率也越高。但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内在不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缺陷。
宏观调控和相应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通过市场进行有效的配置,是经济运行机制最本质的特征,而这一运行机制需要以产权独立、分散决策、自由争和分工交换的经济制度为基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及其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的补充因素,在价值取向上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保持着内在的一致性,以国家干预改善市场的调节功能,以使通过市场分配资源的经济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并且通过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发挥其作用。
三、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限度
尽管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作用比任何历史时期都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国家干预本身与市场调节一样,并不是尽善尽美,也就是说国家干预本身也会失灵,所以它也并不是万能的。第一、国家干预总是要通过人来实现、但是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可能总是全面的、完善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经济规律构成一个庞大的体系。当人们的认识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时,所制定的方针政策、计划、法律、措施、办法就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一旦认识上出现偏差或者违背了这些客观规律的要求时,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惩罚。第二、信息的不准确和不全面,是造成国家干预失灵的又一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作出决策时,除了要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外,还应当取得尽可能充分的信息,而且必须是真实的信息。但这是很难做到的。国民经济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国家要占有完备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在不完全占有信息的情况下,有时可能会给国家干预带来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这也成为不赞成国家干预者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三、寻租活动。
在这里租金成为由于政府干预而带来的一种非生产收益,从而使人们拼命地寻求租金。政府机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自利机关,政府机关自己也会要参与到社会中,但是政府机关是市场活动的管理机关,他是没有责任和风险的,而市场主体的活动是有责任和风险的,这样就会发生政府机关本身的寻租行为,产生不公平。所以在国家干预条件下,难免不会出现导致寻租活动产生的情况,随之而来的是、权钱交易的腐现象。在经济上,造成干扰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的浪费、破坏公平关系和额外福利损失等严重后果。在政治上,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寻租活动在经济转轨时期,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如果对此没有有效的预防解决措施,国家干预越多,寻租现象越严重,其造成的危害也就越大。所以反对国家干预的学者们认为政府干预的成本太昂贵了,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寻租活动的存在。在肯定国家干预的同时,必须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和克服国家干预中失灵的对策。
国家宏观调控活动的实质是以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改变经济运行的宏观状况,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是建立在以市场主体行使私权为条件的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在范围和手段上不能受到有效的限制,便会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因此,通过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以分权制约的形式对国家宏观调控加以限制是一种必要的制度性保障。
总之,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因,但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问题都应该有政府来干预解决,政府更多的是一个服务的角色,是一个维护市场秩序的角色。政府宏观调控的限度应该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个范围要以不妨碍,不毁损市场机制的自行运行为准。政府干预要有其合理性,而宏观调控法律就应该是限定政府宏观调控权的法律。
参考文献:
[1]刘文华,张忠军,吴春胜.1995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法学家.1996.1.
[2]列宁.列宁选集(第四):48.
[3]种及灵.论国家干预.现代法学.1999.12.
[4]詹姆斯・M・布坎南.政府重心应放在整体框架结构上.经济消息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评说中国经济和经济学发展.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 (第1版)
[关 键 词]政府经济职能;宏观调控;道德规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同时,还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主体,在通过其职能的发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时候,本身也存在着一个规则问题,以及如何遵守规则的问题。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许多突出矛盾,如市场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政府调节也存在一些有待认识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更需要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政府调节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之外(即使是这方面的问题,同样也离不开道德的作用)。还必须强化道德的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也是有章可循的。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政府的调节才能真正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才有可能完成市场留给政府的任务。当然,政府也是有缺陷的。有不完善的市场,也有不完善的政府,其原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这就说明政府行为也不能不受制度的约束。加入WTO后,政府管理市场必须是依法办事,以保证政府力量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而非破坏性力量。这里仅就伦理的规约作一概述。
一、以尊重市场运作规律为政府基本的伦理理念探索、遵循经济规律,是经济学的任务,也是经济伦理的应有之义。政府调节的道德约束,首先必须强调这一点。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第一性的,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市场是流通领域本身的总表现”①,它是一切经济关系的总结合部。这些关系集中在表现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及供需双方结构关系,而供需中的诸类关系又以价格的变动反映出来,并进行自发地调节,成为一种波动中的自然制衡机制。这种“无形的手”,表现了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合力,是商品经济所具有的基本调节功能。市场调节虽然是自发的,但它是自然进行的基础性的调节,任何以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假如离开市场调节、另搞一套,就必然脱离实际,犹如神经系统脱离有机整体,自然没有存在的依托和载体。我们搞了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现在加入WTO,其实质是市场经济的泛化,市场机制的强化,市场规则的普遍化。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行为提出的问题首先是必须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增强社会经济理性。任何凭借“拍脑袋”、不计后果的决策,必须彻底改革,这就要求政府要从无端“管制”转向更好地“服务”,而要服务好,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来操作。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需要树立的一个新的经济伦理理念。据学者估计,前20多年,重大决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在1200亿元。⑦因此,这种决策体制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不适应加WTO后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从目前看,有三点比较突出:一是政府职能的“越位”现象比较突出,过多的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管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二是对市场尚缺乏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决策上的随意性较大;三是资任意识淡漠。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很少去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从政府行为分析,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的计划调控才会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管好自己应该管的,切实履行其职能,承担其责任。同时,要求政府必须精简、高效、廉洁、公正,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是政府调控经济必备的伦理理念。
二、以弥补市场缺陷为政府的伦理责任市场不是主管道德的组织。
政府的弥补职能,同时又是一种伦理责任。当然,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程度与市场发育程度有很大关系。就中国目前来说,由于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作还有待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干预的事情就相对多一些,甚至原本就应该由市场去他的事,有时也不得不由政府来暂时承担,待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转交市场去承担。因此,就是在加入wTo的今天,政府在遵守其国际规则的前提下,还不得不根据中国的国情,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它通过提供社会产品,满足人们的需求。政府则致力于弥补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具体来说,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活动的五大领域,即利用财政货币政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通过税收、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缓照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利用赋税、补贴等办法,消除市场的外部经济负效果。恢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我国而言,政府还承担有搞好国有企业、壮大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政府还负有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保卫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至于这两种功能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有效地发挥,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这些客观上要求的职能,都要承担职能的人去认识它,自觉地创造性地执行它,并使之不断完善。
从目前看,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或说服务方面,应该特别强调,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引导消费者。例如,市场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创造平等竞争环境,限制和制止恶性竞争及垄断行为;再如,利用质量法、合同法保护名优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经营;当务之急是要引导国内各地区、各经济主体不要再各自为政、相互残杀。要尽快打破地区、部门和市场分割的局面,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全国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再者,政府要着力解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调节分配领域中的利益悬殊问题、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问题,特别是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就业问题、医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生态环境等。因为单靠市场很难使经营者顾及全局利益,特别是自然资源的保护、生态平衡、公共卫生的维护以及治安环境的维持等。为克服和弥补市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政府必须从整个社会发展出发,根据科学技术的要求,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作为整个经济的导向。
这些职能和责任,都是政府应该而且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如果政府职能“缺位”,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命运和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如就业问题、分配中的公正问题、市场秩序问题等,尽管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已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市场运作中仍有一些本该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好。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驾驭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是由于缺乏责任意识所致。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决策科学的政府来规导和调控,需要一个具有强烈的伦理责任意识的政府来引导。
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作为权力的主体,它是代表公共利益和意志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首要道德要求。由于我国处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一些政府职能出现了扭曲,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混乱,也直接危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与人民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紧张或矛盾。地方保护主义、由部门利益带来的“三乱”现象,就是近年来一直试图解决但并没有根治的突出问题。
一、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理论
商业地产经济出现的波动情况一方面可能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作用。与之前的经济危机相似,经济忽快忽慢的增长很容易导致经济的发展状况脱离预期的估计,造成经济危机的产生。为了保证商业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应带牢牢把握好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特点。一般而言,商业地产经济的周期包括四个时期,分别为繁荣期、衰退期、复苏期和萧条期,这几个阶段实际上都是宏观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状态,因而在商业地产经济周期上体现出无规律的波动现象。此外,商业地产的经济波动是由于商业地产的经济增长不能符合经济增长的速度从而造成商业地产经济发展不稳定而产生的,因此,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是一种动态的现象。
二、我国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特点以及原因
与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趋势相比,我国的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完全相反的。我国的商业地产经济虽然在速度上增长较快,但是其质量问题却着实令人堪忧,对百姓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目前,我国的空房数量巨大,但需要住房的人数量同样也较大,可是在高房价的面前往往会造成许多想要买房的人望而却步,长期下来,会造成我国的商业地产发展受阻,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我国的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国民经济的波动。经济发展出现不平衡的趋势是在众多的行业中出现的普遍现象,同样,商业地产经济也会出现不平衡现象,对国民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国民经济是由多种经济共同组成的,可以说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一旦国民经济出现波动现象则会对影响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的商业地产经济需要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保持一个平衡的状态,进而促进两者的共同发展。
2.商业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对商业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我国当前的商业地产市场供求出现了严重的供求矛盾,商业地产的供应量与需求量之间出现了异常的变化,因此,这也是造成我国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重要原因。
3.商业地产价格的变化。商业地产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利益回报,因此许多企业和个人都愿意投资商业地产行业试图获得高额的收益回报。但是,由于投资的盲目性和商业地产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巨大的资金投入往往会造成商业地产的价格迅猛增长,脱离市场价格规律。另外,高额的收益又会带动更多的人对商业地产进行投资,从而致使商业地产价格更高,造成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
三、应对我国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对策
1.加强对商业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业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保证我国商业地产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政府对商业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步调上应当与国民经济保持一致,全面把握好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从而促进商业地产经济的稳定发展。商业地产经济发展过快,不仅会影响到其他行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加强对商业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手段减少商业地产泡沫是必要的。虽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会使商业地产经济的发展减慢甚至停滞,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商业地产经济可以获得稳定的发展,投资方获得的利益也更加长远可靠,促进我国商业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需要采取紧缩政策,针对商业地产经济发展中的不足进行有效解决,从而将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促进我国经济的长久发展。
2.加强对商业地产市场的供求管理。对于商业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我国需要在商业地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下加强对商业地产市场的供求管理。当前,我国的商业地产市场在供应量和需求量出现严重的不平衡现象,阻碍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需要充分重视起来,加强对商业地产市场的供求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下,商业地产只有通过相应的供求买卖才能获得自身利益的发展,所以政府所需做的是对商业地产市场进行控制管理,而不是单纯的将商业地产市场的供应量和需求量控制在一个平衡范围内。政府所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供求市场的控制管理,从而使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减小经济波动,促进商业地产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并不能完全改变商业地产市场供求严重不合理的现象,如果供求环境出现问题,将会造成商业地产市场奔溃。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通过政府的强制手段进行管理是必要的,政府应担采取积极的措施调节商业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促进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
3.控制好商业地产的价格。商业地产的价格也是影响商业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的重要因素,商业地产价格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会带动商业地产经济的波动,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应当考虑到商业地产的价格,避免商业地产的价格过快增长,从而出现泡沫经济的现象。然而,通过强制的手段来对商业产价格进行控制并不是可取的,因为这并不能无法完全解决商业地产价格的问题,甚至会对商业地产的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政府对商业地产的价格控制应当从其他方面入手。例如,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当前,我国的商业地产市场混乱,各种不规范的开发行为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也影响了商业地产市场的价格。所以,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商业地产市场开况,进而促进商业地产市场的消费,保证商业地产市场供求合理,控制好商业地产的价格。
四、结语
8月份有媒体报道,来沈阳大量商铺关门歇业避险,因传言打假或大检查。要求“五证”、“六证”、“七证”齐全,具体要求什么证也不知道,传言说只要找到任何毛病都会重罚。报道中,有店主称,宁可关门受损失,也不开门受检查。
作为一名观察者,我一直被市场这种情绪化的反应感到无奈。官方说只是个传言,我也希望这确实只是个传言,不然就实在太可怕了。但一个传言就能引起这么大反响,更让人不得不反思。是什么造成商家集体理性恐慌的?为什么大家相信政府真会去这么离谱地查他罚他?
追根溯源,还是权力不受限制让公众没有可靠预期。商家对政府有了可靠的预期,就会扎扎实实地在你这投资兴业,这样你当地的经济繁荣才有了扎实根基。反之,因为没有可靠预期,恐慌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体弃市了。
市场经济是按规则运作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又是讲信用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又是德治经济。统而言之,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在这里,规则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石,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场经济框架,但是,规则和信用还是十分薄弱的环节,出现破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建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直至个别契约的正式制度。它是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的基本原则,它决定着市场内部的结构和安排是否适当,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是否协调,从而保证社会分工、合作不断发展和扩大,使市场经济制度得以正常运转。
没有一个好的市场规则,市场就难以发挥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同时,市场经济的基石和先决条件是要有可靠的产权。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自然而然就发展起来了,经济繁荣也就随之而至。没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就像是被釜底抽薪了一般,很快熄火下来,交易成本会大到让大家不得不放弃交易。沈阳这次的风波就说明我们的市场基石还是很不牢靠的,一夜退到改革前不是没可能的。
市场的传言今后还会有,市场经济永远不不会风平浪静。在改革进入关键的时刻,政府应进一步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法制,更得管住自己,尤其是在市场本身弱不禁风的时候,更得管住自己的手。
中国社会的转型,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将成为成败关键,地方政府竞争的模式应该有所进化,从一个越来越像公司的政府回归政府的中性角色,权力和责任的边界应该进一步厘清。政府的尊重如何取得?是权力的使用?还是对权力的克制?是遵守法律所保障的自由?还是自由面对形势?
其实,政府更有责任夯实市场经济的基石!
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路与西方有典型意义上经济法的国家存在很大差异,走的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道路,其间既包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预见、探索、反思与尊重,也蕴含对社会理想的尝试性追求。经济法与一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制度模式的选择都密切相关,这是经济法“社会属性”的体现。①另一方面,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逐步将世界市场连为一体,市场经济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已然是各国的不二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东西方在社会经济方面也出现类似的问题和瓶颈。经济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由经济法“自然属性”决定的。经济法的一系列特征皆由这二重属性派生而来,表现为各国经济法的共性与个性。
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在体系上可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已为我国理论界所公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且关联密切,是经济法体系发展的两个重要成果。”[1]经济法社会属性重点体现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目标、调控手段、调控强度等方面,世界各国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分配法,这与各国的政治文化背景相关,有一定的复杂性;经济法的自然属性则着重表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有赖于一系列有效的法律制度,这在全世界具有共通性。我们应该在尊重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前提下考虑国情,发挥创造性,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对国外业已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多予借鉴、移植、吸收和完善;而对于宏观调控法,应多侧重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因此,区分经济法的双重属性,有利于我国经济法已有研究成果的肯定与疏理,找到我国经济法的定位与发展方向,也只有构建并完善相对稳定自洽、符合国情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经济法社会属性探源之中国特色
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发展演变是经济学领域的两大原则“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交替作用乃至逐步融合的结果,[2]是在公权力有目的、有计划、有一定规模和力度地介入社会经济领域并对之进行干预时应运而生的。经济法在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和历史发展进路,发展程度也参差不一,这不能不说是与一国的市场发育程度、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制度模式选择密切相关,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一国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其社会属性的依托,也是各国经济法彰显自身个性和深入发展的立足点。
以我国为例,我国经济法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化进程而产生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既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所处的历史环境,也是我国经济法生成和变迁的基本背景。纵观30年来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轨迹,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法制建设的国家改革和发展目标,一直是其历史使命。[3]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经济职能转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这也是经济法治化的内在要求。相对于西方有典型意义上经济法的国家而言,我国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生成土壤与制度个性。
首先,市场基础薄弱。与西方比较成熟发达的市场体系相比,我国的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还不存在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①。市场不完善、不健全,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经济资源流动效率较低,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失灵,这些都决定了我国的经济法不能像西方那样在相对完备的民商法律制度基础上顺势而进,而是要与其相辅相成,一起发展,一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服务。其次,法律文化特别。“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精神”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经济法律意识与价值诉求。[4]“义利相权义当先”,我国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推崇。同时,我们的“和合主义”文化,注重整体主义的辩证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如产业法里产业结构健康发展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目标正是注重和谐精神的体现,而西方经济法只注重对某些方面或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不成体系,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再则,社会制度特殊。社会主义国家的定位与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使得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在我国更具有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和现实要求。同时,我国政府掌握着大部分社会资源,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政府滥用经济职权的可能性也较大,强调规制经济权力,实现经济民主是我国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正是由于这些众多的因素,我国经济法的“社会属性”与政府的经济政策、经济方针、经济目标等密切相联,表现出如下特性。
其一,回应性。20世纪以来,社会变革加剧,美国的诺内特(P.Nonet)等人提出了区别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回应型法”概念。“回应型法”源于政治意愿与法律愿望的统一追求,目标是实体正义,其规则来源于法律原则、政党政策和政府政策,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虽有扩大,但仍需对目的负责。[5]我国经济法正是这种“回应型法”的一个典型范例。对外部因素进行反映和吸纳,捕捉和界定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对之进行调整和规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现实社会生活中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如国家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小到产业政策变化调整,在我国经济法变化中都能直接反映。经济法立法内容及运行机制的变化与经济关系的变化紧密同步,如当前正在酝酿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讨论,用回应性概括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环境中各种变化作出反应时的特征,比较符合我国经济法的特点。
其二,开放性。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在一个封闭的、不可知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而且我们也不能把法律同周围的、并对它无害的非法律生活隔离开来。”[6]其实,开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法律的开放性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阶段性和语言表达的客观局限性所决定的,因此同样必须保持开放,以适应变动不居的外部环境,并与之良性互动,在扬弃的过程中发展。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如前文所述的回应性,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经济法的开放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开放性作为我国经济法的品格特征,已成为我们认识和解读我国经济法发展、嬗变和创新进程的一把钥匙。[5]65经济法的开放性很好地诠释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多困惑与纷争。一方面我们在缤纷复杂的经济法现象和理论学说中,不应失去辨别力,应该把宗旨、原则、价值等已经初步达成一致的东西沉淀固定下来,也以此作为以后具体经济法制度研究的指导;另一方面不能期望一蹴而就,在具体经济法制度,尤其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方面,要与经济建设实践的发展同步深入,慢慢探寻其一般规律,不要急着下结论,也不应固步自封,或盲从国外的制度和经验。
其三,协调性。我国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协调消费者、企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得各种经济利益能够兼顾到,各种经济力量可以制约与平衡,经济发展中的风险和矛盾能够化解,社会整体合力得以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与政党政策、政府政策之间的灵活性、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与互动,这要求我国的经济法具有很高的协调性,能够缓和制度间张力的冲突。同时,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与制度文化也深刻影响了我国经济法的精神,在“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与“以人为本”政治价值追求下,我国经济法中政府角色定位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者更为科学,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因而,协调性既是我国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经济法驱动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经济法自然属性探源之市场失灵
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国经济呈现出从未有过的紧密联系,各国调控经济的手段也越具相似性,具体表现为政府对经济采取适度干预。如果把政府介入社会经济领域看作一个点,我国和具有典型意义上经济法的国家的不同在于趋向于这个点的轨迹恰好相反,而其理论基础都是“市场失灵”理论。
在西方国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态度从自由放任发展到适度干预,其权力是一个愈来愈大的过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以及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反对政府干预市场,提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被定位为“守夜人”的角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之后,垄断以及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等市场失灵现象大量出现,凯恩斯等经济学家强烈主张政府应对市场进行干预,这一理论成为当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基础,“守夜人”角色开始转变,但这一理论下的政府干预行为工具性色彩较强。到了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的有关交易费用、产权等理论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成了不争的事实,①并体现出一定的自觉性。
在我国,政府对社会经济从全面干预到适度干预,其权力是一个愈来愈小的过程。国家理论建立的基础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批判,我国建国之初选择了计划经济模式,对经济的政府性计划渗透到我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时期政府经济权力也最大。1978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概念提出以后,政府意识到了“市场”的客观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自由,但政府公权力干预在国民经济领域仍占有重要地位。1992年“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政府已认识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和政府调节的有形之手相结合的思路,并不断调整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政府退出市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干预市场的权力逐步缩小,手段也越来越灵活,并以适度为目标。
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历史可以看出,两种不同制度的国家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平台,以各自不同的优势和选择偏好进行着社会发展道路的探索,且越来越接近这条“Y”形轨迹的交点。这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体现,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也恰恰是经济法自然属性的一个根源,是经济法产生的一个前提,由此经济法在此共性方面表现出以下一组特征。
其一,公平性。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应然意义上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公平性是指对一国经济体系中的利益主体,在法律上应予以公平对待。但经济法中的公平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在于,后者强调的是形式公平,是一种机会公平,而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公平。经济法法律规范并非如民商法那样采用任意性规范形式,而多用强制性规范,通过赋予弱者一定的权利或课以强者一定的义务,来达到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这种实质上的公平有助于建立一种健康安全的经济秩序,从而保障整体社会公平的实现。
其二,建构性。建构性是相对于自发性而言的,经济法制度中有更多人类理性的构建因素,而不单是对社会规律的发现与固化。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缺陷扩大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市场失灵,此时如果放任市场自身调节,则容易陷入破坏性的恶性循环之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受到实质性破坏。马克思就曾预言,资本主义制度会在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中死去。因而相对于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如民商法,经济法更多体现了人为的干预和调整,在干预和调整的过程中实现法的目的与价值。政府公权力介入经济领域的目的就是要强制矫正自发经济秩序中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不合理因素,实现实质公平,这显然不是市场经济自身能达到的,而是人类理性设计和追求的结果。
四、经济法自然属性探源之政府失灵
经济法以市场失灵、公权力介入为前提而产生。当代社会,最主要的公权力主体依然是政治国家,国家主要通过政府来进行管理。政府掌握并管理着社会资源,政府职能也在迅速扩张,其担当起市场自发秩序①之不足的补正者有其历史必然性。政府权力介入市场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市场失灵,但政府本身也可能会做出降低或不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甚至发生政府经济权力的滥用与寻租,从而发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政府权力滥用导致的失灵与政府权力缺位导致的失灵,失灵程度在各国不尽相同。造成政府失灵的原因很多,但政府自身局限性及其权力易被滥用性在世界各国具有共通性。首先,政府理性有限。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人的理性能力有限,不可能达至对事务的完备认识。政府作为人的集合体,其理性当然也是有限的。政府做决策时,其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因而难免有疏漏或错误之处。某些情况下,这种错误并不会立即显露,但如果不及时纠正,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政府判断的直接失误,从而出现政府失灵,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如我们不得不承认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生产效率较低正是这种失灵的一个明证。某种意义上,完全凌驾于经济规律之上的政府理性只是人类社会先驱关于未来社会制度的一种理想,终究无法脱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其次,政府不具备完全的利益超脱性。政府调节或干预社会经济关系,一定程度上有其自身的利益。政府利益首先表现为以国家名义获得的直接利益,即政府直接从社会获取的利益,如由国有资产管理运作而获益。虽然各国并非全部有以经济法为名称的法律形式,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实质上仍采用了经济法法律部门的调整手段和方式。①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参与经营或进行盈利性活动,都会导致政府失灵,如中央国家机关的同一个立法或法令,可能因地方或部门对攸关利益的关切和保护,形成不同的理解和实施方式,从而导致中央政府决策失灵。政府也不能够完全代表社会,其参与社会利益分配的正当性有时也会为人为原因所扭曲。如在房地产行业,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以土地为要素参与房地产行业利润的分配,无形间成了具体参与社会利益分配的主体;而在国外,国会或议会的一些决策会受大财团、大企业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政府很难保证在利益上完全超脱。
政府的有限理性与不具利益超脱性一起引发了政府权力的易被滥用性,权力的易被滥用本质上源于人性的自利和一定程度的贪婪。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阿克顿也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可见,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并且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否则就不可能造福于民,这也是控权成为西方理论重要内容的原因。经济性权利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介入经济领域的公权力更应受到法律上的规制,以防止“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公权力介入经济领域的必然性与公权力的易被滥用性是经济法自然属性的另一根源,经济法在此共性方面表现出以下一组特征。
其一,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7]这种经济性是经济法对原有的经济秩序的发现和顺应,是经济客观规律性在法律上的反映,政府政策或命令等介入手段只能认识和把握这种经济性,而不能人为扭曲,结果误导经济的发展方向或束缚经济发展。换言之,政府的介入只能是一种矫正,而不是指挥,否则就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只有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乃至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才可能出现经济法,这是被历史证明的事实,如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规,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是一部反托拉斯法。此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才扩大到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社会福利分配等方面。由此,经济法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原初动力,政府的干预也须以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契机,而不可只一味追求政府在某一时期的特定经济目标。经济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深化,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这是经济法得以保持其科学性的灵魂。
其二,控权性。政府干预本质上是国家形式的公权力干预,经济法的控权性源自思想上的控权理论,这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通之处。但政府干预经济权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权存在很大区别。行政权一般被认为是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具有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公益性等特征。行政权并不普遍具有经济性,而政府干预权是国家为了维持公平、稳定、安全的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是一种纯经济性权力③。[8]行政法更注重行政管理的整体效能,行政权作为法律的规制对象具有主体性,即政府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全面而系统的,且往往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控制,是一种程序上的控制。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本位下的国家干预权是一种起矫正作用的权力,对健康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具有辅,政府在有些经济关系中如竞争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只是干预者,而非参与者,不具备法律关系上的主体地位,因而经济法实则是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某一方面或其运行过程的某一阶段进行控制;经济法控权规范和制度设置也有其自身特点,不同于行政法主要通过程序手段来控权,经济法的控权更多体现在实体权力与职责、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方面,比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政府往往是经济运行的监督与协调者,强调的是政府的监管职责,权力控制有时候并不直接由控制享有权力主体的行为来表现,而是通过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公权的积极作用,但其精神依然是既要防止权力过度干预,使市场失去活力,又要防止权力缺位,因监管不利而导致市场混乱;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政府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加者,对政府权力控制的重点落在权力内容和范围的设定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上,很多时候直接表现为政府行为与政府责任,注重其科学性和实效性。
五、中国特色经济法发展进路的确立
经济法具有双重属性并不是经济法特有的现象,在民商法领域这种双重性也有体现,私法原理的一般性与不同国家风俗习惯的独特性合二为一,共同构成一国民商法的全部内容。其实,任何部门法都是其自身秉性与一定时空相联系的“社会属性”的统一,只是在经济法领域里,这种分界比较明显,这与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尚短,完备理论体系还未形成,以及世界一体化程度还不高有关。考察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与属性特征,我们不难发现,是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而经济法的存在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长久的动力支撑。经济法服从并服务于一国的经济建设,一国经济建设为经济法提供土壤,两者相辅相成。就目前而言,在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双重属性的前提下,我国经济法法律制度构建与理论研究工作需有一个明确的逻辑进路:理性地总结已有成果,确立经济法独立科学的研究范式,以我国尚且薄弱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的构建为重点。
首先,我们应尊重并认识到人类社会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所做的探索、尝试和成果。在已有研究成果方面,必须尽快进行疏理,肯定其中的宝贵经验,尤其是体现我们经济制度和法律文化特色的部分,这些往往是经济法社会属性的表现,是我国法律制度有特色的部分,不应予以全盘否定。①这既可以避免后来研究者做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也能让后来人能够对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形成客观全面的认识,防止学术情感上的“西方至上”,避免认为过去的研究是一段“弯路”的狭隘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