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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票交易买卖规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最小报价单位研究的文献综述
关于最优最小报价单位研究文献,从研究方法上分类,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在理论研究中,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类认为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起源于流动性的提供者之间类似Bertrand的价格竞争模型所描述的竞争导致的市场摩擦(Anshuman和Kalay(1998),Bernhardt和Hughson(1996),Kandel和Marx(1996))。第二类研究将最小报价单位等同于协商的观点模型化(Brown,Laux,Schachter,1991,和Cordelia,Foucaultl996)。第三类研究最小报价单位与为委托单流所支付的成本(paymentfororderflow)之间关系(Chordia和Subrahmanyam,1995,Battalio和Holden,1996)。第四类研究认为,尽管较小的报价单位将降低价差,但是同时也降低了深度(因此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原因在于提供流动性的边际利润下降(Seppi,1997和Hams,1994)。
对最小报价单位的实证研究一直是市场微观结构研究中的重要领域。随着日内数据库(intra-daydata)的建立和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的提高,研究人员已可以从事这项工作。而在10年以前,这样的工作几乎不可能进行。
对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的研究是与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对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等世界主要交易所而展开的。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对纽约证券交易所的$1/8报价单位进行了研究。事实上,所有的研究人员都同意报价单位越小则报价价差(quotedspread)越小的观点。如果价差减小,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同样,研究人员也赞同随着买卖价差的减小市场深度可能会下降。这样,如果报价价差缩小但交易量也同时下降,那么市场的流动性如何变化还是不确定的:一般来说,对小额交易的投资者有益;而对大额交易的投资者则未必。Harris(1994)指出,NYSE和AMEX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有显着影响。他分析了最小报价单位变化对相对价差、交易量和市场深度的影响,并且估算了将最小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的效果。研究结果发现对股价低于10的股票,降低最小报价单位将导致相对价差减少36%,交易量增加30%,深度降低15%。由于交易成本与深度成反比关系,很难确定是否一个较小的报价单位能够增强总的市场流动性。Hams的结论得到了接下来的一系列实证研究,例如Harris(1996、1997),Bacidore(1997),Porter和Weaver(1997),Goldstei和Kavajecz(1999),Jones和Lipson(1999)的支持。
1997年7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把最小报价单位从1/8调整到1/16,这是有两百多年历史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第一次降低最小报价单位。Goldstein和Kavaiecz(2000)研究了1997年6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最小报价单位从1/8减少为1/16后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报价价差平均减少了38%,深度减少了15%。研究还表明价差和委托单簿上的累积深度的同时减少使得流动性的需求者进行小额交易时有利而进行大额交易时不利。
1997年7月2日,纳斯达克改革了它的报价单位,即对股价在10美元以上的股票的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一份关于纳斯达克的研究报告(1997)表明:对于那些成交活跃且股价在10—20美元之间的股票,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17,9%;而股价在20美元以上的股票,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16.2%。深度也分别下降了13.9%和12.4%。
Ahn,Cao和Choe(1996)研究了1992年9月份美国证券交易所股价在1-5美元之间的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时的情况。大部分交易活跃的股票的交易成本下降了18.9%,这样每年可节约640万美元。1995年2月,美国证券交易所把股价在5—10美元的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从$1/8调整到$1/16.Chakravarty和Wood(2000)对2000年8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小十进制报价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选取13只股票(美国证券交易所6只、纽约证券交易所7只),分析它们在最小报价单位采用十进制报价前后市场的变化情况。采用的数据为该组股票在十进制报价之前15天和十进制报价实施后10天的实时交易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在十进制实施后,买卖价差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平均下降了47%,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平均下降了38%。同时,他们也发现地区性的交易所(如辛辛那提、波士顿、芝加哥)的报价频率(quotefrequency)显着上升,平均上升了54%。而对深度而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分别下降大约19%和15%。
Bacidore(1997)研究了多伦多股票交易所1996年4月15日最小报价单位转为十进制报价后对市场质量的影响。他发现,对那些最小报价单位从1/8美元减为5美分的股票,采用十进制后价差减少了,但是流动性却没有受到影响,同时,这些股票的交易量也没有增加。对那些最小报价单位从5美分减少为1美分的股票,采用十进制后对市场质量几乎没有影响。Ricker(1997)对平均节约的交易成本进行了量化,他通过几种方法测量出每股节约1.7美分,总计每年2160万美元。
1994年12月,Niemeyer研究了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一些比较活跃的股票1991年11月3日到1992年1月17日期间交易日的交易数据。研究发现,首先,较高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应着一个较大的买卖价差,因而对市场流动性是有害的。其次,随着最小报价单位的增大,市场深度相应增大,从而市场的总体流动性的影响效果是不确定的。最后,他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较高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应着较低的交易量。该发现类似于Harris(1994)对NYSE的实证研究。Niemeyer的研究还发现,尽管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是委托单驱动型的交易制度,但是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报价驱动型的交易制度相比;最小报价单位在委托单驱动型市场中同样重要。而且最小报价单位的降低总会对小额交易者有利,因为他们会从减小买卖价差中获益。然而,较大的买卖价差的负面影响可以被大额交易者的市场深度增加而抵消。当然,降低最小报价单位显然有利于公司,因为这降低了他们的筹资成本(交易成本降低);也有利于证券交易所,因为交易量会大幅上升。
总之,关于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一直是一个公开争论的问题。一个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会使买卖价差人为地扩大,由于较大的交易成本,减少了市场参与者交易的意愿,结果减少了市场流动性。减小最小报价单位将有助于增强流动性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这将有利于流动性的需求者。但是,一个较小的报价最小单位会产生较高的协商成本(negotiationcosts),或者对采用限价委托单交易的投资者不能提供足够的价格保护,从而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结果减少了流动性提供者提供流动性的动机。较大的报价最小单位之所以能够减少协商成本是因为它减少了可能的交易价格的范围,投资者为了获得价格优先必须对其价格进行显着的改进。结果,尽管较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人为地扩大了买卖价差,但同时也减少了协商成本,增加了对限价委托单的保护,从而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
尽管如此,Aitken,Frino和Madhoo(1995)对澳大利亚股票市场的研究却认为增加报价单位会减少市场的流动性,而减少报价单位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总之,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最小报价单位的增加能够减少协商成本,使得即使买卖价差较大但是却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
世界主要交易所最小报价单位情况简介
1.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92年。最初,报价单位是根据股票票面价值的8%定价的。1915年,定价基准从票面价值的百分比调整为美元,即增量为1/8美元。形式上,调整到1/16定价需要修改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第62条,该条规则规定股价在1美元以上的所有股票报价单位采取1/8定价。很多研究人员提倡实行十进制,这些人包括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他们长期以来辩论说,1/8定价显得过于粗糙,阻碍了股票市场的竞争,并人为地导致了买入和卖出之间过大的价差。既然交易成本是买卖价差的函数,那么改革1/8定价就可以改善交易成本过高的现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ltl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在1991年第一次参与了辩论,并在1994年1月的美国资本市场“Market2000”全体人员研讨会上更多地卷入这场辩论。相关人员赞同十进制的倡议,并建议立即把证券市场调整到1/16定价机制,然后在稍后的某个时间采用基于美分的十进制定价机制。这次研讨会从证券交易者协会(SecuntlesTradersAssociation)等组织那里听取到大量批评意见。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十进制并没有正式表态。1996年9月,SEC委员Wallman再次挑起了十进制的辩论,并发表了意义深远的讲话——《技术和我们的市场:十进制的时代已经到来》(Wallman,1996)。在证券业的一次讨论会上,Wallman继续通过论文、会议、新闻报道等行动阐述实施十进制的证据。
在同一时间,与美国相邻的加拿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表明十进制可以很好地运作。1996年4月15日,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摒弃了使用长达144年的1/8股票定价机制,现在的股票交易采用5美分增量。据称,这次变换很成功,大量的研究表明股票交易趋于繁荣。这在很多程度上证实了十进制、缩小价差以及更低的交易成本的好处。
1997年上半年,1/8机制开始削弱。首先是美国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在3月13日批准所有股票采用1/16定价机制。随后,纳斯达克理事会在3月25日批准采用1/16定价机制。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仍然使用1/8定价机制交易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美国国会曾经采取行动试图改变纽约证券交易所。1997年3月13日,议员Oxley和Markey提出“H.R.1053”法案,督促SEC规定没有最小的报价增量限制。4月10日和15日,国会举行了该法案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Ricker以及其他许多学者、交易商和投资者出面作证。来自于不同股票交易所的官员也作证,他们中的许多人赞同更小的报价增量是有益的;某些人支持十进制。纽约证券交易所再一次充当了独自为自己钟爱的1/8机制辩护的角色。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受到来自其他市场的竞争,一些地方性的市场也宣布了向1/16机制转换的计划。
到1997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面临着美国国会两院关于十进制定价机制的未决法案。Oxley的法案在议院财政委员会未通过,下一步是全体商业委员会委员投票。更多的压力来自于SEC、学者、一些交易专家和投资者。这时候,关于定价机制的争吵成了各大报纸的头条新闻。
2000年8月28日,7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6只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开始尝试采用十进制的报价方式。该实验性计划标志着华尔街结束了其采用了超过200年的分数报价的历史。接着又于9月25日增加了数十只此类报价的股票。这些股票中包括大型的、交易活跃的股票,如美国在线,也有知名度较低的股票。试行计划的下一阶段将增加美国家用产品公司等股票。
2000年12月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扩大其十进制报价的试行计划,增加94只股票以十进制进行报价和交易。2001年1月29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的所有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交易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股票不论其股价大小,均采用1美分的最小报价单位。
2.纳斯达克市场
步纽交所的后尘,纳斯达克市场于2001年3月12日开始对15只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2001年3月26日,又增加了199只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2001年4月9日纳斯达克开始对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十进制的报价。
一份早先的研究报告指出,买卖价差的降低不会增加日内的波动性。尽管交易次数下降,但是平均交易的大小增加了。十进制报价的倡导者认为,采用一分的增量将增加竞争,同时也将降低交易成本。至此,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股票交易所,地区性的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全部采用十进制报价。采用十进制报价使得美国的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都采用十进制报价,相互协调一致。
3.主要交易所的最小报价单位比较
在表1中,我们对世界土要交易所的最小报价单位进行了比较,并且考虑了交易所对不同价位股票最小报价单位的细分情况。
引言
我国证券法和有关法规规则对证券交易、指定、交易申报、清算交收、损失赔偿等,已有明确的规定。文中证券公司已经向证监机关承诺赔偿股民损失,而有关法院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证券公司过错,岂能股民买单?违法者得利,守法者损失,社会诚信何在?
一、证券公司清算数据出错拖延三天不处理
2007年5月30日,GT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系统出现批量清算数据错误,导致包括股民王某在内的一批股民当日的股票交易清算交收失败。2007年5月30日王某的账户资金余额为231万余元,通过GT证券公司当日成功买入振华港机7.4万股、民生银行6.5万股及浙大网新1万股,用去资金人民币230万余元。次日,建设银行某支行告知GT证券公司因发送的清算数据有误致5月30日清算未成功,该证券公司在核实后当日向建设银行某支行补发了更正后的清算数据。建设银行某支行依据该补发数据对5月30日的交易进行了补充清算,但包括王某在内的部分客户因其账户情况不符合清算条件,致使该部分客户的账户补充清算未能成功。5月31日,王某卖出振华港机9.61万股及民生银行6.5万股,共计金额人民币178万余元,该款项通过当日清算于6月1日早上转入王某的账户,当时其账户资金余额为409万余元。
2007年6月1日,股民王某卖出振华港机及民生银行股票若干,之后买入部分上港集团、深天马股票。通过当日清算,6月2日王某账户资金余额为26万余元。GT证券公司于6月2日对王某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6月4日,王某发现自己的股票账户中,除合法买入一笔2.8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之外,又多出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当即通知GT证券公司进行处理。后来,由于GT证券公司只承诺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该证券公司造成客户资金损失部分全部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6月7日,GT证券公司发函通知王某在其公司的资金账户已经透支人民币230万余元,我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卖出账户内部分证券;2.将相当于透支额度的资金划出您的账户;3.在采取前述两种措施后,仍无法补足透支金额的,我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在该通知函中,已经不难看出:第一,GT证券公司存在违反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的违法行为;第二,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及以后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卖出该违规申报透支的股票,或者在其控制的王某的账户中划出相应的资金;第三,GT证券公司为牟取佣金收入违法侵权,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付股民。当日,GT证券公司同样通知了申报数据错误的一批股民。
上述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属于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行为造成的,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股民王某所有,王某遵守诚信,无权自行处理,只能由造成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证券公司处理。证券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业绩,从中非法牟取了包括王某在内的一批股民大量的佣金收入,对此后果拖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只能由造成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证券公司承担。
二、证券公司向上海证监局承认赔偿客户损失
前述情况表明,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知道其电脑操作系统清算交收失败,当日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继续冻结相应的保证金。而GT证券公司在5月31日应当收回230万余元保证金却不收回,进而对5月31日王某卖出股票款178万余元也不进行扣减,反在6月1日再划转到王某的银行账户。GT证券公司的不作为和反作为,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规则规定的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的嫌疑。
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技术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避免由此引发的;对于因技术风险导致营业部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妥善处理事故的同时向客户通报有关情况。《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网上委托系统应包含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异常突发事件,其法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应当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依照证券交易规则,证券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受理委托程序:1.验证 ;2.审单 ,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3.验资,核对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额是否相适应。证券商在接到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后,如果证券商没有按证券交易规则行事,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的,证券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证券商在证券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负有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正常工作的义务,证券公司未认真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与股民王某签订的《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第六条“有关证券交易、清算、交割及代收印花税、手续费等事项,遵守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造成的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不是股民合法所有的股票,股民不能擅自处理,股民的部分资金被混入了违规申报的股票,股民的账户已经无法正常使用,在该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股票未处理之前,股民合法购入的2.8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也无法动用。股民王某多次要求GT证券公司处理未果,无奈之下,遵纪守法的股民王某于2008年11月6日向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查处G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法违规造成客户王某证券和资金账户重大资产损失的报告》,等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为此,GT证券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写给上海证监局的《关于原银证通客户王某投诉情况的说明》中,该证券公司已经明确陈述称:“事发之后,分公司立即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要求客户卖出股票还清透支款,公司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按40万股的损失赔偿,不予认可我司的赔偿方案。”直接证明GT证券公司承认其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依法赔偿。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2008年12月18日沪证监办访复字【2008】108号告知书,告知王某:“你所提出的关于要求GT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不能让证券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害让客户买单
在股民还没有提起民事诉讼之前,GT证券公司却先行以“垫付”和“返还不当得利230万余元人民币”名义股民王某,股民王某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该证券公司赔偿损失。原判决将GT证券公司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导致的损害后果,判决股民王某买单,与法律规则和合同约定相悖。
原判决认定GT证券公司为王某垫付资金230万余元,而2007年5月30日购买股票当天,王某的账户资金余额有231万余元,不存在透支事实;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双方无透支协议及透支行为,法律不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垫付资金购买股票,原判决的垫付资金认定,违背事实和证券交易法律规则的规定。
原判决已经查明:“2007年5月30日,因GT证券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有误致使当日清算未成功。次日,根据GT证券公司发送的更正后的清算数据银行进行了补充清算,包括王某在内的一批客户,因其账户异常致使补充清算未能完成。”证明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当天,已经清楚该公司发送的大批清算数据有误致使当日清算未成功,次日,即5月31日上午就应当通知银行将冻结该批客户的保证金转入该公司的账户,不应当为多获取交易佣金而违背职责,该证券公司的过错十分明显, 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既然GT 证券公司连续三天都明知自己的清算数据错误,就应当及时将已经冻结客户的保证金收回到该公司账户,原判决对该证券公司违背职责的过错责任不进行认定和判决,违背了证券交易法律规则的规定以及该公司与股民王某等一批客户签订的《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
根据证券交易规则,2007年5月30日王某购买股票被冻结的保证金230万余元在未完成清算交收之前,不能解冻再次交易,这是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GT证券公司连续三天不把其清算数据错误的后果及时处理好,原判决将GT证券公司连续三天违背职责和违规申报的过错行为导致的错误,认定为王某的自主交易行为,不符合事实。GT证券公司只有把已经冻结的保证金230万余元解冻,才能再次进行申报交易,因此,违规解冻和违规申报并导致6月1日的股票数据混乱的错误,责任完全在该证券公司。
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的事实,证据清楚,其交易系统后全是该证券公司直接控制和操作,客户的所有买卖交易行为完全由该证券公司,原判决缺乏该证券公司连续三天对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的后果进行尽职的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王某构成不当得利,缺乏证据证明,定性错误。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产生的直接后果是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2007年6月4日王某发现后立即电话通知该证券公司进行处理,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一直在该证券公司的控制范围,王某并没有合法取得该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的所有权,不存在王某不当得利的事实。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证券委托合同关系,已经否定了一审不当得利的认定。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产生的损害后果,属于该证券公司违反证券交易规则和委托合同的行为所引起的,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规定。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以及2007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连续三天未尽职责的违规申报过错给客户王某造成的损失,过错责任在该证券公司,而不在王某。
发生争议的标的,是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连续三天未尽职责及其违规申报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客户王某的部分资金被混入该证券公司违规申报的错误股票中不能处理及其证券和资金账户不能进行正常交易的财产损失数额。在证据中,GT证券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写给上海证监局的《关于原银证通客户王某投诉情况的说明》,该证券公司已经书面承认:“事发之后,分公司立即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要求客户卖出股票还清透支款,公司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按40万股的损失赔偿,不予认可我司的赔偿方案。”直接证明争议标的是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错误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原判决认定不当得利现金230万余元,在各方发现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错误时,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不存在不当得利现金标的物证据。相反,GT证券公司提交上海证监局的书面报告文件证据,直接证明该证券公司同意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只是对其造成客户资金等部分损失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因此,诉讼标的客观上只存在原审反诉请求的赔偿损失依据,而客户所有的股票和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形成的股票都在该证券公司的系统控制下,客户王某没有主张该证券公司的错误股票归王某所有,客户王某没有取得不当利益,不存在原判决返还不当得利的现金标的物,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此外,原判决认定案件为股票交易纠纷,亦缺乏证据证明,定性错误。股票交易纠纷,是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范围,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适用于证券所有人将已经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股票交易纠纷适用于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易股票而产生纠纷的案件。本案事实,属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即适用于证券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而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发生纠纷的案件,并非股票交易纠纷案件。
上述情形,原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判决,原二审判决已经否定了一审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认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判决无关联。因此,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在实体上,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能有法不依、无法乱依。
在中国司法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原一审民事判决书上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严重违法情形,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程序。原一审判决对GT证券公司称银行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银行称该证券公司发送的大批清算数据有误的利害关系人建设银行某支行,不依法追加,亦违反法定程序。原判决在原、被告之间明显存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而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不存在与股票出卖人一方的股票交易纠纷事实的情况下,审理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和股票交易纠纷,不审理已经存在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原二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项,不进行审理和改判,违反法定程序;对已经否定的原一审判决不当得利的错误认定,以及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错误和不依法审理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错误,不进行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
上述情形不难看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十分明显。
有股票的账户:既然要玩股票了,肯定要有账户了,不然交易都不行,可以去你们当地的股票交易所,当然也可以在网上开户,现在这个社会还是很方便的哦。
知道股票是怎么交易的:账户有了,现在要研究下怎么交易的问题了,股票这个东西呢,和一般的东西不一样,你不能今天买来,马上就卖掉,必须要等到明天才可以。
安排好合适的资金:有了买卖的账户,也知道了交易的规则,下面就是准备钱了,当然先存进去,别急着交易,先研究研究,不要盲目的就去买卖了哦,一定要谨慎。
分配时间看盘:好了,接下来就是研究股票这个东西了,为什么价格会涨上去,是因为买的人多,什么时候应该卖,你需要有看股票的时间,这很重要。
学习股票的指标:除了看分时图之外,我们还要研究很多的指标,新手朋友们都要留意哦,比如K线,又比如非常适合新手学习的MACD和KDJ,结合起来一起参考。
把握好交易的心态:研究了那么久,终于找到一个合适的机会了,这个股票的公司也非常好,甚至产品也是自己熟悉的,觉得很有希望,那么就耐心等待机会,不要一个风吹草动就吓得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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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由此可见,从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之日起,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1]此类行为属于一种证券不当行为,[2]基本特征集中表现为:流通股票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及相应的资金,在本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形下,被他人强行地处分、划转或提取。虽然此类行为的个案涉及面并不太广,但由于证券案件的特殊性,往往也成为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对此类行为法律性质的确认、权利救济具体方式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都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就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专题对股票窃用交易的讨论也寥寥无几。[3]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他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以及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此类行为的法律适用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拟运用民法基础理论,结合具体案例,重点从侵权法的角度对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尤其将对因证券公司融资纠纷引发的股票窃用行为(即证券公司强行平仓行为)进行分析。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特点和法律性质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
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普通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行为总是委托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来进行,后者在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报单撮合,最后完成交易。交易过程中,直接处分股票的是证券公司,而其处分的合法性则来源于股票合法所有人的有效委托。证券公司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有效,会要求委托人在自己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确认相应的账户密码。然后,证券公司将制作并发放资金卡和股票账户卡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凭借相应证件和密码进行股票委托买卖[4].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是发生在前述股票交易中的委托环节,窃用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股票合法所有人的密码、账号后,指令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交易,然后再利用伪造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证件从相关账户提取现金。
因此,本文所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指加害人在未经股票及资金合法所有人知晓或同意的情形下,非法处分该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或者处分股票并提取、划转其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的行为。此处所指股票窃用交易,既包括股票盗买、盗卖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从相应资金账户的划转或提取现金的行为。窃用者既可能实施其中一个行为,也可能实施多个行为。考虑到窃用者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非法获得现金(股票统一登记托管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窃用者不可能提取),最终都要通过卖出股票变现提取,因此统称为窃用交易。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点
如前所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加害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相比,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
第一,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并不能实际占有股票和相应资金,其对股票和相应资金的控制力仅仅依赖于有效证件和密码。一旦合法所有人的证件或密码落入他人控制,则股票所有人的股票和现金就可能陷入被他人非法处分或划转的危险中。因此,在处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合法持有股票交易所需的有效证件和密码的民事主体身份、对该等有效证件和密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到相关证件和密码的人。
第二,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使股票被盗卖后的损失计算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显示出其不同的特点。一方面,股票价格瞬息万变,以何种价格作为损害计算的确认点,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说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股票价格下,金钱赔偿和原物返还对于当事人的赔偿意义显然不同。因此,有必要确认一些一般的原则。
第三、证券交易中实际发生的透支交易、集体委托交易,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变得复杂化。典型的情况如:投资者对证券公司透支,证券公司为减少损失,强行对投资者的股票平仓;多人利用同一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一人实际操作其中属于另一人股票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资金的所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和另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往往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对窃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变得异常复杂。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个案处理也显示出不同特点,对这些特殊问题的探讨,容在后文详细阐述。
(三)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一种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既涉及到当事人对该行为寻求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也涉及到具体的请求权成立要件和救济方式。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也可能确立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窃用行为是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则股票合法所有人与证券公司因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基于合同权利主张请求权;如果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则其只能基于其对股票的所有权向窃用人主张请求权。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形,股票窃用交易必然会发生侵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责任竞合问题。学界对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讨论甚多。就目前所通行的理论而言,请求权基础竞合说似乎取得了通说的地位。根据该说,责任的竞合是基于不同规则形成的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请求权则当然消灭;但在适当情形得限制或扩张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如限制当事人仅可行使某一特定请求权,或允许当事人在一请求权未得法院认许后,得行使另一请求权。[5]而且,竞合既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在实体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请求权基础,而在程序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诉的识别。[6]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竞合问题的解决,应首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达成一致,法律的适用才可能统一。
在实体法上,如果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请求权人是否享有选择权;在一请求权行使失败后,请求权人是否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就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而言,本文认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属于商事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如果发生责任竞合情形,法律适用应以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的利益达到一般均衡为原则,并无特别理由需要限制或扩张股票合法所有人的请求权选择,因此采一般立场即可,即应允许股票合法所有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项请求权当然消灭。
考虑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引致的合同责任构成较为显明,其损害赔偿范围虽然与侵权责任不一致,但直接损失的计算则与侵权责任下的情形一样。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但在进行行为类型分析时将就合同责任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评述。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主要类型和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股票窃用交易的类型复杂,涉及到不同的主体,而相应股票和资金的所有权也存在一定的混同情况。为了简便起见,本文以实施窃用交易行为的主体为标准,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分为三类: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此处所指第三人,是指除证券营业部以外的窃用交易行为人。这三类行为各自有不同的主要特点: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主要涉及证券营业部的安全保障义务,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则与投资者透支行为密切相关,而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则既可能涉及雇主责任,也可能涉及契约责任,以下具体分析。
(一)证券营业部窃用交易行为
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即证券营业部在某些情形下强制出售投资者持有股票并划转相应资金的行为。此类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证券营业部为谋求非法利益,利用掌握投资者股票和现金账户的便利,非法卖卖投资者股票的行为;另一种是证券营业部在与投资者发生融资纠纷情况下,强行平仓的行为。前一种形式比较少见,其责任划分也比较明显,证券营业部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后一种形式,则较为复杂,以下详细探讨。
在股票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融资行为一直屡禁不绝,而由于融资纠纷引发证券营业部强行卖出投资者股票,进行平仓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专门对股票融资纠纷做出了一些规定。实质上,股票融资纠纷和股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融资行为的合法问题性,还要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所有权归属。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主体的责任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做出的《关于武汉市中南证券部与彭先祥股票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月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均将透支交易定性为非法交易,认为应确认无效。《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融资双方关于强行平仓等约定,也应一并确认无效。这些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中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的立法精神,应值肯认。
虽然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发生相互返还,所得利益应归国库的后果。但是,投资者利用融入资金购买的股票,其所有权仍应归属投资者本人。因为,一方面投资者融入货币资金后,作为种类物的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其利用该等资金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理应归属本人;另一方面,股票系无因证券,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也不因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否受到影响。因此,发生融资纠纷后,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侵害了投资的财产权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股票二级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的融资存在合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分。前者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有明确的融资约定,后者则是投资者利用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漏洞,超出自己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进行股票卖卖,从而发生实际融资的关系。[7]
在合意透支情形下,如果证券营业部为了自己资金安全,强行平仓,出卖投资者股票,应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因为,一方面,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商不得为交易提供融资,证券公司作为股票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透支产生的过程看,证券商对形成透支也起到决定作用。如果证券商不主动提供资金,透支后果就无从产生。因此,发生合意透支,证券商的过错要大于股民。
在投资者恶意透支情形下,情况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10月《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委托中发现客户信用透支要求应坚持拒绝,有权在发现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性平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也规定:客户未经券商同意,利用券商管理漏洞恶意透支购买股票,券商有权在发现当日或最迟下一交易日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恶意透支后的强行平仓行为一般均照此处理。但是对其法理依据,仍有必要进行适当探讨。
投资者超出自己资金账户准备金余额购买股票,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该等事实,都直接构成对证券营业部财产权的侵害。因为,在中央净额结算制度下,证券营业部当日必须垫付投资者的资金缺口,以保障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顺利完成。在此种情形,投资者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基于此,证券营业部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做出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认许该行为为是一定条件范围内的自力救济。虽然现代民法为避免强权凌驾法律,保障“法律的和平”,对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限制颇多。[8]但在此处所探讨的恶意透支情形下,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能符合法律自助行为的基本条件,即自力救济方存在不能及时得到官方救济,且不及时自助则难以实现的请求权。因为股票交易市场价格变动不居,如果证券营业部不能及时强行平仓,其损失可能迅速扩大化,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空。
但是,对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也应有所限制,一方面,证券营业部应在发现恶意透支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平仓,如果证券营业部未及时平仓,则说明其对该项请求权并不在意,无自力救济之必要;另一方面,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仅限于投资者用恶意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而不可以因该等股票平仓时未能弥补亏空而强行处分投资者其他合法持有的股票。如果证券营业部超出前述限制进行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损失,则同样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二)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
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第三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受害人证券交易的密码,获得受害人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和身份证,进而直接在受托证券营业部或其他营业部进行股票卖卖行为,最后变现提取资金。
1998年以前,此类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的发生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曾经存在的缺陷密切相关,也是早期普遍存在的窃用交易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简要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经历了三个演变过程:[9]早期,交易所实施的是“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的交易方式,即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和管理投资者的股票。在此类情形下,只要投资者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东账户,就可以在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进行股票委托卖卖。投资者可以任意在任何营业部设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由此导致证券存在被第三人窃用的隐患。典型的情况是,窃用交易行为人非法获得受害人股票交易密码,径行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开立新的资金账户(无需知道原资金帐户密码),从而利用新的营业部并不认识原受害人的漏洞,通过伪造相关证件进行股票盗卖和资金盗提行为。1994年,由于此类窃用交易行为太过普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证券经营部积极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其第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投资者新开设资金账户并委托卖出从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购入的股票时,应在查验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后,将其复印留底,并应尽量与购入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联系核实后方可办理。该条规定直接针对的就是此类情况。
由于前述“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存在的弊端,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4年开始推出“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进行股票卖卖活动,但股票仍集中托管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此项制度实施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出于交易方便考虑,并未办理指定交易,由此使得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仍然极为普遍。基于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8年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要求所有投资者在开立股票账户时,必须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投资者如果需要在新的营业部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则必须撤销前一指定证券营业部,由此大大消除了股票窃用交易的隐患。
1998年后,跨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窃用交易的行为基本不再出现。但在同一证券营业部,利用投资者疏漏和证券营业部管理上漏洞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10]
此类窃用交易行为,窃用交易行为人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行为人容易逃匿,投资者很难直接找到,所以引发的往往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其责任的具体构成因不同主体而有所不同。
1998年以前,跨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涉及到投资者的股票卖卖受托营业部和窃用交易行为人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两个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受托营业部而言,由于其与投资者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未能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亦构成契约义务之违反,应认许投资者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选择行使请求权。对于窃用交易行为人为盗卖股票而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而言,如其未能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和有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要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投资者可以以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而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侵权责任。
1998年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跨证券营业部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基本消失。此后,无特定关系第三人实施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直接发生在受托证券营业部,这些行为往往暴露出证券营业部在业务操作安全方面的不足。在发生纠纷时,股票委托交易和资金提取既涉及到密码、股票账户卡、资金卡以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实际控制情况,也涉及到证券营业部内部的审核和确认程序,因此查明窃用交易实际得以发生的原因,既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关键,也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考虑到正常的股票委托交易程序和金融机构资金提取规则,我们认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必要区分股票盗卖和现金提取两个不同阶段。股票委托交易以密码指令为主,在此阶段投资者对密码的保护承担主要责任,但证券营业部应提供相应交易记录,以排除其内部利用密码进行操作的可能[11].对于现金提取,考虑到现行金融机构存款提取规则也仅限于大额提款需要身份证,否则只需凭密码即可提取。因此,我们认为,对证券营业部不应苛责过严,在其办理取款业务时,,原则上应以是否通过密码校验为主要的责任划分界限,证券营业部对身份证、股东卡应作常规审核(身份一致性审核),对于其自己制作的资金卡则应承担严格的审核责任(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
(三)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窃用交易行为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有另一些第三人,与受害者存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存在,使得相应的责任划分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些第三人,典型的有两类,即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和投资者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的人。
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利用日常工作便利,窃取投资者股票交易密码盗卖股票并划转现金的行为,也并不鲜见。在此类情况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雇主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关于雇主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针对证券营业部的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仍存在一定疑问。有学者建议,可以扩张解释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雇主对其雇员的利用职务进行的行为承担责任。[12]虽与立法精神比较稍显牵强,但司法实践不妨采纳,以使投资者利益能得到有效救济。
另一类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是投资者委托其在证券经营部以投资者自己名义进行股票交易的人。如果受托人却利用其掌握的密码和账户进行盗卖股票并提取现金,则构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此种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要求窃用交易行为人承担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实践中,投资者的受托人从事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有可能同时涉及透支行为,进而引发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在此类情形,股票所有权和资金所有权的确认殊为重要,尤其应厘清透支资金买入股票的所有权与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的所有权。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不可侵犯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所有权,更不可划拨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余额。
三、股票窃用交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基于不同的过错理论,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以法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置于过错要件中;后者以德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单独的一个构成要件。[13]笔者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分析,是现代民法中自己责任原则的基本体现。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与否,则表明了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只有二者单独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的反映当事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本文在分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也采四要件说,即加害行为违法性、行为人过错、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当事人与加害行为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的过程中,因此股票窃用交易的受害人是将股票和资金委托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人,一般称之为客户或投资者。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则是非法强制处分或转移受害人股票和资金的人,一般有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受委托证券公司的雇员、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与当事人无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诉讼当中,不同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可能发生不同的证明责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就违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以从结果违法和行为违法两个方面加以考量。[14]结果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结果侵害了他人权利,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义务之违反,或怠于履行义务,即构成违法。究其实质,两个标准分别从受害人的权利和行为人的义务两方面对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而其本质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或违反了法律所确立的义务。
一般而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盗卖受害人股票并提取现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符合结果违法的标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为对股票和现金的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利,因此不特定多数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等权利的义务。因此窃用人的行为也符合行为违法性的标准。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也涉及到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合同关系、潜在合同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提供大众服务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保障该等情形下他人之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15].如果证券经营机构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6月14的《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对各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接受委托、开立和新设账户、办理提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在股票委托交易中,受托保管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在交易场所保证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的义务;提示投资者保护自己的财产信息的义务;交易时核查相应证件和密码真实性的义务;保存股票委托交易资料安全的义务等。
而且,此类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既可能是法定义务,也可能是合同项下附随的约定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被托管的证券经营场所,而该证券经营机构虽未实际从事股票窃用行为,却有证据表明其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应认许受害人基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选择行使请求权。
关键词:交易制度;T+0;T+l;收益率
一、引言
T+1与T+0之争属于中国特色,所以在国外的理论文献中并不多见。
徐英、竺亚等人(2001)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稳定性机制的实证研究中认为T+1制度对股票市场的起到了稳定性的作用。宋军、张光毅、曾鹭坚(2003)在对深圳交易所的T+0课题研究中得出结论:(1)T+0可增加市场交易量。这对交易所和券商有益,但对投资者不一定有利,进一步增加交易量不一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T+0取消了T+1回转交易制度的人为时滞限制,释放目前被T+1压抑的交易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这对投资者有利。(3)T+0较T+1更容易诱发异常交易行为,这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方便,而对中小投资者不利,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4)T+0对市场波动没有显着影响,不会增加市场风险。 陈雯、屈文洲(2004)对深圳股票市场的稳定性进行测度,得出实施T+0可能性的结论,认为T+0会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陈有禄(2008)从我国股票市场的IPO与高换手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有必要实施T+0的结算制度。
交易制度是一个市场的基本规则,其不仅对市场的活跃度、安全度有很大影响,也关系到监管部门是否能有效监管市场的交易。
T+0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得到成交确认后,可进行反向交易操作,即买进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委托买入的股票再委托卖出;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用于再委托买进。
T+1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成交后,不允许在当天进行反向操作,必须于次日清算交割后,才允许进行反向交易操作。这种清算体系使得股票交易速度减慢,投机性减弱。T+0交易制度,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可以卖,甚至一天可做多次交易,晚上再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交投轧差(对冲买卖差价)。这种交易制度的好处在于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为市场提供了投机空间,但缺点在于市场过度投机会引起价格的过大波动,不利于稳定市场。
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现行的T+1制度是指投资者买入一只股票,当天不能卖出。即今天买了,晚上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次日过户交收;只有完成过户交收后才能交易。所以,我国的T+1制度只是T+0.5。
二、检验
首先选取的上海股票市场的时间区间为2006年1月4日至2009年3月18日的日收盘指数,共564个样本点。
有关指数收益率时间序列的一些基本数据如图2所示。根据图中所显示的基本统计资料,上海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存在比较明显的尖峰厚尾的分布特征,因此,收益率的分布不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
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后,笔者将通过EGARCH模型对上海市场进行拟合,从而分析股票市场对非对称冲击的反应。
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特点,以下面的模型对市场进行拟合。
从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对于上海股票市场,其波动性对正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137415,对负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033225。因此可以看出,在上海股票市场中,负的冲击的影响大于正的冲击的影响力,这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长期以来的大熊市与小牛市的基本特征,即上涨过程慢而下跌过程比较快。
三、T+1存在的问题
1.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在股票市场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无法获利,而最好的策略就是抛售然后希望能在低位再买进,从而获利。因此,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大量的抛售行为造成下跌过程更加迅速。
2.如前所述,我国股票市场是T+0.5制度,它使交易者再买入股票后收到交易限制,而在卖出股票时却不受限制,因此交易者出于对交易限制的厌恶,更容易做出卖出股票的交易行为,而对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表现出迟疑,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股票价格下行时的下跌。
3.由于跟进者在T+1条件下不能抛出,无法平抑上涨的价格T+1的助涨作用由此显现。而同时这也为以后的下跌蓄积了能量。在下跌市道中,短线当日买进后,只能在次日止损,主力只要利用少量筹码,击破关键价位,就能引导跌势,短线多头只能翻空,另外在T+1条件下做空能量不能累积和释放,往往出现阴跌绵绵,少有反弹的特征。
四、结论与建议; 香港证交所行政总裁邝其志曾称T+0是全球市场的发展趋势,但要看市场情况能否适应才会推出。从目前西方资本市场大多呈现出缩短清算时间间隔的趋势来看,随着交易制度和交易设施的进一步提高,加快资金的流动将成为必然的方向,从技术上看实行T+0已不存在任何问题,当然T+0制度也存在诸如增大投机风险等问题,但这可以通过强化监管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弱化。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营业税3种。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当时是出于稳定股市及适度抑制投机氛围的需要,其税率规定为对卖方征千分之六,当年的11月23日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由交割单位代扣代缴。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就是资本利得税,但从一开始就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另外,对于投资国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
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税率,但其税率要高于个人投资所得税,为33%。对于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地方所得税。上述对外国企业的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同时,还对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及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当时税率为5%,现已改为8%。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额,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名不副实
从理论上讲,印花税的课税依据应是各类书立的文书,而证券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如果再适用这一税种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二)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不仅是一国政府聚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其税负的高低与轻重,不同的国家在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税负显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国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0.35%,加上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为0.4%,B股为0.3%,而且两者均是双向征收,因此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A股)达到了1.5%。这个水平。不用说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即使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高。首先,以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与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税作比较。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税率为0.12%,日本的证券交易税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均低于我国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对证券交易实行免税。其次,再将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所得税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进行比较。包括荷兰在内的许多国家只对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典等仅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固定年限的证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税,更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等允许将投资净损失在课税所得额中扣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南非、希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对证券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由此可见,从投资所得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免税,或者给予各种优惠待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却没有任何优惠可言。金融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证明,对证券交易课以高税,从总体效果来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税率过高,会抑制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热情,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双向同率征收,造成调节不力
我国1990年在深圳开征此税时,只对卖方征收,后来改为对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同率征收。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因为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买入成本较低,才可吸引大量资金进场;而卖出成本高,会使持仓的投资者产生惜售心理。二是没有考虑到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按交易金额0.4%的比例税率征收,且没有免税额规定。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往往因为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其利润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比例税率就会导致两者税负水平不一样,中小投资者反而承担了更高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设计税率时没有考虑持有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相同税率纳税,不利于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
(四)税负不公
1.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是对二级市场上的各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国债等则不征收。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过征税来抑制股票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鼓励广大投资者购买国债。其实,无论进行哪种证券投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若为抑制过度投机,仅仅对证券市场中某些品种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是远远不够的。在同一个证券市场中,对某些金融商品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异,从而导致市场条件的不一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而现实情况是,仅有少数隶属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税,大部分归属地方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是15%的所得税税率,因为在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财政返还优惠。
3.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有利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为10%。同时,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胜利所得不征税,只对个人股征税,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则,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却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已名不副实,可考虑逐步取消。2000年以来,各国交易所纷纷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降低税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表示6月30日开始废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最近,英国证券交易中心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报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现行0.5%(单边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我国可考虑先降低印花税税率,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开征证券交易税
取消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要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印花税基础上增加税负,而是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这种替代只是使名称更为准确,规则更为明确而已,不会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因为这是国家规范股市的一个举措,对股市是长期利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未增加,不仅不会引起股市下跌,反而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降低税率,公平税负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其税负水平没有顾及到这种风险的特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说高风险是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则更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队伍的不成熟决定了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激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倾向,就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方式。对政府而言,减轻税负就是一种手段。应实行只对卖方课征制度,并适当降低证券交易税的整体负担。
同时,应调整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不一致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竞争。
(四)开征资本利得税
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征税,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税。我国也应考虑在时机成熟后,对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可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税制设计上,视差价收益额的大小给予区别待遇。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税率为16%。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考虑到证券投资的时间成本,各国一般根据投资者对某种证券持有期限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澳大利亚则对居民持有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这些做法我们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励长期投资。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各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同时,也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冲抵与结转。在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结转一年和无限期向后结转。我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时。这一点尤其需要借鉴,因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者最大的反应就是,“我赚钱了得缴税,那我赔钱怎么办?”若允许将损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五)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已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样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六)加强对发行环节的征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均设置了与证券发行环节相关的税种。如日本、荷兰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课征登记许可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开征这方面的税种,依据如下:
1.在《证券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发行制度已有所变化。因应市场的需要,已摒弃了原有的额度管理体制,实行成熟一家发行一家的新办法。在这种框架下,企业很容易产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的冲动。而发行市场的高速扩张必然会影响到二级市场的稳定,影响到二级市场供需结构的均衡。在发行环节设置相应的税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发行证券的冲动,有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钢板材000761
受需求放缓和库存增加影响,国内铁矿石价格进一步下滑。不仅国际铁矿石市场表现低迷,受大量进口和库存影响,加上下游钢铁市场表现不佳,国内现货铁矿石价格持续下跌,期货价格也屡创新低。上周,普氏62%铁矿石指数跌破90美元/吨,1个月内下跌近10美元,创出2009年下半年以来的新低。而8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1501合约报收628元/吨,合约1409更是跌至600元以下。此外不可忽视的是,目前矿山处于扩产周期,铁矿石的供给压力很可能将长期压制价格。二级市场上,该股属于钢铁企业,短期涨幅太大,有下跌风险。
西宁特钢600117
公司预测到下一报告期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主要原因: 1、预计受国内宏观经济影响,下半年钢材市场需求还会持续低迷;公司主要产品钢材、焦炭、铁精粉价格仍将处于低位运行。加之公司转型升级、新旧产线在衔接过程中产、销量会小幅波动,成本和效益将会受到一定影响。2、公司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随着新建项目的投入以及融资规模加大,造成公司财务费用较高,影响效益的实现。2014年,钢铁行业继续表现为产能严重过剩、市场低迷、需求不足、企业亏损的态势。二级市场上,该股短线走势较强,但要警惕冲高回落,注意风险。
开尔新材300234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加二级市场股票流动性,让更多投资者分享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和价值,并满足个人资金需要,邢翰科先生于2014年8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440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7%。2014年9月1日,接到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剑鸣女士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于2014年9月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430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6288%。二级市场上,该股走势十分稳健,但整体涨幅太大,注意风险。
拓维信息002261
近期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董事会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二级市场上,该股近期突然爆发,短线涨幅较大,注意风险。
关键词:Kaburobo;股票机器人;人工智能
中图分类号:TP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8)14-20931-03
1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股票投资已成为众多个人理财的重要方式。不言而喻,如果投资者能正确预测股票价格,选准买卖时机,无疑会给个人带来丰厚收益。经过长期实践和研究,人们总结出了一套技术分析方法,利用这些方法方便了股民对股市的把握。如:K线理论,波浪理论,周期理论,切线理论等。现有的技术指标分析方法有:移动平均线,相对强弱指数,动量指标,乖离率,腾落指数,涨跌比率,成交量比率,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MACD)等,它们成为一般的股票分析的常用工具。当然,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最经常,直接,而又多方面作用于股票价格的是经济因素,此外,还有政治因素,人为因素,心理因素等。
Kaburobo是在2004年,由日本早稻田大学率先发起研究的项目,旨在对股票自动交易算法进行研究并举行股票机器人编程。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17000人参加。200610台最优秀的股票机器人进行了实际运用,取得优异的成绩,引起很大的反响。各种优秀的技术被应用于股票机器人当中,象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1]。
本文结合研究实践介绍Kaburobo的规则、执行、工作原理等并基于人工智能理论,提出解决股票机器人一系列问题的方法如选择买卖股票的问题,股价的预测问题等。
2 Kaburobo及其开发环境
2.1 环境设置
Kaburobo SDK是用Java开发的股票机器人工具包[2]。安装好工具包后首先要对配置文件进行启动设定,配置文件的文件名一般为robot-config.xml,内容如下:
以上是Kaburobo启动配置文件的主要部分,做成股票机器人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另外Kaburobo SDK中提供了做成股票机器人的基本的类,还提供了对各种参数进行管理的类,详细情况参照下表:
使用Kaburobo开发股票机器人的算法程序时推荐使用Eclipse做为开发环境。环境设置的过程是新建工程,在新建工程界面的JavaBuildPath的Libraries选项中,将Kaburobo SDK中的JAR文件追加进去。设定环境变量,新建Kaburobo_HOME变量,将Kaburobo所在路径添加进去。这些都准备好之后,就可以进行编程,实现自己的股票机器人了。
2.2 Kaburobo工作原理
2.2.1数据来源
Kaburobo SDK中包含了东京证券交易所近几年的股票信息数据,开发人员可以通过配置文件的设定来选择某一时间段内的测试数据。在Kaburobo的机器人大赛中,数据全部来自当日东京证券交易所的真实数据,并且交易过程也严格按照东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2.2 实现过程
股票机器人大赛的参加者可以登录Kaburobo.jp网站进行注册,然后参加比赛,过程如下:
(1)个人信息注册;
(2)编程实现Kaburobo机器人;
(3)进行虚拟股票交易;
(4)运用成绩总结。
Kaburobo作成之后,在进行股票交易的时候,按照东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在每一个交易日,Kaburobo的工作过程如下:
(1)08:00-09:00 上午股市开盘前的准备工作;
(2)09:00-11:00 上午股市交易时间;
(3)11:30-12:30 总结上午股票交易,同时做好下午开盘前的准备工作;
(4)12:30-15:00 下午股市交易时间;
(5)16:00-24:00 对整个交易日进行总结,做下一个交易日的准备工作。
2.2.3 简单的Kaburobo实例
本例中继承AbstactRobot作成一个简单的Kaburobo机器人,重写了order和screening两个方法。
order方法是进行交易处理的方法,screening方法是对股票进行筛选,为交易提供数据支持的方法,在本例中,买进了1000股名为stock的股票。
3 Kaburobo与人工智能
本节从人工智能的观点出发,提出解决Kaburobo所面对的一系列问题的方法。
3.1 交易决定问题
所谓交易决定问题,就是决定交易的一系列参数的过程,比如交易哪些股票,用什么方法,交易量是多少等。从人工智能的观点来看,Kaburobo的交易决定问题就是连续决策问题(Sequential Decision Problem)的一种,我们的目的在于一边规避股市风险,一边增加总资产。
对于股票的各项信息,我们用以下参数建立模型。开始的时刻为t=0,在时刻t时的状态为St观察到的可能信息为It,那么在各个时刻的股票信息集合为{},基于这些信息,我们假定在目标时刻T>t时的交易效果Ut最大,这个时刻决定出来的交易股票集合S St,种类t T,价格p N,股数n Z,这些参数组成的集合叫做Ot,那么交易决定问题就变成了集合Ot的确定问题。(在这里,S是可能交易的股票集合,T是交易种类的集合,N是自然数集合,Z是整数集合。)
这里我们把连续决策问题做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实强化学习算法和遗传算法等也正在被研究。当使用这些方法的时候,如何设计效果函数U就成了一个很大的课题。
3.2 股票选择问题
如上所述,我们用一个4元组(s,t,p,n)来表示一次交易,本节我们着眼于股票集合S,以各时间t的股票信息It为基础,从可能交易的股票集合S里来决定要交易的股票集合。
股票的选择问题,可以归类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分类问题(Classification)[3],也就是说将可能交易的股票集合S分成两类:交易股票和非交易股票,也叫二值分类问题。对于分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很多研究,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变量的选择非常重要。
3.3 股价的预测问题
Kaburobo的效果函数U,在很多场合都与股价有着很深的联系,因此,在目标时刻T,用效果函数U的大小来帮助预测股价会很有帮助的。
股价的预测问题就是,在各个时刻t,根据股票信息It来推定目标时刻的股票价格Pr。这个问题在人工智能领域被当作回归问题处理(Regression),也就是说,对于可能交易股票的集合S中所包含的事件,每一件都分配给一个数值。
目前,回归问题中的逻辑回归(Logistic)和支持向量回归(Support Vector)等的解决方法有很多,当然在使用这些方法的时候,变量的选择也很重要[4,5]。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看作是时序列数据预测问题(Time-Series Data Prediction),就是说,对于每一支股票,随着时间的发展,通过过去的股价可以预测将来的股价,从持续增加的大量时序列数据中,总结出股价变化的规律和模式,从而推测股票的价格走势。
3.4 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影响股票市场的因素很多,比如新产品的,投资计划的变更,国家政策的改变,甚至美国总统的选举都对投资者的投资计划有很大影响。因此,如果能足够充分的考虑到这些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那么就能够达到理想的投资效果。
4 结束语
本文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上,介绍了Kaburobo机器人的工作原理,并从人工智能的角度出发,提出Kaburobo股票机器人的优化方案。
总体来说,本文中提出的方案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解决问题,但是,股票市场瞬息万变而且受各种因素影响,要想更好的解决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人工智能是一门在很多领域被广泛应用的学科,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研究人工智能,一定会使它不断获得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宗礼.人工神经网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39-40.
[2] Kaburobo Kaburobo.jp[ol].
[3] 俞星星,阎平凡.强化学习系统及其基于可靠度最优的学习算法[J].信息与控制,1999m10:99-101.
[4] 王小平,曹立明.遗传算法理论应用与软件实现[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27-29.
小华为深南电路明日复盘
深南电路1月3日晚间公告称,鉴于相关自查工作已经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4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公司表示,针对公司股票票自2017年12月13日上市至年底,累计涨幅较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3、公司已经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5、经核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此外,公司再次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竞争、下游应用领域较为集中、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
【亿利达:1.98亿元增资三进压铸获51%股权 布局新能源汽车领域】
1月3日讯,亿利达公告,1月3日公司与标的公司台州三进压铸有限公司(以及三进压铸原股东戴明西、戴灵芝在台州市路桥区签署增资协议,公司以1.98亿元对三进压铸进行增资,以取得增资后三进压铸51%股权,本次增资后三进压铸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专注于节能型、新能源动力总成汽车零部件研究、开发、制造和服务,与公司铁城信息车载充电机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有很好的板块协同效应。
【关键词】 模拟投资教学 教学 改革
以前的《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均是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教学工具只有粉笔、黑板加几张挂图。教师满堂灌理论,学生记了大量笔记到最后依然不知道怎样才能成为一名普通股民,更不用说进行实际的证券投资操作和分析活动了。本人担任证券投资学课程后,按照“中职学生重在动手能力的形成”的培养目标,对本课程的教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逐步实现了以“模拟证券投资”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实际投资操作能力的目的。
本课程教学方式改革的具体目的是:通过对《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够熟练地在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和金融机构开设股东帐户与资金帐户,顺利获得普通股民资格;能够看懂中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实时行情的盘面并熟练进行股票投资买卖的基本操作;初步具备对证券投资基本面的分析;至少掌握四种及以上的技术分析方法并初步具有分析证券行情的能力;掌握一定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的获取方法。
为了实现上述教学目的,顺利实施模拟投资教学法,对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改进工作:
首先,准备必备的硬件设施。第一,争取到可容纳一个班学生且每台电脑均可上网的机房一间,最好是主机可投影展示,以方便教师集中讲授基本知识、引导学生观察与分析证券行情、对学生操作情况进行讲评等。这样,课堂由教室搬到机房,教学可边讲边练,既可方便教师能够形象、生动地传授证券投资的基本技能,又便于学生及时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在实战中熟悉与巩固相关技能、形成操作能力,也方便教师指导、纠错。第二,下载正版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软件,并使学生使用的每一台电脑均可独立安装与操作。现在所有证券公司均可免费下载和使用其证券投资软件,该软件安装后可与证券交易所行情同步运行,可客观反映证券市场的行情情况,更是学生形成熟练操作技能必需的平台。第三,准备若干的“有价证券委托单”、“证券投资模拟交易记录”和“个人股票模块交易记录”以便学生进行证券投资操作时使用。有关单、证格式示意如图例一至图例三。
其次,对教材进行加工。历来此类教材的表述顺序及内容基本上是按证券及其种类、证券投资的具体对象、证券市场、证券交易、证券基本分析、证券技术分析、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等顺序表述,老师也基本上的按这样一个顺序进行授课且主要是以理论阐述为主。这样的教学程序和内容虽然便于学生阅读教材,但却不利于学生认识证券投资这一事物和培养学生的投资能力,不符合学习证券投资的规律。为了实现“培养学生投资操作能力”的教学目的,我将教学内容和顺序改为:证券交易所与获取投资资格、交易规则与交易界面、投资对象、证券投资分析、投资收益与风险等几个板块,同时加入大量的股票交易界面和股票行情案例进行教学,引领学生逐步进入投资环境,逐渐熟悉与掌握证券投资程序、方法与技巧以及投资风险的评估和投资收益的评价。
再次,教学方式改为“模拟投资教学”,教学过程分为理论教学与实做两部分进行。理论教学部分按前述改革后的顺序及内容进行讲授,在每一节理论课后即让学生在电脑上打开股票交易软件进行模拟投资交易,将所学知识及时在实战中进行熟悉和检验。
通过理论教学,可以使学生建立一些证券投资的基本概念、知道一些基本影响因素和认识证券投资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通过模拟投资交易,学生可真正认识证券投资行情界面,在投资交易活动中熟悉、掌握证券交易规则,认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常见的证券投资对象,在投资交易过程中熟悉与掌握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与技巧,根据投资对象和股市行情的变化评估投资风险及可能或已获得的投资收益等。当学生需要模拟交易时,按股票交易规则填写“有价证券委托单”并交到指定业务员手中,由业务员根据最新行情填写有效成效价格成交。之所以仍然采用学生业务员手工成交,而没有利用股票交易软件自带的“投资管理”或“投资理财”功能进行自动虚拟成交是考虑到,学生通过手工成交能够真正熟悉证券买入与卖出的交易规则的实现情况,掌握证券投资时的委托技巧,也有利于培养担当业务员的学生的诚信、敬业和服务意识的职业素养。
最后,对学习本课程的学生成绩评价体系进行了改革。因本课程是从“理论”与“操作”两个方面进行教学,因此也必然要求从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投资理论”和“投资操作”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两个部分的具体评价体系如下:“投资理论”部份包括必需完成规定的书面作业、课堂的讨论与回答提问、测验等;“投资操作”部份包括必需完成规定的交易次数及资金周转次数。
“投资操作”部分中规定的“交易次数”的具体规定是,每位学生一学期买进次数为该期教学周的二分之一为及格次数。完成者成绩记40分,未完成者每少一次扣【40÷教学周数/2】分,超过者不另加分。卖出次数不作规定也不纳入“交易次数”进行考核。该项目的设立是要考核学生对模拟投资的“参与性”,次数规定为教学周的一半,是因为不可能每次上机均有交易行情出现,而次数太少又达不到学生锻炼的目的。
“投资操作”中“资金周转次数”的具体规定是,以初始模拟资金十万元为投资本金,资金完成一次周转即及格,成绩记20分。未完成者按比例减分;超过者每超0.1次加分5分,最高加分到20分。该项目设立目的,是要锻炼学生的资金使用效率的能力、形成经济头脑,资金使用的效率越高者必将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和较好的学习成绩。同时也可避免一些学生只追求“交易次数”而忽略资金使用效率的情况出现。
“投资操作”剩下的20分,用于奖励通过投资交易盈利和在投资过程中体现出“投资技巧”的学生。具体规定为,每盈利1000元者加1分,最多20分。为了鼓励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积极性,对亏损者不扣分。
本课程各考核项目的成绩构成为:
课程总分=平时成绩×0.7+模拟投资成绩×0.3
=(书面作业成绩×0.25+讨论、提问成绩×0.25+上机实验成绩×0.20﹣学风扣分)+模拟投资成绩×0.30
对“模拟投资教学法”的评价。
“模拟投资教学法”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一般人看来,股票投资是一种既神秘又刺激的活动,能学习并亲自操作必将异常兴奋。加上有模拟资金运作,要考核投资效益,必将激发学生相互竞争的斗志和想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因而学习本课程会更投入。
“模拟投资教学法”,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过程中“学”与“用”得以很好地结合起来,能真正将证券投资的知识转变为证券投资的能力,能真正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证券投资操作能力的经济人才,实现本课程的根本教学目的。
“证券投资学”课程采用“模拟投资教学法”后,其“投资理论”中的“讨论与回答问题”、“上机实验”项目和“投资操作”中的“交易次数”、“资金周转次数”等量化项目均便于考核,且不可作弊性强,可公平、真实地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态度与成果。
模拟投资教学法需注意和改进的地方:
交易的税、费问题。学生模拟交易的委托成交是靠学生业务员手工完成,不方便计算交易应产生的各项有关税、费,因此成交产生的买卖成本与最终收益不准确,只是体现大致情况。从教学看虽能满足要求,但在真实投资交易中存在极大风险,教师一定要指出在真实交易中应考虑的各种交易税、费。
学生在模拟投资交易时借机玩耍的问题。因模拟投资交易必需要开通网络才能运行股票行情软件,故在上课时不可避免地有不少学生借此机会玩网络游戏、QQ聊天、读网络小说等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屡禁不止。而不少学校教学用机房都非专门用于模拟投资交易,还要兼作其他课程甚至不同专业的教学用机房用,这给模拟投资交易时的教学管理增加了难度。
综上所述,模拟投资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的证券投资的操作能力上,有着传统教学方法不可企及的优势,但仍待进一步完善。
模拟投资教学法需用的几种单据。
图例一、由学生自己填写的证券交易委托单
日前,港交所营运总裁葛卓豪向香港媒体表示,小型国企指数期货最快将于明年第一季度末推出。如此一来,香港市场上的股指期货品种将由现在的5只增至6只。
交易产品:5只指数期货品种
目前香港市场上最为大家熟悉的当属恒生指数期货,而其他4只指数期货品种则是国企指数期货、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恒生中国H股金融行业指数期货和小型恒生指数期货。
其中,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推出最早,1986年5月6日诞生,指数的成分股下月4日起将增至43只;小型恒指期货则是恒生指数期货的“迷你版”,2000年10月9日推出,专为散户定制,其合约价值为恒指期货的五分之一,收费也相对较低;国企指数期货2003年12月8日推出,指数成分股目前为43只;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于2005年5月23日推出,指数成分股是25只流通量最高的内地企业股票;恒生中国H股金融行业指数期货于2007年4月16日推出,指数成分股为9只内地金融股。
酝酿推出的小型国企指数期货则将是国企指数期货的“迷你版”,合约价值为国企指数期货的五分之一。
香港各股指期货产品合约的月份均为4个月,即现月、下月及之后的两个季月(3月、6月、9月和12月)。如,现在的合约为11月、12月、3月、6月。
这些股指期货产品的合约均采用香港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相关指数、合约乘数、合约月份、最低价格波幅、最高价格波幅、立约成价、立约价值、持仓限额、大量未平仓合约、开市前时段、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交易方法、最后结算日、结算方法、最后交易日、最后结算价等。
在香港股指期货市场,除了散户之外,更多的是机构投资者。公开资料显示,其中,机构投资者占了绝大多数,约61%;个人投资者约32%;而交易所参与者本身的交易大约占7%。
交易杠杆:以小博大
我们知道,指数的作用是反映股价的变化,而股指期货则是反映当前市场对指数走势的预期。投资者可以借助股指期货跟踪相关指数的涨跌,比买卖一篮子指数成分股要快捷方便得多。
更为重要的是,买卖股指期货可以以小博大,投资者买卖合约时,只须付出合约总值的一小部份,即按金(保证金)便可参与整个合约的价格变动,最初的小部分投资最终可能因杠杆作用而赚取厚利。不过,杠杆作用也会令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香港期货交易所每天会进行审核,并不定期地调整各类股指期货产品的“基本按金”和“维持保证按金”的基准。“维持保证按金”为“基本按金”的80%。当期货价格波动增加时,调高按金水平,以降低市场风险;期货价格波动降低时,调低按金水平,以增加市场流动性。
投资者在买卖股指期货合约前,必须缴付“基本按金”作为履约保证。买入或卖出合约后,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经纪商会把客户的持仓,即所有未平仓盘,按照收市时的价值计算盈利或亏损,如果按金跌破“维持保证按金”,会被要求补仓,即存入额外的资金,使按金回升至基本按金的水平。一旦不能及时补仓,经纪商可能会斩仓,即将全部或部分合约按市价强行平仓,费用由投资者负责。斩仓后,如果还有欠款,投资者仍须负全责。不论是买入还是卖出股指期货合约,都要先缴付基本按金。
以恒生指数期货为例,11月9日,恒生指数期货收盘价为28871点,合约乘数为50点,一份恒指期货合约的立约价值为28871点×50=1443550港元;根据交易所公布的11月9日按金标准,每张合约的“基本按金”为152700港元;按金只占合约市值的10.58%(152700/1443550),杠杆比率为9.45(1443550/152700)倍。盘中最小波幅为一个指数点。如果指数涨了50点,不计交易费用,买家便可以赚取2500港元,卖家则亏了2500港元。交易所同时公布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按金”为122160港元。假如指数跌了620点,买家未平仓盘每张亏了620点×50=31000港元,保证金跌到152700-31000=121700港元,少于“维持保证按金”,投资者将被要求将保证金追加到“基本按金”152700港元水平。
虽然交易所公布了按金水平,但经纪商有权决定向买卖期货的客户收取多少按金,也可以向不同客户收取不同金额的按金,只是按金金额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金额。
一般来说,如果预期股市会上升,可买入指数期货;预计股市下跌时,可卖出指数期货,这是买卖期指最简单的方法。当然还有其它买卖策略,如对冲买卖、跨期买卖、套戥等,其中对冲买卖是指,当投资者持有或计划买入股票投资组合时,利用期指去抵销股市价格变动所带来的损失;跨期买卖是利用远近不同月份的合约差价,进行相反交易;套戥是同时在两个市场,如期货及现货市场,进行相反的交易,赚取其中的价差。
交易规则:有别于股票和商品期货
买卖股指期货是通过期货经纪商,在期交所自动交易系统(HKATS)进行。具体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9:45至12:30,14:30至16:15,最后交易日的收市时间则为16:00。也就是说,指数期货交易的开市比股票交易提前15分钟,收市则推迟15分钟。
为了更好地发现价格,减少人为操控市场的机会,除了恒生中国H股金融行业指数期货,其他4只指数期货产品都有“开市前时段”的安排,以确定各期货合约的开市价。“开市前时段”是每个交易日的上、下午交易时段前30分钟,即9:15至9:45,14:00至14:30。
每个月倒数第二个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计算结算价格日,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则为最后结算日,由港交所进行结算工作。如2007年11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是11月29日,最后结算日则为11月30日。最后结算价是采用最后交易日每5分钟相关指数报价的平均数(去小数点后的整数)。
买卖股指期货是买卖将来某个日子的收市指数。当合约到期时,将最后结算价和投资者买入或卖出时的立约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者赚或亏的金额。
股指期货参与者可以在最后交易日前随时进行平仓,即卖出先前买入的合约,或者买回先前卖出的合约,赚取或赔出买卖差额(等于立约价与平仓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合约乘数所得),也可以在最后交易日由结算系统于收市后自动以最后结算价平仓。
金融创新的步伐永远不会停止,投资者的内生需求和金融市场的内生属性都将成为推动金融创新的巨大驱动力量。2013年7月监管部门表态我国开展个股期权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或许是一个平凡的月份,但当个股期权在中国资本市场正式推出的那一刻起,这必将是一个记载在中国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历史上的辉煌时刻,因为它将标志着中国A股市场真正进入了双向交易的投资时代,个股也由此将迎来以小博大的做空时代,这对于A股市场体系整体更为完善将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顾名思义,个股期权交易(Stock Options Trading)是指期权交易的买方与卖方经过协商之后以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为代价,取得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即行权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股票的权利,超过期限,合约义务自动解除。个股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股票权利的买卖,即某种股票期权的购买者和出售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候,不管股票市价的升降程度,分别向其股票的出售者和购买者,以期权合同规定好的价格购买和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
个股期权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看涨期权(Call Option),也叫认购期权,另一种是看跌期权(Put Option),亦称认沽期权,此外还有双重期权,即期权买方既有权买也有权卖,买卖看价格走势而定。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的获利程度则取决于自身判断与市场走势的吻合程度,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投资者如果看涨某只股票,只需支付较少的费用买入标的证券的看涨期权,若正股果然上涨,投资者既可以直接卖出期权,也可以用较低的行权价购入股票,在二级市场卖出获利。若正股下跌,投资者可放弃期权,只损失少量权利金,这就是杠杆效应。投资者借助个股期权交易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为期权本身就具有十分明显的杠杆属性。
个股期权交易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既熟悉又陌生,这是因为个股期权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是风险对冲和投机套利的工具,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策略组合投资,是一项高难度的投资;而对于普通个人投资者而言,它的原理和操作却又变得十分简单,个人投资者只需要对个股的趋势性机会做出判断而已,也正因如此,普通个人投资者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更加需要保持理性投资,避免跟风炒作。
期权产品是适应国际上金融机构和企业等控制风险、锁定成本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重要的避险衍生工具,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期权定价公式(布莱克-斯科尔斯公式)的发明人,这也说明国际经济学界对于期权研究的重视。期权交易起源于公元6世纪,最早的股票期权交易则可以追溯到公元8世纪早期的美国与欧洲,20世纪早期期权场外交易雏形显现,而正式的股票期权交易所成立于20世纪的70年代。1973年4月,美国芝加哥交易协会建立了新的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主要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由于期权交易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此后各大股票交易所纷纷增加了这项业务。
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发展正在超出市场预期,继推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衍生交易品后,证监会正酝酿适时推进个股期权试点。个股期权是海外市场成熟的金融衍生产品,借助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工具,活跃证券市场交易,扩展证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价格发现能力。在我国A股市场推出个股期权交易,一方面将有助于投资者在运用股指期货手段之外,可以运用股票期权手段控制与转移现货市场中正股的风险,减少因股价、股指波动带给投资者的风险,提供对冲风险和套利的有效工具,推进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建立多方位需求、多层面供给、多差异风险的证券市场体系,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另一方面,发展个股期权交易市场,可以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分层次发展,有助于扩大工商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并运用杠杆原理理财而获得财富,实现套期保值,也有助于资本市场内的中介机构拓展与创新业务服务的机会。
对于业内及投资者所关注的股票期权交易的标的对象,为切实防范风险,避免个股波动过大,影响整个A股市场的稳定性,监管部门认为个股期权的标的选择应满足规模大、流动性好、波动性适中等标准,并有针对性地采用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安排。据此分析,个股期权首批试点或为上交所沪深300成分股以及上证50指数的样本股、上证50ETF、上证180ETF、沪深300ETF等,从大盘蓝筹入手对上证所、上市公司的交易活跃而言也是利好。此外两融标的股可能在今后也将纳入到个股期权交易的标的中来,因为这些两融标的股的双向交易操作已经比较成熟。
2013年6月个股期权模拟交易已通过内部测试阶段,首次参与模拟的标的证券为上证50ETF和工商银行,8月个股期权又迎来了新一轮仿真测试。事实上,今年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计划推出个股期权,并在竞价系统全面扩大会员模拟交易试点范围,完善个股期权业务方案、规则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等各项工作。国内个股期权的交易机制将设计为混合交易模式,即以竞价交易为主,流动商为辅。为控制爆炒风险,个股期权将被设计为非线性涨跌停,虚值期权涨幅较小,严重虚值的期权涨幅非常有限。想必在不久的将来,个人投资者就可以直接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了。
然而,由于股票期权交易属于衍生品交易,风险高于现货,因此为了防范风险,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管理层将实行较为严格的“合格投资人管理制度”,亦被称之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拟参与个股期权交易的投资者设置门槛。据悉,投资者期权账户由有期权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此外,拟开户投资者还须具备个股期权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至少具有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经验,完成包括到期行权在内的从开仓到交割的至少一个完整交易周期,完成至少5笔期权卖出开仓交易,且已开通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与股指期货交易对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同的是,个股期权交易还将引入“投资者晋级计划”,将合格投资者按照资金实力、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者成熟度等指标,将投资者分为A、B、C、D四级,A为最高级别。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培训和考试后初次开户时,给予最低的D级。各级别投资者的功能权限也不尽相同。D级投资者权限包括买入期权和卖出有足额现货保护的看涨期权,C级投资者权限在D级基础上增加简单组合期权的持有和卖出足额现金保护的看跌期权等,B级投资者可在C级基础上增加复杂期权组合的买卖。为此,对于有投资股票期权交易打算的广大个人投资者而言,还需要提早行动,多多积累个股期权仿真模拟交易经验。
在交易账户层面,客户买入期权开仓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证券账户资产的10%或者前6个月持有沪市市值的20%。为防止出现股改权证推出时的爆炒风险,个股期权还将实施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对某品种合约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对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将需要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来源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交易所将根据大户报告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便监控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从海外经验来看,个股期权推出之后,往往对于相关个股的交易量会有一定的拉动作用。个股期权拥有双向交易、日内回转交易的特点,因此推出后首先会深得机构投资者的认可,吸引大量资金参与,从而也会带来较大的套利机会。对于国内市场而言,单边性盈利显然难以满足越来越复杂的A股市场的投资需求,更多的对冲工具的出现将使得A股市场更为完善。众所周知,中国A股市场发展多年至今所拥有的对冲工具相当有限,目前仅有沪深300的股指期货以及标的有限的融资融券两个渠道。而当市场走跌之时,如何通过风险对冲或者进行套利是A股市场投资者多年来所期盼的方向。
由于投资者在购买期权时,并不需要支付全额资金,仅需支付权利金,因此期权的杠杆效应成为其显著特征,收益和风险的范围都因此而扩大。对此,投资者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交易过程中要做好趋势性分析,加强风险把控,注意合理控制仓位以及确定合理的期权价格。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包括标的证券当前价格、期权行权价、期权到期剩余时间、当前无风险利率、标的证券预期波动率、分红率等。期权到期日前,买方如果不执行期权,会损失其购买期权的权利金;而对于承担义务的卖方而言,可能存在的损失会更大。
或许,很多个人投资者对于当年的权证交易的疯狂还记忆犹新。当时的权证属于股本权证,权证(Warrant),在香港地区也被叫做“涡轮”,即由上市公司自身或券商发行,标的资产通常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股票,权证类型包括认股权证、配股权证、备兑权证和可转换债权证等,我们通常所说的权证是指认股权证。
世界上最早的权证可追溯到1911年的美国。当时,一家名叫美国电灯和能源公司发行权证进行了融资。我国A股市场最早的权证是1992年6月飞乐股份发行的配股权证,但此后由于市场上曾多次出现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到1996年6月底,监管层最终终止了权证交易。2005年8月22日,宝钢JTB1挂牌上市,成为阔别9年后A股市场迎来的第一只权证。当时,权证作为股权分置改革中一种创新对价方式应运而生,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两种。截至2009年8月19日,先后有95只权证上市,其中68只认购权证,27只认沽权证。然而A股权证却经历了过度炒作,造成权证价格虚高,使得很多个人投资者盲目跟风投机最后导致损失惨重。此后监管部门为了抑制权证过度炒作等投机行为,制定了创设权证制度,结果将权证投机扼杀,最终让权证交易越来越谨慎。随着2011年8月11日,沪深两市最后一只权证长虹CWB1迎来最后一个交易日,权证交易在A股市场上销声匿迹。而此次即将推出的股票期权交易,从本质上看应该属于备兑权证,只不过是一种规范了的标准化合约权证而已。国际市场上,一般个股期权都是以备兑权证为主,如果个股期权合约结构设计合理得当,其交易量必然将会超过股票现货和期货。
股票期权交易将弥补国内风险对冲和套利交易的空白,构建多维度发展的证券市场体系。而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我需要提醒各位的是,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要远远高于普通股票交易,其交易规则与现货交易也具有显著区别,需要在参与真实交易前,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加强股票期权知识等相关专业知识储备,通过仿真模拟交易熟悉股票期权交易制度和流程,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个股期权交易投资者。
(杨珅,北京银行北辰路管辖行副行长,国际注册财务策划师(RFP),管辖行“百佳”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贷委委员,兼任奥北支行网点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