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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合同书

时间:2023-06-26 16:24: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管理合同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管理合同书

第1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工作已进一步提升为“三控、三管、一协调”工作。实际上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你只要干监理这一行就面临着这一问题,特别是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

众所周知,有工作,就必然需要协调。协调是我们工作主要组成部分,协调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之中,它是做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好协调工作不仅需要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理论知识,责任心,同时还需要组织协调能力、协调方法和个全技巧。它对监理人员的素质是一面的检验。

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如何做好施工阶段监理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现就个人这些年的经历及体会谈谈我个人的见解。

1 做好监理控制工作的前提就是监理也要程序化

任何工作都有它的程序,监理在施工阶段的程序就是在施工程序基础上形成的,严格按照监理的程序进行监理就能保证施工过程中各个主要施工环节、主要工序处在受控范围之中,只有在受控范围内才能掌控住施工过程中活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按监理程序报送开工申请书及与之有关的施工技术文件,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工。这个程序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各项工作的充分准备,并且也保证了监理的正确意见被施工方采纳,实现了事前控制。(2)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工序间的质量检查验收程序,即前道工序没经监理检查验收,后道工序不能施工。这个程序保证了工序质量在受控范围内,实现了事中过程质量控制。(3)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进行处理努力使损失降到最低,这就是事后控制。从以上三条监控程序可以总结出,这个监理程序反映了施工的规律、顺序,约束着质量系统的行动,使工程质量的主要工序处于受控范围之内。

2 每一个工程项目投资控制都是衡量工程项目成败的关键,特别是在施工阶段更是监理工程师的可控对象

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综合管理等多种学科知识和技能的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控制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和信息,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合同管理意识,提高法制观念。投资控制是工程三大控制目标之一,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对投资控制不重视,结果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大幅上升,从而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施工阶段由于是大量施工资源投资的阶段,所以监理工程师对该阶段的投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往往又对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有着密切的影响。如工程价款超付工程进度则会占用甲方资金,降低投资效益;工程款的不足或拖欠,会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就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如何正确使用工程计量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权,主动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全方位、深层次的控制工程投资,发挥监理的高智能作用

具体方法有:(1)审查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出图进程及合同价款,跟踪编,制施工图预算,以反映最新出图对造价的印象;(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经济技术措施,以更好地控制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的审核;(3)评估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所需支付的有关款项,负责编制每月工程进度款及预付款支付的凭证;(4)控制设计变更(洽商)。分析变更(洽商)的性质是属于设计、施工,或者是材料、设备的原因,然后计算变更(洽商)的经济费用,与业主协调一致后,监理工程师下达设计变更(洽商)通知令,严格控制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的随意性,较大的设计变更,费用超千元以上报业主批准;并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金额所提交的变更清单,使业主避免不合理的支出;(5)控制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新增加工程费用,以及正确地处理索赔事宜,以达到对工程实际投资值的有效控制。(6)负责对工程中所用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进行征询及审核,并对工程现场实际费用进行审核与签证;(7)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流程、中期支付监理工作程序、最终支付监理工作程序、费用索赔处理流程图等监理程序。

3 进度控制是实现业主的建设意图,确保本工程能如期保质完工

进度控制的依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有关文件;(2)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进度控制的方法和手段:(1)编制工程项目实施总进度控制计划;(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主要是对工程施工计划(如月、季、年度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等)的审批和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控的计划调整,保障工程能按照合同规定顺利竣工;(3)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认真审核,检查施工单位的计划是否合理,如施工准备(人、机、料、法、环)条件是否满足工程开工要求,是否满足业主提出的施工进度要求,切实用科学的施工计划指导施工,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下达开工令;(4)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做到跟踪监控,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计划值与实际值比较,分析超前或拖后因素,及时指出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隐患,定期向业主汇报,并及时提出意见,科学地对进度进行调整和优化,保证总工期不突破的对策措施。

4 在施工阶段一定让监理部每个监理人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管理和工程协调。根据各个工程的具体特点,但是大部分工程主要体现以下几个主要项目:地基基础开挖工程、主体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智能化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在监理工程管理过程中,将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程监理质量方针。针对这些项目部位进行监理控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程规定,做好“事先控制”预防,落实“事中控制”措施,完善“事后控制”检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向发包人交一个满意的工程。

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还有许多具体方法:(1)试验检测或检测见证;(2)现场巡视、检测、平行检测、旁站监理;(3)履行监理职权,严格质量控制程序;(4)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的开工检查;(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6)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等方法。

对各个施工环节还要做到每个质量的控制点。每个工程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施工设备和劳动力配置计划,模板施工方案,使用的原材料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施工方法,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进度计划等具体内容为: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混凝土的拆模养护和保护;屋面防水质量控制方法等。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转序。

5 加强合同管理是保障整个项目最先保证

合同的确立标志着甲乙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种合同关系是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保护的。为保证合同书正常履行、界定变更、处理、违约和解决合同纠纷,合同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2)标函或中标通知书(在中标意向书后);(3)投标书(不是全部文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一般条款;(6)技术标准;(7)工程量清单。

合同管理过程,监理要依据施工合同书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书的执行,及时准确地处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工程量审核、进度等工作。 施工开始前期,要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技术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书进行对照审核,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和预料之外的变化(设计修改、自然灾害、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进行合同调整。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按国家审批的进度计划进行,满足质量要求,达到投资管理目标,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各方面干扰、化解矛盾,监理工程师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图纸报告及通知、监理指令,采取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等方式,对影响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合同索赔等事项开展工作,使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相互谅解、相互支持、顾全大局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形成共识,维护业主及施工单位的共同利益。

6 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安全文明如何控制

(1)建议业主在承包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遵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2)监理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现场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专职管理制定的奖惩办法,起到事前约束的作用。(3)在总承包商提交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时,着重对其管理制度、宿舍卫生文明措施、饭堂环境卫生措施、雨水及废水排放措施、生活废物和建筑废物处理措施、材料设备堆放场地布置进行审核,并在实施过程中督促其切实执行。(4)督促总承包商及分包商落实产品保护措施。如各种管材和设备等,应要求各保管单位把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的专责人员,以确保顺利交工。

要定时检查也是促进安全文明的一个好方法。如我公司在苏州鑫苑名家项目上,周五开监理理会在周四下午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现场评分。在开例会时宣布结果,达到苏州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要给予处罚。这样一来施工企业也提高了积极性,业主也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效应 。

7 监理在施工过程的检查巡视工作要加强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施工作业范围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使安全、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尽可能地多一些突击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决不手软,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决不放过,使施工作业人员有一个正确的质量意识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养成规范施工的习惯和监理人员在或不在一个样的工作作风。

总之,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监控主体作用,认真做好“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在工作中始终以法律法规、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准绳,始终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执业准则,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

参考文献

[1]黄福省,兰宏军.浅谈线路工程施工监理要点[J].科技风,2008.

第2篇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负责人。

委托人:沈浩大,江西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谭礌,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l50号。

法定代表人:侯江平,总经理。

委托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

负责人:肖晓华,总经理。

委托人:龚有泉,该营业管理部干部。

委托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船山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成,行长。

委托人:徐鸿明,该银行干部。

委托人:何大年,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保,总经理。

委托人:史应勇,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审被告:南昌市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旺水,经理。

上诉人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南昌市商业银行、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南昌市场建设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做出(1998)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12月31日以(1999)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0年11月14日做出(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圆形大厦又称赣江工贸大厦,位于南昌市沿江路北端,建筑设计38层,总面积63,536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原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划拨给南昌市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1991年9月16日南昌市沿江北路旧城改造指挥部决定,圆形大厦工程由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开发建设。从1991年12月起,市工商局分别与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南昌食杂批发部签订土地转让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与江西建筑设计院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与南昌勘测工程公司、南昌县二建公司签订工程勘察、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市工商局向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和南昌食杂批发部支付土地转让费和拆迁安置费1024万元,并先后支付设计费1,388,693.45元,勘察工程费、“三通一平”、编审费等3,339,869.36元,共计14,968,562.81元,其中部分款项是1993年3月以后由江西省长江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从大厦指挥部专户转付的。1992年7月9日,市工商局与万寿宫商城百货公司(以下简称商城百货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建设赣江工贸大厦的协议》,约定:赣江工贸大厦预计总投资约1.2亿元,市工商局贷款2,000万元,作为对大厦的投入,组织大厦销售,办理大厦证、照等有关手续,协助商城百货公司组织施工以及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检查;大厦建成后,销售款先偿还双方贷款及利息,所获利润按5:5分成,大厦未销售部分按5:5分配产权。同日,市工商局给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商城百货公司负责大厦工程资金组织与使用、工程管理及指挥。1992年7月10日,商城百货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赣江工贸大厦由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按包工包料承发包制承建,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合同价款为1.2亿元。之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场施工。1993年2月18日,该大厦正负零工程完成后,市工商局、南昌市万寿宫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万信社,该社1998年1月8日并入南昌市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现分立为两个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以下一并称为市保险公司)签订《联合开发三十八层圆形大厦1-10层裙楼工程协议书》,约定:三方对圆形大厦共出资6,000万元进行开发,市保险公司考虑到市工商局、万信社已对大厦投资约2,200万元,为保持同等投资金额,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当月内先将1,000万元划入大厦基建账户,市工商局和万信社共同补足3,000万元,从1993年3月起,市保险公司每月15日前投入200万元,至投完3,000万元止;市工商局负责大厦的建设手续及有关减、免税费的手续;裙楼所需费用(凭国家有关规定和正式发票)由市保险公司承担50%,市工商局、万信社承担50%,三方承担整个筹建工作;第一期工程指整个10层以下的裙楼工程,市保险公司享有1-10层50%的产权,如6,000万元不能完成此工程项目,则由万信社负责出资;如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则应向另两方承担整个工程款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市保险公司通过转帐先后分23笔转入万信社2,465万元,另有存款404万元及利息359,717.1元转为投资款,万信社对上述款项均向市保险公司出具了收据,并注明该款项为按合同付工程款。1993年5月13日万寿宫商城发生火灾,市工商局无力对大厦工程继续投资,遂成立了赣江工贸大厦指挥部,由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有保任总指挥,继续组织施工。1993年9月6日,吴有保代表南昌市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开发公司,市工商局的下属企业)与市保险公司签订《三十八层圆形大厦部分房声权交易合同书》,约定:市场开发公司将12层裙楼部分按江西省建筑设计院建施平面图轴线划分房产经界线,南面半部分房产18,123.86平方米及南端912平方米庭院(空地)卖给市保险公司,房产每平方米平均价格暂定2,200元(含水、电全部设施,空调管道、铝合金门窗、外墙装饰及其他设计配套设施),工程结束后,市场开发公司根据承建单位的实际造价及占用土地的实际费用凭发票向市保险公司结算,市场开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交易费用及统筹代办的水、电增容费用;市场开发公司必须在1994年6月8日前全部完成裙楼工程,并交付市保险公司使用;市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在1993年度完成3,000万元(含土地费)的投资,自市保险公司使用该房产之日起,如市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房产款不足数额,应在90日内全部支付给市场开发公司,逾期市保险公司应付投资总额10%的金额给市场开发公司作违约论处。市工商局作鉴证单位在该合同上盖章。吴有保代表万信社在该合同上加盖了万信社的公章。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市保险公司支付了房产交易费187,227.37元,1993年9月25日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下发了房产成交通知书。1994车3月,大厦工程停工至今。现大厦工程形象进度为:裙楼l一12层的框架结构已建成,主楼含地下室已建三层。1998年6月18日,市保险公司以市工商局未能办理工贸大厦用地及建设的合法手续,且已无力继续投资建设为由,对市工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联合开发协议无效,由市工商局、市商业银行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29,236,994.47元。诉讼期间,一审法院追加工贸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另查明,1997年l月10日,市工商局补办了工贸大厦的立项手续,同年1月13日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将原划拨给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该宗土地转划拨给市工商局,但明文规定该划拨用地不得转让或联合开发。次日,南昌市规划局给市工商局核发了《工贸大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9年7月9日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市工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年8月20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场开发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年10月20日,南昌市土地局向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市工商局未取得南昌市政府批件,未与南昌市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市场开发公司。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江西建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对赣江工贸大厦的工程造价以及投资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大厦主楼地下室至第二层、裙楼主体工程造价为23,207,659.7元(未含基础以上建筑发生的管理、财务费用)。市工商局按协议或竣工资料应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前期开发费用等计18,148,214.08元,实际已付14,968,562.81元。市保险公司转入大厦指挥部361帐户的资金2465万元;转入万信社在市农行国际业务部定期储蓄款404万元,该款分两笔转入,1992年11月2日转入278万元,同年11月5日转入126万元,1993年11月4日和11月7日万信社向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注明根据协议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计人民币4,399,717.1元(本金404万元,一年期存款利息359,717.1元),并收回了万信社1992年11月4日、11月7日向市保险公司开具的两张三年期定期存单,市保险公司以这两张收款收据入账,作为向赣江工贸大厦的投资;1993年9月25日直接转帐给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缴交大厦产权交易管理费187,227.3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工商局以其从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和南昌食杂批发部转让取得的土地,与市保险公司、万信社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应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市工商局未办理大厦建设及用地合法手续,即与市保险公司、万信社合作建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5条、第46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条件。呈然市保险公司履行了协议,市工商局在本案诉讼前也补办了立项、建设及划拨用地手续,但市土地局明文指出该划拨土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联合开发,若需转让或联合开发,须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尽管1999午7月,市土地局根据南昌市领导批示,同意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市工商局未依法与市土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政府也未明确市工商局可享受出让金减免缓等政策,其补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完整,且至今一直未补办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方联合开发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有效条件。市场开发公司系市工商局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既非圆形大厦的投资建设者,也非该土地使用权人,虽然南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了大厦《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但因其对圆形大厦所占土地不享有使用权,无权对圆形大厦进行处分,且各方在庭审中均承认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实际是三方联合开发协议的延续和变更,市场开发公司不享有合同权利,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故三方联合开发协议和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应属无效。市工商局作为提供土地的一方,对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市保险公司对联合开发协议未作认真审查,且明知市场开发公司对圆形大厦不享有产权,仍与其签订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并向南昌市房产交易所具函表示愿承担法律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向南昌市房产交易所支付的交易管理费187,227.37元自行负担。因市场开发公司与市保险公司签订房产权交易合同经市工商局同意并鉴证,且其实际并不享有合同权利,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联合开发协议和房产交易合同的内容看,万信社实际上是与市工商局作为合同一方,不享有独立的权利,亦无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负责大厦建设资金的运转,开具收款收据,因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大厦房产依法归市工商局所有,万信社对市保险公司的投资及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市保险公司存入万信社的404万元及利息,万信社已与市保险公司进行了结算,解除了储蓄关系,该款已转为市保险公司投资款,且工贸公司承认该款已由其支配使用,部分用于圆形大厦建设,故万信社可不再对市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万寿宫商城百货公司是受市工商局全权委托负责圆形大厦资金组织与使用,工程管理及指挥,与市工商局形成了委托关系,其为大厦建设与他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市工商局承担,因其不是联合开发协议和房产交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市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其与市工商局委托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审理的联合开发协议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与市工商局另行协商或起诉解决,故工贸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市保险公司与市工商局、万信社签订的《联合开发三十八层圆形大厦1-10层裙楼工程协议》以及市场开发公司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三十八层圆形大厦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书》无效;二、圆形大厦裙楼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归市工商局所有。市工商局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29,049,717.1元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从1994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期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市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86,195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306,195元,由市工商局负担244,966元,市保险公司负担61,229元。

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的出让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三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应为有效:市保险公司主张的404万元及利息应为储蓄存款,虽然万信社给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收款收据,但这两张收据是假的,且该笔款项未用于大厦建设,一审判决由上诉人归还该笔款项是错误的;造成联合开发协议和房产交易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和利息损失显属不当,市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市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联合开发三十八层圆形大厦l-10层裙楼工程协议书》系市工商局、万信社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书,签订协议时,市工商局作为出地方,不享有该大厦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大厦建设及用地的合法手续,虽然1997年1月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将原划拨给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该宗土地转划拨给市工商局,但明确规定该划拨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联合开发,本案二审期间,南昌市土地局虽然同意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市工商局至今未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一审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联合开发协议为无效是正确的,市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发协议有效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十八层圆形大厦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书》系市场建设公司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买卖房产的合同,但市场建设公司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对该房产不具有处分权,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关于市工商局上诉提出市保险公司存入万信社的404万元系储蓄存款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审计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市保险公司与万信社对该404万元已经办理了终止储蓄存款的法律关系,因为万信社收回了定期储蓄存单,并于1993年11月4日和11月7日给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注明根据协议收取工程款的收据,计4,399,717.1元(本金404万元,利息359,717.1元),市保险公司以这两张收款收据入帐,作为向赣江工贸大厦的投资,表明了该款已由储蓄存款转为市保险公司对大厦的投资款。至于该笔资金转为投资款后,是否全部用于大厦建设系另一法律关系,与市保险公司无关,本案不予审理。市工商局认为万信社出具的收款收据是假的,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对市工商局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市工商局提出造成合同无效,市工商局与市保险公司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和分担损失的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本案的损失主要体现为投资款的利息,市工商局作为提供土地的一方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市保险公司未对合同认真审查,且明知市场开发公司不是该大厦的所有人,仍与之签订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并具函表示愿承担法律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由市工商局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本金及全部利息不妥,应予纠正。根据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其应自行承担向南昌市房产交易所支付的交易管理费,并承担投资款利息损失部分的30%,市工商局应返还市保险公司全部投资款并赔偿该款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损失的7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顶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圆形大厦裙楼在建工程由南昌市工商局接收,市工商局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29,049,717.l元并赔偿该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70%(从1994年l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期还清之日止)。

第3篇

(1)合同管理是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基础保证。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筑工程合同明确的规定了建筑工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重要依据。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十分完善,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违背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果这些违规行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会十分困难。所以,必须对建筑工程合同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

(2)合同管理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呈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建筑工程合同的出现也推动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在实际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中,常常会由于没有清晰的施工内容规定而出现很多职能无法行使的情况,建筑工程合同的出现正是对这一缺陷的良好弥补,其明确的合同法规可以更好保证建筑施工行为标准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强化合同管理不仅是法治经济的管理要求,也是时展的必然趋势,更能推动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议

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如果不重视合同管理,一旦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无法明确施工各方的责任,对工程建设有很大的阻碍作用。所以,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

2.1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在建筑行业中,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是每一个企业应该提起重视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该明确建筑施工单位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建筑工程的监管部门也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另外,还要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积极交流沟通,总结施工经验,借鉴好的施工技术,保持建筑工程的整体施工水平,而且对各个施工单位的关系也要做好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同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的施工责任分解、报送施工进度等工作内容,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对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失误也要做好提前的预测评估,建立关于工作风险的综合性管理制度,从多个方面全面控制工程风险。

2.2规范拟定合同文本

在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的合同拟定工作时,为了避免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应该参照标准的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拟定,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纠纷发生后的企业效益。要注意的是,拟定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及签订时间,把握好对合同的时间控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成本投资,包括施工材料的经济成本、违反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工程建设总体造价等都要做出清楚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涉及的各种招标合同书等各种合同文件要做好罗列并妥善保管,对于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中的其他规定内容也要根据实际的工程情况列入。

2.3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能有效提升整个工程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建筑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施工技术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行为要按照奖惩制度作出处罚,这也是对合同严肃性的说明。同时,对于推进合同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的施工行为也要按照奖惩制度实施奖励,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施工效率。

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产生风险的原因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是重要的内容,而且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整个过程都要实施管理。在合同管理中,造成管理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

在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中,很多企业不重视风险防范,缺少足够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制定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造成了合同风险产生。在建筑工程的实际建设中,常常会出现履行合同时权利和责任不均衡的现象,对于承建方来说,需要承担很多的经济风险。而且,一些企业的合同管理者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不能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结果造成了合同管理的经济风险。同时,企业在进行合同的拟定时,没有详细分析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建筑工程双方在履行合同规定时,没有明确按照合同要求实施,产生了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2)合同管理者缺乏专业工作素质。

在合同管理中,风险产生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管理者专业工作素质缺乏。很多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者都没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不能准确地对市场环境变化做出良好的预测,这就导致了签订合同时的风险产生。另外,对于合同中的各方面条款,工作人员做不到深入研究,无法发现不合理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合同管理的风险。

(3)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重要的意义,关系着项目成本的制定管理、项目工程款的结算管理、合同的评审管理等多项管理内容。良好的项目工程成本制定管理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成本核算出现失误导致的风险,实施项目工程款的结算管理可以防止由于结算工作不准确而产生的履行合同风险,对合同的评审管理可以有效判断合同无法签订的风险。因此,必须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各方面合同管理内容。

4建筑工程控制合同管理风险的建议

4.1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素质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人为主要对象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也是如此。所以,对于合同管理的工作者来说,必须提升专业的管理素质,才能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对此,建筑工程企业对合同管理人才进行招聘时,人力资源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人才招聘计划,提高招聘标准,通过了工作素质考核才能被录用,严格禁止依靠人员关系进入企业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者,还要组织定期的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考核,以此提高其合同管理能力。

4.2及时管理建筑工程合同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常常会由于环境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内容产生一些变更,势必对工程计划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就会很容易发生合同纠纷。所以,对于合同变更:①要做的就是记录好变更内容,在建筑工程双方都达成变更内容共识后,才能进行合同变更,同时全面收集建筑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等资料,以便留作日后审查项目工程的依据。②对于现场签证问题,一定做好严格的控制防范。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要及时检查施工图纸的变更情况,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详细记录已经使用的施工材料,防止发生合同纠纷。③对于停工问题的处理一定要严肃慎重。因为工程停工对于工程双方来说都是不小的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停工索赔,避免出现互相推诿。

4.3合理进行风险的转移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建立良好的索赔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对合同双方实施一定的行为约束,促使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履行应尽的义务,是一种转移风险的重要策略。索赔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就是合同的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发挥实际效用的关键是科学索赔办法的掌握,这就要求使用者全面了解索赔业务开展需要的工作流程以及使用到的策略,严格遵守合同规定进行索赔。

5结语

第4篇

我县一期农村人畜饮水解困项目和防氟改水项目,已于2003年11月底全部完成了建设任务。2004年1月8日,我们组织了项目成员单位的计划局、财政局、卫生局对一期农村人饮解困项目和防氟改水项目进行了初验。今天,各位领导在年关将至之时,来我县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我们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这是对我县农村供水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下面就我县一期解困项目、防氟改水项目的实施情况、工程完成情况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做法向各位领导做以汇报。

一、一期农村人畜饮水项目计划下达情况

(一)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我县一期农村人畜饮水项目计划下达分为第一、二批和第三批。期中:第一、二批解困项目由市计委、市水务局以渭计发[2000]400号和[2001]226号文件下达,下达我县人畜饮水项目12个,总投资532.32万元,其中国投293万元,地方配套239.32万元。计划解决项目区4个乡镇12个村1.78万人的的饮水困难。工程涉及我县小惠乡西村、牙道供水,薛镇的雷家供水,老庙镇的老庙供水和华朱乡的华朱供水共5处;第三批解困项目由市计委、市水务局以渭计发[2002]276号文件下达,下达我县人畜饮水项目8个,总投资236.6万元,其中国投130万元,地方配套106.6万元。计划解决项目区内3个乡镇8个村7660人的饮水困难。三批项目共涉及我县小惠、薛镇、老庙、华朱、庄里、南社等6个乡镇20个村组,共计划解决2.546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

(二)防氟改水项目

防氟改水项目计划由计发[2002]349号文件下达。下达我县18个子项目,总投资1303.5万元,其中国投838.6万元,地方配套464.9万元。涉及我县淡村镇的西盘改水,留古镇的大众改水,刘集镇的西胡改水等15处工程,计划解决淡村、宫里、留古等11个乡镇18个村组39001人的饮水困难。

二、工程完成情况

(一)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我县一期人饮解困项目省、市下达计划共20个子项目,总投资768.92万元,其中国投423万元,地方配套345.92万元,计划解决2.546万人的饮水困难,截止目前已全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共完成投资806.82万元,其中国投423万元,群众自筹383.82万元,解决了2.546万人的饮水困难。

其中:一期第一、二批省、市下达计划总投资532.32万元,其中国投293万元,地方配套239.32万元。工程建设于2000年4月开工,2002年6月底竣工。完成总投资548.23万元,其中国投293万元,群筹255.23万元。共建成人畜饮水工程5处,新打配机井6眼,建管理站5处,房建1168平方米,围墙1092延米,塔池7座,加压站2座,架设高低压线路7.7公里,架设变压器5台,建闸阀井、水表井等附属建筑物49座,铺设管网33.85公里,移动土方4.24万立方,投工3.26万个工日,解决了4个乡镇12个村组1.78万人的饮水困难。

一期三批省、市下达计划总投资236.6万元,其中国投130万元,地方配套106.6万元。工程建设于2003年4月开工,同年11月底竣工。完成总投资258.59万元,其中国投130万元,群众自筹128.59万元,共建成人畜饮水工程4处,新打配机井3眼,建管理站2处,房建面积301平方米,塔池3座,加压站1座,架设高低压线路3.7公里,架设变压器2台,建闸阀井、水表井等附属建筑物72座,铺设管网28.87公里,围墙442延米,移动土方2.34万立方,投劳1.88万个工日。解决了3个乡镇8个行政村7660人的饮水困难。

(二)防氟改水项目

我县防氟改水项目省、市下达计划共18个子项目,总投资1303.5万元,其中国投838.6万元,群众自筹464.9万元。计划解决我县淡村、宫里、留古等11个乡镇18个行政村39001人的饮水困难。截止目前已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建设于2003年4月开工,同年11月底竣工。完成总投资1244.89万元,其中国投838.6万元,群筹406.29万元。共建成防氟改水工程15处,新打配机井14眼,建管理站10处,房建面积1898.75平方米,围墙1584延米,塔池11座,加压站3座,架设高低压输电线路14.4公里,安装变压器10台,铺设管网241.31公里,建闸阀井、水表井等附属建筑物226座,移动土方18.96万立方米,投劳7.38万个工日,解决了39001人的饮水问题。

三、我们在实施农村饮改水工程中的几点做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农村饮水解困工程、防氟改水工程的建设,不仅解决了群众的饮水困难,同时改善了农业和农村生产的基础条件,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我县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委、县政府对饮改水项目工程建设高度重视,每年把饮水项目列入县上重点工程。将项目建设列入有关部门、乡镇的年度考核任务。在项目建设前期,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县农村饮改水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农村饮改水项目管理工作;项目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政府办、水务局、财政局、计划局、卫生局、电力局、国土资源局及项目区乡镇的乡镇长为成员,并在县水务局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保证了人饮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在项目实施之前,我们及时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领导参加的项目建设专题会议,明确了职责,落实了项目建设任务。县经济发展局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批、进度表会签;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报账审批表会签、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县卫生局负责改水项目的监督管理、水质检测、改水工程进度表会签;县水务局是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市水务局)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实施,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有关乡镇负责群众自筹的落实,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保障施工建设环境通畅。县项目办按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下发了县政府《关于农村饮改水项目建设工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县农村饮改水项目实施方案》和《关于下达县年度农村饮改水项目群筹资金计划和投工投劳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三)科学规划,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我县是一个贫困又缺水的农业大县,发挥有限水资源的最大效益,是工程建设的前题和要求。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卫生部《地方性氟砷病防治改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渭南市农村饮改水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采用集中连片供水方式,有条件的村组供水到户。我们邀请有关专家来我县进行实地踏勘,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和水源地水量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对水质做了化验,提出了北部山区建水窖,川塬地区建集中供水工程,有条件的充分利用“380岩溶水”作水源,实行水源共享,合理调配,集中连片的供水总体方案。按照市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县项目办及时组织召开了县、乡、村三级干部座谈会议,讨论项目工程规划方案,由县水利勘测设计队进行项目工程施工设计。

县水利勘测设计队及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班子,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测,按照有关设计标准,精心进行项目工程设计,对主要设施蓄水池、加压站、水塔等的设计,严格选用国家标准图集定型图纸;具体供水方案,因地制宜,坚持“水源共享,高水高供,低水低供,集中连片”的设计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设施齐全,突出我县饮改水项目工程设计小而全的特点。按照分级审批程序,工程初步设计全部通过了县、市专家组评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县项目办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了《市农村饮改水项目建设管理文件汇编》等省、市有关文件;给施工队、技术员、监理等印发了《市农村饮改水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建设管理文件。从组织机构、项目管理、计划与资金管理、奖罚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了详尽的、易于操作的明确规定,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卡制度,实行“项目管理、规划到卡、按卡实施、建成消号”的制度。保证了前期工作的深度,为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项目奠定了基础。

(四)严格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质量标准进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管材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对项目工程实行县级领导包干,部门领导负责,一名技术员把关,有关单位和乡镇积极配合,并纳入县上年度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益。在项目建设前期,我局及时成立了“县水务局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精心施工,严格管理。在工程施工方面,选择有资质的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一期一、二批工程与实施单位签订了项目管理合同书5份;一期三批和改水单项工程,项目办与水利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55份;与供应商签订了管材、部分水泵合同13份。进行合同管理,界定工期、质量和投资,确定规范和质量标准,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抽调10多名工程技术人员进驻工地,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把关,食宿在工地,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聘请具有监理资质、经验丰富、责任感强的2名水利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在水源建设方面,对新打水源井出水量进行了抽水试验,确保水量满足项目用水需求;同时配合市、县防疫站对水源井水质进行了采样化验,应化验14份,实际化验了12份,占86%,化验的12份水质检验报告单全部符合防氟改水标准,确保了安全供水。在工程实施中,严格按工程施工程序进行,实行“三检”制,即施工企业自查自检,项目办不定期抽检,整体项目进行终检;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实行接货验收签证;对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检查验收签证制度。PVC管材(除一、二批人饮外)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采购中中心同意,县项目办抽调水务、计划、财政等有关人员组成招标领导小组,县监察局、县采购中心进行监督,进行了统一邀请招标采购。对所采购管材,实行验单接货签证制度,并按材料出入库进行管理,为工程顺利实施及工程质量提供了保障。

(五)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项目建设中,我们严格执行省、市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全面完成了项目建设投资任务。共完成投资2051.71万元,其中国投1261.6万元。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设立了农村饮水项目资金专户,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县项目办管理、监督国投资金的使用,乡镇负责群众自筹和投工投劳。国投资金(除人饮一、二批资金下拔到县上外)实行市级报账制,项目办根据工程进度,组织水务、计划、财政、卫生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汇签工程进度表,资金报账审批表,由县水务局在市水务局报账支付。为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国补资金主要用于主体工程建设、管材和设备等;群众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征迁占地、铺设管网和入户工程等建设。国投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效率,促进了工程进度,并由审计、财政、计划、卫生部门监督,确保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四、工程质量评价

在工程质量管理上,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创建优良工程。我们严格按照省、市工程质量管理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从原材料、施工工序到整体工程验收,都实行了技术员、监理、项目办成员单位等验收签字制度;对于蓄水池、水塔、管理房、宿办楼的建设,我们按照民用建筑工程的规范去做;对于隐蔽工程施工,由技术员现场监督,监理抽查,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对于土建工程,实行了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签证制度。2004年1月8日,项目办组织了水务、计划、财政、卫生等有关成员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初验,通过初验,一期人畜饮水项目9处工程共计52个单位工程,优良单位工程项目43个,优良率达到82.6%,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单项工程8处,优良率达80%;防氟改水项目15处工程共计103个单位工程,优良单位工程项目85个,优良率达到83%,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单项工程12处,优良率达82%。

五、工程审价过程及结论

一期一、二批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专项资金有关要求,县审计局对2000年以来财政拔款的项目资金投资建设竣工财务收支及管理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社会效益进行了全面现场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其结论是: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人畜饮水项目的财务管理机构健全,专款专用,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并做到层层把关,按工程进度拨付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按时完成了各项工程,共完成总投资548.23万元,其中国投293万元,群筹255.23万元。一期三批和防氟改水项目建成后,根据国债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县财政局分别对解困项目及氟病区改水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审价,出具了审价结论。经审核,一期人饮解困项目完成总投资258.59万元;防氟改水项目完成总投资1244.89万元。

六、工程运行管理

工程竣工后,为了加强建后管理,我们及时下达了《关于成立饮改水工程管理机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和《县农村饮改水项目管护责任书》,对已成工程按规模分别向有关管理单位(乡、村)进行了固定资产、技术资料等移交,确定了供水工程管理权属和临时水价。真正达到“修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核定一个合理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目标,并对已建成的供水工程,要求做到“六有”:有管理站、有管理人员、有计量设施、有合理水价、有技术档案、有水源设施和工程保护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对由国家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乡、村、组群众自筹资金投资的进村入户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按工程规模,实行县管、乡管、村管三种管理形式。

一是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在县水务局指导下,所在乡镇水管站参与、监督,成立工程管理站,管理权属县水务局;

二是几个村集中供水工程,县水务局委托所在乡(镇)水管站管理,有关乡村参与、监督,成立供水管理站;

三是一个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在乡(镇)水管站指导下,由村管理,按村民议事规程,实行一事一议,所在村参与监督,成立了供水工程管理站。

目前,已建成的9处解困工程和15处氟改水工程中,西村、赵坡、大众3处为县管工程,乡管工程16处,村管工程5处,共落实专职及兼职管理人员81名。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一是解放了劳动力,年可节约劳力费80多万元;

二是减少了疾病,确保了群众身心健康,年可节约医药费117万元;

三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养殖业的发展;四是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七、存在问题

我县在“农村饮水解困”、“防氟改水”项目建设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分散的小型供水工程,投资少,规模小,建设标准相对偏低;

二是由于工程群筹资金部分落实难度较大,导致个别村组入户率偏低,入户标准不统一;

三是受益区群众经济收入水平低,加之电价较高,工程水价不能按成本收取,若按成本核算的水价收取,群众难以接受,目前,只能按临时指导价收取,工程折旧、大修等费用无法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