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25: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金管理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理财方针,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结构,确保重点。要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以增量调存量"的思路,保障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规范管理,强化约束。要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三是量力而行,注重绩效。要尽力而为、量入为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
(一)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财政专项资金清理主要是历年结余,包括: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上年底尚有资金结余的项目,都应列入清理的范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认真清理。结余资金要全部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优先安排结余单位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的项目。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各单位不得新开口子。二是取消、归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对已经实现项目目标或已经到期的项目,以及支持方向与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的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制度。预算单位申报项目必须规范设置,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设定项目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并明确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按《关于印发<*市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预〔20*〕507号)文件规定应报送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将可行性报告作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的前置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机制。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建议方案要有明细的计算依据、标准和过程。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建立预算与资产相结合的预算编制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按照东财预〔20*〕507号和《关于印发<*市部门(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预〔20*〕505号)文件精神,在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盘活存量,统筹考虑,减少财政结余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机制。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遵循预算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方法、规定用途分配,由财政部门下达。省市专项补助如与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相同、资金重复的,重复部分由财政部门优先考虑给该项目管理部门安排用于符合党委、政府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严格按预算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依项目执行进度拨付,防止挪用、移用和浪费。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压缩债权规模,千方百计盘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贯彻落实20**年度新社区建设工作部署,根据区党委《关于规范开发区工程投资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开委〔20**〕61号,下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新社区建设的工作实际,现对《**开发区新社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修订)办法》(*开管办〔20**〕13号,下称“《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
根据《意见》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招标,具体工作由区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提出申请和工程要求,由建设分局负责安排组织施工和完成日常市政维修工作”的要求,对《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作如下修订:
(一)明确上述规定中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为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邀请招标的单位为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区建设分局。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在审批立项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又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先理顺招标关系后再予审批。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施工。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建设分局新社区建设项目专责小组拟定施工单位,建设分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然后送指挥部备案并予实施。
(三)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和流程进行管理:
1、项目审批立项后,建设单位分批将项目资料移送招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指挥部凭中标通知书将项目审批立项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分局,由建设分局按原规范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
2、指挥部派1—2人参加邀标工作小组,参与工程邀标;邀标程序及方案由招标办制定,并报指挥部备案。
3、建立邀请应标施工单位数据库。综合几年来参与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施工单位的业绩、信誉、资质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建设分局筛选提供相关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建立施工单位数据库。然后,按照择优邀请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与区建设分局和招标办商议确定邀请应标单位。
二、关于项目工程量变动
《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分局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实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建设分局决定执行;3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指挥部审核批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工程量变更核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施工内容或变更工程量时,建设分局项目负责人应报告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应以现场会议记录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后三天内报指挥部备案。
(二)工程变更量审批权限。一是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意实施;二是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会议决定;三是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关于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
(一)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流程
新社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验收,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要严格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即: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项目单位(社区)开具工程完工证明施工单位凭证明申请建设分局竣工验收建设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指挥部组织项目验收施工单位组织结算资料并报送建设分局审查建设分局送审计办结算审核施工单位办理结算请款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二)流程操作办理时限
1、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15天内,要凭项目单位(社区)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向建设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分局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5天内,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组织项目验收。建设分局完成竣工验收后的15天内,新社区建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4、结算资料审查。指挥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15天内,施工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分局审查。
5、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办要在接到建设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6、办理结算请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建设者分局要协助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关于工程款请款手续
《管理办法》关于专项经费的请拨和项目工程款的申领规定:“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区财政结算中心,再由指挥部统筹使用;新社区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动工或竣工后,施工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并完善所需资料交建设分局审核,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现做如下修订:
新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采取“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和“建设项目拨款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运作。即:新晨
1、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
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至区财政结算中心;
2、建设项目拨款:
新社区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请拨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要求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完善所需资料后由监理核实工程进度并交建设分局审核;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再送区财政局基建审核组登记备案。完善上述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
(二)关于工程款的结算。
为了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现补助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确保各项直拨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根据《运城市国库直接拨付政府性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政府对城乡居民个人的各种补资金。具体包括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村干部工资、三员工资、计生奖扶资金、五保户补助资金、救灾资金、廉租住房补助、农村低保、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家电下乡补贴、汽车下乡补贴、燃油补贴等。
二、管理原则
国库直拨政府性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调度、防范风险、安全快速”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直拨补资金,减少中间环节,使各项补资金安全、快速直达城乡居民手中。
三、涉及部门及其职责
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拟订国库直拨政府性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及处理流程,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由财政局、劳动局、农业局、林业局、城建局、卫生局、畜牧局、地震局、交通局、经贸局、民政局、水利局、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政府性补助资金直拨情况。
财政局:负责政府补直拨资金的信息管理和相互衔接工作,在接到上级政府补资金后,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负责运用直拨专用工具组织实施。指定专人核实情况、下达文件,拨付资金,确保直拨资金安全高速运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核定并负责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的明细清单。
组织部: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村干部补助人员名单及金额。
计生局: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计生奖扶补助人员名单及金额。
农业局:督促各镇(街道)、村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粮食直补等涉农补助资金明细清单。
林业局:与财政部门联系,了解补助资金到账时间,督促各镇(街道)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退耕还林户名及补贴金额,经核实无误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明细清单。
城建局: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廉租住房补助人员名单及金额;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符合享受燃油补贴资金的人员及金额。
卫生局: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乡村卫生补助人员名单及金额。
畜牧局: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动物防疫补助人员名单及金额。
地震局: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防震减灾补助人员名单及金额。
经贸局: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汽车下乡、家电下乡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
民政局: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救灾补助资金、城乡低保和五保户补助资金明细清单。
水利局:定期核实移民情况,收集详细资料,及时更新移民补助明细清单,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移民资金补助人员和金额。
交通局:认真核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符合享受农村客运等燃油补贴资金的人员及金额。
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为补贴对象开立补贴资金收款账户,并准确提供账号、户名、本行(社)小额支付系统行号及清算行行号等账户信息;收到补贴资金款项后应立即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支付指令自动划入指定收款人账户,对异常业务应及时查询。与财政部门签定《直拨政府性补助资金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政府性补助资金当天直达,实现政府性补助资金“零在途”,制定《直拨政府性补助资金应急预案》,在大、小额支付系统发生故障时,确保各项资金按时送达城乡居民手中。
四、业务操作流程
五、监督检查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发挥效益,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扶贫成效,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通过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和严查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贫资金行为,促进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开展专项治理的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根据省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计划,今年开展对20__年、20__年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检查,突出抓好“造福工程”,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残疾人资金等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要环节的检查监督。
(二)方式。以县为单位,采取“四个结合”开展专项治理。一是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二是项目检查与资金检查相结合;三是监督检查与加强整改相结合;四是总结经验教训与完善管理相结合。
三、开展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__年7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7月。认真组织学习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及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把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8月至10月。检查方式:一是自查自纠。由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牵头,组织纠风、审计、财政、发改、民宗、残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点,开展自查,并以部门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并对今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出建议意见。要求在10月上旬将自查报告分别报市对应部门及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负责专项治理情况汇总工作,并于10月中旬将汇总报告报市老区与扶贫办。二是联合抽查,由市老区与扶贫办、纠风办、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残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三是迎接省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检查。市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残联等单位对20__、20__年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10月下旬将总结材料报市老区与扶贫办,市老区与扶贫办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汇报材料,并牵头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11月至12月。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措施办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四、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老区与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建议意见。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查处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等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推进林业财政资金整合工作,财政部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 ] 505号)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近日,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刊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一是适应林业财政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为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2009―2010年,中央财政先后启动了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和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2009―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贴试点资金175.54亿元。林业补贴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提高了森林质量,支持加快了造林绿化步伐,明显提升了林木良种化进程。2012年上半年,我们对三项补贴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建议从2013年起正式建立林业补贴制度。为适应林业财政工作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和出台《办法》。
二是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的需要。2009年以来,我们会同国家林业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造林补贴试点、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10年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上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有力促进了林业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了试点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但随着林业补贴规模的扩大和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难以满足资金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出台《办法》,规范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
三是推进林业财政资金整合的需要。考虑到三项补贴资金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大致相同,为进一步推进林业财政资金的整合工作,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修改变化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分别是总则、预算管理、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良种补贴、监督检查和附则。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说明制定《办法》的依据以及林业补贴资金的概念和内涵。第二章预算管理部分,对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总结的时间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资金管理要求。第三章造林补贴部分,对造林补贴的对象、标准、拨付比例等做出了规定。第四章森林抚育补贴部分,对森林抚育补贴的对象、标准、支出内容、拨付比例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林木良种补贴部分,对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标准、支出范围等做出了规定,并要求享受补贴的良种苗木必须实行限价销售。第六章、第七章对监督检查和制定实施细则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与林业补贴试点资金管理要求相比,《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西北地区营造灌木林的补贴标准。考虑到西北地区营造灌木林成本较高、造林补贴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办法》将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7个省(自治区)营造灌木林的补贴标准从每亩补助120元提高到200元。二是调整了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拨付比例。财农[2010]546号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的森林抚育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各地普遍反映,由于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量逐年增大,首次拨付的比例偏低不仅容易导致省级财政部门沉淀资金多、支出进度偏慢,而且承担森林抚育的单位须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因此,《办法》将拨付比例调整为批复抚育方案后拨付70%、核查验收后再拨付30%。三是扩大了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根据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包括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林木良种苗木。2010―2011年,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第一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2012年将国家林业局新公布的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中位于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内的,以及核桃、沙生灌木类型的26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纳入补贴范围,总数达到157处。此次《办法》进一步扩大了补贴对象,明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的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按照《*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临委〔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临委〔20*〕2号)文件精神,为了培育发展茶叶、蚕桑等传统优势产业带,加快绿色农业高效区建设,现就加快传统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传统产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到2010年,蚕桑、茶叶两大传统产业一产产值达到3亿元。
(二)具体目标。到2010年,建成蚕桑园区10个、高产高效基地100个;建成茶叶园区5—10个、高产高效基地50个。
二、实行政策扶持
(三)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蚕桑、茶叶产业发展。
1、加快园区建设。每年建设蚕桑园区2个,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每年建设茶叶园区1—2个,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
2、加快基地建设。每年建设优质高产高效桑园基地20个,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每年改造和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园基地10个,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
3、加快推广方格簇蚕茧技术。每年新增方格簇100万片,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
4、加快茶厂改造。每年改造和新建标准茶厂3—5家,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
5、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积极引进新品种,推进标准化栽培和加工,切实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6、鼓励发展蚕桑、茶叶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拓展市场,促进产业升级。
三、切实加强管理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市农业局要制订传统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配套扶持资金,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的管理,纠正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行为,杜绝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二、检查对象
全县国有粮食收购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食企业是否坚持收购资金专款专用,是否坚持贷款使用报帐制度,是否坚持销售贷款回笼制度,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问题。
(二)粮食企业经营性中其他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检查时间、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执法监察分为重点检查、检查验收和整改三个阶段。
(一)重点检查阶段。县监察局会同县农发行、县粮食局对所辖区粮食收购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面要占所辖区粮食收购企业的50%以上。
(二)检查验收阶段。市专项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整改阶段。检查结束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向被检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要求粮食企业进行整改。粮食收购企业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其他粮食企业也要对照存在的共性问题,查漏补缺,相应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使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六、几点要求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及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验收依据
第二条国家有关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以及在项目建设期内调整计划的文件等。
第四条省、市、县各级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联系批复的各类项目的初步计划或实施方案文件等。
第三章项目验收内容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是在全面考核项目执行情况的同时,把工程建设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成后管护、项目档案资料以及执行扶贫开发政策情况等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工程管理。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验收主要测重于:(1)核查项目完成情况;(2)核查项目工程量;(3)检查工程质量;(4)工程完工后的完好率和管护措施;(5)重点项目标识牌是否完好、醒目;(6)检查工程效益。
2、项目资金管理。主要检查:(1)资金到位情况;上级资金到位时间与拨出到项目实施单位时间;(2)执行“三专”管理情况,有无违纪违规;(3)执行报帐制情况:报帐是否规范、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并按规定报帐,并逐笔审核报帐单据;(4)检查自筹资金(投工投劳)落实情况(查凭证、台帐),是否与计划相一致。
3、档案资料管理。包括:(1)申请验收报告和自验报告;(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申报文件;(3)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付文件;(4)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批复文件;(5)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财务决算报告;(6)培训资料及花名册、物资发放清册及有关表册;(7)年度项目图片、音像资料;(8)项目库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项目验收方法
第六条验收组织。验收由市、县(区)分级负责。扶贫办、财政局共同主持,聘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分别负责市、县(区)两级验收工作。
第七条验收目标
1、县级验收为全面验收。对省、市批复的所有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限,批复的建设地点、内容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进行验收,写出总体验收报告和申请市级验收报告。
2、市级验收是在县(区)级自验的基础上,实行总体抽查验收。即对资金管理和档案资料采取全面验收,对项目建设实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量占项目总数的30%以上。重点是1O万元以上以及目标管理项目。
第八条验收方式。验收主要采取听、查、看、访、议的方式,把以往检查存在的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结合起来,重点现场检查项目,查阅项目和资金档案资料,访问当地干部群众等。
第九条明确职责。验收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明确分工及职责,公平、公正履行验收职能。各项验收数据要真实,并按规定填写。
第十条验收考评办法及标准。验收考评采用百分制标准,按验收主要内容即项目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三大部分实行量化打分,评分标准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等级评定。市级对各县(市)验收实行等级评定,并将验收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总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总体评价,交换意见。市级验收结束,验收组要及时与被验收的县(市)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章项目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验收资料。市级验收组验收结束后,提交以下材料:全市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财务决算报告;市级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市、区(县)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审计报告;验收统计表格及相关资料和验收组成员签名等有关验收材料。
第一条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
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关键词:基层妇幼保健院 项目建设 专项资金 使用 管理
对于妇幼保健工作来说,加强妇幼保健院的自身建设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目前来说,妇幼保健院的内部管理工作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突出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内容就是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虽然近年来通过不断研究和改革也在管理手段上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然还有较大的改革与提升空间,而如何进一步规范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就是本文想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质量的目的
加强基层妇幼保健院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在这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让建设及管理工作更加符合法律规范,在工作过程中更好地实现依法依据、合理、科学,同时也能够通过这些更为合理科学规范的手段助推我们的建设工作,实现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使用水平更上一层楼。而对内,强化使用及管理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内部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杜绝利己主义意识抬头,避免因为人为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管理漏洞与资金安全管理隐患出现,从而更好地规范自身建设及管理,实现自我进步与成长。
二、基层妇幼保健院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现状
首先,在管理意识方面有所偏差,对资金管理及其他内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了具体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其次,专项资金与普通资金在资金账户的设置及管理方面并未实现有效区分,从而导致专项资金不专用的问题,同时在岗位设置上面也未能实现有效的权责制约与相互监督,给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造成严重阻碍。再次,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不够科学化与规范化,从而让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浪费与流失,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让项目建设本身的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最后,在工程结算核算方面的制度建设与操作也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从而让资金的使用无法实现真正有效的控制。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思考
前文就当前基层妇幼保健院在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仍然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这些问题涵盖层面众多,需要加大工作力度的方面也为数不少,但是只要能够真正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对策研究,必然能够在今后的管理工作当中不断提升自己。
(一)强化管理意识
管理工作能否及时、科学、到位,最关键的就是是否具备了科学正确的管理意识。妇幼保健院在多年的发展历程当中其工作任务往往比较偏重于实际的运作与服务,对于内部管理和内部建设重视程度不足。这不仅仅是因为过去的运作体制,更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固有管理意识所造成的。强化管理意识,树立与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相适应的科学管理意识应该成为工作的第一步。加强管理意识的科学化,首先要明确对于专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性,明确其与整个单位的当前发展及未来规划的关联性。同时还要针对妇幼保健院的自身运作特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学习与积累,尤其是在院领导层与决策层,这种学习更应该得到大力推进,从而避免管理工作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假大空现象产生,为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及相关制度推行打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加强账户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与普通资金管理存在着很大差别,为了实现资金的专门使用与独立核算应该对专项资金的账户进行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首先要针对具体项目开设专门账户,其资金不得与其他性质的资金混合使用,同时也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挪作他用。同时对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率以及使用周期进行严格跟踪控制,确保每一分钱都实实在在地用于项目建设之中。
(三)强化岗位监督
账户管理不仅需要有专门账户,同时还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及岗位。为了实现岗位有效监督控制,对于每一个专项资金账户的岗位设置也不能够单一化,要分别设置出纳与会计两个职务,在工作内容划分方面也要加强账户管理、补贴管理、会计核算、建设材料采购、建设施工设备采购及使用、日常办公物资采购及使用等多方面的相互监督与约束,同时还需要设置第三方监察岗位,确保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及规范性,避免账实不符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不仅是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确保专项资金有序管理及使用的关键工作内容。合同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各阶段的验收及监督,不仅要加强过程监督核查,同时也要重视阶段性建设完成以后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及意见签署,同时还要就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讨论,从而为下一阶段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奠定科学基础。在制度方面,也要推行多方会签制度,不仅要有项目建设具体负责人同时还要有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资金使用人员、资金管理及使用经办人员等联名签署,从而确保责任有效落实,避免资金使用失控及权责不清。
(五)加强结算管理
项目建设完工以后最重要的一个资金控制流程就是项目结算核算,这关系到最终资金使用是否能够符合预期。工程结算核算首先要与施工合同严格对比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同时全面核查建设过程中的往来账目及会计凭证与各种发票单据,对于工程变更要严格核对变更原始凭证,避免人为篡改,在一切单据文本确认无误之后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在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完成结算以后要进行专项建设银行账户的注销及人员遣散,避免其他不必要的费用产生。
(六)加强人员教育及培训机制建设
人员教育不仅要在财务会计工作人员队伍当中全面推行,更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加强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全方位素质教育。加强人员教育及培训机制建设,首先是要全面清查现役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考核的方式将不合格人员从队伍中清查出去,同时加强兼具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妇幼保健院项目建设专门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引进力度。同时还要加强在职培训工作开展力度,确保财会人员始终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发展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要求。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所有内部人员的素质提升及教育,在人员档案管理方面也应该实现更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新型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不仅应该关注管理者与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绩效,同时更应该关注他们对内部制度在执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帮助管理层和领导层更好地调整管理方向、革新管理内容,促进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邹凯明.基层卫生院的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4(2).
关键词: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 资金属性
一、浅析维修资金面临困境的原因
一是维修资金使用决议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议的形成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决议的效率、质量以及保留意见方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房屋损坏急于实施维修的业主的合理需求不能及时得以解决甚至搁浅,矛盾由此产生。
二是维修资金申请和维修事项的组织人政策掌握、专业技术、沟通协调能力是一项关键因素,现实中恰恰这一因素是一个短板。有关法律法规对维修实施主体规定不完善或有错位之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文第二十二条虽有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以上规定没有兼顾到大多数已售公房没有实施专业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应当实施主体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责任与权利不对等。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以此获得合法报酬,物业服务企业还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精力组织申请维修资金和房屋维修,但无法获得相应的等价报酬,而且物业服务企业的公信力不足,业主共有的资金让物业服务企业去支配,质疑很难避免。
三是维修资金申请和维修事项实施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在现实中很容易混淆在一起。资金申请是程序性、要件审核,是资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维修事项实施是维修实施主体与相应资质施工单位依据合同进行房屋维修的行为。而现实中更多纠纷、质疑与矛盾集中在维修事项实施阶段,如施工质量、造价、邻里关系等。
四是参与主体多。众多业主、业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施工、监理、造价审计、检测鉴定单位及质检、消防、资金管理管理机构等,各方职责不明确,职责边界不清晰,有关单位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没有有效的制约、惩处机制。
二、专项维修资金要充分体现专项共有属性,保障房屋应修尽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顾名思义,这个资金共有且用于专项维修,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权利束如下:
交存义务主体属于业主,自己的房子自己养老。所有权是谁交存,谁所有。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受益权为业主受益。因为钱随房走,所以谁是业主谁受益。管理权为业主大会成立前,资金管理机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划转后,业主自己管理。使用决策权是利害相关业主。续筹的义务主体为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承担着房屋维修的作用,又担负着房屋养老的角色。从维修资金管理的实践来看,维修资金使用率只能作为一个反映宏观数据的指标,而不能作为一个既定目标,但凡工程质量过硬的住宅小区,不但小区环境美观,房屋维修发生的时间晚、频次低,维修资金使用率自然就不高,反而从侧面反映了其良好的工程质量。我们应该坚持应修尽修的原则,保障被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修复,以免对业主生活造成不便。
维修资金的交存、续交、保值增值等都是为了解决房屋有资金可用的问题,这些工作都要落脚到资金使用、房屋维修上,因而在维修资金管理的各环节上制定政策、设定工作程序都要充分评估对维修资金使用的影响,尽量保障资金使用顺畅,无障碍。
三、厘清维修资金各参与主体关系,在法律约束下各司其责
所有权人决策,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现在的管理体制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企业组织实施,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节约和效果很难兼顾。因而要还原维修资金的本来面目,做到谁的钱谁组织去花。
维修资金申请和维修事项的实施涉及到的主要参与主体及其职责如下:业主:资金所有权人,决策人,对施工单位选择、维修方案、工程预算、是否聘请监理、造价审计单位、工程验收等行使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业主大会:业主行使决策权的机关,重大事项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维修资金申请和维修事项实施,如组织业主决策,协调业主各方诉求,聘请施工、监理、鉴定、造价审计机构等实施房屋维修,对维修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留存相关档案资料,接受业主监督,处理相关纠纷、投诉。
另外,街道办、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鉴定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物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质检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维修资金承办机构等是维修资金使用和维修事项实施链条上不可或缺的部分,只有各单位在各自的法定约束、合同约束、政府职能约束下,各尽其责,不发生偏差,才能保证使用维修资金进行房屋维修达到业主满意、工程质量过关、造价合理的良好要求。
四、创新监管模式,明晰监管措施,多头并举做好房屋维修
一是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完善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提升预报预警功能,加大业主自治管理平台应用,拓宽业主决策途径,扫清业主决策的时空障碍,保障业主决策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是充分发挥业主自治及公共责任意识,形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运行机制。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小区的公共管理事务应该小区全体业主说了算,但业主具有独立性和分散性,或对政策不了解,或时间和精力跟不上,业主往往对公共管理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履行责任与义务不主动,形成决议的效率低。当事关切身利益时,对决议和程序又表示质疑。因而要积极引导业主在小区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调处机制等,使广大业主和相关单位有一个有效的议事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化解争议。
三是积极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避免小区管理主体缺位。
业主委员会是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的民间组织,它的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当业主的合理诉求需要解决或利益遭到侵犯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协调处理。全国范围来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还较低,正是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缺位,问题处理形不成合力,时间愈久,处理难度愈大。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了,很多棘手问题也失去了解决的时机。要大力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建立业主委员会的长效运行机制。如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资格,推进规章制度建设,倡导业主委员会职业化等。
四是进一步强化程序性监管措施,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专业指导。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维修项目强制实施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鼓励实施工程监理,进一步做好造价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的备选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五是完善应急维修机制,对关键节点重点监管。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业主对尚无危害自身利益的事项参与热情不高,导致房屋维修业主表决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共识,与房屋维修的及时性形成尖锐的矛盾。为解决这个矛盾,物业主管部门应完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应急使用管理程序,使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更加系统化、规范化。针对应急维修应重点监管以下内容:房屋损坏的事实是否符合应急维修的情形,居委会或质检、消防、安监部门有无出具书面意见;维修资金申请人是否及时进行了应急使用备案和信息披露;维修资金申请人是否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业主、相关单位的投诉处理落实情况等。
六是建立部门间协调参与机制,多头并举做好房屋维修监管。严格落实谁的责任谁承担,对各参与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充分发挥街道办的监管职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结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具有见证、监督、协调职能。充分利用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的专业监督、指导意见。消防、质检在住宅小区安全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业主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能达成合意时,设立应急维修制度,前提条件是维护住宅小区公共安全。例如上海、杭州、济南等城市设立了在危及消防、特种设备安全时的应急维修制度。应急维修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特种设备一旦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即可随时启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据消防、质检部门的专业认定来审核及提供资金。当房屋本体出现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安监部门做出的检查结论不仅具有权威性,也在其权限范围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依此专业意见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多部门联合实施的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性机构的监管能力,形成权威性监管意见,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行业管理,对相关单位产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惩处,分担资金使用中潜存的责任风险,进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秦永红,张合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探析[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年第2期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
×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产品
×
职工
人数
利润
总额
上缴
税金
×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
权益
×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
案文号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申请
支持
方式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中小
企业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