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25: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地方财政股权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体系非常重要。文章从财政股权投资试点的地方政府切入,通过比较试点地区的“管理办法”,发现地方财政在股权投资绩效评价方面还存在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使得财政资金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隐患。文章提出了改进财政股权投资绩效评价方法的思路和政策建议,以构建适合财政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机制。
[关键词]
财政股权投资;投资评审;绩效评价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多措并举,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股权投资形式的财政引导资金(例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规模日益扩大,促进了国有资本的流动。如何保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需要进行全面、动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审,有效规避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保障这种新型投资方式能够高效地发挥政府投资的政策引导效果和示范效应,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一、财政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动因
(一)现代财政体制改革倒逼财政股权投资是一种创新方式和有益补充,能够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现代财政体制改革要求。财政股权投资方式,能够使企业多头申报、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的空间大大减少,同时降低负责分配资金的有关人员的廉政风险,最重要的是股权投资方式能够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需要政府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培育大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股权投资方式比直接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更安全,有利于提高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支撑服务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扶持、鼓励特定产业或者行业的发展。财政股权投资管理,不仅没有改变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初衷,而且通过改变财政资金分配方式,还会激励政府寻找有发展前途的合作项目,更好地扶持这些企业成长和相关行业发展。股权投资前,企业获得的是无偿的财政扶持资金,股权投资后,财政资金可以提供注册资本或者进入资本公积,解决企业沉淀成本的问题,使企业有能力从事扩大再生产的集资活动。企业不仅得到了急需的扶持资金,还享受到了股权管理公司运用专业优势和掌握的资源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
(三)“双创”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财政股权投资以其较低的融资成本(通常财政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借贷融资和信托融资)受到众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追捧。除了满足企业、项目融资需求之外,“双创”企业还注重类似“政府背书”的投资,能够为产品商业融资、市场开发和产品品牌树立良好的示范效应。因此,财政股权投资极大的激发了“双创”企业对政府资和信誉的强烈需求。总之,财政股权资金将有效的调动了大众创业的积极性,对于万众创新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财政股权投资管理特点
现有的财政股权投资试点地方广东、海南、湖南、镇江、襄阳、北京的管理办法,弱化了绩效管理责任,因为股权投资的评价办法无法由地方财政部门独立完成,这就是财政股权投资绩效评价的特殊性。
(一)试点地区财政股权投资的基本框架基本的财政股权投资框架至少应包括: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项目/企业、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其相互间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1.财政股权投资的定位一致——作为财政扶持的一种形式,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如广东规定财政厅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不直接持有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2.实行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推动财政专项资金良性循环。如广东规定在项目退出时,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海南省规定:当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或出现经营异常时,财政资金将适时退出。湖南规定:建立股权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机制。股权投资资金参股项目企业后,应按照市场规则,适时从项目企业退出。3.引入第三方机构委托管理政府股权。如广东规定财政部门委托(或信托,下同)省内专业机构对财政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充分利用受托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投资经验对项目进行研究判断和选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海南规定经营主体是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而不是政府,政府遴选或设立国有独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并对其实施日常监管。湖南规定股权投资资金委托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受托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二)试点地区具体操作办法不尽相同1.财政股权投资占比要求不同采取股权投资的地方政府对财政股权投资占比要求不同。海南省最高,规定省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安排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广东省和镇江市次之,都规定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襄阳市较低,规定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湖南省最低,规定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与中央项目配套部分除外)。2.因地制宜,投资领域有所不同试点地区针对区域发展特点,制定了财政股权投资各自的投资领域。比如,襄阳市的投资对象和标准为:“一个龙头,六大支柱”产业配套协作能力强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产品附加值较高、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的企业;传统产业中符合调优调强要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突破大、转型升级效果比较明显的企业;创新能力较强,市场前景比较好的企业。广东省要求注入资本金类项目,以及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通过注资省属公司(单位)或成立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海淀区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推进海淀区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科技企业整体实力,提高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实现海淀园区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社会效益。
(三)财政股权投资试点各异的绩效考评办法试点地区财政股权投资的绩效评价办法在主管机构、评价标准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各有侧重。例如,广东省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价结果。湖南省规定省财政厅、省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机构以其委托运营的全部股权投资资金保值增值率为指标进行考核。镇江市规定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指标包括股权投资资金实际投资规模、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对考核不达标企业,按照风险退出方式退出。
三、管理与绩效评价暴露的问题
(一)管理政策不一致,造成绩效考核标准多元虽然各省市执行财政股权投资的试点都规定了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考评的机制,但各地方出台的政策不尽一致,具体到绩效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目标和流程设置。例如,对于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选择标准大都没有明确规定,绩效考核时间和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绩效考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财政股权投资扶持的企业对财政资金的滥用,没有按照原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没有改变“先有资金预算再去寻找投资项目”的传统模式虽然财政股权投资明确了拟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基本方向,但还是会受到传统投资模式的束缚,这一问题在试点改革中是常见的难题,在试点初期往往出现资金预算很充裕,而合适的投资项目难觅的状况,这就造成了资金摊派与寻租、项目申请不足与“宁滥勿缺”等项目遴选问题,导致本应以市场效率为原则的财政股权投资,却被限制在了先有预算盘子再找合作项目的传统支出模式之中,严重降低了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缺乏保障财政股权长期投资的安全性机制财政股权投资试点的规定中大都只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收回财政资金,但是财政资金亏损时由谁来弥补,当股权投资扶持的企业倒闭时或者当财政资金到期退出时,财政资金如何回收的问题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与流程,例如,海南省明确规定政府股权投资发生亏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用自有资金弥补。像海南省这样在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资金安全机制的比较少,大部分试点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性,因此只能通过与项目申请单位讨价还价式的谈判方式规避财政资金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财政股权安全性制度建设。
(四)在项目投资委托关系中存在责任与风险不一致的问题在投资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者与资金、股权管理者会出现责任与风险不一致的问题。在股权投资主体中,项目管理者往往是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责仅限于支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以及对财政部门负责,然而股权投资的最大特点恰恰是股东权利的履行,在这一点上政府职能部门是没有股东行使权的,股东权力自然移交给了投资管理公司。可是一旦出现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需要负一定责任,但最后责任的还是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这就出现了项目投资的权责失衡,政府职能部门的丧失股东权利,但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而投资管理公司享有股东权益,却几乎没有责任。
四、完善思路与机制设计
(一)制定完整的财政股权投资政策体系针对试点政策不一致、没有统一绩效考核标准的问题,财政部应从原则上明确财政股权投资的主体、引导作用、示范效应和风险控制,从顶层设计上制定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出台相关的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形成完整的财政股权投资政策体系,为财政股权投资的绩效评价工作打好基础:一是在制度上明确财政股权的角色定位,同时依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项目管理者、项目申请单位以及资金管理公司的责任与权力,赋予财政股权投资合法的身份。二是财政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作用要加强。应该进一步加强财政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作用,财政股权投资不是简单的变换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或者是为某一企业和项目量身定做,应重点加强财政股权投资的项目库建设,有效优化调整增量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产,强化财政股权投资的风向标和指南针作用,树立财政股权投资引导作用大于实际投资行为的管理理念。三是发挥政府在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政府股权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弥补本企业管理的其他政府股权投资项目的亏损。支付投资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若还有剩余收益则由项目管理者自主安排使用,为全面推广财政股权投资模式提供制度保障。最后,要建立预防财政资金损失风险规避机制。淡化财政股权比例限定问题,减少由于原始股权稀释造成公司价值损失引起的谈判摩擦,财政部门应该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确保财政股权的优先清算权利。
(二)构建股权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在设计具体的财政股权投资绩效评价制度时,至少要包含图2所示的8个基本要素。1.目标设定清晰合理,评定标准公开透明财政股权投资项目和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引,落实区域中长期发展战略。地方财政在确定财政股权投资方向时,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诉求,这是获得好绩效的首要条件。从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股权投资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区财政股权投资的方向是一些龙头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节能降耗环保产业,以及一些高附加值产业。总体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但是更多的还应当结合自身的情况,体现区域经济发展诉求,比如地区主导产业,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等等。只有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股权投资政策,才能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针对选择被投资企业或者项目的标准设定更要突出分类管理的思路。根据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特点制定不同的遴选标准,选择被投资企业或者项目的依据充分性需进一步加强。企业或项目的投资目的、方式要与专项资金总体目标相符;对于企业的投资方案和决策分析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突出可操作性、可管控性。2.投资项目分类管理,投资期限合理设定在资金立项评审时,要把扶植企业发展的资金与项目资金分开评审。按照绩效评价标准的设定,资助企业类的项目更强调持续性和长远性,而针对具体项目的评审应更加注重效率性和市场可推广性。因此,项目分类管理就需要资金分开管理、分开评审,这是基于企业发展与重点项目的投资标准不同、管理方式不同,以及资金退出机制也不同,因此要将股权投资资金切块,按照企业与项目的特点实施投资资金的分级管理。同时,投资评审时要注重投资期限的设定。要根据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投资期限,保障财政资金的持续有效投资。在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绩效框架下,要充分考虑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收益性和稳定性,针对不同的项目制定不同的投资期限。对重点项目的投资期限可以是3~5年,而对成长性利好的企业可以考虑5~10年的中长期投资。3.及时排查财政风险,市场化设定退出机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要求在评审制度设计上不存在盲区,在绩效评价制度上强调激励相容。例如,在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政府股权时,要形成遴选竞标机制,通过激励相容的保障机制,确保专业机构有效保障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实现合理的预算收入。因此建议严格遵照专项资金投资目的、遴选程序等遴选专业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服务中市场询价竞标的方式,形成投资人的竞争机制,切实保障竞争胜出的投资管理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给予投资管理公司充分的投资权和收益权,另外,财政部门要基于对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情况的考察情况,对股权投资管理管理公司进行不定期的事中绩效考核,形成财政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与投资管理公司的激励相容机制,使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关心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收益。在评价结果运用的环节上,要按照市场规则,依据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施财政退出机制。目前,试点地区仅出台了相应的退出年限:规定一般投资期限为5年,最长不能超过7年,但是并没有按照企业和项目分类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也不利于财政股权投资绩效评价具体操作。因此,对于绩效评价报告建议退出的投资项目,财政股权应以企业大股东优先回购的方式退出;而对于绩效评价报告建议继续投资的项目,在投资企业的股权资金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股权,或者进行股转债实现财政资金的市场化撤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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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促进科技和金融相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文件精神,制订如下若干意见。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债权融资
1.建立成长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进“科技银行”试点。
市政府设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合作银行主要是科技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作银行向推荐企业发放贷款形成逾期的,风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依法对贷款企业进行追偿。
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支行要有专门的经营场所、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要创新金融产品,单列贷款计划,单设信贷审批权限和流程,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核算和风险控制,建立单独的考核激励机制。
由市财政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成长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实施意见》;由市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牵头制订并实施《市科技支行建设发展管理办法》。
2.促进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支持银行特别是科技支行积极开展期权贷款、订单贷款、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通过政、银、担、投、税等部门联动,风险共担,拓展新型贷款业务。进行科技保险试点,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对保险费进行适当补贴。进行科技借款试点,促进科技经费的滚动使用。
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实施《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和《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委托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3.积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向科技型企业放贷。推动银行、国有担保机构或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
4.鼓励支持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不断壮大高新区和武进区的国有担保公司。发挥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的作用,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的考核。
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实施《市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5.鼓励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对为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暂行办法》。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6.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国家高新区进行“拨改投”试点。发挥天使基金和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扩大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加大对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科教城。
由市科技局牵头制订并实施《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牵头实施《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教城管委会牵头制订并实施《市关于支持科教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
7.鼓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落实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政策,集成各类科技、产业、税收、土地等政策,对拟上市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进更多科技型企业上市。
由市金融办牵头实施《市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三、构筑科技金融的机制和平台
8.财政资金引导科技金融发展。由金融办、财政局和科技局负责,每年对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各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考核,确立财政资金的投入、评估和退出机制。
9.建立科技金融的服务和展示平台。分别在高新区和武进区(科教城)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积累经验。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
10.引进和培养科技金融领军人才。在“龙城英才计划”中增加金融领军人才专项。依托龙头科技金融企业引进科技金融人才。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金融办和财政局牵头制订实施《市关于实施金融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
【关键词】政府风险资本;杠杆效应;引导效应
政府创业投资形成的资本是政府风险资本。政府风险资本(Government or Public Venture Capita)又称公共风险资本,是指来源于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财政拨款、以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或私人创业投资机构为投资对象的资本。浙江省政府风险资本包括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管理的风险资本和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如浙江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一、浙江省政府风险资本发展现状
浙江省政府风险资本也包括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两种。浙江省政府风险资本比重如下表所示。
(一)浙江省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现状
相比银行和证券市场,创业投资的资金量更大,风险更高。直接投资创业企业的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高,总体来讲,国有创业投资公司成功运营的难度很大。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均为浙江省的国有创业投资公司。这些国有创业投资公司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活动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一些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因为缺乏人才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采用吸引私营企业增资扩股、出售股权等方式深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改革。
2000年11月,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成立。浙江省政府财务开发公司作为大股东,体改委、18家企业注资,注册资金1.568亿元。2005年天堂硅谷净亏30%,总资产跌到1.1亿元。18家股东中有10家上市公司退出。钱江水利的上市公司作为天堂硅谷的股东,其高管王林江接手处于低谷中的公司。2006年,天堂硅谷投资莱宝高科,2007年莱宝高科上市。此后,天堂硅谷按市场化运作思路,走上快速扩张之路。
(二)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现状
浙江省设立引导基金数量最多,包括县区级引导基金在内共有21只。其次是江苏省,共设立引导基金13只。
浙江省内的所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是地方政府发起设立的,有投资地域或投资阶段等各方面的限制。如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不低于80%的比例投资于杭州地区,不低于50%的比例投资于初创期企业;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80%投资资金投在浙江省企业、30%投资资金投向初创型企业。2011年5月,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发起成立首只人民币基金,募资额为15亿元人民币。但杭州创业引导基金却最终落选出资人名单,主要原因就是投资限制。
二、促进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国内外优秀政府创业投资项目的经验与启示
政府只是作为投资者,供给资本,不参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运行,将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能较好结合。相比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创业投资公司无法有效发挥对行业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以后不应再成立新的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已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应该通过引入更多产权主体深化改革,或者转化为母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二)促进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1.明确政府干预风险资本市场的原则和目的
政府应该把资本投入定位于引导作用,它的目的仅在于为民间创业投资机构培养创业投资人才,组织、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而不在于增值或与民争利。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性质、投向、投资形式、财政部的预算和财务审核、审评决策与方案实施的分离、控制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和融资担保金额、禁止性条款、引导基金资金托管、监管和风险防范等问题,禁止各级政府的过度干预。
2.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运作流程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运作流程,应当包括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财政资金扶持导向、财政资金申报与审批,到财政专项资金拨款与管理、项目评估在内的财政专项资金运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工作重点是财政资金扶持对象的审批和事后监督。借鉴美国SBIR的经验,增加决策过程的参与人数。成立财政专项资金联席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技术领域、相关行业机构和学术研究领域人士以及政府人员组成,讨论确定各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以及对不同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
3.应多采用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形式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产生“杠杆效应”的同时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不公平竞争,没有和引导基金合作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受到抑制。当浙江省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该更加强调引导基金的“引导效应”。
所以,应该禁止一切政府跟进投资,少用阶段参股的运作模式,鼓励采用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通过对投资早期阶段中小企业和投资战略性新型产业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引导和增加早期投资和高科技投资的比重,对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4.采用适当的方式逐步实现政府退出
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已有一个比较好的工作平台,聚集了一批人才,有可供上市的项目资源,但不适应投资管理的发展。现在外资和民营企业对股权转让有兴趣,这样就形成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股权多元化,国有股权实现局部退出或全部退出,从而逐步发展成为股权与管理运作均与国际接轨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参考文献:
[1]杨大楷,李丹丹.政府支持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05):52-60.
怀柔区正处于固有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破茧而出的关键时期,文化创意产业、科技研发产业等新产业方兴未艾,在这样一个时期,资金的引擎作用更加突出,没有雄厚的资金基础,所有的产业设计与规划都难以推进。因此,实现企业融资瓶颈的突破,是改善怀柔区企业融资环境的根本。
企业融资面临的困难
(一)融资方式相对单一
目前怀柔区尚无一家本区注册企业成功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企业自身觉醒程度不高和区内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缺失,又使各类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尚未深入怀柔区企业群体;区内民间资本略有存量,但活跃度不高又缺乏有效引导,使这部分资金与企业融资需求间还没有形成快捷的通道。综合分析之下,怀柔区企业融资渠道还基本停留在银行借贷阶段。而位于郊区又恰逢产业结构调整期的怀柔,区内金融机构多为支行,没有审贷放贷权,有些甚至从功能上就属于其分行的吸储行。2008年上半年,怀柔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82.4亿元,贷款余额76.6亿元,贷存比42%,58%的区内储蓄资金外流。而正在发展中的新兴企业有效资产含量较低、企业信用影响尚待形成、产品前景尚不明朗的特性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的矛盾,必然导致怀柔区企业从银行直接融资的困难较城区企业更加突出。
(二)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怀柔区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企业信用协会组织和融资服务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家金融机构,都在按照本部门、机构的要求对企业进行评级,评级标准与结果互不兼容,信用资源不能共享,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之间缺乏一个密切沟通与合作的通道或机制,企业融资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仍然较高。
二是怀柔区服务于企业的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担保能力低。由区财政注资,成立于2002年的信利源担保公司是怀柔区唯一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只有3000万元,截至今年5月,5年间累计为全区137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金额3.3亿元。这与杭州、温州等市各有几百家担保机构,而且基本上是由民间资本组成的情况有很大差别。
(三)政策性资金支持方式相对简单,引导与放大作用不够明显
目前怀柔区已出台的财政资金支持产业调整与企业发展的政策,多以直接投资支持或贴息为主,而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的方式,以及财政资金以股权、债权方式支持企业的方式尚未进行尝试和探索。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投向和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发挥不足,财政资金引导产业调整和企业发展的效力还有待提高。
对金融服务的几点建议
目前国内外实行的融资方式种类繁多,其中有不少适合怀柔。如企业上市融资、企业独立或集合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创新银行信贷产品、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引进和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创建小额贷款公司等间接融资方式。虽然有些方式(如企业发债)暂时受到国家短期货币政策的影响,还有的方式(如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还未正式出台,但怀柔企业紧张的融资状况要求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提早准备。同时,在有限的地方财力、巨大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种类繁多又不断演进的融资方式的多方博弈中,区域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是加快区内融资环境改善进程的一个重要保障。故此,怀柔区企业融资环境建设与改善工作的内容也涉及多个方面。
(一)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逐步建立退出机制
一是注入部分财政资金,吸引部分社会资金,扩大现有信利源担保公司规模。积极联络北京市即将成立的再担保公司,建立合作机制,提高怀柔区担保公司的融资功能。
二是从产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做铺底资金,吸引区内外社会资金,共同建立服务于怀柔区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建立与运行,将为怀柔区创投基金的建立与运作提供成型的规则与经验。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创业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都应注重市场化运作和设立退出机制两大原则。
三是探索财政引导资金以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义,用股权、债权形式对企业进行支持的方式。对被支持企业而言,可提高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能,对国资公司而言,可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其为政府项目融资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怀柔区金融服务机制作用,完善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快速启动怀柔区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工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经常召开联席会议和定期督查的工作方式,快速推动怀柔区金融服务工作,为广大企业和金融机构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是建立怀柔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和信用促进协会,将区内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区内企业纳入协会和平台中,将新建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以及今后从区外引进的其它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也一并引入协会与平台中,制定各方互认的信用评级体系,为会员企业免费评级,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
三是在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中建立怀柔区金融服务信息中心,其中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状况信息库、中介机构信息库、金融机构信息库。
(三)加快怀柔区企业上市推动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对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上市培训,使更多条件成熟的企业提高对上市融资方式的认识,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尽早开始企业经营规范、财务规范等方面的准备,逐步培育企业上市的区域氛围。
二是为区内企业上市提供实质性支持。对区内正在筹备上市的企业,在规划、土地等方面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只要在区政府权限之内的,都应尽早、让利给予解决。对区内不能解决的,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沟通解决。对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历史问题,即所谓企业“原罪”问题,可参照温州做法,只补税款不缴罚款,补税部分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同时,对注册地迁入怀柔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在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帮助企业减轻上市负担。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均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
三是建立怀柔区企业上市储备库。加大政企沟通力度,将基本条件具备的企业、发展前景和行业前景看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储备库中。根据企业情况分批培育,分期推动。同时,将上市企业储备库与中介服务信息库进行深度对接,促进有眼光、有经验的中介和有实力、前景好的企业加强合作。
(四)密切联系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
以银行评比机制为驱动,通过奖励银行的方式,鼓励区内银行针对怀柔区产业特色和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强化金融为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科技研发企业、物流会展企业及新农村建设项目服务,提升金融业对怀柔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一是探索专门针对怀柔区正在大力发展的文化创意和科技研发产业的知识产权和版权抵押方式。这一方式要求健全的中介组织和文化、科技领域的专业评估团队,这就要求怀柔区在引进主产业企业的同时,大力引进相关中介机构,形成多层次的新产业群落,建立完整的产业生态环境。
二是在成立怀柔区中小企业信用协会的基础上,探索区内高等级信用企业联保、互保的担保贷款方式,发挥企业信用合力,分散金融机构放贷风险,扩大企业融资规模。
三是根据每年银行支持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年末余额,尤其是中、小额贷款总规模,对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进行奖励。
(五)积极探索其它融资方式
一是密切关注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的出台,对区内外有意在怀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进行摸底排队。充分利用好小额公司的区县创办指标,为怀柔区民间资本与企业融资开辟一条新的通道,并在小额贷款公司发育相对成熟后逐步将这一形式向社区银行的方向培育。
二是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鼓励民间资本在怀柔区建立小额担保公司,引导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中小企业领域,政府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与农村产业项目的年末余额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奖励。鼓励对引入第四方进入的“桥隧”式反担保模式、企业互保、联保等新型担保模式进行探索。
国务院总理1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发展“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为创业创新搭建新平台。会议指出,顺应网络时代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构建面向人人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对于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培育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各类青年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带动扩大就业,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发动机”,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将创新、创业作为新常态下推动经济发展新的“发动机”,而作为初创企业创立、起步、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资金,又未尝不是这些初创企业的“发动机”。
政府引导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作为推动创投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引导基金在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这七大新兴产业起着方向指引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也先后设立引导基金,促进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
继1月14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总规模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后,9月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中,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撬动更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投入。
成立产业基金是政府规范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方式的新探索,改变了以往政府单纯采取补贴、奖励、贴息等“一次投入、一次使用”的形式,转而以股权投资对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山东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2月,山东省财政出资2亿元,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在商业模式上具有开创性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
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作为省级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已经面向社会征集公告,正式启动了参股子基金的公开征集工作。引导基金首期出资2亿元,拟参股设立6~7只天使投资基金,由省级以上高新区政府出资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天津产业创新引导基金
2月,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中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卡氏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和磐霖(天津)医疗健康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出资成立天津产业创新引导基金,目标规模200亿元。该基金称谓扶持壮大创新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创新中心。
广东省重大科技创投引导基金
4月,广东省正式设立重大科技创投引导基金,首期规模7.5亿元。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作为广东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已经面向社会征集公告,正式启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公开征集事宜。这只引导基金首期出资7.5亿元,拟以不超过30%的比例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该引导基金最大亮点在于财政资金全部让利,按照3∶3∶4的比例,将财政资金所属收益分别让利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
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4月,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今年甘肃省将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进一步营造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环境。
根据方案,甘肃省今年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2%;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20个;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120个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拥有量比2014年增长15%;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全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该基金于9月设立,目标规模600亿元。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
新三板基金:改变国内资本市场格局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超过2700家,其中不仅有高科技企业,更有九鼎投资、硅谷天堂等大牌投资机构,成交量自2014年8月新三板开启做市转让制度后也在节节攀升。新三板成了中国资本市场仅次于A股市场的另外一个证券交易市场。新三板是实现资本市场改革、支持创新发展的最佳场所,也是真正能够实现政府所要求的支持创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改革目的的市场。
各大机构在新三板展开激战,无论是以投资拟挂牌企业为主的VC/PE“传统派”,以参与新三板定增为主的阳光私募“跨界派”,还是以背靠集团丰富资源的券商和公募基金“抢筹派”,都争相设立新三板基金。新三板扩展了创投企业的退出方式,丰富了创投企业的投资选择,增加了创投企业的融资渠道。
创新驱动已成为举国共识,而实践证明,在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方面,创业投资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此背景下,200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启动实施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以创业投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具有创新属性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5年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已经取得积极进展。
2014年11月16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市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共同举办了“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报告会”系统梳理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成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徐宪平在会上表示:“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实现技术、人才、资金、政策、管理等创新要素与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创新型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的有效运行机制,是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绩效、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有效政策手段。”
据披露,截至2013年底,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共支持设立了141只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到390亿元,直接和间接带动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及其它机构投资、银行贷款约700亿元,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累计投资创新型企业538家,实现社会就业16.3万人。
预计到2014年年底,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支持基金总规模将达到570亿元以上,这些资金按进度完成投资后,将直接和间接带动机构投资、银行贷款等近3000亿元,可扶持3000家左右创新型企业成长。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也表示,政府将会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方式支持产业发展,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实现财政资金两级放大约25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政策意图通过事先的协议约定来体现,不干预参股基金的具体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更贴近企业和市场需求,更好地实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同时,在会议上首发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两个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及创业投资行业专家编纂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年度报告(2014)》系统梳理总结了2009-2013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汇集了部分典型省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研究整理了部分发达国家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基本做法。
徐宪平认为,该报告的必将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了解,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协同创新,引导和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
以色列科技创业融资政策作用机理分析
以色列科技创业融资支持政策的效果,可以通过创业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随时间变化的曲线进行分析(图1)[4]。在创业企业早期阶段,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为负值,企业需要取得某种形式的外部投资作为补偿,保证正常运转。在技术发明阶段,政府是主要投资人。而产业化阶段,则主要依靠私人投资者。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的转折点A发生在企业刚起步、资金需求最为迫切时。这个阶段,企业家自有资金、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融资渠道所能提供的资金非常有限,风险投资还不愿意进入。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要等到产品销售基本稳定(负净现金流不再扩大)后才会产生投资意愿。随着市场发展趋势逐渐清晰,销售规模不断扩大,获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不断增加。这时在经营净现金流曲线上,出现向上的拐点B,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点A与点B之间,企业一直处于资金缺乏状态,随时可能由于后续融资不继而遭遇失败,这个阶段就称为创业企业现金流死亡陷阱(见图1)。以色列政府科技创业融资支持政策对现金流死亡陷阱发生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前种子期和种子期项目的资助,使财政资金对企业的支持跨度向下游延伸,使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的转折点A后移到A'。同时,孵化器计划、BIRD计划等吸引私人投资者的制度安排,有效降低了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妨碍私人投资决策的首要因素[5],信息透明度增加使私人投资特别是风险投资对科技企业的介入提前,即投资临界点由B前移到B'。两相作用,现金流死亡陷阱的宽度缩小。另一方面,由于强调融资与辅导紧密结合,引导创业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以全球视野整合产业化资源,把国际市场作为企业成长的腹地和依托。高科技企业在引进外部资金的同时,能够得到孵化器经营者、风险投资者和国际合作者的管理经验、人际网络、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支持。这些支持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各种创业风险,顺利进入市场,特别是潜力巨大的国际市场,并且可能带来经营现金流的提前改善。以色列政府强调资本配置的市场导向,坚持只承担风险,不参与股权投资和经营管理的政策边界,其合理性在于:一是给私人资本提供一种激励机制,满足资本逐利性要求,使更多私人资本能尽早参与科技创业的风险投资;二是在纠正市场失灵的同时,尽量减少对自由市场的干预,保证市场效率,降低制度成本,避免创业企业Y因非市场因素导致的失败。
对我国科技产业发展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逐步制定了覆盖科技创业企业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融资支持政策。如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创业企业提供场地、融资、辅导等支持;2000年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为种子期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拨出专项资金,通过风险分担,引导创业基金投资早期创业企业;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支持创业企业上市融资。这些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孵化器的市场化运作[6]、对早期企业的支持[7]、对国际合作的鼓励、对民间资本的引导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学习借鉴以色列的成功经验,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的科技创业支持政策。(1)积极深化科技孵化器运营制度改革。国有孵化器企业要朝专业化方向发展,把单纯的物业出租业务与专业孵化器分开经营。创办专业孵化器要引入风险资本、产业资本、天使资本等,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并尽量避免国资绝对控股,实现市场化运作。同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人才创办技术孵化器,在市场准入和政策支持上一视同仁。通过机制改革,使科技孵化器有效凝聚社会各种创业支撑资源,具有全面的孵化功能,即提供场地、参与投资、辅导创业。(2)改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制度设计,加强创业初期的财政支持力度。学习以色列孵化器计划的经验,把基金资助与项目孵化结合起来。赋予专业孵化器项目申报推荐权,前提是对推荐项目承诺一定比例的投资,获得的基金资助可转化为股权,在创业者与孵化器之间合理分配。让政府资助在风险最大的早期阶段发挥关键作用,解决孵化器由于资金不足、风险过高而难以市场化运营的问题。财政补偿机制的建立反过来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本,参与创业企业的孵化培育,形成良性循环。(3)支持创业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推进科技产业发展。经济全球化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化使科技创业必须具备全球化视野和思维。只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扬长避短整合全球科技与产业资源,才能在全球市场的大背景下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产业和企业。以色列保持自身在科技研发中的领先优势,以技术拓展市场,通过国际合作实现成果在国际市场上的产业化[8]。中国拥有强大的制造能力和制造技术,产业链配套完善,加上广阔的市场空间,构成了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优良土壤。通过国际科技合作,把国外尚不成熟的技术和国内的产业配套能力、集成创新能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相结合,完全能够孵化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产业和企业。近年来,科技部在全国各地批准设立了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由于国家支持国际科技合作的经费有限,对于合作基地及合作项目的财政扶持远远不够。(4)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创业资本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投资高科技产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经产生了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家群体,积累了大量财富,社会和民间资金充裕。第一代成功的企业家从创业开始转型投资,出现了一大批职业天使投资者,如以“创新梦工场”为代表的一些民营技术孵化器,以及类似鼎辉、同创的一批知名本土风险投资机构[9]。各级各地政府在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而不主导,补位而不越位。国有资本只当先行者和引路人,不要与民争利。同时,国家要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结构性减税的契机,通过税收优惠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流向高科技产业。(5)强化绩效约束,防止资源错配,保证更多财政资金投入早期创业企业。以色列对成功产业化的政府资助研发项目收回投资,把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支持新的产业研发活动。这种机制通过强化受助者的责任,保证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最需要的环节。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财政资金更为紧张,应参考以色列的做法,让有限的资金更多用于支持受孵企业,有效矫正目前完全无偿资助导致的资源错配。而且,对受助项目施加刚性约束,将鼓励企业家更加重视诚实信用,并有效压缩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空间。
关键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
与其他事业单位相比,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既具有一般事业单位的通用属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比如具有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且计价和收益的计算也依赖于成本核算体系。这也是一直以来财政部针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均单独制定专门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办法的原因。而与一般事业单位相比,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更加贴近产业,更多的具有市场化属性。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军民融合相关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军工产业利用技术优势拓展民品市场步伐的加快,军工科研单位运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发生了较大转变。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的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变化,倒逼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逐渐贴近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财政部重新修订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在遵循2013年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基础性原则的前提下,针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和市场化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引入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的相关规定,使得核算和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些脱节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修订成效和积极影响
(一)基建核算内容纳入大账,核算体系得到完善
新会计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至少按月进行并账处理。这改变了核算层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长期游离于“大账”之外的情况,使得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账务核算体系和会计报表信息范围得到完善,同时也符合我国预算体制改革的要求。
(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理顺了核算与部门预算管理体系
新会计制度将纳入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管理的财政资金区别于其他渠道资金单独核算,细化规定了财政补助经费的确认、支出和结余的计量规则,使得财政资金的核算从企业日常核算过程中显现出来。更加符合现行部门预算管理体系和报表管理体系,有效理顺中央部门预决算报表管理和账务的衔接。
(三)理顺了报表填报与收益上缴政策和绩效考核办法的脱节
原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存在两种路径,一种是针对经营结余通过税后进行分配,另一种是针对事业结余通过“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税前进行列支。操作上,经营、事业两类业务、两类结余上缴办法界限分明,不容混淆。同时国资委转表规则将“上缴上级支出”科目对应转换为利润表“其他业务成本”,使得原有利润分配事项人为划归进入利润表。由于没有收入与之对应,利润表利润总额指标被削减,不能真实反映科研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新制度明确规定:上缴上级支出不包含上缴主管部门的结余和国有资本收益。同时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结构进行了改进,新设“非财政补助结余”报表项目统一归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上缴利润明确在税后“应缴结余”项目统一列示。这样就解决了多年来事业单位转换企业报表利润不能够准确显现的问题。
(四)修正了可能造成事业和经营结余不实的政策缺陷
由于原有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仍然默认事业收入不上交企业所得税,在“收入支出表”的设计上“所得税”项目仅作为“经营结余”计算过程中的一环,事业结余不涉及上交所得税问题。而随着事业单位市场化业务的逐渐扩展,包括技术收入、股权投资形成的资本利得等属于事业收入范畴的事项均作为征税收入涵盖在所得税征纳体系范围内。这就造成了由于技术收入实现或股权利得形成的所得税在报表列示时只能作为经营收入的抵减项列示,造成报表信息体现与经济事项实质的脱节,进而造成经营结余以亏损形式挂账,而事业结余未扣减所得税直接结转基金项目,导致事业单位基金项目虚增。新制度将“应缴所得税”项目放在了利润分配环节,实际上是在报表格式设计上与企业“利润表”理念趋于一致,有效规避了事业、经营核算泾渭分明造成的所得税列示问题。
(五)强化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财政部36号令提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作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新会计制度修订过程中很多资产核算办法的设置也突出体现了资产管理的要求。如净资产基金制模式管理的范围从固定资产延伸到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扩大了基金式核算管理的范围。如新制度规定对国有资产管理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属于国家所有,需上缴国库;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需要通过“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归集核算,对应基金减少部分需上缴国库等。上述核算规定对于资产占用资金来源在核算上进行明确区分,有效保证了国有资本的管理和计量。
二、新制度修订内容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新制度对于财政资金相关核算体系的设置造成事业结余报表列示出现勾稽问题
新制度就国库集中支付问题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基本上重新建立了一套财政资金管理核算的体系。在对财政补助资金结转结余处理进行规定的过程中,明确大型设施维护费等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在收到时直接结转事业结余。这就造成该类收入在核算过程中没有通过事业收入扣减支出的途径直接形成事业结余增加。这一方面造成了事业结余核算口径的扩大,同时也造成了后续报表列示过程中收入、支出、结余之间勾稽关系的混乱。
(二)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本属负债范畴,划归净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军工事业单位的负债水平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科目核算财政资金阶段性结余和项目完工后资金结余,并对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规定明确了结余资金根据情况上交国库的可能,而结转资金则需要在后续年度继续开支使用。从核算性质来看,两科目核算内容应属于负债类,但会计制度将其划归净资产科目。这一方面造成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净资产可能在年度间发生较大增减变化,同时原先以专项应付款挂账的大量基建技改财政资金如今作为净资产项目列示,将会造成单位资产负债率的大幅度变化。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设置不能全面反映经济业务
新会计制度提出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概念,核算范围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改革支出等,与企业会计准则仍然存在核算范围的差异。按照2014年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范围,事业会计制度职工薪酬仅相当于其“短期薪酬”的一部分,尚未包含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经费。企业会计准则还新扩充了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及支付给职工家属的福利等范畴。相比之下,新制度在科目核算内容的完整性和与实际问题的贴近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四)基金式核算模式与事业单位开展投资业务及拓展研发能力的现实要求存在矛盾
基金制核算模式是将军工事业单位作为国家预算体系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看待,没有将军工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相对独立自主发展的法人实体看待。基金制下,科研单位对外投资和自筹基本建设都受到专项基金总额的规模限制,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基金规模开展技改和股权投资。这与国资委对于央企考核发展要求,以及鼓励事业单位自主研发能力的形成和促进成果转化、产研结合发展的原则相矛盾。
(五)新制度造成向企业会计报表转换过程中出现新障碍
对于央企下属事业单位,需要按照国资委要求将事业单位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并表,相关考核指标的核定都是通过企业报表相关指标计算认定的。原先事业向企业过渡过程中本身存在较大脱节问题,诸如自筹形成固定资产在转企业表计入资本公积,事业单位股权投资一律使用成本法核算等本身造成了报表项目性质内容的扭曲和信息的不可比。这些问题在新制度制定过程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新制度汇集了收付实现制、盘点确认制和权责发生制三种收入确认标准,三种确认标准如何在转表过程中有效地转化为企业报表收入,这又为转表工作增加了新的难题。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财政基建补助资金在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性质如何认定,相应的现金流量核算时应属筹资属性还是经营属性等。
(六)片面注重适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改革要求,忽视了会计制度应有的导向作用
新制度的修订除引入财政集中支付核算体系和将基建并入大账以外,并未在原有制度体系、核算模式、理念上有所突破。比如脑力劳动的成本在计价和核算上无法有效体现的问题,这对于以智力成果作为主要体现形式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一直是影响科研项目成本计价、核算和审计的焦点问题。随着各渠道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人工、管理费等费用分摊比例限制的日趋严格,一些基础科研性质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面临更大的挑战。而制度修订在成本部分的修订仅仅为适应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调整了明细科目,未能在成本核算理念上有所突破。
三、针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会计制度在脑力劳动计价和核算上应有所突破,分级分类形成人力定价模型
人工成本本应为项目直接成本,但因为脑力劳动成本较难计量,各细分行业差异较大等原因,一直较难有统一、合理的成本计价办法。但目前部分行业已经形成基于市场的人力定价机制。军工行业技术成熟度高,各研究院所科研工作性质相近,易于按照技术难度或基础科研院所、主机院所分级分类形成人力定价模型。这样既有利于会计核算计量和项目成本的合理显现,又有利于相关经费渠道分类制定经费管理办法,避免搞一刀切。
(二)根据改革要求,结合各类科研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核算办法
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进行,后续科研事业单位可能划归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等不同类别。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其使命、作用、运营模式不尽相同,对于不同类别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当从根据国家需要其履行完成的首要任务和使命出发,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应当具有区分和导向性。
(三)统一顶层设计,做好制度衔接
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报表管理上,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核算办法,国资委负责央企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科工局、总装等经费管理渠道负责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度规定之间的矛盾和脱节情况屡见不鲜,各大机关部委均从自身管理工作角度出发,不关注实际操作过程中制度规定之间的衔接,在计价、核算、审计等环节政策标准存在脱节,影响了事业单位正常成本核算工作的开展。希望后续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能够统筹全局,制定统一标准,并兼顾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和诉求。
参考文献:
1.中央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报表转表参考格式.
2.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S].2012.
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S].2012.
把创新理念融入财政改革发展中,着力发挥财政对厚植首都发展新优势的驱动作用
积极发挥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优势,从完善财政金融保障机制、创新投入引导机制、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等方面入手,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一是转变理财观念。深化PPP、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改革,从投入产出效益、撬动社会资本等方面进行全程定量分析核算,以精细化管理促进科学化管理、促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是创新理财方式。综合运用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聚焦 “高精尖”经济结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互联网+”行动方案和“高校十条”、“京科九条”政策落地等方面;通过PPP模式、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财政补助、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运用好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兴办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丰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三是创新监管机制。
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多方联动,强化主体责任,健全北京财政监督大格局;加大对骗取、套取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和问题的财政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追责问责,形成威慑震慑;深入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扩大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范围,推动预算执行监控向资金使用末端延伸;加快预决算公开步伐,将预决算基本支出公开细化至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把协调、绿色的发展理念融入财政改革与发展中,着力发挥好财政对首都发展突破瓶颈制约的助推作用
立足在推动首都发展中贯彻协调、绿色理念,并与落实首都城市定位、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结合起来。一是把握“四个结构”,调整财政发力方向。在功能结构上,落实首都城市“四个中心”定位带来的城市功能结构调整,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引导向落实新定位的方向发力;在区域结构上,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带来的首都在区域发展中的功能变化,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引导向符合京津冀整体站位的方向发力;
在供需结构上,落实供给侧改革带来的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变化,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引导向以供给主导、供需结合、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力;在产业结构上,落实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结构变化,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引导向“高精尖”经济结构成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撑的方向发力。
二是注重统筹管理,推进调结构、挖潜力、增效益。统筹衔接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建立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市对区转移支付体系;统筹全口径预算,将新增债务和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将政府住房基金等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资金跨年度衔接,加快实施市级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进部门规划与预算安排相衔接;
统筹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分步骤推进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改革,进而打破支出固化格局,将部门履职等资金回归部门预算管理;统筹新增资金需求,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市级部门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情况与绩效考核、年度预算规模挂钩机制,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内控机制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是强化收入协调,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托北京财政综合数据中心,加强对重点税种、行业、区域、企业等监测和分析,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年度收入预期目标;全面落实“营改增”改革,加强动态监控,做好金融保险、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税源信息摸底、优惠政策梳理等衔接准备工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在发债环节,发挥好债券的经济逆周期调节作用,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举债审批工作机制,合理安排并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在管债环节,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通过政府债券置换、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合理调节土地入市节奏等手段,切实化解存量债务;在控债环节,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四是聚焦城市难题破解,保障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建设和谐宜居之都,重点支持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治理、城乡绿化美化、实施垃圾处理等方面。支持大城市病难题破解,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破解城市发展难题,重点支持交通环境建设、公共安全、城市运转、冬奥会筹办等方面。
把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融入财政改革与发展中,共同推进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把“开放、共享”的理念植入财政改革与发展工作中,推进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一是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运用好北京外经贸发展引导基金和北京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增强“高精尖”和“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推进财政金融创新,营造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良好国际投资环境。二是营造国资、民资双向良性互动的市场环境。厘清政府与市场、投入与绩效的关系,围绕信息化、城镇化、医疗、教育等领域,优化投资结构,扩大融资渠道。
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分配、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等系列改革,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资本活力,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首都建设。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普遍性降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以“管资本”为抓手推进国企改革,研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国企资产分类管理,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三是聚焦“惠民生”,促进百姓共享改革成果。按照共享理念和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原则,坚持共享发展,建设民生财政。在避免福利泛化的基础上,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养老、社保、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等方面,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补齐短板,提高惠民质量,促进改革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加大对民生投入资金的绩效评价力度,强化绩效评价导向作用,以绩效倒逼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作者:李颖津 来源:前线 2016年6期
关键词: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质量;会计基础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2015年10月财政部新修订印发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并要求各级政府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总预算会计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基础,是国库管理和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对于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率、提升预算执行水平、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推进财政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与原制度比较更加系统、科学,拓展完善了会计核算内容,全面核算政府各项经济活动;借鉴国际惯例,引入权责发生制;全面优化会计报表体系,有效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
一、新制度更加系统化,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总会计管理
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7年印发,1998年实施,随着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和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虽然财政部先后陆续制定了15个补充规定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但很多内容仍滞后于财政改革发展的进程。此外大量、分散、零碎的核算办法散落在不同的制度里,给基层实务者带来的极大的不便。新制度充分考虑预算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和目标,结合财政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多元化,系统梳理原有制度,科学设计制度框架,完善核算内容,创新核算方式,删除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的内容,增加有关资产负债的核算内容,设置59个一级会计科目和7张会计报表,并将涉及财政业务的全部会计核算优化集中在一个制度里,在便利实务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财政总会计管理工作。
二、新制度核算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从重点核算预算收支向全面核算资产负债的转变
原制度侧重于核算反映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随着新《预算法》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仅仅反映收支情况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对财政信息的需求。顺应各方关切,新制度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完善财政预算收支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政府财政的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新制度拓展和完善了资产、负债、净资产和财务收支等核算内容,通过增设相关科目,进一步规范了财政对外借款、地方政府债券转贷、外债转贷、政府股权投资、政府发行债券、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财政代管资金等业务的核算;按照新《预算法》调整并完善部分收支会计科目,细化了债务收支核算内容;广泛采用“双分录”的会计核算方法,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也核算反映与预算收支变动密切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总的来说,新制度将预算管理改革成果及各级政府的经济业务活动通过会计记录进行了全面、完整、准确、科学地反映,进一步拓展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涉及面,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关注财政收支变化,更要关注财政经济状况,为促进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
三、新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制度改变了原有单一的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明确在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鉴于收付实现制根据现金收付以确认收入和支出,不能真实反映政府综合财政实力的弊端,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权责发生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从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方面全方位反映政府运营情况。《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的通知》将修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为这项改革任务的具体措施之一。为此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适应中国国情及预算改革方向,对部分业务核算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明确“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并根据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设置了一系列的应收、应付的会计科目。权责发生制的引入,为下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策划/钮海津 美编/郑大龙
温州金融改革专题报道(1)
一次全方位的改革
温州计划在3到5年内,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50家村镇银行,这不仅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更是将促使国家对目前《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以确立民间资本发起建立银行的合法性。而深圳计划年内成立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及与香港试点开展双向跨境贷款,尤其是后者可以把境外人民币资金通过香港引入到内地扶持内地中小企业,同时也可以使内地的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计价债券,让更多资本参与到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
毫无疑问,温州金融综合试点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改革,意在营造一种高效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而总理在一次与企业家召开的座谈会上也指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他表示中央已统一思想要打破银行垄断。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无疑是一次尝试。
温州金融改革专题报道(2)
温州综改实验有助于打破银根垄断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正式批准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这是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也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次重要尝试。我觉得温州综合改革成功后,全国可以推广温州经验。而目前亟需进一步做好相关的配套和实施细则。
在综改所有的措施中,我觉得最大的突破点是温州计划在3到5年内,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50家村镇银行,这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而温州民间金融的资金价格市场化程度非常高,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去进行试点,资金的价格也肯定会市场化。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我们法律规定在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是合法的,而四倍以内完全可以给利率市场化提供一个很大的空间。
“推进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这是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今年全国“两会”报告中的用语。尽管在此次《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没有提及,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仍然可以根据中央的相关精神去做。
至于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中,鼓励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会不会引发资本外逃的问题。我认为不必过于担心。我们都加入WTO十多年了,中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中国现在不缺钱,温州的钱太多了。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让我们国家从商品输出大国转向资本输出大国,这本身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当然我们的民间资本、民间金融应该更多地来支持国内的民营企业,让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民间金融互动,形成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内外结合,我觉得这很重要。
而之所以选在温州实验,是因为温州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我去年到温州做过三次调研,发现除了融资困难影响企业经营外,企业的税费负担也过重,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利润空间被极大地挤压,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亏损运营状态,甚至脱离实体经济,带来了产业“空心化”的潜在经济风险。
这就使得中央必须下决心解决好这个问题。而纵观温州30多年来的发展改革,它的市场的环境比较好,有大量的民间资本和大量的民营企业。其中大量的民间资本为金融改革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而民间金融的改革,没有民营经济作为基础是很难成功的。
而此次温州金融改革在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的同时,还鼓励民间资本的多渠道发展,比如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境外直接投资以及构建地方场外交易市场等,以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和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可以说,温州金融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改革,意在营造一种高效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而总理在一次与企业家召开的座谈会上也指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他表示中央已统一思想要打破银行垄断。
除此之外,我认为,建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还具有四大改革效应。一是让民间金融合法化,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二是推行民间融资备案制度,避免审批制度的缺陷,简化民间投资环节,降低民间投资的“隐性”成本;三是构建以地方为主,地方和中央相互联动的监管体系,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为民间金融规范化运作奠定基础;四是内外并举,使金融对内向民间资本的开放与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并行,促进民营企业海外拓展,提高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而这些改革效应的综合体现,就是极大地发展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重构了竞争有序的金融生态。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温州金融改革正是打破银行垄断的一次重要试验。
温州金融改革专题报道(3)
温州金融改革助推股权投资阳光化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方案对于全局深化金融改革意义重大。温州民营经济具有代表性——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民间资本量较大、民间金融较为活跃,此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有助于民间资本运作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有效过滤其内在的高风险。
该方案释放了四方面的积极信号,即:鼓励温州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创新;打破垄断,降低民资准入银行业门槛;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加强监管、警示改革中的风险。对于私募股权行业来说,此次方案中也提出“三大任务”,第一、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第二、鼓励个人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第三、积极培育发展地方金融市场。针对以上三大亮点,结合温州金融改革最新进展逐一解析如下: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0-0255-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实施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日渐增多,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本社会化程度低且总量小,加之受融资贵、融资难等因素影响,企业难以应对技术创新成本高、回收期长等风险,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创新资金的渠道仍不畅通。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从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不同角度对资本市场融资进行分析,寻求对策。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内涵
从科技部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省市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从其开展的经济活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实验室研发成果进入到市场经济活动获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载体,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传统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致力于前沿技术、先进产品的研究开发,创新是其显著特点之一。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基于这一特点,科技型中小企业就贴上了高成长、高收益、高风险等标签,同时也具有轻资产、机制灵活等特点[1-2]。
2 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
(1)内源融资不足。内源融资主要是将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等内部融通的资金转化为投资。相对于限制因素较多的外源融资来说,内源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但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股东共同出资建成,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完整、系统的内部积累机制,难以将内部资本进行有效积累,不具备足够的内部资金来对企业发展进行支撑。(2)信贷融资受限。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向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申请贷款来进行融资。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变数多、信用能力较低等原因,使得企业在信用贷款额度和期限方面受到较大限制。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等特征导致其在对中小企业贷款上存在“惜贷”“慎贷”现象,更多地偏向于实力雄厚、收益或现金流稳定的企业[3]。(3)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从股权融资来看,上市要求高、成本高、风险大,使得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急需资金。从债券融资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和信贷市场,而且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达不到债券发行额度的要求,通过债券融资可行性很低。证券市场的高门槛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方式获得外源性资金的比例下降。(4)政策性融资力度有限。政策性融资是利用政府设立的引导性融资政策、专项扶持资金等来进行融资。近年来,各级政府陆续出台政策性贷款、政策性担保、政策性投资以及无息或低息贷款、专项扶持基金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政策性融资成本低、风险小,但同时存在适用面窄、金额小、手续繁杂等弊端,且大多以引导和启动资金扶持为主,扶持力度有限。
3 资本市场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殊性,?o论是开展创新活动还是逐步发展壮大,其对资金的消耗十分迅速。内源融资不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资本市场融资就成为有效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重要渠道。
(1)提高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以内生动力提升吸引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一方面,加强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以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加快新产品从研发到产业化的进程,尽快实现规模化生产,抢占市场份额,依靠自有资本的不断积累提高获取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能力。另一方面,不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加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积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为提高企业信用和上市融资做足保障。第三方面,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做好投资计划,在对融资成本和风险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完善会计控制制度,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2)完善金融机构服务模式,以金融产品创新推动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对于银行机构,应加快培育和建立科技银行,稳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推出一批科技金融专属产品,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融资等贷款模式。对于融资租赁机构,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对于保险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对于证券机构,积极探索建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债券融资体系,借鉴已有模式,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探索设立“科技版”,降低企业融资门槛[4]。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于2016年10月设立的“科技版”为例,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山东省股权引导基金采取直投方式给予首批28家挂牌企业每家平均300万元的投资基金支持。齐鲁银行针对全部挂牌企业每年给予10亿元的信贷额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授信支持,并接受“科技板”挂牌企业以股权作为贷款的质押物。(3)强化扶持政策引导,以良好的融资生态环境推动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通过制度与政策协调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规范企业竞争市场,扩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量,使各种融资渠道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主导建立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组建科技金融联盟,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金融产品、科技政策等,解决科技与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共同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完善科技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逐步推行财政资金基金化,以财政资金参股社会基金,引导基金提高支持创新的力度[5]。
4 结语
资本市场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无论是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都应该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对其介入服务从成长期、成熟期前移至种子期、初创期,推动资本市场中的资金更多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除利用自有资金、金融资本和政府资金外,还应当积极寻求私募基金融资、大企业股权投资等融资渠道,以保障有充足资金支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