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25: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 控制
0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幸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的品位和形象,确保工程质量是建设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所有有关部门的重大责任。质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它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各环节。
1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特性
建设工程质量简称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1 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1.2 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1.3 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1.4 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1.5 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1.6 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给工程留下隐患,成为危房,影响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是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5.12汶川大地震带给我们的痛不是一天二天能够消失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将被更加关注。
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的多变性也使得建筑这一特殊行业在未来成为社会的焦点。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将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湿度、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而变化。
3 建设工程主要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3.1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全权代表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采取超前控制,预防为主的手段,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控制目标。
3.2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项目的建设过程执行工程监理制,是现行工程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的项目建设管理方法接轨。建设监理制实施以来,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工期和投资控制有了保障。
监理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进行监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划分,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严格执行。熟悉图纸,实行旁站监理,了解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记录发现的问题与处理结果,及时提醒施工单位注意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协助施工单位采取质量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抽检,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关键部位严格控制,做到专检、抽检、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意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完善施工程序及质量检查措施,认真落实施工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处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及时上报施工原始资料,手续完备后进行抽检,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机构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监理工程师应协调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与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人员一道,共同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处理好进度、投资与质量控制之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注重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使工程早日投入使用,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3.3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3.3.1 技术准备的质量控制
①熟悉和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②对项目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调查分析;③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④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3.3.2 材料的质量控制
材料是建设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对材料的质量控制包括:①优化进货渠道,严格按质量标准订货、采购、运输;②材料进场要按技术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③现场配制的材料,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合格后才能使用。
3.3.3 施工现场中采取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分工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营业执照等;
(三)工程勘察报告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已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预交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证明。
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第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高层建筑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的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予抵制。
第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控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作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按规定必须进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检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只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为用户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在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内的,由售房单位自行为用户保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提留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质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数返还。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者损坏,应当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和赔偿所需要的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按以下规定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五)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六)责任单位发生解体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原责任单位预交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七)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首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责任方应在维修开始时,向施工单位付款,维修结束时付清款。
第二十九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用户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维修。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维修通知之时起,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内修复。经两次通知施工单位仍未按时到达现场,用户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收取监督费;
(三)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生产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四)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及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五)检查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
(六)检查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八)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纠纷的鉴定和处理质量投诉问题;
(九)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专业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二)进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备案材料后进行核查,备案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予以备案;未取得备案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重新组织验收: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二)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主要设备功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处理而未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工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重大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约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和质量责任按分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对已开始施工,接受责令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已完成基础施工,接受责令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下列行为或者造成下列工程质量问题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偷工减料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混凝土砂浆无配合比,砂、石、水泥、石灰等主要材料不过秤,无试验报告的;
(二)主体、基础混凝土与砂浆试块组数和强度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三)钢材无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配筋规格、品种、数量达不到要求的;
(四)未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复试,没有材料进场复试单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五)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入场复试和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过程中违反见证取样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工作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质量监督任务的,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王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或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0年1月30日起施行。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 档案管理 关系
建设工程就好比是我们人类劳动智慧与资源的结晶,但是往往都会有较大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方面的投入来针对一些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其竣工之后不仅要有一个较理想的实体成果,另外对于这个建设工程的记录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将整个建设工程的技术成果都包含在内。其工程项目都会由于较大资源投入而受到广泛的重视,因此,对于整个工程项目而言,更多的人是将目光投入到这个项目的实体成果和它的外在形象。
一、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而言,其项目的档案内容早在这个工程建设施工之前就已经开始对其工程的决策、审批过程等进行记录和积累了,同时也是对这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费落实的一个有效的保证。对于建设工程来说,其编制的预算、设计的概要以及招投标等都应该以实际文件进行立项来作证的。同时其项目勘察所测量以及设计的重要依据来源就是该项目设计的预算概要、招投标资料。因此,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之前,就已经产生了较大量的文件材料。且这个文件材料对于整个项目工程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工程没有它就不能很好的开展下去。另外其项目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当中也会产生较大量的文件资料需要记录,比如其建筑过程当中所需要的标号水泥以及其用量和配比等等,建筑过程中的旁站监督记录以及检测记录等,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调整指令等。因此,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可以说是按照两条道路进行的:一条就是以技术为主,用文件材料的形式进行记录的建筑过程;另一个就是实际操作性质的,用工程物理进行的实体结果为主的。并且其技术性的道路是首要产生的且较远的,有可能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与实际操作道路交织于一起。因此,技术性道路是建设工程中的一条重要道路,是不能被忽视、被抛弃的。
二、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反映
(一)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质量评价重要依据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最开始的时候只是一个比较生活化的形式概念,即对该工程进行的感受性评价和综合性的表述。不过建设工程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和创新,其现代科学思潮已经将建设工程质量定义为了更加严格的含义,即能够满足工程业主所需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对其设计文件与合同等相符合的综合性质的评述,该评述包含整个工程项目的耐久性、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环境协调性以及经济性六大方面。尤其是最近刚推出了工程的量化分析以及精细化管理,使得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价体系开始更加精确与完善。我们对其工程的评价开始由最初的感受性质的经验模式升级到根据其工程的数据图纸以及现状作为依据的一整套体系化模式的评价了,因此其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价就不只是简单的到现场观看一下就能得出的,而是依据整个建设工程的档案为依据,对其工程的量化统计资料进行研究与分析,从而得出对于这个建设工程的一个综合性质的评价结果。即建设工程的档案能够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反映了。其已经成为我们对这个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了。
(二)工程档案能够检测隐蔽工程
建设工程档案反映出建设工程的质量还包含了更深层次的意义,即一般情况下,其建设工程在实际施工期间,大多数的工序都会由下一道工序内容所掩盖,导致工程部分内容成为了隐蔽式的。如果我们只是去检测整个工程的话,是不会发现这个隐蔽式的工程的。因此唯一能够检测到这些隐蔽式工程的方法就是利用工程的档案记录来翻看这些隐蔽工程的照片、图纸以及录像等资料,从而对其进行评价。
(三)工程档案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在行政上是有着强制性的意义的,其与建设行政只能议案都是紧紧融合联系的。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就是它,同时建设工程在竣工以后对其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其是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与这一系列的行政行为进行挂钩的,以档案作为工具,来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重庆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市建委还颁布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作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档案从工程前期就要由市建委严格把关,并在得到《施工许可证》之前还要与城建档案馆建立关于工程建设的竣工档案责任书和档案管理责任人的身份信息等,即打一开始就要求将该工程档案的相关规章与要求告诉有关建设单位,让他们能够分配相关人员来执行该项工作,对其档案资料进行终身负责。另外还要在竣工之后积极办理工程项目的档案合格证书,通关以上关卡之后次才能允许办理工程的产权产籍手续。
三、小结
一个建设工程从开始进行立项、招投标开始,到其勘测、设计、运送材料物质,再到施工、装饰、绿化以及竣工验收使用等全部步骤,加起来其时间时很漫长的。因此针对该项工程的建设档案是对这些过程的真实记录,同时也能够将每一个步骤进行有效的紧密连接,最后再完整保留下来。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对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而且其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如果能够在行政方面做好,其必将对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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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经济建设高度发展的今天,建筑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影响着建筑建设效益水平的发挥。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不严格
建筑材料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参与要素,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材料控制不够严格,项目建设过程中次级材料仍然参与工程建设,由此导致工程项目质量的低下。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对建筑材料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材料从进场到使用全程缺乏有效的跟踪,一些材料采购单位由于节约成本的思考对材料以次充好,在材料进场之前对材料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这些环节的不足就会导致材料的质量难以充分保证,由此导致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建设的效益,同时损害了施工方企业形象。
2、质量管理工作没有深入
进行质量管理工作一定要贯穿于施工的整个过程,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不是这样,很多的质量管理人员,往往只对建设工程的某一环节进行管理,对很多的关键环节管理却不到位。很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施工管理不够深入造成的。很多管理人员在进行质量管理时,没有严格按照建设施工的标准要求来进行,很多不熟悉设计图纸的管理人员进入到施工现场之后,只是盲目催促加快施工建设的进度,很多环节管理都不到位。
3、一线施工人员的素质较低
据统计,在我国建筑行业的一线施工人员中,没有上岗专业资格证也未经过相应培训就上岗的民工是占有很大比例的,即使他们施工的热情和积极性再高,但是没有专业的技术知识作为支撑,在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违规的操作,严重的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质量。
4、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施工作业
在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工艺流程、技术方案、检测手段、组织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对于工程质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方法上出现的问题相对是较多的:例如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若不严格执行,按照标准和规范去施工,或者不注重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预防措施的设置不完善,均会造成项目出现问题。施工方案的正确选择,对工程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与施工工艺非常复杂,同时它也是一项非常综合化的管理工作,实践中会涉及到诸多环境因素、而且内外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从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实践来看并非如此,更多的情况是一些施工企业根本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甚至对建设程序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
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1、全程覆盖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体系保障了实现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所需的组织结构、过程及资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应覆盖工程质量全过程,同时需要有效操作运行。注重质量意识的提高,发挥总工程师以及技术负责人在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以经理为责任人、各级质量及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实施的监管体系,同时培养一批专家队伍用于内审、管理和监督。
通过监督检查、内审以及管理评审等手段的合理运用,分析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制定相应对策的同时实施改进措施,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质量形成的过程中,要严格要求、检测标准,同时做到“自检、专检制”和隐蔽的验收制度,每个分部、每个分项工程都按照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严格质量评定。
2、严格控制材料质量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就要从材料质量控制入手,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由此在材料采购时,要仔细核对材料的规格说明,充分按照建筑材料的要求,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的使用。要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最大限度的保证材料的质量,要严格防止采购人员由于个人利益对材料质量的忽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证采购材料的优质性。在材料进场之前,要对材料进行二次检测,防止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材料质量问题,要严格对材料进行跟踪控制和调配,保证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协调配合,提高施工的效率,保证施工的质量,发挥施工的效益水平。
3、建立施工管理人员责任意识
要想提高施工质量管理的效果,要对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意识的提升,使其充分发挥工作的责任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的守护者。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问责到个人,要切实督促质量管理人员发挥其工作责任,对违规违章操作要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违规违章操作对工程质量的影响。除此之外,要协调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关系,要使他们抱有相同的目标,而不是处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对立面,增强他们之间的沟通,只有这样,才能使施工人员更自觉的遵守施工规范,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增加工程建设的效益水平。
4、施工单位应做好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一,在所有的一线施工人员中,应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培养施工队伍的责任感,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第二,应充分的调动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觉他们的潜力,帮助员工进行其职业生涯的规划工作,让每一名员工在企业中都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第三,明确施工队伍的管理体制,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施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在选择了专业素质较高的施工队伍后,还应重视对其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思想品德。
5、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施工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的管理分为施工机械设备和工程项目设备这两项质量管理。施工机械设备是指施工过程中用到的各类机具设备,如操作东西、计量用具、运送设备、施工安全设备以及测量仪器等。工程项目施行的一个重要物质基础即是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地挑选和正确地运用施工机械设备可以确保施工质量。工程项目设备指构成实体配套的各类机具和工艺设备,比方电梯等,工程项目设备是工程项目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质量的好坏,会对工程质量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必须在对施工机械设备和工程项目设备进行置办、查看和检验、装置质量以及试车工作时要加以管理,以完成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6、完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序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质量管理及控制措施应将工序质量控制作为核心,依此为基础对施工工序进行必要的完善。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通常由不同工序环节构成,每一道施工工序都会对最终的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而且每一道施工工序都涉及到人员、材料、设备、方案及环境等管理要素,质量管理及控制工作需要仅仅围绕这几点要素进行开展,因此只要把握好每一道工序的不同质量控制点,在结合工程需求的基础上才能为施工质量的有效管理提供保障。
7、加强验收工作
工程质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指工程完工的验收工作,这是检验施工质量、全面考察投资效益以及检验设计的必要步骤,是将建设资金转化为使用价值的重要环节。因此,当工程项目完工后,基础建设单位首先要连同承建部门,对此项工程进行验收,其实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严格验收,检测各项技术、设备、材料是否合格。最后要求所有的资料要做到规范、准确、真实、全面,为建设施工的每一项工作画上圆满的句点。
结束语
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对于建设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建设施工方要做好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建设施工的质量,发挥建筑建设的目的,保证建筑的有效性,从而树立施工方企业形象,促进建筑业的良好和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洪涛,王斌.建筑施工企业深化工程质量管理的思考[J].才智,2011,(5).
关键词:市场经济;建设工程;质量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建筑企业走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并逐步形成新的建设管理体制。在新的杜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成为摆在我们工程建设者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建筑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特别是住宅产业,在以货币形式分配以来人们越来越注意工程质量。同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以质量求效益,质量求生存,质量求信誉,已成为企业发展和生存的关键。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管理的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形成过程中,建筑业管理体制同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是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建筑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合资、独资、民营企业投资比例逐步上升。二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进市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在市场中平等竞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建立了新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是政府从过去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以间接调控进行管理,这样形成了新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二、目前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是一个、两个部门就能控制管理的,形成的因素较复杂,时间也长,从生产的过程上讲,牵扯到各个方面因素。包括规划质量、地质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安装质量、物业管理质量等,还涉及建筑原材料质量,以及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如国家对工程质量政策的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筑材料、产品的管理及建筑市场和现场的宏观管理等。我们从管理上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工程质量认识不足,重视工期和经济效益,轻视质量。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有的建设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任意压价、分包、转包、分肢工程,强行让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或使用劣质建材,造成工程低价低质。
2、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采用地下交易的办法,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有的企业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低,以包代管,不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盲目追工期,抢进度,使工程质量受到很大影响。
3、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刚刚起步,监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有的监理单位不到位。有的质量监督站监督不力,执法不严。
4、建筑产品售后保修服务质量跟不上。住房成为商品,售后服务越来越显得重要,而有的施工企业交了钥匙就无任何责任。对保修不闻不问,一走了之,一旦有问题得不到及时维修。
三、如何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质管理 1、加强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建设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应以质量为中心,只有高质量才有高效益。一是高质量工程能延长用户的使用寿命,创造出成倍的使用价值。二是高质量工程能使企业赢得信誉,占领市场。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良好机遇,要把握好这个机遇,促使建筑业飞速发展。而这个机遇能否抓住,关键还在于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要以质量为中心,以质量兴业,这是发展经济的新形势。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建设者,一是树立建设高质量工程的意识。二是齐抓共管工程质量。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集会、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意识,并负责组织建立好各级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和奖罚条例,逐步建立业主负责制,政府监督,企业实施的质量管理体制,使每个建设者人人都重视质量,人人都是质量监督员。
2、加强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3、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实行建设者终身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开发单位的业主行为不规范,已形成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低劣的主要因素,也是造成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引起社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严格规范业主行为成为加强工程质量的主要工作。
4、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建设监理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是一项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制度,对所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委托或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政府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并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促使监理单位不断的提高监理水平。强化总监负责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总监。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要注重监理能力和监理水平的选择。
5、完善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质量法规,加快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制建设,完善质量管理法规的同时,强化政府监督抽查力度,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6、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油气田;地面建设;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对能源需求的不断上升和能源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人们对目前不合理的能源结构大有诟病,煤炭利用的比重过高,气候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非常尖锐,因此国家在新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不断加强开发扶持力度,伴随着石油、天然气开发投资力度的不断提高,石油行业上游板块的油气田地面建设也突飞猛进,由于油气田地面建设较为复杂,所涉及到的地域跨度大,气候差异大,施工环境恶劣,工程专业种类多,施工工期紧,因此对于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1]。
1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
在油气田的开发建设工程中,其地面建设是整个工程的基础。只有良好的地面建设工程,油气田的开发与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投运后的油气田安全平稳运行,降低后期运行维护成本,切实提高投入产出比。因此必须确保油气田的地面建设工程质量,为达到此目的,必须重视对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的监管有助于提高地面建设的工程质量,为油气田的开发与整体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油气田地面建设较为复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
1.1施工方案会审程序不规范
施工方案制定完成后,缺乏一套完整规范的会审程序:首先是建设单位、咨询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参与度不够,一般就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其他单位参与较少,对后期施工产生各种矛盾埋下隐患;其次是参加会审的人员不够齐全,单位负责人,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全部参与,会审不够全面;最后是会审要点不够明确,会审目的性不强,达不到预期目的。
1.2项目建设重进度轻质量问题突出
由于目前油气田建设工期较紧,导致多数项目建设出现重视工程进度而忽视工程质量的问题。在施工中无序的追求施工工期,不做科学的工期计算,就会在规划工期内以非正常施工速度赶工期,质量目标难以操控,产生各类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严重的还会造成返工和不能返工的问题。在施工中没有一个合理的施工工期规划,就无法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合格的工程产品。边施工、边估算,边采取措施是一种盲目的工作方法,是达不到工期控制目标的。
1.3施工资质以及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目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上不是很成熟,因此会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上出现一定的失误。有些承包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施工的企业,在相关施工资质上有所缺失,并不能够承揽这样的工程,进而导致工程项目的质量大大下降。此外在工程监理方也存在此类问题,资质达不到标准,相关技术人员专业素质不够。①一些资质不够的施工单位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工程的承包权,施工人员缺乏相关的施工素质,部分临时工更是无法适应工程要求;②工程监理人员缺少必备的专业素质,并且无证上岗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工程监理工作上对施工的监管作用的目的性不高,缺少相应的检测、监督的设置。工程监理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③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不全,在工程项目无第三方参与检测的情况下,使得检测结果可信度不高,并且难以发现工程总的质量问题,为后来的建设留下隐患。
1.4监理单位人员素质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另一方面,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导致人员素质与能力参差不齐,不利于监理工作开展。
1.5实体质量控制不强
在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中,往往会在关键性实体结构质量上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工程主体和工程的安全性。由于对实体质量控制缺失,往往出现因为施工工艺问题、以及对地基受力测试不规范,导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工程监理在对相对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往往忽略,做不到到实地进行认真检查。质量监管体系有欠缺,对于数据资料的统计保存存在着随意性,导致工程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有效的数据参考[2]。
2加强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施工管理工作是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在监管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建设中的错误及质量问题,对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取、施工工艺及工程验收要严格把关。
2.1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要保证地面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因此需对设备材料监管采取以下措施。(1)在施工材料的采购阶段,要本着在确保材料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取价格比较优惠的产品,在确保高质量的同时,节约工程成本。对于一些常见的材料比如水泥、钢材等,要在比较材料参数的同时对其实际质量情况进行试验测试。如果检测结果与所需材料的性能指标不符,则不能使用该材料,由此来杜绝工程施工中由于材料使用不合理而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2)对施工材料的质量严格把关,在选择正确的施工材料之后,要对进入工地的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此外,油气田的施工工作多会涉及到特殊的施工设备、材料等,因此对于特殊的工程环节要严格审查相关建材的各项手续,并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一定要及时指出并对不合要求的相关材料、设备进行更换。由于油气田这样的大型工程,材料的采购都是大批量进行的,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工程质量。
2.2优化工程施工工艺技术质量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工艺的主要依据是施工方案的设计,由于施工工艺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对于施工工艺技术质量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设计方应该与施工方紧密联系,及时交流设计方案中的问题,改正设计中与施工条件不符的内容,做到设计方案满足要求且利于施工。(2)油气田的地面建设不同于一般的民用建设,其中涉及的特殊工种较多,并且技术要求更为严格,这就需要一支专业素养较高的施工团队,因此,施工人员的技术素养是否达标很重要。在施工前期的人员准备工作中,要对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从中选取考核达标的人才,以确保工程质量。
2.3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在进行油气田地面建设时,对于质量的监管要做到预见性,尽量在问题发生之前将其排除,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预防为主。同时,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中的监督管理应得到强化,做到有效预防,严格检测和及时处理。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责任制,让每一个质量监管人员分别负责一部分工作内容,明确其自身职责,并对其工作负责,并实施互相监督和互相检查,进一步筛查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4辩证的看待制度与质量的关系
单方面的追求工期会产生质量问题,会造成返工,会降低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到建设单位投资效益的尽快发挥。为了保证施工质量,片面的精做细干又会使工期延后,成本增加。只有认真的做出一个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好的施工方案,把工程进度控制和工程质量控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在一个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一个合格的建设工程。
3结语
油气田工程的发展是以有效的地面建设为依托,地面建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油气田工程的开发。做好油气田地面建设质量的管理工作,保证油气田地面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的安全性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是我们当下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with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as the key point, in clear design scheme an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target, establishes the real e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lear quality management objectiv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cess quality control, and to the stage of construction problems of the detailed analysis and eventually is to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goal smoothly realized.
Keyword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国民经济也得到了持续增长。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下,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的房地产行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产业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工程质量也越来越受世人的关注。工程质量管理是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它贯穿于建设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一个房地产项目质量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项目建设的成败,所以房地产开发商应重视工程质量的管理、实施与控制,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房地产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六个阶段:市场调研阶段、设计准备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包括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及质保期服务阶段,各个阶段的实施不当都会对项目的成功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建立全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统筹做好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这是项目成功的基本保证。
下面将对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3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阶段是开发项目形成实体的阶段,也是决定最终产品质量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的质量管理是开发商、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以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心。工程项目具有建设地点固定、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产品体积庞大、建设周期长、所需资金多、产品具有单件性等特点[ ],所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根据具体的工程环境、工程性质制定具体的质量管理方案,并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正质量管理方案,以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3.1 加强对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1)督促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在图纸会审中,审核图纸资料是否齐全,轴线尺寸、平面与大样有无矛盾及错误,并进一步明确施工中具体的技术要求及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另外,开工前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的技术交底,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所有班组和配合工种进行技术交底,在工程第一线保证项目质量目标。
(2)现场准备工作的质量控制:检验场地平整度和压实程度是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对规划部门提供及勘查单位测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对现场进行准确的测量放线。准确地测定与保护好场地平面控制网和主轴线的桩位,抽检建筑方格网,控制高程的水准网点以及标桩埋设位置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基础勘查失误对项目造成的巨大影响。
3.2制定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正确的使用计划编制技术编制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目标,并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表或报告。明确项目团队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经理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负责,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工程质量技术负责,项目团队各专业工程师对项目施工质量的规范负责,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的结果负责。
3.3 执行现场派驻代表制度,规范对承包商的质量管理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能否有效管理、协调好施工承包单位,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执行现场派驻代表制度,配合监理单位按规定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作情况,在督促履行合同的同时,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业人员情况、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和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标准等,以此完成施工承包商的制约和控制,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3.4加强工程资料管理
工程资料的管理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随着单位工程施工的持续开展,会形成各类繁多的项目文件资料,如施工前的策划准备资料、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等。这些资料详细全面地反映了整个工程建设的情况,它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工程竣工后的收尾都有重要的利用价值,特别是目前国家大力倡导的绿色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对施工的过程进行评估,这时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文献资料的保管性会显得更为重要。
3.5对施工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
业主方的现场管理不可能做到控制施工过程的每一个过程、每一道工序,因此,找出施工过程中对建筑产品质量或功能影响最大,施工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工序作为重点控制的对象,如钢筋工程中的露筋、预埋件偏位隐蔽工程的检验等;模板工程中的柱模板涨模、轴线位移、门窗洞口混凝土变形等;混凝土工程中的蜂窝、露筋、麻面、孔洞、施工缝处杂物清理不干净等;砌筑工程中的砌体粘结不牢、拉结构钢筋或压砌钢筋网片不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偏差是否超规定等;抹灰工程中的粘结不牢、空鼓、裂缝、门窗框边缝不寒灰或不实、墙面开花、抹灰表面不平等。对这些关键工序进行有效控制,能预防质量通病,保证产品质量,极大地提高管理效率。
3.6 加强成品保护及质保期服务
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分项分部工程已经完成而部分工程尚在施工,或者某些部位已经完成,其它部位正在施工,如果对于成品不采取妥善措施加以保护,会造成损毁或伤害,影响结构和观感质量。因此,加强成品保护是一项关系到确保工程整体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按期竣工的重要环节。
4 结论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飞速发展,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也日趋突出,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工程建设管理者面临的严峻课题。
1.小城镇建设工程具有特点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推动的发展过程。在发展模式、城乡差距、收入水平悬殊等因素的影响下,形成城乡分离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小城镇建设工程与城市建设工程有很大的区别,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1点多面广。小城镇分布在城市的边缘,以城市为中心,向四周辐射分散,小范围集中地为点,各点互为独立相连成面,形成点多面广的特点。
1.2规模小造价低。小城镇受自身特点的影响,地域范围和人口密度都比较小,因此小城镇的建设工程规模都比较小,规模小同时也制约着工程造价,所以呈现出规模小造价低的特点。
1.3分散。小城镇分散在城市的边缘,小聚居在一地,小城镇的工程建设分散分布。
1.4施工作业人员水平低。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技术业务不熟悉,执业人员素质低下,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文化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1.5安全隐患多。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但由于管理不严,相当部分农民建房、居民安置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并且留下许多工程质量隐患,严重影响了城镇规划建设,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1.6管理不到位。与一般城市相比,小城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力量薄弱,不论是人员配备还是从业条件均有较大差距,加上管理模式落后,难以适应发展变化的小城镇建设,由于管理不到位,从工程的招投标到竣工验收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2.小城镇建设工程目前存在问题与现状
小城镇的建设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加大了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目前来说小城镇建设工程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招投标运行成本较大。小城镇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和招商引资,小城镇地处边缘,各种条件都不完善,各投资商对小城镇的投资举棋不定,加上小城镇自身不富裕,工程项目规模小,但在招投标的过程中程序基本相同,招投标运行成本相比很大。
2.2投标书拟定的项目部管理人员落实不到位。小城镇建设工程规模小造价低,很多大施工企业不愿参与竞标。竞标的施工企业大多专业水平低,或挂靠竞标。建设工程投标拟定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九大员)空有虚名,长期不能到岗。导致管理不到位,各个管理环节衔接不上。
2.3专业施工管理人员缺乏。施工企业对竞标到工程项目疏于管理,工程项目施工主动权在项目投资老板(俗称包工头)手中,大部分项目投资人,除了具有资金优势外,无任何工程施工经验和上岗资格证,但实际却操纵项目的生杀大权,建造师等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到岗履职,即使在岗,因受投资人生杀大权限制,在实际工程项目管理中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4施工从业人员青黄不接。建筑施工既是技术活,也是体力活,要求施工人员既有较好的智力,还要有强壮的身体。从我国的就业形势看,大部分都涌向城市,谋求白领工作,特别是年轻一代,更不愿从事脏苦累的建筑施工,导致施工人员缺失,后继乏力。
2.5建造师供不应求。目前社会上建筑行业正处转型规范期,建造师数量远小于工程项目数量,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施工企业不得不谨慎调配非常有限的人力资源。小城镇各种条件都不及城市,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较差,对建造师的吸引力弱,导致小城镇建造师稀缺。根据桂东县建设局2009年至2012年报建台账统计,年平均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大小建设项目每年在70个左右,1千万以上的项目在5个左右,100万以上的项目在30个左右,其中有90%以上项目建造师长期缺岗,其他9大员到位情况也类似。
2.6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难不到位。小城镇距离城市远,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监督检查人员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疲于来回奔波,工程监督检查的频率难达到规定要求。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技术业务不熟悉,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文化素质不高,职业道德低下等原因导致很多已发现的问题整改的不够彻底,甚至是碍于检查,只做表面功夫。
3.解决问题的办法
小城镇建设工程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关系到当地人民的幸福生活。针对小城镇建设工程中存在的现状和弊端,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以确保小城镇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1加强宣传力度。加大相关知识的普及。1)通过多种渠道(新闻,杂志,媒体等)宣传基本建筑知识,不仅要让相关人员掌握相关建筑知识,更要让民众了解建筑知识。2)多编制通俗易懂的建筑基本知识普及教材,多举办施工作业人员培训班,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3)加强小城镇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建设单位(个人)的建设法制教育,树立依法建设的观念,提高素质,增强他们对小城镇建设中农民建房、居民安置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感。
3.2改革工程招投标制度。目前小城镇的投资建设体制还不完善,招投标机制存在的恶性循环。1)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相关权利和责任,对投标主体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2)改变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各部门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环节落实到位。3)改变工程招投标的方式,把握主动权,通过实施奖惩制度来激发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让有施工技术实力的人掌握施工管理大权。
3.3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关键。1)切实加强“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2)工程受监后,重点审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重要结构部位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等编制情况,加强主体结构质量的预控。3)加强对关键部位和工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结构和隐蔽工程等方面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3.4严格把握材料质量检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基本,材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要求,关系到整个建设的安全与否。要严把质量关,做到材料先试后用,确保材料安全可靠。各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一发现有不合格材料,责任追究到个人。
3.5调整管理人员的配置。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并不是越多越好,目前我国小城镇专业的管理人员稀缺,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适当降低管理人员配置很必要,既可以节省成本,又可以充分利用人力。同时,与其要求实际上到不了位的管理人员数量,不如降低要求,保证几个基本人员到位。从桂东县2009年至2012年近300个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比较看:大企业与小企业的施工质量相差不明显,管理人员多与管理人员少的施工质量相差不明显。只要施工作业人员水平高,管理切实到位,1千万以内工程项目,有3-5个在岗的施工管理人员就够了,1百万以内工程项目,有2-3个在岗的施工管理人员就可管理得很好,关键是会作业、会管理。
4.结语
工程质量与管理人员数量不成正比,与企业资质高低不成正比,与管理人员资格高低不成正比;工程质量只与管理的质量水平及施工人员作业水平成正比;提高施工人员待遇,打造最具活力的基层施工队伍,激发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切实普及建筑知识是确保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的根本之路。
参考文献:
从产品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具有别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主要分为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四个阶段。而监理和验收这两个阶段只是作为设计、施工阶段的检验手段,建筑工程作为一个产品,其产品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设计和施工阶段。其中设计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与保障,好的设计图纸才能设计出质量优异的建筑工程。由于设计过程中的设计图纸修改方便,所以设计阶段的质量达标是比较容易达到的,而施工阶段的质量达标要考虑诸多的因素,主要有材料、工序、工艺等诸多方面的选择与考虑,所以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就比较复杂了,其不仅关系到建筑工程能否通过验收,还会对建筑工程后期使用中的安全保障产生重大影响[1]。其次,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期间往往会涉及到施工环境、施工人员等变化。这些变化都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就是协调这些变化,保证施工的质量。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义主要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以及安全。
2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质量主要受参与人员、设备、材料以及施工环境这几个因素所影响。
2.1参与人员参与人员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最为首要的因素,参与人员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建设单位的领导者、监理单位的工程师以及施工单位的工程师。建设单位的领导者是工程项目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其职能贯穿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主要负责项目方案的决定以及施工阶段、监理阶段的人员组成。监理单位的工程师则主要负责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的监督职能,拥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对施工阶段的质量严格把关。施工单位的工程师则是施工阶段的主体,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建筑工程的建设[1]。
2.2设备将先进的机械设备投入到施工中,能够使施工质量和速度得到明显提升,为优质的建筑工程打下基础。因此,施工设备是现代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好坏的有力保障。
2.3材料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往往耗费巨大,而其中的绝大部分耗费要投入到材料当中,材料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其主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在进行材料的选择时,对材料的物化性能、机械性能要尤其关注,只有挑选了合适的建筑材料,才能为建筑工程的安全保障打下基础。
2.4施工环境施工环境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中比较复杂的因素,其包括诸多方面,例如:地质条件、水文、气象、温度等[2],这些因素都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施工过程中,要利用好有利的环境因素,对施工不利的环境因素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免。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应用
3.1完善管理体系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不是一个自然、散乱的过程,为了让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让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通常来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施工目标以及相关的计划;其次,明确施工的具体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再次,为施工阶段准备好相关的物质基础;最后,进行施工前的模拟、试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为后续施工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3]。
3.2信息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信息化,首先能够让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得到协调,提高办事效率,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次,如果能够以一种公开化的方式进行信息化,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更直接、快速得到民众们的评价,得到民众们最迫切需要、最真实的意见,让民众们的权益得到保证。
3.3普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知识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最为首要的因素,其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影响也是最为直接的。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所涉及的管理人员开设相应的辅导班,提升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其良好的职业素养,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4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4.1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材料的选择不仅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成本预算,更是与建筑工程在未来使用期间的安全保障紧密相关。因此,施工材料的选择就成了决定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在材料的质量控制方面,最首要的就是负责材料选购的相关人员了,他们在材料鉴定方面的综合素质将对材料的选择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得任用一些德才皆备的采购人员。其次,材料的采购要避免单一,要从多方面对材料的选择进行考虑,再进行择优采购。对材料的供应商,也要严格把关,认证证书、质量的合格检测、不定期的审查,这些都是对材料供应商的重要审核标准。最后,在材料使用中,施工人员要对即将使用的材料再次检查,确保质量方面不存在问题,并且在材料使用方面严格按照材料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4.2加强工程设计管理建筑工程设计,顾名思义,就是建筑工程建设初期阶段的方案设计。相比于建筑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没有那么费时、费力,但是,其重要性却不可忽视。高水平的工程设计,能够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先进,使得建成建筑工程既美观又能兼顾性能,还能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优质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而高水平的工程设计,除了对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一定要求外,相关监督部门的管理也必须考虑,相关监督部门除了对设计图纸的检查要符合技术要求和客户需求外,还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给出一定的指导性意见,使得设计方案尽可能优化。
4.3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过程是整个建筑工程建设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更是项目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实施技术交底制度,即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始之前,应该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对即将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技术性的交代,使得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方法、措施等有一个较为详细、全面的了解。其次,对建筑工程设计中的关键工序要“特别照顾”,为相关工作人员制订更高规格的指导手册。最后,要进行相关的模拟实验,实施样板制度,做好建筑工程的相关样板,等样板监测合格之后,再全面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5结束语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控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项目质量控制与企业质量控制不同,要控制好项目工程质量,就要赋予项目经理一定的权力,明确其相应的职责;项目质量管理中要以人为本,要以提高全员素质和质量意识为前提抓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制定的目标计划和规范的执行,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按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奖惩制度,要严格以检查检测手段来管理和有效地控制项目工程的质量,发挥“工程项目管理在市政工程和质量中的主导”的作用。
一、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意义
1、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返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工程成本,增加了企业利润。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时常会出现由于上道工序质量不达标而影响到下道工序的质量达标,这个时候就需要对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进行返工处理,这样一来,不仅对工期造成了浪费,同时在成本控制中还额外增加了由于质量不达标而出现返工处理的成本费用,所以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减少或避免了不必要的返工处理,对成本费用造成额外支付。
2、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可以增强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
施工质量管理好与成功重点是要对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大力讲述保证施工工程的流程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使得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自觉的把施工质量当成首要任务来抓。
二、市政项目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施工方的问题主要是质量意识淡薄、质量控制程序和控制手段简单,片面追求工期,降低工程成本,忽视工程质量;第二,施工队伍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来源复杂,部分施工员质量意识薄弱,在质量管理上得过且过、放任自流。第三,施工过程中各方协调不够,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和执行不到位。另外中标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规定目标不执行,降低目标等级,在实际操作中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现象也很普遍,社会上借用企业资质竞标情况普遍存在,中标方在收取管理费后对分包方缺乏严格和有效地管理;而施工方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不强。
2、业主方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市政工程大部分都是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政府出资建设,所以业主大多是政府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风险基本都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建设单位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在工程质量管理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都是由监理单位承担,因而业主对工程质量管理比较忽视。有的业主甚至为了工期不顾质量,为了政府形象而不讲科学,和个体素质参差不齐。业主方没有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除少量业主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大部分专业能力较差、管理和协调能力偏弱,导致施工质量的管理运行中存在一定的阻力。
3、监管单位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3.1监管单位人员素质差。
因为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管部门非常多,这也导致了管理人员的层次过多,鱼龙混珠,什么样素质的人都有。很多监管人员并不是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的,而是费尽心思搞腐败,只要承包商给予一定的贿赂,常常就对工程建设中的重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2监管单位作风差。
就目前来看。监管单位的成立门槛非常低,只要办理一张监理证,随便什么人都能成立一个监管公司,因此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私营监管公司成立,在整个的监管市场中,还时有水平恶意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
3.3监管公司在质量控制人员入力度不够。
市政工程建设有着时间紧、任务中的特点,征服部门要求在段时内就要建成工程。因此,监理部门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有时重视不够,投入力度不够。而且,有的监理部门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也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不够。
三、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与研究
1、质量控制要有明确的目标
通常来说,在对市政工程进行施工前,参建各方要为工程质量控制确立一个明确的工程等级,而这个工程等级通常会在任务书和承包合同中的到概定和约定,并且体现在完成时的奖罚之中去,一般都会把质量控制的整体目标进行模块化,这样一来,就会使整体的目标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以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施工为例,为了确保施工质量等级和施工进度符合规定和要求,可以将施工未分路基工程、基础工程、预埋管线工程、路面工程等等,如果能够采取分阶段进行控制的方法,市政工程的整体质量就能从更大程度上得到一定的保障。采取分步实施的制度,这样就能够保证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顺利实施。另外,一旦工程的整体质量控制目标得到确立,施工技术标准必须紧随其后,这一工作主要由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负责。
2、工程初期的质量控制
2.1工程材料的控制
在一项工程开展的初期,承包商会查验建筑材料的发货单、装箱单据、出厂合格证、产品检验证明等。在查验完之后,承包商要把这些相关的凭证全部交付给质量监管部门,而质量监管部门也要对于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标准作出分析检测和记录。在检验检测后出具相应使用报告,当一切合格之后就没有问题了再让承包商开展工程建设工作。这不光是对业主负责任,同事也是对于整个城市的建设工作,更是对城市居住人民负责。
2.2施工方法和措施的控制
在建设过程中,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取决于很多因素,比如天气、环境、工作人员的状态等,因此,方法运用好与否,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质量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要着重检查工程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交通运输和施工条件。有强大的工作条件作为后盾,相信能为施工方法提供全面保障。
3、工程监理企业机制的完善
现如今,工程监理部门尚且存在着不合理性,比如考核机制不健全、培训的资金少、人员流动比较大等等。一个管理部门自身存在着这些问题,对于整个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也起不到好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理机制刻不容缓。
4、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4.1监管单位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要想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监督,可以采用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这样质监部门对于工程的整体运行情况以及关键部分的质量情况就会有一个了解和把握。
4.2检查承包商是否有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还要重点检查承包商在建设施工建设的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的时都能到现场进行监督指挥、施工设备的投入情况、对于质量控制的规范制度有没有遵守、施工方案是否合理、现场实际质量的控制情况等都要进行实际的考核检查和测评。
5、提高全体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最不稳定的因素就是施工人员了,工程建设的人员如果素质不高,根本不利于市政建设的推进,也影响了质量管理的实施。因此,必须对整个工程队伍中的工作人员的生产技能、文化素养、体能条件等各方面素质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首先,要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能培训。市政工程建设中,避免不了要进行高空作业,水下作业等技术难度高的工程,从事技术难度高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件,提升全体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质量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6、工程的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执行
控制市政工程的质量,也就是为了提升施工质量,并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让国家和人民满意、放心。所以,为了保证质量控制有章可循,需要提前进行质量控制规划和目标。然而,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施工脱离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某些管理人员松懈,施工人员固执己见、主观臆断,使得质量控制工作毫无意义可言。因此,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技术和工程方式,为确保工程质量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结束语
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市民的期望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质量管理是否到位,所以要想保证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研究质量管理措施,这样才能把工程质量上到国家规定的等级,管理才能上到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龚小军.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1):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