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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稳定性

时间:2023-06-26 16:25: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小农经济的稳定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小农经济的稳定性

第1篇

关键词:合作经济; 稳定性; 财务结构质量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2-0051-04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我国合作社发展而言,存在着两个路径选择:一是保持合作社性质,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合作社发展为股份合作型企业。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型企业演进的机理是,合作社面临资本的挑战,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将制约其吸引资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条件下的创新。有的股份合作型企业还会向公司型企业转变。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但是,对于非农产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组织形式,这是由其产权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所决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作社相比,允许资本参与分配,增强了吸引资本的能力,这是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企业演变的动因;同时,由于我国农村人均资源的微小化,使得股份合作制具有事实上的妥协困难①。这种演变,是伴随着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进程而进行的。因为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制度变革需要以强制力的规制形式确定游戏规则,从而保障以产权明晰为根本特征的市场要素配置,而这些制度保障都是针对合作经济的不稳定性(脆弱性)而设计的。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从立法的基本层面界定了困扰我国基层合作社关于产权、组织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农村合作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确立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们确定了符合经济人假设前提的边界。那么在合作经济逐渐趋于市场化并整体转好的当前,其主体企业内外因素是否协调趋于稳定了呢?如果是,又通过何种模式理解并解释这些现实因素对股份合作联合体的影响?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内容。下面我们试图以影响供销社企业财务结构质量的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文献回顾

工业化以前,小农经济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和地区。恰亚诺夫(Chayanov,1925)提出农民家庭经济单位的“劳动―消费均衡公式”。在他的“劳动―消费均衡论”里,均衡点是不确定的,它受到影响劳动辛苦程度和影响家庭需求的各种条件的限定,亦即家庭农场主的个人效用的难以测量性。这里如果换个角度思考,不妨认为恰亚诺夫是想表明农民家庭经济具有一定的低效性。我们不难发现,现实的小农经济中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小农经济及其合作经济体内存在着不稳定性。

刘易斯(1988)的“二元经济”论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由两个不同的经济部门组成。其中的传统部门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农业及简单的、零星的商业和服务业,其劳动生产率很低,边际劳动生产率接近于零甚至是负数,存在着大量的隐蔽失业。从生产方式上看,传统经济部门是“维持生计”的产业。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的任务就是为工业输送剩余劳动力,以廉价劳动力为工业部门创造利润,累积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在剩余劳动力未输送完毕之前,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很难提高,始终处于停滞状态。从刘易斯的理论不难得出农业及其经济体是工业的附庸这样悲观的结论。

但是,舒尔茨(1964)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农业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源泉,“对于农业能否成为经济增长的一台强大发动机,已不再有任何怀疑了”。但是,他强调只有现代化的农业才能对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而使用传统要素的农业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舒尔茨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化的农业。

故而,大家可以知道小农经济的弱项――脆弱性,难以妥协;也知道小农经济的发展前途――适度的集约,现代化。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农村的基本国策是家庭承包制,而且保证30年不变,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仍旧没有跳出小农家庭经济的圈子。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促使小农经济变化的一个因素――合作经济。我们知道,任何资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需要依靠生产资本的集约和商品流通的,这同样适用于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化的农业,而合作经济以及供销社基层社和农村的天然联系,无可退让地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从合作经济在我国发展的近况来看,合作经济的实体企业已逐渐在适应市场经济,并借助我国对于农村的倾斜政策,获得新的发展,而这种新的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效应,就是促进农村商品物资流通、扩大人员的就业和提高农村产业深化和现代化。

在看到合作经济的优点时,我们也要看到合作经济的弱点,那就是因为基层社的主体还是农民或面向对象是农民,所以基层社本身还带有一定的“脆弱性,难以妥协”倾向;另外,由于制度等因素的惯性制约,基层供销社本身还带有“低效”性质。

当前涉及财务结构质量的研究较少涉及合作社企业财务问题,近期文献中,李心合、葛志兴(2000)指出财务结构的合理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但财务结构分析一直局限于几项传统指标的浅层次分析,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多角度分析的需要。此外,张新民、王秀丽(2003)提出与企业财务状况质量特征有关的概念体系至少应该包括资产质量、资本结构质量、利润质量和现金流量质量,并从上述方面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质量特征进行了研究。

我们注意到,就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看,尽管有些研究也涉及到了合作社企业财务问题,但大多不够深入或局限于传统财务指标的定性研究,其背后隐含的深层联系并没有揭示出来。

三、对影响合作经济企业财务结构质量因素的分析

我国合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与其他国家不同,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其发展经历了“三上三下”的曲折路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合作经济便遇到了重大挫折,20世纪90年代,全供销社系统曾经连续8年亏损,直到1999年,供销社系统的经营状况才开始逐渐好转。我们认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供销社系统的经济实体会成为真正的具有市场特征的运行主体。

(一)样本选择

近年来,尽管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相对较好的时期(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倾斜),但是,从其转型的时间和效果来看,还存在着不稳定性,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主要考察供销社系统内各省的汇总情况,选择样本的期间定在全系统经济稳定发展时期。由于相关因素限制,我们仅获得了全国供销社系统2004年和2005年的统计数据,共获得以省供销社系统为对象的60个样本。

(二)指标说明

企业的财务结构质量表现在很多方面。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更主要是出于对供销社系统企业财务结构质量稳定性考虑,在进行变量选择的时候,主要是从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三个方面进行选择。

财务质量(CWZL):以基层社的全国平均值设置哑变量,超过平均值为1,否则为0。

利润(LR):考虑到基层社的实际情况,选用传统的利润来进行表征。其中按照基层社业务的分类设计其辅助指标农资利润和棉麻利润来计算利润总值。

内部财务运行因素: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财务运行稳定应当是实际资产利用程度高,长期资金比例适宜。这里将相关因素分为两组:待处理流资损失(LZS)、不用固定资产(BYG)和流动负债金额(LFZ)、长期负债(CFZ)。我们认为,由于合作经济的业务周期等客观因素以及相关制度的影响,这些指标能比较现实地从短期和长期资金的结构反映其运行的财务稳定性。

组织结构因素:供销社系统的资金结构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供销社资本、社员社股金和社员股金,这里我们把社员股金同供销社资本的比例称之为股权集中度(JZD),并以之来表征供销社组织结构中的股权控制倾向。供销社的社员股金从单个资本量来看都是比较小的(其中基层社中净资产基本集中在10万~50万元之间),很难产生简单再生产的规模效应,所以社员股金比例的加大,无论从产权的意义,还是从利益分配权的索取,及至经营机制的转变,都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

外部影响因素:对于以往和现在的供销社基层社而言,来自制度的因素始终存在并一直影响着其运行。这里将收到的地方资金(CZJ)和地方收取的费用(DFF)作为外部影响因素。

(三)研究方法、结果及探讨

对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因素使用SPSS软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具体结果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

财务质量和利润、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收取费用、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在0.05水平上显著,这些都支持了我们在设置这些变量因素时的逻辑方向;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它们的相关系数都不大,这可能同宏观统计数据归聚后信息量减少有关。

长期负债和所有因素关系都显著,这说明长期借贷资金的比例是影响财务结构质量稳定的重要因素。就现实状况而言,供销社系统的平均权益比例2004年、2005年分别为1.695和1.013,这从事实上证明了这点。

地方资金和地方收取的费用是我们提到的影响财务结构稳定的外部因素,它们的存在表明了制度的影响。在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现状下,对于合作经济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资金的供给和索取),事实上直接影响着合作经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

更为突出的是股权集中度同财务质量、利润、长期负债和地方收取的费用在0.0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主体企业的宏观运行稳定同股权的控制倾向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充分说明了我国从规制层面确定产权主体的经济意义我国合作经济法的一个主要贡献就是为合作经济主体赋予了法律上的保障,这里同样说明了这一点。。

四、结语

上述研究表明,在经济转型的现实国情下,合作经济企业运行的稳定性是同其主体企业内部财务运行因素、组织结构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等主要方面紧密联系的。尤为显著的是股权的明确对于合作经济发展稳定的重要性日益显示。对地方资金和地方收取的费用的分析表明,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要逐步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要充分认识到现代企业的产出功能除受制于投入要素的功能外,还受制于系统自身结构状况和外部因素影响。

总之,在企业乃至整体产业投入向产出的转换过程中,结构状况必然会影响其转换效率,进而引起系统产出功能的非线性变动。因此,重视结构研究,改善结构质量,才能提高系统产出功能,才能进一步优化合作经济的结构质量,增强合作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李心合,葛志兴. 2000. 财务结构分析的新思路[J]. 浙江财税与会计 (6).

刘易斯. 1988.二元经济论[M].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42.

舒尔茨. 1987. 改造传统农业[M]. 北京:商务印书馆:104-106.

张新民,王秀丽.2003. 企业财务状况的质量特征[J]. 会计研究 (9).

CHENNERYED H B. 1988. Development economics manual[M]. London:288.

The Stability of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Operation in China:

Study of Quality Factors of Financial Structure

ZHANG Heng LI Changan2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第2篇

关键词:儒家思想;定罪规制;小农经济

儒家思想是贯穿中国古代几千年历史的重要思想,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比较典型的就有“春秋决狱”“悯囚制度”等,礼与法的碰撞与融合造就了古代法制的独特魅力。儒家思想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思想,不仅对古代,对现代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刑法的影响

1.先礼后刑,重礼轻刑。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说礼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为什么说礼的作用重要,是因为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调整社会的多方面,其中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军事、婚姻、司法等方面。在诸多学说中,儒家最为推崇礼的作用,因此在儒家大师的文章中对礼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其中《荀子•荣辱篇》曾说:“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在《礼记•曲礼》中也曾有这样的论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可见,礼的作用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中产生巨大的影响。相反,如果礼在古代社会中得不到维护,那么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犯罪频发,社会的稳定性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婚姻之礼受到破坏,夫妇之道不存,之事频发;丧葬之礼受到破坏,则贪生畏死者众矣;君臣之礼受损,则诸侯割据,国家分崩。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古代一直倡导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国家社会中的作用。从这一侧面就可以看到礼在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古代就有“礼防”的论点,主张的是礼在禁止犯罪方面的作用,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古代的学者也十分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礼在社会中之所以地位重要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礼是为了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可以在广大民众的心中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即可以起到“禁于未然之前”的作用。而法律则更注重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通过严酷的手段对犯罪者进行惩处,即“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和法虽然都是行为标准,但在儒家看来,二者有先后与重轻的区分。刑用于规制人的行为,通过严酷的刑罚让人产生惧怕之心而不敢去违背法律;而礼虽然也可以规制人们的行为,但是却不如刑对人们有那种威慑力,旨在强调人们自觉自律,主动遵守社会规范。在礼、刑到底适用谁的问题上,儒家学者继承了三代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即社会中的不同阶层在犯错之后适用的惩罚制度是不同的,贵族适用礼,庶民适用刑。同时从亲属间的犯罪的规定来看,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包庇,在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宣帝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道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不只儒家大师提倡容隐原则,连皇帝也支持下属官员互相容隐犯罪,看起来荒诞悖理,但是合乎中国古代家、国相通,君、父、忠孝相连的传统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礼在历朝历代中都有着体现,法律所容隐的范围被不断发扬光大。2.对古代刑法典的总体渗透。儒家的刑法思想主要是通过儒家经典巨著而渗透到刑法典中去的。儒家经典巨著对古代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利用儒家的仁爱思想,渗透到刑事判决中来,以其作为量刑的依据。其次是“引经注律”,就是依据儒家的经典巨著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和解析。单纯地从时间上来看,上述两者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随着汉代以来儒家思想的发展,“春秋决狱”在整个社会正在被广泛的应用,而且也进一步促进了据经解律的兴盛及别具风格的法律制度的深度发展。东晋之后,个人注释法律的行为正在逐渐的缩小,但是在此前包括据经解律在内的诸多法律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促进了唐朝《唐律疏议》和明、清律学进一步发展,导致一些重要律法方面的著作的出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使儒家思想在以后朝代的立法中越来越受到了重视。再次是“纳礼入律”,指通过对法律进行修订,把儒家经典中和法律相关的原理和其对法律的基本看法,渗透到法律编纂中去。这种做法其实早就已经有了,持续的时间很长,但是到了唐朝以后这样的做法才被真正的完成,但是并没有因为《唐律疏议》的问世而结束。在唐朝以后,特别是程朱理学出现之后,将儒家的思想直接写入法律中还在持续的发展和进行,但是《唐律疏议》的完成基本上标志着“纳礼入律”的完成。刑法的儒家化在唐朝达到较高的形态,同样法律理论也在唐朝达到了最高,以后的朝代都在仿效唐朝的刑法模式,自己创新的并不多,在刑法思想上也是大致相同。儒家思想对刑法的渗透最主要是因为修订法律的学者本身受到儒家思想巨大的影响。他们掌握建立篇章规制、修改法律制度的时机,他们可以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地将儒家经典的精华思想渗透到法律条文中去,直至儒家思想将法律制度全部渗透。

二、儒家思想对经济制度的影响

1.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经济的被动性。儒家思想认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孔子认为,所有的利益、富贵都是不可追求的,是否富贵在于天命,而不在人为。这种观念的产生与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相关。我国封建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下,人们的经济状况会因为天时和地利的影响而变动。“岁美则穰,岁凶则恶”。这种观念的形成,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2.儒家文化影响下的经济增长动力。儒家的“禁欲主义”不支持人们去追求财富,对经济利益和富贵都持否定的态度;这种禁欲主义也使人们对劳动成果并不珍惜,不能完成大量的资本原始积累,进而再生产。所以,就造成了经济增长缓慢,人们并不热衷于追求更大的财富,而是满足于现状。儒家的禁欲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动力的绝弃。3.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经济文化。我国最早发明了造纸术、指南针和其他具有里程碑式的技术,并且我国是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但是,我国一直未能形成发达的货币经济。儒家文化影响下,人们一直不太注重经济效益,很少有机会成本的概念,很多都以道德来衡量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很少有人认识到小农经济造成的巨大浪费,为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经济发展而促进新经济现象诞生的社会土壤十分贫瘠。

参考文献:

[1]谌琦.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112.

[2]徐庆祥.儒家思想法典化研究———兼评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J].商情,2013(21):209.

第3篇

关键词:农业机械;规模化;发展方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2-58-1

1 农业机械化给农业生产力带来巨大变化

在我国这片土地上生活的农民,以前种田靠的是黄牛,上粪用的是背斗,无论狂风暴雨,日复一日的汗流浃背,以至于累弯了腰却还是吃不饱,穿不暖。但是自1978年我国正式开展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有了一种新的经营土地的模式。为了更好的去种植自己负责的土地,农民开始关注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农业机械化作为科学技术的典型运用,是农业生产力高低的重要标志。为了大力提升农业生产力,党和政府及时制定并出台了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自此农业机械化正式步入正轨。农业机械化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步,农村经济的强化又提高了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彼此之间相互促进。如今,农业机械化已经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途径。

2 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经济的贡献

农业机械化大大的提高了农业的生产率。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与发展,逐步实现了机械替代畜力的目标,比如在农业生产的运肥和耕地、播种和打碾等农作环节中,农业机械的工作效率极为明显,尤其是对大规模收割机的推广应用,使收割和脱粒以及筛选这三项集为一体,与人工对比可提高效率25~30倍。在紧张忙碌的秋收作业过程中展现了巨大的魅力。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和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农民朋友们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而且大大减少了农作业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减缓了农民在农作上繁重的劳动,挖掘出人们农闲时间的剩余价值,农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

农业机械化使农作物抗御天灾祸事的能力大大提高,保证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以前的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民基本上是没有办法去应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的,生产极为不稳定。而如今,农业机械化的大力发展使农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主要表现在抗御天灾以及争抢农时等方面。其中,旱作机械和灌溉机械可抗御旱灾,植保机械可抗御作物病虫害,联合收割机可抗御雹灾和粮食发芽霉变等特殊灾害。另外,类似推土机一类的农业工程机械在农业水利和防护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农业机械化对于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是一个重要前提,农业机械化也是现代农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座里程碑。农民是推进农业机械化的主体,加快农业的机械化,可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业的生产率,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经济在整体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农业机械化对于巩固我国农业的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农业机械化将会成为我国又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拉动农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农机产品的质量以及农业技术还不够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腾飞,传统农业必将转向现代农业,将会不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将会加快转移步伐,随着农民努力摆脱繁重体力劳动愿望的加强,必将加大对农机的迫切需求。农业机械化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农业的规模化创造条件,更重要的是它创造的间接经济效益,大大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大了我国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

3 我国农业经济未来的发展模式

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农业经济必然提倡走生态之路,提倡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另外,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品种必然会朝着集约化方向发展,小农经济终将淘汰。政府也会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广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也可能会采取入股的方式建立示范基地,使其不断向农业的规模化方向发展。

4 结语

整个农业的建设过程中,农业现代化是与农业机械化紧密相连。我国农业经济正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所以要用一个辨证的眼光去看待发展过程,既要反对不顾客观实际的冒进主义,又要避免消极等待。回首我国农业机械化历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包含了失误的教训。在对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中,我们在认识上要始终保持积极的态度,杜绝回避,鼓励正视解决,绝对不能低估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宋宜清.我国农业机械化现状及发展趋势[J].农业与技术,2010(25).

[2] 石卉.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现状与对策[J].农机化论坛,2010(8).

第4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村社会保障 村社制度 土地股份合作制

城乡一体化是在生产力、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然而任何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实践过程中,都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两个瓶颈因素的制约,只有这两个制约因素得以解决,其他诸如,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产业分工一体化、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等才能实现。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其养老保障由其所承包的土地承担,所以就农民来说,土地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是农民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如果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财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大量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土地被征用后,现行补偿办法主要是货币补偿、招工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每种补偿方式都各有特点,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货币补偿,只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排,而且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农民的利益往往会遭受损失;招工安排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安置方式,不适应用工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只有社会保障方式才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目前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5%,还有5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即以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尚有7.15亿农村人口。近年来由于大批耕地流失,现在还剩下18亿亩多一点的耕地。这样算下来,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大约为2.5亩。以平均每亩耕地一年带来800元收入,2亩半耕地不过带来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抵不上城市居民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收入。在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条件下,耕种土地的收入可以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模式成本高、数量小从而导致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竞争能力降低,难以实现高效农业和标准化农业,致使农产品的价格低廉且不稳定。虽然在农村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块土地,但是农民种地之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当农民由于年老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导致了城乡之间生活上的巨大差距。所以只有启动社会保障程序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国务院安排全面启动了社会保障工作。学术界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争议颇多。关于如何剥离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个老问题,已经有许多理论和政策建议。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城市化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思路合乎逻辑,但是国家现行建立的对城市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账户,有的地方能持平,有的地方连现收现付都做不到。这样连继续维持都有一定的困难,又怎么能够为7亿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客观上指望让政府来给7亿多农民提供保障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产值只有大约15%,农业人口却是55%。以百分之十几的产值作为财税基础,提供55%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绝对做不到的。

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础。在实行大包干的时候,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具体方式,是将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同时放弃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村公共品的开支,村社是所有权主体和公共品的提供者。村社是财产主体,直接对政府负责,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具体的改革办法可采纳国土资源部现行的试点经验。一是允许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二是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保。如果国家需要征地就不应该是对农民征,而是对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资金用于专门建立村内合作型社保基金。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的特征,那就应该把征收和买价之间的差价,交由国家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专门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保开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医疗设施。否则农村社保问题无法解决,土地的保障功能问题也只能长期延续。

二、农村现行土地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为解放生产力,推动农村乃至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延续至今,其进步意义逐渐弱化,阻碍作用却日益凸显。传统的小农观念、小农机制、小农模式,已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是小农观念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二是农业生产时常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抵御如此巨大的风险,对一家一户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三是在农业产业化大生产进程中,以土地小块分割占有为特征的小农机制制约着土地潜力的进一步发挥。

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建立中国现代农村土地制度,探索和寻找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形式,必须尽快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经营体制层面的改革推进到产权层面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村土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村社集体土地与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农民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有的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然后折价作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村社范围内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赁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赁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现代土地制度的建立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的制度。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法律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2、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村社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生活。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4、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进行高效化、标准化运作。

5、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地使用。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措施。将农业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引入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中,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设想,不仅可以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模式,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还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建设,引入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非正式制度;经济差异;制度差异

[DOI]10.13939/ki.zgsc.2016.16.042

1 非正式制度概述

地区的风俗习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等非正式的约束制度更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思考、行为模式以及相关地区的经济运转,它们表现为地区个体间默认的共识并且带有较强的自我实施性。它通过亲属、血缘网络对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推动制度创新、提供经济信息、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一是规范作用。非正式制度实际内化在人们的观念和行动中,引导人们与环境以最经济的方式达成“契约”。非正式制度因其自身的稳定、路径依赖性以及群体内的普遍性使其作用比正式制度的持续性更长,作用更强(这体现为社会生活中移风易俗的困难)。二是评价作用。非正式制度的规范作用决定了它一定带有某种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统一了个人在观察、理解世界时的道德观和伦理观。三是凝聚作用。非正式制度的形成本就是属地范围的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规范、评价的共识。它由亲属间继承、培养、强化,能拉近彼此的距离,增强认同并凝聚起团体。

2 东西部经济差异的非正式制度阐释

2.1 西部地区的非正式制度

2.1.1 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的非正式制度体现为社团、群体单元的面对面的互动和交往。在欠发达地区,人们以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进行交往,个人命运、受到的评价与所属的村落的紧密联系,与群体成员依存度高,甚至是简单的标签化的:X村的某人。因此,非正式制度经过长期感性教化和代际文化传承成为行为主体这一微观主体的耳濡目染的、内化的个人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来自观念的差异将引来不同主体一致、积极主动而又自愿的“口诛笔伐”:自身的心理压力、外部的谴责甚至是“私刑”。西部地区的人们在社交网络中无意识地把自己隔离,很少或几乎不再主动与其他的(群体之外的)社会关系建立联系。因此,在微观层面来看,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甚至自身是自我强化、自我实现的。西部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表现出的封闭性导致了自身生活方式的超稳定性,并进一步固化了其贫困的状态,陷入了“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的恶性循环。

2.1.2 宏观层面

从宏观层面来说,西部地区受制于区位因素、浓厚的小农文化基础和多元化宗教习俗带来的冲突等因素,因而在经济期初并不发达的情况下反作用于其他非正式制度因素,使得与东部地区的差异越来越大。我国小农文化、小农经济相较其他小农文化有一定特殊性:不仅有自我封闭、因循守旧、安于现状等特质,而且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农民的人际关系与家乡、土地相伴而生,血缘、亲缘与乡土把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西部欠发达地区自古与社会、政治和经济中心远离,并且受制于没有优良地理位置与港口优势,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高,这使得他们没有积极性,甚至于无暇参与到贸易中来。先天的不足以及后天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农本思想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强化,而国际化、信息化社会、互联网的冲击,使得这里的人们应接不暇,老一辈无力跟上时代步伐,走在主流社会的边缘,新的理念令他们难以接受。

另外,宗教文化与西部地区人们的生活、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联系密切,也因此不断复制形成了仪式性、例行性活动,拥有超强的稳定性和不易,乃至不容“外人”改变的性质。宗教的共识和价值规范是个人、群体处事、待人接物的行为规范,人们更信奉的是宗族、长辈的训诫和家法,人们自小就拘囿于这样一个熟人的范围内,为示区分,抵制着异质文化的冲击,封闭自己。

2.2 东部地区非正式制度

我国东部地区由于天然的自然地理条件的缘故,使得居民有一种吃苦耐劳、富于探索、敢于冒险的开拓进取的精神。“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潮商、徽商等商人群体由于人多地少或者地质不适宜,只得无奈从商、外出谋生。而借由天然优势发展港口,开展港口贸易也成了他们的选择。而现代技术不发达的时代,西部地区精耕细作,勤勤恳恳,渐渐发展成以实用为主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集中体现在宋代我国商品经济的萌芽。加之渐渐地,地理环境的差异引起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的变迁,内化为本地区居民的风俗习性,世代传承。这可以从宁波等城市的发展紧紧围绕其港口得到例证。此外,非正式制度对个人职业地位的获得、职业声望和收入水平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自我带入“熟人”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与之同化,以此来获取就业的信息和机会成为人们最为经济、最为现实的选择。外出的务工以及经商都可以见到以“老乡”文化进行抱团,形成某一地区、某一行业都由某一区位的人所掌握的情况。

3 对策和启示

虽然正式制度可以短时间产生质变,但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过程通常要日积月累。所以要使西部的非正式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对非正式制度进行引导、改造和培养,有扬有弃。

首先,克服狭~的民族观念和地域观念,打破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念,实行对外开放,提倡“走出去,引进来”的观念,让因循守旧的人走出其生活“舒适区”,使他们开阔眼界,并把所学、所识带回来;引进技术、人才、资金,依托地区特色、开发地区的优势,发挥每个民族特长,实现发展的双赢。其次,转变落后的经济观念。不单纯依靠农、林、牧业,而对生产资源深加工,发展商品经济;改变农户“小富即贵”、安于现状的特点,引导农户参与市场经济,向他们普及市场规律、认识市场风险,把自己的特色产品推向市场。最后,在准确认识、评估非正式制度存在的社会环境、运行逻辑和合法性基础上,通过正式制度设计作用于非正式制度,使非正式制度迁移。如可以根据当前西部地区人民受教育水平,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入手,渐进式改变西部地区人才匮乏的情况,提升其人力资本等。

4 总 结

区域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国新时期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的差距是不争的客观事实,深刻认识东西部经济差距的客观表现,揭示产生差距的多方面原因和要素,对东西部经济差异的非正式制度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可以推动西部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段晓峰.非正式制度对中国经济制度变迁方式的影响[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诺斯.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

[3]王文贵.互动与耦合――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4]赵泉民,李恰.关系网络与中国乡村社会的合作经济――基于社会资本视角[J].农业经济,2007(8).

[5]朱启才.经济学中的习俗与习俗的经济效应[J].现代经济探讨,2012(9).

第6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4-0275-02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各家各户根据实际情况把自己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合理的形式,保留国家分配的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它是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使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小城镇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方法。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推动信阳市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显现出强劲的发展动力。但随着改革发展不断推进,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如何解这些问题,成为土地流转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信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近年来,乡镇政府切实把推动土地流转作为重要抓手,大胆改革,锐意创新,呈现出了较好的态势,逐步形成了“土地银行”模式、股份合作模式、企业租赁模式、能人承包模式等,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信阳市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是转包和出租,其他形式的流转所占的比例较少。就目前而言,全信阳市土地流转的130.25万亩土地中,以转包和出租赁形式流转的土地有110.32万亩,占所有流转面积的89.06%,而其他几种形式的流转土地只占13.93%,在个别县区其他流转形式基本不存在。

2.信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率与其他城市农村相比偏低,但伴随农村经济的发展,流转的速度在不断增长。最近几年来,信阳市农村土地流转基本上处于静止的无流动状态。目前,全市土地流转平均占比只有15.14%,最低的只有4.51%,与先进地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在其他城市部分县区土地流转率高达35%以上。

3.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信阳市农村农民主要依靠示范带动,多为自发组织土地流转。经走访调查发现,80%的农民自发组织农村土地流转,其余20%的土地流转是由村委会组织。流转的范围仅仅局限于邻里之间、亲戚之间或者是村委干部和群众之间,并且大部分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农户中最突出的表现是亲眼看到村里专业种养大户、大规模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化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带来的大规模经济效益后,才肯大胆放心地进行土地流转。农户靠榜样示范带动其他农户流转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之一。

4.农户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方针,实行土地流转,农民双方都实现“互利双赢”。与此同时,绝大部分农民反映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方针,受政府行政约束的因素较少,农民可以顺利实现土地流出流入“互利双赢”。

二、信阳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农民认识不足,顾虑较多。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大多数农民小农经济思想意识仍然存在,恋土情结较重,认为土地是他们生活获得保障的必要条件,宁愿在土地上自由播种一些农作物或者把土地闲置不播种也比把土地流转出去更放心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主要变现:一是口头协议多,报村、乡(镇)、区(县)批准备案的少;二是书面合同不规范,内容也较简单,权责利不明确,甚至有的条款不合法,容易造成土地流转纠纷;三是土地流转价格确定缺乏科学依据。

3.外出务工收入不稳定。农民外出务工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土地流转的有利保障。然而由于大部分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偏低,就业能力较差,收入不高,很难在城市中立足。大部分农民工流动性强,时间短,往往是几年甚至是一年换一个地方。工作的不稳定性使大多数农民工无法彻底离开土地。

4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虽然国家正在致力解决民生问题,但由于我国人口较多,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目前民生问题保障机制很不健全,农民没有更好的经济来源,大部分农户只有把土地看成是他们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如子女上学、养老、建房等都来源于土地收入。因此,保障不健全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制约因素。

5.缺乏产业支撑,难以形成规模经营。目前信阳市农村土地流转中,除个别县主导产业发展的态势较好,其余农业产业能形成一定规模经营的很少,土地需求相对不足,再加上缺乏强有力的产业支撑,实现推进土地大规模长期稳定的流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三、加快推进信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1.转变农户的思想观念是前提。加快推进信阳市土地流转,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通过有效的方法让他们明白土地流转的作用,从而使农民的积极性增强。首先要宣传党的政策法规。让农民和基层的领导学习和运用法规。再就是宣传和鼓励做出榜样的人。让优秀的创业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让种田大户的事例得以宣传,这样可以让身边的人互相鼓励,让农民亲眼看到效果,从而使农民更好地转变思想观念,投身非农产业,加快土地流转。

2.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是根本。首先要对土地转出方加强管理。如果农户自愿进行土地流转,最好建议他们签订相关协议,并且要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再就是对土地转入方加强管理。对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股份制基础改革,并引导其探索相应的农业公司。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股权以土地使用权为主,坚持互帮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促进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

3.提供优质服务是保障。(1)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政府要把土地流转工作加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负责土地流转工作。(2)积极建立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的调节去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的正常开展。成立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乡村分别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3)对于土地纠纷要重视。这是土地流转的后遗症,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肯定会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土地流转工作就不能正常进行。

4.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是出路。一是要有利于稳定大宗粮油农作物的生产。二是有利于农民增收。三是要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方便群众生活。四是要因地制宜,切合本地实际探索流转方式,并尊重群众自,以群众自愿参与为原则。五是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六是走“公司+农户”的路子。七是以点示范,全面带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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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俞海,黄季,Scott Rozelle,Loren Brandt,张林秀.地权稳定性、土地流转与农地资源持续利用[J].经济研究,2003,(9).

第7篇

关键词:农地流转;中小承包者;契约精神;权利纠纷;法治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2-0033-07

随着我国经济供给侧改革的开展,国家工业化进程逐渐加快,工业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在国民收入和就业人口中所占的份额增加将进一步使农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份额变小。随着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农业部门的产品需求并未减弱,反而得到了加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农业进步和发展不仅为工业化提供剩余,而且为低收入阶层创造就业机会和收入,不仅体现工业价值,而且具有本身的内在价值。我国传统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和组织形式,农民世世代代都同样地耕作和生活,年复一年地耕种同样类型的土地,播种同样的作物,使用同样的生产要素和技术。种种因素导致我国传统农业单位面积产出效率低下,土地类型差异和自然资源约束又使我国农业投入要素的调整表现出异质性特点。在土地资源丰富而劳动稀缺的地区,农业向按照替代劳动的方向发展,称之为劳动节约型;在土地资源稀缺而劳动丰富的地区,农业则向按照代替土地方向发展,称之为土地节约型。前者意味着土地要素对劳动要素的替代,要求单个农业劳动者耕种较大面积的土地;后者则是劳动及其他投入要素对土地的替代。

理论研究表明,农业生产中同样存在规模报酬递增,与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比较生产规模越大的农业单位在效率上越高。然而实际调查证实,大农场的生产效率并非一定比小农场高,尤其在我国土地相对稀缺,而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基本国情下表现尤为明显。农田规模与效率的反向关系为和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土地租佃权的变革除了促进农业新技术的采用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外,还是财富平等分配的一项措施,在改善农村贫困状况和增加农村就业两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舒尔茨曾经说过,良好的投资机会和有效的政策刺激,农民将会点石成金。然而,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普通农民的观念里对土地、资本的权力关系划有清晰的边界,在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亲属关系、社会组织等不同程度地约束着当地土地市场[1]。土地使用权初次租让后,契约双方的稳定性并不强,由于第三方(闯入者)的价格追加行为,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再次出让,初次权利获得者利益受损而得不到补偿。虽然法律相对健全,但部分地区农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仍十分混乱且司法成本高,不利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由于资本限制,上述脆弱的契约关系打消了众多中小土地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引发了我们对新时期农地流转市场建设和中小土地承包者利益损失补偿问题的再思考。

一、相关概念及社会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法律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如下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契约精神与契约关系,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并由此派生出的契约关系与内在原则,涵盖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积极作用。契约关系是契约精神的物化形态,其确立一般以契约双方依法自愿签订合约书为标志,具有法律保护力和约束力,契约关系的建立,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内涵的契约精神,是现实生活中契约关系的反映,并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2]。

情感束缚,是指个人或团体因掺杂主观情绪感觉而做出的保留行为和决策。在农村社会环境中主要表现为邻里约束和风俗文化约束。邻里交往是农民之间相互交流和沟通的主要途径,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中认为中小承包者在决策时受邻里情感的束缚;拥有初始土地权的农户具有随意毁约倾向,毁约行为的实践具有弹性,对闯入者的报价有阀值选择;认为闯入者没有情感束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催发着我国新生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其中突出的就是契约关系在经济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从原来的萌芽状态得到了迅速发展,契约在经济和非经济生活中覆盖面日益扩大。土地制度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事关农村稳定大局,国家将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体系,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并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权限性质,逐步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建立集体和农民分享农用地流转增值机制[3]。在农地流转市场上,农民契约精神的培养对今后农村的商业化发展影响深远。

二、相关研究概述

在相关研究领域,多数学者形成了基本的共识认为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不稳定。20世纪30年代,先生在其著作《江村经济》一书中,对开弦弓村灵活的手工业和乡间金融借贷形式进行了描述,展现出封建小农经济下商业与农业结合发展的活力,但同时分析了其中隐藏的产业凋敝的危机[4]。粮食生产作为保障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实现形式,一般情况下,耕地的稳定产出保证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提高农业土地生产效率,施行农地改革势在必行,土地承包流转成为维持中国乡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观察点系统内的317个村进行的农村土地专题调查发现,家庭承包土地在土地经营基本形式中占调查村的99%,其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占95.8%,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经营状况比较稳定[5]。叶剑平 等(2000)在对我国17省农户30年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采用和发放标准的30年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合同并未完全落实,并建议相关法律文件对土地使用权继承和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6]。钱忠好(2003)在构建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决策模型的基础上,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进行研究,认为有效的农地需求与供给是主要影响因素,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需求具有刚性约束,市场不均衡源于需求大于供给[7]。谷树忠 等(2009)在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同形式和方式的比较分析中认为,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宏观及微观层面的双重制度创新,并应慎重采取土地承包权的一次性出让补偿形式[8]。制度创新中保障农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利益的直接和有效方式是对合约认识与认同感的提高。李瑜青(1999)在阐述当代契约关系与法律意识发展的过程中,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作了自己的思考,认为现代政治秩序的自由和民主其实现有赖于契约并以之为基础,源于契约思想的人民性;同时认为契约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赵绍廷(2014)通过社会经济史及法制史研究,对我国不同时期乡村契约形式及案例进行了书评分析,认为乡民明确的相互间权利认识,才使得在我国南方各地保存下大量的契约[1]。

通过图2,可以明显看出随单位土地年租金额度的不嗵岣撸农户再流转土地意愿的男女性别比例均有上升,且地租提高额度同说服履约人比例呈显著的反向关系。通过调查发现,地租报价差额在50元以下时,虽然有较小部分的农户有再流转意愿,但由于乡村邻里情感束缚和口碑影响,大部分意愿农户会继续履行契约并维持契约关系。当单位土地租金提高额度超过50元,会引致大多数农户进行土地再流转意愿,在说服过程中,会有极少数的女性履约,部分男性履约,对农村女性来讲,50元的价格差是其放弃契约合同的阀值,而在此价格变动值上,男性由于亲属及名誉脸面意识而仍有5%的户主维持契约关系。全部流转意愿出现在单位土地出租价格增加100元时,说明农民收入较低,同时也隐含着单位农业土地投入产出的年净收益之少,这一报价情况下的履约行为主要源于男性户主同承包者的亲属关系属性及朋友关系原因,而此时承包者也有部分会进行现金增补。当地租价格提高超过300元/年,说服履约比例降为0,主要源于承包者无力进行资金匹配而放弃合同,承包者的行为决定再一次隐证了调查区单位农业土地投入产出年净收益额的低下,在这一阶段,中小承包者放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维持契约关系。

(3)完全信息及非合作条件下的农地流转动态博弈。本文中涉及的博弈局中人包括:农户、中小承包者及大承包者,各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组合(决策)完全了解,即各参与方均具有明确的策略选择目的且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选择不感到意外。同时,在农户及中小承包者的决策博弈中,农户的博弈选择受外部影响,随大承包者的单位土地年租金报价而进行再决定,中小承包者被动地成为博弈的先行者。由以上描述,我们获知调查区内的局中人博弈是基于完全信息条件和非合作条件展开的策略选择,上文中提到该地区大承包者是作为“渔翁”身份存在,即作为农户与中小承包者博弈的外部性影响因素,因此将主要进行外部性影响的农户及中小承包者动态博弈分析。

假设中小承包者经济生产组织和农户自生产组织的效用函数为简单线性函数,即:U0=R0,U1=R1,其中,U0、U1分别表示农户及中小承包者的效用,R0、R1分别表示农户自经营土地所带来的单位年收益及承租人实行规模经营所获得的单位土地年收益,且R1>R0。再假定初始承包单位土地年租金为P0,则认为R1-P0为承包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净收益,P0-R0为转出方流转土地后的净收益。在大承包者未进行土地租金报价之前,农民和中小承包者追求净收益最大化(双方效用最大化)需要满足的理论条件,数学表达式如下:

Max U=(R1-P0)(P0-R0)(1)

求最大效用承包价格,则令:

■=R1-2P0+R0=0(2)

求得最优流转租金为:

P0=■(3)

此时,中小承包者最大净收益条件下的效用值为:Max U1=■;农户的最大效用值为:Max U0=■。

当以价格为P0的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土地流转,中小承包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合同期内,大承包者对单位土地年租金报价为P1,此时农户的净收益效用为U0=P1-R0>P0-R0,则中小承包者根据大承包者的地租报价与农户进行议价及通过说服手段维护契约关系,说服比例假设为?琢(0

Max U=(R1-P0)1-?琢(P0-R0)?琢(4)

求此时的最优租金,令:

■=(1-?琢)・■+?琢・■=0(5)

进而求得:P0*=?琢R1+(1-?琢)R0(6)

在此基础上,求得农民户净收益效益值为:MaxU*0=?琢(R1-R0)。

当同时满足条件:R1-P0*≥R1-P0Max U0*≥Max U0时,则大承包者的地租报价对初始契约关系不构成外部影响,反之则初始契约关系将会被打破,农户与中小承包者将发生产权纠纷,并改变初始决策选择。

在研究区内的博弈主要发生在大承包者报价后,中小承包者与农户之间就维护初始承包契约关系而进行的相关策略选择,是寻求法律补偿还是被邻里情感束缚?调查区土地流转纠纷源于:最初大承包者向农户和中小承包者报价P1,进行土地承包权的转让,P1>P0,此时获得土地初始分配使用权的农户心生不满而要求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大承包者。合同期内,农户的不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同中小承包者依法使用土地的要求发生冲突,进而双方进行策略博弈。

首先,在大承包者就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报价后,由于调查区地租价格信息是快速传递的,农户在获得高地租信号后,将同中小承包者进行谈判。此时,中小承包者同大承包者之间会进行斗争与妥协的博弈。

在图3中,前项表示大承包者效用,可以发现在大承包者抬高地租租金后,无论中小承包者做何种策略选择都会导致初始效用减少,而为了最小化自己的效用损失,中小承包者都会被迫地选择放弃的策略,因为“妥协”相对于“斗争”是占优的。同时,由于农户已经获得地租提高的信号,虽然土地仍在承包期内,但农户会进行收益考量,进而同中小承包者进行履约与否的策略博弈。

第8篇

前言

由于农民种地收益低,在农业税取消之前,农村曾一度出现土地撂荒现象,一部分思想活跃的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打工,涌入城市谋生计,谋取更大收益,自从取消农业税,再加上国家处于粮食安全的考虑,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之后,农民对土地看的就比较重要,越来越不愿意放弃土地,因为即使自己种的不是太好,也可同样享受国家补贴。大部分农户仍牢牢把守着自己的那份承包地,不愿让别人承包,这已成为“三农”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此种现象的存在,不利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农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小康,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是一句空话,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基层干部的深深思考。十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我就土地流转方面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初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就出现了小范围农户之间为便于耕作而进行的小面积承包经营权互换、转包、撂荒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早期的有限的富余土地仅限于家族内部的赠予性耕作;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种田大户承包、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的出现,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生产的经营模式也随之变化,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呈现出面积大、规模化和制度化的发展趋势。枞阳县辖22个乡镇,431个行政村,有农户80万,耕地总面积42130公顷。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及方式

(一)农地流转的特点

1、流转规模较小,速度慢。总体来说,枞阳县土地经营权流转量虽呈逐年递增之势,但流转的面积较小,所涉及的农户较少。

2、流转类型单一,比例不均。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找在家种田的兄弟或亲友协商,将土地经营权给他们,经营年限不限;少量的土地集体短期承包给种田大户承包经营,存在土地流转类型单一。

3、土地流转管理手段少,基层缺乏服务平台。枞阳县土地流转工作多数是老百姓之间互相进行,少数只是在县经管局和乡、镇经管站的日常指导下进行。在县、乡(镇)两级都没有成立专门服务平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4、土地流转形势变化快,矛盾纠纷上升。税费改革前,一些村级组织和农户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把土地无偿转包给别人。近年来,国家对三农工作实行了多予少取的政策,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后,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所提高,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流转步伐,土地产出效益明显提高,出现擅自变更协议,索回土地,引发土地矛盾和纠纷。

5、土地流转信息僻塞,土地流转不畅。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1、互换。为便于耕作,农民自发的将相邻的小块土地进行互换耕种。

2、转租。有劳动力的农户向土地多的农户或无人耕种的农户租种,给予适当的现金或实物,转租年限不定。

3、赠予。一些家庭经济来源好,不再依赖土地生存,根本不在乎那几亩田土的农户,干脆就赠送给亲戚朋友耕种,不要一斤粮食,只是不让土地荒着。

4、长期转让。转让给别人修房建屋。

三、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土地流转的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多数土地流转为农民自发性,无组织自由地进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分散性和盲目性都很大,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2、非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土地资源保护意识缺乏,随意破坏,流转时没有任何协议,容易引进矛盾和纠纷,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3、土地流转具有不稳定性。由于中国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没有彻底改变,一些农民的其它技能不强,存在求稳现象,同时有些农民出外务工经济收入不稳定,使得相当部分农民仍以农业为家庭主要收入,农民土地承包给他人都是短期行为,导致土地不能规模经营。

4、国家各种养老机制不健全,农民担心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特别是部分年龄较大、无力从事其它行业的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一定意义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部分农民还对土地流转政策心存顾虑,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政策重新调整时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农民小农经济思想意识比较严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长期务工经商怕失去土地承包权。

四、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相关法规,确保农村土地合理合法流转

1、严格落实确保土地持有人的土地所有权,让土地持有人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工作中来,不断推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2、稳定承包经营人的经营权,使有耕作技能的人敢于参加土地的承包和经营,使土地进一步提高投入和产出。

3、进一步搞活土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流转耕地的农业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土地经营者依法利用土地进行入股、抵押等,将土地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二)建立政策扶持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土地流转效益

1、整合涉农资金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鼓励和奖励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壮大规模经营主体,着重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

2、充分搞好土地资源,鼓励利用土地入股,土地作为资本参与到市场中来,进一步加大得用土地招商引资力度。要积极谋划好利用土地作为项目来招商,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的土地流转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运行机制,不断推动农业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

3、加强整合农业项目。不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整合农业项目并做大做强,不断争取各级资金的扶持,强化农业保险等措施,降低农业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推动农民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1、建立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社会保险一体化,,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老有所保,使农民放心地、主动地将土地作为资本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2、坚持同工同酬的法制建设,不断吸引农民主动外出务工,使农民务工收入明显高于农业收入,农民参与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高,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建设。

3、要引导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参考文献

[1]张艳玲.《地权回归》(《财经》2008年第21期)

第9篇

摘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培养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这是法治本身的需要;法律信仰缺失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因此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坚持公正执法,强化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律信仰  培养  法治精神

        虽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是审视现实,从理论到实践,我们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对物质性的法律制度的过分关注和对精神性的法律观念的极度忽视。不论个人还是社会都缺乏对法律的真诚的信仰。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敬重,即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再完备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本文拟就探讨法律信仰在我国缺失原因,并对法律信仰的培育途径做一些阐述,以期唤起个人乃至社会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必然性和重要性。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法治应当优于人治” , ①亚里士多德著:《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公众对它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于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二、法律信仰在我国缺失的原因分析

        有人在论及法律信仰现状时,认为“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法律信仰”.’我们认为这个结论太绝对,虽然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展屡发生,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说我们整个社会还没有法律信仰是不现实的,只能说由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道德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一部分人缺乏法律信仰.对于具有形而上性质的法律信仰的考察原因分析.我们认为造成一部分人法律信仰缺乏的原因有二个,

        1.历史原因:中国有重人治、法治的传统。我国历史上是长期的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孺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这种三位一体的状况导致了我国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l)长期的自然经济必然导致法律不被信仰。明末清初以前,我国一直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封闭分散的小农经济,完全依赖于大自然所赐予和长辈生产生活经验的传播.这一生产生活方式的本质特点决定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不仅是维持单位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据以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人们主要是靠人伦来维护自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血缘氏族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而法律只是作为维护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手段。商品经济不发达,使得法律的调节作用不明显,使得法律不被信仰.(2)传统政治文化因素是法律不被信仰的政治基础。传统政治文化因素造就了君权至上,人们祟尚权力,迷信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我国自秦统一中国后政治上是典型的东方式君主专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只剩下了“君主”这样一位受人祟拜和信仰的唯一对象,从而为人们信仰权力奠定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础。法从属于权,法自君出,法学是围绕如何论证皇帝的金科玉律的合理性而展开的。此外,在政治生活中,构筑起一套以“尊葬”、“亲亲”为核心的家国同构的权力等级体系和行为调控体系,治国犹如“牧民”, 何谈民权至上和依法治理。因此,中华法系虽悠悠数千年,其主旨都是君权至上的专制的人治观。权力至上的传统政治文化所酿出的不信仰法律的苦酒。(3)伦理文化因素是法律不被信仰的心理因素。中国

第10篇

【摘要】中原文化是我国区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有着巨大的影响。文章在论述了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中原文化的特点及其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作用机理,并提出了改良中原文化以促进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产生和提升的对策。

【关键词】区域文化;中原文化;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

一、引言

科技型人才是人力资源中最优秀的群体,其作用发挥如何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人才流动基础上形成的科技型人才聚集现象,既能够产生1+1>2的经济性效应,也可能产生1+1<2的非经济性效应。这两种效应的产生无不与人才聚集的区域环境密切相关,这里的区域环境包括制度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地理环境和文化环境等。

区域文化环境是影响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产生和提升的重要因素,不同特点的区域文化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中原文化作为我国中部地区区域文化的典型代表,研究其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区域文化环境的对策,对于提高中部地区的人才吸引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中部崛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经济管理学界对中原文化的研究[微软中国1],多集中于中原文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1-3],很少直接研究中原文化与区域内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之间的关系,无法指导人们运用区域文化对人才聚集效应进行管理,影响到科技型人才作用的充分发挥。基于此,本文在论述了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中原文化的特点及其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作用机理,提出了改良中原文化以推动科技型人才聚集经济性效应产生与提升的对策,旨在充分发挥中原地区科技型人才的作用,增强中原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

二、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分析

在区域要素边际收益差异和自我价值实现等因素的引致和驱动下,科技型人才会从边际收益较低的不发达地区流向区域边际收益较高的地区,使科技型人才呈现出局部集中的特征,形成了人才密度大于其他地区的聚集现象。因此,所谓的科技型人才聚集现象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随着科技型人才的流动,大量同类型或相关人才按照一定联系,在某一地区(物理空间)或某一行业(虚拟空间)所形成的聚类现象。

与其他经济现象一样,科技型人才聚集现象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科技型人才聚集的不经济性效应;二是科技型人才聚集的经济性效应。

科技型人才聚集的不经济性效应是指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科技型人才,在一定区域内聚集过程中所产生的人才聚集作用低于各自独立作用的效应。产生人才聚集不经济效应的主要原因是:(1)人才聚集没有形成人才之间有机的内在联系,仅仅是人才的数量增加了,不能产生人才的规模效应。产生规模效应的前提是聚集的人才必须建立一定的有机联系,缺乏有机联系的人才聚集实际仍然为众多独立的人才,是不能产生加总作用的;(2)人才聚集的环境不理想。人才聚集所产生的加总作用是在一定的内外部环境(制度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条件下发生的,失去了和谐的环境条件人才的聚集就会产生不经济性效应;(3)人才的流动性不够。人才的聚集效应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人才的流动是这个动态过程的基本前提。没有人才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流动,人才的聚集现象就很难产生,即使产生也可能形成死水一潭,缺乏活力与激情,甚至出现消极现象,导致了人才聚集的不经济性效应;(4)人才聚集过程中各种冲突的产生。人才在聚集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冲突,如若对这些冲突消减和化解不力,就会增加冲突的破坏力,产生人才聚集的不经济性效应。

所谓的科技型人才聚集的经济性效应是指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科技型人才,在一定的区域内以类聚集,在和谐的内外部环境作用下,发挥超过各自独立时的作用所产生加总效应。科技型人才聚集的经济性效应是科技型人才聚集现象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其特征主要有:信息共享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创新效应、集体学习效应、激励效应、时间效应、规模效应、区域效应[4-5]。

三、中原文化的特点及其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分析

(一)中原文化的内涵及特点

文化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概念。泰勒(Tylor)认为:“文化,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含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也就是说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信念、理想、价值观,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莫大的无形影响。

中原文化就其文化层次而言,属于区域文化的范畴。所谓的区域文化是指居住于特定区域的人群在从事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制度规范、心理特征、风俗习惯等的总称[6]。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文化作为一种软环境,对本区域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研究表明,相对于传统产业而言,高技术产业和人才对区域文化环境更为重视[7]。1994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安娜丽·萨克森宁(Annalee·Saxenian)教授在其《地区优势:硅谷和128公路地区的文化与竞争》一书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硅谷欣欣向荣与128公路地区日益衰落的根本原因是两地的区域文化差异所致[8]。这一观点证明了,一个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能只看其物质资本或技术本身,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能够充分发挥人力资本作用的社会文化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拉越大,其中的原因除了东部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国家政策支持外,区域文化的差异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区域文化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与本区域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不同地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李慕寒、沈守兵将我国的区域文化划分为:燕赵文化、秦晋文化、中原文化、齐鲁文化、荆楚文化、巴蜀文化、两淮文化、吴越文化、江西文化、闽台文化、岭南文化、云贵文化、关东文化、草原文化、西域文化、青藏文化等十六种[9]。同其他区域文化一样,中原文化的形成也是中原地区独特的人文、地理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原文化在地域上以河南省为中心,涉及晋东南、冀南、鲁西南等地区,是覆盖范围较大、涉及人口较多、具有黄河中下游地域特征的代表性区域文化。河南省位于我国中部,黄河之滨,自古以来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是中华民族最早的聚居地。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中农业文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农耕文化成为中原文化的核心。此外,中原地区位于中华版图的中心,人口密集、人才辈出,地理位置显赫,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久有“得中原者得天下”之说。在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上,很多朝代都建都在河南,对中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中原文化依附的制度根基。

对于中原文化的特点,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王保国认为中原文化具有保守、务实、平和、中庸、尚古、安土重生、重人事轻自然等文化性格[10];杨翰卿认为中原文化蕴涵着深邃的和谐精神与实学精神[11-12];吴圣刚认为中原文化生态具有根基深厚、整体统一、稳固茂盛、动态发展、人地相关等特征[13];刘双、刘万云认为受中原文化的影响,中原人的群体人格特征主要有质直忠厚、勤劳节俭、守乡眷土、崇尚权力等[14]。站在研究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中原文化的特点主要有:循规蹈矩的思维方式、贵中尚和的处世之道、经世致用的务实心理、正统保守的宗法观念、稳固执着的本位精神等五方面。

(二)中原文化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分析

1.“循规蹈矩”的思维方式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不同的物质生产方式造成了人们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同的生活习惯又促使人们养成了不同的思维方式。中原文化具有浓郁的农耕文化特点,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园牧歌般的生产、生活方式,造就了中原文化循规蹈矩的思维方式,“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春秋繁露》)成了人们的行为准则。

对于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而言,“循规蹈矩”的思维方式使人才更加顺从于管理者的规章制度,客观上消减了群体的矛盾与冲突,有利于营造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便于人才之间相互学习与沟通,容易产生信息共享效应、集体学习效应和规模效应。然而,这种思维方式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它禁锢了科技型人才的求异思维,使他们难以“离经叛道”,大胆革新,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倾向于引经据典,唯恐越雷池一步。试想,科学研究没有独立思维,没有求异精神,就意味着没有否定与创新。因此,这种思维方式严重阻碍了科技型人才聚集的知识溢出效应、创新效应和区域效应的产生与提升。

2.“贵中尚和”的处世之道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中原文化深受儒家文化的渗透与浸染[1],而中庸之道是儒家文化的主要特征。正如冯天瑜先生所说,汉人崇尚中庸,少走极端,是安居一处企求稳定平和的农业经济造成的人群心态趋势[15]。“中庸”教化使得在中原大地的社会生活中平均主义的理念、的精神和不偏不倚的态度深入人心,“贵中尚和”成了人们行为处世的不二法则。“贵中尚和”的处世之道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具有积极的作用。它能够培养科技型人才的团队精神与合作意识,而这种精神与意识是人才从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产生和提升人才聚集效应必不可少的条件。现代重大科技研究呈现出学科交叉越来越多,系统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很难单独完成,需要多学科人才的通力合作。如果没有一个和谐的团队,是很难完成研究任务的。“贵中尚和”的处世之道有利于引导成员融入团体,相互之间精诚团结,增强团队凝聚力,实现信息共享,促进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激励,缩短时间距离,产生和提升科技型人才聚集的信息共享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创新效应、集体学习效应、激励效应、时间效应以及规模效应。

当然,这种片面强调“集体主义”的处世之道也有其消极作用。它对科技型人才个性的张扬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使他们个体效能的发挥受到限制,而个体效能发挥的不充分自然会影响到整个人才聚集加总效应的产生。

3.“经世致用”的务实心理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长久以来,农耕文化养成了中原人民勤劳朴实的品格和讲求实际、实功、实用、实效的务实心理,也就是儒家文化所推崇的“经世致用”的思想。

“经世致用”的务实心理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而言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促进人才聚集过程中创新效应,特别是技术创新效应的产生和扩散。技术创新相对于科学创新更注重实用,基本上属于应用研究,而科学创新则大多属于基础理论的研究。在务实心理影响下,许多科技人员更愿意从事被他们认为是实实在在的技术研究,从而促进了技术创新,也容易形成创新效应。

另一方面,“经世致用”的务实心理也会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产生消极的影响。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会受到到削弱,造成科学创新能力的不足。由于科学研究是技术研究的基础,因此科学创新能力的不足会进一步影响到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进而制约了整个科技型人才聚集的创新效应的增强。

4.“正统保守”的宗法观念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中原地区农耕文化的经济基础是长期形成的小农经济形态。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它的基本特征是以一个家庭、家族为基本单位而进行的农业生产。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中原人往往把家庭看得比个人更重要,特别重视家庭的伦理关系和个人在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小农经济封闭的组织结构造就了中原文化“正统保守”的宗法观念。

“正统保守”的宗法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产生和提升的。因为它强调把团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激发了科技型人才的集体责任感,消减了科技型人才聚集时的各种利益冲突,维护了团体的和谐与秩序,增强了人才聚集的凝聚力和协调性,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产生与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

然而,受宗法观念的制约,中原人的思想缺乏开放性,对外部的一切异己事物持排斥态度居多,形成了较强的保守观念。从秦汉至近代两千多年间,在整个中原地区的学术界中,维护传统、弘扬传统的保守派居多,敢于破除传统的改革派却较少。同时,在正统保守的宗法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所谓的“权威”有着天然的崇拜。在学术研究中,视权威为领头羊,不敢对他们的观点提出异议,以致人云亦云,产生了“羊群行为”,而这是学术创新的大忌。没有创新,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知识溢出效应、创新效应和区域效应就很难产生。

5.“稳固执著”的本位精神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的影响。历史上,中原地区有相当长时期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种地位造就了中原文化以正统自居的优越心理。尽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原文化多次遭遇外来文化侵蚀与冲击,但一直保持着其根基与核心不变,从未实现与外来文化真正的、深入的融合。在这种文化环境中,造成的结果是“人们往往以冷峻的态度迎候外来文化的纷至沓来,同时在骨子里却抱定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信念和‘以我化人’,不允许‘以人化我’的心态”[16]。

“稳固执著”的本位精神对科技型人才聚集效应具有严重的负面作用,它易使人才养成“唯我独尊”的心理定势,导致人才思维与行为的灵活性、机敏性、变通性相对趋弱,适应外界变化的耐力和韧劲较差。此外,它还影响到人才对自身所处环境的比较性认识,造成时间观念、节奏意识淡漠,危机感与紧迫感不强。时至今日,中原人的改革创新意识、风险竞争意识都比较落后[17]。因此,在这种本位精神的束缚下,人才不擅于接受新思想、新观念,阻碍了科技型人才聚集的信息共享效应、集体学习效应、知识溢出效应以及创新效应的产生与提升。同时,这种固步自封的本位精神使得人才之间难以建立广泛而深入的有机联系。缺乏有机联系,人才的聚集仅仅是量的积累,很难产生质变,当然也就无法形成人才聚集的经济性效应。

四、结语

中原文化是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区域文化,她有其绚烂多彩的一面,对当今科技型人才聚集的经济性效应的产生与提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中原文化作为一种农耕文化所体现出来的封闭性和狭隘性对中部地区人才聚集效应的发挥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制约了中原地区的科技进步,阻碍了中原地区崛起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客观地对待中原文化,在充分弘扬其积极精髓的同时,不断吸收和借鉴外来的各种文化中的有益的成分,兼收并蓄、整合创新,充分发挥中原文化在科技型人才聚集中的能动作用。然而,要彻底改变一个地区长期历史沉淀下来的区域文化也是很难的。因此,从科技型人才本身而言,也要主动接受当地的文化传统,淡化自身的文化背景意识,增强对中原文化的适应性[18],避免产生文化冲突,促进科技型人才聚集非经济性效应向经济性效应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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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淑玲,丁登山.中原文化与河南区域竞争力关系研究[J].人文地理,2005,(1).

[4]牛冲槐等.人才聚集效应及其评判[J].中国软科学,2006,(4).

第11篇

关键词:农机合作社;制约因素;规模经营

1.黑龙江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

1.1资金来源对政府的依赖度较高农机专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东北地区农业生产自然条件与生产力不相协调的问题,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但这种组织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过度依赖政府投资,给黑龙江省财政造成巨大压力。

2011年黑龙江省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2012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中进一步明确,黑龙江省规模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装备投资最低1000万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60%,其余40%由农民自筹。国家和省级政府在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发展方面一直是出资主体,投资金额占到总投资额的40%以上,最多时曾一度超过60%。这虽然保证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投资稳定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对于农机合作社的投资热情,造成他们过度地依赖政府,从而制约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农民自身缺少积极性和造性,再多的扶持与帮助作用也是有限的,也违背了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初衷。农机作业合作社建设是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需要,也是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必然选择。农民作为参与主体,既是重要的参与者,也是直接受益者。国家现在大力倡导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中央政府也确实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各项扶持,但国家的扶持不能取代农民自身的创造。以往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的建设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中央或省级政府投入大型农机然后由合作社自主运营。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则主要依靠领导者的能力和水平。由于多种原因,可能造成某些合作社经营不善,这就迫使合作社管理者将农机设备进行私自处理,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1.2土地不能连片经营

现阶段我国的仍然是农村的主要土地政策,因此农户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仍会长时间存在。在大力推广大型机械化设备的同时,大中小型机械共同使用依旧是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的基本格局。然而,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则要求与之相配套的土地政策,也就是打破传统小农经济的束缚,开启连片经营的大规模农业时代,为大型农机的推广创造条件。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本质是促进大农业机械化耕作,其优势在于土地规模经营和连片作业,从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中取得效益。然而这却与黑龙江省农村目前的现实情况相背离:由于20世纪80年代推广的把土地分散给一家一户农民自主经营,这虽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却也无形地分割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农户拥有的土地质量和等级差别较大,在客观上为大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和使用造成了认为抑制。

2.黑龙江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2.1多渠道筹集资金

想要农机合作社在未来得到一个良好的运行发展前途,首先要进行保证的是资金上的投入,资金上的保障是农机合作社能够得到平稳运行的基础。此时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对资金进行筹集,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模式,与此同时,当地政府也应该加强政策上的扶持,让更多的农民与集体展开自筹活动,让资金的运行获得更多的活力,这些方法上的实现可以对社会资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运用。

2.1.1制定有利于农机购置的财政政策

面对农机合作社运行发展上的问题,政府应该积极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其进行引导。当地的政府有宏观调控上的职能与权利,可以使用多种措施让农业生产上的资料分配与价格调控得到科学与合理的规划,与此同时,还要对农用燃油上的制度进行调节,并实行减免税收上的政策,对农业的发展进行大力度的扶持,保障农业发展可以获得一个良好的管理措施。在农业生产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农业机械支持,为了促进农事活动可以更加顺利的开展,此时的政府可以出台更多的购买农业机械上的优惠政策,保证农耕上的活动可以不受影响。

2.1.2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农机投入机制

为了调动农机大户参与农业生产上的积极性,可以采取多种惠民政策来进行吸引与调动,与此同时,还要利用农机大户上的高科技设备组建新的合作组织,利用高科技设备对农机合作发展起到带动性的作用。农机大户在资金与设备上都具有很强的实力,所以为了将这些潜在的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开发,应积极的使用政府号召与宣传上的职能,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与整合,并让这些资源得到合理与科学的运用,为农业事业的发展注入活力。

2.2加强土地依法流转和规模经营

想要农机合作社获得更良好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土地规划上的工作是否能得到良好的经营,农业机械上在规模化作业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农民在进行农耕工作的过程中让土地可以得到连片化的生产,就可以对农民的收入创造更多的增长点。主要的原因是土地连片化生产可以让土地得到良好的规划,现在生产过程中运用高科技的机械化作业,使得土地上的产量可以获得良好的保证,与此同时,农村合作社也会在其中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土地连片化生产模式的开展主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家庭度的存在。这种制度在我国已经运行良久,制度实行的基础较为稳固,很难进行模式上的转变,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创新土地上的流转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政府来对农户进行鼓励,让农户转变土地耕作上的方式,并对土地进行集中式的规划让问题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杨建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机化发展思考[J].四川农机.2006(05)

第12篇

关键词:泰州市;家庭农场;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一、泰州市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分析

泰州市2015年成立了家庭农场服务联盟,通过举办农业技术培训、现场指导、信息、农场推介、经验交流、产品展示等活动开展个和创业指导,建立了家庭农场发展指导员制度。截止2016年3月,泰州市共有家庭农场4942家(其中认定管理的家庭农场3561个),规模经营面积7.44万公顷。目前,3561家家庭农场均进入省家庭农场运营监测系统,并创建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58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0多家。

二、泰州市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比较薄弱

泰州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薄弱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流转期限短或经济实力等原因,农场主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比如用电设施不足、没有培肥地力、没有电灌站等。二是大多数家庭农场机耕道路不通畅,土地流转的区域是一些交通不便、水源缺失的土地。三是大面积生产困难,现有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已不能满足家庭农场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需要了。

(二)土地流转不规范

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发展休戚相关,是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泰州市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一是一些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不规范,会产生大量的土地流转纠纷。二是家庭农场的土地大多是租赁于农户手中,土地流转期限短、地块分散,如果农户在外务工的机会减少,或预期收入不高时,就有可能会收回流转出的承包地。为期较短的土地流转,不利于家庭农场主对整个家庭农场做出长期规划,不利于农场的土地整治、土壤肥力改善及农田水利建设等,不利于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发展,影响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与家庭农场的持续发展。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目前,泰州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系统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家庭农场的服务组织职能定位不清晰、服务功能弱。二是泰州大部分家庭农场接受的服务组织发育不完善、服务能力弱。三是现有的家庭农场服务机构比较零散,数量较少,工作效率低。泰州市大部分家庭农场接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来源于政府农技部门,新技术、新品种的培训和市场供应信息,只能从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少量服务,只有极少数农场接受过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许多先进的农业技术及方法不能够应用到实际农业生产中。三是现行政策体系衔接不到位、却乏制度保障。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乏力、供求脱节。不完善的服务体系难以满足家庭农场的个性化社会服务需求,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有限,需要政府在政策、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目前,国家并未出台具体的支持措施,泰州地方政府也没有出台系统的专门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泰州市的大多数家庭农场都需要解决承包地的稳定问题、需要租金补贴、农业机具购置补贴、需要抵押担保的服务,还有一些农场迫切需求技术指导。家庭农场的政策需求表明落实政府优惠政策和服务对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泰州市对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力度亟待加强。

(五)农民素质不高

目前泰州市家庭农场经营者整体上思想观念比较保守落后,捕捉市场信息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较弱,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离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泰州市大部分家庭农场没有核算、没有记账,没有财务收支记录,更没有成本核算、效益分析管理较为粗放。有的家庭农场不具备初加工的能力,商品化生产能力较弱,市场交易手段也很落后,有的农场主在销售商品时只是粗略估算农作物的产量、价格和价值。

(六)经营管理粗放

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通过集约化生产满足市场需求,这就要求农场主必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家庭农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泰州目前家庭农场管理粗放,部分农场受小农经济的影响,追求小而全,各种农业机械一应俱全,使用率不高,既造成了资源浪费,更加大了生产成本。目前,泰州家庭农场绝大多数以上都没有建立基本的财务核算制度。

(七)融资保险困难大

家庭农场在建立初期,需要支付流转土地租赁费,需要购买种子、肥料及农业机械等,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目前,泰州市家庭农场融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发展中资金总体短缺,贷款难,大部分家庭农场认为贷款额度较小,解决不了扩大规模与农场生产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场的正常发展。贷款利率过高,许多农民承担不起,多数农场主放弃贷款融资。缺乏有效担保方式,农地抵押困难是泰州家庭农场普遍反映的问题,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担保难以突破。信贷产品创新不足,引导作用弱,增信措施偏少。

保险困难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又一主要且普遍性的因素。农业是典型的自然风险行业,病虫害和自然灾害是威胁农业生产的主要因素,目前的农业保险较以前虽然有很大进步,但泰州多数家庭农场对保险的期盼远远不能得到满足。一是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不全,如果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会给农场主造成巨大的损失。二是商业性保险没有介入。

三、促进泰州家庭农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泰州市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

泰州市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面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要将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分批分期推进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对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实施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道路建设等,全面落实对家庭农场的固定资产投资,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强化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序推进是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基础和有力保障。要按照《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为供求双方提供评估、议价、登记和信贷等提供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土地流转双方的价格协调机制,流转双方协商签订统一标准化流转合同,注明流转土地的面积、形式、期限、用途、价格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促进流转关系稳定,积极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三)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要根据泰州实际,统筹农产品生产市场、销售市场规范发展,构建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公益有效供给机制,大力支持经营型组织发展,发挥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互补互进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体系,逐步建立以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业企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推广体系,同时加强公益,培养多元化服务组织。完善科研开发的投入机制,推进科研机构向科技服务型转变,形成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咨询与服务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构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及时提供市场信息,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机制健全的农产品流通网络。

(四)加强政府扶持

积极落实中央、江苏省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倾斜的要求,把握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方向和整体趋势,同时泰州要制定出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合理有效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政策法规,优化家庭农场的发展环境,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同时,泰州市应建立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制度,降低家庭农场市场经营风险,保障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

(五)强化人才培育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家庭农场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家庭农场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规模化及集约化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泰州必须培养一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来经营壮大家庭农场、改造传统农业,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家庭农场。一是要引入专业人才。鼓励专业人才投身农业生产,为农业生产积累人才。政府应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吸引人才为农场的发展服务,相关的农场需要积极做出经营体制上的改革,吸纳财务、销售以及管理方面的人才来经营农场,实现家庭农场向现代化农场的转变。二是要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重点培训家庭农场主,扩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努力把广大农场主培养成有创业精神、创新意识、商品意识和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

(六)拓宽家庭农场融资渠道

家庭农场具有农业高风险、资金需求量大的特性,要从根本上推动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必须依靠创新信贷模式,拓宽家庭农场的融资渠道。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贷款担保制度,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制定提供贷款优惠、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等措施。大力培育由社团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鼓励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解决农业农村中的贷款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按照家庭农场特点改变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引入土地信托,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引入有资金实力、技术实力、管理能力的第三方,从而实现现代化经营目标。拓宽农业信贷支持广度,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对家庭农场,保证家庭农场资本投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参考文献:

[1]梁晶.洛阳市家庭农场发展现状与对策[J].河南农业,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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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麻小燕.我国家庭农场研究进展_[J].南方农业学报,2014(10).

[5]邱柏.宜宾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初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1).

作者简介:1.唐春根(1971-),男,硕士,教授,江苏姜堰人,研究方向:农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