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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52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提高工程报建率,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9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二、将全文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代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xx]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点⑴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设计时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导致施工效率降低,进度拖延,费用增加,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⑵设计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相互推倭责任,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 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 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经注册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业务,由所在单位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市建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资质证书和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应当接受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更名、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发包和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二十条 超过规定总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和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规范的评标办法,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承包。
第二十三条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分别发包给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二十四条 设计总包单位可以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本市的外地设计、施工总包单位分包业务的,应当经市建管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业务,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分包:
(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发包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发包单位自行采购或者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提供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质量依据;因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持有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的发包业务。
发包单位不得转让发包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经营性业务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
(二)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三)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资金入帐凭证;
(三)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四)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五)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承发包合同。
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市场变化情况编制,并由市建委定期。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通过招标确定或者协商议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承发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为依据。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单位给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给付工程款。
第三十八条 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对增减变化部分的工程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向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认可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后确定。但发包单位不得以造价咨询为理由而拖延承发包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的委托,从事相应的咨询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实际工作量与核定额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造价咨询单位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的义务。
与承发包单位任何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接受相对方的业务委托。
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管理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的,由该总承包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伤亡事故时,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过建设工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进行工程质量自验;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全面验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验收的,监理单位应当出具验收书面报告;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先行负责维修、返工、重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市建委、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书,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业务的;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撤销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
(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承包单位承包的;
(三)违反总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四)违反分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五)应当投标承包而未采用投标承包建设工程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
(七)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而未委托监理的;
(八)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期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二)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伤亡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而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七条 逾期未申办年度审验的,经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证书失效;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两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最低级的,取消资质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书。
第五十八条 市建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或者扰乱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秩序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活动,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其相关的发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活动;
(三)单项工程,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四)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五)转包,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
(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
(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依法签订的承发包合同;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八)按规定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按规定应分别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的已签订质量责任书;
(九)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年度计划资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块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州)城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县(市)城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全。审批时限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满半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内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补办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条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责成本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凡违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正本一份,由建设单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等与工程有经济责任的相应单位持有。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三条 本实话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实话细则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本实话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关键词:代建制;基建审计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5-0132-02
1 引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开始了对以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工作。伴随着代建制的全面推行,在这种新型建设模式下如何开展基建审计工作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
2 代建制的概念
“代建制”是指建设方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模式。即在国有投资项目决策立项后,由建设方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委托工程管理公司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建设方与工程管理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工程管理公司接受建设方委托,通过代建方式按建设方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从规划、设计、招标、项目管理、竣工决算的全过程,按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相应报酬。
3 代建模式的分类
代建模式按委托范围可以分为全程代建和阶段代建,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代建模式根据代建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企业代建和事业代建两种。目前市场以阶段代建和企业代建为主,但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则以事业代建为主。
4 代建模式下工程项目审计的必要性
4.1代建企业权利大、职责重、违法成本低且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项目建设阶段,代建单位负责完成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报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组织项目的实施;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用款报告,并向被代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被代建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因此,代建人事实上履行了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全部职责。
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业主、设计、勘察、监督、施工五方负责制。各方责权利及其相互关系已经相对固定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建筑法》中没有认可代建单位这一建设主体,法律层次的缺失及责任不清,又往往会出现多重的索赔和责任争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业主很难置身事外,因此代建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限,失误成本相对较低。
目前国家关于代建制除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外,没有其他的法律文件,没有相对统一的“代建制”管理办法,导致如何管理、监督、考核、评价代建企业的工作成为一个难点,目前对于国有资产监管相对完备,但代建企业以民营为主,造成了一个管理相对薄弱的一个部位,要确保国有投资不流失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
4.2代建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从事代建服务的要求
由于“代建制”在我国尚属推广阶段,国家在出台“代建制”有关暂行规定或管理办法时,没有对代建单位的企业资质和从事“代建制”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或具体要求。目前,代建单位大多数是由监理单位转型而来,从事代建的单位管理水平高低不平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其人员结构,业务水平,管理模式等距离代建制企业应具备的能力还相差甚远,尤其是代建单位有工程承包经验,有设计能力又懂项目管理的人才更为缺乏,很难完成具有真正项目管理意义的完善的代建服务。由于项目审计制在我国已实行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各类审计机构已积累了相对丰富的项目造价管理经验,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尤为必要。
4.3收费标准不高
关于“代建制”的代建单位服务费标准,目前国家没有严格规定,财建(2004)300号文第四项“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的意见: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但由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较低,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故导致大部分项目的代建收费普遍较低,鉴于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负责,如果费用太少,则必然会为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而节约投资,从而忽视对工程的真正管理,甚至会与施工单位串通,滋生新的腐败;或者采用部分管理费用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摊派或伸手要的方式,以解决或弥补代建费用偏低的问题和不足。因此如何监管代建企业不发生上述行为,也需要加强基建审计。
5 代建制下基建审计的特点
5.1工程计价依据市场化
随着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传统的概预算管理模式已被打破,2006年新定额的标志着工程造价管理已从过去“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正式过渡到“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定额消耗量,放开价格,合同定价”的市场化计价模式。在统一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企业依据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形成统一协调有序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达到合理使用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的目的。按照2006年湖南省定额要求,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完全放开,费用计算趋向市场化,引导建设市场参与各方以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参照市场信息价及综合费率,结合市场行情,以自主报价、合同定价的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5.2代建制下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主要影响
在对工程造价审计中也出现《审计法》与《合同法》、《招投标法》缺乏衔接的矛盾。虽然《审计法》赋予了审计单位对国家建设项目和国家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权力,但某些地方出现了项目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恶意串通订立闭口包干合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或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基础等隐蔽工程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恶意串通,对基础等隐蔽工程通过经济签证等方式作假,侵吞国家财产。由于代建方仅仅是有代建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出资方,上面提到的刻意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在目前的代建领域更加容易存在。代建公司要负责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造价咨询单位招标等,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审计的全过程都是由他一手操办。这无形中给了代建公司巨大的权利,他通过操作可以控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全面为他服务。并且可以把资料做得天衣无缝。最终结算时,一方面是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另一方面是建设方与施工方依据《合同法》和《招投标法》订立的经济合同、经济签证等。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由于无效合同难以确认,法院判决结果往往对建设方不利。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缺乏衔接,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在造价审计中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带来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6 代建制下国有投资工程审计应对思路
6.1将工程审计独立于代建单位以外
工程审计可以采取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双重审计,但必须独立于代建单位以外,直接对建设单位出资方负责。建设单位出资方可在项目立项前自行招标确定社会审计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每月将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出资方内部审计部门,并经过建设单位出资方内部审计部门复核确认后使出资方对该项目发生的每一细目费用,心中有数。社会审计单位不受代建单位制约,它依法、依规独立审计,保持公正、公平、实事求实。就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建设单位全面负责。
6.2强化过程审计
代建企业在代建过程中容易出现代建企业与施工企业恶意串通,签订包干合同;或是代建企业与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联手对基础等隐蔽工程及经济签证弄虚作假;或代建企业与设计单位串通造价咨询机构联手提高设计标准、高估冒算后通过设计变更获取节约分成等。如果不对代建企业实行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计,将无法保障建设方的合法权益。
6.3探索工程造价审计“两个延伸”,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
“代建制”给投资审计提出一个共同课题,那就是投资审计工作再不能只是在竣工验收前实施一次审计,“一审定终生”的局面已难以维持。迫切需要我们投资审计关口向前延伸,向决策阶段和前期工作延伸,在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阶段就开展审计。另一方面在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项目最终实施效果如何,需要我们加以回答。我们要将投资审计工作向项目决策和前期阶段延伸,要将投资审计向建成后的效益评审延伸。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它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制定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建筑,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
在医疗卫生单位建设项目管理中,最突出问题是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错误的认为,立项部门已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但没有现实意义,还浪费很多资金。于是放弃了该项工作,盲目进入其他施工准备阶段。孰不知,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得不到批准,就不能转入初步设计和图纸设计程序,当然也不具备开工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有关资质和相应等级的设计或咨询单位承担,医院应全力配合共同进行这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最后由立项部门审批。
规避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有助于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供投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费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做出具体规定,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某省审计厅审计卫生部门21个工程项目中有16个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投标问题,表现在:一是未依法审查投标人的资格、资质、签定无效合同。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办公楼和实验室改造工程,中标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安装和实验室净化工程。二是未依法确定招标方式,有些医院图省事,对适宜公开招标的竞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三是未履行全程招标,把整体工程划整为零,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装修和装饰工程由医院自行确定施工队伍。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2%-5%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通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通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超概算超规模投资
卫生事业基本建设的任务是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可供应量,正确安排卫生事业基本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医院的发展不能单纯追求数量、规模、速度等外延扩大再生产,而要走提高质量、效益、内涵扩大再生产路子,防止新一轮卫生资源的浪费。目前医院基本建设出现装修越来“豪华”,改扩建规模越来越大的趋势,尤其是超概算、超计划投资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某省审计厅审计该省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工作时,发现某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扩建门诊楼时,批准概算9876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15075万元,超计划投资52%。还有一家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批准投资计划3000万元,结果完成投资4943万元,超出批准计划的64%。
1985年7月9日,《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中要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进行建设,不得超过。对由于主观原因超过设计概算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工程概算是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并经计划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总造价。建设单位必须将投资金额控制在概算范围以内,基本建设资金款要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实施管理。当预计建设项目实际投资要超过概算10%时,建设单位要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部门追加工程总概算。在超概算10%以下范围内,属于正常的投资管理。
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
国务院令47号《财政违法行为罚款处分条例》对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做出具体表述,突出表现在: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包括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将国家建设项目基金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投资的产业。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包括谎报建设项目,编造立项申请报告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以国家建设项目的名义骗取资金,转作他用。将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改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包括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定额,扩大建筑项目规模,提高建设项目基础质量标准。
(4)虚列投资完成额,包括虚报材料采购成本,虚列建筑和安装工程成本,虚列设备投资成本,隐匿建设项目资金结余。
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已经发生的典型案例是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建设基金。在近两年来,国家用国债资金对乡镇卫生院实施改造,有的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了达到争取国债资金用来购置设备的目的,少报房屋建筑面积,骗取国家资金。因国债资金使用政策性较强,不准许串项,只好硬着头皮扩建、造成房屋的闲置。有的医院领导者和管理者为了得到施工单位的回扣,串通施工单位虚报材料采购成本、虚列建筑安装和设备成本,导致建设项目的超支。对于利用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属于设计文件规定服务于生产办公和生活需要的各种设备挤进基本建设内容。
违反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对单位处罚是: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处罚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况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建项目总造价中,包含待摊投资,待摊投资中又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费、业务招标费、施工现场津贴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医院在项目建设中,对管理费掌握不严格,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突出表现在:
(1)设计任务书批准前,就支付筹建机构的管理费;
(2)支付在建设单位开支的基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障费用;
(3)业务招待费招标,按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4)擅自提高现场津贴标准,按规定施工现场津贴应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5)扩大劳动保护发放范围和标准;
为加强全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巩固和扩大综合整治活动成果,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城乡文明水平,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管理为保证,城区为主、城乡联动,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强力推进、规范发展,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全面改善环境面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管理及监督责任
由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秩序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全区特别是新城区的环境容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负责全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门前三包”的原则,认真抓好各自环境建设管理工作。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三、管理范围及机构
1、管理范围。新城区管理范围为:环山路以南,青春创业开发区希望路以东,泮河大街、泰东路以北,长城路、迎胜南路以西的区域。其中,开元路、府西路以东(含两条道路)由粥店街道负责;开元路、府西路以西由天平街道负责。乡镇管理范围为:主要是乡镇驻地,区、乡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区域和沿线村。
2、机构与管理网络建设。(1)新城区两个街道组建市容管理巡查中队,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巡查人员,负责制止和纠正辖区内影响建设秩序、市容市貌的行为,并抓好各社区(村)环境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社区(村)都要成立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市容村貌、建设秩序巡查队伍,根据实际,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实行干部分片划段包保责任制,管理好辖区内道路沿线和居民小区的绿化维护、环境卫生、建设秩序。(2)各乡镇都要组建乡镇环境管理巡查中队,根据需要配足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规划、建设、环境的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成立环卫队伍和绿化管理队伍,人员数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负责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根据实际,为管理巡查人员设立办公场所,配备交通工具,统一工作服装。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配备专用垃圾收集车、清运车。(3)将环境建设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提供财力保障。
四、主要任务
1、规划管理工作。立足城区、乡镇功能和要求,通盘考虑城乡建设、市政设施和公益设施,高层次规划,依法审批,管理到位;严格落实《关于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意见》(泰岱发〔2007〕15号),及时发现、清理、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工程,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建立完善巡查举报和拆除的联动机制,一经发现违法搭建现象,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阻止、处罚和拆除。
2、建设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建设项目报建规费管理的意见》(泰岱政发〔*〕82号),规范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搞好质监和安监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道路、给排水、通讯、暖、气、排污等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增强公共服务功能。
3、城乡容貌管理工作。随时清理城区、乡镇驻地、乡镇主要道路和沿线村等重点区域的各类垃圾,定时收集、日产日清,做到视野之内总体面貌清洁、卫生、美观;对绿地和绿化带定期进行管理和维护;规范广告牌匾和灯箱标牌设置管理,搞好夜景亮化的监督指导工作。
4、市场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消除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等现象;督促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规范市场管理,引导流动摊点进场入市合法经营;整治交通“堵点”、“乱点”、“黑点”,主次干道两侧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整齐有序停放,客运、货运出租车无占道经营现象。
五、保障措施
1、建立奖惩制度。(1)由区建设局制定城乡容貌环境建设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并负责督导检查和考核。(2)实行押金制度,各乡镇(街道)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年终,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环境建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按不同等次予以相应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在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对押金进行统一管理。各单位的奖励与罚款,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兑现到位。(3)各乡镇(街道)制定奖罚制度,对镇容管理巡查中队成员和环卫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管理严重缺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20*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研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下面我讲2点意见。
一、20*年工作简单回顾
20*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建筑业稳步发展。市委、市政府把建筑业列入了我市的第四大产业,我局把扶持和做大做强本地建筑企业作为局重要工作之一,积极引导企业在做大做强上下工夫。经过努力,20*年,东城建筑公司晋升总承包二级企业;2家商品混凝土公司转正,2家咨询公司申报乙级资质,3家招标公司资质复审,受理招投标机构申报1家,升级2家;帮助温州建桥建设集团公司申报建设部总承包一级资质(2007年2月8日已批准公示);白象建筑公司正拟组建总承包的一级企业;核准建筑企业三级4家;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5家。在宏观经济调控和房地产开发降温的形势下,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28亿元,同比增长21.9%,其中省外产值2.28亿元;建筑业创税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20*年乐清地税五十强中建设企业就占了9席,纳税金额超千万元的13家企业中占了3家,分别是柳川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桥集团、温州金开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以327万元、291万元、290万元、274万元排在第40、44、45、49位。
为加快建筑业的发展,我们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和努力解决企业在发展中碰到的困难,大力发挥行业主管指导作用,经常召集企业负责人座谈,共同商讨发展大业,研究制定了《拓展壮大乐清建筑业若干政策》,努力争取市政府出台政策;正在起草《乐清市建筑业“十一五”规划》。
(二)建筑市场不断规范。认真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进行招标,去年共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95项(工程施工招投标85项、工程监理招投标4项、工程设计招投标2项、设备货物招投标4项),其中公开招投标69项,邀请招标26项,公开招标率达100%。据统计,在95项招投标中,标底价12.5亿元,中标造价11.16亿元,降低工程造价1.34亿元,平均造价下浮率10.7%。采取了资格预审办法,保证了市场充分竞争,有效防止了串标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投标活动中,公示23家单位和9名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在标后管理中,共发出整改通知书31份,查处33家单位不良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宣传力度。首先抓责任制的落实。去年3月24日,我们也召开了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与30家施工企业、115个开工建设项目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其次,做好宣传。利用“两法”宣传月机会,大力宣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咨询日活动,组织人员在全市四大集镇设立安全宣传摊位,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每月发行《乐清建筑》一期,及时向广大干部和各企业职工宣传本局或上级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为了能够学习和借鉴外地先进管理模式,20*年6月2日至6月3日,乐清市建筑协会组织各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项目部的有关人员,到上海环球大厦参观学习先进的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模式。
2、认真做好建筑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按照《乐清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20*年,共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154个,建筑面积124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6.7亿元。全年共验收117项工程,总建筑面积111万平方米,完成工程备案84家,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
3、认真开展“创优夺杯”活动。20*年,创乐清市级文明标化工地37个,创温州文明标化工地8个,省标化工地2个;办理工程质监手续187个,总监督面积191万平方米,竣工工程合格率100%;指导市建筑协会做好结构评优和创杯活动,有8个项目评为结构优质工程,6个工程评为“雁荡杯”优质工程,4个工程被评为温州市“瓯江杯”优质工程。
4、认真开展“铁网三号”行动。成立“铁网三号”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组织人员排查了252个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规划建设程序的违法项目,总面积23.8万平方米,并按违法情形轻重三批进行整改,整改率达97%。同时,对C、D类企业进行全面的整治,C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整改率达100%,施工现场整改率达80%,D类企业及施工现场整改率达100%。经过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铁网三号”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效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5、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备案与监管。规范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行为,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建立相应的备案,并对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登记。全年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项目156个。
6、认真开展季度质量安全检查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全市建设工程例行质量安全检查每季度雷打不动,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特别指出的是9月份由局领导班子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从程序、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对全市171个工程的160万平方米建筑进行大检查,涉及42家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后,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各17家,其中停工整顿的工程4个,暂停在乐清市投标的企业4家。
7、认真开展质量和安全专项检查。积极配合温州市建设局,组织了对我市3家商品混凝土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质量控制和检验、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商品混凝土公司落实整改意见,建立质保制度,完善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8、认真开展建筑科技进步。一是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建筑节能示范项目2个,分别是上海花园和天豪公寓,施工面积分别为11万和6万平方米。上海花园获建设部“百强住宅示范小区”奖。二是积极推广新技术示范工程。天正集团综合楼申报温州市新墙材应用示范工程。三是积极推行新墙材。我市新墙材生产企业达到了14家,今年新建1家,取得生产认证2家,实现新型墙材产量1.0556亿块标砖,新墙材推广应用面积67万平方米,全市城镇新墙材应用达88%。
(四)房地产业平稳调整。国务院、建设部、省建设厅出台的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有关政策后,我局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多次专题研究应对措施,并积极向市政府建议。根据温州市政府关于新建住房结构比例会议纪要精神,做好清理。20*年8月份,对6月1日以前通过招拍挂已取得土地,但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包括经济使用房、康居工程)项目集中进行清理,按温州市政府文件精神,原则予以认可,同意办理相关手续。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的,要求套面积90平方米占70%以上;每公顷套密度和每公顷净密度,在方案会审中严格把关。同时,编制了“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确定住房建设规划调整范围为乐成、柳市、北白象、翁垟、象阳5个镇。对6月1日以后在市政府确定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内取得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按照[20*]37号、建设部建住房[20*]165号和省建设厅建房发[20*]183号文件执行。通过我局努力,避免了因政策原因引发我市房地产业波动的局面,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3.51亿元,房屋施工面积86.0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4.97万平方米。同时,会同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市房管局对违规预售、违规开发、违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五)监理市场着手整顿。12月份,对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市场和现场行为进行专项检查,通报表扬和记不良行为记录各2家,1家公司一年内停止在乐清承接业务,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做好今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项工作
今年,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探索,创新安全监管模式。一是要创新安全教育模式。我们都知道,影响安全生产的两大因素: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前者大家都比较重视,施工现场哪里安全措施不到位,哪里就尽可能的把它整改好;而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大家不是很重视,也就是说,大家对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不重视,我们在日常安全巡查或大检查中,都会查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现场工人以违规违章作业随处可见。这个问题早已引起我局的高度重视,而问题的根源是三级安全教育形式太呆板,内容太陈旧;没有采用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形式教育工人,教育效果较差,工人难以接受,久而久之,安全三级教育就流于形式,个别工地干脆就造一份假教育档案,供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我们都知道这样一个道理:一辆安全性能再好的车,你不按章驾驶,定会成为“汽车炸弹”;历来的安全事故也告诉我们,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工人的违章违规行为引起的。所以我局在2007年的工作中,将把创新安全教育新模式作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来抓;目前,我局已落实建管科具体做好安全教育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制作成光盘为企业提供好的教育素材。
二是要努力创建智能化安全监管体系。20*年3月3日,我局组织了有关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负责人在我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施工安全智能监控座谈会,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意见;9月上旬,我站已确定了8个创省标化的在建工程项目为试点项目。9月下旬,开始进入现场安装阶段,12月10号已全部完成;2007年将继续探索智能化安全监督体系的建立,努力构建我市的智能化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管理,改善监管方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要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2007年我局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等进行明确,并做好交底培训工作,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法规、规定和技术上认清自己的职责,明确自己该做的事情,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一是要建筑诚信管理体系。针对建筑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单靠施工现场整治,难以起到治本目的,解决质量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的联手联动,建立建筑诚信管理体系。今年年初,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法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很好的手段。我们要充分利用市场诚信体系这个平台,把各个控制点的监督检查和平时巡查时发现的各种不良记录进行曝光,并记录在案,从而使质量管理薄弱,市场信誉差的企业失去市场。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各方主体要对工程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但目前部分责任主体没有切实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质量责任,尤其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特别突出。质保资料的真实性却存在很多问题,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如原材料报验与实际不相符,检验批质量验收不及时,数据不真实,存在代签现象。施工单位的自评缺乏真实有效的资料,监理单位核验只是形式,而勘察、设计单位更是应付了事。今年,在监督交底时,要求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到场,并签字存档,以便在抽查资料时核对笔迹。同时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使竣工验收的组织更加规范,各方主体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
三是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市部分工程特别是现场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工程质量依然不稳定,诸如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砼构件垂直度、平整度、砌体构造柱拉结筋设置、排水排污管设置、配电箱安装等质量问题,卫生间、外墙等部分渗漏,墙体裂缝搂地面面层、屋面保护层开裂等现象依然存在,装饰装修分部、水电安装分部工程质量仍需进一步提高,观感质量较好的精品工程不多,节点、细部构造处理不合理、不规范。今后,我们将提高监督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督方法,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和住宅工程。在继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现行措施的基础上,狠抓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1、充分利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先进科学仪器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2、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对使用功能、节能和环保的质量监督,尤其是要对住宅工程进行综合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科学技术含量,努力建设新型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居住空间。3、每年确定一两个质量通病进行专题防治,组织有关企业学习有关规范标准,学习其它地区先进的施工方法,通过搞试点,积累经验,从而根治质量通病。4、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施工企业参观学习其它地区精品工程、创优夺杯工程,促进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同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大力推进“创优夺杯”工作。加快建筑业结构调整,加快组建劳务企业,构建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基础、劳务分包为依托的产业体系。积极引导建筑业骨干企业加强研发和科技攻关,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技能人才培养,依托“民工学校”,加大建筑民工培训力度,完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改制力度,深化企业改制,继续做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的改制工作。鼓励建筑、设计和房开企业合拼,继续组建大集团或一级企业,指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再升资质,加大区域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开拓力度,努力扩大高端市场份额,推动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开展。
大力强化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鼓励各施工企业的多创各级标化,切实提高我市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着力打造“钱江杯”、“殴江杯”等省、市级优质工程,实现工程创优到企业品牌的跨越。
(四)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精神,加强对本市和外来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行为。做好外来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企业进乐备案工作,并开展对其进行检查管理。严禁挂靠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严禁外施企业由乐清施工人员操纵现象。做好招标标企业的资格予审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好施工许可检查工作,严禁无证施工。加强竣工验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把验收意见整改关,严格按规范和标准验收,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
继续抓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确保年底完成拖欠工程款清理任务。继续推行以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总结经验,全面推开。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
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堤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桩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全市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建管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1年工作,表彰先进,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和部署2012年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11年工作回顾
(一)建筑业发展取得了新突破
一是建筑业产值稳步增长。去年我市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产值26.79亿元,同比增长18%,实现建筑业增加值4.76亿元,占全市GDP7%以上。
二是建筑业实力稳步增强。全市共有建筑业企业120家,2011年新增建筑业企业11家。共办理建造师注册128项;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30项。
(二)建筑市场管理取得新进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使之逐步走向良性循环,我们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了“建设项目重要岗位人员指纹打卡考勤制度”,有效地控制了项目机构人员无故不在岗履职现象。于2011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专项检查的通知》(亳建管〔2011〕14号),并对中心市区所有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的通知》(亳建管〔2011〕11号)安排,我市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市住建委和市监察局联合,于2011年11月下旬对各县区和中心市区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建设单位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履行资质规定承揽业务情况和重要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严厉打击了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越级承揽业务及拖欠工程款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对存在问题的40家施工企业、23家监理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强化“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对不按投标承诺机械、人员进场履职,不执行打卡制度的企业,约谈了48家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并对14家施工、监理企业和23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给予了通报批评和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程安全管理取得新成效
近几年,我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仍然存在着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方式粗放,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安全生产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各级领导是否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来抓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形势下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我们没有任何自身的部门利益,我们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任何有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措施和体制都是好措施和好体制;反之,工作做得再多,也是与我们的原则和初衷不相符的。2011年,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该说是在大家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证明,以下两项创新工作行之有效,2012年我们仍然要继续抓好抓实。
一是以创标化工作为抓手,促进安全生产上水平。2011年5月26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创标化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创建标化工作得到了省市领导的一致好评。2011年我市共创省级标化小区10个,省级标化工地20个(单体139栋),市级标化小区12个,市级标化工地12个(单体121栋),其中:涡阳县省级标化小区1个,省级标化工地1个,市级标化小区2个,市级标化工地1个。蒙城县省级标化工地1个,市级标化小区1个,市级标化工地7个。县省级标化小区2个,省级标化工地2个,市级标化小区6个,市级标化工地1个。谯城区省级标化小区1个,省级标化工地3个,市级标化小区1个。中心市区省级标化小区6个,省级标化工地13个,市级标化小区2个,市级标化工地3个。2011年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无私奉献,一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受到省、市的表彰,市住建委获全省创标化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建委及市建管处获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建管处安全科获全省建设系统青年先锋称号,6人获省住建厅表彰,56人获全市通报表彰。
二是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促进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一是建立推广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把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大门前公示并上报省监控平台,责任到人,措施落实。2011年有38个施工、监理企业注册,79个施工现场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二是中心市区推广了远程监控系统,运用现代化科技信息手段监管,这是一个突破。目前已在中心市区三个小区运用,效果显著。三是各县区都建立了信息群发系统,基本做到了每周发送一条信息,及时传达文件精神、险恶天气预警、普及安全常识等。
(四)工程质量管理取得新提升
2011年,各级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执行持续好转,工程实体质量进步明显,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未发生大的质量安全事故。
全市全年新增监督工程1028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778万平方米(较2010年增长17%),合同总投资94亿元(较2010年增长77%),市政工程合同总造价10.7亿元(较2010年增长38%),其中,中心城区新办工程273项,房屋建筑面积323万m2,工程总投资36亿元,市政工程1.6亿元;谯城区:新办工程330项,房屋建筑面积161万m2,工程总投资16.1亿元,市政工程1.1亿元;涡阳县:新办工程166项,房屋建筑面积56.23万m2,工程总投资10.58亿元,市政工程0.1亿元;蒙城:新办工程226项,建筑面积123万m2,工程总投资21.3万元,市政工程4.9亿元;县:新办工程33项,房屋建筑面积115.78万m2,工程总投资11.55亿元,市政工程3.0亿元。
经过努力,全年共创黄山杯1项(县1项),市优质结构工程44项,芍花杯17项(中心市区5项、县5项、涡阳县4项、蒙城县3项)。
加强南部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服务,坚持每天巡查,每周下发工作周报,今年共下发46期。检查巡查303人次,检查工程150项;重点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和市政道路等民生工程质量巡查,监督检查10次,100多项。11月份,省厅保障性住房检查组对我市、蒙城县4项工程进行了检查,下发1巡查整改意见书,1份巡查意见书;加大对住宅分户验收制度的落实,在涡阳县仁和大厦综合楼工程召开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场会;开展了全市工程质量巡查,检查工程55项(涡阳、蒙城、、谯城区均为10项工程,南部新区7项,中心市区8项),对发现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28项工程下发了巡查整改意见书;开展对"瘦身钢筋"的专项检查,共查46个项目(其中43项房建项目,3项市政项目),对一、二、三级钢的不同规格均进行了认真排查,发现21个项钢筋存在问题,下发了21份监督抽查记录单,钢筋退场项目8个,下发整改通单9份;开展了对我市城区(含谯城区)的商品砼施工浇筑现场混凝土的检查;开展了全市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项检查工作,随机抽查了9个建设项目,其中1栋保障性住房、5栋商品住房、3栋公共建筑;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共检查在建节能施工工程24项,10月份,省厅对我市建筑节能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市区和涡阳县在建6项工程建筑节能施工和6项工程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了检查;11月下旬,我市开展了在建工程砼板厚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市区及三县一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共检查工程79项;配合做好校安工程检查工作,共检查3次,重点检查在建和竣工的校舍工程44项;严格落实建委“八项制度”,今年,给予建设单位不良记录1起,给予1家建设单位行政处罚1起,罚金6万元;受理20起投诉及回复市民论坛。
(五)农民工工资清理取得新业绩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清欠办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建委建管处积极主动开展清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成立专门应急组织,领导挂帅、专人负责、驻点接访,全天候受理拖欠投诉,跟踪督办,确保实效。全市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基本能够按照省市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各县、区住建委也都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及2012年春节期间中心市区共受理处理拖欠投诉142起,解决金额约3700余万,对两家存在拖欠拒不配合的施工企业发函当地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请求督促解决;将一家施工企业、一家劳务企业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对6家施工企业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3家施工企业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6位项目经理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对合肥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等9家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表现突出的施工企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今年是全面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十二五”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全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加速崛起、加大投资的大趋势没有变。城乡大发展、大建设的全面展开,不断增大的建设量、加快推进的建设速度,加上超限高层、异型结构、工艺复杂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必将给全省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建筑节能工作带来更大挑战和压力。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保持经济较快发展势头,加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建管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形势和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一是建筑业整体实力不强。与全省其他市相比,我市建筑业企业总体规模偏小,高资质等级企业偏少,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粗放型增长较为普遍,企业综合竞争力不强。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发包行为不规范,承包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低价竞争,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些项目未能及时办理各种报建手续,导致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未能及时有效督促整改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漏洞。三是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责任不落实,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不履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尚未全覆盖;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时有发生,且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防护不到位,忽视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必要性投入等问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较低,尚未建立全市统一的、跨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教育培训缺乏广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安全生产管理缺乏长效机制。一方面是中心市区及部分工业园区还没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另一方面是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较低,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监管。五是不断扩大的建设规模和现有监督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各地建设规模急剧增加,监督机构的人员普遍不足,同时部分监督机构因单位性质不明确,工作经费无保障,客观上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些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情况、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我们务必要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加强工作调研,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适应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解决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的能力,增强工作本领,发挥聪明才智,为促进全市建管工作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奉献智慧、做出贡献。
三、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今年建筑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打造以建设百万人口区域中心城市、新型工业化城市、宜居宜业的和谐城市为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大力发展建筑业;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优化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和升级转型;以坚持制度创新为核心,实现建筑业“市场、现场”两场联动,狠抓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以“开展三个年活动”为抓手,扎实推进建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今年建筑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建筑业增加值比去年增长15%以上;遏制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所监督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100%。创省市标化工地不少于45项,全年争创优质结构工程不少于40项,创市优质工程不少于23项数量、创省优“黄山杯”不少于4项。
实现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大力发展建筑业
一是坚持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整合建筑业资源,支持企业申请资质新核准、升级和增项,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改革改制做大做强。重点扶持一级资质企业2家,二级资质企业10家,研究制定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
二是坚持优化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继续抓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落实,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结合自身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发展,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加快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结构体系。
三是要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采取各项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政策力度,积极引导协调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合理流动。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人才培养、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本企业职工积极报考各类注册师资格考试,鼓励本地本市注册人员在我市本地企业注册,同时加大引进力度,想法设法吸引外地注册人员来我市注册执业,努力提高我市业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壮大我市注册人员队伍。
(二)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一是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经常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张挂标语、出版报、墙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工程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经常召开建管工作的专门会议,在全行业进行宣传和部署,促进行业自律,提高工程参建各方的守法意识。要经常性的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监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做到知法守法。
二是要主动服务,加强沟通。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于重点工程等特殊项目,要主动提供咨询服务,从项目前期工作到项目实施阶段,对业主和参建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提前预防发生违法违规的问题,实行动土必监管,确保工程依法依规建设。要加强与业主和参建单位沟通,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使依法依规建设成为共识,促使参建各方自觉接受监管,避免干预监管的情况发生。
三是要严格程序,规范行为。法定建设程序是各项建设行为合法规范的基础,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把关,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规范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进行。
四是要完善中标后续监管机制,加强标后现场监管。要强化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项目重要岗位人员指纹打卡考勤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工地对重要岗位人员到岗率、签证资料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重点锁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现场变更、企业是否派出项目管理班子管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分包合同是否符合规定、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上岗证书是否与承包企业一致,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是否到位等。
五是要加强市场综合检查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力度,规范建筑活动各方市场主体行为,按照《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我市诚信体系建设起步晚,当前,做好诚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按照“守法经营、承诺兑现、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为了创造良好建筑市场诚信环境,提高诚信水平,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诚信体系平台,根据市政府《市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委对国家建设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市常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平台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并将于近期在我市全面建立推广。常州市近年来通过诚信平台的建设,特别是将企业信用引入到招投标中,有效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常州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平台主要依托常州建筑市场网建立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在该大系统下建立了包括招标、建筑业企业管理、监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施工许可证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综合大检查、执法管理、预拌砼管理的十个系统,另外配套了图纸审查、网上申报、手机考勤等辅助子系统软件。
一是建立统一的共享数据平台,可以实现纪检、招标投标、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上下、左右、纵向的全方位联动机制,实现管理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转变。二是信用体系数据平台的建立,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三是信用体系数据平台的建立,可以有效的解决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出借资质、恶意竞标行为。四是信用体系数据平台的建立,可以有效的解决施工现场管理问题,促使企业由被动的管理变主动管理、主动规范,有效的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五是信用体系数据平台的建立,真正实现了“市场、现场”的两场联动,现场的行为运用到了市场,决定了市场的准入和份额,从根本上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2012年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市级各县区住建委全面设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年内实现“平台”的开通率、链接率、目录率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四个百分之百”;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初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四)狠抓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1、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长效机制建立。
狠抓建筑安全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制定出台《建筑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标准》、《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开展"两创"活动的通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市起重设备登记使用备案管理办法》,印制领导带班制度手册,修订了《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推进监管方式方法创新。
健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例会,专题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2、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素质。
强化企业建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与措施,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推行领导带班手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覆盖到企业的所有项目,并建立检查情况记录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均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
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安全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勘察作业时要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建筑施工特、一级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全力做好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严格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有关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加大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坚决执行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的安全规定。
继续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际。到2013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95%,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以上。
今年内,各县区创省标工地(小区)、市标工地(小区)分别不少于5项,中心市区创省标工地(小区)、市标工地(小区)分别不少于8项。对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工程,必须创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优质结构工程和勺花杯,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黄山杯。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进一步作好施工现场创建标化工地工作,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开展“两创”活动的通知》,要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两创”的具体目标、要求和奖惩标准,奖励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备案。同时明确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和市级优质工程芍花杯为“两创”基本目标,不奖不罚;达不到的给予合同价款0.51%处罚;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和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奖的分别给予合同价款0.51%的奖励。
各企业要制定年度创建计划,选择适合项目进行创建示范工地活动,一、二级资质企业每年确保创建2-3个省、市级示范工地;进亳企业要确保每年都有标准化示范工地,对完不成年度创建示范工地目标的施工企业,限制招投标活动。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要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实施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考勤打卡制度。
积极推进市场与现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市场准入与清出力度。对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质证书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包、违法承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并利用各类媒体公示曝光。
3、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安全监管,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专家论证评审制度,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审批和论证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检查,督促和检点地区、重点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管。
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论是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工程、民生工程和工业园区工程都必须完善依法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坚决打击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建设工程中标企业不得将全部工程和主体工程肢解分包,分部分项工程要分包给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并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严禁随意安排私人承包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随意从市场上私招人员进场施工。加大行政执法巡查力度。对违反建设程序,无证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加强园区工程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该招标的要招标,要完善手续,再开工建设。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三级资质以下的施工企业,更不能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施工,同时工业服务中心要监督甲乙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单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施工、监理单位保证人员在岗,履职尽责。对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项目,要加大执法力度,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在质量安全方面,不迁就、不护短、不说情。
加强农村建筑安全管理。从关爱生命,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大局出发,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抓好注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同时,更应该切实抓好农村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农村基层的安全管理机构。二是规范农村建筑行业队伍。所谓规范农村建筑行业队伍,就是要形成统一的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者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三是加强对农村建筑队伍的人员培训。现在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主要培训到注册企业,为更好地抓好农村基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把安全生产和建筑技术人员的培训辐射到农村建筑从业人员。不参加技术和安全生产人员培训的农村建筑队老板,不得从事建筑行业经营。四是坚持依法治理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理就是要对那些拒不归属管理的不法从业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教育引导就是要教育那些农村建筑行业的从业者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我们对农村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
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一是督促各地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加强对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落实线路巡查制度,定期排查居民户内设施,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二是积极开展供热设备实施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平稳运行和供暖质量;三是进一步强化供水水质和供水措施的安全检查和治理,防止水质污染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供水设施及水质安全;四是集中开展违章占压地下燃气、供水、供热管网等综合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地下燃气、供水、供热管网等的安全运行。
4、推进安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支撑力。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一是推广、普及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认真落实市住建委《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亳建管〔2011〕28号)精神,所有在建项目均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时时监督、控制重大危险源。二是完善、扩容安全信息群发系统。扩大信息量,把重要的文件精神、工作计划、安全工作警示、住建委和市建管处工作要求等作为信息源,每周至少一条信息,做到每月有计划地;扩大信息群发范围,覆盖到各级领导、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和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项目部的所有技术管理人员。三是做好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建设。认真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函〔2012〕252号),全面建设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监管方式“变检查为监控”的根本性转变。
5、健全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减少事故损失。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今年年底前,各县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工作要全面完成。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全员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建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编制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包括企业、项目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在内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通过模拟演练,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今年年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要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五)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今年质量管理围绕做到三个加强,实现四个突破,落实五项制度开展工作。
1、做到三个加强
加强对保障房等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与服务。加强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做到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有机结合、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确保主体结构工程和使用功能质量安全稳定。
加强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切实加强自身检测试验机构建设,要不断完善硬件建设,增强检测能力,要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监督数据的真实性、监督报告的规范性,及时按要求上传有关检测信息。二要加强对进亳检测机构的管理,建立完善进亳检测机构的登记管理制度、鉴定委托登记和鉴定结果备案制度,严格审查进亳的检测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等,进亳检测机构要与我市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同步入网,及时上传检测信息。各监督机构要对进亳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行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检测数据造假行为,保持我市检测市场的规范有序。
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以“加强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学习”为核心,教育引导,以“请进来、走出去”方式,不间断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全力打造“政治坚定、团结有力、作风扎实、技术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不断提升监督队伍的整体知识技能水平。
2、实现四个突破
优质工程创建实现新突破。认真实施优质工程带动战略,做好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市级优良工程(芍花杯)、“黄山杯”工程组织申报工作,引导企业树立创优意识,营造重质量、重科技、重品牌的良好氛围。加强优质工程培育,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培育样板工程并发挥其带动作用。组织优质工程观摩,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方法,不断扩大优质工程、“黄山杯”工程的创建成果,带动全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2012年,全市及各县区市优质工程数量、芍花杯数量、申报黄山杯的数量均应比上年增长30%以上,近两年没有申报黄山杯的县要实现零的突破。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段实现新突破。加大工程质量检查巡查频率和力度,实行监督工作一线工作法,落实责任监督员、副站长、站长三级巡查制度,保证每个月对辖区内受监工程要巡查一次(其中重点工程每周要巡查一次、市政工程每天都有上路巡查)、每个月市质监站要组织一次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做到“天天在巡查、月月有行动”。巡查检查要做到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要重点对原材料构件半成品进场检验、工程实体质量、质量通病的防治、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控行为进行检查。
巡查检查中要充分发挥巡查工作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督作用,将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形成闭合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点面结合、全面覆盖,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要通过巡查检查促提升。
工程质量服务实现新突破。健全工程质量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创新完善服务方式,加强效能建设,实行监督交底图片化制度、创优工程重点帮扶制度,提供优质化服务,促进行业发展。要加大对重点工程服务力度,按照"动土必监管"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手续予申请制度,及时介入提供服务,实行专人监督和抽查、巡查制度,强化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强事前控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提升工程质量。
行风廉政建设实现新突破。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最大限度减少个人自由裁量权,将廉政风险控制关口前移,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打击“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杜绝“中梗阻”,确保廉政建设不出问题,树立良好的质监形象。
3、进一步落实五项制度
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实施住宅工程“一户一验”,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参照《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和先进地市经验,修订完善《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强化分户验收程序的技术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分户验收工作责任,受监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执行率要达到100%,各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要重点抽查分户验收工作的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复核,确保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使用和观感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交付使用前得到切实整改。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落实各责任主体的节能责任,确保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图、专项方案和专项验收"四个专项"制度的落实。完善节能产品进境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验收监督管理,对未进行节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落实质量通病治理和专项整治制度。一是加强质量通病防治。参照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止技术规程》,深入细致做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对一般性住宅,重点是做好住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板厚、防渗、墙体开裂、窗户渗水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防治工作,对保障性性住房,要制定《市保障性住房通病防治措施》,全面加强保障房的通病防治工作。要加大通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尤其对质量通病防治成果要积极介绍推广,要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长效机制,使通病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落实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今年着重加强混凝土现浇板板厚专项整治、建筑节能专项整治、市政道排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现浇板板厚整治工作要有效遏制现浇板板厚超规范、尤其是负偏差超规范的现象。建筑节能要重点围绕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执行情况、施工图审查和设计变更程序执行情况、原材料进场检验和现场检测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政道排工程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排水工程管材的质量、管道基层铺设不符合实际要求、检查井砌筑不规范、管道与检查井连接做法不规范以及回填土一次性虚铺厚度过大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落实检测数据不合格报告上报制度。在去年按时完成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造和重要数据不合格数据网络实时监控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检测监管系统的应用工作,重点做好不合格报告的上报、整改、回复销案工作,各监督站要明确专人,制定工作流程,及时监控不合格检测数据,跟踪处理,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切实消除质量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