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7:57: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比例低
从机构设置来看,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合规管理或法律事务部门,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并未设立专职部门,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而是将合规管理的职能分散在行政、财务或业务管理等部门。从人员配置来看,以寿险公司为例,如果以庞大的营销员为基数计算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则比例极低。虽目前尚未有多少名营销员配置一名合规管理人员的最佳比例测算,但从省级分公司以下,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极低,有些基层机构甚至尚无一名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仅有专职从事其他工作,而兼职合规管理的人员。
(二)合规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对于行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监会在2007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要通过开展合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防、识别、评估等措施给予风险预警。而目前的合规管理队伍距离这一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没有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全面考量,对合规管理人员的培训也是空白,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只是停留在岗但角色,还无法胜任工作内容。
(三)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结合不够
一是合规管理存在滞后性。发现违规事件发生后,才由合规管理人员提醒机构负责人开展整改,或是在当事人离职、离岗后,才有合规管理人员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进行审计。二是合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除常规及专项审计等工作外,尚不能参与业务开拓全流程,合规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三是合规管理定位不准。将合规管理凌驾于业务发展之上,导致部分合规管理人员以监督员自居,对业务发展盲目“指手画脚”。出现问题临时抱佛脚,不出问题则是可有可无,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只能“畏手畏脚”。
对基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在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做出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基层保险公司而言,在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发展思路和举措的同时,必须一是要杜绝经营中的短视行为,在公司内部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经营导向,在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同时,更要追求合规经营,阳光经营。二是要重视对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既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加以抗辩也不能以所谓的习惯做法加以抗辩。三是要树立正确的绩效观,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不能以违规经营为手段推动业务发展。四是要将合规管理和业务发展统筹考虑,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履行案件防范职责。
(二)合理选配骨干,走合规管理队伍多元化道路
在省级分公司层面配置专职合规管理工作人员以外,在基层公司建立由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组成的兼职队伍来承担合规管理工作。省级分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提供统一操作手册,并纳入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在销售队伍中建立的党员突击队、青年突击队等团队中建立兼职的合规管理自查自纠人员;邀请客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为公司服务及合规经营提出宝贵意见。
(三)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
一、我国金融保险业的现状
(一)消极层面1、发展水平低基于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保费的正常水平需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3%到5%,而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发展到8%到10%左右。但是,就我国近年来看,其保费只占到2%到3%左右,严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实质需求,发展水平明显较低。但是基于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环境来看,全国人均保费已经由发展初期的10元发展到现在的100元(人民币),翻了十倍左右,在全球排名大概在80名左右,与排名靠前国家的人均保费2000美元具有相当大的差距。2、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现阶段,我国整体经济区域化差异较为明显,而基于保险行业来讲,相关企业的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一般业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与地区,整个行业存在不均衡的发展趋势,其与金融保险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宗旨具有一定冲突,不利于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3、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从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整个市场都过于重视直接保险市场,而对于再保险市场则缺乏正确的认识与培育,给保险人的投保带来巨大的风险问题。相对来说,在再保险市场混乱的体系中,其同业间的信任度将受到较大的影响,而大部分外币保险业务则偏向国外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来说存在较大的损失。4、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在构建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其有效监管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对于监管机构、监管规范以及监管体系等建设与保险业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还处于被动性监管的过程。例如,涉及到行业稳定发展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以及再保险安排等层面,其监管空间空白,相关不法分子钻监管的漏洞较为明显。
(二)积极层面1、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明显提升我国金融保险业在发展初期的业务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承保业务,而资金运用也更多的用于国债购买与银行储蓄等较为稳定的投资方向,因此利润空间相对较低。而发展到近些年,其资金运用逐渐得到拓展,涉及到金融市场债务、企业基金、企业股权、股票以及境外投资开发等等,对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完善发展具有绝对的意义。例如,在2012年前半年,我国整个保险行业的资金余额大概为5.3万亿元,较年初上升12.6%。其中,股票、证券以及基金占总投资额度的13.2%、债券大概占45.8%、银行存款大概占33.5%,收益远达1031.1亿人民币左右,平均收益率约2.1%。从以上数据可以知道,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已经走向多元化与稳健化。2、业务结构积极变化在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市场存在一家独大的局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几乎处于全垄断的地位。而从十六大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确立与深化发展,国外的保险企业相继在我国设立子公司,我国也利用闲余资金建设了多家保险企业,目前在我国金融保险市场中大概有150家左右企业。在财产险业务结构层面,之前占重要位置的车险在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而非车险则保持较为均衡与快速的发展趋势,其比例提升了1.8%左右。而在人身险业务结构层面,由于近年来政策与结构调整出现一定的变化,其投连险与万能险开始下滑,整个业务结构趋向于成熟。3、逐渐对外开放在我国成功加入WTO体系后,金融保险业开始迎来自身的高速发展时期,目前大部分知名跨国金融保险企业已经成功进驻我国市场。同时,中国保监会也基于WTO规则出发,对市场监管进行不断完善与改进,提升了监管工作的透明性与公开性,为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开放市场的过程中,保监会也积极寻求与其他更监管体系的沟通与交流力度,并全面参与国际性保险市场开发,在全球地位得到显著的升。
二、强化我国金融保险合规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树立合规的管理理念在以往的合规监管工作上,我国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其弊端同样较为明显的。在具体工作,监管部门过于强化保险企业的监管控制,大部分保险企业在进行合规管理时缺乏主动权与自,完全背离企业的市场运行需要。因此,对于目前金融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与改革工作来说,如何理念与手段已经迫在眉睫,下面主要从三点上入手探讨。1、要从高级管理层开始,积极学习与执行全新的合规理念与手段,在公司内部起模范带头与有效监督的作用,促进合规管理在日常工作上的重视力度,进而形成更为完善的价值观与道德观,积极倡导诚信体系。2、要积极促进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在具体工作上可以基于内部级别出发,对相关管理与营销人员进行专业地培训与教育,在公司内部形成合规管理属于整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氛围。3、对于内部监管体系,一定要不断强化其与内部制度、规范的有效链接,使公司内部员工具有严格的规范参考,在监管体系启动监督前,内部员工就可以自觉、主动地去规范与调节相关行为,以积极的态度强化合规理念的执行。
(二)构建合规管理体系1、确保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对于金融保险公司来说,其在设立合规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充分独立性属于最为重要的原则,其关系到管理职责的有效执行。在具体工作上,可以自主地对相关合规风险进行管理,并有足够的权力去查处违规或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各保险公司来说,在构建合规管理机构时,其同样需要配套相关完善的政策与文件,并明确其具体权利与职责。另外,还要基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选择性的给合规负责人部分安全层面的保障,避免内部出现恶意打击、报复的行为出现,确保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与权威性。2、构建合规管理部门与组织结构基于目前金融保险业的市场经验来看,其在构建合规部门与组织结构的过程中,集中化管理与条线式报告属于重要的发展方向。其中,对于集中化管理来说,其主要是把公司内部具有合规管理职责的员工进行集中安排到相应的合规机构与岗位。同时,还要基于公司总部出发,构建一个掌管各区域的中央性合规管理机构。例如,在公司总经理层下构建一个合规风险管理机构,由副经理兼任或直接成为负责人。而对于报告路线,主要存在条线式与矩阵式,在具体工作上主要以条线式为主,由下级合规人员直接面对上级管理人员呈报,以矩阵式汇报为辅,下级合规人员向上级合规管理人员呈报时,也需要向所属区域负责人呈报。同时,还要确保汇报路线具有垂直性与跨越性,在汇报时如果相关管理人员不受理或可以隐瞒时,可以跨级汇报,甚至可以汇报到董事会。
(三)构建合规制度体系1、按照我国外部规范的相关标准,要构建相应的制度清单,并细化相关规范要求,然后基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出发,构建完整的管理制度,对业务流程、合规规范、政策等进行制订。2、基于公司业务拓展、战略目标以及合规管理等层面出发,构建相关管理制度。例如,制定可供各岗位工作人员使用的合规管理手册和操作流程图,清楚的界定从公司高管到基层职工、营销人员的职责和问责标准;制定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让员工和营销员清楚自己的行为操守;制定对违规的处罚制度,建立合规问责机制等。3、在公司内部构建一个针对合规风险管理的数据库。在实际工作上,由于合规管理面对的法律、规章以及监管政策等条律较多且复杂,大部分公司较难完成按照具体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因此,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状况的风险数据库显得很有必要。将与合规相关的外部规范加以整理、归纳和储存而形成的风险数据库,可以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查找、理解和使用,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合规风险的效果。
(四)培养公司合规文化软文化属于公司合规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相对来说,当某一金融保险业司的内部合规文化良性发展时,其将可以为企业提供价值提升空间与核心竞争力等。因此,对于金融保险公司来说,在日常合规管理上一定要重视合规文化的建设,从制度与流程两方面创设合规文化,基于制度出发体现合规管理理念,然后充分结合奖惩与问责体系提升内部员工的意识;另外,相关公司在符合自身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组织相关主题性文艺晚会、座谈会、征文活动等等,以积极的方式使合规文化扎根基层,并成为每一位员工的潜意识。
三、结论
综上所述,把握金融保险业的现状有利公司决策与战略目标的规划,而强化合规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与发展具有绝对的意义,因此金融保险公司一定要充分重视。
作者:张兵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澳大利亚 金融 发展
1 存款性金融机构
1.1 概况 过去5年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机构中的比重增长显著,由2005年的50%增加到2010年近60%,究其原因,金融危机前家庭信贷的增长成为主要驱动力,但由于危机后金融监管的加强和低通胀期的结束,目前信贷增长的步伐已有所放缓。
具体来看,银行资产占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的97%,其中澳四大银行拥有资产1.9万亿澳元,占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的四分之三。四大银行海外业务主要分布在新西兰和英国,海外资产约占其资产四分之一。
澳主要银行资产规模约占全球银行业资产总量的2%,与澳大利亚GDP占全球经济总量的比重相当。同时,自2005年以来,银行同业兼并也促使主要银行资产规模占存款性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提升了约10个百分点,其中主要包括西太平洋银行收购澳第五大银行St. George Bank(2008年12月)和联邦银行收购Bankwest (2008年10月)。除此之外,其它7家澳大利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存款性金融机构总资产的9%,另有外资银行子公司或分支行43家。就规模来看,中小银行资产规模在4000万至700亿澳元之间,而四大银行之末的资产规模仍达3600亿澳元,两类银行差距极大。整体来看,由于金融危机后外资银行纷纷缩减业务甚至退出澳大利亚市场,澳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数量及资产份额均呈下降趋势。
1.2 业务结构及危机期间表现 澳存款性金融机构业务重点仍在于传统银行业务,即国内市场的储蓄吸收和信贷发放,其中国内信贷发放占其资产总量三分之二以上,且大部分来自于零售业务,同时,储蓄规模占其负债50%左右。对于中小型银行来说,零售信贷占其资产比例甚至高达85%。基于上述商业模式,利息收入和其他费用达到存款性金融机构营业收入70%以上。
大型银行还参与其它银行业务,例如企业融资、证券承销、风险管理服务、金融市场交易和证券经纪等。此外,澳银行还普遍开展了相当规模的基金管理业务,约占其营业收入的5-15%。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增长和家庭收入增加成为过去20年澳银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自1992年以来,主要银行平均税后资本收益约15%,但金融危机致使银行坏账增加,进而导致收入减少,主要银行的资本收益也因此由2006年的20%下降到2009年10%,但此后2010年该指标又回升到15%左右水平。尽管金融危机并未导致澳银行资产严重损失,但确实影响到其通过海外批发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融资,这也迫使澳政府采取措施,以收费方式为澳银行批发融资提供担保,以此满足其融资需求。2008年高峰时期,澳政府共为约合1600亿澳元的批发融资债务提供担保,占当时银行业债务融资总额的15%。
2 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通过债务批发市场进行融资,同时按规定不能吸收储蓄。整体来看,金融公司资产在澳金融机构中的份额有所下降,由2005年6%降至目前低于4%水平。目前多数金融公司主要业务为金融租赁和货币市场投资。
3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资产主要来自于养老金基金、人寿保险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其所管理的资产已由2005年的1万亿澳元增至2010年的1.4万亿澳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三成左右。受金融危机影响,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增长也有所放缓。具体来看,养老金基金为主要的基金类型,约占全部基金资产的70%,人寿保险的份额约占13%,其余为开放式基金。
相较于其它国家而言,澳养老基金规模更为庞大。截止2010年,其管理资产约1.3万亿澳元,另一方面,过去五年养老基金的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其自主管理的资产比例提高了约10%,投资于产业基金的比例也提高了2.5%。就资金投向而言,约有三分之一的资产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海外投资比例约占12-14%,同时受利率走高影响,储蓄占其投资比例也由8%提高到12%。
4 保险业
截止2010年,澳保险公司资产共计1330亿澳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3%,目前,澳大利亚共有注册保险公司116家,再保险公司12家。澳保险业规模相对集中,仅前三大保险公司(Suncorp、QBE和IAG)资产就占全行业总资产半数。整体来看,过去5年保险业收入较为可观,税后资本收益先降后升,由2007年18%降至9%,到2010年又恢复到15%水平。就业务类型来看,保险业近三分之二的收入来源于短期保单,例如汽车保险等。
5 资产证券化
澳金融体系的另一变化在于,过去5年金融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依赖度有所降低,金融危机后,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的融资活动由2007年高峰时的7%降至3%,结束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快速增长期。其中,澳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形式为房产抵押债券,尽管澳房地产市场表现强劲,但房产抵押债券的发行仍显著下降,以资产证券化为融资方式的房贷占比也急剧下降。此外,金融危机期间,澳财政部曾要求澳金融管理办公室公开收购价值80亿的房产抵押债券以维护市场稳定。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2020年已经临近尾声,一年来,在上级公司领导的关心指导下,临淄公司全体员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开拓业务,为完成全年目标而努力。下面根据实际工作,总结一下一年来的发展和不足:
一、经营情况
截止至12月13日,全险种达成3147万元,达成率92%,同期增速0%。其中,车险2246.1万元,非车险748.4万元,意外险119.8万元,健康险32.7万元。非车险占比29%,自留满期赔付率51.4%。
二、渠道建设
1、直个渠道,在总公司开展的“123”工程以来,我们积极寻找合适的资源型业务人员,收效甚微。在今年9月车险综改之后,家自车的保费充足度开始下滑,明年将是保局之年,稳固续保率,加深与客户的粘合度,严格落实车+X的发展方向,加大力度进行人员的引进工作,以更好的扩大保费收入和队伍建设。
2、互动渠道,在明年产带寿基本法、寿带产年金保险双方加深合作的契机下,我们预计引进一名人员加大与新华公司的合作,深入新华的晨会宣讲非冲突险种,提高与新华业务员的粘性,多元化的开展团险、流量型非车险业务。
3、车商渠道,现合作店面5家。保费达成率95%。规划详细合理的送返修模式,尽最大力度利用好公司资源以换取保费,加深与4S店的承保、理赔沟通工作,将问题扼制在萌芽阶段。
4、保代渠道,今年达成情况较好,渠道业务结构多元化,现有团队2支,人力280人,续保率70%。明年将要加大下乡进镇的力度,寻找关键人员开展区域团队建设,详细分析乡镇街道的地域经济特点,制定不同的展业模式和险种开拓。
5、直团渠道(战客渠道),是临淄公司业务重点渠道,占全险种保费的60%。通过车队业务的合作深入,也为我们带来了很多非车险业务的收入,加深了我们与车队的粘性,加快了公司大非车转型的步伐。今年新开展合作车队3家,明年预计产能300万元。
三、重点工作
1、能够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晨会认真组织了相关内容的学习,落实到人。单证不乱打,发票不丢失,理赔无虚假。把好承保入口关,确保业务质量。
2、能够严格执行人行、银保监局对于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自查自纠,将工作要求落实每一个业务操作环节,加强流程管控。
3、能够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励,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销售队伍的建设与业务发展不同步,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公司产品宣导不到位。
2、市场业务、产品的预测、分析、调研上,做的不够详细,没有找准营销的重点方向。
3、在业务开拓上,不够积极主动,存在懒惰吃老本的思想。
4、公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任务目标的分解、监督不够细致。
五、2021年工作思路
1、严合规,保质量。严格遵守公司的合规管理,严格把控反洗钱工作流程,禁止涉及非法集资。
2、加强渠道队伍建设,细化月度季度目标达成情况。积极引进高质量人才,扩大公司保费收入。定期组织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知识技能,找准营销的方向。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费收入 发展建议
一、总体发展状况
保费收入稳步增长,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7544.4亿元,同比增长17.49%,增幅较去年同期增长6.26个百分点。企业财产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87.35亿元,同比增长2.26%,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2.86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5.13%。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515.93亿元,同比增长16.84%,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1.03%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73.11%。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53.3亿元,同比增长16.93%,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0.95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3.36%。信用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00.67亿元,同比增长29.32%,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32.68个百分点。保证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99.88亿元,同比增长66.05%,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37.26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2.65%。货运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95.44亿元,同比下降7.29%,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1.27%。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78亿元,同比增长6.26%,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21.17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4.32%。
二、分险种财产保险发展概况
(一)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状况
自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成为我国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之后,机动车辆保险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速。2010年是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深具转折性的一年。首先,机动车辆保险的增长率是近年的新高,达到了39.4%。高速增长的背后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新车拉动是重要动力;二是全国各地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避免了车主换个公司享受最高差别费率优惠制度;三是保险行业自律监管,降低了车险的优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区及各公司对车险的优惠力度下调了10%-20%。由于车险的特殊性,即从经济学上讲是机动车辆保险需求弹性远小于1,类似车主必需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2010年机动车辆保险增速剧增。
(二)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状况
在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发展。1985年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比例为45.6%,而2012年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仅仅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7%。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一直低于财产保险发展速度,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把重心都放在了机动车辆保险,而对于企业财产保险的重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属于低端制造业,这部分企业主风险意识淡薄,企业管理理念落后,不能形成有效保险需求。
(三)信用保险发展状况
我国信用保险起步较晚,1992年才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但一直发展缓慢,直到2001年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才算有所发展。虽然我国过去20年都是依靠出口、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但信用保险并没有获得足够的发展。在欧盟地区,信用保险所承保的贸易量占贸易总量的70%,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贸易量仅占总贸易量的3%。可以说信用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企业并没有信用保险意识。
(四)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农业保险虽然起步不晚,但由于承包责任制,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业风险发展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07年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给予大幅的政策补贴才算真正的开始发展。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农业保险的双方具有高度的信息对称性和简明的事故确定方法。随着城镇化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相信农业保险可以得到长足的发展。
(五)责任险发展现状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也相对缓慢。一方面,责任保险在我国存在较多争议,主要是公众风险意识淡薄,没有考虑风险的客观性。发生事故时,没有考虑风险的因素,而仅仅是对责任人和责任原因进行追究,缺失事故善后应对机制。另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相关保险产品单一。公众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因相关法律的缺失而停滞不前;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因法律的不完备而发展缓慢。
三、目前财产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降低
尽管近两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仍然保持了很高的增长速度,但财产保险却仿佛失去了高速增长的引擎。相对于年均24.8%的高速增长来说,近两年来,财产保险增速持续低迷,2013年财产保险增速只有17.20 %。2014年财产保险增速只有16.41 %出现了持续下滑的态势。
(二)分险种发展不均衡
机动车辆保险长期占据财产保险的70%以上,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与国外相比,发展严重不足。保险公司对此也毫无对策,电话营销一般针对的都是机动车辆保险,更加冷落了其他财产保险。国民对于保险知之甚少,又受到恶劣保险营销的影响,对其他财产保险产生抵触情绪。对此情况,若不能使国民对于保险印象改观,车险一家独大的情况很难改变。而车险的发展始终都有个瓶颈,市场己经确定,剩下的只有恶性竞争了。
(三)保险公司管理不善、恶性竞争
保险公司管理粗放,单证管理、合规管理等意识淡薄,只重份额,不重质量。很多保险公司的管理并非科班出身,对于保险自身也是一知半解,对于单证管理也是懵懵懂懂,业务质量很差。保险产品的设计也大同小异,各个保险公司都盯准对手,很快推出竞争对手相似产品大打营销战、价格战。恶性竞争的环境下,不但消费者得不到实处,保险公司也没有盈利空间。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保险业 洗钱风险 类型
一、我国保险业的主要洗钱类型
保险业潜在的洗钱风险是隐含在业务流程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在接纳客户及与客户交易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业务流程包括:新契约、保险合同保全、理赔等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潜在的洗钱风险点经洗钱分子的操作可演变为通过第三方支付保单、团险个做、长险短做、福利保单、地下保单,利用保险公司等典型洗钱类型。
(一)通过第三方支付保单洗钱
第三方参与尤其是由第三方支付保费的现象表明,投保人只是资金提供者用以掩饰资金真实来源的幌子。投保人通过其所在的公司为其缴纳保费,事后再经其他途径补偿该公司。往往保险公司对此缺乏进一步调查手段和意识,从而投保人极易借第三方即该公司实现“漂白资金”的目的。
(二)通过团险个做洗钱
团险个做洗钱是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过一段时间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资金打回企业或者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例如,王某、李某等4人于2009年8月购买150万元的某保险理财产品,以“保险费代交授权书”形式通过所在单位账户开立支票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并缴纳2%初始手续费。在随后的三个月里,4人分别提前提取所投保险大部分份额,扣除手续费后,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三)通过长险短做洗钱
长险短做洗钱就是通过购买高额长期寿险,先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后过了很短时间就要求退保,按保单的现金价值拿回资金,完成洗钱过程。由于我国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保单,洗钱者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一次性“漂白”大量“黑钱”,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将退保金打到与投保时不同的账户,甚至直接现金退保。
(四)利用保险公司洗钱
保险公司将代收客户的小额现金保费存入银行后再划转给保险公司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不会怀疑保险公司缴存现金合法性。若投保人采取提前退保、保单质押或到期领取保险金至其他账户,即可将进入保险系统的“黑钱”顺利完成洗钱过程。
(五)通过福利保单洗钱
福利保单是指把公款转为私款的,为单位职工办理保险,可以得到现金退保,或保单到期时,可以获得现金为主的保险。福利保单,已经成为滋生腐败,逃避国家税收,变相截留国家资金,使国有资产向私人转移的新手段。为了躲避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达到多发奖金和薪酬的目的,在许多行业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在保险业内也已经不是秘密。
(六)通过地下保单洗钱
地下保单,通常是指境外或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在内地向内地居民进行推销,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然后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签发保单。洗钱者只要将“地下保单”在境外退保或者质押,就可以拿到“洗好”的钱,实现将“黑钱”转移到境外的目的。
二、我国保险业防范洗钱风险难点
(一)“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尚未建立
从调查情况看,保险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工作流程还未建立,常常出现内控合规部门与产品营销部门平行运行的“两层皮”现象,部门条块分割严重,如对新产品、新业务未确立足够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有部分保险公司从高级管理层到一般员工,对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不够,反洗钱意识不强。如对银保产品的可疑交易,保险公司常常认为银行已经上报,而银行却认为保险公司已经上报,往往导致该笔可疑交易均未被保险公司或银行上报。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缺陷
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在保单审核过程中,由于过于相信熟客、相信直觉,不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逐条对其投保人进行核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工作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和对策分析
孔繁琦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 南京 210004)
【摘要】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与银行等其他金融产品日益融合,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本文在分析研究保险业洗钱风险类型的基础上,探索保险业机构可能涉及洗钱的关键业务环节及防范洗钱风险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与完善我国保险业机构防范洗钱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 洗钱风险 类型人员缺少对客户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敏感度,对客户异常退保和理赔的资金关注程度也只停留在表面,不能有效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此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依赖定量抓取可疑交易指标,对细微、不易察觉异常交易,未加辅以人工识别,从而给洗钱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大量的中介业务模糊洗钱行为
中介业务在保险公司中占据重要地位。以2008年为例,全国中介业务实现保费804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82%由于中介不是法律上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对保险洗钱往往倾向于“不作为”,即使保险公司与中介就履行反洗钱职责有所约定,中介承担的也仅是契约义务,保险公司很难有效约束其反洗钱行为、准确了解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真实洗钱行为在“委托—”销售模式中趋于淡化、模糊或流失。
三、我国保险业防范洗钱风险解决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监管部门结合保险业实际和国际同行标准,对《反洗钱法》具体的操作程序、标准尽可能细化,进一步细化保险机构在承保、保全和理赔各业务阶段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通过完善的保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确保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坚决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险业的漏洞与弱点洗钱的行为。
(二)建立有效风险为本方法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业应根据《反洗钱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结合保险业反洗钱实际情况,对现有反洗钱内控制度作系统化的修订和完善,建立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制定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使风险内控部门能及时堵塞漏洞,有效预防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洗钱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系统开发,发挥数据系统优势,提高发现和跟踪可疑交易的能力
保险交易虽然比银行交易简单、交易量少,但保险业涉及面更广、专业性更强、环节更多,保险机构应建立动态的可疑交易报告系统,实现反洗钱监测系统与业务系统间的联通对接,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同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超前监管,有效防范各种新业务带来的洗钱风险。
(四)加强宣传培训
保险公司对内要加强培训,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让全体员工对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清醒、准确的认识,积极营造反洗钱工作氛围。对外要积极扩大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在更大的范围内普及反洗钱知识,使反洗钱理念深入人心,有效地降低洗钱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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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旭.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M].群众出版社,2009,(12):89.
[关键词]新《保险法》 公司治理 产权
保险公司治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核心风险之一,完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是保险经营特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保险公司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新《保险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保险公司结构的影响逐渐显现。本文从产权理论视角,初步探索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一、公司治理的一般结构与目标
(一)公司治理的结构
当前公司治理的一般架构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而导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委托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一般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公司治理理论强调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和激励,并由此构建了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使经理人员在内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与外部市场的威胁和压力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有效解决所有者一管理者问题的最终目标。外部治理机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对经理人员形成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创造股东价值最大化。它与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
(二)公司治理的目标
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围绕着公司的长期经营目标和股东回报最大化,公司治理实现的主要目标有:一是,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实现股东长期投资回报价值最大化,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二是,确立公司文化和经营模式。三是,建立对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控制的总体框架,以及对管理人员的活动和业绩进行监督机制。
(三)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区别
国内目前大多数文献把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全部,主要着眼于企业内部,试图通过改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及其结构,而达到调整公司治理的目的。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人等各利益相关者就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等安排及投资回报、经营收益等事项达成的一项契约,即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形式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责、权、利。更侧重于有效制约权力机关和组织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是一种通过组织和制度发挥作用的公司内部治理;而公司治理的含义应更为广泛,它除了内部的制衡机制和组织的架构,还包括各种治理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和外部的治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一)保险公司的特殊性
从本质上讲,保险是一种风险汇聚分摊机制。在这种机制里,扮演着风险分散的执行者的角色的保险公司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尽相同的自身特性:一是,经营目标多元化。与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其他企业不同,保险公司还要承担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二是,资本结构特殊化。保险公司一般拥有较高的资产负债比,而出资较多的债权人获取的只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出资较少的股东却掌握着投资的控制权。这就使得股东为追求更高的风险回报而投资于风险更大的项目,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带来典型的“委托――”问题。三是,经营风险不确定化。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由于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一般在10年以上),往往会因为难以准确估计期间的死差损和利差损而产生较大的经营风险。四是,政府管制严格化。政府对保险业的管制比其他行业要严格得多,而这种严格的管制在保证保险业平稳运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严格的市场准人制限制了保险业市场竞争;对保险公司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影响了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自由流动。
(二)保险公司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要求
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治理与一般公司治理存在较大差异,保险公司治理除满足一般治理要求外,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包括保险公司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要具备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的功能。二是,保险公司的治理不仅要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考虑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三是,更加偏重内控机制。由于保险公司具有高风险、高比例负债等诸多特殊性,从而导致其外部治理机制功能的发挥较一般公司来说成本高昂,所以保险公司应完善内控机制,同时有选择地审慎运用外部治理机制。四是,要注意协调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监管过程中,保险公司股东与监管者之间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如,股东往往会要求管理者从事高于社会最优风险的投资,而监管者出于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考虑往往要求其承担较低的风险。二者目标的不一致性可能会导致政府通过将自己的偏好加在保险公司管理者身上而直接损害经营绩效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为减少这种摩擦,保险公司就必须注意与监管者之间关系的协调。
三、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1.以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形成条件是:一是激励相容条件: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二是参与约束条件: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的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三是收益最大化条件:在人执行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即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四是契约形成的整个过程既是契约双方不断地进行博弈的过程,更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所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性分配。
2.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股权结构现状。研究国内保险公司治理,首先要看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因素。
3.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在此选取2007年市场份额前五位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的股本结构进行说明。寿险公司占市场
份额前五位的依次是:国寿、平安、太平洋、泰康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加总后,占市场份额的比例为69.48%,财险公司占市场份额前五位的依次是:人保、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和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加总后,占市场份额的比例为80.83%。为简便起见,兼营寿险和财险业务的集团公司予以合并计算:
由上表可见,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其他中小股东无法在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确立和公司战略等重大决策方面与之抗衡,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效应。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通过上市、引人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但真正意义上最大的股东仍然是国家,一股独大的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改变。股份制的保险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依然较高。其中,部分公司大股东属国有,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在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上,由于大股东多为国有,一般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股份占比小,其作用也很难真正发挥;另外,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或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保监会规定的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2.修改的法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可以看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小股东的关注,这有助于防止股权的变更带来资本的过度集中。优化保险公司的股本结构,关键就是鼓励建立不同所有制主体的股权多元化,即在保持总体上国有股权控股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如吸收适合资质的民营资本参股,使民营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不断加强,引入国际战略资本以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发挥国际资本的监督作用。使非国有资本的股东达到能与国有股东制衡的程度,构建国有股东之间、非国有股东与国有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一旦股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形成,股东之间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就可以依赖有效的公司治理得到实现。这是因为:股权主体的多元化,从客观上有利于界定产权。从根本上讲,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均是全体国民的资产,这种产权的初始配置难以达到“经济人”的要求,而且每个人对资产具有非排他性,容易造成“哈定悲剧”;而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在产权的配置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三)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影响
1.我国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的现状: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经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成员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见表4)。
2.我国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是,必要约束条件的缺乏。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中,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虽然在数量上占优,但是往往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制衡的作用,原因有:权力约束的缺乏: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聘请主要由大股东决定,难以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容易造成“权力寻租”的道德风险;收入约束的缺乏:外部董事的薪酬设计与公司的经营情况缺乏关联,缺少激励机制;资质约束的缺乏:外部董事多是跨行业任职,实际经验有限,制约了监督的有效性。二是,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监事会成员由两部分构成: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前者由于其职务、工资、待遇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和经理层,难以有效行使监事的权力,后者则一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缺乏必要的信息,也难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监事会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四)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治理的影响
一是,新《保险法》新增的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条款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二是,新增的法条对董事会建设的影响。从过去的只对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到把范围扩展到对股东、董事的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加大了约束力度,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另外,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既有利于投保人正确地判断自己的期望效用从而正确地选择保险产品,又有利于经营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无谓损失。
(五)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外部的治理机制建设的影响
1.新增条款如下:一是,监管职责的加强。在此次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加强了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授予了保监会监控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增加规定了“保险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将保监会原有的权利从检查、要求提供报告和资料两项增加到检查、要求提供报告和资料和查询存款三项。二是,惩罚力度的加强。如新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条就将对欺瞒行为的惩罚级别从原有的一万元至五万元调高到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新增条款的产权经济学分析:一是,外部监管的必要性――保险业产权市场的失灵。(1)产权交易市场的垄断性。由于参与保险市场产权交易行为的主体――保险公司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造成产权交易市场的垄断性,从而导致交易的高成本性与服务的低质量性,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2)产权市场的“公共产品”。市场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是失灵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存在着一些公共物品性质的“物品”。比如,产权交易市场的稳定秩序,纯粹的市场行为将导致产权交易市场稳定秩序的供给不足。(3)产权市场的“外部性”。例如,国有股权普遍存在虚位的情况,这有可能引发国有资产实质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低估国有资产的形式,将交易成本转移给国家。使内部成本外部化。(4)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产权交易市场易发生逆向选择现象,造成优质资产的缺失,市场大量充斥低劣资产;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使国有资产发生流失。
二是,新增条款的作用。监管作为对市场失灵的纠正,不仅会消除市场调节的缺陷,还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按照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为划分,可以分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效率型收益和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安全型收益。新法对监管力度的加强,有利于降低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完善保险寡头市场的竞争框架,有利于降低经理和董事人员的非理和寻租行为。而信息披露力度的提高,也有利于市场信息的明确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保证保险公司在更为健康的市场机制下发展的需要。当然,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监管机构所追求的是最小化系统性风险的目标,保险公司股东则以追求自身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这种目标间的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政府通过将自己的偏好加在保险公司管理者身上而直接损害经营绩效和稳定性。因此,政府的监管应该遵循适度原则。
摘 要: 现代保险精算的发展日新月异,保险业的变革对保险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分析了我国保险精算教育在知识系统性、实践能力和创新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大工程思想引入保险精算教育中,从学生培养、课程体系的设计和实验室建设等角度,提出了保险精算专业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新思路。
关键词: 保险精算; 教学改革; 大工程理念。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也不例外———一方面,各国的教育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各国高等教育正在发生着巨大变革;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融合,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种大背景下,保险行业势必对高校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在转变和更新教育观念的基础上,积极探讨保险精算专业的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精算专业人才,已是当务之急。希望通过教学改革,能使学生在熟练掌握保险精算专业理论的基础上,具有较好地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熟悉保险工作实务,掌握精算基本技能。
一、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现状。
( 一) 对保险精算人才创新性培养不足。
造成学生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教育者缺乏创新意识。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在创新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教师缺乏创新意识,也就不会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教学和科研成果。目前,不少院校由于教师教学量增加和科研任务的压力,许多教师只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去应付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没有精力去探索新的人才培养的模式和方法。其次,学生缺乏个性和创造力。当前的保险精算教育常常忽视对学生好奇心和想象力的激发,许多学生只是习惯于被动地回答现成的问题,缺少主动提出新问题的探索能力。此外,学校缺乏创新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其重要性已被广大教育工作者所认同,但目前大多保险院校创新教育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建设均存在不足,更重要的是,培养创新人才必须对教育体系进行创新,革除传统教育中阻碍创新的东西。而在这方面,绝大部分院校探索的力度还显不够。
( 二) 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系统性教育。
保险精算是一个应用型专业,它与金融、会计、统计、数学等密切相关。我国的保险院校由于受传统的重专业、轻基础思想以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忽视了知识的相关性问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专业划分过细,相关学科课程不多,学生知识面太窄,知识融通性不够。保险精算技术人才应具有宽厚的金融、投资等大金融背景知识,如果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就无法应对保险中出现的的复杂问题。二是人才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结合性不够。由于中学过早实施文理分科,致使学生文化素质训练欠缺,全面素质培养不够。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方面应注重精神层面,学生是否具备人文素质不能仅仅理解为听过人文学科课程。
( 三) 保险教育中实践能力的缺失。
面向保险实务是保险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保险激烈竞争对人才的迫切需要。这方面恰恰是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的缺陷所在,主要体现为: 没有足够的保险实践训练; 缺乏现代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的初步能力与素质; 解决保险实际问题能力不强; 对保险条款设计、产品开发的认识不足; 缺乏对现代保险所必须具备的有关经济、法律、社会道德等方面知识的了解等等。传统保险教学偏向原理性和理论性,缺乏教学的实践性,一味的灌输知识而忽视了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不强,不会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方向与实际要求的距离越来越大,正日益制约着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的发展,切实提高保险精算实践教学水平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大工程”理念及其对保险学科的启示。
( 一) “大工程”教育理念。
“大工程”理念最早于 1994 年由麻省理工学院院长乔尔·莫西斯在该学院名为《大工程观与工程集成教育》的长期规划中提出。所谓大工程就是建立在科学与技术之上的包括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多因素的完整的工程涵义,建立在大工程基础上的工程教育理念即为大工程教育理念。该理念所倡导的工程教育改革方向是要使建立在学科基础上的工程教育更加重视工程实际以及工程本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具体来说,大工程的“大”指综合性,即把工程活动所需要各种知识、技术、能力、方法、条件系统地整合到一起; 大工程的“工程”指实践性,即工程活动要直接面向应用,满足社会的具体需要。为培养符合大工程要求的应用人才,就必须使工程教育从模仿科学教育的侧重理论研究回归到重视工程实践。
“大工程”教育理念要求学生知识的复合型和能力的多样性,要求所培养的人才,具备从事产品的设计、应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具备良好的较宽领域的适应能力。
( 二) “大工程”理念对保险学科的启示。
我们可以使用类似工程的方法,将工程学的思维引入到保险精算领域,结合金融、统计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数学、工程、计算机、以及信息等技术来模拟开发设计保险产品、确定营销计划和管理模式。培养出的学生应该是富有保险理论素养、掌握高级数学工具、具有工程思维,同时具备广阔人文关怀,能够进行复杂管理的复合型保险精算人才。
“大工程”教育理念对保险学科的启示,就是要以大工程思想为指导,不仅让学生学习保险精算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围绕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三个方面重新进行调整和综合,强调保险精算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创造性。一方面,要结合本校实际,在培养学生的“通”与“专”上找平衡点,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系统内的知识,还要注意各门知识间的关联性,做到宽而专。另一方面,要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构建保险精算实践教学平台。
三、保险精算专业教学改革的思路。
“大工程”教育思想指导下,保险精算专业教学改革的路径:
( 一) 从“学会”走向“会学”,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学会”强调的是教师的教,“会学”强调的是学生的学;“学会”强调知识的蓄积,“会学”则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质疑性、操作性和创新性。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社会进入 21 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的加快,社会的发展日益信息化、智能化,不仅社会生产的主要周期和主要内容不再是重复的,而且每个生产阶段上的生产劳动也不再是完全重复性劳动,加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科技信息成倍激增,层出不穷的新知识不断取代旧知识。教师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教会学生今后要掌握的所有知识,但一定要培养其再学习的能力。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行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需要多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是否具有不断发现和创造新知识的能力( 会学) ,比掌握多少现有的知识( 学会) 更为重要。 转贴于
( 二) 改革现有课程体系,建立科学、优化的课程方案。
第一,课程设置上应体现保险精算与相关学科的融合,体现大金融的内在逻辑性。金融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和完整的基础体系,学生只有掌握了先进的金融问题分析工具和严谨的金融理论功底,才能在保险精算学系列课程中理解金融保险领域中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设置一套规范的理论及应用课程十分重要。学生不仅要学习保险精算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围绕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等方面进行调整和综合,强调保险精算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创造性。这一系列的课程能够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金融学、保险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解,拓宽他们专业知识的视野和提高他们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课程的设置要注意知识的连贯和合理性。保险精算专业中每门学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同课程之间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我们不仅要因为认识到课程的重要性而将它列入教学体系中,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这门课程应该放在什么阶段开设,掌握这门课程的内容需要准备哪些专业知识等问题。如果教学的前后顺序安排不当,教学质量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 三) 建立高水平的保险精算实验平台。
由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建设的历史较短,且人才培养与保险实务的发展有较大差距,同时,保险机构对高校保险专业建设又缺乏良好的反哺机制,保险公司不能有效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实习需求,学生很难完全了解保险实际业务的操作流程,导致缺乏对保险的深刻掌握。鉴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模拟保险公司”为基本理念的保险专业实 验室建设模式。保险实验室可以模拟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寿险业务和财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为同学们掌握实践技能,提高动手能力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很好的解决理论教学和社会实际需要的矛盾。具体来说,实验室具有的功能有以下几方面。
1、提供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与管理的模拟,提供保险公司的日常事务的常规管理的模拟操作。通过模拟保险公司业务运行环节,提高同学们在各类保险机构一线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2、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的所有环节的模拟运作,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的日常事务的模拟环境和业务操作,可以提高学生在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执行能力。
3、提供保险监管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模拟环境与模拟运作。提高同学们从宏观的角度来对保险市场有更深入的了解。
4、提供再保险公司业务环节与日常管理的模拟操作。为同学们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提供了条件。
5、提供各种资格的考试培训环境,可以对内和对外提供高层次地培训。
6、提供其他专业相关课程模拟实验与保险市场模拟实验的接口环境( 如银行保险、保险产品证券化、金融工程介入保险产品的衍生品、保险市场和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整合; 控股集团、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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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域保险
县域是指一个县级(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下同)行政区域区划的地理范围空间。而县域保险则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行政区域内市场为导向,为县域经济提供保险保障和服务,为小城镇居民保险体系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以发展县域经济,提高县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系列保险关系的总和。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行政区划有2861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除外),其中:市辖区845个,县级市374个,县1470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2个,林区1个。参加第四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的县域单位不包括市辖区、福建省金门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等3市,共计2012个。全国县域内陆地国土面积874万多平方千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统计),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94.0%。全国县域内人口达9.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0.9%。2003年,全国县域经济GDP为6.45万亿,占全国GDP的55.15%。
?M管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县域经济在全国的占比有所下滑,但仍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县域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不可分割也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域保险不兴,我国保险缺乏市场纵深,保险市场就说不上完整。县域保险不振,保险的社会功能就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而丧失的保险市场份额是保险行业难以承受之重。当前,党和国家把脱贫放在首要的政治高度,而贫困人口几乎全部集中在县域,一点点小的风险,也会给贫穷人群带来较大的损失。大力发展县域保险,为县域经济保驾护航,是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脱贫战略的需要,是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保险行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需要。
二、阻碍县域保险发展的困难和障碍
当前,县域保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
1.我国除了长三角、珠三角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县域经济的主业是农业,主要成份是农村经济。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县域保险市场的市场规模、客户群体、购买能力、保险意识、营销效率比起中心城市来说,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保险公司将重点集中于经营效率明显高于县域市场的中心城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和营销发展的必然路径。由此可以理解保险公司为什么保险公司对县域保险市场的重视程度远不及中心城市了。而相对于县域保险内部而言,保险公司同样出于对营销效率和结果的追求,一般将重心置于乡镇企业较多或资源性产业富集的县域。而一些经济发展滞后的县域,即使是人口大县,由于经济条件较差,市场有限,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不高,也难以激发保险主体的积极性。
2.县域市场中,县城人口有限,容量不足,保险竞争主体不少,同样竞争激烈,难以支撑机构发展。而广大村镇地区,地域面积宽,管理半径长,管理成本较高,业务运转周期长,理赔时效差。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专业知识较差,难以销售复杂产品,存在误导和不合规的潜在风险。更重要的是,没有离开土地的农村营销员,仍然以农业作为重要的生活来源,以农事为主,保险沦为副业,难以实施有效管控,对保险业绩的稳定和提升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青壮年广泛地外出务工,农村剩下人群大多为老人、妇女和学龄期儿童,不是家中经济支柱,也决定不了家庭经济开支,掌控权空缺,保险营销找不到目标人群和应有的受众,保险营销活动难以有的放矢地开展。
3.农村老百姓根深蒂固相信银行,而不相信保险公司。对保险的理念不接受,也不认同。风险观念落后,心存侥幸,甚至求神拜佛,怨天尤人。对于养老保障等缺乏商品意识和市场意识,片面依靠和寄希望于政府。对于保险产品本身理解不透,对于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和理赔中的责任免除等事项,难以正确理解,以讹传讹,给保险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县域保险的优势
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中心城区市场的大局基本已定。想要在中心城区保险市场上有年作为,已殊非易事。而对于惨烈竞争的城市保险市场来说,县域保险市场具有独特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近14亿人口也不可能全部生活在大城市,我国一直推动城镇化,而非城市化进程。大城市的高房价已经成为农村劳动力融入都市的巨大障碍,县域良好的空气、清洁的饮用水,低廉的生活成本,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城市人群返乡。随着农村的产业化,国家二胎政策的落实,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农业供给侧改革和以有机农业为代表的健康产业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青壮年既不愿意远走他乡,让家人成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也不必要远离故土艰辛求职创业。农村本来就是一个展示自我的天地。同时,告别传统农业的现代农业,需要更多有理想,有知识,有技能的年青人施展才华。以县城为代表的小城镇建设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域经济在未来仍然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三农”一直以来是国家政策重点关注和支持的对象,也是近年来国家致力振兴的产业,保持18亿亩耕地,坚持独立自立,自力更生地发展农业,保证粮食安全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后,农村的生产形式和生产关系就基本确定下来,一直保持到现在,目前已很难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国家正在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立,实施土地流转,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动农产品产业化,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这将充分激活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大规模农庄化本身也潜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为保险提供了生长的肥沃土壤,打开了保险充分施展的新天地。
3.当前县域保险市场竞争倘不充分,大部分地区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少数几家公司在县域领域内保持较高的市场份额,大部分公司在县域保险市场上艰难挣扎,相当大一部分保险公司没有进入县域保险市场。我国政府在筹备新机构时候的要求首先是省级中心城市,然后是地市级中心城市,最后是县域市场。除了少数几家实力雄厚的全国型大的主体之外,规模较小的公司一般来说都将主要精力放在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中心城区。一部分由于走专业化路线,一部分将目标市场定位于都市白领和中等心入阶层。当然,还有相当多的公司已开始从城区走向县域,正在逐步站稳脚跟。个别曾经苦心经营过县域的主体,在放弃县域一段时间后,正在准备重返久违的县域市场。由此可以看出,县域保险市场是城区市场外又一块诱人的蛋糕。
4.随着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和宣传力度的加大,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人民对保险已经有了新的认识。不少外出长了见识的农民对家乡的父老乡亲带来积极的影响,有着时代观念的80后、90后对家人的影响不断提升,保险的观念在县域开始扎根。同时,村村通路,甚至路到户户家门口,每个家庭都开始有小汽车或摩托车,保险公司管理的空间得到极大延伸。互联网下的电子保单即时出单,便捷理赔,正在让农村保险步入一个新天地。
近年来,通过县域保险市场的经营发现,对于整个行业来说,保费与县域经济的强弱正相关,而对于具体的保险主体而言,县域经济强的未必一定是公司保费的主要来源地,反而一些经济落后的县域,尤其一些偏远地区的县域和人口大县,由于人口多、机会少、就业压力大,容易招募从业人员,其高内涵价值的保险保费规模不容忽视,甚至成为一些公司的主要保费来源,而且潜力巨大。因此,县域保险市场已再次引起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在县域市场上占据垄断优势的公司,进一步加大了对县域市场的投入和巩固。曾退出县域保险经营的公司,重又成立了二元业务部,直接针对曾经收缩的的县域市场,重振旗鼓,再次鼎力而入。而一些后起的保险公司,在中心城区发展迟迟不见成效的情况下,也将重点瞄准县域市场,从县域市场中找到突破口。
四、县域保险的发展策略
1.借助国家政策性保险,为商业保险鸣锣开道
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农村地区偏远封闭,信息不流畅,老百姓见闻不广,不易接受新生事物,即使今天,农村仍存在着一些文盲、类文盲。如果以今天信息社会的标准来衡量农村文化的现代化程度,差之甚远。愈演愈烈的各种金融诈骗、电信诈骗让农村老百姓随时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而几千年来形成的习俗传统,使农村老百姓对政府寄予了充分的信任。在把银行作为主要金融工具的农村地区,要使老百姓相信和接受商业保险,必须借助政府的资源和力量。多年来,国家农业政策性保险对农村进行着巨额的投入,为调动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成为农民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依靠。但由于政府和承保的财产险公司人手的限制,在政策宣传、查勘报案、理赔支付等各方面一直缺乏专业细致的服务。一方面,政策的惠利未能充分展示和宣传到位;另一方面,保险责任免除也未能充分沟通和宣传。老百姓对保险的了解仍然较为模糊,赔与不赔仍然认为由政府界定,未能对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动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如果能够以此作为突破口,充分宣传政策性保险的惠利,充分说明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进一步强调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各自优势,互相促进,互相推动,不光能进一步做好农村政策性保险,还将极大的惠及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产寿并进,综合开拓
当前,农村摩托车和农用三轮车在农村已经普及,私家汽车正在快速进入普及阶段。强制性的汽车保险已为大众广泛接受,这对于不习惯保险的农村家庭来说,无异于强制性的保险宣传和教育。由于农村财产相对较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不自觉地将赖以生存的财产看得比生命还要重要。国家农村政策性保险对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了保障,农民对财产保险有了初步认识后,对农民自身财产,如住房、汽车等的保障需要可以顺应引导,进而深入到意外、疾病和养老的人身保险上。如果国家能对出险率较高,保险公司承保十分谨慎的摩托车和农用三轮车给予适当的政策,实施强制性保险的话,不光能进一步促进县域保险市场的繁荣,更能强化县域市场的保险意识,促进保险市场的加速发展。通过有形的财产保险的发展,必将有力地促进无形的人寿保险的发展,从而不光实现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相推动,还能形成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相互促进。
3.针对性的农村保险设计和保险宣传
由于保险产品本身险种划分分门别类,各类较多,产品保障的内容和责任差别较大,获得充足的全面型保障的投入成本不低。县域市场整体来说抗风险能力不足,购买能力有限。为了达到有效的保险保障,必须对县域市场的保险产品进行针对性的设计。而农村保险的需求又和城市人群有着较大的差异,希望短期回本,生前享有,缴费低,保障高,容易与银行产品进行片面对比,这就对保险产品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有效地开发县域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需求在不断地培育农村县域市场的进程中,有针对性进行适销对路的产品开发,以适应县域市场的购买需求和购买能力。
县域保险是县域尤其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县域保险,首先要规范县域金融市场,首要的是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集资,禁止非法民间高利贷。而保险公司也要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防止销售误导。这就要求政府要进行现代金融制度、法律、法规的宣传,规范金融市场,打击金融诈骗,净化金融生态,给金融市场一个有序的环境。而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行业更要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内部监控,严格筛选从业人员,注重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加强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严控风险,防范非法违规经营,为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氛围,以获取县域市场的信任与尊重。
4.提供多元化服务
打造符合中国国情的IT GRC
从合规角度来看,近年来,公安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曾专门过针对信息安全或科技风险管理的具有行业特色的法规或指引要求,体现出企业应对IT风险管理及合规要求的紧迫性和特殊性。同时,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被称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对企业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这极大推动了企业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类工具(IT GRC)的发展。针对这一市场,包括IBM、SAP、Oracle 、CA等在内的国外GRC解决方案提供商,包括德勤、普华永道等在内的咨询公司,以及慧点、用友、金蝶、浪潮等国内ERP厂商们都开始积极布局,GRC产业在国内迅速崛起。
实际上,IT GRC的概念并不新颖,作为一个早被业界认可的通用术语,GRC代表一种思想和理念,是企业逐渐从分散管理模式向跨业务单位、跨IT平台的集中模式发展,从而全面而高效地应对治理、风险管理和合规三个方面挑战的解决方案。而事实上,国外绝大多数IT GRC软件都不适合中国的管理模式与法律规范要求,国内企业亟待一款真正符合中国国情、技术管理方面都适合中国企业特点的全新产品。
上海安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咨询的机构,由一批具有信息安全专业技能与管理实践经验的专家构成,在国内最早开展ISO27001、ISO20000、PCI等国际信息安全标准的咨询工作,先后完成了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国家电网等大型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安言信息一直关注相关领域厂商和用户单位的市场动向。长期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安言发现企业迫切地需要将管理制度、流程等要求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需要IT GRC工具进行支持。其决策层认为:国内IT GRC应用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在,国内应有理由挺进这一蓝海、向“洋品牌”叫板。基于此,安言信息于2011年设计并实现了一套用于支撑企业、特别是银行金融企业的IT治理、合规与风险管理落地的平台化软件系统ITRMS。
IT GRC需求分析
在设计ITRMS之初,上海安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技术层面、应用层面和合规角度对国内产品进行了周密分析,提出产品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要有创新的风格,这是该产品开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常意义上,GRC应用或解决方案大都具备以下功能:定义企业风险与控制框架;设计风险管理流程;与ERP、SCM、CRM等系统对接,实现应用控制的自动监控;提供数据自动采集和智能分析;自动化系统审计测试;提供报表信息;提供其他附加功能,如身份管理、访问控制、流程控制、数据安全等控制措施。这些功能体现了GRC作为一种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运营过程中各类风险进行集中监测、预警和控制,并与法律合规及审计进行紧密关联以提供管理层决策的设计思想。
尽管以各类GRC软件或解决方案为代表的产业发展已经风生水起,但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支――IT GRC,却并不显山露水。
一方面,传统GRC应用更多是从企业EPM、ERP、CRM、SCM等管理模式中抽取、延伸并集成,侧重企业运营和财务,并不特别针对IT,其无论是管理模式、操作方式、结果展示还是知识系统,都没有考虑IT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企业IT又面临极大的合规压力和操作风险,特别是一些极度依赖信息系统的行业或领域,如金融、电力、通信等,层出不穷的监管要求、屡屡发生的信息科技事故、“救火队员”一样尴尬的角色扮演,都使得企业IT急需在IT GRC方面找到更有针对性也更具实效的答案。
就风险管理来说,以银行金融业为例,无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还是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都强调对以信息科技风险为主体的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科技风险,无论是从来源、范围、形态、特点还是影响上,都与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国家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风险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信息科技风险存在于企业各个领域和层面,只要有信息或信息系统的存在,都涉及信息科技风险。
其次,信息科技风险有着明显的时间性,从信息系统规划、设计、运行、更新到报废,信息科技风险存在于信息系统的全生命周期。
另外,信息科技风险有人为和自然因素,也有管理和技术之别,从起因上表现出多源性。
此外,信息科技风险覆盖IT战略、IT治理、IT绩效、IT规划和架构、项目管理、系统开发、运营流程、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外包管理等各个领域,具有形态的多样性。
最后,信息科技风险影响广泛,除信息系统外,还会对员工个人、业务运营、法律合规以及企业声誉造成直接影响。
近年来,公安部颁布的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证监会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保监会的《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都纷纷体现出企业应对IT风险管理及合规要求方面的特殊性。
IT GRC规划设计实施
通常来讲,IT GRC会出现两类情况:其一是以IT支持GRC,即基于IT来实施企业GRC,将GRC作为一个电子化的整合平台,这还是传统GRC概念;其二是针对IT实施GRC,即针对IT或在IT领域实施治理、风险管理和合规。我们在产品设计时特别强调后一种情况。
IT GRC作为针对企业IT治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在规划设计和实施操作中必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问题。
首先,IT GRC必须考虑到自上而下的治理问题。IT治理是企业治理在信息时代的重要发展,是描述企业是否采用有效机制,使得信息系统及IT应用能够完成企业赋予它的使命,同时平衡信息化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过程。IT治理的使命在于:保持IT与业务目标一致,推动业务发展,促使收益最大化,合理利用IT资源,并适当管理与IT相关的各类风险。
其次,在统一的IT治理框架下,IT GRC必须建立起完备的IT风险管控机制,这是IT GRC最为核心的内容,具体包括:1)明确IT风险管理范围,构建IT风险库;2)建立IT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关键活动,同时确定识别时机和监测途径,确定风险偏好和可接受水平;3)参考监管要求和国际规范(如COSO-ERM、CobiT、ISO27001、ISO31000、RISK IT等)建立风险控制框架和基线;4)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测;5)制定信息与沟通策略,建立风险报告机制。
另外,IT GRC在展示和报告方面需充分考虑IT法律合规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应建立合规管理框架,包括识别合规要求,评估合规现状,建立合规映射,落实合规责任,推动合规检查,提供合规报告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应形成风险与合规的联动机制,确保任何风险监测或事故报告都能追溯到相关管理对象和合规要求,并能提供合规证据。
除上述三个大的方面,IT GRC还应建立支撑相关工作的流程操作和运行保障机制,并尽可能与企业信息系统和应用进行关联,最终实现信息科技风险和合规的全过程与实时性管理。
先进的IT GRC管理理念要想在企业中得到实践,并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服务,咨询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企业信息安全与IT治理咨询服务是GRC理念在实际企业中的个性化实践。
安言ITRMS助力企业实现IT GRC
安言ITRMS是一个集合规管理、人员管理、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文件)管理、流程管理、意识提升、安全检查、绩效评价、报告管理、知识管理等功能的全面的、可扩展的IT GRC应用平台。其面向包括高级管理层、风控部门、合规部门、审计部门、IT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在内的企业各个领域,以IT风险库为基础,通过持续的IT风险监测和联动机制,实现IT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并将人员职责、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意识培训等日常控制工作融入其中。
借助该平台,企业围绕IT规范化管理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之前被广泛接受的基于ISO20000标准的IT服务管理体系、基于ISO27001标准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基于CMMI的软件开发过程管理,以及基于BS25999标准的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都可以进行有效整合并嵌入其中,从而改变以往各自为政分散式的管理模式,基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与合规这一核心思想,形成集中化的管理模式。
管理对象:ITRMS支持全面的IT风险库,各类IT风险就成为平台管理的对象。作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配置基础,据此可呈现基于系统、运营业务、岗位或IT基础设施的风险视图。
驱动机制:ITRMS覆盖业务相关的信息全生命周期,从需求分析到系统开发、系统上线、运维支持,涵盖开发和运维部门,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和供应商管理,通过风险监测及预警来驱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
控制功能: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落实到位,体现在各种流程化的日常工作当中,如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日志集中管理、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业务连续性预案演练等,所有这些可能嵌入在其他专用系统和应用中的控制流程,都可以与ITRMS进行接口,以便与风险联动。
支持保障:通过制度文件场所化、人员职责明确化、检查工作常态化、绩效评价可量化、培训推广多样化以及有效的知识管理,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供支持保障,这也是传统信息安全及信息科技管理最事务性的日常工作。
内外呈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需要对外合规、对内追责。一方面,通过即时呈现,提供合规报告,从容应对合规检查。另一方面,落实责任,追溯到人,可随时展示工作业绩。
具体实现上,ITRMS采用层次化的软件架构,各层之间关系松耦合,下层通过接口为上层提供服务,如下图所示。其中,基础设施层为平台提供支撑,驱动层控制业务逻辑的流转,业务层为平台提供管理所需要的基本功能,展示层提供各种对外视图。
ITRMS采用层次化的软件架构
实际上,通过ITRMS的规划设计和部署实施,企业可借此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信息科技风险和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流平台和知识管理系统,并形成企业内部一个专业化的PORTAL。
关键词:风险管理 次贷危机 银行转型 流程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60-1770(2009)03-053-03
一、次贷危机风险特性与信息责任
次贷危机发生后,评级公司、商业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无一不受到责难。大多指责这些参与次贷生产流程各环节的相关机构,没有履行尽职责任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如指责评级公司低估了CDO违约概率;商业银行发放、打包出售了太多的次级贷款,但没有履行尽职调查责任: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责任。对于金融业而言,无论是尽职责任还是风险责任,本质是信息责任;金融资产本质是信息资产,美国关于信息责任的第一次立法是2002年4月颁布的《萨班斯一奥克斯雷法案》,第一次明确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责任,这次立法主要解决2001年安然事件所暴露出的信息欺诈问题。该法案颁布以来争议不断,但该法案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公司高管层的内控责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信息责任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可以通过银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落实,且外部监管以有效的内部控制为前提。次贷危机不同于安然事件的是,次贷及其信贷衍生产品很多参与主体不是上市公司,而且众多信贷衍生产品的交易不是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是通过柜台交易完成的。美国虽然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和信用评级模型技术能力,由于信用风险的特性,仅仅依靠这些技术手段远远不足以落实信贷风险相关的信息责任。一方面,信用风险的内生风险高,如欺诈案件中可能损失全部贷款本金,即内生风险等于贷款本金;另一方面,类似次贷这样违约频率高,单笔损失额低的信用风险,是可以通过银行内部进行有效管理的。次贷危机导致美国五大投行全部消失,原因之一就是CDO、CDS这种信贷衍生产品系统性风险一旦从银行剥离出来投放市场,就难以管理了。在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下,内生风险被管理压缩后的剩余风险可以很低,如国际先进银行的贷款不良率一般仅2%左右。其中,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是信贷风险管理的两个关键环节。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履行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且经过多层次的交易,信用风险的剩余风险可能层层放大,直至投资者承担全部内生风险。
因此,如果银行内部不能落实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或外部不能落实监管责任,那么银行信用风险就不宜通过资产证券化等信贷衍生产品进行风险转移。由于违约率高,单笔违约损失额低的特点,信用风险也不宜通过商业保险,如CDS等产品形式进行管理。如全美2000余家保险公司中,多数都不会提供CDS产品,就是因为信用风险的特性,不符合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一般原则。但经营手法一向激进的AIG,截止2009年6月30日通过CDS为高达4410亿美元的债券提供了信用违约掉期。
二、银行业转型与流程银行的反思
1、随着19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金融管制放松和1988年颁布实施的《资本协议》,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资本要求,加快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纷纷将表内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到表外。在银行监管规则的变化和衍生产品市场兴起的背景下,欧美银行的经营模式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以“发放-持有”为特征的利差经营模式,转型为以“发放-销售”为特征的信贷资产周转经营模式。1990年代初,欧美银行在经营模式转型的同时,进行了较彻底的流程重组。一方面,欧美银行很多客户是全球性的跨国公司,区域、部门等“块块”管理难以满足这些大客户的金融需求,需要成立业务条线为这些跨国公司及其分布在各个区域的分支公司提供统一服务,这就需要以“条条”管理为主:二是在资本监管及其他金融监管规则的共同作用下,商业银行转向“发放一销售”的经营模式,通过资产证券化,把信用风险转移到表外或转移给社会,银行不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管理层的目标是ROA、ROE最大化,在资本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更大的销售额、更高的资产周转率。因此,对于零售业务,信用卡业务、中小企业业务都实行了条线管理,强调效率优先。这类“流程银行”共同特征是:按照客户或产品类别划分业务条线、条线垂直管理;前、中,后台相互制衡;后台业务集中化;流程作业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
美国次贷危机反映出的一大问题是,这些效率优先的“流程银行”没有履行其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本质是信息责任。
下面谈谈当前国内银行在“流程银行”建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1、“条块”问题。大约在1997年以前,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模式都是以区域、部门为主的,条线垂直管理功能较少:分行的作用突出、总行的功能较弱。1997年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学习追踪国际先进银行最佳实践,总行的控制功能得到加强。随后,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逐步开始改革,加强了总行控制功能。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银行业的改革步伐加快。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在新桥投资入股后,在国内率先实行了信贷,财务、内控三条线的垂直管理,业务条线仍是以分行“块块”为主。2007年,民生银行对主要客户线和产品线进行事业部改革,设立了投资银行部、贸易融资部,交通行业部,能源电力行业部、中小企业部,零售银行部等十个事业部。事业部改革以后,原有的分支行行长将主要从事后台和零售业务。在风险控制上,每一个事业部均派驻风险控制官。近年来,还有的银行条线管理更加细化,同一条线内的各个职能岗位都是从总行直接管理分行该条线内的对口职能岗位,基本上淡化了条线在分行所设部门的概念。这是从“块块”管理的一个极端,走向“条条”管理的另一个极端。然而,真理常常在这两端之间。
对于国内银行而言,流程设计需要兼顾效率和质量,考虑到国内银行风险不可向行外转移,质量应优先于效率,国内银行管理者需要在“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之间寻找均衡点,不可照搬国外先进银行的“条条”管理。比较几家银行的“条块”管理实践,我们认为,国内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客户应以“块块”管理为主,零售业务、信用卡业务,大客户服务可以逐步转向“条条”管理为主。同时,风险,财务、稽核三条线需要总行实行垂直管理,以加强总行的控制功能。
2、前、中、后台职责界定问题。前台业务线与风险线的职责界定,争议最大的是哪条线应该对风险管理承担第一责任。一种普遍的想法是,风险就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其实,根据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风险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风险管理
的目标不是零风险,而是在风险容忍度之内,有效确保银行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始终是业务线。
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最薄弱的环节可能是贷后管理。我们认为,贷后管理水平之所以提高缓慢,很重要的原因是人为地将贷款流程责任割裂为贷前管理与贷后管理。如有的银行中小企业客户信贷管理设置了两个流程岗位,一个是客户经理,负责发展客户并负贷前尽职调查责任,另一个是项目经理负贷后管理责任。客户信贷管理是一个流程,既包括贷前,也包括贷后,就像流水一样,如何能界定哪是贷前责任、哪是贷后责任呢?
这种贷前流程与贷后流程割裂的思想,反映在总行,分行层面,就是一个部门管信贷审批,一个部门管贷后管理。如果认为客户风险管理是一个流程,负责信贷审批的部门自然也应该负责贷后客户层面的风险监测预警和贷后评级,另外可再设一个负责信贷管理的部门,主要是信贷合规监管、尽职检查管理,风险报告、风险绩效责任考核等工作。
在合规监管职能方面,国内各家银行都成立了全行的合规部门,这个部门属于前台、,还是后台呢?如果界定为前台,合规部门主要就是外部合规,即业务合规:那么,在风险条线内还应该设置风险合规职能,负责内部合规,属于。但不少银行,全行的合规部门既负责外部合规,又负责内部合规,前台、不分,这样只会弱化合规管理职能。
再比如,风险条线内一般都有风险尽职检查职能,后台稽核部门也会对风险条线进行检查。有的银行认为稽核检查可以代替风险条线内的尽职检查,这样后台与就没有区分开来。其实,后台稽核检查与风险尽职检查是不同的两类检查,后台稽核检查主要是检查风险条线管理者是否履行了内控责任,而风险条线内的尽职检查是检查条线内关键岗位员工的尽职行为,如评级的准确性、授信的合理性。
3、集中化作业问题。有的银行成立区域审批中心,即使分行的中小客户也要上报区域审批中心审批,这样的流程效率可能相对较高。但区域审批中心的审批官日常工作中既很少实地接触客户,也很少与分行、支行的客户经理现场共事,这些审批官既缺乏对中小企业客户的诚信信息,也缺乏客户经理的尽职信息,这样的审批质量可能不如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派驻分行或支行的效果好。
关键词:信托业;监管;混业模式;资本金要求;净资本
一、国际信托业监管方式
在美国以及英国,信托业从最初发源就与银行紧密相连,大多所谓的信托公司其实就是我们熟悉的商业银行,大的银行集团都有信托业务部或经营信托业务的子公司;在日本,一直以来银行也对信托业进行监管。
(一)英国
现代信托业起源于英国,并在英国形成了信托制度和发达的信托业务。它们对英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影响。
目前,个人受托业务占英国信托业的绝大部分,业务占比达到八成。法人受托业务基本上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两种金融机构来兼营,在英国,没有专营机构来处理法人受托业务。该项业务绝大部分由英国四大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计划、年金信托和单位信托。
1997年之前,英国的信托业监管借鉴金融监管的经验,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模式,自律组织的指导协调发挥着重要的监督职能,是单层多头监管模式的代表。分业监管存在效率低下的弊端,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7年在英国,废除了多头金融监管体系,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来对英国的信托业实行统一监管。通过这次改革,信托业的行业协会的影响力仍然很大。在英国,信托业的行业协会主要指投资管理协会,主要是由年金管理公司和银行、保险公司、投行的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来构成。
(二)美国
美国信托业监管的特点体现为“双层多头”。“双层”指监管机关和立法依据,可分为联邦监管、联邦立法和州监管、州立法两个层次。“多头”指信托机构和众多监管主体,在联邦这个层面,由通货管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监管机构,州监管机构主要指各州银行管理部门。这些监管机关的依据是联邦或州立法,从而对所辖注册信托机构进行监管,形成了复杂的交叉管理关系。
为了协调多头监管造成的体制和法律上的冲突和矛盾,1979年美国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来对美国的信托业进行统一监管,并制定了适用于美国的信托评价体系。
该信托评价体系从五个方面对美国的信托活动进行评级。这五个方面指:
管理信托资产的能力;
运作资产、控制风险和审计的充分性;
收益的质量和水平;
对制约性文件、现行法律(包括自营和利益冲突方面的法规)的遵守程度;
信托资产的管理。
(三)日本
日本信托业属于“集中监管”的体制,一直以来监管权非常集中,日本信托监管机构一直对日本信托业的发展进行着引导和监管。现在,日本信托业的监管机构是归属金融厅监管局下辖的银行一部与城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同属一类。
在日本存在信托业协会,属于业内的自律组织,但该协会并没有监管职能,完全是民间机构。协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普及信托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信托行业内的沟通交流以及加强信托研究。
二、混业模式下国际信托业资本监管状况
国际上信托业基本是作为银行业中的一个业务类别而存在,在资本监管方面,附属于大银行的信托业务部门、信托公司或者同时经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均遵循银行业资本监管规范和报告要求;在银行集团合并报告中,也将信托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并报告。在巴塞尔体系下,信托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表外业务遵循表外业务资本要求的规定,而对大量规模较小的信托经营机构的资本监管相对较为简单。
(一)美国信托业对于资本金的规定
美国每个州对于信托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是不同的,但是普遍起点不高,并且要求非常灵活,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要求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
美国对信托从业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不高,呈现的特点是该州的经济越发达,则该州的资本金要求就越高。像美国经济发达的爱荷华州和德州,资本金要求分别是1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而对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内华达州和新罕布什尔州,资本金要求分别是30万美元和25万美元。
2、资本要求与业绩水平和业务类别挂钩
明尼苏达州规定最低资本金为50万美金,在此基础上,需要增加20%左右的附加资本,这个比例根据信托机构的业绩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在某年内,信托机构的业绩达到了监管的要求,则按照规定对信托机构增加附加资本。
在阿拉斯加州,信托机构的资本金是30万美元,会根据信托机构的业绩水平来追加10万美元的附加资本。明尼苏达州规定对资本金的要求是1万美元,信托机构只办理办理遗嘱、遗产管理等业务。
3、资本要求与所在地的人口挂钩
在马塞诸塞州,资本金的要求和信托机构总部所在地直接相关。如果当地人口超过5万,资本金不能低于20万美元,人口低于5万人的,资本金要求为10万美元。对于1993年9月以前取得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阿拉斯加州根据总部所在地的人口数量,进行最低资本要求的规定。加州规定,如果信托机构总部设在超过10万人的城市,信托机构除缴纳正常资本金,还要向州银行管理局多交存20万美元作为附加资本金,还要将信
托资金总额的5%作为风险资本准备。
美国在信托机构资本金要求方面具有灵活性,这个来源于美国联邦制度规定。各州有管理属于本州经济事务的额外立法和司法权力,这种合理性值得我们借鉴。
(二)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金的规定
1923年,日本的《信托业法》第二条对信托机构规定,必须具备100万日元(其购买力相当于2000年的5亿日元)以上资本额;中国台湾《信托业设立标准》第三条规定,机构的实收资本必须达到50亿新台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1997)》规定,受托人或代管人的实收资本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为一千万港币或等值外币。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其注册资本中,应拥有不少于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三、国内信托业资本监管历程和基本模式
(一)历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5日央行修订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废止了央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无论是2001年到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都对信托(投资)公司有最低资本要求,并对开展相关风险业务如投资、融资租赁、同业拆借、贷款和担保等业务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规范,虽然资本监管的体系尚不完整,但也基本确立了信托经营风险与其资本挂钩的机制,在控制信托业务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建立
在借鉴国内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以风险资本和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银监会2010年8月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及之后的银监发[2011]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11号文《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4号文《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资本或业务监管规范的陆续推出,为国内信托业确立了以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为核心要素的资本监管框架。
该框架以净资本指标为核心,实现了对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特别是流动性风险的动态量化监控:该框架辅以风险资本核算,实现了对信托公司大量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通过不断调险系数进行动态风险计量,监控信托业务的系统性风险;该框架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范,使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水平与其业务准入、监管措施挂钩,使信托公司各项业务风险与其风险拨备相匹配,使信托公司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双重约束下,共同防范超出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盲目扩张行为,特别是高风险业务的盲目扩张。
同时,建立了资本监管体系和信托公司分类评级体系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联关系。监管评级体系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将信托公司分为六个级别,同一级别中又分为A、B、C三档。不同评级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中的风险扣减系数和风险资本计算中的风险系数执行不同的标准。
四、国内信托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的基本思想和重要意义
(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监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通过加强对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监管,对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意义重大。欧美主要国家和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都迅速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指标的监管体系。中国首先对于商业银行进行净资本监管,2006年通过颁布《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对证券公司实施了净资本监管。通过这种监管办法收到了非常好的监管效果,有效地抑制了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机构的思路和理念向金融机构和社会进行了非常好的宣传和传播。
(二)通过净资本管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自身的缺陷。中国的信托业发展迅猛,行业资产规模持续膨胀,公司业务模式不断转变,业务创新不断开展。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的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已经逐步优化。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扩张非常迅猛,平均管理规模达到400亿,一些信托公司规模扩张超过净资产规模的50倍,最高的规模达到净资产接近200倍。然而,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内部风控和管理能力并没有随资产规模的扩大而相应的提高和改善,单体信托业务风险依然大量存在。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监管当局对于目前的银信、信政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了风险提示,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在年底,银信业务规模仍然高达1.32万亿元,规模为近年来最高。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由于目前中国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基本的风控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监管当局必须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指标对信托公司加强监管和约束。
(三)监管当局重建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当局新办法的出台,推动国内的信托公司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防控体系。监管机构通过加强对净资本等核心指标的监控,对信托公司加强压力测试等多种手段,实现了对信托公司风险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当局对于信托公司也加强了事前的风险监控,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监管机构通过运用差异化的风险系数对信托机构进行引导,信托公司也会选择差异化的发展方式,使监管机构的意图更加坚定的落实。通过一系列措施,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得到了架构,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监管效率。
(四)加强分类监管,推动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