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7:58: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今年10月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将给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重大变化,促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促进保险业规范经营控制风险
我国保险业的分类统计一直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保监会要求全行业同时、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便于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目前,中国在保费收入统计时采用的是两套会计准则。已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等披露中报依照的是已和国际标准一致的香港会计准则,而其他保险公司执行的则是1998年12月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即使是在华的外资保险公司,也在执行这一会计制度。在明年年初采用新会计准则后,两种的标准将基本一致,统计数据也将更加具有可比性。
毕竟,在行业内部,各家保险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其实是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的。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行业实际状况。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宏认为:新会计准则在要求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上有多方面的体现,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过实现可比性来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
这种可比性直接的作用有两个:第一,对希望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通过将其财务指标与国际市场同类公司进行对比,可以更容易地判断该公司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便于监管机构审核,同时还可降低该企业的上市成本;第二,对于拟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也解决了大部分准则适用性的问题,有利于国际市场解读和理解国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内含价值法。这种方法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全面反映其经营的各个方面,准确衡量和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我国保险公司则一向注重保费收入。就连目前最具权威的保监会排名,也是按照各公司的保费收入排定。
因此,保险公司往往盲目追求保费进账,这大大加剧了保险业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只管当下收益,不管未来支付,不计承保成本,这导致了产品设计的失误,大量高利率产品被设计出来。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投资理财型产品,尤其是寿险企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曾对2003年我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进行分析,发现3011亿元的人身保险收入中,分红保险业务收入为1670亿元,占到了55.48%。理财型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直很高。他认为,在销售环节上,保险公司给予业务员过度的激励,业务员往往向投保人做出超额承诺,以增大提成的基数。产品设计与销售两个环节的扭曲,导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的畸形现状。
在郝演苏看来,新会计准则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利润不实的现状。他认为,保险业应注重创造了多少价值,而非实现了多少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会计准则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具体来说,新会计准则更强调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因此,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
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这将使保险会计信息越来越透明。
德勤审计技术合伙人袁文辉表示,“新准则满足了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的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是中国保险业与生俱来的缺陷。由于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信息披露动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缺失、投保人缺乏相关的保险信息等原因,盲目消费、误导消费的现象不断出现,这对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前景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保险信息透明、规范披露是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措施。
信息披露有助于投保人实现自我保护。投保人每年将保费缴至保险公司,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依次判断保费的风险。在保险公司信息处于屏蔽的状况下,投保人无法了解风险的大小,他们往往只能通过保险业务员来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根据披露的信息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自我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信息披露对上市保险公司还具有特别的意义。信息披露既是上市的必要条件,又是吸引投资者、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只有规范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才有资格上市。只有通过公开的信息,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通过保险公司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作出投资决策,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对于上市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将经营者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才能使有限的资源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公司,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共计39项。在这39项准则中,有35项与保险业的会计核算有关。其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除非两者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
二、改变了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我国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三、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本来就比较困难,而此时施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主要以车险业务经营为主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也将无疑是雪上加霜,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产品差异化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各保险公司将实现差异化经营,这种差异化包括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体现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直接体现在保费价格的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二)竞争更加激烈
由于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再进一步将影响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随时调整费率标准。因此,主要依赖车险经营的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费率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间成本的方式争取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增加经营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恶化。不过不能及时扭转局面,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出现长期性的恶化,进而只能被收购或兼并。
(四)保险监管对经营的压力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经转变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出现问题,其偿付能力肯定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达不到监管机关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轻者限制部分产品销售,重者会责令关闭相应机构,更重者可能会被勒令退出市场。监管机关也正在研究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监管方面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小保险公司应对举措
面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严重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影响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应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科学合理厘定车险费率
中小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分析业务风险,结合公司的发展方向,科学厘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费率。费率厘定是否科学,将决定公司短期内的经营结果。如果费率厘定的过高,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如果费率厘定的过低,又很难控制承保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费率厘定后需上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执行,费率厘定不科学,经营一旦出现问题,短时间内是无法调整费率标准的。因此费率的厘定一定要科学慎重,如果可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可以互相参考和借鉴。
(二)加大非车险的支持力度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车险业务的经营肯定会更加艰难。公司要发展,一定要摆脱对车险业务的依赖,可以通过加大非车险的投入,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实现公司业务结构的均衡。但是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坚持不懈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市场开拓,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培养非车险的专业人员,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实现非车险业务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不但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同时为车险业务的发展创造足够的空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三)审慎公司经营思路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从总公司到分公司都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思路,规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经营战略,科学、合理地制定总分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是总公司在给分支机构下达经营任务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分支机构当地的市场环境,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规模或利润,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而分支机构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方式来争取生存的空间。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实现过高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扰乱市场秩序和加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地内部和外部环境。
(四)专业化经营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经营,即使是在车险业务中也可以就某一类车险业务领域实行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开发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项目,逐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保费规模,并由此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除了要注重产品的销售外,更应注重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搭建客户服务平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贴心服务,客户服务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成本,而且见效较慢,但是只要坚持不懈,肯定能够实现用服务留住客户,用服务争取客户,用服务换取业务,用服务换取利润的目标,这才是公司发展的最佳途径。
(六)不断创新
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不变的真理,保险行业也需要不断的创新,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的创新,都可以为企业赢得发展的空间和机遇。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小,在创新机制方面可以更加的灵活,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不断地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才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支付宝的全民保是全民保终身养老险的意思,该保险是一款分红型的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至终身,是对社保养老险的补充。除固定的最低回报外,每月还会根据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情况分配红利。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不会由于收入下降,医疗支出等因素,使老年生活质量有较大下降,与一般投资追求收益最大化有所区别,主要作用是在保证本金安全前提下有适度收益和抵御通胀。
分红型保险特点,保险费用比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是不固定的,分红水平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经营成果。有分红为零的理论可能。分红保险的红利是保单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中分享到的金额。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拥有充足的资产以应对负债。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即时清结的市场,即保险交易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只是保险交易的开始,保险交易的最终完成要看双方约定的保险事件是否发生。因此,保险人需要准备充足的偿付能力,以保证保险交易的最终完成,才能对被保险人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增强投保人的信心,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方法和监管体系,相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研究及监管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与方法,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
总体来说美国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是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考查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二是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和工具的研究。本文将从上述三方面进行介绍,并在最后一部分中指出美国偿付能力的研究及其监管实践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比较的结果,因此必然会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或资产负债变化的状况中体现出来。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大量的研究以保险公司的财务比率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公司的经营业绩来识别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并检验决定公司风险的主要财务指标和其它变量。
早期性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单变量分析方法,如Hofflander,A.E.andR.M.Duval(1967)根据一个保险公司的数据,应用数学模型分析了损失准备金、所持证券价格变动和经营分散化对保险公司破产概率的影响。结果显示,平均来说损失准备金每低估10%会造成保单持有人盈余(PHS)减少5%;所持股票的价值下降20%会引起PHS减少40%;多险种经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面临的总风险,对资本的需求比专营公司相对要少。
单变量分析方法的缺点在于只考虑各变量单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而没有考虑各变量的综合性的影响。为此,Trieschmann,J.S.&G.E.Pinches(1973)采用了多变量识别分析(Multi—DiscriminantAnalysis,MDA)法,该方法有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假设各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组成的向量服从正态分布;二是将所有样本分成具有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不足两组,且假设两组中各公司的财务指标组成的向量的均值和协方差矩阵已知且相等。其判别函数的形式为:Z=V1X1V2X2…VnXn,其中Xn为各种财务比率,Vn为各对应的判别参数,各变量影响经过加总后得到Z值,根据Z值来判断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后来他们在1977年的文章中指出了多变量分析方法存在的缺点,那就是它的两个假设前提所受到的质疑。
鉴于多变量分析方法中的局限性,Eck,J.R.(1982)引进了0-1回归模型,并用最小二乘法来估计参数。Harrington,S.&Nelson,J.(1986)使用了回归分析的方法,其依据是在给定保费公积金比率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随着公司的资产组合、产品结构及其它一些公司特征的不同而变化,即保费公积金比率和公司的破产概率之间的关系会因各公司的投资与承保风险的不同而变化。作者通过回归方法分析了各公司保费公积金比率与公司的资产组合、产品结构及公司其它特征之间的关系,找出行业的正常标准,通过观察各公司是否偏离正常标准来识别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后来更多的研究是使用Logit和Probit模型。模型的因变量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的概率,属于0-1型变量,其概率分布由Logit和Probit模型得到,其中Logit模型将判别函数表达为累积的逻辑概率分布,从而回归出判别函数中自变量的系数,再利用模型找出影响偿付能力的重要财务变量,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预测。如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1994)将IRIS①比率、其它一些财务比率与Best公司的评级归到一个统一的Logit模型中,采用了1969年~1986年人寿保险公司的样本数据,准确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预测。
PatrickL.Brockett等(2006)运用了非参数识别法中的神经网络法对来识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神经网络是对生物神经系统的仿真,它通过训练来解决问题,训练一个神经网络就是把输入值和理想输出值作为训练的样本,通过一定的算法进行足够的训练,使得神经网络学会包含在“解”中的基本原理,当训练完成之后该模型就可以用来解决相同的问题。作者使用了神经网络方法中的反向传播(back—propagation,BP)法和学习向量量化(learningvectorquantization,LVQ)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预测,并将它们的预测效果与传统的MDA方法、Logistic回归法进行了比较,认为神经网络法比传统方法的预测效果更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中一些常用的方法及其作者见表1。
二、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虽然外部环境对各个公司的影响程度会有所差别,但是,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市场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到市场中保险公司总的偿付能力状况,增加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总数。为此,很多学者开始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
Browne,M.J.&RobertE.Hoyt(1995)使用了1970年至1990年每个季度的数据,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与经济和保险市场环境之间的关系。作者使用了Logistic回归的分析方法,分析结果表明:(1)公司总数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变量,其值越大,代表着保险市场
的竞争越激烈,公司总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就越高;(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在第一季度是最大的,可能是因为监管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在第一季度提交各项财务报表,很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才被发现,因此,作者建议如果监管者能够及时收集到更多的保险人经营信息会帮助其更早的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3)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个结果与其它一些研究有所不同;(4)利率变化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在模型中表现也不显著,作者认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研究的期间中,利率变动引起的资产负债中久期匹配不当的影响由于现金流动效应减轻了。
Browne.M.J.,J.M.Carson&R.E.Hoyt(1999)使用了1972年至1994年寿险公司的数据,采用泊松回归模型(Poissonregressionmodel)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与长期利率、个人收入、失业率、股票市场、保险公司数量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实证表明:(1)长期利率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正相关,且相当显著,即长期利率的增长会使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增加;(2)个人收入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之间是正相关,且比较显著。因为个人收入的增长会促进寿险产品销售的增加,从而使寿险公司的杠杆比率上升,对盈余也是很大的消耗(ADrainonSurplus),进而使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增大。(3)失业率的增加会引起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的增加。(4)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收益率是负相关的,而与股票市场的指数变化则是正相关。
D.RichardCutler(2005)使用1969年至1996年非寿险公司的数据,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外部宏观经济变量和保险业的特征变量对于保险业的损失比率的预测效果。作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宏观经济变量对于解释和预测保险业的损失比率的效果并不显著,而保险业的具体的预测效果却比较好。
三、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和工具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美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指导下,主要通过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金(RBC)和现金流量测试(CashFlowTesting)等工具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识别。
1.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是在1971年早期预警系统基础上,于1974年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指标系统。IRIS采用了比率分析的方法,非寿险的比率分为盈利性、流动性、准备金和综合性比率四类,共11个指标;寿险的比率分为盈利性、投资、经营转变和综合比率四类,共12个指标,并且根据历史资料设定每一项指标的“正常范围”。IRIS包括统计检测(StatisticalPhase)和分析检测(AnalyticalPhase)两个阶段。在统计检测阶段,NAIC将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比率分析,并与“正常范围”进行比较,最后根据结果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在分析检测阶段,将由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根据统计检测阶段的结果及考虑一些其他标准有针对性的对部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2.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System)。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是NAIC对大型保险公司较为严格的要求,NAIC规定凡是在17个州以上营业,且年毛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寿险和健康保险公司,以及年毛保费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的财产和责任险保险公司都必须接受FAST的要求进行分析。FAST以保险公司在前三年中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作为依据,分析25个指标,并给每个指标的不同范围赋予不同的分值,然后将所有指标的分值相加就可以得到该公司的FAST检测结果。FAST中指标的详细计算方法、有效范围和相应的得分值均是保密的。FAST系统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进行两项分析:一是保险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的比率分析;一是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别专项的五年历史分析。NAIC会根据FAST系统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是否会对某个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风险资本金(Risk—BasedCapital,RBC)。风险资本金是NAIC在1992年12月采用的一种偿付能力分析工具,该工具的基本思想是保险公司应该持有与其业务规模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最小资本金,以保证其偿付能力。RBC法把寿险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和业务风险四类,对于非寿险则分为资产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险和表外风险四类,通过确定不同资产的风险系数,经过风险加权求得累加的风险资本值,并将其于调整后的资本总额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将保险公司分成不同的等级。最后,NAIC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RBC方法与IRIS和FAST不同,前面两个系统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而RBC方法是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进行限制,因此,RBC运用时应该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的情况下,使其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影响最小化。
4.现金流量测试(CashFlowTesting)。现金流量测试(CFT)是一种动态的偿付能力分析工具,通过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的诸变量(如利率、死亡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的变动范围进行模拟,计算各种情况下的资产和负债现金流量,并对每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每种情况下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现金流量测试的优点在于它是对保险公司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可以描述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且通过对保险公司在不同情景下进行现金流量测试,可以使监管部门了解各个保险公司对具体的那种风险比较敏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工具。
另外,美国的评级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A.M.Best,标准普尔和穆迪等评级机构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专门的评级。同时,近几年来,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
势,如随着金融业之间的混业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如何对这些大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成为了偿付能力研究中新的方向。
四、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的借鉴意义
2003年3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阶段。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的开放,在商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竞争机制,为了更好的与国际形势接轨,逐步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大方向。因此,加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其监管方面的研究是当前的紧迫的任务。美国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几个方面有:
1.加强对统计学和计量学中的各种分析工具的研究和利用,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提供科学的工具。如美国在研究中大量运用Logit和Probit等回归模型对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虽然我国还没有充足的数据库作为研究基础(特别是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而在美国的研究中运用大量的破产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对比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中的基本思想,研究中取得的各种结论以及研究工具的使用方法等都值得我们认真的去学习。
2.加强对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的研究。从美国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影响是比较显著的,基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应该表现得更加突出。同时,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保险公司数量还不多,市场的集中度还比较大,这样的一种市场竞争环境中,国家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对于整个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也会比较大。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更加地具有特别的意义。
3.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力量,用市场的约束力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对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管控机制,把风险控制在公司能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完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加强保险业协会以及社会的监督职能,形成对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
4.建立全国的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建设。从美国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信息是进行分析的基础,进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需要大量的可靠的财务数据及公司经营信息;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对保险公司报表、数据的外部审计,以保证保险公司信息资料的公允性和真实性。
5.借鉴美国的监管体系,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的建设。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一些指标借鉴了美国的IRIS系统,但第二层次采用了欧盟的偿付能力监管思路,没有用美国的RBC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RBC方法的复杂性③。但是应该看到,当前欧盟也正在积极的推进其偿付能力II(SolvencyII)体系,该体系中对资本的要求将体现在偿付能力风险基础之上,这也是RBC方法的思想内核④。另外,应加强对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现金流量测试等动态研究方法在美国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我们应该敢于走在发展的前沿上去,勇于探索最新的技术与方法。
注释:
①IRIS是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使用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在文中下面部分将详细介绍。
②本表根据各学者的文献整理而成。
③傅安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选自《中国保险监管与精算实务》,P32-35。
④另外还有RBP(Risk-basedPricing)也体现了这种思想,它与RBC之间的区别详细请见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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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哥,三十有五,企业管理中层,儿子上初中,妻子达嫂,事业单位会计,收入稳定,有车有房,无贷款,俩人年收入税后30万元。夫妇两人都有社保,且都有大病保险。月平均支出6000元,每年一家三口出去旅游一次。两口子还投资了债券和基金,其余就是银行储蓄存款了。
理财需求:
养老计划,能在60岁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平均每月至少能领2000元的养老金,能承受的保费在10000-20000元/年之间。
达哥投保计划之一
该款保险所属单位:中国人寿
险种: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年缴保费:20088元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月缴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缴费期限:趸缴、10年、20年
投保范围:16-59周岁
领取方式:年领
保险利益主要包括:
生存保险金:预期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累计可领取生存金496000元。
养老金:预期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累计可领取养老金248000元。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496000元。
周年红利: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
实例说明:
达哥选择在60周岁进行年金的领取,在35岁至55岁之间,他需要每年缴纳保费20088元人民币,20年共缴纳401760元。
达哥在60岁及其以后可得到的保障:
1、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达哥生存,按规定给付年金,每年为12400元。
2、满期保险金。如达哥生存至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为496000元。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万一达哥不幸身故,将会获得身故保险金496000元,该保险合同终止。
4、可以选择两种方式领取红利,一为现金领取,二为将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复利的方式累积生息。达哥在80岁时累积红利为618799.68元(以中等红利水平计算)。
达哥投保计划之二
该款保险所属单位:中国人寿
险种: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年缴保费:20000元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保障期限,至105周岁
缴费期限:趸缴、5年、10年、20年
投保范围:18至60周岁
领取方式:年领
保险利益主要包括:
养老金:预期被保险人生存至105周岁,累计可领取养老金1518000元。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535000元。
周年红利: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
附加权益:可以进行保单借款。
实例说明:
达哥在选择在60周岁进行年金的领取,在35岁至55岁之间,他需要每年缴纳保费20000元人民币,20年共缴纳400000元。
达哥在60岁及其以后可得到的保障:
1、该保险公司会按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为每年33000元。达哥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继续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达哥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
2、在该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达哥可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作为一次性趸交保费用于增加保险合同的领取金额。累积红利在达哥60岁时为205590.98元(以中等红利水平计算),并一次领取。
3 在60岁时,万一达哥不幸身故,将会获得身故保险金535000元。
达哥投保计划之三
所属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金福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年缴保费:19659元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缴费期限:趸缴、5年、10年、15年、20年缴清
投保范围:18至59周岁
领取方式:月领
保险利益主要包括:
养老年金:从60岁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保证领取20年,若领取期间身故,给付尚未领取的养老金予受益人。
增值红利:增值红利累计递增,于年金开始领取日一并领取,若未到领取年龄身故,则同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红利金额依据保险公司各年度经营状况确定,为非保证利益。
现金红利:自年金领取日开始,每年度以现金形式领取红利。红利金额依据保险公司各年度经营状况确定,为非保证利益。
身故保险金:开始领取养老金前身故,按照累计所交保费的1.2倍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实例说明:
达哥选择在60周岁进行年金的领取,在35岁至55岁之间,他需要每年缴纳保费19659元,20年共缴纳393180元。
达哥在60岁及其以后可得到的保障:
1、该保险公司会按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约为每月3013元。领满20年,共领取约782380元(包含红利),若领取期内达哥不幸身故,剩余未领取养老金加红利由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优于社会保险养老金制度。
2、红利分配可抵御通货膨胀。
3、如在缴费期内达哥发生残废的风险,无法继续缴完剩余保费,则剩余保费由保险公司代缴,直至缴完20年,保险利益不变,由达哥继续享受,养老金继续领取。
达哥投保计划之四
所属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友邦金阳年金保险B
年缴保费:19477元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缴费期限:趸缴、年缴、3年、5年、10年、15年、20年
投保范围:18至59周岁
领取方式:月领
保险利益主要包括:
养老金:品种B自被保险人六十周岁起,每月领取年金。首年度月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以后每年递增第一年度领取金额的百分之五。领取年金最长可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
满期金: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投保人将获得等同全数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等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实例说明:
达哥在选择在60周岁进行年金的领取,在35岁至55岁之间,他需要每年缴纳保费19477元人民币,20年共缴纳389540元。
达哥在60岁及其以后可得到的保障:
1、年金。达哥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第一年每月领取保险金额的1%为18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月领第一年月领金额的[1+0.05×(年度数-1)]倍。
2、满期保险金。在达哥80周岁到期时,再领取一笔满期金180000元。兼有身故保障,若保障期内投保人发生身故,则赔付保险金额由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一、保险公司对资本的需求与筹资方式的选择
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资本。保险公司与其它企业所不同的是,它所经营的是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金额越大,其所需的资本金也就越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条也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3条还规定:“保险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必须与其资本保持匹配,并应随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而追加其资本。由于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中存在着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因此,往往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不足。然而,再保险公司同样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管,也必须符合政府的最低资本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虽然通过再保险安排可以扩大其业务规模,弥补其资本的不足,但必须以再保险市场的资本要求下的承保能力为限。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所需资本以及追加资本的筹集渠道,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7条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而追加资本则可以通过自我积累、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发行上市等各种途径。自我积累方式虽然具有成本最小的优势,但是通过自我积累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取大量的发展所需的资本金;而增资扩股、引进外资也只是权宜之计。相比之下,上市融资虽然具有较高的筹资费用以及支付红利或股息的压力,而且还必须考虑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较高交易成本和双重纳税的税收成本,但是,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和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的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永久性地占有这一部分资金,无须还本,而且还具有其它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二、保险公司上市是最佳选择
在开放的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上市具有较大的制度优势。表现在:
1、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上市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本供给机制,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社会资本,改变资本短缺的被动局面,又可以将保险市场的经营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至整个市场体系中去,为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准备基础性的制度条件。
2、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目前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200亿人民币,而最早进入中国的美国国际集团,其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至于在中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德国安联和法国安盛公司,其股东权益分别是261亿美元和150亿美元,实力悬殊可见一斑。面临对外开放的巨大压力,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知难而上,利用上市方式筹资,可以使上市保险公司迅速增强资本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其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迎接“入世”所带来的挑战。
3、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管。保险公司上市后,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如各种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员的监督,审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等等。在广泛的监督下,任何一个重大失误都会立即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减少公司价值,任何一次违规操作,都会随时有可能被发现和公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公司必须加强管理,以减少各种浪费和成本,通过科学决策认真分析产品市场,评估投资风险,公司还必须注重财务结构,保持利润稳定增长,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同时,理性的保险公司也将会更加关注保险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调控干预,这将大大提高保险监管机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促进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运用。上市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本身商誉的提高,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认可,有利于上市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展业务范围,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4、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财产形式,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保险企业上市实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清楚,使企业在市场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上市保险公司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独立行使各种企业管理权限,排除政府部门不当干预造成的战略失败和滞后效应。大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交叉持股结构,有利于抵消经营环境急剧变化而造成的冲击效应;通过兼并、收购、退出等股本变更行为进行金融企业的有效整合,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提高企业经营规模和资本运作效率。
三、保险公司上市的现实条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上市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且就目前的情况看,也已初步具备了上市的条件。
1、宏观环境条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得以不断发展,特别是1996年我国经济实现软着陆,低通胀高发展的状况表明我国经济运行势态良好,2000年的GDP首次超过一万亿美元。GDP的稳定增长无疑为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国家并没有明确表示允许保险公司上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公司上市是与我国的战略转变方向一致的。
2、资本市场条件。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还存在着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差和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但是,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国内证券交易市场自创立运作以来,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建设日趋规范。到2001年底我国境内外上市公司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也超过了45%.保险公司的上市,一方面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从而实现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双赢。
3、保险公司自身条件。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而企业自身条件的好坏是公司能否顺利上市的关键。我国产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一直较好,寿险公司受到降息的影响,盈利状况不甚理想,但是随着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开,市场占有份额潜力的挖掘,将使拥有大量资金的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因此,我国保险公司上市的前景看好。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公司不仅具有上市的需求,而且已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但是,决不能因此而“一哄而上”,保险公司上市必须满足国家《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上市程序,国有保险公司应该先进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为上市创造条件;而依据现代公司模式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可以先行申请上市。因此,保险公司的上市之路并不平坦。目前,保险公司上市迫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所有者缺位问题。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选派多为行政任命,与股东几乎没有资本联系。从制度安排上看,由行政安排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对行政负责和对投资者负责两者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
要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关键在于政府必须按市场规则依法办事,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消除对企业行政控制的习惯作法,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企业,使企业按《公司法》规范人事任免行为,使公司法人真正受到法律、市场、资本、绩效以及股东大会的约束,从制度上形成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的机制。同时,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充实和不断增强资本实力,改善公司权力结构。权力主体的增加必然产生权力的制约,其他非国有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力抵制国有股东的行政干预,从根本上保证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2、组织设计问题。组织设计即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策划、设置和实施。其内在实质是明确权责,表现形式则是组织机构的设立。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5月的大会上通过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成为目前世界上先进管理原则的集中代表,获得一致公认。该原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的利益;(2)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所有股东的平等待遇:(3)治理结构框架应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动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在各方面密切合作:(4)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的消息;(5)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我国的《公司法》与这些原则的要求大致相同。公司的所有权和重大事宜的决定权在股东会,经营权则由董事会和经理实施。董事会的经营活动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的监督。但是,我国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我国的公司经理虽然有了一定的权利制约,但人治色彩仍然很重,管理者经常凌驾于公司章程之上,甚至有些公司出现了公司经理架空董事会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权力平衡,影响了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使保险公司顺利上市,就必须依法制司,在公司章程的制约下,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聪明才智。此外,在组织设计上,我国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如下:
一是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多按险种划分部门,同时设有部分职能部门,但是职能部门的设立缺乏计划性和完整性,且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也不协调。职能部门应为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业务部门应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的决定和计划安排。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应分别服从各自主管经理的管理,由经理去协调部门之间的矛盾。
二是在公司扩展规模的方式选择上。目前我国公司都是按照行政区域以分公司的形式扩展业务规模。这虽然符合国内保险业务发展的现状和传统的经营模式,但束缚了保险业务发展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可以按照地区经济、人口、社会的统计特征设置分支机构,这也体现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同时,也可建立网络式、扁平式公司结构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网络式公司结构通过保险公司与其它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渗透,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费、更佳的效果传递信息。扁平式公司结构的主要特点是“一司两制”,即总分公司式和母子公司式同时并行。改革现行的总分公司式管理体制,成立一定数量的全资、合资的子公司,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职能,弱化省市级分公司的职能,总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设展业、办事机构,以减少中间管理层次。新型的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业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综合经营。可以肯定,加入WTO以后我国的保险公司将发展成以保险业为主、跨行业经营、综合性、大型的跨国公司。
3、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保险公司上市从某种角度讲,不仅意味着机会,还面临着挑战。保险公司既然成为上市公司,在其企业化的动作中,就存在破产的可能。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虽然对保险公司破产问题有规定,但所做的规定比较笼统,在保险合同转移方面只谈到寿险,并且含有强制意味,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首先应健全保险企业被接管、整顿、终止、兼并、破产及债务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政府部门应转变对市场退出的观念,减轻自身对保险企业破产所负的责任,改变目前对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采取保密的做法,实行某种程度的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使投保人和社会各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市场监督成为可能,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再次,建立危机处理机构及其配套机制,准备若干种可选择的操作模式,以便在危机发生时,监管者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挽救和治理:此外,还应建立市场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保险企业退出市场后最大的后顾之忧是对广大客户的负债,这也是目前监管部门不敢对保险企业轻言退出的一个原因。因此,对于保险企业的市场退出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还需要借助官方监管者的力量,做好市场退出后的保障工作,使个别公司因倒闭所造成的影响最小。在具体操作上,可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管理人,各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援助资金,实行公开兑标的方式,使多家公司参与竞争并找到最优转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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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学可以比较方便的向精算师方向发展,只需要通过国内或者国外的精算师认证即可。
2、精算师由保险公司雇用的数学专业人员,主要从事保险费、赔付准备金、分红、保险额、退休金、年金等的计算。其计算依据来源于理赔参照表及会计准则,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而这份表格是基于本公司和同行索赔的经验及相关统计数据而制定的。
(来源:文章屋网 )
一、保险保障基金列作负债存在理论缺陷
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从这一点上看,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它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的债权人为向保险公司贷款的银行机构;应交税金的债权人为国家;应付工资的债权人为保险公司雇员等。保险保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流入国家。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呢?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它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特性。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到期日”不确定,也无法合理估计。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上看,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方可动用。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不能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条件下,预测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几乎不可能。即使真有先知先觉者具备这个能力,此时的情况已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建立在清算基础之上。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同样要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权益性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和运用其它权益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是从保障程度上而言,由于保险保障基金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投资方向上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更有保障。因此,保障保险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个特性。从这两点来看,将保险保障基金列作负债具有理论上的缺陷。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本质属性是所有者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与其它权益项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一般所有者权益项目不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而保险保障基金则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因此,保险公司提取时,应将提取数划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而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保险资金除了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外,还可以购买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和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可见,保险保障基金比一般的保险准备金在资金运用上有更加严格的限制;其次,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目都是在完成所得税义务(包括纳税和免税)之后形成的,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则是在税前进行的,由此起到了税盾作用;(根据200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第三,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而动用盈余公积项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即可。但是,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多项所有者权益项目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与资产项目对应只是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这里运用了“提存”一词,提存是一项法律用语,意味着对保险保障基金在行使所有权上的限制,然而,提存并不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获取经济利益,在法定事项出现时(即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濒于破产情况),该项基金人仍能用以对债权人清偿。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分析其经济实质,而不必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源起于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负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并非保险保障基金与其它权益项目的性质差异所致。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前,所有者权益项目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后,例如,股本和资本公积中的某些项目就并非由税后形成。根据有关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从这一点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是不完全的。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反映了运用时的限制程度,这与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有关。与其他盈余公积项目一样,保险保障基金同样反映了保险公司在股利分配上的限制,只是在提取目的上稍有差异。例如,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其最终目的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同样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因此,从提取目的和使用方向上看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界定为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根据我国当前《金融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在会计处理上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负债类科目和利润分配类科目。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这种会计处理在实践中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前已述及,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那么在实践中又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哪些影响呢?按照规定,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费的一定比率提取,计入保险公司的当期损益。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和规模效益的存在,净利润并不随同保费收入同比例增加,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却和保费收入同比例提取(假设保险保障基金尚未提足至总资产的6%),这样将会歪曲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保险保障基金列作权益还是列作负债对该结果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经营状况指标中的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果指标中的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计算产生影响,不利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总结、评价和考核。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权益处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形成由指定用途的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样才能对保险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对于当前的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体系才更具有相关性,这样做可以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处于适度水平之上,防止偿付能力监管预警体系过度敏感化。因此,必须改革保险保障基金当前的会计处理方式。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科目设置
保险保障基金应该界定为所有者权益,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将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并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财务处理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利润分配。期末,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投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按照国家规定,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末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末计利息部分,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3.批准动用。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列示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利润分配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
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处理,是否应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呢?笔者认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免所得税。一般而言,公司的留存收益项目均为税后利润分配形成,在当前的会计处理中,保险保障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并计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起到了税盾作用。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权益处理,是否要承负所得税呢?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社会性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性之一。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进行经营,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和濒于破产将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为了防范此种情况发生。因此,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对于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给予免税是合理的。
最后需要说明两点。
首先,以上分析和建议并不代表作者对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持乐观态度;相反,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企业治理结构、市场无序竞争等原因,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笔者认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不独以管理机关行使偿付能力监管职能为目的;改良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只能“对症下药”,通过制定监管会计原则等特定手段来实现监管目的,而不能违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在会计核算形式上作变通,以达到警醒之目的,否则将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部门在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问题认识上产生偏差,作出不适当的决策。新晨
其次,笔者以上建议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而提出的。财政部1997年的194号文《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因此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单个保险公司上。在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称谓不尽相同)的性质类似于国家再保险,其功能在于,当个别保险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濒于破产之时,对其保单仍有一定程度的偿付;在管理上也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一般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所有保险公司缴存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整个行业层面之上。如果今后我国改革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方式,设立专门机构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集中管理,会计处理亦要做相应改变。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支付的国家再保险费用,应作长期待摊性资产处理,而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预计受益的年限中摊销(因为企业从该项基金受益的时间是长期的);在向专门机构缴存现金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缴存之前,应视为一笔应付款项而作为短期负债处理,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长期欠缴保险保障基金,否则,这笔资金长期滞留在公司为内部经营所占用,就不能实现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及原因分析
1,面临的主要困境
随着中小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张,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且结构单一。主板市场对企业上市的准人标准较高。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机会的创业板市场发展相当滞后。此外,我国的创业投资体制很不健全,而债券市场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将融资压力更集中于间接融资,融资风险过度积聚于银行。而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大,贷款业务普遍存在笔数大而金额小的特点,不具备规模优势,使贷款的管理成本大大提高。男一方面,中小企业又普遍存在自有资金不足,自身经营风险大,抗风险能力弱,信用等级较低且没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大。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出发,对中小企业这类高风险高成本业务相当谨慎。由此出现银行“惜贷”,存贷差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2,陷入困境的原因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目前中小企业资金来源单一,过多的依赖于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对称问题。这种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融资难的主要原因。而造成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财务状况不透明。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公开化程度低,披露不充分,信息基本上不透明。中小企业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
(2)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调查体系发育程度低。比较完善的国家社会信用诚信体系没有构建,信用管理商业化运作的诚信体系也不存在。
(3)中小企业信誉评估体系发育不健全。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远远不能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及企业融资的需要。缺少权威性的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只是由一些规模很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执业要求部分地承担信用评级职能。
(4)信用担保体系发展不良。现存信用担保机构存在很多问题:担保机构基金来源少,很难满足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要求;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倍数较低。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再支持功能受到限制和制约;中小企业抵押问题十分突出,抵押登记评估的手续繁杂,环节多,费用高,随意性大,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特别是其中的反担保条款使得一大批中小企还是很难获得贷款。我国前尚没有建立担保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造成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从内部管理来看,很多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临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担保过程中存在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现象,使得担保机构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
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作用及意义
贷款信用保险是国内信用保险的一种,是为避免坏账风险而设置的金融担保上具。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投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即银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信用的保险,保险的标的是被债务人的还款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遵守契约的行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包括决策失误、政府干预、市场竞争造成的风险,只要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贷款无法收回均可承保。它实质上也是对现有信贷担保的一种有效补充,同时它还具有现有信贷担保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重要意义及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贷款信用担保的渠道,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开展新险种的有效途径,为银行分担了信用风险。实际上相对的降低了银行的货款风险和管理成本,使银行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而开辟了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三方多赢的新途径。
2,开展贷款信用保险可以降低信用市场交易成本。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介入可以有效的兜服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费用。提供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以信用为服务内容的机构,以对中小企业的履约能力的深入调查为基础来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保险,通过提升这些企业的资信改善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模的扩大。
3,增加了风险承担的丰体,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信州风险。通过贷款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机制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信心,提高融资效率。
4,贷款信的发展会促进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促进社会信用信息收集和管理体系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三、目前开展贷款信用保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保障。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贷款信用保险方面法律法规,使得贷款信用保险的透明度低,操作不够规范。国家政策上给予的扶持力度缺乏,使其发展速度不高。
2,目前国内信用保险市场刚刚起步,险种类别少、专业化程度相当低。目前发展较快的信用保险只有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方面的个人住房贷款信用保险,与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3,银行与保险公司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银行希望只对信用等级低、信用风险大的企业投保;而保险公司更愿意承保信用等级高、信用风险小的企业。
4,保险公司对企业信用评估能力不高。中小企业经营业务的不透明,资信体系的发育不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等都制约了保险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估能力。
四、关于如何开展贷款信用保险的思路
贷款信用保险涉及的参与主体包括保险公司、银行、企业及政府等。各个主体都应该各尽所能,相互合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赢。
1,政府方面
应该提供法律、政策保障支持。尽快制定信用保险专门法规,加快立法进程并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增加保险的透明度,公
开操作程序,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加投保企业的知情权,确保信用保险在我国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扶持,促进贷款信用市场的培育、开发。
2,保险公司方面
(1)与其他财产保险相区分,走专业化经营道路。贷款信用保险属于国内信用保险的一种,而目前国内信用保险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基本上都与其他财险在一起混合经营。实质上,国内信用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商业保险市场。若要在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上发展贷款信用保险应该实现其专业化经营。否则,各保险机构都会争相开发相对优质的保险资源,而往往忽略了最急需信用保险的中小企业,这就违背了开发此险种的初衷,导致最终很难形成对信用保险市场的开发性培育。要实现贷款信用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实现经营机构专业化。从目前的开发培育阶段出发,通过实行较高的门槛准人限制,可考虑发放专营贷款信用保险的牌照。对具备国内信用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条件的机构可重点扶持。提高其市场渗透率,形成规模优势。
第二,实现管理制度专业化。建立健全有利于贷款信用保险发展及风险控制的专业化管理制度,防范来自各个环节的经营风险,实现与效益相匹配。
第三,培养经营管理贷款信保险的专业化人才。使其深入了解信用交易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实现对渗透整个交易过程的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四,资信来源渠道专业化。贷款信用保险的经营基础是充分、详实、不断更新的资信信息。实现资信来源渠道专业化,提高对资信信息的掌握能力。更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最后,贷款信用保险定价的专业化。贷款信用保险的精算定价和准备金计算成本、提取等方面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不能简单根据大数定律来确定,应实行专业化运作。针对广大中小企业各自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等级的保险费率。
(2)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诚信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目前保险市场上保险双方都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贷款信用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险种,其正处于市场开发培育阶段,因此加强诚信建设更显得必要。贷款信用保险涉及到银行、企业等参与主体,必须遵守最起码的诚信才可能实现共赢。因此,保险公司必须率先加强诚信建设,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实现诚信,才能树立起良好的企、品牌形象,在这一新兴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3)通过再保险等途径分散风险。当前,受保险公司对企业信用评估能力不高、社会资信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信用保险面临着很大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投保时也会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保险公司可通过再保险或保险机构之间的相互保险来分散风险,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增强投保人的信心。同时,还可以通过将保单打包进行证券化处理等金融创新方式来分散风险。
3,银行方面
银行应该提高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积极性。借鉴其他银保合作业务开展的经验,致力于贷款信用保险这一新兴业务的开展。
为全面掌握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状况,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统计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养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养老保险公司的团体及个人养老保险、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保险业务及公司财务、机构人员、自有资金运用等信息的统计仍按现行的保险公司统计制度执行,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正常报送。
二、报送方式
本制度试行期间采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相结合的报送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再采取“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科目化数据。纸质报表应使用A4型纸并装订成册。报表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时段、报送日期、联系电话等,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电子报表应以EXCEL格式制作,并使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报送频度
本制度的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各公司应于下一季度前12日内报送报表,遇“十一”长假,可以顺延3日。
四、报送时间
各公司应从2007年第一季度开始报送报表。
五、报送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各公司所报的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各公司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汽车化进程不断加快,汽车消费需求旺盛,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个人买车成为汽车消费主流,成为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消费的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这就增加了汽车保险的需求。尤其是强制保险的政策出台,使得汽车在购买时车主不得不同时为其购买保险,车险成为保险占比中的第一大险种,占比比重在财产保险中超过70%,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保费收入来源,机动车辆保险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然而车险的经营状况却并不乐观,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高额的手续费支付,续保率的降低,使得整个行业都面临亏损。
【关键词】信任机制;保险;赵模式;发展;影响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19-01
目前,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多,在车险产品统一化、车险保费透明化的前提下,车均保费上涨的空间有限、手续费的竞争不断抬高,导致保险公司在车险上的相当一部分利润都流向了车险链条中的保险中介,保险公司在业务规模越做越大的同时,效益利润越来越薄。与此同时,车险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更加复杂、竞争更加激烈,针对面对上述各家公司所面临的困境时,之前学者提出的理论基本都是围绕怎样改革中介发展、怎样优化营销渠道的方面着手,提出的理论方法有加大对中介的监督管理机制、营销渠道的优化方法等基本都是从和营销渠道着手去改革。以上的理论方法对保险公司经营指标的改变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收效不大,其原因是未能解决根本性问题,因为不管对方做出怎样的治理方法,方最终都会以利益为导向,而方手中的市场资源是方利益导向的生命点,所以方不会将手中的市场资源贡献给保险公司,方只会在保险公司之间选择可以给自己本身带来巨大利益的一方而与其分享客户资源的控制权。所以于保险公司而言,根本无法实际掌控客户资源的控制权,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客户资源的控制权就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无法实际的改变现状,“价格战”恶性竞争一直存在,保险公司是服务型企业,应该立足于服务价值的比拼,而不是为了争夺,希望得到方手中的市场资源而进行“价格战”的恶性竞争,这样的不良竞争只会削弱公司本身的实力,而方不会跟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建立一种长久的合作关系,只会因为利益的导向选择自身认为合适的保险公与其分享客户资源的控制权。因为客户资源的控制权一直掌控在手中,保险公司根本不能实际掌控客户资源的控制权,面临上述困境,保险公司无实际有效的解决方式,但是又不能忽视业务规模的增加,所以只能以投入高额的销售费用来支持公司的发展,但是随着高额的销售费用的支出又使公司内部亏空,各项经营指标下滑,所以就造成了业务不做不行,做了又亏损的不利局面。为了掌控客户资源的控制权,保险公司选择直销模式取代模式是最佳生存之道,但是怎样才能支撑直销式模式的创建?如果直销式的销售模式失败,开展直销式的销售模式必然会和展开客户资源控制权的抢夺,所以公司方必然会和方产生矛盾,如果直销模式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而同时又丢掉了的营销渠道,那么对保险公司来说将会面临不利的局面。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通信技术和互联网越来越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科技赋予时代的发展,使得许多行业开始走直销模式的经营道路,但是对保险产品这一特殊无形的产品而言,发展直销模式除了科技赋予的机遇,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信誉度的提升。保险作为一种典型的交易,投保人用当前的资金及保费换取保险公司未来的给付或赔偿承诺,信任将显著影响交易双方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消费者无法向购买普通商品一样在支付保费之前对保险产品进行体验和检查,消费者只有信任保险公司对未来的承诺才会激发其对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所以信任作为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维持的重要纽带,对消费者的保险购买意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使得公司方可以掌控客户资源控制权,公司方不用再投入高额的销售费用吸引方与自己共享客户资源的控制权。对客户而言,可以享受到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和高品质的服务。
然而公司信任度的提升离不开公司企业文化的建立和传播,本质上来说,企业文化并不是企业经营的项目,它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活动等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将企业文化渗透到其日常运作中,将它们良性的融合起来,才能成就最具特色、最具竞争力的企业文化。实际上,在企业文化的组成要素中,形象建设确实属于其中精神文化的范畴,处于核心地位,然而这也只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因此不应过分偏重于这一方。企业形象、企业品牌的认知度和辨识度都影响着企业信任度的提升,综上所述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传播将是提升企业信任度的关键性因素,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丰富直接作用于其品牌形象的信任度的提升同时企业文化建设也帮助保险公司构建了一种无形的信任机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信任机制的构建是保险公司直销销售方式取得成功的关键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