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7: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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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lyw0906”为你整理了这篇财政资金直达基层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中央“两直”政策出台后,特别是6月29日省厅“两直”政策部署会召开后,我区严格按照尹厅长重要讲话要求,第一时间成立了工作专班,把落实“两直”政策作为当前财政部门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在落实“两直”政策过程中,我区吃透精神内涵,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精心设计方案,聚焦资金筹集、资金分配和资金监管三个环节,加快政策落地,最大限度释放惠企利民红利。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聚焦资金筹集环节,应统尽统
我区握紧“资金池”方向盘,及时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第一时间拟定“资金池”建立方案,通过压减一般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统筹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惠企利民,形成资金叠加放大效应,共筹集区级配套资金4亿元,惠企利民资金池规模达到了8.83亿元。
同时,聚焦组织培训环节,确保技能到岗。组织各业务科室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开展的视频培训,着重学习掌握“两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操作等。设置专人专岗,从总源头总分发岗到登记岗、国库与信息中心支付数据对接、再到业务单位的支付数据导入和绩效目标填报,指令逐级迅速传递;各个岗每天专人定时接收上级指标,做好资金分配、下达、登记、支付数据对接录入、绩效目标填报及自评等工作。
二、聚焦资金分配环节,应纳尽纳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梳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岗清单、外贸企业援助清单以及困难群众救助清单等“三张清单”,细化惠企利民资金分配方案,强化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筛选,精准确定扶持对象和补助项目,尽早发挥资金效益。
(一)“两直”资金分配情况
1.特殊转移支付资金(中央直达)
我区分配到中央特殊转移支付资金1115万元,全部用于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
2.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中央直达)
我区分配到中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23401万元,其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9128万元;用于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4273万元。
19128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金额1黄岩文化馆迁建工程30002长潭库区二级保护区25个村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改造工程27003黄岩区佛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004黄岩区生活垃圾生态飞灰填埋场改造工程15005黄岩区四好农村路工程73286台州市东官河综合整治工程黄岩分摊2600
合计191283.其他资金(中央直达)
(1)中央下达地方政府一般债券5000万元,安排用于82省道复线马鞍山至后洋段工程。
(2)用于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普惠金融、扶贫、基本公共卫生、困难群众救助、职业技能提升、就业、安置、城乡医疗救助等项目经费共计16753.4万元。
4.省级惠企利民资金
省财政下达的惠企利民补助资金2009万元,全部安排用于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情况
1.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工作推进情况
根据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的部署,区财政局积极谋划,7月上旬拟定全区“两直资金”分配方案,7月16日搭建完成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资金池,具体资金方案已于7月17日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资金池共计11163.4万元,包含1115万元中央特殊转移支付资金,4273万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2009万元惠省级企利民资金以及3766.4万元区级配套补助资金。此笔资金将覆盖全区8474家小微企业和10307家个体工商户。线上申报工作已于7月20日结束,7月22日已进入公示环节,7月30日前全部拨付到位。
2.国有房产减免情况
7月2日,区财政局召开全区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减免租金再核查再部署会议。会上讲解了房租减免政策口径及工作要求,各单位立即按要求重新核查房租减免情况,并重新报送了房租减免汇总表。7月6日起,区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相继对交旅集团、城投集团、区农业农村局等重点单位做了现场指导督察,帮助单位查漏补缺,确保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规范。全区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减免租金工作基本完成,共计减免租金1951.14万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受惠137处,计530.07万元;个体工商户受惠1695处,计1421.07万元。
三、聚焦资金监管环节,应控尽控
研究落实“两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直达流程,建立全覆盖、全链条、动态化的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重点监控,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强化信息公开,推动社会监督,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
一、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根据《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三级管理养护体制,全面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县交通局负责县道103公里的管理养护;镇(区)负责乡道473.2的管理养护;各村负责村道1054.7公里养护。各镇(区)责任管理养护任务为:①山城镇127.2km(其中乡道50.5km,村道76.7km);②城镇152.4km(其中乡道61.4km,村道91km);③高新区21.5km(其中乡道4.4km,村道17.2km);④丰田镇33.3km(其中乡道16.5km,村道16.8km);⑤龙山镇200.6km(其中乡道43.4km,村道157.2km);⑥金山镇236.5km(其中乡道74.5km,村道162km);⑦和溪镇108km(其中乡道25.6km,村道82.4km);⑧奎洋镇86.7km(其中乡道51.6km,村道35.1km);⑨梅林镇(含土楼管委会)42.7km(其中乡道17.2km,村道25.5km);⑩书洋镇(含土楼管委会)137.2km(其中乡道63.6km,村道73.6km);11船场镇214.9km(其中乡道42.7km,村道172.2km;12南坑镇166.7km(其中乡道21.6km,村道145.1km)。
二、养护管理质量
按照《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和《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等规定,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为:⑴路基稳定整洁,无坍塌、缺口,边沟通畅,路肩无乱堆放或种菜,路侧杂草有修剪;⑵路面整洁、接缝养护良好、病害修复及时;⑶桥涵排水顺畅、构部件无破损、泄排水设施无阻塞;⑷安保工程设施、标志、标线(单车道不要求)等设置齐全醒目;⑸水毁修复及时;⑹安全作业生产;⑺路段无侵占、路产路权无破坏;⑻公路两侧植树绿化。
三、管理机构设置
为便于我县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为股级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为6人,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主体。镇(区)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养护管理日常工作,并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养护管理员2-3人,由各镇(区)在机关人员中安排专职或兼职组成。由镇(区)科级领导直接分管。
村民委员会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导下,组织村民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养护管理员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确定一员兼任。
四、养护管理模式
因地制宜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积极推行农村公路公开招标承包养护管理模式。涉及到专业性较强或危险路段的推行专业化养护管理;鼓励受益企业、对口帮扶部门、本乡籍在外人士及社会各界出资帮扶养护。水毁修复和重大改造项目推行“一事一议”养护管理,多方筹资,义务投工投劳,加快公路修复及建设。
五、养护资金补助
1、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省级日常养护专项资金按县道每年每公里33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1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50元的标准补助。
2、县政府补助专项资金。在市级配套资金无法到位情况下,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67号文件第四条(二)款规定,县政府按县道每年每公里33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1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50元,以及省级补助差额13.9万元等财政配套专项预算资金每年共计151万元,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
3、镇(区)养护专项资金。镇(区)政府(管委会)按每年每公里200元安排财政预算用于乡、村道的养护管理,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
4、各种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农村“一事一议”、发动社会捐资、向沿路受益单位与个人募捐、群众投劳以及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养护资金,缓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不足。
县交通局为我县农村公路的监管单位,负责管理、督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的争取和县政府专项资金的办理,然后按照方案规定制定每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分配方案及使用跟踪督查,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在管理下拨资金中提取20%作为水毁修复专项资金,在公路受灾时及时下拨,若年度无受灾年底下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富民兴村产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工作,如期完成建设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工作方案》(粤农农规〔2019〕2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19〕5号)、《关于印发新会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府办〔2019〕18号)、区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印发<江门市“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9.30)、《关于推荐新会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专家库人选的函》和《关于征求<新会区2020—2021年“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新农农函〔2019〕266号)等文件要求,综合各镇(街)、区财政局和公开征求有关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实施方案。
一、建设原则及建设目标
(一)建设原则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立足资源禀赋,坚持市场导向,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为新会区农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建设目标
通过“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形成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优势明显、市场前景较好、组织化程度较高、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专业村镇,促进地方特色产业由资源变产品、产品变商品、商品变名品,带动产品开发、产业发展,富裕一方农民,振兴一方经济。
按市下达建设目标任务与统一安排,2020-2021年,我区共扶持7条专业村,每条村安排资金约100万元,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带动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一村一品示范村,新增一批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结合实际,全区2020年建设3条村,2021年建设4条村。
二、建设条件和建设内容
(一)建设条件
一是产业主导性强。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已初步形成1-2个特色主导产业,农业主导产业规模占比较高,申报产业产值占本村农业产业总产值30%以上。名特优新产业可适当放宽标准,发展名特优新产业的村镇(乡),原则上要在最适种养区发展。
二是新型经营主体强。具有一定数量正常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能承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任务。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村致富带头人。
三是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作用强。具备条件的优先直接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二)建设内容
各地要从产业实际情况出发,开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 建设,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做精一批特色产业。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特色优势产业,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传统优势和区位优势,通过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品牌化建设,培育壮大1-2个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培育一批名特优新特色产业。
二是培育一批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培育适应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功能,推广“合作社+龙头企业+基地+农民”、“合作社+专业市场+农民”等经营模式,支持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模式,提高“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是推广一批绿色生态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轻简高效种养技术模式,建设一批绿色高效生产示范基地;制定一批标准绿色生产技术规范;示范推广优质、特色、高效品种,强化地方特色品种的保护、利用和提纯复壮,提高供给精准和有效性;示范推广节水灌溉、肥药减量控害、秸秆综合利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防控等绿色生态环保技术。
四是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鼓励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认证,加强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打造一批“乡字号”、“土字号”农产品品牌。认定一批市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推荐一批省、国家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对认定为专业村镇的产品,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商标、统一LOGO,力争实现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产地身份化、营销品牌化,提升我市特色农产品的供给质量,提高我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五是推动一批产业融合。围绕主导产业,建设一批储藏、保鲜、烘干、清洗、分组、包装等初加工设备设施,开发一批特色精深加工产品,拓展运销服务等相关产业,挖掘农业增收潜力。在发展特色产业基础上,与新农村建设、南粤古驿道活化利用以及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等相结合,拓展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等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业与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产业提档升级。发展订单农业,及时对接供需,搭建特色农产品营销推介展示平台,建立一村一品产品采购商联盟,强化市场体系建设,实现特色产品优质优价。
六是推广一批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技术。支持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推广,鼓励农机农艺融合;推广“机器换人”,提升劳动效率。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相结合,支持发展电子商务营销,探索推广“一村一品一店”模式。
七是加快一批土地流转。以实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为载体,鼓励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提升我区农业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水平。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及新型经营主体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
(一)县级职责。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本区入库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验收考评、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对辖区开展的“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审核、汇总辖区市级、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和全国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申报。
(二)镇级职责。镇(街)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发展特色产业,遴选项目实施主体(含实施主体专用银行账号),组织制定总体项目申报方案(含资金使用方案)和实施方案并入库,每月通过信息平台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自验、绩效自评。申报市级、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
(三)行政村职责。协助镇(街)人民政府开展主导产业确定、实施主体遴选、土地流转以及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等工作。申报市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认定。
(四)实施主体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是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按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清单,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营,与农民建立利益紧密联结机制。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月向镇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组织项目自验和绩效自评。
(五)其他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进行审计。
(六)项目专家职责。按照《关于推荐新会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专家库人选的函》等要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1月前组建不少于9名(含)专家的项目专家库,按评审、验收等工作实际,在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评审或验收专家组,以实地考察结合审阅项目材料方式进行评审、验收,形成评审或验收意见,报区农业农村部门。
四、入库和审批
“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采取项目库管理,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需要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建立的“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库进行入库申报,区、镇(街)人民政府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库内完成项目入库、审核、审批、备案、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跟踪报送、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一)入库项目。入库的项目须具备地方特色强、经济带动能力强、促进贫困户增收作用强等条件。
(二)入库时间。2020年、2021年实施项目分别在2020年2月10日前、2020年8月底前完成入库。
(三)审批程序
1.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发展产业,遴选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申报并入库。
2.区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2月和2020年10月,组成评审专家组分别对2020年和2021年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审核通过评审的入库项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3.实施主体、镇(街)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人民政府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4.项目库管理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五、资金及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新会区的建设资金按市、区3:7的比例筹集建设,对完成任务较好的给予一定奖励。区级补助资金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由区、镇级负担资金按照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区级部分由农业农村局做好预算安排。鼓励各地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支持力度,发挥资金的集聚作用。
(二)资金用途。本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并向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倾斜。本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租赁土地、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三)工作经费安排
1.实施项目的前中后期工作经费(含会议,租车,专家评审、验收劳务报酬和邀请外地专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项目审计等相关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使用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村工作管理经费及公共事务管理经费。
2.项目专家评审、验收劳务报酬标准(含税):正高、副高和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次每天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每次半天分别为1000元、750元和500元;专家组长按照正高标准。
3.邀请外地专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区农业农村局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区农业农村局凭据报销。
(四)资金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制订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连同任务清单一并提供区财政局,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体下达并按预算级次拨付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文件后,根据任务清单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并根据项目申请和批复情况以及各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及时将资金下拨至项目实施主体,不采取报账制。本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奖惩措施
“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资金拨付后,3个月内未完成项目审批和实施主体收到项目资金1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实施主体,将给予通报,并对政府分管或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项目进展慢、绩效差的实施主体,将减少其他涉农资金安排。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资格,收回项目财政补助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资金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把“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产业发展作为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统筹安排,组织成立专班,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量化工作目标,做好指导服务。
(二)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按照要求筛选审核入库项目,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入库项目科学、精准。
(三)做好绩效评价。镇(街)人民政府和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区农业农村局年终牵头对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进行绩效考核。区财政局视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产业扶贫、“一事一议”等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符合原渠道资金的绩效目标要求。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区、各镇(街)人民政府下年度“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时间要求。项目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实施主体账户。自财政资金下拨至实施主体账户之日起1年内,要完成项目建设,向镇(街) 人民政府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工作,及时总结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复制打造一批可借鉴、可推广的范例与样板。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20xx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xx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二十五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格式见附表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相关项目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或实施情况,提出各类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公路灾损抢修保通和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适时报送安排建议(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提出当年预拨项目资金建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辆购置税入库和支出情况,将车购税资金用于各类项目支出下达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预拨及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抄送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资料存档、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xx﹞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9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3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55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xx﹞14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2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37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83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政府间转移支付;财政均等化;制度优化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1)03-0001-05
Fiscal Equaliz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 System Optimization in ChinaGU Cheng1,ZHOU Da-peng2
(1.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Taxatio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Graduate School,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Abstract:The result of empirical study indicates that the jurisdictional disparity of fiscal capacity in China has been enlarged in the recent years although the total amount of central government grant has increas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defects of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 system that is a main means of equalization contribute to this phenomenon.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an equalization transfer system, forgo the grant made up mainly of tax repay and earmarked fund, set a minimum amount for central government to allocate funds and made appropriate adjustment according to regional fiscal capacity and feasible polit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 fiscal equalization; system optimization
1 引言
来自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政治经济活动的一项有力的政策工具,政府间转移支付在弥补纵向财政不均衡、促进财政均等、缓解经济波动和增强国家内聚力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1]。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政府间转移支付而言,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由谁进行了支付以及谁得到了这笔资金,而是它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生了何种激励效应,以及对资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公平和宏观经济稳定等造成了怎样的影响[2]。西方学术界在较早以前就已经认识到地方政府间在合理统一的税收负担前提下对于标准数量及质量的公共服务提供有着较大的差异[3]。在缺少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纠正此类差异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既定标准质量的公共服务,不同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必须支付不同数量的税收,或者,在支付相同水平税收的条件下不同地区的个人或企业获得的公共服务提供的水平存在差异[4,5]。这一现状违背了Yinger[6]提出的“公平补偿原则”,即“没有哪个公民因为他(她)生活的地区成本高或者资源相对匮乏而获得的公共服务提供标准就应该更差”。
作为政府间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转移支付在不同制度环境下产生的效果也存在差异[7]。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由于转移支付在各国中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等环境和预期目标存在差异,因此简单而统一模式的转移支付体系通常无法广泛适用。我们不能从某一具体的环境中拿出一种制度安排,并将其植根于另一环境的外部土壤中,而期望得到同样的结果。因为对于某一国家而言,改革方案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制度环境及其成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贯彻和实施了效率优先的政策理念,地区间财政支出和服务提供方面的不平等程度逐步扩大。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贫乏、地区差异显著的发展中国家范围内实现财政均等化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尝试从对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的实证考察入手,分析近年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提出完善中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基本构想。
2 中国地区间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
财政均等化是中央政府以减轻各级政府通过自身收入工具取得收入的不均等程度为目标,对低层级政府提供资金的过程。因而,对财政均等化的实证考察应该以转移支付为其出发点和立足点[8]。考虑到说明问题的需要,文中的数据处理均基于以下四点基本假设。
(1)假设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为转移支付前的财力水平;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视为转移支付后的财力水平。在下文中,我们计算近10年来(1999~2008)中国大陆地区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支出的均值,然后通过对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均值、人均财政支出均值进行比较,据以分析中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
(2)假设全国各地区公共支出成本无差异。本文引入数理统计中的标准离差(δ)概念,计算1999~2008年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均值相对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的偏离程度。δ越小,表明人均财政收入的离散程度越小,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越均衡;反之则越大。用公式表示为
上述数据表明,1999~2008年转移支付对地区间的财力均等化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主要受益地区为经济较发达的东部,中西部受益相对较少。转移支付对东部地区的财政均等化具有较为明显的正效应,标准离差率由转移支付前的2.17减少到转移支付后的1.31。相比之下,西部地区的标准离差率仅由转移支付前的0.78减少到转移支付后的0.65。中部地区的标准离差率仅由转移支付前的0.75减少到0.51。
进一步对各省份进行标准离差率分析可以得到以下数据(详见表2)。
上述结果表明,在过去10年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对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广东、海南等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均等化效应,标准离差率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减少;对黑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等中部地区则几乎没有发生均等化的正效应;对内蒙古、青海、甘肃、等西部偏远地区则发生了逆均等化效果。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主要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深入考察转移支付的结构可以发现,目前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数额不断增加但产生的均等化效果却十分有限的原因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在转移支付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税收返还是按照来源地规则设计的。实践表明,中国近年来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强调更多的是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转移支付在很大程度上被用于弥补地方财政缺口,成为中央政府实现纵向控制的重要手段[9]。为取得地方政府对改革的支持和对中央控制的认可,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中设置了以保障地方政府既得利益为目的的以来源地为基础的税收返还体制。按照该模式,地方掌握的资源越多,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地方居民越富有,获得的返还收入也就越多。尽管收入来源地规则较好地顾及到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在政治上易于被广泛接受,但从平衡各地区财政能力的角度看,收入来源地规则并不具有再分配效应,无益于实现财政均等化目标。
其次,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对中西部地方政府的激励不足。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通常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例如,中央规定地方的资金配套比例为4∶1,即中央政府补助4元,同时要求地方拿出1元予以配套。由于东部经济发展水平好的地区有能力提供中央要求的全部配套资金从而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自身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予以配套,因此,专项的转移支付资金实际上更多地流向了东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从某种意义上讲,专项的转移支付并未取得预期的均等化效果,甚至导致了“逆向均等化”[10]。
再次,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例过低,影响了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真正意义上的均等化,应该是地区间的民众尤其是贫困人口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的教育及卫生医疗保健的均等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运用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运用资金的自由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但目前的情况表明,中央分配给地方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有相当一部分作为地方的政府运行成本被消耗
[11],没有完全运用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改进与提高上来。
3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优化路径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的转移支付体系未能有效促进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事实上,转移支付不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还是中央政府实现其政治目标的一项重要工具[12]。因此,以均等化为目标改进转移支付体系需要考虑当前中央与地方政治角力下不同地区的既得财力差异,直接的出发点应该是如何在不削弱中央对地方影响力的条件下尽快消除由转移支付体系导致的东、中、西部地区间财政能力差距日益拉大的机制,使得不同地区的居民有机会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服务”。
具体而言,构建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体系,应该摒弃以往以税收返还加专项资金配套为主的转移支付模式,在设定中央对地方资金返还的最小数额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间财力差异分别加以调整。用方程可以表示为
上式表明,该固定比例的现存转移支付可以弥补一部分财力能力差异。同时,一些相对落后的、原来得到转移支付总额较小的地区就能够获得更多的新增转移支付来弥补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
当前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上述模式进行改革的优点主要有二。一是有利于巩固并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按照上述模式,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方面可以严格按照公式实行不同财力区别对待的策略。从财权上看,转移支付使上级政府占有更多份额的财政资源,并使下级政府对之形成依赖。转移支付的份额越大,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影响力就越大,前者对后者的控制程度越强。中央政府通过公式化转移支付来规范和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二是可以促进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均等化。按照改革后的资金分配方案,转移支付可以为各地方政府(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提供更为充分的资金,以弥补贫穷地区的财政缺口,使其能够提供中央政府规定的最低水平的公共服务。
4 结论与引申
由于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每年用于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数额是有限的,因此实现地区间的财政均等化需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才能逐步完成。在此期间,如果采用笔者提出的转移支付方案,可能存在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冲突的问题:从长期看,该转移支付模式有助于实现地区间的财政均等化。但短期看来,一些财政能力较强的地区在现有转移支付模式下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公共服务水平,在新的转移支付模式下则有可能被定位于接受“最小转移支付”的地区。为解除这些地区的顾虑,政策制定者或许可以从以下探讨中权衡更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一种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提高“最小转移支付”的数额。但是这种方法针对性并不强――对所有接受“最小转移支付”的地区一视同仁地提高最低拨付标准,可能会使资金更多地流向该地区中相对富裕的省份,从而导致接受“最小转移支付”地区内部各省财政能力差距的扩大。
另一种方法就是在“最小转移支付”地区内部将“最小转移支付”金额实施差别对待。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财力能力较强的地区给予较小数额的“最小转移支付”;对于财力能力相对较低的地区给予较大数额的“最小转移支付”。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加大了转移支付模式的复杂程度,并使确定差别化的“最小转移支付”数额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为了协调长期目标与既得利益,中央政府可以考虑设立“过渡性”转移支付账户,以剔除现阶段转移支付产生的均等化效果之后建立的以地区间财政均等为目标的模型为依据,向“过渡性”账户注入资金。在实际的转移支付中,政府可以根据地区间的实际财力差异(从该“过渡性”账户中)对财力水平较高的地区实行相应数额的削减,并对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给予额外补助。与提高最小转移支付的数额相比,采用“过渡性”账户的方法或许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增加了转移支付模型的复杂性,相关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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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合理限制生态补偿
一、自然资源物权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一)自然资源物权的意义
自然资源,从最广泛意义上说,包括在改造自然与征服自然过程中自然界中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物权是指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物权,即权利人为满足其权益需要,对自然资源依法或依合同所享有的直接支配与排除妨碍的权利。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没有分清对土地本身的使用与开采埋藏于地下的矿藏以及采伐生长于土地之上的林木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土地是承载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其他自然资源均依赖于土地而存在。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资源是可以与土地分离或相对分离的,或者具有独立于土地的自身价值,同时由于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价值性与可支配性,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资源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学界也一般将自然资源划分为两大部分即土地与除土地以外的其它资源(也有简称资源的)。相应地,自然资源物权亦可分为土地资源物权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
与一般物权不同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属于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基础物权。原因在于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意味着对人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然要素的垄断或专有。在此基础上,学界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是指由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基本的物权权利类型,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他项权利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由于自然资源可分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因此,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又可分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
(二)生态补偿的意义
对于生态补偿的意义,国内外有不少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另一种则是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受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
我们认为,生态补偿不单是为了控制生态破坏,而应该包括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丧失的恢复和补偿,具体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是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与资源环境容量有限之间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它以“资源价值论”的观念重新评价生态环境资源的现实价值,运用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让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和生存环境。
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这里的环境利益是保护活动产生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提高,或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经济利益是生态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或效益。纠正后的利益关系应该是,享受因劳动付出而带来的生态服务的主体要支付费用,生产生态服务的主体应得到经济回报;相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主体支付费用,生态服务功能的产权人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主体(如政府)应得到经济赔偿。
生态补偿机制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过程的综合原理,有系统和过程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它是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系统性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的运行过程。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事物在有规律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
因此,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解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它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促使环境、资源、生态的受益方给予施益方以合理的补偿,实现索取与禀赋的相对平衡,以达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度和法规。由此可见,建立公平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能直接受益于每个人,也是我们最终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
二、我国在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生态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研究薄弱
自然资源物权人在物权受到合理限制之下,遭受的损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确定。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在全面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
1、补偿强度难以货币化。要对物权受限者进行合理科学的补偿,就必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投入成本及效益进行科学的计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护和重建行为的科学性。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难以科学确定补偿强度的量化。
2、补偿者和补偿接受者问题。产权的界定是生态环境补偿的前提,只有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了,才能确定谁补偿谁的问题。但在资源和环境领域,产权界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许多生态环境的产权往往是模糊和虚化的,甚至是不可能清楚界定的,这样在实践中往往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失去主体,导致无法清楚地确定补偿承担者和接受者。在对自然资源物权人进行补偿时,补偿承担者难以确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3、生态补偿的内容不明确。生态补偿的内容很多,涉及面极广,而且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深入,需要补偿的范围还要增多。由于国家和政府对在重点保护区农民的自然资源物权有更多的限制,导致当地居民的生活问题日益显现。
(二)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
补偿资金渠道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补偿的重点为西部部分地区,而且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
(三)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
由于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补偿不能完全依法进行,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部门间各自为政,行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不能形成合力,也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部门行政色彩浓,导致生态补偿不到位,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
(四)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许多证据已经证明国家用于生态建设项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被广泛用于部分地方和政府部门的私自渔利行为上,“暗箱操作”现象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了权利受限者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并产生了高额的管理成本,从而危及到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观念上存在障碍
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资源无价”的错误观念还未根除,广大民众对生态补偿知之甚少,许多人甚至认为征收生态补偿金是“乱收费”,这些错误观念的存在是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很大障碍,也为生态补偿工作的展开带来了巨大阻力。
(六)资金筹集问题
资金积累和筹措不足,是建立补偿机制面临的一个瓶颈问题,没有充分的资金来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七)补偿强度问题
一般来说,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直接投入成本进行计算相对比较容易,可等同为将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或预期的状况所需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它的保护和改善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较容易感受,但是很难评价到底得到多少利益或受到多少损失,并且在不同地区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评价值和需求是不同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识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无法科学确定补偿的强度。
(八)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就目前我国对该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不小的缺陷,主要有:
1、立法体系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有些资源保护法未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其立法目的以及资源保护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刑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罪的规定欠缺生态效益考虑。
2、技术上的困难。征收生态补偿税需要准确确定税率,补贴需要确定补贴率,而税率和补贴率的确定都面临技术难题,政府为获取这些信息会支付较高的成本。生态补偿数额的确定应以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量和生态建设或恢复的效益量为标准,而生态影响的定量评估技术尚未充分开发、建立和普及。
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利益的补偿加以规定,即使有体现,约束力也不强,而法律条款之间本身存在着矛盾,更加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三、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对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当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时,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一)明晰界定自然资源产权
环境产权界定应该是对环境归属、环境质量及环境侵权程度,从质和量、近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上的权威性、可操作性的行为规定和使用约束。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生态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它在本质上不属于单一的个人或某个团体,是公共财产。但在实践中,往往因这种复杂的关系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缺失。生态环境所有权的虚化现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所有权的虚化直接导致产权的模糊。建议在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分散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将因生态治理过程中发生的补偿直接分配给自然资源经营者和管理者,并且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产权意识,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源资产,逐步将其划入资产领域进行有效调整,给予自然资源物权的享有者相应的产权的确定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权利人以制度上的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环境产权的作用和流转机制。
(二)明确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是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两类: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共主体就是政府及各类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由于生态经济的公共性,而且本文讨论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时的补偿主体,这就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参与生态活动补偿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由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该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即主张补偿主体行政化。具体表现为对生态治理中的受损权利人的补偿需要政府实施。从而权利人的权利将得到政府稳定而有力的保障,充分体现了补偿机制的有效性。
(三)补偿制度法制化
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协调,也是一种矛盾协调。利益协调可以通过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制度途径等多条途径予以实现。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是指针对利益关系直接进行协调,是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的利益行为范围的限制来实现利益协调的。从人类社会利益协调的历史来看,利益冲突的利益协调通常是以国家协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协调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在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通过法律机制的协调,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补偿政策法律化”使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
1、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所以只有明确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才能顺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
2、制定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现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以此为指导,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和生态补偿制度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对《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对其它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增加生态补偿制度,尤其是生态补偿要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通过这些立法措施,对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人的权利加以具体规定,并且给予权利受限后的有效补偿。
(四)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立是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大难点。很多人将其归结为生态环境的功能价值的难以计量。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生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是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权的限制性征收的行政法律行为,生态补偿是基于这一行政行为对法人或个人生态资源财产的收益权限制的行政补偿制度。补偿标准应该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间寻求平衡点。
对于建设项目生态补偿金的确定,可以考虑与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充分利用环评的各项数据资料,使环境影响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同时进行,在环评阶段确定生态补偿金的数额,同时也可提高环评的准确性、科学性,还可以节省环境管理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赔偿与补偿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做到完全的公平。尽管如此,生态补偿机制也要在力求在公平公开的层面上运行,必须有科学核算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对资源环境的价值进行评估。
(五)确定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机制应建立国家、地方、区域、行业多层次的补偿系统,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
1、政策补偿与技术补偿相结合。政策补偿,即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权利和机会补偿。受补偿者在授权的权限内,利用制定政策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制定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促进发展并筹集资金。技术补偿,是指中央和当地政府以技术扶持的方式对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给予支持。具体内容有:补偿主体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培训因自然资源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人的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使他们能够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财富。
2、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相结合。以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来看,例如国家实行的退耕还林与退牧还草工程,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对于农牧民来说,退还之后失去了部分或全部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为了保障农牧民的利益,使其能维持基本的生计,在项目实施的初期阶段,至少在5~8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要连续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偿,以推动其生产经营方式的逐步转型。而对于一些生态环境特别恶劣,退还后失去了生存条件的农牧户,应实行“生态移民”安置,其具体办法可以是一次性发给移民搬家费,再给予工作就业机会或分给承包地。
3、政府补偿和民间补偿相结合。政府补偿是由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或实物进行的补偿。这是由政府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的职责所决定的。政府补偿的实质是建立公共支付体系,其受付方为土地使用者、自然资源的经营者等,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资金来源广泛而稳定,包括税收、发行债券和对生态环境受益方收费,但事实上,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有必要把政府补偿与民间补偿结合起来。民间补偿通常是指在私人之间即受益人与利益受限人之间相互商议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方法。
(六)规范生态补偿管理
1、生态补偿必须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基本原则,即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环境开发者要为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环境损害者要对其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做出赔偿;环境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进行适当的补偿。这里应当特别强调,对于生态治理过程中,其权利受到合理且必要限制的权利人的补偿。
2、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建立起清理、核查、勘测、统计受限权利人的自然资源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存量,并跟踪、统计自然资源产权变动情况,加速建立对该类自然资源价值的核算体系,完成生态环境资源实物及价值形态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账户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国家环境督察制度,加强对跨地区、流域经济区以及产业间环境问题的管理,协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上游区域”和“下游区域”之间的补偿。
3、实行统一监督办法。建立财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各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使财政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补偿资金的融资方式多样化
生态补偿资金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筹集:
1、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生态利益补偿资金,首先来源于生态环境税收;其次是依生态环境法所得的罚款、没收所得;其三是国际组织、社会各界为生态环保的捐助资金;其四是设定生态环保彩票,建立环保基金,由统一的基金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生态环保基金。
2、各级财政生态专项补偿。目前进行得较多的是国家财政专项补偿,国家作为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提供者,即作为生态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生态环境利益外溢问题。但这种单一的补偿渠道离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今后要逐步建立起起国家财政补偿与区域内财政补偿及部门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建立不同层级的利益补偿系统、中央补偿系统和地方补偿系统,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央补偿资金和地方补偿资金,中央资金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而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同时,建议设立专家组,对各省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同时,地方设立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进度、效果进行评估。专家组还要对项目结果进行检验验收,确定资金的发放。
3、建立生态建设补偿基金。可以由国家涉农部门和环保部门牵头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补偿基金”,首先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垫底资金,在此基础上,号召有关企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这既可为社会环保人士提供表达心愿的途径,又开辟了环保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4、优惠信贷[]。优惠信贷是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缺乏问题,鼓励当地人从事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同时贷款还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贷款,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
5、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将部分生态环境价值市场化,采取生态环境产权交易补偿,例如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
(八)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
1、重新审视现有的GDP指标核算体系,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或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2、在规划时既要考虑经济增长,又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此需建立相应科学的考核指标,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有效约束不顾环境后果,不顾他人利益的掠夺性、破坏性的开发。
3、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包括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恢复之间的环境补偿,资源输出与资源受惠地区之间的环境补偿等。
(九)建立生态保护价值增值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
一方面,要加强研究和开发适用于生态资源价值的数量化技术,建立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培训评估人员,使评估尽快掌握生态资源数量化技术,为生态补偿顺利展开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提供数量化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生态资源存量的年度调查与统计制度,掌握区域生态资源存量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变化,根据人们普遍认可的生态环境状况条件和生态资源存量的合理值,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
(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工程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的原则为大多数人尤其是被补偿地区所赞同。但具体的补偿形式、补偿方法和补偿力度,有些人还有不同的看法,具体操作有难度。可以先逐步在若干地区、若干领域先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