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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时间:2023-06-27 17:59:09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 风险管理; 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一)风险的一般含义与特征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风险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无一个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公认定义。在理论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把风险视为机会,认为风险越大可能获得的回报也越大;第二种观点把风险视为危机,认为风险是消极的事件,可能带来损失;第三种观点介于两者之间,也更为学术,认为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此不确定性意指: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状况不确定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不确定。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事件即存在着风险。

风险首先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即每个人及各行各业随时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其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能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再次风险具有损失性,只要有风险存在,就一定有发生损失的可能;最后风险具有可变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及风险控制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后果,预期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管理过程。

风险管理理念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主要关注点,企业的生存与灭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如何应对风险,取决于企业有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和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企业风险理念的建立和落实,必须依靠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参与和支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灵活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应对风险的目的。

二、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

在商业活动的层面上,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分为两大类:首先是市场风险,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能力以及被竞争对手取代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其次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背景下产生的委托风险。企业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委托的关系,即者为委托者的利益工作,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委托者承担。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来看,企业股东承担的风险有两方面:市场风险和所聘用董事及高管的能力的风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则为履职风险和利益冲突风险,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谨慎和诚信义务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应承担的风险。

企业因为生存发展的需要必须承担市场风险,这部分风险可以通过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有效地管理,而企业所承担的董事能力风险则是企业自身选择的结果。企业股东与董事及高管之间的委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对董事及高管能力的认可,当董事和高管的经营决策失误给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时,应由企业承担,而不是由董事及高管承担。在很多时候,这种后果非常严重,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创伤。同时,由于董事是否发挥其应有的能力并不容易被界定,缺乏客观的依据,即使有时董事及高管勤勉和无私地为企业的利益尽职尽责,也难免会因为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给企业带来损失,以致招来诉讼风险。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及董事有转嫁风险的潜在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及股东保护权益机制的不断规范,企业及董事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为了消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后顾之忧,保障和鼓励他们放心大胆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同时,也为了分散企业在遭受诉讼面临巨额赔偿时的风险,于是董事责任保险作为这样一种专门的风险分散和利益保障机制出现在人们面前。董事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市场必然性,它是指如果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因被指控于任职期间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原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义务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分散董事及高级职员在正常履职过程中所承受的经营责任风险,以保护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大胆经营开拓创新。但更深层次地讲,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也同时保护了股东及受损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在董事责任保险出现之前,即使董事及高管给股东带来了损失,但由于企业支付能力较弱,加之股东诉讼时间长程序繁琐,受损股东缺乏上诉的积极性;而董事责任保险的出现则将企业应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了支付能力较强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股东保护求偿的积极性,保障了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强化了股东对董事及高管的监督作用。

三、风险管理视角对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

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贯彻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及风险监察等一系列过程中,比较注重预防和控制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发展中处处体现着风险管理的思想。

第2篇

[摘要]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自身经营业务中面临的三大风险,加强这三大风险的管理是保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内容。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相比,操作风险的管理目前还很不完善,风险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而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操作风险对于处于后WTO时期的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风险对其来说似乎是与生俱来的,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又是其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风险。对于操作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我们应该从巴林银行倒闭以及爱尔兰银行事件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探索操作风险管理新技术也是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当局的需要,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组成部分之一的最低资本要求也强调了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计量方法。结合目前我国处于操作风险集中爆发期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操作风险的涵义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管理之前,应对自己管理的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即应该知道要管理什么。因此,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显得比较重要。目前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困扰着各家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不少银行沿用了他们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认定方法和管理模式。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在业界没有达成广泛的一致。笔者认为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应该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所下的定义,即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也已被大多数银行所接受。

(二)明确操作风险定义的重要性

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的管理。因为操作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的过程,因此要注重操作风险控制文化的培育,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当前,我国银行界对操作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还有偏差,有的银行将操作风险理解为只是“操作中的风险”、“操作性”的风险,有的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如果对操作风险没有一个明确而又恰当的理解,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也就只能成为空谈。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真正关注操作领域的风险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治理违法违纪行为开始的,如工商银行在1997年了“令”,严禁账外经营、高息揽存、超规模放贷、虚假核算贷款业务、挪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会计财务报表作假、越权拆借资金和对外提供担保、隐瞒重大案件事故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者,一律撤职或开除,并追究上一级行领导责任。2002年,央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公众披露操作风险状况。此外,受我国加入WTO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的重视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不足,我国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还处于学习和认识的阶段,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还比较落后,管理工具以及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银行业还存在较大差距,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是以定性管理方法为主,距离定量以及模型化管理、系统化管理还有一定差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工具不先进,管理方法相对简单落后,总体上说比较薄弱,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架构

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只是在部分风险点上有所突破,未设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改革不明确,风险标准不统一,没有一整套操作风险定义、识别、监控、转移等管理系统。此外,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因此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息沟通机制显得较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职能较为分散,还缺乏这种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2操作风险管理覆盖面不全。主要问题是产品创新管理混乱,缺乏面向市场的产品管理组织框架,对于新产品的管理政出多门,多头开发,多头审批,各业务部门、各专业都可以开发本专业本部门的产品,甚至出现内部竞争。这种产品开发与管理的混乱局面不利于商业银行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统一管理及全面覆盖。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面对操作风险及其危害性,商业银行应掌握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引发操作风险的相关原因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制订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防范与化解操作风险的措施,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与措施。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有效管理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的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也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这种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它没能完全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只停留在表面形式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应加快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决策、激励约束、制衡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针对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完全控股,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不错途径。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设立独立董事,从而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层之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还可以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如借鉴德意志银行的经验,设立双层董事会制度,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负责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改革,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操作风险管理负责。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职责在德意志银行是由监督董事会来履行的。

2.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操作风险的发生具有内生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内部原因引发的,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对于防范和管理操作风险尤为重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制订有效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首先应建立先进的内控文化,加大对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形成一种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内控文化氛围,要使全体管理者和员工都有风险控制的理念,都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都熟悉岗位工作的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努力发现问题和风险,而不是隐瞒、遮盖风险,形成一种“隐瞒文化”。

(2)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识别和评估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操作风险的定义,从引起操作风险的原因入手,识别各个业务线和管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类别及风险点是前提,对操作风险的评估是建立在有效的风险识别基础之上的。对于操作风险的全面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银行应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框架应制定银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释缓操作风险的政策。此外应建立操作风险有效的预警机制,设计操作风险的预警指标,如业务快速增长、员工流失、交易中断情况等对操作风险进行预警,以便及时发现操作风险关键点,并采取恰当管理措施。

(3)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由于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加强这3个风险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协调一致地搞好风险管理很有必要。此外,商业银行还可根据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员工举报制度,依靠和发动一线员工,鼓励检举违法违规问题,完善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巴林银行的倒闭有其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不健全的原因,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没能使里森的越权行为得到及早发现和有效制止。据英格兰银行调查报告透露,负责巴林银行新加坡业务的职员琼斯曾分别于1995年1月11日和1月27日收到两份来自新加坡交易所的信,其中都提及了里森交易账户及保证金问题,但琼斯没有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伦敦总部,而是交给里森处理。可见由于信息沟通与传递上的缺陷,重要信息没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有关监督部门,会让商业银行错失管理操作风险的有利时机,给其带来损失。

3.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来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揽银行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协调,分析内外操作风险形势,制订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还应完善内外审计体制,内外审计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不完善,外部审计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根据内部审计发现而做出的统计数据能够揭露出一些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从职能设置和工作程序上保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内审或同样独立的部门,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要求对银行的损失估计进行外审。

4.运用近失管理方法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较少发生但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件可能会危及银行的生存问题,如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由于这类事件较少发生,银行缺少这类事件的数据,而经常发生但后果较轻的事件可以作为预警信号,分析此类事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较少发生但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件。所谓近失事件是一个或一系列的通过降低风险,提高系统操作水平的事件或观察。近失事件是一个积极的提高机会,鼓励员工报告而不是隐瞒,近失事件更侧重经常发生但后果较轻的事件,它不仅包括事件还包括观察,将近失管理运用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1)识别。成功地识别近失事件是近失管理的第一步。

(2)报告。报告阶段的目标是保证所有被识别的近失事件被报告。

(3)优先排序。将被报告的近失事件根据排序方法排序。

(4)信息散播。主要是将相关信息散播给可以分析事件原因的人,通报近失事件可能的危害和解决办法。

(5)分析。主要是指管理者分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是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6)解决和跟踪。近失事件被分析后,应采取解决办法,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管理层应该跟踪方案实施后银行所发生的变化,并将结果通报给近失事件的报告者。

5.加强员工的培训与管理

员工素质不高以及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是引发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面临的现状。因此,培训和鼓励员工学习是提高员工知识素养和操作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员工执行力,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1)制订科学的培训制度。

(2)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如到高等院校集中培训、外派进修、网上培训、员工自学等。

(3)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是针对业务操作技能欠缺的方面以及新业务进行培训。

(4)加强敬业爱岗教育,实施人本管理。

(5)实施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将考试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以及聘任、职位升迁等挂钩。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主要包括加强风险意识教育,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8小时内外行为。

6.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频繁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该处理的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该退出的未退出。因此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将问责制落实到具体岗位,按照岗位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对于因违规而引发操作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员工,一定要追究责任,严厉惩戒。损失较为严重的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用铁的纪律和铁的规章制度强化问责,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执行有力的问责与惩戒制度。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是增加违规操作成本与代价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有利于遏止操作风险的发生。

7.通过风险转移缓解操作风险

在操作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将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措施来缓解操作风险,减轻自己的损失。风险转移的可以通过保险、担保、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等具体方法来实现。如今,一些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已经认识到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并将其应用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之中。保险虽无法替代好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它是风险管理的补充和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随着操作风险的可保性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获取到险别并对新型风险进行一体化投保。无论是通过第三者保险进行风险转移,还是用特殊手段及其他金融途径进行风险融资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都必须格外小心,既要结构合理,还应注意监管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汪建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J].农村金融研究,2005(6).

[2]尹毅飞.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思考[J].金融与保险,2005(11).

[3]刘新锋.建立防范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4]徐革.论近失管理在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运用[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4(11).

[5]纪乃方,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测度与防范[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4(11).

第3篇

论文摘要:当前,作为具有相对独立主体地位的高等教育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高等教育质量也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即风险。而将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高校教育质量风险管理实践,分析识别高校教育质量风险及其形成因素,做到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完善高校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有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强化风险识别评估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以应对质量风险的挑战,是对高校教学质量保证建设领域的有益尝试,在当前高等教育进行质量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及改革的深入,高等教育面临的风险与挑战越来越多,这些风险在带来教育成本加倍投入的同时,却使得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成为随机变量。为降低越来越大的高等教育质量风险,我们可以尝试将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引入教育质量风险管理。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我国对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基础,但引入风险管理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领域中具有开拓性意义的尝试。

一、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的含义与应用

风险是复杂系统中的重要概念,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界定,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不确定性经济学认为,“风险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在金融领域,将风险定义为“个人、企业、金融公司以及政府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使其资产、信誉受损失的可能性”。在管理决策中,将风险定义为“某一种事业预期后果估计上的较为不利的一面,即风险是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

高等教育风险在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ighereducationfundingcouncilforengland,简称hefce)在2003年1月发布的《学术风险的研究报告》中把高等教育质量风险定义为,预计在未来会危及院校学术规定的质量和标准的行动、事件或环境。此概念关注风险的来源,强调教育质量风险是由高等教育行为及相关因素产生的,包括以下5种类型:战略风险(strategicrisk)、财务风险(financial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合规风险(complianceirsk)、名誉风险(reputationarisk)。我们认为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是指高等学校通过对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降低不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减少破坏性事件的影响,以保证教育目标实现的管理过程。

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的应用有利于高校应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根据各自的情况,采取正确的方法和应对措施,准确地识别教育质量风险,恰当地预测和评估教育质量风险,果断地处理教育质量风险,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教育质量风险,使其降到最低限度。另外,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提供了探索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新思路。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是一个涉及管理、教育、控制等多门学科的交叉研究领域。需要借鉴现代管理科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深入分析高等教育这一特殊系统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体系。质量风险管理的目的,就是识别、预测和控制这些对质量目标的威胁,引入风险管理对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存在的主要风险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及自身改革与发展的深入,高等教育质量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与挑战,作为越来越独立的主体,也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例如,在教学资金的使用、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课程设置、学术项目规划、教学方法选择、招生自主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在这样一个动态的、不稳定的教育环境中,我们认为,教育质量风险主要有:

环境风险。指高等教育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威胁或危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高等院校面临非自由、一元化的市场环境;高等院校在国际、国内和地区市场对生源的竞争;高等院校为保持师资队伍稳定而承受的压力;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变化;政府对高等院校的管理及对其资源配置的调整。

管理风险。指高等教育内部行为带来的风险。风险意识,一方面是高校内部环境存在着不确定性,如师生比例失调;课程设置不尽合理;重科研、轻教学;生源质量不断下降、毕业生就业形势不乐观等各种状况。另一方面存在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备等问题。

行为风险。教育行为,指为增加或降低暴露于外部风险的程度,包括院校及其成员所采取的行动。这些风险行为有:设计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外部质量保证活动、开发组织质量管理文化及具有潜在的危险和负担的行为。

特性风险。指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或是特殊教育部门自身内在的弱点或脆弱性。从特殊教育服务来看,这些内在风险存在于合作办学、远程和电子学习方式等形式中。从教育部门自身特性来看,这些内在风险表现为教育提供者缺乏教育经验,教师对课程的广度和深度的把握不够,学习资源的不足等。应用国际上流行的绩效指标法,可以将我国高等教育质量风险大致归纳为下表:

三、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的若干思考

1.强化高等教育质量风险意识

众所周知,无论发生在企业管理领域的安然、世通事件,还是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风险丑闻,

都不是由于风险管理技术的错误造成的。这些公司都有堪称世界领先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技术,之所以会发生如此重大的风险事件,主要还是缺乏一种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和企业自律机制,没有形成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顾海良认为,构筑高校可持续发展机制,树立风险意识,规避办学和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三大风险(办学风险、财务风险、校办产业风险),是高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内在要求。在高等教育领域强调教育质量风险,能帮助我们树立教育风险意识,以教育质量风险的确定为出发点,促使高校更加重视对教育效果和效率的研究,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更充分的社会效益。

高校要通过相关的目标、政策、制度使教职员工明确学校对教育质量风险管理的态度、目标及应对原则等等。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时,要时刻考虑到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学校对风险的容忍度,并做出相应调整。高校教师在日常教学、科研时也要有风险意识,时刻警惕可能出现的影响教育质量的风险,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育方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证教育质量,高校学生才能同样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抵御影响受教育质量的风险。

2.完善高校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质量

高校内部治理机构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基础作用,至少应该确保有持续进行的活动来辨识、评估和处置学校所面临的风险,如建立日常质量监控系统,对高等教育质量实施监控并分析其原因以应对面临的质量风险。质量保证体系的工作职责是,奠定风险管理基调和营造风险管理文化,包括确定学校是勇于冒险还是回避风险,界定风险范围和责任,评估资源和明确绩效测量方法等;决定学校合适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暴露度;积极参与财务投资、学校兼并、合作办学等影响学校风险形象和暴露度的重大决策;监控高风险管理,减少不利事件发生;拟定风险管理报告,包括风险管理活动和步骤的主要构成要素等。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是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是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的重要保证。

3.建立有效的质量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管理的本质要求风险管理本身应有~套风险资讯管理系统。从风险理论看,几乎任何组织都有“风险厌恶”的倾向,管理层一般不愿意接受风险性方案,因为他们不希望决策出现失误,但事实证明许多决策失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作决策时有关资讯不足。建立有效的管理信息资讯系统正是用来确保风险管理决策有据可依的。高等教育质量风险信息系统首先应当全面收集教学、科研、管理、财务、后勤等学校方面和社会环境方面可能对教育质量产生影响的风险信息,并加以分析识别,确定有效信息,经过系统的处理后传达到相应部门,并对部门的执行信息加以反馈,形成完整的信息链,贯穿质量风险管理过程的始终,为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咨询。

4.强化风险识别评估,推行全面风险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风险;风险分配;风险责任;环境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1-0056-08

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类的决策和行为也引发了大量环境风险。据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542起,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5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5起。环境事件频发标志着中国的发展已进入环境高风险阶段。近年来,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景象在社会生活中频繁上演。如何有效应对环境风险成为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重大课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本文关于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的探讨就是对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思考,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环境风险及其来源

当环境风险逐渐成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威胁时,认真审视环境风险,明确环境风险的来源,就成为人们有效应对环境风险的基本前提。

(一)风险与环境风险

风险一词被广泛使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但由于对风险的认识角度不同,学术界对风险的内涵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事件后果的危害性。

环境风险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在工业化国家中被率先提出并逐渐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在我国,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中规定:“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其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后果C的乘积,用R表示,即: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卢静等人将环境风险定义为“由自然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并通过自然生态环境的媒介作用,对人、财产、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一种潜在危险状态,包括这种危险状态爆发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以及危险可能导致的危害性后果两方面的内容”[1]。

综上可知,风险在本质上是事件发生和相关损害的不确定性;而环境风险则可以指称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潜在的危害性。

(二)环境风险的来源

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是环境风险的两大主要来源。但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自然灾害,如乱砍滥伐等导致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事故;超采地下水导致的地面下沉等,都潜藏着巨大的环境风险。从这个角度讲,人的行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环境风险的最主要来源。

从环境风险来源上讲,占主导地位的环境风险是“人造风险”,即人类的决策与实践活动所引发的风险。基于环境风险系统、事故风险诱因及演变过程,环境风险可以被分为自然灾害类、安全事故类、违法排污类、长期累积类、布局问题类等类型。对近年来典型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类型进行分析可发现,目前中国环境风险类型以安全事故类与企业违法排污类为主。从风险根源看,布局型环境隐患和结构型环境风险是中国环境安全头号威胁[1]。

既然环境风险的大部分是“人造风险”,那么环境风险的应对就一定与人的责任紧密相关。但是,政府决策者、企业生产者或者环评专家在面对风险时,可能通过制度规范来推卸责任,而受害方却很少具备进行责任追究的知识和能力。环境风险成本负担和责任承担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剧了环境风险的产生。

二、风险分配对于环境风险应对的意义阐释

在转向全面现代化的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能完全摆脱环境风险。只要有环境风险存在,就会有风险成本负担、风险后果承受、风险责任担当、风险损害补偿等问题出现。也就是说,应对环境风险就必然要考虑风险分配问题。

(一)风险分配的含义界定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分配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分配主要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是生产结果的分配,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美国经济伦理学教授乔治・恩德勒则认为分配是“经济活动中与生产和交换具有同等价值的基础性维度”“分配维度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之中,不仅是它的结果,而且也是它的起始条件和过程”。[2]以上两种有关分配的理解是出于对社会经济活动不同侧面的考察而得出的结果,具有很好的互补关系,可以为我们理解风险分配提供思考路径。

风险分配的概念出自贝克的《风险社会》。实际上,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一种是发展成果的分配,如财富分配;另一种是发展成本的分配,如风险分配。类比前述有关分配的两种理解,风险分配不仅要解决风险损失谁来承受的问题,而且还要解决风险预防成本分担、风险治理责任承担、风险补偿落实、风险应急的权力和义务配置等问题。也就是说,风险分配应作为风险应对过程中的基础性维度,贯穿于整个风险应对过程之中。

综上所述,风险分配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分配是风险应对过程中各种要素,如成本、损失、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分配。狭义的风险分配则仅指风险损害后果的分配。事实上,两种风险分配密不可分,只有广义风险分配实现了公平合理才能实现狭义风险分配的公正;狭义风险分配公正是进行广义风险分配的动力和目标。明晰风险分配的含义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制度选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风险分配的意义阐释

风险分配的公平合理对风险的有效应对至关重要。这不仅在于它的工具性――调动社会主体应对风险的积极性,而且还在于它的目的性――实现社会公平。一方面,风险合理分配是有效应对风险的重要工具。风险分配是一个风险预防和风险应急的工具。比如,为防范环境风险发生,需要控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这自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风险成本分配得当,便会迫使企业主动改进生产技术或引进环保设备,使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抑制污染物的大肆排放,起到了风险遏制和风险消减的作用。从根本上讲,要真正有效地应对环境风险,必须从源头上消除风险产生的经济根源。而在风险生成的诸多经济因素中,风险成本分配失当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风险合理分配促进了风险应对的社会公平。就环境风险而论,环境风险产生与企业生产、政府决策、公众行为等诸多因素紧密相关。一些环境风险源于部分专家组织或政府部门权衡利弊得失后集体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有一些环境风险的产生是由社会公众的日常行为所致。环境风险的产生是社会多方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对环境风险应该由社会多元主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在现行社会政策或制度中,环境风险责任主体模糊,没有社会主体能够真正地去对环境风险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甚至形成“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三、中国环境风险分配不公平的现状与原因

根据公平的一般原则,环境风险分配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那些消耗较多环境资源,获取较多环境利益,制造较多环境风险的社会主体,应该较多地承担环境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然而中国环境风险分配却呈现出一种不公正的分配格局。

(一)中国环境风险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检视

环境风险分配关涉不同的主体和要素,风险分配是否公正可以从不同的维度来考察。从主体上看,环境风险分配存在贫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和代际之间的不平等。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来说,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所应担的风险责任也是不同的。与经济困难群体相比,富裕群体消耗的资源以及向环境排放的废物都比较多。因此,富裕群体理应承担更多的环境风险责任。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污染环境并获得利益之后,获利者普遍选择迁居来规避风险,而不是继续投入来恢复生态。一些人在某些地区开办工厂,获取了收益便走人,留下被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致使当地居民身患各种疾病,产生了大量“癌症村”。

从空间上看,环境风险分配存在东西部之间不平等、城乡之间不平等和河流上下游之间不平等。例如,2000―2009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3060起,其中西部6175起,占总事故的47%;中部和东部分别为3456和3429起,占总事故的27%和26%。环境污染总事故大于1000起的4个省份中,西部占了2个(广西、四川),中部和东部分别占有1个(湖南和浙江)[1]。可见,环境风险在空间分布上存在区域差异。全国大部分的环境污染事故集中在少数的几个省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 广西、四川) 所承受的环境风险压力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从内容上看,环境风险分配存在风险防范成本分配不平等和风险损害后果分配不平等。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例,几十年来,吉化公司在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却很少投入资金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吉化公司苯二厂防止苯泄漏的围堰长期没有建成。风险治理的责任无人承担,企业生产中的环境风险在侥幸心理下被掩藏起来。风险爆发后,沿江居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但并未得到损害补偿。风险防范成本和风险损害后果就自然转嫁给了松花江上下游的群众,导致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的脱钩,风险受益与风险责任的不对等[3]。

(二)中国环境风险分配不公平的原因分析

环境风险分配受社会风险分配内在机制的影响。社会风险分配受到诸如经济水平、权力资源、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风险在地区之间转移,财富占有不均导致风险在社会主体之间转移,而权力资源和风险意识更是直接影响风险后果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社会优势群体可以通过其掌握的资源或信息来规避或转嫁风险,而弱势群体则缺少这种抵御或应对风险的资源或能力。“风险分配的历史表明,像财富一样,风险总是附着在阶级模式上的,只不过是以颠倒的方式: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4]。

相关制度缺陷是环境风险分配不公的制度原因。制度的公正合理是环境风险公平分配的有力保障。良好的制度既可以保障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收益,也可以实现社会成员公平分担各种社会风险。一般来讲,风险分配的不正义结果后面总能找到一套相应的不平等的制度安排[5]。很多环境风险的产生并非源于某个人、某个群体故意违反法律制度而做出的环境危害行为,而是源于制度本身所自然引发的一种不计环境风险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由于环境风险应对制度不够完善、合理,致使一些社会主体能够轻易地采取投机行为,逃避风险责任。

四、中国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的现状解读

为了解决日趋严峻的环境问题、有效应对环境风险,中国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初具雏形,但也存在严重不足。

(一)中国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现状

当前中国政府在进行环境风险应对时,主要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境风险防范法律体系和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环境风险应急法律体系初具规模。这些法律规定了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应对环境风险,尽量避免环境风险损害的发生。但由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部门协调性和社会参与性,环境风险应对效果不佳。有研究显示:2000-2009年间,重、特大环境事故虽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但重、特大环境事故占总事故数的比例却有上升趋势[2]。

此外,应对环境风险还可以依据一些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例如,2011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要“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根据这些政策性文件所确定的应对环境风险的政策要求,为了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7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还制定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对“十二五”时期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原则、重点、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等进行了阐释。但这些涉及环境风险防范内容的通知或规划仅能起到政策宣示的效果,还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中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专门的环境风险应对法,对环境风险的规制多是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能够保障环境风险公平分配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环境风险应对还缺乏健全的法律机制。

(二)中国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缺陷

面对中国环境风险高发与风险分配不平等的的境况,作为社会调整工具的法律迫切需要构建一种以风险责任共担为基本原则,以风险合理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其核心就是每一社会主体都应该以风险责任的承担作为行使环境权利(权力)的基本原则,为其行为或决策所产生的环境风险负责。然而,在这方面中国现行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

1.协作机制不完善,政府责任难以追究。目前中国实施的是政府主导的环境风险应对机制。一方面,中国的环境风险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专业性和分散性,各部门存在各自为政和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环境风险应对需要几个部门联合行动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就显得困难。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利益分配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风险的规避,不严格环境执法;部分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进行违法活动,在容易发生环境风险的区域进行工业开发[6]。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的规定多具原则性且用语模糊。对于具体应该由谁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多语焉不详。理论上谁都有权力负责,谁都有义务负责,但事实上谁都没有能力和愿望来负责。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在重大环境事件中,多有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应急指挥部的设立旨在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就撤销解散,指挥部解散后,责任主体随之消失,无法严格进行行政问责,决策者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管机制不完善,公民个人责任缺位。法律对公民个人行为的环境监管不到位,环境风险应对缺乏公众的责任承担。环境具有公共性,环境风险应对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同样也存在公众的责任。例如,在城市垃圾污染方面,特别需要公众的共同努力来应对。据统计,全国2/3城市都处于垃圾包围之中。这些堆积如山的垃圾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释放大量有害气体,给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危害,被称为潜伏在城市里的巨型“炸弹”[7]。然而,相关环境立法并没有对公民个人行为的环境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作为中国环境保护方面综合性法律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监督管理一章中却只字未提对个人行为的环境监管。该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也没有明确如何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3.赔偿机制不完善,企业责任有待加强。环境风险损害的赔偿机制不完善,使得风险制造者能够逃避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哈尔滨的一位市民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吉化公司赔偿其购买纯净水的费用15元。诉状提交一周后,哈尔滨市地方法院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8]。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在环境风险应对过程中,企业责任实现依然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很少被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行政责任的立法规定也不尽合理。比如按照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最高也只能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行政处罚力度偏低,导致许多企业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宁愿被罚款也不愿意主动购买治污设备。

五、国外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的经验借鉴

尽管各国环境风险应对因国情或地域特点而存在差异,但国外一些成功做法所体现的环境资源整体性、责任主体多元性、风险分配公平性等环境风险应对的基本规律,仍可以为中国提供有益借鉴。

(一)设置统一应急管理机构,健全政府协作机制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规模的扩大,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政府单一部门管理体制已经难以应对。因此,国外环境风险管理中呈现出由单一部门管理向政府协同管理趋势转变。例如,美国为解决应急管理多机构参与时的协调问题,于1979年成立了联邦应急管理署,统一对突发事件进行管理。俄罗斯在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之后成立了常设性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紧急情况部,统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事务。统一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实现应急管理的跨领域、跨区域、跨机构的协同,避免单项灾害应急管理所带来的协同难题。此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超出一个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区域政府协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实践中,各国一般通过政府协定的方式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应急管理协作机制。例如,日本东京为了加强首都圈在突发事件应急时期相互协作关系,与周边八个都县市签订了相互救援的区域合作协定。

(二)转向环境风险全程监管,强化社会共同责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各国制定的环境风险应急政策与法律主要涉及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环节。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逐渐重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建设。不仅继续完善事中应急处置与救援政策法律,而且关注事前的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确认、环境风险监测和预警、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事后环境生态修复工作及环境责任追究等内容。例如,日本东京通过不断补充和细化《大规模事故等对策规划》形成了对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和事后恢复三个不同阶段采取不同应对措施的全过程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流程。由政府主导环境风险应对是早期风险管理体制的重要特点。但当前随着环境风险的频频发生且规模日趋扩大,政府已经难以独立承担责任。此时引导社会的支持来分散政府所承担的风险已经是各国应对突发事件的必然选择。例如,美国1986年颁布了《应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制定了一系列以社区为中心的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使社区组织在包括环境污染事件在内的城市突发事件中承担起重要的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职责。在日本,东京都政府还与民间团体在突发事件发生前签订合作协议,以确保能够迅速调配和整合应急物资和避难空间[9]。

(三)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对环境风险转嫁

从20世纪60年代起,英国、德国等国家为了维护环境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尝试建立了损害填补的社会化保障制度――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其中,英国实行任意险为主、强制险为辅的制度;德国实行强制保险与政府、金融机构担保的制度。美国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则始于1988年后,专业的保险公司开始承保被保险人因突发或意外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第三者损害的责任保险。印度1991年通过的《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危险物质处理单位,如果是政府或国有公司的,实现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实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避免因侵权行为人(主要是企业)赔偿能力不足,而使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救济,导致环境风险损害后果的不当转嫁。

六、中国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的合理构建

面对环境风险的严峻挑战,中国亟需一种基于风险公平分配的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以明确界定风险责任,合理分担风险成本,有效补偿风险损失,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以便有效应对环境风险。

(一)完善重点领域立法,界定环境风险应对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最有效地应对环境风险,必须合理界定环境风险应对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一些制造风险或者从风险管理中获利的社会主体并不一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常常是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承担了风险责任。“风险预防原则的制度设计中,应在辨明环境风险预防中的各项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界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应性,从而确保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10]一般来说,在导致风险发生的决策和行为方面,主体的权力越大,掌握的资源越多,其所造成的风险后果和伤害就可能越大。因此,对某一决策和行为导致的风险和造成的不良后果,根据不同行为主体在选择、决策和行为中所拥有的权力的大小,追究其风险责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伤害和风险后果,补偿损失[11]。

合理界定环境风险应对的权利与义务,首先需要加紧完善重点领域立法。诚如贝克所言,“虽然我们无法禁止现代生活中的风险,但是我们能够和确实应该获得的是新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能够更好地处置我们目前面临的风险。”[12]为此,我们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为指引,加紧完善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如全面规定企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保障风险相关者的信息权;加快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扩大风险相关者的参与程度;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让那些以身试法者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一行业;合理设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建立风险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二)创新环境执法模式,促进环境风险应对成本的内部化

从风险分配的角度看,环境执法就是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范转嫁风险成本,合理分配风险责任。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环境执法却偏向于纵容企业污染行为的发生。对企业污染行为执法不严,处罚偏轻。企业转嫁风险成本,逃避环境风险责任的行为普遍存在。为此,需要创新环境执法模式,促进环境风险应对成本内部化。

1.执法手段上要改变单一的“命令-控制”式执法形式,应综合运用经济、信息等多种手段。加快研究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迅速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污染受害者损失。推动行政部门详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环境信息,因为环境执法的实施过程也是对于环境风险应对成本的分配过程,而这在民主社会必须由公众知晓并参与决定。

2.在执法程序上,促进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实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环境风险应对工作的开展涉及很多部门,各环境行政部门依据不同的环境单行法担负着其各自环境要素风险的规制,这种分领域的规制权限分配可以体现专业性,但同时也分割了环境风险规制任务,不能体现环境整体性,带来了环境风险规制上的断裂与不协调[13]。对此,各执法机构之间要进行充分的环境信息交流,以统合行政部门在环境风险应对中的权责,实现协调与配合。

3.执法责任上健全行政问责机制。明确的责任分担是环境风险应对的核心保障,只有在权责分明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决策制订和执行者的参与激励[14]。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机制,明确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与义务,对不正确履职者,严格问责。对此,可以抓住《环境保护法》修改契机,抽离出针对机构的笼统性的职责规定,将环境职责真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15]。

(三)完善环境司法制度,保障环境风险损害得到合理补偿

从风险分配的角度看,环境司法是公平分配环境风险损害后果的关键环节。环境司法是维护公民环境权益、追究环境违法责任、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的重要保障。但由于立法不完善、行政权干涉、环境审判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干扰,环境司法在解决环境案件、合理分配环境风险方面还显得无力。中国亟需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制度。

1.完善司法主体制度,增强司法能动力度。解决环境纠纷和应对环境风险需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放大了法律的缺陷、风险发生时社会纠纷的激增以及风险社会对常态社会的诸多逆反等都为司法能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16]。高水平的裁判者和全方位的参与者对于环境司法能动的实现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加强对环境司法裁判者的选任与培训、保障与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同时,对于环境侵害后果的评估,以及对于环境侵害救济方式的选择,应该广泛采纳环境侵害地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2.拓展环境司法功能,完善环境司法程序。环境损害不仅要考虑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还要注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积极的环境司法裁判对于环境损害的确认和填补具有正面引导作用,环境司法也因之肩负着发现和保护环境利益、确认和填补环境损害的功能。现行环境司法依旧按照传统的法律程序规则进行,导致很多环境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致使环境损害得不到合理的司法救济。相比之下,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程序规则成为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举措。例如,2004年,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程序规则》,2010年,菲律宾《环境案件程序规则》 [17]。

3. 明确环境案件管辖,完善环境审判制度。大量环境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不明和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欠缺,致使大量的环境案件状告无门或者久拖不决。为此,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和进一步完善具体的环境审判制度。在这方面,国内尚还没有统一规定,但一些地方积极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探索。例如,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要问题做出了规定。我们应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环境审判制度。例如,在关涉环境风险的诉讼中将举证责任归由制造风险的一方承担,这也是环境风险分配公平的要求和体现。

[KH1*2D]

参考文献:

[1]卢静,孙宁,夏建新,侯贵光.中国环境风险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2(1):10-16.

[2]乔治・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M].李兆荣,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560.

[3]张静.转型期我国环境风险不平等与风险分配[D].南京:南京大学,2012.

[4]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36.

[5]项继权,马光选.风险分配的制度正义[J].江汉论坛,2013(4):35-39.

[6]廖霞林,李晶.防范环境风险的法律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00-105.

[7]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性看 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3:45-46.

[8]王树生.风险分配的利益框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分析[J].学术探索,2007(4):62-64.

[9]徐向华,孙潮,刘志欣.特大城市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28.

[10]吕忠梅.环境法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08.

[11]张广利,俞慰刚.应对现代社会风险:基于风险分配的社会政策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8(2):120-123.

[12]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M].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41.

[13]刘超.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断裂与统合[J].法学评论,2013(3):75-82.

[14]沈华.环境风险规制政策选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3(6):30-37.

[15]熊晓青.建立系统、超脱和灵活的环境监管体制――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契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6(4):51-53.

第5篇

关键词:新版GMP;质量;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0300-02

药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药品安全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因此药品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然而,与此同时,其风险也是巨大的。一段时间以来,我国GMP制度在企制药企业执行中也发现了各种问题。比如一些企业看重“硬件”而忽视“软件”,不注重管理的落实,人员素质不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有些企业甚至为了降低成本而不顾药品质量安全,这些现象给药品质量带来的巨大风险。鉴于此,在GMP中引入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世界范围内,欧盟的GMP以及ICH—Q9中早已提出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将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引入了新版GMP。

1质量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预见性,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就有了风险管理的必要,这也是新版GMP引入质量风险管理的目的之所在。药品的风险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为因素的影响,二是药品本身的“二重性”。在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原材料的选取、生产工艺的确定与变更、产品入库、销售等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药品安全的影响因子,使得药品的质量可能受到威胁,因此,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对于每一种风险因素都要注重管理。

新版GMP对于药品的质量风险管理的定义为:“质量风险管理是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在定义中说明了药品生产过程中质量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这种质量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常态管理”,一种“过程分析”(即PAT),它强调的是管理的连续性,反复评估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风险与收益比。其指导思想是要在风险到来之前或作用期间,预测其可能对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同时,又因为风险并非一次性,而是贯穿在药品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这也就要求我们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要无时无刻,不间断。

2质量风险管理引入新版GMP的意义

新版GMP第一次将质量风险管理这一国际上强化药品安全管理与控制的概念引入到文件中,由此,在药品生产中得以正式应用这一和国际接轨的基于风险管理理念的药品质量管理方法。在新版GMP中,强调了将质量风险管理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这就意味着,在药品的研发、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中,都要考量安全问题,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质量风险管理是一切质量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处于统领地位,可见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质量风险管理是衡量企业能否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要素之一。从本质上来说,风险管理是科学管理加上持续改进,强调前瞻性的预防行为以及调查问题根本原因并实现持续改进,保证决策的有效性与恰当性,取得“控制损失,创造价值”的双重效果。我国新版GMP适时引入这一先进的概念和要求,对企业质量管理有重大的意义。对于制药企业来说,对药品实施质量风险管理不仅是责任,也是一种义务,不仅关系到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也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新版GMP对质量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在三个不同层面上应用:第一,在思维和做决策时,要首先强调质量风险,基于风险的概念去决策;第二,要求企业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在新产品开发、新设备购置、新车间建立以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问题时,要强调对这些重要环节的风险评价;第三,企业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要用风险管理工具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工作决策的依据。目前国内只有少数参与国际竞争较早的企业能够比较完善地形成风险管理体系和实践,更多的企业则需要一段时间来理解和接受。

对于企业来说,今后一段时间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考虑如何贯彻和执行质量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的顺利执行和运用,需要企业每个部门、每位负责人、每位员工的共同理解、认识以及自觉落实到行动中去。对于企业来说,新版GMP的实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善于抓住机会,将会在质量管理的道路上、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顺势而上,开展新的征程,创造新的辉煌。

3 实施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要点

新版 GMP 对于质量风险管理共有三点要求,对于质量风险管理的流程和原则作出了概要性的要求,鼓励制药企业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评估质量风险,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但是,目前来说制药企业对于质量风险管理理念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并且缺少实践经验。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的ICH-Q9 质量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优秀的高水平的操作框架指导,我们在摸索实施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借鉴ICH-Q9 中介绍的流程和方法,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具体来说,在十四质量风险管理体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1质量风险评估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因此必须给予科学的和特定的认识。风险评价是基于对基础科学、适用法规及风险所涉及的相关工艺过程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在这些将被评价的要素中最重要的是有可能对患者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潜在影响的因素。

3.2符合适当法律法规是首要的和绝对的要求。风险评估不仅是用来评价如何确保符合和优化结果,更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3.3有效的风险管理建立在充分地理解公司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要对风险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及风险管理评估结果的责任归属有明确的认识;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不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险管理流程的文件记录要与风险水平相适应。

3.4要想有效管理风险,首先要将其识别出来,并进行有效评估,并考虑到进一步的缓解风险和风险沟通。这个原则包括涉及到四个基本阶段: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价);风险控制(包括风险降低和风险认可);风险通报和风险回顾。

3.5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使用正式的风险管理流程(比如标准化的工具)。对于不很复杂性潜在风险较低的区域可以使用非正式的风险管理流程(比如根据经验来评估)。一般来说,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每天都会进行风险决策,对于复杂性较低的或者那些包含较小风险的决策,对选项进行定性分析就足以满足所有风险管理需求。一般而言,随着事件复杂性或风险的增加,所采用的风险评估工具也要趋于更加复杂,以有效进行相应的分析工作。

参考文献

[1]周文瑜,梁毅.浅谈新版GMP中的质量风险管理制度[J].中国制药装备,2011(8).

第6篇

物流业在整个经济领域中占据指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现代化运输行业中第三方的物流表现形式。对于运输行业而言,主要作为现阶段物流行业的核心性问题,并不是与物流的基本内涵相同,因此,在定义的过程中与传统的货物运输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以及关联性。在现阶段物流行业的建立及发展的过程中,很多系统性的实施管理相对较为匮乏,基本的物流管理方案也存在着制约性的因素,从而对整个物流行业的建立及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现阶段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逐渐优化基本的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优化途径,从而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充分性的保证[1]。

2物流保险法的概念及特征

2.1物流保险法的基本内涵

对于物流保险法而言,在现阶段法律行业以及保险行业并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的定义,但是,较为普遍的认为,在物流保险法制定的过程中可以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分析形式。对于广义的物流保险法制度形式而言,主要包括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物流环节,而狭义的物流保险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了在运营的过程中分散经营者的风险,承担相关的风险损失,从而将物流货运保险排除在物流保险之外[2]。

2.2物流活动中存在风险因素的特点

在物流活动建立的过程中,其存在的风险因素相对较多,在下文中对几种常见的风险进行简单性的阐述:首先,在物流活动建立的过程中,存在着客观风险以及主观风险并存的状态,通过对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客观性风险主要是物流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自然性灾害以及意外事故,而主观风险主要是指在物流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的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而发生的风险因素,所以,可以发现主客观风险并存是物流行业风险中较大的因素之一。其次,存在着直接风险以及间接风险,通过对风险所引发的后果分析可以发现,直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火灾、爆炸等意外发生而造成货物直接损坏或灭失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包括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对货主或除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直接性损伤。间接性的风险主要是指,由货物的损毁而造成合同订立的目标无法实现的现象。最后,就是违约责任风险与侵权责任风险的相互竞合,通过对《合同法》相关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性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条例中可以发现,当事人享有提讼的权利以及违约之诉的选择权利,所以,在运输行业建立及发展的过程中,违约责任风险以及侵权责任风险就存在着一定的竞争性[3]。

3物流保险法应用的基本现状

3.1物流保险相关法律不健全

在现阶段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标准及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而对于物流行业而言,也属于新型的发展行业,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同时也没有统一的安全标准,因此,为相关问题的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制约性因素。而且,物流保险险种的设计较为单一,在这种现象之下,并不能充分满足物流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基本需求。在传统的货物保险体系之下,保险公司并不会提品包装、装卸、搬运等多种环节中的保险服务,这就成为物流公司货物保险的限制性因素,从而对整个制度内容的完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2保险费用制定不合理

在物流保险项目制定的过程中,基本保费的设计并不科学。在物流责任公司的基本条款中,并没有对保险基本责任进行优化,而是按照保险风险的基本类型及相关范围进行保费的确定。对于这种现象,相关制度内容的建立并不符合保险的常规性做法,主要是由于物流企业的收入与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性的联系。同时,在这种制度内容建立的过程中,也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状况,对于经营较好、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而言,保费越高越能展现自己的优势性,对于风险产生的因素并没有做到合理性的控制。因此可以发现,在这种不合理收费方式中,由于保费过高,会增加物流企业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物流保险制度的完善。

3.3物流保险中专业性的人才较为匮乏

在物流保险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其核心性的内容会注重货物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情况,从而在多种方面消除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保险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其最根本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收取保费,以及对责任风险进行补偿,而更多情况下是在风险转移的同时降低产品索赔率,减少自身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问题,从而在根本意义上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在物流保险问题开展的过程中,专业的业务人员不仅应该熟悉保险的基本业务,同时也应该懂得物流各个环节的基本流程和运作情况,从而制定出合理的保险业务形式,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是,在现阶段保险公司中,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物流保险分析人员,所以对物流中的保险项目很难进行专业性的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行业的全面发展[4]。

4物流保险法制度完善的重要意义

4.1为物流经营者分散经营风险提供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现代化的物流企业逐渐出现了多种经营环节,呈现出来复杂性以及多样化的物流运作特点,但在整个运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不可预见的风险,若这些风险发生就会导致经营者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中的规定。所以,通过物流保险合同的建立,可以使经营者以及货物所有人员,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多数都规定了物流企业对货物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当出现货物丢失、毁损或是灭失的情况时,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只是对货物的本身进行赔偿,其中物流公司对于第三者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包含在承担的范围之内。由于我国物流行业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物流经营人员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对物流保险内容的需求逐渐增强,保证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状态,在根本意义上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2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新领域

现代物流的服务内容多种多样,由于其存在的复杂性为整个企业树立了新的发展方向,从而也为物流行业的制度创新营造了新的发展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建立科学的发展渠道,才可以在根本意义上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新领域。截止2012年,我国保险公司只有少数的几家经营物流保险,基本的制度体系并没有完全成熟。主要原因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在物流行业逐渐扩大的过程中,其风险因素也逐渐改变,为我国保险市场新领域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空间[5]。

5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思考

对于物流保险法而言,主要是现代物流企业发展过程中风险降低的最优化制度选择,通过完善物流管理体系,可以降低企业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在现阶段物流保险法建立的过程中,应该逐渐优化基本的制度管理内容,建立科学的物流保险发展,从而为整个物流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5.1建立健全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缺乏统一的物流法律制度管理规范,导致物流保险法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表述不清以及责任难以界定的缺陷,对保险产品的创新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在现阶段保险物流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健全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内容,强化对现代物流企业的监督及管理,并明确买卖双方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基本权利及相应义务,从而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营造出一种规范、健康的现代化的物流市场形势,促进现代物流的规范化发展,同时也为物流保险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运行空间[6]。

5.2完善法律制度内容适应现代化发展

对于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而言,《保险法》以及《海商法》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只是对物流保险的基本内容以及财产保险中的货物运输及仓储问题进行的具体性的规定,而在物流公司投保的过程中,会将整个物流过程进行分项处理,对相关的保险产品进行逐个选择,在这种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仅增加了保险办理的流程,而且也会出现较高的费用形式,会出现重复投保以及疏漏投保的现象,为整个保险事业的运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国外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的制度控制较为集中,一份保单中包括整个物流过程中的财产保险以及人身保险安全。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物流保险制度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完善性的法律制度,将保单的内容进行全面的优化,通过制度内容的建立,将基本的条款进行充分性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份高集成度、高精度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5.3强化第三方物流制度的管理

在物流保险制度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建立标准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形式,提高信用制度处理。对于现阶段物流行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并不具备专业性的物流管理特征,还在应用传统的技术形式,对整个制度内容的建立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应该逐渐优化第三方物流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为其国际性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7]。

6结语

第7篇

一、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关系研究回顾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COSO(2004)中明确指出,企业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风险管理比内部控制范围广得多。英国Turnbull委员会(2005)认为,风险管理对于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在风险管理中扮演关键角色,内部控制应当被管理者看作是范围更广的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南非KingII Report(2002)认为,传统的内部控制系统不能管理许多风险,譬如政治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风险管理将内部控制作为减轻和控制风险的一种措施,是一个比内部控制更为复杂的过程。Krogstad(1999)认为,内部控制不存在于真空或暗箱之中,而存在于协助组织进行风险管理并提升有效的治理程序之中。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包含风险管理。加拿大COCO报告(CICA,1995)认为,“控制”是一个组织中支持该组织实现其目标诸要素的集合体,实质上就是“内部控制”,或者说是用“控制”一词表达“内部控制”概念。COCO报告认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是控制的关键要素。CICA(1998)将风险定义为,“一个事件或环境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阐明了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关系:“当您在抓住机会和管理风险时,您也正在实施控制”。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中指出,“董事会负责批准并定期检查银行整体战略及重要制度,了解银行的主要风险,为这些风险设定可接受的水平,确保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去识别、计量、监督以及控制这些风险……。”这里显然是把风险管理的内容纳入到了内部控制框架中。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控制标准委员会(1999)认为,“控制应该包括风险的识别与减轻”,其中的风险不仅包括与实现特定目标相关的风险,而且还包括一般性的风险,如不能识别和利用机会,就不能使企业在面临未预料到事件以及不确定信息时保持灵活性或弹性。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就是风险管理。Blackburn(1999)认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仅是人为的分离,而在现实的商业行为中,它们是一体化的。Laura F.Spira等(2003)分析了内部控制是怎样变为风险管理的,并指出,“将内部控制定义为风险管理强调与战略制定的联系,刻画了内部控制作为组织支撑的特点,但是,它也掩盖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现在没有人真正明自内部控制系统是什么。”MatthewLeitch(2004)认为,理论上风险管理系统与内部控制系统没有差异,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变得越来越广,正在变为同一事物。

二、基于COSO报告下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比较

(一)两者的定义与内涵。1992年的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受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达到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设计的过程。”它包括三个目标:与运营有关的目标,即确保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与财务报告有关的目标,即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与法律法规的遵循有关的目标,即确保企业经营过程中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它由五个方面的要素组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其中控制环境是基础、风险评估是依据、控制活动是手段、信息与沟通是载体、监控是保证。

2003年的COSO《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将风险管理定义为,“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的,应用于战略制定有企业各个层次的活动,旨在识别影响企业的各种潜在事件,并按照企业的风险偏好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风险管理的目标有四个:报告类目标、经营类目标、遵循性目标以及战略目标。风险管理的组成要素有八个:内部环境、目的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

(二)两者的比较

1、它们都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的”,强调了全员参与的观点,指出各方在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中都有相应的角色与职责。

2、它们都明确是一个“过程”,不能当作某种静态的东西。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结果,而是实现结果的一种方式。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都是渗透于企业各项活动中的一系列行动。这些行动普遍存在于管理者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是企业日常管理所固有的。

3、它们都是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够向企业的管理者和董事会在企业各目标的实现上提供合理的保证。

4、风险管理的目标有四类,其中三类与内部控制相重合,即报告目标、经营目标和遵循性目标。但报告目标有所扩展,它不仅包括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还要求所有对内对外的非财务类报告准确可靠。另外,风险管理增加了战略目标,即与企业的远景或使命相关的高层次目标。这意味着风险管理不仅仅是确保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而且介入了企业战略(包括经营目标)制定过程。

5、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有五个方面是重合的,即(控制或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这些重合是由它们目标的多数重合及实现机制相似决定的。风险管理增加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应对三个要素。在重合的要素中,内涵也有所扩展,例如内部控制环境包括诚实正直品格及道德价值观、员工素质与能力、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管理哲学与经营风格、组织结构、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人力资源政策和实践等七个方面。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除包括上述七个方面外,还包括风险管理哲学、风险偏好和风险文化三个新内容。在风险评估要素中,风险管理要求考虑内在风险与剩余风险,以期望值、最坏情形值或概率分布度量风险,考虑时间偏好以及风险之间的关联作用。在信息与沟通方面,风险管理强调了过去、现在以及关于未来的相关数据的获取与分析处理,规定了信息的深度与及时性等。

6、风险管理提出了风险组合与整体风险管理的新观念。《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借用现代金融理论中的资产组合理论,提出了风险组合与整体管理的观念,要求从企业层面上总体把握分散于企业各层次及各部门的风险暴露,以统筹考虑风险对策,防止各部门分散考虑与应对风险,如将风险割裂在技术、财务、信息科技、环境、安全、质量、审计等部门,并考虑到风险事件之间的交互影响,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部门的风险处于风险偏好可承受能力之内,但总体效果可能超出企业的承受限度,因为个别风险的影响并不总是相加的,有可能是相乘的;二是个别部门的风险暴露超过其限度,但总体风险水平还没超出企业的承受范围,因为事件的影响有时有抵消的效果。此时,还有进一步承受风险,争取更高回报与成长的空间。按照风险组合与整体管理的观点,需要统一考虑风险事件之间以及风险对策之间的交互影响,统筹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三、本文的观点

(一)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各有侧重。内部控制侧重制度层面,通过规章制度规避风险;风险管理侧重交易层面,通过市场化的自由竞争或市场交易规避风险。一般来说,典型的内部控制依然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控制是其核心,内部控制一般限于财务及相关部门,并没有渗透到企业管理过程和整个经营系统,控制只是管理的一项职能;典型的风险管理关注特定业务中与战略选择或经营决策相关的风险与收益的比较,如银行的授信管理、汇率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等,它贯穿于管理过程的各个方面。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根本作用都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保全企业资产,并创造新的价值。从理论上说,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条件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其目的就是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防止经营层操纵报表与欺诈,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遵守法律以维护公司的名誉以及避免招致经济损失等。企业风险管理则是在新的技术与市场条件下对内部控制的自然扩展。COSO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谈到风险管理的意义时是这样论述的:“企业风险管理应用于战略制定与组织的各层次活动中。它使管理者在面对不确定性时能够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发挥创造与保持价值的作用。风险管理能够使风险偏好与战略保持一致,将风险与增值及回报统筹考虑,促进应对风险的决策,减小经营风险与损失,识别与管理企业风险,为多种风险提供整体的对策,捕捉机遇以及使资本的利用合理化。”

(三)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要防止风险,及时地发现风险,预测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设法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内部控制就是企业内部采取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主要是风险,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内部控制等于风险管理)甚至完全由风险因素来决定。风险越大,越有必要设置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风险相当大时,还要设置多重内部控制措施;而且,做好内部控制是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企业只有从加强内部控制做起,通过风险意识的提高,尤其是提高企业中处于关键地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才能使企业安全运行;否则,处于失控状态的企业最终将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

(四)尽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内在的联系,但现实中的内部控制应用水平与风险管理还有一定差距。典型的风险管理是指特定业务中与战略选择或经营决策相关的风险与收益比较;典型的内部控制是指会计控制、审计活动等,一般局限于财务相关部门。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低水平、小范围,只局限于少数职能部门,并没有渗透或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和整个经营系统。因此,有时看上去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还是相互独立的两件事。但是,随着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的不断完善,它们之间必然会相互交叉、融合,直至统一。

第8篇

【关键词】 骨外科;护理管理;风险管理

DOI:10.14163/ki.11-5547/r.2015.27.217

临床护理中对风险的预防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在骨外科病房中也是如此, 优秀的护理管理方法可以通过影响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行为、改善细节等方面做到防患于未然[1]。本研究中所探讨的风险管理是一种优秀的护理管理方法, 以风险预防为侧重点, 以护理质量、安全性提高为主体, 将护理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排除, 达到减少护理风险事件发生率, 提高患者满意度的作用,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3年1月~2014年12月骨外科病房的患者140例, 随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70例, 其中男29例, 女41例, 年龄65~85岁, 平均年龄(73.8±2.9)岁;对照组70例, 其中男30例, 女40例, 年龄65~85岁, 平均年龄(73.5±2.8)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照组患者所在的病房采取常规护理管理, 不进行风险管理。观察组患者所在的病房则采取风险管理, 分析风险事件比较容易发生的原因, 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方式。患者在入院后, 骨折会导致患者局部出现疼痛及肿胀, 因此患者不愿意活动、翻身等, 容易出现压疮, 因此要定时让患者翻身。而对于骨外科的患者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休克、坠床、猝死、摔倒等, 因此要给予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方法。对患者的心理也要进行护理, 加强心理护理, 让患者感觉自己被关心, 被重视。保持病房内的干净整洁, 定期检查病床的护栏、轮子及刹车等是否完好。做表格详细记录, 每个班次的护理人员均要进行记录, 并签上护理人员名字, 可以避免出现护理差错。

1. 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风险事件、护理纠纷的发生率, 采取自拟护理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对患者进行调查, 包括护理期间是否出现不满意的事件、护理人员服务态度、是否出现护理风险等, 由责任护士指导填写, 满分100分, 非常满意:80~100分;满意:60~79分;不满意:0~59分;总满意度=(非常满意+满意)/总例数×100%。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风险事件、护理纠纷的发生情况比较 观察组风险事件3例, 风险事件发生率4.29%, 护理纠纷1例, 护理纠纷发生率1.43%, 对照组风险事件11例, 风险事件发生率15.71%, 护理纠纷9例, 护理纠纷发生率12.86%, 观察组风险事件、护理纠纷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患者风险管理的满意度比较 观察组非常满意35例, 满意31例, 不满意4例, 总满意度94.29%, 对照组非常满意22例, 满意33例, 不满意15例, 总满意度78.57%, 观察组总满意度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 交通日渐发达, 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日渐增多, 骨外科病房也增加了不少了压力。在患者住院过程中, 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2]。更加优秀的临床护理是保证骨科患者疗效的重要手段[3]。骨科患者行动不便, 压疮发生率较高, 同时也可能发生跌倒、坠床等危险, 而意外的发生会给患者带来不小的伤害, 也容易导致护理纠纷的发生, 因此对风险进行提前预防十分重要, 这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在现代骨外科病房中有极高的应用价值, 其通过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增加对患者的保护措施, 注重风险防控细节, 来达到降低护理风险事件发生率的作用[4]。风险管理可在护理人员的工作中起到良性指导作用, 并且通过培训、监督等方法, 达到提高护理人员自身的风险意识, 做到自我保护以及对患者的保护, 在日常护理中, 巩固原有风险预防措施, 并且反馈可能出现差错事件的环节, 进行不断的护理方针改良, 加入一系列有利于风险预防的措施, 可以持续的改进护理质量, 提高安全性[5]。本研究结果显示, 观察组风险事件、护理纠纷的发生情况明显低于对照组(P

综上所述, 风险管理在差错事件处理以及预防方面可起到重要作用, 风险管理有降低风险发生率、提高患者满意度的作用, 是一种优秀的护理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 余凌. 护理风险管理在外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 中国基层医药, 2013, 20(4):638-639.

[2] 张宝弟, 张万里, 张延辉, 等. 风险管理在手术室护理管理的价值. 中国药物经济学, 2013(4):452-453.

[3] 黄冬梅, 成文. 风险管理在骨外科病房护理管理中的应用.中外医学研究, 2013(14):79.

[4] 袁洲红. 风险管理在骨外科护理中的实施效果分析. 临床合理用药杂志, 2013, 6(30):140.

第9篇

(一)离职代理人潜在风险的类型

一、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代理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代理人离职后客户提出质疑所引发的风险。例如代理人代替客户在相关资料上签字、虚假宣传夸大收益、侵吞客户保费或生存金等,在其离职后客户前来公司投诉,公司将由于无法收集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类风险在离职代理人风险体系中占比最大、发生率最高、管理中也最具难度。

二、保险代理权终止后,离职代理人仍以保险公司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从民商法理上讲,本条所指的行为是表见(现)代理行为,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即投保人的特别保护。

离职代理人表见代理属于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是表见代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收回代理权时并未同时收回代理人名片、投保书及宣传数据等,产生足以令投保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假象,因此公司应当履行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同时又因代理人已离职,公司行使追索权存在许多障碍,只能独自承担损失。实践中曾发生离职代理人利用原代理身份骗取客户保费潜逃的案例,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三、离职代理人泄露其在职期间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隐性风险。在知识产权等精神性财富的价值无限扩大的今天,代理人离职后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势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离职代理人的风险管理

离职代理人的风险是应加以重点防范的,保险公司应完善自身规章制度、加强在职代理人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规范格式化保险代理合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人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代理事项。”根据规定精神可知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约定,由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的性质必须也只能是明示代理,所以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是代理权存在的必备要件。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是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合同主体无可非议的是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客体是保险代理权。内容基本包括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期限、代理地域范围、佣金的提取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为最大限度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违约责任及有关双方在行政上的隶属管理关系也应作为合同要素,如保险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同时应该遵守保险人的相关品质管理规定、保险人在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时有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的权力等。另外,如果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将表见代理的规定作为单独的违约条款明确加以规范,代理人可能因为担心自己会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敢越权代理,这样就避免了违约行为发生。在代理合同中应尽量明确误导投保人、代签字等行为的违约责任,明确违约金给付额度,这样可以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使代理人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违约责任,减少离职代理人的风险因素。

二、加强代理人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通常公司的培训主要侧重于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培养,尤其是险种介绍、营销策略,而忽视了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的传导和教育,这对于公司及代理人队伍的发展十分不利。

公司应强化两方面的培训力度:1、代理人应该遵循和了解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除了宏观性、政策性的宣导诚信理念外,利用案例讲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分析判断,可以更直观、更有针对性的指导代理人避免违规行为。2、有关公司各项后台操作程序的宣导,如核保一般规则、保全流程及应备文件等。例如要求保全申请不得代签字、建议缴费领取选用银行划款方式等。

三、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例如,代理人代客户缴纳保费或领取生存金,如果以现金形式办理则存在代理人侵吞客户财物的隐患,所以在相应的规定中应尽量提倡使用银行划款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可以做到便捷和安全。

四、保险公司要加强和规范公司代理人信息管理。做到准确、全面的收集代理人的真实资料,及时更新代理人个人信息。在各支公司、营业部、营业组内部,要加强内部人员的微观管理。同时要建立离职代理人信息体系,完善代理人离职时各项交接工作制度,如某代理人屡遭投诉,则在其离职时有必要对其经手的所有保单通查,在其营业部、组内调查其一贯表现,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五、建立保险代理人离职处理制度。保险公司要及时收回其在职期间发放的名片、投保书及公司宣传资料。公司的相关材料(如投保书)中应该注明:“本公司只对合法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合法代理人均应持有公司的有效代理证件,投保人在投保前应要求代理人出示其业务证件,并在填写投保书之前利用代理人提供的代理人代码及时核实代理人身份。”如果在保险公司已充分履行相应的注意、告知义务后仍然发生越权代理纠纷的,保险公司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免责。

六、提高续期收费员的服务质量。一方面,及时寄发代理人变更通知书并主动与客户联系,如果客户对原代理人有意见可以及早提出,利于公司调查取证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提高续期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公司续收员的满意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离职代理人的投诉率。

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步发展和营销队伍的逐渐壮大,加强离职代理人的风险管理势在必行。完善公司代理人管理制度,可以杜绝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减少损失,提高公司信誉,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应从制度上、流程上加强代理人管理,以防范因代理人离职产生的风险。

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风险管理

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减少损失成为金融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巴塞尔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在2004年正式发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把操作风险纳入管理框架内,对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我国来看,近几年由操作风险引起的大案要案频频发生,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既影响了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操作风险,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吸取管理失败的教训,建立科学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成为我国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操作风险的内涵

操作风险,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操作风险是仅将存在于商业银行“运营”部门的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并将其界定为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致的潜在损失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商业银行可以控制的风险,但不包括外部事件,如监管者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广义的操作风险是将操作风险定义为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之外的一切金融风险。这个内涵很广泛,它的优势在于涵盖了所有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剩余风险,但该定义使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计量非常困难。银行业普遍认同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根据2003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询意见稿,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突出强调了银行内部人员操作和业务系统因素所导致的操作风险。这一概念侧重于操作风险形成的原因,基本上涵盖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线,是比较实用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后,操作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两年有加速曝露的趋势。如2005年发生的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10亿元诈骗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6.45亿元按揭贷款骗贷案;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违法放贷总额15亿元、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前行长4.82亿美元资金挪用案等等。这些案件只是银行业操作风险中的一部分,大量的损失金额较小的操作风险还没有披露。据银监会披露,2004年共处罚违规机构2202个,处分相关人员4538人,涉嫌案件274起,违规金额高达5840亿元。2005年共查出金融机构违规金额7671亿元,处罚违规金融机构1205个,处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6826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25人,可见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严重性令人担忧。从国内的现状来看,造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的原因主要是各家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普遍存在诸多缺陷,这集中表现在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和不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一)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

所谓的风险管理理念就是以什么样的思想来指导风险管理。因此,对风险有怎样的认识,就会有怎样的风险管理理念。片面地、错误地认识只能形成国内银行业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在这一错误理念的“指导”下,银行看重的是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管理的处罚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关注较少,要么没有,要么形同虚设。

2、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层领导人员管理。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上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层领导人员管理,认为只有基层操作人员才有发生操作风险的可能。因此,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基层操作人员身上,而对高层管理人员没有进行日常的稽核检查,但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由其引发的操作风险特别是内外勾结情形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

3、重审计稽核,轻全面管理。国内很多银行往往将操作风险视同操作性风险,这是造成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上“重审计稽核,轻全面管理理念”的认识根源。在此理念的支配下,银行往往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能赋予内部审计部门,而非风险管理部门,从而造成很多类型的操作风险(比如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无人管理。

(二)不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风险管理框架存在缺陷会使得严密的内控体系出现漏洞,出现风险损失在所难免。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上的缺陷表现在:缺乏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管理职能缺失。

1、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等四类因素引起,几乎涉及到银行的各个职能室。但在我国则是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部门负责,没有一个协调部门。这种分散管理的做法使得银行系统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高层管理者更是无法清楚了解银行面临的整体操作风险状况。同时,分散管理还会使得有些操作风险因无人管理而陷入真空状态。

2、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缺失。国外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显示,操作风险大多集中在基层分支机构。因此,国外银行一般会在基层分支机构设置风险经理一职,负责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对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与总行风险管理信息的沟通。而国内银行则大多没有这一设置。操作风险管理基本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并且仅在总行设置,在基层机构没有分支,这就造成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的缺失。由于总行内部审计部门不可能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实时监督,从而为操作风险的出现提供了机会。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是有针对性的管理操作风险的有力工具,有效且能保证严格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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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风险管理能够增强企业前瞻性风险管理能力、应变能力、风险反应能力以及快速恢复力,能够促进企业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化,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水平,对于企业的顺利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比较全面、简洁的概述,然后按照时间顺序阐述了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历程,最后理论联系实际的对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趋势进行了科学的展望。

关键词 企业风险管理 发展历程 展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层次加深,范围更广,市场经济发展飞速的同时,受到的国际市场冲击以及市场经济本身的不稳定性都会导致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生存风险的产生。对于任何事物来说不确定性和风险对于其生存与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作用。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企业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只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才能够使得企业化险为夷,避开各种市场风险,甚至是做到险中求胜,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一、企业风险管理基本介绍

追溯历史,我们会发现风险管理在我国历史悠久,风险管理思想最早产生于夏朝,主要是用于天灾人祸下的粮食储备制度。国外学者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提出风险管理概念,认为风险管理重点是“风险”以及“管理”。迄今为止,最经典的风险管理定义就是威廉姆斯(Williams)在其著作《风险管理与保险》中为风险管理做的定义,即:以组织目标为依据,以最小费用运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解决企业所面临的的中风险危机的管理过程就是企业风险管理。国内学者也对风险管理进行了各种定义,总结归纳,作者认为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企业对所面临的的风险及时预测、及时评估其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然后依据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设计出风险应对方案,以期在风险中企业受到的损害最低,获得的利润最大。

二、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历程

风险管理发展的历程划分并不统一,但是学术界共同认为风险管理真正意义的开始阶段应该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并且于六十年展成为现代化管理手段,而风险管理全球性的普遍应用则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九十年代风险管理整体概念得到极大的发展。

对于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历程的划分,国内学者亦各有不同观点,例如,国内学者王农跃、严复海等将企业风险管理划分为三个阶段,依据时间顺序依次是:传统企业风险管理――现代企业风险管理――全面企业风险管理。作者在深入研究众学者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实践活动发展情况认为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财务以及保险风险管理阶段和企业整体风险管理阶段。

1.财务以及保险风险管理阶段

财务以及保险风险管理阶段时间基本为20世纪3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初,这个阶段也是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思想萌芽形成阶段,风险管理涉及的企业管理内容主要是企业财务风险和可保风险。这个阶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模型化的定量研究是这个阶段风险管理研究的主要方法。此阶段代表性理论著作成果是国外学者赫尔其和梅尔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出版的《企业风险管理》,书中将数理统计技术和概率论引入企业风险管理研究中,标志着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逐步趋向于专门化和系统化。

其次,此阶段风险管理研究由美国扩展至世界各地。这个阶段也是我国引入风险管理研究的最初阶段。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企业开始重视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并且将风险管理与营运管理、战略管理定位企业管理的三大主体。

再次,非金融工商企业开始重视风险管理研究的作用。风险管理的最初起源于保险行业,后来迅速为证券行业、投资行业、银行业等金融行业所采纳并加以发展。但是20世纪50年代由于著名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引发非金融工商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风险管理研究在非金融工商企业界迅速发展。

最后,财务风险和可保风险是这个阶段风险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企业应对风险的主要手段是保险。虽然这个阶段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已经得到了非金融工商界的重视,但是风险管理的研究领域主体依旧是金融保险业,这也就是的了风险管理研究多多少少都带有金融保险的行业特性。例如,20世纪60年代Beaver发表的论文《财务比率与失败预测》中基本就是采用金融保险行业的数据进行分析;20世纪70年代初期,Scholes和Black联合发表的风险管理理论研究资料基本都是金融期权定价相关理论。

这一阶段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附属于世界企业风险管理发展阶段。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基本发展特征与国外相似,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缺点,主要有:企业战略与风险管理不相配,风险管理没有放到企业发展战略地位;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基本由内部审计、会计、财务管理部门分别进行,风险管理主观性较强;风险管理的研究基本是独立进行,没有考虑到市场是持续、动态变化的,企业仅仅从某一片面、单一层面上进行风险管理的研究,缺乏全局性和整体性的考虑。

这一阶段,我国风险管理比较经典的代表作是20世纪90年代初香港保险总部出版的《风险管理手册》和20世纪80年代初台湾学者宋明哲所著的《风险管理》。

2.企业整体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世界政治和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世界各国银行个体倒闭最终引发拉美部分国家金融动荡、亚洲金融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等较大金融整体风险动荡,促使风险管理由财务和保险局部领域扩展至企业整体层面的风险管理研究,每个企业都在寻求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受世界金融动荡的影响,我国风险管理研究阶段也由财务和保险局部风险管理开始拓展至企业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的研究上。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在旧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基础上进行各种创新工作,不断协调企业各方利益,全面考虑风险的影响因素,通过有效的风险组合做到整体风险的规避,实现企业最大利润。与财务风险和可保风险阶段相比,这个阶段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风险管理更加职责化,并且形成连续性风险管理制度。这个阶段我国企业设置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了具体的风险管理机制,这样企业风险管理不再是管理层主观意愿,而是企业管理职责组成部分,风险管理更加连续化。

其次,模型化的风险管理研究模式转变为框架标准化风险管理研究模式。在参照国外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理论的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是我国第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于企业进行框架标准化风险管理研究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最后,风险管理更加注重企业整体风险组合的研究管理。这个阶段企业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企业财务风险的管理,更加注重企业各个部门风险整体的应对。例如,在应对市场造成的产品风险时,财务风险以及各种产品市场风险相结合,制定最佳生产计划应对市场风险,保证企业在风险中获得最大经济效益。

三、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展望

综合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历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作者认为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趋势主要有:

首先,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将由传统被动风险处理向风险预防、风险转嫁以及风险价值利用转变,企业风险管理活动重点向风险开发、风险利用和风险经营转变。

其次,企业风险管理中母公司从外部以股东身份对子公司进行各种风险管理标准会得到完善。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论以及两权分离理论,目前关于企业内部风险管理的系统标准很少有涉及到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各种风险管理条例,所以如何进一步完善作为股东身份的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各种风险管理标准将会是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再次,企业风险管理研究的主流趋势将会是企业整体层面风险管理体系,也就是企业集成风险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的研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市场开放度更加深层次以及全方位,各种国内外市场风险的冲击必然使得根据企业管理战略目标制定企业集成风险管理目标的集成风险管理将会受到企业的重视。与传统风险管理不容,集成风险管理具有明确的目标体系,总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吻合,各级企业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对总目标进行分解,得出本部门具体的子目标,各级目标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形成树状目标体系图。与此同时,风险管理成本效益等的绩效考核也会日益成为各企业以及理论研究者重视的内容。

最后,未来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研究的主体不再是单个的学者,各种经济组织或者政府将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主体。就像区域经济组织合作是经济全球化必经之路一样,我国各个行业要得到极大的发展,合作式经济组织必然会日益成为企业之间共赢的必然手段,所以风险管理不会再局限于某个企业,经济组织整体风险管理会逐渐成为风险管理的研究主体。另外对市场经济起引导以及宏观控制的政府也会参与整体市场经济风险管理的研究,因为经济全球化中的各种冲击,要想我国市场经济顺利规避各种风险,企业风险最小化,离不开政府的宏观控制。

结语:总之,企业风险管理对于企业规避风险,快速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在了解企业风险管理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做好对未来企业风险管理的正确预测,科学合理借助风险管理解决企业运行中各环节遇见的风险,或者在市场风险中做好企业展战略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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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就是针对企业的资金活动或企业财务进行一种有计划和有组织的控制行为,它属于一种综合类的管理活动,它的开展不仅要依靠先进的技术作支撑,还需要公司一些其他方面的配合,以实现企业在良好的保持自己发展能力的同时,实现企业既定目标的目的。总之就是企业稳定发展必须要依靠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才能实现。

二、财务风险管理的概述

(1)财务风险管理具体概念。财务风险管理是具有特殊管理功能管理学科,它是基于科学技术和已有的财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财务的风险管理一般包括了风险的识别以及风险的度量、风险的控制三部分,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财务风险的度量。在企业发展中,要将成本和效率的关系处理到最佳状态,这也就需要将在具体的财务风险管理活动中制定出一套具体的财务风险管理方案,运用最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度量财务风险。

(2)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分析。1)在目前,企业内部的财务关系呈现出一种杂乱无章的状态。因此,财务风险管理的工作的开展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要想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就要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加大对财务管理的控制,使得现在企业内部混乱的财务关系得到有效的缓解。因此,对于企业的发展,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是非常必要的。2)依靠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改善企业工作人员淡薄的风险管理意识,而财务人员淡薄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也正是造成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要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就必须要从本质上做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切实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性。3)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风险的频繁发生,给企业的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要求企业务必要加强财务风险管理。由于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财务管理工作如若不能适应外界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它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困难,企业要适应这种多变的外部环境,需要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3)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意义。1)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通多对财务风险的来源和特征进行分析,以正确的方式来预测财务风险,最后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防范,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而言,财务风险的管理就是以企业最小的成本换取企业最大的利益,充分保证企业资金运作的流动性和可靠性。2)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企业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稳定财务资金的流动,就需要通过加强财务风险的管理来实现。企业的资金周转、安全数据,以及信息来源都需要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来保证企业的运营,所以只有加强财务风险的管理才能使企业增强发展实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三、财务风险管理策略

企业风险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回避,所以企业对于财务风险的控制管理就是将企业财务风险程度降低到企业本身所能接受的程度。对于如何做好企业财务风险的管理,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准确财务信息,降低财务风险。首先财务信息来自于财务的提供的报表,那么就要保证报表的准确度和可靠性,避免模糊信息的出现。对于财务管理、分析、决策和控制,需要企业充分利用网络质量的管理,对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谨的检察和考核。端正员工的态度,提高风险安全意识,以及员工在遇见风险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的能力。要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必须明确财务对于整个公司的重大意义,管理阶层在控制和管理的过程中端正管理态度,提高财务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养,加强网络财务管理的新技能,充分体现在财务管理的基本流程,在事前进行风险预测,事中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在事后也要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以免同一事件再次发生。

(2)客观分析财务信息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保证企业财务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就是对财务信息进行风险预测,首先对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可能对企业运营造成威胁的风险情况进行提前预测,并且评估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让公司管理人员认清所处环境。同时风险预测又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预测风险后就会对资金的周转运营进行活动。所以企业要健康发展就要提高财务风险的预测能力,并相应地做出运营管理措施。

(3)构建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在对存在风险做好前期的识别和评估之后,构建一个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使得财务风险降低的最关键的内容。对于财务风险的控制就是实现财务风险程度的最低化,以确保实现预期的财务目标,财务控制体系可以具体地分为前馈控制和运营风险控制以及反馈控制三方面的内容:1)财务风险的前馈控制。前馈控制就是指在财务工作的预期之内,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的控制措施。在某一方案将要实施之前,对财务风险要做出详细的分析,通过各类现代高科技工具的应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企业风险的应变能力,有效的降低风险程度。2)财务运营风险控制。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和定性分析方法,可以直接观测和计算的财务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案,后期的风险管理工作也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来执行,切实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3)财务风险的反馈控制。风险反馈控制就是以风险分析资料为依据,进行的对日后财务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指导的行为措施,明确了财务风险管理的方向。由于财务风险的特点也决定了财务风险的难以控制性,控制措施的实行也只能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降低风险,而不可能彻底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而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企业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的风险状况,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而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损失,要通过预先安排好的防护性措施,及时进行经济补救,实现以最科学的途径和最少的损失实现风险的排除,保证财务机制的高效运行。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