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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保管理

时间:2023-06-27 17:59:10

保险公司承保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投保人;承保风险;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56-02

一、承保风险管控的必要性分析

保险公司业务的实质在于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转移,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从诞生之初就与风险并存,高风险是其行业特色。如果保险公司能深刻认识风险对其运营的重大影响力,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的实施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变风险为机遇,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资本运作的稳定和盈利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应对的就是承保环节。这是其业务的核心内容。承保环节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这也是保险公司面临众多风险的源头之一,有效地遏制承保风险,在源头上规避风险和减少损失,是各保险公司不应忽视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保险公司面临的承保风险

(一)投保人的诚信风险

保险公司在对外开展保险业务的过程中,频繁面对的是投保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它最熟悉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对财产保险来说,保险公司不可避免地处于被动之中,因为承保的保险标的自始至终处在投保人管理和控制之下;对人身保险来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般也是较为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投保人基于利益的驱使扭曲人格、失去诚信,采用欺骗手段将原本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投保,就会导致所保风险实际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如果标的额较大,无疑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实践中,投保人通过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诱使保险公司承保进而虚构事实发生进行骗保的情况屡见不鲜,已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我国《保险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但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同样做出了两年的期限限制。所以投保人的诚信风险是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风险。

(二)保险标的风险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标的风险会从投保人转移到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财产保险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应相当谨慎,要根据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如《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中把保险标的划为三种,即可保财产、特别约定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但条款中只是采用列举方式划分保险标的风险层级,随着社会发展难免会有遗漏;有些保险标的基于自身的特别性质在承保之后危险程度会显著增加,虽然《保险法》第52条对投保人的通知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对不可归咎于投保人的原因或者投保人不应当预见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要面临一定的额外风险。此外,可保风险的概念是相对的,有些情况下可相互转化,这就对保险公司提出较高的要求,必须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设置适当的条款,开出相应的承保条件。

(三)社会风险

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不可能独立于社会大环境而单独存在,他们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投保人保险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法制环境、市场发展程度等等。这都或多或少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形成承保风险。以农业保险为例,它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其发展既有利于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又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促进保险公司的全面发展。但这个“双赢”保险项目,在我国却发展缓慢。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又缺乏必要的保险观念,农民对该保险险种不认同;二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立法缺位导致社会风险的增加;三是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缓慢。

(四)保险人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一类范围非常广的风险,主要指企业在进行基本操作时经受的风险或者因不充分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和外部事件而发生损失的风险。我们主要讨论保险人的操作风险。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寻找客户、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急于签订保险合同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极易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没有全面、充分了解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相关情况下就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每天面对数量巨大的保单,也很难逐一审查与核对发现其中的潜在风险,给承保风险埋下伏笔。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人才引进中,不顾人才素质、业务品质、展业习惯和队伍结构,更不顾竞争主体间队伍的相对稳定,热衷市场占有率却忽视人力资源的培养与管理。另一方面,一些保险人和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自身的风险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对保险行业的认识过于浅薄,只顾业绩好坏忽视风险的防范。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

如果说投保人诚信风险、保险标的风险和社会风险属于外在风险,那么保险人的操作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则属于内在风险。如前所述,保险人如片面追求业绩而忽视风险选择,保险公司热衷于市场占有率不顾风险的防范,在缺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严密的核保制度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经营风险。在经营环节主要表现在:第一,忽视潜在风险,以降低承保条件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不顾自身承保能力盲目承保,诱发财务风险。一般而言,管理风险包括险种策划定位风险、定价风险和决策风险等。一方面,为了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范围,新险种开发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新险种的设计方案存在先天缺陷就会引发险种策划定位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发生容易导致定价风险,因为二者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关联的。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自身管理能力与管理经验不足,在进行保险业务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失误进而导致决策风险。

三、化解承保风险的措施与制度

(一)加强政府的引导

政府引导,在中国主要是各级政府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保监会的引导。

首先,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制。只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做到人人讲诚信、讲道德,才能使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不至于被巨大的经济利益扭曲人格,从根本上降低承保风险的发生。当然,相对政府的舆论引导,依靠法律进行规制是现行有效的最好方法。作为保险业主管机关的保监会和相关立法机构,应从法律层面对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对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制,例如《保险法》第27条就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不诚信时保险人享有的解除权。但大多数情况下,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例如《保险法》第16条和第32条虽然规定了投保人不诚信时保险人享有的解除权但却设定了双重期限限制。由此可见,当前的保险立法在利益保护上明显倾向于投保人。所以在今后立法中,保监会和相关立法机构应该出台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从而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在坚持保监会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应加强与银监会和证监会的交流与合作。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大量资金流转,蕴藏着巨大利益也面临着同样的风险。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可能拥有同样的客户群体,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可以使保险人更加充分了解投保人的资产状况,有效降低承保风险。此外,现有条件和形势下,加强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可有效避免单一分业监管的视角狭隘和缺失,有效提高监管绩效,降低社会风险。

(二)在内部经营环节,要加强核保与理赔环节的风险防范

核保环节可以说是保险公司挽回承保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往销售中,保险公司更多地注重市场占有和业绩的提高,对核保环节面临的风险重视不够。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2008年起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后者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前者是一种授权性规定。足以证明在核保环节法律对承保风险的重视。所以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核保,制定严格可行的核保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使承保风险降到最低。

理赔环节上我国《保险法》也有一些规定。第22条就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相应资料,并且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补充;第27条规定保险人在骗保时保险公司享有的解除权。但这些条文过于笼统,还需要保险公司制定更加合理详尽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这就要各保险公司对理赔环节加强风险管理。一是加强理赔受理问题的工作,力争在理赔受理环节能够做到规范无误,最大限度减少理赔受理问题的产生,为后续理赔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二是维护好与医院等协作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只有得到良好配合,理赔调查才能有效顺利地进行,保证理赔环节风险的有效控制;三是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合作,做到理赔信息资源共享,减少调查成本,为理赔调查工作提供更多便利。

(三)在内部管理环节,要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注意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做出明确的两点限制。一是保险人解除权自知道投保人不实告知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就归于消灭;二是不管什么情况只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得对投保人进行抗辩。这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化解此类风险,第一,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升和强化公司员工依法合规的意识。使员工做到不违法、不违规、不变质、不渎职,提高工作责任心,在各个环节都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降低操作风险的发生。第二,各保险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范制度,并逐渐形成监督机制。实践中,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惩戒,从而建立严格高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第三,在人展业环节,加强对人的风险管控。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人的展业行为进行规范,解决人在展业过程中的一些不良作风,树立一种奖罚分明、平等公正的管理理念和展业氛围。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专属保险;出租车行业;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58-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15

专属保险是母公司、行业协会或者集团建立的,是用于管理所有人风险及自身风险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形式,也可以以风险自留集团的形式存在于某一行业内部为其成员提供保险。[1]《财富》500强企业中,大约有70%的企业设立了专属保险公司。传统的保险方式不能满足我国出租车行业风险管理的需要,而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专属保险能否解决我国出租车行业的风险管理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出租车规模约40万辆,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规模居首,全市共计营运车辆6.66万辆,年客运量6.5亿人次,占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的13%,全行业从业人员9万多人,年营业收入为61.5亿元②。出租车的运营价格由各地政府同意调整,各地的运营模式也并不统一。

(一)北京市出租行业的运营模式

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批发给空壳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出资购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按月给公司上缴管理费用,这是“北京模式”最初的形式。由于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公司化运营的推进,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出租车公司回购司机个体出资购买的车辆,将出租车经营权和产权统一。出租车公司把经营权和出租车一起出租给出租车司机,司机承担运营费用,按月给公司上缴管理费的承包经营模式。“北京模式”下出租车公司具有较高的经济实力,且管理成本低,是我国出租车行业的主要运营模式。

(二)出租车行业的风险管理现状

出租车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失风险、致营业收入减少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风险,以及乘客或者路人人身伤亡等责任风险。出租车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目前出租车行业风险管理措施基本分为三种。

第一种,首汽、北汽、双祥、友联四家国有大型出租车公司和以银建、新月、北方为代表的非国有大型出租车公司存在“地下”专属保险。这些公司车辆规模都在5000辆以上,并且有严格的惩罚制度控制风险。例如除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外,在司机责任范围内,一般公司出面承担责任金额80%或90%,有的公司还要再处罚司机责任金额的20%或10%;对事故率较高的司机除了罚款还要求停车学习。据多数司机反映,出租车公司均存在“内保行为”,即一种类似自我保险的风险管理形式,并且有一定的盈利空间。这种风险管理模式有待规范,可称之为“地下”专属保险形式。

第二种,以万泉寺为代表的中型出租车公司也存在“地下”专属保险。如果出租车公司车辆规模3000辆左右,在交强险赔付之后,承担司机责任范围内损失金额的60%-70%。一般出租车公司要求司机发生事故后必须上报公司,车辆维修必须到公司指定的或公司自己的修理厂维修。实际上,出租车司机一般在没有人身伤亡赔付的小事故2000元以下的小事故都选择私了的方式,在路边小的汽修点采取短时间、低成本的修理。

第三种,以汇友、北洋出租车公司为代表的小型出租车公司存在购买商业保险与不购买商业保险并存的情况。出租车公司的车辆规模一般都在200辆左右,公司规模小、抵抗风险能力较低,但一部分小型出租车公司仅仅是提倡司机个人购买商业车险。实际上,司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比例不足0.6%。

(三)出租车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出租车市场除了少数小型出租车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外,绝大多数出租车公司既没有投保商业保险,自身也没有正规的风险管理制度,仅仅依靠“地下”专属保险形式根本不能合理的分摊风险,这种风险管理方式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现行的风险管理方式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北京市绝大多数出租车司机表示:本人并未为出租车购买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出租车是公司的,自己不必负责维修,对方若要求事故赔偿,个人承担不起由公司处理。从交通安全的角度来看,出租车公司并没有进行正规合理的风险管理,“地下”专属保险不能保证对受害人赔偿的及时性,对行人和车辆均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不规范行为。据有些司机反应:有的出租车公司表面上购买了商业保险,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双方的约定收取出租车公司一定的费用后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出保单,这不仅对出租车行业的风险管理不利,还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秩序。

第三,出租车公司风险管理措施不透明、不规范。据有些司机反应:公司口头承诺给出租车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但当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却无法出示保单。而只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固定比例承担损失。另一方面,出租车公司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只给公司一部分车辆买保险,哪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即把该车上报保险公司。

第四,出租车公司风险管理缺少监督。对出租车行业风险管理监督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对具备风险自留能力的大中型出租车公司,缺少对“地下”专属保险行为的规范监督;另一方面,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小公司,缺少对其购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制度约束。

二、北京市出租车行业专属保险的可行性

近几年,北京市出租车市场基本没有出租车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除节省保费增加公司的现金流以外,购买商业保险的保费相对“地下”专属保险而言,风险管理成本高,且出险后索赔手续繁琐、时间成本高等因素使出租车公司不愿购买商业保险。由此可见,将“地下”专属保险方式合法化和规范化可提高我国出租车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北京模式”下出租车市场风险管理抽样分析

2008年,500辆样本中发生过交通事故的出租车有55辆,其事故率为11%,出租车事故具有高频率特点。其中,有38起出租车交通事故司机责任金额在2000元以下,约占总事故次数的69%;责任金额在2000-10000元之间的事故有10起,占总事故次数的18%,责任金额在10000-100000的有6起,占总事故次数的11%,责任金额在100000以上的有1起,占总事故次数的2%(见图1)。出租车事故具有低损失的特点,大中型出租车公司拥有出租车规模基本在3000辆以上,是具有相当规模的、独立的风险单位。根据大数法则①可知,风险单位的数量越多,风险的可预测性就越强。可见,出租车行业的风险呈现低损失、高频率、可预测性强等特点。

(二)出租车行业购买商业保险的成本分析

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车辆以伊兰特居多,本文选择伊兰特出租车为代表计算商业保险保费,如以初次登记日期为2005年,目前新车购置价为7万元的伊兰特为例,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计算(见表1),剔除续约优惠后,一年保费为4,213.86元。假设某出租车公司有出租车3000辆,每年共计保费支出约为1260万元。

将北京市出租车行业500辆抽样出租车放大6倍对比分析(见表2),2008年该公司预计交通事故损失司机责任金额约354万。由于业内一般对损失金额2000元以下,无人身赔付责任的交通事故,司机首选私了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实际上报公司的司机责任事故金额约为335万元。在北京市出租车市场,出租车公司承担司机责任的60%-80%,假设出租车公司按70%的比例承担司机责任,需支付费用大约248万元。从出租车公司的角度来看,其购买保险每年大约支付1260万保费,则公司投保商业保险的费用约是“地下”专属保险下要支付风险管理费用,即出租车公司承担预期损失的5倍。因此,绝大多数出租车公司选择了“地下”专属保险。

北京市出租车市场的抽样调查也存在一些误差,如有些司机不愿承认自己发生过事故,或有些发生大事故的出租车早已停止正常营运无法统计等原因都会影响抽样的准确性,造成了抽样调查的损失统计偏低。因此,把调查得出的出租车公司实际损失支出翻一翻,即该出租车公司的“地下”专属保险风险管理费用的预计支出约为496万。可见,一家3000辆出租车规模的公司若不购买商业保险,每年仍能节约近760万元的支出。由此可见,大中型出租车公司放弃商业保险而选择“地下”专属保险,是因为“地下”专属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绝对的成本优势。

出租车行业建立专属保险公司,不仅可规范出租车公司的风险管理,通过再保险分保、购买有限(再)保险等形式加强了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合作,还可以将车份儿①与司机的驾龄、事故率、车辆保养等因素挂钩,通过浮动的车份儿来有效的控制司机的道德风险。此外,还可以提供比商业保险更全面的、长期的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现金流,降低母公司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公司利润。

三、结论

通过对北京市出租车市场的调查发现,大中型出租车公司存在“地下”专属保险取代商业保险的现象。建立出租车行业专属保险不仅可以规范出租车行业风险管理,还可以将出租车车份儿中明确的一部分转化为出租车专属保险的保费,这一部分保费可以和司机的驾龄、事故率、车辆保养等因素挂钩,通过浮动的车份儿有效的控制司机的道德风险,而不是仅仅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对司机的惩罚,进一步降低出租车司机的道德风险,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从出租车市场的市场调查情况来看,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具有建立专属保险的必要性、动力和基础。

第一,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具有建立专属保险的必要性。北京市出租车市场中的绝大多数出租车公司,既没有投保商业保险,自身也没有正规的风险管理程序,若发生恶通事故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等小概率事件,仅仅依靠“地下”专属保险形式根本不能正规合理的分摊风险,并且存在影响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不能及时保证对受害人的及时赔付等诸多问题。

第二,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具备筹建专属保险的动力。由于政府对出租车数量、出租车运行价格等方面的严格管制,北京市出租车公司“旱涝保收”――收入的波动性不大,可以说出租车行业是一个通过控制成本来提高利润的行业。并且,从市场调查的情况来看,“地下”专属保险的风险管理支出约是购买商业保险保费支出的1/5,若出租车行业建立专属保险公司可以大大降低出租车行业风险管理支出,还可以减少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慢、手续繁琐等问题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现金流收益的损失,出租车行业专属保险可以提高出租车公司的利润。

第三,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具备建立专属保险的基础。“北京模式”下的出租车公司资金实力强、收益稳定性高,可见出租车公司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大中型出租车公司具备大量的、同质的风险单位,符合大数法则,可以有效的预测损失,属于专属保险承保风险的类型。重要的是,在北京市出租车市场已经出现了诸如银建集团此类有风险融资、风险投资经验的集团,拥有这种母公司的出租车专属保险公司可以在风险资本的基础上,进行资产的优化组合。

因此,出租车行业专属保险的时机已经成熟。出租车行业专属保险公司的出现是万事具备只欠东风――规范化。

第3篇

[关键词]伦敦劳合社,市场管理,融资体系

一、英国保险市场

(一)英国保险市场概况

英国保险市场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也是世界第三大保险市场。2003年,保险费收入占世界保险费收入的9.1%。2005年,英国保险市场有保险从业人员33.9万人,占金融机构人员的1/3;保险资金占股票市场投资的17%;每天支付养老金和人寿保险给付金1.56亿英镑,每天支付财产保险赔付金5400万英镑。

保险作为保障工具和储蓄工具在英国非常普及。2005年,英国人均长期业务保费支出为1800英镑,在欧盟名列第一,在世界名列第三。英国保险费收人占GDP的比例在欧洲最高,在世界排名第二。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英国保险公司海外业务比重日益扩大。2005年,英国保险公司的纯保险费将近1/4来自于海外业务。海外业务保险费收入320亿英镑,其中长期业务占240亿英镑,非寿险业务占80亿英镑。

目前,英国保险公司大致可分成三大类: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经纪人公司)、劳合社和保赔协会。保险业主要有以下营销渠道:保险经纪人、直接经销、保险、以及独立金融顾问等。长期以来,保险经纪人一直是推销保险产品的主力军。

2005年,英国保险市场有1167家在英国注册或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其中大约有870家公司只经营财险业务(例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有237家公司只经营长期业务(例如,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有60家公司既经营财产保险又经营人寿保险。因此,英国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当前,在全球并购风潮席卷下,英国保险业并购迭起,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商联保险并购案:1998年6月,英国商联保险(CommercialUnion,CU)和保众保险(GeneralAccident,GA)合并成立了商联保险(CGUplc)。2000年5月30日,CGU又与NorwichUnion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现在的商联保险集团(CGNU)。目前CGNU已是英国最大的保险公司。据悉,仅2000、2001两年间,就有好几家英国保险公司宣布倒闭;此外,外国保险公司接手英国公司案日益增多。如今,英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仍由英国当地公司控制,但实际上其中部分公司早已被外国公司掌控。

2000年,英国成立了普通保险标准委员会(GeneralInsuranceStandardsCouncils,GI,SC),该委员会已参与2001年保险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工作。2001年6月,一份由政府支持的长期储蓄市场回顾性杂志问世。与此同时,布鲁塞尔方面制定出了一项新的保险经纪人条例。目前,大多数英国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金融管理方式。由于英国近期经济前景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加之英国至今未加入欧元区等原因,给英国保险业的发展蒙上了一些阴影。

(二)英国保险市场业务状况

英国保险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普通保险业务和长期保险业务。普通保险业务包括:航海、航空、车辆、地产、意外事故及健康、债务风险等。长期保险业务包括:人寿险、养老金、长期健康保险等。2005年,在英国1182亿英镑保险总收人中(劳合杜除外),26.4%为普通保险收入,达312亿英镑;长期保险业务收入占73.6%,达870亿英镑。

1.2005年英国普通保险业务纯保费收人为312亿英镑,其中汽车保险的纯保费收人为102亿英镑、总支出(包括赔款)为103亿英镑、承保损失为1亿英镑;财产保险的纯保费收人为85亿英镑、总支出为77亿英镑、承保利润为8亿英镑;其他(包括财产保险、意外及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现金损失保险,但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除外)的纯保费收人为125亿英镑,总支出(包括赔款)为117亿英镑,承保利润为8亿英镑。

2.2005年英国长期保险业务纯保费收人为870亿英镑。其中人寿保费为310亿英镑;个人养老金为240亿英镑;团体养老金为300亿英镑(其中养老年金110亿英镑);人寿年金为3亿英镑;收入保障及重大疾病保险为19亿英镑。

3.2005年英国长期业务的保险给付为937亿英镑。其中,人寿保险单为370亿英镑;养老金合同为550亿英镑;年金为7亿英镑;收入保障为10亿英镑。

总体来看,普通保险的业务经营是亏损的,而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营是赢利的。保险公司难免出现经营损失的险种,因此,只能综合各种保险险种,平衡利润。另外,英国保险公司更多是靠资金运用,获取投资收益。

(三)英国家庭保费支出

英国大多数家庭购买保险(详见表1)。

(四)英国保险投资状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英国保险资金在英国及其他地区投资公司股票和其他资产的金额超过11890亿英镑。普通保险资金投资达1030亿英镑,长期保险业务资金投资达10860亿英镑。

英国保险公司大多数投资股票,其拥有所有英国公司股权的17%。长期业务资金及普通保险业务投资总额为11890亿英镑。其中:英国事业单位债券(包括金边债券)为1870亿英镑;海外事业单位债券为590亿英镑;英国普通股票为2690亿英镑;其他英国公司债券为1450亿英镑;海外普通股票为1350亿英镑;其他海外公司债券为1020亿英镑;信托为990亿英镑;财产为840亿英镑;现金其他投资为1090亿英镑。

二、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

(一)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全英保险市场中,劳合社可谓独树一帜。不仅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而且是国际航空和海上保险业务的龙头。近几年,经过调整之后,劳合社加大了资本投入,扩大了保险范围,并由此提高了劳合社的盈利率。

现代伦敦劳合社是1871年根据议会法案建立的。伦敦劳合社不是一家保险公司,它是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构成的保险市场,它不经营保险,只是给经营者提供场所、服务和帮助。经营者遵守劳合社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结构

伦敦劳合社市场由劳合社会员、承保辛迪加、管理人、劳合社经纪人构成。

劳合社会员提供市场需要的资本。会员提供的资本用于承保风险。到2003年1月,劳合社共有法人会员762名,提供资本116.94亿英镑;个人会员2198名,提供资本27.01亿英镑。

承保辛迪加是劳合社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组织。承保辛迪加在劳合社市场内作为独立的经营单位进行运作,它由管理人管理。2002年该市场共有71家辛迪加组织,主要承保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巨灾保险、职业保险和汽车保险。

管理人管理辛迪加,通过聘用承保小组代表承保辛迪加来承保风险。这是2003年初开始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管理人被授予特权在劳合社市场内进行管理。一些管理人是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另一些是私营公司。对辛迪加来说,管理人是资本提供者。他们作为市场的法人会员在多方面起作用。

劳合社经纪人必须通过劳合社理事会注册,在专业知识、道德品质和财务状况方面必须满足理事会的要求。其作用与普通经纪人一样,如果某人想要在劳合社投保,通常必须找劳合社经纪人办理。只有劳合社经纪人能够进入劳合社大厅办理保险业务,同时也可以像其他保险经纪人一样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劳合社根据劳合社法案和劳合社委员会的严格规定对劳合社经纪人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监督他们的财务状况,为他们处理赔案,签署保单,收集共同海损退还金等,并出版报刊,进行信息搜集、统计和研究工作。劳合社承保人以个人名义对劳合社保险单的承保责任单独负责,其责任绝对无限,会员之间没有相互牵连的关系。劳合社从成员中选出委员会,劳合社委员会在接受新会员入会之前,除了必须由劳合社会员推荐之外,还要对他们的身份及财务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如劳合社要求每一会员具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并将其经营保费的一部分(一般为25%)提供给该社作为保证金,会员还须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承保责任的担保金。另外,每一承保人还将其每年的承保账册交呈劳合社特别审计机构,以证实其担保资金是否足以应付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根据劳合社委托书,承保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由劳合社代为管理。

劳合社的承保人不与保险客户直接联系,而只接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保险经纪人是受过训练的专家,他们精通保险法和业务,有能力向当事人建议何种保险单最能符合其需要。保险客户不能进入劳合社的业务大厅,只能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投保。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准备好一些投保单,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经纪人持投保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辛迪加,并由该辛迪加的承保人确定费率,认定自己承保的份额,然后签字。保险经纪人再拿着投保单找同一辛迪加内的其他会员承保剩下的份额。如果投保单上的风险未“分”完,他还可以与其他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保险金额被完全承保。最后,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经查验核对,投保单换成正式保险单,劳合社盖章签字,保险手续至此全部完成。

(三)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劳合社有一套独特的安全管理系统,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一层是保费信托基金。保费信托基金是最初交纳的所有保费,由辛迪加的管理人管理。该基金只用来支付赔款、再保险保费或承保费用。3年以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保费信托基金有严格的投资规定。第二层是劳合社基金,它由劳合社会员的个人财产组成,也包括他们的私有住宅。该基金由劳合社信托部管理。第三层是劳合社中央基金。它是所有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在会员不能承担承保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动用该基金支付保单持有人的赔款。该中央基金也得到了世界著名保险及再保险集团承保,期限为5年,保额为5亿英镑。

(四)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管理结构的变化

劳合社在现代化及改革的进程中有一项新的发展,那就是创建了一个特权机构。劳合社机构是授予者,劳合社的承保人是被授予者。这种结构在2003年初开始实施,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市场的赢利能力,得到被授权者的监督和帮助。作为授权者,劳合社将能够起到比以前更积极的作用。新的特权委员会由劳合社市场内外的11个成员组成,管理着市场的监管事务和商务。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加上劳合社本身经营方式的影响,劳合社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从1993年开始,劳合社大力进行改革,实施了“重建更新计划”。改革的一个令人瞩目的措施便是向劳合社引入了公司会员,允许公司资本进入劳合社,打破了劳合社会员只允许是自然人的传统惯例。劳合社的公司会员承担有限责任,自1994年1月1日被准人劳合社以来,公司会员的数目及其承保能力连年增长。到1999年底,劳合社已有885个公司会员,其承保能力达130亿美元,占劳合社承保能力的80%。公司会员要将其经营保费的50%或更多上缴劳合社,担保金最低不少于80万美元,这个比例相对于个人会员所要求的25%和30%的比例要高得多。劳合社目前还在酝酿更多的改革计划,包括打破只接受劳合社经纪人招揽业务的传统做法,尝试从世界上其他保险经纪人处直接获得业务。

1997年,世界著名的评估机构标准普尔公司推出的“世界最大商业保险公司”排行统计表中,包括了劳合社,首次披露的市场评级为A。按非寿险保费净收入排行,劳合社列世界第二,非寿险保费净收人为108.66亿美元,仅次于日本东京海上与火灾保险有限公司。

三、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借鉴

(一)整合保险险种

从保险公司来说,普通保险的业务经营,容易发生亏损,而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营能够赢利。因此,保险公司应整合各种保险险种,平衡利润。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的迫切需要,做好医疗、养老保险;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增多而提供失业保险;开展教育保险等。

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完善,要想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应在某些方面作出让步,让老百姓认识到保险的好处,这才是最有效的手段。绝不能出现某种保险出险率高,就拒保或单方面提高费率的状况。这样就会引发误会,失信于民,加深老百姓对保险的误解。

(二)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目前中国保监会对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构筑了两道防线:第一道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第二道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把它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同时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劳合社市场运作给我国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安全管理模式。中国保监会可借鉴劳合社资金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对保险机构资金安全性的管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三)加强资金运用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保险险种。此次农业保险险种为玉米。

(二)保险责任、保费标准和保险金额。玉米保险的保险费为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根据我街道主要自然灾害特点,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风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

(三)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年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我街道玉米保险的保费由中央和各级财政分担80%,农户自担20%。

(四)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保险期限为玉米出苗至玉米收获。保险签约截至期为年7月15日。理赔截至期为年12月20日,不得跨年度赔付。

(五)承保公司。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玉米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街道农业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

(六)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认真贯彻省政府政办发号文件精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七)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其投保人及街道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街道在24小时内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由农业、财政、气象、保险等核损理赔专家组到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区农业局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照片、绘制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区农业局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三、资金管理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街道农业保险办公室要利用各种形式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的要在街道统一组织下,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方可进行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清单)。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公司收取农民保费,必须同时出具保险单。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要做到“四公开”(即: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后,详细承保情况要在各村的“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相关村的“政务公示栏”内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村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5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部门设置

(1)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五)因地因时制宜,加强变革管理

第6篇

论文关键词:三峡工程,工程保险,风险管理

三峡工程是举世瞩目的大型水电工程,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高,风险因素多。在三峡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引入了保险机制,使得工程项目在遭受自然风险或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风险保障,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本文试图对三峡工程项目保险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其中的成功经验,以期对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有所借鉴。

一、 三峡工程保险情况概述

1992年4月3日,全国人人七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决议》。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在三峡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实行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中心,招标承包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机结合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积极引入工程保险机制,对工程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从1993年开始,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就与保险公司开展了合作。在1993-2003年间,三峡工程的保险情况如下:(1)1993年5月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签订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第一份三峡工程保险合同正式诞生。(2)1997年12月,中国人保承保长江三峡二期工程中的泄洪大坝及相关工程,保险承保金额达40亿元。同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二期工程中的左岸厂房坝段和左岸电站厂房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承保金额为30亿元。(3)2000年9月8日,中国人保作为首席承保人,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共同为长江三峡至常州直流输变电龙泉、政平换流站工程的安装工程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4.6亿美元。(4)2001年2月22日,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3家保险公司与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签署保险金额达100亿元的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及变压器、GIS运输保险保单,这是三峡工程建设期内最大的一份单项工程险保单。从2001年起,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对三峡建设者统一办理雇主责任保险,包括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5)2002年11月4日,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人保签订保额4.68亿元的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和截流后即将修筑的三期混凝土围堰工程。(6)2002年12月29日风险管理,中国人保为首席承保人、太平洋财险公司和平安财险公司参与共保三峡右岸大坝和电站厂房土建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逾30亿元。 在赔款支付方面,从1993年到2002年7月底,建筑工程保险共获赔付 1830.6万元,平均赔付率(赔付金额/保费支出)为28.2%;施工设备保险赔付率(1995年至2001年累计)为33.4%;雇主责任保险赔付率(2001年度)为53.9%。其中永久船闸1995年开挖至今,保险公司已为因塌方、暴雨灾害而造成的损失赔付564.49万元,赔付率为40%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对三峡工程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三峡工程建设。

二、三峡工程保险模式的特点分析

从三峡工程的保险实践来看,形成了“业主集中投保、公开询价招标、多家公司共保、合理安排再保”的保险模式,有利于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为工程项目的保险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论文下载。限于资料,下面主要以2001年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保险为例,对三峡工程保险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

(一)业主集中投保

在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保险过程中,由于被保险的设备绝大部分从国外进口,其中14台进口机组分别来自欧洲、北美洲、南美洲、亚洲九个国家的十几个制造厂家,设备的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均应达到当今国际水平。同时,由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任务和作业面相对集中,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和多项设备的作业交叉、干扰频繁,最终需经系统联合调试,造成安装施工作业的层面和界面责任难以划分。采用分项保险则会导致不同项目的安装工程险赔付责任难以划分。在电站设备进行安装的同时,厂房及相邻坝段的土建施工也在进行,两者又存在相互影响。而且,对于同一设备,出险原因可能涉及到制造运输、安装等多个环节或多个险种的赔付责任,也存在交叉,因此,该项目采用不切标块,以开口大保单方式由业主统一投保左岸电站全部设备安装工程险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险。

(二)公开询价,进行保险招标

中国三峡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采取公开询价、专家评审、领导决标的方式进行投保,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首先,中国三峡总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三家保险公司总部发出了邀请报价通知书。在得到三家响应后,接着,邀请三家保险公司到三峡工地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购买询价文件。中国三峡总公司对各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疑和澄清。各保险公司用20天时间作出建议书,中国三峡总公司再组织评标议标,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

中国三峡总公司邀请国务院三峡办、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国际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和总公司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定量打分、定型分析、记名投票,最后形成了专家组的推荐意见。总公司领导充分尊重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派人向中国保监会作了专题汇报,以利保监会帮助政策把关。最后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共保,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三家共保比例是5:3:2,中国人保占50%,太平洋保险公司占30%,平安保险公司占20%。

(三)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

由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投保的金额大、风险因素高,国内一家保险公司难以承保。为了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又兼顾三峡工程已投保的左岸厂坝土建建筑工程险可能的交叉责任和三峡工程第三阶段工程投保项目以及左岸电站机组投产以后的财产险的竞争选择。因此,由国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三家保险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保。

共保方式确定首席承保人,各共保人与投保人联合签署一张保单,统一保险费率并以首席承保人建议书费率为准。明确首席承保人一家现场服务机构归口服务,出险后按共保比例赔偿。

(四)合理安排再保险

按照我国保监会在2001年的规定,保额的20%必须首先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接着,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各自资本金及准备金比例确定自留额。余下的保险金额需要在国际上进行再保险,以化解风险。为了进一步落实和降低国际分保的保险费率,由首席承保和三峡总公司共同选择首席国际再保险人,并由首席国际再保险人牵头组织其他国际分保公司,以层层分担和转移风险、落实责任,首席承保人和中国三峡总公司(含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向国际再保险市场推荐被保险项目。

三、启示

(一)有必要在工程建设中引入保险机制,并为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创造条件。保险在三峡工程的应用说明了保险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一方面,工程项目可以获得保险人、再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支出一定的费用风险管理,使工程项目在遭受所投保的风险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风险保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建成。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三峡工程由于其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实行了规范项目管理的工程,建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机结合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形成了明确的风险责任承担制,有利于保险活动的开展。因此,要推行工程保险制度,要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使项目的参与主体真正成为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为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创造条件。

(二)对工程项目本身的保险实行以业主投保的投保方式。国际建筑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建筑业市场是以一个业主主导的市场,业主是建筑业发展的动力。要满足业主的需要,就要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因自然风险或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陷入停顿,要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建成。在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市场竞争无序,业主的行为不规范:压低承包价、要求承包方垫资、拖欠工程款、与承包商签订不平等的条约等现象较为严重,承包商为了节约开支,会尽量减少投保计划。另外,从世界工程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英国等发达工程保险市场,在投保方式上,逐渐由以往的以承包商投保为主向业主投保为主转变。因此,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本身的保险实行以业主投保的投保方式,可以避免漏保或重复保险;可以获得谈判的优势,不仅会减少保费,也能降低免赔额,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业主可以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增加保险或续保,从而使工程建设获得较充分的保险保障;当发生索赔要求时,由业主一家与保险公司谈判,可以使索赔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业主就能迅速获得由保险公司支付的索赔款项,及时地恢复施工。

(三)积极寻求专家、风险顾问和中介组织的支持。业主在进行保险安排时,可以组织专家、风险顾问或保险中介人来协助投保,为其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合理的保险方案服务。项目业主采取通过编制保险招标文件,组织保险招标,公开询价,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投保,可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组织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采取定量打分、定型分析、记名投票,形成专家组的推荐意见,便于进行保险决策。在进行再保险安排时,也需要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人积极参与,以便在更广的范围内分散和转移工程风险。

(四)大型工程项目的保险需要共保、再保险来进行风险转移。在大型工程项目的保险活动中,可以采取选择多家公司组成共保体来对工程项目进行承保,通过确定首席承保人,各共保人与投保人联合签署一张保单的方式进行论文下载。同时,在大型工程项目的承保中,保险公司要十分重视再保险的安排,以便降低承保风险。工程风险通过再保险、甚至不同层次的转再保险,可以将风险在更多的承担主体、更广的范围内进行分散。因为对于工程保险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是再保险主导了原保险。原保险人能否获得再保险人的支持以及再保险的安排,是原保险人签发保单的重要前提。有了再保险人的支持,可以扩大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增强业务开拓能力;减少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降低原保险人的财务风险;增加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可靠的保险服务。在再保险的安排方面,有如下再保险方式可以进行选择:1.临时再保险和固定再保险 。在建设工程保险的再保险方式上,既可采用临时再保险,也可采用固定再保险。但由于建设工程的保险视工程项目的投资情况而定,在业务量上具有不稳定性,而且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的巨大风险管理,固定再保险无法容纳,常通过临时再保险予以分散风险。2.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再保险根据所转移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前者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计算保险责任,包括两种形式: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后者以赔款为基础计算保险责任,包括两种形式:超赔再保险(分为险位超赔和事故超赔)、停止损失再保险。具体在建设工程保险的运用上,有如下选择:(1)由于建安工程保险常采用一切险的形式,成数再保险的方式是原保险人将某一业务的每一风险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固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再保,可以平均化再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较为再保险人接受。(2)溢额再保险为原保险人对于超过其自留额的风险,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由再保险人承担。该方式有利于原保险人,原保险人可籍自留额的设定来发挥核保功能,但保费的分配、赔款比例及分摊等方面手续繁杂、成本较高,但由于工程保险的再保险每笔再保险费均大,且笔数不多,故该方式的缺点不明显,常在再保险安排中采用。(3)超赔再保险分为险位超赔和事故超赔再保险,前者以一般损失情况为设计对象,后者以异常的大灾害为对象。对于工程保险来说,因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是其主要承保风险,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巨大,原保险人需要该种再保险的保护,然而,再保险人对此方式较排斥。(4)停止损失再保险较多地运用于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小的业务,如汽车险业务。对于工程保险业务而言,具有损失频率较低、损失金额大等特点,停止损失再保险在工程保险的再保险中较不适用。

(五)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招标的方式对投保人有利,保险公司会面临竞争压力,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保险公司应重视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要在保前、保中和保后作好风险调查和评估,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切实防范自身的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年鉴.1980-2003.

[2]工程险欲从三峡走出去.sina.net产经网-中国商报,2002.10.29.

第7篇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现状

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健康信息管理便于保险公司收集被保险人第一手健康信息资料,有效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健康评估和健康改善,可有效减少疾病危险因素,以事前较少的预防费用投入获得超值的健康回报和个人的健康改善,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健康管理使服务内容得以扩展,除了人保健康在保险业内率先提出并确立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开创了健康保险业健康管理的先河。2006年成立的昆仑健康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以客户的健康为中心,秉承“治未病”的传统思想,创建了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保障服务。

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目前,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垄断竞争的局面,许多公立医院并不需要保险公司为它们增加客源,极大地影响了健康管理效用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事后付费的方式无法使保险公司在相对固定的保费基础上承担传送医疗服务的风险,无法使医生和医院承担起费用控制的职责。保险公司在和医疗机构合作中没有话语权和主导权。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能力微乎其微,诊疗干预更是无从淡起。健康管理的开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得不到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合支持。

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健康管理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它使得保险公司、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效地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评价,并据此提出健康改善措施,实时地介入客户的医疗管理过程,从而实现医疗费用的控制。但目前医疗信息资源尚未整合,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未实现,使同时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出现“一次看病、两次报销”或是“医院说能报,保险公司不给报”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不便于患者进行实时医药费用结算,影响了参保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健康保险的健康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和国外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管理成本高。保险公司在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各环节经验都不足,导致理赔率高,保费厘定不准确。另外,我国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众多,市场陷于非理性价格竞争中。大部分公司关注短期利益,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普遍重视开发客户与收取保费,忽略健康管理,这使得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得不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接受。

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对策建议

开发专业化产品体系。保险公司应在对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后,认真分析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同时结合健康风险的特点,把健康管理元素融入到保险产品中,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专业化的、并能结合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服务项的综合保障计划。

分步骤地推行管理型医疗模式。国外健康管理运行的模式多为管理型医疡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模式,特点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直接推行管理型医疗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实施:首先,保险公司提供针对高端客户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小众客户的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服务留住和吸引客户,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从而迫使医疗服务机构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到保险公司推行的健康管理计划中。其次,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控制风险。最后,伴随着健康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可以选择以自建医院或以股权方式控股医院,使保险公司既承担医疗费用风险,又能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最终实现管理型医痣培养专业化人才。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其风险本质在于伤病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其在精算、理赔、核算方面相对于寿险而言有独特之处。这就对健康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通晓金融保险知识,还需要通晓医疗卫生知识。保险公司应积极和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并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或者有计划地把国内有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同时,要注意为内部人才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另外,公司应注意外部人才的引进,将先进发达健康保险业国家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入公司。

优化和培育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政府应加快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增强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这必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机制的形成,增加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机会,从而促成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系统的形成。另外,应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督力度,避免医疗服务风险。协调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政府应尽快打通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社保机构之间的医保信息通道,彻底解除束缚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技术。实现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良好对接,将分散的医疗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改善信息和医疗服务的信息协调机制,不仅能及时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学最新进展,分析最佳治疗方案,检测医疗费用。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与社保机构的联动审核和一站式医疗结算服务。通过该平台查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理赔信息,既可帮助保险机构在承保时更有针对性地制订、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方案,又可进行远程专家会诊,提高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效率,这对提升保险公司形象和业务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相对于寿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不成熟,其发展壮大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采取免征健康保险业务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措施。同时,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明确规定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从法律层面明确医疗保险应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客户群,增加保险公司在医保利益共同体中的谈判祛码,促进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有效应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本文作者:桂鉴霞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8篇

[关键词]财险公司 经营管理效率 风险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各财险公司在业务总量以及保费收入等方面保持着快速的发展势头。在繁荣的背后,我国财险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着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企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财险公司要想进一步做大做强就必须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入手,由粗放型的规模扩张模式向集约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

一、我国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现状

1.规模不经济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财险公司多年来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上规模,抢市场”的观念,这在我国财险市场发展初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财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这种一味追求量的增加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在公司的资源配置及发展战略制定上制约了财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财险公司已经形成了大中小多种规模并存发展的局面,但是从我国财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规模经济并没有体现出来,恰恰相反,很多财险公司在规模壮大后却出现了收益降低的情况,这与公司片面追求规模扩大,导致企业运营成本急剧增加有着重要关系;同时,由于企业规模扩张过快,企业无法保证高质量的承保业务,导致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增反降。

2.没有形成各具特色的业务类型

由于普遍存在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问题,不同企业在市场中没有找准适合公司发展的细分市场,无法将精力集中于推出适合公司经济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保险产品,于是出现不同规模企业所推出的保险产品非常类似的情况。相似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不同市场群体的保险需求,同时也使得财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白热化。财险公司为了获得市场份额不得不许以更高的“回扣”来利用业务员的个人能力和个人关系,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使整个财险市场偏离了“以质取胜”的正常轨道。

3.风险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

我国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公司发展战略缺少对风险的预测,在业务风险、财务风险的控制上缺少健全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在风险的调查、检验和评估等环节没有按照既定的程序操作,从而导致多种风险问题并存。从经营风险看,在片面追求“大规模、快发展”的情况下,基层公司为完成年度保费任务,往往通过下达强制性的保费任务指标来量化考核业务人员,而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对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包装,一旦出现理赔问题就容易引起合同纠纷,对企业的发展带来无形的损失。从财务风险来看,过快的发展速度非常容易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财险公司在运营资金管理上的随意性更是加大了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风险。

二、提升我国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对策建议

1.实现企业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我国财险公司的“量变”过程是“质变”阶段的必要准备。我国财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积累和扩大市场的阶段,这是其发展壮大的必然过程,但当整个财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当整个市场趋于成熟时,这种一味追求占有量的模式就要向“效率优先”变革,实现重视保险业务量的扩大到重视每笔业务的质量转变。这个转变的核心是不再过于强调公司有多少参保的客户,而是重视对各种客户资源的分析,将业务的重心由市场占有率向业务收益率转变。

2.努力进行业务创新

财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发展目标确定企业的目标市场,然后分析细分市场的保险产品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来设计自己的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服务相结合形成具有特色的业务。

企业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在确定了公司的目标市场之后,企业应通过业务结构的调整,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设计开发不同的保险产品。例如可以通过对现有险种的改造来设计新险种,可以扩大附加险的范围,例如在原有企业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机器损坏保险、新产品试制保险、间接损失保险等以适应不同的客户需求;企业还可以针对同一险种制定不同的保险层次,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小私营企业等提供适宜的险种,提高企业的业务承接能力,同时通过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对应的保费率,衡量和控制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3.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财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面临着多种风险,必须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程序,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采用不同的应对策略。承保风险(业务)风险是财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承保风险受承保物的数量、质量以及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突发性强的特点。财险公司应调查分析客户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库,并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客户资料的动态管理,及时由业务部门对客户的保险情况进行实施反映。要对保险标的物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审核,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承保能力决定是否承保。财险公司还应做好承保风险的评估,根据风险程度制定承保费率,为企业承担的风险提供适应的收益补偿,毕竟良好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赔偿支出的基础。此外,企业必须随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存量和需求量,通过财务风险指标的计算和运用确定和保持适当的企业赔偿资本金。

总之,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提高是关乎我国财险公司和财险市场生存发展的大事,必须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来予以解决。企业必须坚持内外兼修的原则,对外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来树立企业形象,逐步形成自己的品牌;对内要苦练内功,控制成本,加强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第9篇

2.理赔风险。是指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诈骗赔款、人情赔款、扩大赔款等几种情况。产生的原因:从外部原因看,主要是骗赔。当前骗赔的形式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高明,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销脏的一条龙服务,对保险公司管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从内部原因看,主要的风险是保险公司管理制度松弛,内控制度不严,给不法分子有空可钻。

3.财务风险。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赔偿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和赔款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平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保证随时能够兑现赔款;否则,一旦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在短时间内支付巨额赔款,很可能使保险公司财务发生困难而带来财务风险。此外,一些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没有充分运用会计谨慎原则实施稳健的财务政策,对本该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实行少提或不提,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积累不足,使得偿付能力极其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这是财务风险的又一表现。

4.资金运用风险。一是投资组合不当,资金流动性差。主要表现在长短期投资比例不当,短期投资等容易变现的项目过少,资金流动性差。二是投资于房地产、期货、股票等高风险项目。三是资金运用比例过高。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但资金运用比例过高,资金运用带来的风险也就越大。

以上经营风险的存在,最终反映为保险业偿付能力的不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从而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增强保险企业自身实力的需要。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从财务角度方面看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运作。

1.建立合理的偿付能力考核指标,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

2.建立保险企业风险评级制度。

3.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处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切实增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途径:

1.减轻保险业的总体税赋水平。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市场竞争又异常激烈,为切实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建议国家适当调整保险业税收政策,并按扣除应收保费支出后的保费收入征税。

2.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资本金是否充足,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当前保险公司资本金状况不容乐观,有的资本金严重失真,资本金不足,与其业务规模和所承担的巨额风险责任不相适应,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

3.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加快我国再保险市场建设。

第10篇

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2011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好文章尽在公文易

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2011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2011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2011年6月之前完成营销服务部、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根据2011年中支保费收入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2011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2011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2011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第11篇

关键词国际工程工程保险再保险

一、引言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承包工程第六大国。在与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中,我国承包商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虽然他们可以借助保险经纪或保险进行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但工程承包企业仍需要应对复杂的工程保险险种、投保程序及保单内容。因此,我国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国际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并安排恰当的工程保险,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及业务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详见图1)

1.保险人又称作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

2.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某一工程参与方,一般为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

3.被保险人: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工程参与方,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时也包括贷款人。

4.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服务,是对原保险人(也称分保公司)的危险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这可以提高保险原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风险。

5.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其中包括保险经纪(InsuranceBroke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InsuranceAgent):是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InsuranceAssessor):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中介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的相关问题。

三、问题的提出与分析

项目背景:由中国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国东西高速公路全长1200余公里,跨越该国的八个省。该国极端组织的武装分子频繁袭击军队、警察、政府部门和平民。近几年来,该国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加强了反恐力度,使国内治安形势有所好转,但恐怖袭击事件在该国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在建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受到其威胁。而且,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风雨也时有发生,所以该项目风险很大。因此,我国承包商对该项目风险非常重视,希望通过保险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很高,所以我国承包商担心在风险来临时,当地的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赔偿其损失。遇到的主要保险问题及分析如下:

问题1:国际保险实务中,再保险是如何实现的?在当地投保工程险后,当地保险公司是否将其业务进行再保险。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进行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首先看法定分保,亦称强制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本国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制分保的措施,不同国家强制分保比例不同,如埃及为30%,肯尼亚是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10%。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1996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其次是商业分保,亦称自愿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和收益,签订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再保险关系。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分出。费率低、风险大的业务,再保险公司同样不愿涉足其中。我国曾经发生多例由于原保险费率太低,而保险公司不能找到再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办理再保险,但是方式可能有所变化。因为非洲国家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那些再保险公司作为依靠,也有联合的保险财团进行投保,例如UnitedInsurance。投保人可以调查一下其所洽谈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的状况、其所属国家和公司的能力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会轻易更换再保险公司,但是他们一般不只选择一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可以参考2005年全球再保险市场中拥有最强优势的10家再保险公司(见表1)。

问题2:如果办理再保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理赔,还是由当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部理赔之后,再由他向再保险公司索赔呢?

国际保险实务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接触不到这些再保险公司,除非是在标准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修订,而这些条款涉及到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通常所接触到的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承保都会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尤其是工程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因此,投保人不能直接找再保险人索赔,因为彼此没有合同关系。若出现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会找再保险人来分担。

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国际化已是一种趋势,对于投保巨额保险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再保险解决了因原保险潜在巨灾风险而无保险人敢承保巨额保单的问题。再保险的存在,使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责任分散,对被保险人而言,可因此获得更确实的保障,减少原保险合同违约的顾虑。

问题3: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是否允许向当地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否能向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

当地关于保险公司资质和限制的规定决定了当地国外投资的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这样的投保业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力,考虑向私人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后者即为共同保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包同一保险标的,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共同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共同保险(ExternalCoinsurance),即保险人在接受某一笔业务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为分散其承保责任,而邀约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各个共同保险人联合签单,分别约定其责任额度,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按其责任额度予以赔偿。二是对内共同保险(InternalCoinsurance),即接受投保的保险人为首席公司(LeadingCompany)负责签单,直接对被保险人承负保险责任,各个共同保险人则另签共同保险合同,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再向各个共同保险人摊回其应分摊的赔款。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建议投保恐怖险,因为工程一切险中恐怖活动属于除外责任。恐怖险就是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循着恐怖主义的脚印一路走来的新险种。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恐怖险包括人身、财产等方面的赔偿。

四、结语

目前,虽然我国承包商已经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外承包公司进入海外工程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在投保和索赔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险时遇到的关于业务承保方式的几个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承包商的工程保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王和:《工程保险——工程风险评估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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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颖、张炯、许剑涛: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保险原则问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2期。

刘俊颖、李海丽、刘欣:在国际工程市场如何选择保险经纪.《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0期。

刘俊颖、刘欣、曹威: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研究.《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9期。

LiuJ,FlanaganRandJewellC:“TheTransferofConstructionRisksinChina-AnInsuranceIndustryPerspective,Proceedingsofthe13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IndustrialEngineeringandEngineeringManagement&the1st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sianIndustrialEngineeringandManagement,Qingdao.”,2006.

刘俊颖、李志永、刘梦娇:海外工程保险索赔问题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8期。

刘俊颖、刘欣、张振宇:国际承包工程保险:中国建筑企业面临挑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3期。

第12篇

一、文献综述

1、巨灾保险的需求

Louis & Christian(1999)认为,当期望损失相同时,若投保人倾向于厌恶风险,则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而非小概率事件进行投保是不明智的,小概率事件即为巨灾。Bayer(2000)认为,巨灾风险损失额度、损失频率与波动难以准确估计,相应地保费中需要附加较高安全边际,因此保险价格可能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导致巨灾保险有效需求的减少。

2、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

许多专家学者对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渠道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商业主导模式,李炳圭、薛万里(1997)和沈湛(2003)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基金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我国应该开展商业性巨灾保险基金;二是政府主导模式,王和(2005)认为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社会巨灾保险基金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也就是政府供给;三是混合模式,卓志、吴婷(2011)将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渠道划分为保险市场的融资、政府财政拨划的预算资金、采用巨灾保险证券化等方式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等。宋华(2010)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均衡条件分析,将巨灾保险体系分为纯商业巨灾保险模式和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模式。最终发现,在纯商业模式下,(投保,经营)的均衡结果不能形成。但在政府的支持下,帕累托最优结果(投保,经营)能够形成。因此,建议我国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并辅以巨灾保险基金等配套措施。

二、国外巨灾保险模式

1、英国洪灾保险模式

英国的洪灾保险属于自然灾害保险体系,属于强制性险种,房屋所有者只有购买此险种后才可以提供抵押担保,主要承保对象为家庭及小企业主。究其原因主要是家庭及小企业主在风险面前表现更为脆弱,又没有其他更加灵活的风险融资手段,对洪灾保险的需求较大。而且强制保险能够使洪灾风险在大范围投保人中进行分散,避免灾害损失的剧烈波动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进而减少单个家庭的保费支出。另外,为了避免逆选择的发生,英国推行积极的防御工程措施及防灾防损措施。只有达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地区,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才包含洪灾保障。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英国的《洪灾保险供给准则》明确提出,若有再保险退出,就会对洪灾保险的供给进行调整。

2、美国联邦政府洪水保险模式

美国全国性洪水保险(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即NFIP)对洪水保险提供直接保险保障。由于受到巨灾风险损失规模不确定、保险行业承保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负担得起的价格提供保险保障,政府对于采取洪区管理法案(Floodplain Management Ordinace,即FMO)建立洪水保障基金的保单持有人提供费率补贴,以此代替部分灾害援助,控制灾害发生后的施救费用。当面临巨额索赔时,NFIP仍然有权向美国财政部借款。从某种程度上说,NFIP是受美国财政部支持的政府保险项目。

3、日本地震风险管理体制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将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明确分开,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日本家庭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体系,由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保人共同参与。消费者向私营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公司在确定承保限额后,将超出部分分给各财产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若仍然不能满足分保需求,则超出部分由国家承担。其管理宗旨是,较小的地震损失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较大的地震赔偿损失由政府和私营市场共同承担,特大地震赔偿损失则基本由政府承担。但由于政府财政能力以及私营保险公司自有资本的限制,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采取的是限额承保的方式。即使标的物发生全损,被保险人最终只能得到实际损失一定比例的赔付。这种设计能够克服政府参与私人市场所带来的挤出效用,达到稳定整个巨灾保险业的目的。与家庭财产险不同,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纯商业保险,其承保主体仅为私营保险公司,政府不参与其中。因此,地震发生后企业财产损失的赔付责任完全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是一个基本依赖市场机制运作的体系。

4、新西兰地震风险处置体系

新西兰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质活动频繁,地震频发。正因为其特殊的地理环境,新西兰政府地震保险机制是世界上最早的政府地震保险项目之一,也一直被认为是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一个成功案例。新西兰政府地震保险项目是法定项目,每张家庭财产火灾保险的保费都包括了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赔偿,是一种保险公司代为销售,并将收取的保费上交给新西兰地震委员会(EC),由其处置所有的巨灾风险的强制保险。由于是由政府出资筹建、进行管理的保险,因此政府提供了所有需要的启动资本,当地震委员会自有资本得到大量积累以后,政府只需提供超额损失所发生的或有资本,私营保险业则不承担任何损失。可以说,新西兰的地震保险体系是一种纯国家管理模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并进行管理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政府不承担风险,而是由民间保险公司自愿承担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巨灾风险,如英国和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保险保障模式,由国家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国家承担最后保险人的角色,如美国和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三是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并承担损失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如新西兰地震保险项目。

三、国外巨灾保险模式比较

1、国际巨灾保险模式的共同点

上述所列的一些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虽然在组织形式上有些差别,但经营巨灾保险的内容基本上一致,他们的共同点表现如下。

(1)巨灾保险带有强制性或准强制性。英国、日本、新西兰等均要求购买某一财产险时必须购买相应的巨灾保险,具有强制性。美国的巨灾保险虽不要求处于洪泛区的居民及企业一定要购买,但如果不购买,发生洪灾损失后不能享受国家提供的洪灾救济及低息贷款,也具有准强制性特点。

(2)巨灾保险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推动。巨灾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测定性,巨灾损失一旦发生,会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因此巨灾保险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推动。纵观上述国家实施的巨灾保险模式,英国洪灾保险制度虽然是市场化运作、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相对低,但政府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日本巨灾保险体系中的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则直接得到了政府的财政支持;美国的洪灾保险是政府主导商业化保险公司运作;新西兰政府参与程度最高,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方式承担了全部巨灾风险的损失赔偿责任。不难发现,政府在推行巨灾保险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法律制度支撑必不可少。上述各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能顺利实施,法律的支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反之,没有法律保障这些模式的实施是不可能的。尤其是美国,从1956年的《联邦洪灾保险法》初步建立了洪灾保险制度,随后于1968年出台《全国洪灾保险法》、1973年出台《洪水灾害防御法》,才真正意义上建立起了国家洪灾保险基金。

(4)大都设立了巨灾保险基金。上述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大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险基金,原因如下:一是因为巨灾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具有小概率、大损失的特性;二是即使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大数法则进行承保,企业也会因为需要交纳巨额的保费而止步不前;三是为了保护政府的财政支平衡;四是为了解决保费过高而投保人无法购买,造成投保人过多,基金无法累积。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可以补贴极少数相同困难的投保人,扩大投保范围,加速基金的积累速度。

2、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的优缺点

(1)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优缺点。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也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同时,利用商业化保险公司专业化功能,对提高承保与定损的效率有积极作用。另外,政府不干预,这样政府就会集中财力办其他需要办的事。但是风险完全市场化,缺少了政府的支持,商业化保险仅对可保风险进行相应承保,对预期收益率低的风险,保险公司将不予承保或提高承保费用,就会使得大部分处于高风险而经济能力相对较低的投保人被排除在保险之处,无法起到分散风险的功能,无法从根本上缓解政府在巨灾风险发生时对受灾民众的巨额投入对财政带来的负担。另外,对于商业化保单,如果一次损失过大,集中度高,有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的破产。

(2)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经营的优缺点。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经营,能够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分销网络进行销售,通过全国性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地矫正市场失灵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风险在最大时空上分散,从而保证巨灾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政府的积极参与能够缓解巨灾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冲击,引导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市场的参与,对降低巨灾风险的费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政府兜底,保险公司的经营可能缺乏激励约束、创新动力和竞争压力。若相关制度缺失,保险公司为增加收入,有可能会降低入保的条件,甚至当事故发生时随意定损,造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联合吃政府的局面。

(3)完全国家承担的优缺点。政府作为巨灾保险的唯一管理者,一般是以社会效益作为目标的。国有独资的政策性公司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比较缺乏动力,且缺乏专业的技术力量,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的经验启示

通过以上对英国、美国、日本及新西兰等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分析,发现虽然这些国家的模式不尽相同,但仍存在着许多共同特征,这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调整,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与其经济发展条件、文化、政治背景相协调的巨灾保险模式。尽管他们的国情与中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些巨灾保险模式还是值得我国在制定洪灾保险制度过程中加以学习和借鉴的。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巨灾保险保障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这能够给中国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宝贵经验。

1、巨灾保险基金及再保险的运作

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体系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成功的巨灾保险体系都离不开巨灾保险基金与再保险的成功运作。为了适应巨灾风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尽快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可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提取,而保险公司则按照巨灾保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并纳入巨灾保险基金。并且将巨灾保险的保费交由专业公司代为管理,以期实现成本收益的最大化。

2、政府在巨灾保险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灾害防御设施和许多防灾减损措施都属于公共品,而政府正是有效的公共品提供者。巨灾发生后,政府需要承担灾害救济的责任,但必须同时考虑其负面影响。巨灾发生时,政府救助所需资金非常容易超出预算,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另外,无偿的救济体制会滋生民众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减弱防灾减损动机,并滋生道德风险(如夸大灾情或故意增加损失)。美英两国虽有灾后救济安排,但一般都只在发生了被确认为重大灾害的事故后,针对贫困或承受特大灾害的居民或团体提供必要的适当的救济,其形式可能是无偿援助,也可能是低息贷款。

其次,政府有必要介入灾害保险体制,但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介入的方式,并控制承担风险的程度。如果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提供巨灾保险,由于巨灾损失波动较大,一旦发生特大损失事故,损失会远超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就很可能引发灾害保险的短缺危机。另外,商业保险内在的逐利动机决定了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会为居民所需转嫁的所有财产风险提供充足、廉价的保险。因此,政府出面组织巨灾保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即使市场有能力承担洪灾等巨灾风险,政府也需要与保险业保持建设性的伙伴关系。

3、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