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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时间:2023-06-27 17:5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第1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社会保险 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是政府建立且安排其落实,利用劳资双方共同缴费的方式来开展,为职工提供保障,使他们在生育、失业、医疗、退休的时候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职工提供支持,为他们分担风险,同时还属于社会进步的其中一个关键标志。长期以来,因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煤企的失业、生育、养老险等多数公司仍然停留在受当地政府委托封闭运行的状态。这种模式在煤炭行情好时可以顺利发挥作用,然而,现在煤炭行情下滑,一些公司不能缴费,使他们陷入欠费停保的局面,伴随时间的推移,这种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整个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作用,已经发展成现阶段整个煤炭行业的一个普遍问题。所以,本文探讨了新形势下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一、国外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对煤企社会保险体制的启示

分析国外社保管理体制,能够为我国煤企社会保险体制提供一定的启示,不难看出,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不同的模式,依次是集中、分散、以及两者结合。其中,对于前者来说,其主要是将养老保险和别的险种至于相同的管理体系中,并且组建起一个统一的社保管理组织,利用该组织机构来开展管理工作,从而实现统一运营的目的。该模式具有统一的个人社保账户以及统一的管理组织,最终使管理水平明显改善。利用集中的管理,能够妥善处理一系列的社保问题。

对于分散管理模式来说,即根据各种社保险种加以细分,最终构建起每个险种的管理机构,每一机构制定相应的执行机制,构建起社保执行部门,每一部门相互独立,彼此间的资金无法互通,因此,该模式体现出非常浓厚的分散化特点,并且体现出多部门的特征。德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出这种模式的作用,成效显著,该国已构建起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事故保险为核心的体系,利用分散管理社保机构,能够推动每一机构逐渐优化工作,从而可以使每一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改善社保管理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对于后者来说,其基本上按照每一险种的具体特征,统一各种保险的共同特点实施集中管理,然后针对彼此间存在的区别实施分散管理,对许多具有明显特性的项目实行单列,以尽可能地体现出它们的特征,该种模式已经为国外许多国家推行,也取得非常不错的成效。因此,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当中必须按照自己的具体状况,科学合理的学习国外的经验,不断创新体制,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体制,最终能够不断优化管理体制。

二、国外管理体制对煤企社保管理体制创新的启示

历经一百多年的风雨历程,国外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取得不错的成效。无论是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或者从设备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均具有各自的特点,为我国煤企创新社会保险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参考依据。

国外非常突出的特征之一是政府部门的主动干预,全球一些国家和地区均构建起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管社保工作,该模式属于工业化与社保事业日益前进的结果。在工业化以前,西方同样开展了社保方面的工作,然而,通过政府出面负责推行的相对较少,政府硬性干预就更少了。伴随工业化的不断推进,政府逐渐开始重视社保工作,该模式非常值得我国煤企的借鉴与学习。我们知道,煤企之中具有大量的职工,社会保险问题非常繁琐,必须建立相应的部门来统一监管该项工作,从而充分确保煤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外在实践中注重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然而,根据各种险种设立相应的管理结构,通过集中和分散有机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运作,促进了社保事业的突破性进展,对确保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不难得知,各个国家和地区尽管非常注重进行集中管理,然而,对具体保险模式上也选择分散管理方法,究其根源,各种保险的特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必须按照各种保险的具体状况选择相应的措施,唯有如此,才可以不断提高社保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国外完全是政府直接管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定比例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政府与别的组织进行结合来开展社保管理工作。煤企社会保险管理属于各项险种之中最为繁琐的一种,牵扯到大量的职工,同时覆盖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实际工作当中能够选择分散和集中有机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最终能够促进煤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煤企创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对策

国内煤企社会保险体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当中构建起来的,所以,现阶段其业务基本上以部门管理模式来进行。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社保事业逐渐获得发展,先后在每一个大型事业单位推行,煤企社保体制恰恰形成于该过程之中,然煤企社会保险模式却并未实现完全的统一,机关职工与合同制职工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并未实行统一的标准,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必须从管理体制的层面入手来妥善处理该问题,推动煤企社会保险体制创新,使其公平性不断提高,这对于煤企的长期健康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煤企在创新当中必须首先明确自身的目标,这样才可以构建起良好的制度框架,其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才可以不断朝着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作为传统的资源大国,我国具有许多煤企,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设当中应当积极吸收其他国家好的做法,另外,也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国情。通过分析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好的做法与经验我们得知,比较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体制必须注重下列几点:首先,必须构建起统一的主管机构;其次,必须将办理部门与管理部门两者进行分离,使其能够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开展工作,现实之中可以根据相关制度指导开展工作,可以开展切实有效的监管;再次,从社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的层面开展工作,能够切实确保煤企社会保险的安全性,可以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可以运行于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之中,从而促进我国煤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最后,构建相对全面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从法律的层面来为该项工作有序推进奠定基础,最终可以保证机构设置、基金使用、征收、运作与监管的严肃性。

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现阶段,煤企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仍然具有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和制定的目标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当前,我国已经发展进入到转型阶段,而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进度非常缓慢,同时,法律建设严重落后,所以,在今后需要不断进行改进。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转轨正在进行,鉴于此,煤企必须构建起一个统一机构管理模式,而最终的目标是达到法治完备、政事分开、机制健全、监督有力,使其管理体制可以和国际接轨。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险体制对煤企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今全球高度重视能源问题的大背景之下,煤企在经济社会之中的功能愈发凸显,唯有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才能确保煤企获得健康持续发展,才能确保其在经济社会之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首先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同时不断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充分确保广大职工的权益,才能全面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新芳.如何完善煤炭社会保险管理体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7):26-27

[2]韩风贤.试论国有煤炭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5(17):99

第2篇

关键词:省级统筹;分级平衡;养老保险;城镇职工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9―02

1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在“分级实施、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和分级负责”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下,浙江省原先市、县级政府的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增量结余,除了调剂金上缴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为2%外,仍留在原统筹地由当地政府管理,收支平衡由该地政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从横向看,在各市、县级政府间是独立的,“优势”与“劣势”并存;从纵向看,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难以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给予再分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特征被局限在市、县级政府管辖内。

由于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力度弱,因而这种“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运行中,造成以下问题:其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裕,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具有“优势”的地方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即使用于弥补“空账”,只要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也会增加当地政府对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其二,造成省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扩大。“优势”地区的政府,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企业工资水平低,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相对缺乏,处于“劣势”的地方,市、县级政府缺少提高该地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条件。以上二个方面的问题说明,“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对省级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调控省内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源构成阻碍,现存的“优势”和“劣势”之间缺乏互补,无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碎片化”问题。

(2)“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问题。

制度抚养比是反映养老保险代际养老压力的重要指标,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值。在现收现付制下,它反映了平均每个城镇在职职工供养的享受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一个行政地区,如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高,人口老龄化程度重,制度的抚养负担就重,反之则越轻。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衢州市达到67%,平均1.5个参保者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而在绍兴制度抚养比则仅有15.6%,平均6.4个参保者就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这说明,在一个省级管辖的范围内,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职工参保人数和退休者人数等影响因素不同,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差异,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低,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临制度抚养比高并由其自行解决,那么必然涉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管制度的调整,甚至包括对退休年龄的调整,但是,在“统一政策”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各市、县级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权力,制度约束使得市、县级政府缺乏解决制度抚养比高的条件。即使市、县级政府有权利变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因可掌控的社会保险资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风险。比较而言,省级政府拥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行政手段或权力,但“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因限制了省级政府对各市、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调整或缓解市、县级政府的制度抚养比压力高的问题。这将影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再分配力度较弱的制度,该制度可以应付或化解局部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问题,但如果遇到在一个省内众多地区都面临制度抚养比高的问题时,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将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

(3)浙江省现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后面临的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表明中央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新的制度法规对现行的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问题,或者说这部新的法规要求现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才能与之适应。《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时,参保者的养老保险统筹金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并且,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就业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这部法规通过劳动力流动就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国接续的制度,解决了以往省级统筹制度下,社会统筹关系只在省内承认的制度缺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劳动者就业地的变动而转移,有利于劳动者参保,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管理中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是,研究现行省级统筹体制与这部新法规如何衔接时,可以看出,由于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在养老保险统筹金随人转移后,存在转出额基数如何确定问题。如果外来务工者在浙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多数人为获得较高退休金而选择在浙江退休,市、县级政府统筹养老金的支出将面临额外的压力。

(4)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参保。

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制度规定,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设计上难以做到“低门槛准入”,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其一,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存在缴费压力,如果只有缴纳个人账户的8%才能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那么,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缴费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导致“扩面”问题,政府年年抓,但效果不佳,同时也导致政府用于这方面的监管成本大,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整体发展。其二,根据“低标准享受”的规定,对那些“低门槛准入”的参保者,相应的养老金支付标准要低,这是无可非议的,其中涉及的参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对于这部分属于低标准享受的参保者,政府应规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使这部分参保者在参保时就知道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制度下,省级政府对各市、县级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而各地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收支标准不同,因而,会造成省内“低标准享受”的标准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调节,并且省内职工最低养老保险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普惠、共济和公平属性。

针对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存在的问题,从分析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共济性受限制而存在的问题。其二,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这二个层面的问题反映了现行“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省级政府履行再分配职能,调控省内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量和增量结余;不利于市、县级政府化解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不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制度运行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其三,在“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如何统筹省内各市、县级政府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四,在“分级平衡”向“省级平衡”的改革中,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空账”和“历史债务”如何分担。其五,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中的利益协调和政府间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对这几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改革思路,笔者将结合有关统计数据、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2改革思路

(1)“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限制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的拓展。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以及这一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的问题,从其共同点来看,都属于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我国采取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共济性特征因“分级平衡”的制度使省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再分配力度弱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县级政府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制度抚养比压力的高与低都被局限在市、县管辖范围内,难以达到“优势”与“劣势”的互补和共同化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压力升高。

表2的数据反映了浙江省从2001年到2012年制度抚养比变动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浙江省城镇职工的制度抚养比呈现出下降趋势。2012年为159%,平均6.3个参保者负担1个离退休者,属于负担合理的区域。结合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一些市(地)较高的抚养比,如衢州地区为67.20%,丽水地区为40.38%,放在全省的范围内进行平均则会有较大幅度下降,如2007年,浙江全省的制度抚养比为15.6%,2008年为14.0%。这说明,如果政府将行政区域扩大,原来不同行政区域内,制度抚养比之间的差异,则有可能在不改变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养老金支付标准的条件下,利用行政手段将制度抚养比高的地区与制度抚养比低的地区进行合并实施全省统筹,就能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下降,达到缓解代际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的目的。但是,“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起到阻碍的作用。此外,根据现行省级统筹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中的收支缺口,资金弥补是按照“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的顺序进行。因而,虽然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增加了调剂基金的上缴比例,但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仍然履行和承担主要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仍有待增强。

(2)对问题的分析和改革思路。

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由于各地的经济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离退休人数、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参保职工人数等经济和社会指标因素存在差异,因而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基金积累和制度抚养比方面,客观上存在“优势”与“劣势”在各市、县之间并存的现象。那些处于“优势”的市、县级政府在为如何就结余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保值增值而担心时,处于“劣势”的市、县级政府也许正在为如何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而焦虑。这一问题说明,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被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行政管辖区内时,可用的养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力度受到限制,市、县级政府抵御或化解有可能面临的养老保险制度风险的能力也受到限制。从动态的角度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影响因素会发生变化并导致出现新的“优势”与“劣势”并存的格局,一些原来具有“优势”的市、县也可能会受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困难和制度抚养比压力的影响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风险。

从“大数法则”的原理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项目,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制度实现众多社会成员的互助互济来分散或化解风险。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实现程度与统筹调剂范围及资金统筹量成正比。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越高,统筹的面越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越多,规避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风险也就越小,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同时,只有参保人员数量实现极大化,才能求得和把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数量关系上的动态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使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趋于稳定和最小,保险费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受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地域的局限性限制,即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再努力“扩面”,参保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就难有增加,达不到理论上的“极大化”。这种将筹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范围局限在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的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解决“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在省级政府管理的层面,通过统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与发放,统一支付标准来实现。

参考文献

[1]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6)[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

[4]彼特・F・德鲁克(Peter F.Drucker).养老金革命[M].刘伟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

[5]柯卉兵.美国政府间社会福利转移支付及其启示[J].学习与实践,2008,(1).

第3篇

本文作者:折健 单位:乌鲁木齐市人事局行政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办公室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工伤保险各环节功能实现的角度来说,在现行工伤保险体制框架下,管理权限的过度分散,导致事业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方面,则不利于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和工伤预防工作协调开展。另外,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管理部门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协调还表现在管理职能交叉上。

为促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针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合理设置缴费费率、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和整顿工伤保险管理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大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11年,乌鲁木齐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率达到了99.5%,新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率达到了100%,从而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事业单位是中国特定发展历程的产物。但是编制不是身份,而是财政保障某一个事业单位的依据。编制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所有,实行定编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产生人事关系。这样不但维护了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员之间的公平,还可以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正言顺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中,应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主体设置不同制度,科学制订衔接方法。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对之前的老工伤人员仍采用过去的工伤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日起,新工伤人员将采用新的工伤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买断”伤残抚恤金。三是将现行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统一规划、重新认定。事业单位在制订工伤保险制度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三)改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有助于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化运行。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制不协调,整顿工伤保险管理势在必行。为改善工伤保险管理中管理权限过度分散和管理职能交叉的现状,建议将工伤保险各项事务的决策权交付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工会以及司法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承担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责,以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

总之,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当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滞后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进程。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应推行现行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缴费费率、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和整顿工伤保险管理。只有积极探索解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对策,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体制,进而促进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4篇

关键词:军人保险;军地接轨;问题;对策

军人保险的军地接轨是指军人由于退伍、转业、复员、退休等原因,在返回社会时能够顺利融入地方社会保险体系,享受连续的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实现军地保险制度接轨。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它体现了军人保险关系向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回归,是国家对军人应享受保险待遇的延续,接轨的核心是如何保证军人回到地方后享有与地方人员相当的社会保防权益。

一、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险种设置不完善,接轨缺乏接口。首先,在养老保险方面,地方养老保险的主要方式是养老保险,而当前的军人养老制度包括离退休制度、自主择业制度、转业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与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补贴制度等。这些制度或多或少具有滞后性、临时性与不适应性。军队养老模式基本上不是保险,这使军地养老保险制度在接轨上不够顺畅。其次,高风险、高强度的劳动要求大部分军人在较年轻的年龄段就退出现役,而现行的就业安置难以满足所有退役军人的就业需求。可见,军人保险险种与国家社会保险五大险种相比显得相对滞后,不利于军人保险的军地接轨。因此,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险种论证,增加险种。

(二)覆盖范围不完整,接轨不够全面。军队明确规定两类人不在覆盖范围之内,一类是军职以上干部,这是由于考虑到他们退休后仍留在军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存在军地接轨问题,另一类是军队离体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国务院为维持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高于基本医疗,规定其医疗经费依靠原渠道或政府解决,也不并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人员和土官的医疗保险是否实行,现在仍有待于进一步论证研究。同时,全军有万余名病残人员仍滞留在部队,成为现行军队“医保”制度无法覆盖的范围。而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主要适用于转业、退伍中的政府安置人员,复员等其他退役人员则被徘除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这种状况不适应各地区在各种所有制形式中开展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限制了退役军人今后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难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当前出台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虽然能够暂时缓解部分复转军人没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但这种积极作用毕竟是有限的,还有很大一部分复转军人的养老保险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缺乏应有的养老保障。

(三)法规制度不配套,接轨没有保障。在退役医疗保险方面,对于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各地区、各部门在政策规定和具体操作上还是一片空白。虽然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军人个人账户转移通知,但因没有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力,国务院各级政府也没有专门对此做出规定,实际工作中更缺乏具体、明确和刚性的政策规定,致使实现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军地接轨缺乏制约机制。在一次性养老补贴军地接轨方面,在与地方的协商中、有关部门不同意对军龄折算工龄时进行一定的差别对待,从而使得军人复转安置工作难上加难,复转军人的养老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险水平不适宜,接轨欠缺基础。在目前的军人养老保险中,通过领取数额有限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用作多年来的个人账户积累,不仅不能满足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的积累数额,而且由于弥补个人账户差额增加了复转军人安置成本,使得安置地单位不愿意接收复转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虽为军人建立了个人帐户,且在服役时为纯积累,但由于地方职工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是军人的两倍。且缴费基数工资水平高于军入,因此军人在复员转业时的纯积累率仍低于地方,不能满足接轨的需要。如―个团职干部服役20年,退役时的医疗保险金还不足万元,根本无法满足军人特殊职业对军人造成的潜在医疗需求。

二、造成军人保险军地接轨难的原因

(一)受国家财政制约。现阶段地方保险和军人保险的发展都必须依托国家财政的支持,而国家财政的资金是有限的。国家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首先要使地方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这样地方保险发展就有了“先动优势”,军人保险就会相对滞后,军人保险水平在一定时期低于地方保险水平,致使顺利地实施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存在诸多困难。

(二)受管理体制制约。内于军人保险的最高管理机构设在军队内部,当前国家在社会保险立法、改革、制定具体政策方面只考虑非军人,而军队又是依据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来设计军人需要的、与他方相适应的军人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完成后再报请国家有关机关审批,这样军队保险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三)受指导思想制约。在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制度安排中,国家是制度供给者,军队是需求者,制度供需平衡的焦点在于保险基金由谁来提供。既然是保险,就要涉及到赔付,就会存在基金支出。保险基金筹措成为军人保险财务机制的起点,成为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实施的前提,虽然国家财政在军人保险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不可能在每个军人险种中都能提供保险运行所需的足够资金,因此军人保险不能过分依赖国家财政。

三、实施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基本对策

(一)制定完善关于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法律制度。军人劳动成果的公共性决定了军人劳动国家补偿的性质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定位。市场经济体制下,风险机制、利益驱动机制、竞争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市场机制容易冲击处于不利地位的军人及国防建设的利益,由行政手段转为主要通过经济杠杆进行间接调控来保障军人的利益,必须有完备的相关法律作保障。因此,应尽快出台符合市场经济分配规律的、充分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合理的军人保险军地接轨法律制度,解决利益协调中的矛盾与困难,维护利益协调的力度和稳定性,实现军人保险军地接轨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使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建立社会化的军人保险管理模式。军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力,他们退出现役后也应进入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劳动力一起按市场需求流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个方面就是干部转业的行政安置制度, 它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运转。如果军队建立完全独立的军人保险制度,虽然表面上是重视了军人待退,实际上日后却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由于军地保险制度在管理体制上的分割可能导致军人退役后在转移社会统筹关系和个人账户时发生交接困难.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是拖延接收,而军队对地力政府没有任何制约权力。但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军人保险的管理体制应融入国家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由国家实行社会化的统一管理模式。

第5篇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意识薄弱随着国家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电力企业作为国家支柱产业,其社会保险制度也随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其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力度。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企业员工,均缺乏对企业保险制度的正确认识。管理制度不能及时有效的为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单位参保的问题一再被拖延。一些职工思想落后,参保意识较弱,这些问题都给电力企业保险制度的推行带来了麻烦。

2.保险制度执行效率低,成本高在我国,保险制度实施多部门管理,其从审批到报销要经过多个程序。而医疗等治疗费用却在逐年增加,虽然近年来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企业职工看不起病的现象依然存在。保险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且执行效率相对低下,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对企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电力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1.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完善为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此,企业应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提高社会保险的收缴率,并实现全额收缴和拨付。另外,根据员工的工作状况、家庭状况对其下岗基金做出调整,以确保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企业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以减少其后顾之忧。随着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为:

(1)实现保险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使保险制度不断的趋于完善,为职工提供更多福利。

(2)保险政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建立了新型的、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对保险缴纳和管理的认识更全面,保险缴纳更积极,保险管理更加合理。

2.建构覆盖电力企业的卫生医药制度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是电力企业确保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医疗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通过全面的覆盖整个电力企业的卫生医疗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员工获得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加深了职工对电力医疗制度的认识,使其体系逐步完善。

3.工伤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改革企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员工福利之一,其落实过程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主义企业保险制度完善的体现。企业应进一步明确企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为其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和产假。总之,工伤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改革为企业员工带来了福利,但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

1.创新企业保险管理观念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进行,其保险制度也应随着进行改革。这要求现代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保险制度的构建目标和构建原则重新进行定位,明确保险管理思路,深入了解企业员工需要,在保险体制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需求。坚持电力企业保险管理创新,企业管理者应具有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能够合理有效的解决企业在保险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电力企业保险事业的完善,使其为员工提供福利。另外,管理理念的创新还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一致。

2.建立科学的管理观念社会保险工作既是服务,又是管理,二者缺一不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队伍,利用科学的管理观念对企业进行管理。企业保险管理者应从根本上转变思想,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心。并且时刻把握科学的管理观念,实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效率不断提高的管理机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保障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其执行和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多项专业知识和能力,这要求管理人员灵活运用,在坚持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实现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3.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保险管理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企业应致力于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的收缴和发放,真正为企业员工谋福利,确保企业员工的利益。并且时刻坚持以人为本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确保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努力构建一批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实现电力企业保险机制的建立、管理和完善。4.实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实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有利于实现保险管理信息的透明化,提高员工对保险作用的认识,促进保险收缴的进行。同时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也确保了员工的实际权益,提高了管理者的专业性和管理效率。为企业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更多的群众基础,同时加大企业保险机制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四、总结

第6篇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瑞典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三大部分。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在瑞典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组成部分包括退休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1、退休与养老保险瑞典规定的退休年龄为65岁,提前退休只能领取部分养老金,推迟退休可领取高于正常退休的退休养老金。退休与养老保险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此外还有为非全日制的零工提供的部分时间养老保险。他们共同组成了瑞养老保险的三个支柱。而养老保险费则是责任共担,即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2、失业保险瑞典的失业保险是按政府补贴和职工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实施的。失业保险一般由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失业保险和非政府部门(如私营的失业保险协会)举办的补充失业保险两种。3、工伤保险瑞典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疾病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四个部分。按照规定,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者,90天内按国民健康保险享受保险待遇,获得免费医疗,享受疾病津贴;90天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社会福利瑞典的社会福利主要由社会津贴和社会救助两大部分组成。社会津贴包括子女津贴、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瑞典的社会救助有劳动市场现金救助,主要是为那些家庭收入无法满足或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居民设置的,其特点是尽量采取现金形式。瑞典的社会救助包括失业救助和残疾人救助两种。

(三)医疗保健瑞典医疗卫生保健制度始建于1955年,保险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公民。在瑞典,将近90%以上的医疗服务是由公立医院与其他公立卫生设施提供的。瑞典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包括初级医疗保健服务、县级卫生保健服务、医院服务三部分。初级医疗保健服务是一种立足于地区的医疗保健服务,几个小区构成一个或几个社区医疗保健中心。县级卫生保健服务是一种主要侧重于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用在健康与医疗服务上的社会保险费支出约占整个瑞典社会保险费支出的1∕3,一般包括医疗费补助、医药与相关药物制剂补助、疾病补贴、康复补贴等。

(四)瑞典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及资金筹集瑞典社会保障强调国家的作用,实行高度的计划和调节,在管理上分三级管理。即由国家立法机关、专业部委和地方管理机构分级管理。社会保险费在1985年以前由瑞典社会保险局收缴,1985年后改为由瑞典税务局收缴。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雇主、自雇者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第二,职工、自雇者个人缴费用于养老保险。

二、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紧缩社会保障支出在健康保险方面,1989年,健康保险津贴改为每月发放;在养老金方面,1993年,退休年龄提高到65~66岁;在失业保险方面,1993年,失业保险津贴标准从相当于原工资的90%降到80%;在父母保险方面,1996年,父母保险津贴标准从相当于工资的90%将为75%。

2、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地方化改革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地方化改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颁布实施的《瑞典保健法》中已经宣布,瑞典各郡政府应该承担其规划所有保健服务的主要责任。

3、实施社会保障竞争机制与私营化改革职业养老金的发展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和私营化的突出代表。20世纪80年代初,瑞典职业养老金制度获得明显发展,形成四大职业养老金团体,这就是“工人职业养老金”“白灵菇源置业养老金”“中央政府雇员职业养老金”和“地方政府雇员职业养老金”。

三、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当前社会发展的进程远远低于瑞典,而且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大,所以不能照搬照抄瑞典社会保障模式及其改革。但是即使存在但差异,我国也可借鉴其成功经验或者从中获取些许启示,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养老保障方面的启示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公民权利”、“普遍性原则”是值得借鉴的。对中国现状来讲,最主要的是如何把中国的广大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尤其是养老金保障法还很不完善,所以,健全的社会立法和社会化社会保险计划,才是中国养老金制度完善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保障方面的启示首先,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政府应增强在医疗卫生体制中的主导作用,缩小社会群体医疗卫生享受水平的差异,提高医疗卫生的公平性,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其次,要切实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政事要分开。用政策引导和利用社会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多渠道办医的积极性。最后,瑞典社区医疗服务十分发达,这一点也很值得我国借鉴。在广大社区,普遍建立社区医疗服务点,使老年人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十分必要。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上医院”,一来可以分流患者对综合医院的压力;二来可以节约医疗费用;三来可以优化卫生资源的分布和使用效率。

(三)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方面的启示

1.用集中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对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统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同时让国家财政退出直接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格局。此外,还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参与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发挥作用。

第7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农民工;社保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6(C)-0068-02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1]。如何正确的对待农民工社保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对农民工社保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农民工社保现状

从我国的统计数据结果表明,我国目前有超过两千五百万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不断的为城市的发展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生存与生活状况也应得到关注。从我国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范围包括农民工的医疗、失业、工伤、养老及其他社会权益的保障[2]。

首先,从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加之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从事的是高危险且工作环境较差的工作,这些都需医疗及工伤保障的支持。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农民工中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存在着看不起病等诸多看病难的问题,用人单位给予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实际的医疗费用。甚至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从农民工失业及养老的保障情况来说,农民工的工作缺少稳定性,呈经常性的失业状态[3]。从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民工都有过失业的经历,且失业的时间都较长,失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对于农民工来说比较普遍。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农民工很少能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待遇。加之,在我国,土地所具有的保障功能仍然发挥着作用,且农民工的收入不高,导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较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在三分之一左右,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退保现象。

除此以外,农民工在福利、培训、带薪休假等方面与城镇职工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也就是说,我国有必要从农民工实际生活保障需要的角度出发,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解决我国农民工所面临的社保应用问题。

二、农民工社保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导致我国在农民工社保问题突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事情,呈现明显的二元特征,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待遇,导致了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处在边缘性的社会地位,加之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较大,因而使得其自身的社保权利保障作用的发挥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从我国农民工社保的实际情况来看,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导致农民工的保险金在跨区域转移上存在着一定的实际问题,使得农民工的社保与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从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来看,现行的保险体制规定必须累计缴费15年才能够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等特点决定了15年的期限相对来说较长。同时由于我国保险金还存在着区域利益差异,从而导致农民工退保问题的存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管理体制障碍等等。而社保问题是关系农民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问题,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农民工的生活息息相关,因而有必要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切实的解决我国农民工社保问题。

三、以人为本的农民工社保策略

从就业的发展趋势来说,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别需要我国城市就业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真正的取消,从目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保来说,应从以人为本作为其基本的出发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切实的解决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的社会保障差异,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同时工作场所不固定的实际情况,取消户籍制度与城乡不同人员身份所带来的区别,从同工同权的角度出发,将我国目前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进行有效的统一。在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下,使得农民工能够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障的全部待遇,这是我国农民工社保问题中应用发展的必然趋势。

2、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保的管理体制

从我国目前的农民工社保存在的问题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来看,有必要改革我国目前二元制就业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取消城镇职工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差距。同时制定符合我国农民工实际情况的登记制度、社保缴费制度、社保转移制度、社保的接续及发放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从农民工自身的社保需要的实际出发,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确立符合农民工社保实际应用需要的管理体制。具体的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等。从而从制度上确保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作用的发挥。

3、从技术的角度出发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也有了诸多的变化。正是从这个层面来说,可以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举例来说,可以从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的层面出发,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平台,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信息库及能够实现全国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卡,将卡的号码设置为农民工的身份证号码,从而实现虽然流动就业但是能够通过一张卡来实现社会保障权益的统一。从而实现在不同的区域之间实现了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从而从根本上有效的保障了社会保险应用效率的提高,能够确保社会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变动及接续。

总之,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化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够不断的完善,是多方面共同努力配合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和谐社会下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

作者单位: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参考文献:

[1]林俊.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改进对策探究[J].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8):63―65.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弊端;主要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社会保险业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在取得众多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人力资源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人才是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保险公司是知识、技术、智力密集型企业,人才对推动企业发展和业务、技术、管理、制度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是未来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保险公司在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下面就谈谈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的内涵

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资源或劳动力,是指在社会保险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

二、社会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弊端

第一,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险公司受国家宏观调控,只重视解决公司内部的物质、资金、技术等问题,忽视了人力资源问题,把人力资源仅仅看作是需要时才发挥作用,视人为固有劳动力,只重视拥有和使用,不重视开发和流动,使人才既进不来,也流不出去,人才闲置、压制、浪费等现象严重。有些领导仍然停留在“以事为中心”、因事择人、重事不重人的传统人事管理理念上,在管理上多采用“管、卡、压”的方式。

第二,社会保险人才供不应求。社会保险人才严重不足,尤其是社会保险精算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和了解国际保险市场情况、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短缺,市场严重缺乏高学历、懂管理、重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队伍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第三,缺乏竞争激励机制。社会保险公司中,合理的人才选拔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不同程度地阻碍着人才的脱颖而出,影响了高素质人才聪明才智的发挥。员工的利益风险与岗位责权不对称,责权利不统一,奖惩不对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仍然存在。受社会保险业行业特性的影响,存在绩效考核导向偏差的问题,过分强调对工作结果的考核,而不关心员工行为与过程,这种考核的结果并不能提供帮助员工提高绩效的明确信息,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第四,人才流动影响了公司的发展。社会保险公司人才的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保险公司员工“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冗员”的出口渠道不畅。人才大流动,预示着原有格局的大变化和保险业的大发展,或许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流出,会带来商业秘密的泄露、公司战略的曝光、新品开发的受挫和原有客户的流失等问题。

三、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更新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整体系统,由各个人力资源环节子系统构成。人力资源管理是社会保险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配置;应该竞争上岗,将人的惰性抑制到最低,发挥人的潜能;一定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员、薪随岗变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及辅助人员的比例;通过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氛围来吸引人、留住人,增强社会保险公司的凝聚力,增强人才的归属感,促进工作绩效的提升。

第二,建立公司与员工个人发展相结合的竞争激励办法。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就在于激励员工,使之保持高涨的工作积极性。在管理岗位和任职上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机制引入到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员工的岗位变换工作中。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实施分类量化考核,发挥考核在管理人员甄别、选拔和调整中的作用,增强对管理者的激励力度。只有良好的人才成长和工作环境,合理的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期权制度、职务升降制度等,才能留住人才。

第三,拓宽人才培训机制。社会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是“以人为中心”,把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人看作是社会人、自我实现人,注重人的个性发展,建立人才选拔机制,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人的潜能。拓宽培训途径,采取函授、讲座等培训方法使员工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技能,让一些有能力的员工脱颖而出,成为公司的骨干,让员工了解社会保险公司本企业的文化、传统,从而产生集体的向心力、感召力,凝聚一支高素质的保险队伍。

总之,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人是生产过程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富有创造性的因素,是生产过程的主体。人力资源在社会保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谁拥有一流的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赢得主动。而一套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仅成为社会保险公司极其重要的战略工具,也有助于企业拥有持久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庄超.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研究[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9).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农民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于此相对应,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养老主要靠家庭,因此,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无疑是对平等的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肯定,也给现代经济学注人了新的元素,另一方面,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消除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的统—性。

一、农村家庭养老制度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来源于家庭,是一种自发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方面的特征:

(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现家庭内部的资源整合

在中国社会^与人的关系中,家庭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关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派生出来的关系具有天然的、牢不可破的特。父母把子女看成是自己生命的延续,是自己生命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因此,一般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就象照顾自己的生命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是相互需要的综合体

家庭中的个体碎坪口f本合一的牦。老年人既在年轻时为家庭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技能训练,这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缺乏正常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而言,由于不能通过劳动关系与社会建立联系,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地域和家庭,家庭、晚辈就成为了重要的精神寄托。

(三)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是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部分,是一种核心价值明.

特定群体形成特定的文化,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形式既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和行为模式,跨越一定的历史阶段,也是传统价值观的体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变革,但也应融合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合理性,才能符合中国的国情。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不清

1.政府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错位

虽然国务院的机构改革理顺了管理关系,把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但较低的管理层次,特别是县、乡镇一级并没有实现工作的转轨。

另一方面,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错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

从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来看,政府是主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体,承担着一系列的责任。《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在实际的执行中,资金的交纳是农民个人,由于种种原因,集体并未补助到位,实际采用的完全基金制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基金制的养老模式对资本市场有比较强的依赖性,否则,会出现支付危机和养老金的缩水,基金制养老保险没有互济眭,对中国农村来说,实际上养老风险比较大的想参加风险的低收入农民被排除在制度之外。

3.农卡寸衬会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出台到现在,国家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政策法律不健全,对基金的筹集、基金的运营、养老金的发放等各项环节进行详细的规范化,缺乏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不能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安全高效运作,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成本和管理风险,社会效率的降低也就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生产力落后,农民收入低下,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深入推进

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肯定了农民生产资料的部分所有权,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尽管东部和沿海地区农业生产力有显著的提高,但从整个农村经济来看,自然经济的成分在很大范围内存在,农民想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生产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面临技术障碍和成本障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转型,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只能自积自足。同时,从收入来看,农民增收仍然有限对只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要求他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则是一种苛求。

第10篇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依据法律形式,向社会公民提供的惠民公共、准公共品。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需要将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转变为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给社会公民。通常,经办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着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并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当前,我国的社保体系逐渐完善,参保人数也随之增多,使得经办机构的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并对其管理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在这种环境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就需要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以确保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2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水平的持续增长下,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片大好的趋势。从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现状看,其工作内容、工作形式都逐渐向长效机制与全面保障方向发展,这也就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工作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包括:(1)机构设置不合理。从我国社保经办机构的部门设置上看,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由于各地的社保机构体制未实现统一,导致组织机构较为分散,且经办职能设置还缺少一定的科学性、规范性。[2]尤其在险种的设置上,业务统一性差,使得业务交叉现象明显,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也增加了社会保险的管理成本,降低其工作效率。(2)人员素养缺乏。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素养看,其综合能力还有待提高。由于经办机构忽视了对人才的培养,使得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不能对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透彻的理解,在执行政策时对遭遇的各种各样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业务水平较低,操作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3]同时,还有的工作人员存在沟通、协调能力缺乏,没有主动服务的意识,导致服务能力较低。(3)无前瞻性信息建设。当前,很多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上,缺乏前瞻性,使得信息处理能力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求,且重复信息建设现象普遍,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同时,整体规划也不具备前瞻性,导致标准不统一,其应用系统的兼容性、空间拓展性较差,不能满足复杂业务的办理需求。(4)人力资源匮乏。当前,我国参保人数不断增多,业务量的激增,使得管理形式变得更加的复杂与烦琐,经办人员的工作强度大大增加。而从经办结构人员配置上看,还存在不合理现象,且人力资源匮乏,致使办理效率低下,不能实现高效运转,也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3对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思考

3.1优化经办资源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结构要有意识地对经办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通过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的险种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机构,对其业务进行经办管理,以完善社保经办管理体制,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并促使管理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我国很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分设了不同的险种,其机构组成相对复杂,且职能重复问题明显,不仅加重了多头管理的形式,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经办资源分散现象,使得信息不能实现共享,行政成本较高,办理效率低下,并加重了民众的不满,不利于经办单位管理服务能力的提高。而将经办资源进行优化整个,并按照统一、高效、精简原则进行经办服务管理,便能够大大提高经办操作效率,并提高管理服务能力,为广大的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3.2提高窗口操作水平。在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服务中,其工作本身蕴含着较高的价值体系,且其核心在于发展与卓越。因此,在经办窗口操作中,工作人员应该遵循合理、公平的价值准则及行业标准,提高自身的操作水平,对参保人员提供周到的服务,以实现专业高效办公。[4]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注重自身文化发展,并以此作为经办推动力,让经办操作人员在管理服务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外树形象、内树魂的文化意识,以提高原则的责任心,使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体系,优化服务。3.3强化经办队伍建设。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推进之后,参保人数越来越多,经办机构的业务量也随之增多。然而,由于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的缺乏,导致经办工作人员的压力越来越大,工作强度也随之提升,难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在这种环境下,经办机构就需要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增加一定数量的经办工作人员,以免对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影响,降低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同时,经办机构还要注意人员的优化配置,并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人员,增强工作人员的工作信心,以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强化经办队伍的建设中,经办机构要通过培训、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并实行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经办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其积极主动的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意识地规范自身的操作,形成服务意识,打造出一支能力强、素养高、作风正的人才队伍,进而提升整个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3.4实现标准化建设。经办机构要注意加强社会保险的标准化建设,以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对于社会保险服务的需求,推动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提升至更高的水平。当前,针对经办窗口的业务流程,已经逐渐趋向规范化、标准化,我国结合险种,还制定了相应的经办指南。然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保体制逐渐完善下,参保人数逐渐增加,人员的流动性也增强,使得经办机构在各类险种的社会保险关系面前,出现了险种经办流程不统一的现象,异地就医的相关费用也无法实现即时结算。所以,制定出统一、规范、标准的经办管理办法,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显得尤为迫切。此外,在社保经办资源的优化整合下,也要求经办机构制定出更加统一的经办流程,并形成新的办理模式,让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全面覆盖。3.5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在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下,相关的基金数量也在增多。而经办机构要想实现高效化办公,还要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在适当增人增编的同时,通过引入科技信息化的力量,来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由于我国的社保信息系统还没有实现统一化、标准化管理,且联网信息系统也不完善,这就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以及社保关系的转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扰[5]。基于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需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更好地推进信息化经办管理服务。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可从各省市范围内着手,通过统一应用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信息更加集中,并实现联网数据的全覆盖,让资源信息得以即时共享。同时,还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相关的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服务网络平台,让跨地域的社保关系办理更具有连接性、高效性,以方便流动参保人员。

4结论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得到了飞快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在这种环境下,若是依旧沿用传统的经办管理服务机制,就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对于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管理服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要想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能力,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实行人员的优化配置与资源的优化整合,以提高经办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全面而便捷的高质量服务。

作者:李晓光 单位: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褚富菊.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的思考[J].人才资源开发,2013,6(7):40-41.

[2]谭中和.社会保险全覆盖形势下的经办管理问题与对策(上)[J].人事天地,2014,5(5):23-25.

[3]黎英.关于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7(19):262-263.

第11篇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政策依据:

养老保险:《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7国发26号)

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国发44号)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1国务院159号令)

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66}号)

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一。 我国社会保险的进展情况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各类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统筹基金)+部分积累(个人帐户)

缴 费:20%(单位工资总额)+8%(本人工资)

进 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职工总数:1301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9954万人;离退休人员:3062万人;负担比:2.98:1全国平均费率:26.4%其中:用人单位:20.99%;个人5.41% 2000年1-9月份:

基金收入:1571亿元。基金支出:1544亿元。当期结余: 27亿元累计结余: 769.6亿元。养老金替代率:86.2%.按时足额发放率:99.1% 2000年11月底:

社会化发放人数:2634万人;社会化发放率:89.5%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缴 费:2%(单位工资总额)+1%(本人工资)

待遇给付:职工失业后,可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

进 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人数:10188万人其中:企业8442万人。事业1658万人应征基金78.64亿元,实收58.73亿元,收缴率74.68%登记失业人数575万人,失业率3.1%

3.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缴 费:6%左右(单位工资总额)+2%(本人工资)

进 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人数:1902.6万人其中:统帐结合995.9万人大病统筹906.9万人进展:(2000年1-9月份)

统帐结合:基金应收45亿元,实收37亿元缴费基数人均482元/月大病统筹:基金应收28.3亿元,实收21亿元缴费基数人均415元/月。支出17.4亿元,结余3.6亿元。

4.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缴 费:1%(企业工资总额)

差别费率: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风险程度的高低费率浮动费率:安全生产情况进 展:(截止到2000年9月底)

参统企业职工4129万人,比99年底增加169万人;平均费率:0.8% 13万人享受待遇,未参统企业仍实行.

5.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部职工。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缴 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参保企业)

待遇给付:

孕产期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合并症。并发症费用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100%发放。

进 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职工2955万人,有20万人享受保险待遇。

全国平均费率:0.66%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面临的

1. 保障水平低,与水平和企业。职工承受能力有差距A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企业社会保险支出构成6% 20% 2% 1.5% 4% 4%医疗 养老 失业 工伤生育 医疗补充 养老补充

总计37.5%.结论:企业成本加大,负担加重B.个人缴费分析:

个 人 缴 费1% 8% 2%失业 养老 医疗总计11%。结论:个人负担比例高C.保障水平月平均养老金538元/人;月平均缴费工资623元/人养老金替代率:86.4%,世界最高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八个省超过100%由此形成提前退休比率达30%-33%。

2. 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规范A.养老保险:

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结合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全部用于发放养老金年缺口300亿元

企业负担重设计缺陷: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8%+企业缴费部分(3%)

现实情况: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5%)+企业缴费部分(6%)

提前退休――病退――特殊工种1836种,各行业自行规定没有规范――已破产――纺织压锭

余命方案设计余命以10年计算;退休年龄:女50岁(干部55岁),男(60岁)

但以大连测算为例:男女混合平均余命为17.55年,平均退休年龄62.5岁,寿命73岁B.医疗保险:

统筹起付标准(起付线):社平工资的10%左右(金额或比例),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社平工资的4倍左右(保险有限责任)(2.5~5.5万元)

结论:大病风险无法抵御

待遇水平:与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比,水平下降较大

3. 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用工不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关系,规范用工制度社会保险关系用工合同工用工季节工非合同工 农民工外来工用工不规范:无劳动合同,不缴费

4. 基金支撑能力薄弱

无积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保险制度建立,无积累,以代际为主支付养老金

欠费严重:养老保险欠费:398亿元,涉及1/5企业失业保险欠费:67亿元;医疗保险欠费:20亿元

替代率高:养老保险年缺口300多亿元,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过20个省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支付困难

风险预测和抵御能力差

5. 保险层次单一,多层次保险有待完善养老保险: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不能满足需要

6. 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缺乏依据支持依法参保:,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补缴欠费: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难以及时。准确了解,很大程度上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的自觉性,缺乏强制手段。

基本管理:基金运营,基金流失

7.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体制: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仅统筹地区内可以转移,统筹地区之间无法转移(缴费年限。视同缴费。个人帐户为空帐)

管理手段:业务量大,并且要求准确性。及时性;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信息化管理还有待完善。

8. 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制度推行难度大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对社会保险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革的密切联系认识不足。

企业:对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及其分配机制不理解个人:不清楚社会保险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采取的对策

1. 国务院已确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调整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主要: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实帐运行――增加积累,减轻企业负担,计发与个人缴费挂钩。

――由现行的“三条保障线” 向“两条保障线” 并轨――各地也要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

目的:改变模式上的缺陷

2. 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资金来源多元化:确保主渠道: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

政府分配: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探索基金运营渠道:国有资产变现。发行彩票等等保障制度规范化:规范和加强制度建设,适应逐步发展的社会保险需要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3. 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探索基金运营渠道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收缴率,统筹层次(1)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扩面对象:全覆盖)

(2)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调节功能。

另一方面,开拓资金渠道,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1) 建立社会保障国家预算,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占财政预算的15-20%)

(2) 将征收利息税。遗产税的收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 通过回购。配售等形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国有股减持。债转股)

(4) 探索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保值增值渠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对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运营

4. 规范用工。分配制度,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用工:从机制上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

即:建立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待遇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就业:

围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如社区就业)

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5. 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要同步推进打破垄断,建立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和药品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担机制

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

药品流通领域去掉“虚高”价,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6. 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立法:修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政府部门,包括审计。工会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探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

执法:审计署2000年对14个省69户企业进行稽核。审计。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

7. 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全国信息系统建设,核心平台推广,地方计算机管理。

风险预测 业务流程 计算机管理↗ ↖决策依据 定期评价 统计汇总

8. 推动多层次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强制推行,政府行为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 由企业效益决定,目前的统筹外补贴,企业行为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保险、高收入者,个人行为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目标:第一支柱做到全覆盖第二支柱,即统筹外养老金向补充养老保险过渡,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保险

第12篇

一、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劳动工作原因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广西从2006年至今,农民工成为推动工伤保险参保的主体力量,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呈现新亮点。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不断增长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在岗农民工750971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72.56万人,占总参保人数272.52万人的26.6%,比2010年增加11.02万人,增长17.91%。自2006年统计农民工参保以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净增65.84万人,增长了9.8倍,2006年至2011年平均增长率为195.95%。

(二)农民工工伤待遇保障效果日趋明显

从全区情况看,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待遇,其工伤保险权益得到较好的落实。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2011年全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72.56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65%。二是全区工伤保险实现了市级统筹,统筹层次的提升大大增强了工伤保险应对各类工伤事故风险的保障能力。三是各地普遍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一条龙的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工伤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二、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覆盖面不够广

目前,虽然广西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在逐年上升,但覆盖面仍不够广。主要表现在,为农民工投保的用人单位主要集中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矿山、建筑、加工业)覆盖率低。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缴费方式难以适用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群体,这也是工伤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难的一个原因。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行业基准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普遍通行的做法。但对于农民工来说,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工资总额难以核定,劳动关系不稳定是其主要特点。如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往往只干几个月,甚至只干几天,经常在不同的工地上工作,这种情况下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就很复杂和困难。又如,服务行业中存在大量的小企业、微小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要一一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并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难度也很大。

(二)农民工缺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广西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矿山、加工制造、服务等行业。据统计,建筑行业劳动力90%是农民工,煤矿劳力85%是农民工,加工制造业60%是农民工,而建筑、煤矿、加工制造业都是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高风险行业。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职工(农民工)应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因急需用工或降低成本,对农民工不进行培训就让其上岗,普遍存在超时工作现象,由于生产环境条件的恶劣和企业主对生产安全的忽视,农民工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比例大大高于正规就业的城市职工。例如,国家扶贫重点县马山县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2005年,农村富余劳动力陆续到省外金矿务工的人员约有2000多人。2005年至今,马山县农民工被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尘肺病患者共225人。马山县患矽肺病农民工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到金矿挖矿的农民工都没有经过上岗培训,更没有与矿主签订用工合同办理工伤保险,至今无法找到责任人进行维权和索赔。

(三)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妨碍农民工主张权利

虽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处理的程序,但对有些农民工来说还是鞭长莫及,特别是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却使用人单位有时间以转移资产或其他手段逃避责任,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执行困难。调解虽然能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但由于在调解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并不对等,因此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农民工作出让步,如果不同意调解,得不到及时治疗,小伤可能被拖成重伤,重伤被拖成重残或死亡。

(四)管理体制不够协调,政府一些部门责任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管理部门的利益驱使着管理者对企业参保存在逆向选择,他们并没有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主导者和监管者的责任,往往从部门的利益出发来选择参保。比如,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就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70号)明确规定:“对按常规办法难以核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可以工程项目参保,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3‰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市、县建筑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执行,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且不同行业、地区、经济主体之间的保障不平衡。

总之,广西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都会遇到不少困难。同时,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完善。鉴于此,应当理性地分析看待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措施应对。

三、切实做好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对策

在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今后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近期要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工作。

(一)加快扩大覆盖面,实现有劳动关系农民工的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在推动用人单位参保方面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账户划款、用人单位担保、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手段,以及加征滞纳金和欠缴额的1~3倍罚款等强制规定,强制力度大大增强。当前的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全面推进按规定应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部参保,尽快实现工伤保险覆盖全部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随着广西城镇化进程加快,近年来每年还将新增农民工进城工作,其中部分行业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未能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这是当前亟需解决好的扩面问题。对用工流动性大的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小企业或微小企业,可以采取按营业面积缴费或定额缴费等针对性强且比较灵活的缴费方式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家政服务业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突破口,研究制定灵活非正规就业农民工参保政策,逐步将灵活就业农民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

(二)加强农民工生产安全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和工伤预防效果

首先,要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力度。应主要从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检查,对农民工培训管理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分配,对职业资格认证的考试制度的规范,以及财政投入与配置等方面,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扶持和宏观调控。其次,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农民工上岗前,企业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对岗位所需的技能培训和生产安全培训,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培训,通过培训确保农民工上岗前明确生产安全的要求,上岗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还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民工工作与培训时间,经常组织在岗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巩固和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再次,要充分激发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充分把握农民工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充分把握农民工培训内容的丰富性,充分把握农民工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在新形势下农民工培训的有效性,加强工伤预防。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作用,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使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近几年,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他们有着较高的学历,也有着较高的法律意识,在进城务工时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据《中国新生代农民发展状况及代际对比研究报告》调查数据显示:当合法权益受损时,青年农民工选择最多的维权方式是寻求法律援助(占44.7%)。由此可见,对农民工工伤争议案件要给予法律援助,及时解决工伤争议问题,已成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和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必要举措。对农民工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待遇保障等服务要做到简便、快捷、高效。

(四)加强政府农民工工作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配合,形成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体制机制

目前,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大的弊端就是管理权限的分散。因此,为解决以上问题且实现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伤赔偿和工伤康复的良性循环,建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各项环节、各项事务的决策权主要交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而卫生、工会、司法部门等则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各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则承担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责,形成一个决策主体、监督主体、实施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以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和理念创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第25版第四期,2011年8月。

[2]曾士海.当前我国工伤保险的形势与任务.中国医疗保险,2011年。

[3]华迎放.农民工社会保障新阶段的政策建议.中国劳动第311期,2011年11月。

[4]冯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改革建议——基于宁波市的实地考察.中国社会保险研究,2011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