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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与管理

时间:2023-06-27 17:59: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经营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经营与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保险企业 经营风险 财务防范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保险业作为入世后开放最早的行业之一,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独资保险公司或合资保险公司的越来越多。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每个保险公司都要面临的问题。而保险公司能否在未来发展中处于领先位置,关键取决于保险公司对经营风险的防范。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如风险选择、费率选定、通货膨胀、市场竞争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导致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效果偏离预期目标,使保险公司遭受财物损失风险。

一、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防范的重要性

(一)规范保险公司业务工作,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企业的生存发展愈来愈艰难,财务会计工作是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对整个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二十多年历程来看,保险业务越发展,财务管理工作就越重要,财务管理工作除了要对保险公司日常的财务工作进行核算,又要对会计核算的结果进行评价和预测,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应对经营风险的能力。经营风险对保险公司的日常运作来说有很大影响,如果公司财务管理不当,造成财务管理漏洞,就可能加大公司经营风险,影响公司运行,降低公司利益收入。

我国一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手段都比较落后,尤其是在保险主体比较密集的地区,保险公司存在着一些财务管理漏洞:重规模、轻管理,财务监管不力,管理权责不明,为追求短期规模采取无原则的压低费率,降低保额或提高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这些漏洞的存在都给保险公司经营自身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制约着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通过提高公司经营风险的财务防范力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操作,引导企业实现经营价值最大化,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提高保险公司应对金融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是由公司外部环境造成的风险,是无法避免和不可忽视的。各个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客户和占领市场,有时会采取不适当的方式降低保险费率,影响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了完成业务指标,甚至采用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收入和完成业务量指标,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事故发生后的企业补办保险。这些违规做法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无形之中加大了保险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增加了公司财务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加强保险公司管理工作,能够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充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保险公司利润

虽然我国保险业的起步较晚,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保险作为人们防范未知风险的有效手段,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关系。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城镇居民的投保率在40%左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有较大差距。在加快普通民众保险意识宣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自身也要增强公司实力,保险业是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保险企业在经营保险业务时,必须引进专业知识水平高和经验丰富的人才,这些人才对保险业务中使用的保险知识非常熟悉和了解,在进行保险工作时具有绝对优势。保险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为客户服务的原则,保险公司必须尽量减少和避免经营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更要防止客户为了骗取保费而蓄意制作事故的问题的发生,通过提高自身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将潜在客户转化为现实客户,增加企业经营利润。

(四)规范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率

由于经营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公司业务具有特殊性,关系许多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承担着社会保障责任,为国家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可以有效的防范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监管,实现公司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公司应对经营风险的能力,降低资金不良使用率,增加公司的经营利润。

相比于一般企业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对完善。许多企业因为财务管理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最后导致公司爆发财务风险,引起公司的倒闭、破产。一些小企业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不当、管理者对经营风险认识欠缺等问题,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企业在面临经营风险时不能有效和及时应对,导致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冲击过大,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阻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甚至走向破产的道路。保险企业因其业务的特殊性,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较高,财务防范机制到位,管理者认识到了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资本结构相对合理,流动负债水平较低,提高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使保险企业在应对经营风险时能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完善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防范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行为

保险企业首先要树立依法经营的信念,自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保险企业要遵纪守法,促进规范而有序的保险市场的完善。制度建设不仅对保险企业而言,对其他行业的任何公司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前提和保证。保险企业要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就必须加快公司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现有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都依照制度进行,提高企业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在加快财务制度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员工对企业财务制度的学习,使员工在工作中自觉的按照制度办事,防范公司财务管理漏洞。企业要强化财务制度的执行力度,优化企业经济资源配置,同时通过内部监督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引进高素质和高学历人才

人才是企业持续生存的无尽动力,也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保障。保险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和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思想水平。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专门的保险会计知识,熟练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熟悉保险公司财务工作流程。企业合理的分配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险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业务激励,将薪酬与绩效挂钩,员工通过培训增加专业能力,提高工作业务量,增加收入。保险企业还要注意引进高素质人才,与国际保险业发展接轨,通过引进人才,改善企业人才结构,增加员工工作活力,增强企业财务管理能力,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企业资金效益

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重点。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链断裂是许多企业巨人轰然倒地的直接原因。做好资金管理,不仅可以防范风险,还可以在无形之中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收益,保险业做为金融企业,对资金管理要求更为严格。保险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必须要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科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资金沉淀率。当前一些保险公司存在资金管理不善,结构不恰当的问题,增加了公司财务风险的可能性。保险企业要充分考虑到资金运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解决好资金运用与业务增加的统一,节省资源与增加利润的统一。使资金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更大效益。

(四)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提高财务数据使用价值

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才能体现出财务数据的价值。及时、准确、真实的记录各项收入与支出。将各类数据细化到各经营主体、各产品、各销售渠道,定期从经营主体、产品、销售渠道等不同角度对经营成果进行分析比较,给企业经营决策者可靠的财务数据支持,不断优化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销售模式。提高公司抵抗风险能力,体现财务数据的使用价值。

(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保险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改革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险企业应该成立独立的财务监督小组,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提高企业防范财务风险能力。企业还可以量化财务管理,建立各种指标,异常问题及时预警,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合理性和严密性,避免出现财务管理漏洞,杜绝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隐患,提高企业应对经营风险的能力。只有采取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模式,才能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敏.浅析保险企业会计风险防范[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4

第2篇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第3篇

从国内与国际的角度来看,在银行、保险及证券业的发展中,先进的数据处理和电信设备以及政府对金融行业管制的放松将会创造新的统一金融服务业,这加剧了金融各个行业间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保险业发展的主导方向逐渐被资产规模巨大、资本雄厚、经营领域宽泛又不失竞争力的以保险为主业的金融服务集团所掌握,这些保险集团作为“金融超级市场”经营各类金融产品与服务,既包括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等保险业务,也包括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和经纪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而这一切的形成与发展,都离不开资本经营。

资本经营是保险经营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既是保险公司在困境中进行企业再造的有力手段,也是保险公司成长壮大的必由之路。资本经营是通过产权的变更与交易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最终提高产业的竞争力,以增加所有者权益。通过资本经营研究如何调整现有不合理的资本配置,启动存量资本,吸纳闲散资本,激活呆滞资本,聚集优势资本,甚至引进外来资本,在增加资本的同时,扩大保险业的经济效益。

资本经营的制度基础是较为完善的公司制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现代公司制明晰的产权关系使产权的变更与交易成为可能。资本市场是企业为进行资本经营而筹集资本和进行投资的场所,一个结构完善、竞争有序、规范严密的资本市场,可以促进资本经营的顺利进行,可以发挥市场对资本的配套功能,资本市场的不发育和不完善,将是资本经营的制约因素。

资本经营的对象是所有者权益,以及由所有者权益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从根本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正如哈佛大学商学院凯斯教授所认为的,不存在最佳的公司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应根据环境的变化与行业的特点,及时调整公司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而企业产权制度的重新设计,则属于资本经营的范畴。资本经营的突出特点是资产的扩张,保险业通过资产扩张,可以实现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

一、保险资本经营的形式和目的

资本经营是对所有者权益的经营和管理。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依其组织形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称。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称为“资本益”,合伙组织所有者权益称为“合伙人权益”,公司组织的所有者权益称为“股东权益”。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所有者权益自然被称为“政府权益”。保险资本经营是资本所有者及其人依据出资者的所有权经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目标。

在“资本称王”的时代,保险业资本经营是优化资本结构,解决资本金短缺的重要途径。资本经营不仅满足产权主体和监管政策的需要,同时为跨业经营与收购活动提供重要的战略手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美国保险业2600多家公司中有70多家破产,尤其是排名在前25名的加利福尼亚执行保险和共同受益保险的破产,动摇了客户对整个保险业的信心。投保人的需求已转向对利率敏感型的保险产品,同时金融业内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趋势导致了对更具有竞争力的经营方式的研究。1992年,美国的保险公司如安塔那、旅行者保险公司和公平人寿采用直接从外界输入资本或出售部分资产的方式,使保险业的困境得以扭转。1990年前后,美国保险业由于“垃圾债券”市场与不动产市场的暴跌,引起了政府和公众对其的信任危机。为了提高投保人的信心,10大保险公司都分别从其控股公司接受资本注入,改变股权结构,以防止评级机构发表的信用级别滑坡和提高投保人和人的信心。这里美国保险业所倚重的主要就是资本经营的方式。

保险的资本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融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保险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现代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与地区,股份制和相互制是最常见的两种商业保险所有制形式。此外还有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劳合社等形式。

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与保险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按照解释经营组织方式和管理人员行为方式的企业理论,在一个特定行业竞争中取得成功的企业是其所有制形式有利于其压缩总成本至最低限度的企业。通过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融资,使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不仅实现了资本的增加,降低成本,为未来生产经营的发展奠定基础,而且可以重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种方式是兼并与收购。并购是产权流动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企业并购的实质是一种产权转让或交易行为,由此引起企业对可控制与支配资产权力的转移。保险行业的特点以及大多数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和竞争性使保险业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相互进入的成本较低,使并购成为现代保险业扩张业务领域的重要手段。生产经营、投资经营是企业实现内部成长逐步扩大规模的途径与手段,而并购是企业实现外部成长的主要途径。

转变所有制形式和兼并与收购,都是保险业依托资本市场利用多种金融工具与手段,进行扩张经营领域,增强企业财务基础,适应金融混业趋势,组建金融服务集团的手段。组建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是保险公司资本经营的最终目的。对保险业而言,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具备市场竞争力。根据美国A.M.Best对美国以资产计最大的200家保险公司连续4年的调查研究表明,保险公司的规模与经营业绩呈正相关。这200家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只占美国保险公司的13%左右,但保费收入所占比例却高达88%,资产占比更高达93%,税后利润占比为86%。在1998年按营业收入排名的“全球500强”的企业中,保险公司共有52家,超过企业总数的10%,其中寿险公司多达34家,拥有绝对优势。因此,资本经营是保险公司最终实现资产扩张、集团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二、保险资本经营产生的必然性

保险公司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专业公司模式与集团公司模式。保险资本经营实际上是保险集团化在企业经营手段方面的表现,而集团化是保险公司发展到一定高级阶段的必然趋势。在全球前20家保险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集团公司的形式。

单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是保险业发展初期,在分业监管、精算与投资技术落后的背景下产生的,可分为专业分设模式与专业控股模式。在专业分设模式下,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在绝大程度上侧重于生产经营,投资经营不是重点,投资方式与策略也非常简单。在专业控股模式下,保险公司开始重视投资经营,并投资设立提险产品与其他金融服务的子公司,母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的同时对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彼此业务严格分开且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其突出的特点是经营主体规模小,所能提供的服务单一,导致提供同样的产品成本高,竞争力弱,偿付能力低,经营风险高。这使得保险公司在放松对分业的监管情况下,随着金融领域各个行业间与内部竞争的加剧,集团化成为保险公司必然的选择。

在集团公司的模式下,集团公司通过控股对专门进行生产经营的保险子公司与产险子公司以及专门进行投资经营的投资子公司进行管理,由集团公司对重大对策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各个子公司经营与保险相关的业务范围给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开拓了除保险业务以外的多种收入来源,并通过资产多元化,使保险公司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由于提高了竞争力,集团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所采用。

资本经营实现公司的集团化,使保险业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规模的扩大,又有利于建立更为密切的企业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在市场化的经营环境中,保险公司在利润目标与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有强烈的扩张资产规模的愿望,这需要通过跨国经营、规模经营、多元经营等方式来实现,而其中最核心的手段就是资本经营。

三、保险资本经营的作用

资本经营是企业与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保险业而言,通过资本经营可以增强保险业承担风险的能力,迅速扩张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存量资本的流动,实现保险业内部企业间与其他行业企业间优势的互补,从而提高行业的整体效应。

1.有利于资源在保险业的优化配置

不同的保险公司各有优势。例如,有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与适应市场需求的险种,有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品牌优势。在某一方面优势的培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期间公司将丧失掉很多成长的机会。通过资本经营,公司实现了资产重组,优势互补,并购前公司所具有的技术、管理经验、知识等生产要素能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传播与嫁接,劣势公司被优势公司所接管,优势公司得以扩张,使生产经营、投资经营形成规模,以实现规模经济。

2.解决保险公司所有制形式不适应经济环境的问题

转变所有制形式与组织架构,是企业在当今经济环境发生迅速变化时期所采用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保险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架构比较多样化,这就需要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所有制形式。在美国,限制金融业跨行业经营的Glass-SteagallAct已经被废止,在1999年底,经克林顿签署通过的金融现代化方案的推动,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成为可能。1996年,日本进行的“金融改革”开始促进银行、证券与保险的相互兼营。这使得组建以保险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可能。

3.可以解决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资本投入不足的问题

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律,在新市场上开业的保险公司其开业的前5、6年之内难以盈利。同时,在竞争性投资收益上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难以吸引到新的投资。因此,保险业以较快速度发展时,存在增量资本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保险业在扩大增量时,缺乏资金;另一方面,保险业中存在着大量没有被有效利用的存量,用存量来弥补增量不足的基本方式就是并购。

4.是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

经营战略是企业在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分析的基础上,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长远规划,资本经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其必须以企业的战略为指导。在企业选择进取型发展战略时,可采用兼并、收购、改制、控股等形式,形成资产规模的扩张与资本收益的增加。当企业选择转变或退却型战略时,可以采取拍卖等产权转让的形式,缩小企业规模或进行经营重点的转移,对某一类业务进行转让,从而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资产经营的效率。

资本经营可以打破行业间、市场间的壁垒,实现经营重点的转移。保险公司要实现跨国家、部门、行业间的进入,利用资本经营打破壁垒比直接投资进入更为迅速和有效得多。

5.有利于金融资产的合理配置,实现负债管理的科学性

金融业的各相关行业的不同特性,归根到底是由其负债的不同特性所决定的,而负债的不同特性又决定了其不同的资产匹配属性和风险控制方法,进而决定了该行业的经营特性。当保险业的资本经营活动向金融行业的其他领域拓展时,可以充分利用不同特性负债的属性,在各种金融资产之间实现科学的配置,从而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科学性。

第4篇

以改革为动力,推进保险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

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只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以及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公司各自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可以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

2003年车险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业的一次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实践创新,对国内保险业改革的深化、保险公司经营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险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及时研究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改革创新推动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还应及时修改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保险监管部门的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复杂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部门例行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和有效性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控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国际上一般将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前者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后者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等。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全面掌握分支公司的有关情况,如分支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等。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具备全球化的战略眼光和合作意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内外资保险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合作,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最后,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

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职、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为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控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以此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产品创新能力反映了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与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放松了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这是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的前提。

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促进办公自动化,丰富和拓展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加强人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入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

目前,保险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关键是靠保险公司服务意识的增强,靠保险公司服务的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体制、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在服务的创新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能因人而异,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控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内控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实现的保证,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他们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第5篇

关键词:中小型保险;问题;发展战略;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使我国保险行业取得更多的发展,需要对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险种等方面进行优化和转变,实现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鉴于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大力发展,企业间的相互竞争激烈,为使自身企业能在众多保险企业中的“独树一帜”,就要尽量找到并实施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计划,加快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前进步伐。

一、中小型保险企业发展弊端

(一)经营管理模式落后

近几年来,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大多数中小型保险企业是股份制的。但受到公司投资人多数为国有公司的影响,这些中小型保险公司真正意义上还是属于国有股份制。这种国有股份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效率低、机构设置复杂臃肿,用国有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方式进行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到位,企业不能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国际化程度低

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由于规模小、业务范围小、缺少知名度,只是限于本地区的保险业务发展,故而与国际保险市场脱节,不能多渠道地进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自身竞争力相对削弱,致使保险企业停滞不前。

(三)人力物力的浪费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中小型保险企业对于险种业务在理想上实行的是多而全险种销售。加上营销、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都要自己承担,致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有限人力、物力没有发挥自身作用,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

二、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发展战略

(一)加速转变经营管理模式

在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激烈竞争中,要使自身企业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快转变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

一方面,正确处理好保险企业发展速度与企业效益之间的关系。比如在对险种业务销售上,需要保质量、搞好防灾防损,把开展业务的成本降到最低,增强企业效益。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根绝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建立创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对于产品而言,摒弃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进行多元化的产品销售,先进的承保技术,高水平的服务,可以增强企业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更快速地开展保险业务。

(二)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为使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在全国、以致在国际化保险市场上都具有较强竞争力,在全面开放的保险市场上展现自己的实力,就要求中小型保险公司加快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向国际保险市场靠近,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等相结合,完善自身企业的不足。

比如,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可以与外资保险企业合作,由于外资保险企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地位已经稳固,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外资保险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模式、营销手段和服务宗旨等方面提高自身的软、硬实力,加快自身国际化的进程。

在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中,国家也可以根据其发展的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推进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走向国际,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学习国外著名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理念,增强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在保险业建立联合组织

由于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多而杂,企业间缺乏沟通交流,所以建立一个保险业界的联合组织迫在眉睫,通过联合组织业务活动、学习活动的开展,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促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全面发展。在组织内部,还需要建立一个企业信息资料库,信息资料的建立是为了收集保险企业的业务信息,掌握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建议。

(四)加强中小型保险企业的专业化

对于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而言,专业化保险企业包括企业保险经营内容专业化和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

1.保险经营内容的专业化

大多数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险种分类都不够明确,加强对险种的分类,推进保险业务的开展,提高经营内容的专业化。比如,在车险方面,保险企业可以对车险进行详细的分类,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进行细分,提高业务的专业化,根据顾客的需求,更好的进行保险的销售。

2.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

在保险经营环节方面,实行差别化、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由于大多数的中小型保险企业经营业务大同小异,专业化的经营环节屈指可数。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保险企业推行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可以提高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竞争软实力。

(五)国家政策的支持鼓励

为促进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发展,河北省可以根据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发展实际,适当放宽个人禁入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的持股。鼓励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型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对其资金筹集渠道进行拓宽,资本得到优化。根据各保险企业的发展实际,对中小型保险企业进行重组和兼并,优化企业结构。此外,也有效配置了资金资源,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得到最大发挥。

三、结束语

为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在保险市场中健康发展,需要我国的中小型企业改变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加快国际化进程、加强保险业务的专业化水平。在发展过程中加强学习,提高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以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吸引顾客,促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万宁,廖丽达.中小型寿险公司“弯道”超越策略分析[J].中国商贸,2014,05:32-33.

[2]袁峤,岳宁致.论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策略――基于波特竞争理论的视角[J].中国市场,2014,29:15-17.

第6篇

【关键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何提高农业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成为农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农业保险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支持的“绿箱”政策的内容,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农业风险

(一)农业风险的涵义。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叫风险。农业风险是农业经营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对的不可预见或无法把握的意外事件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影响比较大。

(二)农业风险管理。农业风险管理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然后依据自身资源与条件,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与控制,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为农业生产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提供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活动。

近几年来,国外的风险管理用影响图、树状图来识别风险,用概率分析、风险测量等方法对风险的概率经行定量分析。基于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的风险管理研究发展得非常快,这些研究对于发展农业风险管理的系统方法有很大的价值,为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三、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农业保险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黎已铭,2006)。

(二)农业保险的特性和基本功能。农业保险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因为其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在取得时不具有竞争性,效用上不具有可分割性。农业保险具有多种功能:1.转移分散农业风险,完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2.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促进农业科技的产品转化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促进生产要素在农业领域集聚,推动农业现代化。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单一承保机构、零星可保险种、政府强制主导,到改革开放前的销声匿迹,再到先进多元化承保模式、扩大化的标的、市场参与配置。1949 年10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由开始承担试办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发展起来。1950年到1956年在北京重庆江苏等地区试点农业保险。直到1958年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后,国家制订一系列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90年代初经过多地试点后在1992年市场经济发展后转向市场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农业保险开始稳步发展;2004年以来连续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国外主要经营模式及其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目标是稳定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等,国家财政对其有高度的补贴。如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从自由竞争到政府高度调控,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管理上,已经比较成熟,在农业保险上主要采取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参保方式。日本的农业保险则采取了共济组合的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和财政补贴并且提供再保险来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国则通过建立国家农业基金会的方式来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总之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合作模式;创新发展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虽然各国国情不相同,但是上文中的国外模式还是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有着有意的借鉴。

五、针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农业保险的技术创新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运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积极跟踪世界农业保险技术创新的最新成果,并加以探索和引进。

(二)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风险的地域相关性很高,季节性强,发生风险时会波及多地的损失。只有通过农业再保险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才能实现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

(三)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在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其次要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并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最后要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四)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农业保险立法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具备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五)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多元投保模式。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范围有限,积极促进自愿性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非常关键。在推进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过程中,因此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投保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营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春,侯银霞. 实施多维农业保险 应对多发自然灾害[J]. 财政研究,2008(10).

[2]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当前的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1).

[3]陈利,谢家智.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J].保险研究,2011(11).

[4]王可为.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思考[J].西部金融,2007(10).

第7篇

[关键词] 人身保险,短期业务,综合成本包干,经营理念,监管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中对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调整,随着中间业务领域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实施,短期险业务作为当年可以产生损益的保险产品,更是各家寿险公司业务竞争的重点。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以及产险公司介入该领域后对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冲击,部分寿险公司针对人身短期险业务出台了综合成本包干(捆绑)的费用政策,以期推动自身的短期险业务发展。对此,业内人士众说纷纭,有褒有贬,值得研究探讨。

一、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寿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的费用政策主要有两种,即全额预算制和综合成本包干制。前者由总公司按统一的会计模式编制费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发,其执行与考核需严格按规定运作,并强调预算与会计核算在科目和信息以及预算时间进度的一致性。全额预算制有利于公司事前对业务收支情况有一个充分、全面的了解,进而对公司的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但其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及时开展。而综合成本包干制又称捆绑制,即对短期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和费用率实行捆绑考核,而不再单纯地考核利润指标。目前,在湖南辖区内采取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分公司有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中国人寿、合众人寿等 5家,占湖南寿险分公司总数的42%。

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成本包干制先是由总公司根据不同的险种设定不同的捆绑率,对各级经营机构的可用费用进行逐月考核,如果综合赔付率大于捆绑率,说明该业务亏损,则从其它险种的财务可用费用中扣除。如太平洋人寿总公司对湖南分公司短期意外险(含一年期和极短期)的捆绑率为80%,个人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84%,团体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91%。各省级分公司在总公司下达的固定短期险费用比例的基础上,把费用再分解为预定赔付率、间接管理费用、直接销售费用三部分,并根据当地市场赔付率水平、主体经营状况及业务需要确定比例。其中预定赔付率用于短期险业务实际赔付的预留额度;间接管理费用用于保证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的费用需要;直接销售费用用于业务的市场拓展,主要包括调剂基金、手续费和业务员提奖等。一般而言,在执行费用包干政策过程中,总公司都会出台一系列相关的预算费用管理制度,如按要求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确计算短期险的综合赔付率,并按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准确预提各项当期应承担而未支付的费用等。

从了解的情况看,已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如太平洋人寿从2003年开始,新华人寿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实行这一政策(见表1、表2)。太平洋人寿基本处于盈利状态,新华人寿2005年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两起大事故,因而出现亏损。但不论经营是盈是亏,目前都没有改为全额预算的想法,只是逐步完善,使之更符合市场实际,符合基层经营实际。而一些原来没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由于受到寿险同业和产险公司的双重竞争压力,有的也开始尝试这一费用政策,如中国人寿和嘉禾人寿等,可见这一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生命力。

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积极作用

(一)效益观有所增强

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综合成本包干制无形中让保险从业人员的头脑中绷紧了“效益弦”,对遏制不良业务,保证公司永续稳健经营,提高公司服务品牌与综合竞争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保险公司只有审慎核保,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并对每一险种进行合理定价,才能降低赔付率并增加可用费用额度,同时改变了以往给每一个险种一定的费用所导致业务人员以及经营者只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不关心费率风险的现象。不论是盈是亏,最后都要自己兜底,也就是说盈利归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享有,亏损也要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从其它费用渠道去填平。如太平洋人寿湖南分公司2006年短期意外险可用费用为3397.45万元,个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532.59万元,而团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71.45万元,也就是说团体健康险业务不仅没有挣钱,而且需要从其他险种可用费用中贴费用。这样,经营单位和业务员在以后承保团体健康险时,就不得不考虑可用费用这一问题,要么不做,要么提高承保条件或加强理赔管理(见表3)。

(二)违规行为有所减少

对短期险业务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在某些程度上可以减少“坐支坐扣保险费”、“编造虚假赔款”等套取费用的违规经营行为,从2006年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学平险、建工险等短期险业务领域违规问题主要有坐支保费、虚假发票套取现金,账外支付单位和个人高额手续费,以及向具有行政权利和职务便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等,这些违规形式在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中相对较少发现,而在没有实行包干制的公司中上述违规行为则较为突出,尤其是坐支保费和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是综合成本包干后,无论是违规或变相违规,支付多少都是自己的包干费用,无须多此一举。但没有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就不同,一方面要应付非理性竞争,另一方面又不能突破年度费用预算,有的公司为抢夺业务,只好铤而走险。

(三)风险意识有所提升

如前所述,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费用政策,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经营管理者会主动考虑展业成本,并根据赔付情况适时调整险种结构或承保条件。各级保险经营主体必然加强本机构的预算费用管理,确保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总费用支出不超过费用率控制标准,以实现年底收支平衡。例如新华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承保了文花枝(全国劳动模范)等26人次出省的旅游意外险,8月28日下午,该团所乘座的大巴因超速与一货车相撞,当场导致6人死亡(其中两人为当地导游,未投保),2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共赔付68.8万元,远远超出此单40%的赔付率考核指标(总费用是80%包干)。因残疾鉴定需要6个月后进行,此事故中的另外20多万元放在2006年进行赔付,使2005年旅游意外险的赔付率在预定的40%赔付率范围之内,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但事故诱发的结果是2006年该单位不得不对所承保的同类业务进行重新核保,调整承保条件,以控制赔付率指标。

三、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弊端

(一)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

众所周知,凡商品皆有价值,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障性商品,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也就是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根据大数法则及收支相抵原则,保险费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纯保费主要支付保险赔款,不含利润因素,而附加保费主要反映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费用及认可的合理利润。按保险精算原理,每份保单的保险费就是其价值的真实反映,也是经营机构偿付能力和合理利润的充分体现。从理论上讲,在综合成本包干制下,一方面是模糊了纯保费率与附加保费率的界定,在实际运作中用赔付率和费用率取而代之,经营主体的利润从两者之和与捆绑率的节余部分产生,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另一方面,短意险的费率计算基础和准备金的提取原理与非寿险类似,都是通过严谨的精算得出的,而捆绑率的设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和精算技术,更多的是建立在主观判断及近期假设的基础之上,其科学合理性还有待检验,一旦发生费用率超过附加费率以及出现异常赔付件时,就会危及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从经营实践来看,如确有较大利润空间,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合理降低价格,增加保障额度,以增强产品的吸引力,而不是一“包”了之,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保险经营主体的业务发展模式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许多经营者经营管理思路比较粗放,片面强调保费规模,内控管理不到位,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并不能完全杜绝坐支保费、保费收入不入账及拒赔、拖赔、惜赔等现象发生。

(二)财务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实施综合成本费用包干政策的可用费用率都在40%左右,而随着规模的不断做大,优质业务的增加和整体赔付率的降低,可用费用率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可用费用额也将增加。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笔开支都要有真实的发票报账,都要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将40%-48%的可用费用从财务上套取出来,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往往找大量的假油料发票、电话费发票、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做账,经营数据失真,违背了财务的真实性原则,客观上助长了财务业务中的虚假行为,为可能产生商业贿赂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有可能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

综合成本包干制使经营单位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的目的。其一,手续费支付可能蜕变为“商业贿赂”。由于实行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有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自然会优先考虑历史赔付率较低的险种,以获得较大的可用费用空间,为高额支付手续费或支付回扣创造了客观条件,进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以学平险为例,包干政策都为80%-88%,预定赔付率为40%,可用费用率40%-48%,经营单位和业务员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大。其二,经营单位往往借“费率市场化”之名行“降费”之实,并美其名曰“随行就市”。由于在该制度下,各险种之间的可用费用可进行调剂,从而为经营单位进行非理性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格的费率销售保单的手段来获取别的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对未实行包干制的经营单位却有失公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不利于全额预算管理的推行

部分保险经营主体采用的费用包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粗放式经营,违背了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原则,与现代企业推行的全额预算管理相悖,这种费用管理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比较盛行,但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保险业全面开放的需要。费用管理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产品条款拟定的费率,而且要考虑到经营成本和费用,强调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费用包干政策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五)法人机构放松了自己的管控责任

在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在内控制度,还是在产品、费率上,均赋予严格的管理职责,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就意味着在短期业务发展上,只要分支机构不突破费用包干率,总公司就可以放任自流,仅以一个“包”字替代了其管理职责,至于分支机构是否合规经营,是否违法,是否搞不正当交易,总公司一概不管,这样总公司不仅放弃了自己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而且推翻了原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也违背了寿险的精算规定,必将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给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害。

四、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保险经营主体应树立理性的经营理念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以效益为主的考核机制。各经营主体要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效益与规模的辩证关系,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次,注重精算技术在保险费率厘定中的科学应用。各经营主体应按照保险精算原则,依靠详实的基础数据、缜密的精算技术,在充分保证赔付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费率,并真正形成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机制。第三,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各经营主体应摒弃各种非法竞争及低水平的价格竞争手段,转到注重提升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品质上来,并结合保险需求和自身实际,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培养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经过10年建设,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同业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如关于手续费比例,《保险法》并未作规定,主要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人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但手续费的支付总额不得突破实收保险费的8%”。而目前法学界和保险业界人士对8%的固定比例限制多持异议,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做法。因此,在尽快完善现有《保险法》的基础上,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使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改革保险监管体制

第8篇

专业化经营理念是健康险专业化经营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要认识到健康保险与寿险、财产险有很大区别,精算基础的数据分布不同,定价方法不同,风险管控不同,必须专业化经营;其次,经营健康保险不是要控制住所有的风险,而是要知道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第三,保险要做大、做强、做优,而健康保险则以优为先,在优的基础上做强、做大,不能盲目要规模,我们需要的规模一定是有效益的规模,否则,必然是“规模越大,亏损越多”;第四,由于健康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大量存在,所以,不是客户需要什么保障,我们就提供什么,对于该保障的要给予最充分的保障,该控制的要坚决控制。

二、采取专业化组织架构

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

当然,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建立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其战略意义在于:一是专业化经营的理念不再受干扰,可以高效地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聚集、培养和成长;三是可以高效率地研发专门的风险控制技术、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四是有利于形成健康保险的产品体系,有利于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真正能满足不同客户多层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模式的探讨。

三、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核保核赔人才、统计分析人才等。而目前仅靠普通大学教育是无法解决健康保险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因此,一是在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同时,不仅应在公司内部着重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各公司要建立自己的“造血”机制,建立对健康险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另外,通过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平台,提升健康保险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二是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国外及其他和健康保险相关的行业领域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能满足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四、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专门的核保和理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理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理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理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二是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应编写专门的健康险风险管理手册和管理指引,明确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

三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四是建立专业的数据分析体系。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经验数据的分析,为精算定价和产品开发提供支持。

五、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

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具有核保、核赔、数据分析、后期服务等诸多强大功能。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六、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

目前,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和所有寿险公司,大部分产险公司都在经营健康险,健康保险产品数量超过300多个,看上去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上产品多数雷同,在市场上成气候的主要是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等少数几个产品。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单一的健康险产品不能满足其需求,自然无法正常发展。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没有细分则意味着风险加大。健康保险产品是根本,如果没有真正满足市场需求又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的健康保险产品,那专业性经营健康保险只能是空谈。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长期、稳健地经营。保险公司必须就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切实地做好市场调研、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内容。有条件的公司,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积极探讨目前我国市场少有但未来前景广阔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车险的发展经验值得健康险借鉴,车险产品已经从两年前的大一统费率发展到今天的从人从车从地域定价原则,考虑到各种风险隐患,产品高度细化了。根据风险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这种产品设计可以提前识别风险,也体现了定价的公平,不致于让高风险的投保人驱逐低风险者。

七、提供专业化客户服务

健康险承保的是人的身体机能,其处于不断变化中,从承保前的体检、对投保人的询问,到承保过程中身体的检查、有关疾病的防治以及出险后的理赔等,都需要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其目的也在于控制风险,更好地为被保险人服务。

专业化客户服务除承保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外,还能提供日常的医疗诊治咨询服务,因为专业、细致,更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现在的健康险客户服务是粗线条的,只注重出险后的理赔而缺少承保过程中的服务。有了专业化的客户服务队伍,很多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例如对那些投保长期健康险者定期回访,定期对某些项目进行体检,这种过程服务,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对客户来说,身体健康是最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增加优质客户的满意度。

第9篇

风险控制和管理是保险人经营的重要内容,也是经营技术水平的体现,对于基层经营单位缺乏或不具备风险管理控制能力的,上级管理部门必须集中核保、核赔管理,加大对风险的管控力度,以确保企业整体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俗话说病从口人,如果车险核保工作不到位,劣质标的被接受,将使保险售后的理赔服务处于被动。其原因在于劣质标的必然导致高出险率,高出险率必然导致查勘(包括回勘)、定损、核价、理算、审批、支付赔款的工作量增加,管理投入加大,经营成本攀升。因此,承保管理比理赔管理更为重要。影响承保质量的因素包括费率厘定、单证管理、核保技术、应收保费管理四个主要方面。

(一)费率厘定的风险

保险人所收取的保费是否能够与所承保的风险额相互匹配,是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第一风险。保险业务得以开展的基础是法理基础和数理基础。法理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各项保险法规和相关专业法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基础,根据大数法则,大量的、同质的具有同一风险的标的中有规律可以测算的损失金额除以投保标的的、总价值之商——纯损失率,构成了费率I,在此基础上再考虑经营成本的费用率,构成了费率II,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了费率Ⅲ,连同为防止费率不稳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即费率Ⅳ,一并构成了总的保险费率。因此,作为标的纯损失的费率I的测算准确与否是费率厘定的关键,测算不准确将产生经营风险——测算高了,必然抑制有效需求,影响产品销量,固定费用摊销受到影响;测算低了,纯费率难以与实际损失率匹配,则必然影响预定利润率和费用率,影响保险人自身的经营效益。此外,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传统的预定利润的定价方法正在面临着挑战。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纯损失率,还要根据目标客户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以及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综合考虑,考虑成本之外的行为价格和市场价格。例如,可以根据产品和所指向的客户的特性,分析其价格弹性,再决定销售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因此,必须建立起科学的精算体系,积累有效的经营数据,两者加以结合,制定出适合各个地区的车险费率,是防范经营风险,实现保险合同双方权益的首要技术环节。

(二)单证风险

每一保险合同项下保费进帐的同时带来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持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保险单、批单、保费发票、投保单、保险证等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合同,是保险经营得以实现的实物载体。因此,保险单证是保险经营的第一风险控制要点,应切实加强重要保险单证的印制、发放、使用、调拨、核销等实务的操作管理。

(三)核保风险的识别与控制

1.风险细分

根据使用性质可以将车辆划分为营运车辆、生产用车、行政用车、私人生活用车等,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的出险概率不同,出险后的损失程度也不相同。同一车辆在不同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所导致的出险率不同,同一车辆、同一使用性质、同一地区由于驾驶人员的技术、性格、作业量而导致出险率又不一样,因此,要在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的基础之上结合标的所在地区、驾驶人员素质等风险因子进行目标市场和风险的细分,通过对经营数据的精算分析,对客户和业务质量加以风险的识别、选择、承保、防灾,进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2.风险识别

对于已确定进入的细分市场,并不代表可以敞开大门出单承保,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的基层核保人员将核保视同为核对投保单要素是否完整,保费计算是否正确,而未能把握车险从人、从车、从地域的风险所在。以验车为例:承保与出险查勘时的验车是确定所理赔的车辆确属保险标的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于全车盗抢来说,相对于最常发生的一般碰撞事故而言,由于一次事故导致的整车赔偿金额较大,风险过于集中,对于经营成果影响权重过高,属于承保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必须作为重点技术环节来加以管理——由核保人员验明标的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并对中高档车拍摄全车照片,与投保单一并留存,以备出险时核对。再如稀有车型的承保,必须十分慎重。一类是市场上个别新款的进口车辆,由于使用量少,配套的维修、零件供应尚不配套;另一类是市场上少量仍在使用,但原生产厂家不再生产的老旧淘汰车,也面临零部件无法供应的难题。对于车辆保险来说,实践中一般采用受损后送修理厂恢复原样的实物赔偿方式,因此,一旦承保了以上两类车辆,将给售后理赔服务带来难题。

3.分散风险

对于加保了盗抢险的车辆、高档车辆以及可能一次事故导致群死群伤的客运中巴、大巴等车辆,应当在法定分保之外再确定合理的自留额,其余风险通过商业再保险进行转嫁,通过组合风险,实现车险经营的稳健发展。

(四)应收保费的风险

分析一下应收保费的成因不难发现其缘由:一是部分车队车辆较多,一次缴清保费财务有困难,需要分期缴纳;二是个别投保人不履行缴纳保费义务,而等到出险时,再补缴保费,未出险的则成为坏账;三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滞留在业务员或点手中。上述后两种应收保费不仅给保险人带来了逆选择的风险,同时还对保险人的营业税、分保、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带来了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加以控制和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应收保费的比例。

对于如何防范上述四个方面的风险,除了加强管理,增加管理投入外,还应试行将车险经营效益考核到业务员个人的做法,使业务员个人在以效益为中心而不是以保费收入为计提报酬依据的考核机制引导其向展业员与第一核保人并行的双重角色过渡,使其将公司经营目标与个人利益驱动统一起来,管理好个人的展业目标、发送的单证、应收取的保费等。通过考核制度的创新将有助于理顺展业与管理、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形成竞争的合力。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一)条款设计的风险

目前保险公司日益关注经营过程中来自核保与核赔的风险,即标的的风险程度与费率的匹配与否,理赔时对条款的理解正确与否,定损、理算的准确与否等方面。保险经营者首先应当从产品这一源头出发,在开发和研制新险种的过程中将防范风险的意识提到应有的高度并加以落实,在防范开发风险的基础上才谈得上按照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进行核保以及出险后的核赔管理是否到位的问题。

例如,保险承保责任与责任免除之间的逻辑关系要严密,不能有缝隙。当前国内保险业务条款除了“财产一切险”之外,基本上都采用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均列明的方式,并在责任免除的最后一款列明:“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而事实上,同时列明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无法穷尽应列明的内容,难以涵盖一些特定的事故,因此,一旦出现难以明确界定责任的事故,保险人则会处于未在保险责任列明即为责任免除中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思维模式中,而被保险人则相反,会产生凡是未在责任免除中明确列明的即属于保险责任的反向思维,双方的争议便会由此产生。因此,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产品,要在逻辑严密性方面下功夫,采用单一列明式,即要么只列明保险责任,而将责任免除界定为“列明的承保责任之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要么采用现有“财产一切险”的方式仅将免除的责任逐一列明,免除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使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外延总和为100%.再有,关于条款设计的严谨性还体现在条款使用的文字在文义上不能有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以往惯用的条款解释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条款起草时的文义务必通俗易懂,对专业性词语在条款中给予注解,避免理赔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纠纷,损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关系。

(二)查勘风险

车险事故现场情况一般由理赔外勤查勘人员最先了解掌握。报价、核损、理算、复核、审批等人员一般需要通过查勘人员出现场的理赔联系记录和所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来核定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并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因此,提高出现场率,掌握理赔的第一手资料是把好理赔质量的第一关。许多车险的案件之所以长期不能结案理赔,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保险人缺乏第一手的理赔资料。这类久拖未决的案件无论是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结案率的考核,还是客户的保险利益都是一种损失。因此,保险人要减少和降低疑难案件数量,减少理赔纠纷,应当从提高出现场率入手来加以解决。

(三)估价风险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车辆财产的损失估价,二是人员伤残的损失核定。

车险报价系统是车险经营(尤其是理赔服务)的重要支持技术手段,缺乏报价系统不仅不利于理赔的准确性,影响赔付率,同时导致了理赔信息在客户与保险人之间不对称,难以具有说服力,容易与客户产生纠纷,同时还会诱发理赔队伍的廉洁性问题。为此,作为经营车险业务的特殊资源,必需有配套的零部件报价系统作为经营支持系统。保险人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车型建立分级的车辆零部件报价系统,并加以维护,以提高车险理赔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交通事故在造成机动车辆财产损失的同时,往往会连带导致车上或第三者的人员人身伤害,发生医疗费用或医疗后的评残。人身伤害损失不同于车辆的财产核损,它涉及到大量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特别是随着个人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体制的改革,从长远来看,车险中人员伤亡案件的医疗费用呈现上升趋势,将对车险理赔造成影响,必须尽早加以有效的管理。首先,应当向社会招聘富有临床经验的医生,建立车险人员伤亡案件的核损队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其次,医疗核损人员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即介入伤者的治疗过程,做到医疗前期与伤者主治医师的沟通,了解伤者病情和下步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了解伤愈状况,治疗结束后,对医疗费用进行核损,才能全方位地控制人伤案件的理赔质量。

(四)调查风险

全车损毁、盗抢车以及高档车的损失,在整个赔案中所占的件数虽小,但赔款金额对经营效益的影响权重大,因此,应加大理赔管理的投入力度和资源,加以重点监控。通过实践可以发现:车险理赔案件符合80\20法则,大量的小额案件的存在消耗了大量的查勘、定损、理算等人力资源和查勘车等设备的投入,增大了经营成本。而从理论上说,小额案件往往是被保险人具有一定承担能力,可以自保的,而保险所承保的应当是被保险人无力自负的较大金额的损失,这正是保险存在的意义。因此,需要根据各地的统计数据加以分析,以测算出80\20的分界点。开发并完善“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在自愿的前提下提高被保险人自负损失金额,同时降低保费收取标准,做到权义对等。只有减少了小案件的投入,才可能对件数少而影响金额权重大的大案、要案投人充足的理赔资源,使理赔管理精细化,产生显著的效益。

(五)理算风险

理算是报案、查勘、定损完成之后的一项高度综合的专业技术,从事此项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所理算的险种的条款、承保理赔业务流程、保险法规、相关的法规(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对前面的工序均有了解,在此基础上,根据出险标的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济调解书、保险事故查勘报告、报价单、事故照片等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定量的过程。因此,这一岗位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必须加以重点选拔和使用。

(六)追偿风险

涉及到第三者责任而产生赔偿在法律上具有追偿权利,迫偿是保险人经营中直接影响到赔付率的重要环节,应当加以重视,予以人力和财力的必要投入,运用法律手段,挽回已经赔付并具有追偿价值的损失。

(七)信息系统的风险

第10篇

    强有力的政策扶持1984年开始执行的Medicare制度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私人健康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扶持私人健康保险以平衡Medicare和私人健康保险间的关系,澳大利亚政府自1996年开始分三阶段推出极具针对性和有力的扶持政策(表1)。[5]第一阶段扶持政策推出后,由于1996年《私人健康保险法案》中财政补贴力度较小,设置的条件和限定范围较多,而《医疗税修正法案》针对的高收入人群原本购买私人健康保险的比例就非常高,因此该阶段法案并未对私人健康保险市场份额的扩大起到太大推动作用。所以,为了进一步推动私人健康保险业发展,第二阶段的扶持政策增强了对健康保险的补贴力度,取消了对补贴人群的收入限制,增加了65岁以上人群的保费补贴比例,并起到初步推动作用,私人健康保险参保率也从1997年的29.7%上升到1999年的31.1%,但与政府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2000年推出的第三阶段终身医疗保险制度的扶持政策,则极大地推动了私人健康保险覆盖率的增长,2001年的参保率高达45%。终身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消费者尽早参保,以31岁为界限,31岁之前以较低的保费参加私人健康保险,享受较大优惠;31岁之后每延迟一年参保,则需额外支付2%的保费。此外,政府还推出了多项鼓励政策,以丰富和完善私人健康保险产品结构,极大地带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德国

    德国医疗保障制度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组成,月工资收入超过法定界限(4000欧元/月)的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或是商业健康保险。[3]德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走的是专业化经营道路,2007年德国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达到27.97%,其中,基本型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为10.4%,费用补充型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为17.5%。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专业化经营是指健康保险业在专属经营和监管的环境下,创新健康保险管理技术、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并积极参与政府医疗保障项目,为消费者提供综合质优的健康管理服务和保险。在德国,保险业实行寿险、财产险、健康保险分业经营,即经营寿险和财产险的公司不得经营商业健康保险,反之亦然。由于商业健康保险的风险发生率与寿险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基于疾病发生率而后者是基于死亡率来计算,因此,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建立本行业的精算原理、风险评估及控制技术、管理方法等,并有利于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德国有48家专业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建立起独特的医疗健康网络,在产品开发、核算定价、核保核赔、信息系统、数据统计和分析、经营流程、客户服务和管理、医院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6]而在拓宽健康保险产业链方面,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旗下最大的健康险公司———德国健康保险公司(DeutscheKrankenversicherung,DKV)于2001年启动了“ThinkHealthcare”(关注健康)的长期战略,以不断整合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资源,其中DKV子公司Almeda通过远距离遥控和监测技术提供专业化疾病管理服务。[7]此外,德国商业健康保险业非常重视精算人才培养,这有助于降低商业健康保险的各类经营风险的发生。目前,德国精算学会1710名会员中约有250名健康保险精算师及250~300名数学家,主要为40多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包括健康保险新产品费率计算、理赔资料分析、费率调整、准备金计算等。多层次的产品结构德国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产品的创新与开发,满足不同群体需求以提升公司竞争力,其中,既包括针对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替代型产品,也有针对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型医疗保险产品和项目。[9]替代型保险主要包括综合医疗费用保险业务(包含门诊、住院、牙科治疗等费用)、收入保证保险业务、自愿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这是目前德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营业务。补充型医疗保险主要包括附加住院费用保险、附加门诊费用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附加收入保证保险、预防保健费用保险、健康服务提供,主要定位于中高收入人群,类似于高端商业健康保险。

    美国

    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其经营主体众多、保险产品品种繁多,趋向于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其2007年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达到65.5%,其中,基本型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为57.9%,费用补充型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为7.6%。[3]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虽然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效率高、产品品种丰富且多样化,但是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公平性较差、医药费用较高。因此,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并降低风险,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管理式医疗模式。由于医疗卫生费用不断上涨,美国政府于1973年通过了健康维护组织法案,允许更多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管理,开始了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的探索。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主要通过保险公司与医院职能融合,保险公司不仅负责费用的收取和赔付,而且进一步介入医疗服务提供和监督过程。美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组织由HMO、优先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PreferredProviderOrganization,PPO)、排他性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ExclusiveProviderOrgani-zation,EPO)、服务点计划(PointofService,POS)组成,其中以HMO为主体。[10]与传统商业健康保险模式相比,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能主动控制风险,有效降低医疗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及质量。由于在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按人数预付费方式直接或间接介入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来控制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并可以执行对重大医疗方案的审查,因此,保险公司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医疗成本控制。纳入健康管理理念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及服务中非常重视健康管理及疾病的预防,即通过组织和管理上的创新来更好地促进居民健康,达到控制医疗费用快速上涨、降低健康保险经营风险等目的。例如美国最大的健康险公司维朋,开发了一系列标准化的医疗服务方案,根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提供分类保障计划。而在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家庭医师转诊推荐制,对居民更好地进行健康管理,并遏制过度需求,控制费用增长。研究表明,纳入健康管理理念的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在费用控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HMO可以比传统商业健康保险组织低14.7%的成本来提供相同保障范围和医疗服务,而PPO则能以低6.1%的成本来提供。

    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启示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约为30%左右[12],但我国2010年的这一比例仅为18.28%,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于不同国家基本国情和医疗保障制度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基于不同医疗保障模式下的各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经验及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等基本情况,需从外部政策保障及法制监管层面,对行业内部经营、产品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管理,并处理好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间的合作协调关系,以达到合作共赢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法律法规在政策扶持层面,一是建议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界限。逐步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经办资格,可考虑将部分政府机构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范畴的业务交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而政府则更多的地定位于“定制度、出政策、重监督”层面。二是建议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首先,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给予健康保险业较宽松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健康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其次,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建议实行分阶段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尽早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个人给予较大力度的税收减免,对于延迟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则逐渐降低税收减免力度,以鼓励居民尽早购买健康保险。而对于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健康保险的雇主,则可考虑将健康保险费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此外,参照澳大利亚、德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经验,建议对我国《健康保险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按照分业经营和独立监管原则,将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并明确健康保险业相关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理赔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及各项监管原则和标准等,以更好地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衔接机制,促进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经营是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必由之路,但就统计数据来看,2008年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对于健康保险行业的年保费收入的贡献率仅为22.43%,规模仍然较小。因此,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应基于国内现状,积极探索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机制,以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首先应创新产品品种开发,在保障范围上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相衔接,针对不同人群的多层次健康保障需求,解决社保限额内自负额、超限额、超药品目录及治疗项目等部分,真正起到补充作用。其次,可考虑参照“湛江模式”的经验,作为“公司公益战略”业务,参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保险内容的经办管理,既可以协助地方政府进一步增强风险分摊的能力,突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抗风险能力弱的发展瓶颈,又可以树立保险公司正面形象,并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和积累产品定价所需的基础数据和经验数据。加强网络建设,创新健康管理模式健康管理是指对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主要通过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预防保健等干预措施,达到促进健康的目的。从德国、美国等商业健康保险经验可知,健康管理工作和健康保险业的结合,可以更好的降低商业健康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因此,可考虑借鉴以健康管理理念为中心的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结合当前我国社区全科医师制度的开展工作,加强医疗资源网络建设,尝试健康管理工作的探索。由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可以在服务内容上重点发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中医进社区等方面。而在健康管理模式的探索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创新健康保险管理技术,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推出多样性的产品品种。与此同时,由于新医改中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建议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强行业内部经验数据、基础数据及相关信息网络建设的同时,基于正在开展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创新与医疗机构“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共享相关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在合作方式上,可以考虑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保险公司直接参与、服务项目间接委托等方式来进行。

第11篇

一、强化合规的内涵

合规是指保险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强化合规的内涵:一是强化制度约束。即保险公司要在内部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规范科学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将各项经营活动置于严密有效的制度、规章、流程的约束之下。二是实现风险控制。促使保险公司为实现赔付率、应收率等经营目标,依靠各项制度、规章、流程,建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纵风险、活动性风险有效进行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力。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员工要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在机构重组、业务创新及险种调整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合理降低保险公司赔付率、应收率,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利润最大化。

加强合规管理是保险业务发展的有力保障。对于保险经营管理来讲,发展和合规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支撑保险业前进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特别是对短期业务发展的追求决不能以牺牲长远合规目标为代价,当两者相互冲突时,短期利益必须服从长远目标。合规工作要积极促进发展和合规有机统一,通过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合规风险,实现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才能推动保险各项业务切实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加强合规经营应协调处理好三大关系

1.正确处理合规经营与业务协调发展的关系。合规经营应是积极主动地识别风险、书面说明和评估风险的过程,这既是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创造间接价值的过程,也是促进各项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增加直接价值的过程。因此,一方面要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使公司能够实现良好的自我控制,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相互协调、执行决策、遵纪守法等具体行动使内部控制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的目的,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从陕西省分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在公司大力倡导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狠抓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公司经营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经营业绩一年比一年好,截止2011年底保费规模达到37.83亿元,较2009年底增加13.49亿元;利润也有大幅增加。可见,加强合规经营并不会阻碍业务发展,而是能够极好地促进业务发展。

2.正确处理好依法合规经营与监管良性互动的关系。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业的正当、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而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控制“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使用于保险自身业务活动的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监管处罚、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所以加强合规经营与保险监管的有效监视,方向一致、目标一致,两者实现良性互动,更会使保险公司增加客户的安全感,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自身市值和持续竞争力。回顾过去,公司个别基层分支机构也因为违规经营问题受到过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提示,有的机构被罚款,有的高管被责令撤换,甚至还有被给予停业整顿的严厉处罚,这些鲜活的教训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公司更加重视合规经营工作,至2011年以来,再未出现过高管被责令撤换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现象,体现出公司在严重违规方面得到了有效遏制,经营行为不断得到了规范。

3.正确处理好依法合规经营与实现公司利润相互制衡的关系。实施合规治理既要与保险业务各项经营活动紧密结合,又要与公司内部管控相协调,更必须精心核算合规风险控制成本,核心就是要落实“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治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经营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治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分的定期检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合规经营的主动合规、有效合规、科学合规、创新合规的作用,有效建立合规经营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营运机制,促进保险业务风险最小化、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

三、明确依法合规经营的重点

1.树立科学的合规工作理念。现代保险公司治理要求其各项业务治理和运行必须置于严密的制度控制之下,而不是人为的控制之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合规治理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克服被动合规治理的思想,按照公司治理“分权、制衡、问责、透明”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治理和经营转型,立足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操纵风险,努力使各项制度规定覆盖所有经营治理和操纵环节,使决策层和治理层的决策意图、治理目标及时有效地传导到从业人员的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防止经营活动因发生内控疏漏而产生违规,确保决策层和治理层对从业人员整体治理的有效实施。

2.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决定了保险业的价值趋向和行为规范,要具体落实到从业人员的每项业务操纵和经营行为中。要确定并贯彻落实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企业价值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行业内明确禁止的行为等。

四、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建设

积极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为创建良好合规经营奠定思想基础。培育员工树立“人人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文化观,关键是要教育员工树立“合规经营从我做起”的理念,即全体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把合规作为自觉行动,这是有效合规的首要条件。制度和文化正如鱼与水的关系,所以合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在工作中注意引导业务部门在具体经营中端正合规意识,避免浮躁和急功近利情绪,要加强监督,督促业务部门依法合规经营,做到不闯“红灯”,不碰“高压线”,要引导业务员工树立稳健、合规的经营理念,继续通过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内控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

合规工作要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要与保险线条化、专业化的业务经营格局相适应,建立和完善系统内与业务经营管理一致的管理团队,实现合规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业务需要。

合规工作要发挥连接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桥梁作用。处理好保险业务与监管者的关系,保持与监管者的良好互动是保险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合规部门要积极协助业务部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使保险业务的发展更好地适应监管政策,提高对政策变化的应对能力、对监管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保险业务发展争取更多的监管资源和监管空间。

五、依法合规的可执行性

如何做好依法合规经营工作,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挑战。首先是要树立科学的合规观。保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清醒地认识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众多的经验教训表明,依法合规经营的缺失会引发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声誉风险等其他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经营发展,发生重大缺陷甚至会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

第12篇

一、保险业综合经营相关经济学理论

根据巴塞尔联合论坛的广义定义,综合经营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保险业综合经营的核心是保险公司,是由保险公司通过新设、购并等途径,围绕保险主业搭建的综合经营框架。

(一)协同效应理论

协同效应是指企业在战略管理的支配下,企业内部实现整体性协调后,由企业内部各单元的功能耦合而成的企业整体,它远远超出企业各部门的功能之和。正是这种隐性的、不易被识别的价值增值为企业带来了竞争优势。

(二)范围经济理论

范围经济是指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缩张,导致平均成本升降的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比市场交易成本低,这种由于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的,就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或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性。保险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范围经济进入更广阔的市场,并促使一些相关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成为可能,提高了经营的效率与盈利能力,使客户得到多方面的金融服务。

(三)规模效应理论

规模经济是指在产品组合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而下降,即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随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提高而下降的现象。规模经济也可以从金融服务的产品中产生,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时,就存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通过规模经济实现成本集约化是综合经营的重要目标。

二、国外保险业综合经营经验

美、英等发达国家保险机构早已涉足综合经营,并具有多家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跨国保险集团公司,如,美国国际集团(AIG)、荷兰国际集团(ING)等等。

(一)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模式分析

从国际实践来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

1.全能保险模式,即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全能保险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究,创造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保险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可以共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的流动性,发挥信息优势。该模式的问题在于:各业务部门不设立“防火墙”。因此,此种模式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2.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腔公司,在同一控制权下,通过对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子公司控股实现业务渗透,各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管理队伍、会计标准,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该模式在1999年出现在美国,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又能互相协作;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减少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传递。

虽然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模式各有差异,但均存在以下共性:一是经营环境与动因相同。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经济新思潮的涌动、分业经营的弊端等原因促使各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发生转变。二是金融综合经营主体资本金实力雄厚。金融综合经营主体采取的经营模式虽不同,但他们都具备集团化的显著特征、完善的综合经营架构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三是综合经营监管理念均有提升。在监管方面都实现了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化。

(二)发达国家综合经营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上多家以保险为主业进行综合经营的集团公司,无论是行业内综合经营还是跨行业综合经营,无论是采取全能保险模式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与其自身实力、形成和发展的客观环境相关联,各种综合经验方式和模式各有利弊,既有优势互补带来的成功经验,又有如AIG因盲目扩张、累积风险带来的失败教训。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自身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还不足,要在经营和监管模式两方面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发展方式,避免盲目扩张,谨慎涉足风险过大的跨行业领域,稳健发展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

三、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现状

保险业实行综合经营既受追求价值最大化、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的内因影响,又受外部竞争和客户多元化需求的外因驱使,是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金融保险体制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发展的结果。

(一)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概况

目前,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这样有声誉、有实力的大型保险公司早已开始为组建完备的集团控股公司做着种种努力,并已经在行业范畴内积极实践。(表1)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二)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优势分析

保险机构以风险为经营对象,对风险管控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以保险机构为主体组建金融综合经营集团将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中包括:

(1)信息优势。在集团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服务,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客户优势。保险业在长期经营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随着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的渗透度逐步加深,这些客户资源对于未来综合经营是最宝贵的财富。

(3)销售渠道优势。保险业的销售渠道优势首先在于其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保险业目前拥有个人营销员队伍、直销业务员队伍、兼业(如银行、邮政等)三大类业务的销售渠道,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专业渠道也在近几年有迅猛发展。如,中国人寿拥有超过70万名个人人、1.5万多个营销网点、4800多家分支机构及超过9.4万家分布在商业银行、邮局的销售网点;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4500多个分支机构。客户可以在一个业务网点享受“一站式”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理财需求。

(4)产品和服务优势。保险产品的功能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和财务保障,与其他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通过将特定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整合销售,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财务保障。例如,为信用卡客户提供失卡保险,为刷卡购买机票的客户提供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

(5)政策和资金优势。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6万亿元人民币,随着今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还会被允许投入到更广阔的业务领域。

(6)风险管控优势。保险机构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保险业要实现综合经营,关键点之一就是做好风险的控制,防止各关联公司间风险的传递和放大。

(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从表1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组建的、真正具有广义综合经营框架的只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平安人寿、平安产险、平安保险海外(控股)、平安信托;2003年平安集团凭借平安信托,联手汇丰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后平安集团取得控股权,将其更名为平安银行,同时也开创了保险公司控股、经营银行业务的先河。2006年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36%的股份,并于2007年6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与深圳市商业银行合并,并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开业,成为中国首家企业年金专业经营机构;2005年,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式开业。至此,平安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构造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已初步成型。

平安集团自完成综合经营架构的建设后,平安产、寿险业务同比涨幅平稳,旗下银行、证券两项业务增势惊人。根据中国平安公布的2011年度年报数据显示,2011年12月31日,平安总资产已达2.29万亿元,同比大增95.1%,实现净利润194.75亿元。其中,平安银行及深发展银行业务为集团贡献利润共计人民币79.77亿元,业务利润占比达40.96%,非保险业务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保险、银行、投资三足鼎立的利润结构渐显,综合经营效应已逐渐发挥出来。随着后援平台功能整合的平稳推进,交叉销售业绩超越预期,业务正向着“一个客户、多个产品”的战略发展,综合经营为其利润的增长及集团信誉、品牌价值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对策

未来5至10年,我国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专业保险公司与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共存的局面,两者不可完全替代。要择优扶强,让那些有足够优质资本的、拥有良好声誉的保险公司率先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使我国中资保险企业在综合经营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依据市场环境及自身优势,立足比较成本审慎决策,做到有步骤的稳步推进。此外,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发展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保险业综合经营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应加快保险集团(控股)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为综合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一方面,对现行的《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另一方面,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已颁布的综合经营类立法,制定专门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法》、《关联企业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二)完善监管措施

我国对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自1998年以来开始实行分业监管,但在综合经营的趋势面前金融监管机构面临很多新的难题,可能“力不从心”。应积极借鉴国际综合经营监管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针对性监管机构,加强国际监管交流合作,消除监管盲区,预防新金融风险隐患的产生。

一是建立新型监管体系。可以选择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保险监管模式,在维持原有的分业监管职能部门的同时,成立实质性综合监管机构。对于未展开综合经营的各保险企业,由保监会对其实行机构性监管,对于综合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综合金融业务则由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监管。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成本、行政成本,减少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2010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份针对保险业综合经营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中国保监会在此基础上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相关监管制度的研究项目,计划于明年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以及风险集中度监管体系等制度,从而实现对保险业综合经营更有效的监管。

(三)加强保险综合经营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保险行业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一旦某个业务出现风险,这些风险将在综合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保险公司主业风险有所交叉、连锁反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因此,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要把风险的管理和防范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在借鉴境外同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实际,从制度、技术、人员等各方面对原有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相应的调整,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包括预警系统)、控制、监管及化解机制的构建,加强内部“防火墙”建设,努力控制综合经营体制下的各类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及时制定出一套针对综合经营特点的风险度量及风险控制的内控及外控系统,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便控制综合经营风险及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传递和向外部的扩散。

参考文献

[1]徐文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经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李忱.李颖明.企业竞争优势中的协同效应分析【J】,中外管理导报,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