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7:59: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了有利于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稳步推进,提高政府对天然气资源价格的调控能力,加强对需求侧的价格管理,确保我市使用天然气的相关公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8〕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用语含义及补贴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和授权设立的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简称CNG,下同)销售价格调整后,经测算所增加的收入。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专项用于相关价格补贴和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备价格传导条件时调控市场,稳定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管理由市及各(区)市县(五城区及高新区除外,下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提取标准由市及各区(市)县物价部门测算确定。在确定提取标准时,应扣除代征单位的合理成本因素,如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价调基金、银行代收手续费等各项相关税、费因素。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可根据CNG相关价格调整情况,联动调整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提取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主体及方式)
我市城市燃气公司向CNG加工、销售企业供气产生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城市燃气公司在销售天然气时代征,按属地化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账核算管理。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代征单位每月上缴一次,时间为月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
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其余区(市)县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专项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情形的补贴。
第二条所列相关价格补贴包括以下情况:
1.因成品油、CNG价格调整而对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价格补贴;
2.因城市燃气企业在政府主导下执行价格优惠等价格措施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3.因城市燃气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普遍义务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第二条所列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备价格传导条件的包括以下情况:
1.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CNG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调整后,期间,上游供气单位调整供气价格且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过顺价机制难以实现传导的;
2.对因不可抗因素(含法律法规变动)引起城市燃气公司供气经营成本上升,且暂不能通过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时传导的;
3.在国家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上游天然气出厂价、销售价异常变动情况时,不宜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监督主体)
物价部门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收支执行情况应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手续费为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的3%,在提取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中安排列支。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手续费由同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由同级财政部门向天然气供气部门或城市燃气公司拨付。
市及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同级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代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存或多征、少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使用中涉及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补充规定)
本实施细则(暂行)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研发配套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第四条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
(二)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三)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生产设备;
(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其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条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项目。
(二)重点扶持且经认定的市20家装备制造重点企业。
(三)配套获得国家、省财政支持的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分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一)补助: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并纳入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以及用于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的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已落实银行贷款并纳入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据贷款发生额,以年应付银行贷款利息的7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既有银行贷款,也有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可以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依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市20家装备制造重点企业及市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各镇(区)企业的项目,由镇(区)经贸办和财政分局对本镇(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汇总后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三)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意义及必要性、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项目技术改造的具体内容、技术指标、工艺流程、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成本和经济效益分析、技术改造前后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对比分析、风险度分析、项目进度安排、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及电子文本;
3、含贷款的项目,须附上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银行划款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复印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环评报告等);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会同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综合平衡,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安排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获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属企业项目获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收到贴息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区别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进行处理。利息资本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在不超过利息资本化金额范围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超过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冲减财务费用;
(二)收到补助金,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企业上年度项目总投入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要改变技术方案,项目承担者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失败的项目,必须要如实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要对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采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的验收材料,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采用的技术方案、进展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应用效果、项目技改前后的技术水平对比分析;二是资金落实与使用的具体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改前后的经济效益对比分析;
(三)技术改造资金决算明细表。
第十九条市经贸局收到承担企业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由项目验收小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报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由市经贸局每年从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3%的经费,用于调研、评审、跟踪、验收和培训等管理活动,并据实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和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等项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abo321”为你整理了这篇支持脱贫攻坚财政使用管理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9年,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以加快脱贫为目标,以提高贫困群众收入为重点,拓宽盘活扶贫资金渠道,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我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情况汇报如下:
一、扶贫资金整合情况
按照整合资金名录,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应整尽整,按需而整”。全区今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是35440.55万元,实际已整合到位资金35440.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央资金17841.36万元。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241万元、水利发展资金1490.96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019.5万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82万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3253.2万元、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2478.7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6万元、产粮大县奖励资金2012万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8万元。
?(二)省级资金5717.3万元。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742万元、农业改革发展资金577.4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80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320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万元、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363.9万元、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31万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73万元。
(三)市级资金1658万元。主要包括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658万元。
(四)区本级资金10223.89万元。主要包括区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488万元(2019年区本级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金9488万元,较2018年增加3800万元,增列专项扶贫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增量18900万元的20.11%。)、2018年度结余资金(统筹整合资金)735.89万元。
二、扶贫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2019年,我区共安排扶贫项目600个。截至12月18日,扶贫资金支出34074.21万元,扶贫资金支出比例占年度规模35440.55万元的96.14%。
颍东区采取“三项清单”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通过“整合清单”“任务清单”公开资金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施地点、项目完成时限等,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围绕年度扶贫任务目标,通过设置“绩效清单”,找准财政资金的着力点和撬动点。
三、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颍东区共实施35大类项目,资金规模为35440.55万元。颍东区财政局出台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9〕64号)及《颍东区扶贫资金单个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加强扶贫资金的支出审核、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我区以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为依据,依托监控平台将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中央层面50项资金、省级层面24项资金都纳入了监控范围。
按照谁填报绩效的原则,区级行业扶贫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填报项目绩效目标,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扶贫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等数据分析。同时,财政部门落实责任要求对行业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引领,确保动态监控平台数据录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自评工作有序进行。目前实施的35大类项目,落实扶贫项目资金3.54亿元,扶贫项目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实际支付比例及项目绩效自评、审核完成比例均达到了100%。
四、扶贫资金监管情况
(一)扶贫资金及时公开公示
根据扶贫、财政部门印发的《颍东区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阜颍东扶办〔2018〕143号),我局认真做好各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要求联系扶贫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匹配工作。截止目前,全年扶贫项目资金公示情况已全面完成,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7841.36万元,省级财政资金5717.3万元,市级财政资金1658万元,区级财政资金10223.89万元,合计35440.55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工作,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4]40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
1.省财政厅拨付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2.各市、县财政按项目合同约定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借入的专门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
4.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自筹的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5.其他来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执行单位通过银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或其他项目支出合理区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章 专项存款的核算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收到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为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银行取得的专项贷款应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一并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更不得将其用于质押担保。
第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使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的支出内容从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章 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费用,应在管理费用中设“研究与开发费”归集,并按期列入期间损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按产业化的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并按企业常规的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核算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发生的基建工程、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等支出,应在“在建工程”中按项目明细分类核算其建造或安装成本,在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财务决算验收的意见,将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无偿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按实际成本转入资本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在验收当年,“管理费用”中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列支的部分冲减“管理费用”,以前年度已在“管理费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产品成本的,在验收当年销售的,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已销售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验收当年尚未销售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库存商品”成本;尚未完工入库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省财政拨付的成果转化资金贷款贴息时,对原已资本化的利息,冲减“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对未予资本化已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冲减收到贴息当期的“财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核算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直接关系的经济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主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银行存款-项目专户
1.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应专户存储的各类项目资金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专户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专户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专户存储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收到的项目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应及时存入银行;对日常会计处理中由其他资金垫付的项目支出,应在月末统计经确认后,从项目专户中划转结算。
二、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本科目核算科研成果转化合同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
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本科目应按合同预算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项目执行企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项目。研发项目核算的主要内容为: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工资及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为项目实施所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机购置费及研发设备的折旧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列支的管理费用,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列支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设备支出
设备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
项目承办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三、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本生产成本;
2.辅助生产成本。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产业化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将产业化的产品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按项目单位常规成本核算的归集与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项目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项目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项目产品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项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尚未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库存商品
指项目承担单位按产业化要求生产的产成品。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一贯采用的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已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已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对验收当期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为项目基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以及符合借款费用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利息。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产业化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单位常规对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进行。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该项目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六、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购置、建造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七、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项目验收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关键词]东营职业学院;骨干高职院校;专项建设资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169-02
1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资金的特点
1.1建设资金来源多样性
这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的资金来源,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大体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可见,建设资金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
1.2建设资金使用阶段性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通知,学院的建设工作在2011年启动,历时3年。从前两年的建设实际看,在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在项目建设资金的划拨、筹集、预算、申请、使用、核算、绩效评价等容易腐败的环节,由于制度不够规范,监管得不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与项目参与人员的经验和认知水平有关,使得专项资金管理的风险加大。
1.3项目建设创新性
本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启动于2006年,目标是建设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在具体的建设中,围绕校企合作体制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和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及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内容展开,项目建设没有可以参考的案例。因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结合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的进展不断改善管理方式,与时俱进,在监管方面要做到创新。
2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途径
2.1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与具体的实施细则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督,需要健全法律、法规,确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才能有章可循,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才能顺利、全面、有效地得到实现。所以,在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工作启动时,学院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规,在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定期审核稽查制度》、《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必须首先建立,同时在此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下,结合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条例及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学院有关的制度暂行办法等规定,健全现有的《学院设备物资采购审计办法》、《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及《学院物资购置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财务处财务运行监督办法》、《财务开支审批报销程序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使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成为建设资金的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形成良好的机制。
2.2加强事前审批,事中监管
第一,强化建设项目事前资金预算监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学院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将着重围绕石油化工生产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物流管理等重点建设专业及专业群展开针对教学内容改革的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体系与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为了使建设项目资金的效益得到提升,对于建设项目之间的关系学院应根据建设方案全面综合考虑,为了便于管理,应该将一级建设项目分解成若干二级建设子项目,同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影响因素,采用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两种方法,对项目进行估算,以在完成各级项目活动后,对所需的建设资金进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及双重估算,最后形成年度资金预算和总预算。各项经济因素是在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充分考虑的目标,学院现有资源状况摸清楚了,项目建设需求才能得到真实反映,在项目预算编制的时候,一定要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效益性。
第二,实施建设项目事中全过程监管,强化人员责任意识。
定期汇总项目建设进度及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建设项目事中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手段,使得监管目标得以实现。一是通过对比分析,定期将项目资金使用实际数据、阶段项目完成进度与预算计划绩效相比较,确定项目资金是否取得预期成果,并及时发现预期和实际的差距,采取补救方针,使得各项目按时、按要求高水平完成;二是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规范性,严格按照《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来进行监管。主要包括的项目有:专项资金是否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有必要对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进行调整、程序是否合理,在项目建设涉及重大问题决策、使用大额资金时决策是否合理规范,需要招标的重大硬件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是否符合既定程序,公开采购的项目物资设备是否透明。除了这些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学院还要强化项目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责任制,明确每个参与人员的责任;建立合理的奖罚机制,制订合理的监管方案;加强对问题出现后的风险控制。
2.3在专项资金运行过程中加强责任追究
在专项资金的运行过程中,要以国家骨干校建设为中心,审计部门、监察、纪检部门要立足于教育,全心全意为教育服务。要从防范的角度出发,履行自己的“监督、教育、保护、惩处”四项基本职能,全过程监控项目建设,使得项目廉政责任制得到建立和完善。要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创新反腐倡廉教育方式,积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效能进行监察,为了了解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对其进行专项审计。要积极面对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做到不捂着、不回避,当项目建设工作出现问题时,要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在追究责任人的时候,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达到警示的目的,使得干部、教职工的拒腐防变能力得到提升。
2.4考核资金使用效益
考核资金的使用效益很有必要,可以发现项目建设中的问题,为整改打下基础。对考核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可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核稽查项目财务报告,重点审核稽查项目收入支出情况,看是否款项被挪作他用;二是审核稽查项目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看各个项目的资金预算是不是合理,预算的执行是否到位,到决算时资金是否出现了盈余或者赤字;三是根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核查具体的资金利用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管理制度,私自挪借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是否存在、项目建设的进程是否合理;四是审核稽查项目中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各项支出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各项专款之间的挤占现象,支出的用途是否记录清晰等。通过加强核查审计,使得项目建设资金的会计记录既真实又合理合法。
通过考核资金使用效益,要在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下,增加管理的透明度,使得投入产出比最大化;同时把项目和项目的执行人的绩效考核挂钩,考评结果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升迁、晋职,也影响着该部门以后申报项目经费数目,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摘要:自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来,多地积极开展以县级卫生部门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大力推进该项目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享有最基本、最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但是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全面推开之时,对于加大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监管问题也急需解决,本文主要探讨财政部门如何从知道基层卫生机构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入手,确保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关键词:完善;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监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而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是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级财政、卫生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的全面落实,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真正用于项目工作,不断提升提高项目支出管理水平和项目支出效益。特别是2012年起,十堰市财政局引入第三方独立、客观的评价方法,委托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城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等手段,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使用管理等进行较全面的绩效评价,结论显示十堰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为84.96,绩效等级为“良好。这一方面表明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得以实现,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比较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如何进一步强化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查找问题,改进方法,建立起财政拨付、使用。管理等考核运用体系,以发挥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统筹结合”的作用,促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一惠民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一、资金监管逐步完善,发挥良好保障作用
茅箭区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拨付过程中始终严把事前关口,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管作用,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更加合理、规范和科学。
1、资金拨付到位率逐步提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了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机制,按照市局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项目资金直拨到基层单位,保证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顺利开展。
2、资金支出进一步规范。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管理,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将补助资金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对项目资金进行精细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完整、高效实用,发挥了项目资金的最大效益,使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
3、财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建立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专帐,督促乡镇卫生院按照新会计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算,能够合理设置账簿,比较规范地使用科目,项目支出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准确完整。
4、资金监管不断深入。在每年结算上年项目资金时,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上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的,要求其重新建帐,暂缓拨付资金;对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存在违规开支情况的,要求其重新按规定调整开支范围。同时,对所有项目资金开支一律使用正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或以其他内容套取项目资金。
二、积极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深挖问题根源
通过对基层项目单位的调查走访,发现相关部门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在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未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而由其主管医院代管财务,少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虽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但核算上未设专户或专门帐页进行收支核算,而是和医疗业务混收混支;二是少数卫生服务机构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上,如:进行房屋维修改造、购置办公设备、人员培训、招待费等;三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开支项目依据,盲目将人员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支出所占比例过大,少数卫生服务机构几乎是全额将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工资及补助。究其原因:一是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不够细化,随意性比较大,造成少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政策理解上有偏差,执行不够严谨;二是个别财政部门及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的跨年度拨付专项资金,未实行预拨制度,不利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记账;三是补助标准操作性不够强,造成采取其他变通办法确定标准,缺乏依据,再加上少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重视业务考核和项目任务完成,不重视日常财务管理,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认识还不够高,才出现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现象出现。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人员欠缺或会计知识未及时更新,导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知晓率低,账务处理比较混乱。
三、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财务管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支撑,更是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内涵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果。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开展了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调查活动,为推动公共卫生服务这一项惠民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含的免费项目内容不断增加,各级财政逐年提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等,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全程追踪问效,以及建立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机制等亟待解决。
一是进一步建章立制,做到用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便于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及加强管理,尝试开展项目自评、抽审复评、考核评比等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业务考核与财务管理的双重考核制度。一方面,财政部门及卫生管理部门应采取足额安排、先行预拨、年度考核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以解决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需要,确保资金使用率和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同时,按照公共卫生业务考核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内在对应关系,突出财务报表客观、准确、全面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点,针对项目的社会效益、使用效果以及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逐步加大管理和监督的力度,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三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牢固树立责任理念。财政部门与卫生部门协作开展培训讲座等形式,组织基层卫生机构参与相关会计制度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部门、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适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杜绝与医疗收入混收混支现象发生,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是突出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贯穿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的全过程,逐步建立事前明确目标、事中绩效跟踪、事后实施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发挥好财政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使资金使用更加合理、规范与科学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共创和谐幸福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是整合财政监督力度。实现日常管理部门与专职监督检查机构的有机融合,将监督管理贯穿于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以监督促管理、以监督促服务”的积极作用。同时,强调专项资金拨付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踪到哪里。通过分析预警实现动态监督,提高监督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作者单位: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浅议全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资金监管问题》
[2]《新财经・上半月》2012年09期,秦大沛
对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市直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我们于近期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了自查整改,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结合我们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施,按照《市直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局“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并按照细则认真落实到位。并将“三重一大”与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发展医药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中,明确党组书记、局长对“三重一大”工作的落实负总责。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涉及我局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完善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促进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原原本本的学习《市直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本局的实施细则,做到了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文件内容熟悉率应达到100%,机关干部群众对文件内容知晓率应达到100%。
二、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质询和监督
坚持政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凡是需要职工参与的事项、重大事项,需要职工了解和知情的有关事项,一律公开。一是坚持局机关职工周四例会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规划,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安排各项工作。二是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职务晋升﹑岗位考核﹑荣誉奖励﹑外出学习考察等,做到程序透明,公开﹑公正与公平。
三、明确“三重一大”内容,规范工作程序
1、我局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包括:“十二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工的考核、晋级、奖惩等;食品药品监管经费及其他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招待费的支出管理工作等。
2、有关重要(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对职工的考核、晋级、奖惩等工作按规定组成由党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后实施。对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职工的婚丧嫁娶、身体病痛、临时困难等事项。局领导班子坚持以人为本,急职工所急,想职工所想,一视同仁,各项经济补助有程序规定、数额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有批准程序,有受助人签字,手续完备。对经费、招待费支出、管理工作等坚决执行财务政策,按照局机关要求,学会经营,精打细算,花出效益。大额经费使用由领导班子讨论,制订计划,由局长审批,组织运行,签批手续规范完备。招待费的支出管理工作,由局长向职工大会作年度报告和重大费用支出的即时报告。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干部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原则。对重大资金支出和使用坚持集体民主决策制。
通过自查,我局在机构体制改革未到位之前,尚无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专项资金运作事项的发生。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本局的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议题征询制、民主决策公示制、失责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努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在具体政府采购行为实践中,由于公开招标方式没有限制条件,竞争程度最高,因而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农业科学事业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选择恰当的政府采购方式,对于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对于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的通用类设备的采购,一般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即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确定中标的供应商及产品,采购单位在此范围内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1]。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亚所”)属农业科学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类、基建工程类和农业生产资料类等3类,分别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
1.1基建工程类项目
目前,主要来源为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主要为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南亚所的该类项目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2仪器设备类项目
主要经费来源为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和科研项目中的小额仪器购置经费。对于此类项目的采购,南亚所全部采用公开招标,将上级部门批复的仪器设备和该年度使用项目经费需要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统一通过招标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对于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则按照中央政府采购网上的协议供货选择合适的供货方。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类货物的采购,由于各个课题组自行采购数量不大,主要由各个课题组自行采购。
2农业科学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
2.1对政府采购规定理解有误,造成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政府采购范围简单划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目录外产品等,对于同一采购项目如果包含家具、设备、物资等,由于均属于货物,是按照类别分开确定采购方式,还是在一个采购项目下合并内容确定采购方式,在这方面没有具体政策依据。对于同一采购项目包含的货物,是按照同一项目的采购来确定还是按照同一单位内所有货物的采购来确定采购方式,也没有具体操作规定。另外,农业科学事业单位有特有的核算机制,单位内部的课题组独立发展,拥有自己的课题经费。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的采购是按照一个单位所有货物合并采购还是按各个课题组自行采购,值得商榷。
2.2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手续繁琐,不利于预算执行工作目前,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个单位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对数据精确度要求很高,稳定性强、抗干扰性强的测试仪器在试验研究中起重要作用,而测试数据的精度高低直接关系到科学试验研究的成败[1]。进口设备在性能上优于国产设备,但是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尽量采购国产设备,对购置进口设备有严格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时,首先方案申报前要做调研和专家论证,并经财政部专家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批复。在开展具体采购行为前,仍需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并向财政部门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单位论证基础性工作主要依靠单位的科研人员做,工作量很大,耗时费力,基层单位对此重复工作很不理解,实际上也给上级主管部门增加了重复工作量[2]。项目申报时为进口产品,预算批复后采购前,进行进口产品申报时,如果不批准,就无法采购进口产品,只能采购国产产品,而国产产品在性能上不及进口产品,价格上更低于进口产品,这样造成了预算资金结余,既不利于预算执行,也不利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2.3专业专职人员缺乏,造成预算和计划编报不够科学农业科学事业单位缺乏专业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目前从事该项工作的主要是相关科研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并抱有政府采购程序复杂、效率低下,不利于科研工作的错误思想,因此在执行政府采购行为时,积极性不高。在这种错误思想下,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结合不够密切,科研人员对计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编制预算具有随意性[3]。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采购时预算不足的问题,同时,因项目批复后调整难度大,影响预算执行。
3农业科学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对策和建议
针对在具体政府采购行为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进,以免影响政府采购工作。
3.1制定符合农业科学事业单位特点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工作,建议按照不同类型单位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对农业科学事业单位应该制定符合该类单位自身特点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2优化进口设备采购程序针对进口产品采购过程复杂的问题,建议简化审批手续,使采购测算在前,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同步[4],并建议进口产品申报审批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同步进行[2]。
第二条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更生工程建设资金,是指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规定和要求所筹集,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专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省统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按照《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年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讲求效率、保证效益原则。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等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争取中央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省统筹投资,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负责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第五条中央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现行分配和下达程序办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省统筹投资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使用。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统一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下达年度资金补助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按现行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
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
第八条市、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资金和村卫生室设备添置资金,由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之前通过追加预算指标将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招标领导小组,对土建工程和村卫生室设备实施统一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招标领导小组,统一实行省级集中采购,资金统一支付(资金不下达)。
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建设规划》分年实施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共同确定本年度采购的设备种类、数量,制定相关设备采购参数,并将设备采购数量和参数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每年7月底以前完成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工作。每年10月底以前将设备发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建设资金的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未开设“专项资金专户”的,各级财政有权拒绝拨款。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遵循专项资金拨款原则,按工程进度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利用国家国债资金和省专项建设资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将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对建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建项目招标准备、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专项工作档案备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规划立项、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资金、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并于每年8月份,将上年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及设备运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对项目工程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对年度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调整的,按原申报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审核批准。省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
(二)擅自改变专项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三)项目建设“四制”落实不到位或上报资料不全;
(三)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备案。
近几年来,广东省中小企业蓬勃发展,连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并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民营经济主要指标增幅高于其他类型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省有中小企业44.9万户、注册资本6671亿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73.6%和97.4%;个体工商户227万户、注册资本507.7亿元,分别比2002年底增长29.7%和40%。其中中小企业户数比2002年增加了19.04万户,3年时间增长数占改革开放20多年来总和的2/3强。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7500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为37.3%,比2002年提高3.1个百分点,总量增长1.58倍。其中,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1561.6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18.8%,比2002年提高2.6个百分点,总量增长2.45倍。
(二)中小企业创新意识不断增强,有效地提升了全省经济的总体素质
到目前为止,经全省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达7316户,半数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小企业。在2005年省政府召开的专利大会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获专利金奖的10户单位中,中小企业占5户,获专利优秀奖和知识产权优秀奖的90户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七成。在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民营科技企业数占开发区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中小企业制度创新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现代信息化技术不断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三)外向型中小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全省实施外向带动战略的生力军
到2005年底,全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达39479户,新增户数是2002年以前历年累计户数的6.37倍。2005年,全省中小企业实现出口总额299.5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2.6%,比全省完成出口增速高35.2个百分点。其中全省中小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216.7亿美元,占全省一般贸易出口的40.6%。大批中小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办实业,其中到境外投资办实业的中小企业有94户,投资总额达9328万美元。
(四)中小企业资本运作力度加大,成为拉动社会投资的有效途径
2005年,全省民营经济单位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28.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6%,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高7.3个百分点,占全省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4.9%。民营经济已成为拉动社会投资的新生力量。近年来,全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解决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资产兼并、重组、改造上市等多种资本运作手段,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如美的集团就是全省第一家在境外(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民营房地产公司富力地产成为我国首家民营房地产H股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深圳市鼎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以27.2亿元成功买下深航65%的股权,成为深航的最大股东,中国最大的民营航空公司也由此诞生。
(五)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新增就业岗位已成为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渠道
到2005年底止,全省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达1532万人,约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31.7%,比2002年底全省中小企业从业人数增加529万人,增长30.9%,即中小企业近3年以每年新增就业170万人的速度递增,每年为社会提供约75%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
自200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出台以来,全省上下各有关部门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民营经济政策。从总体上来说,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基本到位,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一)制定实施细则,加大贯彻力度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29个成员单位中有8个制定了配套文件的实施细则;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向省政府提交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的意见》,并对原有12个配套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财政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省外经贸厅制定了《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创办创业培训基地工作方案》;省统计局制定了《广东省民营工业统计实施细则》;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窗口建设的意见》;省外办制定了《广东省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了《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评审办法》;省工商联制定了《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办法(试行)》,等等。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了200多个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规定、办法、意见和方案。
(二)落实各项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全省各项扶持措施顺利到位。2003年到2005年省财政安排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57271万元,其中4524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拉动社会总投资112.8亿元,新增产值419.9亿元,新增税金29.1亿元;8971万元用于扶持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2693万元配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2003到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5.3万多人;省劳动保障部门共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7787.7万元。2005年全省安排科技项目2700多项,其中由民营企业承担的占40%。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有16个市参照省的做法设立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累计配套资金达5亿多元。
(三)出台政策文件,强化法制、政策环境
为了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出台的《若干意见》,把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修改完善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提出要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6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根据《决定》精神,出台了《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不断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担保体系建设进程。据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有15个成立或指定了市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121个县市区有90个成立或指定了县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全省已正常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有112家,比2002年末的18家增加了94家,增长了6倍;注册资本金90.2亿元,户平均8053多万元,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7倍;累计担保金额429.1亿元,担保企业39488户。受担保企业增加销售收入544.7亿元,增加税利33.4亿元,增加就业人数18.9万人。
本文作者:罗洪邵毅明工作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国有公交客运企业营业税按50%比例进行返还,燃油税开征前,免缴车辆路桥通行费。b公共交通服务。主城区常住城镇户口中,革命残疾军人(警察、盲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客车;未配备交通车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生予以优惠。市政府依据上述免费和优惠群体乘坐公交车辆的IC卡刷卡数据进行补贴。c专项补贴。国家的燃油补贴;2007年开始,公交客运企业普通车更新为中级车,市政府给予每辆车专项补贴3万元;2008年,给予成人月票卡专项定额补贴3000万元;2010年重庆市对主城公交企业的政策性补贴达3.95亿元;自2011年起,对中级车辆更新改造,由市财政技改经费预算中按8万元/辆标准给予补贴[3]。②道路客运国家的燃油补贴;由全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购买所有农村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的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用以配合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渡运船舶的实际运行和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补贴。3运营监管①城市公交2006年出台了《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了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2007年出台了《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的发行和使用行为;2007年颁布了《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旨在规范主城区公交城市公交运营秩序;2009年出台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从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4-6]。②道路客运2008年出台了《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和《重庆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规范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2009年,为进一步巩固、规范和鼓励农村客运发展,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购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先天地理地貌条件不佳(以丘陵、山地为主、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资金难、施工难。要实现重庆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须根据不同区县的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对应一体化同一模式下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序实施,梯度发展[7-8]。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将重庆市分为完善发展区域、稳步发展区域、加快发展区域3个发展区域。1完善发展区域主城九区、双桥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县、涪陵区、长寿区、万州区、江津区共计17个区县,人均GDP为43100元[3],城镇化率平均72.8%[3],公路交通基础条件良好,城乡道路客运需求旺盛,适于发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高级阶段,如表1所示。完善发展区域已经拥有发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基础和雏形,针对此类地区以稳定现有市场、强化完善城乡公交系统为目标,推进城乡道路公交一体化运作模式,逐步向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高级阶段迈进,为全市乃至全国树立标杆。2稳步发展区域南川区、綦江县、荣昌县、铜梁县、黔江区、梁平县、万盛区、潼南县、大足县共计9个区县,人均GDP为22200元[3],城镇化率平均44.0%[3],公路交通基础条件较好,城乡道路客运需求较为旺盛,客运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适于发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中级阶段。该区域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城市公交网络和农村客运网络,因此下一阶段将在完善道路网络、站场等基础设施的前提下,以两网融合作为发展重点,推行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有效衔接、分级实施的运行模式,实现农村客运相关服务指标向公交相关指标的靠拢,形成城乡紧密衔接的城乡客运一体化网络系统。稳步发展区域城乡客运服务质量建议标准如表2所示。3加快发展区域城口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石柱县、武隆县共计14个县(自治县,人均GDP为13000元[3],城镇化率平均30.5%[3],公路交通发展水平不高,城乡道路客运发展较为滞后,适于发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初级阶段。在加快建设道路网络、站场等基础设施的前提下,以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为目标,加快形成覆盖城乡、有机衔接的城乡道路客运系统。加快发展区域城乡客运服务质量建议标准如表3所示。
系统研究了重庆市城乡道路客运的现状和相关政策,针对重庆市特殊地理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将重庆分为3部分,并分别给出了城乡客运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