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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餐饮业;
(二)食堂;
(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四)食品现制现售;
(五)食品储运;
(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
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
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
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八)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食品销售和现制现售的;
(九)从事非实物方式食品经营的;
(十)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生产、集体用餐配送(包括学生盒饭生产、社会盒饭生产、桶饭生产),以及既生产上述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为特定种类食品生产者。
第五条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从事第四条规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统称食品经营场所。
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以下两类:
(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发放对象包括从事下述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街头临时设摊的;
2、食品交易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食品经营活动的;
3、屠宰场内从事鲜冻畜肉经营的;
4、建筑工地食堂;
5、其他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6、食品经营场所属新建用房,已取得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场所合法使用有关证明,但尚未取得该场地房地产权证书;
7、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其他应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的。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依照本办法应当领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保健食品、学生盒饭生产者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属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内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经营者依照本办法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
食品经营者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从事按本条前两款规定应分别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县)分局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第八条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食品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九条拟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本章和本办法附件一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食品经营场所周围规定距离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
餐饮、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和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场所与上述污染源和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的直线距离应在10米以上,其他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在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实物食品经营方式的经营场所不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不得用于生产、现制现售非食品,不得兼作日常生活场所。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健全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及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根据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委托进行特定种类食品生产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量化等级达到A级(或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达到相当于A级)。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5目中涉及的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的对象外,其余食品经营场所应提供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可为以下形式:
1、房产权利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
2、房产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3、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
4、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5、属其他性质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经营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申请人在提出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前,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并取得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见本办法附件二)。
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址改建,未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可不进行选址审查。
第十七条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有关该许可事项的理由,应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考虑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区(县)分局提出申请。
食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内的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屠宰场统一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二)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三)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六)属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5目以外情形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八)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提供相应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特定种类食品生产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原料配方(现制现售干点、餐饮食品除外)。包括产品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应注明计量单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剂品种及用量;
(二)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各组分的制备、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骤,有消毒工艺的应注明消毒方法、时间、温度);
(三)产品包装形式(无包装的产品除外)。包括内外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和包装规格的说明;
(四)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按规定可以无标签、说明书的产品除外);
(五)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六)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现制现售除外),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可书面说明按有关标准执行;
(七)检验设施(现制现售除外)。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八)委托生产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除本条前二款外,申请以下生产经营范围的,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等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书;
(二)申请食品交易市场、销售活鸡的,应提供市经济主管部门准予设立的材料;申请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和食品专业市场的,应提供区(县)经济主管部门准予设立的材料;
(三)申请餐饮业(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及无油烟污染的小吃店除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现制现售餐饮食品或者国家、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提供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
(四)申请生产学生盒饭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第三方认证报告;
(五)屠宰场、定点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办理许可申请时,应提供肉品交易场所(交易大厅)等示意图;屠宰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内肉品经营者办理许可申请时,应提供场内肉品交易杠位的租赁协议(分配情况说明)或肉品经营摊位的租赁协议。
第二十一条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二)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
(四)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五)属于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三)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受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特定种类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大卖场、餐饮业(单纯经营饮料、酒的除外)、食堂、食用农产品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还应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其他种类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现场实地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现场实地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
(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并作记录;
(三)制作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四)在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分别填写《上海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上海市餐饮单位现场审查表》、《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现场审查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七条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审查决定: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许可审查期限中止。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卫生许可事项,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提出申请中止行政许可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中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中止期满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恢复审查,并在该许可事项期限内(不包括中止期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在中止期满前书面申请恢复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恢复审查,并在该许可事项期限内(不包括中止期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查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区(县)分局对于以下食品经营者许可申请的审查,应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审:
(一)特大型饭店;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除外)和肉类批发市场;
(四)大卖场;
(五)采用新业态、新工艺,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
(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食品经营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应由其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应当通知相关区(县)分局进行会审。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颁发许可证之前未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颁发许可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吊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三十七条《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同意延续《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给新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原编号不变。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申请,不得延续。
第三十九条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食堂除外);
(四)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卫生培训证明;
(五)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改变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需要改变的,或原生产场所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地点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申请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与变更有关的材料;
(五)申请变更的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申请材料应进行书面审查,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还应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一)特定种类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餐饮业(单纯经营饮料、酒的除外)、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二)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卫生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重点对原许可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核准内容是否有变化,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证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回原证。
第四十五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六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凭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设正、副本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只设正本。(各类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五)
第四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悬挂或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做到亮证营业。
第四十九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地址、生产经营方式与范围、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上载明的名称;
(二)地址按生产经营场地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经营方式和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六的规定填写;
(四)卫生许可证编号按本办法附件七的规定填写;
(五)发证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写:
1、新发证和延续的,填写实际颁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并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许可证颁发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十一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食品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原准予许可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已不存在,或者原实施许可时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材料已失效,不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应依法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食品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因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七)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区(县)分局违反本办法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责令其改正或撤销。
第五十四条卫生许可证被注销的,被注销单位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上缴卫生许可证原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及时做好已注销许可证收缴情况的登记(包括因各种原因无法收缴的)。
第五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公告注销情况,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申请及审查材料及时归档,并留存经领证人签名认可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包括医疗、幼托等机构的营养室。
(二)食品现制现售:指食品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生产经营方式,但不包括餐饮业。
(三)食品生产:指除现制现售、餐饮以外的食品制作销售的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特定种类食品的生产和分装)。
(四)盒饭: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或供应)的盒装菜肴和主食。学生盒饭是指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盒饭。
(五)桶饭:指集中加工、集中外送,并在供餐点进行现场分餐的菜肴和主食。
(六)储运:指单纯进行储存、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
(七)食品交易市场: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有多个场内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从事食品现货交易的生产经营方式,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以及食品专业市场等。
(八)大卖场:指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销售单位。
(九)定点肉品批发市场:指经市经委定点的可直接采购批发外埠鲜冻畜肉产品的批发市场。
(十)肉品采购销售:指在本市屠宰场和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内从事鲜冻畜肉产品采购、销售的经营行为。屠宰场内肉品采购销售指采购生猪并由屠宰场代宰后销售的肉品经营行为,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指直接采购外埠鲜冻畜肉后在批发市场内销售的肉品经营行为。
(十一)非实物方式:指经营场所内无实物经营的食品经营方式,包括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食堂管理(非实物方式)等。
第五十八条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作。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关键词】农村零售药店;投资管理;专业化;优质服务
【中图分类号】R4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032-02
农村零售药店是医药流通的重要环节,是医药零售企业的经营窗口,也是农村消费者购买药品的主要渠道。农村零售药店的作用是方便农村居民购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健康咨询服务。随着药品管理制度的健全和社会医疗保健制度的发展,农村零售药店在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另外,由于医药零售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药品销售市场环境的变化,农村零售药店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这就要求经营者要转变经营方式、坚持优质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持良性、可持续的经营状态。
1 农村零售药店面对的困难和问题
1.1 规模小布局不合理 目前农村零售药店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多数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小规模经营直接导致专业从业人员的缺乏,多数药店岗位执业人员配备少,难以留住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专业化的药学服务质量难以保障,达不到消费者合理准确用药的需求。
1.2 价格混乱 有些零售药店经营理念存在误区,在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药店为求生存,对药品的价格进行人为的和无序的变动,虚高定价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一药多名及一药多价让消费者不知所措。历次国家对药品实施降价时,总有一些不法者改头换面,又再次把价格提高上去,导致药品价格非常混乱,消费者谈药色变,严重影响药品零售业的市场发展空间。
1.3 新医改的冲击 我国于2009年实施新医改方案,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系统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所以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药品的平均价格大幅下降,这对农村零售药店形成了不小的冲击,造成其客流量明显流失,销售份额明显减少,经营利润下滑。
1.4 政策法规的约束 近年来药监部门逐渐加大对药品经营的监管力度,不断出台和实施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店必须达到经营质量标准才可运转,迫使药店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导致经营成本的相对上涨,一些零售药店面临生存危机。
2 农村零售药店要转变经营方式
2.1 加强投资管理 国家逐步加大药品零售业市场的监管力度,投资者在规划注册药店初期,或上马经营项目之前,一方面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策,使经营理念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应重视市场调研和信息采集,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扎实稳固的可行性论证,科学的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做到理性化决策,合理规避市场投资风险,方能提升药店经营利润空间,使药店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2.2 重视内部管理 一方面推进自己的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内部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严格执行培训考试和考核制度,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2.3 连锁经营做大做强 在目前经济发展形势下,药品零售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连锁经营模式必将成为今后农村零售药店发展的主力军。要重视科学化管理,提升内部良性运转能力,建立稳定的连锁经营业态,根据情况及时对分店进行重组、调整,合理分配投资结构,重质量上规模,做大做强自己的品牌。
2.4 发展电子商务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药品电子商务给药品零售店带来无限商机。药品电子商务具有诸多优点,一是法律法规的保障,药监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规范互联网药品的交易措施,确保电子商务的药品信息合法、科学、准确,确保这种经营模式诚信守法和健康发展,交易过程逐渐成熟化,赢得了市场份额。二是价格低,网上药店无需场地租金,经营成本的降低确保了价格上的优势,所以网上药店的药品售价比店面要便宜10%左右;三是涵盖范围广,凡是具备网络的地点就可开展业务;四是方便,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24h全天候随意进行网上采购,只需动动鼠标药品就会送到手里;五是保护消费的隐私权,有些隐私性疾患,消费者不愿面对面向药店工作人员陈述,但可以在网上无此顾虑的咨询,隐蔽的形式更有利于成就交易。
3 农村零售药店要坚持优质服务理念
3.12 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 应重视工作人员医药基础知识的培养,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专业的角度体现对消费者的真诚与关怀,根据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到位和有效的服务。第一,对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老年消费者,应积极和适当的询问其治疗史和用药史,耐心细致地了解他们的疾患和程度。细致入微的讲解对症的药品知识,提供详细的药品使用方法,并主动为他们提供用药期间相应的日常保健和养生常识,使其安心和放心的采购;第二,对普通消费者做到有效的沟通交流,进行推荐式的有针对性的导购服务;第三,拉近与顾客的距离,增加顾客对药店的信任度和吸引力;最后还应兼顾流动人群的特色性,如周边若存在建筑工地或租住人群,则配备相应的药品满足他们的需求。借助顾客的良好口碑扩大宣传,营造药店的良好信誉,扩大服务半径,吸引其他更大范围的潜在顾客。
3.2 注重消费者分类提高服务的准确性 目前,我市多数店面销售范围相对固定,销售量相对稳定,为了巩固和扩大营业份额,经营者应注重采集和掌握本店商圈中各类消费者需求信息,采取有效的精细化服务措施。开展针对性的市场调查、有计划地进行区域性医药卫生咨询活动,以便了解周边人群的基本资料信息和健康状况,掌握消费者购药的情况与本店销售情况的对应关系,根据区域人群经济收入、家庭结构、年龄分布、整体健康指数以及服务要求等,细分目标消费群体,建立分类档案,确定药店经营的药品种类、范围、档次,开展针对性和分类性经营,做到为消费者提供相对准确的服务。
3.3 以便利服务为原则 首先要注重药店门市的地点选择,满足核心群体几分钟到达药店的求,构建相对稳定的核心销售区域;其次由于药品消费者是特殊人群,因此零售药店的店堂布置格局和药品陈列方式应该尽量体现便利原则,如无论是品种还是治疗范围上应合理组合、精心搭配,以方便消费者的比较和挑选,常用药、物美价廉药、口碑好的品牌应配备充足,且放在明显之处。再次要秉持顾客的需要无小事的理念,注重人性化服务。农村零售药店应尽可能做到全天候营业,24h提供服务,电话预约订货和送药上门,满足顾客随用随供的需求,为常见病多发病顾客提供跟进式服务等。
3.4 坚持优质服务的恒久性 为了留住老顾客,吸引新顾客,使经营良性循环,经营者们一方面要不断地拓展新思路,探索新途径,挖掘更为有效的经营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要坚持服务第一宗旨,对消费者坚持态度上和风格上的持续性,坚持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的恒久性,始终把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放在首位,增强自身的诚信度和影响力,真正成为农村居民身心健康的守护神。
关键词:苗方清颜;经营方式;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一、引言
诞生于2003年初苗方清颜专业祛痘连锁机构,开创了国内专业治疗粉刺、痤疮,签约包治的先河,在中国美容行业竖起了一面旗帜。对品牌的执着和对专业的认真,让苗方清颜专业祛痘连锁机构迅速成为中国美容行业的领军人。激烈的美容竞争市场,唯有真实的疗效才是美容机构长久的收益保障,苗方清颜以多元化的经营方式不断地开拓市场,以“做专业,创品牌”的经营理念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十余年来,苗方清颜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一千余家连锁店的祛痘连锁机构,成为国内许多医疗单位皮肤科的临床首选合作品牌,成为中国祛痘产业的领航者。
二、苗方清颜的经营方式
1.经营理念核心化
所谓经营理念,就是管理者追求企业绩效的根据,是顾客、竞争者以及职工价值观与正确经营行为的确认,但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基本设想与科技优势、发展方向、共同信念和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的失败是理念竞争的失败;企业的成功是理念竞争的成功。因此,有什么样经营理念就有什么样的经营战略,正确的理念下制订的经营战略使企业兴旺发达,反之,可能使企业一蹶不振。企业经营理念决定企业生死存亡。
2.做专业
美容市场风云变幻,唯有真实的疗效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保证。苗方清颜,作为第一个全国专业祛痘连锁机构,本着做专业经营理念。专心致力于祛痘产品的研制与开发,采用苗族祛痘除痕经典秘方,选取纯天然植物提取溶酶。并在原有的祛痘产品基础上,十年磨一剑,引进德国进口修复技术,使苗方清颜的产品能更有效渗透毛孔,消炎化瘀、平衡油脂、增强毛孔通透性,改善毛孔收缩扩张能力,直接改善面部肌肤微循环,化瘀清肿,增强代谢,平复清退粉刺、痤疮营养调理肌肤。十年来苗方清颜一直以其做专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祛痘产品的研究与推广,没有像其他一些美容公司那样――不断的扩展业务,贪多忘本。苗方清颜则专心于祛痘产品的研究,十年的努力让苗方清颜成为真正的健康美丽肌肤管理专家。
3.创品牌
品牌理念是指能够吸引消费者,并且建立品牌忠诚度,进而为客户创造品牌(与市场)优势地位的观念。品牌理念是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体现企业自身个性特征的、促使并保持企业正常运作以及长足发展而构建的并且反映整个企业明确的经营意识的价值体系。
品牌不止是一个牌号和产品名称,它是产品属性、名称质量、价格、信誉、形象等的总和,是一种有别于同类产品的个性表现。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不论在国际市场上,还是在国内市场上,日益激烈的商战、角逐和竞争,越来越集中于品牌之间的竞争。苗方清颜正确认清美容市场后,不仅做到时时翻新,不断以其新方式传达其形象,谨慎地兑现其作出的承诺,靠品质生存,真诚做人,踏实做事,以疗效服人,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积极参加爱心助学、捐款救灾等公益活动;签约包治,无效退款,不断地提升自己在美容市场的影响力,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打造自己的品牌竞争力。
三、苗方清颜的发展前景
1.祛痘市场需求大
祛痘产品主要针对的是青春痘发病群体,青春痘患者年龄段大约在12至35岁左右。中国是人口大国,这部分人口数量已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据资料显示,其中中学生青春痘患者的人数总数为2.94亿,大学生青春痘患者的总数为1.33亿,这两项的总和占全国总人口的32.8%。另一方面,这些年来,由于巨大的生活压力,快节奏的工作效率,又促使大部分的上班族和白领阶层患有严重的的青春痘或痤疮。
2.市场潜力大
S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建立的“中国药品研究监测系统”通过对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祛痘类产品市场的年度跟踪监测,从数据上可以看出祛痘市场的竞争现状及发展方向:产品众多,品牌偏少;品牌优势凸现,强者更;价格差异大,中高档产品受青睐;市场潜力巨大,蛋糕诱人[3]。
苗方清颜祛痘产品采用内外兼治的方法,透皮吸收,有效成份渗透毛孔,消炎化瘀,增强毛孔通透性,改善毛孔收缩扩张能力;对外直接改善面部肌肤微循环,化瘀清肿,增强代谢,平复清退粉刺、痤疮营养调理肌肤。内外兼治,不刺激面部的油脂分泌,填补医学及美容界空白。苗方清颜独特的祛痘机理,让粉刺内容物从内部代谢溶化,不破坏表皮层,无色素沉着,脸上无斑痕。苗方清颜特别添加芦荟、白蒺藜、白茯苓等纯天然名贵中草药精华,实现了护肤品营养型向治疗型的实质转变,开创国内“治疗型化妆品”的先河。美容市场由原先的营养型护肤向治疗型护肤趋势的转变,使得苗方清颜的市场前景更加广阔。
四、结语
回顾国内十年祛痘市场经历了以下几个历程:以中药为主的“泽平粉刺立消净”首创的OTC市场,到“迪豆”雄霸全国市场,这几个品牌在十年前都赚取了数亿元。而且,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形象,国内也在近几年冒出了大大小小的整形美容医院。但是医院不专一,美容院不专业,苗方清颜则为专业祛痘应运而生,并且快速火爆全国。一个新品牌的创立,既需要强大的专业能力,也需要丰富的管理经验,而苗方清颜在这两个方面都具有非常强大的优势。苗方清颜通过对中国美容市场的调查研究、祛痘技术的研发、经营经验的探索,如今的苗方清颜已经成为中国美容行业的一面旗帜。
参考文献:
[1]李尔华.国际营销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5-18.
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内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即必须有1名执业药师,2名以上从业药师或药师。身体健康,能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等职责。
(四)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建立中药饮片库。各库区实行色标管理,并配置温湿度监测仪。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六)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
(七)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药师、药师、医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农村乡镇(含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的业务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及处方药审核人员应当在岗在职。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在市(区)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乡镇村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和仓储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统一制定。特管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质量负责人、验收人员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原注册单位工作的证明;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向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七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职责情况;
(四)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五)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拟办企业名称: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申请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2. 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 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 其他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5.申请人填报本表时应附如下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药品的购进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过程控制的第一关,也是确保企业经营行为合法性、规范性,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环节。在GSP中,对批发企业购进管理进行规范的内容主要有17项,零售连锁企业有18项,零售企业有13项,这部分内容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业务购进部门在采购药品的过程中,承担着药品购进质量控制的直接责任,质量管理部门必须对药品购进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按照药品购进质量程序的要求,严格审核供货企业的合法性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切实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把确保药品经营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购进药品应当以满足人们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需要为目标,以市场需要为导向,坚持“以质量为前提,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用药需求和业务经营活动的规范开展,不断提高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在开展药品购进活动中,必须制定能够确保购进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货质量管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1、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5、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6、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确定供货企业合法性
药品经营企业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购入药品。GSP要求企业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和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并确保按照药品购进质量管理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同时,企业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要注意的是,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业务购进部门负责索取并审核供货企业合法性的有关资料,审核内容应包括: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供货方“证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供货方通过药品认证的相应证书等。业务购进部门应建立包括所有供货方资料的“合格供货方档案”,可对合格供货方实行企业代码识别控制管理,对在本企业已经建立 “合格供货方档案”或享有企业代码的供货企业,业务部门可与之正常进行业务往来;对未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且无企业代码的供货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供货单位按首营企业进行审核。
确保购进药品的合法性
企业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
1、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药品标准;
3、除国家未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4、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
5、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6、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业务购进部门应严格按照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要求,查询并核实药品的合法性资料,认真审核所购进药品的合法性,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采用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应对质量审核合格的药品实行药品代码识别控制管理,对在本企业已经建立 “药品质量档案”并享有药品代码的品种,业务部门可正常开展经营;对未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且无药品代码的品种,在进货时应对所经营药品按首营品种或新品种进行审核。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系指国家批准的该药品的生产文号。《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理,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发文,决定对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为确保药品购进质量,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对不同时期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进行准确区分、识别。
进口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格式由字母X(Z或S)后接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编号。其中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H代表化学药品。企业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药品零售企业只能经营毒性中药饮片、品类的罂粟壳和第二类,根据本企业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合法资质,应向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购进。
另外,购进药品时,应确认其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供货方销售人员合法性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药品经营企业应对来本单位进行药品销售、推广等业务联系的人员进行合法性资格审核,索取其有关证明资料,并对供货方销售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对其经营行为及身份的合法性实行动态的监督审核。对不再具备合法资格的销售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业务往来。审核资料的主要内容:
1、供货企业证照复印件。审核《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销售员的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2、药品销售员身份证;
3、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字,并明确授权经营活动范围或经营品种,标明有效期限;
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关键词 网上药店 发展问题 思路。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0 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 5 131 亿元,同比增长 97.3%,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 3%,预计未来两年将突破 10 000亿元。2010 年国内网上零售的用户规模达 1.58 亿人。预计未来几年,这一规模仍将迅速持续上升。由此可见,我国网民数量可观、网上购物市场发展迅猛,这对于我国网上药店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由于发展潜力巨大,各大医药零售连锁公司纷纷开始网上售药,自从 2005 年京卫大药房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成为我国第一家合法的网上药店开始,通过查询 SFDA 数据库得知,截至到 2011 年 9 月 10 日,全国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有 86 家,其中面向个人出售药品的网站 47 家。
1 我国网上药店发展现状。
虽然越来越多的网上药店开始出现,但我国网上药店的发展状况却不尽如人意。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 年,我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 1 739亿元,但网络销售额才刚刚过亿,大多数网上药店还呈亏损状态。《2009 年度中国家庭药箱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的家庭常备药品只有 4.3%来自于网上购买。相比于 1999 年最先开展网上药店业务的美国,据MarkMonitor 公司 2007 年的调查报告,美国拥有 1 800 多家网上药店,约占世界范围内网上药店总数的 59%,形成了平均 1 700 亿美元的市场规模,美国网上药店业务占美国整个医药流通近 30%的市场份额[1]。可见,我国药品网上销售规模与之相比差距巨大。
2 网上药店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分析。
2.1 政策瓶颈。
在国外,无论是欧美还是日本,都允许网上销售处方药。而在国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而销售处方药无论从销售额还是利润上,都大大高于非处方药。其次,不能与医保对接是影响 B2C 网上药店发展的又一大主要限制。这两大因素直接影响到了网上药店的营业额。
2.2 消费群体错位。
我国网民主要是中青年,一些网上药店的主页设置多是针对此群体,而药品消费金额占总金额 50%以上的老年人却因为知识水平和对网络的不信任态度等多方面的原因很少上网[2],这种上网群体和药品主力消费群体的错位制约着网上药店的进一步发展。加上网上假药横行,消费者缺少辨别非法网站的能力,导致很多消费者对网上购药的不信任。
2.3 价格优势微弱。
有数据显示[3],网上药店平均折扣率为 10%左右。我国的网上药店都是以实体药店为基础成立的,一般网上药店在成立时也是延用实体药店的品牌,因此,线上、线下价格的冲突使得网上药店让利有限。而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价格优势,这样加上上网费和运输费,网上购药成本并不比实体店低。
2.4 网店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在百度输入“网上药店”,得到相关结果有2 500 000 个,但前 15 页只有 15 个左右。Google 搜索结果有 1 620 000 个,前 15 页也只有 13 个左右的网上药店主页,这说明大多数网上药店在搜索引擎优化这块做得并不到位,这直接影响了许多网上药店的访问量。
2.5 物流配送机制不完善。
目前,网上药店大多采取门店送货与第三方物流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药品配送。但医药物流的特殊性在于,药品有着严格的批号管理,并且有些药品对温度非常敏感,需要冷链配送 ;此外,一些药品是易碎品,一旦包装损坏,容易造成污染。但我国具有药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并不多,企业自建物流成本较高,覆盖能力也较低,很容易失去网上交易的优势。
2.6 经营模式和营销模式的改变。
网上药店属于 B2C 医药电子商务,其交易方式上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所以经营方式和营销方式与实体药店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我国网上药店缺少医药电子商务专业人才[4],传统渠道销售经验也阻碍了网上销售的创新。
3 我国网上药店发展思路。
网上药店的健康发展,应遵循我国现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和网上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范围,逐步探索成功的经营思路。
3.1 网上药店与实体药店联动。
我国 B2C 网上药店,都是以强大的实体店作为支撑,这些实体店已在消费者心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诸如京卫大药房、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应该把实体店的影响力充分延伸到网络上。例如 :可以将实体药店作为网上药店的体验店,顾客可以在实体店里选好药品后直接下单。也可以将实体店作为网上药店的形象店,经营者增加人、财、物的投入,强化对网上药店的宣传推广力度,特别是对用药量大而又应用互联网较少的中老年人更是如此,使实体店品牌的影响力能够有效地延伸到网店之中。另外,实体店店员也要帮助顾客学会区分合法的网上药店和非法的网上药店,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在配送方面,每个实体店都有自己的仓库,并有配送覆盖半径,可以将实体店作为网上药店的配送点,方便顾客快速安全取药。
3.2 采用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和销售方式。
如前文所述,网上药店毕竟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成熟,用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和方法才能最终解决网上药店的发展和盈利问题。
3.2.1 多元化经营模式。
网上药店经营的是一个电子商务平台,药品只是所有商品中的一种,现在我国网上药店也大多采用多元化经营模式,以药房网为例,它除经营各种药品外,还有家居医疗用品、药膳养生保健品、食品、宠物食品、office 护理品、性用品和护肤化妆用品等。但食品、化妆品、宠物食品这些商品,各大网上商城都有经营,网上药店并不具有规模优势和价格优势,所以,可以与药品、保健品、医药器械和性用品等重点经营的商品捆绑销售。另外,对于保健品与成人用品这类毛利较高(高达 70%~ 80%)[5]的产品重点经营,并对高价销售的商品采用低价促销的手段,开展热卖推荐、特价专区和节日促销等,吸引消费者登陆,增加网上药店的利润和人气。
3.2.2 SEO 优化。
可利用 SEO 优化即搜索引擎优化,网上药店可以通过设计易检索到的网页标题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并可向知名搜索引擎提交赞助费或者竞价排名,使得输入“网上药店”、“网上购药”等关键词后,网上药店的网页能出现在搜索结果尽可能靠前的位置,以此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
3.2.3 利用论坛和问答式社区推广并广泛运用链接。
精选一些医药、健康方面的论坛,分析潜在客户的多少,有针对性地多发些贴子,顺带些广告和网站链接。利用问答式社区主要是利用多的长尾关键词效应带来流量,如 : 百度知道、天涯问答、新浪爱问和 SOSO 的问答等,增加网站流量,并扩大网店知名度。 网上药店也可以将网站登录到医药相关行业站点和专业目录中,提高网站被发现和了解的几率。网上药店应善于借助他人之力,与知名医药网站、网上商城开展互相链接合作,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还可以尝试在知名网站医药相关文章和新闻报道并附带网站网址,以增加网站的被点击和登陆的次数。
3.2.4 提供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
网上药店在吸引潜在新顾客的同时,更要注重为现有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打造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才是我国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的成功经营之道。例如 :可以通过数据库技术收集客户资料为其定制个性化服务,完善呼叫中心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利用互联网以外的媒介 ( 如短信、邮件等 ) 传达以建立和维护关系为目的的信息。另外,网上药店应投入更多的执业药师,提供较为完善的网上药学服务,抓住和留住核心消费者。
4 结语。
随着我国网络普及速度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日趋成熟、人们网上消费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家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政策的逐渐开放,我国网上药店的发展一定会取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陈麒骏,胡明,蒋学华 . 我国网上药店的现状调查[J]。中国药房,2010,21(45) :4315-4320.
[2] 郑秋莹 . 我国网上零售药店的经营障碍与发展机会分析[J]。中国药房,2010,21(5) :479-480.
[3] 宿凌,黄文龙 . 网上药店的营销组合策略[J]。中国药房,2009,20(7) :558-560.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关键词] 连锁药店;发展;完善
[中图分类号]R95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09)02(a)-060-02
在我国药品零售领域,连锁药店的兴起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投资热情空前高涨,各种形式的连锁药店遍布全国。但是在连锁药店的发展过程中,许多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本文就我国连锁药店发展中的问题做出对策及分析。
1药店连锁经营的涵义
所谓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在统一总部管理下,按照统一的经营理念,进行共同的经营活动以达到规模优势、共享规模效益的经营形式或组织形式。与一般的单店、分店和多店经营相比,连锁店具有统一经营、集约化管理、标准化操作、广泛布点等特征。
2药品连锁经营的优势所在
2.1 成本优势
连锁药店也有三种连锁形式,即正规连锁药店、自由连锁药店、加盟连锁药店。无论哪种形式的连锁药店,都建有一个以上的配送中心,由该中心集中进货、统一配送,药店则负责销售,改变了传统药店集买、卖职能于一体的做法。统一进货后,由于进货批量大,因此连锁药店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同时也拥有了更多的与供应商谈判的筹码。
2.2 物流管理优势
物流是一个企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物流合理化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物流费用,减少商品销售成本,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物流改善,可以提高药店的管理水平。药品连锁经营一般有一个配送中心,连锁药店配送中心是承担物流专业化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它是药品连锁经营的核心。
2.3 药品连锁经营的网络优势和信息优势
连锁药店突破了传统药店集中在特定商业中心的格局,深入居民小区或城乡结合部;一般都是24 h全天候服务,空间和时间的改变使消费者可以随地随时得到所需的药品和服务,大大便利了消费者。药品连锁凭借其强大的网点辐射力和品牌号召力牢牢地控制了许多城市的药品销售终端,抓住了广大消费者。
3药品连锁经营发展中的瓶颈
3.1 跨地域连锁扩张受到限制
目前,连锁药店的跨地域经营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当地政府总能通过各种方式制造障碍。诸如:有的以稳定为借口,要求连锁药店把当地医药亏损企业捆绑式带走;有的对跨地域药品连锁经营明令禁止;有的以“垂直管理未到位、不予办理”、“本地区未开始对外地申请的受理,不予办理”等为由拒绝受理。另外,政府支持力度也不够,尤其表现在具体政策的落实上。
3.2 对连锁加盟店缺乏有效控制
连锁药店企业往往把特许连锁作为扩大连锁经营的一条捷径,但由于只关心规模和数量,只关心在某个区域占了多大的地盘,而对连锁经营的规范化往往只注重外在形式的统一,忽视内在基础的建设,导致特许连锁问题较多。
3.3 企业体制落后,机制不完善
连锁药店虽然大多实现了专业化经营,然而鉴于原来的管理基础差,穿新鞋走老路,没有超越旧体制。比如:董事会的产生随意性很大,董事长和总经理仍是任命制,且频繁更迭,造成企业经营思路的不稳定,因人而异左右摇摆,不适合企业长期发展;公司内部又往往把公司分权制衡体制看成“董事长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致使经营管理效率降低;经营管理者与企业还没有形成资产和利益共同体,对于经理层缺乏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贪污受贿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企业的组织框架设置仍然延续使用传统的直线职能制,不适合于连锁药店持续健康发展。
3.4 连锁药店多元化战略受阻
多元化战略对企业而言,不失为一条改变经营状况的有效途径。然而纵观我国的连锁药店多元化之路,就会发现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没有另辟蹊径,反而捉襟见肘。
4完善连锁药店发展的对策探讨
4.1加强行业管理和政策引导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政策的引导,争取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国内药品零售企业的重新整合,扶持一批具有相当竞争实力的全国性的连锁药店。①应该加大药品零售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尽快提高市场进入的门槛,让“弱势”企业尽早的淘汰出局;②在《药品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上向连锁药店倾斜,限制独立药店的数量,使其向加盟连锁药店的方向发展;③实施新的税收政策,使连锁企业的所得税向分店所在地适当转移,从而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快连锁药店的跨地区发展。政府管理和政策引导应该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应加强行业的规划。
4.2加强供应链管理,提高连锁药店的竞争能力
我国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药店,由于长期受传统管理体制与运作模式的影响,不重视对供应链的管理,药品生产商、供应商和零售商间缺乏长期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相互之间缺乏以信任和共同获利为基础的价值链,没有形成为满足顾客在成本、质量、交货时间等方面的要求而反应敏捷的物流和信息流。
4.3走市场创新之路
鉴于药品消费者的多层性及其需求的多样化,因此连锁药店的市场具有相当大的挖掘潜力。未来我国连锁药店应高度重视下列市场:一是老年市场。我国已提前进入老年化的社会,大量老年人的存在必然带来老年药品、保健品市场的发展,是连锁药店应重点拓展的一个群体市场。二是白领市场。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白领阶层的人数不断扩大。由于承受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白领阶层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水平不断下降。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医药连锁 国际比较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医药连锁业面临着严重的挑战,重构医药商业经济模式,加速科技进步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研究国外医药连锁业不仅能使我们深入了解医药连锁经营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为我国医药连锁业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通过对发展连锁药店较早、经营成熟的国家进行研究,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借鉴其发展经验并归纳出连锁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为我国所用。
一、美国医药连锁行业的发展特点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药品生产和销售及使用大国之一,其用药量占全球用药量的1/4。美国药品零售市场的开放程度、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在全球同行业中也是最高的,尤其是在药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等方面,连锁经营的竞争优势在美国药品零售市场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目前,全美共有5万多家药品零售店,其中,全美零售药店连锁协会所属的140家医药连锁企业拥有3.2万多家药店。美国医药连锁行业的发展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药分家经营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障体系
美国是医药分家的国家,医院一般只设住院药房而不设门诊药房,门诊病人在取得医生处方后,到药店购药。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在社会药店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对处方的支付。目前,全美有处方药5000多种,零售药店一般备有2000—3000种。处方药均采取封闭式柜台,须凭医生处方、药剂师签字后方可销售。
美国连锁药店有一套全面系统的质量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十分突出:
1、使患者安全用药获得多重保险:其一,避免因医生与药品处方存在利益关系而衍生的大处方问题,造成用药本身的不科学、不安全;其二,患者拿处方到药店购药时,药剂师会对处方先进行评价,一旦发现处方存在用药不合理或有安全隐患或不能肯定是否为某个医生开出时,药剂师会致电开处方的医生,要求其对处方进行修改或加以确认,形成对处方的监督机制;其三,对处方药的控制,必须凭医生处方。每个药店都可从联网计算机上查到全国所有医生的登记资料。
2、使得医药消费市场更有秩序。美国的药剂师是一种职业,一般要具备较高的专业修养,如取得博士学位,并熟悉美国法律,通过认证方能上岗,其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有权调查患者的诊断资料,这使得药品的使用存在着相互的监督制约关系,为药品消费市场建立了科学的秩序,给医药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促使他们把更多精力放在如何加强管理、改进服务、降低成本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上。
3、从药品本身来看,连锁药店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十分安全,均由生产厂家予以保证,即使有质量问题也是由生产厂家负责。到效期后未销售的药品一般由生产厂家予以退换,不会由销售商承担损失。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行业集中度
当今美国的药品零售行业已经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大部分市场份额已被少数几个大的连锁药店所垄断。为了降低成本:首先,美国在药品连锁业规模化发展的同时,各种零售管理方式和电子技术也被应用到连锁药店中,如忠诚顾客计划、品类管理、电子数据管理、卫星通讯、物流配送系统等,这些先进管理方式和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连锁药店的经营效率和效益。其次,连锁药店企业总部设有采购团,其成员均为具有专业能力和经营水平的专家。所有商品必须经过采购团审批才能签署进货合同和进入药店销售,同时供应商还要交纳一定的上架费用。很多药店都不自设配送中心,而由批发商来承担物流任务,依靠电子订货系统,与批发商或供应商在网上联络、传递需求,由此实现了沟通的流畅无阻。
(三)药店经营品种多样化,并发展自有品牌产品
美国药店中经营的商品琳琅满目,除药品以外,从照相器材到家用清洁用品,甚至于糖果和饮料一应俱全。药店商品基本按OTC药品、保健食品、小型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化妆品等陈列。美国药店多元化经营的原因有二:一是历史原因。美国药店多元化经营具有很长的历史,它的形成是与北美独特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分不开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美国人口向西部迁移,处在美国西部地区的药店逐渐发展成为人们进行货物交易的场所。顾客在药店里用食品、动物毛皮、自制布匹以至于任何有用的商品来变换所需的药品,药剂师再将交换来的商品重新在药房销售。随着这种商品交换方式的发展,药店老板发现他们可以从这种经营方式中获利,从而这种经营方式得以保留。二是由于竞争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受到价格竞争的压力,美国连锁药店健康产品的毛利率并不高,比销售一般商品的低,且有不断下降的趋势。为了提高其经营毛利率,并体现零售业“集中化、大而全、一站购齐”的经营理念,同时也是受美国人口郊区化的影响,美国药店经营商品呈现种类多而全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连锁药店开始尝试以“健康美丽产品专卖店”的概念为主旨,向健康、美容、家庭护理、体育用品、服装和食品方向发展。其经营理念:凡是与健康、美丽相关的产品都属于可经营范围,包括婴儿尿布、健康洗液等用品,各类护肤品,以及为特定人群如婴幼儿、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准备的一系列适应其特定要求的生活用具,另外还包括日用品,如贺卡等。其核心商品分三大类:处方药、非处方药、美容护理及保健用品。也是受价格竞争的压力,连锁药店另一发展方向是开始经营“自有品牌产品”。这也是美国零售业中很流行的方式,即由生产规模很大的厂家进行生产,厂商不用做营销工作,只须按照零售商的要求进行定牌生产。这样由于生产厂商只需考虑扩大规模、提高生产率,其产品成本自然就较低。而药店拿到这类价格低于同类品牌商品20%左右、质量可靠的产品,冠以自己品牌,其毛利率就有很大的上行空间,一般可达40%—50%。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美国全国零售连锁药店协会(NACDS)成立于1933年11月,其最初目的是有一个组织以统一的口径代表零售药业发言,敦促政府建立连锁药品法规,以促进医药连锁业的发展和繁荣。该协会由95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律师、药剂师、图书管理员、零售商、政府事务专家、游说议员者。协会首先是帮助各成员沟通信息,联合与交流,每季及每年对各成员店进行信息汇总和分析,出版专刊,行业标准。每年都有各种形式的年度行业大会,其中最重要的是非处方药大会,遍及全国乃至世界的成员们都会派代表参加。协会从全局的高度,对整个行业的未来发展做出分析,制定战略对策。另外,协会会不断与政府沟通,努力影响政府和立法机构,争取成员的最大利益,其竭尽一切能力为成员们的共同繁荣服务。
(五)保险业为医药连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美国医药连锁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业也逐渐加入到医药连锁业中。介入药房的保险机构被称为“第三方”,这种药房保险则被称为“第三方保险”。第三方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顾客的利益。顾客参与第三方保险之后,若在参与保险的药房购药,可以获取一笔可观的补助。在美国,有l/10以上的药房处方可享受《美国医疗补助方案》提供的补助。投保机构为其顾客提供了多种补助形式。如果是第三方直接付款,顾客仅支付给药房一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药房向第三方索取;如果是第三方补助,则顾客支付药房全部费用后再把账单提交给第三方,以获取补助。第三方保险给顾客带来了实际利益,所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近几年,第三方保险职能也由单一补助药款扩展至“保健管理”。“保健管理”包括控制处方成本、监督药品合理使用等。由于75%以上处方药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疗保险机构己逐渐成为影响美国药品市场价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各大制药厂商已逐渐将推销其药品的重点对象转向各医疗保险机构中的“决策者”。药品的零售价格基本上是由医疗保险机构(即所谓的第三方付款者)、经销商或零售商与厂商共同商定,并由市场来调节。
(六)与批发商的密切合作
在美国,药品批发或零售的界限分明,批发商决不做零售业务,以确保自己的服务质量。一家药店通常只有一家批发商来提供全线产品、全套服务,批发商向零售商保证所有的商品次日送到,保证高于98%的配药速率及正确率,提供优惠的退货政策和及时的客户商业反馈等。美国前五大批发商的经营额之和占到了全国经营总额的95%,行业垄断趋势明显,批发商为美国药品流通过程中费用的不断下降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美国,一方面药品批发商以其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成功的扮演了专业物流商的角色,为药品连锁企业的大规模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连锁药店也以其庞大的销售网络,惊人的采购能力成为药品批发商心目中极具份量的客户。正是这种利益的互补性为连锁药店与药品批发商的密切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药品批发商为美国药品的流通过程中费用的不断下降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美国连锁药店的发展做了巨大贡献。
二、日本医药连锁行业的发展特点
日本在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从欧美引进连锁经营,20世纪50年代才真正起步,尽管起步较晚,但目前连锁经营在规模、管理、经营等方面都处于发达国家前列,己成为连锁经营的第二大国。日本医药连锁业的发展具有如下特点:
(一)从经营模式来看
日本药店大体上有两种经营模式:其一是传统意义上的专营药品的“药店”,在日本称之为“调剂药局”。该类药店一般有政府授予的出售处方药销售资格及专职的注册药剂师,选址也多分布在医院附近。一般而言,“调剂药局”的规模较小,营业面积多在数十平方米之内。另一经营模式是连锁药店业态。连锁药店在日本出现不过50年,但其灵活的经营模式,加之政府对药品经销的政策逐步放宽,近年来的发展势头异常迅猛。
(二)从店铺规模来看
据日本连锁药店协会(JACOS)最近的调查显示,日本现阶段连锁药店店铺规模都较大:61—150m2的数量最多达2614家,占总数的36.0%;而30m2以下的店铺,则占2036家,占总数的28.1%;31—60m2的有1147家,占总数的15.8%;151—300m2的有1105家占总数的15.5%;300m2以上的有356家,占总数的4.9%。日本药店规模与选址密切相关,有两类:一是选址于郊外,即郊外型店铺。营业面积多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的甚至超过3000平方米,多元化经营,经销商品达2、3万种;另一种模式是街区型店铺,即选址于市内商业街或人口稠密的街区,营业面积一般在400平方米左右,经销商品1万余种。在现有连锁药店中,第二类规模的门店数量最多,竞争也最为激烈。
(三)从多元化经营来看
由于医药用品是有需求而无欲求的商品,即一般人只有在感到身体不适,才会产生对药品的实际需求,才有购买药品的欲望。也就是说药店不会因为节假日而消费者数量剧增的现象。因此多元化就成为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就商品构成而言,连锁药店经销的商品不只局限于医药用品,还包括化妆品、洗浴用品、清洁用品、非生鲜食品、酒水饮料及其他日用杂品。据统计,目前日本连锁药店内的商品销售额中,药品占30.2%,化妆品占29.7%,日用杂品占24.6%,其他类商品占15.5%。也就说,虽然称之为“药店”,但实际上其药品销售已不占主导地位。日本连锁药店在多元化经营的同时,注重对经销商品的优化组合,即按购买频度、毛利率的不同,以“顾客贡献度”、“利润贡献度”的高低确定商品定位,系统合理地制定铺货及促销营销计划,力争经营收益最大化。
(四)从商品陈列来看
日本连锁药店的最大对象顾客群体是女性,且以年轻女性居多,因此在陈列上注重以下原则:一是“沿墙陈列”原则。为给顾客以商品琳琅满目的印象,日本药店在商品陈列上非常注重对店内墙壁的利用,而货架则采用低于人体身高的设置,并尽量多地陈设中心岛,使顾客能够很自然地在店内环游移动。店门口多采用开放式设置,使行人从店外能够一目了然地看到店内顾客购物的景象,营造橱窗效果,吸引过往行人的注意。二是“反重力陈列”原则。通常货架的铺货黄金线在人的眼睛高度的位置,并在此陈列最畅销的商品。而一些重量、体积大的商品则按重力原则,依次由黄金线向下陈列。三是注重色彩搭配。通过色彩的利用,有效营造卖场气氛,达到延长顾客店内滞留时间的目的。
三、美日医药连锁经营的国内外比较分析
(一)医药连锁经营基本情况的比较
首先是从药品分销和批发的集中度来看。日本排在前五位的行业集中度为80%,美国排在前三位的就高达96%。美国药品销售额占世界药品市场的份额40%以上,但药品批发商总共只有70家;日本药品销售额占世界药品市场的12%,也仅有147家药品分销企业。其次是从发展阶段及发展规模来看。目前我国医药连锁业只相当于美国20世纪40、50年代水平,药店数量众多达23万家,但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美国2000年全国有医药零售店约5.2万家,连锁药店约3.2万家,其中前5家医药连锁企业的分店总数达15829家。再次是从医药分销体制来看。在美国药品零售药店的销售比重为74.9%,零售药店是患者购药的主渠道。而在我国,85%左右的药品都是由医院卖给患者,这种独特的买方垄断地位,最终导致药价虚高。
(二)专业化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程度的比较
美日两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药品流通中介服务市场。在药品采购方面,美国专门成立了“药品集中采购组织”,该组织通过接受多家医疗机构的委托,形成较大的药品采购订单,再与药品生产商或批发商谈判,在获得比医疗机构分散采购更低的药品价格的同时,也把医疗机构从繁琐的采购事务中解放出来,降低了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美国的“药品购买福利组织”则专门面向医疗保险公司提供和制订药品目录、审核医生处方和办理药费支付等服务,极大地改善了各家医院分散操作的低效率。日本早在1941年就专门成立了“药品批发商协会”,主要从事收集、提供市场信息、监督行业自律、强化流通过程的质量管理、推动药品流通的标准化等。该协会组织编制的药品编码、医疗机构代码等技术标准,提高了医药企业的信息共享水平。而我国根本就没有规范有序的专业化市场中介组织。
(三)药品配送情况比较
美国的医药物流配送中心规模都比较大,具有电子自动分拣、自动运送装车的特点。美国通过第三方物流来实现药品配送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配送中心的快速高效的物流配送。日本也是通过“社会共用物流配送中心”为流通平台。这些物流配送中心采用了先进的自动立体化仓库和自动分拣系统、自动检验系统,从进货检验、入库到分拣、出库、装车,全部采用各种标准化物流条码,较好地适应了高频率、小批量分拣出货的需要。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多家医药连锁企业供货的配送中心。我国医药连锁企业都拥有着自己的药品配送中心,对自己所属连锁药店进行药品配送,但大部分配送中心的建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国家对连锁药店建立的要求和GSP的达标。
(四)信息技术手段的利用情况比较
美国连锁药店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IT),实现了高效率的管理,从而节省了费用,保证了经济效益,各家药店均有先进的计算机系统终端,从而实现流程化、标准化管理,包括电子数据管理(EDI)、卫星通讯、配送盘货控制、销售分析和员工绩效考核。另外,连锁药店依靠电子订货系统(EOS),与批发商或供应商在网上联络,实现了沟通的畅通无阻。POS扫描系统、EDI及计算机网络的运用都给美国医药连锁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空间。日本制药协会建立了“日本药品电子网”,作为专业化的药品数据通讯服务机构,可以为所有医药企业提供互联网药品数据交换服务。而我国大多数医药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仍然靠人工手写的方式进行药品配送,尚未实现配送中心与各零售药店之间的网络化管理,无法实现远程数据、信息的双向实时交换,对市场缺乏及时、准确、动态的把握。
(五)连锁药店营销情况比较
首先是在多元化经营方面的比较。美国和日本的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都很成功。而我国连锁药店一般只销售药品或中药饮片,药店专业化色彩很浓,只有少数药店开始进行多元化的经营。其次是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方面的比较。美国和日本连锁药店的自有品牌产品销售都已达到了较高的比例。最后是在执业药师方面的比较。美国药店按联邦法律规定都必须设有药师,药师的专业咨询服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日本连锁药店平均每家分店药师人数为1.75人。而我国医药连锁业中的药师严重不足、水平也不高,多个连锁店共用一个执业药师和大量连锁药店没有执业药师的现象十分普遍。
四、启示
(一)尽快构建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医药零售全国市场
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医药零售市场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技术标准来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促进企业软、硬件水平的提升。二要制订科学的行业发展规划,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三要加大对医药连锁的基础工作方面的指导。四要加快医疗改革步伐,为医药流通发展拓展空间。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医药商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 450046
【摘 要】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下,企业的之间的竞争日愈激烈药品的销售同样面临来自行业的竞争,为了提升医药管理和经营能力,就不能单纯的依靠传统的经营方式,而应该使得营销策略多元化,本文就以综述的形式探讨医药经营和管理中的营销策略制定和实施。
关键词 药品销售;经营和管理;策略
在经济模式转变之后药企将面临着更加的严峻的挑战啊和激烈的竞争,为了能够在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除过不断加强制药技术的提升、新品的研究等,还要在市场营销上下功夫。医药产品是性质比较特殊的商品,因此在市场营销的过程中不仅要符合普通商品的规律,还要满足自身的特殊性,在营销市场调研中发现医药销售人员在销售策略和技巧方面有所欠缺,所以想要提升营销能力,就应该明确自身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 医药产品的营销策略
医药产品营销的出发点就是顾客的需求,顾客的需求量和购买能力则是通过自己的营销经验以及市场调研的信息来判断的,然后将经营活动进行系统的计划和统筹,同时需要将药品的渠道、价格以及促销等策略进行统一,最终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也得以实现药企的销售目标。
1.1 药企需要提升营销意识
药品的营销在企业发展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作为营销部门应该树立和提升营销意识,而提高营销意识的第一步则就是进行市场调查,通过调查的结果来对整个市场情况进行大概预测,而需要了解的内容就包括消费动向、消费者的购买能力等。注意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第二步就是确定目标市场,一旦目标市场选定之后,然后根据企业的策略或对市场进行细分,明确自身定位;第三运用网络工具,新时代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营销更加的容易,所以在营销策略的制定中可以将网络营销和传统的营销方式相结合。
1.2 提升医药销售管理能力
不管是哪种营销策略都离不开管理,所以想要让自身的产品获得更大的市场还要不断的提升销售部门的管理能力。医药产品和其他的产品有所区别,同样在销售方面也分为了两个环节,分别是商业销售模式和医院、药店销售模式。一般的都是先走商业环节,通过商业渠道输送到医院和药店,两个环节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所以需要两部分人进行负责,商业环节的顾客即从事商品销售的商业人士,所以销售技巧更多的是利润等,另一个环节的顾客则直接是医生等,因此在销售的过程中需要工作人员掌握专业的药品知识。
1.3 构建网络销售管理平台
目前最为普遍的营销方法就是开设大型连锁药店或者零售药店等方式,然而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今社会,医药品的营销还应该多考虑市场的需求,以市场运行规律为导向,尽量在营销方式上体现出层次化和多样化。医药产品的营销不应该拘泥于单一的模式,比如可以利用网络工具构建一套系统的管理体系,最终实现从药品的采购- 库存- 配送- 销售的全程管理体系,这样一来能够了解到药房在销售过程中的服务质量。网络平台能够让药企对药房等的管理模式逐渐向集约型转变,网络平台能够实时掌握医药产品的供应、销售(零售和商业销售)、资金流等等的信息,同时还能够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从而降低了营销过程中的管理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2 医药产品营销管理的建议
和其他类的商品不同,医药品和人们的健康以及生命关系密切,因此在该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方面都会存在明显的差异。现如今医药产品的营销大部分都是通过电视广告、医药杂志等方式进行,让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逐渐了解到产品的名称和作用。
三大药品营销方式分别是报纸、杂志和电视其特点各异,比如电视其占据的领域非常广泛,同时通过视频的方式传播给消费者更加直面的视觉冲击;报纸受众较小但是其药品广告也非常的直接和快捷;相比之下医药杂志则具备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通过或单一或组合的形式来进行产品的宣传,能够让受众群了解到产品的特点、性能等信息。然而部分药企一味的想要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在采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过程中难免言不符实,给顾客的购买造成误导,同时有些新药企由于资金实力较弱,不能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导致药品销售不够乐观,所以药物监管部门应该定期对各药企进行质量监督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同时扶持资金负担较大但是质量优良的新药企,为消费者的健康报价护航。
3 结语
医药产品的特殊性注定其与其他商品本质上的区别,在顾客挑选药物时多以产品的功效作为唯一的参照点,所以想要树立品牌形象,在市场营销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加大研发的资金投入,让药品的功效作为营销的名片占据销售活动中的优势;另外必要的销售管理技巧和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网络技术、各种媒体、营销人员自身的能力提升,建立要去销售网点等方式、合适的市场定位等去迎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才能够是的医药产品在营销的过程中获得成功,并将高质量的药品服务于患者,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平龙圻. 医药经营管理中营销策略探析[J]. 经营管理者,2012,0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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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牟永忠.DX 药业公司营销策略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6.
作者简介
在中国市场运作特许经营项目的美信国际医药连锁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张国芳表示,MedicineShoppe计划在明年底开店150家,十年要在中国开500家连锁店。
据海王星辰董事长朱丹说,美信的第一家样板店将由海王星辰原来的一间“万元店”改造而成,营业面积130平方米。它将采用的是完全美国式的经营模式与系统。小到顾客进门的一声问候,大到对患者全程跟踪的个性化服务,都被纳入100%满意服务体系。可以说,海王星辰买的就是美国的药店经营管理技术。朱丹同时也明确指出,这并不是外资对国内医药零售行业的介入,而是国际品牌的介入。因为“出钱”的一方还是海王星辰,这与人们想像国外资本的进入似乎有些出入。
尽管如此,外资直接进入医药流通行业也已近在眼前。据了解,台湾最大的医药物流公司久裕、李嘉诚的和黄旗下的屈臣氏、以及在美国名列零售业前茅的Dragstore、地平线等企业都在积极筹备抢先进入医药零售渠道。
海王星辰100万美元购买特许经营权第一家门店万事俱备
海王星辰与MedicineShoppe的合作,是国内首家医药连锁企业与国际医药零售巨头之间以知识产权转让形式进行的合作。它既成功地避开了目前政策上尚未放开的外资进入医药零售业的“禁区”,又让本土企业与外资进行了实质性合作。
据海王星辰人员介绍,在1995年就与MedicineShoppe相识,但是由于当时中国医药零售市场还未开放,双方无法发展为更密切的关系。直到今年6月27日,海王星辰终于与MedicineShoppe签订合作协议,花了100万美元向MedicineShoppe购买了特许经营权,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市场启动该公司的特许经营项目。
不过,海王星辰董事长朱丹曾表示,在没有经过严谨经营培训的情况下,海王不会为追求速度而轻易开店。于是,第一家MedicineShoppe特许门店究竟何时开张,也就成了业内所关注的一个焦点。现在看来,已是万事俱备了。
据悉,成立于1970年的MedicineShoppe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一大特许经营医药连锁、美国第五大医药连锁企业,2001年销售额达到17亿美元,其中90%来自于处方药的销售,提倡的是100%专业药房的概念。
而这与海王星辰现在所走的路刚好相反。海王星辰以经营非处方药为主,推出了“美丽加健康”的经营理念。药店除了卖药,还销售化妆品、个人护理品等,打破了传统的专业药店的概念。这一概念一直坚持了7年,连锁药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而现在海王星辰忽然与只卖药、甚至以销售处方药为主的药店合作,多少令人费解。
对这种选择,朱丹笑称,一门功课及格了,他希望能多修一门。两种业态刚好互补。正是看准了美国药业连锁经营方式的先进性,海王星辰早先就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向,其今年初在深圳设立的“一站式购足”健康广场,同样也是美国式的。
业内人士认为,MedicineShoppe国际化的经营理念、成熟的运营机制和100%专业药房形象,与在中国本土已经营着200多家直营药店的海王星辰对接,将对中国医药连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和黄旗下的屈臣氏在珠三角积极部署也准备开药店
事实上,国内医药零售市场外资的“暗流”已开始涌动。不但是MedicineShoppe与海王星辰携手搏击国内药品零售市场,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台湾最大的医药物流公司久裕也已选择了和海王星辰合作,香港、美国等地的医药连锁企业也试图抢先进入国内的医药零售渠道。
屈指算来,距离2003年1月1日中国加入WTO承诺放开医药市场的时间也只有100多天了,迫在眉睫。国外大多数药品零售连锁药业公司早已虎视眈眈中国庞大的医药市场,准备在2003年1月1日后以最快的速度进入中国。
据了解,和黄旗下的屈臣氏近来在珠三角地区积极部署,准备开药店,这与前不久其进行的国际药品零售的收购相联系,不禁让人觉得这是否是香港资本大鳄在药业帝国上的又一大手笔。另有消息传出,美国一家公司将与上海医药第一百货商店合作从事药品分销业务。而在美国名列零售业前茅的Dragstore、地平线等企业已频繁到中国来寻找合作伙伴和地点,这些急欲瓜分国内药品零售市场的外资企业已经环伺在大门之外,正在探头探脑。
与此同时,抢滩收购医药商业渠道,铺建连锁店目前已成为国内业界的共识。“全国目前医药零售企业仅12万家,要让老百姓买药方便,今后零售药店可以发展到3000万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此前曾公开表示。从12万到3000万!这是一个十分诱人的数字。据资料表明,2010年中国的医药市场价值将达到600亿美元,并在2020年达到1200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
而国内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疯狂地圈地,主要原因还是外来资本压力日益凸现,国内企业的规模与世界巨头比起来又相去甚远。世界第一大医药连锁企业美国的CBS有4100多家门店,去年的销售额是201亿美元,而国内医药连锁老大重庆桐君阁只有5亿元人民币,前者是后者的340倍。而美国前10位大型医药连锁企业经营着全国15000家零售药店,连锁药店药品销售额占全国药品销售额的60%。相对国内规模数量小、份额分散的市场分布,外资连锁企业带来的冲击不容忽视。不管洋药店是通过合资、收购或其他方式进入中国零售市场,必然会对现有的市场资源进行重新分配。
拿朱丹的话说:“中国医药零售业已进入群雄逐鹿的春秋战国时代。”
国内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发展医药连锁经营
业内专家指出,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进攻之下,市场已经连连陷落。阿根廷的50%、印度的70%、巴西的78%、厄瓜多尔的90%,许多非洲国家甚至是90%以上的市场份额都被跨国医药公司所占领。一旦国外的药业连锁巨头冲进中国市场,就会像是“航母”撞向“小舢板”,一点反抗的余地都没有。
但“小舢板”在“航母”面前并非是无所作为,至少可以先要稳住阵脚。
作者:王唯佳 单位: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
医药产品是特殊商品,具有刚性增长特点。随着日益增长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健康的要求从具体落实到理念认同,都越来越细化,可以说我们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大健康”时代。人口老龄化加速、疾病谱和生活方式改变、医疗支付能力提高、国民自我药疗意识增强等几个因素直接刺激需求的扩容,这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机遇,越来越多的新药推向市场,受到市场追捧,每年药品、保健品市场保持20%的增长需求。但是,医药产品也是受市场和政策影响很大的商品,没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支持,医药产品只能吃“政策饭”。目前,在全球生物技术专利中,美国、欧洲和日本占到了59%、19%、17%,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仅占5%,我国已批准上市的13类25种182个不同规格的基因工程药物和基因工程疫苗产品中,只有6类9种21个不同的规格的产品属于原创,其余都是仿制。市场瞬息万变,毕竟大浪淘沙,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各项新医改政策不断推出,促进行业集中度提高,企业在大形势下如果不能及时实现调整转型,将会难以为继。医药市场转变经营方式,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科技产品势在必行。
1能源消耗已成为行业发展制约
据行业调查,约占总数70%的化学药品企业消费的能源占总资源的80%,而其中的原料药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又占化学药品企业总能源的70%以上。这些化学药品企业用能与国外医药企业相比,用能比重明显偏重。原料药生产即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原料药生产中能源和原料消耗一般占制造成本的70%。2004年以来,由于粮食和农产品原料、能源、水、石油涨价引起石化产品涨价和运输涨价,致使原料药制造成本提高20%以上。能源利用效率与国外相比差距很大。主要有三项指标:一是单位产值能耗,据有关机构研究,我国医药单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7倍、美国的6倍,甚至是印度的2.8倍。二是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2009年,我国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65%左右,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个百分点;反应罐搅拌暖用的中小电动机平均效率87%,风机、水泵平均设计效率75%,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5个百分点,系统运行效率低近20个百分点。三是能源效率,能源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如火电机组平均效率33.8%,比国际先进水平低6-7个百分点。能源利用中间环节(加工、转换和储运)损失量大,浪费严重。目前制药企业单位建筑面积洁净厂房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原料药净、烘、包岗位单位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5-6倍。与发达国家相比,即使在达到了节能50%的目标以后仍有约50%的节能潜力。在世界面临能源危机的今天,如此高的能源消耗,产业发展必定受到严重影响和限制,且不说日益增长的原材料价格严重影响企业盈利,就是能源材料也日渐枯竭,企业以高能耗支撑高产出越来越困难,长此以往企业将举步维艰。
2国家政策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新医药”为国家“四新”产业之一。医药产业为朝阳产业,也是产品更新换代频率极高的产业。国家为了限制落后、鼓励先进,近年来极力通过政策扶持,推进新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工信部《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集中度,要求企业联合购并。“十二五”期间,生物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中药现代化技术等高端技术在新医药产业需得到进一步推广应用,新医药产业规模逐渐扩大。国家各部委更是不断出台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新药开发,稳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重点为生物制药、海洋药物、新技术化学药、现代中药、新型疫苗药物、新型高端医疗器械等,落后的产品及其制备技术已面临淘汰。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中“最低价中标”政策直接导致价格竞争,过分的压价致使企业利润空间一再压缩,很多大中企业在基药招标中望而却步,那些勉强以低价中标的企业利润也受到很大影响。成本压力使个别企业铤而走险,而由此引发的“苹果皮”和“毒胶囊”事件更是使整个行业雪上加霜。5月8日,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省已陆续完成具体分级管理目录,全国年抗生素行业的生产量依旧受到抑制,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大输液生产也明显受到影响。
3不同产业特点带来不同发展速度
企业创新能力不同、产品结构不同,带来发展速度差异。以山东和江苏为例,山东省已连续五年医药产业销售收入、利润、利税三项指标居全国第一位,江苏稳居第二。但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两省增长速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差距正逐渐缩小。2012年1-6月份,山东省销售收入为1140亿元,同比增长17%;而江苏销售收入为1058亿元,同比增长26.6%。究其原因,是两省医药企业在产业结构和经营方式上有很大不同:
(一)山东医药工业结构调整相对落后山东是一个人口大省,也是一个药品生产大省,却不是一个制药强省。以原料药、抗生素、大输液等基本药物生产为主,出口产品80%以上是原料药,有制剂产品出口的企业数量不到行业的10%,大输液产量占全国20%左右。除威海威高、齐鲁制药等少数企业拥有国内先进科技水平产品外,大部分企业仍以普药生产为主,产品结构调整不快,与江苏、浙江等省份相比新产品推出较缓,市场开发、科技研发力量不足。受到市场价格竞争、限抗等因素的影响正越来越显现。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医药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一是结构不合理,中低能耗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制药机械(产值能耗为化学药品产值能耗的25%)所占比重偏低,占我省医药总产值的30%。化学药品工业总产值占全省医药工业总产值的近70%,而原料药产值又占整个化学药品的80%,产值能耗却占整个医药能耗的80%,而这些化学原料药本身大多是从发达国家转移过来的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二是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部分企业的部分产品还存在着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的情况,有的甚至还采用国外五六十年代的工艺技术和医药装备。三是产能过剩严重,随着后GMP时代的到来,山东规模以上药品生产企业中化学药品生产企业产能过剩在60%,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企业产能过剩在40%左右。产能过剩的存在,无疑加大了万元医药工业总产值能耗量。四是能源管理水平低,与节能密切相关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不完善,信息化水平低,损失浪费严重。
(二)江苏医药工业结构调整相对较好连续多年以来,江苏省医药产品制剂与原料药的比例为2:1,与山东省正好相反。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先进的经营理念,合理的产品结构使得江苏省成为新产品技术研发和对外合作领先的省份,累计获新药证书的数量占全国1/6,其新药研发的数量和质量都居全国前列,进入世界500强的13家制药企业已有10家落户江苏。拥有像恒瑞制药、正大天晴、豪森制药这样全国顶尖科技开发技术企业。2010年11月底,江苏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正式成立。这不仅是江苏省首批获准挂牌的国际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之一,还囊括了中外知名科研机构及众多企业。此次江苏省再次投入5.3亿元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将在未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统计数据显示,以生物医药为代表的新医药产业成为江苏吸引外资新的增长点。截至2009年底,该省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新医药产业项目1612个,投资总额140.22亿美元。具备创新能力和品牌执行力的优质企业如恒瑞医药、天士力、云南白药、同仁堂等业绩增长突出,优势凸显。由于产业结构有较大不同,一旦市场和政策发生变化,发展速度立刻出现差异,江苏医药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在政策和行业因素双重影响下,2012年医药行业分化愈发明显,行业结构调整加速,优胜劣汰,企业必须在创新、品牌的高度上寻新的增长点。调整产品结构、转变经营方式,实现传统技术突破,已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