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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7 17:59: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1篇

    一、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的国际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营成本的上升,国际保险业面临严重偿付危机,大多数国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本身都是亏损经营,它们都通过预期投资收益来弥补直接承保业务的损失,保险投资成为获利及弥补利差损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这几年持续低利率和保险企业的不断增多,我国保险业也面临着严峻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加之我国的保险投资尚不成熟,尚未构建全面系统的保险投资模式,更需要加强对保险投资的研究并促进其发展。国际上,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一共有以下四种:第一,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即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投资子公司。在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协调下,保险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公司实行专业化的投资管理。第二,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即在一个集团和控股公司设投资子公司。保险资金统一交至集团或控股公司,再由集团或控股公司将保险资金下划到专业投资子公司,由其独立进行投资。第三,内设投资部模式。即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该部负责整个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第四,外部委托投资模式。即保险公司自己不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而是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给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从理论上来说,外部委托投资模式是保证保险投资绩效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约束机制的缺乏,保险公司可能要承担第三者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若采用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可以实现对保险投资收益和风险的直接控制,但不符合保险资金管理专业化要求,易造成黑箱作业,且难以产生投资的规模效益。比较而言,集中统一投资模式下,通过资金的集中化获取规模经济效益,通过组织的大型化克服小型分散化的弱点,通过功能的综合化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能适应世界经济集团化、区域化、国际化的挑战。而从实践上来说,内设投资部模式已被扬弃,国际上主要的保险企业是通过投资子公司实现专业化保险资金运作。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有1/3以上的基金由保险机构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模式的现状

    1.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善国有产权制度下,作为人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追求粗放型发展战略,求得数量扩张而忽视保单的质量,高额返佣难以禁绝。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一段时间以来,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连连失误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均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问题券商的侵扰,累计损失可能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

    2.国家放开的保险投资渠道仍显狭窄2007年一季度,全国保费收入为1964.5亿元,同比增长22.7%,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04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比31%;债券投资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18.3%。近年来保险业投资收益较高,但在资金运用余额快速增加、投资压力和资产配置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投资渠道仍显狭窄。加之,内外资保险投资不公平竞争现象明显,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因此,今后还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研究适合保险资金特性投资渠道的方式。

    3.保险行业的监管方式落后首先,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从体制上看,监管队伍没有真正壮大起来,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从监管环节上来看,只注重对机构管理,忽视对保险公司人员的监督管理;只注重对业务事件监督管理,忽视对内部机制的监督管理。其次,保险立法严重滞后。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来看,只有保险法和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些规章,且制定法规没有兼顾到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没有规定具体罚则,保险法规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最后,保险监管方式、措施落后。监控的重点仍在费率、手续费等细节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配置和内控机制等重大问题监管力度不够。

    三、我国保险投资模式的现实路径选择

    关于我国保险投资模式的现实路径选择问题上,既要明确微观企业具体投资模式选择,也要配合保险投资宏观环境建设:

    1.微观企业具体投资模式选择按照成本效益理论,中小保险公司将自己可投资的资产委托给第三方资产管理人不乏为明智的选择。从国际上看,这种做法也很流行。如在德国,其所管理的资产己占保险总投资资产的23%;在美国,选择第三方资产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己从1988年的50%增加到目前的75%。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似乎担当了资产管理人的角色,但由其特殊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决定了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利于保险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可是从政策上讲,不能因此而否定第三方资产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日前,华泰人寿获批委托华泰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此前,阳光财险、渤海财险、都邦保险、民安保险、生命人寿与合众人寿等公司也先后获得委托投资股票的资格。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国际着名的保险公司往往自有资本几十亿美元,保费收入几百亿美元,而管理资产几千亿美元,外部资产管理收益已成为欧美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从长远看,集团化是未来保险投资的发展方向。考虑到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的规定和民族保险业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差距,目前我国大型保险公司投资模式可以采取:第一阶段,参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用手投票”参与基金有关重大决策,使基金的投资目标能更好地适应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要求;第二阶段,多家保险金融机构共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符合保险资金特点的投资基金,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第三阶段,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将产险公司、寿险公司、投资公司纳入集团控股构架之下,在集团内部实现保险资金的专业化管理。

    2.保险投资宏观环境建设"!放开保险公司投资的控制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保险资金应在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建设、创业投资和金融产品创新等领域有更大的运作空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银行股权和大盘蓝筹股,引导保险资产向战略性、资源性产业配置。出台新的境外投资政策,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和购汇投资国际市场,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支持汇率改革;推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试点,进一步融入实体经济领域,分享经济增长成果,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政策,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其他金融机构股权、非金融企业股权、房产物业和产业基金等管理政策。"#严格保险监管,强化风险控制。尽快实现保险监管重点由市场行为向偿付能力的过渡与转变,借鉴和应用国外的风险资本评估、保险监管信息指标系统、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跟踪系统等先进的保险监管技术,建立健全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培育、培训保险监管专业人才,优化保险监管主体的人员素质,提高监管水平;制定保险资产托管办法,加快推进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实施;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报告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资信评级制度,以便于其正确选择保险公司。同时,加强对违规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设,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为公司退出提供通道。

    ",对有关资金运用的体制安排等战略性事项做决策,为资金运用业务的顺畅进行提供良好的基础框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大资金运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流的资金运用系统,虽然目前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各家公司资金运用体系建设的起点要高,为专业化经营奠定坚实基础。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归集、管理、托管、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理顺资金管理流程。规范业务运作,以保障整个投资业务运作平台有足够的软硬件支撑。

第2篇

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对于资本市场具有强大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增加投资,为资本市场提供资金来源;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推动金融深化;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促进衍生工具发展;有助于加强金融立法和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证券市场,促进市场交易的现代化;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金融最根本的功能是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根据资金流动是直接借助一次合约(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见面)还是两次合约(经过金融中介)在金融体制中的比重,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模式,即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再根据这两种融资模式在金融体制中的地位,区分所谓的银行主导型体制与市场主导型体制。

目前我国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2002年,我国个人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2500亿元,约占当年新增居民储蓄存款的18%,保险对储蓄已形成一定的分流作用。但从储蓄分流所形成的保险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情况看,18%投资于国债,5.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52%又投资于银行存款。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一半以上资金又重新回流到银行,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保险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8.7万亿元,居民储蓄率高达39%。通过保险公司吸收居民储蓄的长期资金可以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按照资金匹配的原则配置到资本市场,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因此,遵循金融体系之间的内在规律,建立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是一种双赢的选择,是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其实,我国立法部门对保险资金入市限制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股市的非理性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但我国股市的非理性就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偏少,大量短期资金和小额资本充斥,如果有保险资金的参与将会改善股市结构,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所具备的长期性、稳定性更有助于消除股市的过度投机和波动性,而股市的高收益反过来又会改善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因此,保险资金入市有助于实现股市与保险业的双赢。显然,保险资金可以加速资本市场的成熟,反过来,资本市场又反哺保险市场,使保险资金运用降低风险,收益更大。

发展经济学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起飞,资本形成是其约束条件和决定性因素。尽管我国目前的储蓄率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但是由于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不畅,机制不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资本形成和资本积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是集中资本、积累资本的主要场所,直接融资是工商企业组织资本的基本形式,而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又是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买家还是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因此,发挥保险在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作用,有利于促进长期投资。通过不断增加满足长期金融资产的要求,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的融资服务不同于银行,单是充当了借款人(政府和企业)和投资人(有闲散资金的储蓄者)的中介。保险公司能够动员长期资本,使储蓄机构化。小额储蓄者如果只是把钱放在家里,就无法支持政府和商业部门大融资需要,从而也就无法支持经济的发展。如果把钱存入定期存款帐户,这样也只是为银行贷款提供一种定期的支持。相反,如果小额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保险,保险资金就能够通过购买债券和股票投资于资本市场来满足实际部门的长期资金需要,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的国际经验实证

本质上讲,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与证券市场的融资需求互动互补。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保险业积聚和融资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保险资金很大一部分通过各种形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英国对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限制比较宽松,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所占的比重较大。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一比重达到了25%以上。到了90年代,英国投资于国内公司普通股的保险资金占保险总资金的43%以上,投资于国外公司普通股的比重在10%以上。同时,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中所占的市值也越来越大。至2001年末,英国保险公司投资证券3000亿英磅,所持有的证券市值占伦敦证券市场的20%左右,其作用举足轻重。

美国的保险资金一般投向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等领域。1970年,美国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总值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例为12.4%,而1995年上升到28.2%,1998年达到了29.6%。2001年财产和灾害险公司持有证券上升到了34%,生命和健康险公司持有证券上升到了20%多。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限制较多。比如纽约的保险立法不仅规定投资方式,而且严格限制投资比率。

日本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在证券市场,占其投资结构的50%以上。最初,日本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为贷款,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证券市场收益率逐年提高,保险公司贷款的比率逐渐下降,其证券投资的比率相应提高,到1996年,比率达到了50.7%;现在,日本保险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至2003年6月,投资证券资产占59.8%,其中投资外国证券达14.1%,股票投资一般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15%左右。

韩国是新兴市场国家,尽管对现金、储蓄和证券的限额已经取消,目前韩国政府通过对大多数资产设定限额,实施积极管理体制,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比重也在逐步加大。2000年,保险公司的股票和证券资产价值为40.5万亿韩元,占主要机构投资者股票和证券资产总价值的16.1%。2002年底,韩国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中,债券占投资资产总额的37.1%,而股票占投资资产总额的5.4%。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互作用和互动发展,可以产生巨大的潜在利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商业银行融资占绝对优势,可以作为巨大的力量,在金融体制中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可以激励金融创新,促进资本市场现代化,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公司治理。

三、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不同模式的比较研究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是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投资部门进行管理运作;三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2003年,中国人保成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预示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体的专业化组织模式已经浮出水面。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即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子公司除了重点管理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在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企业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80%采取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的做法运作保险资金,其余公司仍然采用投资部模式或委托投资模式。即便是这80%的大公司也并非只采取资产管理公司一种模式,它们同时还在公司内部设立证券部、国债部、不动产管理部等投资部门管理保险资金。

投资部运作模式,即内设投资机构。按此种模式进行运作,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例如有着135年历史的美国大都会人寿在总部就设立了专门的投资部,管理着1500亿美元的资产,同时对海外公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还直接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

委托投资运作模式透明度较高,不但可以减少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部模式较高的成本支出,受托人则可以集聚众多资金来源形成较大的规模效益。实行委托管理较多的一般是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一些小型寿险公司。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也将个别投资品种(如投资连结险)交由基金公司运作。提供委托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一些独立的基金公司和部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以美国市场为例,从保险公司数量上看,上个世纪80年代未有一半的保险公司采取委托投资方式(美国称第三方资产管理),而现在已达到3/4;从资金量上看,美国保险公司外包出去的资产从1990年的1400亿美元增加到目前的近3000亿美元,保险资产外包率从8%提高到11%。

四、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的路径选择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3月末,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6292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50.39%,国债投资占18.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5.12%,金融债券投资占9.12%,企业债投资占3.44%,其他投资占13.83%。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政策环境、保险业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基本处于分离状态,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封闭,为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在未来必须研究以下几种渠道,以解决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问题。

(一)增加投资债券范围

中国保监会在2003年6月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进行企业债券投资的限制放宽,长期以来制约保险业资金运用的投资企业债券范围狭窄、比例过低等状况将得到改善。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的范围增加,不再限于《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而是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并且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上月末总资产的20%。

有关专家认为,对信用评级做出较高要求,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保值增值的投资风格,而放宽投资企业债券范围,则符合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二)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从1999年10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保险公司一直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和中坚力量。目前,保险公司约持有封闭式基金总额的1/3,开放式基金总额的1/10,而且比例还在不断上升。保险业在基金业发展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比较小,可投资的品种相对较少,金融创新的步伐也比较慢,证券投资基金难以进行差别化投资,其专家理财的优势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入市的积极性。因此,资本市场和基金业都应该加快创新步伐,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品种。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等条款做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79条在保险资金运用范围里,明确增加了“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条款。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对于未来基金业发展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应在新的法律中解决好一些根本问题。

(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业的迅速壮大和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更加专业化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成功运作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新举措、新思路,其积极作用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利于更加有效地适应保险资金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专业化运作的要求;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承保业务发展和投资运作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受托和委托管理运用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及“经国务院和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被定性为“保险”类企业,但归中国保监会监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各项资金运用业务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尽管从目前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没有太大的突破,但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至少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实体基础。从长远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注定是一种过渡性规则。

(四)直接上市进入资本市场

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金融服务评级董事黄如白认为,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内地主要保险公司的偿付储备比较弱。以2002年的承保额计算,寿险与非寿险公司须分别增资150亿到200亿元及70亿至100亿元,才能达到投资级别(BBB)级的资本充足水平,若承保额进一步增长,差额将进一步扩大。所以,上市集资是填补偿付储备最可行的渠道。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在香港挂牌交易,募集资金54亿元,其中90.9%将用于充实资本金。中国人寿于12月初在香港及纽约上市,筹资额35亿美元。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通过上市等方式补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中国保险公司经过股份制改造后,整体进入资本市场也必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一股新的力量。

(五)保险证券化创新

保险证券化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创立和发行金融证券,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过程。是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是保险公司为提高承保能力、分散风险而在资本市场上推出的一种创新工具,对保险业、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据有关资料显示,英美两国财产保险业的资产证券化率高达90%,寿险业达80%以上。一般而言,保险证券化的过程包括两个环节,第一,将承保现金流转化为可买卖的金融证券;第二,通过证券交易,将承保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通过证券化形式,将承保风险利用资本市场机能加以分散,或转嫁至市场中较有能力(或资力)承担风险之人,而不致集中于单一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投资人。这是金融市场的结构性融合。

从国际市场情况看,财产保险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形式主要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在人寿保险业,根据寿险和年金产品的特点,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潜在的途径,即可以基于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死亡率指数设计一种长期债券和基于特定的被保险群体设计一种债券。

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为了应对国际竞争,加强银行、保险、证券业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促进金融服务一体化,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保险证券化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巨灾风险再保险能力不足、风险过大及流动性不足等问题,而且可以为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活跃证券市场,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五、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需注意的问题

保险资金的证券化是以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基础的。我国资本市场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各项制度不健全,贯彻落实不坚决,投机行为层出不穷,人为风险因素太多,保证投资不出现重大失误的外部环境没有建立起来。这是影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决定性因素。为此,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别是进入资本市场,注意以下几方面极为重要。

(一)重视资本市场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

根据统计,国际资本市场2001年资金运用收益率为4.3%,而2002年则下降到3.14%。保险公司进行资金投资不能忽略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近几年资本市场整体表现不佳导致欧、美、日的保险公司同样在资本市场上损失惨重,如慕尼黑再保险2003年首季投资损失了23亿欧元。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保险公司大量直接投资和参股日本企业,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中央银行为刺激经济恢复,长期实施超低利率政策,央行贴现率近年一直维持在历史最低位,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受到严重影响。此外,日本股市一再刷新20年来最低记录,投资股市的保险基金连连亏损。2002财政年度,日本10大寿险公司持有的股票出现了3800亿日元亏损。

面对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保险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保险资金实行比例管理的原则及具体办法,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加强资产与负债匹配监管,及时评价资金运用风险,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格控制风险。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评估与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全球保险业的共同问题,正如英国《金融时报》的资深评论员巴利·瑞立所说,“金融机构正面临着一场清偿能力危机。……监管者在不断放松对保险公司的清偿力要求,以牺牲其客户利益的代价来保住这些保险公司。”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英国卡多根金融公司的马克,圣泽尔认为主要有:过多地将资金投资于股票,股市的下跌使这种缺乏风险控制的投资暴露无遗。……由于他们没有在形势好的时候增加储备,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单回报而不惜牺牲储备。同样,标准普尔最近的研究表明,美国产险正面临着偿付危机。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主要停留在市场行为监管的层次,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重视不够。今后应该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说明我国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将对加强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稳健经营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认真面对混业经营趋势

第3篇

【关键词】养老基金 资本市场 投资 风险管理

一、养老金入市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一)养老金入市的背景分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治国方略,其中推进养老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被列为一个重要的改革任务。为了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提出了加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改革任务。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生命线,基金投资运营它关系到基金的自身能力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所以要配套进行研究。之前的养老基金投资政策一直在执行着上世纪90年代的只能存银行、买国债的规定。十几年来,运行下来平均收益率只有2.32%,多数年份都低于物价上涨的水平,面临很大的贬值风险。

(二)养老金入市的阶段性历程

中国社科院于2011年12月22日的《2011年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指出,国家可能成立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运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012年3月20日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社保基金理事会受广东省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广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这是养老金入市的初次探索。

2015年8月12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经过征求意见后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定稿并且已经提交国务院。

2015年8月23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明确养老金目前只在境内投资,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15年8月28日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基本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措施,预计约有2万亿可投资金。

二、养老金入市的概念与特点

(一)养老金入市的概念

养老金养老金入市就是把中国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作。养老金的投资范围方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银行存款等流动性产品,二是债务类、固定收益类产品,三是权益类产品,四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国企改制、上市、股权投资。

(二)养老金的特点

养老金的全称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它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养老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基金,会追求投资收益以及保值增值。养老金在资金的安全性上,要求会更高一些,它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

二是作为投资来讲,养老金的流动性要求并不高,也就是说它秉持长期投资、稳健回报的理念,而不是市场短期的投机,是通过管理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安全性运营达到我们的收益预期。

三是从长期来看,对稳定资本市场是有促进作用的。

(三)养老金入市制度的运作流程

从流程上看,首先由各省级政府把分散的市县基金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委托给一个国家级的受托人,这个受托人目前初步确定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总体上的战略资产配置,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其中的一部分进行自主投资,其他部分则选择那些有资质的市场投资机构进行专业化的投资运营。

三、养老金入市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分析

(一)对资本市场的短期影响

短期来看,养老基金对市场的情绪提振作用大于实质,养老基金入市是一个长期推进的过程,增量资金短期内仍难以兑现。

(二)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影响

养老基金入市重要的是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建设。基本养老基金作为一个制度能够进入资本市场,是一次革命性的改革,主要有下面五个方面的利好:

1.它会增加资本市场的长期资金。长期资金主要有三种: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我国这几年来在后两个方面的推进取得一定成果。比如保险资金运用多年来,改革的力度非常大;共同基金这两年发展也非常快,基金公司已经有100多家,但是养老基金目前在中国的市场占过小,处于缺位状态。长期资金追求的是长线投资,这种资金的性质必然要带来很多其他优质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基金的性质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2.投资者的性质,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会发生变化。初期阶段资本市场散户居多,我国有80%~90%是散户,不到20%是机构投资者。而发达国家恰恰相反,机构投资者占80%~90%左右,散户比例很小。因此投资者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机构投资者多,那么它的投资行为会有很大的变化,这势必会对市场投资带来影响。 散户投资者更多的追求短期收益,机构投资者则追求的是长期投资,有一个资产的配置比例。

3.养老金入市将会改变市场的投资目标。当机构投资者和长期资金同时增加,投资的取向就是看价值。价值、风险和收益率连在一起,这样使得整个投资者行为和市场理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改变以前散户占主导,市场地位里看短期的投资回报的局面,对市场带来很好的引导作用。

4.养老金入市影响最关键的是市场结果。当养老金入市后,市场中的长期资金增加,市场波动性就会减小。由于换手率比较低,长期资金比较多,产生类似一个压舱石的作用,带来一个比较稳定的市场结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相当于船的压舱石,让市场这艘船得以稳健的前行。

四、养老金入市的风险管理

作为一项投资活动,养老金入市必然也会带来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从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等五个方面强化对养老金入市的风险控制与管理。

(一)明确对管理机构的规定

细化落实关于养老金入市的各项立法规定,对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要求他们建立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措施。

(二)采取资产配置策略

在养老金的投向上对产品要进行严格规定,对于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股票型的养老金产品,合计上限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这也是一个风险的控制措施。

(三)建立风险保证制度

养老金投资的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要分别按照管理费的和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来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投资亏损的弥补。对于违反规定去投资的机构,对基金本身和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强相关的监管力度

国家主管部门是监管主体,各地归集的基金交给投资管理机构去运营的数量,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进行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定期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公众拥有知情权,每年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投资收益情况和财务报告,并且接受社会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刘俊棋.养老金入市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我国的政策选择[J].科技和产业,2012(09)135-139.

[2]宋国良,闻江歌.养老金入市可与资本市场双赢[N].证券日报,2014-01-09.

第4篇

7月20日,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安信托)与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晋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三家高速公路公司完成股权交割仪式,平安信托投资山西高速总交易额23亿元的项目正式实施。平安信托分别收购太长、长晋、晋焦三条高速公路公司30%、60%、60%的股份,其背后的资金正是来自于平安保险公司。

这被看做是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两规”)之后,信托公司开展新型业务的典型案例。

“两规”实施后,信托公司被期望能够摆脱原有信贷模式,避免同商业银行同质化竞争的尴尬局面;在新的制度框架下,信托公司有望主动拓展自己新的业务空间,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

在混业经营的边界日益被突破的今天,信托业的牌照优势正受到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信托公司既可以直接提供金融产品,亦可以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渠道;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还可以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甚至PE(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截至目前,已有包括华宝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等十余家信托公司获批新的金融牌照,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牌照也于近日获得银监会的批准。从今年至2010年的三年过渡期间,预计共有60家左右的信托公司将获得新的金融牌照。

银监会的一位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在新的“一法两规”(一法指《信托法》)下才刚刚起步,能否有持续的利润增长点,还需要三至五年的观察期。

告别信托放贷

根据“两规”, 信托公司不得不抛弃原有简单的信托放贷模式。

信托公司的新业务范围包括了资金信托、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不动产信托等业务,以及证券承销、保管箱、咨询、咨信调查等,但对信托公司继续开展信贷业务有所限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自有资金不能投向除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以外的其他投资。原有的信贷模式仅能以利息收入支付受托人的收益和信托公司自己的信托佣金,利润空间较小,而且与银行直接竞争,信托公司并无优势可言。

与新办法实施之前相比,信托公司贷款运用类的集合信托大幅减少,而银行和信托结合的银信个人理财产品大幅增加,今年二季度,一共有85款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资金投向也多为证券领域和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与西南大学共同统计的结果显示,二季度信托公司共发行了73只集合信托产品,其中46只投向证券投资领域,11只投向基础设施,工商领域和房地产领域也分别有9只和3只集合信托产品。

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副所长邢成看来,信托公司未来要根据自己的地域和公司情况,确立较为专业化的领域。主要有四个业务发展方向,一是产业投资基金,其中包括PE和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二是资产证券化,但不应该仅是贷款资产,还要在实业领域拓展;三是年金管理;四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为高端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理财。

平安信托最早和私募基金合作,以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给予了私募基金阳光化操作的平台。目前,类似“晓扬中国机会集合资金信托”的私募信托产品,平安信托已有14只。今年6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民森信托计划,个人认购门槛为1000万元,比私募基金的门槛要高出许多,创下了为高端客户理财门槛之最。

年金管理也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但由于能够进行年金管理的门槛较高,多数信托公司尚不具备做这项业务的资质。

近日,总额计50亿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资金,由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信托管理,专项投资于铁路建设。据悉,陆续还会有几笔社保基金通过信托进入实业投资领域。

PE是目前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中较为看好的业务模式,在中国现有PE合法性尚待确定的情况下,利用信托作为载体运作PE最具操作性,也无任何法律障碍。上海某信托公司副总裁分析,目前的信托公司做PE,普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信托公司有信托资金,但在项目管理上还有投资顾问,信托公司实际上仅是一个融资平台,分得投资利润也不大,并无技术含量。另一种PE是由信托公司自己管理投资,除受托人利益支付外其余所得均归信托公司,这是最具竞争力的一种方式。

邢成认为,过去盈利模式较为单一,而新的业务方向更要求信托公司具有较高的专业投资能力,对信托公司有一个相对艰难的转型的过程。

平安模式

相较其他信托公司,平安信托正在试图将其牌照资源发挥到极致。它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平安证券、平安银行一道,通过产品和渠道层面上的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已然实现了混业经营策略。

“平安信托最终要成为一个开放的、全能的平台。这个平台有两条腿,一是产品,二是渠道。两者互相支持,缺一不可。”平安信托董事长童恺表示。一方面,平安信托积极开发在房地产、基建、能源、交通等领域的投资产品,以及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等服务,提供给客户;另一方面也在拓展其销售渠道,吸引外部合作伙伴的产品进入到这一开放式平台上来。

过去,平安信托是平安集团的战略性控股平台,持有银行、证券等金融公司,平安集团借此实现了综合经营框架;而目前,随着信托业务、基础设施投资、物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这些投资力量的形成,平安信托不仅成为了平安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平台之一,而且为平安集团保险资金现有的或未来可能的投资方向上,先行积累了投资经验。

“我们的定位,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类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产品和债券产品之间的产品,与保险资金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也恰好是匹配的。”童恺介绍说。

平安信托的业务架构是从产品角度搭建的,目前其三项核心业务均与其保险集团的背景密切结合。

首先是受保险资金委托进行的直接股权投资,目前主要集中在保险资金可投资的交通设施、水务和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

据基建投资总监林锦耀透露,目前保监会已经同意平安信托投资山西、湖北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项目,还有柳州和昆明等地的水务项目,其中交通设施领域项目最多。平安信托有别于其他保险公司资金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模式是,前者坚持控股权收购的股权投资,后者更多的是关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融资计划。

其二是房地产业务。和大多数信托公司发行基于融资需求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所不同,平安信托目前的操作模式是寻找有稳定现金流的经营性物业资产,做控股权收购的长期投资;其中期的目标模式是向包括从规划、建房到后续资产管理、招商、物业管理等“一条龙”发展。

与其他信托公司不同,平安信托的房地产业务主要是着眼于保险资金未来在物业类资产领域投资权限的开放,“将来平安集团会是我们最大的客户,我们帮集团公司去投;另一方面也希望积累一些优良的物业资产,以期在未来可以形成REITS、CMBS(Commercial Mortgage Bank Security,商业抵押证券)等资产管理产品,为第三方提供专业服务。”

其三,房地产之外的其他直接投资,主要模式是先用自有资金对外直接股权投资,以期形成市场号召力,目标是将来在政策放松的情况下,为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实行配置,或者发行PE,将筹集的第三方资金以PE形式投资。

现实约束

在现实的操作环境中,信托公司的转型之路上,仍有很多约束因素。

信托公司热衷发展的私人股权投资业务首先遇到了退出难题。今年7月7日,六家信托公司在长沙参与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研讨会”上, 谈及这一主题,与会者均面有愁容。

目前股市高企,信托公司发起的以信托产品形式操作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自然倾向于将所投资的项目在A股市场上退出。“上市退出是PE最好的选择”,青岛海协信托副总经理杨林枫说。

不过,信托产品本身系属私募,投资者无法定披露义务,而当前证监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作充分披露,直至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为止。因此,目前凡有信托作为发起人的申请上市公司,连保荐人一关都通不过;究其原因,就在于根本无法通过证监会的上市审核。最终的出路,要么是信托公司退出,要么是借用其他曲折安排。

据《财经》记者了解,华宝信托就利用同属于宝钢集团的华宝投资公司运作PE的退出。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由河南百瑞信托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近日合资成立的郑州百瑞创新资本投资管理公司,即一部分功能为运作PE退出的一个平台。但一个现实问题是,借用“壳公司”后,又增加了“壳公司”的所得税收,无疑摊薄了PE项目的最终收益。

一位银监会官员表示,就信托投资公司旗下PE以上市方式退出这一需求,将与证监会会商,并制定具体的规范性办法,但协调仍需时日。

第5篇

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第6篇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2、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3、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4、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第7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委托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现状

我国从2007年开始,老龄人口占比就超过8%,2019年达到18%,截至到2017年我国每100个劳动人口所要承担约16个老人的抚养义务。养老形势的背后是日益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压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由现收现付制发展为社会统筹管理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利用当前职工和居民的缴费收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属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按个人工资缴费基数的8%划拨形成的本息和,采用基金积累制。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由企业缴费的部分降低至16%,个人负担部分仍为8%。另外,在2018年5月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调剂制度,调剂比例将于2019年提高至3.5%,以实现公平协调。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省级统筹,中央统一管理。各省收缴的养老保险金纳入社会保障账户,并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管理。2017年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资产总额达到3511.19亿元,其中直接投资额为934.69亿元,占比29.62%,委托投资额为2220.5亿元,占比70.38%,实现投资收益87.83亿元,名义投资收益率为5.23%,较2016年3.03%的名义投资率相比有所提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方面,累计结余持续增加,但近年支出收入比均在85%以上,从地区角度分析,2017年结余最多的广东省达9647.8亿元而黑龙江省2017年基金结余为-486.2亿元。广东省和黑龙江省的收支结余差值达到了10万亿,可以看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发展并不均衡。

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存在的问题

2.1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保值增值率低。

我国2016年养老金投资名义收益率为3.03%,扣除通货膨胀率后仅为1.03%,2017名义投资率为5.23%,实际为3.63%,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1.5%,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利率为3.8%。实际收益率低于三年期国债利率。与国外相比,日本2015年基金收益率为12.27%,新加坡平均投资收益率为5%左右,挪威2014年综合投资收益率为7.6%,而拉美国家代表智利的平均收益率为10.9%左右。不管是与我国的股票、国债等投资方式相比较还是与国外养老金投资收益相比我国的养老金收益都处在较低水平。

2.2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单一。

我国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投资要保证风险可控、资金安全。据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其他流通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权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根据2015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重上限甚至达到135%,流动类资产占比小于低于5%,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比小于30%。投资方式的过多限制必然造成投资的单一化和保守化,低收益也是必然结果。如何在政府规定之下,充分分散风险将资金分配到部分权益类资产投资上,甚至进行国外投资,开辟新的投资方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3隐性债务显性化。

隐性债务等于未来需要支付的所有养老金的现值减去当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我国社会统筹基金部分采用现收现付制,即利用当前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来支付目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这实际上类似于一种没有明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隐形债务债权关系,隐性债务反映的并不是当期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压力,而是未来的养老金的债务趋势。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实际养老金的隐性债务总额逐年扩大,隐性债务总额占GDP比重逐年降低,由目前的40%左右降低到2050年的16.1%,但这并不意味我国隐性债务负担在降低,主要原因是GDP总量增长速度大于隐性债务的增长速度使得比重降低。除此之外,王晓东等通过精算模型,测算出我国在2010—2060年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缺口有35.3万亿元;刘学良利用精算模型,测算我国2010—2050年间养老金缺口折算为2010年的现值为57.5万元,为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43%。1997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转向统账结合的方式。在转制之前的退休人员已交纳的退休金没有建立个人账户,而当前的在职人员的交费中需要拿出一部分比例的资金来建立个人账户,这就导致了当前的养老基金收入小于支出,使得隐性债务显性化,此问题主要是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向统账结合方向转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部分隐性债务来源于转制成本。

2.4个人账户空账运转。

在统账结合方式下,我国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当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不足以进行养老金支付时,相关部门为了短期利益而挪用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弥补,导致个人账户徒有账户上的数字,而没有实际资金,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转。2007—2015年间我国个人账户缺口日趋扩大,接近于线性增长,2015年底空账规模达到了4.7万亿元,且出现多个省市如东北三省社会统筹账户严重收不抵支。多方面原因造成空账的存在,首先,养老保险制度转轨造成的转制成本及隐性债务显性化问题使得养老保险金的支出扩大,这部分资金缺口应该由政府的财政支出予以弥补,但目前大部分是由职工承担;然后,我国在实行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之前的职工的个人账户并没有资金积累,而退休以后却要增加发放金额,养老保险金支出扩大;最后是造成空账问题的直接原因,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虽然名义上是分离的,但实际并没有分开记账,两者管理混乱。我国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和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使社会统筹部分的短缺极易引起个人账户资金的乱用,个人账户有名无实。

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优化建议

3.1提高统筹层次。

为实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实现保值增值,可以提高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拓宽投资方向、严格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养老保险金统筹级别,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实行资金的中央集中管理。目前我国采取养老保险金的省级统筹,由于地区和城乡差异部分地区采用市级统筹。这种分散的筹集与管理方式使得养老保险金分散在省、市、区的各个政府管理部门或者不同行业之间,必然会降低资金的运营效率与制度的公平性。实现全国统筹,可以分三步进行推进。首先,要统一全国缴费比率和计算基数,其次对各省的收支结余状况进行汇总,盈余较多的省向中央缴纳的基金数额较多,所有资金汇总作为中央统一使用的调剂资金,中央利用资金对不同的省市进行补贴,通过再分配实现公平与效率。在以上发展过程中,要持续推进其他方面的统一管理,比如会计账目统一合并,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在此准备之上逐步推进,实现真正的养老保险资金的全国统筹。

3.2拓宽投资渠道。

首先,控制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目前这两部分投资占比过半,是最主要的投资渠道。我国国债目前结构较为单一、期限结构不合理,不能有效抵挡通货膨胀风险。国外有些国家对这部分投资做出了明确限制,例如比利时规定政府债务比例约15%。因此,我国应该丰富国债的种类,并合理的控制其投资比例,而银行存款只要能够提供足够的流动性即可;其次,实现养老保险金入市,将部分养老保险金投入资本市场进行长期投资。2012年3月广东省率先实现养老金入市,半年实现6.72%的年化收益率。截止到2018年年末,我国17个省市的6248.69亿元到账投资运营,约占养老保险基金的13.6%,远低于30%的上限,因此,股票投资的比例增加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开辟国际投资渠道。国内市场与国外的相关性较小,国外证券不易受国内的市场波动影响,能够在利率、物价、国内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动时保持稳定。而且一些发达国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积累,金融市场相对成熟,政府监管机制较国内更严格,因此国外金融产品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符合价值规律;最后,拓展国外市场,增加了投资产品的选择范围,可以有效利用国际市场的创新型金融工具获得收益。

3.3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主要由转制成本引起,解决此问题则要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我国2018年财政收入总额为18.3万亿元同比增长6.2%,财政支出总额为22.09万亿元,同比增长8.7%,全国财政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增长11.4%,而2017年补助的增长率为16%,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水平降低。政府在转制过程中,应该作为成本的第一承担者。首先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与支出结构,将部分资金转移向对转制成本的弥补上,其次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养老保险金的收缴任务,将其收缴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个负责部门的绩效管理考核标准之中,以此对管理部门形成约束与激励作用。同时要配合完善法律法规使管理部门的工作开展有法律支撑。最后,政府要扩大宣传,积极引导失业人群和农村人员参保。除政府之外,所有参与者应共同承担转制成本,包括已退休人员、即将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已退休人员方面,政府可以适当降低养老金发放数额。而对于在职员工和即将退休人员,2017年我国已经正式实行延迟退休制度,这一方法已经有效降低了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第8篇

2005年是中国金融业发生巨大变化的一年,也是基金行业的一个关键年:一方面,短债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如火如荼:另一方面,偏股型基金的首发规模一再缩水,基金份额大幅赎回,同质化产品充斥市场。激烈的竞争也意味着市场将重新洗牌,大规模的并购浪潮似乎不可避免,资源逐渐向优势公司集中。

快速成长的中国基金业面临哪些问题?中国基金业未来将往何处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著名经济学家巴曙松领衔主持的《2006年度中国基金行业发展评估报告》首度对中国基金行业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权威剖析,为中国基金业留下了一份记录、一份反思、一份积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基金行业发展评估报告》课题组独家授权本刊刊发此报告,希望能对身处冰火两重天的基金从业者及相关人士有所借鉴和帮助。

在中国股市气势如虹的2006年,回顾和总结2005年以来中国基金行业的发展趋势,可谓恍如隔日。11月10日发行的南方绩优成长基金,由于认购踊跃,仅仅用了两个工作日,就停止了募集,其规模已达120亿元之巨;而在2005年,很多股票型基金为了达到2亿元的成立底线苦苦挣扎。

系统分析和回顾这个巨大转折中所出现的市场趋势,正是我们这个报告所试图进行的研究。

一、市场格局

总体来看,2005年中国的基金行业大致形成了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以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基金公司为代表,这批基金公司通常经过4N8年时间的发展,形成了稳定的管理模式以及较为完善的产品线,这批基金公司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品牌效应,行业地位较稳固;

第二梯队为资产管理规模在30~100亿的基金公司,这批基金公司一般成立于2002年以后,经过3年左右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投资业绩,但是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基金管理规模增长较为缓慢,这一类基金公司的差异相当大,其中既有一些增长势头非常好的公司,也有不少原来从第一梯队迅速滑落的公司;

第三梯队为近两年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其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一般不足30亿元,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基金公司发行基金数量较少,另一方面也显示部分基金公司市场影响力有待建立。

目前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部分应该体现在处于第三梯队的基金公司之间,这些新进入者在设立初期便需要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从基金行业的进入壁垒来看,新设基金公司面临监管者行政审批下的准入门槛条件。在目前的基金市场格局中,除必须满足政策性规定以外,新进入者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力资本。由于基金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决定其投资管理水平的关键在于其对投资时机、资产配置以及个股个券的选择上,由此形成了对专业人才的高度依赖。

其次,从新设基金公司的战略部署看,在目前较为单一的费率结构下,如何迅速占领市场份额是起步的关键。尽管具有强大股东背景的新设公司在发行初期能够凭借其良好的品牌效应扩大首发规模,但从长期发展看,受到投资者认可的基金公司依然是在产品设计、投资管理、营销、风险控制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能为投资者带来真实回报的基金公司,股东背景并非基金公司长期取胜的法宝。

目前我国基金行业内的整合已经开始,强者将继续发挥优势地位,而弱者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其中的一个导火索,就是一些公司盲目高成本进行基金的销售,基金公司耗费巨大的营销和销售成本募集资金后,已经无法再为投资研究、客户服务等重要环节提供资本支持,这显然降低了基金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未来的基金业必将走向并购与整合这个阶段,具体分析基金行业的经营环境以及各基金公司之间差异的形成可以看出如下几种并购发生的可能性:

1.弱小基金公司资本金跌破生存底线的情况下。收购方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行收购。

目前一批较晚成立,实力较弱的基金公司由于投资管理绩效较差或销售渠道狭窄等原因,没有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其发行规模日渐下滑,有一批小基金公司甚至一度暂时停止新基金的发行以节约成本。在当前基金公司费率结构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基金管理规模的萎缩或停滞必然带来公司严重的生存危机,目前个别基金公司资本金已经接近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规模。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基金公司股权,而被收购方能够借助新股东力量进行公司的内部整合,全面提高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双赢。但另一方面,一些弱小基金公司可能无法满足股东的收购条件,而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2.在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清理力度加大的环境下。基金公司被迫改变股权结构。

随着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清理力度的加大,老一批基金公司中的部分股东面临着被清理托管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将被迫改变股权结构。例如目前已有融通基金大股东河北证券被托管,博时基金大股东金信信托被托管,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湘财证券面临重组。这些券商以及信托公司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如何转让成为目前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股权结构的变化将有可能引发基金行业的并购。

3.以搭建多元化经营平台为目标的大型金融集团以收购优秀基金公司作为重要的战略选择。

基金行业的并购还将发生在多元化经营逐步推进的金融市场变局之中。由于法规政策壁垒限制的逐步放宽,一批传统金融机构开始逐步打造多元化经营的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基金公司作为目前金融市场中颇具活力、前景广阔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受到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的瞩目。通过收购基金公司,能够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整合,从而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将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化、细分化,并在很大程度上扩充基金公司原有的销售渠道,通过资源的重新分配实现其长远的战略目标。

在大型金融集团的建设中,银行系基金和以后可能推出的保险基金会对市场格局产生重要影响。随着银行系基金的成立,保险公司也在谋求成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成本,还可以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行业和保险产品的特点,进行专业化运作,实现资源的合理匹配。

根据课题组组织的问卷调查表明,42.59%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和以后可能推出的保险系基金管理公司将会全面改变基金业的市场格局。而表现最明显的就是会引发基金业人才和客户的流动,加快基金业的兼并重组步伐。

4.基金行业分化催生行业之间的兼并重组

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基金公司在管理资产规模、管理绩效、市场影响力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分化。根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是最小公司的200倍。目前行业集中度日趋下

降,处于中游位置的基金公司迎来较大的成长空间,而一批管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基金公司由于资源不足,业绩难以有效改善。行业分化的加剧催生了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通过行业整合重新进行资源分配,达到行业的最优化配置是目前弱小基金公司急需考虑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等配套设施陆续完善的情况下,将形成基金公司的退出机制,但如何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将成为未来退出机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基金公司要想应对基金行业分化所带来的兼并重组,还是要强化自身业务素质。根据课题组组织的调查表明,39.09%的基金公司认为,要想应对当前基金市场的分化,需要塑造品牌效应和提高市场影响力。33.64%的基金公司认为,需要通过优秀的投资业绩突出重围。

通过整合基金公司的业务资源、人力资源,降低基金公司的运营成本,能够更好的树立基金公司的品牌形象,以良好的投资管理水平吸引投资者。以整个行业投资理念以及投资绩效的上升作为基金行业并购与整合的契机。基金市场格局的并购与整合尽管势在必行,但仍面临严峻的考验。首先,在公司治理层面,基金公司的并购将对原有治理结构形成较大j中击,由于股东结构的变更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整合,合并之后的基金公司将会面临一段较长的磨合期,需要能够将不同公司文化进行较好的融合,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其次,在资产管理方面,整合之后的基金公司需要树立统一的投资风格还是保持原有的差异化风格尚需进一步验证;此外,基金公司之间并购由于尚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其并购的交易价格、形式等都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最后,股权转让中存在不少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影响基金市场平稳发展的一系列行为,客观上要求监管基金加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5.外资加速进入中国基金业

2005年2月,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意味着银行系基金公司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在这一放松监管的政策刺激之下,带动了以银行系基金为特点的合资基金成立,先后成立了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和信诚基金公司。2005年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着3年过渡期的结束,外资在基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限制从33%提高到49%,这引发原来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东纷纷提高持股比例,很多已经达到49%上限,引发了又一轮投资热潮。

外资加速进入基金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基金业诱人的发展前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势必日趋增强和多元化;中国社会的加速老龄化对现有的养老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推行企业年金、拓宽资金投资渠道等改革措施迫在眉睫。中国的养老金规模将迅速扩大,呈现在众多基金公司面前的是一个包括16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数千亿元社会保障资金、1000多亿元的可投保险资金和规模庞大的企业年金在内的巨大资本市场。

而国内处于二三梯队的基金公司也有借助于合资而提升自身实力的愿望,根据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基金管理公司中,35.19%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近期会考虑外资参股。

二、业务格局

1.业务发展概况

公募基金。这是当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最主要的业务。

社保基金。2000年8月全国社保基金正式组建,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份收入和彩票公益金等几个方面。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的规模并不算大,随着未来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展,以及社保委托管理经验的成熟,基金公司在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业务上还将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获得社保资产管理资格,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更是一个行业内声望的提升。社保基金严格的“选美”机制,也在客观上对基金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企业年金。我国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发展迅速。据统计,2005年企业年金有近千亿元的存量资金规模。而据中国保监会预测,今后每年我国企业年金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预计能达到10000亿元的规模。世界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由此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开始于2005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数120多家,涵盖基金、券商、银行、保险、信托、专业养老金公司等多个领域的各类资格申请金融机构中层层选拔出29家机构获得37个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投资咨询业务。2006年初下发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基金公司获准开展投资咨询服务。

2.当前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格局评估

(1)当前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仍相对较小。

与国外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相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结构单一,收入来源简单,这对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而言是相对不利的。

(2)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格局同样走向多样化和分化,马太效应初步显现。

当前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表现为在争取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业务资格时,一些运作较为成熟的、资产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由于经验积累充足、内部建设完善、产品开发齐全而容易受到新业务资格的青睐,而一些小的、刚成立的基金公司除了专注于共同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外,在新业务的争取上很难有突破。

(3)封闭式基金边缘化趋势仍有待扭转,在2006年开始引起市场关注。

封闭式基金是我国基金业的起步产品,在开放式基金推出后,封闭式基金似乎在一夜之间彻底被市场遗忘。2005年开始,封闭式基金的高折价率和第一批即将到期的封闭式基金的命运又一次引起市场的注意。

客观来说,封闭式基金是始终有其市场地位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封闭式基金在国际市场上始终保持一定的发展,甚至在近几年还有加快增长的趋势。2006年是封闭式基金发展比较关键的一年,首批封闭式基金将面临到期问题,它们过渡得顺利与否,将决定封闭式基金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走向。

(4)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逐步兴起并日益受重视。

2005年国内理财市场上较为重要的突破是企业年金市场开始启动,基金管理公司面临重大的业务突破机遇。基金管理公司介入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体现在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严格的内控制度、不断成熟的产品设计技术,并以此确保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中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3.当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突破。

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专

户理财)。这类业务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开专户,为达到一定委托资产规模的委托人作委托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二是个人养老账户投资管理业务;三是QDII(合格本地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业务,是指在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首先容许本国认可的金融机构(即认可的本地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然后容许本国企业和个人通过这类认可的本地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在这一机制下,任何往海外资本市场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均须通过这类认可机构进行,以便于国家监管。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2006)第5号公告,不仅大幅度的放宽经常项目下企业和个人的用汇限制,还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各自的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外汇资金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理财活动。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看,中国执行QDII已经没有障碍。

4.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拓展趋势展望

(1)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更趋向于复合性的资产管理范畴。

按照目前趋势,基金公司的管理业务表现在通过股票型、债券型或者混合型公募基金的运营为社会资金提供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管理产品,通过货币型基金产品为社会流动性管理提供有力选择,通过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领域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提供管理,通过特定账户理财业务为社会各类机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专项的账户理财服务,以及通过QDII业务为国内资金投资国外资产提供渠道。正是业务的拓展和制度的完善是基金管理公司改变当前单一化业务模式,在基金市场形成广义的复合型的资产管理范畴,从而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切实发挥其专业理财的优势。

(2)基金管理公司在面临业务分化下将会更加注重专业优势。

(3)封闭式基金到期问题机遇与挑战并存。

随着基金兴业在2006年到期,封闭式基金将开始陆续面临到期问题。封闭式基金到期问题在海外市场上曾经引起不小的波动,选择何种路径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据调查访问显示,市场普遍对“封转开”持乐观态度,多数人普遍认为只要“封转开”的方案设计得当,对市场不会形成较大冲击。

(4)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管理将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优势重要来源之一。

从国际经验上看,为社会长期资金提供投资管理已经成为基金行业成熟壮大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着力推进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重的现代化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这些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其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对于企业年金计划资金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自,开拓性更强。2005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首批9家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名单后,这批公司就进行了不懈的市场开拓工作,随着时间推移陆续有公司签下了正式的投资管理合同或者合作意向合同。可以预见2006年将是大量企业年金资金正式开始专业投资管理的开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基金公司也将获得一定程度的先发优势,而这种优势又会因为企业年金资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而得到巩固,甚至会是今后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核心竞争力来源之一。

(5)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建设、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和形成科学的评估体系是市场业务可持续拓展的关键因素。

三、投资格局

2005年是基金投资遭受考验的一年,宏观调控、股权分置改革重构市场估值以及停发新股等各种政策因素增大了基金投资相关研究难度。总体来说,债券市场在充裕资金的推动下走出与股市相对应的行情,这令股票类基金2005年整体平均收益并没有超过债券基金,而股票类基金中平衡型基金借助股债灵活配置的优势业绩表现较优。当然,这一格局在进入2006年之后随着市场的好转迅速转变。

1.2005年中国基金业投资概况

按照投资理念划分,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按照投资风格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价值型、成长型和混合型。又可以细分为成长型、平衡型、收益型、指数型等11种,其中比例最大的是成长型基金,说明目前投资者还是倾向于高收益的成长型的基金投资,其次为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平衡型基金,而其他品种如增值型、稳健成长型则在数量上较少。

2005年尽管上证A股指数下跌了8.21%,但总体上基金业绩尚可。统计显示,封闭式基金2005年的总体回报首次全面超越开放式基金,54只封闭式基金2005年的平均回报为3.04%,而开放式基金的平均回报为2.485%。2005年,受债券市场涨势如虹的影响,13支债券基金全部取得正收益,平均回报率为6.7%,业绩远远超过绝大部分股票型基金。

(1)基金资产行业配置变化

根据行业的增长预期,2005年基金在行业资产配置上进行了很大调整。

其一是配置权重稳定增加的行业主要是信息技术、设备制造、金融、批发与零售、社会服务等。其二是一度被基金集体抛售的煤炭、房地产、石化、有色金属等周期上游行业成为四季度增仓最为显著的行业。其三是受上游成本影响较大的金属与非金属加工、电力、造纸成为基金持续减仓的对象,而业绩增长预期下降是基金减仓的主要原因。相对来讲,交通运输业遭遇大幅度减持则与估值和增长预期关系不大,该行业一度是基金“抱团取暖”时的最佳防御性选择,流动性风险是导致公路、港口、机场股整体走弱的主要原因之一。

(2)年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绩效分析

截至2005年12月30日,除货币市场基金外,187支基金交上了2005年投资业绩答卷,其中,可比的股票方向开放式基金简均年净值增长率约3.60%,全部54支封闭式基金为3.66%,相对于上证A股指数全年下跌8.21%来说,超越大盘近12个百分点。债券基金独领,平均净值增长率高达9.24%。

(3)封闭式基金――迟到的盛宴

在高幅折价的吸引下,QFII机构开始进入国内证券市场后,就将目光锁定在具有巨大潜在赢利空间的封闭式基金市场上。2005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设立了可投资封闭式基金的投资组合,而基金管理公司也被允许利用自由资金进行封闭式基金市场的投资。

2005年的封闭式基金市场上,不同规模、不同到期期限的基金之间走势发生了严重的分化,整个2005年年内,54支封闭式基金的市价平均涨幅虽然仅为3.63%,但28支小盘基金的平均涨幅却达到10.79%。在因基金高幅折价而存在极大潜在获利空间的预期下,到期日期临近的小盘改制基金,终于在2005年走向了自身的价值回归之路,并为投资者带来了不菲的投资收益。对于仍然有着极高折价幅度的大盘基金,虽然全年的市场表现差强人意,但是2005年11月以来由大盘基金启动的封闭式基金市

场行情的纵深发展,又可能会为基金持有人奉上又一份迟来的盛宴。

(4)在综合因素共同作用下.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持续走低

(5)股票型基金净值表现接近.平衡型基金稍强

(6)基金公司绩效比较

2005年基金公司的收益风险情况差异较大,对于综合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其风险收益水平也各有不同,整体绩效排名居前的基金大多集中在几家综合业绩较优的基金公司,基金业绩与基金公司整体管理能力有较强的相关性,表现出基金公司整体竞争力直接影响旗下基金业绩,也说明研究基金公司整体业绩的重要性。

2.投资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基金同质化、“风格漂移”问题引人关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风格雷同。“二八现象”、“羊群效应”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问题。基金产品名目繁多,但是难有独特风格。二是基金名实不符、“风格漂移”现象在有的阶段、有的基金投资中一定程度存在。

其次是基金经理受短期投资业绩考核影响更换频繁,基金经理成为就业压力最大的职业之一。各品种基金中,货币基金经理成为当年更换频率最为剧烈的岗位。而历史上任职期限最长的基金经理也在当年离任。这一方面显示出我国基金行业充满机会,但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这个行业的人才匮乏。

第三是投研部门合作尚有欠缺。目前,我国基金的投资决策主体主要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各基金经理,两者之间决策权的配置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分散决策型:投资决策委员会只负责对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做出规定,并确定基金的总体仓位控制、投资组合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基金经理则负责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决定其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方案。二是集中决策型:投资决策委员会除了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原则、策略和持仓比例外,还对基金经理制订具体的投资决策,其中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持股数量的多寡等,而基金经理只是负责对投资方案的操作实施。依据不同公司文化,选择何种投资决策模式,各个具体部门之间具体负责哪些业务,之间如何衔接、合作,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3.展望和发展趋势

(1)基金投资风格将逐步明晰和稳定

从外部约束来看,目前证监会已经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把监督基金投资行为的责任赋予基金托管人,加紧构建以托管人为依托的基金监管体系。在基金公司内部,还需要加强对基金投资决策团队约束,要求他们严格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风格进行投资。

(2)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会占据主导性的地位

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过程,就是个人投资者逐步让位于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从2003年开始,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在增加,而且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以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为代表的不受市场短期评价约束的机构投资者的出现,有助于长期稳健的价值投资理念的执行,有助于基金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下,形成自己的投资风格。

第9篇

(一)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中国目前主要的机构投资者类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基本同步。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开始得到真正的发展。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上,证监会2000年10月8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始发展开放式基金。

(二)社会保障基金

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基金实际上指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支柱构成的,即所谓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所谓的社会保障基金入市主要是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中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3年6月9日正式入市,全国社保基金与6家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授权委托协议,开始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和债券,同时参与了一级市场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三)保险公司

l999年10月29日,保监会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允许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证监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为加快保险业发展,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参股商业银行、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销售和管理行为,2006年7月3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从2002年12月开始,我国试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2006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放宽了QFII的资格条件和资金进出锁定期,增加了QFII开户、投资等方面的便利,完善了QFII投资监管体系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

截至2006年11月底,已有52家境外机构获得了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合计86.4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

(五)证券公司

《证券法》将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两个类别,为我国培育和发展实力强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指明了方向。1989到1992年,证券公司处于萌芽状态;1992到1995年,证券公司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张,但市场容量小,业务有限;1996到2000年,证券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但证券公司“坐庄”进行投资操作在这一时期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2001年至今,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的过度膨胀发展到了顶峰,并且由于市场行情的冲击而出现风险的集中爆发。

二、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分析

(一)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波动性影响的争论

对机构投资者对市场波动的影响有两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非但无助于市场的稳定,反而会加剧市场的动荡。理由有二:1.机构投资者的“羊群效应”可能更甚于个人投资者,所导致的助涨助跌、加剧市场动荡的现象更加严重。2.机构投资者的“短视行为”对股市的波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并非从长远角度考虑公司的长远前景,而倾向于追求短期股价上涨的资本收益,所以导致机构投资者不断改变投资组合,加剧市场的波动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是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原因有三:1.机构投资者是理性投资者,具有比个人投资者更优越的信息资源,并且有着专业的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这些优势使他们能够更准确地评估股票的基础价值。2.机构投资者是逆向的趋势追踪者。因为股市经常出现的是过度反映,机构投资者的逆向去是追踪导致了股市的稳定。3.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数量远远大于一般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数量,因此他们不会频繁的改变投资组合,否则会引起价格的较大波动,增加交易成本。

(二)我国机构投资者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证券市场成立初期,由于证券市场处于试行的阶段,投资者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前景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把握,而政府仍然保持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监管模式,经常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使市场对政策和消息的反应极为敏感,造成股价经常大幅波动;此外,由于市场规模较小,容易受到庄家的操纵,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波动。个人投资者得不理也对证券市场的无序波动起到了放大的作用。中国股市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近年来管理层不遗余力的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其出发点就是希望机构投资者理性投资,成为稳定市场的重要力量。国内机构投资者在1998年后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机构投资者,对稳定市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为主力机构的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基金坐庄操作行为事件的普遍存在,中国股市的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稳定市场的作用。

中国股市的机构投资者为什么没有充分发挥其稳定市场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是一种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它只是一个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博弈的市场普通竞争者,它的责任只能是努力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市场进行波动时,它会采取最自己最有利的行为,从而实现机构投资者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它没有必要“顾全大局、牺牲自我”,它能“唯利是图”。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既可能是股票市场中的稳定因素(当市场稳定符合自己利益的时候),也可能是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当市场利益冲突时,它们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所以,要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只有通过严格立法和监管来规范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发挥其对降低证券市场整体波动性有帮助的一面。

三、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的思考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其一,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而制度的创新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其二,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制度可以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其三,人的行为机会主义倾向,而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机会主义行为。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是符合新制度经济学经济人行为假定的。但如果没有有效制度约束的话,机构投资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将更加严重;其次,如果没有有效的市场规则,则不利于提高机构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能力,从而不利于机构投资者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最后,机构投资者同样具有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动机,但是它同时也具有对非财富的追求,如贯彻国家稳定股市的一些政策。因此,通过制度设定可以提高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的作用。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作用的发挥不仅仅在于数量的多少,而且在于其行为是否规范,制度环境是否完善。总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是靠完善的法制和有力的监管来实现的,因此,制订规则、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才能够推动机构投资者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发展机构投资者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推进证券市场走向制度完善的途径,只有通过内在的制衡机制和外在机制的共同作用,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环境,才能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成熟健康发展。

就我国股票市场运作情况看,单纯依靠政府对不同性质且分散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全面而具体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因而建立一个集中、但非集权的机构投资者监管组织体系应是较为合理的选择。政府作为特殊的市场参与者,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参与者提供行为准则,即制定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必要时还可以成立证券市场发展咨询委员会,启用专家决策支持系统,以减少政府决策的失误和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同时,政府应将市场监督问责制,让中介机构承担保证发行者和交易者遵守法规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中介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由于证券交易所是集中交易制度下市场的组织者,在推动市场创新和活跃市场的同时,能够对市场一线的违法行为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反应因此政府要在一定程度上将监管权限转归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进一步提升其自律管理能力,从法律及规章制度上给予自律管理支持,使之成为市场有效运作的最直接执行者和维护者。对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而需要建立行业协会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成为普遍现象。这一方面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无力与之抗衡;另一方面也大大打击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的存在,流通股比例过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等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这些问题不解决,机构投资者就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因此,只有坚定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推行国有股减持和股市全流通政策,才能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加强培育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

机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一个相对完善的成熟的法规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我国关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与基金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治建设方面应着重以下方面的工作:(1)在现行法律中明确界定机构投资者的概念,明确规定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2)对机构投资者的业务活动设施、投资范围、中介作用和活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从内部治理、信息披露、组织架构等角度对机构投资者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3)对现行公司证券法律中关于累计投票、信息披露、股东提案权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

3.放宽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限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从短期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但是从长远看,投资的分散使机构投资者没有激励和权利去过问公司经营和治理情况,表现为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不强,一味地追求资金的回报和流动。只有放宽这些限制,机构投资者才能由消极股东变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关注公司的发展。从成熟的国外证券市场看,这种限制正在逐渐取消。

4.发展资本市场,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的、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加人WTO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国内证券市场,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雄厚、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丰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

5.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机构投资者逐步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一个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从获得土地、施工建设到销售阶段,每个环节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发展甚至生死存亡。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上2003年以来政府相继出台的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宏观政策,房地产企业融资面临许多问题,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尤其突出。

本文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现状出发,在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房地产融资模式与融资渠道,重点探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以期能为房地产企业开拓融资渠道、规避融资风险、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提出建议。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一)主要融资模式

在不同的金融体系格局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模式与融资渠道也千差万别。按照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总所占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格局: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即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二是以德国、日本为典型的“银行主导型”,即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1]。按照这种划分,“市场主导型”的国家企业融资以直接融资为主,比如发行股票、债券等,“银行主导型”国家以间接融资为主,主要是银行贷款。具体的主要融资方式见图1-1。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企业资金现在主要来自七个方面,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外商直接投资,自筹资金,自有资金,购房者的定金和预付款以及其他资金[2]。

来源:各年《中国统计年鉴》

由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国内贷款是除了自筹资金外最大的一项资金来源,并且事实上所占比例要比统计数据更高。

就融资渠道而言,我国目前存在融资渠道单一、各融资渠道发展不完善等问题。具体每种方式分析如下:

1.银行贷款。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中国人民银行的《2010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全年,主要金融机构发放地产开发贷款新增1647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24.7%;房产开发贷款新增4269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23%。

但是,过于依赖银行贷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由于房地产企业所贷款数额巨大,一旦出现不良贷款,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极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资料统计发现,我国四大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的几倍,有的相对偏高,达到10%以上。其次,2003年以来相继出台的宏观政策,都在提高信贷门槛,这对于房地产企业尤其是那些资金实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是个融资的巨大挑战。

2.上市融资。企业上市对现代企业来说,有诸多好处,比如拓展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知名度、没有定期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等。但对于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上市融资的资格并不容易。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IPO的发行资格做了许多规定,如独立性、主体资格、财务与会计等等。不过,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通过买(借)壳上市、海外上市等其他途径进行股票融资。尤其是在香港上市,已经成为内地房地产企业日益重要的融资渠道。总体而言,虽然这一融资方式有很大前景,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还有很多限制。今年的上市融资发展受到约束可以从表1-2看出。

表1-2近三年房地产一级市场融资额对比表

注:2010年截止11月9日单位:亿元 来源:WIND数据

3.债券融资。目前国家对发行债券的企业要求严格,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发行资格.并且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及担保等都有严格限制。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比较大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规模相当少。

4.房地产信托。虽然房地产信托对房地产企业有着“救命稻草”般的作用,但是2010年10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房地产信托被迫全面叫停。但必须指出的是,房地产信托在信托业务中的比例确实越来越高了。2010年前三季度在资金信托中分别有10.64%、11.35%、13.41%投向了房地产。这一次对房地产信托的“清理”,对房地产企业融资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5.海外房产基金。海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看好以上海为主的中国房地产市场[3]。海外房产基金的进入,如果控制好风险,可以缓解国内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也可以起到分散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海外地产基金在中国投资还存在诸多风险。再加上国内一些房产企业运作的不规范,海外房产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障碍。

综上所述,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主要面临的问题一是融资渠道过窄,一方面过分依赖于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股票、债券、信托市场发育不完全,正处于起步阶段;二是没有建立起对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立法、监管和信用体系,一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配套,只有各种通知、办法等,另一方面专业化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障机构缺位问题严重。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1.计划经济时代遗留思想的产物。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严格控制、保守的思想还占据上风。我国房地产业是在中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许多改革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在对待房地产企业融资问题上,限制其融资渠道,以便更方便实行监管。融资渠道窄,则当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时就能更好地控制这一个或几个融资渠道。这种管理模式极大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业走向市场化的步伐。

2.商业银行风险意识欠缺。由于我国主要银行是国有控股的,因此缺乏私人银行的风险意识。由于我国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属于新兴产业的范畴,其市场前景也比较看好,因此,很多银行都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希望能够多多发放贷款以赢得巨额利润。各家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激励机制的作用下,一些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开发商贷款降低客户资质等级评定的门槛,或者是放松贷款审查标准,这样就进一步强化了房地产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同时也使得银行自身惰于金融产品创新[4],进入一个融资渠道狭窄的恶性循环。

二、国外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借鉴

前文已经说过两种金融体系的格局产生两种融资模式。现在以美国和德国为例作简要介绍。

美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其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非常广泛,可以选择银行信贷、REITs、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辛迪加等等,且可选择的金融机构较多,如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5]。

德国的住房融资体系主要采用住房储蓄银行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通过政府政策促进居民积极参与住房储蓄来实现建房筹资的自助、社会互助和政府资助。住房储蓄体系由专业的住房储蓄银行(也称为住房储蓄信贷社)经营运作[6]。这些机构虽然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同,但承担了德国的全部房地产金融业务。

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房地产市场看,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渠道除银行贷款外,还包括各种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等,银行贷款最多不超过房地产总投资的40%。

具体来看,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创新主要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后文将重点介绍)、典当融资、保险资金融资、夹层融资[7]等。

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即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承典人的行为。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比起银行的抵押贷款,典当以其方便、灵活、快捷的优点成为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优选。目前大多数业务以短期融资为主,主要满足短期内的资金周转和应急性融资需求。

保险资金融资就是房地产公司或项目向保险资金寻求合作。保险公司不但间接投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信托基金、夹层融资产品和债券等,也会直接买入持有房地产。

房地产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e)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一种融资形式,即它是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投资形式。典型的夹层融资一般有2~7年的投资周期,按照融资结构,融资方一般会每隔一段时间(1个月、3个月、1年等)支付一定的利息,并在到期时支付一笔费用。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在这些创新型融资渠道中,在我国目前研究最多、最热门、最受推崇的便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或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产品,是一种采取公司或者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公众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投资于收益型房地产的一种基金形式。REITs利用募集的资金购买优值的房地产资产,建立一个相当大的房地产资产组合并进行适当的管理,以满足长期投资的需求。它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或受益单位,吸引社会大众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经营管理;通过多角化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和业务进行投资组合,有效地降低风险,取得较高的收益。

(一)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按照资金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为私募式和公募式;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按照赎回方式不同,可以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按照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又可以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8]。

(二)发展史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1960年美国国会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的规定按一定的法人组织形式组建而形成的。成立之初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困难;二是为了让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有机会投资房地产行业.以分享其利润。而这两点恰好与中国目前的处境相似。50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经历了初期的短暂繁荣、70年代受到重创、80年代的复苏,90年代以来又开始迅猛发展。200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现代化法案》扩大了REITs能够提供或参与的服务种类和服务内容,从而极大地促进了REITs的发展。此后几年,REITs的市值规模不断上涨。从美国REITs的发展历史和我国房地产金融业现状来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推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优点

1.较高的收益回报。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由于投资的对象多为优良的房地产物业,有较稳定的租金收入,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每年必须将至少90%的应纳税收入分配给股东。相对于其他投资,REITs的收益率更高,有资料显示,从1978年3月至2008年3月为止,道琼斯指数、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和Wilshire5000指数的年复合收益率分别为9.84%、10.76%、12.77%和13.09%,而权益型REITs的年复合收益率高达14.06%,领先于其他4类指数。

2.流动性较好。由于REITs是一种证券化产品,多以股票或收益凭证形式出现,因此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税收优惠。根据1960年美国的《国内税收法案》规定,REITs将每年盈利的90%以现金红利方式回报投资者,则无须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个人红利分配所得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4.分散风险。由于REITs可投资在专门类别的房地产的组合,或者选择投资在不同类别的房地产资产组合,可以有效地做到降低风险。

5.专家理财。房地产资产由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管理,基金的管理公司或者是管理经理都是比较专业的房地产从业人员,可以有效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基于以上五个方面的优势,REITs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个很不错的选择,他们在不需募集巨额资金的情况下,也能够直接参与商业房地产的投资,因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REITs提供了另一种让非流动房地产资产重新体现其价值的方法,通过REITs进行融资的可行性也较高。

(四)我国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只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香港上市的越秀、睿富表现也不尽如人意。由于中国审批涉及的部门多,产业基金上市会涉及证监会、建设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多个部门,并且涉及税收问题。正是由于国家部委之间的协调不畅,间接导致了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不能上到前台。至今,信托公司发放的投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信托、土地储备信托以及路桥类投资信托因有地方债券嫌疑,国家发改委颇有意见。但是,从政府近年来连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已被纳入到发展计划中。从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2007年成立中国证监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专题研究小组,再到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的“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甚而出现了最近天津保障性住房融资欲推REITs的消息,REITs似乎呼之欲出。另外,虽然国内的发行条件还不够成熟,但发行人还可以考虑境外上市。REITs的发行前景就目前看,机会多于威胁。

(五)建议

REITs是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之一,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而言,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一头连着货币市场,一头连着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其复杂程度远远高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基础上,结合前人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方面的法律。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REITs运行的一项坚实保障。从上世纪60年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国内税收法案》到如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现代化法案》,美国的这些法律特别是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了投资人的权益,从而也保证了REITs的健康发展。而我国目前在REITs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没有起到规范REITs的实质效果。关于REITs的税收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法律制度的缺陷是目前发行REITs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需要从这方面开始突破。

2.培养专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域的管理人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国内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投融资方式,需要投资人和融资者拥有比较多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因此培养专业的该领域的管理人才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地,还可以引入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而利用这类人才引导REITs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房地产信托人才的培养,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信托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与此同时,还需积极促进信托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的队伍建设[9]。

3.建立信用制度,防范道德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顾名思义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信托市场的诚信,才能保证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信托企业征信体制,划分信托企业信息类型,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等等。

4.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由于REITs类似于股票,也是一种收益凭证,因此让投资人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风险等信息是吸引投资人的关键。信托投资公司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经审计的年报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等,在年报中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及公司治理信息,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等[10]。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北京:国家统计出版社.

[3]郭冬梅,曾国辉.浅析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突破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08(10).

[4][5][6]杨进.房地产融资多元化模式创新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06

[7] 张健.房地产企业融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8][9]费淑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学刊,2009(7).

[10]冯.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初探[J].理财视点,2010(8).

第11篇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第12篇

股票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推动。从中国股票市场的实践来看,银行信贷资金[21]进出股票市场规模的变化很可能是影响股价涨落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信贷资金的进入,一方面推动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其无序性也带来了中国股票市场上价格的无常变动,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探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路径的变迁,测算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进而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管,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历史回顾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一些途径进入证券市场,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不仅仅是银行信贷资金“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更是银行自身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客观要求,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并促进银行体系与证券市场的互动式发展,进而构建一个真正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发达金融体系。因而,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银行信贷资金与证券市场资金之间的融通渠道一直存在,并没有法规上的严格限制——银行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债券,也可以通过发放“经纪贷款”等方式间接把信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当然,美国证券市场作为世界发达金融体系的象征,其发达程度远远非新生的中国证券市场所能比拟的,因而中国不能简单地套用美国的一些做法。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自1990年新生的股票市场出现以后,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让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中国宏观管理当局、经济学者以及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内的众多证券从业人士的关注,也是理论研究中较为敏感、争论颇多的话题之一。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这10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总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现形态出现,与股票市场的走势紧密相连。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监管规则的演变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当时股市带有某种“试验”的性质,发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关股票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从监管视角度来看,最初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作为改革“试验”的产物,中国股市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痕迹,使得中国股市自产生之日起就处于一种“金融压抑”的状态之中。[22]制度上的这种“金融压抑”,加上中国股市作为新兴市场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中国股市一开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惊人的投资回报率。[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将巨量的资金引导进入股票市场,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就成为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

当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运行的现状,客观上对信贷资金入市问题提出了监管,或者说规范的要求。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如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的下发和执行对遏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起来了很好的作用。[24]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显然,银行信贷资金虽然不能“违规”入市,但“合规”的方式应该是允许的,这样就从法律上为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非常遗憾,在《证券法》中,只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没有指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的渠道。

然而,在金融监管领域,“管制的辨证法”始终存在——金融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客观需要的存在与发展,进而微观主体“合理性”行为与监管当局的“合法性”规定的冲突一直会在“管制与反管制”的“斗争”中演变、发展着——我国股票市场中信贷资金入市的历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从我国金融的实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之后,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通道,应该说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实践的发展呼唤着法规的跟进与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视作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关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不用躲躲闪闪,开始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合规的进入股票市场,这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将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路径的历史变迁前已叙及,中国股票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市场本身蕴涵的风险极高,但这个市场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极高的投资回报率,至于一级市场则更是提供了无须冒很大的风险就能得到较高收益的特殊场所。资金“逐利”的本性,从一开始就强烈地推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这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市场。但回顾中国股票市场的这段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路径及其规模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过程。

(1)混业经营中的“银证”资金融通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我国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制度上就存在一条近乎直接的进入股票市场的途径——通过银行附属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把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股票市场。这一途径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

①当时我国金融领域中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在“试验”的背景下,对证券业的监管处于一种“模糊”时期,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了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的经营模式——当时的中国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国有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25],而作为银行所属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本身就没有自有资金之说,而它作为一个实体又必须开展业务。这样在证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证券经纪甚至证券自营业务时往往资金不足,此时就很可能与直接向银行信贷部门协商,在银行内部进行资金调剂;

②当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程度很低,内部管理较为混乱,以至信贷部门与证券部门之间无“防火墙”之说,资金流与信息流在商业银行内部交错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事情。相应会引致信贷资金的直接入市。

从1993年开始,国家开始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性的整顿,对银行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开始整顿,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银证分离”,分设了如广发、海通等一批证券公司,同时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渐趋严厉,这一途径开始有所缓解。伴随着1995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这一途径变成了违法行为,目前应该说已不复存在。

(2)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就开始起步,并迅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1990年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各地的融资中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利用同业拆借来融通资金,从而通过这一渠道,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26]。但从1990年到1999年,通过这一渠道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经历了较大的变化。

①1990—1991年。这一时期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尚处于萌芽时期,市场容量极为有限,可供交易的股票极少,加上当时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拆借用途作了严格限制,所以这一期间这一渠道并不明显。

②1992—1995年。1992年春,中国经济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周期,同业拆借市场相应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阶段:1993年、1994年的同业拆借量分别达到了4000亿、5000亿,1995年则突破了万亿大关。在这一飞速增长期间,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应该说较为混乱,违规行为明显增加,比如拆借利率“高利”倾向突出,利率大大突破人行规定的上限;任意延长拆借期限,拆借资金长期化等等,更为突出的是拆借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异”,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从资金较为充裕的银行流出,或用于基本建设,或进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长期投资。所以在这一时期,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于银行的信贷业务紧密相关,而且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力度大为增强,开始成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期间从1993年开始,人民银行为整顿金融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顿,但是由于当时的同业拆借是分割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而整顿始终没有涉及分散的市场结构,所以市场是在政府控制之外发展的,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③1996—1998年。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这一市场由中央与地方两层交易网络构成。但是从下图可以看出,自从统一市场正式运行以来,市场交易量持续下降,可见市场的统一性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只要受到货币当局的严密控制,经济主体进行拆借的动力就受到了抑制。相应地,在这期间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流入股票市场的信贷资金量较以往大幅下降。

④1999年之后。1999年8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不能从事信用拆借业务,但可以从事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可以进行隔夜拆借。1999年9月30日,国信证券公司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功拆入2亿元资金,这是证券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之后第一笔交易。此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活跃的拆入类型主体。

(3)国债回购市场

中国的国债回购市场开始于1991年的STAQ系统,最初是为了促进国债销售而由财政当局推动发展起来的。在1995年以前,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并不突出,其交易主要仍然与国债紧密相连,所以期间尽管也是一条银行信贷资金的途径,但影响较为弱小。

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拆借市场的建成,使得原来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中国发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双重功能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削弱,国债回购市场应势而出,作为拆借市场的替代物,在短期内便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1995年,沪深两地的国债回购交易量仅为1126.1亿元与76.92亿元,而在1996和1997年,全国各集中性国债交易场所的回购交易金额分别跃增至1.2万亿元以上。在1996年的证券回购市场上,40家大券商的交易总额占全部交易额的72%。国债回购市场成为1996-1998年间最为活跃的货币市场。

从国债回购的参与者构成与交易构成来看,国债回购市场同原来的拆借市场一样,是银行信贷资金从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的主要场所。(参见表1)

根据表1,李扬(1996)作出的解释认为国债回购市场主要与股票市场交易,特别是股票的一级市场交易密切相关,而非金融机构一般较少参与其间。可见国债回购市场在1996-1998年间是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了商业银行之间封闭性的债券市场,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国债回购这条途径进入股票市场。

(4)银行贷款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股票市场的高回报就吸引着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进入这个新生市场,进而企业、个人等有机会、有可能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微观经济主体就有着非常强烈的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用于进行股票投资活动的投资(或者说投机)动机。所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发放的直接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最基本,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我们估计通过这一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入市的所有信贷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不低于50%。

由于我国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之初,为了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设计发行了性质不一的股权,造成目前中国股市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职工内部股、个人股(流通股)等性质不同的股权,大量的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这样对那些持有非流通股份(或股权)的经济主体而言,客观上产生了提供流动性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现了以STAQ系统为代表的法人股转让市场,但这并没有解决企业短期资金融通的需要,于是相当多的企业就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以非流通股票(或股权)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这一渠道进入企业,而相当一部分这类贷款又重新进入股票市场。下图简单描绘了我国1994年第四季度以来银行贷款余额与股票市值总额的季度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在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相似的变动趋势。

图1

除了上述四条途径之外,历史地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途径还有:商业银行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在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时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清算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不及时、全额存入商业银行,而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等等。

二、2000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与路径分析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000年时,世界各国的股市都处在风雨飘摇和大调整时期,唯独中国股市“一支独秀”——2000年的中国股市“牛气”袭人,深沪股价指数屡创新高,上涨近50%,其中上海综合指数一举突破2000点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到2000年底,A、B股上市公司达1088家,市价总值48090.9亿元,流通股市值16087.5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5801.1万户,分别比年初增长了14.6%、81.7%、95.8%、29.4%。[27]

关于2000年大牛市的动力来源有多种解释,主要说法有二种:经济复苏说和资金推动说。我们不否认经济复苏对股市的推动作用,但相比较而言,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2000年中国股市具有典型的资金推动型牛市特征,其中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推动股价上扬的重要因素。但要想精确计算2000年度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从理论和实际来看都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从而只能作一粗略估算。我们认为,到2000年底,我国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在4500—6000亿元左右,分别占流通股市值的28%-37%、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5%-6.0%,而在这数千亿元进入股市的信贷资金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违反现行规定的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28]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

(1)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规模估计2000年中国上海与深圳两个市场共有130多家公司首次发行A股,清华同方、东方通信等A股上市公司增发A股,而一些B股上市公司也首次增发A股,A股首次发行与增发共筹集资金979亿元。从投资者开户情况看,沪深交易所A股机构投资者由1999年的19.4万户增加到2000年底的27.2万户,增长了40.4%。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增A股机构投资者分别为4.56万户与3.2万户,较上年分别增长了60%与30%。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在股票发行中的特有制度性规定,对于投资者而言,申购新股不仅收益率高,而且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这就使得一些企业、证券公司甚至个人借着银行贷款搞申购,进而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进入股票市场,致使一级市场股票发行的申购一直是机构、散户投资的热点,而2000年我国一级市场上的这种行为更是到了一种“登峰造极”的地步,市场囤积的申购资金越积越多,新股发行冻结资金量连创新高——2月到6月,连续4个交易日内冻结的资金量从2000亿元逐步攀升到3000亿元左右,以致整个上半年平均每只新股冻结资金量达到了876亿元,比1997年时高出528亿元。7月20日和21日的两天内,新大陆、麦科特、景谷林业三只股票的冻结资金就达到了4000亿元。到11月,民生银行冻结资金达4014.31亿元,创下单个新股冻结资金最高记录。而12月宝钢股份、昆明制药、洪都航空、巢东水泥4只新股发行,共冻结申购资金近5200亿元,创下同一申购时间冻结资金最高记录。

由于在实际申购新股的运作中,申购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要冻结4至5天后才可退回使用,因此一笔资金理论上一个月的申购次数在4次左右,一年则可重复申购50次左右,但考虑到受新股发行节奏等因素的影响,实际申购次数大约为40次左右。据此,从2000年我国新股发行的数量以及一些新股发行所冻结的资金量出发,我们估计全年进入并滞留于一级市场用于申购资金应该在4000—6000亿元之间,而其中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一级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所有申购资金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50%[29],估计规模在2000——3000亿元之间。

(2)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二级市场规模估计

应该说2000年中国股票二级市场在众多政策性利好的推动下,比如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券商股票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等等,走势表现出了比较强劲的上升态势,市场“牛气”较为明显,深沪股市指数也相继创出新高。

2000年难得二级市场的长牛行情,带动了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热情高涨,不仅促使证券公司、“三类”企业、保险公司等大机构增加了入市资金量,而且同时也使得投资者数量也急剧增加,进入股票二级市场的资金在2000年达到了一个高峰。但涉及具体资金数量估计时,由于股票的虚拟性,我们只能从股票市值,尤其是流通股股票市值的变动中寻找一些数据支持。

在2000年12月,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值达到4.8万亿的规模,而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特殊的股权设计,其中2000年末流通股所占的比例仅1/3左右,流通股市值规模为1.6万亿左右,考虑到1999年末我国股票市场中的流通股市值仅8274亿元(即新增近8000亿元),而在2000年新流入的资金不会超过4000亿元,因此我们粗略估计为支撑这1.6万亿的流通市值需要8000—10000亿的资金。而在这8000-10000亿资金中,我们认为大概不低于25%[30]的资金是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方式转而投入股票二级市场的,也就是是说2000年二级市场中的银行信贷资金量应该在2000—2500亿之间。

(3)国有股、法人股出资、转让与银行信贷资金[31]

在上述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分析中,我们忽略了占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约2/3的未流通股票,即国家股与法人股的出资与转让问题。客观地看,这部分股份的出资与转让,实践中还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公司配股过程中的操作问题[32],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往往间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来缴纳、支付其国家股与法人股初始投入以及进行股份配售所需的款项。由于我国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份不能流通,股票市值虽然已经达到近3.2万亿,但这个数值是在对应流通股股价的基础之上进行简单的套算后所得,故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市值的概念来衡量这一渠道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的统计月报,我国目前非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境内)股份约为1958.8亿股,其中法人股(境内)638.2亿股,依据我国国家股、法人股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以及当前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现状,我们估计这些国有股涉及的资本存量总额应该在3000—5000亿之间,考虑到我国《公司法》有关“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所占比例不高于20%”的法律限制,这些股份出资、转让涉及的资金不低于2400—4000亿,以5%的比例衡量约涉及银行信贷资金120—200亿。同时我们认为国有股、法人股在若干年股份配售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数量不断积累,这些年国有股,特别是法人股的转让日渐盛行,涉及的资金量规模较大,因此这些业务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量从数量上看应该不会低于在国有股出资过程中所涉及的信贷资金,于是我们估计国有股这一非流通市场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规模在250—500亿之间。

上述三个市场相加,我们估计2000年股票市场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规模约在4500—6000亿之间。

(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路径分析

由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所以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通常都是间接入市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间接通道无非是五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如保险公司等。具体路径有以下几条:

(1)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资金,用于自营

前已叙及,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一直是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一条重要通道,虽几经整顿,但证券公司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从未完全隔绝过[33]。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0年1-9月,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包括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和回购)2263.3亿元,已成为货币市场最大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累计成交额为23145.85亿元,比上年增长216.14%,其中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短期融资所占比重升至88.4%。据《上海证券报》10月13日报道,证券公司2000年第三季度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最活跃。7-9月,证券公司净融入资金880.42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2%,基金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7-9月净融入资金324.47亿元,比上季度增长535%。2000年7月中旬以至8月下旬间,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额占到了当期拆借市场交易单边总额的50%以上。从2000年中国股票成交金额与银行同业拆借的月度变化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相关性(参见图2)。

我们通过对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的统计分析发现(参见图3),全年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8.4%,其中7天的交易量占63.7%。7天这一品种交易量如此之大,占比如此之高,与2000年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冻结资金量屡创新高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

显然,券商和基金只是同业市场的“后起之秀”——在同业市场465家成员中,券商只有14家,基金29个,虽然不到总数的10%。但这群“后起之秀”相当活跃,在2000年同业信用拆借交易量前十名中,除了全国性商业银行外,国信证券名列第四、国通证券名列第九、中信证券名列第十。[34]我们据此估计,到2000年底,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从同业拆借市场借入资金余额在800—1000亿以上。

(2)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并将获得的资金投入股市

随着2000年2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纷纷以其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用该贷款购买股票的规模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经纪类证券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不可能有或不应该有股票用于质押,它们是无法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来获取资金的;其次,有关部门对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经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才能成为借款人,贷款人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且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第三,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并明确规定有几种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物的;第四,严格有关比率管理,如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

证券质押贷款发展极为迅速。据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已累计办理各类证券质押登记申请1674笔,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高达1622亿元。有人据此推测沪深两市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在3000亿元。[35]应当说,这种推测是不准确的,质押登记的证券并非都是流通股,实际上在全部质押登记的证券中,流通证券质押登记只有298笔,质押证券5.07亿股,其中还包括国债。[36]而且质押率不能超过60%,质押贷款所获得的资金也不一定全部用于购买股票,因此,我们不能据此认为通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就等于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我们估计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沪深两市的银行信贷资金为500-600亿元左右。[37]

(3)企业挪用银行贷款进入股票市场

一般来说,在直接融资发展较快的情况下,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增势会相应减缓。但2000年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直接融资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贷款增长也很快。200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99371.07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了13.4%,与同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13.8%的增长率基本持平,比同期储蓄存款7.9%的增长率高出5.5个百分点。1-12月累计增加贷款1.33万亿元,比上年多增25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870亿元,比上年多增2630亿元。贷款数量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贷款增长迅速,其中有一部分进入了股市(参见下图)。

图4

1999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进入股票市场,但强调“三类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而不能用贷款炒股。但由于“三类企业”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在性质上难以界定,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实际上为“三类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成为可能。不仅“三类企业”购买股票,其他企业或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炒股的也不少。由于有《证券法》等法规的明确限制和有关部门的严厉监管,企业直接用贷款炒股的现象已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却不是个别现象,至少在“三类企业”中尤为突出[38]。

企业投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但方式也极为复杂:①企业直接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炒股,甚至挪用固定资产贷款炒股。②非流通股权抵押或质押贷款。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已相当普遍,从实践来看,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又投入到股市中去;③非法协议贷款。有部分企业通过与银行和证券公司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利用银行贷款炒股,即企业向银行借款,证券公司作担保,企业将贷款资金转到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操作,盈利分成。如果市值降至一定程度,即由券商平仓,损失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由证券公司作担保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再拿银行承兑汇票去贴现,贴现资金委托证券公司炒股;④“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在企业并购、企业上市或增发新股或配股过程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由证券公司提供担保,有关部门既没有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过桥”贷款,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但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企业通过“过桥”贷款获得的资金有的投入到股市里去了;⑤运用银行信用额度。银行对一些企业发放的额度贷款的资金流向更值得引起注意,因为银行一般不严格限制额度贷款的用途,而且额度贷款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贷款进入股市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银行贷款不得炒股的规定,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股票,生产经营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完全依靠银行贷款,这实际上是变相地使用银行贷款炒股。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估计,在目前100000亿银行信贷资金中,通过企业贷款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比例不低于3%(含短期挪用),规模应在3000—4000亿元左右。

(4)个人贷款及其他除了上面提到的三条途径之外,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途径很多,还包括个人贷款及其他一些途径,主要有:

①个人贷款炒股。过去,我国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大,个人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近年来,为了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国家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消费信贷,个人贷款迅速增加。2000年,我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及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上年多增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多增额2500亿元的67.7%。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新增加1952亿元,同比多增1047亿元。[39]相对企业贷款来讲,个人贷款的用途更难监督,虽然国家并没有允许银行对个人发放贷款让其炒股,但个人利用银行贷款炒股的现象始终是存在的。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了包括个人股票质贷款在内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这种贷款流向股市的可能性更大。

②来自境内外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有一部分进入国内A、B股市场。过去由于B股市场不景气,银行信贷资金进入B股市场的现象非常罕见,但境内外银行外汇资金进入A股市场的通道始终是存在的。外汇资金通过结汇或其他方式换成人民币,用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炒作或投资,在将股票抛出后,再将人民币全部或部分换成外汇,之后再将外汇部分或全部汇出境外。这一部分外汇信贷资金中有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来自境外中资银行或境内中资银行外汇贷款等资金运用。现在随着B股市场的火爆,进入B股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必定会相应增加。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再通过各种途径将人民币贷款资金变成外汇,投入到B股市场。

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流入股市的途径实际上并非只有股票质押贷款一种方式。如证券公司在证交所债券市场上以证券回购方式获取的资金中可能有一部分间接来自银行,属于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公司担保的贷款有一部分最终进入了股市。

此外,国家股配股资金有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间接通过保险公司进入股市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我们估计,截止2000年通过个人贷款及上述其他途径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为300—500亿元左右。

三、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若干政策建议

银行信贷资金合理有序进入股市,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推动我国由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迈进。具体来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一是在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有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资产结构,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也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增加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二是实现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三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加强竞争,探索混业经营的实现形式,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因此,我们应站在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切实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我们认为,监管当局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但必须规范运作。

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以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是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仅有的两条合法通道,我们要将这一政策坚定不移地实行下去,我们相信,这项政策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意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在实践中的确暴露出一些问题,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这些问题和负面影响的产生并不是必然的。应当说,现行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并没有严重的缺陷,问题产生的根源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问题不是出在规定本身,而是出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

历史经验证明,完全分割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切断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是不可取的,不加限制地允许货币市场资金自由进入资本市场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作。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有关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的监管,严厉查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密切合作,予以严厉打击。现阶段我们的政策是制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入市,但绝不是要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因此与其说信贷资金入市成为监管重点,还不如说信贷资金入市中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成为监管的重点。

2、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严格制止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贷款炒股的行为。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明流”不够,“暗渠”涌动,所以要开明流,堵暗渠。在开明流方面,主要是要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企业和个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不限定用途,企业和个人可以这种贷款购买股票。在将来法人股上市流通后,也可以允许企业以其持有的法人股向银行抵押贷款。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可以首先在“三类企业”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其他企业。在债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后,还可以考虑开办债券质押贷款。在开明流的同时,要切实堵暗渠,企业和个人除了股票质押贷款可以用于购买股票之外,不得用其他任何贷款炒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包括对额度贷款的使用也要进行监督,禁止企业利用额度贷款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可见,银行开办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是符合《担保法》的精神的,《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既可以适用于证券公司,同样也可以平等适用于其他经济主体。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不仅是合理合法的,也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迫切需求,有关部门应顺应形势,及早制定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3、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大的问题是金融风险问题。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违规无序进入股市,不仅会加大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而且也会加大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很容易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传播,资本市场的风险可以通过“资金链”传染给商业银行。当这种金融风险大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困扰日本10年多久的银行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泡沫经济特别是股票市场泡沫破灭的结果,1997年8月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基金“救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挽救香港的银行体系,1999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与信用交易导致交易规模极大扩张有关。在我国,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话,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的套做和循环,“连环贷款,连环投资”,使其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成倍放大,推动着股价不断往上攀升。非流通股股票抵押贷款既存在重复抵押的可能,也存在这样一种放大机制。一旦股价暴跌或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信用的“链条”就会断裂,容易形成信用危机,影响金融体系稳定。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把重点放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上。要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严格监督这些规则的贯彻执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在许多发达国家是正常现象,但也有规则。为了防范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六条措施,如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规则虽好,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质押率是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从欧美等国的长期运作经验来看,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为20%-30%,即使对优良股票的贷款比率一般也不超过50%,我国60%质押率显然偏高了。又如,质押股票市值的确定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按现行办法,质押股票市值为质押股票数量与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之乘积,我们认为,应选择前6个月股票平均收盘价来计算质押股票市值。

要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引起的金融风险,关键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三类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分析,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具体到股票质押贷款来说,应根据不同股票设定不同的质押率,对股票市场及股票市值进行科学判断。金融监管部门在完善规则的同时,要督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健全内控制度,通过制定相应风险比率,防止它们过度承担风险。

4、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适时调控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进行调控,就必须对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途径做到心中有数。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测。我国现在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情况统计只有交易品种的统计数据,而没有分交易主体的统计数据。在交易主体多样化的今天,有必要分不同交易主体统计交易,如果这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量就可以一目了然,便于有关部门进行调控或制定相关政策。我们在研究中无法找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数据,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增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或“股票质押贷款”科目。要想准确、全面监测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数量和流向,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及时、合理调控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行为则更困难。但调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我们为此进行探索。1999年以来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率水平偏低。在低利率时代,企业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甚至个人从银行筹集资金的成本很低,在大牛行情下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从而使得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现象变得比较普遍,制止起来也非常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如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高利率,对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调控要有手段,调控也要把握好时机。有关部门调控时要设定一些参照系,如二级市场市盈率。当股市泡沫严重、市盈率偏高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严厉的政策,中央银行可适当收紧银根,调高再贴现利率和再贷款利率;相反,当股市长期低迷甚至面临崩溃危险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宽松的政策,引导或者鼓励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通过改革股票发行方式和一级市场定价的逐渐市场化,使一、二级市场投资回报逐步缩小,可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从一级市场流向二级市场。

5、及时调整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政策,必要时修改有关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不应是凝固的,而应是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应有长短之分。从短期来看,我国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制定比较严格的管理政策是必要的。因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产权不清晰或产权主体虚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投资者缺乏理性投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加强监管,就容易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长期来看,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担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企业更多的经济自,不应过多地干预它们的经济活动,可以适当放松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制,但也绝不是放任不管。

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们不应违背这一大趋势,而应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积极探索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我国现在虽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综合经营的迹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出台,在我国金融分业管理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从事各自的业务。目前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正在朝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虽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与我国现行法规也无明显抵触。二是子公司模式,即由商业银行成立全资或控股、参股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业务。三是直接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直接经营证券业务包括股票业务。后两种模式均为我国现行法规所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最主要通道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接从事股票买卖业务,我国应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规,允许商业银行进行股票投资。即使是在现在,《证券法》也宜作适当修改。如《证券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虽然与《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明显抵触,但我们认为最好还是对该条款作适当修改,至少要对该条款作重新解释,以赋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合法性。《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证券公司依法筹集的资金,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依法拆借的资金”,这显然与现行做法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