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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8 17: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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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年老、失业、工伤、生育和疾病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本条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规定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方补充保险;用人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单位补充保险。

第六条政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监督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劳动、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征集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负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合理负担。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具体征缴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免征社会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经济严重困难,不能按照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变更或终止(撤销)时,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终结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利息。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

(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本条例实施前,职工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按照《*经济特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二)丧葬补助费: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三个月计发;

(三)一次性抚恤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三个月计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六个月计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退(离)休的职工,按原有水平发给养老金。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后退(离)休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过渡性养老金和一次性老年津贴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单位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工。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失业救济金:月标准为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补助金: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每月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生活困难补助金:职工夫妻双方均失业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一次性申请领取不超过本人四个月失业救济金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四)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条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划转劳动部门管理,作为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专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疾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从事日常生产、工作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

(三)患职业病的;

(四)因公外出或者在上下班时间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工伤医疗费:在规定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百分之七十,用人单位支付百分之三十:

(二)伤残抚恤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伤残抚恤金,直至死亡;

(三)伤残补助金:职工工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的,依据伤残等级,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六个月至三十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四)护理费和伤残辅助器具费: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要护理和配备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省规定计发;

(五)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国定和省有关规定计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或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第二十六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的按两个月计发,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四个月计发,属计划生育怀孕七个月以上死胎的按两个月计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因疾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

(二)按规定进行保健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

(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治疗费用;

(三)规定标准的住院费用;

(四)按规定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转院和异地就医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和单位补充医疗金中支付,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帐户保险基金连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遗属津贴。

第三十一条职工或其亲属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发生变更或失去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变更或终结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随着特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各项给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按不同保险项目分别实行统筹,分别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及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等情况进行稽查;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过程中执行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及病历资料、费用收据等进行检查、审验。

第三十五条特区设立社会保险监督组织,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组织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退(离)休和在职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财务收支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年度。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将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给付、结存等基本情况在《*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通知其限期参加,追缴其应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日加收应缴社会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拒不参加的,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社会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仍不如数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职工人数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扣发、挪用拨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如数发放,并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冒领等违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篇

至从我国颁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对其可行性、有效性有很大的疑问。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展也并不理想,甚至一度出现停滞的情况。所以,该制度改革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探索和分析,并快速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以推动改革的进展。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

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出台于2015年初,大多数地区由于对政策初期的多种不确定因素导致整个实施进度较慢。到了该年年底,整体推进落实情况有所好转,各省(市)机关单位也相继出台了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规划。其中,出台改革文件最早的是四川地区,到了下半年,吉林、山东和江苏几个地区的改革文件也先后出台。在2015年10月份以后,其他多个地区的改革文件也逐步落实,其中包括,第一是陕西;第二是湖北;第三是云南;第四是黑龙江;第五是天津等,但具体的政策实施与出台的改革文件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很多难点还未得到突破,对改革的推进和落实造成了相应的阻碍。所以,在同年的10月份,“继续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眼老保险改革”这一决定由人社部在新闻会提出,以明确该工作的下一步实施计划。

总体来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成效比较显著,特别是对于事业单位的员工而言,个人的参保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由几个对象来共同负担,第一是单位;第二是职工;第三是国家,养老金账户也为职工进行了单独设立,并在个人账户中记入了个人缴费的基本情况,这种形式能够让职工进一步了解参保的意义和必要性,并转变了以往对单位和国家养老的依赖。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

1.养老待遇和福利的调整

一直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并没有同步于企业退休金,前者往往高于后者,但在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实现社会保障政策,彻底转变传统的单位保障制度,个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综合缴费金额为个人每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二左右。这样一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待遇会比以往出现下滑的情况,并直接影响到今后的退休工资。同时,相对于个人福利而言,事业单位职工普遍高于企业职工,但在改革政策的推动下,势必会降低这种福利待遇,大部分员工都会对这种调整产生抵触心理。另外,随着不断增加的消费需求,以及不断飞涨的物价等,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热情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必须面临的问题。

2.建设职业年金的相关问题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开展中,职业年金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不仅保障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任务,还对养老待遇水平的提高有着直接影响,它的建设和落实能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进展示很大关联。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年基金投资管理机制能与职业年金具有相互的作用,其可以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来进行综合考虑,第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通过有效的投资和管理来增加自身价值。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应对策略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专门成立

为了妥善管理养老保险,应当将其在指定账户进行,并确保专款专用,实现收支线的平衡。刚性政策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主要特征,这也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而基金的征缴力度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在发放事业单位养老金的问题上,以前都由单位直接完成,而在改革之后,发放问题可以由社会服务机构来统一完成,其中包括银行等单位。另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其也当由专门的部门来进行管理,以缓解各单位面临的工作压力,确保自身工作效率的提高。为了确保养老水平能够符合社会发展,在计发养老金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地的生活标准、工?Y水平等,并以此做出合理的调整。

2.尽快实现制度融合

我国坚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其主要是为了改变以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实现制度的融合。所以,促进制度融合是改革的实施方向,以全国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过统一管理形成两类制度,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整合,以建立养老金的国民基础政策。为了解决由于地区差异、职业工种和工资收入等不均衡的分布情况,要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职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可以按照比例来进行划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接着逐步实现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财政空账的填补

要彻底解决财政空账,可以通过“名义账户制度”来实现,该方法在意大利和波兰等多个国家都备受青睐。同时,名义账户制度属于混合型,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储蓄制度;第二是现收现付制度,这种形式的存在与真正的存储有很大的区别,属于记账的形式,但对改革养老所面临的财政压力有很好的缓解作用。因此,有效解决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空账问题,及时填补各项投资建设的资金,对于促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有着极大作用。

第3篇

【题目】企业退休员工社保管理模式优化探析

【绪论】退休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方式探究绪论

【第一章】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概述

【第二章】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的现状

【第三章】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退休人员社保社会化管理不足的原因

【第五章】完善企业退休社保管理社会化的措施

【结论/参考文献】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控方案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 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的问题不仅牵涉到每一个企业退休人员,还牵涉到各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因此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工作尤为重要。苏州作为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在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工作中更要不断探索和进取,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基础机构建设,通过各街道社区的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进一步优化基层业务平台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持续保障医疗卫生的投入,大力推进全国信息网络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的工作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全面提高和均衡发展,从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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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积累型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进行投资运营,之前关注的主要是养老金挪用等显性风险,但是贬值的隐性风险同样需要引起注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司司长陈良说。

个人养老账户基金分为城镇职工和新农保两个账户体系。《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人保部相关人士处获悉,针对这两个账户体系的投资管理办法都在加紧研究制定,其中城镇职工个人养老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上半年出台。这个“办法”的核心意图,是希望从制度层面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难、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构建主体框架。

尽管最终方案尚未成形,一些基金公司已经嗅到这块巨大奶酪的芳香:他们开始绸缪规划布局,期待一旦政策出台便可以从中分到一份。

养老金“缩水”

陈斌和他的同事已经在为自己养老保险金的未来而纠结。

29岁的陈斌在京工作八年,做软件工程,月薪15000元。由于收入水平较高,他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上限交费,即每月缴纳额是北京市2009年人均月平均工资3倍的8%,大约960元。

在陈斌看来,这抑制了他现在的消费,却只换得未来一个不确定性。“养老保险要等到20多年以后才能兑现。现在的1000元对我来说算一笔钱,能买一顶宿营帐篷,出门郊游能立刻派上用场,可等到退休后,那时候的1000元会贬值成什么样子?能给我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呢?”陈斌问。

有贬值顾虑的不仅是陈斌这种白领阶层。来自广东佛山的民营企业老板黄先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其公司所雇农民工对缴纳养老保险也存在类似的心结。

“物价在涨,对于那些等米下锅的人,肯定会在乎这笔钱。”黄先生说,“他们担心省下这笔未来可能缩水的钱却让现在的日子更紧张,不划算,于是有些人就提出来不要交了。”

缩水的风险已然存在。按照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结余的养老金主要是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不能用于投资。由于特别国债的缺乏,养老金买不到收益率合适的国债。而在银行存款中,有近80%到90%的养老金都是短期存款,存款利率比较低,增值幅度很小,和物价相比还是在贬值。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从2000年至2008年,中国的CPI年均增长率为2.2%,而养老金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连2%都不到,这就意味着每年要损失几十亿元,福利损失很大。另外,如果按照目前的数字测算,我们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每年都下降10%左右。

“目前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手段明显滞后,使其未来远远不能提供预期的保障水平,尤其是在高通胀时期,眼睁睁看着账户上的资金贬值。”陈良说。

中国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一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在逐步做实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同时,也在研究制定保值增值的办法。

人保部基金管理司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由该司和人保部养老保险司共同起草的“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有望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上半年出台。这份管理办法的核心意图,是希望从制度层面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难、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构建主体框架。

投资运营的思路不止于城镇职工个人养老账户,新农保个人账户投资的方案规划也开始走上轨道。《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人保部农保司了解到,截至2010年7月底,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已累计达到约295亿元人民币。这一额度仍将以较快速度积累。

人保部农保司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希望城镇职工的相关办法尽快定稿,此后新农保账户办法将按照前者的方案加快研究制定。“因为从资金投资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一回事。”

统筹层次:最低在省级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办法”必须更加注重流动性、盈利性与安全性间的微妙平衡。

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具有长期性,投资周期长达数十年,一时的市场波动造成的资金账面缩水或者增幅减速,可以在长期被熨平。

与之相比较,当下阶段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同时承担着“现收现付”的任务。这笔资金直接关系到当期退休公众基本生活保障,投资失败意味着人们的养老生活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养老金的支付困局。

有鉴于此,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对于投资的盈利性和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都很高,对安全性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有着更为苛刻的要求,这也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难以实质性推进的一大阻碍。

据了解,“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确保养老金安全的情况下,寻找合适渠道实现有效保值增值,其中在考虑、论证的思路包括投资国家重点项目工程、以适当比例投资资本市场等。但“适当比例”是多少,目前仍存在很大分歧。

上述人保部农保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在目前的政策考量中,化解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加强资金集中度,提高统筹层次。“最低应集中在省一级。”该人士表示。

这是因为,如果集中层次较低,例如县市级,一旦该层次的资金投资失败,很难从其他县市的账户中进行资金调拨,从而使得当地的养老金面临支付困难。而省级或国家级的统筹资金规模庞大,有实力遵循“鸡蛋放在不同篮子中”这一投资原则,且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金调配,从而保证充裕的流动性。

投资管理主体方面,两种声音并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希望能够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纳入旗下。然而,该机构属性为“半商半官”,并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出现问题,责任界定会比较模糊。

另外一种声音是希望能够单独成立一个机构,用来长期专项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意见表示,可以考虑效仿借鉴中司的运营模式。

投资管理方式在“方案”制定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模式之争。第一种模式是,在未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资金池,交由现有部门或者新成立的机构进行管理,由这一机构再筛选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来做“理财”,模仿全国社保基金的委托投资模式。

第二种模式则是借鉴类似于铁道部采取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招标机制。铁道部各路局的企业年金招标工作,是由铁道部先筛选出一个具备入围资格的投资机构大名单,然后这些机构前往各地铁路分局竞争投标,具体的管理决策、投资管理人的选择,由各地分局把控。

按照这种模式,未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仍将保留在省级层面(如成立省级运营管理中心),但是由人保部先遴选一批符合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业投资管理人,赋予它们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理财”的资质,这批投资机构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和资金要求,设计相应的投资产品方案,再作具体竞标工作。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提交的方案中,比较倾向于采纳第二种模式。

基金公司新奶酪

尽管“办法”的最终方案尚未定型,但一些基金公司已经开始规划长线准备。

“我们现在一方面在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员多接触,问问最新消息,另一方面准备一些诸如账户管理、服务等常规性工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合资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说。

该人士告诉记者,资金统筹到底会集中到什么层次是基金经理们最关心的方案内容之一。因为对公司而言,未来更加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争取“客户”资源,也就是相关层级的劳动保障部门。“知道了统筹层次,我们就知道客户在哪里了。”

而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对符合资质的基金公司来说,都将是一大利好。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管理人的盈利模式与企业年金相似,也是按资金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以企业年金为例,目前市场上共有23家基金公司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全国范围内,企业年金资金池的总规模大约为2000亿元,其中有一半的资金具有委托权限,即1000亿元的资金交由23家基金公司一起掌管,每家平均44亿元左右。

据《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8年末,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1100多亿元。而随着国家全部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以及农村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养老金实际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与这位经理粗略算了一笔账。方案成行后,如果人保部及各地劳保部门仍然沿用目前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质的基金公司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理财师”,且允许权益投资的比例按照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惯例维持在35%到40%之间,那么以全国1万多亿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总额计算,各家基金公司平均掌管资金将达到200亿元左右,大幅扩张了目前的资金规模。

第5篇

【摘要】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商业保险的现实要求出发,着重分析寿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就寿险公司如何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就难以和谐,而没有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就不会健全。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公平三支柱企业年金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保险业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寿险公司有义务也有责任在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三者利益科学、均衡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发展趋势及历史经验来看,寿险公司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既是制度的要求,又有市场的需求,更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一、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制与人民养老保障需求存在巨大矛盾,要求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人口的“未富先老”,也即财富积累速度严重落后老年人口对养老保障需求的增长速度。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仅为800美元,而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0美元,积累的财富足以应对“银潮”。同时,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造成人口老龄化速度远远高于欧美国家(见表1)。这种“未富先老”以及老龄化速度过快的独有现象导致了我国现行制度出现诸多的矛盾和不足,也引发了一些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的产生。

所需年数

表1部分国家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从9%增至18所需年数

当前我国急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作用,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职工缴费负担重,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其次,“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形同虚设,需要商业养老保障的积极参与;再次,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双轨制”,两类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差距过大,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不公,需要大力发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制度;最后,现有社保基金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需要借鉴商业保险资金管理经验。

二、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由单一层次向多支柱模式过渡,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

自1994年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的报告,倡导各国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见表2)。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在经历了国家养老、企业养老、社会统筹以及统帐结合四个阶段后,也正在向“三支柱”模式过渡。而且在演变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在制度中的责任分摊机制将重新界定,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将实现统一。

基本养老保险县

企业年金

储蓄养老保险

表2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

同时,我国养老制度未来的发展将会呈现以下趋势。一是社会化趋势。资金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金发放社会化,职工养老将独立于国家和企业之外。二是市场化趋势。基金筹集市场化,基金管理运作市场化。三是责任主体多元化趋势。四是制度化趋势。伴随法规的完善,养老保障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这种结构的调整和发展趋势为寿险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寿险公司通过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即可以参与社保基金第三方管理,又可以为企业年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服务,更可以发挥行业天然优势,开发销售个人养老储蓄产品。

三、世界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潮流,决定商业养老保险必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是随着社会财富的逐渐增加而不断调整的过程。从17世纪英国的《济贫法》到19世纪末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从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到欧洲福利国家制度的确立,直到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对“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的确立,国家在养老保障中承担的责任正在弱化,在权力与义务对等的要求下,企业的养老责任不断加强,个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权力与缴费义务也将高度统一。在这个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得以凸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直至深入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各个层面,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同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还推动了一国金融体系和社保体系的有机结合,两个体系建立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机制,形成了拉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内在动力。

四、寿险公司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作用发挥

我国已经建立了“统帐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实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环境也基本成熟,加之个人储蓄性质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我国“三支柱”模式已初现雏形,寿险公司在“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得以有效发挥。

1、寿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建设。首先是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社保基金提供“第三方”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稳、运营最规范的一类长期资金,适应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趋势,寿险公司提供的专业投资技术和投资管理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管理社保基金方面经验不足,缺乏保值增值和规避风险手段的现实问题。其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探索一条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不足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受制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全依赖现有的制度安排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是不现实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体系建设,让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更是寿险公司扩大业务领域,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本职要求。

2、寿险公司要抓住发展企业年金的机遇,推动“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发展。发展企业年金是金融体系和社保体系建设的共同要求,也是寿险公司发挥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机统一。寿险公司必须抓住这次做大做强保险业,提升行业地位的历史性机遇,动员行业整体力量和资源在企业年金领域树立先发优势。目前,寿险公司发展企业年金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客观条件:条件一,从2003年起,在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太平人寿成功参与了辽宁省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试点工作,促成中国第一笔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寿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条件二,全国已经有8家寿险公司获得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资格,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在内的“一揽子”运营服务;条件三,寿险公司在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精算技术及风险管理、账户管理与服务以及资金运营等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条件四,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环境已经成熟,巨大的市场潜力正在演变成企业的现实需求,2006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存量已达600-800亿元,根据中国保监会的预测,到2010年市场规模可达1万亿元,2030年更将达到15万亿元。更加有利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9月1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设定了时间表,这是摆在寿险公司面前的一次千载难逢的“掘金”机会。

3、寿险公司要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巩固“第三支柱”的核心地位。在我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长期保险业务,只能由寿险公司经营,这决定了其必然成为“第三支柱”的核心构成。一方面,寿险公司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服务的同时,要配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年金化领取需求,不断丰富年金产品线,开发付给方式灵活多样的养老金转换年金产品,吸引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保险年金;另一方面,寿险公司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老年人新兴保险市场需求,开发具有社会效益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廉价的、适合城镇低收入职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服务。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寿险公司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以便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伟大事业中做出应有的贡献。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及人口结构的变化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产生深刻影响,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带来极大挑战。我国首部《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即将颁布实施,寿险公司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优势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张建伟、胡隽: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EB/OL].、

[2]李琼:论加速农村寿险发展的对策[J].保险研究,2005(1).

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 企业 劳动者 人力资源

一、对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认识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养老保险的产生不仅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养老保险就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地生活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也是不同的。我国从国情实际出发,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制,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标志,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进行登记、申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与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相继立法完善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险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现有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加上我们国家“未富先老”的现实,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亟需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1.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总的来说主要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纠纷较多的险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不断进步,养老问题成为人们乃至全社会的重要课题,养老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该用人单位发展程度的先进与否。因此,建立健全并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满意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企业将保险福利与职工劳动生产情况相结合,有效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预防和消除职员的不满因素。劳动者在工作之时不必再为以后的养老担心,将会全身心的扑到工作上,进行技术改进及高效率工作,最大程度地带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人性化关怀员工,给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信,增强劳动者在单位中的主人翁意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将会大大减少,这样即可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利用,高效整合资源。同时,企业在法律范围内适当地根据职工的资历和地位调整其工资收入即社保缴费基数,会进一步激发职工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成就感,从面提升企业凝聚力,达到较高的生产率。

2.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养老保险不仅在提高企业效益方面的作用明显,而且养老保险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激励措施,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稳定企业人力资源队伍方面功不可没。首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他们的价值就体现在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养老金。如果说一个人在劳动能力尚好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还可另寻他路的话,那么在老年则没有什么选择,只能依靠年轻时的努力工作所换来的养老金。所以,当企业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那就意味着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就会对离开单位有所顾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人力资源队伍的稳定,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同时,企业养老保险还将大大减轻企业人力资源的负担,这样企业员工的养老金就不用全部由企业支付,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统筹支付,相对减轻了企业的人力资源负担,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自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来,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前进,每一次的进步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积极可喜的变化,养老保险不仅对家庭和个人有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养老保险的缴纳,意味着对年老之后的生活有了清晰的预期,可以更好地工作,从而少了浮躁,多了稳定,这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对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目前存在的四大养老保险纠纷类型

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变化日益加速,社会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加上时间上地域上的不同,以及各个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实际层面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纠纷不计其数,种类更是多种多样。具体到因养老保险发生的纠纷上来看,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四个类型,即劳动者垫付养老保险金纠纷、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养老保险费纠纷、缴费基数纠纷、未参保纠纷等。

1.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所谓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即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了单位养老保险,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单位并没有实际为劳动者缴纳这部分养老金,而劳动者出于以后的考虑,自己亲自拿钱进行缴纳,形成了劳动者自己垫付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在这种纠纷中,劳动者的主要诉求就是要求单位对自己自行缴纳的这部分养老保险金进行补偿。对于这种纠纷,核心点就是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交由仲裁部门仲裁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判决。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文的支持,特别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在缴纳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与义务。

2.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社会保险费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了养老保险,但是实际上,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了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者自身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纠纷与前面纠纷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此种纠纷中,劳动者没有缴纳养老金,到最后无法享受退休的养老待遇。此类纠纷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进行补足,确保养老金的正确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是漏缴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是故意,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应当缴纳的养老金,而且还要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如果仅仅是因为疏忽过失,那么可以简单处理,补足即可。

3.缴费基数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了养老保险,同时,用人单位也为劳动者缴纳了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正确,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提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此类纠纷,完全不同于前两种,因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双方的焦点只是集中在缴纳基数上。因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每个人的工作年限、职称级别等因素不同,而这都影响着缴纳基础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政策的变化,缴费基数也是在不断变化当中,这就需要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去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未参保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这个时候,劳动者的利益就受到了明显的侵害,养老金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目前还在单位工作,则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如果劳动者在退休后才发现,劳动者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就是,虽然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但是为此承担养老义务。还有就是有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时给予一次性的补偿。此种纠纷情况下,劳动者大都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应该缴纳的养老金。

四、完善养老保险机制的思考

通过对以上我国目前存在的几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来看,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但是如何在纠纷产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养老权益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到底是通过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还是走仲裁道路,抑或是法院判决的方式。总之,解决养老问题,关键是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典,靠得仅仅是各种单行的规定、通知、决定等行政法规或者文件构成,且经常变动,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展。

1.扩大覆盖面,完善征缴机制。养老问题是我们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劳动者“应保尽保”,确保每个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退休的待遇。目前,我国的养老覆盖面已经相对完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对完善,国企单位养老亦成熟,主要是在私营企业及广大的自由职业者还有遍布全国的流动农民工。同时,完善征缴机制,出台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明确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并制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缴费人、缴费基数、缴费期限、缴费地点和方式,确定相应的浮动缴纳指数,保证征收部门依法征缴,确保劳动者依法参保。

2.依法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以此为基准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立法必须用明确的语言、规范的语言、无歧义的语言来规定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言,法律必须明确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同时亦获得解除或者减免其对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其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应当赋予其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权益。当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或者漏缴养老保险,如果因此影响了企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于让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承担了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客观上纵容了企业不缴费的违法行为,在这个问题上,立法机关需要明确社会保险法要保护的对象。只有这样,劳动者才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监督部门也可主动介入,保障劳动者养老保险正常缴纳,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权利和义务明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会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养老保险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探索与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效用的。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保障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上级监督,有平行监督,有人民群众监督,有新闻媒体监督。要想真正做好养老保险事业,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效能,关键是探索与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监督保障机制。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源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养老保险办得好,人力资源队伍则相对稳定,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要逐步完善司法体制,在人民法院刑庭、民庭之外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矛盾纠纷庭,专门处理养老保险纠纷,从而提高处理的效率。在陪审员中由人力资源部门中的员工担任,将养老保险与员工任职结合起来,一方面员工之间保持着天然的联系,这样就不会在纠纷调处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必然对公司的人力队伍有着较为清晰的了解,必然会抱着对公司发展负责的态度去处理事情。这对保障劳动者养老权益和保持企业单位的长效发展都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孟昭喜.社会保险经办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43

[2]蒋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

[3]童星.摘自社会保障与管理[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191

[4]陈秀榕委员建议明确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职工也能够享受保险待遇

第7篇

关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近几年业内有不少讨论,实践探索也从未停止。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越来越受到政府、理论界和广大学术界的关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可以说,上述论述既规定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现实任务,又指出了未来发展方向。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亦表示,按照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加快步伐。要从制度建设的全局出发,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推动实施。显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入研究提高统筹层次和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毋庸质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我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

(一)社会保险关系需要接续的对象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型时期,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流动频率逐步提高,需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也日益增多。目前,除了少数人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大多数流动人员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其他地区都会碰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往往从原参保地转出来不难,但到新参保地却接续不上。这部分群体主要包括:破产企业的职工,企业改制后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或关闭后出“中心”的人员,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内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的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进城农民工等。

(二)社会保险关系需要接续的种类

具体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种类,尽管通常需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但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当前真正需要跨地区转移接续的社会保险关系其实有两种,一种是养老保险,一种是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的弊端

首先,社会保险关系跨区接续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限制了我国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从而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其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困难和不便,还可能导致社会保险管理的漏洞,给欺诈行为提供方便,如多头参保和骗保等。

再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顺畅,直接受损的就是参保人,一旦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其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就难以兑现,这不仅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保险工作及其在群众中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群众所希望的社会保险有保障、在哪参保都一样,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跨区接续难的原因

首先,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原因。我们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的二元结构,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贫困省区经济实力差距过大导致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是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难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接续问题存在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也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延续的结果。

其次,是现行财政体制的原因。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就是转嫁了责任,转入就意味着将来要承担责任。尽管国家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本地的“土办法”只愿转出,不愿转入。更有甚者,鉴于将来要承担更多社会保障责任,有些地区为了防止异地人员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的大量涌入,人为地设置了壁垒,比较突出的做法就是征收养老保险超龄费,还有的地方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干脆就不予接收。这种做法实际是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采取了深挖沟、高筑墙的办法来阻拦。

再次,是现行社保制度规定的原因。在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极为不利。一是流动就业者须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二是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无法享受社会统筹部分的权益。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因此难以落实,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上述规定也导致了众多农民工反复地参保之后又退保的无奈与矛盾,凸显出现有社会保险所存在的种种制度缺陷。

最后,是管理系统及户籍制度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各统筹区域的管理是自成系统,业务信息网络基本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制约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此外,户籍政策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又一难题。社会保险管理与户籍管理联系紧密,一般情况下当地户籍应在当地参保,当然这里除了有原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外,还有便于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的需求。这种社会保险与户籍挂钩的管理办法,使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障碍,有户籍的可以转入,无户籍的则不能转入,这对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是极为不利的。

四、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跨地接续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发展需要。连续性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特征。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有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及时足额缴费,才说明真正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因此,只有保持社会保险关系的便利接续,才能调动参保人参保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使社会保障发挥其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与抗风险能力紧密相关,统筹层次越高,抗风险能力越强。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还与流动性高度相关,统筹层次越高,流动性也越强。因此,提高统筹层次,不仅是增强社保基金调剂能力,减少结构性资金缺口,适应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的必要措施,也是社保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显然,如果社会保险实现了全国统筹,那么社会保险接续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如何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目前正在实行的路径,从地市级统筹做好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一种是一步到位解决全国统筹。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行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财政体制的差异,短时间内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相当困难。因此,先实行省级统筹,再实现全国统筹应该是可行的路径。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来看,基本上其社会保障体系已覆盖了全体国民,即“全民皆保障”,不同地域、民族、职业、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的实质差别亦不存在,这样社会保险的接续自然也就很好解决。而我国的现行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一直仅仅覆盖城市劳动者,而不能包括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劳动者。因此,不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为接续创造条件的角度,都必须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首先应扩大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除了保证在城镇中就业的农民工参保,还要将在城镇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积极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为此,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与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企业虚报、漏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定期核查企业员工的参保状况,对拒绝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业主和企业实行严格处罚。此外,为保证农民工的参保率,可以考虑在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期间参保人原则上不允许退保。即使农民工离开参保地时本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可以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保险的,将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未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步伐

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其他事业一样,依靠法律推行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从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现状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方面保守性、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因此,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定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路径以及接续办法。

(四)借鉴欧盟的经验实行分段计算

要使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覆盖到流动就业群体,就必项使制度本身能够与其“流动”的特点相适应,在这方面欧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欧共体条约48条第3款规定了共同体公民在共同体范围内自由迁移的权利,并要求各成员国努力消除一切阻碍人员流动的障碍。同时要求各成员国被要求给予共同体范围内移民劳动者同本国公民一样的待遇。根据欧盟合作性社会保障政策,投保人累计的缴费期限和工龄记录,在移民国家授予有关权利时继续有效。英国也规定“居住在英国本土以外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参加者,如果其所居住的国家已经与英国达成关于社会保障的总体协议,即可领取按照其所居住国家的通货膨胀率进行指数化调整的养老金”。唐钧将上述欧盟的经验总结为“在欧盟,劳动者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就业,不论在哪个国家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可以在当地进行权益记录。将来在任何一个国家退休,也都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就地享受养老保障,可以概括为‘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全盟结算”’。同样,我们不妨也借鉴欧盟的经验,采取“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方发放,全国结算”的思路,以解决流动就业者社保异地转移接续问题。

(五)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备。从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来看,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医疗市场、中介机构等都很发达,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程度使得社会保障号码(账户)具有独一无二性、不可伪造性和终身不变性。如:在美国,必须提供社会保障号码才能发工资,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办理银行账号、保险、驾驶执照和财产登记。个人资信机构正是通过社会保障号码收集、鉴定个人信用记录。可以说完备的社会保障信息化网络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系统建设的基础。在目前我国流动就业群体逐渐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动、接续和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乃至全国范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做到流动人员随到,随交,随记账,随办转移。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和金融网络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可转移、可查询,切实解决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问题。

第8篇

一、关于参保及手续办理

(一)城镇老年居民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自愿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补贴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按下列程序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参保资格和享受政府补贴资格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公示单》(以下简称《公示单》,样本见附件2)并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2.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应在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意见;对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在《参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花名册》,样本见附件3)。公示经办人应在《参保花名册》上签名。

3.将初审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下列材料报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⑴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⑵《参保申请表》、《公示单》和《参保花名册》;

⑶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需同时上报《低保证》或《扶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人材料,按下列程序核定并办理申请人的参保手续:

1.审核申请人的户籍、出生年月、取得本市常住非农户籍年限等是否符合参保资格;

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对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申请人,应通过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告知其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对象;

3.审核申请人的《低保证》或《扶助证》是否真实有效,核定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资格和标准;

4.将审核结果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受理回执单》(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单》,样本见附件4),并及时反馈给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

5.通过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及时发给参保人员《*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样本见附件5),并告知其到指定银行缴款;

6.依据银行缴款回执中载明的日期确定参保人员的参保时间,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7.凭银行缴款回执发给已参保人员《*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手册》(以下简称《养老手册》,样本见附件6)并由参保人员本人签收。对非参保人员本人办理领取《养老手册》手续的,应请代领人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收。

(四)申请人在《参保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申请人在本市“农转非”或从本市外迁入,取得*市常住非农户籍时间的证明以居民户口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可以在申请参保的同时提出待遇享受申请,具体手续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关于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足额缴清养老保障费。

(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收缴。参保人员持《缴款通知书》向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障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及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市本级统筹各区”)的参保人员将银行缴款回执直接交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其他区按方便可行原则自行确定。

(三)参保人员按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20*年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今后新的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的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五)参保人员持有效的《低保证》或《扶助证》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中持有《低保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6000元;持有《扶助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4000元。

市本级统筹各区参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贴可直接抵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其他区可自行确定。

(六)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节假日不延伸)完成当月参保缴费业务的办理工作。

三、关于待遇享受及手续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手册》和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向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以下简称《享受核准表》,样本见附件7)。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于当月25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二)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待遇享受资格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其《享受核准表》与《参保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按《参保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为准。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将其材料报送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保经办机构对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报送的参保人员材料在信息比对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享受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从核准次月起按参保人员应享受待遇档次为其发放养老保障待遇。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已在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按国家、省、市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通过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告知其“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并由本人作出选择,按选定的待遇享受。

(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于每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位。

(六)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并按公布的标准享受待遇,20*年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

(七)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八)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九)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经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审核后,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的终止以及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应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

(十)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将缓发其养老保障待遇,待其办理认证手续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后恢复待遇享受,其中需补发待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十一)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分别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栏,政府补贴不作继承与退还。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资金支付。

(二)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账户额的利息,当年记入的个人账户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

(四)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终止养老保障申请表》(样本见附件8),持《养老手册》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审核,报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本息或余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户籍迁移至*市行政区域外的;

2.参保人员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五、关于管理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当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计划实施、业务指导工作。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障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待遇给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制订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并指导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具体业务工作。

(三)各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当地城镇老年居民参保初审、公示、资料传递等相关工作;《暂行办法》实施初期,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内城镇老年居民的参保工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操作要求由各区自行明确。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计算机应用程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设计并组织开发。《养老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六、关于组织实施

(一)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是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第9篇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有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期举办了全省就业政策培训会及各类就业服务平台与用工企业劳务对接活动,拉开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和2013年度企业用工服务的序幕。

举办就业政策培训会,是福建省就业政策宣传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会主要内容,一是讲解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政策,重点解读《关于印发福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文件;二是讲解就业政策总脉络,并对推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相关政策进行说明;三是讲解如何推动新时期就业服务工作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经办就业培训相关问题,重点讲解工作流程。举办培训会目的是帮助全省各县(市、区)就业系统主要负责人熟悉政策、掌握政策,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各地普遍开展政策培训培养充足的师资力量,以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就业政策的执行力,推动政策知晓面不断扩大。下一阶段,福建省计划分三个步骤对相关人员进行轮训,培训范围还包括基层就业工作人员、规模以上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小微企业主和各类劳动者等。

此次就业服务平台与用工企业劳务对接活动是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隔三个多月再次举办的专项对接活动。除了有12580海西求职平台、116114沃招聘平台外,还有省属6家标杆式职介机构参加,他们带来了大量的企业岗位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在大会进行对接,各个机构还展示了各自的服务产品。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调动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声讯平台在服务劳动者求职和企业招工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声讯求职平台的宣传推广,使其成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补充,进一步促进福建省劳动力供需的实效对接。这种对接活动的形式不同于以往的校企对接会和现场招聘会,一方主体是企业,另一方主体是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两大通信运营商作为声讯求职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以及相关职业中介机构,掌握大量劳动力求职信息。

据统计,2012年以来,12580海西求职平台和116114沃招聘平台合计月均求职者呼入量3万人次左右,一年累计有40万人次通过声讯平台求职。通过这次对接会,企业代表可以与平台现场互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以签订劳务招聘协议,将人力资源业务中的对外招聘业务整体外包,进一步降低招工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夏 颐)

福建技校首次承办援外培训项目

近日,由商务部主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协办的突尼斯半手工织毯技术培训班在福建新华技术学校结束,19名来自突尼斯的外籍学员经过为期60天的技术培训结业回国。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次由技工学校承接国家援外培训项目。

福建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培训班为中国与突尼斯两国人力资源合作的重要项目,也是福建省技能培训很好的展示平台。学员除了学习半手工织毯方面的相关课程及实践外,还接受了剪纸、陶艺、插花、刺绣、扎染等中国传统工艺技术培训。

(叶秀娟)

宁德市出台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

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日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宁德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受伤员工可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规定,此政策适用于宁德市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当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补缴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由第三人支付。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此项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先行支付范围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具体操作流程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实施前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全部工伤费用。

(宁德市社保中心)

建瓯市首次开展工艺品雕刻(根雕)高技能人才认定工作

继建瓯市荣获“中国根雕之都”称号之后,为进一步促进建瓯市根雕工艺品产业的发展和需求,充分发挥人才储备对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满足建瓯市广大从事根雕工艺品企业的生产要求,建瓯市劳动就业中心于日前联合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单位在建瓯市徐敦镇武夷根艺城展厅开展工艺品雕刻高技能人才鉴定工作。此次企业高技能人才专家考评组由福建省青年民间工艺大师、工艺美术大师、民间艺术家等专家组成,从典型工件加工、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答辩、作业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通过认真审核,共认定出工艺品雕刻工(根雕)高级技师12人,技师11人,高级工16人,并颁发了《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建瓯市劳动就业中心)

罗源县召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联席会议

为了确保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日前,罗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罗源湾滨海新城(金源集团)工地会议室召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联系会议,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安局滨海新城指挥部、县总工会、滨海城(金源集团)业主、八建、中马、透堡、中尧四家建筑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及三十几个施工队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上,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与会人员传达了《罗源县关于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介绍了近一年来滨海新城工地工伤事故情况;强调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要求滨海城业主及四家建筑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员要提高认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杜绝恶意违法拖欠工资现象。

此次会议共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农民工简易合同范本》、《申请工伤认定基本材料》等宣传资料百余份。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有效预防了工资拖欠案件的发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罗源社会安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罗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黄曾金)

南平市延平区人社局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

岁末年初,是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易发期和高发期。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行动,活动时间从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春节前,为期2个月。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重点针对延平区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竹木加工、针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检查内容为我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拖欠工资后的整改情况。检查中,对发现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可能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当场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同时,区人社局将不断完善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遏制拖欠问题产生;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落实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落实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落实欠薪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南平市延平区人社局办公室)

漳州市芗城区全面完成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漳政办〔2012〕11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芗城区的就业实际情况,芗城区就业和培训管理中心认真组织实施,政策落实到位,有效地推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截止到2012年12月份,全区新增就业人数6638个(下达目标任务数6500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2.12%(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有2455人,下达目标任务数200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2.75%;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人数有495人,下达目标任务数40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3.75%);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有1518人(下达目标任务数34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446.47%;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3167人(下达目标任务数300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5.57%;农村劳动力持职业资格证书人数70人(下达目标任务数6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6.6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45%。

(漳州市芗城区人社局 江淑芬)

闽甘劳务合作对接会举办

闽甘劳务合作对接会日前在福州市举办。甘肃省14个市(州)劳务办负责人,60个国家级及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劳务办负责人;福建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人,各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以及部分省属职业中介机构、企业负责人等约160人参会。

此次对接会的召开,是对两省劳务合作协议深化的具体举措,标志着闽甘两省正式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劳务合作关系,全面提升了两省劳务合作水平,充分发挥两省劳务交流和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校企合作、就业信息化建设、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促进两省间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充分开发和优化配置,同时也为福建省人社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服务企业用工拉开了序幕。

(夏 颐)

三明市梅列区开展“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宣传活动

2012年12月15日上午,为了进一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工会、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梅列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司法局配合三明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在新华都广场举办一场“欠薪投诉举报和劳动法律咨询的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主要通过发放法制宣传材料、发放便民法律服务手册、开展法律咨询、接受投诉举报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等多种形式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场共发放各类劳动保障宣传卡210份,法规条例120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3人次,接受投诉举报3件。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遵纪守法意识,同时也提高了广大劳动者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

(三明市梅列区人社局)

三明市人社局落实服务

企业用工

一是落实缺工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坚持每月一次收集、汇总规模以上企业缺工信息,对申报缺工50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县两级劳动就业中心及时深入企业,因企制宜开展指导和服务,确保在三个月内基本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二是落实重点项目用工服务制度。对用工需求量在200人以上的省市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提前制定招工计划,满足重点项目用工需求。三是落实村(社区)招工专员制度。选择一批富余劳动力资源较多的村(社区),在村两委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中选聘招工专员,根据招工实绩兑现报酬。四是落实“诚信用工企业”评选活动。三明市人社局与市经贸委、市总工会联合评选表彰了首批150家“三明市诚信用工企业”,并举行隆重的授牌仪式,推动企业改善用工环境。2012年1~10月,全市共举办各类招聘会81场次,全市新招收员工16517人,其中三明区内7912人,省内区外2591人,省外6014人。全市企业缺工人数已从去年高峰期的1.97万人,降到目前的0.25万人。

(三明市人社局)

宁德市社保中心召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动员部署会

根据宁德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部署安排,2012年12月17日下午,宁德市社保中心结合实际,动员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中心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全体人员共同学习《宁德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廉政建设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从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几个方面,增强中心全体人员对于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中心主任黄旭健要求全体人员深刻理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内涵,将防腐倡廉建设与业务经办工作紧密结合,全面掌握各阶段时间节点,认真查找、科学评估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中心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宁德市社保中心)

平和县人社局以实际行动落实十精神

日前,平和县人社局召开县人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会议精神大会,贯彻落实县委沈书记在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县长黄劲武的指示将十精神以实际行动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县人社系统各股室、直属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切实将十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到实处。积极主动深入学习并落实十报告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1.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紧抓医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加大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宣传力度,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加强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认证调查工作,进一步防止冒领养老保险金情况出现;抓住改善民生的时机,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农村居民踊跃参加城乡社保,进一步巩固参保率,提高续保率;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积极探索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新举措。

2.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及时分析就业动态形势,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主线,以做好城镇困难群体就业安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再就业培训为重点,以强化服务为手段,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3.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队伍。强化干部绩效考评工作,继续巩固“机关作风建设年”成果,着力于提高素质、优化创新,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塑造优质服务窗口。

4.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入探索企业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对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平和县人社局 周艺贞)

开展培训资金直补工作,企业培训直接获补贴

为鼓励企业对各类员工开展初级技能、专项技能及在岗技能提升等各项培训,漳州市龙文区已于2010年开始实行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企业通过制订培训计划,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技能等级确定:初级工(五级)按每人400元补贴;中级工(四级)按每人700元补贴;高级工(三级)按每人1000元补贴;技师(二级)按每人1600元补贴。

2012年,龙文区已经组织5期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通过考试办证的主要有初级工和中级工,其中,236人通过初级工鉴定,70人通过中级工鉴定,涉及工种主要包括食品检验工、钟表成品装配工等。共下拨大闽食品、恒丽电子等4家企业直补资金14.34万元。

(漳州市龙文区人社局 林剑伟)

宁德市蕉城区社保中心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为推动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让人民群众广泛了解社会保险政策精神,在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和组织下,宁德市蕉城区社保中心志愿者积极前往市区长兴城地段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现场解答群众提问,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宁德市蕉城区社保中心)

漳州市芗城区成立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室

2012年12月4日,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法院建立劳动争议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成立芗城区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室。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诉前调解工作室先予调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及时高效、便民利民、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

(漳州市芗城区人社局仲裁办)

安溪县开展“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现场接访

活动

2012年12月15日,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溪县人民法院、安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溪县总工会联合举办以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为主题的“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现场接访活动。该活动吸引了周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广泛热情参与,现场共接待劳动者咨询39人次,受理投诉案件4起,发放劳动保障宣传资料100余份。

(安溪县人社局 钟金州)

寿宁县提前完成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扩面任务

2012年以来,寿宁县社保中心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在宁德市社保中心和寿宁县人社局的大力支持和重视下,狠抓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提前一个月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到2012年11月底,全县共有12806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净增扩面864人,完成参保任务数800人的108%;有6668人参加工伤保险,净增扩面1040人,完成参保任务数6260人的164%;有5381人参加生育保险,净增扩面1284人,完成参保任务数4720人的206%。

为了做好扩面工作,寿宁县社保中心加大了宣传力度,2012新年伊始就在主管局组织下深入工业园区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参保的好处和意义。同时会同劳动监察深入参保意识淡薄的企业开展监察,用典型案例警示企业主,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特别近两个月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工作,针对商贸企业、宾馆酒店和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一致企业作为扩面重点突破口,成效明显。

(寿宁县社保中心)

屏南县社保扩面征缴工作进入冲刺阶段

自2012年11月宁德市组织开展扩面征缴专项工作行动以来,屏南县社保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宁德市人社局扩面征缴工作精神,精心组织,迅速行动。近日,屏南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再一次下企业进行最后的扩面冲刺:一是对参保有抵触情绪的企业,由屏南县人社局江宗攸局长亲自进行约谈;二是县劳动监察与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对重点企业进行核查。

(屏南县社保中心)

德化县多措并举,有效遏制欠薪行为

接近年关,用工劳资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态势。为有效预防、制止企业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近阶段以来,德化县立足实情,创新举措,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强力整治企业欠薪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进一步完善欠薪有关制度。制定出台《欠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金额200~3000元,以期及早发现欠薪行为。完善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规定由欠薪应急保障金垫付的资金乡镇应承担40%。招商引资单位也要对招商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增强基层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在本地报纸《瓷都德化》全文刊发,并把其中一些重要内容摘录编成宣传简页,分发给企业主。此外,还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政府网站、上街摆摊、下企业走访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不断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三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成立由人社、住建、交通、公安、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分三个小组对全县重要领域、重点企业开展检查。四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由县人社部门召集法院、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召开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工作协调会,对构成本罪的形式要件、证据及案件移送的工作流程等问题进行研讨。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查处涉罪案件的协作配合。五是查处典型案件。2012年德化县查处了一起涉及47人、案值11万多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儆效尤。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对恶意欠薪者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德化县人社局 李进榕)

武平县开展“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

咨询”宣传活动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12年12月15日,武平县组织人社、住建、交通、公安、法院、司法、工会等部门联合参与在武平县新华广场开展的“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宣传活动。活动中,工作人员向过住群众宣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工资支付有关政策,开展了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法律咨询,公布了欠薪投诉举报电话并现场受理劳动者欠薪投诉举报,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劳动工资支付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取得较好成效。活动期间,共发放各类法律法规及工资支付有关政策宣传资料两千余份,受理劳动者欠薪投诉举报投诉8起,解答法律咨询两百余人(次)。

(武平县人社局 黄秀萍 吴显根)

永定县人社局加大欠薪追偿力度

根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永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6日以永人社〔2012〕29号《关于开展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下发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欠薪情况排查,从排查情况看欠薪情况不容乐观。据统计全县欠薪企业达16家,涉及职工2505人,欠薪金额3422.2万元;其中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欠薪企业15家,涉及职工2415人,欠薪达3386.2万元。

2013年元旦、春节是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高发期。面对如此严峻的欠薪形势,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深入用人单位开展督查,确保用人单位在不引发新欠工资的前提下,制定欠薪清偿计划,保证欠薪及时发放到位。

(永定县人社局 张永康)

尤溪县开展“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宣传活动

2012年12月15日,尤溪县组织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铁路建设办公室、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局、为念律师事务所及工会组织等部门在县城红卫场设立了政策法规现场宣传点和投诉举报接访处,积极开展“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专项宣传活动。各相关单位组织业务人员到现场发放材料,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工资支付有关政策,并接受相关法律咨询,受理欠薪投诉举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活动期间,11个单位31名业务人员共组织了两个场次的宣传,发放法律宣传材料两千多份,劳动合同样本300 份,指导合同签订26人次,接受法律、公证等各类咨询一百二十多人次,接受投诉举报5件,其中2件当场办结,另有3件待调查核实后予以协调解决,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近距离服务。同时邀请了县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更好地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尤溪县人社局)

长汀县县委书记魏东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2012年12月18日,县委书记魏东深入劳动保障部门调研。魏东书记走访了劳动保障各经办窗口,听取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情况汇报,充分肯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在“服务企业用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促就业、保民生、保稳定”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魏书记强调,年终岁末,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党的十提出要进一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劳动保障工作直接关系民生,关系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魏书记要求,全县劳动保障系统职工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继续努力,要弘扬“滴水穿石,人一我十”的长汀精神,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一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在做好大龄人员、困难群体就业的同时,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继续服务好“3+2”产业用工,积极宣传动员外出务工人员返汀就业;同时要适应我县稀土精深加工产业发展趋势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不断引进县内外高端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二要积极稳妥、想法设法推进社会保障工作。要扎实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人群的全覆盖,努力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其中,对新上企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对一些老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其依法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三要高度重视维权工作。2013年春节期间,企业员工的欠薪问题要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和协调,对于重大的、恶性的欠薪事件,要采用专报件的形式上报处理,及时解决。同时,要密切关注县内外网站论坛信息,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劳动保障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回应,主动应对,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长汀县人社局人秘股 张永麟)

建瓯市开展规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瓯市市委、市政府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列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精神,建瓯市决定自2012年11月14日至12月15日开展规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劳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企业职工花名册建立情况等方面情况。专项检查将进一步掌握建瓯市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建瓯市人社局)

三明市梅列区举行退伍老兵现场招聘会

近日,为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帮助广大复退士兵解决实际就业困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三明市梅列区举行退伍老兵现场招聘会,热烈欢迎65退伍士兵光荣返乡。并联合区民政局、三明学院、市高级技工学校与退伍老兵面对面开展创业、就业政策指导、网络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讲解;得到退伍老兵的大力支持和称赞。当天为到场的65名退伍老兵提供420个岗位,现场达成就业意向的有32人。

(三明市梅列区人社局)

福建省2012年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成效

2012年,福建省养老保险工作在推进制度建设、扩大覆盖范围、确保待遇发放、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巩固完善,参保人数稳步扩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调剂能力加强;大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40元,增加幅度为1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643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地区转移接续顺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在探索中推进,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实施到位。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顺利推进,新农保、城居保分别比国家要求提早1年和半年实现全覆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新农保制度全覆盖成果巩固扩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顺利启动实施,截至2012年11月底,全省已有1434.93万城乡居民参保,综合参保率达92.18%。其中342.78万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与此同时,福建省着手研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实施意见,待省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得以落实,全省所有市、县政府均出台实施办法,85个县(市、区)已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工作,并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的保障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机制巩固完善,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00%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规范管理中稳步推进;做好无力参保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审核发放工作,已为1.56万名无力参保的退休人员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继续推进城镇集体企业高龄超龄未参保职工补缴工作,研究解决华侨农场超龄未参保人员、归难侨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以及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等,一批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得以逐步妥善解决;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协调泉州、龙岩、宁德等设区市与管理运营机构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遗留问题。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探索中推进。积极协调研究省本级转企改制单位整体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善省级国有文艺院团、广电网络、非时政报刊、新闻出版等文化体制改革等配套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改革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积极参与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各项前期工作;认真做好省属企业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认社保缴费基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