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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8 17:32:26

公务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基础管理 养老保险 效果

社会保险是员工薪酬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的重中之重,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如何提高个人账户的准确率、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提升离退休和在职员工对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人力资源部社保组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摸索出一条规范化管理,做实做强基础管理的新路子。

一、概况

我公司的养老保险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养老保险1998年由原来的铁路系统行业统筹移交到地方管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年审,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养老金的结算、拨付,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数据录入、打印《对账单》及日常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具体业务,全部由公司社保对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办理。当时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状况是: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没有具体、明确的工作流程,随意补缴,私改账户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混乱。

2、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各有分工,但没有统一的工作标准,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没有明确的工作权限,易导致人为的随意性,难以形成规范的管理。使经办人员陷入复杂的事务圈和各种矛盾的漩涡中,终日忙得不可开交,但正常的业务却进行的很慢,并且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更充沛的精力研究工作改进和关注养老保险的发展。

针对这种现状,如果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没有一种规范、精细的管理手段,必然会造成工作的疏漏。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领导下,人力资源部认识到,只有狠抓规范化管理,做实做强基础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面临的问题,开创养老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措施

人力资源部综合考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各种影响因素,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业务流程的反复重塑和再造,实现了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精细化。

1、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社保组依据岗位职责制定了《社保主要职责和工作目标》等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的具体责任,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积极参考经办人员的意见随时修改、完善,提高了经办人员对管理制度的认同度并促使其主动遵守。

2、设计详细的业务流程。对外以河北省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规范化业务操作内容为依据和标准,对内与公司相关管理流程衔接,设计或重新梳理养老保险业务流程8项。流程中的每个步骤和操作程序都经过反复讨论,分析研究,并通过了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经过多次上下反复讨论修改,编制出了流程清晰,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业务流程程序,明确了养老保险的每项业务所涉及部门的职责,使经办人员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过程清晰。

3、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养老保险管理涉及到离退休员工管理、个人账户管理、遗属管理等,数据量大且复杂,为了便于与河北省社保局“保险之星”软件接口,社保部门建立起多个VF数据库管理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编写与业务流程相对应的数据库管理程序,方便经办人员操作;同时,经办人员全部自学了VF的相关课程。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养老保险数据库规范、统一、真实、准确,维护和保障了公司员工合法权益。2008年,公司引进了SAP—HR系统,社保组积极配合,使SAP系统中社保数据准确全面,社保业务流程科学顺畅,实现了新老管理方式的顺利对接。

4、制定考核反馈办法。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实施后,还要抓好考核和反馈。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问题,对相关经办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修正相关业务流程,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几点体会

1、要经常研究养老保险业务变化动态。一方面,养老保险政策性强,要敏锐注意政策变化,并随时变化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及工作标准,与政策始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的高速发展,公司内部管理也在变化,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保持公司内部业务流程顺畅。

2、业务流程设计和重新梳理要逐步推进,注重细小环节。设计和梳理工作流程,对于繁琐复杂的工作,应一步步来。一是要认真修订和审查岗位职责,把岗位职责落实好。二是制定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即要实又要严格,真正成为每个经办人员今后工作的统一航标。三是要注意结合实际,力求实效。要保证制定的工作流程没有纰漏,经办人员正常执行业务流程时不会出现偏差和错误。

3、真抓实干,不走形式。要注意调动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在推行的初期,要让每位经办人员参与到业务流程的设计中,每人都要重新修订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好岗位工作标准,最后将工作内容及标准程序化。通过修订和制定标准,让每名经办人员受到责任教育。

4、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发展。完成养老保险后,社保部门又把这种方法推广到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管理中,由于养老保险的工作扎实,使得推行的过程很顺利,全面提高了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完善了社保管理机制。

四、实行效果

通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经办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完善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使每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减少了推诿扯皮现象,责任心大大增加并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主管领导管理轻松。因为员工实现了高自觉地工作,这就使主管领导不用再钻到业务堆里处理日常事务,腾出了更多的时间考虑其它问题,从而为加强社会保险其他管理腾出了精力。

3、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提高了个人账户的准确率,加快退休审批等业务的办理时间,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养老;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一、B市养老保险概况

(一)B市概况

B市位于华北地区北部、内蒙古中部,面积27768平方公里,人口270.5万。为内蒙古最大的工业城市,这些发达的工业包括稀土、冶金、军工、钢铁制造、机械制造等方面。同时亦是国家重要的基础工业基地和全球轻稀土产业中心,有“草原钢城”、“稀土之乡”之称。B市工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成为全国最富城市三十强之一。这里居住着汉族、蒙古族、回族、满族、达幹尔族、鄂伦春族等31个民族,历史上也曾是民族交往和经商互市之所,现在更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近年来B市经济继续高速发展,吸引了更多的劳动力迁入,大量流动人口穿梭于此从事各种行业。B市成为我国“老、少、边”的典型例子。

(二)B市养老保险现状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为把基本养老保险这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B市成立了以市政府为主导、以劳保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紧抓监管督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了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个人账户转移、待遇享受条件、养老金支付、基金监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全部业务流程的实施细则。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软件开发统一纳入“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设,实现在开发中应用,在应用中改进,为更好的实现与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的网络连接提供了技术支持。B市本着“城乡一体、普惠于民、全面覆盖”的原则,出台了《B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B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政策,在全市10个旗县区、81个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都设立了专门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的服务点,基本实现了全市60多万城镇无业居民和农牧民“老有所养”。B市又适时地制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这些法规、办法的实施为加强B市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有力武器。在巩固城镇居民参保的基础上,B市重点抓了农村的扩面工作,同时政府也致力于增强基金的支撑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据统计,近年来B市社会养老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覆盖面逐渐扩大。

B市已于2011年末实现了基本养老城乡居民政策性全覆盖。此外,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逐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也由2002年的156元增至11年的505元。2012年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长1.6%;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70.3亿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长37.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长22.5%,可见B市养老保险取得了显著成果。在扩大覆盖面上,B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社保扩面工作队、劳动监察执法大队进企业、进社区,提高民众的参保意识,将更多未参保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在提高待遇水平上,B市不断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并为部分失地农民办理了后续参保,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养老之忧。在针对重点人群社会保险工作上,全面落实原“五七”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采取上门服务、市区两级连审连签的工作方式审核递交材料,着力保质保量、应保尽保,做好待遇核算发放工作,确保参保人员按时领取到养老金。

二、B市养老保险存在的困难与不足

(一)企业养老保险负担沉重

B市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产业工人、企业退休人员比较多,因而养老负担比较重。近几年来企业员工进入了退休高峰期,而且退休的速度在加快,加上国家不断提高养老金待遇,使得养老保险金的支出额增加,经费负担越来越重,而且缺口主要集中在市本级。因此,企业养老保险的负担过重。

(二)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走访了解到,B市现行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存管理比较分散,系统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当下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明显落后,主要表现为管不住人,管不住人就管不住基金,管不住人就管不住队伍。基层机构的负责人受制于市政府和本级主管部门,很难保证基金的完整与安全,也难以做到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纳基金,出现“关系人”、“人情人”等现象,队伍建设受到影响,从而使得养老基金统筹层次不高,使用效率低下。

(三)养老保险征缴难度较大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是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基础环节。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因为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没有及时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或是用人单位正处于转制、破产、重组状态导致缴费困难。从政府的角度看,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法规还有待完善,当地仍旧缺乏对养老保险费收缴的约束手段和法规依据。从员工的角度看,一是相当一部分员工认为有工资收入作保障,没有必要再缴纳多余的钱,对养老保险没有全面而科学的认识,其参保意愿并不强烈;二是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较为淡薄,缺乏自我保险意识。此外,由于部分企业在破产、重组时,未依法认真处理,导致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模糊不清,形成缴纳费用主体不明确。由此不难看出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复杂且缴纳困难。

(四)基础设施欠完善

通过B市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走访调查得知当地用于办理养老保险的网上软件系统设计还不完善依然存在很多漏洞,工作人员在进行网上操作时经常会遇到系统失灵和操作失误现象,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会导致参保对象信息错误和混乱。因此,重新编写和完善养老保险软件十分必要,同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起软件应用能力,减少操作失误,提高办公效率。

三、完善B市养老保险的建议

(一)逐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养老保险体系关系到人口、经济、社会等方面,具有可持续性需要长期规划与设计。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合法权益,也是公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表现,对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从长远的角度看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既要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养老保险法制化进程,为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再次要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厘清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划分和明确应当承担的各项责任。在实施养老保险过程中,B市先后研究制定了《B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B市原关闭企业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B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等政策规定,解决了包括未覆盖人群在内的养老保险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数量迅速增长,如何有效的管理这一笔庞大的资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挑战。首先要完善征缴机制,改变征缴方式,提高征缴效率,发挥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和体现公平性。其次要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加强内外部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再次要加大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这是养老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了做好养老基金的核定、收缴和清欠工作,B市实施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金时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一次性缴纳的办法,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简化业务办理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清欠工作。同时B市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工作、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作为民生事业的重要内容,加大社会保障投入,确保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保证下岗失业人员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补贴。

(三)注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保证。从客观上讲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软环境建设,这里主要针对业务经办队伍团队的专业培训和协管训练,同时不能忽视对相关工作人员激励。其次是硬环境建设,这里包括搭建网络平台、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开设服务网点、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设施等。B市城乡发展发展情况不同,针对经济状况较好的区域,可运用购买或外包等形式获得相对成熟的养老业务经办系统。针对经济欠发展的农村地区,在养老业务经办过程中要做好登记、核定工作,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可配备业务办理流动车,组织工作人员流动服务。同时可以在当地村委会设置公益性岗位或招募志愿者做好养老保险的基础性工作。

(四)尝试建立地区差异性、人群差异性选择体系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到人们的诉求和参保意识,对于经济发达区域而言,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较高,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也较大,而作为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还有待推进,这与当地经济发展落后、地方财政支持有限、居民收入较低、居民参保意愿等有关。既要注重对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险的建设与完善,同时要注重城乡之间养老保险的整合。针对经济发展不同地区仍旧要分别对待,经济发达地区采取普遍性养老保险模式,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可以着重加强社会统筹方面,这样可以减少个人账户累计的压力,给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多一些帮助与扶持。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增多,这样就改变了务工人员原来的角色,单就农村劳动力而言,主要朝着企业职工、农民工、纯农民三种形式发展,这三种形式的工作地点、内容、收入都不同,所以针对不同人群要进行分类处理,分批推进。

养老保险关系到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进步,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扮演着调节收入再分配的重要角色,对分散风险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将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它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用更宽远的视角来审视养老保险问题,只有放眼未来,才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公维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选择[J].商业研究,2009(11).

[3]陈颐.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整合[J].学海,2009(6).

[4]内蒙古新闻网.包头市养老保险城乡全覆盖[Z].2010,5,17.

作者简介:

第3篇

哪些行政法规被废止了

问:云南杜文

——听说国家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请介绍一下吧。我们企业工会的工作人员都很关心,谢谢。

适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答: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w

个体工商户要参加养老保险吗

问:上海董文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就业人员也要参加养老保险吗?如果参加,所交款项都进入个人账户吗?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部分组成?国家公务员也参加养老保险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答: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www.lw881.com”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w

异地分居夫妻

享受探亲假吗

问:河南向新

——我和妻子都在国企工作,但一直异地分居。我们是否享受探亲假?

适用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答: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如您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待遇,与单位http://协商不成后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w

国家赔偿没下来怎么办

问:四川赵毅

——我的朋友申请了国家赔偿,但迟迟没有发下来。对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赔偿职责的,是否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适用文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

答:

转贴于 http://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w

本栏责编/王欢

wanghuan-01@163.com

tips

辽宁省新民市白燕同志注意: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黑龙江省大庆市王健同志注意:

医保卡没钱,就是你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用完。若门诊治疗或医药商店买药,只能自己花钱;若住院治疗,可以进入统筹段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医疗费。

第4篇

社保基金监管根本之变?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人大监督,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第八十条规定了社会监督,似乎监督者很多。

但实际上,由于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时又要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审核批准工作(见《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和过去的监督管理体制并没有根本区别,只是对过去监督管理体制的一种追认。

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体制名义上分工很明确:中央、省级、市级、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监督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其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序列;中央、省级均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有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局等),其主要工作是指导、监督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负责具体事务,如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实际上,这样的分工使得监管工作很难落到实处,很容易蜕变成为社会保障部门的“自我监管”:往往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班子中的一个重要副职,兼任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职,这样使得政府部门内负责基金监督的部门主要领导往往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领导的行政级别要低。

由于中国独特的官本位体制,都同在一个“社会保障系统”内工作,甚至政府部门的副职领导同时分管基金监督工作,这样实质上的“下级”监督“上级”的决策,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很难做到“独立监督”。而监督的独立性是政府公共事务中一个最基本的常识,中国的金融系统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就不存在和所在地政府交叉任职的情况。

社会保险监督的最主要对象之一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被监督对象的主管同时在政府内分管基金监督工作,一个人如何担任好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除非他是极其出色的演员。

于是,“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左手管右手”等让社保基金监管者很尴尬的形象描述,实际上是中国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真实写照。

由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人手有限,特别是缺乏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对被监督对象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只能通过运动式的“专项治理”解决,在工作中实际上把基金的日常监督工作“授权”给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立法调研发现,不少省份都是采取这样无奈的“授权监督”模式。新的《社会保险法》并未从监督管理体制上进行重大突破,在体制设计上没有创新,很难做到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过程中的严格规范和风险控制,“授权监督”模式还将继续存在。这是众多社保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重大制度性缺陷。

这个缺陷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身就能够解决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独立监管机构,国家土地督察、审计署特派员,这些相对独立的监督管理模式的建立都是中央高层决策的结果,能够走出监管体制博弈困境需要中央的决断。

授权多多,保费征缴如何统一

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被寄予厚望,因为这将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领域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是社保制度之基本大法,所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而不仅仅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家的法律。

因此,法律应当协调各方利益主体,最大限度地避免表述的模糊,尽可能减少授权性条款。从二审稿的十几处授权条款在三审稿中只剩五处,到最终的法律又增加到20多处,应当说立法背后的博弈异常激烈。

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口,如果入口不畅,此后的基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发放都会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关于征缴问题的长期博弈。

在《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九条中,仍然是一个不明不白的授权性条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同样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在不同地区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征缴,是绝无仅有的现象,不同的国家或者由完全财政税务部门征缴。或者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中国这样在征缴环节的“一国两制”已经被诟病多年,由此而带来的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也严重影响着基金的征缴效率,成为基金监督管理环节的一个顽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如何去监督在政府序列里强势的税务部门的征缴工作?

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现在不解决,会越来越难以解决。但如果中央政府下决心,还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的。就如同前几年的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改革,由于中央政府痛下决心,实现了十几万养路费征收人员的分流,最终还是解决了养路费改革的重大问题。

将来不管是税务征收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只要全国政令统一、机构统一,基金入口的征缴环节的监督管理体制将真正能够理顺,在征缴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会大量减少。

社保基金如何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其实,这里需要进行“投资运营”的主要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其他四项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因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度,应当贯彻“以支定收”的原则,即使有少量结余也只能投资国债和银行存款。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会伴随劳动者一生,其保值增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这只是一个最低限。

如果只是拿到了银行存款利率,劳动者何必要把钱交给社保来存,而不自己存呢?

从世界范围内看,养老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只有长期投资以股市和债市为实体经济代表的资本市场,收益率才能最终战胜通货膨胀率,战胜银行存款利率,这需要在配套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才能真正规范投资运营行为,解决保值增值问题。

对于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点是其现收现付的结余部分。《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主管部门的责任,但没有明确财政部门定向发行“社会保险特种国债”的责任,以解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处购买国债的问题。

调研发现,目前各省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大多数以活期的形式存在财政专户中,贬值的风险在目前CPI高企的情况下更为触目惊心。

2010年初,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开始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编制范围,规定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此时,如果由财政部针对财政专户发行社会保险特种国债应该不存在任何法律、技术上的问题。可以根据当月CPI的数据确定当月社会保险特种国债的利率,比如为CPI+0.5%,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高于通货膨胀率。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何时参保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称“参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缴费义务与养老权利相对应,各地统筹时间早晚不一,最早的已经20多年了。

但公务员和“参公”群体(即“干部”们)一直被“恩准”在尽义务的范畴之外,既不要个人缴费,也不用单位缴费(尽管都是财政出钱,也应该“各账各清”、桥归桥,路归路),干部们平时与社保完全无关,退休后却领取着比一般人高得多的养老金,引起普罗大众的诟病。

有人会认为各级财政为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能会有困难,但实际上改革30多年来,政府财政收入增幅远远大于GDP增幅,财政根本不差钱。一些地方大搞“政绩工程”时有的是钱,怎么到了尽社保缴费义务的时候就困难了呢?难道只有企业和职工不困难?公务员群体作为政府的精英群体,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当起带头作用,而非继续拖后腿。当然,很多国家的公务员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一般晚于普通工人,但最终绝大多数国家都进入同样的基本保险制度,公务员的优待可体现在补充养老保险如职业年金方面。美国加州就有专门的可投资股市的公务员养老金。

为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国务院应当尽快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既保护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可以给普通劳动者一个交代。

第5篇

1.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意义

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国统一又相对独立于机关和企业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1.1.1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中国三千多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关系到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问题。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1.1.2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不仅有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有利于是模式和管理,筹资与给付的统一公正,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完善,有利于尽早结束目前的二元制度并存的局面,体现社会分配的公平。

2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历程

2.1建国初期情况

新中国的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第一个关于退休养老方面的法规是1950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为国家开始承担起主导职工退休养老保障事务的职责拉开了序幕,这一法规适用范围主要是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这标志着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萌芽,但还不能视为新中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随后,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等法规,基本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直接支付养老待遇费用,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开始以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劳保条例》受到根本否定,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这成为了影响新时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大批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得不到妥善处理,单位保险带来职工保险水平的差异,使得社会统筹严重受阻。

2.2改革开放以后情况

改革开放之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务院大力推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的改革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在养老保险问题上将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分开,1986年,在扩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范围的同时,正式确立了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同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原则。1991年国务院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这段时间离退休养老制度过于重视公平、相对缺乏效率,资金由国家全部承担,个人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用承担任何养老费用的支出。从1993年起,海南、上海、辽宁等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率先实行养老保险一体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职工;同年12月,全国人事工作会议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三个制度”,即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正式拉开了序幕,1998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负责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2001年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主要解决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接转问题,目前,中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主要根据国发[2004]42号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规定执行,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现行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全国范围来说,中国真正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执行原有的离退休养老制度。

2.3未来制度改革的趋势

2.3.1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1997年开始,国务院加快基本养老制度的统一,先后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各省政府也颁布条令规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统一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管理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并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统一;调剂基金管理统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将成为未来主要的改革方向。

2.3.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在家庭养老功能的相对弱化的前提下,建立多层次多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推动:首先是尽快建立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逐步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与个人缴费共同负担,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所需,其次是逐步建立职员年金,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和类型,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能够有效的避免风险,加大养老保障。

2.3.3进行分类改革,分步实施

2.3.4缩小不同行业层次的差距

目前,不同地区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水平还处在较大的差距,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大城市和小城镇之间,不同的行业之间的养老水平层次不一,因此,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解决差距过大问题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以及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时提高职工养老保险金,逐步缩小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差距。

2.3.5进一步创新制度设计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涉及到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进程,有关系到城乡现行二元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走向,现有的制度体系依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建立既起适合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资金渠道多源化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公务员年金、事业单位职员年金、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机制等,都是需要不断的改革尝试和总结经验,创新制度来实现的。

3.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1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经过长时期的实践和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取得相当经验,基本形成了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保险机制,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运营机制日趋完善。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1制度本身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首先是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的,虽然尽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是国家的政策指导笼统地要求先试点再推开,因此本身就存在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各地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平衡的,政策上存在多样性和不配套性,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滞后,例如有些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处理,实行统一的费率筹资,但发放办法和保险待遇却不一致,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比较尖锐。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

3.1.2制度落实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国家统包,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社会化程度低,在现有的事业单位中有的将陆续转为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涉及人员互相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问题,单位职工工龄处理,提前退休等问题,使得待遇上存在差异的延续基金分配不公平,导致各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生冲突,使得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徘徊不前,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干脆维持现状不思改革。

3.1.3管理体制问题

养老保险属于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行为,金额大周期长且管理工作难度大,但是对于如何通过高效的信息管理手段和强有力的信用手段,在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在选择经营人和监督投资行为还需要完善的管理体制。

3.2问题的原因分析

3.2.1意识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但是改革步伐慢,地区差异大,个别地方的一些领导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认识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对养老保险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只考虑企业的受益与否,不受益就拖着不交,大大削弱基金的保障能力,造成社保基金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使职工退休后生活得不到保障。

3.2.2政策问题

从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发展演变来看,尽管各国在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待遇水平选择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在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始终坚持立法先行,养老保险法律已经多次修订,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和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法,基金管理和法律责任,适用范围,授权资格和条件,发放标准及补偿办法等规定详细,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而目前,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但是,各地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还处于“决定”、“通知”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规范化、统一化和可持续性还需不断加强。

3.2.3经济问题

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采取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开展全额拨款和差款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地区,地方财政需要拿出相当大的一笔经费来支付,养老保险统筹,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有些地方财政不堪重负;对于某些经济状况不佳事业单位,交不上或拖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积累少,经办机构支付压力很大,加上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上,缺乏强有力的措施,社会统筹面窄基金收缴难度大,征缴率低,因此导致这些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退休金,这些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面临不少困难。

4.西方国家的经验与我国改革面临的困难

4.1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

4.1.1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律

西方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国与国之间的差距比较大,但是总的来说还有一些共同的发展规律,首先是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逐渐优厚,起到了稳定公职人员队伍、降低流失率的作用。纷纷规定公务员可以享受保障标准比其他经济活动人口更为优越的养老保险;其次是注重立法,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加拿大公务员养老保险有单独立法,智利等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公积金制,世界各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是建立三层次的保险体系,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职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资金倾向于多渠道筹集。

4.1.2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动向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世界各国在深化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努力探索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设计,其中包括:缩小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扩大个人和市场的作用,逐步通过减少福利成本和消减福利标准,来缓解传统福利制度造成的财政压力。具体措施包括:降低退休待遇标准,提高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改变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结构,调整退休年龄使之更趋于灵活。但是,在国家的经济比较稳定的情况下,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国家的社会福利开支一直呈增长态势,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就会出现相对稳定。

4.2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阻力

4.3关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机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把“加快机关事业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地提了出来。这些政策的推出,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会越来越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比重也会越来越大,这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挑战,加上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也提供了机遇和环境支持。

4.4关于养老保险收入的差距问题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能够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试点到现在,虽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退休金的绝对值有提高,但是增长幅度赶不上在职人员的工资增幅,“职工的工资近年来增长速度比较快,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和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的收入差别越来越大,现在已经达到了1:2的程度,原来基本上是持平的,现在收入差距已经扩大了一倍。”因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前工资的比例发放的,就造成了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而且养老保险的收入也受到地区、行业、单位年金的影响呈现比较大的差距。

5.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途径与对策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核心部分,它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环节和首要环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是无庸置疑的。理应建立科学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模式。

5.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

5.1.1规范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最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涉及社会关系的范围广,包括政府、企业和全体公民,需要强有力法律机制来作为协调手段,另外养老保险属于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是有效的监管手段,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制化建设进程,才能保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统一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5.1.2建立大社保体系

建立大社保体系能够提高社保基金支付能力,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面更加宽广,制度更加完备、健全,运行更加安全,有利于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大社保就是要解决好人民群众“劳有所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弱有所助”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问题。大社保体系建设将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总工会及残联等部门统一归口于大社保系统,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下,政府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公共资源,将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救助、慈善救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失业和离退休人员特困补助,总工会管理的职工救助,残联管理的残疾人救助等职能合并,加强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强化社保基金征缴和管理。

5.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

5.2.1统一单位思想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影响大、难度高,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把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体系,建立起规范、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从而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律化、正规化的管理轨道,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帮助单位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企业也要积极配合政府的改革办法,加大宣传的力度和有效性,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办法做到明细和公开,是机关单位的职工心中有数

5.2.2强化责任追溯

目前的研老保险体系中个,要加强责任的追溯,提高统筹层次,改革现有的养老保险企业管理统筹模式,打破原先那种单位与个人间的断裂关系,改变单位各自为政的状况;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管理层次,使权利与义务走向和谐,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使用的监控。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于保险体系中的各个环节,做到责任明确,标准公开,政策统一,上下协调,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于工作的疏漏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5.2.3提供优质服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到公开透明,是职工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单位管理者要加强信息的管理和政策的宣传,协调社会保险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联系,使得社会保险改革渠道畅通,效率提升,事业单位应该保证单位职工的养老福利的落实,为提供办理养老保险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服务。

第6篇

【关键词】老龄化 养老保险基金 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 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3.调整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职能。一是立法职能,负责制定确保养老金系统健康顺利运行的法律法规。二是对养老金事务的动作实施监督,确保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规范化。三是接受有关个人和机构就养老金事务提起的申诉、举报、批评、建议,调解有关养老金事务的纠纷,受理有关养老金事务的诉讼。

第7篇

【关键词】老龄化 养老保险基金 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 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代理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代理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第8篇

关键词:公职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迅速的发展,在1997年正式建立起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时至今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还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公职人员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这种由国家财政全权负责的养老方式不但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会影响到人员之间的自由流动,并加剧国家财政困难。故建立相应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本文通过对中外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一、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

(一)公职人员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公务员与我国的国家于部已不是同一口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传统国家干部称为事业单位人员,诸如各种教育、科研、卫生人员和军人都未包括在公务员范围内。政府公务员与其他干部在基本岗位、职务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规定的区别,这种情况使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立法与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独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将公职人员的概念定义为实行几乎相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现状

(1)现行的退休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③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此外,对高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还有一些补充规定:一是对担任省长、部长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5周岁,二是对担任副省长、副部长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0周岁;三是对少数高级专家,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副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70周岁。此外,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退休。

(2)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和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其中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现行制度的主要问题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1)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每年根据支付退休费的实际需要直接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2)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并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3)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弊病:(1)没有基金积累。养老金由财政预算支出,与每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分配比例有直接关联,若增加退休费用,势必减少国家对其他方面的投入。特别是在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养老金费用剧增的情况下,没有积累,实报实销,其对财政支出的掣肘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也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待遇给付不尽合理。养老金以退休时的工资为基础,而这种“点”工资并不能合理体现实际贡献,而且容易出现突击提级、长工资等弊端。退休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缺乏合适退休人员自身特点的科学正常的调节机制,没有解决退休金增长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协调的问题。(3)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养老金由国家统包,助长了依靠国家养老的思想,只会造成“国家支付费用增多——人们的待遇要求愈高——财政负担愈重”的恶性循环。(4)影响机关行政效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单位管理,每个单位都需配备专人专门从事退休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设备无法发挥其最佳效益。有的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干部人数之比已达1:1,管理繁杂的退休人员队伍,必然牵扯精力,也无益于退休人员的妥善管理。(5)影响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设,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难以衔接。在中国,国有企业职工远比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多,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互流动较多,更有必要建立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只有人员的流进,而没有人员流出的问题。(6)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大。由于各类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国家拨付的不同等级、数额的事业经费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多数事业机关的国家事业费基本不增长,有些还大幅削减,而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长。因此,多数事业单位只能将服务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这种以单位为基础的养老保险方式,对事业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干部职工所承担的风险则更大。特别是在改革进程中,政府机构合并撤销,政府公务员的下岗分流将对这部分公职人员产生冲击。

二、外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一)几个典型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

1.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大部分构成。享受条件是以工龄、职级为依据:(1)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取原工资40%—60%的退休金;(2)退休补贴依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补贴额。补贴额从每年加发1/12年薪额至1/5年薪额不等;(3)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

2.英国: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退休年金包括准退休年金,以最后一年工资×1/80×工龄计算;(2)一次性退休金补助,相当于上述年金的三倍;(3)其他优惠福利。领取条件是工作年限及年龄。

3.日本: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优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少于雇主缴费。本人缴纳的保险费为本人工资的5.15%,而所在单位为雇员缴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7.1%,国家负担管理费的全部和15%的保险金补贴。二是为稳定公职人员队伍,日本公务员退休后,除退休年金外,国家还向退休者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达到25年工龄可领取长期性退休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可达退休前最后月薪的257.5%。为使公职人员及时退休,防止公务员队伍老化,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补贴比例又下降下来。

(二)公职人员养老金的筹集模式

在养老金具体筹集模式方面,有统筹基金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制或财政现收现付制多种形式。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上,有的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有的则是由国家(单位)统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1)由政府全部负担。如德国公务员的养老金筹集依据德国《官员供养法》,其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瑞典公务员除享受全民都统一享受的国民养老金计划的有关待遇外,还有专门的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凡达到65岁,工龄满30年都可在退休时领取全部退休金,退休金的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2)由雇主、雇员、国家共同负担。如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由1920年建立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和1983年新建立的《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构成。1920年的制度规定,费用来源是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本人各自筹集,各自缴纳资金的50%;1983年《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6%纳税。除上述两种制度外,美国政府在《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中还为公务员建立了个人帐户储蓄计划。公务员按最高不超过工资10%的比例储蓄,政府按一定比例为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提供补贴,最高补贴到5%。奥地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为公务员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两部分,公务员一般缴纳工资额的10.25%,其余部分则由政府财政负担。

(三)上述几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就业模式的变化,上述几国传统的公职人员终身雇佣制近些年被灵活的雇佣方式代替,不同的雇佣方式要求在养老保险方面也要有所区别,从而传统的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面临着适应新情况的改革任务。

2.国外公职人员养老金筹集也同样面临财政危机。虽然上述几国属于富裕的发达国家,但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支付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内经济增长缓慢,不少国家面临财政困难。

3.国外基本养老金制度面临着制度模式、条件环境等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影响和冲击,引发公职人员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必要的改革[3]83。

(四)中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比较

1.在养老金的筹集支付上,世界各国都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个人承担小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故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养老金财政支付困难的问题,相继通过降低替代率和延迟退休年龄来降低财政的负担。

2.在养老金的替代率上,各国都采取与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相关的政策,降低政府负担的替代率,通过个人的养老计划,来满足原来的生活需求。但我国公职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处于较高水平,在近几年达到100%还有增长的趋势。

3.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世界各国都开始将退休年龄向后推移,而且男女同年龄退休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还在坚持建国之初设立的退休年龄,甚至有很多人还提前退休,有的40多一点就退休在家,增加了退休金的支付时间和财政对养老金的给付数量,造成财政困难的局面。

4.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中,公职人员的养老福利保险支出比例过高,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从图1和图2可发现: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占到了总支出的90%,其他保险支出只有10%,而美国在1995年就将此比例控制在45%以下。当今的中国仍需要通过不断的改革来达到1995年美国当时的比例水平。

三、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与措施

总体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有两大选择方式:(1)两大群体各自单独设计自己独立的养老保险方案;(2)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分别解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自群体的单独补充办法。针对我国现行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改革的方向

第一、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相协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由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协调。

第二、在筹资方式上,除国家公务员外,建议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亦与企业相同,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在制度模式问题上,向企业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也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第四、在管理问题上,应向简化管理机构与管理层次方向发展。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上,事业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应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发放,都应全部向社会化、社区服务化方向发展。

(二)对不同类型人员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

新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是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基础上进行的。2000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大的改革,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和企业,而事业单位也进行大的改革,其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可能对3200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相同的补贴政策,只能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性质和不同政策定位决定其养老保险的政策。如果我国的社会组织仍然采取两分法的基本结构,建议适当放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的范围,保证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保障。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范围划分上,应当从实际职责上认真研究,避免简单按公务员条例的界定范围确定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范围。

从国外情况看,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人员界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一些国家享受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范围大于公务员范围,这样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两者一并划入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二是采用补贴性补助办法。德国采用了第二种办法。在德国,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是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属法定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略低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水平。但在不少情况下,就工作内容来说,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完成的是相同的工作,采取的是同样的行动,于是,产生了养老保险应不留差异、趋同一致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德国的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福利机构,设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和遗属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起到了类似于企业养老金法中的企业补充保险的作用。

(三)计发方式与过渡衔接办法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计发方式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方式差别较大。如果按照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主要问题有两个:

一是存在新旧制度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如果以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的标准,这种差别不予考虑或处理不当,会引起执行中的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现行基本工资收入标准是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养老金筹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计算,计发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分驻各地的公务员如国税系统、海关系统及各省市的政府公,务员在缴纳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会有较大差别。为了鼓励科技、医务、教学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国家曾经有各种鼓励政策,包括工资地区差别,在实行属地化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贫困地区的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按个人工资计算的缴费额可能高于(至少相当于)发达地区,而退休收入将低于发达地区,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影响将可能严重阻碍中西部的发展,这些都需要研究解决。

(四)资金筹集方式问题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从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进行养老金筹集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已经离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中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必须予以保证。因为按照旧体制下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经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政府则承担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新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转换过程中新基金的筹集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在如下问题上进行决策:(1)对老体制下的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养老金隐性负债的总值进行估算,并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此部分隐性养老金债务由国家财政单独筹集,不与改革新出台的制度混在一起。/2)改革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其筹资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筹集。(3)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问题。实施改革后“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向企业或公务员制度并轨。而“中人”的平稳过渡办法可采用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方法单独补贴一块,以不降低事业单位的总体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可在企业现行1.0-i.4基础上适当加大系数值,以解决事业单位90%与企业单位80%的待遇差距问题。

(五)养老金水平问题

首先要确定公职人员养老金替代率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在1999年是77.30%,2000年是71.20%,2001年是63.15%,2002年是63.43%,而同期公职人员的养老金从接近100%增加到2002年的106.43%,和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国际惯例来看,根据专门的统计和测算,退休金总的替代率在70%已经足够了iql89-190,而基本养老金则在40%左右,剩余部分就通过附加养老金来解决。

第9篇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市人民政府继续实行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纳入市、区政府一级绩效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奖惩机制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市、区分担机制。各区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参保、不缴费或减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条件。

四、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全市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与单位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参保企业与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个人账户按3%的规模做实,以后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实规模。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征缴制度,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重要监察内容,对拒不参保缴费、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要加大欠费的督查、追缴和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为逐步实现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省统一制度并轨,促进我市企业和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及其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按照原办法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在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审批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退休审批政策,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与职工的监督,杜绝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完善退休审批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退休审批条件及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公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相关工作,为参加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以实施本意见为契机,将*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先行纳入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各远城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业务指导,加快金保工程实施步伐,逐步实现全市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统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扩面和确保发放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发展企业年金

发展企业年金,对于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我市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的政策宣传及实施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要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文化、城建、国土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制定完善为退休人员服务的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综合系列服务。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10篇

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10月31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 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条、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到十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其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职工就业期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缴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基本养老金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省、市(地)、县(市)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减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11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省政府《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企业参保责任,规范企业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全面推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工作,实现社保基金的良性循环,努力完成我县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和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切实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工作内容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势推进的工作氛围;

(二)检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数、缴费工资等情况;

(三)清理并追缴用人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落实联动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参保人数和缴费数额;对拒绝参保缴费的申请县法院强制征缴,情节严重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清欠与扩面征缴对象

(一)清欠征缴对象

已参保但欠费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它欠费企业。

(二)扩面征缴对象

未参保缴费的我县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重点为:

1.城镇餐饮业、商业超市和其他服务业及其从业人员;

2.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3.工业园区民营、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4.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5.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7.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8.有聘用临时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和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县法院院长、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建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办公室下设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组),人员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县劳动监察大队抽调,对全县范围内的清欠和扩面征缴对象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整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和扩面征缴工作,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进行指导。

(二)设立社会保险征缴执行室

县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社会保险征缴执行室,对县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强制征缴的用人单位实施强制执行,对劳动保障部门提请的行政处罚实施强制执行。

(三)明确职责,落实联动

1.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和扩面征缴工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履行行政征收执法主体职责,依法开展征缴检查、办理参保登记、审核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瞒报、漏报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单位责令整改。

2.县总工会和相关部门将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单位和法人代表参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时的限制条件。

3.建议将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单位法人代表在列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工商联会员候选人资格时的限制条件。

4.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在落实招商引资、非公有制经济优惠政策时,将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决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5.县工商、质监部门在为新注册用人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告知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30日内必须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注册登记的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机构,年检时分别查验参保凭证。

6.县民政部门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参保缴费的社团组织暂缓办理相应的资质验证手续,督促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民办私立学校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县民政、劳动、教育等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检及相关证照手续。

7.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城建、房管、建管等部门必须要求建设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征地、规划审批、工程招投标、改扩建工程开工、竣工验收以及商品房销售等手续时,要求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有关凭证,否则暂缓办理征地、规划审批手续和项目投标资格,暂缓办理房屋开发资质和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年检手续。

8.县公安、安监、地矿、文化、卫生等部门对不能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或年检手续。

9.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乡企城管委会负责提供园区和乡企城企业及职工人数,并督促工业园区、乡企城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

10.县经贸委、供销、粮食、交通、二轻、建管、商业、物资、物业、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理历史欠费工作。

11.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乡村医生、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按其职责积极开展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

12.各农垦企业要落实县政府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本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和征缴任务。

13.新闻媒体单位要积极配合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要进行曝光。

五、工作步骤

(一)催办核查阶段。检查工作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和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填报《*县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自查表》,通过用人单位自查确定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下发《社会保险催办通知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对欠费严重的单位资金流向进行核查,摸清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督促用人单位做出补缴计划,并下发《*县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做到应保尽保和应收尽收。

(二)执法整改阶段。检查工作小组对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未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数额的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实施现场稽核,并根据现场稽核情况,暂按其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缴费人数和数额,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机构做出征缴决定,下达《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对拒绝参保缴费和欠费数额较大的、有缴费能力或故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绝补缴欠费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缴,情节特别严重的县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是促进参保人数增长、扩大基金来源、提升社保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发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清欠和扩面征缴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开展咨询活动等多种有效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政策,要重点宣传国发〔2005〕38号、赣府发〔2006〕8号文件精神,要深入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进行协调,必要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调度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开一次调度会了解进展情况,梳理并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四)建立督查机制。成立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县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以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与扩面征缴工作。

(五)建立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切实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和扩面征缴任务。县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内容纳入政府年终考核目标,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年底前领导小组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县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和扩面征缴做出较大贡献的乡镇、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并根据完成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和扩面征缴数额发放奖金;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依法查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在日常检查、年度审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用人单位要限期整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执行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要求整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工业园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作为扩面征缴与监察稽核的重点。

第12篇

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现状

目前在我国,由于国情复杂,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任务还很艰巨。现有养老保险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尤其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覆盖范围不全,还有一些私营企业受利益驱使尚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减员增效,职工参保急剧下降,企业存在欠缴、少缴或拒缴的情况;一些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由于认识不到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主动积极性不高;一些进城农民工只考虑找到工作,解决眼前的生存,顾不上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宁愿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保险,农民工迫于就业压力,也往往忍耐顺从;而在一些封闭落后的农村,由于受靠承包地、自留地自保“,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基本养老保险更是大幅空白。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没有及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主要规定行政责任,但未规定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较混乱。《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对统筹时间未明确规定。至今,我国养老金实行的仍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集中、效率差。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同样面临挑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大都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利息用于支付今后的养老金。由于通货膨胀原因,养老保险金结余不断贬值。《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里的“国务院规定”也只是笼统阐述,并无实质内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

1995年国家实行改革,企业纳入社保形成“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格局,养老金按职工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再参照退休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发;而机关事业单位则仍由财政全额拨款,旱涝保收,依据工龄,以及退休前一月工资计发。这样就形成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制度上两种不同的“双轨制”。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率高达28%,但由于要支付社保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国企改革时提前退休的职工,还有现在陆续退休的职工,负担沉重,养老金难以提高。此后,养老保险虽不断改革,但仅是围绕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近年来,又增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等;机关事业单位却自始至终沿袭以往的退休制度。养老保险权益日益失衡,待遇水平差距日益扩大。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在对社会贡献相同,价值等同的前提下,同一个人因单位性质不同,退休后养老金相差数倍,极不合理。养老双轨制运行所造成的社会不公平,以及在社会就业和人才流动方面的影响日趋凸显。缩小养老待遇差距的呼声高涨,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这些都显现养老金发放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举措

养老保险只有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才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保证养老基金筹集稳定可靠

针对公民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社会应加强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包括: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参加养老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当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时,职工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有何关系;养老保险转移、衔接的办理;养老金的发放等,以增强公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识,提高参保率,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上,要注意不同人群特点。由于存在职业特点、用工形式、城乡及体制差别等等因素,设置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要注重统一性也要兼顾差异性,既面向全民,又多层次、适用不同人群。在德国,特定的自雇者、受雇的劳动者都被强制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在我国还有很多流动大的餐饮业、服务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也很低,应当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将这些人群纳入到养老保险中。欠缴、少缴或拒缴,不但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而且侵害了职工的权益,企业职工未完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负责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而非自愿的,因此法律规定的缴费主体即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另外,在完善立法基础上,同时对欠缴、少缴或拒缴的企业加强实施行政手段,根据具体情况,在工商年检、优惠政策、企业评优、资信评级等方面设限,用媒体曝光、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制约力度,狠抓基本养老金的清欠工作。此外,对进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促其主动积极施行有效易行的对接机制。农民工是“可进可退”的劳动者,可进意味着他们可以进城务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退意味着他们没有丧失农业生产资料,可以回乡务农②。让农民工即使离开城市就业,返回农村务农,他们的养老保险不因此而中断。让农民工觉醒养老意识,认识相关缴费为个人储蓄,此储蓄的积累,提高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促动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社会保险法》第11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责任,缺失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规定,需在未来立法时予以完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介入,办理养老保险。如果存在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劳动者可以针对自己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确定金额,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办理了养老保险登记,但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讼,也可以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对劳动者已垫付的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如数返还。让基本养老保险尽可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只有及时、足额、多渠道筹地集养老保险资金,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保证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稳定、可靠。

(二)规范管理养老基金,精心运营保值增值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制度设计,不应当仅仅简单地概括性为“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应该有一个实行全国统筹的期限,并且这个期限并不遥远。因为基金全国统筹是核心的制度设计,关乎到制度定型,关乎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只有将统筹层次逐渐提高到省级或全国,缴费比例才可能趋于统一。费用收缴和待遇给付控制在地市水平,有严重的道德风险,即地方统筹单位鼓励少收(缴费)多发(待遇)。”③统筹,是单一计划还是地区计划?也就是说一个基金计划在哪个范围内适用?通常认为,养老保险应当是单一计划。全国统筹基金,改变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分散独立,在养老保险基金以省为单位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基金。在国外,社会保险通常实行全国单一计划而非地方计划。提升统筹层次有益劳动力流动及劳动力市场统一。如果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应建立一个独立的全国网络式结构运作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统一,基金唯一。将解决基金间的法律问题、地区间的法律区别。而在“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模式下,这些问题却很难解决。统筹层次决定着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早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彰显统一性和公平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才能趋于规范。关于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保值增值,或许可参考美国的做法。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市场损失惨重,各国的养老金投资者深受其害。但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始发地,2万多亿美元的联邦社保基金却安然无恙,这完全得益于美国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联邦社保基金绝大部分投资特种国债,由于担保主体是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有绝对的保障,并且收益率稳健保持达5.1%之高,这在其他国家是难以想象的。另外,美国加州公务员养老体系增值为先、分散投资,也是一个很好的经验。加州公务员养老金投资国际、国内股票,比例高达66.83%,虽时有经济萧条导致股票重跌,但股票市场的年均复利收益率仍然达到10.7%。长期看养老金投资资产涨跌和资本市场基本一致,虽然存在下跌风险,但由于经济发展规律是总体上升,股市在长时期也是总体上升。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还得益于有健全的法律,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做到多种分散投资以及多种投资组合进行设定,以达到风险规避。这对投资管理人的勤勉尽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治国,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建立养老基金投资体制,注意对投资与风险实施有效控制,投资控制在风险相对小,收益相对较高的领域。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现收现付,保值为先;个人账户,抵御通货膨胀,增值为重。基金细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由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对养老保险基金分散经营,进行管理,对基金的投资营运,投资组合、投资结构期限、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目标等项立法。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保值增值。

(三)打通双轨制通道,缩小养老金差距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金上的差距并非两个制度并存的必然结果。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单独为公职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在日本,甚至存在同样的职工群体建立不同的养老制度,但由于养老金差距小,并不存在矛盾冲突。可见,问题之所在重点是待遇差距,而非“双轨制”。养老金之价值追求应是社会公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④。目前,我国改革双轨制,建立公平、统一的养老金制度,不是养老金水平的平均化,不是简单地将两种制度合并成一种制度,而是逐步调整,打通制度,使两种制度彼此能相互流通与衔接,实现缩小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金上的差距。应迅速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让公职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将其养老金结构分解成基本养老金与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组成,使其基本待遇没有大幅度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相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相对应;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建立企业正常增长机制,养老金与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挂钩,让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一样分享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