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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8 17:32:29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1篇

1、2003年经济指标

1.1指标划分为:主指标、升级指标、挂钩指标。

1.1.1主指标:上交院管理费130万,历年工程应收款回收率达到65%以上,当年工程款回收率达到80%以上。

1.1.2升级指标: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安全无伤亡事故,工程项目盈利率达到85%。

1.1.3挂钩指标:经营产值1000万。

2、风险抵押金

依据总院之规定,公司核心层成员在受聘到岗的同时,向总院财务处交纳承包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为:第一责任人为10000元,公司核心层其它成员为6000元。

3、组织机构、职责及薪酬

3.1公司核心层。公司依据总院要求,组建以内部骨干为主的核心层,核心层人员规模控制在7人,实行核心层聘用员工的用工制度。

3.1.1核心层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层,对公司的经济发展、经营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队伍稳定、综合治理、思想建设等负全责。

3.1.2公司核心层按照总院的要求:一是对核心层成员实行经营风险抵押(抵押标准详见本办法第2第);二是工资实行月度限额借贷;三是模拟量化持股权,在完成本办法第一条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实行净利提取薪酬的分配制度。

3.1.2.1薪酬。公司核心层实行净利提取薪酬的分配制度,净利系指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上交院管理费后的余额。以当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基准点由总院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和考核,审计前实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有净利则按60%计提薪酬,余额与升级指标挂钩,无净利则不提,并与应收款挂钩,达到指标的全发,达不到则欠发挂帐。

3.1.2.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见3.1.2.3条表列示)

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实行标准限额借贷,之后按净利提酬分配。

3.1.2.3模拟量化股权。总院以注册资本为总量,以主专业为基础,以2003年度经营计划中上交管理费为基数,给公司核心层模拟量化的服权为195万股。据此公司核心层成员间股权配置比例依据分工不同,权责差异,对第一责任人、主要经营者、主要骨干依据下表比例标准量化持股。

核心层成员

股权配置比例

模拟量化持股量

在总量化股权中的占比

工资月度限借标准

杨卫新

1.5

48.75万

25%

2500.00

张湘东

1.2

39万

20%

2300.00

乐有福

1.2

39万

20%

2300.00

冉兆军

1.1

35.75万

18.3%

2200.00

生产技术骨干(3人)

1.0

32.50万

16.7%

/

说明:

⑴股权分配比例与净利提取薪酬比例相挂钩。

⑵公司核心层人员的组成为:班子成员+生产技术骨干。对生产技术骨干进入核心层采取年终绩效考评确定的方式,考评之前设定为公司虚拟核心层成员,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

⑶绩效考评依据:实现经营产值、实现经营利润、上交院管费贡献率。属公司联系任务交由项目承担的贡献系数为1.0,自行联系任务贡献系数为1.5。同时考虑个人能力专长因素(营销专业、技术专长、项目承包运作管理专长)综合测评确定。

⑷绩效考评指标:年自行联系任务80万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完成经营产值100万以上且项目运作管理成效显著或在公司急难险重、技术含量高的工程中担任负责人有突出业绩的。

⑸公司从模拟量化总股权中分出16.7%的股权量化给年终经绩效综合考评后(列前三名者)进入公司核心层的生产技术骨干,并按绩效情况,贡献率大小确定量化持股比例,据此参与净利提酬分配(二次分配)。

3.2业务管理层

3.2.1公司业务管理人员依照各自分工,岗位职责对所分管的业务工作负全责。

3.2.2对业务管理层员工实行工资+补贴,一岗一薪的薪酬分配制度,工资逐月按标准发放,补贴按60%随工资发放,40%部分以岗位工作质量考核后确定发放或减免,每季度考核一次。

3.2.3工资、补贴标准

岗位

月工资标准

月补贴标准

业务主办

1100.00元

1100.00元

业务人员

900.00元

900.00元

3.2.4对缺勤、脱岗、疗养等不在岗人员不执行补贴。

3.3项目技术层

3.3.1公司项目技术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

3.3.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

岗位

月度工资限额借贷标准

项目经理

1500.00

项目骨干

1400.00

项目一般成员

1200.00

说明:项目骨干系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培训上岗证资格人员。

3.3.3工资月度借贷额从项目单项工程承包费中切扣,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全额预借,之后若项目承包费中工资切足的足额发放,不足的欠发或只借发基本生活费,待切足后补发。

3.4劳务层

3.4.1公司劳务层实行劳务承包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的薪酬分配制度。

3.4.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

岗位

月度借贷标准

吊车操作人员

1000.00元

辅助服务人员

900.00元

3.4.3工资月度限借额从所承担的工程劳务承包费中切扣,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足额预借,之后,若劳务承包费中工资切足的全发,不足的不发待切足后补发。

4、项目承包管理

4.1项目承包管理的主旨:以项目承包为主线,以成本控制为纽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技术质量为链条,以过程控制为基础。

4.2项目承包的原则、内容

4.2.1项目承包原则:核定费率、风险抵押、节余归已、超支抵赔、跟踪监控、审计兑现。

4.2.2项目承包内容: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收款、后期服务。其它内容以院管理目标为准,对因上述内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项目部全额承担。

4.3项目承包切块及核算办法

4.3.1对岩土工程勘察类项目实行成本+差费的承包切块方式。

4.3.1.1差费为切够工资和应计提的三金、三险后的剩余部分,超计划成本又无原因的,超支部分须从差费中抵扣。

4.3.1.2承包差费比例:依据工程规模大小,难易程度划分确定,详见下表:

A、依据工程规模确定如下差费计提比例

工程规模(万元)

≤2

>2

≤5

>5

≤10

>10

≤20

>20

≤50

>50

≤80

>80

≤100

>100

差费

比例

15%

14%

13%

12%

11%

10%

9%

公司指导价

以上为乌市差费比例,如为外区项目,比例可适当上调0.5~1.0%。

B、依据工程难易程度确定差费比例调整系数如下:

难易程度

简单

一般

复杂

调整系数

0.6~0.8

0.8~1.0

1.0~1.4

工程难易程度按工程的技术难度、工期要求、自然情况、工艺要求等由总工程师综合确定。

4.3.2对以使用机械为主的岩土施工类项目采取单项工程承包价或竞标价的承包方式。

4.3.3项目成本内容:人工费(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调遣费、修理费、设备占用费、工资附加费、租凭费、业务招待费、收款费、中介费、外区住宿费、车马费、资料审核费、打印费、总承包工程属项目承包产值部分的总承包管理费等除上交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支出。

4.3.4项目核算兑现计提顺序为:⑴费用、⑵人员工资、⑶差费。

4.4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

依据总院承包管理办法之规定,对於工程承包须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部在与公司签定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应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押金,具体比例为:50万以内的工程按工程中标额的3%交纳,50万以上的工程按2%交纳。风险抵押金由承包工程的项目部人员共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否则不得承担项目的施工。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存,待工程结束,无质量安全问题,项目报帐完毕,后期服务结束后,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

4.5项目承包方式

4.5.1凡由公司承揽的工程,采取内部竞标或公司指定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以确定工程承包项目部的归属。

4.5.2项目内部竞标的具体流程为:公司招标信息项目部编制投标报价书投标议标确定中标项目部签定项目承包责任书项目实施运作。

4.5.3公司内部工程均采取保护市场不保护价格的原则,一律遵循市场价,实行中标基础上节余归已,超支自负原则。

4.6项目的成本管理

4.6.1项目的成本管理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实施的系统管理活动。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体系,以确定项目部成员的成本责任、权限及相互关系,形成全面、全过程的成本控制。

4.6.2工程实施前,承包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方案向公司编制上报工程“成本计划”、“劳务用工计划”、“资金使用(用款)计划”,经公司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4.6.3公司实行以审批的成本计划控制成本支出,控制人力资源和物资材料的消耗,以审批的用款计划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成本全程控制。

4.6.4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运作中,由於发生设计变更而导致成本增加,如因项目部自身运作导致的,超计划成本部分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如甲方认可追加费用的,可酌情考虑,成本减少的,节余部分归项目部。

4.7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运作中,因自身管理原因而造成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事故及问题,依照院《经营责任承包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及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比处罚。对工程质量公司总工有否决权,质量否决的项目,公司不予核算兑现。

4.8项目工期管理

各项目部应对工期予以充分的重视,凡因项目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工程的项目部承担,对因项目部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交付成果的项目部将处以不低於1000元的罚金,从项目风限抵押金或兑现中扣除。

4.9项目劳务用工管理

4.9.1劳务用工实行公司统管,凡因工程所发生的劳务分包均在统管之列,项目部有提供劳务承包方的建议权,无决定使用权。

4.9.2劳务队伍的选择提供,公司针对具体项目,采取劳务竞标比价的方式,确定工程的劳务队伍,签定劳务合同,确保以最优的价格提供给项目部。

4.9.3各项目部在所承包项目实施前,必须向公司提交“劳务用工计划”,经公司签审后报交总院劳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凡劳务费超支又无原由或劳务用工与公司及总院备案不符的或无劳务用工计划的,劳务费用一律不签批,责任由项目部承担。

4.10物资材料采购管理

公司对工程大宗物料的采购实行专控(包括钢材、水泥、油料等),项目部有权对1000元以内的材料自行采购,但必须报公司审批,单项物资材料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公司比价采购。

4.11工程款回收管理

4.11.1对於工程款的回收遵循:谁负责的工程谁负责收款,谁负责清欠,收款与兑现挂钩的原则。对於收款难度大,关系不易协调的工程,项目部可请求公司出面协助清欠收款,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1.2对於项目清欠不积极主动或不去清欠的,公司将从该项目承包费中提取相应比例的清欠收款准备金清欠,欠款回收后,从项目兑现中抵扣,引发诉讼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1.3项目兑现以收款为第一要件,项目工程款回收率达到85%以上的,可按50%兑现差费,余额差费等工程款全额回笼后,审计兑现。

4.12项目后期服务管理

4.12.1项目后期服务主要系指:验槽、检测、交桩、会签、后期回访及相关甲方要求的技术服务等,服务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2.2对於后期服务:原则上谁的项目谁负责提供服务,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可委托其他技术人员代为服务办理,如自己不能办理而又未委托其他人员,而由公司办理的,责任人除应承担相关服务费用,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4.13财务报帐管理

4.13.1项目部在切块范围内,向财务所提供一切帐费,必须凭正规、合法的统一税务发票报帐,白条、收据的上税费用由项目部自理。

4.13.2严格控制备用金。项目所承包工程除现场管理支出所必须的备用金外,其余支出均应以支票方式转帐支付。

4.13.3项目的报帐时限。对於项目所发生的成本,须由经手人签字,项目经理初审,公司经理签批后方可入帐报销,对於项目所提支票的报帐期限为:市区3个工作日。对於项目的报帐时限,以提交资料为基准,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公司财务清理完毕,否则每延迟一天,按报帐额的2%扣罚兑现。

4.14项目分配及纪律管理

4.14.1项目部成员间的分配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允许项目成员间按照岗位不同、责任大小、绩效情况在分配上拉开一定比例的差距,但须公平、公正、合理。

4.14.2项目在兑现前,应向公司提交经项目部成员议定、签字认可的兑现分配方案,经公司批准备案后方可承兑。

4.14.3所属项目部应规范强化内部工作和劳动纪律,项目成员如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无故不服从工作管理、调配,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失误,影响了工程顺利实施和开展的,项目经理在报经公司批准后,有权对其解聘,解聘后按院及公司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14.4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员工不得私自挂靠、转包外单位施工,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4.15内部联系任务的管理

4.15.1公司鼓励员工自行联系任务,联系任务实行单项工程按比例切块奖励给联系任务人的方法。

4.15.2联系任务切块内容包括联系任务人员的工资、六金、奖金、差旅费、中介费及与联系任务有关的其它花费。

4.15.3联系任务的切块比例,比例大小、多寡与参与程度、工程规模、工程类别、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岩土施工类工程封顶10%,岩土勘察类工程封顶为15%。

4.15.4员工自行联系的任务,既可由联系任务人所在项目部自行承担施工,也可交由公司选择项目部承担,如自行承担的,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院管费、税金等费用外,留於公司的费用以不超过10%控制。

4.15.5公司管理人员联系任务按10%封顶包干,其中中介费控制在8~8.5%,联系任务费按1.5~2.0%考虑计提。

5、公司劳务层的承包管理

公司劳务层依据现有人力和设备资源,实行人员优化组合,单机承包的运作管理办法。

第2篇

【关键词】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成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依据和实践经验

高校校办企业创办已有20多年的历史,成立初期多为校办加工厂和系办企业,随着企业发展和科技投入的增加,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高校产业在创办初期,由于出资人、出资形式、出资额、管理体制不规范,组织形式多样等原因,造成学校对全校产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能全面了解,这种状况不仅可能使国有资产流失,更主要的是有可能使学校承担企业的经营和法律风险。高校创办的校办企业必须要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只有赢利,才能生存发展。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校办企业不可避免的存在经营责任的风险,而高校作为国家投资的教育事业单位,无力承担经营风险。针对高校这一特殊主体投资创办校办产业的问题,教育部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提出,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清华大学于2003年9月率先进行了规范校办科技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成立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2003―2006年度,公司连续四年被列入中国最大500家企业集团,其成功经验,已由教育部向全国推广。近年来,一些拥有科技产业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对原有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注册成立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

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和组织形式

依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高等教育机构,从实质上看,高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并不改变企业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仍属于国有企业。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为单一法律主体。从形式上看,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但《公司法》第六十五条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成立国有独资公司需经政府部门特批,在相关的配套法规没有出台之前,注册国有独资公司操作上存在困难,不适用于所有的高校。而《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现状的产物,一人公司的经营决策集中,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利用,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比较适合设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采取的形式。

三、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股东的控制与利益,保证股东的投资回报,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主要是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对高层管理者的约束,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要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使学校教学、科研的事业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运营职能相分离,实现学校事业法人意志与公司企业法人意志的独立。依据《公司法》,学校是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行使制定公司的章程、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享有资产受益等股东权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的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和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履行监督权;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四、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个问题

(1)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运行效率不高。作为一人公司,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不设股东会,它的重要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由单一股东来决定。高校内部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由党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教学科研是校委会议事的重点,产业的问题决策往往被延后,虽然校委会是能够代表股东权利的机构,但由校委会来行使股东权利操作性不强,不适合企业经营专业性强、需要及时决策的特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问题需要一个能够及时处理问题的专门机构来决策,这个机构组成的结果应当是既能够代表学校股东利益,又能高效运转,帮助企业抓住宝贵市场机会的。

(2)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不强,对企业情况不熟悉。根据《公司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性质是国有资产,应当参照《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实践中董事会往往由学校分管资产、财务、科研的领导组成,自身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工作,对企业状况不熟悉,在决策时容易限入主观判决,行政色彩过浓,专业性不强。

(3)监事会力量薄弱不能发挥作用。高校资产公司的监事会通常由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与董事会成员相似,本身有大量的行政工作,不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而且审计部门更注重的是对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后的校内审计监督,监事会日常监管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难以体现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和意义。

(4)经营班子选择面过窄而制约了企业发展。高校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班子通常由学校派员组成,学校选择经营者侧重从“领导决策权”、“控制权”角度考虑,选择面过窄,有的管理人员缺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足。而学校从干部管理角度出发,经常性调整经营班子,经营班子缺乏稳定性,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教育部提出的对校办企业改制、规范管理是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校办企业体制和机制的转变,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化工作,同时加大对学校的回报,弥补学校经费的不足。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校办产业改制而来,本身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它是学校产业的管理部门,受母体规章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它又是学校对外投资的法人平台,受《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约束,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介于高校与其投资或控股的生产经营性校办企业之间,是从事高校经营性资产经营与管理的特殊企业法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对外投资的窗口,它既有学校产业管理的行政特点,也有对外投资经营的经营特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管人、管事、管资产”等方面都有着较浓的行政色彩,投资主体结构的单一使得股东人格与企业人格易发生混同,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不了权利制衡的作用,反而阻碍了企业经营。

五、改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高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机构由学校主管人事、干部、资产、财务的校级领导和产业领导组成,它作为学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站在学校股东和企业的角度,及时、深入、全面地研究企业的重要决策事项,做出科学的决策,尽可能地避免决策风险。学校的校办产业管理机构与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分离,避免搞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式。

2、加强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由学校或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增加经营人员的比例,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应有经营决策的能力和责任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经营决策的职权;董事会成员不宜太多,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建立董事会和董事的科学评价制度;逐步考虑董事的职业化和市场化。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大职工参与和监督力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和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权,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履职能力,具备一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和财会知识,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还可以请校内法律专家担任监事职务。鉴于高校在国有资产监督上存在的薄弱状况和校办产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监事会的职权,要在资产经营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和监事的责权利,保证监事能履行监督的职权,全面落实《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

4、扩大企业经营者的选择面

要科学用人,选择全身心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着重考察经营者的能力,必要时考虑选择职业经理人,不一定局限于学校编制人员。切实保证经营者的经营权力,避免经常性的更换,相对的稳定利于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持续发展。

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学校与公司之间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必须根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结构,遵循公司治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确定公司以及学校企业的治理结构基本框架基础上,结合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情况,寻求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只有强化、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实现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学校的合法收益和回报。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A].民商法研究第2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薛保兴、王涛、李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实践[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3).

[3] 孙春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国有资产管理,2007(5).

第3篇

【关键词】规范企业建立机制

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促进了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高了高校的声誉,但是,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的泛滥与不规范,给高等学校带来极大的损失,影响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如何规范校办企业,建立高校防火墙机制是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校校办企业的现状

1、校办企业繁多,难以管理到位。学校现有校办企业100多家,从公司性质来看,有学校全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从公司的规模来看,大的有上市公司,小的有招待所,校办企业的种类繁多,情况各异,对于学校投资,学校很难管理到位;

2、校办企业发展极其不均衡。我校校办企业成立大都在九十年代初以后,由于当时《公司法》还没出台,注册成立公司很不规范,有的也不用实际投资,大量的公司成立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优胜劣汰,发展得很不均衡。有的发展很快,为学校做出很大贡献,而有的则逐渐萎缩停业,更有甚者给学校带来债务或风险;

3、注册资金不实,与学校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学校的校办企业许多是在院系所办企业的基础上逐步成长起来的,这些公司在成立时,其法人一般为学校,而学校对其一般又没有投资或投资很少,主要靠教师们的艰苦奋斗和多年积累,逐步发展成今天的规模,虽然许多企业还不是很大,但毕竟有了一定的基础和资产积累,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校办企业事企不分、产权不明晰的状况;

4、校办企业的资产状况混乱。高校的校办企业成立之初,学校在许多方面给企业发展提供了支持,校办企业也利用了高校各种各样的条件,包括学校的各种无形资产如校名、知识产权,还有资金、设备、场地、人员等,这就造成校办企业利用或拥有一些资产,而资产却不在校办企业财务帐中,许多企业资产状况混乱。

二、学校面临的问题

1、抽逃资金。学校出资作为资本金注册校办企业后,将注册资本金又转回学校,形成学校抽逃注册资金,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学校将承担无限责任;

2、注册资金不到位。校办企业的注册资金,有的是根据学校的资金证明注册的,有的是以专利技术或学校冠名权未经评估注册的,有的是以学校的名义并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注册的,也有的是以学校资产注册的,学校的注册资金不到位,如果企业产生经济纠纷,学校也会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而承担无限责任;

3、校办企业经营不善,债务状况给学校带来风险。校办企业的经营是在学校参与和管理下的经营,没有形成校办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化经营机制,这就导致校办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倒闭,造成亏损,学校既要承担投资的风险,也要承担校办企业的债务风险;

4、借用学校的资金,占用学校的资产。当校办企业的经营发生困难时,特别是资金短缺时,企业会千方百计找到学校,以不借款校办企业将会倒闭,借款将会给学校带来极大的效益等理由说服学校领导借用学校的资金,借款形成后,学校很难收回。校办企业无偿使用学校的设备、房产、土地、人员、技术等条件,甚至借用学校资金,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势必会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

5、学校对校办企业的投资与校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对等。学校的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从资金来源上来看必须是学校自有资金,即“事业基金”,而目前高校经费紧张,自有资金寥寥无几,因此,学校能在财务上体现的对外投资远远低于校办企业的实收资本。而对于校办企业,无论是学校真正的投资,还是虚假注册,还是学校借款,还是无形资产,还是占用学校固定资产,校办企业均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形成学校的对外投资与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对等;

6、学校财务风险及负担债务。由于企业的不规范,学校财务要承担校办企业给学校带来的风险。首先是对外投资的风险,校办企业经营活动的失败,必定会造成学校投资的损失;其次是学校暂付款的风险,当学校自有资金不足时,其对外投资在学校财务体现的是暂付款,校办企业经营失败也会造成暂付款的损失;最后是学校借出款的风险,学校对于校办企业的借款或贷款,当校办企业经营失败时,学校的借出款也必定会损失。

校办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或办理了废业,其自身形成的债务无法偿还时,学校必将会成为偿还债务的主体,承担校办企业的债务风险。

三、解决办法

1、目前国家的政策框架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同时,国务院体改办和教育部起草了《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首先启动了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的试点工作。2002年教育部批复了北大、清华的校办企业改制试点工作方案,全国其他高校也在参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及本校实际,积极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范校办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建立防火墙机制。

该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要推进高校校办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二是要推进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保护高校合法权益,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三是要推进高校教学、科研与校办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2、国内其他著名大学的做法

目前全国高校有北大、清华、大连理工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注册了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各校的实际做法也各不相同。

1)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公司的前身是清华大学企业集团,是由清华大学企业集团、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和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的资产整合、吸收、合并和改制而设立的公司。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所投资企业主要有清华同方、清华紫光和诚志股份等7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还有阳光能源、启迪股份、博奥生物、科技创投和源兴生物等32家控股公司和若干参股公司。

2)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学将其全资企业北京市北大三川信息技术公司依法改制为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在改制前将学校所属校办企业的资产及股权全部无偿划入该公司,相应调增公司注册资本。

2003年在获得国务院特批后,北京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大经营公司主要接管北大的四大集团—方正、青鸟、未名、资源对应的学校资产。

3)大连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大学在成立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之前,成立了产权明晰的领先集团。学校在注册领先集团前,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公司成立的申请报告,最后获得国家财政部的批文,财政部委托大连市工商局具体办理领先集团成立的相关事宜。

学校成立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利用原财政部对领先集团的批文,成立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报告经当地工商机关认同后,直接报到国家教育部,并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学校聘请事务所对部分公司进行评估和验资,经当地工商机关同意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划转到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最后,拿着教育部的批文和验资报告到当地工商机关注册成功3、我们学校的措施

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国办函2001[58]号通知精神,经国防科工委、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工业大学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校办企业中,我们选择学校的全资公司--哈工大航拓自动化设备公司,该公司产权明晰,资产真实,无历史纠纷与不良债务,学校对该公司进行改制,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即资产经营公司。

2004年5月18日资产经营公司正式在哈尔滨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在全国高校是第五所注册成功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对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规范校办企业经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立校企防火墙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注册资金如何解决

目前,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73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以学校划拨学校及其全资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以及极少量的货币资金构成。学校在对校办企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选择较好的校办企业,以学校及股权所在企业提供有效文件,聘请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将股权划拨到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资本金注册。今后哈尔滨工业大学出资持有的股权将逐步划转到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与学校的产权关系

哈尔滨工业大学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为学校经营性资产出资主体,经营、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和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依法享有出资主体权利。

3)产生的作用

①真正建立了校企防火墙机制

资产经营公司的建立,理顺学校企业的管理体制,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实行校企分开,建立起完整的校企之间防火墙机制,校办企业在完成投资划转手续后,再产生经营风险,均由资产经营公司来承担,这就使学校完全规避校办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

②经营管理学校股权

校办企业在完成投资划转手续后,均成为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股东对学校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学校国有股权进行经营管理,依《公司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③清理整顿校办企业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高校的产业政策,以资产经营公司为主体,整合学校经营性资产,采取融资、投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撤销、国有股权转让等办法清理整顿校办企业,使校办企业达到管理科学化、议事规范化、经营有序化、优势整体化的目标,扶植优秀企业加速成长壮大,实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问题探讨

1、如何在学校办企业

高等学校的校办企业已经发展多年,如何在学校办企业,如何办好企业,并对学校教学、科研产生促进作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使校办企业给学校带来的是利益,而不是带来风险。从目前高校校办企业状况来看,校办企业给高校创造的利益很少,而带来的损失和风险越来越多,高校不适合办企业,也办不好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为高校如何办企业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思路。

2、解决高校退出机制

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会通过规范的渠道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以建立学校对校办企业的投入撤出机制。转让时,需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学校没有资产关系的“挂靠”企业,也会限期解除“挂靠”关系,除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外,学校所属院、系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

3、明晰产权关系

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会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4、按《公司法》经营

校办企业都要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和指导下,理顺资产和管理的关系,以资本为纽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4篇

一、重组范围

(一)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整体并入城司。

(二)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整体并入城司,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人事和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经营和财务由城司管理。

(三)在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城建资金筹集融通、调度、平衡、投资预算等日常工作。

二、城司性质及主要职能

城司为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投融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挂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两块牌子,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司双重管理的二级单位。

城司是政府授权从事融资、投资、国有资产经营、土地收购储备整理经营和城市特许经营的主体。其主要职能是: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负责市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投放与偿还。

(二)代表政府进行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和经营;经营城市公共资源。

(三)组织收入,建立偿债机制,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四)参与城建项目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会审,参与代建制项目招投标、预决算、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

(五)在政府授权范围内经营国有资产,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资金注入及管理

(一)资金注入。市财政局将用于城司偿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全额拨付给城司。

(二)资金管理。用于偿债的资金,由城司编制还款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并开据拨款通知单,城司根据拨款通知单办理还款手续;用于基础设施和园区建设的资金,由使用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城司根据资金结存情况提出意见后报财政审核并开据拨款通知单,城司根据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手续。

四、资产注入及管理模式

(一)资产注入。

(1)将**宾馆、市政府驻武汉办事处和湖北信息工程学校资产整体划转到城司,补充注册资本。

(2)将市物资总公司、市实业投资公司、市民用爆破器材公司、市报废汽车拆解公司、湖北省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市民生粮食储备库、市供水总公司、市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资产整体划转到城司。

(3)将市国资委持有的金龙泉集团股份公司、凯龙集团公司、宝源集团公司、东光集团公司、东光电子股份公司、金襄物流有限公司、市顺通客运公司、宝源广得公司等8家国有企业股权整体划转到城司。

(4)将市土地收储中心现有储备土地评估作价后划转到城司。

(5)将东宝山公园,十里牌林场的黄山分场、五岭分场、王坡分场、天关分场、罗汉山分场等国有资产整体划转到城司。

(二)划转方式和管理模式。本次划入城司的资产,属于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资产,由市国资委下文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属于市财政局管理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下文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划转资产经评估确认后,由市国资委将产权登记手续统一办理给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并授权其经营。划入城司的资产,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要求,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三分离,城司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自,行业和主管部门拥有管理权。本次划入资产由城司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后入账。需办理土地和房产过户手续的,相关部门根据资产划转文件予以办理,过户费用实行零收费。

四、组织管理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一)组织管理体系。城司构建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城司作为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依法实施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

(二)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1)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暂定副董事长3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政府提名报市委审定,董事会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城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2)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市政府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进行监督。

(3)经理层。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不含兼职副总),总会计师1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市城司和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现有资产、负债情况,对划入资产进行评估确认。

(二)完成资产划转、财产移交、财务移交等工作。

(三)起草《**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

第5篇

【关键词】 期货公司 公司治理 规范

1. 观察——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表达

我国《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用一个专章(第三章)、15个条款对期货公司法人治理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从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三个角度对期货公司法人治理进行法律表达。①

1.1明晰职责

1.1.1《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5条对期货公司股东会职责、议事表决原则进行了规定。

1.1.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8条、39条对期货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责进行了规定。

1.1.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0条对独立董事的设立情形、职责进行了规定。

1.1.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1条对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与职责进行了规定。

1.1.5《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3条对首席风险官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1.2强化制衡

1.2.1《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要求上述机构依法履行其职责。为了切实保证期货公司强化内部组织机构的相互制衡,引入了独立董事和首席风险官的制度。

1.2.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0条要求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1.2.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3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仅对期货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2.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4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1.2.5《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5条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1.2.6《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4条要求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必须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确保期货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避免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干预。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1.3加强风险管理

1.3.1为及时发现期货公司风险隐患,《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6条、37条规定了期货公司股东及期货公司的通知与报告义务及事项。

1.3.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6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

1.3.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7条规定了期货公司营业部控制风险的“四统一”规则。

2. 检讨——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的实践样态

2.1经营规模偏小——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缺乏理念保障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一般偏小,多数期货公司彼此毫无区别,没有创新,没有个性,更谈不上分工与协作,只是在狭窄的经纪业务空间里进行低水平的同质化竞争。在此境况下,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生存竞争,在期货经纪效益普遍下降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往往忽视法人治理的问题。

2.2一股独大——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缺乏基础保障

虽然目前我国期货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与总经理负责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三会——经理”的法人治理模式中,直接影响股东会的能否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的关键因素是股东成份和股权比例。我国期货公司中只有极少数公司股东数量相对较多、股权较为分散,大多数都维持在两至三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多在50%以上,更有相当一部分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80%以上。由于期货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控股大股东直接任命公司管理者,甚至干预期货公司的日常经营,由于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当,导致决策程序的随意性,内控制度弱化,法人治理基础薄弱。

2.3董事、监事履职真空——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缺乏制衡保障

目前,多数期货公司中,董事、监事在公司治理中演绎的是一出只见其人(签字),不闻其音的哑剧。董事、监事的职权不明,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形同虚设,缺乏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由于其履职存在真空,所以无法发挥各个治理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作用,因而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效果。

3. 结论——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的规范路径

目前,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出现了“备择化”的趋势,即法律提供多种公司治理相关组合,由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特点等情况,自主选择。这种发展趋势实际上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简化,低成本化大方向的反映,同时也是尊重公司自,回归公司治理本质的正本清源之途。未来我国法律不宜“一刀切”的规定期货公司法人治理模式,更不应忙于“叠床架屋”式的引入各类公司治理机关②,而应从实际出发,为期货公司提供多元化的制度选择。因此,我国应构建多样性、灵活性的公司治理框架,由期货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与治理机关。

注释:

①《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②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公司的监管机构设置不断在做加法,似乎参与监督的内部治理机关越多,公司治理的效果就越好。我们既有沿袭自二元制法统的监事会,也有从一元制法统舶来的独立董事,另外又设计了首席风险官。

参考文献:

[1] 中国期货业协会编.《期货市场教程(第七版修订)》[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7月第7版 .

[2] 中国期货业协会编.《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4版》[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2月版.

[3] 刘志超.《中国期货业发展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1月版.

第6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资产经营公司 校办产业 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71-02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在教育部要求积极发展与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背景下,由高等学校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也是我国高校产业化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它代表学校管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在制定校办产业发展战略,整合学校经营性资产,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补充学校经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现阶段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1.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传统校办产业存在组织机构定位不明、角色错乱现象。有的高校后勤集团与资产经营公司同时并存,部分传统校办企业名义上划归资产经营公司,实际管理权仍归属学校后勤集团,这种“双重管理”模式增加了企业管理难度。有的高校校办企业一把手由学校直接指派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担任,其行政级别同于甚至高于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上下权属不清;同时,校办企业中有不少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依据事业岗位发放工资,没有根据企业绩效来定薪资,存在“大锅饭”心态,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不利于公司的人员管理与考核。

2.市场定位不清,基础条件薄弱。传统的校办企业市场定位不明确,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校办企业数目较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行业竞争力差。不少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应收应付往来款数额较大,流动资金匮乏,经营周转困难;更有的企业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校办企业还普遍存在注册资本不实,资金缺位的现象。同时融资渠道单一,企业整体在资金、场地、生产技术上处于劣势,运营效率低下,导致整个产业集团资产负债率较高,资产缩水严重,财务风险较大。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缺乏。高校校办产业的管理人员往往从教学、科研等事业管理岗位转来,缺乏企业实践管理经验和市场开拓经验。学校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大多由原先的校办企业会计或是由学校的事业会计岗位分流人员担任,不能很好地适应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核算业务,对企业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与税收筹划经验普遍欠缺。企业一些新颖的、能够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好项目,因为综合型企业管理人才的缺乏无法顺利上马实施,制约了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业务拓展。

4.监督考核机制弱化,企业管理欠规范。不少高校针对校办产业设置了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但有一部分领导工作重心在教学科研、行政事务方面,不重视甚至忽视产业的职责,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很少召开,未能真正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致使会议制度与议事规程形同虚设。有些高校资产公司对下属企业进行的只是形式上的管理,在财务报表上进行简单的数据汇总,并未实行有效的管理与监控,缺乏统一有效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监督考核机制。同时由于企业自身的管理体制较落后,内部控制制度缺失,给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和经营管理上设置了障碍。

二、高校资产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独立的法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能够有效理顺校企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积极有效地组织各种生产要素,合理优化配置资源,保证校办产业的高效有序运转。

1.理顺校企产权关系。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清晰的产权关系是企业顺利经营发展的有力保障。现代企业制度下,资产公司以独立的法人身份进入市场,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企业运作,对企业的法人财产具有支配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投资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出资持有投资企业的股权。校企关系由学校兴办转为校方出资,不再以行政手段干预公司经营。当企业破产时,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高校与企业之间设立一堵“防火墙”,使高校有效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事企分开。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高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企业经理人的职责。资产公司代表学校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对下属持股企业管理的责任,通过兼并、重组、改制等方式将传统的校办企业转换成公司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实行集团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由经理全权负责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股东会审批。真正实现职权明确,事企分开。

3.确立投资资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实现投资资产保值增值。高校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与运营,代表学校作为出资人,对校办企业实行监管,并对所有对外投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公司应对所属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明确资产占有量与产权归属,区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将两类资产分别建账,学校经营性资产划归公司,非经营性资产归还学校或转为经营性资产。通过资产评估,明确资产的真实价值,确立真正的企业法人财产权。

4.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现代企业制度下,高校资产公司可以通过产权市场扩大融资途径,吸收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产的产权功能。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多种形式优化重组。淘汰产能落后、技术含量低、长年亏损的企业;重点扶持和发展经济效益好、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通过出售、租赁、合并等方式,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增加企业创收,建立国有资产的投入与撤出机制,实现企业资金与资产的优化配置与良性循环。

三、高校资产公司创新发展的思路

1.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要使企业真正建立起以产权结构优化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营造一个使企业管理者能够与时俱进、因事而变的内部环境,同时也需要创造一个适应市场竞争,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高校资产公司应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产业的配套政策,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氛围,形成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出台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打破原有的“事业企业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制定投资控股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激励制度,明确合适的经济指标、目标利润,实施绩效考核,使公司效益与个人业绩、奖金挂钩,适当拉大绩优绩差企业管理人员的收入差距,真正体现市场机制下的公平合理性。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规范资产公司控股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使企业经营者公平竞争、合法规范经营,促使公司合规合法、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培育吸引优秀人才。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首先,要改变陈旧落后的企业管理观念,确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管理观念。其次,健全和完善公司各项管理规程与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加强对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督与指导,建立以财务效益分析为核心内容的绩效评价体系。再次,建立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和高效率的决策机构,制定清晰的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战略,并能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企业战略。

资产公司应制定、出台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吸引那些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高极人才到校办产业集团创业和就职。对企业的技术骨干与优秀管理人员,采用多种形式予以物质与精神奖励。同时,企业原有的管理人员自身应加强学习,苦修内功,提高专业素质与实践管理能力;财务人员应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准确合理地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能够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教育产业的种种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进行税务筹划。通过对外招聘与内部学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依托高校特色的企业文化,努力造就一支善于经营、精通管理的高水平管理团队。

3.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坚持特色发展。现代高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服务社会。高校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定位应围绕推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目标,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因校制宜,根据学校的学科与科研优势,确定科技产业的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培育特色产业集团。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政府资源和政策,结合学校的人才科技优势,搭建产学研用互动平台,以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建立新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模式,实现学校科技成果与当地企业、资本等社会资源的融合,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4.加强内外合作,积极构筑创业平台。高校资产公司应发挥中间平台作用,加强高校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联系。加强校内合作,促进教育面向生产第一线,为高校师生兼职与社会实践提供教学基地,积极介入、动态跟踪高校师生研发的科研项目,鼓励并创造条件将科技成果予以内部转化,应用于校办企业生产,提升校办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加强与外部企业的联系,谋求多渠道融资、合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支持学校学科建设。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与私人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积极发展企业集团,加强资源整合,集约经营,在科技创新与内部管理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做大、做强企业,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5.强化风险意识,合理控制风险。高校资产公司在坚持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加强风险教育,逐步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使企业经营者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监控。根据校办企业的业务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对发展前景差,负债数额大,多年亏损,经营风险大的企业通过出售、转让、停业清算的方式予以战略性退出;对新增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可行性调查与论证,杜绝盲目立项,仓促上马。对收益能够预期、风险较小并基本可控的投资项目积极进行筹划和扶持。例如:发掘高校教育资源优势,开展职业培训、网络教育、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资料出版等低风险的产业,通过项目创新,带动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嵇康义.关于高校企业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J].江苏大学学报,2004(4)

2.邱钧.谈高校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J].财会研究,2010(4)

3.郑春雷,张前德.高校校办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10(9)

第7篇

【关键词】资产经营公司 规范管理 科技产业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9(a)-0070-02

高校的资产是高等教育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学校所投资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并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同时,成为科技企业和智力资源优势企业的孵化平台。教育部2005年召开全国高校产业工作会议时就颁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2006年又出台了《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从此全国各高校产业规范化工作全面展开,至2007年底教育部主办在长春召开的“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交流会”,部属高校绝大部分都组建了资产经营公司,完成了第一步标志性工作。我校也在2007年6月27日正式完成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北京中农大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工作,在这期间工作量之大、困难和障碍之多不必细言。但在公司组建后的运作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包括内部管理体制与职责如何划分、公司与下属独立经济实体和经营者的内部关系、公司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运行所面对的多重税收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实践中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本文在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今后如何更好地运作进行一些探讨。

1 资产经营公司运作职能与定位

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知识经济发展的形势,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以资本为纽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一种新型关系,并通过资产经营公司规范运作,使校办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企业运行机制;合理调配和最大化经营有效资源,建立校办企业的投入与撤出机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的科技和智力优势,适当利用资本市场,把企业运作和资本运作结合起来,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挖掘和开拓校办产业中新的经济增长点,促使校办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设立后,学校不再直接从事对外经营性投资活动,所有对外经营性活动均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实施(含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活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对下属控、参股企业的股东权利,并且拥有公司全部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及其经审核批准后的处置权、收益权。公司以其管理的国有资产(股权)进行投资、资产重组、募资、收购兼并、出让股权等资产和资本运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重大事项需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李建聪在长春召开的“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交流会”上指出: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继续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尽快建立新型的现代管理体制。高校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主体,享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资产经营公司代表高校统一持有并管理学校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从而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和决策机制,合理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既是市场经济对校办产业的要求,也是校办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就是要在发展中理顺校企关系和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在对现有的高校校办产业进行规范的基础上,高校校办产业特别是高校科技产业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同时,资产经营公司对于所投资企业要建立灵活的投入撤出机制,并在投入和撤出中获取最大收益。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增强“经营”的理念和职能,通过对学校各种经营性资源进行整合,将“死”的资源激活成“活”的资本,以获取最大收益。

2 资产公司内部运行矛盾

在一个健康的经济实体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两种追求应该形成硬性的制约关系,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既要保证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同时又可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只有建立以资本为纽带、校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规范的新型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使高校企业成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市场竞争主体。

我国高校原有的校办企业大部分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民经商的大潮下大量兴办起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对教育投资严重不足的大环境里,学校仅靠行政干预和经营者自身的素质,既不能从根本上规避校办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和经营风险,也约束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力,在这种背景下学校兴办的企业既无市场经验,也无资金优势,在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的产业政策,监督调控体系、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动力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尤其缺乏有效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聚集资金的能力比较弱,更谈不上资本运作。当然也不乏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很好作用的先进企业。

学校所拥有的技术有可能成为发展科技企业的有利因素,企业与学科间可以形成良好的产学合作的互动关系。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的科技和智力优势,从事技术创新,并为学科提供教学、科研的实践环境和条件。如果企业并非依靠技术创新,而是巨额投入和规模化生产,那么它与社会企业相比既无优势也无存在的必要。就企业管理和市场开发而言,当企业依靠创新技术产生的新产品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3 资产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矛盾

完成股权划转工作后,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企业法人结构管理运行。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同时,在《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高校,其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也就是说,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但实际情况是,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身份是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大多在公司为兼职,不能取得报酬,这样以来使公司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形成对等,集体的作用可以发挥,个人的作用会降低。同样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人员也应该是独立于学校行政机构的、不在学校兼有实际职权的专职人员,在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中任职和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企业向学校借调人员应该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明确劳动工资关系和签订借调合同;这样,可以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方面,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资产经营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基础。但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按照原有职能划分,没有设置产业管理处或产业管理办公室,来代表学校行使对企业权益的维护、处理涉及企业管理的各类问题。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后部分取代了产业管理处的职能,但又不能完全取代,如对校办产业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有的学校为减少行政机构设置,简单地撤掉产业处或产业办公室,将其职能一并划给资产经营公司,其结果仍是政企不分,资产经营公司无法真正按公司法人治理去运行,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解决只能是更加扯皮。

4 对策分析

4.1 申办高新技术企业是提高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税改新政明确:所有经过资格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一视同仁享受“三减三免”政策优待。于是我校今年4月初开始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材料并上报北京市科技局, 6月2日获准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可以更多地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上缴所得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这样以来可最大限度减少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风险,使公司运作更趋合理,另外享有以下若干政策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 本中列支;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 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高校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可加速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学校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当资产经营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学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通过建立投入撤出机制,以企业购并、股权回购等多种方式退出或转让国有股权;包括经学校产业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已经控股的科技企业可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实现国有股权的退出或转让,并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股权转让变现的部分资金,以弥补学校教学、科研资金的不足;按规定向学校上缴投资收益、股权分红、股息等创造的部分利润;高校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等。

4.2 创立产业研究院。

为企业开展研发工作搭建实质平台。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组建这样的一个“非盈利”机构,就可以将学校的科技成果作为该机构的投资参股设立科技企业,待转化基本成功,使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成为实际的经营性资产后,再由该实体转移到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性资产的企业化运作,从而降低高科技成果投资的经营风险,另外还可以通过创新产业化项目的形式合理解决税收问题,希望以创办产业研究院的形式为研究总公司运作机制以及企业研发包括合理避税问题提供更多实质性的服务平台;

建立完善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需漫长道路,在公司运营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继续探索,不断创新。教育部领导在长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后一段时间内各高校仍要积极创办和参与高科技产业,要采取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态度对待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方针,把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规模、更高的水平继续推向前进。我校产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将以科技产业为主,以转化成果、实现产业化为主要任务,以孵化中小型科技企业为工作重点,遵循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规律,坚持与社会结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围绕种业、药业、农业信息化、畜牧业、食品加工业、农业工程与装备,积极开展资本运作,努力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为校办产业发展拓宽新的空间,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建立新型的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彻底改变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现状,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同时积极推进高校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体制,有效地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使我们的校办产业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税函[2008]159).

[2]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第8篇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9篇

一、深圳、南宁两种模式分析

(一)深圳的政府分级授权管理模式

1.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模式。

深圳市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按照宏观管理与具体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与委托管理。明确市财政局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市卫生局等单位分别对本系统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对于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多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授权其经营管理。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日常管理和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在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设立管理机构,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委托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办理产权登记(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按权限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专项资产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紧紧抓住产权管理这个核心。

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的核心。通过分析研究,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首先归纳总结出十大类问题,征求产权管理部门意见,为做好产权登记管理打好基础。然后对各种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解决办法,确定管理原则和工作程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最后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各类实际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①市直机关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收缴至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②按人均19平方米标准重新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富余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统一管理,调余补缺。③对涉及法律纠纷的房产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债权债务情况,指定专人与市法制局一起调查取证,参与案件诉讼过程,代表市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④对各单位所办社团组织和未脱钩企业无偿占用的房产一律予以清退或按规定收取租金。⑤对未结算的房地产项目,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结算;因增加建筑面积或更改设计方案而欠付工程款、地价款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类核实后上报市政府。⑥与市消防局进行积极协调,对一些建设时间较早、消防安全设施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建筑物,按照既不违反规定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共同研究解决办法。⑦对一些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具消防验收证明或涉及法律纠纷暂无法办理房地产证的物业,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先予冻结,待问题解决后再予办理。

3.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建章立制入手。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法制局、财政局,先后制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起草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管理行为。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和规章,确保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形成机制,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审核制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资产的投资、购置进行决策前审核,防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的随意性。三是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四是制定“非转经”资产和培训中心收益管理办法,按有偿使用原则征收资产占用费,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需要从工作计划的落实、管理制度的制定、改革方案的实施等方面做好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扎实基础;既坚持原则,又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各类实际问题。

(二)南宁的政府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模式

1.政府授权威宁公司统管所有事业性国有资产。

南宁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营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司——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是由南宁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

2.摸清家底,接收资产。

威宁公司接收的资产包括: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法人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接管的主体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或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威宁公司结算办证工本费,其余费用全免。通过各经济实体的人员、房地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整合、产权置换和出让,把资源集中到几个专业性强的优势企业,将其做大做强,然后进行公司化改造,最终使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

3.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与威宁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威宁公司根据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向各租用单位收取租金,由此实现国有资产建设、投资、使用、补偿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租金既可由财政部门安排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支付给威宁公司,也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威宁公司从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收益或利润中扣除。在财政办公经费固定的条件下,这既可以约束各单位多占用资源的内在冲动,又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调剂使用,从根本上解决各单位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的问题。威宁公司则通过租金收入,实现办公用房投资、建造、再投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

4.着力盘活国有资产。

通过资产营运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威宁公司对接管的铺面进行整合和专业化管理,公开挂牌竞价出租,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同时,通过房屋置换,优化资产结构,开发市中心地产商业潜能,使国有资产实现增值。

5.塑造新型国有资产专营公司。

威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既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职责,又通过市场化资产营运和规范的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国有资产价值补偿机制,向国家上缴税收,统一向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出租收益和利润、折旧基金等,减少国有资产收入的分配层次和分配成本,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威宁公司在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纪委和经营班子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市委组织部任命和管理,且都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而作为企业干部对待。

6.高度重视,强力推动。

威宁公司是一个权责统一的管理机构。它不仅仅是一个“账房先生”,而且是一个“东家”,对不按时间安排办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变更手续的,立即停止或暂缓拨发该单位预算经费,直到该单位完成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为止,以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深圳、南宁模式比较及启示

深圳和南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根据公共财政理论与框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归政府,按照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各职能部门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同时,十分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深圳模式的特点是以产权管理为核心,按公共财政理论与框架的要求,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南宁成立的威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门营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这是仿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做法,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管理。威宁公司是由南宁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南宁模式的先进之处在于其市场化程度高,其做法对营利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借鉴意义。但笔者认为,公共财政体制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能否完全按照市场化来管理还有待商榷,并且,在当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理顺的条件下,威宁公司是受市政府委托成立的,显然要受到行政干预,公司难以真正实现市场化运行,最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效会受到影响。

第10篇

2005年12月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首都师范大学提出了深化校办企业改革的方案,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改变学校对企业的投资方式,改变学校对企业的管理模式,改变学校从企业获得回报的方式,实现学校可对外经营资产的统一管理、规范经营、化解风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001年5月至今,学校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和帮助下,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改革,充分兼顾了国家、学校、企业、职工各方利益,保证了国有资产处置不流失及人员分流安置的稳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努力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

明确改制范围

按照教育部要求,所有登记注册的企业都要纳入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范围。因学校管理体制的原因,在改制方案设计之初,未将后勤集团管理的企业纳入改制范畴。通过对有关文件的深入学习,在市教委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烛红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了宽口径、全覆盖的改制要求。特别是对学校内部用于经营性目的的部分教育教学资产展开了充分论证。如科原大厦、学术交流中心等。并将它们也纳入规范管理范畴。

对此的体会是认清实际情况,全面掌握政策,加强汇报和沟通,取得领导机关的支持和工作指导。权衡利弊、提出思路,规范管理、实现多赢。

明确依法管理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

学校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如果从事经营或投资行为,不仅要涉及工商登记、依法纳税等问题,而且存在着法律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学校必然要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的划分是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的前提,将经营性资产从学校资产中剥离,并划转到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运作,由其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就不会影响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这也是学校进行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之一。

经营性资产界定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所属资产为划分标准,首都师范大学现有经营性单位有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首师大作文导报社、北京安安物业管理中心和北京烛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单位所属资产应为经营性资产。

建立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下属企业这样一种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新型校办企业管理机制,解决学校教育教学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所带来的问题。就目前学校的现状而言,科源大厦、学术交流中心、国际文化大厦、金海湖培训中心等部门都存在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就从事经营活动,因其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多次查处的情况。通过采取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公司租赁经营的方式可以解决这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合法化的问题。

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公司予以积极协助。通过界定,将对学校的现有资产进行清晰规划、实行分类建账、分开管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同时。充分提高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率。

全资企业的公司化改造

在事业管理体制下,高校与企业的关系难以理顺。首先,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创办企业,直接承担着企业经营的风险,“企业生病。学校吃药”,不少高校曾经出现过因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法院强制划走学校经费的情形。其次,高校管理企业不规范。高校企业难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再次。企业运营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一部分企业还存在着财务管理不规范。总之。高校企业健康成长,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管理。

因此。首都师范大学力争在2008年6月份完成所有全资企业的公司化改造。通过改制实现高校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学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处理好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1 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下属企业的关系

资产管理公司适时设立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公司、物业公司、科技园管理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学校文化教育设施租赁经营公司、写字楼及宾馆管理公司以实现其管理职责。

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高校资产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制定并实施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要做到定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资产管理公司与学校的关系

资产管理公司是学校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改变过去学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

高校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高校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高校资产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校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经营的协议。

学校按股份分红,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益中获取投资利益;双方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公平计价;学校委派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领导,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学校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和变更登记;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校内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及时报送财务报表;资产管理公司的事业编制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

资产管理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

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与运作

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关键在于如何建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的制度保障,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

重点谈集体决策、个人执行与监督机制的设计:

1 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聘请学校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资产公司的监事,有效保障资产公司的运作。

3 签字备查制度:把公司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股东、董事会、监事做书面汇报,决策人、执行人签字备查制度,对书面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 制度化、程序化管理: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对事不对人”的做法变成一种可操作性的制度。用程序来实现公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明确发展方向

目前高校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科技企业、文化产业和服务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主要围绕着文化产业来展开。

指导思想:立足校情、规范管理、讲求效益、创建品牌、做大做强。

发展方向:文化产业、服务业。文化产业主要是书法、国学、艺术、出版等方面,服务业则体现在培训方面。

经济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1 资金问题

资金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动产学研一体化;设立发展基金,对有市场、有收益的项目进行扶持。

2 体制问题

学校成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关系,北京首师大烛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学校的经营活动。

3 机制问题

(1)利益分配机制:基于品牌、资产的投入及风险的承担。学校应当参与利益分配;坚持以学校利益为主,兼顾各方利益;学校针对企业上缴额度建立合理的调整机制,调整标准主要参考经济主体本身占有的市场份额、投入情况以及同行业的利润率。

(2)奖惩机制: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惩,实现权利与义务并行。权利与责任相当。

(3)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风险防范基金,用于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的自有资金和经济收益。

4 理念问题

学校领导要统一思想,形成经济基础是学校发展前提的共识;充分认识文化的经济属性;对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应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价值评价体系学校要不断引进和培养具有创造力、懂管理、会经营的实用型人才,努力营造使各类人才发挥才智的良好环境。

文化产业发展目标

文化产业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三方面:1 积极创收,补充学校经费不足;2 促进学科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3 充分发挥学校现有资源优势,服务社会。

以上是学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及运作机制的一些探索。目前。首师大烛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初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首都师范大学的“防火墙”刚刚建立,还有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今后,烛红资产管理公司决定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

一、继续理顺学校与资产公司的产权关系,使权责利明确化,规避学校不必要的风险;

二、资产公司内部建立以项目为纽带的管理模式。对资产公司现有资源进行整合,按照资源类别进行项目投资,并使之实体化,独立承担市场风险;

三、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设创办高科技企业时的投入、撤出机制: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12篇

关键词:中国信托业;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

一、引言

我国信托业在经历“推倒重来”式的第五次清理整顿之后,以“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和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为历史分界线,以“私募理财”为监管定位的中国信托业重新起航。当初,监管层、信托业界和理论界都对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寄予厚望,认为“信托业即将迎来春天”[1]。

从2002年7月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计划至今,重新登记后的中国信托业已有四年的展业经历了。截止2005年末, 全国59家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产683亿元,负债191亿元,所有者权益492亿元,管理的信托财产2259亿元[2]。第五次清理整顿前59家信托公司原有的1300亿元负债基本清理完毕。信托业在自身产品设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同时,信托业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仅四年的时间,就有“金新信托”、“金信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国际信托”四家公司先后被停业整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还没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如此命运多舛,如此让监管部门头疼。但每三五年来一次整顿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这绝不仅仅是信托公司本身和监管本身的问题了[3]。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实在有必要对中国信托业,特别是重新登记后的信托业进行深入反思,并希望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理论、监管政策与展业经营的全面反思

(一)理论准备先天不足

“一法两规”之前的信托业(准确地说,应该是信托公司群体,因为那时的信托公司所做的业务,并非真正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事实上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对外融资窗口和投资公司。这期间,所谓信托公司其实名不符实。

“一法两规”之后,信托公司实行了重新登记,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力促信托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中来。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业的定位可以归纳为“信托理财”、“私募”、“混业投资”等。信托公司从以前的“乱业经营”逐渐回归信托本业。

但是,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来讲,其发展仍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发展规划。目前亟需研究的理论问题至少包括:分业监管下的信托业统一竞争规则问题、分业监管下信托业的功能监管试点问题、信托业本身的产业独立性问题、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群体在信托业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的金融性质问题、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问题、信托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与方法问题,等等。

在上述问题没有研究清楚、没有定位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了“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必然是包括监管部门、信托公司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都在黑暗中摸索前进,那么在展业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再所难免了。因此加强信托业的相关理论研究,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行业发展政策与监管政策,应该是目前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制度建设后天失调

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新型信托业务是从“一法两规”之后起步的,但展业四年以来,整个信托业的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除了2005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之外,其他的法规或规章都还是对既有法规的补充或完善,而为信托公司业务立规的新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的法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无法可依”,只好“自谋其策”来解决经营上所碰到的问题。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托公司十三条业务,至今除了资金信托有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之外,其余业务均还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即使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最初“一法两规”中的其中“一规”。其他有待完善的信托业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至少还应包括:《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税收管理制度》、《信托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托合同规范指引》等。

另外,已颁布法规中多处提到从事相关业务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如《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但包括信托经理资格在内的所有信托从业资格制度至今也没有出台。这样,相应法规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在信托规制上,应当具有自洽性,也就是各政策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政策导向必须具有同一性,要有利于行业自身的生存和特有盈利模式的形成,有利于行业实施风险管理。但现行信托规制有很多地方却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这一点我们会在下面详细说明。

(三)市场准入何以为凭:资本金是否能彰显理财能力

目前国内对信托公司营业牌照进行了相当严格的市场准入,虽然有相当多的公司希望重新登记注册,但自从2004年到现在,监管当局并未发放新的信托公司经营牌照,这也凸显了目前的信托公司牌照的稀缺性和资源性价值。但在信托公司的准入资格与标准上,却有必要细细思量。

关于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根据《信托法》第24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从股东资格、注册资本、人员、组织、场所、设施、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最为刚性的设立条件就是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即第14条明确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