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7: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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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八条 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由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国家未有相关标准的,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有关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公开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有关资料的要求;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学校名称及其章程。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审批文件履行出资义务;以货币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其作为办学出资的数额,由该民办学校的各方举办者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认定。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及以信托方式投入办学的资产,不属于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取得的合理回报,应当用于公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举办者退出办学时,可以依法转让其投入办学的资产。同等条件下,该民办学校的其他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受让人承受转让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承受转让人的出资额计入受让人的出资额。
应举办者要求,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同意,可以依法调整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比例的方案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由区、县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跨区、县变更办学场所,应当向新的办学场所所在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变更或者增设办学场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终止后,其中的捐赠财产或者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捐赠或者信托协议的约定,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或者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薪金。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权推选其负责人、解除其负责人职务,选聘、解聘其成员。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年龄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校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聘任合同的规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有权提出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报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经决策机构授权,管理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向决策机构和审批机关报告教育、教学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教职工的分配制度和福利待遇。
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申请科研课题等权益;按照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合格的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办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的客观需要,可以与所聘任的教师、职员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辞职和解聘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由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公办学校同批次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银行开设民办学校独立账户,将投入办学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学校财产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按照公益事业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土地和兴建的校舍、场地等的用途,不得用学校的资产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不得将办学资金借贷他人。
民办学校财产在运行中的增值部分属于学校资产。举办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将依法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其数额应当计入举办者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其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所设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完善教育教学、教师、学生学籍和学生档案、校园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并报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刻制外文印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的外文印章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在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与备案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当在办学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实施监管。民办学校使用受监管的学费资金,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民办学校按照用款计划确定的用途、期限或者额度支取受监管的学费资金。
学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资源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信息征集、评估体系和对不良行为信息的警示系统等,实施民办学校信用分类管理与监督。
前款规定的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民办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和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民办高等学校委派督导专员,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引导。
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民办教育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教师的培养提高;
(三)奖励对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支持建立民办教育信用担保体系;
(五)其他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事项。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优先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需土地,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划拨土地。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民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科研、教学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执行统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对民办学校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对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非法强制性检测、检查、培训等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二条 本市重点引导、支持举办职业教育。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安排民办教育。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权依照审批机关的设立许可,自主确定招生规模、范围、标准和方式;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和职称评定权,申请国家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依法获得学术刊物编辑出版的资格与权利。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办学校终止后的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依法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四十七条 鼓励企业捐资助学。企业依法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全额用于办学。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发展抵押贷款。
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民办学校发展提供低息或者贴息贷款,支持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信用担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擅自将用于教育教学的场地、校舍改作他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应当具条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通力合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予以高度重视,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规范和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教育部也牵头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也都纷纷出台了相关措施。与此同时,国家也启动了“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办教育迎来了新的契机,并获得了快速发展。民办教育体系初步形成,逐步覆盖了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广阔领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为国家节省了财政资金,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普及,扩大了就业渠道,培养了大批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尽管如此,由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学校分类和权利、师生权益、会计制度、盈利回报、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等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寻求解决办法。
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通力合作。
首先,政府要依法管理和监督,全面发挥民办教育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要大力鼓励并扶持与奖励民办教育,制定和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收费、土地等政策;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快解决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人性质、产权属性、教师权益、会计制度、社会监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探索民办学校教师职业年金制度;依法实行监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次,还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采取区域推进模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依据民办教育的不同性质,区分公益性民办教育和营利性民办教育,进行分类注册、管理。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力度,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同时,依据不同地区、社会及教育条件,在民办教育发展策略上,采取区域推进模式。对于经济发达和教育水平较高地区,要立足于促进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重在内涵建设和特色创新,举办多样化的教育;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教育发展重在普及和提升教育的水平上。
最后,还要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对我国民办教育的生存、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一部分民办学校由于办学理念先进、办学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成为享誉极高的品牌,生存状况良好;一些民办学校由于办学特色不够鲜明、人才培养模式缺乏新意、师资队伍素质不高,规模日益萎缩,甚至倒闭转让。从总体而言,民办教育吸引力不足比较突出。社会对待民办教育的观念存在一定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民办教育是“次等教育”,一些家长也认为,孩子实在不行才上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要增强吸引力,应主动地争取发展环境的改善,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内涵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办学模式,办出特色和水平。
总之,民办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学校同样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肯定民办教育的历史贡献,落实民办教育政策,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对于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现实意义。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地处西部的甘肃省如何在民办教育新一轮发展中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走出一条符合甘肃省情的民办教育之路?本期,甘肃省高校工委书记,甘肃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智平继续做客“神州”栏目,介绍甘肃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
《教育与职业》: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甘肃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王智平:甘肃的民办教育大体经历了恢复起步、积极探索和迅速发展三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开始,到2000年之后发展较快,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后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全省民办教育已覆盖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教育领域,基本形成了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的办学体系和格局。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546所,在校生33.8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441所,在(班)园幼儿21.12万人;民办普通小学19所,在校生6303人;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19所,在校生10320人;民办普通高中41所,在校生40031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所,在校生11555人;民办高等学校6所(5所独立学院、1所民办高职),在校生5.92万人。此外,还有各类非学历培训机构814所,年培训18.97人次。
《教育与职业》:甘肃民办教育有何特点?
王智平:甘肃是一个多民族省份,自然条件较差、经济落后、观念陈旧、民营经济不发达。民办教育经过近3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发展滞后。与中东部省市没有可比性,即使与西部省区相比,也处于后列。从面上看,各类教育形式都有,覆盖了整个教育领域,但是教育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管理水平低、服务能力和发展的后劲都不足。
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我省通过“两基”国家检查验收以后,省委、省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经省编制部门核准,省教育厅增设了民办教育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干部,以强化省级层面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与管理。去年,省教育厅出台了《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把好民办学校的审批关;今年又出台了《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为全省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教育与职业》:目前,甘肃民办教育发展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王智平:一是法制体系不健全,现有政策落实困难。《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已有10年,部分政策已经不能满足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例如,允许教育投入者得到合理回报的政策不够完善,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社会大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欠发达,吸引社会资金兴办教育的难度更大;此外,国家出台的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很难得到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资金筹措、土地购买、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法律地位很难得到保障。
二是缺乏公共财政支持,管理难度大。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发展的标准和参考意见,我省还未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与部分兄弟省份相比,缺少竞争优势。由于没有政府经费专项投入和政策保障,管理工作缺乏有效抓手,致使多数民办学校接受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难度。
三是审批体制不清晰,办学市场混乱。和大多数省份一样,我省在民办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方面存在混乱现象。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的“两线四级”(即教育、人社部门两条线,中央、省、市、县四级审批)的审批管理体制,除教育和劳动部门外,其他部门、行业无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但现实中,工商、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也在审批经营性培训机构,造成了办学市场的混乱局面,教育主管部门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此外,社会上还有一批未经审批的机构和人员在办学,导致市场混乱、鱼龙混杂,问题和隐患很多。
四是民办教育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低。从教育内部审批的情况看,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有的市州民办学校数量较多,有的地区还很少;从发展结构看,一方面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作用发挥不够,所占份额还不大,民办教育的优越性未充分释放;另一方面规模大、投资多、建设标准高、基础设施好、师资队伍强、教学质量高、办学特色明显、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学校所占比例还很小,许多学校主要靠租借场地和收取学费维持学校日常运转,在小规模、低水平上运行。
《教育与职业》:近年来,从教育部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纷纷出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王智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一些民办教育发展基础好、民营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掀起了一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热潮,为各地提供了许多好的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形势所迫,我省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创新局面,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是完善制度和机制,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定位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提出要“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未来工作中,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的《规划纲要》为抓手,继续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建立民办学校评估奖励制度、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完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甘肃省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平等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教育举办者、办学者和教师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研究出台优惠政策,以政策优势吸引民间资金兴办教育。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从甘肃不具备区位优势、经济基础薄弱和民营经济不发达的省情出发,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大胆改革,积极研究制定大力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优惠政策,从土地、税收、政府重视扶持、提高社会地位、努力做好服务等方面,充分吸引省内外民间资金投资发展我省的民办教育。通过突出政策优势、释放政策效应来吸引投资,支持建设一批民办教育项目和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是强化服务理念,努力创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首先,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和机构的审批工作;其次,依法清理与法律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定和做法,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再次,完善民办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完善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体系,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四是建立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和研究机构,引导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民办教育改革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今年将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协调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同时,还将设立民办教育研究所,加强民办教育改革理论研究,为我省民办教育政策改革和提高民办教育办学水平提供理论支持。
五是强化管理与监督,提高民办教育规范化水平。以规范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认识,探索建立更高层次民办学校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法人治理机制、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办学质量监控体系,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鼓励办学者和举办者到发达省份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办学理念。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扶持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我市民办教育从1989年9月__县__中学诞生起,大致走过了三个时期:即低门槛准入,滚动发展期(1989年-2002年);优化政策环境,快速发展期(2002年-2006年);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期(2006年-现在)。截至2012年底,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409所,固定资产近15亿元,占地面积2937亩,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在校生数约11万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与全市在校学生数相比,小学达8.4%,高于全省的2.8%和全国的4.99%;初中达27.57%,高于全省的11.3%和全国的7.97%;高中(含职高)达17.75%,高于全省的16.2%和全国的11.9%;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全市的59.2%(无证园未统计)。有8所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优秀民办学校,一所职业学校通过省级示范中职学校评估,5所民办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一些民办学校的办学特色逐渐显现:如__县励志中学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柔性”与制度相结合的校本管理,成效显著,成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优质教育资源;__市__实验学校的数字化校务管理平台和教育资源库,被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评为“全国中小学优秀网站”,学校被评为首批“__省数字化校园建设示范学校”;__市__职业技术学校引进省内外先进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培训,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2012年通过省级示范中职学校评估;__市__幼儿园成为我市首批达到市一类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我市民办教育无论是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还是涵盖领域,均居全省领先地位。在增加教育供给,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推动教育创新,提高教育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有关专家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北京《中小学管理》杂志社社长、北京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柴纯清在多家媒体上发表了《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经验——以浙江宁波、____、湖南常德三地为例》。《__青年报》2008年12月24日用一个整版的篇幅,以《__山作证》为题专题报道了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我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重要的是得益于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我市是一个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很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迫切需要社会力量来改善,历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都保有清醒认识,高度重视。一是确立开放办学观念,鼓励发展民办教育。市委、市政府较早地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重视民办教育,破除“非政府办学不正规”的旧观念,并于2001年5月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教育局长赴__考察民办教育,从领导层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为鼓励其发展,2012年11月,市教体局简化审批程序,下放民办初级中学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权,委托各县市区教体局受理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其他民办中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并行使属地管理权。二是建全组织机构,服务民办教育。2007年我市专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成为全省最早设立的几个市之一,2008年4月又成立全省第一个民办教育协会,使民办教育遇到困难和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帮助。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一个全新发展阶段,为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精神实质,依托民办教育协会这个平台,先后举办多项专题培训,为其解疑释惑。为及时了解民办教育发展新动向,指导我市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2008年11月,我市代表__省组团赴京参加“改革开放30年之中国民办教育纪念论坛”,和同行们共同研讨民办教育的“责任与使命”;2009年12月,与宁波、上海等城市共同发起成立全国民办教育城市联盟,并于2010年在我市举办第二届年会,与来自14个省21个城
市的代表共同探讨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组织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赴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培训,就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与发展听取专家解读等等。三是大力进行表彰,提振办学信心。除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民办教育表彰大会(2003年2月)和民办教育发展现场会(2004年9月__县)外,教育主管部门每年都对民办学校进行评比表彰,极大地增强了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办学信心,也吸引了市内外、省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办学的热情。2002年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提出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规划,确立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地位,“民办学校的校园和建设用地、规费征收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等多项扶持政策,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列入县市区政府年终教育目标考核内容之一。2003年9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育六项工程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将民办教育促进工程列入其中。市教育局同年底出台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工程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优惠政策。各县市区也相应出台了奖补、支教等一系列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如__出台《关于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暂行规定》,每年按不少于在职教师2‰的比例选派优秀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工资由财政发放。每年设立20万元奖励基金,对办园规范和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等等,促进了全市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2005年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2006年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年”,同年,召开了“规范办学行为汇报会”,尽力使每一所民办学校都能够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持续、健康地发展。一是严格审批。对申报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有关设置标准;对申报短期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__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暂行规定》执行。审批时,既审定学校章程、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办法、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又核查校舍条件、设备设施、启动资金和师资构成;又认定办学形式、学校领导体制和法人代表资格,经公示后才依法颁发办学许可证。二是严格督查。重点督查办学方向、育人环节和安全卫生等,引导学校处理好全面发展与特长培养的关系,提高质量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关系。通过评估,达到示范学校标准的给予挂牌,以资鼓励。如发现未经备案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不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年度未作财务会计报告等问题,责令纠正。对非法办学进行清理整顿,一些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设置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使我市民办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总体上处于全省领先地位,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民办教育举办者未能真正将自己从事的事业完全置身于整个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之中,对其公益性认识不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只注重给予的权益、支持和扶持方面,而忽视赋予的义务、责任和行为的规范;另一方面,地方法规政策不够健全配套,对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协调发展、指导评价等不够到位,这些给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不按教育规律办事,办学思想不端正,不重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而是急于收回投资,片面追求赢利。一些民办学校产权关系错综复杂,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财产权尚未明晰。尽管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学校批准设立的必要条件,但实际上有些董事会制度流于形式,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真正分离,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混乱。一些学校利用政策法规的空缺而不规范地融资和资本运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还有一些学校超越原定办学层次和招生范围,以大量花费虚假招生广告、高额招生回扣、压低收费标准抢夺生源,导致办学投入不足,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包括设立专项资金、经费资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拨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经费及用地和建设优惠等扶持、奖励政策,我市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及一些县市区至今未能完全贯彻执行,或未拿出可操作的办法。再如在教师合理流动方面,有的地方出台了公办学校教师对民办学校的支教政策,有的地方却出台了限制教师流动的规定。在教师待遇方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差异,造成所享受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不同等,导致不少民办教师心理失衡,期望通过各种途径跳出民办教师队伍寻求更好的发展,除少数优质民办学校,大多数民办学校面临着教师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在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的发放方面,一些地方已经或部分执行,一些地方基本没有执行。在均衡发展方面,一些地方民办学校设置过于集中,如__、__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占有量
超过公办教育,凸显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而在绩溪等地,民办教育几乎为零。我市民办教育能取得今天的成绩实属不易,它凝聚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心血,劲可鼓不可泄,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发力。
关键词:民办高校;外部制约因素;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277-03
在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上,民办高等教育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民办高等教育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民办高等教育在中国高等教育迈向大众化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办高等教育不再是公办高等教育的一个补充,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纲要更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一、中国民办高校发展现状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至今,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特色等都取得长足发展。具体来说:一是办学环境明显改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使得民办高校的办学有法可依。为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和谐的政治和舆论环境。二是基础设施大大加强。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实训中心、图书等基础设施不断加强,校园环境更优美。三是办学规模快速发展。200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民办高校658所(含独立学院322所),在校生446.14万人,其中本科生252.48万人,专科生193.66万人,全日制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在校生数已经占到全部高校在校生总数的 20.8%。四是办学层次不断提升。2005年以来,相继有一批专科院校升为本科院校(三本),个别院校由三本升为二本。五是各项制度更规范。很多民办高校内部已经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六是学科建设趋于完善。民办高校专业设置几乎遍布各个学科,部分民办高校已有重点学科。七是发展模式多样化。按办学的运行机制,将民办高校划分为以下四种发展模式,注入式、改制运作式、附属再生式和滚动式。八是融资渠道单一。目前中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还是学费,大部分民办高校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九是师资队伍建设趋于合理。由早期的哑铃式师资结构,已逐渐演变为倒立金字塔式师资结构。
二、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外部因素分析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各省市针对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的实施,民办高校得以快速发展壮大。然而伴随着公办高校不断的扩招、国家加大对公办高校支持力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法人属性的模糊、产权不明晰、合理回报、资金短缺、民办教师流失、良性社会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民办高校前景令人担忧。
1.法人属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事实上由于法人属性的模糊,带来的是民办高校在税收、经费支持、招生、学科建设、教师的社会保险和其他待遇等诸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难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地位,从根本上制约了中国民办高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公办高校的法律定位是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高校的法律定位是民办非企业法人。这个好比“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实际上大部分民办高校是双法人:民办高校举办者多是企业(或个体)法人,它们以营利为目的,而民办高校定位为非企业性质法人,是公益性的。于是产生了资本的逐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冲突。
2.产权问题。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一直以来是投资人、举办者关心的焦点问题,产权问题已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合理界定产权,规范并保护各产权主体的地位与权能已迫在眉睫。中国民办高校多为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既为投资办学,就应该明晰产权。然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高校的产权并没有予以明晰。产权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产权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二是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落实不到位;三是民办高校财产权的最终归属不明确。
3.公益性与营利性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本身就具有矛盾性。中国大多涉入民办高等教育的企业,并非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这些企业更多是抱着“投资”的心态举办民办高等教育,由于法规中未明确取得合理回报比例问题,取得多少算是“合理回报”?很多出资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通过暗箱操作方式想尽一切办法取得利益回报,其结果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
4.资金短缺问题。资金短缺问题始终是制约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国家政策允许民办高校在学费收取上高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通常选择上限标准),然而,民办高校为此也付出了代价,较高的收费标准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生源。中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都是滚动发展模式,学费是民办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大部分民办高校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然而,民办教育所需的土地、教学仪器设备、校舍、教职工的工资福利与培训费用、教学和科研经费和学校日常运行费用等是一笔笔巨额费用,显然,单纯依靠学费,是难以持续发展下去的。单一的筹资方式和有限的资金额度,严重影响到学校硬件设施建设和优秀人才的引进,降低了中国民办高校抵抗风险的能力。另外,银行业对民办高校贷款的严格审查,使得民办高校贷款艰难。而获得银行贷款的民办高校无法享受无息、低息、贴息的优惠政策,高昂的利息无疑对民办高校来说是雪上加霜。
5.民办教师流失问题。师资队伍建设关乎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是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源泉。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师资。然而近年来民办高校教师因社会观念、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社会保障等原因流失比较严重。据统计,民办高校教师年流动率在10%~20%之间,在流失的民办教师中多数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其中研究生学历约占70%、中级以上职称所占比例约80%,严重影响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内涵式建设的发展。而造成民办高校教师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在于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引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社会保险为例,公办高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民办高校则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缴费基数、比例和核算公式不一样,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高校教师形成很大的差距,差距在1~5倍,产生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显然,对于民办高校教师很不公平。
6.社会观念问题。人的观念往往直接影响人的行为,要克服传统观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一些民众眼中,民办高校就是“差、赚钱”的代名词,是不得已时的选择,必要时宁愿选择复读。近年来,大批高考生选择复读,在某种程度上证实这一观点的存在。民办高校虽历经三十年发展,然而,“公办”二字在思想观念中仍占主导地位。社会民众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仍不高,目前,社会尚未形成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良性社会环境。这也成为阻碍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民办高校发展的对策研究
1.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明析法人属性。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明确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是纠正“民办非企业”这一另类法人定位的前提。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参照公办高校,核定教师事业编制,在编教师可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登记为企业单位,教师实行人事,并参照公办高校教师的相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事实上,近年来,湖南、四川、宁波等地方突破体制,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是“民办事业法人”并给予民办高校教师以事业单位编制,在制度层面上开始清理和纠正有碍民办高校发展的各类歧视政策。
2.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明晰产权。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产权问题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可依据《物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法规方式明确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同时也要明确出资人的财产权。如果仅仅明确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而不明确出资人的财产权,那么投资就等同于捐资,将不利于鼓励社会资源涉足民办高等教育,民办高校资金短缺问题更甚。
3.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解决民办高校公益性和营利性问题。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按纲要要求尽快构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标准和管理办法,取消合理回报规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由出资人自愿选择确定,并依据不同性质,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执行各自的运行规则。具体而言,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享受税收全免,接受社会捐赠,所得利润与举办者无关,用于高校自身发展,实施教授治校;对于营利性高校,按市场机制运作,参照《公司法》对其进行管理,进行必要的课税,所得利润股东分配,加强监管,限制营利范围,确保不失教育公益性本质特性。
4.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政策,解决民办高校资金短缺问题。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从根本上解决民办高校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具体来说:一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高校日常运行管理和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二是以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校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与激励。政府以公共财政建立民办教育教师培训体系;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在现行缴费比例基础上,政府补贴一定比例的缴费额度。三是政府协调地方商业银行,加大银行对民办高校的贷款支持。政府对贷款民办高校的办学信用、办学实力、办学效果、负债率和发展潜力等予以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衡量贷款额度的最高限额。四是有重点的资助教改和教研突出的民办高校。对教学质量高、办学实力强、办学效果和发展潜力较好的民办高校,给予教改和教研经费资助,促使民办高等教育整体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五是发行教育福利彩票。参照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教育彩票,借助社会力量通过教育彩票筹集资金。
5.落实教师平等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民办教师流失问题。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依法落实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一是落实待遇上的平等政策。民办高校教师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对于热门专业教师和优秀骨干教师,必要时给予高于公办高校教师的待遇,留念人才的同时,刺激人才的引进。二是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编制政策。参照公办高校教师编制管理办法,实施民办高校教师编制制度,享受政府补贴。三是建立民办教师培训和进修政策。除以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校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与激励外,民办高校自身要完善教师培训进修体系,对培训、进修的教师给予宽松的政策,从而培养并稳定一批民办高校的优质骨干教师队伍。四是建立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出台地方法规或政策,民办高校教师参照事业单位缴费。
6.正确引导,清理并纠正各类歧视政策,为民办高校创造良性发展环境。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一是政府加大舆论引导。传统或错误社会观念需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正确引导。只要能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的学校是就是好学校。二是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在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上给予大力支持。三是注重内涵式发展,注重品牌战略。民办高校应注重内涵式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办学模式,不断地自我完善、自我规范、自我净化和自我提升;同时注重品牌战略,塑造学校的形象,积极主动地争取自我发展环境的改善。
与历经百年文化沉淀的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尚处于青少年时期,还不成熟,但有活力,有拼搏、创新变革的意识,哈佛、耶鲁、麻省理工和斯坦福等世界著名民办大学是他们追逐的目标。无论是国家、出资人,还是民办高校自身,都不希望这个正茁壮成长的民办高等教育,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但是前行道路依旧坎坷,民办高等教育需要社会给予创造快速成长的良性社会环境,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民办高校自身的不断创新改革。相信在高等教育国际化、市场化、大众化趋势日益凸显的时代,中国高等教育“民办化”将会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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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教育 民办高校 教师 社会保障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30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在办学数量、办学模式,还是在办学水平上都有了较大发展,多年来为社会培养了许多实用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也在逐步提升。党和政府也顺应时代需求,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和保障我国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事实上,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与公办高校一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然而,民办高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教师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失比较严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体制、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民办高校教师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只有逐步健全和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体制,才能更有利于民办高校的发展。本人在民办高校工作将近十年时间,现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重点谈一谈现阶段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情况,分析一下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并就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和看法,以期给大家一些借鉴。
一、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因而它要求将全体国民都纳入社会安全网之中。然而,现实情况是民办高校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民办高校教师待遇不高,在出现纠纷时缺乏必要的保障。
近年来,国家和政府虽然越来越重视民办高校的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后,民办高校教师在社会保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其政治地位、经济收入和职业声誉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准公务员”形式的公办教师相比,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 民办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从民办高校教师的收入状况来看,虽然有的高校为了招揽高素质的人才,开出了较高的薪资待遇,但从总体来看,民办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年薪水平低于全国公办高校的平均水平,而其中青年教师的待遇在所有民办高校教师中是属于最低的。这造成了广大青年教师缺乏工作热情,从而导致了青年教师流失严重。除工资外,民办高校教师目前的社会保障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学校为其交纳“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有的交“五险(外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也有的不交住房公积金,或者无任何保险可言。缴费的标准也不同,一种是按事业单位标准,一种是按企业单位标准。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因此多数民办高校为了节约办学成本,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在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民办高校教师的退休金比相应的公办高校教师要少很多。许多民办高校教师对于民办高校福利制度的信任度较低,有的甚至抱有完全不信任的态度。
第二、 民办高校教师职称、编制问题难以解决
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无力为教师解决职称、编制、评奖等问题。众所周知,一般公办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评职称都很不容易,对于民办高校的教师来说就更难了。首先,民办高校一般都没有自己的职称评定委员会,所有的材料都要递交到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参加专门针对民办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委员会。其次,民办高校职称评定名额非常有限。有的民办高校教师可能在工作年限、学历、科研成果等方面都达到了职称评定的要求,但是由于名额的限制,许多教师不能及时解决自己的职称问题。更有记者报道一些民办高校在职称评定上甚至采取“排队”的做法。此外,现有的编制制度是国家人事制度的一种,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之分,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才有。民办学校属于民营单位,一般不会给予国家编制。当然,极少数民办高校由于当地政府的支持,可能会给予部分事业编制,但都是属于自收自支,而且编制数量也非常有限。
第三、 民办高校教师无法充分参与到学校的教育管理中去
民办高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是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创办的教育机构。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主要管理者一般都是由出资人及其家族成员担任,多少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管理理念上沿袭着传统的人事管理理念,采用“家长式”的、强制性的、被动的管理。学校的大小事务都由校长一个人说了算,其他职能部门没有直接决定的权利。有的民办高校也有教代会、工代会等制度,但大多数流于形式。由于害怕被解雇,教师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在遇到问题时不敢提,也不愿意提。教师不能真正的参与到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中去。
第四、 受经费制约,民办高校教师的发展空间狭窄
我国当前大多数民办高校的经费来自于学生所缴纳的学费、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校友、企业的捐赠等,其中学生的学费是民办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了在社会上有影响力,能够招到一定的生源来维持学校的运转,大多数民办高校都把相当部分的经费用在了对外的招生宣传上,加上每月还要支付兼职教师相对高额的课时费,真正剩下的费用不是很多了,这制约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因此,各民办高校无法在教师的教育和培训上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教师学历提升或进修的费用也都由教师本人承担,在科研上的资金投入就更少了,这不利于民办高校教师自身的发展和提高。
二、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不健全的主要原因
第一、 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欠完善
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综合起来看,民办高校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是完整的,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保障是有法可循的,但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又遇到了如政策过于宽泛而不够到位、难以执行或法律适用不符等困难,因而令人们对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产生“似无却有,似有却无”之感;此外,由于法律部门、负责部门的多样化,碰到问题的时候又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局面。
第二、 缺乏良好的舆论环境
舆论是指社会公众对组织的政策、行为、人员或产品所形成的看法和意见的公开表达。舆论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良好的舆论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优秀的人才加入到民办高校建设的队伍中来;良好的舆论也可以使民办高校的毕业生获得社会的认可,从而也为民办高校赢得更多、更好的生源。
民办高校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会对于民办高校的认识也逐步在提高。尽管如此,在现实的舆论上,人们对民办高校还是存在一定的偏见的,严重的还有歧视倾向。在有些人看来,民办学校不是“正规军”,学生的生源质量差,素质也不高,充其量只不过是对公立学校的一种补充,更有观点认为民办高校存在的必要性不大,是多余的。这些偏见不利于民办高校政策的制定,从而阻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壮大和持续发展,也给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第三、 相关组织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现阶段,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组织主要有教育工会、人事和人才派遣等机构。但是它们在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方面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比如教育工会,其主要的职能便是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并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但在现实中,教育工会主要成员往往受制于所在学校或上级单位。公办学校尚且如此,民办高校所谓的教育工会也就更难起到维护其教师合法权利的作用了。
第四、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办高校虽然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政策的原因,民办高校招生批次往往是最后一批,生源质量相对于公办高校来说比较差。而民办高校得不到政府的资金扶持,为了自己的发展,民办高校不得不扩大生源,从而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规事件,如招生人员拿回扣,超计划招生等。因此,政府部门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对民办高校是否有违规招生等现象的执法检查上,较少顾及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
第五、民办高校管理者不够重视
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大多是出资人和举办者,很多民办高校管理者不愿意花很多的资金为广大教师购买保险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福利,他们认为这是一项重大的开支,会加重学校的负担。
三、完善民办高校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 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这个规定比较含糊,没有明确民办高校教师的待遇问题,从而在决定教师待遇问题上给了举办者很大的灵活度。因此,政府应该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譬如可以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相应公办教师的平均水平等。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民办学校教师最基本的福利待遇,又能综合考虑到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给了民办学校一定的约束。
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民办教育法制化的一个进步,但两部法律提及的更多的是民办学校教师应具有的一些义务,对于如何保障教师权利的条款较少,而且不明确、不具体。
第二、 建立对民办高校良好的舆论环境
民办高校虽然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但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也必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在招生方面,各地往往将民办高校排在公办高校招生之后,因而民办高校的生源总体来说较差,这也给民办高校的教学与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从而造成许多民办高校教育质量不高;同时,少数民办高校为了抢夺生源,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这使得社会对于民办高校抱有怀疑甚至是不信任的态度。因此,我们要扭转社会对于民办高校的片面看法,给民办高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民办高校应注重自身的内涵建设,让社会了解民办高校,从而逐步认可并接受民办高校。媒体也可以向社会多宣传民办高校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成就,加深社会对于民办高校的进一步了解,从而促进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社会化。
第三、 拓宽民办高校资金来源
民办高校缺少政府的财政支持,其资金主要来自于学生的学费、董事会的投资、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等,其中以学生的学费为主要来源,走了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民办高校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民办高校应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捐赠。同时,民办高校可以走向社会,主动和企业合作,为企业培养专门人才,从而获得企业资金支持。学校也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推进资本的运营。民办高校只有具备了充足资金支持,才能更好的建立起教师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四、民办高校管理者应转变自身观念
民办高校管理者应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要有长远的眼光,采取“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注重建立学校自身的社会保障体系,留住人才。学校可以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各环节的协调与沟通,按照最有利于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目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民办高校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为教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即所谓的“年金制”。
第五、民办高校教师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许多民办高校教师对自己作为教师应享有哪些法定的权利不清楚,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该如何保护自己也一无所知。此外,民办高校教师中很大一部分人维权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大多数人采取“能忍则忍”的办法,无意去维权,也不敢去维权。因此,民办高校教师应提高自身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自身利益受侵害时,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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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敏.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机制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08.
一、学校基本情况。
XXXX中学是一所初级中学民办学校,校址设在福清音西街道音西村杨厝自然村,距清荣大道500米处。校园占地面积179亩,建有教学楼、行政楼、图文中心、宿舍楼、食堂、体育馆、艺术馆等七幢,建筑总面积达80000多平方米。现有教职员工179人。教学班48个,学生2531人。 多年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中有进,学生参加福清市统考,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均居全市69所公民办初中校榜首。20XX—20XX学年被福清市委、市政府授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20XX年被福清市委综治委授予“平安先行校”荣誉称号,20XX年1月3日以97分的高分成绩通过福州市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
二、加强学校管理,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1、学校认真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切实加强校级班子和内设机构建设。校长、副校长任职资格达到规定要求,并通过福州市校长班岗位培训。配置学校内设机构科学合理并认真落实内设机构岗位责任制。
2、学校把安全工作当成第一要务来抓,配备有探头300多粒,消防灭火器200箱,做到层层签订责任状,校长、德育处、年段、班主任四级抓安全格局,每天5分钟安全教育进课表,还配备了保安9人,三班倒值勤巡逻,生管6人,日夜坚守学生宿舍,校医3人,24小时值班,还切实加强了交通管理,食堂、小超市、水吧服务业管理。突出做好预防学生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九项安全专题教育和消防防震逃生演练,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将法制安全教育、强化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共建和谐校园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常态,确保了整个学校安定稳定,师生年年安全,人人平安。20XX年被市综治委授予“平安先行校”荣誉称号。
3、加强学校法制安全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成立“文光中学法制安全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设立标准心理辅导室(名曰“心情驿站”), 聘请10位专兼职辅导老师,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活动,为学生心理健康服务。
(3)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建立起分管校长负责,德育工作教师为主体,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充分认识涉校涉生犯罪的严重性与危害性,提高对防范涉校涉生暴力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4、学校设立有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3人,实行三班倒工作制, 24小时为师生服务。高度重视学生入学体检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配备生管教师9人,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全天候为寄宿生服务。学校食堂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坚持每餐消毒,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办学资金监管。
1、我校一贯坚持依法收费,亮证收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都经市物价局审定,实行亮证收费,实行通过兴业银行交款收费,学生凭银行交款回执单凭证,到学校注册,财务室换给市财政局使用的收费票据,做到了手续简化,家长放心。学校能及时将学生注册款存入兴业银行文光中学基本帐户,不存在收费不入帐,收费存入个人帐户等违法现象。
2、我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配齐财会人员,并持证上岗。学校教育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1、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学年除通过招生简章安民告示外,注册时,还通过校务公开栏、校长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布,而且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不存在巧立名目乱收费,也不存在虚假广告等问题。
2、学校的代办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经市物价局审定,实行单独立帐户,按学期进行结算,多还少补,做到了公开、透明,得到广大家长好评。
3、我校严格按一学年收费一次的收费办法,不存在跨学年收费,也不存在收取教育储备金、赞助费等违规问题。
4、学校一贯严格按《福州市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收费、退费协议书》的规定,开学初已与全体初一新生家长签订了退费协议书、签订率达100%,而且严格按协议执行,不存在对学生做虚假承诺,或擅自签订非法协议等现象,所以,我们从未发生家校退费纠纷案件。
5、我校能根据《福州市民办学校受监控办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兴业银行开设文光中学监控资金专户,及时存入受监控资金,目前帐户上尚有存款3605000元。
6、我校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为8600元/学年,实际收费标准旧生为6000元/学年,新生为7800元/学年,所以,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家发给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生减免费学费费可以不必发给学生。但招生简章承诺的优秀生、特长生优惠减免学费,我们都按时兑现,绝不食言,不仅如此,王长斌董事长今年还为慈善事业做贡献,斥资30万元,资助300名小学贫困生就学。
五、规范学校招生和广告行为。
1、我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按“面向全市,自愿报名,双向选择,自主招生”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学生,并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没有通过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招收学生,积极树立诚信意识。在每年招生期间,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召开生源校领导和家长会议,引导家长正确了解每年招生政策,没有宣传与政策相悖的任何招生信息。
2、我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按照《福州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管理规定》(榕教民[20XX]52号)进行备案。每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均经过市教育局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六、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管理。
1、我校聘用教师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严格审查教师应聘材料,求职教师必须提供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等等正本和复印件,并承诺对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学校验证后,正本退还本人,复印件做为应聘资格的硬件条件予以收存。
2、学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师建立个人基本档案,签订教职工聘用合同以及办理“五险一金”,落实寒暑假带薪休假制度。 3、学校建立师德师风考评体系。将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采取完善师德师风日常制度、建立师德师风考评体系、开展师德师风自我反思、宣传师德师风模范典型等相应方式,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的集体教育和民主监督,使师德规范深入每一位教师心中。
4、学校加强教职员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专任教师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建设一支属于文光自己培养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七、严格执行校历安排和课程计划,规范作息时间。
1、我校严格执行福州市教育局制定的校历安排,没有擅自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开齐开足每一门课程,确保教学培养目标的完成。没有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
2、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充分利用地方和学校的传统和优势,积极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现有初一学习手工制作,初二学习福清乡土地理,初三学习福清方言,做到了有场地、有教材、有教师、有课程安排。同时,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开展书法教育。
3、规范作息时间。我校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科学制订学生在校作息时间,认真落实大课间活动。学校和教师没有违反规定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八、建立校长请销假制度。
1、根据融教[20XX]486号文件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我校校长实行请销假制度。校长请假外出,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期间外出,会议、活动请假均按文件规定执行。
九、积极支持政府督导员的工作。
学校积极支持政府督导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档案等,对政府督导员提出的合理化督导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为政府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通过自查需要加强工作方面。
1、由于办学规模的扩大,学校师生已达2700多人,安全防范工作还比较艰巨,学校还须常敲警钟,加强工作。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随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从今天起开始施行,个人在银行里的账户将被分成两类,一类是只能存取款、不能用于交费的个人储蓄账户;另一类是主要办理交费、汇 款、工资等多种转账结算业务,但是不能办理定期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从9月1日起,顾客既可以申请新开个人结算账户,也可以将现有的活期储蓄账户转变为个人结算账户。工行已将目前正在办理和以前办理过支付结算业务的活期储蓄账户从功能上转为结算账户,客户只需到工行办理业务时确认账户性质即可。另外,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如果客户的活期储蓄存折、灵通卡是单位工资、奖金的账户,则此账户将自动成为结算账户,无须再确认。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划定侵权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决定侵权程度
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将于今天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认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标准: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张或盒)以上的;多次侵犯著作权的,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鼓励高等教育引入外国教育资源
――义务教育禁止中外合作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但是,义务教育和带有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依旧是中外合作办学者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属公益事业
――民办学校可享受税收优惠
从9月1日起,如果再有人干涉民办学校的自主办学,那就可能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处罚了。已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其要点如下: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铁律”切断证券公司非法收入
伴随着“央行5号令”的实施,中国证监会从今天起同步推出监管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的“三铁律”,即各个证券营业部“严禁挪用客户结算交易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的债券”。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个人携外币出入境条件
――通关检查不查外币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
过去,公民随身携带超过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入境就必须在海关申报,但是从9月起,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上限放宽到了5000美元。这是今起生效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带来的新变化。
新办法中规定,海关部门在通关检查时将只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的外币现钞进行查验,而对其携带的汇票、旅行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和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海关不再查验。
出境时,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记录的,携带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金额的外币现钞出境,海关予以放行;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无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办法》还规定,如无申报记录,“当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往返”人员,第二次以上出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分别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编制规划须考虑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法》允许百姓对环境影响进言
《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这个法令规定,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业规划都遵循一个原则,即谁组织编制规划,就由谁负责组织对该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部门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老百姓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发言。《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贫困者打官司政府给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确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法律援助条例》从今天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法律援助给予财政支持,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经济困难受援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经济困难标准的制定也就是设立一个法律援助的门槛,这个门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情况。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门槛降低
日前,商务部发出通知称,将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下放到地方,并降低门槛。
据悉,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破解物业管理难题从9月1日开始,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并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条例依据,包括:公共建筑和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须在合同中明示;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2/3业主投票权即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被叫停。
办了护照不出国等于缩短其使用期
从9月起,北京市广大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和个人赴港澳旅游所必需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效签注,取消了单位政审制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醒,提前办理护照,不但缩短护照的使用期限,而且给本人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据介绍,按需申领出入境证件是一项长期的便民利民政策。其中,护照是国际旅行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有效期是5年,按照规定,旧版护照到期后一律换发97新版护照,新版护照到期的可以办理延期,每次延期5年,而且每本护照可以延期两次。目前,办一本护照200元,换发护照220元,补发护照420元。提前办理护照不出国,实际上等于护照的使用期缩短,还会在无形中给本人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居民通常提前一个月办理出入境证件就来得及。出入境管理部门表示,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通过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还可以按照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
外来人口可在京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生效,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中明确了一系列奖励和补偿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加大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补助措施,并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放宽了女方年龄和生育间隔时间的限制。
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补偿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发给,无业人员、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外来在京工作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发给,个人委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如果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要予以补发,集中补发有困难的要分批补发。
对生育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夫妻,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可发放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享受1000元的奖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奖励假。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 窃电行为条例》专防“电耗子”
――偷一度电罚金上限2.64元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北京市首次针对窃电行为进行的地方立法。
此次《条例》明确了7种行为属窃电:
使用特制的窃电装置窃电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
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窃电人窃电被查处时,除应补交电费外,还将面临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按居民用电价格每度0.44元计算,窃一度电的赔偿金最高可达2.64元。
条例还规定,制造和出售窃电装置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还要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力争使2012年违规收费举报、案件和金额进一步下降,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部门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2、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审计厅配合)
3、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4、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2、按照教育部要求,2011年上半年制订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
3、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4、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省教育厅)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1、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纠风办配合)
2、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3、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4、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
1、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省新闻出版局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省教育厅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3、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省物价局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配合)
4、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严禁搭售、摊派、强行征订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省新闻出版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
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2、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配合)
3、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配合)
4、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从2011年春季开学开始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5、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1、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2、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1、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省教育厅)
2、在听证会基础上,制定《湖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普通高校中外合作艺术类办学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
3、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4、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5、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6、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配合)
7、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8、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八)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2、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3、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抓紧制订完善湖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九)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加强法纪教育,提高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法纪意识和政策执行力。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使教育系统干部和教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守纪,受到法纪教育,不断地提高法纪意识和政策执行力,真正做到依法治校,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推动作用。
当前,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切实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职责,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增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职能作用,全面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本地区教育建康发展,深入推进本地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各地要结合治理工作任务,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完善学校招生、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将教育收费范围、项目、标准,程序、政策依据和举报电话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关注的学校招生、收费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并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各部门协同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全面接受监督。
(三)加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带动作用。
各地要以深化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为载体,不断健全完善教育收费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教育收费的管理创新。已授予“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地方要带头执行教育收费规定,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措施,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落实定期检查督促和创建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创建活动进一步取得成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警示作用。
Key words: private colleges;financing channels;government fund;social reputation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8-0012-05
0 引言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实施了高等教育扩招政策来满足高等教育入学需求大于机会供给这一缺口,这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带了良好的契机。不可否认,民办高校已经逐步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规模和学生数量与日俱增,已经担负起高等教育扩招的重任,推动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虽然民办高校发展势头迅猛,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它依然遇到了重重困难,尤其是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着它的发展。民办高校资金短缺主要是因为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非政府财政资金,这就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从而造成民办高校的资金断流,甚至是破产倒闭(调查显示约有80%的民办高校是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倒闭)。资金短缺是每个民办高校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要做大做强的最大障碍。
从我国的高等教育学院发展情况来看,民办高校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公办高校占市场主导地位和社会公众认可度很低的情况下,民办高校该怎样生存发展的答案很多,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保证充足的资金,拓宽筹资渠道。下面本文首先将介绍我国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然后对比美国私立大学筹资渠道,借鉴其先进经验,提出适应中国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建议。
1 我国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
归纳现有文献可以发现,我国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五种:
①收取学杂费。和公办高校的低学杂费不同的是民办高校会收取高额的学杂费,通过学杂费来建设和发展民办高校,“以生养学”。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民办高校没办法像公办高校一样得到充足的政府资助,并且这种情况将在未来不短的时期内继续,所以民办高校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仍是学杂费收入。
②银行贷款。通过向银行贷款短时间内解决了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问题,但贷款数额有限、期限短,手续费高,阻碍重重。
③政府资助。政府资助主要表现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资助、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贷款资助等,但政府资助的金额占民办高校的收入比重极低。目前我国在教育方面总投入也只占4%,和发达国家仍有巨大的差距,教育总投入远远不足。而且国家在经费资助上也是向公办高校倾斜,普遍地,民办高校自身科研实力也无法与同类公办高校相比,所以民办高校得到政府资助是困难的,即使有,金额也是非常有限的。
④服务收入。服务收入指的是民办高校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获取资金收入或者经营学校设立的产业(下面简称:校办产业)获取经营收入。这部分收入在很多公办学校所占总收入比重也很少,更不论服务能力相对更低、校办产业更少的民办高校。
⑤社会捐赠。社会捐赠占民办高校的总收入的比例非常小,主要是因为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低,毕业生质量不高,所形成的社会声誉普遍不高,很难吸引到大量的社会捐赠。同时中国缺乏宏观政策来保障和促进社会捐赠,也是这部分收入难以增加的重要因素。再者,民办高校即使获得捐赠,也主要是实物捐赠,没有太多的直接资金支持,这和公办名校有着显著的差距。
2 美国私立大学的筹资渠道
美国私立大学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虽然他们的学校收入有所差异,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是四个方面:学杂费、政府财政资助、社会捐赠收入、销售与服务。
①学杂费收入。和中国的民办高校一样,学杂费收入也美国私立大学的第一大来源(约占总收入的41%),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可接受性来确定学杂费标准,大体上说,同档次的私立学校的学杂费高于公立大学,学校的社会声誉越高,学杂费越高,例如斯坦福、耶鲁、哈佛等世界顶级学校都收取着高额的学费。
②政府的财政资助。高校总收入的16%是来自联邦、州、地方三级的政府资助。联邦政府经费资助主要分为三种:主要提供给公立高等学校的拨款,以及去向均衡的贷款与合同款、研究与发展中心的资助。想要得到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学校必须通过认证组织的认证。除此之外,学生可以申请政府的助学贷款,教师可以申请政府科研项目,院校可以承接政府的教育培训。这样的制度使得那些科研能力强、办学质量高的私立大学甚至能获得比公立大学更多的政府资助。除了联邦财政资助,州和地方也有一定的资助,学生的奖助学金是州政府财政资助的主要去向,而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用于研发投入。
③社会捐赠。和中国民办高校显著区别的是,来自社会、企业、个人的捐赠是私立大学的重要资金渠道(约占总额的24%),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校友等私人捐赠。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私立大学特别注重可能捐款人的挖掘和开发,它们通过不定期的社会资金募集活动和定期校庆、院庆、校友会募集资金,并且很多学校成立专门的筹款部门,并且由学校高层亲自负责。当然能募集到如此大额的捐赠,除了美国私立大学在募集捐款上做了很大的努力以外,美国的个人企业对捐赠高校也有着较高的热情,这主要是因为校友回报母校的奉献心和美国政府的立法支持。
④销售和服务收入。美国的私立大学有着强大的科研能力、产学结合力度比较高。他们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的变动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赚取大量的销售服务收入(约占总额的17%)。美国私立大学通过销售、转让、经营管理校产业、服务等多种途径创收。通过校企合作创收,例如,应用软件开发、企业员工培训、新产品研发等。
通过对现有数据的整理归纳(见表1),发现美国高校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学杂费占41%,属于学杂费主导型。而我国高校资金来源单一,学杂费占90%,属于学杂费绝对型,结构不合理。
3 我国民办高校筹资存在的问题
3.1 单纯依赖学杂费筹资,稳定性差
从表2中可以发现,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以学杂费为主,并且绝大多数学校的学杂费收入占总额的90%,这种“以生养学”的现象非常明显。在邬大光博士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14所高校的学杂费收入是他们全部的学校经费收入,9所是学杂费占总额的90%,8所占80%,这共计31所学校已经占所有接受调查的学校的80%。在这些学校中仅有8所(20%)曾获得有限的政府资助。这说明,我国的民办高校仍主要以学杂费支撑办学资金,单一靠学生来分担办学成本,学杂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微乎其微(具体比例见表3)。据研究估算在中国一个大学生每年需要的培养成本约为一万,学生的学杂费的收入仅仅能做到收支平衡,难以创收。
另外,还面临着生源下降的困境。我国新生人口自1991年起不断减少,学龄人口在经历了2008年的1050万的高峰后,不断缩减,且下降速度很快。在对这些学龄人口的争夺中,民办高校可谓竞争对手繁多,除了公立高校和同类型的民办高校外,还有社会上的各种学历或非学历培训机构。竞争对手给民办高校已经带来巨大压力,但是国家政策上还有不公平的待遇,更加恶化了民办高校的竞争环境,使其长期处于劣势。据估算,一所民办专科要维持正常运作,需要3000名学生,而民办本科需要5000民学生,否则就会招生不足,资金断链,并且不断恶性循环。所以单纯的“以生养学”是不稳定的,严重限制着民办高校的发展。
3.2 单纯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手续费昂贵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民办高校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融资,且主要是短期的担保贷款为主,大多数贷款是一年以内(或者几个月)的担保贷款(其中主要是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几乎没有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这种苛刻的贷款条件增加了民办高校的跑贷款的负担,增加了学校的财务费用。这些贷款的用途也主要是流动资金,而非固定资产建设资金,也限制了学校的发展。美国私立学校往往会通过信用贷款、发行债券股票、设立基金等手段融资,这些手段已经在中国部分公立大学得到应用,但在民办高校的作用微乎其微。
3.3 相关法规制度欠缺限制民办高校的融资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较低,办学规范性不足,在投资收益方面的制度规定欠缺,筹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这极大的增加了投资者的顾虑,影响了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投资热情,还制约了民办高校资金的再投入。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表达了政府对民办高校信贷的支持,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却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贷款”。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民办高校贷款的难度。现在各省市已开放的民办高校贷款仍以保证贷款为主,需要用民办高校的相关业务单位或者专门的担保公司做担保进行贷款。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的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额度。
4 拓宽民办高校筹资渠道的措施
我国的民办高校起步比美国的私立大学要晚很多,综合实力上也欠缺很多,所以在筹资方法上不能照抄照搬,但是这并不影响从他们的先进筹资渠道中吸取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民办高校筹资的方式方法。总体说来,民办高校为了获得稳定的经费来源,政府、高校、社会力量必须共同努力,营造筹资的良好氛围。
4.1 政府方面
4.1.1 加强《担保法》立法,确保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畅通
政府应该通过完善《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来鼓励促进金融机构向民办高校提供丰富的贷款方式。对于民办高校来说,银行贷款是不可或缺的融资方法,大多数知名民办学校都是通过立项贷款这种融资方式完成原始积累和学校建设的,这个方法还在被现在民办高校沿用。多年的实践表明,向银行贷款融资完成学校原始积累和建设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迅速发展民办高校的融资途径。在这方面,立法是一个颇具成效的措施,现在已有一定的法律,如表4所示。
在这些法律法规办法的支持下,重庆、浙江等地都已经开始设立专门的面向民办学校的担保公司,重庆的担保公司已为民办学校提供总额高达50多亿元的贷款担保,温州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有高达30亿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相信会给民办高校的贷款带来巨大的便利,所以立法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化和推广的手段和措施。还有就是在《担保法》中明确,允许那些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高校抵押自己的法人财产进行借贷,当然,为了防止借贷上的不规范,还需要引入专门的中介机构对民办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进行审核和交易往来监督。
4.1.2 完善社会捐款的税收优惠保障机制,对社会直接捐赠进行引导
现在的高校的社会捐赠才刚刚起步,关于教育捐赠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税法激励性不足是社会捐赠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认可了公益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但是具体的条件和流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近年各类税法对此进行了完善,但是不同税法里面优惠政策大相径庭,使得在执行过程中,行政部门无法准确把握优惠比例,而且直接捐赠是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中国还存在着税收扣除比例偏低的问题,企业只有向事先得到国家批准成立的少数几家基金会捐款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所以这也势必影响了企业对高校的捐赠,尤其是这些基金会大多服务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可以获取的社会捐赠会更少。同时,社会捐赠者更乐意捐赠教学质量好、社会声誉高的公办高校,来获取最大的捐赠效用,而对民办高校的捐赠意愿很低。所以,政府应完善捐款税收优惠机制,例如:①统一税法规定,明确捐赠税收抵扣比例,由现有的允许企业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和个人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进行扣除,改成类似美国的在整后的毛所得的基础上进行扣税,个人捐赠扣除比提高到50%等;②调整直接捐赠为税前可扣除项目,鼓励企业对民办高校的直接捐赠;③对民办高校实施税收倾斜政策,调节向民办高校捐款的个人和企业的扣税比例,使得扣税比例高于公办学校。
4.1.3 完善财政资助措施及其配套,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
民办高校积极的获取财政资助是减轻民办高校的财政压力的重要手段,所以政府需要完善财政资助措施及其配套政策。民办高校的创立和营运普及了高等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产生了很大的社会效益,给政府也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出于“谁受益谁承担”,政府应该给民办高校提供一部分财政资助,这样不但能减轻民办高校的筹资压力,促进学校建设人才培养,还能增强民办高校的公共性,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平,引导社会力量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拓宽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借鉴美国私立大学的做法,本文认为,政府应制定出相关细则,明确规定援助资金的来源、援助的范围、援助项目与计算方法、以及援助学校和受援学校各自的权利与责任等。通过该条例,政府职能部门能根据受益程度对民办高校进行资助,分担一定比例的教育成本。政府的资助方式也可像美国一样多样化,在保证直接补助(财政拨款;图书、教学实验设备等公共资源的拨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间接补助,例如:向民办高校提供较为低廉的土地租金、对民办高校的学生提供长期的低息教育贷款、提供优秀学生奖学金、建设配套税费减免、购置其他教学设备税费减免等。
4.2 民办高校自身
4.2.1 设置特色专业,扩大生源
民办高校提高自身对生源的吸引力的重要途径是设置特色专业。从现实情况上看,民办高校在师资力量、图书馆建设、实验设备等条件上都不如公办的高效。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就业上并不能比公办学校的学生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地调整设置专业,才能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生源。例如:浙江树人大学根据当地的区域文化特点,开设了应用茶文化专业,该专业已有多届专科毕业生,这些毕业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欢迎。浙江树人大学还依托茶文化专科的教学,和日本部分高校建立了茶文化的学术研讨工作,并取得很好的社会影响。
4.2.2 科学管理,提高自身实力吸引投资,拓宽筹资渠道
民办高校自身的运营水平决定了直接和简介融资的成功与否,只有金融机构监管机构认定民办高校的运营能力资产水平达到标准,才能给其发放贷款,所以现在我国的民办高校不仅要扩大规模,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质量,内外发展相结合,不盲目求大求快。内部管理体制的科学规范有效是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的重要保障,所以民办高校当前任务中的重中之重就是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增强民办高校发展的后劲。只有当学校具有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众多融资“瓶颈”才能解决,加强自身建设成为民办高校拓宽筹资渠道的关键。
4.2.3 努力提高自身社会声誉,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捐款
教育质量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那些有较多社会捐赠的高校也是拥有较高的教学质量的高校,这些高校能给社会看到他们发展的潜力和前景,从而获得较高的社会捐赠。例如:上海杉达学院一直非常重视教学质量的提高,他的三年制专科毕业生的英语四级的通过率高达80%,六级也有30%,计算机水平测试平均成绩也远高于上海市平均水平。而对他们的毕业生追踪调查的结果显示,用人单位的95%认为上海杉达学院毕业生工作责任心强,适应力高,有64%的毕业生已经成为所在企业的基层骨干。上海杉达学院凭借它较高的教学质量,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声誉,获得了大量的社会捐赠。保证学校质量的中有一个关键点是师资力量的保证,目前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和师资队伍不稳定已经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问题主要的解决方案是建立相对公平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营造能留住人才的就业环境;民办学校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政府也应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管理纳入公办教师统一管理体系,建立起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提高师资力量从而提高自身教书质量,增强民办学校自身实力,吸引投资者的目光。
除了提高民办高校的自身声誉和实力外,还要善于制定灵活机动的融资策略,吸引社会捐款。比如,民办在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联络处”,专门负责和校友、社会慈善团体法等等保持联系,并且有重点地进行更加深入的社交活动,保持经常性或规范性的社会捐款渠道通畅;将学校董事会的成员丰富化,加强大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广开筹资之路;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为企业提供需要的优秀人才,获得企业的捐助。在此方面,浙江树人大学是一个成功的例子,浙江树人大学的创办者和历任董事长都是原浙江省政协的领导,具有一定社会的影响力和广泛的社会联系,他们与浙江、台湾省的教育界人士密切接触,为学校争取到了大量捐款。浙江树人大学设立了专门的校友会办公室,并且由主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亲自负责。校友会还举办过“树人骄傲”等评选优秀校友的大型活动,加深校友和学校的联系。这些都增加了社会各界对树人大学的捐赠,是其他民办高校借鉴学习的榜样。
4.2.4 提高高校的服务功能,增强创收能力
在美国私立大学的服务收入在总收入的比重仅次于学杂费,是第二大收入来源,但是在中国该比重远远小于美国,说明服务收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借鉴美国的经验,民办高校应该不断的增强自身创收能力,比如,开设外语培训、计算机培训、金融培训、企业管理培训、辅助考试类培训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来创收,校企合作、提供有偿服务;经营酒店、医院、场地出租等途径来增加学校产业的经营收入等等。培训市场有着广阔的前景,在公办名校,培训班的收益已经得到了证实,例如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开办各种培训11类,开办电池材料研讨班、高级工商管理精品课程研修班等。民办高校在师资力量教学质量上有所欠缺,但是培训班仍是民办高校筹资的一个努力方向,例如仰恩大学开设了韩语培训班、安徽新华学院开设的计算机培训班等均取得不错的收益。在校企合作方面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山东现代学院和浪潮集团合作,建设校内生产实训基地项目,浪潮集团投资1500万建设校内培训基地,增加了现代学院的高校设施,现代学院为其提供人才培养和输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供给和企业人才需要无缝衔。在校办产业方面,目前民办高校的成果并不显著,但是烟台南山学院和青岛滨海学院通过校办产业实现了3%创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高校的筹资压力。
4.3 社会力量
民办高校应借助来自各方面的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发行教育彩票等。目前将教育事业作为主要彩票收入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110多个,例如美国将彩票收入的部分或全部投入教育事业中的州有13个之多,Califronia每美元彩票中就有34美分投资于教育事业。在我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具有良好的运营体系,将彩票收入用于教育投资,发展高等高等教育事业的前期工作已经就绪,需要进一步的社会力量的推动。
1、阐述拟成立该幼儿园的必要作用及理由;明确由哪些举办者或个人发起成立。
2、成立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成立幼儿园的筹备情况(包括拟任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渠道;章程草案情况等)。
4、成立幼儿园的招生区域及对象。
5、成立幼儿园的场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教学玩具等情况(指校园面积XX平方米,设备仪器XX台、XX个、XX辆、XX条,图书资料XX册、XX份,材料名称等)。
6、拟成立幼儿园法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办园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制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国家鼓励捐资办园。
3、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园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
4、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办学出资额的确定:核定生均年学费数额,确定计划招生数,两者相乘的总额即为办学必备的开办资金。
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6、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园经费。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三)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申办的幼儿园根据其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必须具备相应的园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
园舍、场地要求: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
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办公用房。
民办幼儿园教学场所及设施的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租赁、借用园舍的,须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决策机构须确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须聘任专职园长一名。
3、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6)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园长
1、应配备专职园长一名,任职条件是:
政治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园正常工作。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6)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七)教职员工条件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幼儿园聘任专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用兼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需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财务人员应有执业资格上岗证。
民办幼儿园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提交的材料(使用A4型纸):
(一)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须向崇文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提交各方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联合办学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筹设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幼儿园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
②园舍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园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园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食品卫生、空气质量检测、治安鉴定书;
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园舍方与民办幼儿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③安全保证书;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许可登记表》(7页)
这次全州教育工作会议,是在全州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谋划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总结分析全州教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教育工作。今天上午与会代表参观了施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建设现场、清江外国语学校等学校,*市、巴东县、利川市、来凤县四个县市作了交流发言,希望各县市相互借鉴学习。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20*年全州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后,全州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全州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两基”目标全面实现。*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州各族人民经过二十年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20*年5月,我州“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全面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二是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20*年,全州乡镇教育站实质性撤销,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实现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人民教育政府办”的历史性转变。20*年初,我州被确定为国家首批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试点地区,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探索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得到确立。今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全部由政府承担,真正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
三是办学条件有了明显改善。20*年以来,州、县市政府连续为教育工作办实事,解决了584所农村中小学如厕难、227所农村中小学饮水难问题,在319所农村中小学实施污水净化处理及沼气池建设工程,消除、改造中小学d级危房*万平方米,新建中小学校舍*万平方米,建成寄宿制初中100所,全州农村中小学实现了现代远程教育全覆盖。
四是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所提高。通过对教师全员培训,全州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由20*年的*、*和*提高到现在的*、*和*,全州民办教师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五是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升。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改革全面推进,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教育稳步推进,高考上线人数逐年增加,20*年普通高考上线人数达到*人,比20*年增加*人。
由于历史、经济和自然等条件制约,教育工作也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两基”成果巩固难度大。虽然我州在20*年通过了国家“两基”验收,但在验收以后,抓“普九”的力度有削弱的倾向,措施没有验收以前过硬了,特别是初中学生辍学流失比较严重。
二是城镇教育资源短缺。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基础教育发展差距比较明显,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城区初中、小学“超级大班”现象较为普遍。20*年教育统计资料显示:全州城镇小学班额在*人以上的教学班有*个,占城镇小学教学班总数的*,其中56—*人的“超大班额”和*人以上的“特大班额”分别达到294和*个,分别占城镇小学教学班总数的*和*。全州城镇初中班额在*人以上的教学班有*个,占城镇初中教学班总数的*,其中56—*人的“超级大班”和*人以上的“特大班额”分别达到331和*个,分别占城镇初中教学班总数的*和*。
三是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不够。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20*-20*学年,全州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远低于湖北省*的水平,也低于全国*的水平。20*年,我州人口*万,普通高中24所,在校学生*万人;中等职业学校18所,在校学生*万人。20*年,咸宁市人口只有*万,普通高中30所,在校学生*万人,中等职业学校20所,在校学生*万人;十堰市人口*万,普通高中25所,在校生*万人,中等职业学校28所,在校生*万人。
四是学校条件依然较差。我州大多数中小学校条件依然较差,影响了全州基础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全州初中生均校舍面积*平方米,与国家标准相差*平方米,城镇中小学教学用房更加紧张。大多数寄宿制学校宿舍十分拥挤,生均宿舍建筑面积小学*0*平方米,初中*平方米,与国家标准分别相差*平方米、*平方米。*的寄宿制初中无餐厅,*的学生宿舍无洗漱间和卫生间,*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无活动场所及设施。中小学公用经费紧张,实验设备不能满足需要,体育和艺术教学设施设备较差,教育信息化程度不高。
五是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配备不均衡,语文、数学两大学科教师超编,外语、生物、历史、地理、艺体等学科教师缺乏。全州小学教师超编,初别是高中缺编较多,初中缺编*人,高中缺编*人。小学教师严重老化,全州小学教师35岁以下的只占*,51岁至60岁的占*。中小学教师学历不达标者还占一定比例,还有近500*名“民转公”教师。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们既要看到教育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坚定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的信心和决心;又要保持清醒头脑,看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看到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坚定不移地推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一是必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党的十七大,“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教育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全局性的作用。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是加快推进州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人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本质性认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谁重视教育、重视人力资源建设,谁就能抢占科学技术的制高点,赢得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目前我州经济正处在一个快速增长期,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必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各级政府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优先规划、优先部署、优先投入、优先检查、优先落实。优先就是要超前一点、偏爱一点、更加重视一点。我们要认真领会党的十七大关于新时期新阶段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定位,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必须坚持教育科学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进我州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如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素质教育的问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问题、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全局,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的全过程。以长远眼光谋划教育发展,以全局意识统筹教育发展,以科学方法抓好教育发展。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教育发展规律,创新教育发展理念,积极应对挑战,有效化解突出问题。坚持科学发展,必须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上实现新突破,在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上取得显著成效。坚持科学发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科学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稳定等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破解前进中的难题,在新的历史阶段科学发展的思路和办法,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必须坚持教育和谐发展。教育和谐发展,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推进教育和谐发展,就要坚持教育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的原则。推进教育和谐发展,首先,要夯实公平的基础。实现教育公平,必须从教育资源配置入手,从义务教育机会均等做起,逐步实现社会成员均等受教育,让所有的人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当前,最应该关注公平的是政府,如果以前的不均衡是当时的政策问题和认识问题,在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再不按法律规定大力推进均衡发展,便是违法。其次,要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更加注重教育的普惠性,更加关注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平等受教育权,确保每一个孩子不管生在哪里、迁居到何处、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能在同一片蓝天下平等地接受教育,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明确目标,抓住重点,努力提高教育事业发展水平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州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先发展基础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推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13年,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以上,小学和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分别控制在*和*以内;突破性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全州高中阶段在校生达到*万人左右,毛入学率达到*以上,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城镇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龄前儿童接受入学前一年教育的人数达到*以上;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以上;支持发展民办教育,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在校生达到*左右。到建州30周年,初步建成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适度、发展协调的现代基础教育体系。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巩固“两基”教育成果。我州“两基”工作虽然通过了国家验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不能有松懈思想,还要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巩固“两基”成果。一是要大力控制学生流失。控制中小学生流失是巩固发展义务教育成果的关键性的工作。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对贫困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学生因贫失学现象已是极少数,造成学生流失的根本原因是升学无望、厌学情绪严重。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初中生辍学情况,要把控制学生流失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深入分析“控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学生流失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切实把“控流”作为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当地社会发展的一项硬指标和长远大计抓实抓好。二是要加大《义务教育法》宣传落实力度。要增强家长、监护人和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识,使广大家长认识到,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读书价值取向,自觉接受义务教育。三是要加大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调动政府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开展救助活动,让失学的学生重返校园。公安、工商、文化、劳动等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抓“控流”。教育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把中小学生流失的情况摸清,对症下药,下决心把中小学生流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切实解决城区教育资源短缺问题。随着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学生逐步转移到城区读书,城区教育资源短缺、“超级大班”现象突出。“超级大班”不仅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而且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隐患也十分突出。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城区“超级大班”现象,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一是要新建或改扩建中小学。*市为缓解城区小学超级大班问题,市委、市政府投资600*多万元新建了施州民族小学,从动工到建成招生用了不到一年时间,此举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市委、市政府还决定在六角亭新修一所初中学校,缓解城区初中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各县市要像*市一样,筹措一定的资金,在城区分别新建或改扩建一所小学、一所初中,切实缓解城区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在学校建设上,汶川大地震给我们学校建设质量敲响了警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加强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要积极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从机制上解决“择校”、“择班”和“超级大班”现象。坚持按照“硬件坚持标准,软件突出特色”的要求,大力改善农村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从整体上提高基础教育的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缩小校际间的差距。三是要深化招生制度改革。*高中要积极探索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农村中学,调动农村中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在农村学校读书也能看到升入优质高中学习的希望。
(三)突破性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湖北省规划到“十一五”期末,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要达到*,我州了*的指标要求,到2013年达到*。按照当时的人口数测算,届时将有*万人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普高和职中在校学生分别达到近*万人,普高将增加*万人,职高将增加*万人以上,相当于要新建300*人规模的普高3所,中职学校7所。我州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不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要突破性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一是要新建高中阶段学校。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高中阶段学校建设。要加快*民族中学建设,*民族中学是州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向全州人民作出的承诺,并将其列为20*年向全州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首,州委、州政府将按照“生态化、园林化、景观化、平民化”的要求,加快*民族中学建设步伐,尽快建成招生。要抓紧抓好巴东一中搬迁、来凤二中的新建,高中资源短缺的县市也要根据需要新建或改扩建1—2所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今年州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就是各县市要启动改扩建一所高中或职业高中,但部分县市还未启动,希望未启动的县市好好研究一下,确保实事全面完成。二是扩大现有普高、职高招生规模。要进一步挖掘现有普高、职高的内部潜力,不断实现外延扩张,增加招生容量。(四)大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从全州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教育比较薄弱,办学条件简陋。只有整合教育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建设高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才是提升农村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县市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做出具体规划,到2013年把所有的小学、初中寄宿制学校都建成班额合理、校舍配套、安全卫生的标准化学校。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不仅仅是盖一两栋房子的问题,要统筹解决寄宿学生就餐难、就寝难、洗澡难、行路难、新鲜蔬菜供应难等问题。鹤峰县最近推出了寄宿制学校“十有”、“六配套”的标准值得各县市借鉴。“十有”就是有标准的床铺,有学生用品壁柜或多功能摆放架,有设在室内或楼层内的厕所,有设施完备的洗漱、洗澡间,有开水供应设施,有餐厅、餐桌凳及餐具消毒设备,有洗衣机、晾晒架,有勤工助学发展项目,有常用应急药品,有蔬菜基地等。“六配套”是指食堂和餐厅配套,锅炉和浴室配套,宿舍和厕所配套,洗衣房和晾晒场所配套,学习和娱乐配套,生活和医护配套等,这是一个基本标准,州教育局要制定一个寄宿制学校通用标准,各县市按照这个标准来建设,把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抓好。
(五)切实加强职业技术教育。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一是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大力扶持重点职业技术学校。要抓住当前职业教育政策和招生就业形势较好的机遇,对职教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通过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界限,统筹全州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使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招生就业两旺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使职业教育向市场化、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各县市新建或改扩建1-2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重点建设一所办学条件较好、设施设备条件基本配套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使其成为县域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阵地。二是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建设10所省级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4所国家级重点或示范性职业学校。大力提升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示范院校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发挥示范作用。三是加快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全州重点建设*个国家级实训基地,*个省级实训基地,分别进入国家*个和省*个重点实训基地。四是加快职业技术学校品牌专业建设。按照“产业兴州”的要求,结合州内外市场紧缺人才需求状况,充分发挥各校办学优势,优化中职教育的专业结构,建设重点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主动调整学科设置、做到社会需要什么专业就设置什么专业,市场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
(六)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民办教育要以发展非义务教育和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积极鼓励、扶持发展一批办学条件好、师资队伍强、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有特色的民办学校,重点支持民办高中和民办职校发展,提高我州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民办教育,不管是民办高中、初中、小学,还是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幼儿园,都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规模问题。现在总量还不够,我们要解决约*万初三毕业生读书的问题,怎么办,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办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财政很难在短期内拿出很多钱来扩充高中,财政的钱还只能更多地集中投入到义务教育中去。所以我们要引进更多的社会资本来办民办高中,使民办高中的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二是质量问题。民办教育要严格加强管理,不能把民办学校办成了一个薄弱的学校,办成了一个偷工减料的学校,有教室没有宿舍,有教室没有运动场,有教室没有实验室。政府部门不干涉民办学校办学,但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用行业的门槛、标准把民办学校规范好,使其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三是公平问题。要不分所有制,尽可能为公办和民办学校提供平等发展、平等竞争的平台。
(七)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幼儿教育的责任。各县市都要办好一所示范幼儿园,每个乡镇可利用小学布局调整的闲置资源,办好一所骨干幼儿园,鼓励、规范民办幼儿园,推动学前教育发展。要积极依靠国家政策扶持办好特教学校,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20*年,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2010年)》,计划在中西部的地市和*万人口以上的县建设特教学校,缓解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求矛盾。我们要抓住这一契机,加大项目争取力度,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扩大特殊教育学校规模,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八)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是事业发展、质量提高的决定性因素。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甘于奉献的教师队伍,是当前教育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一是要建立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继续做好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教师工作,新进人员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一定要合理。对部分边远、艰苦学校试行定向招录,统一考试考核,单独划线,录取后签定5年以上的基层任教服务协议。对于紧缺学科的教师,在招录时可以不受1:3报名人数的限制。凡师范专业二本(一)及以上的毕业生可以不经过笔试环节,经人事、教育部门考核可直接录用。2009年,重点解决好初中学校教师缺编问题,为初中学校解决*名学历、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年轻教师,由州人事局、教育局具体落实到县市。二是要重视教师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和全面落实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支持和鼓励教师进修提高,有效开展校本培训,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支持教师多渠道提高自身素质。三是要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把教师的冷暖挂在心头,依法落实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要大力改善农村中小学住房条件,加快推进“安教工程”建设。要从政治上、感情上、工作上、生活上、待遇上关心爱护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让教师安于从教,乐于从教。四是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师德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学生评老师,家长、社会评学校”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重视师德档案建设和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对那些业务不精、工作不勤、品行不端、教风不好的少数人要清理出教师队伍。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教育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纳入战略发展重点和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之中,各级领导要深化对教育地位、作用的认识,牢固树立“为官一任、兴教一方”的责任意识,亲自抓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投入保障、教育政策落实和教育质量提高,努力成为熟悉教育、情系教育、善于指导教育、推进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领导者。要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尤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市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州政府将继续把教育工作作为各县市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每年为教育事业办几件实事,解决一批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总书记,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要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对公共教育的责任和对公共财政投入的要求,想方设法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建立稳定持久的经费投入机制,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排忧解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努力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特别是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性收入增长幅度。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落实之后,县市财政对教育投入不能上进下退,搞“挤出”效应,要确保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减少。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必须依率计征,全部拨付教育使用。公用经费按国家、省、州标准落实到学校。农村税费改革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要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教育投入统计监测公告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杜绝教育经费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的现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精打细算,分清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三)切实优化教育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