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7:32: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病案;保险理赔;利用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6118-02
病案资料在医患纠纷、病人报销、保险理赔以及办理病退、工伤评残以及公检法办案取证等各个方面的都有很好的利用价值。尤其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医疗保险已经深入到每个人,而医疗理赔医疗费和医疗保险支付都需要以病案资料为依据,通过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并充分发挥其作用[1]。为了进一步明确其在保险理赔中的功能和作用,在这里以我院保险理赔案件的资料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告结果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资源均源于我院病案在保险理赔案件的相关资料。
1.2 研究方法 以我院病案在保险理赔案件的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对病案在保险理赔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系统分析,进一步明确其利用价值。
1.3 病案管理 病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医院与社会提供服务。为此,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努力提高书写质量,加强病案资料的科学管理,以病案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从而为患者、医院、社会服务。
1.3.1 病案整理 病案管理人员要按时收集各科室出院的病案,收病案的时候注意病房工作日志上的出院人数和出院病案一一核对,才能输入病案数和统计报表数一致。有特殊情况没写完病案一定要说明理由。每月20日之前必须完成病案,保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所有的病案首页ICD-10疾病分类一一分类,
全部病案输入到计算机有利于检索和提供,定期检查病案放错位,耽误提供时间,一周一次检查一次。
1.3.2 病案保管 就是按照需要,将所有的病案资料统一保管,但是保管时,对于保管库有一定的要求,包括温度,防光、防潮处理等。
1.3.3 病案利用 所有的病案资料只有在利用后才有其价值和意义,为此,需要病案管理人员增强责任心,病案管理时要认真,避免放错位置等,尤其是对于使用频繁较高的病案,必须要做好保管,以防止丢失。
2 结 果
保险公司对我院病案资料的提供与应用,工作满意度达95%以上,工作效率显著提升。
3 讨 论
在保险理赔中病案资料的应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病案的分析,不仅可以提高事件处理效率和准确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责任感。目前病案资料已经在医患纠纷、病人报销、保险理赔以及办理病退、工伤评残以及公检法办案取证等各个方面的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经过大量的实践证实;病案具有很好的利用价值。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病案管理,加强病案在保险理赔中的应用[3]。
3.1 病案的重要性及作用 ①病案可以确定具体的保险责任,如病案中的科别、就诊时间、既往史、主诉以及辅助检查结果和医师签名等,这些相关的事项和内容在保险理赔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而病案中的入院记录、输血治疗、手术同意书、病程记录、体温单、病理资料等,都有助于保险责任的判断。②病案可以确保保险金核算保险金。在理算保险金时,需要对病人的各项诊断、检查以及住院情况一一仔细审核后才能进行,而这些都在病案资料中体现,而且在审核时,还可以发现病人可能隐藏的疾病,进一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从而增强保险金的合理理算。③有效防止欺诈,在保险理赔中,最容易遭受欺诈的就是健康险,据有关数据统计,其可以达30%以上,而通过病案管理则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4]。
3.2 病案管理措施 医疗理赔医疗费和医疗保险支付都需要以病案资料为依据,通过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本组研究结果显示:病案资料建立工作满意度达95%以上,其管理情况远远优于未利用病案资料的管理效果,尤其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医疗保险已经深入到每个人,必须要加强病案管理,进而保证其充分利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①加强病案的高度重视,从人力、物力上均给予高度支持,使得病案能够更好地为理赔保险工作人员服务;②做好入院记录,包括患者的病史、个人史、现病史、家庭史、体格检查、治疗计划、诊断讨论等,将这些病历信息一一记录,从而为患者病案鉴定做好基础准备。同时,在记录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保证记录的及时、准确、完整,二是对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批号等信息也要写入资料中,因为不同的人工植入材料在医保的支付中是不同的。③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借阅时间限期一周,并且不得涂改、拆散和损坏,情节严重者要给予严厉惩罚。比如可以制订一套统一管理病案的制度和办法,作为工作的依据和行动的准则。④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强病案管理,禁止放错、丢失等行为的发生,做到尽心尽职,并且加强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⑤引进新技术,促进病案管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5]。
总而言之,病案作为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和理赔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病案在保险理赔中的利用,不仅提高了病案信息的利用率,而且大大提升了保险理赔工作效率和水平,因此,必须要做好病案的管理工作,通过科学的病案管理,及时提供病案资料,在保证病案供应用和利用的同时,为医院和社会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 张小萍.病案资料在保险理赔调查中的使用要点[J].中国病案,2003,01:8-10,15.
[2] 朱粉平.病案与保险理赔[J].中国病案,2003,10:26-27.
[3] 许广.病案管理在医疗保险理赔中的作用[J].中国病案,2006,04:30-31.
渔业互保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展业完全依赖渔业行政执法资源大部分渔业互保从业人员以及办公设备都依赖于渔业行政部门,各级办事机构利用渔业执法行政资源和职能开展渔业互保工作。互保展业主要依托于渔港监督、船舶检验或渔政机构,在年检时强制要求渔民参加互助保险,否则不予颁发年检证书。互保人员工资、办公、展业、查勘、理赔等费用支出也大都由财政承担,理赔成本基本是无偿的。互保协会在这方面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虽说有着绝对的优势,但也挤占了大量的渔业行政执法资源。理赔制度缺少有效监督互保理赔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理赔管理制度存在一定漏洞,从查勘、定损到理算、支付赔款的各个环节均由理赔部门独立负责,缺乏透明性和有效制衡;核价、定损等关键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会员在理赔过程中话语权得不到足够重视,会员的意愿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落实,影响互保协会在渔业互保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没有专职的理赔人员渔业互保理赔主要依托于渔监、船检体系,权责没有明确的划分,理赔人员多为渔监、船检人员兼职操作,这些人员在渔业互保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制约着渔业互保的稳定发展。大案要案缺乏技术支撑对于重大的、复杂性的渔业互保案件,基层办事机构要层层报到渔业互保协会,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单单依靠渔业互保协会内部理赔人员的力量,或缺少专业技术手段,或经验不足,理赔缺少足够的技术支撑,往往不能准确定损、理算。地区间赔付率差距大据调查统计,渔业互保协会各地区互保赔付率差距大,相互不均衡,有的地区赔付率一直偏高不下。就山东地区来说,有些地区的赔付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有些地区在20%左右,地区间差距过大。已有部分地区和会员出现了攀比、质疑现象,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渔业互保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公估机制在商业保险中的应用
公估机制的特点保险公估机构具有地位独立性、业务广泛性、技术专业性、结论客观性的特点。公估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查勘、定损、估价和出具损失报告书等业务活动,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由于公估机构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问题,储备各领域的专家人才,其专业化程度远远高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业务更熟练,经验更丰富,且基于其在中立立场上的判断和结论,可以有效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使纠纷圆满解决。公估机制对商业保险的的推动作用在以往,理赔效率不高、理赔不公等方面的投诉一直困扰着保险业。保险公估以其鲜明的个性介入商业保险业务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在商业保险市场上已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引入公估机制后,商业保险的理赔技术更加专业化保险理赔是保险活动的重要环节。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均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这种现象往往造成保险理赔不公、缺乏专业性。引入第三方公估后,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公估机构的专家人才库,提供各领域的专家人才,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弥补了保险公司资源有限、技术支持不足的劣势,能协助商业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难题,提高保险行业运行的效率。引入公估机制后,商业保险的理赔结果更加公正透明初期的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处于第三者地位的公估机构介入后,本着“独立、公正”原则进行查勘定损理赔,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引入公估机制后,商业保险的理赔成本更加经济合理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花大成本储备各领域人才,保险公估机构的专业性替代了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为保险公司节约了人才成本,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
渔业互保理赔中引入公估机制的前景分析
渔业互保费率低、风险高,但渔业互保在国家财政补贴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与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绝对的优势。在借鉴商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公估机制后,必将推进渔业互保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互保理赔服务质量引入公估机制后,公估机构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处理渔业互保理赔,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的公平特点,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渔业互保的理赔服务将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引入公估机制后,互保协会可以依靠公估机构专家的力量来勘验理赔,不需要专门配备固定的专家,因而将在人力、物力、财务等方面降低成本。有利于加强队伍管控能力引入公估机制后,理赔权力得到了分散,理赔制度得到了完善,有效地防范了理赔中的“人情案”和腐败行为,规避了道德风险,实现了经营的良性循环,也提高了整个协会的信誉,也可改变现有理赔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增加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提高渔业互保协会威信。有利于完善互保市场的结构渔业互保协会的核心优势在于承保,公估机构的核心优势在于理赔,公估机构可为协会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二者之间的合作正好取长补短,提高各自的核心竞争力,使各自的专业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目的。促进渔业互保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渔业互保也将快速发展,保险类别、险种也将日益增多,比如承包养殖场、加工企业等保险项目,这些无疑会对渔业互保的专业性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渔业互保单独依靠自身力量很难进行承保与理赔的公正结合,而保险公估已不再是单纯的损失理算的涵义,而是贯穿保险业务的始终,发展为评估、风险管理、查勘、理算、追偿等综合性的保险中介服务行业。渔业互保在引入第三方公估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拓展公估机制的适用领域,推行承保公估。承保公估可以为协会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面对巨灾风险、复杂多变的环境,保险公司对公估机构的依赖性会更强,随着保险公估机构手段、技术的完善和健全,也给协会承保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目前渔业互保主要依托渔监、船检系统,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公估机制,将极大提高渔业互保理赔效率,也将使理赔结果更趋公正合理,使渔业互保真正服务于渔民。
本文作者:吴书爱于文宝刘加钊工作单位: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和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央综治办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中国人保集团联合签订的《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在辖区内各村开展治安保险工作,逐步扩大治安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以探索利用社会化、市场化手段建立治安与保险的互动工作机制,多渠道解决农村治安防范经费保障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对治安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维护治安工作的积极性。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开始,到十二月底前,各村都要开展治安保险工作,农村治安保险入保户数达到本村居民户数的100%。
三、工作步骤
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即宣传发动、实施运行、经验总结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1月10日至11月30日)。各村拟定工作方案,成立办事机构;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工作部署;利用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形式搞好宣传发动,使村民了解开展治安保险的重要性,提高群众参与治安保险的热情和自觉性。
第二阶段,实施运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大体分五个步骤:
①因地制宜,落实和收缴治安保险经费,专户管理。
②搞好保户财产登记,建立财产档案,以村为单位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③招聘保安或治安承包人员,签订承包协议,开展岗前培训,购置巡护装备。
④建立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工作档案,明确报酬和奖惩,以警务区为单位,开展联村联防。
⑤搞好保险理赔,规范运作,取信于民。边运行边发现解决问题,边健全完善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阶段,经验总结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村总结分析和完善工作情况,海丰街道综治办及时发现培养典型,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议,在面上推广。
四、重点环节
(一)保安招聘环节。由派出所负责,以村治安联防队为依托,招聘保安或选聘治安承包人,扩大治安联防队伍,成立农村治安巡护大队,以警务区为阵地,分片划区,实行联村联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签订承包协议。并对保安员进行政审、考察、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
(二)治安保险费收取环节。以村为单位,按照既考虑农户承受能力,又有利于治安防范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确定治安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户每年36元(其中保险费10元)。除保险费外,其余经费由乡镇综治办管理,用于保安工资和各种装备设施的购置。
(三)契约合同签订环节。以村为投保主体,代表辖区参保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县人保财险公司为承保单位)。派出所或村委会与保安或治安承包人签订《治安防范责任承包协议》(一式四份,综治办、派出所、村委会、承包人各一份)。在签订契约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要为保安或治安承包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治安防范环节。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对筹集的经费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按要求配齐配强治安巡护力量。保安或治安承包人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巡逻防范,决不允许“只收费、不看护”。
(五)保险理赔环节。一旦出险,保安或治安承包人和出险农户要及时向村委会、派出所和人保财险公司报案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以便及时界定治安防范责任并按契约合同履行理赔义务。村委会要主动做好与人保财险公司的协商理赔工作,并将理赔情况报乡镇综治办备案。
车险承保工作做为一个选择车险客户的环节或过程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要求有清晰的解释、严谨的投保单填写、快捷的出单、全面的承保回访服务。为此,必须通过关键点管理来强化车险承保工作,做到有效防范风险并提高收益。
牟险承保的第一关键点是展业人员。展业人员掌握的客户风险信息应最多,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对客户的风险信息做到知无不言,在车险承保中要充分披露客户的风险信息,真正做到严防“病从口人”,从源头上‘.过滤”风险。但现实中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往往有矛盾,展业人员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在承保过程中总是忽视风险而过分强调开发拓展业务。加强这一关键点管理,要从贵任追究和业绩考核角度来增强展业人员的责任心,改变以业务规模为主的考核,要将“利润”考核落到实处,使业务人员主动放弃那些高风险的亏损客户而努力去开发低风险的优质客户。
车险承保中的第二关键点是核保人员。核保人员可以有效地矫正业务人员由于业务压力及自身利益因素而隐瞒标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但核保人员在经营中同样面临选择:要坚决执行公司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否则就面临监管的风险,但同业可能有更具竟争力的条款和费率,而业务一线的考核指标主要是业务规模,业务发展与核保管控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同时又面临着来自市场中介的压力,中介人一般都提出要相当比例的手续费。管理好第二关键点,就要使核保人全面掌握公司车险条款费率,熟悉市场情况,了解客户需求。还要能做到在不违背总公司核保原则基础上对业务灵活处理。
二、精细化查勘,准神定损,提高理赌效率
理赔是车险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查勘定损又是理赔的关键点,精细化查勘非常重要。查勘精细化因神种原因受到影响,一是车辆所换配件价格的确定没有明确标准。由于承保车型多,配件进货渠道不同,配件价格相差较大;二是车辆维修人工费确定没有标准;三是现在全国出现了大量4s店,其配件价格及工时价格大多高于别的厂家,但客户却信任45店,这就增加了维修成本。正是因为存在这些明显的不确定影响因素,要做到准确定损,合理赔付,提高理赔效率,需要采取相应对策:
1.建立高素质的定损核价队伍。定损人员不仅要有高水平的服务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具备廉洁自律的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让客户满意、公司放心。
2.建立配件核价体系。由于现在车险市场上车型种类繁多,定损人员不可能掌握所有出险车辆的配件价格情况,因此要建立网上查询配件报价系统,方便定损人员快捷处理赔案,提高理赔速度,减少偏差。
3.分地区制定车辆维修工时标准。退彭或与当地大型汽车修理厂协商,制定一个标准作为定损依据,以利提高理赔速度,挤掉理赔中的水分。
4.建立车险复勘队伍。通过对已结案的赔案的复查,找出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并对处理该赔案的定损查勘人员进行评价和考核,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效果。
三、通过提升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续保率
当前的车险业务仍然存在保险消费不足的问题,从全国市场来看,承保比例约占车辆的50%左右。这种局面的形成,除了人们保险意识不强及费率因素外,保险服务不到位是抑制车险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必须对客户的特性有深刻认识,一般来说,客户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特性。从社会性来讲,一个客户的不满意可以影响周围的人群。经济性一方面表现在客户要对购买投人和获得的回报进行比较,期望以最低投人获得最大的保障,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客户不愿轻易转保。基于客户的这两种明显特性,必须通过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来提高客户满意度,以吸引更多的客户,扩大业务量。保险公司是一个服务性企业,客户服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车险服务的竞争最终体现在为客户服务的竞争。要有效开拓新客户并维护老客户,必须提高服务品质,丰富服务手段,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服务、信守承诺。提高服务水平必须做到高效率和以人为本,要建立起对客户的回访、拜访、续保提示、咨询、救援、理赔的整体服务网络,让客户得到更加迅捷方便和全方位的服务。当客户服务品质提升后,客户的满惫度就会提高,客户既会将这种满意向社会广为传播,吸引更多客户加人,有效地提高老客户的续保率。
四、加强内控,确保车险发展的质量
首先,要建立良好的车险单证管理内控制度。要按保监会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单证管理制度。做到流程明确,管理有序,各项资料齐全、清楚,各级库存以及未回销有价单证账、表、实一致。所有空白保单、保费收据、批单、退费收据由专人管理,并设立单证领用登记簿,领用单证时应在登记簿上记录领用日期及领用单证的起讫号码、摘要(用途)、领用人签章等。
其次,加强财产内控制度建设,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检收、索赔、领发、保管、转让、清查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原始凭证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各类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完整,及时分类按月度或季度装订。加强保险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费用专户管理。
最后要建立并完善人管理制度。要与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人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以提高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人的业务台账,对每笔业务做好统计、分析和跟踪,及时清结保费。保险兼业人应单独设立代收保费账户并对保险兼业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保险兼业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l司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手续费。保险个人人不得申领空白单证和发票,且在收到保险费后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保险费缴交给公司,否则视为人滞留保险费。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工伤事故防不胜防,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小企业,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从严管理、科学管理,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控制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面临着物料采购、验收入库,原材料经过特定设备加工、流转,到产成品验收入库,最终发至用户手中。在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员工涉及到一些运输工具、加工设备,以及水、电、汽等危险源,不少企业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工伤事故。而任何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伤害与经济损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管控好工伤事故,将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是一件十分有意义和有效益的工作。对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小企业来说,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想做好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工作,确实困难不少,甚至让一些管理者感到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其实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是个系统工程,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只要我们从以下方面着手,就可以将工作做实、做好。
一、加强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事故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设是关键、是基础。企业必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完善作业标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操作规程,来组织生产,来引导、督促员工安全生产,预防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二、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建立完善、有效的员工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与工作技能培训,可以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员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或缺乏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都比较低,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必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可有效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经营氛围、维持安全生产秩序,从而为安全无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定期检测,是生产设备科学管理的要求,更是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排除隐患的重要手段,定期维护可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保证率。适当设定设备安全点检、自检,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降低设备发生突发性故障的概率。
四、及时、合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配备并使用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企业应该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及回收的管理制度。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规定标准、满足工作要求,要及时发放到位,督促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身心健康。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员工过度疲劳工作
作息时间的安排,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所以在安排作息时间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工作要求和员工的身心健康,尽可能保持均衡生产、标准化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必须杜绝连续加班、疲劳作业,对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安排员工作业或加班作业,均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和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为所有在岗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化解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意外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抢救、治疗、康复费用,承担伤重、伤残员工的后续治疗、基本生活保障及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因为,尽管企业采取了种种预防措施,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员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及时有效实施抢救和治疗,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偿,伤重、伤残员工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有效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为劳资双方解除后顾之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视需要,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部分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例如新进入企业员工,处于试用期、政策容许的社保“空窗期”,在企业无法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该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有条件的企业或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对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员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共同分担工伤事故的损失,实现工伤事故“双保险”。
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全力施救,积极治疗
企业通过各种措施,提高管控水平,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但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工伤事故。一旦发生意外工伤事故,现场人员应当临危不乱,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积极科学的组织现场自救、互救、援救,及时将受伤人员就近送至有条件施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基本稳定后,可以在征求受伤员工及其家属的意见后,选择更适合伤员治疗、康复的医院继续治疗。不论在员工住院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康复期间,企业均应保持对受伤员工的关心与关注。
九、及时对工伤事故申请备案,及时申请保险理赔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申请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及时申请意外伤害等所投商业保险的理赔。视需要,在员工康复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及时做好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报支、落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积极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部门争取保险理赔和伤残补贴,尽可能弥补企业和员工在安全事故中的损失。
十、处理工伤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关键词道德风险寿险核赔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险,是一种无形的人为危险。寿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抱着赢利或赌博(非规避风险)的主观心理态度,采用隐瞒、欺骗或其它故意不实告知的方式和手段,获取保险理赔金的种种违公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道德风险行为涉及的保险金给付额高,在寿险核赔中非常典型,容易使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和法律上的困境,社会负面影响极大。针对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采取一定的核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道德风险行为的表现形式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欺诈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以欺骗方式投保。例如有许多投保人在事故或疾病发生后才购买保险,并采用隐匿病情、替身体检等方法通过核保这一关。
②编造或夸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有关重要信息等方式,来谋取保险金。例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然而索赔时,投保人一方可能隐瞒实情,以意外事故向保险人申请索赔。又例如投保人一方伪造死亡证明、捏造死亡事故来获取保险金。
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如,为取得保险金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死亡,伪装中毒死亡,伪装海难死亡、伪装失火死亡,伪装自然死亡,伪装自杀死亡等;采取自残方式谋取保险金,如轰动全球的台湾地区的“金手指”保险欺诈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④其它欺诈方式。如就同一事件向同一保险人多次索赔或向不同保险人多头索赔等。
1.2市场营销人员的欺诈
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致使许多公司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出售保险的营销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可能即使知道投保人投保的动机不正,也故意“视而不见”。另外,有少数业务员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谋隐瞒、错报相关信息骗保骗赔。
1.3医疗机构的欺诈
如提供错误诊断,增加治疗费用,延长医疗时间或频率;与被保险人勾结,拒绝提供真实的医疗记录或伪造证据等。
1.4保险公司内部职员的欺诈
主要有:有意错算保险金,挪用差额;拖延保险金给付以自行占用;接受贿赂,不公正地处理投保或赔案,将有关核保核赔的信息提供给进行欺诈的人。
2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保险事故”的发生距保险合同生效日非常接近。许多道德风险行为申请的保险理赔,在保单生效后10天以内就开始“出险”;投保金额高,投保险种、份额多,或多家公司投保;投保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有关收据有涂改、变动,甚至有些内容前后矛盾。
道德风险行为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①影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②影响到寿险核赔处理的效率和服务。由于有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在实际核赔处理时,只能将所有的案件一视同仁对待,详细考查。这样的结果使保险人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增大,核赔处理的整体效率降低,同时也降低了投保人对核赔服务的满意度,使保险人受到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责难,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③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道德风险行为使许多保险公司陷入巨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当中,既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又影响了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缩小了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空间,道德风险行为已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严重问题。
3寿险核赔工作的应对措施
3.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1改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
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例如,在一些体检中,如果保险公司内部对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对前来参加体检的客户身份未进行有效的确认,很容易出现冒名体检的现象,使一些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被承保进来。在赔付时,如采取大额赔款上门服务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非法分子冒名索赔,还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1.2对营销员实施内部监控
营销员作为保险业务首次风险选择的把关人,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展业,严格操作,是影响业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于免体检件,更是如此。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直接接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和客户交流,可以掌握客户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以及投保动机,对这些情况的反馈,是核保人员能够正确核保的依据。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其业务的审核和控制,可以防止不良保单进入,提高承保质量。
3.1.3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生存调查、面见被保险人、体检、询问人和各类核保问卷等方式,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人提倡“核保从严,核赔从宽”的政策。但如果没有核保从严的先决条件,核赔从宽将只能是对逆选择和保险欺诈行为的放纵,对诚实善良投保人利益的伤害。
3.1.4加大计算机参与核赔的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所有的业务采用集中核保和核赔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在计算机中设置统一的理赔权限;对各类理赔及各类管理人员均应设置编码及核赔的权限;从案件的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均应由计算机全程控制。
为确保赔款案件审定的严谨性,在接案登记后,应由专门人员将报案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若此案未在报案时将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则各种赔案给付资料均不能由计算机生成。财务部门在支付赔款时,应审核申领人资格,以投保单号或保险合同号查询应付费记录,以计算机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进行付费。所有案件的当前状态均根据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计算机在数据表中置入相应的标志。这样既方便了保户的查询,又对假赔案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避免了同一被保险人出现多次索赔的现象。
3.2提高核赔人员素质,加强核赔调查
核赔人员是核赔案件处理具体的经办人,是保险人防范业务风险最后程序的关键,他们的核赔理念、职业道德、核赔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对核赔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寿险公司应有计划的吸纳医务人员壮大自己的队伍。聘请有经验的医生作为案件的把关人,经其确认后才能进行赔案的处理。道德风险行为者申请的理赔往往不符合医学客观规律。外力、致伤物、人体组织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关系到机体伤害的形成。了解这一点,会帮助判断伤害的性质、程度。如该机体是否是自伤(自杀)、诈伤(诈残),是否是精神心理因素造成的假象等等。
在核赔中,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需要核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仅掌握投保人提供有限的信息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判断一个索赔案件的风险,判断是否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以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核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识别和防范索赔案件的风险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核赔调查是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核赔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核赔人员作出核赔决定,不能凭主观的臆断和想象,而要用事实、证据说话。核赔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即使怀疑一个索赔案件可能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但如果不能取得有力的证据,也无法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3.3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或病故,对保险人来说,医院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如被保险人发生自杀、意外死亡或他杀等事件,公安部门将会进行处理,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会处理等等;还有社会保险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等都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此外,目前寿险理赔查勘人员行使调查、笔录的权力是很弱的,缺少法律强制性优势,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借助公安部门的手段及威慑力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同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和对客户资源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在一家保险公司曾被拒缓保的客户,可能会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能被另一家保险公司以标准费率承保进来;同样,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孤立对付这些情况,势必得不偿失,难以防范不良客户的进入。因此,同业间应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1吉海跃.把握市场主动权——试论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寿险核赔工作[J].改革与理论,2002(2)
2许建中.查勘———寿险理赔的重要环节[J].中国保险,1999(8)
3施去.试论寿险理赔中道德风险行为的特征[J].上海保险,2000(3)
【关键词】汽车保险;法律;保险业务;建议
在我国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经验范围。我国的汽车保险是在1980年开始恢复的,到1985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经营汽车保险,后来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提升和保险行业门槛的不断放松,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数量增加很快,截止到2012年,我国内资财产保险公司有41家,外资保险公司有21家,总计62家,保费收入55298817万元。
汽车保险的保费费率自2003年开始实行市场化费率改革,自此后,我国的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出现持续上涨态势。总体来说,自从2003年开始,汽车保费收入年增长率一直保持在15%左右,期间2006年和2007年曾经高达29.60%和34.0%,2009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打压下,汽车保险保费收入仅增长4.7%。在整个财产保险中,汽车保险收入所占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可以说车险业务是整个财产保险公司的最为主要的业务,对整个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车险业务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汽车保险业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汽车保险业务所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是很多,而且部分法律法规制定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在法律法规中,行政规章和文件较多,而法律层面的文件则较为缺少,由于车险业务在立法方面的滞后,就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其次就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的更新不够,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使得车险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逆向选择情况,严重的威胁到整个汽车保险市场的正常经营。最后就是有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完善,使得法规相互之间出现矛盾,这就使得最后的法规在进行处理时,容易出现“人情执法”情况,使得法规执行出现人为可操作的空间。
(二)汽车保险的市场监管和管理不到位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现在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这些都需要监管机构进行有关管理。现有的一些监管不善主要表现在汽车保险合同的审核机制不够完善,部分保险条款存在漏洞和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有关信息披露不够严格。这些情况都会使得汽车保险的投保人不能获得完全的市场信息,从而影响到消费者进行合理和理性的消费。如很多汽车保险合同中出现的“高保低赔”现象,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的金额给汽车核算保费,但是赔保的时候是按照车子的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进行,这样就违背了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对此的审核是不够严格的。
(三)汽车保险的相关保险条款设计存在漏洞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中私家车的比例逐年增加,汽车保险中私家车投保比例也开始相应增加,因此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中一些条款也开始出现争论。近年来,关于汽车保险条款中争论较多的主要有“无责免赔”条款和“高保低赔”条款。[3]这些条款当初在设计和审核的时候,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有利于自身的利益来进行的,因此对于自身的权利进行了放大,而对应承担的风险都缩减了,但随着汽车保险市场客户结构出现了个人购买占比的提高,消费者对于这些条款越来与关注的时候,就迫使经营汽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行相关条款的重新讨论,来正视车贷市场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对车险产品的保费厘定因素过于单一,没有有针对性的设置
我国现有的汽车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主要依据的标的是汽车的座位数和车龄,没有和其他因素相挂钩。但在车险市场的实际经营状况中我们知道,很多汽车风险事故是和汽车的驾驶人有关的。汽车驾驶人的很多因素都能导致汽车风险的变化,如汽车驾驶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都会导致汽车风险的变化。汽车驾驶人的很多主观因素对于汽车风险也有很大不同,如汽车驾驶人的性格、开车习惯、饮酒习惯和服食药物等都会对汽车风险有很大影响,而我国很多汽车保险的保费厘定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在保险实践中,我们知道这些驾驶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对于汽车风险影响很大。
二、浅析汽车保险业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业务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从外部市场因素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去查找原因。
(一)车险市场的外部因素
导致汽车保险市场存在问题的外部因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保监会对车险条款监管审查不严密和各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进行恶性竞争等。首先车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我国的车险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很多保险公司为了竞争,对于很多保险人的信息是互相不公开的,这就是使得保险公司无法获得保险人的不良保险记录。还有就是保险公司为了竞争需要,保险公司的经验状况也是不公开的,这样投保人就没有办法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选择。其次保监会对于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监督和管理也不是很充分的,因此导致了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出现。最后就是保险公司为了竞争,互相之间竞相压低保费,就出现了车险公司之间恶性的价格战。各个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竞相加大保费折扣比例,同时也深化高价从中介手中购买业务,2006年保监会虽然制止了这种行为,但是很多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一些隐蔽方法来降价,这就导致了我国车险市场的利润降低,整个车险行业的亏损。
(二)车险市场的内部因素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存在问题的内部因素主要是汽车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理赔环节存在漏洞和车险相关数据的深入管理不够等。首先我国部分经营汽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不是很完善,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中股权结构较为简单,国有股持股比例高,容易造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公司管理层由于缺乏监管,容易导致很多经营行为的短时化。其次就是在汽车保险市场的理赔环节出现很多问题,造成整个车险市场发展出现偏差。汽车理赔员的素质不高,常会出现办事不负责任、拖沓和敷衍,大大影响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很多是从汽车的角度去考虑,对于驾驶人的因素没有相关理赔记录,影响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最后就是财产保险公司对于相关保险数据缺乏深入挖掘。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对于相关车险数据没有进行深入梳理和总结,因此很难找到效益较高的客户群。在保费厘定方面没有相关数据的支撑,容易造成新产品开发困境。还容易造成车险相关准备金的提取不足,对经营的持续性造成影响。
三、浅议完善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相关对策
(一)尽快完善《保险法》中对于车险业务的条款
在2009年10月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对于财产保险中的汽车保险条款较少,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纠纷,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应对车险市场中实际出现的问题。新《保险法》第49条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相关通知义务没有进行明确,这就使得保险理赔容易出现纠纷。在该条款中规定,当保险标的转让后车辆风险显著增加后,保险人是否承担相关责任,规定较为模糊。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行有效界定,就容易造成纠纷。还有就是关于保险欺诈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这不利于对保险欺诈行为的遏制。我国很多汽车保险的赔偿额大多数都在1万元以内,这样就算客户是全金额的欺诈,也很难达到立案标准,这样就会使得这种小额欺诈行为增多。这样的立案标准实际上很难从法律角度来震慑这种欺诈行为,增大了车险公司经营的成本。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该提升车险业务的经验能力
我国现有的汽车保险产品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而且可选择的范围较小,使得汽车保险业务在经营的时候,各家保险公司同质化倾向比较严重,很难做到差异化竞争。各个保险公司应该对现有的车险产品进行一些差异化的开发,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产品开发。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大部分是以“车损”为保险对象,很少是以“责任”为保险对象。财险公司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发一些针对汽车驾驶人的车险产品,这样会提升汽车驾驶人培养良好的汽车驾驶习惯,减少和杜绝车险事故的产生,从而达到保险公司和汽车驾驶人的双赢局面。
财险公司应该多用一些与汽车驾驶人之间的交流和相关的保值增值业务来留住客户,而不能用高佣金笼络人,这样是不能从长远维护企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拓展车险的渠道,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汽车保险的人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商,可以获得不同的费,这样就可以促进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从而从总量上控制财险公司的总费用。
(三)增强财险公司对车险业务的管控能力
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就是要纠正车险经营管理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是要追求长远的目标,因此不能因为短期效益而急功近利。其次就是加大对车险业务风险的管控。汽车保险业务的核保工作是控制车险业务的关键程序,不能只走流程,忽视风险监控。要对公司的相关投保人建立一个数据库,对于出险率高、赔付金额多的客户要提出一些限制性的条件来控制风险。最后就是加大对理赔环境的管控,提高服务水平。车险事故后的理赔环节即时公司控制风险的环节,也是体现公司的服务水平的环节,这个环节是能够提升公司业绩的重要部分。公司要对理赔环节的员工加大培训,提升其综合业务素质,可以有效地提升客户的忠诚度,为公司建立良好的口碑。
(四)提升车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打造良好的车险市场环境
汽车保险市场拥有一个良好市场环境是可以完善我国的汽车保险市场,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获利。完善汽车保险市场首先就是要监管者加大信息披露监管。首先就是要完善覆盖整个车险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消费者和经营者知道整个车险市场情况。其次就是要注意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让该披露的信息得到披露。最后就是通过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一个信用评级体系,使得消费者的投保更加理性。
参考文献
[1]宋一鸣.我国汽车保险风险证券化初探[J].时代金融.2013(2)下:236
[2]杨世东.我国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9):185~188
[3]辛桂华.保险公司防范汽车保险欺诈的措施探讨[J].经济论坛.2011(6):115~117
最早的保险公估人起源于英国一一在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伴随着建筑物保险的出现而兴起。之后逐渐由英国传播到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国外公估人的规模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稍大一些的保单,从承保到理赔,公估人都如影随形,承保时对保险标的作风险与现值评估,理赔时作责任鉴定与金额估算。保险公估人参与的保险赔案达$0%以上。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长期缺位,起步晚,发展缓且极不规范。据有关资料,早期的保险公估公司是1990年在设立的“保险理赔公证技术服务中心”和1991年在山东省设立的“保险理赔鉴定服务中心”。前者由保险公司管辖,后者由检察院和保险公司共同管辖。它们都是为保险理赔提供查勘、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服务的盈利性商业机构,亦可视之为保险公估人的雏形。随后,上海、深圳、天津、浙江、广西相继设立了“东方公估行”、“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北方公估行”、“浙江公估行”、“广西诚信公估行”等,其名称与保险公估有一定关联,但不统一,批准设立和主管单位有的是人民银行,有的是商检局,有的是物价局等等。1998年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为规范管理,2000年制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后经修订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年12月第一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广州举行,2001年底首次核准广一州、大连、北京等保险公估公司开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等。这些方向性政策和相关措施的适时出台与有力推行,无疑促进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公估人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入市展业的保险公估人仅有工家左右,其以独到的专业视角、强大的技术支持、高质高效的服务和优良的作业态度正逐步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经营业绩稳步上升,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专业评估队伍。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保险公估公司全年接受的公估案件累计4238宗,结案2629宗。保险公估公司2003年的公估服务费收入为4848.95万元,比2002年增长25%按照险种划分,2003年保险公估公司的服务费收入构成为:企业财产险309。万元,占644''''0;建筑安装工程险451万元,占9%;货物运输险376万元,占8''''%机动车辆险373万元,占8%;机器损坏险277万元,占6%;其他占5%。从统计情况来看,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状况较之以往有所好转,一些保险公估公司逐渐树立了自己的服务品牌,赢得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认可,发挥了公估公司的特有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但从深层次看,公估公司参与定损多为技术含量高、保险各方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赔案,其承接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金额都不足保险公司赔案的10%;且各公估公司苦乐不均,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公估公司己实现盈利,而80%的公估公司只是盈亏平衡或不同程度亏损。国内和国外公估人的状课相比较,各方面的差距都非常大,与我国保险业的规模和近年快速增长的态势也是极不相称的。
三、我国公估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公估人的社会认知度低。鉴于我国的保险公估是“舶来品”,_巨“来迟了”,真正得到发展也就是近两年,故保险公估对多数人而言,是一个新名词。甚至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的下属机构。这些是与公估人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有关系的。如何想让更多的部门、单位和家庭了解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站在什么的立场上发挥怎样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有哪些、如何开展工作、公估结论是否可信、起何种作用、作业态度、效率是否优良、如何办理委托、怎样配合公估工作等等重要问题,必须通过有效的宣传让全社会在最短的时期内充分认知。当然,政府有关部门的正面介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公估人的素质与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业务操作要求。作为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保险基本理论与基本操作。保险的原理和方法,尤其是理赔的原则、程序、各险种的条款、责任范围等都是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二是资产评估的原理、方法与操作规程。保险标的包罗万象且种类繁多,要准确评定其风险和价值,没有一定的资产评估功底与经验是不可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估算的。一定程度上讲,资产评估是公估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三是具体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要评估标的的价值,首先要清楚该标的是什么、有什么用、如何起作用的、其基本构造是什么等等这些有关知识。而不管是哪个公估师,很难熟知所有保险标的,故在实践中,保险公估公司往往设有专家库。专家库里的专家一般是行业中的知名学者、权威人士或高级技师,公估公司在保险标的评估中遇到疑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可以请专家一同前往对损失暴露单位、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勘察和鉴定。而我国保险公估人员的上岗资格考试的内容仅涉及保险理论与实务,而无评估理论与技能的考核,也无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的要求,获得了上岗的资格但在实际执业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很多的困难。公估公司因而不得不对职员进行更多的后续教育与实践锻炼。人员知识技能的缺陷无疑成了公估公司发展的重大障碍,甚者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出了差错,直接对公估公司的声誉产生影响。
3.保险人对公估人参与风险和价值的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公估人的业务拓展并不顺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分工细化和专业化,从兼业经营转向专业经营是必然规律。我国保险人从险种开发、展业承保、资金运用到出险理赔、防灾防损兼业经营的做法已不符国际潮流,该模式的低下效率亦已为业内人士公认。实践中保险人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理赔方式已引起被保险人的严重不满,不合法理且其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而由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一是其资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二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三是其专业性强,且在实际操作中公估报告书是经保险当事人认可后出具的,故比保险人定损更为科学合理,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理赔实践中保险人并不乐于委托公估人办理有关事务,只有遇到技术含量高的复杂赔案或矛盾激化难以处理的赔案才不得已聘请公估人出面。其主要原因一是对公估人不信任;二是对体制改革的困难和成本过高估计。
4.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客观地说,公估人能在短短两年内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规范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但公估人的发展未达到预期的速度,亏损面大是不争的事实。公估人入市之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更多的是转(下)达文件,要求公估人按文件办理有关事项,而对公估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却缺少关注。为公估人的生存与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管理的同时为公估人提供一些如国内外同业信息方面的服务,不仅将有利于公估人的发展,也会解放了保险人。这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进而提高民族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极为重要的。
四、确保我国公估人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发展公估人,并最终让公估人成为保险市场中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完善我国保险市场,进而促进民族保险业在规范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但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进一步巩固保险公估人的地位并发挥其应有作用,最终在我国形成保险当事人委托公估人进行承保前公估或出险后公估的习惯做法和制度性安排,仍需多方努力。
1.政府有关部门。公估人的发展仅靠其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适时合理的引导、扶持。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将保险公估人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确立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制订政策、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为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壮大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可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对公估人的宣传介绍;二是通过后续培训,提高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三是利用优势地位,提供信息服务;四是改善监管方式方法,使公估业在规范中发展。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逐步转变观念、完善内部体制改革,尽快与国际接轨,将理赔事务主要交由公估人处理,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险种的深层次开发与提升服务质量上,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践中大量事实证明,公估人的作业态度、作业质量和作业效率都是非常优良的,公估人的工作不仅令保险人满意,被保险人也是十分满意的。据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自开业以来,所处理的赔案均得到保险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保险人有必要对现有全包全揽体制和借助于公估人等中介的体制进行评估对比:是国外发达国家的体制好,还是沿用我国的旧体制好;有公估人的参与是减少了麻烦还是增加了纠纷,得不偿失还是提高了效率;如果委托公估人介入相关事务,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是“胆子再大一些”等。我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保险人上市后如还无紧迫感势必坐失发展的良机,也将影响公估人的成长及其竞争力的提高。
3.公估人。公估人应有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自身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内部建设,提高从业素质,提高公估效率。同时,做好每一个赔案,确保公估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脚下的路才能愈走愈宽。换言之,公估人的作用发挥出来了,得到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公估人的市场地位必将愈来愈高,超常规发展也就指日可待。具体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当地保监局、政府金融办的监督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与规定,展业经营并规范员工行为。(2)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形象,积极拓展业务。以良好的服务态度,高质高效地做好每一宗公估业务,严抓严管,确保公估服务质量,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实施公司内外双重监督。(3)继续做好专家库的建设与完善工作,提升专家库的技术层次,优化专家库的专业结构。(4)根据公司发展与公估工作的需要,广纳贤才,充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力量。(5)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增强员工素质与服务意识,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6)与国内外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横向联系与合作,尽快构建起保险公估网络。并使之成为一个能为保险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科学合理的、有强大技术支持的服务体系,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尽一份力。
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为什么实行定点医院管理?这要从人身保险业务的性质谈起。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必然提起理赔程序。
保险业属于金融业,与其他金融业一样,受国家监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所以防范金融风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在保险经营中,如何能够防范金融风险,这是保险业一直在研究的课题。建立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非常重要。
在人身保险经营中,保险标的是每个人的人身健康与生命,所以,他面对的是千百万的个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损失进行核定。如何能依法准确“核定”这是致关重要的。
因为,保险公司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2、《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3、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
4、第66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凡是具备以上情形的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给赔偿。
由以上几点可知,“核定”这是多么艰巨的工作!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是不能实现的。如果在核定环节管理不善必然造成重大损失,承担不可预测的金融风险。
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得到理赔。得到最大限度的理赔款,就成为投保人追求的经济利益。为追求这一经济利益,人们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来骗取或多取得经济利益,诸如《保险法》列举的情形,被保险人还有的采取犯罪行为,来实施保险诈骗行为。
如何能够预防违法犯罪,减少这种金融风险呢?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定点医院的建立,就是基于此目的产生的。
人身保险理赔管理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管理目的是相同的。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的就是防范风险。保险公司定点医院管理的目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点医院管理办法》(讨论稿)中阐述的很明确:“定点医院管理是寿险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通过定点医院的设置与评估、健康保险客户住院期间的风险管理、医院关系的维护、双向信息反馈、医院基本数据的分析、商业健康保险的宣教等等来实施管理”。所以,定点医院的管理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一个切实可行,并切,具有良好收效的措施之一。 二、定点医院管理行为,不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1、首先要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在商业活动中,各种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相悖,并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分为不正当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两种。在限制竞争行为中,又包括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或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任何违法行为 ,均包括主客观两方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观要件,既违法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相悖,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追求利润而滥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或采取违法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来排挤竞争对手,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所以,其主观目的性很强。
第二,是客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2、定点医院管理行为,不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定点医院建立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
保险公司定点医院管理,是选择服务精良、非盈利的医疗单位,通过签定服务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是定点医院的服务对象,医院除诊疗被保险人外,还有相当的工作由医院对保险公司提供服务,例如:在保险公司核保时提供诊疗档案,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查,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其他核赔工作等等,由此保证核赔质量。
如果不限定诊疗单位,必然造成如下混乱。
被保险人可以到乡村、街道诊所诊疗,也可到县级有保健性、盈利性的医疗机构诊疗,他可以到任何地方、任何性质、任何档次的医疗机构诊疗,只要是医机构。
这样做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什么呢?经营成本的无限扩大,经营风险的不可控制。必然造成金融风险损失。
你们好!
今天,能够作为优秀员工候选人上台述职,我倍感自豪。年度,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不但得益于各位同事的支持与默契配合,更得益于武陵城建安公司优良的团队氛围和企业文化对我的熏陶。在这里,我对各位领导的栽培和厚爱,对各位同事对我工作的支持表示深深地感谢!下面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一总结,为2011年的工作确立新的目标。
一、内勤工作
1、资料管理:a、按照资料的类别进行了划分并编号登记在册,做到了随用随取,借、还登记详细;b、先后完成了公司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延期及新申请;项目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续办和新办;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及新申请;c、省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班的开办及资料整理、“省百万农民工同上一堂课”的开办及资料整理;d、物业维修资料核对及登记,并积极配合蓝世纪物业公司处理业主的投诉事宜,督促项目部对已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e、部门日常性资料整理。
2、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2月份办理了金滩春天项目部泥工陈仕云工伤保险理赔,同时代表公司会同项目部与工伤事故当事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协商。
3、及时处理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及项目员工的申、投诉事宜。
4、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6月份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及11月份公司各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工作。
5、参与各项目部部分分项工程工程量的验收;参与部分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调查。
二、安全生产方面
1、年初,公司与各部门、各工程处第一责任人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底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验收,综合评定为优良,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0年度公司继续被评为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协助完善了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使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3、为了提高项目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8~10月份开办了顺天国际农民工技能培训班,组织在建项目的部分项目员工进行了学习,并发放《建筑工人施工安全规范手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教材》等书籍100多套。
4、积极响应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号召,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项目工人观看《建筑行业班组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教育》等安全生产教育光碟,在全公司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加大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5、组织每月一次的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通过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全年开展集中安全大检查中,共下达安全生产检查通报10份,下达安全整改通知270余条。
6、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全年仅发生轻伤事故1起,杜绝了重伤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本人能敬业爱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1、内勤工作都是边干边摸索,经验不足,以致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还不够细致,隐患整改督控力度不够。
四、今后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决心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及工作水平,为公司快速发展,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我想我应努力做到:第一,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并拓宽知识面;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第三,勤下工地,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按公司制度处罚,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第四、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
今年的目标等待着我们齐心协力的去完成,我们要凝心聚力,再接再厉,登高望远,再攀高峰,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和攀升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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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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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稳定本单位内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聘请乙方保安员,在不违犯《XX省保安服务管 理条例》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员完成有收费项目和车辆保管任务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另行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保安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面要求按时提供 名保安员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区域执勤。保安员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执勤职责。
定岗执勤的具体任务要求:
责任段执勤具体任务要求:
流动巡逻执勤的任务要求:
2.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四防"或发生在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
3.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送保卫部门。
二、乙方对甲方要求
1.保安员进驻后,甲方应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四防"检查情况的意见通报给乙方执勤保安员,使之能在执勤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后,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单位保安员或使用变相的"保安员"混合执勤。
3.乙方已按规定为保安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因公受伤,致残甚至牺牲,(致残者经中山医一院、省人民医院和经市法院法医鉴定),其医药费、抚恤金等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保安员因伤、残、亡的合理开支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指挥保安员执行保安职责以外的事而使保安员受伤,致残、牺牲的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其余部分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乙方处理,保安人员因事请假,应书面向班长或甲方人保部门签字同意并经乙方经理审批后方能生效。
5.为有利于保安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乙方可适当调整保安员,但必须是在保证履行合同和事前知照甲方的前提下进行。
6.保安公司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保安员在服务过程中甲方一旦发生财产遗失、损坏、被盗等现象,由乙方公司负责财产理赔。
7.禁止安排保安人员为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禁止保安人员处理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禁止使用保安人员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等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安排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属保安人员个人行为,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9.甲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临时工进行守法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员共同维护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员违规而造成责任事故,财物损失,乙方执勤保安员不负责任。
三、共同协商事项
1.保安服务时间: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共X月。
2.费用: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XX元)全月X人,服务费合计XXX元。
3.住宿:由乙方解决。
4.加班费:按
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五天工作制,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保安员加班时,加班费的计算则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办理。即:由甲方支付。 周1-5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每小时工资150%,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12小时;
休息日(周六、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每天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如:元旦、五一、等)加班,支付每天工资300%工资报酬。
5.付款时间及方式:
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五天,甲方先付一个月X名保安服务费XXX元到乙方银行账户,以后按每壹个月付款一次并在付款当月五号前一次付清X名保安费用,付款方式:(1)支票。(2)现金。(3)汇款。
开户银行: 账号: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有政府行为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本合同正常执行或某一方需要修改、变更合同内容时,甲乙双方三天内协商,协商后所立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某一方执行合同过程中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三天内协商,未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而单方终止时合同视作违约处理,由违约方支付三个月的保安总费用给对方作违约金。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议,另外协商的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提请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时,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涉及病案复制、病案调阅的配套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患者有查阅、索取自身病案的权利。病案信息的利用已经不再局限于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而是走向社会,为个人、公安司法部门、医保机构等提供证据。
一、病案的社会化利用
1. 病案是个人的健康档案。不管是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病案记录了患者诊疗的全过程,是对患者健康状况的连续描述,因此,病案是个人的健康档案。在患者需要转诊医疗时,病案提供了具体详细的健康记录,对患者后续的治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上表可以看出,个人利用病案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6年病案利用数量是2002年的9.7倍。
2. 病案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病案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为参保者及核保者兑赔提供原始资料;②为险种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③为制定和调整单病种医疗保险费用标准提供依据;④在医险审核中起监督作用;⑤在医疗质量中起监控作用。随着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的深入发展, 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迅速上升,病案在医疗保险理赔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根据历年《广东统计年鉴》,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00年为350.34万人,2005年为1235.3万人,2006年为1421.08万人,高居全国首位。从上表也可看出,医保病人利用病案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医保病案利用数量是2002年的2.9倍。随着全民保障具体要求的提出,病案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将会日益突出。
3. 病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作用。由于长期以来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一些媒体的不实报道,在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中,病案内容的真实性成了医疗纠纷中患者质疑的焦点。因此,当潜在或存在医疗纠纷时,在第一时间内复印、封存病案成了患者首选的手段。随着医疗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行,医疗机构负责对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诉讼的有效证据即是医疗档案和相关物品。一份完整的、没有缺陷的病案,能够为医疗机构作无声的辩护。所以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案是解决医疗纠纷真实有效的凭证和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它的地位和作用是极其重要、无法代替的。从表中也可看出,自2002年9月开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个人和司法部门复印病案用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明显增加。可见,病案是医患双方赖以理论的依据,对两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4. 病案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由于病案是病人诊治全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因此,病案是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工伤鉴定、评残、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处理等重要的参考资料和依据,从表中的数据也可说明,用于司法鉴定的病案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5. 病案的其他社会作用。如用于物价局药品费用核查、医疗纠纷时医院的举证、医药行业的各类检查等。
医疗档案因其特殊的社会价值,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其社会功能和使用范畴日趋扩大。但是,病案在社会化利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及影响因素。
二、病案社会化利用存在问题
1. 病案管理人员素质不能满足需要。国外病案管理专业能够培养学士、硕士、博士,而我国主要是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大专教育才刚刚开始。很多病案管理人员长期重复病案管理中某一个工作流程,对其他环节缺乏了解,也难得有进修、培训等提高个人素质的机会,更谈不上学习新的知识和管理理念。法制观念也比较淡薄,缺乏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的热情。目前,病案管理已经向卫生信息管理发展,具体表现是电子病案。我国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现状,尚不能满足卫生信息管理的要求。
2. 过度利用、滥用、违法利用病案。由于病案具有法律效能,它在医疗纠纷、工伤鉴定、评残、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案件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司法部门判案的可靠凭证。同时,法制的逐步健全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少患者懂得主动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随着医患关系的紧张,为了防止万一出现的医疗纠纷,很多患者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马上复印能复印的病案。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采取获取病案的方式往往是错误甚至过激的,过激的表现是抢夺和盗取病案。因此,当潜在或存在医疗纠纷时,在第一时间内复印、封存病案成了患者首选的手段,抢夺、盗取病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病案从原来对外需求封闭发展到目前的过度利用、滥用、违法利用的状况。
3.泄露患者隐私的可能性加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患者有复印病案的权利,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执法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保险、卫生防疫部门等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复印、查看病案。由于这些人员中大多数缺乏专业知识,对患者的隐私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泄露患者隐私的可能性加大。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泄露患者隐私将成为今后新的医患关系的又一个焦点。
三、病案社会化利用存在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1. 研究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确病案社会化利用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2. 研究并提出新的病案借阅管理条例,设计一套新的、合法的、完善的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3. 保护患者隐私权,病案借阅要设分级权限,要明确医疗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4. 建立医院内部的宣传体系,使病人在建立病案时就能全面了解病案的价值并掌握科学的利用方法,为以后科学利用病案做好准备。
5. 延伸病案服务领域,做好病案宣传、病案咨询、用户教育。向病案需求者宣传病案与自身的关系,强化需求者保护病案的意识,引导病案需求者合理利用病案各部分内容,但不能过度利用病案。
6. 要在病案利用上提出“顾客满意”的服务理念。?荟
参考文献
1.郑筠、陈俊辉、林裕群等,病案信息的利用要关注顾客满意,《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7)
2.依法规范病历档案管理,《科技档案》2006(1)
3.胡远琴,对档案社会化服务的几点看法,《档案管理》2007(2)
4.王凯戎,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及应用的可行性,《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