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7:4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投保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非寿险银行保险主要是指非寿险在银行保险领域的开展。由于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复杂程度不一,因此采取适合的销售模式是成功销售的关键,即如何根据产品特点合理安排销售渠道、明确银行和保险公司人员的销售职责分工、设计相应的销售流程,从而使产品从保险公司制造端通过银行渠道有效到达客户端以实现价值交换。
一、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的范畴与特点
狭义的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是指银行为非寿险公司、向银行客户销售的产品。按照银行客户在银行办理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1.银行贷款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贷款担保相关的抵质押财产险、信用保证险、借款人意外险,贷款使用相关的在建与完工财产险、存货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2.银行担保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反担保物财产险、担保工程险等;3.银行结算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货物运输险、现金险等;4.银行理财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意健险等;5.银行卡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持卡人财务损失险、消费保障险、普通个险等。此外,银行向非寿险公司采购的产品也可纳入广义的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的范畴,具体可分为银行为客户采购非寿险产品、银行为自身采购非寿险产品。与寿险相比,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在以下几方面具有自身特点:一是产品功能,主要承保与银行业务相关的财产损失风险,近年也出现了投资理财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的非寿险产品,但规模有限;二是销售渠道,由于非寿险产品的目标客户非常广泛,尤其是工商企事业客户,因此可通过银行的多种业务机会和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三是销售流程,有的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流程较简单,有的涉及逐单核保定价、流程较复杂。
二、非寿险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的分类与特征
关于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根据《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监管规定、以及市场实际操作情况,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银行人员销售:是指银行人员在网点直接向客户面对面销售,是标准的销售模式。根据规定,销售区域应在银行营业场所内,银行人员应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人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协助银行做好售后服务。这种模式适用承保风险相对单一、客户同质化程度较高的简单标准化产品。2.保险顾问销售:是指银行人员寻找目标客户后介绍给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并参与实现销售。由于以银行的名义进行销售,银行拥有客户资源,因此应当认为仍然符合银行保险业务的特征和利益。根据规定,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不得派驻银行网点,应在业务机会出现时赴银行进行销售,并应与银行人员具有明显的身份差别,禁止假冒银行人员销售。这种模式适用承保风险相对复杂、客户同质化程度较低的非标准产品。3.银行采购:是指银行向保险公司采购保险产品。由于投保人为银行,因此不属于业务。银行为客户采购通常与某项银行业务相关,目的包括与银行产品组合增强竞争力、作为礼品促销支持银行业务开展、提供客户产品体验为今后销售打下基础、对银行管理风险提供帮助等,保费价格一般不高。银行采购的目的则是保障银行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可保风险。4.银保合作直复营销: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根据规定,电话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电话销售可采取呼入或呼出方式,适用简单标准化保险产品;网上销售一般通过银行的互联网主页平台向客户提品实现销售,适用的保险产品相对丰富多样。
三、非寿险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的应用
在销售模式的选择上,应主要根据产品销售过程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一)复杂程度分析(以销售为例)1.寻找目标客户:在银行开展具体业务时,根据业务相关风险提示客户购买保险,相对比较容易;未办理具体银行业务的客户则相对难度较大。2.选择合适的产品: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后,需提供针对性的产品和方案,销售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3.向客户解说产品:销售人员应具有产品知识和沟通表达能力。4.与客户达成意向:销售人员需把握客户心理,具备一定的沟通和促成技巧。5.协助客户投保:销售人员需掌握产品和操作流程。6.核保定价:根据风险状况进行定价与合同审核,不同的业务复杂程度不一。7.出单收费:出单一般可由计算机系统辅助进行,需掌握操作流程;送达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则较容易操作。
(二)产品分类与销售模式选择按产品销售复杂程度,可将银行销售非寿险产品分为简单产品、一般产品和复杂产品,分别确定销售模式。1.简单产品:是指产品容易解说、投保与出单非常方便、承保风险非常容易控制、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具体核保的产品。有的可事先固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有的则事先确定保险价格即标准保险费率,投保时仅需确定保险金额,即可按价格对应收费。具体产品如银行个人理财客户的家财险、责任险、意健险、银行卡客户相关保险、银行结算客户的现金险等。简单产品宜采用银行人员销售模式、银保合作直复营销模式。2.一般产品:是指产品解说难度不大、投保与出单比较方便,承保风险相对容易控制、只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简单核保或非现场核保的产品。产品实行基准费率基础上规范浮动。客户投保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或资料,以此对应价格浮动条件进行报价,由保险公司核保后成交。具体产品如个人贷款客户相关非寿险、银行结算客户的货物运输险等。一般产品可根据银行人员的能力状况,选择采用银行人员或保险顾问销售模式。3.复杂产品:是指产品解说难度较大、投保与出单比较复杂,承保风险不易控制、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复杂核保或现场核保的产品。银行人员在与目标客户沟通时推荐相关产品、并提供大致价格区间,由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及相关操作。具体产品如企业贷款与担保客户相关非寿险、企业理财客户相关非寿险等。复杂产品宜采用保险顾问销售模式。上述各类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角色分工见表:
(三)销售模式的动态调整1.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起步阶段或业务量较小的业务,银行人员对产品和业务处理流程不熟悉,销售技能不高,可将原本应采取的银行人员销售模式调整为保险顾问销售模式。2.根据保险公司支持情况调整:如果合作保险公司在该项业务上对银行直接向客户销售的支持力度不足,可将原本应采取的银行人员销售模式调整为保险顾问销售模式。3.根据目标客户或销售渠道的变化情况调整:有的产品即使核心功能相同,由于目标客户或银行销售渠道不同,也会在业务流程上产生差异,可调整销售模式。例如,通过银行网点的理财业务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的保险产品,由银行业务人员直接销售即可;但如果有机会通过银行的公司业务渠道向企业批发销售该产品,实现团体投保,则选择保险顾问销售模式更容易成功。当然,此时在业务处理流程上也需要相应调整,如简化投保、出单和收费,以适应团体客户的需要。
四、非寿险银行保险销售流程的设计
(一)业务开展前的准备工作1.双方签订协议: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签定总对总、或省对省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销售的保险产品、销售的具体渠道和部门、银保各自的职责分工、业务操作流程、手续费支付标准等内容。2.进行培训动员:保险公司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业务处理流程等。对于复杂产品,由于银行人员主要负责介绍客户,因此对业务操作流程只需大致了解,但需要对如何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和保险情况进行详细的培训,以提高介绍成功率。3.销售宣传: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对产品上市进行必要的宣传,例如在银行网点设置易拉宝广告架、摆放宣传材料、通过媒体报道或广告等方式。4.配备销售工具:销售人员应配备宣传材料(含公司宣传、产品宣传、流程宣传、服务承诺等)、保单样本或产品样品、保险费价格表、销售话术、投保指引等。5.发放保险产品:有的产品是有型产品,如保险卡、定额保单等,有的是无型产品,如空白投保单(可与宣传折页合印),应发放到销售人员。6.出单准备:配备出单系统,设置系统权限、开通网络。配置打印设备,发放空白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可以保险单先代收据,客户需要发票另行发送)、业务签章(业务章、保单修改校正章等)、出单操作指引等。7.收费准备:应在银行开设保险费专用账号、开通网银,便于集中划账。8.统计准备:银行明确核算码,设计统计台账格式(可通过操作系统自动统计)。
(二)投保与出单操作流程不同形式的保险合同,在投保操作流程上存在差异:1.定额保险单:即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完全固定的保险产品。如以手工出单形式,客户一般不需要专门填写投保单,只需在保险单空白栏上手工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地址、电话等信息,经销售人员审核确认并签章后,正本交客户,副本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留存;如以计算机系统出单,则客户填具投保单,提供上述信息,由销售人员录入系统后打印保单,审核确认并签章后,正本交客户,副本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留存。对于贷款合同特别约定由银行保管保险单正本的,则向客户提供副本。另有定额电子保险卡,功能与定额保险单相同,但外观形式不同,是客户购买后可以自行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注册投保生效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不记名,可以转让,被保险人在注册时由注册人确定。产品销售时,由客户填写购买需求单,确定购买份数即可。2.定价保险单:即保险价格事先确定,需要投保时提供保险金额并计算保险费的保险产品,流程与定额保险产品基本相同,差异在于客户需确定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后,办理相应的投保和出单手续。3.普通保险单:由客户填具投保单,提供必要的资料,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出单。
(三)核保对简单保险产品,一般采取免核保或自动核保;对一般产品,通常采取非现场核保,客户提供的资料可通过计算机系统远程传输或电话传真传递,保险公司可事先设置核保条件,对构成核保通过条件的投保申请,自动予以核保通过,超过权限的采用人工核保;对复杂产品,通常采取现场核保,则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负责进行相关操作。
(四)收费客户收到保险单确认无误后,可凭付款通知书向银行支付保险费,个人客户可采取银行卡扣款、现金缴款方式,企业客户可采取支票转账或小额现金支付方式。款项统一进入保险公司在该银行事先开具的保费账户。
(五)统计结算银行应对每天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统计,包括销售数量、库存保险单、销售收入、业务经办人等,可开发计算机系统实现功能。银行应与保险公司定期结算保险费和手续费。结算时提供汇总统计,并进行生效保险单交接、库存保险单清点、保费账户余额核对、业务签章检查。手续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比例结算,银行网点汇总生成清单,由保险公司审核后统一支付。
(六)保单批改保险期内,客户需要进行保单查询、批改、退保、终止的,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保险,如需批改,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银行的相关证明。
五、IT在非寿险银行保险销售中的应用
销售模式的确定,为IT的应用提供了条件和设计框架。银保双方可合作开发非寿险银行保险IT销售系统(非寿险银保通),以提高销售效率、加强销售管理。
一、财产险集中统一投保是必然选择
1.降低集团企业的保险成本
我们以财产一切险(对存货、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种财产险险种)为例,对照某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费率表,假设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额为10亿元,各成员单位分散投保的保费为10亿元×0.0340%=34万元,而集中统一投保的保费为10亿元×0.0120%=12万元。同样的保额,集中统一投保的保费较分散投保节约22万元。
2.为集团企业争取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集团各成员单位集中统一投保,充分利用了规模效应,可以为集团企业在与保险公司谈判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除了优惠的保险费率外,还可获得其他更优惠的承保条件,如责任范围、免赔额等等,为集团企业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3.有利于集团企业获得优质的保险配套服务
集中统一投保方便保险公司为集团企业量身定制保险服务计划,组织专班负责,减少索赔处理环节,加强沟通,使定损、赔付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以及集团企业的防灾防损培训等等,切实做好全方位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
很多保险公司还将对集团企业的财险优惠政策、优质服务延伸到集团职工的车险、其他财产险等。
4.有利于集团对成员单位保险事务的统一管理
集中统一投保将各成员单位的投保范围、险种、保险期限、责任范围等保险条件进行统一安排,可以避免因各成员单位保险期限各异而需在不同的时间办理投保续保,避免因各成员单位的风险意识不同而造成投保不足、脱保或漏保情况等。
二、集团企业财产险集中统一投保流程的探讨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型集团企业对其保险都实施了集中统一管理,成功的先例将对集团企业的财产险集中统一投保工作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
集团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财产状况、风险特点,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统一投保工作。集中统一投保工作流程大致如下:
1.明确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由集团企业负责保险工作的部门对集团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资产状况、使用环境进行摸底汇总;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的风险进行风险勘察与风险评估;结合各成员单位的保险意向申报,确定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
2.拟定投保方案。根据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拟定保险方案,主要包括投保范围、投保险种、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选择等。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要求,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险人,降低资产损失风险,防范资产投保舞弊。并分别在存货、固定资产章节中予以强调。
很多企业在投保范围的确定上都遵循全面性原则,即凡属企业拥有、控制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存货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或在经营过程中可能给雇员或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按法律规定由集团承担责任的风险,均纳入保险管理范畴。
财产险的相关险种较多,各成员单位风险点又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可考虑用统分结合的方式来兼顾共性和个性。我们将财产险险种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险种,对一般财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提供的基本保障或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一类为特殊险种,针对特殊财产特殊风险所投保的险种。对基本险种进行强制统一投保,特殊险种由各成员单位申报后集团总部统筹安排。
投保范围及投保险种确定后,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就是保险责任的确定。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可包含扩展条款(或称特别条款),其作用是对原格化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予以扩充,可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障。故在拟定保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集团企业的风险状况、保险需求,合理确定保险责任,以便下一步与保险公司的谈判。
保险公司的选择要注意防范舞弊,采用招标等方式。
3.建立科学的保险管理制度。规范保险投保、风险防范及事故索赔等工作的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出现互相推诿、重复低效劳动等局面。
关键词: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再造
近几年internet技术在中国日益普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报告显示,到2005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突破1亿人,上网计算机达到4560万台[1].与此同时各行业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应用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应用以其全时空、低成本、交易简便、沟通双向等诸多优势取得了较快增长。据美国行业协会分析,有未来10年内,超过三成的商业保险险种和近四成的个人险种将在互联网上在线交易。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产品宣传、业务培训、资料收集等工作,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实现了一些在线业务运行,但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除了建设好适合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硬件和软件外,企业必须对原有流程进行再造,以适合电子商务的环境要求。事实上,由于保险产品具有同质性,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别主要来自于各自的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由此成为建立保险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国外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来看,流程再造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成功的流程再造,就没有完整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很难从电子商务的应用中获益。因此,进行电子商务下的流程再造研究对于保险企业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中迅速成长、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有着深远的意义。
1 现有保险业务流程分析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由于实际中的流程十分复杂,作者在保留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对现有流程进行了必要的删节和简化。
(1)现有保单销售流程
保单流程的主要分为承接新单、核保、新单生成三个阶段。首先,业务员或客户到契约部受理点交单,契约部接单员根据交单条件进行接单初审、新单登记,完成对重要信息的第一次录入。然后由复核人员对新单进行复核,并对投保件作出风险评估,同时作出各种核保处理。最后,对于核保通过的投保件,电脑将自动向财务发出对帐的请求。只要财务的实收暂收费大于或等于业务应收费,该投保件即可在电脑上实现登录、打印,经过配页,再次复核、装订、送达客户,随即完成保单销售。
(2)现有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分为客户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立案、定损、赔付结案、保户领取赔款几个阶段。保户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某种报案方式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同时应尽快准备相关文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调查员调查,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受损,判定保险损失是否在可赔付范围之内,如可赔付,核实其他事故诊断、证明等,进行立案。然后由定损员定损,录入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保险赔付额的计算和必要的审核处理,打印赔款通知单给保户。最后保户拿赔款单到财务取款[2].
2 现有流程的主要问题
由于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公司都采取通过人展业的方式,上述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仔细分析之后,就会发现其中的主要问题。
(1)效率低
下一张保单从填写投保单到正式签订,需要经过人、契约部、财务部三个部门,而核保过程又须经契约部中多人操作,造成流程被分割成过多的活动,而大量时间消耗在活动与活动之间的连接和数据的传递上。从销售到核保,流程执行时间最多为15天,最少7天。
(2)成本高
保单销售及核保流程的高成本主要是因为臃肿的组织结构和大量的数据单证。此外,保单销售往往采用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而这种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意味某些不可保风险只有在核保时才被发现。由于保险公司主动撤单必须将保费悉数退还, 已经发生的成本就只能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3)忽视顾客满意度
由于流程效率低下,周期长,顾客必须长时间等待。而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使顾客有时须增加保费或干脆被拒保,造成顾客心理上的不适。
整个销售保单流程虽然在目前通过人展业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该流程就难以发挥电子商务的各种优势。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必要加以重新设计。
3 保险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在总结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借助于企业再造理论思想进行的一些保险业务流程改造实践的基础上,国内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流程再造基本原则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集成活动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可以将原模式中被分割的许多活动合并在一起,把相关工作人员尽可能减到最少。这种跨功能的活动集成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
(2)推行同步工程
同步工程结合了连续流程和平行流程优点,将所有活动分成若干活动组,组内活动连续执行,各个组同时、互动地进行,能够大大缩短开发周期、降低开发成本。实现同步工程的关键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集成和开发小组的相互协调。将同步进行的工作联系起来,而不是仅仅联系产出。
(3)用it协调分散与集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
集权的优势在于规模效益,而缺点是缺乏灵活性。分权,即将人、设备、资金等资源分散开来,能够满足更大范围的服务,但却随之带来冗员,官僚主义和丧失规模效益的后果。有了信息技术,尤其是数据库,以及远程通信网络和标准处理系统,企业完全可以在保持灵活服务的同时,获得规模效益。
(4)保持与外界唯一的联系点
电子商务要求流程和顾客之间只有一个联系点。当流程比较复杂或过于分散时,往往不可能由一个人包办,为减少交接传递信息,提高速度和准确性,企业可将人员组成工作团队。但必须有一名人员负责和顾客的联系,解决顾客问题[3].
4 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业务流程的再设计
保险企业在进行流程再设计时,其设计思想必须适应保险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它对保险企业流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其次,从险种的角度分析,适合网上销售的险种应该是那些核保简单、手续简便的险种。而那些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或进行实地考察的险种则不适宜进行网上销售[4].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企业面临两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一是以实现网上保单直销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一是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总是与顾客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流程。因此,在现阶段企业应选择这两大流程进行改造。而保单销售流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分两种,即网络直销形式和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4.1 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该流程是以核保系统为基础,基本步骤为:客户访问保险公司的网页,选择意外险,填写电子投保单并发送给保险电子商务服务器;服务器运行核保系统进行核保,如发现风险不可保,通知客户拒保,如是可保风险,则计算保费并通知客户;客户若决定投保,在实现网上支付后,核保系统生成正式电子保单,通过网络传递给客户。由于该流程涉及网上支付,而网上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步骤繁琐一些。
4.2 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新流程
大多数保险险种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直接销售。但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重新设计改造这些险种的销售流程,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在重新设计时,可以考虑删除人、服务中心等环节,将一张保单从销售到核保的全部活动由一名员工完成,该员工在流程中称为客户代表,他也是流程与客户的唯一联络点。
以寿险保单为例,其电子商务销售保单流程的基本步骤是:客户向保险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投保申请,或在网页上填写电子表格,传递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检查数据是否齐全,若数据完备,存储到内部的数据库中,并通知客户代表;客户代表判断核保是否需要额外信息(如财务状况、健康状况、业余爱好等),如果额外信息能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代表发电子邮件要求客户提供;如果核保需要体检报告,通知公司外勤人员陪同客户体检;在获得额外信息后,评估风险的可保性;如属可保风险,计算保费,通知客户;客户若同意投保,客户代表制定正式保单,在网上支付生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客户[5].
4.3 理赔新流程
网络的出现给理赔带来了一场革命。首先,应用先进的数码技术,公司的查勘人员不再采用传统的胶片照相机,而是用新型的数码照相或摄像器材, 使影像可以立即显现在电脑上,并能够通过网络传递。而扫描仪的推广使理赔人员可以方便地将各种纸面材料转换为电子文档。这样,案件的表现形式就不再是一堆纸张和照片组成的卷宗,而是存在于电脑和网络上的电子文档。这使得各个岗位对案件的审理不再以传统的纸制案卷为媒介,而是通过网络对这些电子文档进行高速的传阅和处理,从而大大提升了案件的办理速度,并使办公成本得到大幅度缩减。同时,高度透明化的新工作模式使各级管理人员能够通过网络迅速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案卷处理信息和图片,使质量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飞跃。
典型的网上理赔工作流程如下:投保人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用数码相机拍下现场情况或相关资料,同时用扫描仪将纸面材料扫描;然后上网打开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照片;坐在保险公司定损中心的资深定损人员看图片定损(如有疑问可随时决定赴现场定损);之后,核赔、缮制、财务等环节即可马上开始作业,没有任何时间差。任何需要上一级核赔人员复审的案子也可实时送达,不论该高级核赔人在何处。同时,全国范围的代查勘也都可以方便地实现[6].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滚滚而来的电子商务浪潮更是以巨大的力量改变着当今的人类社会。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国际上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论,反映了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新特点。中国保险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地迎接新经济的挑战,及时革新现有的管理思想和业务流程运行方式,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eb/ol].nic.net.cn/uploadfiles/pdf/2005/7/20/210342.pdf,2005-07-23.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03-220.
[3]姚国章。电子商务与企业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20-226.
[4]施建祥。基于业务流程变革的保险再造[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3):24-25.
小华,1980年生人,帅哥一个。他本是一名很普通的期货从业者,但把自己2004年-2007年4年间投保26份保险的经历贴上论坛后,就被称为“保险强人”,并立刻引起很多人的关注。网友纷纷质疑:买这么多保险是否纯属浪费?
小华为什么会买这么多份保险?他有哪些考虑?我们又可以从他的投保故事中学到什么呢?
小华的投保故事
2004年,小华开始从事期货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意识逐渐增强,也逐渐了解到保险具有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功能。于是,2004年5月,小华投保了他人生中的第一份商业保险――新华人寿锦绣年华养老保险,保额1万元,30年交费期,年交保费530元。
之后,他便开始了“漫漫投保路”。在2004年到2007年这4年的时间里,他先后投保7家保险公司的13款产品,共计26份保险(见附表),周围的人都称他为“保险强人”。
2007年,小华投保了合众人寿的幸福一生终身寿险。他发现合众人寿在合同生效日上做文章,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合同生效日的习惯用法,对投保人发出的要约(投保书)进行生效日“往前追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无形中缩短了承担责任的时限,降低了其自身的赔付风险。
小华就这个问题写出书面异议传真给合众人寿,但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只给了小华关于时效性问题的解释,却没有为他解决具体的问题。为了给大家提个醒,也为了分享这几年自己的投保经验,小华在论坛上公开了自己的投保经历。
帖子一出,一片哗然。网友被小华的26份保单狠狠地“雷”了一下。“楼主是牛人!鉴定完毕!”这是比较普遍的评价。也有网友被小华的投保经历深深打动,表示很佩服他对保险的研究如此深入。
当然,也有人提出了质疑,认为小华投保了这么多种保险,纯属浪费。而且,每份保险保额都很低,交通意外险也显得有些多余。
对于来自网络的不同声音,小华很不以为然,他有一套自己的理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有哪些投保心得。
防微杜渐 以小博大
小华投保的26份保险中,保额都比较低,而且会重复投保一些同一家公司的同一款产品,这是为什么呢?
“我认为,再好的东西也要一点一点的购买。例如米饭是好东西,但也只能一口一口吃,特别是中国的保险行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很多不诚信的、不完善的地方。”小华是通过少量投保来检测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他与保险人长期合作,可以建立对对方的信任,从而保证了自身的利益。
而且,他将每年8000多元的年交保费,分散在12个月中,每个月支出不足1000元,且每份保单在以后的续期交费时都享有60天的宽限期。小华说,这样有利于分散风险,体现“以小博大”的效果,同时也分散交费压力,分散投资的精髓便在于此。
小华特别指出,在不断加保的过程中,还可以一边购买一边等待,等待市场上其他公司推出更具性价比的产品以及该公司推出改进版的产品。买保险本来就是一辈子长期购买的行为,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而不是一次冲动下的非理性购买行为。
产品本身比保险公司更重要
小华的这些保险产品,分属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小华不是很重视保险公司,而是更注重保险产品本身。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相信唯有产品本身的条款、文字具有法律约束力,哪怕保险公司股东换了、撤销了,等等,保险都会有保障。”小华是这样考虑的。
在他看来,了解产品本身的特点更重要。例如在选择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时要加以区分。两全险与终身寿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没有本质区别,对精算技术而言,终身寿险就是长一点的两全险而已。不过,对于投保人而言则有所区别,那就是,两全险还是比较注重生存金领取或称之为注重“投资收益”的。因此他建议,如果为了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障,就选择终身寿险,彻底断了自己“投资收益”的想法。
一、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欠缺:一是部分营业部门及分支机构未设立相应反洗钱岗位,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二是部分营业部门及分支机构无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实际活动情况,包括:工作职责程序、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及贯彻实施效果等。
2.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部分营业部门及分支机构未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工作具体流程设置和岗位职责不清晰,资金支付监控不到位,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是通过退保或虚假批退方式洗钱;二是通过编造事故,夸大损失,以及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勾结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资金。
3.反洗钱宣传培训不到位:部分营业部门及分支机构未制定反洗钱宣传、培训年度计划;相关岗位员工的反洗钱知识欠缺,不能熟练掌握反洗钱工作技巧和流程。
4.客户身份识别不严:一是使用失效证件办理承保业务,如在办理车险承保业务时,客户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已失效;二是未按规定及时要求客户更新失效证件,如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9月29日至2010年9月28日,留存的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自2005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9日,该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在该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失效前要求客户年检,并提交更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是理赔案卷中客户身份资料不齐或身份证件过期;四是未按规定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如投保单未见投保人签章,且未留存投保人身份证信息有效期;五是中介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
5.未按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一是投保资料中未登记单位法人和人的身份信息,未登记客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信息;二是投保资料要素不全,未登记投保人身份证号信息;三是投保客户资料保存不全,如在被保险人为单位,投保单签名为个人时,未见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四是办理承保业务,未留存客户有效身份信息;五是在办理理赔业务时,对于赔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理赔业务,未按规定留存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是办理理赔业务无对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七是理赔案卷中发现未登记、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八是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未留存客户办理业务时的“投保单”。
6.未按规定报送大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部分营业部门及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定期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送大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工作建议
1.完善反洗钱制度建设,制定明确的岗位流程和操作手册,详细划分岗位人员职责,落实反洗钱各项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甄别、报送制度,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手续。
2.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各险业务实务操作规程,将客户识别工作与实务操作有机结合在一起,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落到实处,并向客户宣讲反洗钱工作相关知识,逐步使反洗钱工作走向正规化。
3.要继续加强见费出单和转帐支付交易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大额赔付资金和可疑资金支付的有效监测,做好大额现金收付的台帐登记和分析工作,防止和打击非法洗钱活动。
4.要提高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加大洗钱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5.要重新签订保险协议、重新识别客户,留存有效的身份证件。按照《反洗钱法》规定,保险公司将保险协议修改或更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保证反洗钱身份有效识别措施的落实。
6.加强检查督导工作。要将反洗钱工作检查纳入到日常业务质量检查和财务检查中,进一步督促分支机构做好反洗钱基础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扩大农业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承保公司经营、农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强力推进,建立起政府推动、部门配合、承保公司经营、农民积极参与的农业保险推广体系,逐步使全县的主要农作物实现保险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11个乡镇全面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力争在2012年全县完成政策性种植保险承保面积70%以上,高产示范田达到80%以上,争取1—2年实现全县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大豆等主要农作物保险全覆盖,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力争做到应保尽保。2012年小麦承保工作4月10日前完成,玉米承保工作7月20日前完成。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品种:符合本地农业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小麦、玉米种植作物(在其间套种的其它作物不属于保险范围)和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等。
(二)保险责任及赔偿标准:在保险期内,由于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和冻灾直接造成农作物损失,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政策性养殖保险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传染性疫病造成个体死亡,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以小麦、玉米种植及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等非人力成本,作为保险金额,保险费中央财政、省、县财政负担80%,农民负担20%。具体如下:
1、小麦每亩保费15元,保险金额300元,农户自交保费3元;
2、玉米每亩保费18.2元,保险金额260元,农户自交保费3.64元;
3、能繁母猪保费60元,保险金额1000元,农户自交保费12元;
4、奶牛保费392元,保险金额5600元,农户自交保费78.4元;
(四)承保办法
种植险以村或乡镇为单位统一承保,养殖险以养殖户投保。
四、承保、理赔流程
(一)承保流程。以乡、村统保方式投保或农户自缴保费投保的,均由乡、村保险联络员协助承保公司核实标的种植面积或养殖数量,填写承保公司提供的制式投保清单(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数量、地块位置、养殖标的耳标号等识别信息,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一卡通”号码或资金帐号等),承保公司据此收取保费,签发保险单。
(二)理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农户可通过村保险联络员或直接向承保公司报案,乡、村保险联络员配合承保公司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农牧部门协助承保公司核定受灾损失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承保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兑现赔款。
(三)运行程序。承保公司在参保农户缴齐自担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签发保险单后,承保公司要将农业保险凭证通过乡、村保险联络员分发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投保农户自担保费金额等信息;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灾害损失后,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责任,进一步简化理赔程序,合理确定受损程度,保证赔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领取赔款要逐步实行“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户,真正做到查勘及时、核损准确、赔款及时、农户满意。
(四)公示制度。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公平、公正,承保公司要将投保农户清单以及受灾农户清单和赔付金额,在村委会公告栏或宣传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乡镇政府、村委会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示等工作。
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二)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承保公司的申请,以及承保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保公司保费收取情况,按比例将财政补贴的保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承保公司。
(三)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工作费用补贴
对于协助农业保险协保协赔工作的农牧局、各乡镇、村有关人员,承保公司按省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保监局四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支付必要的工作费用。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局、农牧局、气象局、人保财险公司、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村要在2012年5月底前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点,构建为农民提供面对面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各村书记或村长担任保险联络员,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保费收取、登记、灾后勘查和定损等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分工负责、注重协作的原则,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农牧部门协同保险公司做好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组织专家协同保险公司对受灾农作物进行损失评定,及时指导农民进行灾后自救;负责向保险公司提供奶牛、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及养殖场(小区)清单,按照规定做好耳标佩戴、疫病预防、免疫接种等工作,对因疾病死亡标的协助进行现场查验,负责出具死亡鉴定报告,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发生灾害后及时出具情况说明。各乡镇、村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宣传引导、参保农户的登记、保费收取等工作。人保财险公司具体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办理,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坚持诚实守信,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侥幸心理
有的消费者在保险到期后,看到投保后没出事,自己也没有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就觉得“吃亏”、“不划算”,产生了今后出事恐怕也轮不着自己的侥幸心理,因而不再续保。而保险恰恰是承保那万一发生的灾害事故的,这万分之一的风险对于个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地损失,千万大意不得。
从众心理
投保时看别人、随大流,别人投什么险种自己就保什么险种,人家选择多少保额自己就选择多少保额,这种从众心理一样不可取。每个人经济收入、家庭组成、工作环境、身体状况等并不相同,以他人为样板来决定自己的保障范围,往往容易造成偏差,如此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最好请专业保险人士根据自身需求从专业角度进行设计,才能有的放矢。
获利心理
投保后最大收益就是使自己产生一种安全感,将日后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有效转移,从而解除自身后顾之忧。但有个别人投保的目的是想得到一笔数目可观的赔款,为此甚至不惜弄虚作假,铤而走险,制造事故,骗取赔款,结果不仅无法得逞,反而受到相应的制裁。退一步讲,保险是一种安全投资,换回的是温馨与安宁,明白了这一点,才会在投保时多一分冷静,少一些浮躁。
盲目心理
购买保险不能想当然,凭脑瓜一热,“扔进篮中就是菜”,而是要在投保前后做好相关“功课”,盲目投保往往无法确保自身权益。比如在投保前必须清楚条款责任范围、缴费方式,免责条款、犹豫期等;确定投保时要谨慎填写投保单;投保之后要定期对保单进行年检,按时缴纳保费,一旦出险,要清楚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
一、总体政策基本不变
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马铃薯险种除外)、承保控制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风险管理、农户保费承担比例,保险机构的确定、报废分担结构等,均维持年的政策不变。从今年起,新增马铃薯险种。各镇乡按种植业100%、能繁母猪100%、育肥猪30%的承保完成目标任务,并列入市目标考核。
二、部分政策适当调整
(一)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
为简化投保手续,适当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将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保险责任调整为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以及病虫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保险金额统一为每亩300元,保险费率为7%。统一执行调整后的保险条款。
(二)调整育肥猪投保方式和费率
育肥猪保险的投保方式调整为按批次投保和按年度投保,同时,对"规模化养殖户"和"散养户"进行区别。
1.规模化养殖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保险期为4个月,费率为4%。"规模化养殖户"是指投保时存栏数达到50头以上(含)的养殖户(场)。独立法人或实体的养殖小区和专合组织的养殖场,视同为规模化养殖户。
2.散养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保个月的费率为%,保个月的费率为5%。选择"年度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倍),保险费率为5%。
三、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
为了巩固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对农业灾害风险的保障作用,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从今年起,全市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偿次年优待"政策试点,对本年度无赔款的种植业参保农户,保险责任期满后,由保险公司对农户自缴保护费部分,用于抵缴该农户次年续保时自缴部分的保费。同时,为确保优待政策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农户利益,我市两家保险公司执行相同的优待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投保农户同意,不得擅自用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的保费。凡由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二)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
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同时,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 〕号)的规定,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继续积极推进"一卡通"兑现赔付资金,优化操作流程,财政部门要协调地方金融部门大力支持推行"一卡通"。
(三)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管
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金〔 〕号)文件规定,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理赔支出的经费开支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办保险公司应当按月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键词:新保险法;实施;保险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088-02
经过修订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不仅修改增删的条文众多,更关涉立法精神的重大调整。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49个条文,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123个条文,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条文。新保险法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作为基本立足点,充分反映了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趋势,也为保险业在新的基础上的发展打下了法律根基,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加强保护必将增加运营成本,对保险业而言也是一次重大挑战,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一、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内容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是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
(一)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弱化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增加了旧法没有的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首次纳入“不可抗辩条款”,抗辩期为二年,本款能有效防止保险人知道保险解除事由后仍继续恶意收取保费,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再行使解除权,进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利益。
2 对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进一步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鉴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信息的掌握呈现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①,保险法强化了保险人对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内容的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能有效改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也使双方的实质平等得到增进。如新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
3 首次明确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保险业法中,营业自由与规制得到双向加强,体现了市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对立统一
一方面,在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和业务范围有了较大的拓展,另一方面,对保险业的准入及偿付能力监管更加严格,保险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得以加强和扩充。从本质上讲,这仍是为了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
1 市场准入门槛上,增加了主要股东资质的要求,还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增设准入条件。如新保险法第68、69条。第81、82、83条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纳入任职管理范畴,并且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执行职务时违法违规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了弹性条款,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除了银行存款、债券外还可以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保留了运用形式拓展的弹性空间,即国务院可规定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 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扩充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在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中,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如新保险法第134、135、139、152、155、156条。
二、新保险法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
新保险法的实施短期内可能对保险业的经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如何尽快地渡过这一困难时期,将压力转化为实现内涵发展的动力,将短期的不利转化为长期的发展优势,是保险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对保险公司而言,营利乃是其作为商事组织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只有竞争有序、信誉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才能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实现保险业的营利目标。从短期看,新保险法实施可能增加营业成本,影响短期营利状况;从长期看,则可能增强保险业的信用水平和社会声誉,大量增加投保业务收入,保险资金运用活动的收益也更为稳定,使保险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保险承保业务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是保险业发展的两大支柱,缺一不可。本次修订对保险经营的这两项主要业务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1 保险承保业务。由于新保险法倾向于更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可能造成短期内成本上升,进而费率上升。如果营销人员不能及时按新保险法要求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法律风险加大,将因此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护更为充分,保险业可能由此信誉得到增强,投保人增加,保费收入随之增加,反而又可能降低了营业成本,进而有降低费率的趋势。同时由于保险监管机构的偿付能力监管更为科学合理,监管手段和权力得到较大的扩充,也可能增强了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新保险法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加强,将增加人身保险产品的运营成本,因而近期各保险公司的多个寿险产品纷纷停售,停售产品主要集中在重大疾病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10月1日后销售的相关产品费率可能会有一定的提高。
2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本次修订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能够分散投资风险,平滑投资收益率,使保险投资收益更为稳定、可预期。由于不同类型保险资金的负债期限不同,不同的投资渠道可以满足不同期限保险产品对收益率的要求,实现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另一方面,投资渠道的拓宽,也会带来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增加,因而必须依法严格限制单一投资渠道和单一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本次修订对偿付能力监管确定了更为科学合理的标准,也扩充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和手段,对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无疑有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这也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偿付能力符合保险法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单利益不受损害,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业的应对之道
1 对部分受保险法修改影响较大的保险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中国保监会专门于2009年6月30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条款表述。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进一步推进条款通俗化、保单标准化工作,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产品条款。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法》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开发管理机制,完善核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控力度。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论文关键词]诚信投保人保险人展业理赔
[论文摘要]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诚信问题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它的有形载体是一张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的只是“一张纸”,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承诺。因此相对于其它的商品来说保险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点。也正是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意味着它是最能体现诚信,同时也时最依赖诚信的行业。但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过程中,诚信问题越发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注意,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三)理赔期
理赔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对自身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的过程。理赔是最容易产生双方纠纷的环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多赔偿;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尽量少赔偿,于是就有了赔与不赔,多赔还是少赔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的支出,这样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本应该得到赔偿的可能不赔,本该多得到赔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从而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对索赔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赔程序比较麻烦,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理赔花费时间长,服务质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索赔难的认识。
二、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险人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使人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咨询。因此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必须提高人的上岗持证率。只有人的持证率的提高,才能进一步促使他们的专业和业务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险公司在引进人的时候,应严把质量关,应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吸纳进公司来。
第三,明确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模式,决定了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地位。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险人对工作的不敬业,以致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应该进行分流管理。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业务能力弱的人淘汰;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人吸纳到保险公司里,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剩下的人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员工。
第四,构建保险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加强保险人的信用机制建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进入这个数据库,了解各个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自己可以值得信赖的保险人。同时要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在数据库中充分的显现出来,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强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建设
理赔将意味保险公司现金的支出,这是保险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正视理赔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赔在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公司现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灾理赔时,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在理赔的同时,这也是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履行承诺的重要环节。如果理赔处理的恰当、及时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他们不仅会继续和公司合作,而且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无形之中给公司做了广告宣传。其次,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理赔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觉得索赔难。
(三)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培育并积极倡导诚信理念
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继续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保险人、保险人等市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它们的重要性。并使诚信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保监会的信用监管职能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实现诚信行为;同时对守信者要给予奖励,对失信者加大它们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参考文献]
[1]孙蓉、王朝明.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视野的分析[J].天府新论,2006,(1):72-75.
[2]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12):26-28.
[3]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68-70.
[4]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2):89-90.
【关键词】保险,网络营销,网络品牌
一、网络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诚信问题。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原则之一,素有“帝王条项”之称,在《保险法》中也有多条条文对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如有违背,将会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而在保险网络销售中,诚信问题显得很突出,其原因是缺乏较好的沟通,违约成本较低。
2.相关认证问题。目前,在技术方面,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机构,对各网站开发的电子保单,在格式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和专业认证。而许多网站的电子保单,并没有完全实现加密技术上的电子签名。在法律规范方面,目前国内《保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还未对电子保单和保险网络营销进行专门的法律界定。在监管方面,鉴于网站,特别是行业相关类网站,面临的是全国的客户,对于这些中介网站潜在资源的开发,如何在一些方面,如业务权限等方面,进行鼓励式地监管,也是一个需要尽早解决的问题。
3.售后服务问题。在本地,保险售后服务可以多种多样,生日祝福礼品、和理赔领取通知、产品说明会客户邀请等内容,围绕公司重大活动、传达公司信息、转达荣誉祝贺等都可以无障碍进行。如果保险网络销售在异地达成交易,则售后服务工作难以进行,无法达到与客户面对面交流的效果。
4. 安全稳定性问题。保险网络营销还有很重要一个问题就是安全稳定性问题。电子保单形式的营销系统,由于涉及网上支付、自动生成保单等一系列流程,所以首先要确保网络支付的安全,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在线支付。而对于专业相关网站而言,很多时候涉及与保险公司系统的对接,用于即时自动核保出单或实时监测,还必须要确保双方对接系统的稳定、流畅。
二、保险网络营销发展对策
1.确定目标对象。确定目的对象,就是普通营销中要做的目标客户的选择。。要强调“市场和客户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根据客户需要进行服务的开发,提供客户愿意购买的保险产品。随着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的变化,谁能不断开发和推出适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险种,谁就能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赢得更多的客户。在保险创新方面,要善于根据不同客户的个性要求,及时推出新的服务品种。
2.开发多样化商品。保险网络营销多年来一直受网络销售产品单一的困扰,各家公司销售的几乎都是简易的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产品单一,缺乏竞争力,因此,要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深入调查顾客的需求,进行市场细分,打造个性化产品。对于条款比较简单、投保人又需要快捷服务的保险品种,如航空险,旅游险、简易人寿险、家财险、车险等,金额较小,内容简单,或者比较规范的险种,适合直接在线销售。通过在线投保、实时认证、实时核保和在线支付,向客户提供完全电子化的保单,业务可以实现全过程网络化。
3.强化网络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应该强化网络平台的软件和硬件建设,使平台能够成为沟通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桥梁与纽带。平台中要设置专人维护,要保证客户进行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其次,应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网站的建设和宣传,积极地与保险网络中介网站进行合作,如中国汽车网、淘宝网等。因为这些网站都有自己的专门受众群,而这些网民则是最直接的潜在投保客户。同时,保险企业也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创建自己的网络品牌,让客户信赖,同时可以提供包括投资理财等全套理财服务。
4.应加大网上投保安全稳定性宣传。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便捷的服务的同时,另一方面对于传统的信任和道德提出了挑战,尤其是网上交易。保险业要实现平等互惠的网络营销,就必须完善自身环境,培养高素质员工,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服务。
5.取得权威的认证。在网站底部加上一些比较有说服力的第三方认证标志对于提高站点的信任度是非常有帮助的。如网络网警、垃圾信息举报中心、可信网站标志等等,这些都可以给用户访问时带来一定的心理安慰,从而让用户对网站的信任度更强。
6. 结合传统营销手段,形成保险营销的综合方式。综合营销方式更加有利于现代保险业务发展。在运用传统营销手法时,营销对象主要有两个:保险网站本身和保险企业品牌。由于网络营销需要消费者主动搜索信息,因此,企业必须在消费者选购或是搜寻信息前,就建立品牌形象,只有这样,才有机会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借助传统媒介建立品牌形象,是企业利用传统营销手法引份消费者登陆企业网站的一个较好方式。借助原有的传统营销团队,可以使公司对客户的关怀而对而的表达出来,形成客户对公司服务建立良好的形象。当品牌形象树立起来,消费者愿意登陆企业网站了解其产品的特色时,网络营销便可利用其低廉的价格,提供即时详尽的资料,在线业务办理的优势,充分发挥作用。
7.调整网络保险业务流程,实现营销新突破。网络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整合各种资源,对核心业务及决策流程进行调整和设计。网络保险应实现整个投保流程的网络化操作,支持投保、保费支付、核保、核赔、售后服务、在线咨询、保单验真、为客户进行投保方案设计、风险提示等个性化的服务,为客户和保险公司提供一个综合的平台。同时,保险公司可以与医院、公安部门、银行、工商、税务及保险监管部门进行联网合作,通过网络查询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个人信息、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从而大大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确保网络保险健康发展,实现营销新突破。
参考文献:
[1]王辉.发展网络保险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新商机[J]. 龙岩师专学报. 2001(02)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实证分析
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有机结合,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基于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农业经济持续增长,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中山市积极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构建和完善经验,在受灾农户救助、灾后生产恢复、农户风险意识培养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中山市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历程中的经验值得总结与借鉴。
一、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和现状考察
中山市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多次试办保险业务,均因农业保险风险过大,发生严重亏损而被迫停办,发展曲折。2007年,省委农办决定在中山等九个地级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中山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8年6月出台的《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从2008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巨灾超赔再保险费补贴及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为推动农业保险开支的其他费用。
2010年,鉴于中山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承担也进行了调整。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全额承担保险费补贴;其余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市围垦公司承担管理范围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包括:水稻、香蕉、杂果、蔬菜、花卉、水产、能繁母猪、牲畜、家禽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方面,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80%;其他保险项目,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40%。
2009年,中山市共承保水稻种植保险102118亩,保险费收入199.4万元,赔付59.6万元,赔付率为30%,其中种植大户自费投保水稻补充保险11026亩,保费收入6.1万元;承保能繁母猪33160头,保险费收入198.96万元,赔付65.7万元,赔付率33%;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206117户,保险金额20.61亿元,保费收入115.4万元,尚未发生赔付。保险公司发挥管理风险的优势,在没有政府直接补贴的条件下,依靠自身的逐渐积累实现了持续发展。
二、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农业的产业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政府应该在农业保险的推进过程中提供资金支持、进行组织协调、发挥宏观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基于以上思路,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推动模式进行,初步形成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实际开展方面,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商议,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保出单,然后以分保方式将部分保险责任以再保险的方式转到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中山市组建专业团队并以太平洋保险公司名义经营。
具体流程上,投保流程是农户向村委会提出投保的意愿,村委会汇总后以投保清单方式填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投保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流程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农户向村委会汇报损失情况,经村委会组织核查后,汇总填报农业服务中心。保险公司以镇为单位对损失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据实赔偿给农户;对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以数理统计方式与镇农业服务中心商定受损农作物的平均损失率,以此计算部分损失的赔付金额。镇农业服务中心通过民主评议,以保险救助方式支付给农户。
保费支付方面,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水稻保险费的80%;经营规模达到7.5亩遇上的农户可以选择自己另外支付20%购买补充保险。赔偿方面,分为保险赔偿与保险救助两种方式。对于购买了补充保险并且遭遇重大损失(损失超过90%)的农户实行保险赔偿,而参加了补充保险但是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程度以及没有参加补充保险但是达到重大损失程度的农户实行保险救助。
三、对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评价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推动的经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村委会为人,对农户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有效地解决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实际赔付率上升问题。由于地缘关系,村委会对农户生产以及受灾的真实情况了解深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农户向村委会汇报损失情况,村委会组织核查后,汇总填报农业服务中心,保险公司再以镇为单位对损失的情况进行抽查可以有效地解决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实际赔付率上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