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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28 17:44:03

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第1篇

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保险行业发展高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机制相对落后,不仅加大了企业合规风险,还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瓶颈”。因此为了使保险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加强公司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提高企业合规意识,增强企业的监管适应能力尤为重要。

关键词:合规经营,保险公司,风险防范

Abstract: since China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high speed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surance company compliance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relatively backward, not only increase the enterprise compliance risk, also become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development of "bottleneck". So in order to mak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better developmen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pany operation compliance mechanism, improve enterprise compliance awareness, the enhancement enterprise"s ability to adapt to supervision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Key words: the compliance management, the insurance company,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规”是指企业与其员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防范,避免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声誉损失或是行政处罚。合规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保险行业所遵循的普遍准则,与独特风险管理技术,受到业界的一直认可。而我国尚未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对该方面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大多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而保险行业是一个时刻与风险相伴的行业,树立企业“规矩”十分必要。建立合规经营机制是保险机构坚持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的前提,是对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强化的关键之一。

1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合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近年来的发展较为迅速,合规经营问题也越加突出,因此,行业中众多资深保险公司频频引入国际金融保险业成功经验,纷纷设立公司合规部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越发重视。2007年我国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此作为各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指导。即使较多的中国保险公司作出了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各种有益尝试,却仍未避免合规经营中问题的产生:

1.1 其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保险公司中各种违规事件屡见不鲜,合规风险始终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年来,保险行政处罚、保险投诉和保险诉讼案件持续上涨,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迫在眉睫。例如:在2002年到2004年期间,因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就高达1166家,有346名公司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而第二年也就是2005年,受处罚的保险机构相对增加了30.89%;受处罚的高管人员相对增加了25.93%;罚没金额相比增加了144.56%;被吊销行业许可证和资格证的人员是有增无减。此后,各保监局又于2007年对813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830家实施了行政处罚,其比例相对增长了93.47%。并责令保险公司撤换了102名高管人员,共罚没3055.35万元,公司吊销许可证12项,56项新业务被责令停止,对246家机构、360人予以警告处理。仅2008年上半年接到的保险投诉就达544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了24.7%。以上这些受处罚和保险投诉案件均是由不规范操作和违规经营引起的,保险公司中合规经营问题越发突出。

1.2 最后,我国仍处于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尚未建立明确的职能划分。保险公司上下均以保费为先,并经常以业务为主线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这是造成保险公司合规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少数公司甚至错误的将合规建设与公司效益的提高对立起来。部分保险公司已有合规管理职能多分散于各个职能部门,尚未形成体系,公司的合规建设缺乏协调与合力。公司合规管理资源匮乏,公司内从事合规风险的管理人员的数量、素质远不能支持体系、合规风险管理实际建设运转需要。

2保险公司构建合规经营机制的重要性

建设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机制,可有效改善企业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滞后和合规意识薄弱的重要意义。

一是,保险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较为滞后,各种违法违规现象频频发生,它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也有损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保险行业公信力低,这显然阻碍了保险公司长远发展。为此,企业有必要加强合规经营机制方面的建设,化解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为保险行业树立良好新形象,推动保险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可将保险监管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实行监督检查,并逐渐提高监管的标准、内容以及要求。落实监管政策,为公司合规经营机制建设提供相关建议。

三是,促进员工合规意识的培养。依法构建合规经营机制,并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教育,使员工了解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增强员工合规自觉性,使其自觉承担公司的合规责任,尽量减少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发生概率,为公司培养合格从业人员队伍。

四是,促进公司高层的管理人员开展监督工作。实施公司从上之下的合规机制建设。由公司合规部门将违规事项上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其不具有直接否决权,避免出现相应管理责任逃避的现象。

3保险公司构建公司合规经营机制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的建立以其实施风险管理为基础及载体。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构建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机制:

3.1设置公司独立合规部门

公司合规部门是公司进行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也可将其称做法律合规部以及内控合规部等,它是重要的合规经营机制组成部分。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合规制度、进行检查监督,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公司监管部门与内部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等。由于其特殊的职能、职责,保证合规部门作用的有效发挥,公司已经将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业务部门以及财务等部门分离出来,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

3.2加强保险公司合规人才队伍建设

提拔职业道德高尚,拥有较高技术认定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个人素质较高、具有直言不讳的勇气的人员为合规人员,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及时的应对方案。

3.3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培养公司合规文化

利用公司现有的学识较高的讲师队伍,从外部聘请监管专家、法律专家对企业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增强公司内部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形成企业健全额合规教育培训体系。并将合规制度转化为公司全员自觉性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进行企业合规文化培育。

结束语:

合规经营是降低保险行业风险,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规范,它有利于保险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主题。

参考文献:

[1]刘迪:《保险企业的人文建设》,经济视角,2005,10。

第2篇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第3篇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销售的主力军。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45.4%的保费收入由保险营销员实现,其中寿险业54%的业务和财险业27%的业务都由保险营销员完成。保险营销人员由2006年末的146.8万人发展为2007年末的201.5万人。保险营销制度之所以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源于这一制度的自身特点适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保险营销采用市场化销售和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保险营销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保险营销工作中来,提高了保险营销覆盖面和营销效率;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司员工,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保险公司无疑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运转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保险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人性化、个性化的营销方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接受度。保险营销员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等客上门的营销模式,使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大大增加。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行业自身的创新源泉,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未来保险业发展道路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曾出现诸如无序竞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缺点日渐显现。一方面,营销员的地位低下,大进大出现象明显。另一方面,营销员的销售效率开始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将使保费收入增长4%,而2007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使保费收入增长率降为0.7%。从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与保险营销员的增长率的比较不难发现,保费收入的增速抵不过保险营销员的增速,也就是说,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的销售效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营销员业务素质的欠缺引发了保险销售领域的诚信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营销员制度刚刚引进我国市场,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保险责任和义务相对明确,营销员基本能够胜任。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大量出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强,特别是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蕴含着很高的市场风险,投保人往往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这种环境下,极易造成营销员诚信缺失,因误导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损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通常依靠营销队伍的低效膨胀带动业务增长: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疏于考核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业挖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在人才培养和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方面不肯投入,通过这一办法迅速上规模,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粗放的营销策略直接造成有些营销员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由于行业内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给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保险营销市场已经出现拐点,必须择机加以制度规范。保险营销队伍经过多年的高速扩张,目前已进入调整期。2001年以来,保险营销队伍规模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队伍规模达到200万人。经过长时的自行调整,发展已趋于平缓,特别是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稳步增长。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制度化管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已经具备坚实广泛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它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并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颁布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营销员身份定位的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始终没有明确的合法身份,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资格条件,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虽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使保险营销员身份“模糊”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系与劳动关系非此即彼,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只能是或雇佣二者取其一,不存在中间状态或第三种情况。所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明确界定营销员的身份。

(二)对营销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营销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人员脱落率高、兼职展业、合同纠纷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究其根源主要是营销管理体制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营销员的流动性缺乏市场规范,没有可操作的制度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各家公司探索新的营销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公司与营销员的关系。

(三)对公司营销战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保护,以及对违法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加大的规定,让广大保险营销员深感增强了话语权,提升了争取员工待遇的信心,在这种形势下,原有的“人海战术”显然扩大了纠纷范围,放大了纠纷机率。因此,保险公司要适应形势要求,调整营销战略。

保险营销制度转雇佣变革路径

在当前保险消费环境下,“制”仍然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践行,但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制”的弊端,开始新的营销体制的尝试。安邦财险和恒安标准人寿营销员“职员制”已经试点一年多,中国人寿也尝试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稳定旗下的优秀营销员,新华人寿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控股专属公司的试点。但总体而言,以上公司的试点尚处于探索阶段,巨大的转型成本和工作强度是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考虑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和现状,转雇佣是保险营销制度变革的理想范式和现实路径。原因在于: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人情”为纽带的关系社会正在被逐步打破,契约氛围正在形成,在这样的社会文化大背景下,作为公司员工的归属感对保险营销员的吸引力还是相当大的;从法律政策层面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明确界定为人向企业员工转变奠定了基础。和谐社会建设和建立全体社会成员保障体系的大政方针促使保险公司要尽到企业公民的责任,加快转雇佣制度建设是执行法律和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分析,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将所有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的员工编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把现有的营销员管理模式完全抛弃也是非理性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新录用的营销员先签定合同,经培训和实践,将一部分高素质、业绩优秀的人转为公司员工,为营销员提供成长的渠道。

制度上规范和引导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策略

保险营销制度的改进,需要从制度上对营销员加以规范和引导。

(一)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

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其次,要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批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的传递机制。再次,要建立和实行客户对营销员的道德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增长”转变,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

(二)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

通过明确营销员的准入资格条件,加强营销员岗前培训,抓好营销员持续教育,提高营销员综合素质和职业素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等措施,可以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保险营销员社会形象。从营销员自身发展来看,保险营销员通过职业化训练,将进一步增强职业荣誉感、重视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升行业素质和行业形象。可以参考我国香港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员考评模式,例如: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规定,每年必须累积十个核心学分和二十个非核心学分,三年算总分;成立督导委员会,建立全行业规范、统一的专业化培训体系,有效整合资源,对营销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营销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地位。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

保险营销制度采用了灵活就业模式,保险公司对其管理既有职员制又有制。通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确保营销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完善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将保险营销纳入职业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现代金融制度安排中,金融监管的本质在于规范金融主体的不适当行为,为金融主体的良性竞争创造稳定公平的环境和秩序。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保险营销员的管理需要监管部门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引导。2006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不仅对营销员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强调了营销员的行为规范、社会监督,有利于激发保险营销员个人潜能,构筑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使行业协会、社会与公司监管约束机制共同发挥协调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对一个行业的体制变革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营销体制变革的进程取决于多方力量的推力。它有赖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生的不断改善,公民保险意识的觉醒等,总之,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1.沈宇.关于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几点思考.上海保险,2006

2.杨济时,赵存见.保险营销制度的困境与突破.中国保险,2008

3.张家齐.保险营销制度转雇佣最理想.中财网,2008

第4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企业边界理论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080-05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前对金融危机形成机制的研究引发了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保险业专业化与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重新思考。本文研究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的不同经营模式问题,比较各种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并探讨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及其变动的主要因素,为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提供理论支持。

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内涵

从横向看,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第一,专业经营模式。选择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着重经营产险或寿险的某一个领域。目前专业保险公司普遍采纳这种经营模式。第二,单一经营模式。选择单一经营模式的公司将经营领域局限在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业务,而不是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这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所采取的最普遍的经营模式。第三,保险集团经营模式。选择保险集团经营模式的公司在集团架构内横跨产寿险,业务范围涉及产险、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多个领域。第四,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公司除了保险业务外,还同时涉足银行、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

从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看,这些不同的经营模式体现了“专业化”与“多元化”经营战略之间的差别。专业经营模式和单一经营模式侧重于“专业化”经营,而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则侧重于“多元化”经营。

三、保险公司不同经营模式的比较

根据对金融综合经营的经典理论分析,我们选取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利益冲突四个角度对保险公司不同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劣势作比较分析。

(一)规模经济效应分析

从根本上说,专业化战略与规模经济是直接对应的,而多元化战略追求的则是范围经济。但两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绝对专业化的公司相对较少,而范围经济在大多数公司中都发挥着作用。同样的道理,在多元化过程中,规模经济也在发挥作用。因此,企业选择的理想状态是使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实现“帕累托最优”。

本文认为,专业化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多元化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范围经济效应。从这样的界定出发,在资源既定的情况下,专业经营模式的规模经济效应最大,单一经营模式次之,保险集团模式再次之,金融控股模式的规模经济效应最小。

对于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理论上可以集中公司的资源,形成专业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进而可以降低公司单位产品的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专业化优势不够明显,则并不一定能迅速地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即便是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也不例外。

另外,专业经营模式的保险公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专业化优势,还取决于外部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制约是一个共性问题,对于综合性经营的公司和专业经营的公司都存在影响,但由于专业经营模式公司的业务领域单一,受到的影响和冲击可能更大。比如,农业保险的政策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专业农险公司的发展,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体制中的定位以及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等问题制约了专业养老金公司的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定型、税收支持政策尚不完善等政策环境问题制约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

同样的道理,和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相比,单一经营模式、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模式的规模经济效应逐渐递减。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的,对于实行多元化战略的保险公司来说,其主要目的是追求范围经济,但也要同时考虑规模经济。对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而言,其在实行多元化战略时,往往并不会减少既有的存量资源配置,这样就可以在保持规模经济的同时实现范围经济。因此,在实践中,实行多元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往往可以同时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

(二)范围经济效应分析

如前所述,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公司主要追求范围经济效应。比如,保险集团经营模式在集团架构内横跨产寿险,其主要出发点是谋求范围经济效应。从理论上说,实现销售渠道、信息资源共享,实行产寿险交叉销售,实现产寿险联动,有利于保险公司获取范围经济效应。同样,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公司可以发挥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低的优势,发挥协同效应和信誉溢出效应,从而实现理论上的范围经济效应。

当然,实行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公司要实现范围经济效应也应该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比如,要利用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低的优势,创造综合经营带来的协同效应,就必须有效地整合集团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源,将集团的金融资产在各行业之间进行统一的、科学合理的配置,以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综合经营最重要的是能在集团架构内有效地整合资源。

同样,公司在综合经营过程中要利用信誉溢出效应产生范围经济效应,就必须以强化核心竞争力为前提,不断提高其传统优势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强化其市场形象,提高企业信誉度。

与保险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相比,单一经营模式和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就难以获得范围经济效应。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的,对于实行专业化战略的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追求规模经济,但同样也要考虑范围经济效应的问题。

(三)风险分散效应

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分散效应是指在业务多元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利于降低金融企业风险的效应。在金融综合经营过程中,通过资产和业务的多元化组合能够有效降低金融企业风险,而随着金融企业规模的扩大,也能够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这种风险分散效应包括资产组合的风险分散效应、业务组合的风险分散效应以及规模扩张导致抗风险能力增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各种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通过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能够使业务收入来源多元化,同时能够根据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对业务组合进行调整,这些都将有利于分散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的稳定。对于保险集团公司而言,与经营单一类型的业务相比,实施产寿险联动,可以通过资产和业务的多元化组合有效降低保险公司风险,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也能够提高其抗风险能力,这些都有利于降低保险

集团公司的整体风险。

当然,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公司获得风险分散效应,是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为前提的,如果风险防范不当,多元经营也可能会导致风险扩散,即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传递效应。

与综合化经营相比,专业化经营的对象单一,风险相对集中,难以实现不同险种之间风险的有效分散。

(四)利益冲突风险

在保险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谈判地位的不对等而导致了“欺诈”产生的可能性;由于集团利益的存在而导致了“合谋”产生的可能性,这些都可能导致利益冲突风险的产生。子公司之间可能会合谋以牺牲客户利益为前提谋求集团的整体利益。比如保险集团的搭售行为:集团利用其在与客户谈判中的优势地位,搭配销售集团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又比如不当利用客户信息资源问题:集团的某一子公司将其掌握的客户信息泄漏给其他子公司,以谋求不当利益。

而对于专业经营模式和单一经营模式的公司来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则较小。当然,这也是相对而言的,对于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公司而言,如果针对综合经营中利益冲突风险产生的前提条件,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对垄断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等措施,建立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就可以有效地降低利益冲突风险。

综上所述,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产生范围经济效应和风险分散效应,但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在前提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时候建立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模式,则有可能带来范围不经济、风险扩散等不利的影响,同时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专业经营模式和单一经营模式则可能比较容易获得规模经济,虽不能如金融集团一样获取一体化利益,但也避免了综合经营的一些弊端,如利益冲突、客户资料的滥用、不够专业导致的服务品质下降和“大企业病”等。

因此,多元化与专业化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适合的经营发展战略。无论保险公司实行专业化战略还是多元化战略,其理想状态均是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帕累托最优”。

四、保险公司不同经营模式的选择与变动

企业的边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由土地、劳动、资本等有形资源决定的“规模边界”,另一方面是由知识等无形资源决定的“能力边界”。对企业而言,无形的能力边界更为重要。正如伊迪丝,彭罗斯所言,限制企业成长的瓶颈不是劳动力、资金或设备,而是企业家的管理能力,企业的核心能力决定了它的规模和发展方向。

(一)保险公司的规模边界及其选择

企业的规模边界体现了一个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问题,又可分为纵向边界和横向边界两部分。保险企业的纵向边界主要涉及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里不予讨论。以下着重探讨保险企业的横向边界问题。

企业的横向边界是指其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看成是技术上的生产函数:当企业规模小于市场规模(需求)时,企业将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选择本企业的规模,也即经济规模或最佳规模,即最佳产品种类和数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总会存在一个能够使企业的效率最高或平均成本最低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即所谓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它们决定了企业的最优横向边界。

在上述各种保险经营模式中,从专业经营模式到单一经营模式再到保险集团模式,体现的是保险产品种类的逐步扩展;而从保险集团模式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则是从保险产品到银行和证券产品的逐步扩展,保险公司的横向边界进一步拓宽。

由于经济系统的根本不确定性,那些专业经营、单一经营、保险集团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同样的市场竞争。正如阿尔钦(1950)的经典文献”所描述的一样,适度的竞争可以作为决定各种制度形式存在的动态选择机制。竞争方式的多样性或竞争策略集选择空间,是企业理,也是市场效率的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尊重保险公司对不同经营边界的选择,以维护其竞争方式的多样性。在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的经营边界是动态调整与不断演化的,不应当受政府部门人为确定的企业经营模式的限制。但是,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看,其经营边界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甚至是行政干预。

2003年以后陆续成立的专业性公司就是如此。从公司成立时开始,其经营边界就被人为限定了。根据上述企业有形边界的理论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与特定时期的发展战略,基于竞争的动态选择机制,自主地确定经营边界,监管部门不应该人为加以限制。否则,一旦保险公司有扩展经营边界的需求和能力,则面临监管带来的困境。比如,监管部门要求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在总业务中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但随着一些农业保险公司非农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这样的比例面临挑战。又比如,有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所经营的健康险业务相比,在价格和渠道方面都没有明显优势,从而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综上所述,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经济系统中,保险公司对不同经营模式的选择,应该是在竞争机制下演进的结果,而不应该由人为的政策约束来限制其选择集合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专业公司的提法及其经营范围的限定,需要重新考虑,应该适时允许其扩大经营边界,即便这样有可能会使“专业公司”名不副实,也要充分尊重单一经营公司和集团化公司扩大经营边界的诉求,为其扩大经营边界提供相应的选择空间。

(二)保险公司的能力边界及其选择

企业边界的第二重属性也是其核心形式,是由无形资源(如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所确定的能力边界。演化经济学关于“基于能力”的企业理论认为,归根结底,企业所能够开展的活动以及可以达到的规模是由其拥有的核心能力决定的。企业的实体、结构和边界是由结合个体或团体的能力――比如技能和默示的知识(tacit knowledge)――的实体来解释的,这些能力在某些方面是由组织来培育和维持的。比如,伊迪丝,彭罗斯把企业看做是能力的组织化结合,提出了一种建立在能力增进基础上的企业成长理论:企业是建立在一个管理性框架内的各类能力的集合体,企业的成长“主要取决于能否更为有效地利用现有能力”。从能力有效利用的角度看,企业的成长就是不断挖掘未利用能力的过程。”纳尔逊和温特提出了一种演化模型,用于企业的内部惯例,他们把这些惯例看做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存储知识,保持其一致性和效率的DNA。并认为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默示的、异质的以及依赖于环境的。他们还在企业生物相似性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模拟生物的企业研究模型,该模型特别强调

“惯例”(知识遗传和继承)、“搜寻”(企业适应和惯例变异)和“市场选择”在企业演化过程中的作用。”

可见,与科斯一威廉姆森式的“契约理论”不同,“基于能力”的理论强调企业自身内部的资源和组织惯例的增进,强调企业内部知识的增长和学习。正是具有异质性企业的能力边界最终决定了其经营边界。在企业的异质性假设条件下,企业的成长是内生性的,这种内生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不确定条件下,企业当前的知识存量与知识结构决定了企业能否把握潜在的市场机会。知识存量对企业新知识的积累及其创新活动也有制约作用。”新知识的形成和积累与企业现有的知识存量和结构之间存在着路径依赖关系,相关的知识背景是知识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第二,企业的规模和范围决定于企业核心知识的积累、扩散和转移过程。企业的扩张和多元化是核心知识基础上的扩展过程。第三,核心知识具有非竞争,并且难以模仿与替代,

在“基于能力”的理论看来,专业化的视角是双重的,即“科学技术”意义上的专业化和“企业惯例”意义上的专业化。多元化经营,意味着一种企业惯例可以施加于完全不同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其背后是企业内部的“惯例”。当这种惯例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其能力所不及的程度时,也就是交易成本理论所谓企业内组织成本在边际上等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时点,企业扩张将会停止。因此,如果政府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偏好代替企业家做出决策,来决定其扩张边界,则可能留下能力剩余,而这无疑是一种资源闲置。

企业的能力边界存在着深度和广度。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扩张能力边界:一是增加能力边界的深度,二是拓宽能力边界的广度;前者可以采取专业化的方式,而后者则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来达成。现实中,企业正是通过采取有效方式来扩张其能力边界,从而引起其规模的外在变化,最终导致企业边界多样化变动趋势的。

显然,专业化经营是相对而言的,目的都是增加能力边界的深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获取的是与现有知识互补的外界新知识,目的是强化现有核心能力,突出现有竞争优势。为此,保险公司应该舍弃与核心能力关联度低的业务,将资源集中在最具优势的核心业务上,相应地,规模边界随之缩小。

多样化经营也是相对而言的,目的都是增加能力边界的广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获取的是外界的新知识,自身的能力范围得到拓展。为了使基于这些新知识的核心能力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必须增加与之相匹配的业务活动。因此,随着能力边界广度的拓宽,保险公司应该发展新业务乃至采取多元化战略,规模边界也随之扩大。

我们注意到,大多数保险集团在从单一经营模式向集团化模式转化的过程中,仍然以原来经营的保险业务为主,并以此为依托向其他保险领域扩展。在大型保险企业的扩张过程中,依托主业主要体现在以最初的经营实体作为出资方或者控股单位,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进行业务领域的扩张,并且在集团化扩张的同时始终保持对核心业务领域的投入,巩固并扩大其市场竞争能力。

同样,大多数保险集团在从单一经营模式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转化的过程中,主要辐射保险业务的其他领域,而较少进入银行、信托、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进行金融综合化经营。这主要是由于现有的保险企业对保险业务比较熟悉,获取的主要是有关保险的新知识,因此,在保险业务领域比银行、信托、证券等领域更具有核心竞争力。当然,随着保险集团公司获取外界新知识的进一步增多,它们会进一步谋求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经营边界向非保险金融领域扩展。

综上所述,专业化和多样化都是相对而言的,主要取决于每一家公司能力边界大小。专业化和多样化的目的都是扩张能力边界。

(三)保险公司经营边界的变动

如前所述,企业边界变动的实质,就是企业依照战略意图并结合外部环境和自身情况与外界进行资源交换,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选择有效的交换方式,从而引起企业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的相应变动;企业边界变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核心能力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实现最佳匹配,从而达到效率最优。

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公司进行生产和交易的主要资源是劳动、资本等有形资源,因此,很多保险公司以粗放经营的方式追求规模扩张,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占有这些稀缺资源,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基础。而随着社会逐渐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保险公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关键已变成知识、技术等构成企业核心能力的无形资源,保险公司的持续竞争优势就随之转化为对这类资源掌握和有效运用的依赖。

总之,动态地看,保险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是内生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正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如何通过技术创新、组织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积累和构建自身的核心知识和能力,合理地确定经营边界,是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发展必须做出的战略选择。要想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必须不断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增加能力边界的深度,拓宽能力边界的广度。为此,公司要重视知识的创造、共享、转化和运用,努力将自己打造成学习型组织,增强对外界知识的吸收能力。

第5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问题分析;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1-005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13

我国保险营销员制度自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市引进,从此将我国的保险销售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保险营销员在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行业已经成为主导销售力量,其在整个保险行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下,探究保险营销员市场的发展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保险营销员制度发展概况

自保险营销员制度进入我国以来,保险营销员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一直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保险营销员的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2002年至2010年上半年短短的八年多时间,我国的保险营销员人数已经从129万人增加到302.3万人①(见图1)。

保险营销员队伍实现的保费收入也在逐年增加,由2007年的3193.09亿元迅速增加到2009年的4126.91亿元,由表1可看出保险营销员在我国保险业、尤其是我国保险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据了全部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尤其在人寿保险行业,保险营销员已经成为该行业的主导销售力量,在2007年,保险营销员渠道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就已经超过了55%;相对于人寿保险行业,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员队伍发展的比较缓慢,保险营销员在财险市场的保费收入一直没有突破30%,适合个人营销的财险产品相对较少,随着市场的发展,保险营销员在财险市场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二、保险营销员制度必要性分析

保险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是保险供给与需求的纽带,是沟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桥梁,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一)从保险市场来看

保险业涉及到社会的不同阶级、不同群体、不同产业,交易对象极为广泛,保险人自身受各种条件制约,如果完全由保险人直接从事一切保险业务活动,无疑将使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急剧增长,显然与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相违背。而保险人通过保险人,发挥和利用保险人的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人的运营成本,使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相应提高。

(二)从保险公司来看

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而言,具有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的特点,是保险公司了解市场需求的重要渠道之一[2]。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人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对保险市场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从而能够不断完善各项保险条款,改善实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保险延伸和扩展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扩大了保险信息的传播渠道,改善了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缺陷,减少了交易障碍;保险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机构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状况,方便广大群众投保,提供交易便利,从而更好地满足整个社会的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三)从投保人来看

保险营销员制度方便了投保人办理投保、续保,解决了繁琐的手续。另外,对那些潜在的投保人而言,保险营销员可以进行保险宣传,增加国民保险意识,加强保险知识的推广和普及,为日后的投保做好准备工作。保险营销员通过对于保险产品的推销,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为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唤醒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

(四)从社会角度看

保险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可大大缓解人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秩序。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营销员队伍也在不断充实壮大。目前,全国已有保险营销人员200多万人,这无疑为缓解人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保险营销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保险营销员制度的专业优势尚待进一步发展

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是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尽管从历年数据来看,保险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连续增长,但保险营销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期望及保险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保险营销员市场监管缺失

1.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缺乏严格管理。保险营销特有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方式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2007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现行保险营销实践出现了部分矛盾之处,这就促使人们对保险公司的营销员管理制度进行更深的审视[3]。保险市场发展不成熟,对保险人的发展缺乏很好的研究和积极的引导,这就造成了保险超前发展、而监管滞后的被动局面。保险行业良莠不齐、问题繁多,最令社会大众不满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人误导客户,不如实宣传,片面夸大保险责任,曲解保险条款,导致保户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预期过高,出现赔案后,保户往往对理赔不满意,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二是部分人非法经营,钻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使得投保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种恶劣行径引起人们极大的愤慨,如不有效制止,会直接影响人们投保积极性,同时,这种情况也增大了业务的法律风险,容易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冲击。

2.对保险营销员监管有关法律不健全。虽然《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出台很久,但其中对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制裁手段缺乏详尽的说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当前宏观政策不到位也影响和阻碍了保险人的健康发展。

3.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乏力。由于保监会成立以后,各地派出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出现了监管真空,造成各地保险市场出现的违规现象不能及时处理,造成相互攀比和恶性竞争现象。

(三)保险营销员的从业地位低,收入不稳定,极易走入职业道德问题的误区

一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人,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养老、医疗和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险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没有这些待遇,保险人缺乏归属感,队伍稳定出现问题,也不便于保险公司对于营销员的规范管理。二是保险营销员的收入主要由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所形成的保险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佣金构成,我国人佣金计提比例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是极低的[4]。部分营销员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往往出现“回佣”等职业道德问题。“回佣”是指营销员为诱使客户投保而向其返还部分佣金或提供其他利益的行为。我国《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八章第5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法将回佣视为违法行为。

(四)保险缺乏规模效应

个人由于缺乏资本金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只能依附于保险公司做业务,这就大大限制了保险人规模效应,影响了营销员整体业务素质,出现了业务员严重流失等问题。

四、发展保险营销员市场的基本框架及政策建议

发展保险营销员市场从总体上讲,需要发挥多方面监管功能,对保险人的监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政府机构对保险人的监管;二是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人的监管;三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监管;四是保险人的自我约束。

(一)政府机构对保险人的管理

我国保监会和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不仅要在监管理念上不断创新和发展,加强保险监管相关法律制定与实施,还要随着保险业发展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构建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一是要继续做好《保险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积极完善保险营销管理制度。推动保险信息化建设,完成“保险营销员信息系统”开发,并在全国部分地区上线运行。二是完善保险营销制度,加强保险营销队伍建设。除了出台《保险营销员诚信激励管理办法》,大力推动保险营销队伍诚信建设,还要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防范个别地区出现的保险营销向传销演变的风险。三是由于保险监管历史较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比较有限,政府机构必须强化保险市场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保险监管人事制度,提高保险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四是严肃查处个别基层保险机构挤兑、克扣保险营销员佣金和管理费用的问题。对于处理不当,酿成的,要严肃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

(二)保险人的行业自律

保险人的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保险人行业协会,对作为其成员的保险人进行规范、管理、培训和约束。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工作,一方面可以合理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保险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另一方面可以规范保险人的行为,组织保险人的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提高保险人整体业务水平,促进保险人制度健康发展。

(三)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管理

保险公司是保险人的委托人,保险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直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公司负有对其人进行管理的义务。一是按照《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严格员工制和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界限,规范合同。保险人要通过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经营范围,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保险人管理,保证保险人整体业务水平。二是采用激励机制,表彰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舆论氛围。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保险营销员的整体素质。三是引进世界上先进的佣金制度,改善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待遇,完善保险营销员权益保障制度,真正使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来说有一种向心力和归属感,稳定保险营销员队伍。

(四)保险人的自我管理

保险人作为联系保险人与客户的纽带,是保险市场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一定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提高自我职业道德修养、业务素质修养。

(五)开发财产保险营销员市场

相对于人寿保险,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营销员队伍发展的较为缓慢,财产保险个人是1996年后才出现的。适合保险营销的财险产品有家庭财产保险、个人抵押贷款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个人信用、责任保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内财产保险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小型化、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的特点日益明显,财险较为单一的销售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探索并实行多种销售方式势在必行。从发展趋势看,财险个人营销将成为促进业务增长的重要突破口,但是缺乏适合营销的个性化产品和适合的佣金计提标准等问题也有待解决。

参考文献:

[1]丁凤楚.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陈朝先.保险中介[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6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第7篇

一、《办法》总体概述

《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基层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公司代为办理个人保险业务并向本公司收取佣金的个人。他们不是正式的中国人寿在编职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但对于保险业务的开展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且多来自社会中下阶层,人数众多,因此他们的权益保障是企业担负的最重要的一类社会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就是一套对保险营销员录用、奖惩、考核的规章。核心指标是保单数量和投保金额,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营销员的考核不仅看自身的业绩也参考与其有着辅导、培育关系的其他营销员的业绩。这一措施体现了人寿公司营销员发展导向中除了业绩,也非常重视对于营销员队伍的扩大和整体素质的培训、提高。

从权益保障这一角度来分析,《办法》有以下特点:1.适应性强。对于员工来说《办法》的适应性就意味着业绩的考核标准是否可行,对业务拓展方向的指导是否准确,乃至对于薪酬的设置是否合理。本文中讨论的《办法》还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为了A.C两个版本。其中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南通等市分公司执行委托报酬A版,省内其余的镇江、扬州、泰州、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分公司执行委托报酬C版。显然地,版本不同,指标规定数值也不同。2.操作性强。《办法》的作用仅用指导性、规范性来描述还不够精当,它规定了营销员展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关系,营销员可以透过办法了解如何开展业务,如何选择险种进行推销进而获得最大佣金。这样的话,营销员的收入亦可明确,他们知道签了多少保单就可以一分不少地拿多少的佣金。3.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办法》的这一特点当然根源于营销员队伍的进入门槛低、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但是由实践效果来看,营销员在人际沟通、投资理财乃至职业生涯规划方面都大大受益于这一《办法》。《办法》出台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的盈利目标,其中各项规定内容虽然都紧紧围绕着这一核心目标,但也不只局限于简单的利益最大化。《办法》中指明了营销员的两大任务:举绩和增员。“人”的因素收到极大地重视,“团队”的概念成为核心理念,正如《办法》出台通知中所言:提高个险渠道经营能力,完善营销基本制度,全面提升组织发展活力,为“激励充分、有效扩张”队伍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撑。

二、《办法》中的“架构、职级与职责”规定

《办法》首先规定了营销员群体的架构、职级和职责。其中,架构、职级的设置十分地复杂、精细:队伍实行三级管理即营销业务区、营销业务处、营销业务组。保险营销员分业务员和业务主管两大系列。业务员系列设两级四档,业务主管系列设三级八档。这样的设置其实是划分了一名保险营销员的职业生涯阶段,层次越多越使得他对自身的定位明确,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对组织的认同感,进而有工作的成就感。不断地拓展业务,储备客户资源,不断地晋升,这对营销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和激励。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指标,将被严格地降级(降档)处理,同样地,业绩出色的营销员会立刻晋升,薪酬相应提高,他面对的是广阔的业内发展空间,以及对自身潜力发掘的重新认识。中国人寿在实际运作中这些架构、职级制度有了很多的发挥运用。一名刚与公司签约的新人毫无疑问地属于业务员级,但经过过渡期就晋升为业务主任级,如果在之后这位营销员适应了这份工作,业绩达标那么他就升级到业务经理级,事实上,绝大部分的营销员都能达到业务经理这一级别。“经理”这一称号对很多的营销员来说意义重大,它象征着一类体面的身份,也是中国人寿打造的营销员队伍形象标识系统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营销员接洽客户、拓展业务时候用到的工号牌、工作证上,产品说明会、客户答谢会现场介绍营销员入场做理财咨询时,“经理”是最重要的头衔和称呼,对普通的营销员来说满足了其“尊重”层次的需要。此外,对于职场中的成功营销员如业务主管系列中的区经理和高级区经理,公司有专门的金领俱乐部、银领俱乐部这类的非正式组织来突显其职级之高,并以海报、户外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总之,不同层级的营销员其内含的诸如客户资源、人脉关系等能量虽不能量化,但是正式及非正式的职级设置还是能够较为恰当地划分营销员的展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从而起到示范及激励的效果。《办法》中对于保险营销员职责的叙述较为简单,仅用了一条规定加以描述,各职级保险营销员的主要职责:

(一)业务员系列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2.拜访并累积准保户,并按《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活动管理;

3.诚信展业,依据规定及授权范围,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4.为保户提供规范服务,包括收取续期保费、回访保户、协助公司和保户办理保单保全及理赔、给付等事项;

5.增员与辅导;

6.按公司规定准时参加早会、二次早会等会议、培训和活动;7.完成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主管系列的职责

1.组经理级主管的职责

(1)业务员系列的各项职责;

(2)对直管人员的日常管理、辅导、陪访、培训与激励;

(3)组织召开公司规定的各项会议,包括早会、二次早会、阶段(周、月、季、年度)经营分析会等;

(4)对直管人员的投保单进行初审;

(5)职场布置,营造积极、健康的团队文化;

(6)拓展组织,培育主管;

(7)营销业务组的工作规划及公司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

(8)为直管人员提供担保,并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9)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2.处经理级主管的各项职责

(1)组经理级主管的各项职责;

(2)按照规定做好管辖团队的活动管理;

(3)营销业务处各项经营绩效与目标的规划、实施、推动与达成;

(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3.区经理级主管的各项职责

(1)处经理级主管的各项职责;

(2)接受公司与个险销售部的管理与指导;

(3)对管辖人员的管理、督导与检查;

(4)落实上级部门各项经营指标,并对管辖营销业务区的各项经营工作进行规划和部署;

(5)协调和统一所辖各营销业务处的业务活动,并进行检查与督导。

由上述规定来看,《办法》对于业务方面的职责规定很明确但简洁,为实践留有很大的运用空间,这有利于在不违反规则底线的前提下充分调动每个营销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拓宽思路、尝试各种营销手段,实现业绩日增。而对于参加人力资源培训方面的职责规定内容宽泛、涵盖广还具有强制性意味。例如明确规定增员和辅导是任何时期业务员都要承担的职责以及必须准时参加早会,并且营销员职级越高承担的责任越大,对下级直管营销员的培育和团队建设是重中之重,不过职责范围已经延伸到了地区公共关系的维护等方面。职责规定中“完成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这样的表述应当是出于完善一项成文制度严谨性的考量,但是中国人寿的实际运作却为这项平实的规定给出了生动的注释。近几年来,江苏省内的各个个人险营销部都采用了产品说明会这一营销方式。即在高档的商务会所或酒店会议厅举办由公司专业理财师主讲的保险产品说明会,现场陈设都是富丽堂皇,会议流程中设有多个抽奖环节,主讲内容引人入胜。软硬件环境的优越和活跃的现场氛围很能激发每个参与者的购买欲望,而每个营销员都被公司要求积极邀请客户去说明会现场。一方面为了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营销员的展业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这样的任务要求是非强制性的,也有着足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总体看来,关于职责方面的规定对营销员来说是合理要求,也突出表现了《办法》重视人力资源开发这一特点,笔者接触交流过的上百名营销员对此项规定认可度颇高。

三、《办法》中的“人员签约、解约”规定

办法中还规定了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1.年龄在20—50周岁(含20周岁及50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

2.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

1.曾触犯刑律;

2.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

3.有经济债务未清偿;

4.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合同;

5.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6.因违反同业其他公司的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

7.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工作;

8.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工作的情形。

可以看出保险营销员签约的门槛还是很低的,没有歧视性的条件。至于“触犯刑律、有违法行为”和“有经济债务未清偿”这两项规定是基于现实教训而制定的,目前来看很有必要。首先一名刚签约的营销员,他的业务基本上是从个人的原故市场(即个人的亲属朋友)来拓展,而对一名有前科的业务员来说,受损的信誉无疑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其次,保险营销员经常地有收取续期保费之类的财务划拨工作,会有大笔的钱经手。由此,公司显然会将“有经济债务未清偿”视为对营销员诚信展业的威胁,进而将其在制度上设为限制条件。保险营销员的签约过程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培训过程,申请人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资料后就可以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通过、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接下来,要参加新人培训,并通过新人培训考试。交纳保证金之后就可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由公司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业务员职级,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订立合同是对营销员权益的基本保障。特别要说明的是《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并非是劳动合同,所以大部分内容是对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这一业务的范围、开展方式的规定,对营销员的权利义务的说明较为简单,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在《办法》里得到更充分的阐释。这一合同内容完全遵守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及下发的《规范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通知》等部门规章,很重视保障营销员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如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没有出现营销员、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保证营销员在不以中国人寿人员这一身份从事其他职业的权利。总之,合同的订立成为了营销员权益维护的起点。

合同生效后,营销员的业务启动没有紧迫的时间限制,只要参加新人培训即可。但其享受的福利立刻生效,首先地可获得一份相对于其他行业就业人员更周到的保险保障,《办法》中的第五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营销员可以享受到养老年金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医疗险等保险福利。仅以职级最低的刚入司的业务员为例,签约满三个月就可以办理《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保费分为个人缴纳部分和公司奖励部分,个人部分由公司每月在个人应发佣金中提取8%,公司奖励部分按营销员所处职级和在该职级时间的长短来计算。这样规定的目的仍是提高业绩水平,维持营销员队伍的稳定。普通业务员和业务主管在正常的业绩水平下、只要不随意离职,那么这份保险主要由公司承担且工龄越长个人缴纳的部分越少。而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险则是由公司依据职级为营销员免费办理。

如上所述的签约过程中,为了实现营销员队伍的有效扩张,人寿公司的面试、资格测试等考核环节均较为宽松,对应聘者的宣讲基于个人自我价值实现和中国人寿当前待遇水平这两个方面,内容真实、签约后都能兑现。从营销员角度来看,其在签约过程中基本处于主导地位,在任何时候完全可以自由退出。实践中,也罕有营销员因为合同问题与人寿公司产生纠纷乃至诉讼。《办法》中关于营销员解约的规定与考核方面的规定紧密相连。

《办法》只讲了解约的程序,营销员提出申请后缴清应交纳的保险费及其他款项,交回《展业证》和所有公司印发的单证、收据、活动管理工具及所记录的客户资料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公司方如果要解约其理由除去违反法律和全行业规章外只能是营销员业绩水平长期地、连续性地未达最低标准。具体的规定是:业务员达到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晋升业务主任

1.任业务员满3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首年应发佣金)达到1Q(季度须完成的FYC金额1200);

3.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2件;

4.个人最近3个月短期险业务新单保费达到600元;

5.通过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业务员连续3个月FYC为零或签约起9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合同。上述业绩指标都是最基本的要求,远低于营销员平均的销售业绩。公司依照《合同》、《办法》的规定是无权随意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营销员的权益亦可得到保障。四、《办法》中的“考核、委托报酬、培训”规定《办法》中条款最多的内容是关于考核方面的,而考核指标基本上是三类FYC(首年应发佣金)、新单件数即新签发的个险长险主险保单及短期险(不含附加险)折算件数之和、新单保费。如果是业务主管系列的营销员还需考核其培训的下级营销员的业绩情况。考核的条款不含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不进行员工考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对自身销售渠道的控制,它严格遵守了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营销员与公司之间的而非委托关系。

考核的结果只应用于营销员职级的确认,职级的高低与销售业绩则决定了营销员的委托报酬。委托报酬的主要部分是佣金,其余包括展业津贴、新人津贴等津贴以及潜力新人奖、伯乐奖等营销员增员方面的奖励,业务主管享有对应自身职级的津贴类报酬。推销不同保险产品的佣金比例决定着营销员的报酬,这一比例的合理性对于营销员权益的影响至关重要。《办法》规定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这一公司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业内认可度很高。此外,营销员对佣金比例向来少有异议,重心基本上都放在积累客户资源、强化销售技巧上。从感性角度来说,很多的高级营销员拿到的报酬非常高远甚于其所在的人寿公司的高管,已经做到了开着豪华私家车进行展业。

中国人寿对营销员的培训重视程度很高,参与培训成为一项重要职责。《办法》中规定了公司在不同阶段提供各种培训项目。针对新人的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展业前培训;针对已签约的营销员的主要是销售技能培训,包括新兵营训练、新秀提高训练、需求导向式销售培训(NBSS)、需求分析与产品组合销售;针对资深保险营销员的有准客户开拓(APS)、财务需求分析(FNA)。总体来看,培训的种类多样,设置合理,切合度高。更为重要的是技能的培训和个人素质的培训已融入进日常的营销员组织活动中。例行的早会就是一个很有特色的人力资源培训开发的活动。早会的内容包括:1.奏唱国歌高声诵读公司颂词;2.晨会早操,形式有广播体操、激励操、手指操等;3.业绩汇报;4.时事新闻速览;5.政令宣导,这是营销决策落实到基层的最关键途径,公司寿险品种的更新、推广渠道的变更、奖惩措施的实施都要通过这一环节。当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遇有营销员生日,早会还有祝福庆生环节等。在早会上,人寿的组训依据业绩动态对营销员做出业务上的指导,他们互相之间也进行经验的总结和交流,这是技能的培训。此外奏唱国歌、晨操等活动则是更高层次的激励方式。

五、《办法》的理论联系与实践意义

《办法》详细、全面地反映出了中国人寿对于营销员这一“准员工”群体权利、职责的态度。自寿险行业引入保险人制度以来,营销员的的法律定义始终存疑。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与公司的关系非常紧密近似于雇佣劳动关系。如何以这一群体模糊的法律定位为起点来考察营销员的权益是否得到维护,进而考量中国人寿是否尽到了相应层面的社会责任?从理论角度来看,《办法》严格遵守了《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国际上最常用的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工权益进行考察的标准就是SA8000,这一套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有九项内容,能对营销员这样的人权益维护起到参考作用的仅有“工资”、“惩戒性措施”和“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前两者的合理性已在前文论述。而工会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的确是对维护营销员权利的新启发,但此项任务不应落在劳资对立面中的公司一方。

第8篇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 农村 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 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

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

5.农业保险缺少 法律 支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 经济 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

对策研究

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 金融 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

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

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 农村 经济 发展 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

(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 自然 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

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

(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

(2) 科学 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

(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9篇

长期以来,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中有一种倾向,即简单地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在于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财政杠杆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也更加注重发展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特别是2007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费收入迅速提高,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5.68亿元,农业保险覆盖农户1.4亿户次,共有约2100万户次的受灾农户得到保险补偿①。但也要看到,这些保费收入大都来自于粮食生产大省,并且所参保品种主要集中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所涵盖的农产品品种,而那些没有获得财政补贴的商业性保险业务则发展得十分缓慢,总体上仍不适应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保险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开展了农业合作保险的试点工作,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形式,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成效。比如,2002年成立的北京房山农业风险互助保险协会,由2004年农业互保面积5万多亩快速扩大到2006年的14万多亩②。又如,黑龙江垦区农业互助保险局在探索农业保险14年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成立了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会员为单位、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相互制保险经营模式,2006年公司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28亿元,农险赔款1.9亿元,赔付率83.97%,农险保费占全国总收入的27%③。这些农业合作保险模式之所以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比较大的成效,究其原因在于其制度优势和经营优势,这是它们成功的共同点。

一、农业合作保险具有直接服务“三农”的本质特征

目前,我国农业的风险保障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办和政府组织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模式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农业保险机构和政府管理机构相结合,注重规模经济效益,具有使农业巨灾风险在最大时空上有效分散的优势。但由于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投入资金十分有限,带动作用较小,2010年其保费收入135.68亿元,仅为财产保险的3.48%,赔款支出101亿元,而当年我国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58亿元④,所赔付费只能属于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同时,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财政补贴负担加重、补贴效应递减,尤其是补贴标准难以合理确定,这也是世界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突出难题。另一种是在政府支持下,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农业保险,这种商业保险模式具有成熟的经营保险技术和专业人才,以及信誉度相对比较高,容易获得农户的认可和接受等优势。但由于农业保险规模小、方式单一,远不能填补受灾农户的损失,而且在1994年实行新的财务核算后,出于盈利目标考虑,对于那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大幅压缩,农险的保费收入少、承保金额增长比较缓慢,1995年保费收入仅为4.96亿元,到2006年也只有8亿元,10多年间仅增加3亿多元⑤。总体上看,仅仅依靠以上两种农业保险供给,显然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合作,这种以互保、互监、互检、互助的农业合作保险模式的出现,有助于弥补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农业合作保险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真正立足于服务农村、农业、农民,是以产业化农业为纽带、以农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平台、以中小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将处于同样危机中的少数农户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而受到损失部分,由未遭受损失的多数农户共同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损失,实现经济上的确定性代替生产和生活中风险的不确定性。二是具有合作经济的基本特征,即实行入保自愿、退保自由,社员共同管理、互相监督,决策由社员大会集体决定;保费收费较低能为农户所接受,业务流程易为农户理解掌握;经营方式多样,体制机制灵活,管理成本费用较低;定损和理赔比较客观公正、合理准确、便捷快速,能够及时补偿受损农户,确保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三是其宗旨在于成员间的互助共济,不以营利为目的,适合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这些是农业合作保险机构区别于通常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其他保险组织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是所不可替代的。

二、农业合作保险具有产权明晰以确保组织健康运行的基础

首先,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产权清晰,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组织的所有者,股权完全为成员所有,利益高度一致,可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成员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依照信用合作社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不能任命或指定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管理者,而只能由组织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合作保险组织管理者必须对全体成员负责;合作保险组织按照规定必须向全体成员通报经营情况,每年都要召开成员大会,报告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确保成员能够真正行使所有者的各项权利和获得自己的收益。其次,农业合作保险产品不仅适应投保户的需求,而且具有价格比较低廉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户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在合作保险模式下,农户在自愿参保后,能够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灾害发生后会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尽可能的办法防损,特别是定损、理赔等关键环节上也不太可能产生故意夸大损失程度来获得超额的赔款。再者,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如果合作保险组织运行非常健康,经营有方,财务状况良好,成员还能够有一定的返利分红,虽然返还的绝对数额并不大,但这是成员权益的最好体现,也是保证农户利益与合作保险组织利益高度一致的关键所在。

三、农业合作保险具有创新管理服务的内在要求和动力

近年来,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体制机制灵活的优势,通过一系列的创新活动来加强经营管理,创新组织方式,化解市场风险,提供对路的保险产品以更好地为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一,创新风险管理,保证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健康运行。比如,有些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互助合作资金以保护保费安全并帮助组织站稳脚跟。这种互助合作资金不仅是独立的风险承担者,而且也是风险管理者,其基本职责是在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不能提供有效赔付的情况下,起到了担保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理赔偿付的责任。当然,作为管理互助合作资金的组织也赋予一定的管理职责,确保资金的保值、管理和经营;同时,也肩负起为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制定业务标准,并监测合作保险组织运行的权力,也发挥了在合作保险组织遇到与理赔有关的风险时指导其采取适当干预措施等功能作用。#p#分页标题#e#

第二,创新组织方式,推进农业合作保险组织适度规模发展。随着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发展壮大,针对各合作保险组织的保费情况、理赔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参差不齐的情况,尤其是抵御风险能力弱的突出问题,加强各合作保险组织的联系甚至结盟就成为推行保险业务标准化经营和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必然选择。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可以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并,以有效扩大组织的规模。这种合并后的组织实际上充当了某个地区农业合作保险中心组织的角色,这有利于壮大合作保险组织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创新保险服务项目,为成员提供更加实惠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从农业保险需求的特点看,我国幅员辽阔,气象条件复杂多样,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各地遭受自然灾害也不尽相同;还有,农产品需要等到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结束后,才能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进行生产调整,农业生产对跨生产周期的风险分散有较高需求。这就对农业保险产品提出很高的要求,并且农业保险产品一定要适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独特特点。而这正是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难以做到的,它们的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过程复杂而且时间长,不适应农业保险及时性、季节性的需求特点。在现实中,商业保险公司在发展保险业务时,创新和推出任何一个保险新品种,需要经过逐级上报审批核准,再推向市场的过程,况且有些产品如果被上级公司或保监会认为设计不合理,还需要返回根据新的要求重新筹划和设计,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而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则可以发挥经营灵活的优势,根据投保户多种需求迅速提供新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因地制宜厘定费率、设计条款,做到“量身定做、送货上门”,为投保户提供急需的保险服务。

四、农业合作保险具有制度适应性的独特优势

首先,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要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适应。改革开放30多来,我国在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农业生产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以小规模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体的生产经营形式。这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符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需要,也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基础,在我国农业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大力发展农业合作保险具有深厚的基础条件,广大农民和农村中小经济体与保险合作组织具有天然的兼容性,有利于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在广大农村的建立和发展。

其次,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要有利于组织目标定位的实现,即是直接服务于“三农”发展。与城市经济相比,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数量庞大的农户作为生产单位,因而发展水平低、规模小且极其分散。我国农村经济不仅与城市经济存在巨大差异,而且与发达国家的农村经济和部分已经在农村实现工业化生产的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很大不同。这种二元经济还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期,这是我国的国情。而保险从本质看是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因此保险发展的模式不能脱离所依托的实体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二元经济的大背景下,试图以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的思路、以“现代”保险公司为主导来解决农业保险需求是不现实的。在农村经济得到有效改善,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作用之前,应该大力扶持发展农业合作保险。此外,以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的思路发展农业保险,必然要求改造和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等,难度较大,耗时较长,以此为基础的农业保险发展,近期内较难有所作为,也是不可持续的。

第三,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保险机构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而且要尽可能地实现农业保险产品成本的最小化,以实现满足农户保险需求和保险机构盈利的“双赢”。从我国农户经营生产的特点来看,农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农业经营收益较低,保费支付能力也比较弱;同时,目前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达到80%,而70%赔付率是保险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①,商业保险公司扣除经营成本后难以获得相应的利润,甚至出现做得多就亏得多的状况,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是太高。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险费率,大多数农民不愿意参加投保,而且也没有能力缴纳相应的保费;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则保险公司要承担巨大的亏损风险,有可能是血本无归。还有,对于从事商业保险公司中涉农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特的要求,不仅要有相应的农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缺乏病虫害防治、灾害预防、价值评估及定损等涉农知识,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难以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比较突然,并且需要及时做到理赔、定损工作,否则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和产生新的损失,而这需要一支强大的涉农险专业定损理赔队伍来作保证。针对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现状,目前理论界比较倾向于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这种做法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也值得商榷。一方面,目前我国有2000多个县(市)、4万多个乡镇,如果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部村镇开展业务,需要建立数量庞大的营业机构,仅仅组织成本、办公费用就会给各级财政增加巨大的支出;另一方面,实践也表明了政策性机构开办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也是相当惊人的,容易产生腐败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10篇

近年来,随着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兴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时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热闹纷繁。但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保险公司面临的业务风险开始显现。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1年开始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截止2003年5月底,累计保费收入1872万元,累计赔款459万元,赔付率24.5%。逾期贷款3296万元,占保费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达2515万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缩相关业务。人保、天安公司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清理整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平安产险公司也在近日对部分地区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亮起黄牌。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开展,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5.高额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且一次性收取保费,按协议支付商手续费。据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手续费为10%—15%左右,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手续费为20%~30%,一般以现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相关保证保险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机动车辆保险的退保,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种情况集中发生,保险公司该业务项下当期的保费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费,出现“红字”保费。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额亏损。

(三)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不严格、控制能力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管理粗放,没有把风险管理容人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对商的管理,迁就的多、制约的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很好地研究环节的风险控制,反而通过协议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造成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的风险责任缺位,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银行的责任意识。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十分薄弱,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资信调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坚决,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相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调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员工、亲属以个人购房名义或通过虚增楼房面积、虚增楼层骗取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些犯罪分子勾结不法车行,利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信调查环节仍然存在较大漏洞。

二、加强管理,促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一)要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较低,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具有的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巨大性和滞后性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经济全局的高度,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站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做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任感。

(二)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管理环节产生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因此,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点多,业务环节多,操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在商的选择、投保人的资信调查、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落实责任制,彻底改变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责任不到位的状况。

2.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要求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分级授权经营,由上级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下级公司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允许具备条件的公司开办此业务;业务管理则集中到省级分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核保、核赔、债权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3.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管理,认真做好资信调查工作。要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业务宣导,提高其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用的认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商、销售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销售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和商、销售商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应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资信调查工作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信平台开展资信调查,尽可能地扩大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同时,应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调整经营策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新兴业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积累不够充分、管理经验不足。加强对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扩大。例如通过对发生赔案的业务进行分析发现,法人类、营运类、工程机械类业务的出险率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细分客户群、提高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条件、限制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来预防和降低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11篇

[关键词] 人身保险,短期业务,综合成本包干,经营理念,监管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中对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调整,随着中间业务领域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实施,短期险业务作为当年可以产生损益的保险产品,更是各家寿险公司业务竞争的重点。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以及产险公司介入该领域后对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冲击,部分寿险公司针对人身短期险业务出台了综合成本包干(捆绑)的费用政策,以期推动自身的短期险业务发展。对此,业内人士众说纷纭,有褒有贬,值得研究探讨。

一、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寿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的费用政策主要有两种,即全额预算制和综合成本包干制。前者由总公司按统一的会计模式编制费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发,其执行与考核需严格按规定运作,并强调预算与会计核算在科目和信息以及预算时间进度的一致性。全额预算制有利于公司事前对业务收支情况有一个充分、全面的了解,进而对公司的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但其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及时开展。而综合成本包干制又称捆绑制,即对短期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和费用率实行捆绑考核,而不再单纯地考核利润指标。目前,在湖南辖区内采取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分公司有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中国人寿、合众人寿等 5家,占湖南寿险分公司总数的42%。

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成本包干制先是由总公司根据不同的险种设定不同的捆绑率,对各级经营机构的可用费用进行逐月考核,如果综合赔付率大于捆绑率,说明该业务亏损,则从其它险种的财务可用费用中扣除。如太平洋人寿总公司对湖南分公司短期意外险(含一年期和极短期)的捆绑率为80%,个人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84%,团体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91%。各省级分公司在总公司下达的固定短期险费用比例的基础上,把费用再分解为预定赔付率、间接管理费用、直接销售费用三部分,并根据当地市场赔付率水平、主体经营状况及业务需要确定比例。其中预定赔付率用于短期险业务实际赔付的预留额度;间接管理费用用于保证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的费用需要;直接销售费用用于业务的市场拓展,主要包括调剂基金、手续费和业务员提奖等。一般而言,在执行费用包干政策过程中,总公司都会出台一系列相关的预算费用管理制度,如按要求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确计算短期险的综合赔付率,并按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准确预提各项当期应承担而未支付的费用等。

从了解的情况看,已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如太平洋人寿从2003年开始,新华人寿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实行这一政策(见表1、表2)。太平洋人寿基本处于盈利状态,新华人寿2005年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两起大事故,因而出现亏损。但不论经营是盈是亏,目前都没有改为全额预算的想法,只是逐步完善,使之更符合市场实际,符合基层经营实际。而一些原来没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由于受到寿险同业和产险公司的双重竞争压力,有的也开始尝试这一费用政策,如中国人寿和嘉禾人寿等,可见这一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生命力。

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积极作用

(一)效益观有所增强

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综合成本包干制无形中让保险从业人员的头脑中绷紧了“效益弦”,对遏制不良业务,保证公司永续稳健经营,提高公司服务品牌与综合竞争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保险公司只有审慎核保,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并对每一险种进行合理定价,才能降低赔付率并增加可用费用额度,同时改变了以往给每一个险种一定的费用所导致业务人员以及经营者只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不关心费率风险的现象。不论是盈是亏,最后都要自己兜底,也就是说盈利归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享有,亏损也要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从其它费用渠道去填平。如太平洋人寿湖南分公司2006年短期意外险可用费用为3397.45万元,个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532.59万元,而团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71.45万元,也就是说团体健康险业务不仅没有挣钱,而且需要从其他险种可用费用中贴费用。这样,经营单位和业务员在以后承保团体健康险时,就不得不考虑可用费用这一问题,要么不做,要么提高承保条件或加强理赔管理(见表3)。

(二)违规行为有所减少

对短期险业务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在某些程度上可以减少“坐支坐扣保险费”、“编造虚假赔款”等套取费用的违规经营行为,从2006年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学平险、建工险等短期险业务领域违规问题主要有坐支保费、虚假发票套取现金,账外支付单位和个人高额手续费,以及向具有行政权利和职务便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等,这些违规形式在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中相对较少发现,而在没有实行包干制的公司中上述违规行为则较为突出,尤其是坐支保费和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是综合成本包干后,无论是违规或变相违规,支付多少都是自己的包干费用,无须多此一举。但没有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就不同,一方面要应付非理性竞争,另一方面又不能突破年度费用预算,有的公司为抢夺业务,只好铤而走险。

(三)风险意识有所提升

如前所述,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费用政策,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经营管理者会主动考虑展业成本,并根据赔付情况适时调整险种结构或承保条件。各级保险经营主体必然加强本机构的预算费用管理,确保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总费用支出不超过费用率控制标准,以实现年底收支平衡。例如新华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承保了文花枝(全国劳动模范)等26人次出省的旅游意外险,8月28日下午,该团所乘座的大巴因超速与一货车相撞,当场导致6人死亡(其中两人为当地导游,未投保),2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共赔付68.8万元,远远超出此单40%的赔付率考核指标(总费用是80%包干)。因残疾鉴定需要6个月后进行,此事故中的另外20多万元放在2006年进行赔付,使2005年旅游意外险的赔付率在预定的40%赔付率范围之内,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但事故诱发的结果是2006年该单位不得不对所承保的同类业务进行重新核保,调整承保条件,以控制赔付率指标。

三、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弊端

(一)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

众所周知,凡商品皆有价值,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障性商品,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也就是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根据大数法则及收支相抵原则,保险费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纯保费主要支付保险赔款,不含利润因素,而附加保费主要反映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费用及认可的合理利润。按保险精算原理,每份保单的保险费就是其价值的真实反映,也是经营机构偿付能力和合理利润的充分体现。从理论上讲,在综合成本包干制下,一方面是模糊了纯保费率与附加保费率的界定,在实际运作中用赔付率和费用率取而代之,经营主体的利润从两者之和与捆绑率的节余部分产生,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另一方面,短意险的费率计算基础和准备金的提取原理与非寿险类似,都是通过严谨的精算得出的,而捆绑率的设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和精算技术,更多的是建立在主观判断及近期假设的基础之上,其科学合理性还有待检验,一旦发生费用率超过附加费率以及出现异常赔付件时,就会危及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从经营实践来看,如确有较大利润空间,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合理降低价格,增加保障额度,以增强产品的吸引力,而不是一“包”了之,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保险经营主体的业务发展模式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许多经营者经营管理思路比较粗放,片面强调保费规模,内控管理不到位,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并不能完全杜绝坐支保费、保费收入不入账及拒赔、拖赔、惜赔等现象发生。

(二)财务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实施综合成本费用包干政策的可用费用率都在40%左右,而随着规模的不断做大,优质业务的增加和整体赔付率的降低,可用费用率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可用费用额也将增加。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笔开支都要有真实的发票报账,都要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将40%-48%的可用费用从财务上套取出来,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往往找大量的假油料发票、电话费发票、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做账,经营数据失真,违背了财务的真实性原则,客观上助长了财务业务中的虚假行为,为可能产生商业贿赂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有可能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

综合成本包干制使经营单位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的目的。其一,手续费支付可能蜕变为“商业贿赂”。由于实行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有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自然会优先考虑历史赔付率较低的险种,以获得较大的可用费用空间,为高额支付手续费或支付回扣创造了客观条件,进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以学平险为例,包干政策都为80%-88%,预定赔付率为40%,可用费用率40%-48%,经营单位和业务员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大。其二,经营单位往往借“费率市场化”之名行“降费”之实,并美其名曰“随行就市”。由于在该制度下,各险种之间的可用费用可进行调剂,从而为经营单位进行非理性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格的费率销售保单的手段来获取别的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对未实行包干制的经营单位却有失公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不利于全额预算管理的推行

部分保险经营主体采用的费用包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粗放式经营,违背了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原则,与现代企业推行的全额预算管理相悖,这种费用管理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比较盛行,但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保险业全面开放的需要。费用管理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产品条款拟定的费率,而且要考虑到经营成本和费用,强调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费用包干政策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五)法人机构放松了自己的管控责任

在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在内控制度,还是在产品、费率上,均赋予严格的管理职责,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就意味着在短期业务发展上,只要分支机构不突破费用包干率,总公司就可以放任自流,仅以一个“包”字替代了其管理职责,至于分支机构是否合规经营,是否违法,是否搞不正当交易,总公司一概不管,这样总公司不仅放弃了自己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而且了原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也违背了寿险的精算规定,必将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给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害。

四、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保险经营主体应树立理性的经营理念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以效益为主的考核机制。各经营主体要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效益与规模的辩证关系,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次,注重精算技术在保险费率厘定中的科学应用。各经营主体应按照保险精算原则,依靠详实的基础数据、缜密的精算技术,在充分保证赔付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费率,并真正形成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机制。第三,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各经营主体应摒弃各种非法竞争及低水平的价格竞争手段,转到注重提升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品质上来,并结合保险需求和自身实际,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培养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经过10年建设,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同业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如关于手续费比例,《保险法》并未作规定,主要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人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但手续费的支付总额不得突破实收保险费的8%”。而目前法学界和保险业界人士对8%的固定比例限制多持异议,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做法。因此,在尽快完善现有《保险法》的基础上,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使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改革保险监管体制

第12篇

【关键词】 保险公司 经营风险 探究分析

Abstract : The paper is mainly about the analysis of the risk control of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现代市场竞争的经济环境下,保险公司的经营运转,存在一定的风险。社会经济理论人为,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个人相关风险以及财产方面的风险,同时还涵盖着保险公司运营中的利率风险、权益风险等相关财务风险。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加剧化,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科学认识保险经营存在的风险,有利于控制现代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

1.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分析: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是指保险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策略、过程管理、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保险公司潜在的或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公司遭受各种相关经营损失与重大影响的风险形式。保险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具有可能性和潜在性特征。现代经济学认为,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

1.1保险承保风险

保险公司在风险承保过程中,如果只注重保费收入,忽视承保质量,对财产保险缺乏充分预测分析和评估论证;在寿险营销方面,也存在对被保险人的状况调查不够等承保风险。

1.2经营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由于保险公司的内控监管机制缺乏严密性而导致的经营风险。保险运行的过程管理是重要的经营措施,特别是在理赔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机制,导致保险理赔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致使保险暗付率过大,造成保险公司资产流失严重.形成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潜伏性。

1.3保险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保险行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形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和保险行业自身的金融属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开展投资、实现资金转化的过程中。必须安全合理、科学高效的进行资金投入,作为保险公司运行的重要手段,保险投资存在相当大的风险性。

1.4社会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由于社会公共道德意识的蜕变以及在经济利益意念的诱惑驱动下,被保险人的道德观念与主观心理行为发生扭曲歪化,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营风险。现代保险公司运行过程中,保险经营的非正常、恶意串通、骗保骗赔等人为现象引发的风险,往往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损失。

2.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原因分析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存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保险经营的意识与素质的落差

由于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很多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偏差较大,科学的保险经营意识和专业素质严重匮乏,服务观念的滞后以及不正当误导保险消费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和反感,从而形成了保险经营的很大漏洞和弊端隐患,最终导致保险经营风险的大量存在。

2.2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管理无序

保险市场的竞争愈来愈激烈,很多保险公司为了短期内局部利益,违反保险规则,采用提高返还率、随意升降保费等相关不科学手段甚至违法乱纪行为,拉取保险客户,扰乱保险市场秩序,造成保险竞争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为保险经营风险留下了隐患。

2.3保险经营过程监管控制的粗疏

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开展、成本投资、服务管理、利润目标等不同需求的矛盾性和相互制约性,造成了保险经营过程管理的复杂性,由于保险运行过程监管内控的粗放疏忽,造成了相关保险信息的逆选择,同时,社会道德理念的扭曲,造成了当前保险经营风险的大量存在。

2.4保险经营财务控制的决策滞后

当前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很多是由于内控制度与民主监督制度的缺失,导致保险经营行为在市场的不确定环境中,针对保险经营的保险定价、利率变动、资金投入,运行机制等形式作出的相关决策有失科学性。造成保险经营风险的大量潜伏。

3.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监控控制措施: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随着社会保险意识的深化与拓展,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需要实施科学合理的实践措施:

3.1强化经营意识,整合内部素质,完善责任监管机制

公司员工的工作素质与责任意识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必要前提。有效的管理机制是规范保险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的基础。现代积极环境下,保险公司的有效经营,必须具有超前防范保险风险的经营意识,需要拓展、有利资源环境,加强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落实相关责任激励机制,实行科学管理。

3.2优化市场环境,协调市场秩序,防治保险恶意竞争

市场运行的复杂性,为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多元化的市场变化局势,致使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趋向高势态发展,保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和及时调研市场发展动态,及时作出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规划调整,优化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稳定保险市场秩序,控制保险恶意竞争的不良影响。

3.3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信息调研,保障保险经营可靠

由于保险工作方法意识的粗疏浮浅,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的盲目随意性以及市场调研信息的不可靠,造成了保险经营承保风险的严重存在。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深入调查研究,保障保险消费方相关保险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做好基垫。

3.4加强过程监督,严格操作规程,控制违法盲目理赔

经营运行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发展活动过程,加强保险公司保险经营的过程内控监管,是杜绝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当前,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各种过程管控监督措施,严格保险审查理赔手续,建立法治管理保障体系,实行科学操作,高效管控,防止保险行为的违法盲目经营。

3.5科学财务运行,拓展业务开发,创新保险经营模式

保险基金的科学运行,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转的基础性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保险公司要优化资金经营环境,拓展资金汇通渠道,严格保险财务管理.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点,实行集约化经营。切实发挥财务运行监管控制的作用,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趋向合理科学化,保障保险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结束语

总之,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与市场环境的多变性,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大量存在,坚持科学发展的观点,创新保险经营策略的高效运行模式,落实严格的过程监管措施,是新形势下保险经营风险控制的科学举措。

参考文献:

[1]《保险经营风险分析》孙平 市场金融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