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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

时间:2023-06-28 17: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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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

第1篇

关键词: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策略;风险管控

我国开办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可以追溯到2000年以前。在近十年的经营过程中,高危行业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承保面不广、经营效益很差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

2006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第63号文),要求在煤炭开采、非煤矿山等行业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同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首先在采掘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在这一过程中,高危行业责任保险适用的保险产品趋于丰富,除了运用传统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外,人保等公司还重新测算费率,开发了专门针对煤炭行业的“煤炭行业雇主责任保险”。2007年初,在山西、重庆等地政府部门的推动下,保险业又将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进一步改良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相关划分标准,“高危行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类等四大类行业。鉴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此类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时,有必要采取适度风险管控措施,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文将从我国近年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影响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的风险因素、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如何管控承保风险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高危行业近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一)煤炭行业近年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状况

资料显示,2007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3786人,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排第一位。根据对煤炭行业历年经营情况的观察,全国煤矿事故的发生呈现煤炭资源条件和技术水平不同的煤矿安全状况差别很大的特点。

1、按地域区分。在中西部煤炭调出区。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高、规模大的煤矿占比高,生产安全事故少。而在南方缺煤地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以中、小型煤矿为主,技术水平低,事故频发,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

2、按煤矿的生产规模区分。在产业结构方面,大中型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60%,而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23%。乡镇小煤矿产量占总产量的39%,而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却高达76.6%,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7.9倍。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状况

据统计,2006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869起、死亡2271人。2002年以来,通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1、从地区分布看。事故分布比较集中。云南、四川、辽宁、湖北、湖南、浙江、安徽、广西、陕西、贵州等10个省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0人,共死亡1343人,占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死亡总人数的59.1%。

2、从行业看,非金属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居第一位,分别占49.1%和46.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但死亡人数同比上升,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3、从经济类型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第一位的是私营经济,分别占51.2%和51.1%,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占18.9%和19.5%。

4、从事故类别看,事故分布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物体打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坍塌和放炮等类别上。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状况

2007年1至10月,全国共发生危化品事故84起、死亡133人,同比减少44起、75人。同期,全国共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43起,死亡92人。

二、影响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风险的因素和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影响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风险的因素

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包括两大类:一是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发生事故时,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职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影响必须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突然引起的。二是职业病,是指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伤害。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四类高危行业中,职业病高发的可能性不高,主要的赔付风险还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死亡、残疾给付,以及误工费用和意外医疗费用的支付。

一般来说,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某一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业务风险高低的因素,可大致概括如下:(1)投保行业的整体风险程度:承保的高危行业的资源分布,生产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生产条件,内部安全管理情况。(2)投保企业的历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3)赔偿限额金额、保险费率、免赔等承保条件的设定。(4)保险条款的制定和适用。(5)承保手续的完善性,是否做到全员投保、记名承保,是否做到验险承保。(6)能否积累到一定的承保数量,通过大数法则降低偶然发生的重大风险给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带来的重大影响。

其中关于赔偿限额的设定,目前全国各地高危险行业工伤造成死亡的,基本遵循赔偿20万元限额的约定,同时各保险公司普遍使用的新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单也设置了每人赔偿限额,较好地解决了赔偿限额设定的风险控制问题。

(二)保险行业在开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事故频发,整体赔付风险较高。从目前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看。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事故频发,整体赔付风险较高。其中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居第一位,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频发,导致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高企。

2、多家保险公司各自为政开展业务,尚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开展、事故处理协调机制,导致各公司赔付标准不统一,降低费率无序竞争,增加了保险行业经营风险。目前,仅有重庆、山西等个别省市由国家安监总局出面,与人保、平安、太保、大地、阳光、安诚等六家财产险公司进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作签约,建立了一定程度的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协调管理机制。其他地区高危行业强制责任险的推进形式虽不尽相同。但是基本都表现为政府部门从政策、制度上进行强制要求,各家保险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各自为政处理事故理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直接后果:一是各家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不一、个别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发生赔付纠纷后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二是无法实现赔付数据共享,部分

不掌握投保单位以往事故发生情况的保险公司容易以较低的价格承接高赔付业务,在造成自身经营亏损的同时,拉低了整个市场费率,导致保险行业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3、重理赔,轻预防,防灾防损工作基本无投入。各家保险公司在开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时,短期行为比较明显。具体体现在保后管理上,比较突出的是不舍得在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承保效益的防灾防损工作上投入费用。各家保险公司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展业和理赔上,防灾防损工作流于形式,这样就使保险的促进高危行业防灾防损水平提升、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概率的社会职责基本没有体现。

4、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产品良莠不齐。部分公司保险条款不够严密,容易引起保险纠纷: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的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没有单列,混合在其他行业的雇主责任保险中统计,不利于进行后续的经营分析、盈亏核算。

三、加强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承保风险管控的策略

(一)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

保险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浮动机制;二是保险公司在事故预防即防灾防损方面的直接投入。在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方面,保险公司要通过保险费率与工伤事故发生率挂钩的有效机制,真正发挥费率浮动机制在增强高危行业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杠杆作用。

在保险资金防灾防损投入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目前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保险公司尤其需要加大高危行业防灾防损的投入。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改变目前“重事故处理,轻事故预防”的被动局面。

(二)根据不同的高危险行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承保策略

据统计,我国煤炭采选业目前总从业人员大约为400万人,2007年煤矿事故死亡3786人,生产事故死亡率大致在94人/10万人;金属、非金属矿山有700多万职工,2006年事故死亡2271人,生产事故死亡率大致在32人/10万人:制造烟花爆竹的100万人,2007年1~10月死亡172人。年生产事故死亡率大致在21人/10万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每10万人死亡率更低。上述数据基本上反映了高危行业的风险分布。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得出结论,在高危行业中,承保风险最高的是煤炭行业,其次是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行业,危险化工行业最低。

保险公司在开办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时。可针对不同行业采取相应的经营政策,在承保风险较高的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的雇主责任保险时,要采取审慎原则,坚持一定费率底线。对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在整体承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当然,上述数据中因为没有包含伤残和轻伤的人员数据,可能与实际赔付情况略有偏差,例如其中非煤矿山中的采石矿由于露天作业,发生群死群伤的可能性不高,小额意外医疗和误工费赔付较高,但是可通过设定较高的意外医疗免赔额的方法控制风险。

(三)根据资源地域分布和企业性质、投保单位历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数据,有选择地开展业务

1、根据地域选择性开展业务。例如,在开展煤炭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时,可尝试在历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低的河南、山西、重庆、甘肃等中西部地区试点开办业务,同时控制发展湖南、湖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等地业务。

2、根据企业性质选择性开展业务。重点发展大型国有煤矿和非煤矿山、大型化工企业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企业;严格控制发展乡镇小矿、小化工企业、私营企业等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单位等;尤其是控制承保个别投保业务。防止道德风险。

第2篇

关键词:保险业;担风险;经济补偿;路径

2013年3月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会,正式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其中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是对保险行业功能最好诠释和高度概括。当前及今后认真学习和全面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特别是担风险理念,对于保险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来说,意义深远和责任重大。

一、保险业服务经济和民生的路径

1.保险业要积极参与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宏观调控。各个行业,风险不同,特别是那些高风险行业,由于其不稳定性,资源流入受阻,社会总资源在各个行业的配置也因此呈现不合理的状况。借助保险,各行业的风险可以较少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有限的社会资源可以按照社会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配置,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2.保险业要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社会综合保障水平,特别是全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水平,让全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3.保险业要积极参与“三农”保险。“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保险业一定要顺应这种发展需要,在支持、服务和保障“三农”的发展方面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

4.保险业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经济运行。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积极开发、设计险种,增强企业防灾防损的能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过提供责任保险等产品,保障商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以减少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害。通过提供信用保险等产品,提高企业信用度,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大胆开拓市场。

5.保险业要积极参与国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去。个人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以较小的保费成本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保险产品充分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和身体,使得个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得以延续,体现了社会文明,这也是社会管理的直接目的。保险可以保障个人的消费能力,人们在免除了对未来的担忧之后,可以大大减少个人对未来不确定事件而作的资金储备,保证了个人的生活质量。当个人在资金出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宽期限条款、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融资,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之而得到了促进。

6.保险业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减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由于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上具有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就会监督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避免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风险增加,从而约束了被保险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风险。保险介入社会公共管理,可以减少社会纠纷,维护合理有序的公共秩序。

二、保险业服务经济和民生的主要险种

1.农业保险保险

(1)从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我国农业保险实际情况看,农业保险必须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商业运作”的模式推进,保险业要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积极参与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中去。

(2)要增加农业保险产品险种和覆盖率。要在水稻、小麦、油菜和能繁母猪等险种的基础上,开办玉米、大豆、蔬菜、花卉、水果、生猪、奶牛、养鱼,养鸭和养鸡等保险,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2.大病医疗保险

当前大病病人特别是农村大病病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十分突出,仅仅靠医保、大病救助和群众捐款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保险业要推动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在社保和新农合支付和报销以外的自付费用部分实施补贴,国家要求补贴不低于自付部分的50%。同时国家明确大病医疗保险的资金从社保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够部分由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从试点地区了解到一般每年每人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提取50元左右,从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民新农合中基金中提取20元左右。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众(火灾)责任保险责任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险种。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为强制保险险种,不投保的机动车辆不能上路和年检。但交强险的保额仅仅只有11.2万元,不能满通事故风险保障的需要,建议车主还要投保50万元保额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2)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责任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很多,主要有火灾公众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和特种设备责任险等。其中国务院和公安部先后发文要求大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从而改变大火后由地方政府买单的局面。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保监会于2009年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产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落实,保险公司具体承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3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思考

2011年11月15日,“河北省绿色保险(保定试点)启动仪式”在保定市星光国际酒店隆重举行。启动仪式上,有6家企业代表与保险公司签署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议,这标志着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截止至12月底,保定市已有50家企业完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1.为何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也被称为绿色保险。近年来,随着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提及。①在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缺陷日益明显,加之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环境污染隐患大量存在,危机城市安全。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行环保投入模式根本无力支撑。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时期,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绿色保险是一项各方多赢的新生事物。对企业来说:可以转移经营中的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责任意识。企业一但发生突发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查勘,依法理赔,企业不会因巨额赔偿影响经营。同时,企业加入绿色保险后,保险公司就会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提醒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通过这一活动,企业就要不断改善防范措施,努力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对政府来说:引入社会化长效管理机制,改变了单一用行政手段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的方式。在企业未发生污染事故时,增加了一个防范环境风险的监督者,在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增加了一个事故处理者;对保险公司来说:扩大了保险险种,增加了保费收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时期,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十分有。同时,保险公司既然是一个市场主体,要追求盈利,其宗旨就是让企业少发生污染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收了保费以后,会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查找企业容易发生污染事故的薄弱环节,帮助企业降低环境风险,从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进度。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2009年7月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中又提出了“积极推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推行保险做出了规定。2011年10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指明了“十二五”期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工作的方向。

2.环境污染责任险叫好不叫座

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但这一被各方看好的新险种,在实践推广中却遭冷遇。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些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了解,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是一些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已经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再买保险就显得多余了。

企业不愿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与现行法律法规对入险没有明确界定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很重要,但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还不充分,这就造成企业缺少参保动力。同时,由于此种保险的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会比较大,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也比较大,一般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造成目前市场上这种保险产品比较少。

3.探索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之策

3.1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推广模式

从国际形势上看,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二是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②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但从目前趋势来看,世界各国都倾向采用强制保险。

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环保压力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频繁,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且很多企业受经济效益的限制,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个人认为采用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为好。

3.2健全环境污染责任险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实际情况,亟待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保法律中写入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规定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实行强制保险。

3.3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实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检查、开办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学习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讲座等各种形式,全方位加强宣传和指导,提高企业环境风险认识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识,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第4篇

全年主要控制目标:杜绝较大事故和影响重大的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和事故总量,各项控制指标持续下降。

一、围绕一个主题

紧紧围绕“深化综合整治,落实长效机制”这一主题,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不断补充和完善长效机制的内容,着重在落实和执行上下功夫,继续实行分级督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督促企业按照长效机制和补充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督员、隐患排查、关键作业以及现场设备设施及生产操作管理等各项措施。

二、强化两个责任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安全责任保险和职业病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以及带班领导的现场处置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级要紧紧围绕“有效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和应急演练。要进一步梳理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达到“明职责、求有效、保落实”目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要加强驻厂安监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驻厂安监员作用。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聘用相关专业的安全专家,逐步完善充实安全专家库。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突出三个深化

(一)深化科技兴安。

危险化学品:要进一步强化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逐步实现联网联控。逐步提升自动控制系统及紧急停车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灵敏性、准确性、及时性,切实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超限、泄漏时自动报警和关闭停车。

煤矿和非煤矿山: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原则,不断加大数字化矿山建设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已完成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无线通信联络系统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力争于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煤矿要积极推广应用高效采掘设备,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要大力推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

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校车、旅游包车要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充分发挥GPS监控平台管理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交通指挥系统功能,深化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的作用,实现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

建筑施工: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网络平台,充实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动态数据库,积极推进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现场项目部间形成在线信息互通,实时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进行监控,实现对现场安全隐患的远程诊断和科学处置,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消防: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平台远程监控建设,拓展社会消防信息化服务,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动态管理和信息互动。加强全区各级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信息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信息通信岗位人员专业素质。

安全生产监控预警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控预警系统,不断拓展监管功能,扩大监管范围,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强化自查自纠,逐步建成覆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信息网络与基础数据库,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实现监管的全覆盖、精细化、动态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监察能力。要推动应用物联网技术,深化长效机制信息化的落实,逐步实现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设备设施实时监测。

(二)深化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安全生产整体工作有很大影响效应,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安全培训作为减少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将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全面开展全员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组织监管行业领域内企业的全员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积极认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按照要求参加再培训和复审。

(三)深化安全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是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一项有效措施。年,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行业企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和年安全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规定以及企业作出的承诺,在其他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四、着力四个规范

(一)规范安全监管监察。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以镇(街道)安监站规范化建设和实行委托执法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要坚持“企业自查、部门专查、专家协查、政府督查”相结合,坚持“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按期复查、明查暗访”相结合,抓住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重大活动,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二)规范标准化创建。以达标创建为抓手,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全过程,着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要在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内,煤矿、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在全部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达标升级工作。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要完成达标。80%的非煤矿山、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和电力企业要完成达标。40%的规模以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完成达标。

(三)规范深度治理。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始终突出恢复生产、节假日、季节交替等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采取超常规的安全监管措施,对高危工艺、高危物质继续实施深度治理。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始终突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监管,要全面查找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深入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切实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防范治理。

(四)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规章制度的检查梳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责任不到位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要完善督查督办和激励机制,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类企业要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五、抓好五个重点

(一)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围绕“生态”建设,对设备陈旧落后、安全生产基础差、环保不达标的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关停并转。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突出“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充分发挥安全专家作用,深入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全面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认真抓好监督员在企业的培训,加强履责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好安全监督员的安全“防火墙”作用。积极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强化停产、复产企业安全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危险化品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二)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无资质的维修单位(点)进行罐体维修和清洗。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农村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制定实施《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纳入安全生产考评。

(三)重点抓好矿山安全。煤矿方面:强化煤矿“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方针,强化煤矿水害防治。进一步推进煤矿“双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规范班组管理,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非煤矿山方面:突出铁矿采空区和地下矿山防透水治理,严防塌陷和透水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根据地下开采矿山生产能力收取采空区治理保证金,对采空区充填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未完成的予以扣罚;加强矿山技术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强化地下矿山机电设备管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淘汰落后设备设施;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每个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两人。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于南部山区露天矿山,根据建设“生态”的要求,开展南部山区综合整治活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全面提升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5篇

关键字: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各国的实践,可以发现强制责任保险是发展趋势,与任意性保险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根据我国环境风险日益增强的现状,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义更为深远。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环境和公民、国家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对此,2008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北江镉污染、大连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矿业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受污染环境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险,加上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更使得企业不愿意投保,致使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赔无门。因此,对于环境事故频发的我国,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相对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更有优势,更有利于实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势

与自愿性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势。(1)在投保自由方面。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投保自由性较小,这就避免了污染企业不予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2)在营利性方面。无论企业潜在的污染风险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均是高污染风险企业而破坏保险架构,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降低保险行业的发生逆选择的情况;(3)在道德风险方面。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立法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二)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需要

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权益最终要通过损害赔偿权的实现得以体现,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险,而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为了降低成本,大多数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单纯的自愿性保险或以自愿性保险为主的责任保险制度,显然无益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强制责任保险更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以实现。[1]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强制有污染风险企业投保和保险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业在逐利和投机的动机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因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拒绝承保,从而保障了责任保险机制功能的实现,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分散企业风险 稳定企业经营

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巨额的赔偿也会使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而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大额的不确定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保费,分摊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避免因巨额赔偿使企业陷入财政危机。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可以刺激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环境安全指数,从而使企业能客观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稳定经营。

(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在逐步扩大,补偿功能也在一定领域内彰显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这种二元化补偿机制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要达到补偿目的必须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另外侵权人要有赔付能力,因为即便法院最终对责任认定明晰,侵权人如果没有赔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对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2]

因此,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发展为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了缓和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冲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实际上充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动用财政,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最后变成全社会成员买单(包括受害者),这显然违反了污染者责任自负的原则。而责任保险可以把企业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地对事故进行认定,开展理赔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时地获得赔偿。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政府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但是对于一项制度建设,还必须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诸实践。下面我们将从市场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术支撑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

第6篇

人保陕西省分公司为陈家山特大矿难预付赔款150万元

11月29日上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总经理耿晓棣带领公司理赔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驱车赶往发生重大矿难事故的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并将150万元预付赔款交到了该矿有关负责人手中,以用于这次事故应急救助工作。

11月28日上午7时10分陈家山矿难事故发生后,人保陕西省分公司十分重视。他们根据该矿已于2004年6月4日在该公司为1000名煤矿职工办理了伤残、死亡保险,每人死亡赔款限额为15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5000元的雇主责任保险的合同规定,决定先为这次矿难先期预付赔款150万元,以用于矿难救急处理。随后,该公司还将根据最后勘查结果,及时赔付剩余款项。

同时,耿晓棣还陪同陕西省保监局局长邓良鲜等有关领导对矿难遇难职工家属进行了看望和慰问,并向矿难救助人员赠送了500件棉大衣,以支持救助工作加快进行。耿晓棣还要求矿难所在地的人险铜川分公司组织力量,全力以赴开展和加快保险理赔勘查,以尽早把全部保险赔款送到灾民手中,发挥保险补偿灾害损失和稳定社会的职能。

铜川陈家山矿难发生后,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立即指示铜川分公司积极参与施救,快速进行查勘理赔,将赔款和慰问品送到保户家中。

第一时间进驻积极参与施救

中国人寿为铜川陈家山特大矿难作出首笔赔付

12月1日,是铜川陈家山矿难发生的第四天,据陕西省煤炭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公布,井下被困矿工全部遇难,总死难人数达166人。该日,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对刚查明的一名遇难矿工作出首笔个人寿险赔付。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立即指示铜川分公司积极参与施救,快速进行查勘理赔。中国人寿铜川分公司紧急成立了保险服务领导小组和事故理赔小组,于事故发生当天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发现场了解难情,调查中国人寿在该矿的承保情况,并逐一核查有关遇难人员投保情况。从目前情况看,该矿未在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而个人长、短险业务的投保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之中。

中国人寿总公司在接到陕西省分公司的情况汇报后,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亲自指示当地各级公司要急事急办,迅速准确做好理赔服务工作,要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将保险金送到遇难矿工家属手中,并代表中国人寿系统70多万名员工向铜川市委、市政府发去慰问电报。

11月30日,中国人寿铜川分公司勘查确认首位矿难遇难保户,为该司营业部承保的张先生。经查张先生现年25岁,于今年6月26日投保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已缴纳保费1584元,总风险保额6万元。公司接到家属报案后,迅速查实并派员赶赴死者家中进行慰问。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铜川分公司决定先行预付赔款6万元。12月1日,中国人寿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刘宝成、铜川分公司总经理朱建荣一行,将6万元赔款和慰问品送到了保户家中。由于目前矿难死伤者名单还未正式确认公布,陕西分公司仍继续积极展开查勘,将随时在第一时间跟进理赔服务工作。陕西电视台等当地媒体对此次矿难首笔个人寿险赔付进行了跟踪报道。

安徽保监局以小煤矿为突破口

推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安徽省是保监会确定的责任保险试点省份之一。安徽保监局按照保监会的部署,认真谋划安徽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煤炭行业小煤矿作为突破口,逐步推进责任保险业务发展。通过试点,引导保险公司积极承担“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发挥责任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煤炭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为了摸清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保险需求,安徽保监局在对淮南、淮北等大型国有煤矿调研的基础上,又选取了小煤矿数量最多的宣城市进行了调研。调研重点是煤矿企业的保险状况、煤矿企业及职工的保险需求、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动煤矿企业保险中的作用等。通过调研,安徽保监局基本上掌握了全省煤矿企业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以乡镇小煤矿为突破口,推动安徽责任保险的发展。

为了推动试点工作,安徽保监局加强与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煤炭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宣传现代保险与安全生产的密切联系,尤其是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强大社会管理功能,使其充分认识到保险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政府公共管理方面的效能。针对小煤矿目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数量少,参保面过窄,难以为企业分散责任风险,伤亡职工家属不能得到足够经济补偿的状况,安徽保监局一方面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反复就如何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引入保险机制,争取扩大乡镇小煤矿企业的参保面、提高保险金额等问题进行磋商;另一方面鼓励各保险公司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积极开发区域性产品,满足不同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的保险需要,做好个性化、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最近,安徽保监局与安徽煤矿安全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险保障机制促进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要求各小煤矿按照《煤炭法》的规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交付保险费的同时,积极推进雇主责任保险和开展新的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要能够满足事故损害补偿的需要;各保险公司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勇担社会责任的高度,积极在小煤矿开展保险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满足小煤矿的保险需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功能。

友邦保险26万元赔付包头空难上海乘客

11月26日,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表示,该公司已确认“11.21”包头空难事件遇难人员中的一名上海乘客为该公司客户,友邦保险在确认客户身份后一天不到的时间内已迅速完成了理赔工作,总计26万元人民币的理赔款已全部准备到位。

这位遇难乘客于2000年在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购买了6万元“友邦金阳养老险”,并附加购买了10万元意外险及10万元定期寿险,保额总计26万元整。友邦专业人士表示,从该客户购买的保险产品来看,该客户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购买的产品也较为全面。

自包头空难事故发生以来,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一直在密切关注遇难乘客名单的公布,11月25日公司查询到其中一名上海乘客为公司客户后,公司自上而下都予以了高度的关注,总经理鲍可维指示相关部门连夜加班,迅速办妥理赔工作。日前,26万元理赔款已全部到位。

据悉,目前该客户的主要家属均在包头,公司将待其返沪后将理赔款送至家属手中。

灾后更易唤起保险意识

又是一次上百人死亡的特大矿难,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把人们还未从包头空难沉重心情中恢复过来的神经,再一次绷紧。一次次大灾难,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惨祸,改变了许多原本令人羡慕的家庭。当我们目睹着遇难者家属那肝胆寸断的悲痛时,当我们沉浸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焦虑时,也把我们内心深处一种侥幸心理彻底掀翻,对保险保障功能的认识才尤为深刻。

在前不久东航空难中有近半数乘客未保航意险,这与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人均5—7张保单、航意险购买率95%相比,反差何其鲜明。虽然各保险公司都在空难发生后迅速理赔,但因投保有限,乘客获得的保险赔付也是屈指可数,上海复旦复华公司老总甚至几乎没有任何人身保险。据了解,东航空难中有位乘客拥有的“金色世纪”卡里本来包含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世纪行”保险,意外险保额80万元,但就在11月21日前8个半小时,保险有效期刚刚到期,令人不禁扼腕叹息。

在发生“11.20”特大矿难事故的沙河市,矿井口都建有供奉神灵的小庙,上香参拜者众多,求神灵保佑他们平安发财,多数矿工没有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井下这一行业的二三万人中,大多来自经济落后地区,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许多人对保险十分陌生。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参保意识应该说正越来越被人们接受,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水平尚有很大差距,技术与普及率也还很差。目前个人保险的投保率仅就城市而言,都是很低的,3亿多城市人口最多仅有10%投保,农村人口,基本上就没有社会保险。

对此,专家提醒,国内保险公司应该把眼光放长远一点。一方面,保险公司应适时推出更具人性化的寿险产品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强人们风险意识的教育,树立全民保险意识。

可以肯定的是,每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都能及时作出反应,进行查勘理赔,同时通过媒体进行报道。应该说,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对遇难者及其家属是一种安慰,同时又不失为保险公司展示和树立企业形象的重要公关行为,但这种作为在一定意义上,更应该看作是对整个社会普遍缺乏保险意识下的主动作为,保险公司有责任也有能力来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保险,这是因为遭遇重大灾难时,人们的保险意识更容易被唤起,能够接受保险。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清醒地看到自己肩上的双重责任,一是及时给付,履行职责,树立公司品牌;二是从开拓保险市场的角度出发,进行风险防范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先让民众认同保险,接受保险,做大保险市场。

如果说实行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面对低收入人群编织的社会安全网,那么,在一些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后,保证伤亡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则是政府强制或引导商家通过商业保险为少数不幸者撑起的另一张安全网。尽管性质不同,但同样事关社会的安定。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本文分析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出造成问题出现的主要因素,分析针对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如何改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并提出切实有效解决措施。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责任制不落实、不健全

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写在纸上,没有真正贯穿于整个施工当中,有的连纸上的责任制都没有,光凭口头上提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常常落实不到施工现场,导致安全生产工作在不少工地处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境地。未能真正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

2、缺乏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不足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者,大多数都是文化程度不高、技术素质不强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其接受的教育少,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清楚该通过何种方式来进行自身安全保护,加之在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之前,企业也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最终导致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产生

3、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滞后

施工单位为了竞标成功刻意压低工程造价,安全管理预算被竭力压缩。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重视程度不高,致使施工安全款项被挪用,或者干脆安全资金投入量就不足,长此以往,使得一些老化的机具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超期超载服役,有的工人缺乏使用常识,粗暴使用设备,缺乏定期养护。

4、缺乏保险机制的保证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与我国的保险业市场有一定的关系。现有的保险业务种类少、保费高,并且由于保险理赔缺乏建筑市场的事故的统一鉴定依据,这使得许多建筑企业倾向于抱着侥幸的心态出于经济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安全投保的投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保险机制经验,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从而建立和完善建筑业的保险机制。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经常被管理阶层忽视

项目施工管理阶层对安全文明施工不能正确认识,安全施工管理意识相当淡薄,不能正确认识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重要性。其实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时非常重要的,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严重的事故发生,为此政府也出台了很多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但是于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造成这些法律法规流于形式,安全文明施工的理工作成了为应付检查而做的表面工作,使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

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解决措施

1、安全生产责任制

首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公司经理、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技术经理、安全部门、技术部门、组织部门、生产计划部门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工长、施工员、项目班组长、项目工人、分包单位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各级、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其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对一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控制指标层层落实下去。最后,认真贯彻落实好建筑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做到懂法、守法、不违法。

2、提高管理、操作人员素质及加强安全教育管理

管理及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的高低对安全施工起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拥有高素质的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那么该企业的施工安全才会有保证。否则这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就难于保证。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想使自己承担项目的安全得到保障,领导者必须要有“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同时提高管理及操作人员素质,从而确保安全并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例如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对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叫停,尽可能选用环保新型设备。在使用设备前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不能盲目使用。设专人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科学的、规范的养护和维修。建立设备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安全设备及防护用具要配备齐全、发放及时有效、使用安全。对进场材料要进行检查验收,要有检测报告、合格证、生产厂家和供货商资质要齐全有效,还要检查施工材料是否满足施工需求,并按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才能使用。

4、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相关法规不健全,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等级划分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等问题,落实情况不够理想。一旦发生事故,操作工人不但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或死亡,而且要经受由于不够完善的事故赔偿制度和复杂的索赔程序等带来的时间和精神损失。

保险业介入安全生产领域,已形成一种趋势,我国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如建立无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其特点是不需要有无责任的证明或追究责任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赔偿,这种制度可以让工伤人员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了由于事故引发的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为提高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自觉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规定保险公司设定工伤保险保费的多少与建设单位自身的安全业绩评估情况、安全信誉度挂钩,若建设单位以往的安全业绩评估状况良好、安全信誉度高,则所需要承担的保费也相应较少,反之,则所需要承担的保费较高。

5、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建筑项目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最直接的参与方,对施工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中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具有较高现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去实施,以零安全事故为目标,以科学技术为手段,利用各种方法和物资,尽可能去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安全事故发生,采取及时有效手段可将损失降到最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方针。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能适应于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以确保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项目经理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加以补充,以确保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保证安全施工。

6、提高安全隐患和风险识别能力

识别潜在安全隐患和风险,准确分析、判断风险来源,并对安全风险加以归类,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关键。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往往具有广泛分散的特点,并且这些隐患可能被掩藏,导致识别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因而需要采取科学方法进行处理,透过现象看本质,将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总结,制定相应的监督应对措施。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全部采用“三相五线制”专用保护接零系统供电;施工现场供电系统必须要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施工现场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且必须满足“一机、一闸、一漏”的要求,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负荷线必须采用耐用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不得有破损和老化现象。严禁不用插座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座;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前,必须先检查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等完好无损,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要立即有专业人员进行更换与维修。遵守现场总包其他临时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管理作为工程安全、企业管理以及企业效益的前提,对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建筑施工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这些不足则直接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并不是单一的工作,它涉及到了工作中的很多方面,需要不同的部门进行良好的配合。施工单位的管理者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创新和研究来找出优化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方法,以此来使建筑工程质量有所提高,并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使建筑行业的发展水平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张朝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浅析[J].山西建筑.2010.

[2]安文阔.我国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及其对策探究[J].山西建筑,2010.

[3]李乐.建筑企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探讨[J].知识经济,2010.

第8篇

[关键词] 绿色保险 企业责任 行政手段 法制建设

1 前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缴纳保费,污染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利用保险工具防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发挥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实施这项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依靠市场手段的长效环保机制,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有益尝试。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境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有关调查显示,在我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6年11月,中石化吉林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含苯废水直排松花江,直接危害沿岸群众饮用水安全,扰乱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侵犯公民的环境权益。松花江污染事件直接引发了一批环境经济学家上书环保部门,建议我国引入国外已经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即“绿色保险”制度,让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同时,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绿色保险”能有效扭转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被动局面,降低社会成本。以往我国的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致害方与受害方之间就赔偿问题长时间耗战,有时为了解决污染责任事故纠纷,个人、集体、政府均会长期卷入其中,导致社会成本猛增。

2 推行绿色保险的积极意义

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对于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疑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一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从支付赔偿到经济重罚等都有可能使企业倾家荡产,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而企业如果参加了绿色保险,不仅理赔有了保障,能够填补污染损害由谁埋单的空缺,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推行绿色保险,是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一次尝试。中国的环境保护走过了36年的历程,逐步探索出了符合国情、独具特色的环境保护新道路。这条道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将环境保护渗透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保护渗透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重要手段。环境责任保险是国家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进入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必要切入点,是环境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体现环保工作“以人为本”的有力举措,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崭新领域,也是降低环境风险、应对重大污染事故的有效监管机制。

推行绿色保险,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重大调整。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国家提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提出排污企业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法律责任;20世纪90年代开始,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企业可以通过付费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污染,以此来履行法律责任。在此之后,又提出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以保护社会群体的环境权益。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加之我国已进入了污染事故高发期,工业污染风险更加广泛,环境损害的后果更加巨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企业自身无能为力,无力担负,即使企业破产,拍卖其所有财产,也无法赔偿受害者。

推行绿色保险,能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过去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老百姓的经济损失一般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污染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得到依法追究,影响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形象。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市场机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付污染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能减轻政府负担,分散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行绿色保险,能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也发动了群众广泛参与,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是一项利国、利民、利环保、利发展的好政策、好机制。

3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保险品种,也是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撑等原因,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十分缓慢。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其成长的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关键是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及时解决,使这一制度日趋完善。

一是要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绿色保险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创新环境管理理念,而且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将公共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从政府中适度地分离出来,将环境监管的部门和责任从各级环保部门手中适度地分离出来,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保工作。各级规划部门要与经济综合部门、金融部门、工业协会和群众团体合作,按照“自愿、信任、理解、宽容和沟通”的原则,建立友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尽快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

二是要加强管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制定相关财税政策,规范和壮大保险市场。各级政府应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在税务方面,减免开办此项业务税款;在财政方面,设立此项公共性保险基金等,以提高保险公司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四是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指导,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环境风险意识。“绿色保险”意在防患于未然,让企业负责人头脑中多绷一根安全生产的“弦”。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五是将持续性环境污染纳入保险。我国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这是因为突发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受害人容易发现,损害容易认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应当先行发展对于突发性环境风险的保险。但在实践中,因污染造成的民事赔偿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渐近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要求。

六是对于不同污染企业实行差别费率。有专家建议,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内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行低碳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将污染事故降到最低。

七是要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刚刚起步的新生事物,“绿色保险”必须有法律“撑腰”。目前主要制约因素是此项保险的推出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没有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强制险就难以推出。由于目前的《保险法》中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因此,必须先健全相关法律。在制定或修改其他法律法规时要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推动地方立法。建议立法部门、保险部门、环保部门、司法部门共同研究,在地方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待条件成熟后,出台专门法规,以确保“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八是要推行强制投保。对严重危害环境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种新险种,因为它的投保对象大都是环境风险高、污染隐患大,同时又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如果不强制投保,这样的企业往往会以资金充足、能够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参保,这在无形中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由社会承担,由政府埋单。

九是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由财政、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每年投入并积累,用于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

十是政府推动,加快“绿色保险”立法,健全制度。国家应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将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挂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各司其职,全力推进绿色保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项目的环境监管,积极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建立风险评估和损失评定专业机构,探索建立保险和环境安全的良性互动机制;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职责,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充分评估其环境风险和影响,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保险公司应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切实抓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过程的各项工作,保证赔付过程信息畅通。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建立科学完善的费率体系,分类厘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平时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根据企业市场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风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的审查,督促其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相关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主动地利用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起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

第9篇

街道办事处

(3月日)

,我处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安监、消防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筑牢“责任网、监管网、保障网”为内容的安全生产“三张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日常监管、狠抓专项整治,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机制体制建设,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通过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全员责任制,严格“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办事处与机关各科室、各社区、企业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通过执法检查、企业法人定期约谈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上下贯通、配套联动的运行机制。二是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监管网。通过推行“三分六定”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全面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处领导班子带队检查制度,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监控并举,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隐患治理突出“快、准、狠”,即隐患查处快,隐患治理准,隐患落实措施狠,切实做到安全监管不漏死角、不留盲区。建立安全大检查隐患登记档案,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制度。全年共检查检查单位余家/次,查整隐患处。三是突出夯实基层基础,筑牢安全生产保障网。近年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我处在机构、队伍、资金等方面全力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明确“1+2”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机构、编制、职责、装备、经费、办公场所等“六落实”。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精细化工作模式,实施社区安全生产义务监督员制度,深化规范化社区和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督促企业落实风险抵押、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本质安全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和消防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六进”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区政府召开这次会议,为今年全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将以创建为突破,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以“三个着力”为抓手,夯实基础、开拓创新,确保我处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态势。

一是着力加强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安全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办事处、社区、重点企业三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社区创建的工作台帐,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六进”活动,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源头监管,涉及到的相关社区成立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小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运行。

二是着力加强专项整治,不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深入开展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职业危害、校园安全等专项治理活动。

三是着力加强责任落实,不断加大考核问责力度。继续把安全生产纳入办事处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不断完善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督促企业强化自身管理,增强企业发展的本质安全。

我们决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安监部门、消防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继续保持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强化投入促安全,创新创优强基础,攻坚克难、乘势而上,确保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10篇

1、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落实和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方向,以规范生产秩序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抓好企业安全防范、应急救援、培训教育、专项整治、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环节,以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明确目标

实现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有序;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零死亡”。

三、强化责任

1、从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安管人员,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层层签订责任状。

2、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组织开展达标企业“回头看”与“抽查”工作,在达标企业中深入开展现场规范管理和“反违章”活动,力争新增10家企业达到三级标准。

3、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争5家以上规模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4、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与定期分析园区安全生产形式及趋势,发生事故,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积极协助县安委会相关组成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及上报工作。

5、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做好日常工作。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跟踪相关职能部门下发企业的各项整改落实情况。

四、强化检查

1、督促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继续在7月份开展“隐患排查月”活动,建立和规范隐患报告与跟踪督办等相关制度,明确隐患“零报告”、“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和“自查自纠”等操作规范,全面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2、重点加强危险源管控安全。实行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危险源管控,危险源备案制和台帐制,确定专人,完善措施,严密监控,严格管理,配齐配足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器材,要时刻重视每一个环节,高度关注每一个隐患疑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防早、防小、防患于未然,确保重点危险源安全可控,不出事故。

3、协助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建筑施工、职业病、消防、危化品、特种设备、供电等方面或领域的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4、牵头开展园区各项检查。牵头开展春节元旦期间、“两会”期间、安全月、汛期、中秋国庆期间、冬季等特殊敏感时期的安全大检查。

5、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6、牵头开展2次以上入园企业将生产部分厂区、厂房、车间、办公楼等外租生产经营方面的专项检查。

五、强化监管

1、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年内完成所有入园企业企业基本信息数据登记工作,并结合企业变更和日常监管情况,及时更新、调整数据库内容,切实保障各类企业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严格开展执法检查。积极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工伤事故单位的专项检查,建立暗访抽查制度。

3、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继续完善执法联动机制,自觉接受广大企业和群众监督,做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执法与疏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公布“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民众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案件,拓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举报渠道。

5、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各类应急预案,依托区内重点生产建立1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修订救援预案,强化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互动、指挥协调机制。7月份,组织园区1-2个达标企业开展实战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18、协助各类保险机构扩大企业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采取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的方式,引导和督促保险机构规范服务,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增强企业抵御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能力。

六、强化宣教

1、强化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加大对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法定培训与考核力度,力争全年培训各类人员不少于200人次。

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全国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开展现场咨询,普及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知识,推进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活动。

七、强化队伍

第11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学生安全风险管理

确保学生安全是职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工作。学生的安全与身心健康是创建和谐校园的根本保证,是圆满完成各项教学工作的基本前提,学生安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稳定,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

一、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风险类型及原因分析

影响学生安全的因素包括学生个人心理与行为习惯、个体与群体、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学校与社会等,学生安全问题是这些因素矛盾综合体的集中表现。通过几年来对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观察,大致可将学生安全风险及其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种:

1、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安全风险

学生个人因为心理障碍、性格孤僻、行为习惯怪异、生理异常等导致跳楼、服毒等行为。

2、同学间发生的人身安全风险

因为交友不慎、谈情说爱、人格尊严受损、大欺小以及性格、行为习惯爱差异等导致打架斗殴行为。

3、班级内发生的人身安全风险

因为班主任不得力,班干部不团结等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同学关系紧张而出现利益冲突等问题。

4、班级间发生的人身安全风险

因为竞争性活动产生冲突导致打架斗殴、集体闹事等行为。

5、宿舍人身安全风险

因为吸烟、存放违禁物品、养宠物、随意窜寝、晚归等导致火灾、杀人、瘟疫、偷盗、踩踏、跳楼等安全风险。

6、教学实验楼人身安全风险

因为不按规定路线上下楼、不按规定管理好危险化学品、在禁止烟火区吸烟等导致火灾、伤人、踩踏、跳楼等安全风险。

7、体育活动带来的人身安全风险

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种校内外体育课堂教学、体育竞赛、体育训练、体育活动和学生社团自发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或锻炼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等。

8、校内设施不当导致的人身安全风险

如学生寝室卫生间安装的玻璃墙,在学生洗澡时因滑倒而导致玻璃破碎伤人;上下铺高低床易发生上铺的同学不小心跌落等伤害事故。

9、校内外实习人身安全风险

学生校内外实习时,不严格遵守生产安全规定和要求会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安全风险。

10、社会环境带来的人身安全风险

校外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学生外出上网、进营业性歌舞厅等社会公共复杂场所,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和其他黑社会非法组织等导致打架斗殴、抢劫杀人等安全风险。

学生人身安全风险的存在,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职业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风险管理,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安全教育的方针,预防和控制学生安全,确保学生的全面安全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二、加强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风险管理的对策

搞好学生安全,是以人为本理念在职业学校教育中的具体体现,是维持学生正常学习的基本前提,是学生、家庭和社会一致的目标和期待。学校必须从“以人为本”的高度来重视学生的人身安全,完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把一切为了安全、一切为了学生作为学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坚持基本原则,树立新的理念,是建立科学安全保障体系的前提

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科学与否,关系到能否达到事故预防、事故快速正确处置的目的。在学校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中,要坚持一切从学生的安全需求出发,一切为学生的安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保障校园学生安全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立足实际,务实求真的原则;坚持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等。

“安全为天”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核心。在学校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中,要树立保安全就是保信誉、保发展、保稳定、保和谐的理念;树立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的安全防范理念;树立不断提高管理境界、超越安全抓安全的理念。

2、建设学校安全保障体系的行为文化

坚持“四个转变”和坚持“四不放过”,是学校安全保障行为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四个转变”就是学生在思想意识上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由环境、设施的“静态安全”向“动态安全”转变;由“他律”向“自律”转变;由“亡羊补牢”、“事后诸葛”向“主动出击、超前预防”转变。“四不放过”即伤害分析、事故分析不透不放过;隐患、伤害源不处理或处理不合格不放过;学习、生活环境不安全不放过;个人行为不安全不放过。由此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3、加强学生安全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完全人格教育

随着校园环境的变化,学生对安全、健康与和谐的追求日益迫切,避免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已成为学生的第一需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人人、事事、时时、处处讲安全”的安全文化教育,把学生对安全的不同认识融合起来,使每一个学生都把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督促抓好生命教育进课堂工作。按照每周不得少于1课时的课程设置要求,认真抓好《生活・生命与安全》课程进课堂的检查落实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帮助进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完全人格教育,给学生创造自我发泄心理压力的条件,特别是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多关心、多交流、多鼓励,引导他们及时释放心理压力,克服畏难心理,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朝气蓬勃的“四有”新人。

4、完善以学校常规管理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学校安全常规管理与检查工作

推进安全隐患台帐设置和目标考核,逐步规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规范班级常规管理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步将班级安全常规考核纳入班主任目标考核;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约束学生言行举止,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要加强学校安全常规管理与检查工作: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安全直接责任人;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常规检查,及时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5、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强化每年两次的班主任(生活老师)业务培训,创新培训内容,提高班主任(生活老师)安全管理业务水平;举办一线教师安全管理培训,探索安全教育新途径;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训,使之在日常班级考核中客观公正办事,避免因为不公正、不客观评判带来的不良后果发生。

6、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查,严格学生外出管理

严格门卫值班登记制度,学生外出必须凭学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路条或“临时出入证”并进行登记;班主任对学生请假要做到“三核实”(核实去向、核实家长和核实事由――认真核实学生外出理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严禁学生请“霸王假”;学管部门应严格节假日、周末离校登记制度等,确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

7、规范学校学生公寓、食堂的管理

抓好示范性学生寝室评选工作,以示范性寝室评选为契机推进学生公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寓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公寓化建设,改善公寓软、硬件条件,逐步实现公寓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行学校食堂原材料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督促学校严把食堂原材料入口关;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和督察工作,坚决扼制学校重特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8、加强教学生活活动场所(学生宿舍、教学实验楼和学生食堂、运动场等)管理,严防踩踏、偷盗、火灾、打架斗殴、化学品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安全重点要害部位、高风险易发生的环节,查漏洞,查隐患,并将检查情况登记上报,采取逐级审核,下发整改通知,反馈整改情况等一套隐患整改注销闭合管理模式,有效地促进安全保障体系的完善。

9、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积极推行“警校共育”活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管理,定期对校园周边整治难度大的地方进行集中整治;强化校园周边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监管;强化校园周边交通隐患治理,不定期开展对学校周边的“三无”车辆、野的、摩托车的联合整治;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查,严格校外人员进出校门核查登记制度,严防校外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寻衅滋事,确保学生安全。

10、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为确保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和要害部位安全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及要求,明确责任到人;抓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开展学校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的专项检查;建立完善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快速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尽可能将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1、加强学生安全风险防范,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学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职业学校普遍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实习工作岗位的真实性和环境的复杂性客观上存在风险和安全隐患。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对中职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方式、确保经费到位、保险机构的选择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规定,对及时解决因学生意外伤害而获保险理赔提供了有力保障。

确保学生安全,加强学生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学生人身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建立学生风险管理体制,推行学生责任保险,对于减少和避免学生因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职业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洁.有关大学生校园人身安全管理的探讨[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1,08.

第12篇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县政府每年向各乡镇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将亿元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并与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一起,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同时部署、统一落实、同步考核。

(二)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责任,定期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各乡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完善创新激励约束。建立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并签署承诺书。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安全投入机制

(四)企业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予以保证。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出现新的安全欠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所有煤矿应当按照《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39号),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369号),按时足额专户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同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厅发〔*〕3号)要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责任保险。

(五)政府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补助。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

(六)加强对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安监、煤炭、消防和投资主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安全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

三、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制

(七)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把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分行业分产区制定三年整顿调整规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基础弱的状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经济政策,扶持高危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上剧毒、易爆、高污染小化工项目。推动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相对集中区。

(八)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充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重点充实县、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经费与装备,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做到科学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九)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

(十)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加强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形成执法合力。

四、健全完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十一)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持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组织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使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

(十二)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凡是新进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才能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从业人员培训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企业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经省、市、县安全监管或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

(十三)健全安全培训网络。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完善符合四级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十四)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全面地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十五)全面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

(十六)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掌控各种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逐项确定整改督办单位。要实行县、乡(镇)二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责任倒查”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六、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完善预案体系。各乡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迅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加快整合县、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尽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十八)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着力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数字安全工程。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动。

(十九)进一步完善预案和措施。企业必须加强事故前预警、事故中响应和事故后处置与恢复的能力,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对专项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可靠性,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技术指导作用。

(二十)要切实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逐步提高应急处置、抢险和救援能力。没有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

(二十一)严格依法从业和依法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乡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凡是依法需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并获得安全许可,方可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规章。

(二十二)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建立健全打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制,对非法开采煤矿、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查处失职、渎职的,按规定给予所属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落实安全标准和规程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规范,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环境,实现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二十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事故类别等级,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有关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八、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二十五)发动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职工群众安全监督网、青年安全监督岗和妇女安全监督岗;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安全宣传、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