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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9 17:09: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第1篇

一、各方联动形成合力,农业保险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一)政府重视是基本前提。上世纪80年代以来,江苏部分地区自行试点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营的农业保险,均以市场逐步萎缩、公司严重亏损告终。市场“无形之手”出现失灵,需要政府“有形之手”主动介入,弥补市场的资源缺陷,推动农业保险深入发展。2007年,江苏被财政部确定为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以此为契机,省政府将农业保险确定为年度50项重点工作之一,并专门成立了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成立了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定损理赔专家组、理赔勘查调解组、监督管理组等相关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多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部门合力,协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府高度重视和推动引导,保证了农业保险工作获得各方面的全力配合和支持,化解了市场失灵问题,是江苏农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财政补贴是有力推手。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江苏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5大种植业险种给予35%的保费补贴,2012年又将能繁母猪、奶牛及育肥猪等主要养殖业险种纳入保费补贴范围。5年来,中央财政累计拨付江苏保费补贴资金17.64亿元,为江苏农业保险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引导下,江苏结合省情特点,制定了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各级财政对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补贴不低于70%,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不低于80%,奶牛不低于60%。其中,省财政对主要种植业给予25%的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奶牛及育肥猪、养鸡等高效设施农业以及农机具保险,按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给予20%、30%、50%的保费补贴;对渔民、渔船保险给予25%的保费补贴。此外,为鼓励各地积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财政实施保费奖励政策,对各市、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超过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5%的,省财政给予10%的保费奖励;超过15%,省财政给予20%的保费奖励。2007—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累计签单保费63.46亿元,其中,各级财政保费补贴49.99亿元,占比约78.77%。高比例的财政保费补贴,对于减轻农民缴费负担、鼓励农民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成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最强有力的推手。

(三)联办共保是科学选择。农业保险运营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农业保险工作的难点。如果由保险公司自营,由于保费收取、定损理赔等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情况错综复杂,管理成本较高,单凭保险公司的资源难以顺利完成。如果由政府包办并委托保险公司代营,风险全部归于政府,将形成“担风险者不经营,经营者不担风险”的局面,风险与经营背离,权利和义务脱节,道德风险巨大,监管难以到位。为统筹兼顾政府和保险机构的优势、特点和利益,江苏从实际出发,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目前是5:5)分担风险责任,组成责任共同体。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收缴保费和沟通协调,核保、精算、理赔则由保险公司牵头负责。实践证明,“联办共保”模式较好地将政府、农民、保险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了各地政府和保险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实现共赢,降低了运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江苏农业保险工作的快速发展。

(四)制度建设是重要保障。为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不断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运行模式、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目前,江苏农业保险统一条款已达到26个。此外,省金融办制定了《农业保险实务规程》,省财政厅印发了《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二、强化监管规范运作,探求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道路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面实施,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加大农业保险资金监管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农业健康发展、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一)梳理整合现有农业保险条款,降低农业保险理赔门槛。江苏现有农业保险条款大多在试点时出台,虽有一定的尝试和探索,但没有充足的历史数据和经验作为支撑,保险条款的合理性也未经实践的反复验证。随着全省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农业保险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对现有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已势在必行。今后将根据几年来实际投保、出险、定损、理赔数据,逐条分析判断条款的合理性,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简明扼要的农业保险条款,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和理赔门槛,提高赔付标准和保障水平,下大力气改变“保险容易赔付难”的格局,推动农业保险进一步向农民利益倾斜,真正做到“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保险得发展”。

(二)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江苏高效设施农业占全省耕地面积的比重已达42.8%,但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农险保费总收入的6%,发展相对滞后。今后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发更多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品种,增加如水产养殖、珍禽等特色新险种。针对不同的高效设施及特色农业的特点和规律,设计科学合理的保险条款,规划完善可行的查勘、理赔、定损程序,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和保费标准,适当提高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降低农民参保成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民参保的引导作用,为高效设施农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三)规范完善财政补贴监管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考虑到用于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江苏农业保险工作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过程监管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督促各级财政足额安排保费补贴和巨灾风险准备,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将政府管理的保费资金结余全部转入县级巨灾风险准备金,不得抵扣下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或农民自交保费。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的监管,将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重点用于乡镇以下工作补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构筑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对保费资金收支余全程监控、动态预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作者:李艳芝

第2篇

1 工作开展情况

楚雄市自2011 年实施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的5 年里,中央、省、州、市4 级财政扶持和农户自担保费共计投入资金1834.05 万元,其中争取财政扶持1650.64 万余元、收取农户承担保费140.3 万余元,完成水稻、玉米2 种农作物投保5 期和油菜保险1 期,投保面积7.25 万hm2,理赔受灾面积1.33 万hm2,理赔金1259.63 万余元,覆盖全市所有种植农户,平均每年有10 个以上乡(镇)的上万户农户受灾理赔受益。其中2011 年水稻、玉米投保1 万hm2,投保金155 万元,理赔0.09万hm2,理赔金75.84 万元;2012 年水稻、玉米投保0.87 万hm2,投保金238.5 万元,理赔0.04 万hm2,理赔金63.89 万元;2013 年水稻、玉米、油菜投保1.9 万hm2,投保金499.7 万元,理赔0.51 万hm2,理赔金490.27 万元;2014 年水稻、玉米投保1.78 万hm2,投保金482.9 万元,理赔0.15 万hm2,理赔金277.56 万元;2015 年水稻、玉米投保1.7 万hm2,投保金457.95 万元,理赔0.54 万hm2,理赔金352.07万元。

2 主要做法

2.1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始终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点来抓,组建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农业、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乡镇成立三农保险工作服务站,明确市、乡两级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做到领导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到人,确保保险工作有序推进。每年都结合实际下发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方案或通知,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步骤,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上级下达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各乡镇任务完成时效和质量,严格考核,加大奖惩,充分调动乡镇和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2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和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知识,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到农业保险工作中来。

2.3 加强督查,稳步推进

在农业保险期内,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精、熟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督查组,深入乡镇和村委会进行工作督促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好保险政策,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确保农民及时投保和足额赔付,切实维护农户利益,稳步推进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2.4 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乡镇、农业、财政、保险等部门组成共保联合体,细化工作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农业、财政等部门积极做好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确保政策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在查勘定损和理赔赔付过程中,农业、保险、乡镇、村委会等部门始终做到具体责任人共同参与、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把关,确保查勘深入实际,定损符合政策,数据准确真实,资金兑付到户,最大限度挽回农民灾害损失。

3 存在问题

3.1 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

一是由于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加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理解不透,认为保险就是包险,什么灾害都要赔,不赔就不保险。二是缺乏买一份保险、得一份保障的理念,存在侥幸心理,抗风险意识不强,参保积极性不高。三是近年来保险赔付金虽有提高,但每亩农作物最高赔付金还是低于实际产值,与农民心理预期有差距,对农业保险产生误解和不信任,投保积极性调动难。

3.2 查勘理赔定损操作难

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主要是农作物产品,具有不匀称性特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划分相当困难。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工作人员既要懂保险业务知识,又要懂农技相关知识,而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技术人才,给定损理赔带来许多困难。三是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受被保险人的道德行为影响很大,农业损失中的主观道德因素难以分辨。四是部分农户不严格执行实种实保,一旦发生灾情无法界定和区分受灾面积是否是投保面积,查勘定损受阻。

3.3 险种及责任还有差距

从保险险种看,目前楚雄市开展的保险业务只局限于水稻、玉米、油菜等大宗农作物,具有地方特色的魔芋等区域优势产业还没有进入试点工作,农民有需求但是得不到政策投资导向的有效补助。从保险责任看,虽然政府不断在加大扶持力度,但保险公司对不确定的气候因素掌握不够,保险责任种类范围还没有适当放宽,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

3.4 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农业生产易受灾、易成灾,随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自身积累风险不断增加,如果不能有效分散,将对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迫切需要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大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农业大灾保险机制没有建立,灾害损失完全集中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身上,其经营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在大灾面前,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难以全面发挥,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3.5 工作开展量大成本高

由于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从投保到理赔整个过程,政策宣传引导,农户承担保费收取,受灾作物实地查灾定损,投保清册和理赔清册的造册登记、公示和投保人信息核实,理赔金核算和账户信息核对等,需要市、镇、村三级及保险公司等业务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才能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工作量不会间断,收保费工作物化成本高于实际收取农户承担保费等现象较为突出。

4 对策建议

4.1 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领导机制。调整充实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农业、财政、保险、金融等部门定期商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共同配合做好保险工作,促进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建立健全宣传机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开展知识讲座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宣传方针政策,讲透意义作用,讲清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正面进行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增强自愿投保参保意识。四是建立保险赔偿金正常增长机制。保险公司要围绕国家出台的粮食保护性收购价格增长幅度,进一步提高农作物保险赔偿金额,切实减轻农户的灾害损失,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五是完善管理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依法严肃处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的综合治理。

4.2 完善查勘理赔定损

一是各级政府要督促保险机构,加快专业化农业保险人才培养,积极吸纳优秀人才进入队伍,加强在岗农业保险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一支专门的农业保险定损专家技术队伍。二是要实行市、乡、村三级联合勘赔定损,配备配齐辅助设备,统一全市农业保险定损工作,提供公正、合理、科学的理赔依据,做到与实际相结合,适当提高赔付标准。三是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气象部门在农业气象信息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更好地为定损理赔提供信息服务与支持。四是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之间沟通,妥善解决保险理赔金直接赔付到农户银行卡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户能及时领到理赔金,进一步调动投保积极性。

4.3 改进财政补贴办法

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州三级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财政补贴分担;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农户需承担保费补贴。在充分考虑农业产业特点、财政基础、农业产值比重的基础上,财政应加大对优势农业产业的补贴力度,走出农民呼声高、财政补助难的农业保险困境。

4.4 加强模式探索创新

随着农业保险发展,业务不断拓展,需求不断扩大,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民生产中面临的困难,把保险功能与农民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调整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产品,不断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努力使农业保险产品做到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投保简便,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要适当放宽当前农民呼声较高的种植业物化成本险、病虫害险、作物种子(苗前)险以及特色产业保险等险种,真正达到广覆盖。

第3篇

鄂州市位于湖北省的东南部、长江中下游南岸;辖鄂城、华容、梁子湖、葛店等四个区以及西山、古楼、凤凰、樊口等四个办事处;全市总人口106.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0.1万人。近年来,畜牧业发展迅猛,目前全市生猪存栏50.1万头,其中母猪存栏2.9万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及省农业厅、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鄂州市从2007年9月份起开展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该项工作的开展,为有效降低能繁母猪的养殖风险,促进生猪生产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工作开展情况

1.1明确承保公司,分区开展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协调,确定全市能繁母猪承保单位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鄂州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鄂州分公司)两家公司为承保机构。其中:中华联保鄂州中心支公司负责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以及四个办事处辖区内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人保财险鄂州分公司负责鄂城区辖区内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两家公司在各自辖区内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不得跨区域发展业务。

1.2临栏据实签单,合格应保尽保

经过承保公司与协保员逐个养殖户临栏登记,通过两种方式与养殖户签订保单(即饲养母猪30头以下的养殖户以村为单位、30头以上养殖户以户为单位签订保单)。经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审核,截至2008年7月底,全市共参保母猪26 795头,投保率为92%。

1.3统一保费标准,据实收补理赔

按照相关规定,每头母猪投保费为60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共承担48元,经各区财政局向保险公司拔付;养殖户承担12元,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养殖户收取),保险期限为1年。理赔根据全省统一规定标准每头按1 000元赔付。截至2008年7月止,共向农户收取保费32.2万元;财政部门第一批已拨付保费补贴款64万元。截至2008年7月底,全市死亡母猪366头,向养殖户赔付资金36.6万元。

2主要工作举措

2.1强化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组成有市财政局、中华联保鄂州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鄂州分公司参与的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政策问题,制定统一工作实施方案,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全面落实。

2.2加强部门协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的原则,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一是承保公司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经办单位,按照“三落实”、“五统一”(即:落实工作专班、落实专门人员、落实业务设备;做到统一承保标准、统一条款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服务流程、统一管理办法)的原则开展宣传、登记、签保、理赔等工作。根据《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从每个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中聘用1位动物防检监督员为协保员,以协助保险公司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市已聘用了22名协保员,经过培训合格后开展工作。二是市畜牧兽医局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牵头单位,负责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协调组织及防疫与技术鉴定工作。一方面积极与政府、财政局、保险公司联系沟通协作,做到工作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向保险公司提供本市动物防疫、疾病情况、自然灾害等相关信息,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协保员协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做好对能繁母猪承保前的鉴定、统一标识等工作。同时,为了防止骗保、诈赔事件发生以及避免参保养殖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发生矛盾,市畜牧兽医局在市局内指定2名具有兽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为全市母猪死因技术鉴定员,负责全市参保母猪死因技术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结果证明书》,保险公司凭鉴定结果决定理赔事项。三是各区财政局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凭原始保单及市畜牧兽医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出具的能繁母猪参保数据证明,按保险工作进度负责拨付补贴资金,并对参保农户随时抽样检查。

2.3强化建档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协保员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做好能繁母猪参保建档管理工作。建立参保母猪档案管理系统,对新增参保母猪及时登记,对淘汰或死亡以及易主的母猪及时注销、变更。同时,由承保公司牵头及时向市畜牧兽医局、市及各区财政局提供档案更新信息,以便核查。

2.4积极宣传发动

为了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是党和国家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鼓励广大养殖户自觉参加保险,领导小组通过电视、报刊、宣传车等途径,于2007年9月初开始与保险工作同步进行全市范围内大规模宣传。宣传活动遍布全市3 600余个村组,切实做到母猪参保工作家喻户晓。

3取得的成效

3.1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序向前发展

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于措施得力,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承保单位没有出现无序竞争;二是在市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下,及时协调养殖户与承保公司之间的关系,做到了相互信任,避免了农户厌保情绪;三是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各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国家补贴资金,保障了承保公司利益。从而促进了该项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3.2让养殖户得到了实惠

养殖户给每头母猪投入12元的保险金,如出现意外便可得到保险公司1 000元的赔款,养殖户利益有了一定的保障。截至2008年7月底,保险公司及时向参保母猪养殖户赔付了36.6万元现金,分担了养殖户的部分经济损失。

3.3促进了生猪生产发展

通过该项政策的实施,能及时分担养殖户在动物疫病等方面引起的养殖风险,提高了农民养猪积极性,全市生猪饲养量明显提高。全市母猪存栏量由2007年底的2.4万头,增加到现在的2.9万头,而且数量和规模还在逐渐扩大。

4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1存在的问题

一是养殖户饲养母猪数量的变动性大,造成母猪保险登记、建档、更新难以同步。二是承保范围有局限性。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承保范围是饲养8个月以上4周岁以下(不含)的能繁母猪。而有一部分农户饲养的4周岁以上,有较好的生产性能的母猪要参保。可是,这部分母猪却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养殖户不能理解。三是部分保险理赔条款模棱两可,有的条款理赔范围窄,造成母猪死亡赔款有争议。如现在保险公司执行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五款“败血症”一词很粗像,导致鉴定工作难度大。另外,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动物疫病包括因病死亡及其免疫副反应等属保险责任范围,而《保险条款》对因病死亡的赔偿范围仅仅只限于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等传染病及其免疫副反应,而其他疾病如母猪分娩难产等病致死则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因而赔款条款不尽合理。四是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监督员担当协保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工作量大,此项工作的开展从登记到签保以至理赔等大量工作都得由协保员来协助完成,可是协保员做了大量工作,却没有相应的工作经费。2007年,鄂州市根据乡镇工作量大小分别向每个乡镇协保员拨付1 500~2 000元不等的工作经费,协保员全部用于通讯费、车费以及必需的资料费等开支,没有劳动报酬。从大局着想,有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协保员为了将工作搞上去还得自己掏腰包补贴开支,长期这样下去,将影响协保员工作的积极性。

第4篇

国外家庭农场的金融扶持模式

家庭农场的模式在国外早已流行,不但种类多样,而且在国家层面的金融政策扶持下,有的还实现了信息化、科技化和品牌化,值得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式家庭农场借鉴。

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1-2种农产品。美国大半农产品出自仅占2%的大型农场。政府的帮助主要来源于农业部推广局的技术帮助和农场主家计管理局的金融信贷支持,而且对农场的贷款利率及私人贷款担保等都有优惠。

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政府向农场主提供低息贷款。每年经国会批准后,由农业部负责发放,贷款对象是中小规模的农场主,不支持大农场和大公司。农场主只有在两次申请商业贷款遭到拒绝后,才能向农业部门申请低息贷款。

日本政府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政府对扩大经营在资金方面给予援助,除了提供无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时间外,每扩大10公顷发给2万日元补贴,如果是废弃耕地再耕的加2至3万日元。日本农业保险(放心保)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

法国政府规定,凡符合政府要求和国家规划发展的项目,都可以获得优惠贷款,它与市场利率之差额由国家负担。优惠贷款主要用于防止各种自然灾害、进行农场结构调整、实现农场现代化、进行土地整治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由法兰西银行提供和国家预算拨款获得,而其下属的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实行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审批机构和专门的权力机构,不是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在各级的执行机构。

巴西政府推行护农政策,不仅增加农业低息贷款,而且不断增加对中小农场的补贴。政府强化农业保护和增加资金投入,有助于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市场供应,为顺利推进农业产业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更使家庭农场不断发展壮大。

要为家庭农场创造良好金融支持

家庭农场作为农村一种新型的经营组织,是我国农村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需齐心协力,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一是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创新。要研究制定扶持家庭农场的信贷政策,出台家庭农场的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农场可获得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组织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和培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投放力度。应该以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鼓励引导农发行、农业银行,并推动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对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支持。要多渠道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根据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特点,通过引进、嫁接、拓展等渠道实现金融产品创新。除了土地产权抵押之外,涉农抵押担保还有进一步的创新空间,包括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大额订单质押、土地滩涂使用权抵押等方面,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融资创造有效平台。

二是促进财政和金融资源结合创新。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向特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提供资金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国家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作用,统筹安排财政支农资金与农发行信贷计划,形成国家财政资金与农发行贷款的支农合力,并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建立农业基金等多种形式充实农发行资金来源,扩大农发行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家庭农场的支持作用。同时,要通过国家优惠政策和货币政策“诱导”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可建立财政贴息基金,对家庭农场等贷款进行利息贴补,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减轻家庭农场贷款利息负担。政府对成本高、收益低的农村金融业务给予财政奖励,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并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经验,通过减免营业税及所得税、少提存款准备金、在贷款大于存款时给予适量的再贷款等途径进行必要的扶持。

第5篇

20*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深化之年。一年来,我局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综合经济管理职能,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有效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围绕发展,谋划全局,开展了计划规划的编制和宏观经济运行的预警监测。

1、认真抓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突出科学性。一是及时制订年度计划。年初组织议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年度计划”,经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下达,同时加强了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二是认真编制重大发展规划。加强部门协调,平衡衔接,编制完成了《*湾港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规划》,开展了《*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经济社会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三是积极组织规划实施。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乡镇进行考核,对规划中的能耗、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和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预期性指标,进行年度分解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

2、及时做好经济运行的预警监测,突出针对性。密切掌握全市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各阶段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先后完成了第一季度、1-4月、1-5月、上半年、1-8月、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材料和人大汇报材料,剖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做好全年经济工作提供决策和建议。特别是在上半年,我局针对重点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进展不快的状况,深入分析原因,提出了对策措施,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全市重点工程攻坚会议和电力攻坚、工业区进场攻坚等会议,成立专门班子抓落实,有力地推进了经济和社会建设。搜集相关资料,完成《*市产业集群化发展思路和具体工作》、《*、瑞安、温岭经济社会发展横向比较》等材料提交市领导参阅。在分析研究当前经济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预测判断全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安排20*年计划指标,着手起草市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发展计划报告。同时坚持定期、定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省发改委上报我市经济运行情况,市府每季一次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加上专题汇报,市人大专项汇报三次。

3、积极开展影响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政策研究,突出实效性。针对我市“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完成了《关于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加强调控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13个全局性发展问题的课题调研报告。《构筑和谐社会要在高起点上建设新农村》和《关于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建议》两个课题分别获*市发改委调研课题一等奖和优秀奖。完成了“关于对瓯江口区域开发建设情况的意见”,分别上报市府、*市发改委建议调整《瓯江口开发建设规划研究》中有关影响*发展的布局、方案和思路,在*市发改委的支持下,*市政府基本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针对我市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现状,研究提出加快发展思路和方案,受到了市政府的采纳,市政府决定抽调人员组成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挂靠我局开展工作,起草了《*市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实施“退二进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培育和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试行)》、《*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20*年*市服务业工作部门分工》、《*市服务业发展部门工作要求》等一整套方案材料,调查搜集“服务业建设项目”,较好开展了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前期工作。

(二)引导投向,突出重点,加强了投资的综合管理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1、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规范、超概算情况严重的状况,我们从规范办事程序着手,加强了管理。一是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研究起草了《*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提供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规范了审批,特别是加强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管理。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论证、调查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努力提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效率。切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推行基建项目立项和核准并联审批制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1-12月项目立项337个,总建筑面积127.69万平方米,总投资41.83亿元,项目备案181个,总建筑面积200.60万平方米,总投资51.39亿元;项目核准15个,总建筑面积72.99万平方米,总投资33.61亿元;全市下达年度计划176个项目;窗口承诺件提前办结率为96.7%。三是牵头组织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我市自20*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在建项目和已审批尚未开工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做好自查工作。

2、狠抓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年初编制了“*市20*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表”提交市政府审核。经审核,计划实施重点建设项目37项(其中省、*市重点建设项目5项),总投资1*.9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9.00亿元。积极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加强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工作。一是积极探索重点工程监管新方法,编制了《*市20*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分解表》,将重点工程投资进度考核与形象进度的考核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二是加强重点工程动态管理。组织人员经常性深入重点工程建设现场,实地督查核实工程进度,了解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领导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协助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和重点工程建设专题分析会,实现重点工程建设市长督查汇报会、分析协调会制度化,全力为重点工程建设破解难题,排除障碍。全市重点工程总体进展较为顺利,截至12月底,全市在建重点工程共32项累计实现投资额19.17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00.88%,比上年同期增长12.95%。

3、主动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制定了20*年*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做好已列入重点工程预备项目名单的35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了20*年招商选资项目库,主动参与招商活动。积极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复线,*至*第二通道以及*市大门大桥二期(翁垟至万岙高速互通公路建设)工程、*市中心区至*湾港区大道建设工程、*南北通道工程、*湾港区船舶制造基地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多次陪同上级有关领导和专家沿途考察走向、勘探地形、测量,帮助收集资料和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之间关系。

(三)积极协调,深入调研,推进了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

积极参与工业企业改制协调会,稳步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工作。完成了房管局和劳动局下属各1家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参与了乐申鞋厂、五龙控股公司和通用机械厂等3家企业改制。整理我市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非公经济发展工作材料向市政协汇报,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省中心强镇(柳市、虹桥)调研、申报工作和上市企业资源调查工作。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全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户达26.6103万户,占我市农户总数的92.6%;能繁母猪保险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4200头任务数,走在全省前列。及时开展受灾理赔工作,确保农户损失得到补偿并及时恢复生产。全年我市经历数次台风影响,两项农村政策性保险共理赔1228.61万元,其中农村住房保险理赔391.19万元,农业保险理赔837.42万元。

(四)依法治价,强化监督,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加强重要商品、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整了乐成、虹桥片区的自来水价格和淡溪、十八玍、西山水库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时落实水资源费的征收,开展了全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促进水利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住房价格管理,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价格管理形式。认真审核了万岙农场康居工程销售价格,及时审定了“交通大厦”、“新世纪花园”、“县浦公寓”等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努力规范房地产价格。深化药品价格政策导向,继续分批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重新公布了我省93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2945个规格的降价药品的价格,并督促各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作用。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坚持每月两次对8大类54个品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尤其是针对下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油价高涨和国内部分生产资料、消费品价格上升影响,我市成品油、液化气、猪肉、食用油等价格持续较快上涨的状况,及时启动价格预警实施预案,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动态,加强监测分析,第一时间向市领导反馈信息,报告价格上涨原因,提出应对建议,努力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2、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部署并开展了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对全市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经营性收费以及以收费形式征收的各种基金、集资、附加的近150个执收单位进行全面验审。安排对白蚁防治行业收费进行专项验审,调查了近三年我市白蚁防治总收入、总支出情况,总结出我市白蚁防治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提出规范白蚁防治行业收费管理的建议。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换证。规范和调整了建设、土地、公安、工商、交通、人事和农业等16个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停止执行部分收费项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办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全市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进行测算,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定价目录和听证办法的要求,先后组织召开了关于制定16路公交车和雁荡山公交车票价听证会,出台了16路公交车收费标准。认真审核了11个强制性培训班收费。

3、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联合纠风、教育等部门分别开展春季、秋季教育收费大检查,采取点面结合的形式,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落实情况,高中“三限”政策落实情况,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中小学校64所,查出的违价金额达185.84万元,已责令清退91.17万元,立案3起。根据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67号)文件要求,开展了包括规划、土地、房管、乡镇政府在内的涉农价格收费检查,共检查单位11家,立案2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56号]文件精神,分别对市二医、三医、中医院、妇保院的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各大医院不同程度存在着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收费,提高差率,推迟降价时间等违法行为,查出违价金额达90多万元。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组织开展了对副食品市场、各大超市、旅游行业的明码标价情况检查,针对主要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共受理群众投诉96件,办结96件,办结率100%。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8件,查出违价金额403.02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115.6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2.56万元,罚款6.3万元,上缴财政1*.87万元,其他的正在处理中。

(五)培育市场,强化调控,确保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粮情稳定。

1、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订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制度,建立用粮企业粮食经营台帐,及时掌握具有粮食收购证企业粮食收支基本情况。认真做好全市粮情监测点的监测和粮食信息的采集分析及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为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粮食产销和市场价格信息。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确定并落实了20*年度粮食各项补贴,提出了20*年度附营企业特困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监管,真正使特困资金用到实处,有效地解决了特困企业的难处。加强企业财会基础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会计核算,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汇总上报,提供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完成粮食收储公司的组建和财务合并工作,做好粮食附营企业改制的准备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拥军慰问和军粮供应工作,并率先在市军供粮站和雁荡代销点正式实行军粮刷卡供应。

2、扎实开展粮食安全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及时调整了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并在11月中旬召开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举办消防器材的应用演练。组织4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参加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府办《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开展了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地毯式”检查,对6家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当场发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整改书》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强制整改书》,并督促及时做好整改。二是认真抓好粮食储存安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按季组织开展全市粮食收储企业仓储“一符四无”粮情安全检查和仓储千分制考核。指导和督促收储公司认真抓好仓库修理、器材维修以及仓容的安排和落实,有效保证了粮食储存安全。同时,积极开展市地方储备粮中心库(二期)建设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3、保证社会粮源和质量。发挥粮食部门引导、服务生产的作用,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按照订单、核单、定单、盯单、买单的工作链条,认真做好粮食订单跟踪服务,发放预购定金66.8万元,全年收购“订单粮食”10000吨,完成率为95%。及时轮

换储备粮,确保库存粮食的质量。根据储备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今年落实轮换储备粮10000吨和储备油75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委托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拍卖,保证了地方储备粮油的推陈出新,有计划有步骤平稳了粮食市场。坚持定期检测储备粮油产品,加强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完成了省、市、地方的检测任务,共抽取粮油样品228个批次,其中早籼谷204个批次、晚籼谷42个批次、食用油4个批次。认真做好日常粮油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及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确保市场粮油质量过关和居民放心吃粮。

(六)发挥优势,履行职能,推进了以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进一步扩大联网范围,巩固网络安全,努力建成一个统一、安全、稳定的*市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平台。按照省电子政务网络技术规范,继续做好市电子政务外网改造、IP地址调整和各单位业务专网的接入工作。对电子政务网络进行调整和完善,增强了网络管理能力,进一步巩固网络安全,并完成了部分乡镇的电子政务外网改造。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市电子政务网络迁建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普及短信息办公业务,推广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努力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完成安装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软件及环境配置,更新了短信网关模块。分三批对全市相关单位办公室主任和负责电子公文收发工作的文秘人员进行运用操作培训,确保了自8月1日起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在全市机关范围内的正常、良好、安全运行。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努力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20*年度项目申报和20*年项目验收工作。协助做好“浙江省电子元件*市生产基地”的申报工作,并于11月6日获省信息产业厅批复同意立项。配合做好电信助推农村信息化试点乡镇(10个)和试点村(100个)筛选、确定等工作。此外,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关闭了电子政务网络有关股票端口,对机关单位联网电脑使用股票软件进行封锁,确保电子政务网络真正用在政务方面。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作风建设,实现了机关管理和队伍建设有序推进。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部署、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创建“六型机关”,继续开展机关“四好科室”创建活动,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各类学习经常化。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机关“学习夜”、“解放思想”和“端正机关作风、建设‘六型’机关”大讨论、“作风建设”网上在线知识竞赛等活动和安排在职各类学习培训,实现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二是机关管理制度化。通过开辟网上专栏征求意见、交心谈心、“阳光行动”、访基层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全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汇编,进一步规范机关内部管理,逐步形成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三是政务公开网络化。除了在局机关办公场所设立固定公开栏外,还在*市发展改革网站上公布审批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办事承诺,并每月公开审批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真正做到了能够公开的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四是廉政监督信息化。除了继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外,每逢节假日局纪委办公室通过政务工作平台向全局同志发手机短信息,强调要遵守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警钟常鸣。

第6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获得了超常规发展,长期被抑制的保险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与此同时,保险业快速扩张的表面现象也掩盖了行业潜在风险,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典型的新兴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行业基础薄弱;内控风险较为突出;外部风险日益凸显;保险行业的环境建设与外部监管水平跟不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我国保险业已有发展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发展规模扩张和行业发展安全的辩证统一,全面而深入探讨我国保险业运营风险状况势在必行。

一、保险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一)保险风险的分类研究

保险运营风险的分类是保险业运营风险分析的基础,但由于保险以经营风险为业务,因而与保险相关的风险非常庞杂,有关保险风险特别是保险风险分类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如,Babbel等(1997)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将保险业风险分为精算风险、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种;而Kuritzkes等(2002)认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承保风险。国内学者方面,赵瑾璐和张小霞(2003)认为我国保险业潜在的主要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等4种;赵宇龙(2005)认为保险业面临道德风险、偿付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潜在系统性风险,因而保险监管应该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二)承保风险研究

承保环节的风险分析多集中于信息不对称风险。Roth.schild和stiditz(1976)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效率的影响: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在投保之后的行为,投保人在投保后可能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从而导致赔付率上升,因而存在道德风险;当保险人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而高风险个体积极投保的结果会将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从而存在逆选择问题。2005年5月,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国内学者随后也掀起了有关保险诚信研究的热潮,如赵尚梅(2005)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信息不对称为其根源之一;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且面临国际同业竞争,倡导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正规制度来实行约束。陈秉正(2005)利用“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存在不诚信的必然性,指出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如建立长期互利关系,加大不诚信的惩治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等措施来加强诚信建设。

(三)投资风险研究

在投资风险研究方面,Kenney(1967)提出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承保风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Daines等(1968)认为,随着承保风险的增加,应相应降低投资风险。国内学者方面,刘娜(2005)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涉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宽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可通过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投连险和巨灾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保险公司上市等途径加快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渗透与融合,在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与偿付能力的同时为资本市场创新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叶永刚等(2005)提出运用在险值(VaR)方法对投资风险进行度量,用成份在险值(CVaR)来揭示保险资金市场风险的主要构成和投资组合中每类资产的边际风险。

(四)偿付风险研究

有关偿付风险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方面,偿付能力即“保险人在各种合理的、可预见的环境下履行所有保险合同所规定义务的能力”(solvency)。有关偿付能力及其监管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偿付能力监管模型(方法)。陈兵(2006)介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方法及其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孟生旺(2007)整合了VaR、TailVaR、破产概率和保单持有人预期亏空(EPD)等传统保险公司风险度量技术,提出了保险公司风险度量和控制的未偿率模型。

2.偿付能力监管额度。粟芳(2002)提出了一种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模型,并实证比较了这种风险理论模型和比率法、破产理论法在计算偿付能力额度方面的适用性;赵宇龙(2006)指出了我国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设置的不足,并依据欧盟标准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提出了新的改进方案并实证了其有效性。

3.基于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综合评价。占梦雅(2005)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封进(2003)用因子分析法实证认为1986年~2000年以来中国寿险经营的偿付能力总体呈下降趋势。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预测。吕长江(2006)利用MDA模型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预测方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进行预测研究。

(五)文献述评与保险运营风险分析框架

从保险风险的分类来看,不同的研究基于不同的侧重与视角来展开,缺乏一套统一可行的标准,这一方面说明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保险风险的多维性。对承保风险的研究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在目前中国信用缺失和信用滥用的情况下,无论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中介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保险公司特有的运营模式,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不同于基金,也不同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密切相关,更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为了兼顾保险资金的安全与收益,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的构建、运作与风险管理都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保险的偿付是保险履行分散风险、均摊损失职能的保障,对理论与实务、特别是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来看,监管模式(模型)的选择、最低偿付额度的确定、偿付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偿付能力恶化的预警都应该适应保险业运营环境变化的需求。

本文基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环节将保险风险简化为承保风险、投资风险和偿付风险,显而易见,这三个环节的风险因素都是保险经营的内生风险。本文有关保险风险的分类比较简明直观,但也疏漏了一些重要风险环节,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胀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笔者认为这些重要的风险因素相对保险运营而言,都是外生风险因素。

对保险企业来说,其业务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承保、投资和偿付,各个环节的主要业务和经营目标各不相同:承保主要是通过合理渠道和价格提供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以追求规模有效扩张为目的;投资则是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和额度前提下,通过投资组合构建与运用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偿付环节则通过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来保证可预见甚至是巨灾风险事件的偿付来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承保是资金运用的基础,自己承保和资金运用的结果共同决定偿付的有效性,三者相互影响和制约。保险业务的风险包括这三个环节经营的内生风险,同时受到外在风险因素,如通胀、利率和汇率变动,资本市场波动等外生风险因素的影响。

二、承保风险分析

(一)保险产品分析

1.产品同质化明显。从保险市场现存的产品结构来看,各家保险公司并无实质性差异,产品创新力度有待加强。各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根据同业的销售情况来判断市场需求,进而模仿跟进,这势必造成严重的产品同质化,并进而造成市场的过度竞争。

2.产品结构不合理。《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中有关保费收入的比例构成凸显了我国保险结构存在的问题:就财产险而言,2007年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997.74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人为1484.28亿元,同比增长33.98%,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4.3%;而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36.69亿元,占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36.2%,同比增长145.3%。就寿险而言,2007年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948.97亿元,其中万能险原保险保费收入845.69亿元,同比增长113.44%,占寿险保费收入的17.09%,占比上升7.31个百分点;投连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93.83亿元,同比增长558.37%,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7.96%,占比上升6.4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对财产险和寿险而言,业务增长与构成对交强险和投资型险种过于倚重,产品结构单一。

3.投连险蕴含投资风险。源于2007年资本市场的强劲表现,投连险销售形式火爆。前面数据显示连投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将近8%,在个别外资保险公司占比甚至达到80%以上。由于连投险的销售与收益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因而风险较大2002年爆发的“投连险风波”缘于资本市场急转直下,并引发了各地退保潮以及此后投连险市场数年的低迷。

4.农业险、巨灾险和责任险比例过低。2007年的“猪肉危机”表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低下,据相关资料显示㈣,我国每年农险保费收入不到农业产值的2%。赔付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5%;而在2008年春节期间的冰冻灾害中,尽管保险公司赔付近20亿元(多为车险赔付),但仍然不及1500亿元直接损失的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达到36%和5%);另据统计,2007年全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66.6亿元,占财产险业务比重3.3%,而国际平均水平则高达16%。

(二)保险费率分析

1.寿险保险费率的管制使传统寿险产品得不到市场认可。寿险保单的平均久期是15年,1999年6月以前,寿险保单的定价利率普遍高达6%一8%,但随后央行逐步下调银行利率导致“利差损”产生。1999年6月以后,定价利率被保监会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2.5%,政策性管制使得“利差损”由此转变为“利差益”,整个中国寿险行业也扭亏为盈。但伴随着2007年以来银行利率的多次上调,传统保单和分红险等储蓄型寿险产品的实际收率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利率,这种产品自然会得不到市场认可,再加上资本市场2007年火爆,寿险公司主推连投险和万能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来迎合市场需求成为当然的选择。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这种寿险产品营销策略实为一种“两难”抉择,具有较大的风险。总体而言,寿险行业的定价风险源于银行利率和资本市场变动,受市场风险传导影响较大。

2.财产保险费率的相对放开与市场的过渡竞争。在贴产险市场的某些领域,由于保费费率相对开放,部分地区音分险种甚至出现了不计成本的过度竞争行为,如,某些竞每激烈地区的企财险和建安险费率降至万分之几,在国际市扬上已不能顺利分保,行业的财务风险逐年上升。经测算,我国2001年~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受收入如下②:2001年~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

随着保费收入和保险金额的逐年上升,我国财产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逐年下降,蕴含着承保风险的逐年放大。

财产险某些险种的费率管制也蕴含着一定的监管风险,交强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强制保险的特点,从一开始推出就颇受非议,就其费率而言,和德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交强险费率相对较高。

(三)营销渠道分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报告》中显示④,我国2007年的保险投诉为1767件,比2006年增长4.8%。其中,涉及保险产品误导销售即为保险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之一。有关保险营销渠道风险的主要表现:

1.营销中介滥用渠道权力。就目前保险公司展业的途径而言,主要通过保险中介来实现。由于保险中介把持了保险营销渠道,在和保险公司的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少数不良中介往往抬高营销成本报价,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

2.通过误导消费者来实现保险产品销售。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再加上保险合同往往具有繁杂的条款,因而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不知所措”,而一些保险人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实施对消费者的误导,如将分红险称为理财产品,“疏漏”保险手续与证据导致保险理赔无法实现等。

3.银保合作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由于银行具有渠道优势,因而抬高手续费报价,代销人员甚至还根据业绩收取额外手续费。

三、投资风险分析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宽度与深度的相关规定①

1.股权投资。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中不超过20%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其中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上限均为10%,如果将因投连险带来的权益类投资资金一并计算,完全有可能超出20%上限;另据规定,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由原有的5%调至10%,同时取消“禁止投资于上年涨幅超过100%股票”的限制。

2.海外投资。2007年7月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的大门,截至目前为止,共有21家保险公司获得了QDII资格,其投资限额为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5%②。

3.基础建设投资。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保险企业集体出资约160亿元,占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13.93%,成为仅次于铁道部的第二大股东;根据2008年两会相关议题,2008年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同时要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和私人股权投资试点。

4.中小保险机构委托入市开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理财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成为可能,目前已有民安保险等18家中小型保险公司可“借道”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

据《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6721.94亿元,较年初增长37.2%。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来看:银行存款6516.26亿元,较年初增长5.38%,占资金运用余额的比例为24.39%,占比较年初下滑7.35%;债券11752.79亿元,较年初增长23.78%,占比43.98%,占比下滑4.76%;证券投资基金2530.46亿元,较年初增长85.35%,占比9.47%,占比上升2.46%;股票(股权)4715.63亿元,较年初增长140.23%,占比17.65%,占比上升7.57%。

(三)投资风险分析

保险公司的新增收入中80%左右与资本市场有关,但资本市场波动很大,蕴含着极大的投资风险;与国外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相比,我国保险业投资债券比例偏小,股票、基金所占比例偏大④;海外投资蕴含着投资风险和汇率风险。

四、偿付风险分析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目前占市场份额主体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均非常充足,长期困扰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和利差损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制于承保和投资环节,而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保险业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仍然存在且较为突出,因而偿付能力风险仍然存在。

偿付环节风险还源自保险诈骗的存在。有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赔付总额中有15%一30%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诈骗形式获得,个别的险种的诈骗赔付率甚至高达30%一50%。另据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估计,该公司2005年赔付总额中15%以上与保险诈骗有关;华安保险武汉分公司认为,因保险诈骗产生的赔付目前已占到赔付总额的30%⑨。据江苏保监局不完全统计,2006年江苏省发现涉嫌车险诈骗案件1900件,涉嫌诈骗金额1860万元,全省因机动车险诈骗损失高达2亿元㈣。

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3月24日颁布了“1号令”,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做了规定。其中,有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分别照搬欧盟1973年标准(财产险)和欧盟1979年的标准(人身险),即“偿付能力0”标准;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则以NAIC的IRIS为基础构建。由前述文献综述可知,粟芳(2002)和赵宇龙(2006)等学者的研究均表明,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最低额度与初始准备金的设置存在一定缺陷。

五、结论

保险业高速发展也掩盖了行业潜在的运营风险,我国保险业面临的运营风险可归结为三方面:

第8篇

(一)总体思路

把创新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动力,把跨越发展作为目标导向。注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支撑力;注重培育金融要素市场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的集聚水平和配置能力;注重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打造良好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品牌形象;注重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切实提高金融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稳健发展的持续性。力争通过3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国内外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共同发展,要素齐备、功能完善、层次多样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多种融资平台、具备多种金融交易工具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高效开放、创新活跃、服务优质,与及区域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现代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立足、服务全省、依托都市圈、面向中西部,着力构建区域内投融资中心、金融运营管理中心、金融中介服务中心、金融服务外包中心和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心,把逐步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的聚合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

(二)发展目标

占GDP和第三产业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力争到年,金融增加值。实现金融业增加值显著增长。实现金融业增加值突破1100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达到20%左右,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10%左右。

存贷款总量。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总量翻一番,其中: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3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速18%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2.5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速16%

直接融资规模。新增证券市场筹集资金300亿元以上;新增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500亿元左右;新增股权投资基金500亿元左右。

保险业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显著提高。保险业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进一步提升。全市实现保费收入400亿元左右,保险深度超过4%保险密度超过4000元。

二、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重点工作

必须强力推动和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为了努力实现上述发展目标。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增强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合力。逐步扩大郊县的金融机构覆盖面。基本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对各涉农街道乡镇的覆盖,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郊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领域,增加对郊县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切实提高对郊县的信贷投放,力争对郊县涉农贷款每年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增幅。

重点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和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和发展适应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要确保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开业20家,筹10家;村镇银行实现零的突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新增1015家。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分别达到70家、35家和5060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拓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业务领域和资金来源,增强其服务“三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对郊县各乡镇街道全覆盖,为“三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进一步发挥保险对“三农”发展的稳定保障作用。推进农村保险试点工作,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充分运用保险机制。联办共保”基础上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农业保险基础项目的应保尽保工作,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在全部农业保险中的比重。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等涉农险种,不断完善农村保障体系。

适当提高涉农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组建涉农担保公司。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农民林地(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

(二)强化和引导金融要素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善资金供给,积极推动信贷保持较快增长。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的重要作用。争取总行支持,盘活存量资金,引入异地资金,实现年均存贷款增幅、增量持续较快增长,保障经济社会对信贷资金的基本需求。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积极推动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调整。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吸引和带动各类资金重点投向“4+8+8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发挥保险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或股权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行业企业。

根据银行存贷比例、贷款期限结构、对重点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等方面的情况,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新增贷款总量和政府重点项目、财政性存款、结算资源的联动机制。

(三)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建立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引导工作。对尚未完成改制的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上市指导,形成“发行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融资企业梯队,力争通过直接上市或通过买壳、借壳、购并等途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数量和融资额新的突破。全市要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46家,融资再融资70亿元,全市新增境内外各类市场上市公司30家,融资再融资400亿元,使上市公司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

增加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推动重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等发行企业债券,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

并予以用地和资金的扶持。对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继续完善资本市场融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对拟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和项目优先立项、报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返还给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市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按同比例配套,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激励和奖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构筑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

支持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着力推动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各区县、开发区也要结合实际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合力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一步扩充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市本级继续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区县、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引导基金,鼓励本地区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重点为高科技、新兴产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资本和创新型经济融合的良好机制。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机构或人员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向资金实力雄厚的实业投资机构、实业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资金,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全市以及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产业进行引导性、战略性投资。力争35年内,全市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

支持科技创新园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全面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快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创新核心区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深化科技银行试点工作,制定并实施促进科技银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形成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成为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先行示范城市。大力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创新科技投入机制,推进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股权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组建科技创新投融资平台。

搭建中小企业融资网络服务平台,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集合银行、担保、融资租赁、风险投资、产权交易、小额贷款等多层次的融资服务机构,建立多方合作、服务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

(五)提升地方金融产业的综合实力深化金融改革。

为企业成长提供全过程金融服务。整合地方金融资源,探索金融综合经营。将紫金控股打造成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担保、再担保、创投、租赁等多位一体的能够有效发挥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协同优势,功能齐全,具有完整金融产业链,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解决方案的区域性金融投资控股集团。

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支持证券拓展业务,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银行、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通过实施跨区域联合重组、设立分支机构、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推动银行实现全国性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布局。并不断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力争早日实现上市;继续加大南证期货营业网点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创新业务模式,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期货公司;紫金农商行要以组建改制为契机,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跨区域经营,争取在条件成熟时上市。

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引进或组建法人保险公司、住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私募基金、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积极建立和发展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中介组织,创新发展各类金融业态。加快发展各类新型现代金融组织。积极开发金融高端中介业务。

(六)不断提升金融发展能级着力推进金融要素集聚。

进一步提升金融集聚区的层次,大力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根据组团式发展的分布格局和现有基础条件。丰富金融功能区的内涵。形成金融功能区机构聚集、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功能完备的重点功能区布局。

形成100万平米以上金融城,加快推进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通过高标准规划、高强度建设和高质量管理。继续加强与台湾以及欧美、日韩等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有步骤、有重点地引导、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在金融机构入驻金融城,使金融集聚区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和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区。

支持科技园建立共享型金融外包服务平台和载体,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商务成本、人才储备、金融和信息产业方面的复合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金融软件外包企业进驻,使在新一轮国际金融服务外包转移过程中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和软件外包的首选城市。

搭建金融人才服务平台,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研究吸引金融人才并促进其在发展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为金融人才在聚集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培训、生活等全方位服务。

努力成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试点城市。推进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区建设,强化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力争成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对新办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省返还50%奖励资金,市全额拨给所在区。全市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设立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

(七)探索金融一体化发展新模式加强区域金融合作。

建立政府间、监管机构间的沟通机制,构建区域金融合作机制。推动金融企业在人员交流、信息共享、产品开发、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构建跨区域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和即时外汇兑付系统。探索建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市场、区域性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积极推进区域金融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动区域内支付体系一体化。促进区域内各地市资金交易便利化。

探索建立跨区域的企业资信统一评级标准,推动诚信系统一体化。建立跨区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机制。以及跨地区的相互信用担保认定体系,建立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金融生态建设中形成地区合作。

抢占保险产业的制高点,积极打造区域性保险中心。继续推进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扩大保险市场辐射面,使成为区域范围内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抓住市场需求,加快构建金融要素市场。积极探索构建跨区域、多功能、综合易市场。制定政策,鼓励其在交易市场进行股权登记、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开展产权转让等业务。

(八)努力打造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

力争在35年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推动、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加快整合和进一步开放信用信息,健全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倡导信用产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对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性准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地方性准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

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非法金融活动,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确保金融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推动和支持在各金融机构在网点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双语标识、银行卡服务、货币兑换服务、保险理赔服务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九)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编制和完善金融业发展规划,加强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市金融发展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推动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开创全市金融工作的新局面。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区县要完善金融工作组织体系,通过单设或合署等形式设立本地区的金融办;形成市区(县)两级发展金融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