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7:09: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字:社会保障 信息化 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C57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信息化建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社会保障体系信息化建设在数据整合,系统共享等方面还有一定难度。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河北省社会保障体系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某些方面还不能满足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河北省社会保障体系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2003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提出了“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和“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总体要求。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河北实际,按照“顶层设计、急用先行”的建设原则,进一步加快了全省社会保险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到2012年底,已基本建成一个以应用软件为基础、数据集中管理为核心、网络三级互联为主要特征的、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系统建设的应用效果初步显现,为各项业务的协同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统一业务专网建设初步完成。
截止到2011年9月,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业务专网初步建成,网络覆盖率达到100%,网络下连11个设区市、203个县(市、区),并向下延伸到4700多个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节点。
(2)统一的数据中心建设迈出较大步伐。
按照国家人社部的要求,坚持全面规划、集中统一、逐步实施的原则,加大了系统资源整合力度,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沧州、邢台、邯郸和衡水等建立了全局集中统一、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中心。2009年建成了全省统一的初级数据备份中心。
(3)统一软件开发应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在秦皇岛、邢台、邯郸、张家口和承德等市以及省本级部分业务实施应用。到2011年底,先后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信息系统等开发工作,并开始在全省各市县上线运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管理软件也已正式投入使用。同时,还完成了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软件在省级数据中心端的更新和软件重新部署工作。
(4)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监测数据库基本建成。
2011以来,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监测库数据入库人数达到867.8万人,统计入库率达到99.4 %;失业保险监测数据覆盖石家庄、秦皇岛、邯郸、邢台、承德、沧州、廊坊7个市,入库人数183.2万人;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监测数据覆盖省本级及石家庄、秦皇岛,数据入库分别达427.3万人和1.2万人。工伤保险监测数据覆盖省本级及石家庄市,数据入库达17.9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监测数据达到全省全覆盖,入库人数2249.7万人。
(5)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11个社区市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全部建立了门户网站。全省还统一建设了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及时解答率达98%。
二、河北省社会保障体系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险种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现阶段,全省各县区一半左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尚未应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部分地区管理信息系统老化,2000年以前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占整体的十分之一左右,集中体现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险种,严重老化,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数据存储分散,集中度低。
二是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割裂。社保信息系统与公安、税务等外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不共享。社保各险种之间信息未实现共享。不同经办机构之间的数据结构不一致,绝大部分险种独立封闭运行,造成无法实现数据共享,82.5%的系统是单险种封闭系统,只有邢台和唐山市本级及平山县等19个县区采用的“五险合一”软件。
三是业务电子数据质量差。一方面表现为数据不完整;另一方面表现为数据不准确,特别是基础信息。
四是存在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现象。全省普遍存在各地自行建设系统,出现应用软件重复开发现象。
三、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加强社会保障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提高社会保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河北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业务流程,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社会保险内控稽核绩效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系统,其系统结构如下图:
图: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图
1、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
(1)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系统功能包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完善跨制度转入转出衔接、与军人退役转入衔接、病残津贴和遗属待遇计算、绩效考核、统计台帐、财务票据打印、社会保障卡应用、个人权益记录打印邮寄等功能,支持工伤预防记录、工伤事故监测,扩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等人群和业务内容,实现社保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档案系统集成,统一设计实现银行接口、业务财务接口、内控稽核绩效业务接口、社保电子档案接口、统计报表接口等规范。实现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系统的业务关联和数据共享,实现部门内外的信息交换。统筹考虑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一体化和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需要,逐步实现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向省集中。实现职工社会保险与居民社会保险系统的交换,扩展支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就医结算和支付业务。
(2)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包括完善跨制度转入转出、银行接口、财务票据打印、电子档案接口、内控稽核绩效业务接口、社会保障卡应用等功能,扩展实现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群经办服务的支撑;适时支持基于该系统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依托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原有渠道完成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2、社会保险内控稽核绩效管理系统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需要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该系统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监控稽核管理系统;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系统;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人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城镇户籍的,以下如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未满60周岁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十二个档次,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领养老金。县政府将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2、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选择最低档次缴费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缴费标准每提高一档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5元。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额的最低标准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再按不同缴费标准档次给予相应的补贴。
4、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政府在对应缴费档次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县按此标准执行。我县政府将根据中央及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纳参保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可以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不含10月1日)、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含城镇户籍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年10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区户籍的儿子、儿媳、未婚女儿及已婚户口未迁出的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已嫁且户口迁出的女儿)应当参保缴费。
(三)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助。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县政府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区域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管理服务
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已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继续按《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委〔〕17号)文件执行。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正常后,再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合并计发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一、张家港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张家港的养老保险事业起步比较早,自1986年开始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10月,张家港所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同年张家港颁布实施了《关于在我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张政发[92]263号),由市民政局负责,在全市全面推出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5年,张家港将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乡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同年颁布实施了《张家港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全市镇村办企业在职职工及农村务农人员。从2003年1月起,将参保范围从国有、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扩大到全市所有企业职工,一举使8.3万名原来参加农保的职工享受到城镇保险待遇。同年运用财政缴费补贴的方式,将全市18周岁以上的近14万纯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2004年起,张家港又对全市老年农民发放每月80元的养老补贴。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1.26万人,参保率达到9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85万人,参保率达到99.6%。但是这种按不同人群建立起来的保险体系,存在城乡间和群体间保险待遇水平不一、政策制度不衔接、管理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利于社会互济功能的有效发挥。推进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是大势所趋。2008年9月,江苏省委、省政府批准苏州成为全省唯一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试点区,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将苏州列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联系点。2009年国务院了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10%的县(市、区)试点。该意见提出,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各地纷纷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新农保与城保的有效衔接,张家港作为苏州市的重要一员,积极响应,将“农保转城保”视为头号民生工程,从2009年开始,通过2年时间,4.5亿元的财政补贴,将11.5万名被征地农民和农保参保人员纳入城保。随后,张家港又先后出台了各类扶持措施,通过各级财政资助,以及与银行合作推行财政贴息的贷款来为全市1.8万家庭困难但不属于特困群体来参与城保,此外,通过就业帮扶,帮助9000名符合条件对象顺利再就业,并将其纳入了“城保”。到2011年11月,张家港将符合条件的13.8万名农保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全部由“农保”纳入“城保”,张家港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城乡二元养老保险制度在张家港被彻底破除。
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城保,政府紧接着出台了相关的补贴政策,对于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果以灵活就业的方式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205元/月,其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308元/月。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另外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政府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关于调整张家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规定,以灵活就业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和缴费基数。在每年的6月5日―6月30日期间,可以去各镇社保所、各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重新选择确认。
在各级政府的大力宣传、推动和支持下,农保转城保的政策逐渐得到了农民的认同,关键的因素便是城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目前,张家港农村地区农保和城保的待遇水平一般每月相差三、四百元(其中农保的平均待遇为260元,而城保的待遇约为600元左右),每月三、四百元的收入在农村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了。而随着每年的养老金调整,养老待遇不断提高,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张家港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并轨的具体执行做法
从2003年开始,张家港就开通了“农保”转“城保”的通道,出台了《关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里面规定原参加农保及按规定允许参加农保的企业,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并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一个险种,同时在补缴基数上也给予优惠。
到了2007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公民,均属于本次扩面的对象,按本意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后预计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可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但补缴后的缴费年限与参保后预计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社会保险费按照补缴基数乘以补缴比例并加收利息的办法计算,其中补缴基数根据历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照补缴年度各参保险种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如果是被征地农民,其补缴基数可按历年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2009年,张家港出台了《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将逐步将张家港农民全部从“农保”转入“城保”,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操作如下:
A、农保转为城保
1.补缴对象:2008年12月31日在册农保参保人员(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
2.补缴年限:最早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
3.补缴基数:意见实施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补缴手续,月补缴基数为1000元,今后随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4.补缴险种: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险种,补缴的养老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补缴后原农保缴费额余额的处理:办理农保转城保手续时,农保缴费累计额全额抵扣应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B、被征地农民转城保
1.补缴对象: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
2.补缴年限:最早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且最早不得早于16周岁。
3.补缴基数:意见实施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补缴手续,月补缴基数为1000元,今后随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4.补缴险种: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险种,补缴的养老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补缴后原征地余额的处理: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将投保金额(或余额)抵扣应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建立社会保险补贴制度: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农保转换城保手续,且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原农保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至2011年12月止,可按下列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及以上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男性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社会保险补贴由市级承担。
三、分析影响张家港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相关因素
张家港率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基本形成了全市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分析影响张家港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相关因素,主要有下面二个方面:
(一)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
我国之前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从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对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张家港同步进行,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簿上一律登记为“家庭户”。同时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提高户籍管理科技含量,推动了农村城镇化建设,为农保转城保工作的推广打下了基础。
(二)经济社会城乡一体化
以前,我国的实践是城乡各自发展,其结果是城市发展较快,但农村发展滞后且乡村建设散乱无序,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这种状况不仅使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提升较慢,而且使城市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后劲不足,最终将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自1998年至今,张家港先后三次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对市、镇进行一体规划,形成“一城四片区”的新格局,中心城区和片区中心镇通过规划扩张和功能提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形成以工哺农、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合理布局镇区板块经济,使沿江经济与板块经济联动并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总额达到6.66亿元,村均可支配收入350万元。
四、完善张家港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地方的不断创新探索中,目前张家港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局面基本形成,农保转城保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过,张家港的农保转城保是一个新生事物,因而其在实施过程中仍有诸多方面亟待补充和完善。从目前情况来看,制度的完善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一)加快顶层设计,尽早建立统一的制度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政策和国家制度安排特征的具体体现,目前中国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为主,之所以如此,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转型期、制度经常会变动有关。作为中国社会保障领域的新生事物,张家港的农保转城保也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推动。在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要求下,张家港的农保转城保工作都已启动,现在的问题在于很多方面(如企业职工农保转城保、纯农和被征地农民农保转城保等)还只是地方政府在尝试、探索,全国统一的政策尚未出台,这显然是不利于推进农保转城保的工作。因此,国家在参考、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农保转城保政策和制度。而唯有政策统一了,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地方性法律(法规),从而推动农保转城保工作在更高的层面上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力度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政府现有补贴要到位。政府财政补贴对农保转城保的意义已是不言而喻,尤其对城乡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三类大病对象等更是如此。凡是经济实力较强、财力较为雄厚、政府财政支持力度较大的镇,其农保转城保的工作就做得相对较好。尽管张家港经济总体而言较为发达,但各镇或多或少还是会面临财政筹资方面的压力。因此,政府应全力保证现有补贴到位,以确保农保转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二是政府要加大补贴的力度。在确保现有补贴按时、足额到位的基础上,政府还要加大财政补贴的力度。比如,现有补贴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为多,对参保企业和职工的补贴相对较少。而事实上,目前张家港农村企业及其职工没有参加城保的情况也还是存在。因此,政府也要采取种种措施,例如拿出更多的补贴鼓励企业及其职工参保。现有补贴限制较多,如享受的时间短、享受的数额少等,因而还不足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城保。所以,现在要做的就是努力克服上述种种限制,从补贴期限、补贴数量等方面加强财政补贴的力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职工、纯农和被征地人员等加入到城保行列中来。
〔关键词〕 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困境,现实条件,方案设想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2-0077-05
西部地区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集大农村、深贫困和多民族于一体,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缺失性和滞后性尤为突出,农民群体长期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养老保障权益,养老保障待遇的“逆向性”补偿使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缩反增,严重影响到西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加快西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是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关键之举。
一、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面临的困境
我国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既有全国普遍存在的“碎片化”和“分割化”等共性问题,又有根植于特殊区情的发展滞后和水平低下等区域性问题,在加快推进城乡统筹中面临“新老问题交织、内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局面。综合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程度深,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整合难度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格局的形成不只是客观的城乡差距、群体差异和职业隔离所致的被动结果,更多地是“量体裁衣式”政策设计和渐进式改革的主动选择。西部地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碎化程度重、水平差距悬殊,除了受上述发展方式的惯性驱使,更缘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的时空境遇制约。在推进制度统筹过程中,不仅有“城城内部”和“乡乡内部”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简提升,更面临着不同内容设计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间和地域间的整合归并,尤其是西部地区城乡经济发展程度、省际间财政汲取能力和群体间职业收入水平无论是与东部地区的横向比较,还是区域内部的纵向考察,差距相当明显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严重固化和扩大了城乡间、区域间和群体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及不公平程度。另外,西部各省在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还没有完全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配套思维,还局限在“打补丁”式的被动补救套路,缺乏从全局、整体的观念来解决城乡二元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痼疾,更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和人口的养老问题如何融入现有制度欠缺长远规划,这无疑加重了制度“大碎片”套“小碎片”的复杂程度。
(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持续扩大,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整合障碍多。当前,西部各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非均衡发展态势比东部地区严重的多,这与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弱和养老负担重等密不可分,尤其是西部民族农村牧区集聚了我国最大的贫困群体,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滞后、脆弱性强,甚至在宁夏和甘肃等地的“新农保”试点工作还没有全面铺开,但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成都市却已初步实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发展,这也侧面反映出西部地区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发展的不同期和进程的不协调。另外有数据显示,2012年西部多地农村人均养老保险金低于69元/人/月的全国平均水平且较2011年的增幅不大,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高达2700元/人/月,增幅达到10.2%,二者相差40倍之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待遇差距的持续扩大,给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和困难。
(三)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分割化”现象突出,统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统筹进程迟滞。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元碎片”都有其各自的管理机构、体系和规则来实现自我运行和内部利益强化,条块分割、部门封闭和城乡分治等“政出多门”现象势必造成管理标准各异和职责不清,争权、争利、责任推诿等内耗现象降低了制度整体效率,既有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和效能惯性强化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分割和管理服务的“诸侯割据”,以至于在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中地方政府利益争夺“频频上演”。另外,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项目财政投入的不稳定和区域间的不平衡,以及各级政府间没有明确的养老保障职责划分和缺乏积极协调,导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养老保障事权、财权方面负担的不合理,尤其是养老金多次“提标”,完全是“中央政府喊口号,地方政府掏腰包”,而且地方政府还要为新农保中农民缴费支付相应的财政补贴,致使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较紧张、保障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地方政府财政更加入不敷出,而财政状况好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意相互调剂资金,搞“突击扩面”甚至故意夸大参保人数以套取更多的中央财政补贴,地区之间“苦乐不均”,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
(四)养老保险政策衔接机制不健全,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依据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群体身份差异和不同就业类型等标准单独设计的,“分门别类”的制度形式静态地固化了群体间的属性边界,阻碍了群体间的相互流动,而养老保险制度在“新老衔接”政策方面的不明朗,以及在全国层面上“新农保”和“城职保”制度衔接办法的长期缺失,反过来加剧了各类养老保险制度“融合对接”的难度,尤其是西部各省份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有快有慢,发展环境也有好有坏,在尚未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各个省份的养老保险制度内容和标准都有很大不同,在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等方面的差距不小,“一地一套”的管理办法和“互不相干”服务体制给劳动力流动带来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记录上的许多困难,于是出现“断保”、“退保”、“重保”等问题,而且在统筹层次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每个统筹地区设立了单独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却并未实现不同统筹区域工作信息的联网化和协调同步化,增加了经办机构的管理成本和管理压力,而且在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和缴费信息等方面存在失真和难以连贯的现象,这都无形中强化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碎片化”和城乡差异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化解上诉矛盾、实现西部地区城乡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1 〕
二、推进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现实条件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不仅要提高建制理念的科学性和制度方案设计的有效性,而且还需要相关制度、政策、设施的外部配套和支持。从西部地区现实的情况及发展趋势来看,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面临上述困境,但也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
(一)科学、统筹发展的理念和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视,可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方向性。从政治层面来讲,“科学发展”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指导思想,“城乡统筹”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略,而“老有所养”也成为党和政府对人民的政治承诺。因此,如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来解除全体国民的后顾之忧,客观上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指向,也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2 〕 (P37 )这种清晰的政治取向构成了各级政府加快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强烈动力。
西部各省市抓住历史机遇,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如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市,从法律完善、制度整合、体制创新和措施配套等多方面来大力推进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为其他地区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重庆经验”;又如2011年GDP总量过万亿元的陕西,在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及“新农保”试点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宝鸡模式”、“神木模式”已成为全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典型模式,内蒙古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亮点”也非常突出,尤其是在2011年和2012年出台了多项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标志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缺失等漏洞的基本补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启动,走在了全国前列。〔3 〕不难看出,西部各省市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在关乎民生建设的长远规划中无不体现出对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视和切实消除西部各族人民养老后顾之忧的政治决心,这将坚实确保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方向和政策落实。
(二)经济持续增长和财政支持能力的提高,已成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基础和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能否顺利实施,不仅需要政府政策的强力推动,而且还要依靠经济和财政实力的巨大支撑,因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国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最终还要以生产力水平来保证。从经济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成就为国民“脱贫致富”和地区“经济腾飞”提供了日益丰厚的物质条件,在“公平、正义、共享”主流价值取向下,如何将经济成果转化并持续增进国民福祉业已成为社会建设的主旋律。西部各省市立足于欠发达的基本现实,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加强民生建设的政策指示,把发展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经过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GDP总量和政府财政收入有了大幅增长。2011年,在全国23个地区生产总值超过万亿元的省份中,西部省份就占了5个(分别是四川省、、陕西省、重庆市和广西省),重庆市的经济增速更是超过连续8年增速第一的而跃居首位,12省份的GDP增速和财政收入增速均超过了全国平均增速。
在西部各省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均把GDP增速定位在10%~15%之间,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已为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不仅有义务建立完备的养老保障体系,而且也具备推动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可行性。
(三)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升和参保意识增强,是全面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重要保障。养老保险是一项完全体现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权利相对应的制度,公民的广泛投保是养老保险得以持续发展的充分条件。作为制度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的个人,其缴费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养老风险发生后待遇给付水平的高低,而个人的缴费能力又直接与可支配收入相关联,所以提高个人缴费能力的关键就是要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大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提高其参保能力,这才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客观基础,也是持续扩大制度覆盖面的现实保证。2011年西部各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虽然尚低于GDP和财政收入增速,但同比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可圈可点”,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以较快速度逼近全国平均水平。
随着中央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逐年增大以及惠农政策的深入实施,西部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势必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长使其有了持续参与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能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给参保者带来的利益实惠,让更多的城乡居民有了较强的参保动机和主动参保意识,这将为全面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提供重要保障。
(四)现有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为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提供政策支持。十六大以来,我国加快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定型、完善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先后建立、试点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并在加快新法立法、修正现有相关法律和衔接新旧法律等方面多管齐下,以规范制度内容和运行为前提,以消除保障对象身份差异和制度分割局面为重点,积极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尽量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减少制度碎片、提升统筹层次。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已明确定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三大板块,并表示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实施,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这为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提供了法律基础。另外,为了将来更好地统筹整合三大养老保险制度,在顶层设计中就注重建立制度统筹的技术条件,积极创造统筹整合实施的制度基础,针对“城居保”和“新农保”在覆盖人群特点、制度模式、筹资方式、保障水平、运行机制和管理服务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已在部分发达地区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城乡统筹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将为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提供可借鉴的有益经验,并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探索成本和改革代价。
三、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方案设想
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虽然紧迫,但要尊重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贫困群体数量大的客观现实,决不能盲目向东部水平“看齐”,更不能搞突击式的项目整合“跃进”,需要立足实际,充分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城乡间的平衡性、区域间的梯度性和制度间的层次性。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分步到位、逐步统一的渐进式发展规律和西部地区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建设的现实条件,笔者认为应通过政府的全面主导,分三个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地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并轨”和“体系整合”,以提高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到2015年以前,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城镇职工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余年的改革调适,“统账结合”模式已基本定型,待遇计发办法和筹资比例等技术性方案业已明确。西部各省“十二五”期间养老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应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来进一步明确和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等统一归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彻底解决非正规就业群体无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稳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并积极向全国统筹转变,建立和完善制度的长效机制;“城居保”和“新农保”的试点时间较短,多数城乡非就业居民还游离在现有制度之外,养老保险在农村的“查漏补缺”应是当务之急。在“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上,继续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模式,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养老金的财政补贴以加大制度的吸引力,在允许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在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设计上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分担机制的基准上,适时、适度地随着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1 〕同时,“城居保”和“新农保”在覆盖人群特点、筹资机制和制度模式上都有很强的相似性,有对接整合的基础条件和制度环境,西部各省要加快实现二者的制度整合和统一实施,但要注意实现新老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避免让旧制度人员的利益受损失。同时,还要做好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责任和比例的合理划分,统一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标准和参保信息等服务制度,以便将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管理技术标准的对接。
(二)到2020年以前,建立全面稳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经过前一阶段的制度扩面、体系整合、结构完善和服务配套后,这一时期应是实现西部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由外延式扩张向制度内涵充实完善的过程转变,主要任务是完善适度集中、有序组合、没有漏洞的多元制度安排,建立全面稳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是实现社会劳动者及适度收入者均应享有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非劳动者和贫困者在年老后获得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非缴费型国民年金保障。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如下:
首先,缩小各行业及各群体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框架已建设齐备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雇员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内设定良好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通道,设定劳动者可承受、有弹性的缴费标准和公平合理的养老金计发机制,不断缩小正规就业劳动者与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养老金待遇差距,真正奠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前一阶段已基本实现城乡统筹,优化制度结构、提高待遇标准和配套相关服务是这一时期的工作重心。随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农民群体的参保意识和参保能力逐渐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自愿参保向强制参保转变的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这一方面是规避“逆向选择”风险以增强养老保险互助互济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城乡全覆盖。同时,大力发展农村老龄服务产业,适时创建城乡老年人护理保险和服务制度,普及社区服务为主、多元化供给的居家养老模式,以不断缩小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提高养老保险服务质量,为将来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三)到2030年以前,初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并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定型和稳定发展是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为统筹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鉴于“农保”和“城保”在制度设计上存有较大的差异,实现二者的统筹归并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这需要围绕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和给付模式的改良来实现制度内在的深化改革,但要遵循“阶梯过渡、渐进对接、进退自如”的原则来构建城乡养老保险统筹的制度模式。
首先,完善基金管理模式。稳定“农保”和“城保”可衔接的“统账结合”模式,并引入“名义账户积累”制来对其进行改良“变形”,形成“社会统筹账户+名义账户+实质账户”的模式框架。其中,“名义账户”继续实行没有基金积累的“空账”,而实质账户需要“做实”,并引入资产建设理念对其进行公积金性质的运营管理。
其次,统一筹资模式。在三方筹资的风险分担机制中,养老保险的缴费结构和比例设计应在各方主体可承受的前提下实现统一。在提高劳动者劳动所得占初次分配中比重的条件下,劳动者(含农民)的缴费比例从8%提高到10%,企业为职工的缴费和国家为务农人员的缴费比例维持20%的现状,但要把其中4%的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而14%个人账户的规模又分为8%的名义账户和6%的实质账户;至于缴费基数最好能以各省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设定多个比例档次或换算成绝对额供城乡劳动者自由选择,这样“一制多档”的缴费设计就能很好体现城乡地区差别和劳动者个体差异。
最后,改善给付模式。在给付模式中,“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名义账户”的资金由企业缴费16%和个人缴费8%共同形成,即期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形同当前我国社会统筹账户透支个人账户资金来支付退休者的“准名义账户”模式,这样就解决了个人账户“空账”隐患。缴费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给付还继续沿用现行的计发办法,只是区别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名义账户积累资金与实质账户积累资金总和再除以计发月数,其中,名义账户积累资金是名义账户缴费总额与名义利率下所得利息的总和,在支付时即刻年金化,实质账户积累资金由缴费积累额和投资收益所得,体现个人多缴多得和延长缴费期的激励作用。劳动者跨区域流动时个人账户随人走,养老待遇给付分段计算,转入地统一给付。
不难看出,该模式设计实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企业没有增加缴费比例,却加强了对本单位职工缴费的显性激励(划入个人账户4%)从而“不反对”;个人虽增加2%的缴费,但获得企业划入4%的缴费,同时又做实了6%的公积金性质的“实质账户”,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以名义账户和实质账户共同积累额为计发基数,总体收益增加从而“不吃亏”;国家既能通过名义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现收现付给当期的退休者,又减轻了做实个人账户的压力,从而是“阻力最小”的较佳方案。这样的制度模式建构既保证了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改革,同时又会获得参与主体的支持和拥护,具有一定的技术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王晓东.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路径研究——以内蒙古为例〔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2).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户籍、年满16周岁的人员(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事业人员、学生除外),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农保基金实行市(县)级统筹,新农保制度由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列入市、乡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新农保工作,负责制订政策和监督指导;乡(镇、区)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负责政策宣传和组织落实、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资金归集、养老金给付、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省、**市财政为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财政补贴10元。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代缴50元。重度残疾人、五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由市、乡财政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全额代缴。
对农村年满45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补贴共100元。
第八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予以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对参保人员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义务兵、重度残疾人员、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多渠道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
第九条市农保中心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财政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市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对年满60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四条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六条新农保待遇由市农保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领取待遇的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十七条参保人户口在我市乡(镇、区)之间迁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户口迁居外埠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全部资金转入迁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待条件具备时转移,也可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十八条参加新农保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九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待国家制定相关衔接政策后执行。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按市农保中心编制的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市农保中心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切实履行职责,对基金进行适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新晨
第二十六条将新农保纳入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职能。市农保中心工作人员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农保中心要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附则
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更是透露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2006大幕已谢,中国保险业任重而道远。
“国十条”描绘保险蓝图
2006年5月3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四大任务。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七、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
八、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在保险工作座谈会上,黄菊副总理做出重要批示,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在科学界定保险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主攻重点和具体措施,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蓝图。“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6月26日,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的保险工作座谈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这样评价《意见》的出台:
我国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透露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是国家在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力促资本市场振兴的同时,谋划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国十条”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探索、调整,甚至迷茫与困惑,以及十六大以来的快速成长期之后,终于迎来了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的难得契机。“国十条”的出台被业界评价为“打通了保险业发展的所有通道”,并被比喻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到”。
“交强险”构建社会和谐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包括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
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赔偿,使得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同时通过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人寿回归“A”股,创市盈率新高
三年前,在纽约、香港两地上市的中国人寿2006年末启动了回归A股步伐。中国保险业龙头企业在经历了国际资本市场严格的考验后回归,除了能让中国的投资者分享企业成长的利益外,更能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创新。
2006年12月26日,是中国人寿回归A股的首发申购日,发行价上限18.88元,对应市盈率97.8倍。国寿计划发行不超过15亿股A股,融资规模在270亿元左右。2007年1月上旬A股迎来了保险第一股。
通过数据比较,可以清楚地显示中国人寿目前的定位已经鹤立鸡群,1月15日中国人寿(2628.HK,601628.SH)A股H股分别报收43.45元人民币和25.3港元,如此之高的股价是建立在良好的预期基础上的,如果未来的成长性不如预期,目前的股价显然还是有一定风险的。摩根士丹利执行董事兼中国策略师娄刚日前指出,全球也没有中国人寿这样高价的金融股。当然未来的业绩需要时间去观察,因为该股是中国股市转折性大牛市的第一年――2006年发行的最后一只沪市新股,也是2007年上市的第一只新股。
保险资金投资挥洒自如
金融综合经营是趋势
“国十条”明确表示,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这对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提出了现实需要。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曾表示,为推动银行业的业务多元化,银监会支持银行直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也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合作关系。
证券市场多赢局面形成
“国九条”明确表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也会使股票市场得到更多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使证券市场向着规范化发展。而这两大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将使广大投资者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市场稳步发展,结构趋向优化
2006年度保费收入首过5000亿。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底,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177.4亿元,同比增长13.8%。这是保险业年度保费收入首次突破5000亿元。
2006年,我国农村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来自乡镇及以下行政辖区的农村保险业务收入可望突破550亿元,预计占我国全年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将首次突破10%。
今年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保险业务收入有望突破1000亿元大关,使得占全国市场的保险业务收入比重大幅提升到18%左右的水平。打破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保险业务收入长期在占全国市场总量的10%上下徘徊的局面。2006年,包括外资在内的40余家产寿险公司在西部地区增设了上百家分支机构,其中中国人寿、平安财产和安邦财产开始筹建分公司,结束了长达20年只有中国人保一家保险公司的历史。西部保险市场的活跃,预示着中国保险市场区域差距在逐渐缩小。
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由于发生深圳几个健康险投保人联合友邦寿险公司按寿险条件理陪健康险事件,8月14日保监会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健康险产品销售和赔付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有利于促进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为了体现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办法》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百万保险营销大军大整顿
7月1日起,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对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员进行全程动态监管。这意味着国内沿用了14年的保险营销模式开始出现转型与变革。
《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一直是制约国内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养老保险深圳突破户籍限制
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前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键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渠道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7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每一次大的创新,都会带来发展的一次飞跃。必须进一步弘扬创新精神,拓展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按照监管机构建设创新型行业的精神要求,担负起企业自主创新主体的角色,是大型寿险公司在“十一五”时期实现科学发展面临的一大考验,是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也是公司在新的发展时期的战略机遇。随着大型寿险公司进入整合转型的发展时期,公司整个运作效能和运行状态都要发生质的变化,先发优势要得到进一步巩固,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为实现上述目标,大型寿险公司需集中精力在多个领域有所作为。
一、以产品创新体现差异化策略,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一)产品创新为养老、医疗和教育等保险需求服务
我国潜在的保险市场需求量巨大,可以用天文数字来展望。然而回到现实生活中,会发现居民在养老、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保险需求,其转化通道并不十分顺畅。大型寿险公司解决保险供需矛盾的关键,是真正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出发,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产品创新进行全局安排,赋予具备条件和有明确需求的省市分公司以市场研发和产品前端与基础性开发的职责。基于监管机构新颁布的寿险生命表,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目标群体,开发各具特色的与养老、医疗和教育等需求直接相关的保险产品,尽快扭转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产品同质化局面,以产品差异化策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保险需求。
(二)产品创新为消费者多元化需求服务
城市居民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其风险保障意识和投资意识都较强。满足城市居民的保险需求,须重视探寻部分群体的特殊需求,充分了解消费者手头富余资金的投向和资金消费习惯及方式。面对老年人日益增多急需照顾的实际,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系列产品;鉴于金融理财产品对寿险产品具有重要的替代作用,要开发并定点投放一些与金融产品互补或相互匹配的资产确定型产品。要充分预见日益庞大的互联网用户购买保险产品的前景,开发适应网络客户多元化组合险种需求的创新产品等。大型寿险公司的产品创新需要其他环节配套跟进,尤其需要依托合适的销售渠道和路径,去渗透大众客户和中高端客户这两个不同的客户群体。
(三)产品创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大型寿险公司有足够的实力和充足的资源,全面实施巩固城市、拓展“两乡”的发展策略,在传统领域保持并扩大优势,并且在新兴区域市场中有所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大型寿险公司一方面要继续在“两乡”提供适合普通农民需求的人身保险,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配套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有针对性地推出适合村干部的养老保险、适合农民工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险的农村版等系列产品。另一方面要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为农村客户提供一些农业基本知识乃至实用知识和技术,要与农民共同切磋,找到双方都满意的服务领域,让广大农民感到大型寿险公司不仅能提供风险保单,还能真心实意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着想,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配套服务。
二、以服务创新为客户创造价值,积极回报社会公众
(一)服务理念创新为客户再创价值
人寿保险是典型的服务行业,寿险产品在多数情况下,都需要为客户提供终生服务。目前大型寿险公司拥有几千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产品以及长期健康险保单,这意味着要为近亿人提供保险服务。服务理念创新首先要求把服务当成保险产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提升服务品质,积极回报客户。不仅着眼于通过服务创新满足客户具体的需求,还应把服务创新放在“通过服务再创价值”的层面来考虑。客户忠诚度的培养要以为客户再创价值为前提,要不断满足乃至创造客户的保险需求,充分提供其所应享有的保险保障,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双赢互惠关系。
(二)服务体系创新立足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建设
目前大型寿险公司在服务体系和手段方面,与现代企业管理所要求的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仍有一定差距。构建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首先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和行之有效的数据挖掘系统,通过客户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最终把CRM建设成一个电子化的一体化营销中心。要逐步将客户服务热线系统建设成为功能强大、技术先进和服务完备的客户服务平台,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通过提供高附加值服务,赋予保险相关产品更多的附加值。比如,在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可以与银行和医疗机构协作,为保户提供保险卡等方式,当客户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可以凭保险卡直接入住医院等。
(三)两核信息收集和服务模式创新立足提升客户服务品质
多年来,大型寿险公司对客户的核保核赔信息收集和服务,主要依靠医院等保险业外部机构,这种模式不便于保险风险控制,也不利于提升客户服务品质。为此要积极探索新的医学核保第三方专业信息服务模式,实现核保信息收集、处理、集成、传递和分析高度专业化,通过上门服务、快速出单等方式节俭成本,实现全国范围统一、独立、安全,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和一流的客户体验。
三、以渠道创新再创销售佳绩,促进寿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整合销售资源,扩大保险覆盖面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大型寿险公司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销售渠道。下一步渠道资源创新的基本点是着眼于“大营销”理念,有效整合销售资源,充分开发客户资源,基于交叉销售方式,有效推广职场营销,整体布局一体化营销模式,适时推出综合拓展销售人员管理办法,重点构建综合销售体系框架。在公司积极均衡发展战略的总体框架下,探索现有营销渠道联盟策略的实现方式和具体路径。同时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参与政府推动下的有社会影响的活动,参与社会团体组织的多种经济文化活动,借助社会力量开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探索新型销售方式,提高业务运行效率
寿险产品的销售方式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将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市场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也决定了销售模式的多重性。随着我国电信业和电脑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直复营销等新型销售方式将呈现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与传统的个人、团体直销和中介等渠道不同的是,直复营销采取一种与客户不见面的方式,直接利用电话、网络、电子邮件、信件、电视、数据库等开展业务。大型寿险公司探索电话行销方式,要重视开发电话访问名单、健全组织体系、完善信息支持系统和明确产品策略等关键环节。探索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方式,则要重点解决好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安全和系统稳定等关键问题。
四、以管理创新铸造卓越品质,朝着国际顶级寿险公司的目标努力
(一)构建面向未来的运营新体系
境外上市以来,大型寿险公司从过去注重保费总量增长转变为更注重效益、注重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公司在内部管理体系上不断实施管理领域的创新。今后要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在业务集中和网络管理等方面建立并逐步完善集中化、低成本的运营管理模式,形成层级明确、管理有效的后援保障机制及客户服务平台,依照流程改造成果,开发并及时运用新一代核心运营系统,提高业务处理和业务管理效能。总之,要以“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客户为导向,以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为手段,以运营架构的扁平化为依托,实现运营体系的集中与管控,建设一个国内领先、管理规范、服务高效、快速应变、持续改进、具有前瞻性的符合ISO标准的现代化运营体系。
(二)创建开放式管理系统
大型寿险公司要围绕拆除壁垒、资源共享,建立开放式的管理系统,大胆地对现有管理体系进行整合,为产品、服务、渠道等领域的创新提供配套支持。系统地引入现代管理方法,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促进管理效能的整体提高,贯彻国际管理体系标准,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要树立管理创新的工作目标,通过对资金流、信息流、物资流的优化整合,对经营管理活动实行全过程、全系统的动态控制,全力打造“数字化寿险公司”。要落实实现管理改革目标的资源,选择适当的管理创新时机,制订周密的管理创新方案,实现管理领域中由模仿创新向持续自主创新的重要跨越。以国际一流保险公司为标杆,比肩全球最优秀的保险企业,努力成为保险管理领域卓越品质的创造者。
五、以技术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应用水平
(一)建设以客户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面对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大型寿险公司在引进先进科技的过程中,必须切实抓好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占领发展制高点,在更高起点上推进以客户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要加大关键职能领域的科技投入,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开放式适应性IT架构。通过技术创新为公司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高科技支持。就目前情况而言,大型寿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的创新空间十分可观,要借助电子网络技术,建立适应国内银行比较完善的结算系统要求的、功能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和较高自动化水平的业务系统,力求保险网络与银行结算网络触通,实现公司业务拓展和客户维护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共赢。
(二)及时有效地运用新科技成果
技术创新是大型寿险公司发展的“永动机”,技术创新的最终价值必须通过及时应用来体现。新技术革命的出现及其在金融保险业的应用,成为促成寿险公司自主创新的外在动力。保险业务的电子计算机化和通讯设备现代化,已经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物质保证。下一步要借助最新科技成果,及时解决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突破技术应用的多种瓶颈,为公司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六、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和谐共赢的内外部环境
(一)完善绩效激励体系
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建设中曾经而且还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创新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绩效激励体系,既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绩效激励理念,又要充分考虑国情和司情;既要注重维护股东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公司自身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高管的相当一部分收入都要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直接挂钩;员工岗位调整和职业发展都与个人绩效评估结果挂钩。通过推进绩效激励体系改革,将股东的期望、董事会的要求和外部市场的压力及时传递到公司的每个层级、每位员工,使公司始终处于激活状态。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依法合规、运作高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战略、绩效、薪酬、投资的管理体系,构建职责明晰、精简高效、有效防范风险的组织架构,建设勇于开拓、富于创新、坚强有力的经营管理团队。从制度层面保证经营管理的高效率和高效能,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价值的统一,体现与外部环境和谐共存的成长氛围。
(二)健全内在约束机制
[关键词]医保制度改革;成功因素;强制参保;统筹管理
[作者简介]庄桢,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济师、会计师,福建 厦门361012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086―03
厦门市是较早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城市,起步较早,运行也较为平稳。从1997年7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厦门市推行至今已将近10年。近几年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医疗保险基金始终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良好态势。截至2006年底,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2亿元。笔者认为,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所以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医保政策
1.外来从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是城镇劳动者的一部分,但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下,又是一类特殊的城镇劳动者,故只能采用一种特殊的过渡性办法予以解决,即实行低缴费水平对应较低医疗保障待遇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分别按4%(用人单位)和2%(个人)的比例缴费,只相当于本市户口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用人单位)和2%(个人)的比例缴费的36%;外来从业人员保险期限与缴费期限一致,外来从业人员一旦停止缴费,保险责任也随之停止;外来从业人员实行“个人医疗账户管门诊,社会统筹管住院”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账户支付用完后由个人现金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用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85%,个人现金自付15%,并按连续参保时间确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限额;外来从业人员转为本市城镇户口后,按本市城镇户口员工继续缴费,其按外来从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限在补缴社会统筹差额后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外来人员实行这种不同于本市户口职工的医疗保险办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由于外来参保人员都较年轻,身体较健康,加之“个账保门诊小病,统筹保住院大病”的特点,上述22亿元基金结余中有5亿元是外来参保人员结余的。这说明外来参保人员的参保为厦门市医保基金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2.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受职业和收入不稳定因素的制约,现阶段实行自愿参保: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参保后不得退保,在投保生效后的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金额,6个月后才能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于已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不稳定,亦不可能依据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强制投保,只能自愿参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允许中断,但首次投保或中断三个月以上续保的,自投保或续保之日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额度支付医疗费用,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6个月后才能与在职参保人员享受一样的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大都属低收入者,将此类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表达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4.离休干部、老。离休干部、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其医疗费用实行全市性统筹管理,由原用人单位按每年核定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不足部分市财政承担最终的费用保障责任,体现了政府和原用人单位对离休干部、老医疗保障的双重责任。在具体保障和管理办法上引入个人账户机制(按缴费的60%比例划入),离休干部、老就医、购药时,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结余可结转和继承;离休干部、老就医时,医疗机构实行免费挂号、优先就医;医保经办机构为离休干部、老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解决。
离休干部、老是老革命者,是国家的功臣,对他们实行上述优待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对革命老同志健康的关怀,厦门医保工作取得了老干部的全力支持。
5.城镇老年居民及未成年人。2007年初,厦门市政府又在福建省率先出台《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助和家庭缴费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减轻了无收入人员因伤病就医的家庭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制度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的3.5%为标准按月征缴。按规定缴纳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国家公务员享受以下医疗补助:(1)国家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以上的部分,补助80%。退休人员上述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以上的部分,补助80%。(2)国家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可供选择的体检项目和可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并负责体检费用结算。(3)国家公务员发生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等规定的诊疗费用,且造成生活困难的,予以70%的补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补助限额为10万元。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实行,保持了国家
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了政府的高效运行;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的规定,促成公务员更加重视健康体检,有利于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因大病大医现象的发生,避免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资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医疗补助专用账户,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年终决算时按实列支;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金的管理与使用;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对象及标准如下:(1)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且低于2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以上的部分,补助70%。(2)本市户籍参保的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且低于3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上述对象在医保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为8000元。该办法的实行使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完善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厦门市医保政策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继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建立在参保人员在职时履行了足够的缴费义务的基础上的,这一点与养老保险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如果不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就会造成少缴费的人多享受待遇、多缴费的人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的不公平现象,势必给医保改革带来不良影响。
四、完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探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年度,在年度内,每一个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3万元,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基本做法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52.8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发生超社会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自付10%,每人每年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发生的超限额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
补充医疗保险的开展,既为高额医疗费用病人的医治提供了保障,又大大减轻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可谓是花小钱办大事。
五、在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社保经办机构整合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
早在2001年7月,厦门市各项社会保险费就委托地税部门征缴。2003年,厦门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险合一”的业务经办,并于2004年4月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完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借助地税部门的强制征收手段,整体上提高了社会保险的基金到位率,基金征缴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的良好局面。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税部门办理及“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等进一步改革举措,更是整合了各项经办资源,发挥了整体合力,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站式的“一条龙”服务,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保险工作的经办效率和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