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7:09: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成建制农转非居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整体转为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农转非居民。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参保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他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村改居”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条参保单位须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在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年缴费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按500元或300元申报,以后如市政府调整缴费基数,按新缴费基数选择申报。
社会保险年度指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条《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5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不得改变。
《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3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费的,必须补缴历年缴费差额。已退养人员要求补缴的,在补缴缴费差额的次月起按高缴费基数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之前养老待遇差额不补发。
第八条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收代缴。
镇(区)财政核拨的农村养老保险补贴,限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正常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不含被保险人一次性缴费月份以及欠缴期间的月份。
第九条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十条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时,在册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为:按缴费基数16%的标准,其中: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一次性补缴按退养年龄计算不足缴费年限减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既参加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可采取折算的办法累计计算为同一种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申报缴费工资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缴费年限按整月计算。
第十二条属于*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因被保险人户口迁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减参保人数的,须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
参保单位新增18周岁以上人员(包括本单位新成长劳动力和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应征服兵役或上学后重新回到参保单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员,必须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或回到本单位定居次月将新增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属毕业或复员、退伍后回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补缴18周岁后读书或服兵役期间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属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申报参保时如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应参保人员的,重新申报参保时,瞒报、漏报人员须从办法实施时或年满18周岁或户口迁移至本单位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缴费限于户口迁移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户口迁移原因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要求延伸缴费的,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继续缴费满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养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由所在参保单位提前两个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以保证达到退养年龄次月起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六条养老金根据缴费基数的调整调升。当缴费基数发生调整时,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调整。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委托银行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城镇单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须在当月申报缴费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业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回到农村的,所在农村参保单位须在30天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为其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如不及时申报的,重新申报缴费时,须从中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没有能力如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经检查核实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核查工作。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参保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经批准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应参保人数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并限定欠缴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根据欠缴单位和被保险人实际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审核新增退养人员,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是指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农民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于此相对应,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养老主要靠家庭,因此,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无疑是对平等的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肯定,也给现代经济学注人了新的元素,另一方面,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消除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的统—性。
一、农村家庭养老制度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来源于家庭,是一种自发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方面的特征:
(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现家庭内部的资源整合
在中国社会^与人的关系中,家庭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关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派生出来的关系具有天然的、牢不可破的特。父母把子女看成是自己生命的延续,是自己生命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因此,一般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就象照顾自己的生命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是相互需要的综合体
家庭中的个体碎坪口f本合一的牦。老年人既在年轻时为家庭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技能训练,这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缺乏正常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而言,由于不能通过劳动关系与社会建立联系,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地域和家庭,家庭、晚辈就成为了重要的精神寄托。
(三)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是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部分,是一种核心价值明.
特定群体形成特定的文化,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形式既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和行为模式,跨越一定的历史阶段,也是传统价值观的体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变革,但也应融合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合理性,才能符合中国的国情。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不清
1.政府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错位
虽然国务院的机构改革理顺了管理关系,把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但较低的管理层次,特别是县、乡镇一级并没有实现工作的转轨。
另一方面,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错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
从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来看,政府是主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体,承担着一系列的责任。《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在实际的执行中,资金的交纳是农民个人,由于种种原因,集体并未补助到位,实际采用的完全基金制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基金制的养老模式对资本市场有比较强的依赖性,否则,会出现支付危机和养老金的缩水,基金制养老保险没有互济眭,对中国农村来说,实际上养老风险比较大的想参加风险的低收入农民被排除在制度之外。
3.农卡寸衬会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出台到现在,国家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政策法律不健全,对基金的筹集、基金的运营、养老金的发放等各项环节进行详细的规范化,缺乏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不能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安全高效运作,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成本和管理风险,社会效率的降低也就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生产力落后,农民收入低下,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深入推进
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肯定了农民生产资料的部分所有权,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尽管东部和沿海地区农业生产力有显著的提高,但从整个农村经济来看,自然经济的成分在很大范围内存在,农民想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生产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面临技术障碍和成本障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转型,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只能自积自足。同时,从收入来看,农民增收仍然有限对只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要求他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则是一种苛求。
(三)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弱化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
长期以来,家庭是我国养老的重要模式,对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养老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容易受不确定的因素的冲击。其次,风险比较小,只要有子女存在,就可以对子女财产索取养老财产。再次,通过家庭关系,平滑了个人的收入。子女未成年时,对子女进行抚养是一种积累,自己年老时由子女养老是一种消费,实际上比较巧妙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安排。
同时,在我国,土地承包制使农民的收入和土地紧紧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对年老农民,有土地维持基本生活也就足够了。正是由于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在农村中还起主导作用,农民养老的风险低于城镇,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来说,也就缺乏吸引力,需求当然不强,这也是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
三、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计划经济向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国家或政府不再成为社会资源的配置者,劳动力的市场化承认了劳动者列岢动的个^所有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国家不再成为劳动力风脸的最终承担者,劳动者自身就必须为这种选择权承担相直的诸如养老等方面的责任,并目要求建立城乡—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注重公平。
(二)循序渐进,逐步转换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和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农村基本靠家庭来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循序渐进,在建立初期,鼓励家庭养老为主,社会扶助为辅,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前提条件。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7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和落后的劳动生产力是制约农民增收、提高农民整体福利的根本原因。发展农村经济,增强农村经济实力,提高农民人均收^、水平和生活水平,既可以有效抑制由于经济落后所导致高出生率和低死亡率产生的高人口赡养率,也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制度的变迁,转变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降低农村人口出生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6-0059-1.5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于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研究者普遍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互济性和福利性。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小。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单位,这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数理要求存在差距,要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担颇有难度,一个县同一年龄层人日的余命、老龄系数、疾病以及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等指标水平基本趋同,这使在县域范围内的养老保险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有的研究者认为我国广大农民基本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即使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也很低,一般为县级,有的仅为村级,这种社区性质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经济能力很有限。财政部科研所等“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参保人员年龄和地区结构不均衡,他们研究发现在过去农村养老保险高峰期,参保率也只有10%。
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主要表现为:(1)保障标准偏低,力度不足。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初期,为了鼓励农民参保,提高参保率,起初主要采取“低挡起步,逐步提高”的方法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保,但农民普遍选择低档次投保,人均保额较小。(2)一些年龄较大的投保者投保时间短,投保金额积累少。有的研究者认为农保由于投保金额少,投保时间短,一些年龄较大的投保者在领取养老金非常微薄。(3)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指数不断上涨和银行利率的下调使投保金额难以保值增值,甚至使投保资金实际价值下降,降低了保障水平,对现行农村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形成了较大压力,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水平低。研究者普遍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漏洞多,主要表现为:(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管理机构设置不完整,人员编制性质不适当,工作人数不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未理顺,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分散。研究者普遍认为,开展老农保的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养老保险呈现“三马拉一车”格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别由民政、劳动、人事三部门管理。这种分工在政府机构改革管理机构未统一前,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比较合理,但也存在管理部门分散、政出多门、管理多头,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难度。
四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关于农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者普遍认为是基金增值渠道少,资金的保值增值难,资金安全没有保障。首先,大多数人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埋。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在实际运营中,山于缺乏投资专业人才和合适的投资渠道以及政策的约束,一般都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其次,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甚至出现大幅度贬值。由于基金投资渠道少,增值的工具和方式有限,直接增加了摧金保值增值的困难。加上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要说增值,就是保值也非常困难,更难实现当时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诺的较高基金增值率(当时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为12.9%,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的养老给付标准,只有调低基金增值率,否则无法兑现对农民养老保险的给付的承诺。这也意味着保险费收的越多,国家的亏空越大,背的包袱也越沉,摆脱困境越困难。’,第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基金流失严重。研究者普遍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养老金的缴纳、管理和支付完全由统一部门负责,缺乏监管力度,监督机制不完善,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出现资金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金的情况,有的村级基金上交到县级长时间达半年之久,严重威胁着基金安全。有的研究者认为农保基金管理点多、零乱分散,规模效益差,管理成本高;各级农保机构工作衔接不力,基金运营业务被层层分隔,基金运营风险加大;基金以作抵押担保、对外借出、部门和经办机构挪用、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流失加重。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些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发生损失。有的研究者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还表现为财务统计制度滞后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匿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情况和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不少地区在会计、财务等方而没有固定组织人员、工作流程和统计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据制定准确工作计划和对基金运营状况进行有效的总结考核。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研究者普遍认为,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社会性农村养老制度的一种探索,它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而带来的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办法,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养老的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缩小城乡差别、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十改变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家庭养老观念,降低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四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农村人口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五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味着将农民纳入全面的社会安全网,保障了农村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和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促进了农村现代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上世纪80年代我国由民政部负责建立和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由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陷入停滞状态。本世纪初,各地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始探索适合地区实际情况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回顾上世纪80年代建立的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除了学术界己阐述的公认意义外,从现在的视角来看,其意义还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开启了我国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征程,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从此开始了我国农村从家庭养老向制度性养老(主要指社会养老保险)转变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农村只有“五保”制度,依靠集体经济对“五保”老人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一般普通农民除了按人口分得部分口粮外.老年}活需要靠家庭提供满足。虽然在探索、试点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从现在来看实施效果并不太理想,但是这项事业从农村政策建立和对农村社会管理方面来看对农村社会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二是在试点、探索和推广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吸取教训,为建裂更加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为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经济和政策基础。三是提高了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人们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思想上逐渐从分歧走向一致,农民的参保意识逐渐加强,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发展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
【参考文献】
[1]陈小月,“健康老龄化”社会评价指标的探索[J].中国人口科学,1998,(3).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6―0144―03
目前,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四川、新疆等省区相继启动了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筹资方式上的变化反映了我国城市反哺农村的新形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应该积极借鉴其他省区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符合国情、适合省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黑龙江省迫切需要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
(一)传统养老方式解构,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我国健全社保体系的重点。在国家制定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成熟之前,黑龙江省因地制宜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制度构建,不仅可以为国家统一制度的出台积累经验,做好制度上的准备,而且可以把农村养老问题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风险在区域内提早得到控制。
(二)原有制度存在缺陷,呼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1999年以来,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然而,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三农”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作用日益凸显,为此,国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标志就是实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普及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稳定农村、繁荣农村提供根本保证,这就迫切要求各地区根据新形势构建区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国家政策调整,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提供契机
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表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新阶段。2006年初,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决定两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央政府也将在“十一五”期间加大对农村、农业建设的投入。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是我国最大的商品粮产地,国家反哺农业的政策将为黑龙江省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为此,黑龙江省应该抓住机遇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工作,将农民社会化养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切实可行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为黑龙江制度构建提供经验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剧增。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很多省市都已经建立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黑龙江省所属地市也进行了相关立法实践,哈尔滨市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另外,双鸭山等市也都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探索,这些实践活动将为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提供宝贵经验。
(二)北京地区新型制度设计为黑龙江制度构建提供参照
2006年1月1日,北京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从此北京地区380万农民成为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首批受益者。这是全国第一份由省级政府下发的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这也标志着我国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新阶段,这项新制度与原有制度相比设计更为合理,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黑龙江省可以借鉴北京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进行制度构建。
(三)黑龙江省良好的经济社会条件为制度构建提供保障
“我国1986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时,即已经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建立该制度的最低起点。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欧盟国家在类似中国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从经济发展水平角度看,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而在我国范围内,黑龙江省无论是政府财政收入还是人口结构等方面,都具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定优势。从财政收入水平来看,2003年黑龙江省财政收入为2488643万元,列全国第14位。从人口城乡分布来看,2004年末,全国乡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8.2%,黑龙江省乡村人口占黑龙江省人口总数的47.2%,低于全国水平。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来看,2005年1~3季度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现金收入黑龙江为3444.03元,列全国第8位。目前,包括经济发展落后于黑龙江的安徽、新疆等省市都已经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黑龙江省也应该加快本省的制度构建,让全省人民共享发展改革成果。
三、构建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借鉴更要创新
北京市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在进行本省制度设计时,应借鉴这一文件中确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同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进行制度创新。
(一)借鉴北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验
1.更加注重政府责任
首先,明确规定政府财政补贴责任。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这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市、区
两级财政都要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为缺乏国家和集体的补贴而成为了变相的个人储蓄,而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还原了其社会保险的性质。
其次,政府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费用。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是按照所收取的农保基金的3%提取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是由国家财政列支,《指导意见》的这项规定则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更加彰显了社会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将来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制度
《指导意见》中规定:“各郊区县政府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各郊区县政府应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我国原有制度完全依靠个人账户积累确定养老金数额,待遇一经领取标准不再改变。而在现实生活中,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随着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日益提高,一成不变的养老金数额不足以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指导意见》中的这项规定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3.对保险费的缴纳实行动态管理
《指导意见》规定:“保险费缴纳标准应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来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这项规定在缴费环节保证了预期领取的养老金能够保证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如果说待遇调整储备金制度是从政府角度保证参保人的养老金水平,则这项制度是从参保人个人角度来保证其未来的养老金水平,两项制度配合使用可以确保参保人在度过漫长的领取养老金等待期后能够安享晚年。
(二)创新性地构建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提高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层次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黑龙江省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采取县级单位集中管理,黑龙江省在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提高基金管理机构的层次。采取较高级别的基金管理机构有以下优点:一方面,采取较高级别的基金管理机构则管理机构数量降低,这样有利于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尽量避免各基层管理机构擅自挪用、侵占、转借资金,降低资金的经营风险;另外,这种管理方式更容易集中资金选取多种增值渠道,提高基金的整体增值能力。而由于黑龙江地域辽阔,采取省级单位集中管理对于保险费的收集及养老金的发放等管理活动都会造成不便,因此,不适合采取省级单位集中管理,所以,黑龙江省应由所属13个地市相关政府部门对辖区内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2.吸收60岁以上老人参加保险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翟玉和在2005年11至12月期间,组织志愿者对我国农村老人生存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养老状况触目惊心。相比于未来的老年人,现在的老年人更加迫切的需要解决养老问题,但我国无论是原有制度还是北京等地区实行的新型制度都没有涉及60岁以上老人的保险问题。黑龙江省在进行制度构建时应当对此予以考虑,依据自愿加入原则把这部分人群纳入保险范围。对于保险费的缴纳可以采取一次缴齐的做法,国家、集体应当像对待其他参保人一样予以补贴,个人缴费、国家、集体的补贴共同形成个人账户。吸收60岁以上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但政府作为全民政府,不能因为年龄或其他原因剥夺任何公民享受养老待遇的权利。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目前,西方国家中德国和瑞典在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确立的制度较为健全,德国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瑞典属于福利保险型模式。亚洲国家中发展较好的当推日本和新加坡,其中日本也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新加坡则是储蓄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因此,笔者将对这几个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险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1、德国
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起初只限于从事农牧业生产和经营的农场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业企业主,后来将淡水养鱼业业主也纳入该计划。1965年5月1日以后,将农场主的配偶及家属全部纳入到养老保险的受保障对象中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费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有参保农民缴同样数额,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农业企业主承担)和政府的补贴,其中政府的补贴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只起辅助作用。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缴费满15年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农民必须在50岁以后脱离农业生产,主要采用现收现付的方法支付,以现金支付为主,必要时给予实物保障。德国的养老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按照地域和行业建立的,各个机构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利益。目前共有13家专业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德国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实施了55年,最初设立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如今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口日益下降,缴费的人越来越少,而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却相对增多,导致被保险人的缴费负担越来越重,政府的负担也直线上升。因此对现行的农民养老法规进行修订已成为德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2、日本
1957年至1961年日本政府开始推行并最终实现了“国民皆年金(全民养老金)”和“国民皆保险(全民健康)”计划。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叫年金制度,实行双层机构年金制,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国民年金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国民养老金法》,将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被保险者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国民年金的保费和待遇发放标准都由法律规定,不与参保者的个人收入挂钩。自此农民和个体经营者成为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被保险者。1985年,其覆盖面改为面向全体国民。凡加入期间在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带有强制色彩、具有公平性由政府来运营的养老保险,被称为公共养老保险,是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的主体。(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1991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基金法》,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均可自愿参加。加入者每月缴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但是凡被豁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不得参加国民养老金基金。(3)农民年金制度。这一制度又可称为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是与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并行的一项制度,农民只能从二者中选择其一加入。愿意加入农民年金制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但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60周岁以下、是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被保险者(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少于60天。符合条件者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因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不同而不同。65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可再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民覆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既有政府管理,也有私营管理,属于混合型的管理。日本在养老保险领域为农民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但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仍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和经济持续低迷给养老保险带来了信任危机和支付危机;城乡养老金待遇存在着差距等。由此可见,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推行新的制度和方法仍是摆在日本政府面前的一项实际而又艰巨的任务。
3、瑞典
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本与其他公民相同。1913年,瑞典政府通过了《全国养老金法案》,规定全体国民均为保险对象,当然也包括农民。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分三层,即国民基础养老金、国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国民基础养老金的数额与工资收入无关,与物价水平相联系,完全由国家税收负担。只要在瑞典居住满三年,从年满65周岁的当月起即可领取,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国民附加养老金是向所有退休者提供的,和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以及缴费年限有关。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必须有三年达到平均水平,缴费年限必须达到30年,不足时限按比例减少领取额度。在瑞典,虽然法律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龄是65周岁,但劳动者可以申请推迟或者提前,每推迟一个月,即增加原规定年金数的0.6%,每提前一个月(但最早不得早于60周岁),则降低原规定数的0.5%。劳动者还可以灵活选择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或者继续工作。如果继续工作,除领取部分工薪外,还可领取部分退休金,这就是部分养老金。养老金的筹资模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这种“现收”是国家的高额税收。如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劳动者缴纳的保障税,基础养老金缴纳的保障税约占劳动者月工资的8.4%,而附加养老金则相当于12.25%。税收全部用于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瑞典的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保险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国家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社会保障工作,基层社会保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和管理等。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重在体现社会公平,国家承担主要养老责任。这种高福利保障了社会的高度稳定,也为每个公民织就了经济上的安全网。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福利病”,过分重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高额的保障税又给企业带来了负担。所以瑞典也在尝试在延迟退休年龄、尽量使养老金与物价水平脱钩等方面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4、新加坡
1957年新加坡正式实施《中央公积金法》,形成了特有的中央公积金制度,50多年来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不再是单纯的养老储蓄,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制,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的缴费率由工资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实行。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但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并为公积金的支付提供担保。从1955年以来,公积金利率一直略高于通货膨胀率,从而保证了公积金不贬值并略有增加。公积金局每月收缴的公积金经过计算记入会员的个人账户中,每个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一是普通账户,账户存款的缴费比例为薪金的30%,可以购买房屋、投资教育等。二是保健账户,存入比例为薪金的6%,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保险。三是特别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此账户存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退休前不能随便动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此账户即为退休账户,用于保障退休后的晚年生活。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养老保障计划,规定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提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预留一部分存款以保障老年生活。这笔最低存款由中央公积金局强行扣下,目前最低存款额为8万新元。此举的目的是保障国民在退休后确实能够安享晚年,实际是减少了政府的负担。新加坡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狭窄一些,仅包括月收入在50新元以上的雇员及若干独立劳动者,将那些退出劳动力市场的人排除在外,没有覆盖到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劳工部下属的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是依法独立操作的半官方机构,其它任何部门包括劳工部都不能对其进行干预。中央公积金制度从政策上通过资产增值调整了国民财富分配,为国民自我养老奠定了财富基础,社会成员有了可靠的个人养老资源。但是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已经发展了一个时期,各项制度已相对成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因此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首先在养老保险模式的选取上,笔者认为我国不必拘泥于其中的某一种模式,而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种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模式。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规范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立法先行。与国外相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我们应加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的监督和保障法律。我们应重点借鉴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而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一个涉及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政策的综合性问题。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结合了当时要实现农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年轻化、知识化、效率化的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日本则配合了推进城市化的离农政策。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这有利于加快城市化步伐,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要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谁为不生育或少生育的父母将来提供养老保障的问题,建议将现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与新农保制度合并,对于符合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适当提高养老金领取的金额或者减少缴费年限,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体现多层次性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多层次的改革取向。比较典型的是日本,除人人共享的国民年金外,农民还可以选择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或农民养老金基金等。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中虽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但这些政策并没有覆盖大多数农民。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商业性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的推行困难重重,各地差异巨大。在目前的新农保政策下,建立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好的开端,符合“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但不能满足部分农民其它相对较高的养老需求。可以尝试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具有保障性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的农民设计不同的种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设计不同保障办法,针对不同经济状况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要明确政府责任
农村人口萎缩以及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决定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是国外为我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的经验。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责任是模糊不清的。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资金投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一套完整的思路。在新农保的推行过程中,政府大包大揽,尽管保证了管理的权威性和政策性,但产生了高成本、低效率、甚至腐败等弊端。建立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规划好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制定短、中、长期计划,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一定的财力支持,完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加强监督。应承担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责任以及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引导责任。目前大多数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就是国家福利,农民对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认识不深,政府的宣传责任未尽到是其根本原因。此外,在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养老的危机意识,对自己的老年生活没有科学的规划,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正确认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民通过自己的努力,科学合理安排自己一生的收入与消费,照顾自己的生老病死。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2004年,中央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在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我国政府于2002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目前正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截至2004年6月,覆盖9504万农业人口,实际参加人数6899万人;共筹集资金30.2亿元,其中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1.1亿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3.9亿元。
客观地说,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还处在一个低水平层面上。其表现:一是覆盖人口少,虽然我国已经有6899万农业人口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网络,但这对于9亿农民来说简直是微乎其微:事实上,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绝大部分农村还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二是覆盖的地区少,虽然沿海发达省份开始在农村地区建立新型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这也仅仅是在发达省份中的发达地市进行,例如,江苏主要是在苏南,山东主要是在胶东等;三是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少,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在城镇社会保障,2002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社会总量的11%。而且,随着农业税在五年之内的逐步取消,在欠发达地区集体补助资金可能会越来越少。四是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深刻的认识,仅仅是对病、老、伤、残的人员发一点救济款,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即使在实行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部分发达地区也存在很多问题。1991年起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养老保险试点,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与集体在保健医疗上的依附关系,医疗保障只是社区化,而不是社会化。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造福亿万农民的伟大工程,而且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如果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康社会和农业现代化都将是极其遥远的事。据《人民日报》报道,去年我国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扶贫开发历史上的第一次。如果我们还没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增加贫困人口这样的现象还可能会继续出现。
1.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是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也要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交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参保人所有。在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保险精算办法,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这样的制度对于沿海发达省份也许是可行的,农民较为富裕,能够承担起个人交纳的那部分资金。但是在贫困地区,让农民自己先交钱去参加,在若干年以后才可以领取的养老保险,他们的积极性一定不高。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先是实行每月2元的小额投保,由于农民居住分散,缴费十分不便,后又改为最低200元大额投保,很多农民一次交200元后,就再也不继续投保。第一种方式操作上行不通,第二种方式目的不明确,200元的投保金额根本不能起到养老作用,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我们必须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基本思路具体化。即个人怎么交,集体如何补,政府的政策怎么扶持。政府可以引导本地区实力较强的企业涉足农村养老保险,一方面,企业与集体签定协议为农民预交保险基金,另一方面,政府也相应地为这些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可以制定向贫困地区倾斜的政策,如可将东部的部分资金调剂到西部,降低贫困地区农村的部分税率等等。
第二,转变观念,让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场的运作下不断增值。如果不能保证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向农民提供充分的养老保障就成为一句口号;如果农民不能得到预期的养老金,对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信任,那么将对以后的农村养老工作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在稳妥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考虑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场的运作下增值。在那些养老制度较完善的地区,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让农村养老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由专业投资信托公司操作以保证它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充分发挥农村各种养老方式的优势。由于养老金的支付需要一定时期的积累,在一定时期内,家庭养老方式仍是中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国家可以考虑制定适当的经济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于集体养老方式,虽然近年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和其收养的农村老年人都呈下降趋势,但是这种方式对于那些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来说还是十分必要的。而社会养老方式应该是这三种方式中最有潜力的方式,我们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也要根据我国试点的经验教训摸索出一种适合我国农村国情的方式。
2.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据有关部门统计,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以后,面对的最大威胁是生病,特别是大病,不仅会花光农民所有的积蓄,而且会使他们再次跌到贫困线以下。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 险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模式化。东部沿海富裕的农村地区,集体和农民都比较富裕,可以模拟城镇医疗保险的办法,或者自行设置医疗保险项目和制定医疗保险的办法,积极试点以社会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单项保健保险,建立健全国家医疗救助体系。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民整体不富裕,集体没有足够的资金,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开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医疗保险形式应该多样化。目前农村医疗保险形式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因此,以乡办乡管为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县一级范围内开展。
关键词:养老保险 家庭账户 农民工
据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1年末,我国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52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外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与全国同期社会保障水平相差甚远。同时,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在跨地区流动时退保的现象也比较普遍。退保潮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更加困难,直接影响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因此,有效地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退保问题,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农民工的维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要解决"退保潮"问题就必须从农民工的特点入手,设计更加合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大多数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特殊人群,确实存在着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
(一)农民工高流动性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之间的矛盾
农民工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职业流动和空间流动。研究指出农民工在城市中遭受到来自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社会排斥。在制度排斥中,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设置的入籍高门槛及相关农民工福利制度缺陷成为农民工高流动性的最大成因。而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县级统筹与农民工空间流动存在着矛盾。由于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做到养老关系地区间的转移和接续,农民工即使参加现行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也面临难以兑现保障的情况。在农民工离开原参保地时实行退保政策的地区,由于社保关系难以转移和出于对个人未来就业前景不确定性的考虑,多数农民工都选择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即行中断。
(二)缴费期限过长与无法实现异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之间的矛盾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现实中要达到如此漫长的缴费年限,对经济收入偏低、甚至没有正常保证的农民工而言十分不易。农民工从事的多数是技术要求不高的简单劳动,频繁的流动使得农民工很难累计打工达15年之久。农民工转移工作地点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和接续,缴费年限无法异地互认,合并计算,这使得农民工无奈选择退保,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上的缴费,而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将无偿贡献给当地政府,再次参加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转移接续的矛盾
2010 年开始实施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打工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困境,但针对农民工最终返乡养老后的情形仍然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缴费不满 15 年的农民工,按照城镇与城镇之间转接的《暂行办法》来看,未来的转接办法更可能的还是只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但由于城镇和农村养老金发放水平差距过大,农民工返乡后,很有可能面临"高付出、低回报"的局面。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成因透视
在我国农民工整体参保率十分低下的情况下,退保率却在逐年攀升,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渴望保险,而是存在着深层次的制度原因。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是"退保潮"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保不能有效对接。我国养老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许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在区县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设有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另一方面,农民工难以越过缴费年限规定的门槛,缴费年限无法各地互认,实现累计合并计算。高流动性是农民工的重要特征之一,而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在这种情况下,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社保关系不能实现对接,15年对流动频繁的农民工来说,仅有养老之名,而无养老之实,退保则是他们的必然选择。
(二)现行户籍制度阻碍农民工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权益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中的制度环境不协调主要体现在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间的矛盾及冲突。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它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进城务工过程中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大,在缴费年限、年费比例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户籍制度被附加了多种社会福利待遇,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各种社会管理功能,户籍管理制度的背后其实是城镇和乡村悬殊的社会政策以及财政政策。在现有户籍制度下,农民工在务工地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权益的跨地区转移也受到诸多限制,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有效实现。
(三)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农民工自身认识不足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部分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同时也存在短视行为,主要是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较长,特别是相对年轻的农民工,有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的思想;第二,对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稳定性和养老保险能够实现的保障权益抱有怀疑态度;第三,部分农民工的传统养老观念依然陈旧,过分依赖现有土地保障,难以接受新型的社保观念和社保方式。
三、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可行性分析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是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城乡统筹的有效途径
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不是一刀切地将农民工推回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不是勉强地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更不是简单地另外设计一套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耗费巨大的制度成本。而是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逐渐建立起全国统一、覆盖城乡居民,城乡之间保障待遇合理差距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农民工跨地域流动时,养老保险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存续到户籍地家庭账户中,可以有效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是破解现行户籍制度限制的现实需要
城乡分立体制的改变依赖于打破现有城乡分离状态的户籍制度,这意味着国家需要支付巨大的国民待遇成本和制度改革成本,这无疑对现行财政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其次,现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得人口流入地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免去了为流入人员提供制度性社会保障及其他各种社会服务、社会支持的职责。对现有户籍制的制度依赖,使得政府缺少取消二元分割的户籍制的内在驱动力。破解现行的户籍制度存在着现实的阻碍因素。因而,设立能够社会统一管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是养老关系地区间的转移和接续的有效途径,也是在现行制度下协调农民工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与新农保转移接续的现实选择。
(三)农村社会保障现实国情决定要突出农村家庭养老功能
随着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已呈现出日益弱化的趋势。而对于农民工来说,家庭是维系生存的纽带,进程务工的农民工,他们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较多是兼业型或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类型,他们的生活基础在农村。因而,应该突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作用,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以家庭为依托,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纳入统一的家庭养老账户之中管理,并允许家庭账户资金在不同成员之间合理转移分摊,通过协同纵向分散风险,实现家庭成员间互助保障功能。
四、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的建议
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旨在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构架一种平行转接的通道,使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无障碍覆盖更多的徘徊在制度之外的人群。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纳入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单位之间协同办公和资源共享,优化服务质量。将农民工家庭养老保险账户纳入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家庭账户与户籍地家庭成员农村养老保险账户和务工地城市职工养老保险账户互通互联,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终保、退保、转出等业务的统一信息化管理。
(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与家庭账户之间的合理转移
家庭账户根据现有的户籍制度安排,参保人按照务工所在地执行的征缴比例按规定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资金的征收并建账立册,农民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可以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家庭账户中。汇集到家庭账户的基金可以累计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达到一定缴费年限后可以按户籍所在地城市职工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按照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享受相关保障。
(三)推进社会保险电子信息系统建设
家庭账户制度外部,实现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信息共享和对接,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标准,实现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编码体系全国统一,方便全国范围信息交换,适应人员流动需要。建立养老保险"一卡通"系统,家庭账户内部要通过现代化的电子账户载体建设,实现家庭成员账户信息集中于一卡之中,卡随人走。这样的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原有制度下因养老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难而导致的损失,有利于农民工的自由流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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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运作机制;比较
1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差异分析
(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无积累。
国外发展市场经济时间较长,如高福利国家瑞典等已经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累下来相当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而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初期,全国总工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在企业保险体制下,企业职工并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金,而是通过企业上缴财政利润和扩大再生产形成了国有资产,而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几乎没有任何积累。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供养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正式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90年代逐步进入正规,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离退休人员急剧增长,养老金支出也同步增长。据统计,1978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仅为314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0.3,养老金费用总支出为17.3亿元。而到了2001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己增加到3381万人,在20多年里,增长了10倍,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1,一些老工业基地如辽宁省己达到l:2.5,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2321亿元,远远超过同期GDP增长率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而国外是在积累相当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且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没有我们快。
(3)法制体系不健全。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目前主要靠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布行政法规和一般性文件来推行,缺少新制度建立初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建设的进程。
(4)我国特有的二元化社会造成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我们国家由于农村人口十分庞大,国家财力物力总量的问题造成自建国以来形成的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养老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社会)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并未在农村全面设立。而目前国外普遍实现的“国民皆保险”,最明显的标志是农民和其他从业者享有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样客观造成我国特有的结构性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
2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分析
(1)国内外养老保险模式的差异分析。
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发展出来相对适应自身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例如,新加坡就在原有英国殖民当局创立的基础上发展出来中央公积金制度。1959年李光耀领导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马来亚的新加坡自治州执政,特别是1965年建立共和国以后,把它扩展为一个覆盖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处在新旧制度交替的时期,相比之下,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还处于支配性地位;但长期来看,它的主导地位为新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取代是不可避免的,在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2)国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的差异分析。
与美国、智力等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体系僵化、基础建设不足、收益率偏低等不足。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政府管制和经营管理组织还不完善,企业和职工对基金的保管还缺乏足够的参与。同时由于资本市场还不具备大规模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以及中国的特殊政治经济环境,养老保险基金还不可能被允许像智利那样由私人公司托管。所以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还相对比较单一,投资途径主要还是用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虽然政府债券相对于其他种类的金融工具而言还是信用最好的,但从长期来说,它并不能逃避通货膨胀一类的货币风险。目前我国以个人账户上的个人缴费积累作为当前职工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的凭证,但实际上许多基金计划的个人账户却只是一个空账或部分空账。从居民受益方面来说,还存在受益来源积累不足和受益贬值的隐患。当前还没有一个制度化的防范机制来防范养老基金因为通货膨胀而贬值。比较国外现收现付或者部分积累模式下的基金管理制度,从投资运营效果以及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金会模式由于建立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外部管理人,因而能有效规避政府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经营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投资回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需要由基金管理者根据政府的投资限制、宏观经济、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及不同市场的变动趋势等进行投资决策,国外政府一般不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进行干预,否则将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各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管理还没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假如能够定期在新闻媒介上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或者成立独立的监督审计部门定期检查,从机制上完善规范起来,那样所谓的挪用基金的问题才会降低到最低,基金管理的漏洞问题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3)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的差异分析。
综观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它们都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养老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单纯由中央政府一个层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例如德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由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负责,下设社会养老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提交书面报告,预测今后巧年法定养老保险的收支发展状况,并就保险费率、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的调整提出建议;微观层面由各州的各行业组织的联合养老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是德国养老保险管理的主干。这些与我国的劳动保障部下属社保管理机构的框架从表面上是类似的,但实质运作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养老保险的实践中最低限度是需要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作的“专门机构”来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的,而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是要破除各种地方性、行业性等纷繁复杂的各类机构的影响,防止各类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各自主张,各行其是。虽然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还是建立在一种政府机制或政府行为上,但政府肯定是不能继续完全包办下去的。
但考虑到当前我国的有些地方甚至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并是没有任何积累的,在实质上存在有“现收现付”的情况,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失去国家对养老保险责任的具体负责和承诺。但从基金的具体管理形式上,采用灵活的机制来强化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3实例分析——中美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依据1935年签署的《社会保障法》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及遗属保险、残疾保险两个险种。截止2003年覆盖了1.55亿职工(覆盖率为96%)和4670万的退休人员、供养者及遗属。除铁路工人参加特别的保险制度,以及低收入者和外国打工者外,所有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均被覆盖,具有普遍性。而我国截止2003年,养老保险仅覆盖了1.11亿城镇职工(覆盖的人数占城乡职工总数的68%)和3000多万退休人员。
(1)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70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整。2003年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是6320亿美元,支出4710亿美元,结余1610亿美元,历年滚存近l万亿美元。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的人数之比,由1960年的5.1下降到2003年的3.3。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2003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人民币3170亿元,支付待遇2840亿元。养老保险结余基金主要储蓄于国家财政专户及购买国库券。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的人数之比由1978年的30.3下降到2003年的3.1。
(2)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
美国2004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2004年,缴费达到900美元的费基将获得1分,每个季度1分,每年最多4分。雇员每年至少应获得1分,工作期间至少应获得40分才有资格领取待遇。缴费情况记录于社会保障署,失业期间予以保存,各州之间可转移。1929年及以后出生者,最低缴费满10年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1929年以前出生者的领取资格可低于10年(1928年出生者为39分,1927年出生者为38分,如此类推)。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2003年,个人缴费比例达到本人工资总额的7%(广东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不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实际上,不少地区已超过20%)。个体工商户(自雇者)按个人与雇主两部分不超过18%缴纳。被保险人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在1998年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至少应缴费10年,1998年以后参加的,缴费年限最少必须达到15年。
(3)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
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4个月,以后每过l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2个月,直到2014年,出生于1959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67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62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55岁、女45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50岁、女45岁。
比较而言,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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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这个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越来越重要,它是推动我国社会制度的重要因素。随着现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农村参保人数越来越多,在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上的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困难。所以我们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档案的管理,就变成了我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上的重要一步。本文主要就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所出现的问题及怎样加强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出现的规范性问题及如何加强
随着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富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参加养老保险。但是关于农村养老金保险的管理工作上,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首先就是关于农村和城镇的起点不同问题,因为城市的发展更加的迅速,相对于农村来说,国家也会给予更多资金上的支撑,所以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上,就已经有了相对完整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而农1险制度本身就要落后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的档案管理也就并不是十分的完善。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缺乏应有的的规范性,这是农民群众不能很好的享受应有的利益,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面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规范性的问题,我们可以用一下几种方法进行加强:
1.建设相对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制度,所以在档案管理上存在很多的漏洞。如果想要尽快的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2.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相对于农村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政府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想要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来给予支持。
3.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不论在什么方面管理人员的素质,都是管理工作上的重要因素。所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可以更好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进行管理。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加强方法
到现在为止,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法律基本没有,所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上没有相对的法律规范。由于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压制,人们在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出现懈怠,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十分的不稳定。还有就是农民们大多文化程度并不高,没有很好的法律意识,也就导致了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给很多不法行为创造了空间,以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滞后。所以为了可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可以更好的进行,我们要有一个相对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农村最基础的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出相对合理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还要加大对农村的相关法律宣传,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档案保存的问题
目前来说,农村养老保险档案都是用纸质手写进行保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流动的人口越来越多,就涉及到了档案的调入和调出的问题。在这种档案经常的流动的情况下,这些档案就会出现一定的破损和丢失。还有就是环境的因素,在农村生活的环境相对较差,国家建立的相对的机构的建设也没有很全面,不论是办公地点还是办公设备,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还有就是对于档案的存放地点,它的环境要相对来说更加差。就是因为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残缺和丢失,这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也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对于档案的丢失、磨损、参缺这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尽最大可能得去降低档案的受损与丢失,并且建立档案丢失后的应对对策。
1.降低档案的丢失和受损。我们可以提高档案存放的环境,管理人员对档案要做定期的维护。
2.可以建立两个份档案,一份固定存档,一份流动处理,这样一来就可以有一份备用的档案。
关键词: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参保意愿;保定
课题来源:2012年保定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项目,课题名称:保定市新农村养老保险现状调查研究与对策分析;课题编号:12ZR059;课题组成员:耿平、张秋波、陈皓、张艳琼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保定市新农村养老保险现状调查研究与对策分析
收录日期:2013年4月26日
日前,国务院召开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议,决定加快新农保试点进度,今年内覆盖面都达到60%,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可见,国家目前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世界人口的发展趋势。据统计,目前保定市老龄人口已接近全市的13%左右,而传统的养老方式和产业结构现状无力安置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口,无力承受老龄社会所带来的沉重压力,我们的目标是真正的老有所养。
一、建立和完善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子系统,现在保定市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已得到基本解决,而农村社会保障却还处在试探的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结构小型化,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削弱了;同时,土地的保障功能也在弱化,人口老龄化程度也在日益加深,这使得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得十分紧迫。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要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决定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是衡量新农村建设成效的主要标志。
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求逐步扭转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统筹城乡发展。让城乡在社会保障制度上逐渐一体化,使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接轨,让农民和城镇企业人员一样享受老有所养的权利;第二,人口老龄化趋势要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人口老龄化是全球化的趋势,目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趋严重,据资料统计,2011年保定市农村65岁以上老人占7.4%,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上升到17.4%,这使得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更为急切。
二、保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对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于某一些基层干部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不到位,所以一些农民对新农村养老保险了解的不多,总是觉得很新鲜,而且有点不太相信。缴纳保费,许多农民误认为是政府巧立名目集资摊派,对于个人能否从中受益持怀疑态度,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回报期一般都很长,他们更是担心政策变、领导换、贬值难兑现、上当又受骗,许多农民认为与其将钱投入“无底洞”,还不如留给子孙以期善待。虽然部分适龄农民也投保,但大多是出于部分村干部的压力和从众心理。
(二)覆盖面低,保障水平低。保定市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收益就越多。其实质更类似于一个低保障、低缴费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如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只能领取4.7元。如果一次性缴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时开始领保险金时,每月也只能拿到104元。这样的保障水平显然难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难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功能。
(三)管理水平差,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低。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属地化的管理方式,并下放到县级,而保定市很多县级财政为“吃饭财政”,难为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挤占挪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由于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问题较多,其中突出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为了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养老保险基金主要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而不能直接用于投资。然而,近几年,我国银行已连续几次降息,政府若按投保之初承诺的利率兑现养老保险金,必将背负很高的赔付率,这意味着政府收取的保费越多,赔付越多,包袱越重,困境越深。
三、落实与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惠农政策,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坚持政府对新农保的主导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如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文艺下乡演出等方式,使农民逐步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注意在广大农民中树立典型,充分利用其示范带动作用。村干部要将村民身边的人和事作为教育素材,切实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想群众之所想,将动员工作落到实处。
(二)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逐步扩大覆盖面及提高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或是地方政府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
(三)加强立法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定市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几年来,大批农村老年人已从中受益,但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按照建立“五统一”管理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包括《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几个层次的法制网络,使养老保险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和稳定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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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为农民的养老问题和社会基本福利提供一定的保障资金,因而农民轻易不会动用该笔资金,但是由于全面投资理财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着相应的改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管理不规范严谨
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标准主要以当地政府为主,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并没有制定和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因此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基金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过程不严谨,没有专人对基金管理进行严格督查的现象。尤其是现阶段在农保基金管理中还缺乏大量优秀专业的管理人员,现有的从业人员管理水平较低、管理能力较差、特别是对信息化技术掌握程度比较低,因此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在领取或运用基金的过程中仍然需要依靠人工办理,所需时间相当长而且过程也非常麻烦,所谓人多手杂,在此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工作失误[1]。
(二)管理层次低 管理过于集中
目前,个人账户机制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方式,基金来源主要是通过个人缴费和一小部分的国家政策扶持下的集体补助,并且最重要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过低,主要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进行管理运营,这些县级政府条件有效,缺乏获取及时新鲜的市场信息的渠道,管理方法陈旧落后,尤其是地方政府经常在县区管理基金的过程中横加干预,这也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被某些地方政府或者县区官员挪用的现象,人们常说“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部集中在一个地方进行管理,风险度非常高,安全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
(三)基金效益过低
目前我国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有两大管理途径,一个是存在银行做定期,另一个就是购买国债。这两种基金管理途径非常安全,基本没有任何风险,但是相对的,基金收益也非常微薄,农民的基金往往一年到头也并没有增值多少,随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刺激消费的降息政策,现在存在银行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连保值都相当困难。然而农民对金融市场中的其它投资方式不是十分了解,有关政府部门也没有派专人对其进行基金投资管理指导,并且现在金融市场中有高回报的投资管理方式如股票等等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并且经常出现波动,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自主管理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自主管理模式,指的就是农民个人或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将基金进行自主投资和管理。这样拓宽了基金管理的平台和渠道,增加了基金收益的机会,基金管理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基础上有增添了许多其他方式,比如说将基金放置到股票市场当中,或者现阶段最热门的网上金融市场当中,例如余额宝、借贷宝或者其他P2P融资渠道。这些资金管理平台回报率较大、利润较高,能够使得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大幅度增值。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十分稳定,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虽然收益比较高,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由此可以看出自主管理模式的安全性还有待提高[3]。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
农村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需要与传统的将基金存入银行错顶起是需要进行区别的,这里所指的银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国家为了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门成立的保险基金银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以放贷的形式进行管理,通过在放贷过程中收取一定额度的利息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主要途径,并且由政府全程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安全性较高、风险度较低。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实际上就是将原本的管理机构进行整合,通过政府全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高透明度,防治地方官员私自挪用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但是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所花费的精力和投资相当大,并且时间较长,因此暂时还不能大规模的进行推广。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模式指的就是县区的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管理基金的权利委托给其他机构,主要是委托给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专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与县区管理机构相比条件较好,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员专业程度方面,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拥有许多专业从事基金管理行业的人才,在他们的投资指导和管理下能够使得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但是委托给管理公司还需要支付一笔相当丰厚的委托资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4]。
1、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目前国企的就业人数正在逐步减少,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却增加很快。无论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免除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考虑,还是从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年龄较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乃至国家的养老负担考虑,都必须要求尽快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尽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广覆盖”目标。
2、缴费率偏高,征缴困难。
由于当前我国企业参保率不高,转轨成本没落实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缴费率居高不下。我国目前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0%)13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20%)3个百分点。34个省、市、区中,平均缴费率在20%以上的有24个,超过25%的有上海(28%)、福建(27.76%)、辽宁(27.79%)、山东(25.22%)和吉林(25.06%)5个城市。缴费率偏高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强化个别企业逃避缴费和拖欠基本养老费的动机。据统计,到2012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金达2万亿,14省份养老金当期收不抵支。二是加大了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一些企业的效益严重“滑坡”,导致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能力衰弱,不少企业仍处于困难时期,支付能力不足,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
3、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层次仍以地(市)县为主,真正达到省级统筹要求的还为数不多,更不用说全国统筹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往往造成赤字与结余并存的局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盈余地区的盈余资金并不能调剂用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而出现赤字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却由财政负担弥补。这样,在基本养老保险未实行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量盈余的同时财政补助支出激增的局面。为了保证支出,满足人民的生活,中央财政不得不拿出一笔资金来进行补贴。基本养老保险不仅在省际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
4、多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完全建立。
目前,大部分单位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多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没有跟上。为有利于分散保险责任,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很有必要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互补充保险以及商业人寿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保证制度的长期运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着重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有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之外;还有大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也没有真正进入养老保险范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待解决。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要研究制订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符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及强制性的原则,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样可以把扩大部分归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当前的养老基金缺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2、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一是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委员会,作为政府对社会保险实施统一领导的最高行政机构,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管理;二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单位以严格、权威的征缴职责,强化征缴手段,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缴率;三是改进养老保险制度,按科学、合理原则测定养老保险费率;四是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统筹层次;五是在保证长期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减少和避免长期透支个人账户;六是严格、科学制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退休年龄;七是迅速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
3、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新渠道。
从长期来看,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许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根据国际经验,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的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3%。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也可根据国情制定相应的投资方式,甚至学习智利的经验,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门进行经营并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委托给符合营运条件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