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7:09: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社会管理职能,商业保险,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通过依法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公众利益为目的的保险法规,保护所有的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待遇。因此保险监管应当要立足于保障最广泛消费者获得保险需要。要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不的情况下,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之所以需要保险监管,在我国,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还未被广泛认知,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没有感受到保险带来的权益,因此通过制定一些保险法规,使更广泛的人群能购买保险,保证消费者享受应有的保险权益,扩大广大人群对保险的认可度,从而促进保险社会目标的实现。
1.就保险监管现状来看,自身建设与行业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
《2013年中国的保险监管工作报告》指出,“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领域存在制度真空,一些制度与行业发展存在脱节的现象。监管制度的执行力不强,存在制度执行标准差别较大,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监管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监管资源整合不够。机关部门和保监局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现象。监管的方式方法需要改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不够。监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监管干部存在业务不熟、专业不强、经验不够、处理复杂情况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监管干部作风不扎实,精神懈怠,办事拖拉,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监管质量与效率较低,而且存在部分监管真空。另外,在保险监管现状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金融混业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对保险中介人,特别是对人和经纪人的监管力度不够。
2.建立完善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以促进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
2.1培育自律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除了保监会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以外,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业监管的一定作用,将行业自律纳入保险监管的体系。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重心在于保单的设计、保费的厘定、偿付能力的计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而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往往忽视偿付能力的计算及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往往以保费收入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营销,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引发恶性竞争。在市场行为监管中,行业协会较政府监管部门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业协会并非政府部门,而是民间团体,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而且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均无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
为了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监管部门首先应当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综合性法律法规中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逐步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度,使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确保其公平、公正及工作的延续性。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有关项目可由政府部门提出动议和要求,协会负责具体落实,并及时反映保险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对一些重要项目政府可直接派人参与。第三,监管部门应支持行业协会广泛和深入地开展工作,如协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保险人的诚信守法信息库等。
2.2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偿付能力监管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保险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应当调整监管重点,着重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进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手段应不断加强。保险监管机构要制定和建立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标准,建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在此基础上开发建立监管系统,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从而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实时性。
第二,建立财务分析系统,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关注保险公司的盈利和经营性风险,制定最低资本金要求的标准,严格规范准备金的提取。通过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有助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获得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三,结合我国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情况,设计出科学、全面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并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该模型一方面可用于偿付能力的预警,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动态的风险监控,实现保险监管方式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监管指标的设计应当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作出适当修正。
中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产保险业务相应会增长。尤其是在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投资型寿险方面更具有潜力。中国未来保险市场将会出现如下的变化趋势:
第一,保险监管的规范化。我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一方面要履行人世的承诺,另一方面要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除了监管方式将会逐步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还会形成监管内容的透明化、监管依据的法制化、监管过程的程序化。
第二,保险展业的中介化。现代保险经营的基本特征是两头在外,展业和理赔由保险中介,而保险公司的重心是做好保险投资。我国目前通过保险人展业已经达到70%,未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经纪人的展业量还会增加,整个保险业将呈现展业中介化的趋势。
第三,保险投保的理性化。随着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投保人对保险商品的购买将由过去的盲目凭感性或关系购买转向理性购买,客户将有目的地选择其认为自己需要的保险商品。
第四,保险经营的电子化。由于电脑和保险知识的普及以及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经营电子化的进程将会大大加快。一方面,网上销售会增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联网将会加快保险理赔的速度。
第五,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的日趋完善,各保险公司已经初步具备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能力。各保险公司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逐渐按国际惯例自己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以便提供个性化产品。
第六,保险服务的综合化。保险竞争和保险消费的综合需求,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综合化的服务。保险人不仅要在承保方便、及时理赔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好基本服务,而且要在承保后和理赔中提供附加服务。
第七,保险主体的多元化。根据人世的承诺,我国未来设立保险公司将不受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的限制,因此,我国未来保险公司的主体将是多元化的。
第八,市场模式的垄断竞争化。根据人世承诺,我国未来保险公司的数量巨大将是必然事实。同时,根据保险经营的特点、规模经济和国际竞争的要求,我国应当是少量的巨型保险公司占有市场的大量份额,从而形成一种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促进竞争,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第九,保险法律的体系化。这表现在:一方面,要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着眼于保险市场发展的要求,按国际惯例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包括修订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
第十,行业自律的经常化。由于保险监管将转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市场行为将由保险行业协会通过章程和日常的公约自律,以维持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稳定。(摘自2002年12月24日《证券时报》)
关键词:监管模式偿付能力破产概率监管效率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曾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偿付能力危机,90年代后期,日本保险业也出现大规模的倒闭现象。虽然近20余年,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巨额利差损的出现和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对这种履约能力的监管即构成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多元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较多精力。
第二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的阶段。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第四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国保险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监管模式的制度特征比较
目前,国际保险业的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这一趋势许多国家都在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而转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的监控。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一般而言,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偿付能力监管能够体现出优于市场行为监管的几项制度特征:
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与行为监管相比,偿付能力监管显然能够节约监管成本,因为它需要的监管人员及机构较少。
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在行为监管中,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保单条款的设计等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定,不利于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而偿付能力监管一般是通过设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进行监控,对于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规定范畴的公司,保监会并不干预其正常经营。
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优于行为监管。众所周知,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最为密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能力,因此,监管机构通过对偿付能力的直接监管,抓住了保险经营的核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为直接有效。
监管模式效率比较的模型分析
保险业有效监管的基点是:在保险公司的收益和风险之间进行平衡,维持保险业整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经营性。由于任何监管都是有成本的,保险监管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例如,限制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过大项目的承保,这使保险公司风险水平下降的同时也使相应的期望收益下降。
根据一般的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模型
P=αδ(r)-βE(r)
P:表示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
α,β是相关参数,且α,β>0
E(r)是保险公司资产的期望收益
δ(r)是保险公司收益的标准差
当保险资产的期望收益E(r)上升,则破产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当保险资产的风险上升,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上升。保险监管结构可以对δ(r)的下限做出规定,即限定保险公司经营的最低风险额度。根据保险的一般破产概率公式,有效边界曲线如图1所示。
假定保险监管机构采用严厉的监管方式,这有利于使保险的经营风险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例如,与偿付能力监管方式相比较,市场行为监管方式是更为严格的监管,因为它对保险公司的各个方面从经营管理到费率厘定都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假定它由此导致更低的方差δ(r),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如图点L所示。考虑一种极限情况,如果监管设定的δ(r)接近极限值,则对应的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也急剧下降。这是因为过度的市场行为监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导致保险公司利润的下降,从无限区界来看,没有利润的保险经营最终将破产,即偿付能力危机。而偿付能力监管则较为灵活,放松对保险公司具体环节的管制,因此对应更高的δ(r),均衡点为M。可以看出,偿付能力监管的均衡点M比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L具有更高期望收益E(r)水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各有优劣的两种模式。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保险公司有自身风险管理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偿付能力监管优于市场行为监管: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
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有效的保险监管是在控制保险偿付能力风险与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之间的平衡。具体地说,是在控制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额度的基础上,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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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威)博尔奇.保险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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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央行;宏观审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1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次危机当中充分暴露出了单纯的金融个体的稳健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问题。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被广泛认为是造成本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世界各国对中央银行如何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系统风险,以及如何构建宏观管理与微观监管有机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和实践。在这里笔者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在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方面的改革进行比较,以此来探讨我国的宏观审慎管理有效方法。
1 主要发达国家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比较分析
1.1 美国:美联储具有全面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也被认为是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危机发生之后,美国开始改革监管模式。2008年3月前任财政保尔森提出了《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对改革监管模式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思路。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多德法案》,决定成立由美联储、财政部以及其他主要联邦监管机构参加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防范和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行使系统性风险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美联储的监管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而且扩展到了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和对冲基金。通过此次改革,美联储实现了由中央银行到“金融监管超级警察”的跨越,成为美国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主要部门。
1.2 英国:撤销金融服务局,加强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
在金融危机之前英国一度被认为是全球金融业最稳定的国家之一,其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由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在危机爆发后,此种监管体制暴露出各种弊端。2010年6月,英国财政部宣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方案指出,英国现在的金融监管结构已经失灵,决定撤销金融服务局,新设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货币政策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和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此次改革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强化了其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1.3 法国:成立法兰西银行监督下的审慎监管局
金融危机之后,法国将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成立审慎监管局,并将其置于法兰西银行的监督之下,形成了以法兰西银行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其中法兰西银行的副行长担任审慎监管局的主席。审慎监管局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法兰西银行代表其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并为其履行相关职能,提供资源、员工、信息、金融和经济分析等各方面的支持。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法兰西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核心地位。
1.4 日本: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中,面对外部金融冲击,日本金融体系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脆弱表现不同,反而体现为较为稳健的一面。这主要得益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和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一直不断在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提高央行金融监管职能。2000年7月日本将原来的金融监督厅改组为金融厅,并将金融监管政策与制度决策权交由金融厅管理。2001年1月,日本再次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2004年,金融厅内部又设立了注册会计师监察审查会。从而形成了由金融厅全面负责,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受托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2 对我国强化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思考
2.1 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地位
纵观金融危机之后,各主要发达国家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下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对我国而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也是必要的。首先,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承担着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更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货币政策的唯一制定者和执行者,货币政策本身又是促进金融稳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提供有利的工具。再次,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先进的支付结算系统,是全社会资金流动的“生命线”,为实施监管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持。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这也要求其必须在监管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网络保险又称网上保险或者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缴纳保险费、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等,在互联网上完成展业、投保、核保、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流程,建立网络化的经营管理体系,以网络为主要渠道来开展保险经营和管理活动。网络保险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但因其独特的优势,逐渐被广大投保人所接受,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销售渠道,市场潜力巨大。当前网络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创建了自己的网站,并在互联网上销售部分保险产品、提供部分保险服务。发展网络保险的目的在于:一是满足投保人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三是提高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经营质量。因此,网络保险是21世纪我国保险企业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网络保险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网络保险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初期:网络保险的起步阶段,发展缓慢。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网络保险业务还处于初期阶段,尚未形成有效规模。当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开辟网络销售平台,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保单仍然是通过人进行销售的,通过网络保险实现的保费占比仍旧非常低,险种产品也不多。中期:中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长期,此阶段的网络保险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各保险公司来自网络的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开始占据一定份额并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网络销售险种日益丰富。网络保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并获得快速发展。后期:后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熟期,通过网络保险完成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大,网络销售保险成为主要的营销方式,保险公司从网上直接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不再依赖各保险公司自己的保险人销售队伍,将这些人剥离,由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培训和销售保险产品。中介机构也要实现网上销售保险,如网上在线商城、网上保险超市等,通过集合各家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分析各公司险种的优劣,从第三方的角度给网上投保人一个公正客观的选择,有可能中介机构给予客户的价格空间不如保险公司的大,但其价值应体现在帮助客户分析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产品,未来的保险公司应该是不需要自己销售保险的,而是将重心放在险种的开发和客户理赔服务上来。
(二)网络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保险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比较低,而网络保险的出现又比较晚,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其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IT应用不深入,发挥作用不充分。一是由于在线核保技术还不成熟,对一些保险金额较大、技术含量较高、风险较大的标的无法进行实时核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保险的发展。二是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对系统的使用停留在简单的数据管理层面上,没有将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缺乏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数据挖掘,通过精确定位和细分来鉴别和控制经营中的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三是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高,数据的安全和容灾、恢复处理能力不强,甚至个人隐私的安全保护问题,都会使客户对网络保险发展产生担忧。
2.保险企业重视不足,经营险种过于单一。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有形载体就是一份合同,且保险条款相对比较复杂,由于保险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网络保险产品方面主要以那种只用少量参数就可以描述和定价、重复性高、保费低的保险产品为主,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创新少,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加之,通过网络获得的保费收入则少得可怜,因而就无法引起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宣传上投入不足,导致网络保险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跟不上、管理滞后等现象。
3.网络保险价格优势难以发挥。在网络时代,消费者与生产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接触,使得两者之间的中间商消失,如果保险公司将减少的经营成本作为“实惠”让利于投保人,相应地减少保费,必然会扩大网络投保群体。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价格实行严格管制,费率完全放开的监管政策不明朗,人销售与通过网络销售同一保险产品价格差别不大,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网络保险方面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4.网络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险信息化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建设的速度,立法的滞后性不断加大,保险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电子签名等方面的法规,但与网络保险配套适应的法律法规还很少,此外,网络的普及促使保险业务人员自建网站或博客,开通网上门店,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而监管部门对此行为尚无明确规范,可能引发销售误导等风险,这些滞后都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网络保险中不确定因素增多,限制了保险机构发展网络保险的进取性。
5.网络保险面临的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而网络保险中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在投保人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承保人方面由于客户对保险企业、产品知识、信息技术缺乏了解,容易给公司信息管理等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假保险公司及其网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都会给投保人带来巨大风险。
三、加快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1.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化的法制体系。我们应当改变网络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落后于网络发展的这一状况,加快和建立相关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开、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
2.分阶段引导、规划发展网络保险。对网络保险的发展应该根据当前保险业的现实情况和经济技术实力分阶段规划,按照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发展网络保险,遵循“协调发展、分步实施、业务为本、效益为先”的原则,采取分步骤、分阶段、分主次的实施方案,减少发展网络保险的盲目性。
3.加强政策研究,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在我国,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发展网络保险,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力度更需加大,加强引导和鼓励政策如相关费率审批制度等的研究与制定,同时,这对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树立有效监管的理念,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保险监管系统、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等,以便及时地识别和有效控制各种保险风险。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
1.加强公众网络保险教育。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消费者教育,大力发展保险教育事业,尤其注重引导网络保险进大学,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保险知识水平,培养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现代化公民。
2.加大网络保险宣传力度。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自己搭建的网站来达到扩大网络保险宣传的目的,突出其交易便利、个性化服务的特点。
3.加强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这只自律的手,实现对网络保险的信息技术安全、业务规范发展、违规惩罚监督等方面的管理,把外部监管与保险公司内部自律自控相结合,做到:一是组织保险公司签订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自律协议,监督公司网站是否出现违规行为;二是组织保险公司制定互动机制,共同致力于网络保险安全性问题处理、IT技术的更新等;三是组织保险公司成立网络保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业务发展、出现的问题定期开会研究等;四是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打击和防范非法网络保险业务,不断加强对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性的监管,将潜在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提升保险企业的内控水平
1.加强企业的内控机制建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促进网络保险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内部信用管理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价值观,加强保险公司员工的诚信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信息安全责任制、预防机制、信任机制、通报机制、应急机制、培训机制等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保险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
2.重新构建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网络保险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将公司外网与内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有机的整合,重新思考和设计核心的业务流程与决策管理流程。一是加快各业务流程网络化。推动批改(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一条龙”的保险服务。二是深化网络服务功能。完善保单验真、理赔查询和客户投保方案设计功能的综合平台建设,适时推出网络答疑、健康提示、风险管理等高级功能,为客户提供贴心及个性化服务。三是改进业务流程,加强告知事项,如在承保环节前增加风险提示书、投保告知书签名确认手续,和相关材料的核实,防止保险欺诈。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核保,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与医院、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的机构的合作,通过联网查询相关信息加强核保,防止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台湾地区
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32-03
一、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概况
上世纪90年代,台湾金融业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推动下,大力推进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规模化和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颁布,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截至2009年9月30日,台湾地区共有金融控股公司15家,总资产达到26.7万亿元新台币,净资产达1.86万亿元新台币,分别占到了2009年台湾GDP的213%和14.8%。15家金融控股公司共有89家子公司,其中银行15家、保险公司9家、证券商17家。金控公司成立以来,其营运绩效日益显现。在台湾规模最大的十家企业中,金融控股公司占到了其中的9家,而在金控公司下设立的子公司,其经营绩效远好于非金控公司的独立金融机构。
截至2009年底,台湾地区共有本地一般银行37家,金控公司所拥有银行数量占总数的40.5%,15家银行资产占到37家银行的65.39%,负债占比65.20%,利润占比66.18%。在台湾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利润排名前十名的银行中,有8家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排名第一的台湾银行,利润排名第一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均为金融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从保险业的发展看,台湾保险业集团化的程度较高,以富邦和国泰两家大型产险和寿险公司为核心的金控集团,无论在资产规模、业务完备性和营销功能在同业中都名列前茅。保险业较高的集团化程度是与台湾高龄化的社会环境紧密相关的,同时台湾保险业开放的时间较早,在发展上有了较深的历史积淀。从证券业的发展看,每股收益排名前4的证券商均加入了金融控股公司。但从整个证券业的发展角度看,由于台湾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较晚,以证券为核心业务的金控公司整体资产规模较小,实力偏弱。
总体上,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整合了岛内分散的金融资源和分割的金融市场,体现了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元化、管理弹性化的优势,它们通过优化各子公司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品质来追求整体经营的绩效,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二、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一)运作模式:均为纯粹控股公司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条第1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确保其子公司业务之健全经营,其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主要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并通过股权投资活动加以实现,集团公司的具体金融业务由各子公司分别承担。这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提高整体效益、防范风险传递、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公司内部利益冲突等优势,因此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台湾地区选择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其自身理由。首先,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前,台湾各金融机构已受各自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如果同意金融机构既经营业务又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身份,则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实行监管上需要同时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范,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其次,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从事某一具体金融业务,则母公司难以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整合集团资源,同时母公司经营金融业务也可能发生经营危机并危害子公司利益。
(二)发展模式:以某一核心企业为主体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持有多种类型的子公司:一是核心金融机构,核心金融机构是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框架,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二是金融相关事业,除核心金融机构外,其他经营金融相关业务机构,如期货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创业投资事业等。
台湾地区每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某一核心企业为主体,再结合其他金融相关事业和创业投资,例如国泰金控以国泰人寿为核心,台湾金控以台湾银行为核心。15家金控公司分别以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分别有9家、3家、3家。这些公司在较大规模资产支持下,围绕其核心业务整合其他金融资源,利用其业务平台,通过共同行销、共享信息资源或共用营业设备、营业场所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有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的相关业务,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发挥了良好的协同效应。
(三)监管模式:实行一元化监管
台湾地区于2004年7月1日公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其金融监管体制由多元监管模式转向一元化监管模式,从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逐渐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模式。在整个监管构架中,以台湾行政当局隶属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最高监管机构,将台湾财政主管部门的金融局、证券会、保险司及“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平行移入该委员会,成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局、证券期货局、保险局及检查局实施对口监管,体现了伞式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实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着三层体系:第一是政府监管;第二是建立防火墙机制,切断风险传递,保障集团整体的安全稳健;第三是建立市场透明机制,通过股东资格审查、大额风险申报等方式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结构合法化,财务业务透明化。台湾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系列改革,赋予了金管会较大的管理职权,逐步实现了金融检查一元化、监管机关一元化、金融管理与货币政策管理的一元化。
三、台湾地区金控公司发展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大陆现行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大陆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法律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法律条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面临“无法可依”的法律障碍。大陆可以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经验,在推出完整立法的同时对现有金融法规不断修改和完善,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提供制度支持。
首先,要以效率、秩序、安全为基本精神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的内容上,重点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本身进行定义,要对控股权、相互持股等给予其清晰的法律界定;应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对控股公司内部交易和信息交流、高管人员兼任子公司职务等做出规范。其次,要修订和完善《会计法》、《税收法》等相关配套法律。针对控股公司资本重复计算、虚设交易规避税负等问题,现有的相关法律必须增加并完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交易的内容,使这些法律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为了保护正当竞争,防止金融控股集团势力过于集中,也需要制定与金融控股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反垄断法》、《隐私权保护法》、《关联企业法》等。
(二)鼓励发展纯粹型金控公司
目前大陆已经存在三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与台湾地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类似的金控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类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如平安集团以平安保险为主体外,还有平安证券、平安银行等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还有中银国际、中银保险、中银基金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三是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机构,如中国石油收购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金港信托后改组的昆仑银行、昆仑信托;青岛海尔集团控股青岛银行、鞍山信托、长江证券和纽约海尔人寿保险。
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与我国大陆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存在冲突;而以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母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母公司可能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融资,这种教训国内并不少见。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是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市场约束和外部监管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从控制风险的角度上讲,选择“纯粹型”较为稳妥。“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着明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决策权,在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拥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专业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金融行业风险的相互传递。
(三)完善金控公司内部治理
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广泛,内部相互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较大的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克服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为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经验,在推进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基础上,着力构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要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制度安排,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活动,涉及组织、人事、业务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多层次的、垂直的内控组织架构来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在组织制度安排上,为了遏制由于关联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在不同业态之间的传递和蔓延,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实行两个层面的隔离。首先,要坚持金融业与实业之间的隔离。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在金融业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但金融业与工商业分离的限制至今仍然存在。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初期,为了防止实业企业的短期行为,仍然有必要实行二者的严格分离。其次,要坚持“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综合经营模式,构建起金融业内部不同业态间的“防火墙”,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的制度,做到各子公司在身份上严格分离、会计制度上自成体系。除此之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必须对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动以及资金融通做出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
(四)健全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发端于1993年,并于2003年因银监会的成立得到进一步确立和完善,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纯粹的分业监管体制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台湾地区金融监管当局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建立了一元化监管模式。虽然目前其监管运作效果不佳,外界褒贬不一,但其对监管体制调整的思路还是值得大陆研究借鉴的。
首先,在监管的模式上,可以借鉴台湾的伞型监管体制,并考虑大陆的实际,采取牵头监管的模式。由人民银行负责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各自负责的子公司进行监管。这种模式既保持了分业监管的专业性,又兼顾了统一监管的信息沟通优势。其次,在监管的内容上,应实施对整个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将重点放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内部交易、内部控制、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再次,在监管手段和方式上,要兼顾全面性和灵活性,注意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间必须建立对话协调机制、以及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有必要的话,应建立有关金融控股集团总体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库,定期公布监管信息。
参考文献:
[1]戴淑庚、张亦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J],《台湾研究集刊》,2005,4。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成为金融业增长的亮点。保险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产险公司如何提高效率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本文通过对产险业经营效率的梳理分析,重点探讨如何改善和提高产险业效率,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产险公司;经营效率;研究分析;监管思考
一、财产保险公司效率分析
在经济学中效率问题的核心通常被理解为是资源的节约。在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中,对效率的定义是“不存在浪费”。现代经济中对效率的定义是人们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在若干种可供选择的用途上进行配置,核心在于“将有限资源在几种可供选择的用途上进行配置”。
(一)选用分析方法和分析模型
1、DEA数据包络分析法。用这种非参数方法对财产保险公司效率进行研究时,不必估计前沿生产函数中的参数。该方法要求决策单元具有同样生产过程及投入和产出,当这些企业的生产过程、投入和产出越相似,结果就越有说服力。方法适用于我国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2、分析模型。DEA使用数学规划模型评价具有多个输入和输出的“部门”(即决策单元)间的相对有效性。该模型把生产技术固定条件下的各种投入和产出所形成的集合称为生产可能集;把其中能使产出最大的投入组合的集合称为效率前沿;所有生产可能集最佳组合点所形成的边界线称为包络线。
(二)样本及投入、产出指标选取
1、样本选择。从2009年底注册公司中选择16家具有代表性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上述公司资产总额及保费收入均占到了国内财险业的90%以上,样本具有代表性。
2、投入、产出指标选取。投入指标:劳动力投入人数(X),资本投入(X)、费用支出数额(X),其中劳动力投入人数是当年公司全体员工人数,资本投入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来表示,费用支出采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手续费与营业费用之和来作为费用支出的总额。产出指标:保险业务收入(Y)和投资收入(Y),其中保险业务收入等于保费收入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投资收入为投资收益与利息收入之和。
(三)实证分析
1、测算结果
根据前文所列的相关DEA模型与投入产出指标,测算16家财产保险公司从2005—2009年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从总体来看,2009年底,财产保险公司平均技术效率均保持在0.9以上,其中有半数公司技术有效。从以往年度的测算情况看,从2000年到2004年,多家保险公司处于无效率的经营状态,几乎所有公司都存在规模无效的问题。2000年至2002年间,大多数公司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2002年后,部分公司开始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过度扩张使经营效率降低。
2、分析结论
综合数据和监管实践分析,财产保险公司大多经历了规模激增、成本过高、效率较低的过程。2002年-2004年通过市场扩张,取得规模效率,而2004年后,发展逐步进入规模效率递减阶段,利润率逐步下降,直到2007年和2008年承保利润探底。
二、以陕西省为例的产险公司效率研究
陕西省产险业经历五年的发展,从资产规模、保费收入、人员队伍、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等都获得长足进展,但经营效率远没有达到与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相匹配的程度,存在规模无效率和技术无效率的问题。部分公司甚至积聚一定的潜在风险,表现在:
一是经营效益不佳。产险公司的发展大多沿袭先上规模、再争效益的模式。从经营战略、考核机制、管理方式都体现出典型的成本拉动型特征。普遍依靠铺摊子、设机构、争份额,往往忽视经营效益和基础建设。以陕西省为例,2006年到2008年连续三年亏损,承保利润、承保利润率和利润增长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是经营成本较高。产险公司经营成本主要由赔付支出和营业费用两部分构成。陕西产险业2007年-2009年综合赔付率比较高,尤其是2007、2008年赔付率达到71.14%和73.2%。
三是交易费用持续攀升。大部分公司的主要精力用于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在“以市场规模论英雄”的经营主导思想之下,不计成本展开恶性争夺,客户资源往往掌握在中介机构或个人手中,企业市场和客户缺乏控制能力,公司长期陷入价格之争的“囚徒困境”。
四是公司管理水平较低。部分公司管理链条过长,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机制缺乏活力;部分公司扁平化和垂直管理缺乏弹性,基层机构主动性较差,适应市场能力不足;部分公司对基层机构的经营管理松散,内控管理薄弱。
六是创新能力不足。中国保险业的很多理论和做法都借鉴了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成熟经验,但与此同时,容易形成路径依赖、自我强化的惯性,创新意识不强、创新机制缺乏、创新手段不多,难以形成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主要表现在,产品供给上,存在结构矛盾,产品设计简单、保障范围不广,研发能力不足。产品价格上,数据真实性差造成费率厘定困难,市场机制对价格的调节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服务水平上,服务内容较为单一、标准化程度不高、内涵价值较低,对被保险人权益保护不足。管理技术上,技术水平还比较低、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人才队伍建设上,缺乏完备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三、提高产险公司效率的监管思考
连年亏损、违规不断成为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监管部门开展以承保利润为核心的效率监管,督促公司建立“造血机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2010年一举扭转连续三年亏损的局面,全行业承保实现盈利。对于如何提高产险业经营效率,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念
树立科学的经营导向。按照承保、成本控制、资本管理三大领域建立效率管理目标及措施,依靠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来谋求自身有效率发展。在竞争理念上,树立差异化竞争和服务竞争的主导观念。在服务理念上,把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保险服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二)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内控建设的首要是强化执行力,完善制度是前提,确保执行是关键。一是畅通良性互动机制。上下级机构之间要有真正的沟通和必要的理解,实现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没有偏差。二是强化内部审计稽核的独立性。通过参与式审计,全方位、全过程地参与公司管理,形成公司内部有效的监督、制衡和纠错机制。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度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问责是保障。四是改善内控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系统来管人、管事、管机构、管风险,为加强内控执行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五是完善内控程序。优化公司内部运转流程,增强关键节点的监督控制,提高公司制度执行的效果,增强公司制度运行效率。
(三)提高经营水平
效率提高的最终表现就是优化投入产出关系,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精细化管理。依据公司自身特点和优势细分市场、细分客户,加强渠道建设和销售创新,走特色经营之路。二是提高服务水平。提供多元化保险服务、通过资产经营更大范围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提高保险业的运营层次,通过服务稳定客源,降低中间成本。三是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实施全方位管理,重点把好核保、核赔两个关口,强化核算意识和预算管理。
关键词:保险监管发展前景保险市场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的国际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420亿元,是2002年的9.1倍;外资保险占全国市场份额的5.9%,比2002年增加4.4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各地区实现保费收入97840966.41万元。
中国作为一个潜力无比巨大的对外完全开放的市场,对国际保险资本有着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许多国际知名的保险企业已把在中国发展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来安排,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一国际化发展的潮流,中国保险行业已步入高速发展期,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向着多元化发展,未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前景看好。
2.投资渠道稳步拓宽
2007年是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稳步拓宽的一年。受益于资产价格的持续上扬和投资渠道的拓宽,2007年1至11月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6万亿元,收益率达10.87%,为近年来最好水平。自2007年4月保监会将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从5%调高至10%后,保险机构在一、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不言而喻,保险巨头身影频现,中小险企相继加入,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直逼上限。当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绝不会仅仅局限于A股市场。2007年7月,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海外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股票、股权等产品。保监会批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自有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购汇资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和重大股权项目。
3.保险监管水平提高
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制环境将产生重大变化,保险监管将更加有法可依。与WTO规则不一致、与中国政府承诺相冲突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得到修改或废止。同时,还将有许多反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保险新法规面市,保险公司与市场经济体制及国际惯例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活动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已经于2002年1月开始生效。在监管实践方面,保险监管将进一步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依法、审慎、公平、透明和效率的监管原则。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也将产生重大变化,从运动式、间歇式、大清理转向常规的间接监管,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2006年出台的一个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业正积极探索与银行业、证券业,进一步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保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稳定的发展。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再保险市场中长期发展方向、目标与政策。
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原则下,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经营信息披露制度、首席精算师登记认可制度、保险公司评级制度和保险法定会计制度将逐步建立。同时,还将建立监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新闻和公告制度,规范并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对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行政与舆论监督和投诉制度的建设也将得到加强。保险自律组织建设将加快,比如将在保险行业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如产险委员会、寿险委员会、保险中介人协会、保险精算师协会、保险会计师协会等。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
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保险业置身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面临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机遇。
1.国内经济环境对保险业发展十分有利
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4%。支撑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标志着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个阶段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明显提升。
2.国内社会环境对保险业发展十分有利
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2007年未全国总人口为132129万人,为保险市场提供了丰富的潜在保险资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这一切都正在改变着人们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对风险的态度,引发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机遇。
三、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建议
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深化保险业的企业改革,继续落实各项改变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入深化,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继续培育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继续培育和发展国际的大型保险集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地位和业务发展需要整合内部资源,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有侧重地批设专业性的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逐步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
2.提高监管水平,防范风险
要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督合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三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合作。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
中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是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必将在开放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我国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国内对于保险业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还是具有不完善的现状。从全球保险业来看,我国保险行业起步和发展水平还处于低端水平。本文对我国保险业现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浅显的研究并对未来发展提出相应的手段。
关键词:
风险定义;保险定义;保险形成;保险业现状;保险业发展
1风险定义
是指某一种事件存在着发生的不确定性。如果某一事件隐含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那么则该事件广义上讲就认为具有风险。
2保险定义
我国对保险分别是从法律、风险管理、经济三个角度来定义;从法律上看保险仅仅是一种合同行为;从风险管理则是把保险转变成为一种风险管理模式,换成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一种风险转移;但从经济层面上分析,保险不仅要具有承担分摊意外的能力,还应具备对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经济保障的财务能力。
3保险的形成
我国是最早运用风险分散即保险原理的国家,大家熟知的镖局便是我国特有的货物运输保险的雏形,而最早保险萌芽是海上保险。因为古代海边居民靠海而生,出海极其危险,不确定性极强,为了对死去的船员家属未来生活有些保障,凡是将要出海的人都会在出海前拿出一些钱放到一个篮子里,一旦发生船员死亡,篮子里的钱会留给他的家人以便渡过难关。我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伴随着外国的资本输入而传入的,早在1840年以前,我国南方唯一的进出口关卡是广州,同时这里也是西方商品走进国门的通道,因此广州也就成为外国保险业进入中国的大门。对于外国保险公司抢占中国保险市场以及外国保险思想意识大大激起华商效仿的热情。
4我国保险业发展
(1)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市场一枝独秀,自1988之后,相继涌现出平安、太平洋等多家保险公司,从而打破独家垄断的格局。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53家。(2)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使保险市场新主体不断出新。新鲜血液般进入市场,使保险公司的专业经营、组织形成、创新方面陆续突破。(3)保险公司等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发生联系和作用,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所有公司,不区别组织形式、不区别资金来源、不区别规模大小,均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市场效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4)政府法制化监管。在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下配合政府有力的监管手段,确保保险监管制度化、透明化。从而形成相对稳定保险市场局面,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引导、扶持大大加快保险业进程。(5)国际化趋势。从外资保险公司踏进我国保险市场占有一席之地那天起,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地位越发重要,这样不仅可以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更会加大影响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定价,合理化我国保险产品定价。
5我国保险业存在的不足
(1)国民保险业信任度不足:这源自于保险公司管理的漏洞,保险公司对其销售员培训、监管不到位,导致销售人员为了一时销售业绩,存在欺瞒报销人的现象,导致保险人一旦出险,理赔不到位,从而对国内保险业口碑不高。(2)区域发展失衡:从全国整体来看,我国不少地域差异性还不能消除。发达的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人才上在保险思想意识以及保险支出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所不能及的。若继续照这样趋势发展,区域发展失衡会加深地域间的利益冲突,最终会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保险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越来越小,拖拉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速度。(3)同质化现象严重:国内各大保险公司上百家,在经营管理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经营理念等方面如出一辙,尤其是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产品上的差异性不够明显。这样会导致销售人员在有限的市场内抢夺保险人的现象,从而降低服务质量。(4)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不完善,执行力不高。经过多年对保险业的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相继出台得保险法律法规也越趋完善,但其中依然还存在着很多缺陷。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虽设有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职能关系不明确,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第二,保险业监管工具单一,保险监管手段不健全。我国主要的保险监管是外部监管,虽然也有自我内部监管,但由于缺乏自我管理于约束的机制,内部监管只是空设部门。第三,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保险立法依然有一段路要走,特别应着手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6我国保险业不足相应手段
论文关键词:车险市场;改革;调查研究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车险市场快速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车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也同时客观上激活了我国车险市场。为了完善车险市场,我国从2003年初开始实施的车险市场化改革,这个改革顺应了保险市场国际化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也符合我国车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八年以来,我国车险市场的改革制度的变迁已经深深的影响着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车险市场化的局面已经基本形成。本文对我国车险市场化改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2 改革实施以来,车险市场的基本特点分析
2.1 从市场结构看,市场集中度逐渐降低
从2003年车险市场化改革实施以来,我国车险市场的集中度不断下降,车险市场的竞争环境也越来越激烈。一组数据表明:2003年,在我国车险市场上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传统"老公司"的市场份额为97.3%,而到了2010年这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下降到45%。改革客观上促进了车险市场上的小公司的发展,市场集中度也在逐渐的降低。
2.2 从发展速度看,承保数量和保费收入呈现加速增长趋势
车险改革八年以来,我国车险投保率逐年上升,目前已经达到95.6%,而在2002年我国车险投保率仅为31.35%。改革以来,我国车险条款费率更加合理,也更加贴近市场的实际需求。同时我国汽车市场的费率水平不断下降、车险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各个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
2.3 从险种结构看,总体上车险所占比例基本没有变化,但个体差异较大
这八年以来,我国各大车险保险公司都进行了业务调整,都加大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在各大专营车险保险公司之中,车险比例明显下降,以永安保险公司为例,2010年车险业务的占有率比2002年下降了将近20个百分点。
3 车险市场化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调查
3.1 保险公司经营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车险改革之前,监管部门对车险条款费率进行统一制订,当负责车险运营的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时,可直接向监管部门申请提高费率。可以说,在改革之前,我国车险保险公司处于一种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保险公司处于"旱涝保收"的地位,相关管理机制和市场营运水平非常僵化。进行车险改革之后,一切都以市场为准,保险公司真正的参与市场竞争,进行优胜劣汰,各大保险公司面临的压力空前巨大。因此,在改革八年以来,各大保险公司都进行了业务调整和公司体制改革,许多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成本管理风险管理等都已经被各大保险公司熟练应用。同时各大公司的经营理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由过去的老爷作风转变成现在的顾客是上帝,利润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3.2 产品创新和服务意识得到加强
保险公司在车险改革前不重视经营效益,主要竞争手段为:高手续费、高回扣的削价竞争。各大公司非常缺乏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主要变现为:服务态度差,费率高。改革后,这些现象得到了根本的遏制,各大保险公司已经建立起自己的客户影响手段,一切以顾客为上帝、以利润为中心。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创新。改革前的旧车险有7个条款,其中包括2个主险和5个附加险,保监会统一制订费率,单据的格式也基本统一。车险改革8年以来,各大保险公司都已经改革了经营模式,对自己的各户群进行了细分,并制定了种类繁多的车险产品。且各大保险公司都已经成立了自己的产品部门,经常根据市场的反应,来调整老产品和制定新产品。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各类车险品种已经多达500种,改革成效非常的明显。
(2)服务创新。在这八年中,车险费率不断下降,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对自身的服务进行创新,以提高自己的利润率。一是首次引入了“保险人的义务”条款在车险条款中,使对保险人的约束空前的增加,对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二是不断推出特色服务措施,使得各大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三是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比如,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制度;成立客户救助服务中心,与“122”、“120”实行联动服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对保户从承保、理赔专人负责服务到底,加强感情联系,增强保户对保险公司的信赖感。
3.3 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1)各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科学化。
非寿险精算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在保险产品设计、费率厘定方面,根据从人、从车、从地域以及安全驾驶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费率的厘定和条款。在各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加强,同时也基本实现了信息化化管理,管理营运水平空前提高。
(2)经营管理市场化。
车险改革使得市场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了市场细分,注意客户群和目标市场的选择,同时根据市场细分的结果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出一批针对性强且富有公司自身特点的产品,满足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人群对于车险的需求。比如说有些寿险公司根据收入状况,将个体投保者分为富豪阶层、富裕阶层、小康阶层、温饱阶层、贫困阶层五个阶层。然后再根据自身与市场的分析,从中选择或创造最具竞争优势的业务。
(3)采用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
车险改革这八年以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进行了业务流程调整,都在自己的业务流程之中引入了服务的理念。同时,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也进行了改革,各大保险公司的竞争性和服务性更强,基本上符合现代企业的特征。
3.4 保险监管理念得到转变
八年的车险市场化改革不仅深刻的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促使保险监管的监管方式、监管重点和监管手段发生了改变。车险改革前,检查公司是否严格执行保监会的统颁条款是对车险业务的监管重点;现场检查是主要的监管方式;行政处罚是最常采用的监管手段。车险改革以后,监管重点转移为促进公司发展,引导保险公司科学经营、防范风险;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为主要采用的监管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4 对将来车险市场发展的两点建议
4.1 继续完善各大保险公司的信息共享平台,并最终实现全国联网
车险费率的制定是需要依据历史数据的积累才能进行的,因此需要在我国车险市场上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积累车险数据,并依据这些费率进行车险风险核算以及相关车险产品的费率制定等,同时这也为车险的精算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全国首个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试点工作于2009年11月底在浙江省正式上线运行。今年随着上海、北京、浙江、贵州、四川、青海、甘肃、新疆等多数省市(自治区)“商业车险信息平台”的上线使用,其它城市也将陆续推出商业车险信息平台,将实现交强险与商业车险信息的合并对接,实现保险行业与交管部门数据的交互共享。平台上线运行以后,将统一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的使用标准,建立安全驾驶、客户忠诚度、无赔款优待等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使用规则,使保费计算更透明、更准确。这一工作应继续大力推进,并努力实现最终的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无论是对车险保险公司还是对客户及车险行业管理者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一体化和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经济和发展的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的推广和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和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效力。
“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内涵是坚持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以人为本”。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形成与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根本要求,作为一名保险业工作者,我想结合当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谈谈如何运用战略思维从理论高度把握这一科学发展观。
一、科学发展观的创新要义在于“以改革促发展”
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改革的力度与深度决定了发展的速度与规模、质量与效益。改革的本质在于创新,在于扬弃。改革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在其进程中,必须注意突出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掌握合适的时机与推进的节奏。运用这一发展观来审视当前保险业的各项改革活动,关键在于要着力解决束缚保险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这实际上涉及到制度创新这一核心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解决这一问题的重心在于如何驾驭制度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方之间关系的协调。这里我们仅从企业———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视角来分析。当前保险业的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那么,实际生活中的保险需求又有哪些特性,保险企业如何应对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这一利益需要?我们知道,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及其最大诚信原则使得满足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应该成为保险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这就表明,保险业经营改革的重心应该不断下移,下移到市场中最为贴近消费者的层面。因为市场经营中,消费者是市场的核心,保险企业离开了市场就失去了立身之本。保险企业的创新实质是创造满足消费者需求与利益的价值。这一思想应深入到保险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保险企业给予消费者的形象与关怀等各项活动中去。明确了这一本质,当前我国保险企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的改革举措就知道具体朝向哪些方面去努力。
二、科学发展观的协调要义在于“以开放促发展”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提高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加快保险业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开放带来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之间的互为流动与重组,带来了竞争机制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的自由运营,从而为国内保险业提供了从国外最新理念、先进经验到成熟制度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借鉴学习机会。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学习过程中,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开放最早的一块,已经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我国保险业近二十多年持续以30%以上的速率增长;国内保险监管体系得到初步健全;保险市场的结构与层次日趋合理化;保险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也实现了平稳增长;此外,保险业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强大而有效力的积极影响。这一切,既得益于我国保险业自身积累与发展的不懈努力,更是在开放过程中对其他民族、其他国家保险业先进经验、文化与知识的学习与吸收,这种开放的实质便是保险业通过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融合发展来获取自身协调发展的契机。比如自友邦保险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寿险营销员制度后,这一舶来品不但未水土不服,反而为中资公司大力借鉴并因此在国内扎根生芽,迅速扩展与推广,从而有了中国目前100多万寿险营销员大军的壮观规模。从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精神来看,在今后一段时期,国内保险业应该在开放中切实把握这样几个协调原则:一是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举,这既是履行国民待遇机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尤其要鼓励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与保险业接壤,包括对民营经济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保障产品服务以及为民营经济进军保险业切实做好服务指导。二是通过结构调整与政策引导,努力促进外资保险资源流向我国经济发展中最需要的地方。诸如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等方面就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资源的流入,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速我国保险经济资源的协调配置。三是在开放过程中尝试“走出去”战略。可以根据自身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优势原则进行保险资源的战略经营,这包括我们可以向与我国文化与传统渊源较深的周边国家进行跨国投资,也包括向发达国家等市场容量巨大、市场细分中可以有我立足之处的地方进行渗透。
三、科学发展观的持续要义在于“以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
理论上,均衡发展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效果,但在实际中,更多时候我们只能对非均衡发展过程进行持续不断地优化调整。就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来说,其非均衡的特征非常明显:比如我们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却不得不面临即将到来的全面开放,因而要与西方发展成熟阶段的对手同台竞技;国内保险监管方式与手段也是传统与现代兼具。解决非均衡发展状况的一种有效方法就是进行持续的结构优化调整。以当前国内保险市场结构层次为例,由于再保险市场滞后发育,这对整体保险市场的风险转移与功能深化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必须鼓励增加再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强化对再保险分保业务的监管。而对于原保险市场来说,其结构调整的紧迫性可能表现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于不同种类的经营主体进行分类引导;对于中介市场创新经营模式的鼓励;如何差异化保险产品与服务的结构、类型,从而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这样,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持续地结构优化调整,不但让保险市场自身拥有了快速反应机制,而且这一调整过程中资源的配置机制通过强有力契合,会进一步引发自我强化的效应,例如保险企业自身可能因此累积并拥有强大的知识基础与发展能力,这样,在企业进一步演化过程中,先前所积累的共同知识架构与基础能力就可以推动企业持续前进而形成内生的增长动力与机制。
四、科学发展观的保障要义在于“加强和改善监管促进健康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对保险业的监管在于防范化解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这既是监管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自保监会成立以来,从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与预警系统设计,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举措,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保险业的高速、平稳增长。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临近,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保险资本相继涌入,这对我国保险监管事业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如何适应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组织、业务、市场行为等方面监管新情况;如何对保险资金的运营进行监管,特别是涉及跨领域投资问题;如何加强与国际保险机构合作,适应不同监管体制与模式下的双边与多边规则的冲突与协调等等。显然,应对前述新背景、新情况,要求我国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切实转变其职能,要把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责。为此,监管机构就需要切实加强监管的系列基础工作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与监管技术水平提高,强化对市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力度;加大信息规范与披露程序,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严格关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与惩处机制;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建立动态与多维度的监管体系与联合反应机制;这样,通过审慎及时调控市场,防范化解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高屋建瓴,从行业规划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引领制度创新。如果保险监管机构通过职能转变,寓监管于服务当中,并使监管实践的影响与效果深入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日常行为表现中,这将大大提升保险监管的效率与活力,并最终使防范与化解风险这一管理职责内化为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一种集体理性与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