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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时间:2023-06-29 17:09: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1篇

[摘要]集约化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保险业要深刻领会做大做强的战略意义,正确理解做大做强的辩证关系,坚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发展之路,从粗放化经营管理转为集约化经营管理。要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必要前提是: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基本方略是:适度控制保费规模,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力。重要支撑是:信息技术;人才。

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看一个企业优秀与否,并不是看其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从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有些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但盈利能力较弱。比如,中国石化进人世界500强后,虽然1998年的总收入排第73位,但利润却排在倒数第7位,利润率只有1%,与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达6%的利润率相差甚远。可见做大未必就是做强。据专家认为,一个保险公司适度的市场份额应该是10%左右,如市场份额过大,或业务增长率与GDP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就会有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尽管在规模上发展很快,但与国际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资产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较弱的。比如,2001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险公司资产的最低利润率为1.76%。因此,中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工作迫在眉睫。

业务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利润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要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比如,从人寿保险来说,当前,就是要加大力度发展传统人身险和短期意外险业务,提高保障型业务和传统个险期缴型业务的占比,适度控制分红险业务和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产品,特别是对于客户比较欢迎的分红险业务,更要有清醒的认识。2002年,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是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分红产品的高速增长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欧美国家的分红产品开发和销售比较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与欧美不同。在欧美的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已基本饱和,投资理财则成了主要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广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还是保障。其二,分红险中,趸交所占的比例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费一下子交上了,这样就会带来行业后劲发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险时,片面强调投资效应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就会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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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1.产品开发。精良的产品,既能受到客户的欢迎,给客户带来实惠,保险公司也能有较高的利润。目前,保险产品中既受到客户欢迎、又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产品并不多。业务结构调整后,保险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2.营销手段。以往,保险公司要增大保费规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职场,而很少想到在营销方式和营销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是走人了误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盲目增员,而留存率却很低。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因此,在将来的营销策略上,要提高营销员的招聘标准,走精兵之路,并着重在营销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协调好产、寿险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关系,努力推动产寿联动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与银行等兼业机构的合作。要丰富银行适销险种,提高银行点均产能。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兼业机构的合作,如大型商场等。第三,要大力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客户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客户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但粗放化经营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费规模,而忽略客户服务,以致于客户投诉不断。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整合各种风险控制手段,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要加强稽核、财务、精算、单证契约管理、核保核赔、机构管理六大内控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内控体系平台。同时,还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积极推进核保核赔体系的建设。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因此,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就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适应集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两核中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两核队伍。

3.要加强对新设机构的风险控制。第一,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新设机构对保险扩大保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张机构虽然能增加保费收入,但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新建机构在当地为抢占份额,成本一定会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严,就会长期亏损。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要站稳脚跟,做大做强,那么,对开设新机构就得十分审慎。要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比例、经营者的素质、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如不能达到盈亏的平衡点,就不能开设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要坚决撤、并。第二,要确保新设机构质量。要从提高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均产能和效益出发,建立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落实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

(一)信息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起来越显著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一般来说,用于信息技术的资金通常占企业运营总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20%左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应该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这一战略目标,以融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局为工作指针,加强管理,锐意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优秀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设国内一流保险公司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型。如果说粗放化经营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话,那么,集约化经营讲究的是精耕细作,需要的是人才。为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积极开展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备的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应用教学软件,建成远程电视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系统;要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有计划的选拔各类重要岗位的人才去国外培训。要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加强各类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实行课程、教务的标准化管理。要以培养和选拔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点,通过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让干部和技术骨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2篇

约束非理性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监会规范险企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近日,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的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定》旨在建立以财务负责人为代表的财务管控机制。《规定》不仅规定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还明确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与董事会的关系和报告路线等,强化了财务负责人在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了财务管控作用的发挥。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必须由董事会决定;规定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工作,而且董事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的汇报;还强调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规定》还明确,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和管理层拒不采纳的,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有关文件上签字;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职所需信息。

该负责人强调,财务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针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仅在于财务负责人任职所需要的专业条件明显有别于其他高管人员,更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客观需要。

该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减轻、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改善保险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他指出,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处于以规模为导向、以销售管理为核心的粗放型增长阶段,为了追求保费规模或短期利益,放松风险管控,对公司乃至行业的发展形成潜在风险。通过强化财务负责人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可以加强和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控制,约束非理性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从以销售管理为核心向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转变,逐步实现向集约型发展方式的转变。

他说,保监会将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对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公司不断改进财会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3篇

[摘要]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以保障保险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保险公司高效率运营的制度基础、强化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为目标,坚持依法设立、追求效率、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基本原则。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尽快完善行使国有股权的委托制度;引入多元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股份制保险公司应从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能四个层面着手完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明确和规范资产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权利和利益关系的一种企业制度安排,是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一整套机制与规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应以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全面、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运营效益。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长的作用较弱,董事会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董事长连任命经理的权利都没有,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

3.对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都与政府官员的待遇相当,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4.监事会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某人寿保险公司,中资股东14家,外资股东4家。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的机制,但现实情况是,董事长说了算,“一言堂”,其他董事不管事,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董事长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行使权力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是内部董事,他们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受制于董事长的领导。内部董事的职务、升迁、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等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长的安排。二是许多董事行使职权的意识较差。认为董事只是一种荣誉或待遇,对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尚不十分明确。此外,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结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

3.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由股东单位人员兼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未能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未能行使职权的“摆设”。

4.对于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其经营管理的权利比较大;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之外的人员担任。目前,尚未建立对于经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的最好办法,没有建立对经理的约束机制,公司经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安排,促进利益相关的各方面(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进行协作,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其主要目标是:

1.保障保险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实现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2.确立保险公司高效率地进行经营活动和运营的制度基础。建立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良好运营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3.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是保险公司内部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基础。针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问题,建立一种对保险公司的组织、资源、负债、资产、投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控制的总体框架,以及对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监督和控制,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二)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设立的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该在《公司法》、《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WTO,有关的法律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2.追求效率的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该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提供最大化的投资回报。

3.相互制衡的原则。保险公司是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利益各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相互制衡,避免公司某些人的权力过度膨胀,造成公司资产的重大损失。

4.相互协作的原则。保险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有不同的职责范围,他们之间需要通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各自的职责,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整体功能。

三、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尽快完善行使国有股权的委托制度。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由政府来行使国有股权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政府是由各职能部门构成的。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是由各职能部门来承担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官员都有自身的利益,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时,存在着费用,委托环节越多,费用越高,越有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针对这种状况,应当简化国有股权的委托环节,由国务院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股权。

2.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3.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条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按照《条例》,监事会成员一般每年对国有保险公司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真正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二)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完善股东大会职能

(1)提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大多数为国有企业法人,他们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的权利,应当注重股东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如法律、财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提高股东代表的责任感。如果本单位缺乏合适的人选,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专业人士担任,这样可以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

(2)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持股结构中,广泛引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因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权益比较重视,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积极性比较高。

(3)强化股东大会的信息沟通和披露制度。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可实施的、有助于确保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业绩有关的财务信息和包括公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在内的其他重要的非财务信息,保证保险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2.完善董事会职能

(1)强化董事和整个董事会的责任。这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避免在董事会上董事长一人说了算,防止重大经营决策不经过董事会而由董事长一人作出。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实行董事问责机制。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3)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虽属兼职性质,但是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3以上,独立董事的选任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离职必须对外公布。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司的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4)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审计委员会如果认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涉嫌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公司的审计师给予协助,及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内部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在确定有关人员的薪酬时,薪酬委员会应说明评价、制定行政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酬金的政策标准及其确定的过程;向股东披露行政人员报酬的方法;多少报酬属于过度酬金。

3.完善监事会职能

监事会不仅有监督权,还应授予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有一定权利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每次召开会议,都应该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监事会代表应该是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监事会主席应为股东大会向保险公司派出的代表。监事会主席是由大股东提名,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之后产生的,并就公司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应占1/3—1/2的席位。

4.完善经理层职能

(1)建立对经理层业绩的选拔、考核、约束机制,解决内部控制问题。对经理人员实行公开选聘机制和上岗竞争激励,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第4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风险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保险公司将积聚的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经营活动,是与保险公司收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加之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在执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存在很大的经营性风险,因此,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管控。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领域,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风险管理已成为业内和理论界争论和探索的前沿热点问题,本文将对作为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主要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深入研究。

一、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中主要几种风险

(一)融资性售后包租风险

近年来,随着商业地产的不断发展,售后包租的交易模式逐渐产生,即开发商在房产销售时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承租或代为出租投资人所购买房产的交易行为。售后包租又分为经营性售后包租和融资性售后包租,两者的区别在于投资人购买房产时是否获得产权。对于融资性售后包租,开发商出售的是虚拟产权,若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后委托开发商进行经营管理,则必须以获得真实产权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选取具有一定规模、资质、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誉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作为交易对手,并对其进行全面、严格的法律尽职调查,从而避免开发商可能存在的融资性售后包租风险。

(二)违约风险

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购置期房相对于购置现房更具有价格优势,有利于降低购楼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但与此同时,购置期房也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开发商在约定交付日无法按时完工或无法满足建设标准的违约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开发商对所购房产进行经营管理,在委托期限内,开发商需要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房产经营收益。若届时开发商因经营管理能力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盈利标准并按约定支付经营收益,降导致保险资金收益受损。对于上述违约风险,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与开发商设立共管账户,约定购房款仅能用于标的房产的开发建设,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完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开发商对项目完工及未来收益返还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等。

(三)委托风险

1、资金运用风险。该模式中,保险公司对购置房产进行委托经营,使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开发商受保险公司委托,在委托期限内代表其对房产进行开发、租赁、经营和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收取相关收益,并代为支付资产管理相关费用。对于房产经营中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若缺乏有效地监管和审计措施,则同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资金损失。对此,保险公司应在委托管理期间,一是委托托管银行对共管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管;二是于年度结算日前,与开发商共同聘请独立第三方对该账户的物业收入、物业支出及成本费用扣减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财务报告;三是委派财务人员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运用情况。

2、物业管理风险。委托期限内,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管理能力,直接决定了目标物业的整体品质及未来发展方向。在委托期结束后,开发商应将目标物业交还给保险公司继续经营管理,若届时由于开发商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优质租户转移,将导致房产出租率或租金水平无法达到合理水平,从而对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保险公司招租及管理成本。为避免开发商无法有效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险公司可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房产经营权交还保险公司的时点,开发商需使所经营房产当年的租金水平达到一个预设值,该值由保险公司根据委托管理期间每年承诺的收益率、可接受的出租率及租金水平计算得出。

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理

房地产项目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一旦出现泡沫或者剧烈波动,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小的打击。房地产市场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一旦在该市场受到损失,必将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终的承受者将是广大投保人。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险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与规整;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风险管理机制

(一)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特别是要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针对包括不动产投资在内的各项资金投向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技术系统管理,不断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由于不动产投资种类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二)外部监管机制

在我国不动产市场仍不够规范、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层必须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的同时,加强对其投资不动产的外部监管。总体监管思路上仍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以便使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约束下更为自主地进行不动产投资。

第5篇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认为,《条例》的实施,不仅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产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条例》实施的意义与影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无任何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尽管不少省市规定了机动车辆上牌、年检都必须先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第三者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保险,中国保监会也将机动车辆保险定位于商业保险,因此实施过程中仍遇有较大阻力。据相关统计数据,全国机动车辆的投保率不到30%。2004年《道交法》实施至2006年7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的这段期间,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缺陷,保险公司从自身经营的角度出发,商业保险无法完全替代强制保险的作用,造成大量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条例》的实施,从制度上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尽管在《条例》出台前后,社会各界对于《条例》有着各种各样的意见和争论,但笔者认为,尽管有认识与理解的偏差,但法律一经出台,不会有什么改变的余地,对于产险公司,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完善自身行为,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后的局面与挑战,才是他们必须考虑与及时解决的。

二、《条例》实施后产险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关于“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

《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一规定在草案讨论期间曾遭受专家们的猛烈“攻击”。有学者认为,要解决强制保险业务不盈不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位。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属于商业保险,还是等同于社会保险。如果等同于社会保险,推行强制第三者险,意在为广大群众提供最基本的保险保障,但它同时又属于责任保险,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责任,显然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担。不搞清楚这一问题,根本做不到强制保险业务不盈不亏。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而从目前公布的费率以及车险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承保范围的大幅扩大以及实际保费收入上升幅度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得力的话,“交强险”在经营初期出现赢利的可能性很大。我们可以通过简单计算得出这一结论:以2005年为例,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即使每起事故按最高赔付额6万元计算,也只有270亿元,何况大部分事故只是车损而未及人员伤亡;2005年汽车保有量为3608万辆,按每辆950-1050元“交强险”计算,是342.76亿-378.84亿元,还不包括汽车之外9431万辆摩托车、挂车、拖拉机近200亿元的保险费用。

(二)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如何衔接的问题

首先,“交强险”毫无疑问对现行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存在一定的“挤出效应”,在“交强险”正式实施后,如何消化这种“挤出效应”,也是产险公司必须正视的问题。以摩托车“三者险”业务为例,在业内,摩托车“三者险”被普遍公认为是效益险种,但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广东省的很多城市,摩托车“三者险”的市场价不超过50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各家产险公司在对摩托车“三者险”业务的营销政策方面也是不遗余力。“交强险”实施后,摩托车业务必将首当其冲,这对不少产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产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都将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

其次,保险责任划分不明问题如何解决。由于责任限额是有限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能取消。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两种三者险,发生事故之后,在没有出现先行赔付的情况下,是应该先用强制保险赔还是商业三者险赔偿?在条例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解释,还有待产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逐步解决。

(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条例》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深刻变化。在产品方面,产险公司将经营两类车险产品――即国家统一的强制保险和保险公司个性化的车险产品,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产品面临改造同时还面临一个同质同价产品如何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在业务流程方面,从整体来看,由于承保范围呈几何级数增加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及时调险控制流程,特别是建立或健全客户服务流程,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客户风险信息社会共享;在核算方面,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险公司的核算体系也会进行相应的变革。在业务管理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在目前的保险实务中,对于经常出险的机动车主,过去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做法通常是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拒保。但现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服务质量方面,《条例》也对产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接‘先行垫付’通知须立付抢救费”和“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等有关条例规定。以上种种,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推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是促进我国产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极好契机。

三、对产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是《道交法》与《条例》的一大亮点,从保险的职能看,保险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因此,保险业应义不容辞承担其社会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根据保险经营的特点,在《条例》正式实施后,注意做好几项工作:

(一)发挥保险的防损防灾功能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车险的防灾防损职能要占据重要的位置。尽管“交强险”的实施对弱势群体有了较好的保护,但还是不应忘记“防患于未然”这句古训,财险公司应从人员配置、防灾技术、宣传工具的制作、核保核赔技术的改进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的调整,以期能在全社会事故率的降低方面有所作为。

同时,《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该规定是最好的“激励”措施,有助于培养驾驶员的遵章意识。产险公司应在该规定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费率体系,使科学的费率水平成为调动客户交通安全意识的杠杆。

(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经济补偿作为保险的核心功能在今后的车险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由于考虑到我国国情与社会承担成本的问题,目前“交强险”赔偿最高限额为6万元,这与《道交法》实施后的赔偿标准仍有较大距离。因此,一方面,产险公司在经营强制保险时,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以社会效益为第一位目标,通过保险赔偿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另一方面,在商业保险中的补充第三者责任险中,通过产品的合理设计,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幅度和范围更广的保险保障与服务,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公司效益。

(三)加大展业力度,扩大市场份额

就作为微观个体的保险公司而言,尽管“交强险”实施的是“不盈不亏”的原则,但从我们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短期内“交强险”仍有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好的经营效益,而更重要的是,“交强险”所带来的潜在客户。从消费者心理来看,如果消费者已在一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这家公司的服务、业务等都较熟悉,则倾向于在同一家公司投保其他商业险种,省时省力,容易获得实惠。而且消费者在投保“交强险”的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感到满意,对保险公司产生信赖,那么在投保商业险时,他就会优先考虑这家保险公司,从而与该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投保承保关系。

可见,争做“交强险”、做好“交强险”对于开发潜在市场、吸引投保客户、扩大商业险市场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因此,产险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经济实力、财务运行状况等因素,加大对“交强险”的展业力度,使“交强险”能与商业险互补互利,弥补由于“挤出效应”对商业保险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小议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N].金融时报,2004.

3、李英辉.专家猛烈炮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N].京华时报,2005.

第6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公司在经营理念、内控制度、管理水平、服务创新、队伍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全面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是国内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与管理、速度与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企业、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途径

(一)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从市场结构、经营主体、法律环境、经营理念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但制度性缺陷仍是我国保险业运行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制度创新的任务远未结束。因此,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事关重大,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要求,掌握方法,做到既积极,又审慎。

1、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制度创新的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专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保险企业实行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企业制度,形成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通过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发挥优势,参与竞争,拓展市场,加快发展。

2、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面向市场,加速推进经营机制的转换。市场是企业生存的土壤,只有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变化规律,建立相应的经营机制,才能真正达到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我们还要注重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内部的规范管理,发挥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险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中,一是要在各级机构中普遍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制度和分配激励制度。如太保公司坚持执行多年、在业内也带有一定的首创性的分公司经营等级评定制度,将总经理室成员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等级挂钩,就对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很有作用;二是要建立结构扁平、管理高效的组织构架和集中、规范、科学的操作规则。

(二)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努力做到内控严密。保险公司把明确目标作为加强管理的前提,结合公司实际和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阶段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同时把制度作为加强管理的基础,大力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总结管理创新的探索,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进行梳理归纳上升为制度,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与此同时,要把人的管理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使企业每一位员工把权利和义务、责任和收益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努力做到运营安全。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保险公司必须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生命线,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安全运营,牢固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稳步推进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粗放的发展方式,在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过程中,实现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制定和完善风险预警制度,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领域的跟踪报告制度,定期对保险业务、投资业务、公司财务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进行风险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精心组织财务管理团队,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保险公司财务全员的素质,并培养出有创新能力的财会人才。特别是已有经营历史的老的保险公司,要重新审视现有财务管理团队,舍得投入,实现培训工作常态化管理,并采取内育、外引、专业合作等多种方式,打造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队伍。这样,基层财会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才会熟悉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中层财会管理人员才会起到执行中坚的作用,他们的上传下达,有效参与制度制定,细化已有制度规章,指导制度的执行,提供制度有效性评估材料。高层财会管理者必然具备战略眼光,做出的财务决策必定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组织推动的财务行为肯定也能不折不扣地贯彻到经营的角角落落。这样的公司财务管理团队方能学习到日新月异的财务新知识,不断更能财务理念,将竞争观念、风险观念、负债经营观念、盈利观念、效率观念、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无形资产观念和法制观念深深根植在脑海中,并以此指导自己的实际理财工作。

2、加强内控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财务制度的自我纠偏能力。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及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规避制度:有效辨别、判断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设计风险防范手段,减少企业面对风险的概率;设计风险分散措施,使企业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转移、分散或者控制风险的影响,减少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这些内控、风险管理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约束和指引下,财会人员才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施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财务风险,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第7篇

一、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份额较小。20*年上半年,*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93685*元,其中人保股份、*洋产险、平安产险三家保费收入之和为73892*元,占市场份额的79%;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共16075*元,仅占1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3718*元,占4%。

(二)业务结构失衡。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均将见效快、技术含量低的机动车辆保险作为销售主导险种,业务范围局限于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老三样”,导致业务结构失衡。从20*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车险保费收入占全市财产险市场保费总收入的58%,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占产险总保费收入的72%以上;*、*、天安等7家中小财产险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占79%,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在产险中的占比为90%,远远高出全市产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盈利水平不高。目前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虽已成为*市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创业前期投入大、规模小、展业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以收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为例,上半年,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元02%,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5*元1%。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加净利润。

(四)发展前景看好。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品牌效应不强、内控制度相对滞后等不足,同时又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他们能够有效地避开大公司的激烈竞争,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积极拓展大额业务;以营销渗透为手段,积极发展郊县业务;以多渠道、广为途径,积极争取优质业务,确保有效切入市场,实现平稳起步。

二、中小规模财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市场定位不明确,缺乏自身特色。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存在最低经济规模要求,新进入者的初始规模如果太小,就不能进入。而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新生保险公司面临着资金筹集、人才储备以及因规模增大、产品增加而带来的产品降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天安、华泰、*、*等各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打破了*市由人保股份、*洋产险、平安产险3家大型保险公司长期垄断产险市场的局面,但这些新生保险企业目前规模较小,创新性的优势业务较少,在进入市场前,缺乏对市场的足够了解,目标市场定位尚不明确,形成了“小而全”的经营格局,缺少特色,使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不牢。目前,*市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简单模仿多,独立创新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1*元人才、技术缺乏。一些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者培训不足就匆匆上岗,保险基础知识缺乏、业务不精,从业人员总体存在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目前在中小保险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各新生中小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人力资源的培养、储备、使用机制,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其业务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2*元内控机制薄弱,基础管理相对滞后。由于公司初建,人员少,部门机构不全,业务发展的压力大,有些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有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有的公司即使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由于内控制度不严格或执行不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现实情况看,各公司已逐步认识到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随着内设机构的日益健全,内控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三)险种结构过于单一。传统的财产险产品市场基本上已经饱和,潜在的新兴保险消费市场尚无能力问津。社会认知度不高,品牌优势不明显,承保能力受限,在大项目上参与竞争的机会少,使中小保险企业在起步阶段只能选择那些标的小、风险分散、技术含量低和易上规模的险种切入市场,在个别险种上产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生存问题成了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头号问题,经营行为日趋短期化,被动跟着市场走,以价格竞争为策略,减少了利润空间,给原本规模较小、实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重的财务危机。

(四)与中介公司的合作程度低。由于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展业人员,一半以上业务是从中介机构获得的,但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给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合作层次浅,绝大部分的合作关系仅就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等进行了简单约定,然后视市场情况开展业务合作。个别公司利用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和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心理,凭借自身掌握的保费资源,索要高额手续费,并且不提供中介发票。二是合作内容少,按有关规定,保险中介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覆盖保险产品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但目前的合作仅限于收取保费,甚至简单介绍业务,并未实现保险服务和理赔查勘方面的全方位。因此应该推进保险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专属公司、理赔公司、客户服务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取代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自身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元确立经营理念,明确经营目标。中小规模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起市场观念,凭借自身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船小好掉头”的特点,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赢得特定市场利润,避免与大保险公司在已成熟的领域相互竞争。

2*元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要健全组织框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运作有序、规范经营。二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用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找准市场切入点,打造核心竞争力。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能够为某个或数个特定保险市场提供核心专长的生产服务体系。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细分险种、细分地域、细分业务渠道、细分客户群体。首先选择几个效益好、且有前景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发展依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发展初期,中小保险企业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从一两个险种入手,实现突破,通过对核心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形成局部优势,做出名气,创出品牌,凭借其专业化优势,抢占某些利润较为丰厚的特定市场,迅速完成利润、市场份额、经验、技术、人才和无形资产的积累,实现高效快速的业务增长,然后再向其它险种或领域扩大战果,最终建立全面优势。

针对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设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最为急迫的任务。做好、做专和做强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应坚持的发展战略。

(三)积极学习借鉴外资公司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中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全面对外开放环境下,新生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借鉴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和较大规模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一是在处理“规范和发展”关系问题上,先规范,后发展;二是在短期经营策略和长期发展战略上,坚持效益第一,强调利润最大化为开拓市场的原则;三是采取“品牌经营、服务竞争”策略,使公司在品牌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中长期受益;四是在组织结构、管理流程上,注重专业化分工,强调分权制衡、分级授权,从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五是在核算上强调营运细分,以信息技术作为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平台,注重会计与业务统计的一致性,注重会计与精算互补利用。

(四)监管部门应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在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应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由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8篇

1.加强资金的核算与控制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的威胁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资金的核算以及控制,从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两条线的方式对于资金进行管理,即通过银行存款系统和现金控制系统进行管理。保险公司应该定期对于资金的收支进行清查和核算,对于现金与银行存款之间的结算状况进行统计,对于资金的存储和变动进行记录等;另外,保险公司要做好资金的预算以及结算工作。在资金的使用前,要严格进行预算;在资金使用之后,要及时的进行结算工作。

2.加强会计核算的基础建设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加强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建设。首先,保险公司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会计核算体系,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员工责任制度、凭证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来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加强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其次,要加强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会计人员的配合和协调,培养综合素质强、业务能力突出,尤其是精通保险会计的会计业务人员。要培养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精神,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建设,防止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3.创新成本费用核算模式,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保险经营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信息越来越多。现代市场的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保险的管理需要建立在对于信息资源的掌握和利用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工作的范围非常广,信息量非常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也非常高,因此,公司需要引入先进的会计财务信息系统,提高公司的会计核算效率。例如,上海一家保险公司于2012年引进先进的ERP系统,把公司的各个部门,下属的各个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都纳入到这一系统中来,提高了数据的搜集、管理以及分析的效率,使得公司的会计核算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

4.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内审工作

内部审计是保险公司加强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监督和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独立监督作用,从而有效的防范财务风险。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做好合规审计。合规审计即通过内部审计,来审查保险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机构的规定。其次,保险公司应该做好系统性审计工作。系统性审计工作即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经营、投资、财务、融资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在保险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视,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建设,强化对于资金的核算和控制,创新成本费用管理的模式,不断的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从而更好地防范财务风险。

作者:邓伟

第9篇

1我国保险营销的模式分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形成了以下几种方式:

1.1正式聘用制

保险公司雇佣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这种营销机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没有任何分别,还可以凭借自身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于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企业普遍缺乏的。

1.2个人制

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委托个人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人的销售业绩给予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AIA)引入上海。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直至今日,“个人制”已成为我国寿险行业最主要的营销模式。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企业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造成了个人人在保险行业的“边缘人”地位。虽然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人业务和管理中诸多问题的根源。

1.3中介人机制

通过专业的中介人(专业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最为盛行的保险营销模式。我国专业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发展很快,各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纷纷成立,但在业务规模扩展上仍然停滞不前,还没有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营销模式的主流。

1.4兼业营销

即保险公司与银行、铁路、外贸公司、运输公司、汽车经销商等行业建立兼业关系,利用其客户资源优势、区域网点优势保险公司代为销售对应的产品。但这些兼业公司往往缺乏专业性,需要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专业技能进行指导和培训。

上述四种模式是我国保险行业现存的主要几种营销机制,特别是前两种营销模式,是我国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无论是个人制还是雇佣正式员工销售保险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点——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的销售作为自身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公司的日常运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两种营销模式在我国保险行业粗放式发展的初期推动了保险行业的规模扩张,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2现行保险公司营销机制的负面影响

2.1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如果雇佣正式员工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员工的固定薪酬就成为保险公司必须每月支付的一笔固定成本。销售业绩越高,单位固定成本越低,但公司同时又要为销售人员支付一笔与销售业绩成正比的提成收入;另一方面,销售业绩降低了,尽管保险公司支付的提成收入成本会降低,但销售人员的固定薪酬无法摊薄,单位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如果保险企业采用个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前者所提及的固定薪酬成本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成本会降低。因为在个人的营销机制下,为提高销售业绩而无法避免地采取“人海战术”,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这些个人人进行管理,这在我国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设立营业区、雇佣管理人员、添置办公器材等,这些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此外,保险公司的直销人员与保险中介公司也在保险市场上形成了竞争关系,一方面激烈的竞争使保险价格下降,同时受中介费用比例较高的影响,保险公司的实际承保条件将会更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2.2制约了保险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以上两种保险营销模式实际上是“大而全”的传统经营模式,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人员(正式员工或非正式员工)从事所有的保险业务,从保单推销到赔案处理。人员的增长需要分层级管理。规模越大的公司,管理等级链就越长,内部管理协调所耗费的资源就越多。这种资源浪费主要是由激励不足、信息扭曲造成的。在公司内部,下级按上级的指令或规定来完成自己的职责,上级则按下级完成的任务进行货币奖励,但公司内部的这种上下级管理关系不可能具有独立竞争时那样强大的动力和压力,因为两者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因此,无论老板采用什么样的激励机制,都很难让雇员像自己办企业那样追求效率,这就意味着在公司内部很难设计出一个完善的激励标准和管理机制,使下级员工像所有者那样努力,这就导致了由于激励不足而产生的资源浪费。另外,在公司内部管理协调过程中,下级往往有强烈的倾向按自己的利益去影响上级领导的决策,通过故意隐瞒或人为扭曲有关信息去争取于己有利的方案,如采取各种游说活动争取较有利的业务指标,这又造成了因信息失真而产生的资源浪费。

2.3不利于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保险公司拥有的能为客户带来特别价值的、独特的、其他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能力。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创新能力以及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能力。在目前的保险营销模式之下,我国的保险企业普遍的“重销售轻创新”、“重展业轻服务”,将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简单地理解为保费收入,将公司的大量精力投入到如何管理销售人员、如何推动保费增长。势必会影响保险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最终难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4不利于保险企业塑造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活力的企业文化往往会成为一个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因素。在我国的保险营销机制下,保险企业难以形成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这主要是因为:作为正式员工的销售人员很容易产生工作上的惰性而逐渐丧失开拓进取精神,这种工作状态在一个以销售为主的营销机制中将轻易地感染其他工作人员,继而影响一个团队甚至是一个企业,在丧失了进取精神后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无从谈起。在个人制下,由于个人人的“边缘人”地位造成了他们对保险企业的疏离感,个人的利益目标与保险企业的利益目标产生严重分歧,一方面成为个人人因过失或故意所引起的投保人投诉日益增加的根源,另一方面,有所成绩的个人人频繁在各个保险公司之间流动,大规模的集体跳槽事件层出不穷。这种机制本身决定了个人人难以融入到保险公司的主流文化之中,成为影响保险企业塑造其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的关键因素。

3我国保险营销的发展方向

我国保险业要实现集约化经营、效益化发展的道路,保险营销机制就必须向“销售职能市场化”方向转变,也就是说保险企业应将保险产品的销售从目前的经营环节中分离出来,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保险产品的销售。“销售职能市场化”的优势在于:

3.1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无须事事亲力亲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交由中介机构负责便可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相关培训和管理费用开支,降低展业成本,进而实现保险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这也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流行的“小主体、大中介”的模式。

以湖北省保险市场中保费规模为3亿元的财产保险公司二级机构为例,如果保险公司自行销售,公司的固定成本开支为10%,包括人力资源成本、网络铺设成本、职场管理费用等,销售成本开支大概为16%,包括直销业务人员的工资、业务提成和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出,总的经营成本约为26%。如果将销售职能市场化,则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将全部转化为中介费用,行业惯例的比例为15%。因为人员规模的减少,各业务网点职场及网络建设费用也将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将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成本、产品研发、产品推广及客户服务,总体成本可控制在8%~10%。由此可见,销售职能市场化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将大大减少。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职能加强,业务拓展渠道更为广泛,市场占有率将会提高。而且,由于客户服务职能的加强,公司信誉度提高,为公司业务的发展起到无形推动作用,从而带来更大的效益。

3.2有利于保险企业整合资源,建立核心竞争力

一旦将销售职能交由保险中介机构完成,意味着我国保险企业一直以来“大而全”的经营模式被打破,保险公司过去在经营管理中因过于重视销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将会得到解决,经营管理的中心将会放在产品的开发、客户关系维护以及投资运作等保险企业的核心职能上,有利于保险公司形成核心竞争力。

3.3解决个人保险人的“边缘人地位”问题

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展业,大批的非正式销售人员(特别是个人人)将从保险公司中分离出去,而进入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这样一来,个人人的定位更加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了他们由于对保险企业的“疏离感”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够更好地去打造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对管理部门而言这种方式也更有利于对个人保险人进行集中管理。

4采取的措施

4.1大力发展和规范保险中介机构

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关键在于实现中介机构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①市场化。保险中介机构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市场的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②规范化。保险中介机构要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切实各负其责,确保公司有效运转;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经纪、、公估等行业自律组织;③职业化。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一种明显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职业特征、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④国际化。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学习借鉴世界保险中介业的成功经验,努力与国际接轨。

4.2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观念

首先,各保险公司要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去做,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各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寻求实现这一转变的最佳途径。特别是采用个人……制的保险公司,本身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培养了相当规模的人队伍和相应的客户群,完全可以在原有营销部门的基础上分离出来组建成专业公司,成为本保险公司的专用人,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利用原有营销部门丰富的展业经验和稳定的客户群,保险公司也可以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客户关系维护及资金运用。

第10篇

[关键词]财险公司 经营管理效率 风险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各财险公司在业务总量以及保费收入等方面保持着快速的发展势头。在繁荣的背后,我国财险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着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企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财险公司要想进一步做大做强就必须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入手,由粗放型的规模扩张模式向集约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

一、我国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现状

1.规模不经济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财险公司多年来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上规模,抢市场”的观念,这在我国财险市场发展初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财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这种一味追求量的增加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在公司的资源配置及发展战略制定上制约了财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财险公司已经形成了大中小多种规模并存发展的局面,但是从我国财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规模经济并没有体现出来,恰恰相反,很多财险公司在规模壮大后却出现了收益降低的情况,这与公司片面追求规模扩大,导致企业运营成本急剧增加有着重要关系;同时,由于企业规模扩张过快,企业无法保证高质量的承保业务,导致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增反降。

2.没有形成各具特色的业务类型

由于普遍存在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问题,不同企业在市场中没有找准适合公司发展的细分市场,无法将精力集中于推出适合公司经济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保险产品,于是出现不同规模企业所推出的保险产品非常类似的情况。相似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不同市场群体的保险需求,同时也使得财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白热化。财险公司为了获得市场份额不得不许以更高的“回扣”来利用业务员的个人能力和个人关系,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使整个财险市场偏离了“以质取胜”的正常轨道。

3.风险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

我国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公司发展战略缺少对风险的预测,在业务风险、财务风险的控制上缺少健全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在风险的调查、检验和评估等环节没有按照既定的程序操作,从而导致多种风险问题并存。从经营风险看,在片面追求“大规模、快发展”的情况下,基层公司为完成年度保费任务,往往通过下达强制性的保费任务指标来量化考核业务人员,而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对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包装,一旦出现理赔问题就容易引起合同纠纷,对企业的发展带来无形的损失。从财务风险来看,过快的发展速度非常容易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财险公司在运营资金管理上的随意性更是加大了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风险。

二、提升我国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对策建议

1.实现企业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我国财险公司的“量变”过程是“质变”阶段的必要准备。我国财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积累和扩大市场的阶段,这是其发展壮大的必然过程,但当整个财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当整个市场趋于成熟时,这种一味追求占有量的模式就要向“效率优先”变革,实现重视保险业务量的扩大到重视每笔业务的质量转变。这个转变的核心是不再过于强调公司有多少参保的客户,而是重视对各种客户资源的分析,将业务的重心由市场占有率向业务收益率转变。

2.努力进行业务创新

财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发展目标确定企业的目标市场,然后分析细分市场的保险产品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来设计自己的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服务相结合形成具有特色的业务。

企业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在确定了公司的目标市场之后,企业应通过业务结构的调整,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设计开发不同的保险产品。例如可以通过对现有险种的改造来设计新险种,可以扩大附加险的范围,例如在原有企业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机器损坏保险、新产品试制保险、间接损失保险等以适应不同的客户需求;企业还可以针对同一险种制定不同的保险层次,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小私营企业等提供适宜的险种,提高企业的业务承接能力,同时通过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对应的保费率,衡量和控制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3.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财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面临着多种风险,必须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程序,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采用不同的应对策略。承保风险(业务)风险是财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承保风险受承保物的数量、质量以及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突发性强的特点。财险公司应调查分析客户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库,并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客户资料的动态管理,及时由业务部门对客户的保险情况进行实施反映。要对保险标的物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审核,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承保能力决定是否承保。财险公司还应做好承保风险的评估,根据风险程度制定承保费率,为企业承担的风险提供适应的收益补偿,毕竟良好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赔偿支出的基础。此外,企业必须随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存量和需求量,通过财务风险指标的计算和运用确定和保持适当的企业赔偿资本金。

总之,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提高是关乎我国财险公司和财险市场生存发展的大事,必须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来予以解决。企业必须坚持内外兼修的原则,对外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来树立企业形象,逐步形成自己的品牌;对内要苦练内功,控制成本,加强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第11篇

1.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负债性与外部性。财产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自有资本只占资产负债的很小部分,并且其净值越小、错误决策导致的公司损失就越小,公司就会越倾向于采用高风险的经营策略。

2.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完全性。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完全性使得公司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风险。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合同交易前后可能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有限理性主义和事后机会主义,以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财产保险市场的不确定性得不到完全解决。

3.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关系。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经营者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业绩评价机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经营者更多关注自身利益而忽视谨慎的经营原则。

构建科学、完善的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警系统

(一)建立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的财务预警机制是防范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的有效保障,它能在可能危害公司财务状况的关键因素出现时预先发出警告,及时找到产生风险的关键原因,从而采取有效地措施以避免财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1.财务风险全方位预警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测、分级监控”的全方位财务预警机制,在保监会和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建立全方位预警部门,以分析公司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时处理所接收到的预警信息,从而采取防范财务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

2.财务风险传导预警机制。传导预警机制按照行政区划可以在保监会驻各省(市)的派出机构和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建立,并具体负责本辖区财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以及及时传导总公司和分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建立与总公司相衔接的区域性传导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并实行内外多层次、多功能的信息反馈网络,不仅能有效地监督、管理分公司和抵制来自各个不同层次的干预,还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财务风险导致的损失。

3.财务风险终点预警机制。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终点预警机制是对公司终点活动的监测预警,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终点预警机制应在各分公司实施组织规划,以稽核部门为核心并由主管、会计和企划等部门联合参加,从而更好的与全方位预警机制和传导预警机制相配合,从而形成一套自上而下、全面有效的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和实现风险监测预警的动态循环,以促进公司财务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建设。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的系统建设

1.组织体系建设。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成立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委员会、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确保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功能的实现,并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检查制度等来确保预警系统的正常运作。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财务管理人员组成,还可能包括一定数量的外部管理咨询专家。当预警监测指标处于基本正常或低度危急状态时,预警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预控方案给决策层,由决策层下达给各职能部门执行,从而实现财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财务风险预警管理部门由专门行使财务风险管理职能的人员组成,是具体实施监测和预警的牵头组织部门,对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预警管理战略的要求来传导、落实和执行各项具体的预警措施,即监督和管理预警执行部门各项财务风险决策的实施情况、调查财务风险环境、整理分析财务风险信息,从而向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委员会反映财务风险的具体情况,为财务风险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风险预警执行部门是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组织架构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基本的财务风险预警细则和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财务风险预警和管理活动,并及时向财务风险预警管理部门反映财务风险的实际状况。财产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必须接受同级财务风险预警组织机构的检查管理,并有义务积极配合其工作以共同促进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2.信息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相关信息进行再加工发现异常变动数据,并及时传递到各相关管理部门,从而为财务预警系统提供充分的预警信息数据,使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以降低财务损失。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子系统资源的共享和功能集成,以保障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配套措施的完善

1.预警的财务风险及其采取的对策。预警的财务风险包括误警和漏警,它是预警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在高度财务风险状态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各指标的风险评价结果采取财务风险避免策略、合并或兼并策略和冒险策略等措施;在中度财务风险状态下,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财务风险抑制策略和分散策略来防范财务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在低度财务风险状态下,财产保险公司可有意识的采取财务风险预防战略和适应战略来防止和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在正常财务风险状态下,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财务风险准备与补偿战略,以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2.提高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一方面,通过加强公众的财务风险知识和风险意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信息技术建立上下配套的管理体制,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与内控水平和资金实力的匹配,实行严格的分级授权授信制度和内部稽核以规范经营活动程序,从而实现内控制度与财务预警系统的有机结合。3.保持预警系统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并适度公示预警系统。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警系统应在追求相对稳定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可调整性,即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确定每个阶段的重点监测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补充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12篇

可以影响保险业的风险因素有很多,并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本文着重介绍美国精算师协会和Babbel等对保险业风险的分类。

(一)精算角度的保险业风险分类

美国精算师协会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种类分为:

1.资产风险。因保险公司的债务人无法或不愿偿付保险公司的债务,或者因保险公司的资产发生贬值而引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它包括了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货币风险等。

2.定价风险。因被保险人索赔频率和数额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投资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足引起的风险。

3.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由于市场利率及通货膨胀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二者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导致保险公司负债价值超过资产价值的风险。

4.其他风险。税收和法律方面的变动以及公司员工工作失误等引起的保险公司风险。

(二)金融角度的保险业风险分类

Babbel等从金融风险的观点将保险业风险种类分为:

1.精算风险。保险公司出售保单和承担其他负债所筹集的资金不足以保证其履行保险债务责任的风险。精算风险一个主要的反映就是定价风险,即由于死亡率、发病率、利率、投资收益率和损失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在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定价过低的风险。

2.系统风险。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由于受到系统风险因素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风险,所谓系统风险因素包括了利率风险、基差风险和通胀风险,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率风险,并且系统风险不能通过分散化来完全消除。

3.信用风险。保险公司的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意偿付债务而导致的保险公司风险,以及由于投保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引起的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

4.流动性风险。保险公司在需要资金周转时所面临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它可能是由新业务大量减少和保单大量退保,或者由短时间内的大量索赔而引起。

5.操作风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不当、经营管理混乱和违章操作等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对法规的不同理解,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变化以及法院的判决等引起索赔变化从而导致的保险公司风险。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一)系统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的区别

为准确定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必须首先明晰两个基本概念:“系统风险”对应于“非系统风险”,主要是指特定基础资产或投资组合所面临的、无法通过与其他投资的组合来规避的风险,它是由整个经济中存在的影响所有投资的因素造成,如金融角度划分的“系统风险”;而“系统性风险”对应于“局部性风险”,是指与系统的整体健康或结构相联系的风险,它往往是由于系统中积聚了大量的风险因素以致无法处理而造成的。两种风险定义之间最关键的差别就在于:前者的风险载体是个别的、特定的资产或资产组合,而后者针对的是整个系统或结构;承担系统风险可能会带来相应的收益率上的补偿(即风险溢价),而系统性风险则一般只意味着损失。

(二)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风险因素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是指对保险市场产生普遍不良影响、足以引起多个保险公司发生连锁反应陷入经营困境、并使投保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因此系统性风险是破坏性极强、对保险业威胁极大的一类风险,一旦爆发不但会引起保险业的全行业危机,甚至可能会扩散到整个金融系统。如前所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保险系统内部在资产和负债等方面积聚了大量无法处理的风险因素而引起的,这些风险因素主要有:

1.经济周期和保险周期。人们对保险的需求是与其收入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将遭受保费收入增长率下降甚至负增长和退保率上升的双重打击,同时还要面对投资收入减少等困难,这些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很容易形成保险业的现金流风险。此外,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周期循环,它是指在竞争性保险市场上由于保险供给的收缩与扩大导致保险收益的上升与下降的重复出现,因此在保险周期下降波段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很容易导致的大量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2.经济政策变化。经济政策的较大调整导致系统性风险主要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由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存在的风险。利率风险归根结底有两种:一是产品预定利率与投资收益率背离造成的利差风险;二是保险业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它是指在利率波动情况下由于资产与负债以及风险与收益结构不匹配所引发的经营风险,包括由于资产流动性不足引发的现金流匹配风险、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引发的期限匹配风险和投资收益率无法达到负债产品预定利率要求引致的收益率匹配风险等。汇率风险则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的资产/负债不匹配导致的风险。

3.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动。保险业是对外部政策敏感性比较强的行业,其中尤其受国家司法建设和保险行业监管政策的影响较大。由于法制建设的外部性,通常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环境变化的反应是滞后和被动的。

4.金融市场形势恶化。金融市场的恶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投资环境,使保险公司资产缩水,也会使保险公司面临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如银行危机会导致保险公司的存款出现风险,进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

5.巨灾风险。近年来由于世界环境不断恶化,自然灾害更加频繁,同时社会财富的价值更高、集中度也更高,因此每次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对整个保险业来说都是沉重打击,巨灾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业,尤其是非寿险业非常需要重视的系统性风险之一。

6.公众信心。由于保险业的承诺性原则,“诚信”对保险业来说显得格外重要。一旦公众对保险业丧失信心,引发退保潮,导致保险经营的现金流出现问题,甚至出现类似银行业的“挤兑”,那么保险业过去累积的所有风险将可能严重爆发,并最终转化为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7.保险公司治理风险。公司治理是影响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发展的核心内因,如果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公司的内部纠错机制失效,再加上保险业风险天然具有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那么风险就会在保险业内部长期逐渐累积,并在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猛烈爆发。

8.承保风险。在保险业开始时期或激烈竞争时期,很容易出现保险定价不足和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的情况,这会导致保费收人难以覆盖风险,长期累积下来必定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

此外,还有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风险是否会导致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再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或出现危机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SwissRe在其出版物Sigma(2003)上也发表文章认为再保险不会导致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策略

虽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基于上面的分析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采取一些降低风险的防范策略:

加强对经济周期、保险周期的分析研究,提前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制定投资的指导方针或策略,全面考虑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对资产/负债匹配的影响,灵活运用风险规避或风险分散策略,发挥资产证券化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作用。

密切跟踪关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营管理策略;调整投资策略,减少对高风险金融产品和信贷的投资比例,增加对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降低资产风险。

发展先进的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推动诚信经营和行业自律,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风险核算制度,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市场竞争活动的监控和引导,坚持规范经营,创新竞争手段,努力提高保费充足率;用再保险、保险证券化等多种手段相配合将系统性风险外部化。

我国保险业的主要系统性风险

我国保险业还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高速发展的背后也隐藏了很多问题,如监管制度不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保费收入和资本扩张很快但资产质量和投资水平不高、防范风险尤其是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没有经受考验等等。这些风险在我国保险业内部正逐渐累积,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外资保险公司大举进入我国市场,市场竞争加剧,我国保险业必将面临一场严峻的考验。根据我国非寿险市场和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本文分别分析其主要的系统性风险:

(一)非寿险市场系统性风险

我国的司法体系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因此政策法规上存在着一定的变数,这可能会对我国的非寿险业产生一定的系统性影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也正在开始探索阶段,汇率变化也越来越和国际接轨,虽然我国非寿险业以前在资产/负债匹配上不存在很大问题,但随着更多投资连接类产品的投入市场,我国非寿险业也将面临更多的这方面的市场风险;我国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承保责任不大,但随着国内对巨灾保险需求的日渐增强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只是时间问题,而我国又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一旦发生巨灾会让我国保险业遭受重创,因此它应该是非寿险公司重视的一种系统性风险。此外,非寿险公司需要重视的另一种系统性风险是承保风险,由于我国非寿险业存在严重的费率过低、经营管理粗放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很容易导致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和偿付能力不足。

(二)寿险市场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