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7:09: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策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实质就是将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行开设的帐户,同时所有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以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支出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财政部提出的《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我国国库制度改革的正式启动。随后,根据财政部提出的改革方案,各级各地陆续开展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构建(建立)工作的逐步深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势在必行。但是由于我国公共财政的改革毕竟才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所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与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以更好地推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使财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目前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思想认识尚不够统一。
(二)作为国库集中支付基础的部门预算,其编制和管理还不够规范。
(三)部分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国库支付制度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使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四)“小金库”仍未绝迹,有抬头的可能。
(五)是相关的配套改革尚未跟上,成为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的瓶颈。
二、顺利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应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必须明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变各部门和单位分散支付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只是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变革,资金的审批权、使用权、开支渠道、预算定额均不发生变化,也没有弱化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权限。充分认识到“集中”不是“集权”、“收权”,也不是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财权的转移和重新分配,而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条件下公共财政 发展 要求,必须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诚然,要对几十年来的支付方式进行根本性改革,确实需要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及时纠正各种错误观点,对出现的利益问题进行协调,做好相应宣传解释工作。
(二)继续推进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程,切实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一是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在实施综合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努力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特别是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从单位当年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来核定具体支出额度,并明确各项支出的方向和用途,专项资金应力求细化到具体项目。只有在细化了的单位预算和年初预算到位的情况下,单位用款计划编制准确,集中支付才能确保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二是在部门预算执行环节,应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一方面应在集中支付环节强化预算执行,防止随意调整追加预算以及超预算、扩大预算范围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建议建立合理、规范的预算调节机制,赋予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一定的预算高速权力,使预算单位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快捷、简便、高效地调整预算。这样既能保证预算单位按预算列支,又可以促进其预算编制水平的逐步提高。
(三)加强单位财务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掌握国库集中支付后出现的新制度、新业务、新方法,强化财会人员的操作技能,国库支付涉及预算编制、用款申请、计划下达、项目管理等多个环节,这就要求财会人员不仅要做财务核算员,还要做掌握全局的预算员。一是应加强单位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至少应具有 会计 从业资格证,经培训仍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一律调离,重新安排工作,把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较好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吸收到该岗位上来;二是建立起单位财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国库支付中心和各单位配合,每年对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一次客观、全面的考核,对业绩突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表彰,使其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业务素质得到较好的提高。
(四)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定期对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设举报电话,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对检查及举报中发现的“小金库”现象,对其单位负责人从严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避免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
(五)必须深化配套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必须进行配套改革,这些配套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改革的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如及时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抓紧做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资金清算等办法上升为 法律 或部门规章等工作,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法制建设,增强改革的权威性、合法性与不可逆转性;研究修订《财政总预算 会计 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研究制定改革后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库支付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银行财政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管理办法,既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又保证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关键词:基建 财务管理
为把基建项目建设成一个高质量、高速度、低造价的一流项目,财务除应发挥其核算、反映、监督等核算历史的基本职能作用外,更应在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基建投资成本的控制、税收筹划等面向未来的方面发挥作用,为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以便不断改善工程管理、降低投资成本,确保基建项目能够如期顺利投入运行。
一、规范会计核算
(1)主动熟悉工程情况。财务人员应从一开始就应参与到项目建设中,通过了解项目、熟悉概算、参加会议、实地走访、现场请教、审核招标文件、会签合同等,为开展会计核算做足功课。
(2)科学选配核算软件。根据企业的统一要求、项目建设特点及项目投产后的财务核算要求,科学选配财务核算软件,为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做好准备。
(3)合理设置财务账簿。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对照概算所列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分门别类设立完善的明细账和辅助账,为明细核算项目投资打好基础。
(4)准确核算项目投资。做好在建工程明细科目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项目建设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账款相符,正确计算工程、设备、材料及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准确反映项目投资情况。
(5)完整建立合同台账。按照合同类别和编号对全部合同进行逐份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单位、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付款节点、付款比例、合同开户行及账号、合同变更情况、实际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经办人等内容,以便统计、分析、检查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6)定期整理会计档案。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投资概算、财务预算、资金计划、财务分析、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等全部会计资料,应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建立财务档案查阅登记制度。
二、完善财务报告
(1)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全面、准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按时向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
(2)定期编写财务分析。对照项目投资概算,通过对概算金额、合同签订金额、实际支付金额、投资完成比例、款项支付比例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项目财务状况、投资完成情况、节约超支原因等,按月编制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3)适时提供财务建议。加强项目建设财务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收集、整理相关财务信息,适时向领导报送财务合理化建议。
三、强化财务监督
(1)科学制定财务制度。建立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税务业务管理办法、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财务印鉴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往来款项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项目前期费财务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各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2)严格按照制度审核。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流程等进行日常报销、支付业务审核,决不能徇私枉法。
(3)认真参与合同会审。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发票开具、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比例、付款方式等条款应字斟句酌,并提出税收筹划建议。
(4)建立财务监督体系。针对项目建设的特点,建立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的财务监督管理,建立部门监督、财会人员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公司利益,防范经济风险。
(5)形成定期沟通机制。财务人员应保持与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经常性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正确处理发现问题。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相关领导汇报。
(7)全面配合内外监督。财务工作接受财政、统计、国资、税务以及内外部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优化资金筹集
(1)督促股东缴足资本。督促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时间和金额,及时足额缴足注册资本。
(2)认真收集筹资材料。财务部应注重日常收集项目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选址报告、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公司章程、相关会议纪要、股东单位资料等,为项目融资积累材料。
(3)树立互利共赢理念。保持经常性与各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明确树立银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长期合作理念,争取银行最大限度授信、合理适度放款、最低利率水平结息。
(4)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项目公司未注册前,争取集团公司委托贷款;项目公司注册后,通过不同方式与国有及股份制银行沟通,取得银行授信;通过与券商沟通,创造条件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建设中后期,可与融资租赁公司沟通,用在建的机器设备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贷款;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不失时机地取得所有可能的政府补贴。
(5)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需要加强资金计划管理,按月、季、年制订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计划,以便提前筹措和安排资金,保持合理的贷款额度,既要保证项目建设有足够的资金,不能因资金供应不足或不及时而影响建设进度,又要尽可能不占用过多的资金,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五、严格资金管控
(1)规范开设银行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和若干个一般结算账户,所有账户的全部收支业务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和管理,坚决杜绝“多头开户”和“私设小金库”。
(2)严格执行资金计划。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资金需求计划,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情况、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经上下反复平衡后,制订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3)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手续齐全的支付款项,及时安排支付,不得无故拖延,以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损害企业形象。
(4)建立支付预警机制。财务应根据合同约定,重点审核工程超概算和概算外项目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计划支付金额、累计支付金额、累计付款比例等,建立资金支付预警机制,既要防范超付,也要防范到期未付。同时,财务应全面掌握资金的使用状况,防止资金滥用现象的发生。
(5)及时扣回预付款项。预付的工程备料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价款中陆续扣回;严格核对甲供材料使用情况,对于多领未退的材料款应及时扣回。
(6)留足工程质保资金。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由项目归口部门出具合格证明,财务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7)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期与有关单位对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占用。
六、加强投资控制
(1)建立全面预算管理。项目的全部支出均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未列入财务预算的支出、超出财务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安排。
(2)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工程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理节约建设资金。
(3)有效控制工程变更。要求设计单位图纸深度必须达到施工要求,有效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4)尽量减少现场签证。规范工程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现场签证审批,为控制工程造价打好基础。
(5)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工程管理是项目管理的关键,抓好工程管理,优化现场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持顺畅的协调机制,充分调动施工现场工队、监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建设期间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集团公司、项目公司的相关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7)尽量控制财务费用。按照项目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月份资金使用计划、账面资金余额等,合理确定贷款提取额度,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控制贷款利息支出。
(8)合理筹划税收支出。通过多抵扣进项税或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
七、搞好税收筹划
(1)增值税做到应抵尽抵。通过对投资概算进行分析,对项目所有设备、材料进行分类,梳理出可抵扣增值税的设备和材料目录清单;合理划分标段,筹划好招标文件,在合同签订时确保有关条款满足税收筹划要求;设备材料类合同应选择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工程类合同重点应关注可抵扣进项税的装饰性材料;尽量扩大甲供材料范围;乙供材料筹划进项税抵扣;建设期间购买的车辆、办公耗材等均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所得税取得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提前准备申报材料,向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条件的节能、环保、安全设备应进行单独分类统计;对于取得的政府补助应争取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3)城维税合理确定税率。根据项目所在地合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4)印花税不少缴不多缴。根据合同台账分类统计合同金额,准确划分应税凭证与非应税凭证,既要足额缴纳,又要不多缴纳。
(5)土地使用税区分对待。准确划分免税土地与应税土地;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交付时间;选择正确的区域税额。
(6)房产税合理降低原值。合理区分房屋和建筑物,准确划分房产组成,合理降低房产原值,达到减少房产税的目的。
八、做好竣工决算
基本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后,应及时组织完成全部单项工程的结算审核;组织竣工决算清理,检查所有合同是否执行完毕,所有预付款项是否已经结转,所有履约保函是否退回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反映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通过对财务决算数据和投资概算进行比较,分析项目投资效果;总结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为生产财务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九、准备生产核算
在项目建设期间,财务应提前考虑项目投产后的生产核算,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财务核算流程,制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等核算办法,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为生产核算做好准备。
十、提高服务意识
(1)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一定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报账人对财务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2)按时按点报送资料。
(3)随时完成财务审核。财务报销审核工作,一般情况当天完成,任务量集中时有序安排完成,但绝不能在财务积压。
(4)及时安排款项付款。及时安排经领导审批过的付款事项,急件随时完成,一般件当天完成,绝不能无故拖延。
(5)认真完成工作要求。认真完成领导安排或职工要求的其他服务工作。
十一、结语
财务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抓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对降低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务一定要在项目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为把基建项目建成精品工程做出财务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潘少丰.关于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的思考[J].商,2014.
[2]刘淑芳.关于基建财务管理的几点看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
第二条纳入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灾后重建资金是指甘政发93号文件中所列项目中由县负责实施的中央财政资金、地震灾后重建中央资金、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地震灾后重建深圳援建资金。不包括省直部门援建项目和兰州市代建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资金均衡存放金融机构的原则,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在县信用联社、农行、工行分别设立专户,以降低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并确定专人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第四条灾后重建专户银行利息收入,由县重建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用于本县的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第五条需要建设单位加注审核意见的支出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批,无故拖延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支付申请单据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凡不按规定的工作日拨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手续不全的,责令补齐,手续齐全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六条基建类项目支付程序
(一)项目启动阶段:项目中标单位(施工企业)是灾后重建资金集中支付的申请单位。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预付款直接支付申请单”,并附送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经履行预付款申请表中规定的审核程序后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付预付款。
(二)项目建设阶段: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办法,施工企业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进度款直接支付申请单”,经履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将进度款发票原件连同申请单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发票原件审核后加盖“灾后重建资金已报帐”印章,原件退建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留复印件做账。
(三)重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批复。项目中标单位(施工企业)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竣工结算直接支付申请单”。经履行申请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施工单位要将竣工决算总价款减去累计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的金额换取正式发票,发票原件连同申请单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拨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发票原件审核后加盖“灾后重建资金已报帐”印章,原件退建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留复印件做账。
(四)对灾后重建基建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经终验后,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年限内如未出现质量问题,项目中标单位(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单”,经履行支付申请表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如果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时整改,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用于维修。
第七条采购类项目支付程序
建设单位在灾后重建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向县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确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须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采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县灾后重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单”,经履行审批程序后,连同采购合同、采购清单、验收单、供应商发票一并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发票原件审核后加盖“灾后重建资金已报帐”印章,原件退建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留复印件做账。
第八条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产业重建项目实行集中支付的特别规定
产业重建项目的筹建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搞好项目前期工作,负责落实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必须按招投标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筹建单位不得以有自筹资金为理由拒绝招标。凡不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产业重建项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不予拨付财政资金。
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产业重建项目,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别填写灾后产业重建项目资金预付款直接支付申请单、灾后产业重建项目工程进度款直接支付申请单、灾后产业重建项目竣工结算直接支付申请单,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项目筹建单位自筹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账户。申请预付款时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自筹资金到位的证明。自筹资金不到位,前期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财政资金。原则上,前期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筹建单位从自筹资金中解决。投入产业重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监理费的支付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费须交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费专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监理中标书及合同填写“县灾后重建监理费上划审批表”,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费专户。其他不需要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的项目监理费,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填写县灾后重建监理费直接支付审批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将监理费直接支付到监理单位。产业重建项目监理费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十条项目前期费用及管理费的支付
一、项目前期费的支付建设单位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前期费授权支付审批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将发票复印件连同审批表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单位支付给服务单位。
前期费用包括:1、勘察费;2、可行性研究费;3、设计费;4、图纸审查费;5、标底编制及招投标服务费;6、咨询评审费;7、招投标交易服务费;8、其它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概算批复,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授权支付申请单”,并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到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开支;初步设计批复中没有明确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建设单位不得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产业重建项目初设批复中列有项目管理费的,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金额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第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建设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清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做好财产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国库股要及时将到位的灾后重建资金拨付到灾后重建资金专户,财政局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批复等工作。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灾后重建资金的收支管理。县灾后重建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支付后,项目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责任不变,要搞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档案管理、编制相关报表等工作。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施工企业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和竣工决算工作。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和年中追加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根据结余资金的不同情况,可将其分为多种类型:按支出性质将结余资金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按预算安排的时间不同分为当年结余和以前年度结余。按单位的性质不同分为行政单位结余和事业单位结余。按资金的拨付方式不同分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按项目是否完成等情况分为项日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财政部2010年6月28日公布的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中显示,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超过2000亿元,教育支出作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累计结余资金量呈逐年增加趋势。高校财政资金结余是省级教育财政资金结余的主要构成部分,财政资金结余问题也成为了影响高校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的难点问题。
二、高校财政拨款结余成因分析
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各级政府预算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形成的结余,又有制度、政策性因素及预算编制、调整和项目实施进度影响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一)制度原因 根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从而使部分高校或校内二级预算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预算执行不重视,不按进度使用资金,当年应实施的项目跨年度执行,有的甚至出现连续结转几年的现象,形成财政资金结余。
(二)预算安排计划性不够 财政安排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一般有若干年的连续安排计划。对于连续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本可以提前做好资金申报、评审等前期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管理部门未能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迟迟未能落实具体分配方案,导致当年的预算指标下达时间较晚,具体项目单位开展工作时间短,未能及时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三)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到项目开展进度的影响 从广东省属高校2008年和2009年的结余情况看,高校财政资金结余主要是专项结余,占高校财政资金结余的90%以上。对于专项资金,尤其涉及科研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或一些重大项目的资金,由于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财政资金需跨年度才能支出完毕。如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所属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周期使用,在项目完成并结项后才能使用完毕;“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经费也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规划来使用资金,一般要跨年度才能实施完成。
基本建设项目要经过可行性论证、报建立项、征地等前期工作才能开工建设,前期工作耗费时间长,并且基建工程款需按施工进度支出,结算尾款须待工程完工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才能支付。由于项目是跨年度实施的,而预算指标在项目立项时一次性下达,立项当年下达的预算不能全面支出,需要结转下年按项目进度继续使用,从而形成项目结余。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效率意识不强 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过程和使用结果的管理监督不够。愿意花精力于争项目、资金,但对于项目的按计划实施、资金有效使用重视不够。部分预算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管理意识不强,未能按照预定的项目计划有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进度慢,导致财政资金未能及时拨付使用。
(五)部分专项资金下达时间晚 每年年度预算都必须经当年人大会议审批通过后才能批复下达。在部门预算之外的专项经费还须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重大项目还须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才能确定分配方案,所以预算下达时间较基本支出预算晚。如广东省2009年下达的“211工程”三期建设经费须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发改委共同拟定建设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再拟定细化分配方案报省财厅下达到项目学校。由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一般在6月份以后才能下达,具体项目执行时间不足半年,导致年末结余较大。另外,由于当年财政增收,对有的预算单位进行追加预算,这部分追加预算一般要到年底才能下达。预算单位年底才收到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在当年基本没有使用,也是形成资金结余的原因之一。
(六)预算指标结转时间长 由于广东省级财政结余资金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才能予以结转,所以广东省高校2007和2008年度预算结余指标多在第二年的6月份才予结转,由于结转时间过长,加上学校寒暑假时间,项目资金每年实际使用时间不到6个月,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和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难以按照预算进度和支出内容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七)预付与应付未付款项未做支出 一些预算单位在年终决算前未能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往来款项,造成较多预借、暂付款项挂账,还有基建项目支出未及时进行结算,虚增了一部分结余。另外,涉及到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进度来付款,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进度付款尚未支付数,为应付未付款项,虚增了年底结余金额。
(八)支出规范管理不完善 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一系列的财政改革措施的实施,对支出运行的监管力度加大,降低了支出成本,也增加了支出审批和货物采购的时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财政资金结余的规模。如学校的仪器设备购置等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执行时间过长,影响了经费使用进度。一是由于招投标项目审批时间过于集中且手续繁琐,正常的审批时间需要一个月左右,有的甚至三个月,严重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二是政府采购中涉及进口产品的,往往进口产品的审批慢于国内产品的审批,导致整个招标工作无法进行,耽搁时间;三是目前招标机构将各个学校采购同类货物的项目打包招标,如某个学校需求确认拖延,则延误整个招标项目进度。
三、高校财政拨款结余问题解决对策
(一)调查历年结余结转资金,建立与完善财政结余统筹管理办法 建议省级财政部门对历年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清性质,对没有具体项目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形成的净结余,应按规定收回,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如财政部门组织教育部门清理收回的教育系统(高校)的净结余资金,可由主管部门统筹用于重大教育支出。建议地方财政借鉴中央的做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制定地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办法,界定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对专项支出的净结余进行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二)加快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执行进度 针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进度问题,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项目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定期通报监督制度等,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快专项资金下达进度,各专项经费要在预算年度的前半年度前落实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拨。
(三)完善专项资金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金审查和项目现场查验,把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点,并将现场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跨年度项目按分年度预算下拨经费 建议对部分跨年度重大项目实行按项目申报的分年度预算下拨资金,项目负责人按预定的项目执行进度支出,减少年底结余结转资金。
(五)缩短年度预算指标结转审核时间 为便于各专项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议简化年底结余预算指标结转程序,缩短预算指标结转时间,每年年初自动结转上年度预算结余指标,并在一个月内下达到预算单位。
(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主要表现在:一是缩短招投标项目的审批时间;二是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分开招标;三是各学校委托给政府采购机构的项目尽量单独发包,避免需求确认不一致耽搁时间;四是定期举行政府采购工作交流研讨会,及时与采购单位交流沟通,解决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参考文献:
[1]郭慧娟:《从高校财务决算报告看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教育财会研究》2010年第2期。
[关键词]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财务管理;措施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国库管理制度,已经被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公共财政管理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一种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拨付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库拨出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现象。在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建立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高校中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对高校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对高校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可以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这要求将高校所有的财政性经费乃至业务性收入要全部上缴到财政统一账户下的分类账户中,由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并且高校的用款计划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对高校申请的没有预算指标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审批。这样在高校的支出行为发生时,无论是财政直接支付还是授权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以及没有计划的拨款申请,都能在发生前加以制止,从而形成了对财政资金的全过程监督。
(二)有利于加强高校的预算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财政资金不再直接下拨到高校,而是由财政支付中心将年度经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调整预算通过网络以指标的形式下达给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按照指标的数额在年度内分月编制用款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批复计划给预算单位下发用款额度。这就要求高校要加强编制预算的准确性,改变过去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执行情况不能完全反映高校实际支出,学校执行的结果与部门预算不符,有些专项经费未按原来规定的用途使用等现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按实际支付数反映支出,人头经费、专项经费均采取直接支付,高校不能随便改变项目和用途,专项经费必须事先提出详尽的论证报告和预期效益,预算的执行与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在时间上一致,这样可以从源头上促使单位按预算规定执行,防止挪用财政资金,对高校在预算执行上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改变了高校资金的运作方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高校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活动,全部纳入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作和管理,改变了以往财政性资金层层拨付程序,而采取一种直接式的拨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财政资金在拨付过程中“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流转环节,从而达到降低政府运作成本和节省财政资金的目的,也可以有效地促使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有所作为,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对高校的账户管理由分散到统一,改变了许多高校以往开设“多头账户”的局面,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四)对加强廉政建设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部门对高校资金流向的监督力度较以往加大了许多,这就有效地改变了目前某些高校存在的多头开设账户、预算内转为预算外、小金库、账外账等现象,从源头上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 目前我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了高校的筹资能力,降低了与银行谈判的砝码
随着高校扩招、大学城建设,学校需要大量的银行贷款。在以往模式下,高校在不同银行发生的贷款,都必须通过在该行开设的账户还本付息,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最终都拨付到在高校存款账户或支付账户上,而银行也是通过高校在其账户上的资金沉淀作为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高校可以比较容易地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高校来讲学校收到的不再是实拨资金,而是国库零余额用款支付额度,需要增设新的会计科目零余额账户,这使高校财政拨款不再是以货币资金的形态存在,改变了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了资产总额,高校在商业银行的账户被取消,只允许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保留零余额账户,且该零余额账户也是由财政部门指定,只有计划额度,没有实体资金,余额保持为零,这就使高校在银行的实际存款趋近于零,没有了银行存款的沉淀,没有了收费权的质押,商业银行由于惧怕信贷风险而不愿贷款给高校,增加了高校筹资的压力。而在还贷方面,按照规定单位零余额账户又不得向其他贷款银行划账还本付息,对于贷款高校造成资金支付障碍。
(二)使用资金的方式发生改变,高校的自受到限制,降低了高校的竞争力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之前,高校主要是采用“大收大支”、“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可以机动、灵活地使用资金。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直接向指定给高校的零余额账户下达用款额度,高校只有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额度的使用权,而没有资金的调度权,高等院校的财务管理权特别是财政资金的审批权和调度权已在实质上很大程度收归于国家财政,高等院校的财务管理活动被压缩成单一的预算管理活动,仅存有单一的预算自。例如,目前,多数高校的后勤部门和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其服务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学校拨款,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使得后勤和医院经费难以按惯例结算,零余额账户的支付规定无疑对高校向所属下级单位银行账户划拨资金产生了障碍。另外,在国库集中支付下,由于对专项资金统得过死,学生基本经费被医疗等费用占用比例较大,货币资金周转不畅,资金不能合理调度,从而造成应由基本经费负担的项目被转入专项经费,使得预算与决算相脱节,造成账表不一致,不能真实反映学校的会计信息。
(三)申请资金拨付手续烦琐,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
目前,由于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高校、国库还没有全面联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都没有建立起来,高校内部的电子化财务信息系统由于技术问题无法与财政信息系统对接,再加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实时清算系统也不完善,这一系列问题导致按照规定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直接
支付不能及时到账,这将会影响高校事务的正常进行。例如,通常修购资金、科研专项等经费都是等到当年财政预算批复后才下达,有时甚至到12月才到款,而属于基本支出和部分项目支出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在当年列支,否则将作为净结余资金被财政收回由于拨款不及时,使得高校许多财政专项当年无经费启动,年终财务部门只得虚列支出以保留资金;而需要购买的设备又不敢签订合同,只能等待下半年资金额度基本到位后才会正式实施,对于科研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驻当地财政专员审核、寄送教育部、转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委托银行支付等一系列复杂的手续,资金到达施工单位一般都需一个多月的时间,若中间任一环节审核出问题,都将延长付款时间。这样不仅影响项目施工进度,也使得施工单位因资金成本的增加而与学校产生合同纠纷。
(四)增加预算编制的难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高校必须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上报财政部门,这就要求高等学校的预算具体、准确、完整。但是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内涵不清,若干个会计主体的预算汇集到一张预算表中,导致预算或重复或遗漏,根本做不到准确、完整,尤其是对专项预算编制没有推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个部门同时掌握多个专项时,为了调剂资金,出现了专项资金混用的现象。目前,大多高校实行的是一级财务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为了让预算编制更加准确,就必须在学校各部门有专门人员进行预算管理,这加大了各部门的工作量。
三 对国库集中支付下高校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原有的一些财务制度已不能与高校发展现状和国库集中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高校财务账户管理,会计体系、资金支付方式发生变化,因此修改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妥善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高校的特点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尽快修订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尤其是解决单位零余额账户与经费存款账户并存等问题是当务之急。从宏观来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新的财政国库机构体系建立、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支付方式等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现金管理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应进行修改和完善。从微观来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使高校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高校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加大对预算资金执行的监督等具体内容,保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序运行。
(二)完善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力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建立在科学规范的财会预算基础之上的。完善高校的预算编制,可以将预算支出按部门和支出项目进行细分,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在“大收大支”的综合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指标体系,区分人员支出、正常业务支出、项目支出,根据不同的支出性质,确定采用不同的资金支付方式,并且必须服从财政管理体制中的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高校还要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作为巩固部门预算改革成果的保障机制来实施,通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保证部门预算的严肃性,要求校内各用款单位及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准确、按时报送用款计划,使资金严格按计划支付,杜绝无预算的支出。
(三)积极搞好银校合作
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使学校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学校失去短期资金沉淀的优势,并被剥夺了作为法人主体选择银行的权力,从而削弱了学校与银行合作的基础,但这并不代表银行从此不与学校合作,学校应积极行动,采取各种办法,努力改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例如,高校在和银行沟通研究后,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由银行开发网上报账一体化财务系统软件,并在报销中实行“公务卡”报账;在学校中,银行出资安装圈存机,将银行的“一卡通”业务在全校推广,在方便学生的同时也为银行增加了万余名的客户。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
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所涉及的知识领域、业务领域都很广,这就要求国库操作员、计划编报员、审核人员、制单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不仅要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还应熟悉国库支付的操作流程与工作方法;不仅应具备扎实的财务理论功底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还应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针对这种情况,各高校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建设;实行会计人员轮岗培训和业务交流,改变“一人负责一摊事务”的工作观念;要求会计人员要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熟悉其操作流程与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现代财政经济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高校的顺利实施,有效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综上所述,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必然趋势,高校应及时更新观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并与银行加强合作;同时国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化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高校现行的管理制度之间矛盾,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高校的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和锡梅,怎样化解高校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带来的困扰[J]现代审计与会计,2007,(7)
[2]曹明阁,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08,(3),
[3]赵建新,新型财政管理体制下高校财务管理的对策[J],财会通讯,2008,(10)
关键词:资金管理;安全;效率
资金跟医院(其他经济体也一样)的关系,犹如血液与人体的关系,医院运行的每一刻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撑,即资金是医院各项业务活动得以持续运行的基本保证。同时,医院对资金的运用能力也已经成为评价医院整体竞争能力、医院发展潜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的重要指标。因此,笔者建议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来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医院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文结合我院实际,从制度建设、资金安全及资金使用效率三方面着手,来阐述如何加强医院资金管理,提高医院财务管理,进而提升医院经济效益。
一、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制度
制度是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的指导和保障。为确保资金安全健康运行,我院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1.货币资金管理。我院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我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对货币资金的收付等进行规范。
2.预算管理。为加强预算管理,我院制订了《预算管理办法》,对预算组织领导、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进行了明确。
3.费用报销。我院先后制订了《费用报销暂行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备用金(借款)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
4.审批授权制度
(1)审批流程及权限。通过《费用报销暂行规定》明确了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同时设置了《付款审批流程》对设备采购等付款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下一步我院将对审批权限进行进一步规范。
(2)付款授权。我院制订了《银行印鉴管理办法》及《票据管理办法》对授权银行付款进行管理;同时,《费用报销暂行规定》中对现金付款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5.其他相关制度
在制订上述专项制度的同时,我院先后制订了《资金管理办法》、《收费管理制度》及一系列岗位职责,还设计了《费用报销汇总审批单》、《培训费报销审批单》等一套表单来加强我院资金管理。
二、加强资金的日常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1.收入资金管理
我院的收入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核拨收入、门诊收入、住院病人预交款收入、单位集体体检收入及其他收入。
(1)加强门诊收入及住院病人预交款收入的管理。①加大信息化力度,降低人为因素作弊风险。我院门诊收入及住院病人预交款收入均通过收费系统来收取,统一开具电脑发票;每日终了打印收入日报表,会同现金、刷卡凭证及预收款单一并交给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核对正确后进行收款。②加强收款与收费系统的核对。月度终了,财务科会计人员再次将本月各项收款总额与收费系统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进行收入核算。③加强发票管理。对收款员使用发票建立登记制度,使用后返回票据存根时履行注销手续;财务科指定专人对收款员交回的收据进行复核,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④加强退款的管理。所有退款均按照退款流程操作,一方面必须将发票第一、二联交回,另一方面必须有业务人员、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收款人签名确认。⑤实行预收款制度,加强欠款催收。我院制定住院病人预收款制度,住院病人办理住院时缴纳一定额度的预交款;同时设计了一套较实用的欠款催收流程。这样在较大限度上防范了坏账的发生。
(2)加强体检收入管理。我院拟定了体检收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设计了《体检收入结算单》对体检单位、合同信息、体检人数及体检标准等信息进行了明确和确认,财务科依据合同、体检名单、相关部门确认及领导审批后的《体检收入结算单》等相关材料来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确保体检收入的正确收取。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收入均由财务科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或者小金库;所收现金均由出纳于当日及时存入银行,禁止坐支。
2.库存现金管理
我院十分重视库存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进行管理。
(1)明确岗位责任。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帐分管;出纳人员实现岗位轮换,一般三年轮换一次。
(2)明确现金开支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3)日常现金收支。出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并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收重付“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收重付。
(4)盘点与对账。出纳人员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账实核对,不准以
“白条”抵库,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帐,并向上面领导逐级报告,查明原因处理;会计或者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每月终了必须进行现金盘点,并由会计进行监盘,盘点后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三、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同时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开户数量,防止因账户过多而产生安全风险。我院目前仅开立一个基本户、一个医保结算户及一个公积金缴存专户。
2.银行结算范围。除按规定可直接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形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3.银行票据与印鉴的管理。银行印鉴由不同财务人员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登记《银行印鉴移交登记表》银行支票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对领用、使用及作废情况进行登记。
4.日常管理。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同时,银行印鉴保管人在授权付款加盖银行印鉴时必须再次核对付款信息,确保无误。出纳人员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及时核对账务。
5.银行对账。一方面通过网上银行时刻监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及时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月底由会计人员进行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负责人处理。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加强预算与计划管理
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首先就是要使资金按计划、有
序运行,这就需要加强预算和资金计划的管理。我院初步建立起了全面预算体系,预算编制遵循“收支统管,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年度总预算的基础上,按科室制定了月度预算,使各科室各月份的各项收支均得以明确。同时,也建立起了资金计划管理制度,各科室在月底申报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这样除了特殊情况紧急需要的资金支出外,日常的各项资金支出基本做到了按计划支出。
2.加强流动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周转率
(1)严格控制结算资金的占用。我院主要通过以下工作来控制结算资金的占用:及时清理和结算往来款项,防止不合理的资金占用,避免呆账、坏账的发生;对医疗应收款,按月定期向医疗保险单位核对、结账,避免拖欠;加强病人欠费管理和催收工作,确实无法收回的自费病人欠费,按有关审批程度批准核销。
(2)合理控制储备资金的占用。储备是否在规定的一定限额内,避免盲目采购带来的资金闲置,从而资金利用率低下。我院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对药品及其他库存物资进行管理,尽可能地提高库存物资的使用效益,既保证了医疗业务需要,又较好地防止积压,影响资金周转。
3.加强项目投入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我院组织专门小组,对投入项目、设备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项目、设备的使用率、社会和经济效益等作了较全面、充分的市场调研、预测分析、专家论证等可行性研究,以期将货币资金投入疗效好、收效快的项目和设备,也避免盲目、重复购置,闲置或半闲置设备,造成资金浪费。同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尽量降低设备的购置成本。
在日常业务中,注重提高医疗设备的利用率,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效益。
关键词:集团公司;内部银行;资金管理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了集团化的发展的道路,所属子、分公司、项目管理部不断增多,客观上造成了资金使用分散,资源管理困难,财务风险也随之日益凸显。集中表现在企业组织形式里存在越来越多的独立利润中心,各独立主体拥有财务控制及支配的权利,自主筹集、配置和分配资金,集团内缺乏统一的资金调度及安排,造成账户及资金管理的分散,形成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大幅下降。而资金的集中管理是通过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统一筹措、协调、规划、调控资金,充分发挥企业集团整体优势,增强资金的筹集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以保障企业集团日常经营和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及安全使用。
一、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需求层次
(一)资金集中
1.把资金视作支撑企业运营的一个要素,资金管理的目标是为企业运营提供资金保障;
2.通过构建合理、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系统,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结算管理模式,加强资金管控,发挥规模优势,保证资金链健康而有序发展。
(二)通路监控
资金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差错率。资金管理围绕企业资金收付的全过程展开, 为组织内部进行收款、付款和对账等业务活动提供信息化场所。实现安全可控地有计划对外付款,大大缩短从银行款项到账到财务系统确认收入之间的时间,提升相关工作效率并降低业务差错率。
(三)资源统筹
1.把资金视作企业的重要资源,作为运营的要素,制订资金管理目标;
2.在统一规划的制度和流程下,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确保安全、提升效益为目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资金的收支、筹集、运用、监管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3.产融结合。
二、内部银行
(一)内部银行的概述
内部银行是集团公司设置的专供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现金收付及往来业务款项结算的财务职能机构。内部银行集中管理各成员单位的现金收入,统一拨付各成员单位结算业务所需要的货币资金。并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调控、信息反馈职能后,发挥计划、组织、协调作用,并成为集团和下属单位的经济往来结算 中心、信贷管理中心、货币资金的信息反馈中心。
(二)内部银行的功能
1.结算功能
结算中心为所属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将分散在各家银行的账户统一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资金枢纽。
2.监督功能
集团通过结算中心的窗口观测所属成员的经济信息;透过资金结算,掌握、控制子公司的经济行为。
3.信息反馈
通过结算中心可以随时摸清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营运状况;透过现金流量的变化寻求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要害,帮助集团决策层加强微调整合。
(三)内部银行的具体业务
1.资金结算业务(见图1)
2.资金监督及控制业务(见图2)
(四)内部银行的具体实施
1.内部银行管理平台整体定位(见图3)
2.内部银行的业务执行
(1)内部银行的业务执行人员构架岗位设置(见图4)
(2)明确资金业务部门的部门职责
建设与完善资金管理体系,做好资金管理报表体系的建设、资金管理流程的设置、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内部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设立集团的资金池,管理资金池内各成员单位账户,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流程的要求,负责集团资金的总调度;深入了解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制定集团的融资目标和融资计划。合理安排各融资平台的融资结构,并有序安排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还款计划;负责融资渠道的开拓与融资产品的创新,维系与加深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负责集团规模化授信银行的关系维护及贷款周转安排工作。为集团战略性的发展计划开辟安全、高效的融资渠道;统筹利用集团资源,掌握集团内各成员单位融资决定权、资金调配权、可利用抵押物的抵押决定权及对外提供担保审批权等各项相关权利;建立和实施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与资金相关管理项目进行稽核,适时对各资金使用主体的资金使用状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3)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条件的建设
建设高效的资金管理报表体系。以日报形式监控集团及所属独立主体的的日常现金流状况;以报送月报的形式收集和汇总集团及所属独立主体的借款明细表、授信情况汇总表(分各银行口径、各成员单位口径)、对外担保明细表。内部银行每月以月度资金报告的形式将汇总信息上报给集团的管理层。
设置高效的资金管理流程。如银行开户审批流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授信审批流程、对外担保审批流程。
建设、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如针对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日常费用等不同性质的资金支出制定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建立每季度标准检查制度,对企业账户标准、贷款管理标准、报表管理标准、财务费用核算标准检查:财务费用核算等进行标准检查。
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4)制定资金管理内部考核管理办法
统一制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间的利息核算规则,各成员强化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资金成本的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提高各成员单位配合融资的积极性。
为发挥各成员单位对资金管理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保障集团资金管理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以百分制对各独立主体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进行资金管理相关指标的考核。
(5)配备与银行网络相结合的计算机网络技术
基于集团信息化管理的进程,及银行业电子银行业务的成熟,所有的流程报送、数据传输都通过内部网络平台进行。同时引进银行的电子银行产品。有效结合两个网络平台,将为工作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3.资金账户模式
(1)账户开立模式(见图5)
(2)账户处理模式(见图6)
(五)内部银行的流量控制
控制流量主要通过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实现。
1.资金预算根据业务预算编制。编制的内容涉及到所有有资金收入、支出的相关业务数据,各单位财务部门将业务数据经过分析填列出资金流的预测数据,经过汇总后形成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表。资金预算编制流程如(见图7):
2.资金计划的实现。在集团资金部下达资金预算正式版本后,应有各成员单位总经理负责统一领导,财务部门监督执行,做到“横向到人、纵向到边”,确保资金预算指标的落实和完成。预算结合资金管理软件结算支付模块的流程设计如(见图8):
(六)内部银行的综合分析
在内部银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资金流入、流出预测模型,对资金过度沉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处理资金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间进行衡量,合理选择的风险的处理方式。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的统计的方法,建立风险的预警机制,科学的选择接受风险、转嫁风险、避免风险、降低风险的处理方案。内部银行的综合分析也可为集团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内部银行实施产生的效益
(一)对集团产生效益
1.解决了存贷双高的现象;
2.可控制成员单位的资金支付情况;
3.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资金紧缺问题,降低财务费用;
4.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和优惠的贷款;
5.沉淀资金可进行投资理财,增加收益。
(二)对成员单位产生效益
1.统一的资金信息查询平台;
2.提高了支付效率,降低支付风险;
3.降低了支付成本;
4.减少了贷款手续,获得贷款优惠;
(一)合同风险
分包合同的主要风险包括合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及时性方面的风险是指合同双方细则未谈妥,或者合同存在一定的歧义,造成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一旦出现工程问题,两方的责任无法准确的划分。合同有效性方面的风险是指合同双方签订的合约一些条款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出现合同争执,可能没有法律依据。这两类风险是合同风险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需要重点防范的部分。合同风险给发包方企业将直接造成财务方面的风险,可能导致发包方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二)资金风险
建筑工程对于资金的需要很大,资金风险是发包方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发包企业需要严格控制分包企业的资金支付,保证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准确的支付,避免提前透资的情况发生,从而实现有效资金管理。发包企业派驻到分包企业中的财务人员需要分析分包方的资金情况,明确资金的使用是否有效,降低资金被挪用或者不足的风险。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时会发生双方合同没有明确分包方大额资金支付的流程,没有确定派驻代表是大额资金支付的必要环节,导致发包企业的派驻代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成本结算风险
在工程中,经常会出现施工分包成本结算不规范的情况,分包企业既没有做好工程的事先预算,也没有在工程进程中的事中做好成本控制,加大了发包企业的成本结算风险。由于发包方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缺少有效的管理,施工方可能偷工减料,减少成本的支出,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的隐患。工程核算风险的具体表现为超结算工程款、未建立结算对比台账、项目审批不严格等,这些都是工程核算中存在的重要风险因素,导致发包企业在成本核算中无法准确、及时的核算工程款。
(四)税务风险
工程建设通常需要交纳营业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工程价款,但是企业把项目分包后,发包企业的工程承包金额可以扣除发包部分的金额来计算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对于分包方,需要就其承包的部分计算营业税。由于双方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认识存在偏差,纳税金额计算不统一,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税收筹划问题。由于双方在工程款的金额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导致发包方可能多缴纳了营业税,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二、降低发包方企业财务风险建议
(一)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财务控制体系
发包企业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这三方面进行。公司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规章制度,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资金授权审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要合理设置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和职能分离体系。充分考虑公司内部不兼容职务以及相互分离的制衡要求,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格局。事中控制体现在保障资金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包括对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的控制。在内部控制中,事后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每个会计期间或者每项重大经济活动完成之后,内审部门都必须按照监督程序,审计各项经营活动,及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薄弱环节。
(二)强化分包资金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资金统一管理,发包企业需要做好资金的管控工作,完善管控模式与架构。需要统一企业的信贷流程,理清公司的账号,严格企业的资金审批权限,从而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企业的资金分为交易性目的、保障目的和投资目的,对于不同的资金,需要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资金的管理。不同资金的使用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建立完善的审批、划拨和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准确的投入到需要的项目中,杜绝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三)积极进行纳税筹划
发包企业需要积极的进行纳税筹划,降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负水平,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的货币供应量较大,造成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通常每年的实际通货膨胀率都在3%以上,因此,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纳税时间筹划,也能够降低税负水平。这主要是通过纳税期限来实现,通过合理延长纳税时间可以增加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机会成本。此外,发包企业需要及时和分包企业沟通,双方确定准确的合同金额,避免在纳税时出现计算上的分歧。
三、结束语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本意见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各部门为履行职能,由区财政以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为主的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具体包括:
1、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条线拨入的专项资金。
3、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1、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确保重点项目的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集中财力办大事,着力解决一批事关全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3、编制使用计划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编制使用计划,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4、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有选择地开展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
1、每年十月份,区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提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必要性、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批复。
2、区级机关各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审批管理。(1)一般性专项资金,即标有“”的专项资金,由区分管领导审批。(2)重要性专项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即标有“”的专项资金,由区主要领导审批。
4、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区级机关各部门要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编制用款计划,报区级机关财务支付中心。
5、区级机关财务支付中心根据核定的专项资金的项目和预算,单独开设帐页进行核算,定期通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不得与日常工作经费调剂使用。
6、专项资金在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指标的,需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数不得突破原有核定指标数。
7、专项资金部门之间不得随意划转,下拨街道及部门的,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核定数的20%。专项经费用于业务招待费及工作奖励的,不得超过实际使用总额的20%,其中业务招待费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报经区主要领导同意。
8、各项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原则上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自国务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来,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着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全县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清欠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年在继续清理旧欠的同时,要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的审批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听证制度”,杜绝未经科学论证的“拍脑袋”工程。同时,进一步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逐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概算的控制。
(二)县计经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明确项目建议书中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批内容和标准,明确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在建设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
(三)认真贯彻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特别是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四)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五)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二、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一)凡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资金配套的项目,其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按时到位。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县计经委、县建委不予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业主支付担保,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备案。且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四)各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特别是县内(含外地入驻)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五)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证书时,必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双方没有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且延期支付协议未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手续。
(六)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法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若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期限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完成结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建设工程业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业主已认可。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经承包单位催告业主仍不支付的,除按合同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双倍逾期工程价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有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签订还款计划,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时,保证农民工工资金额发放。否则,县建委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县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制定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诉讼费高,审理时间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要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门槛,规定审理时限,加大执行力度。对当地法院执行难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执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经被拖欠者申请,在县劳动保障局进行核实后,可由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业主单位帐户,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处理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仲裁、公证等处理合同纠纷高效、快捷、公正的优势。县劳动仲裁调解机构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把关,凡受理建设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应及时予以解决。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培育担保主体。大力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同时,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及时帮助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不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经济活动空间。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县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县建筑市场等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予以限制,直至取消从业资质。
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不按合同约定有拖欠问题而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县计经委、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内各商业银行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和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县国土房管局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资格等,贷款银行不提供授信。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对其资质予以降级,直至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进一步加大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力度。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越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各类违法或违规行为。
五、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县劳动保障局应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县司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并配合县劳动保障局妥善处置集体性讨薪事件。
(二)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足劳社文〔2005〕3号)文件之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就新开工项目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县建委按照要求,在办理建设手续时严格把关,做好保障金的收取工作;对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承建双方,将对其建设行为予以限制。
(三)县劳动保障局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施工现场应设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并对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监察电话、地址等相关内容公示;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的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县劳动保障局均应及时处理。同时,县劳动保障局要将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法律意识,鼓励发展劳务企业
(一)县总工会、县劳动保障局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2]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2]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2]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2]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2]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2]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2]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费开支管理的原则和资金管理范围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市科协的办公经费统一管理。凡是涉及用于机关自身开支的正常行政事业费、修缮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经费等,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二)严格经费收支预算约束。年初,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和项目支出需要,认真编制部门预算,按程序报批,并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安排机关经费的使用。各部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需要单独申请专项经费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提报,由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要求一并向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的,由办公室按开支审批程序和工作需要统一安排拨付。
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
(三)经费由分管财务的副主席负责一支笔签字报销。各项支出,要先批准,后开支;未经批准,擅自开支,不予报销。各项开支须填写用款申请单,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部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把关后报分管主席审阅批准;2000-5000元须由分管主席审核,报主席同意后实施;5000元以上重大开支必须经由党组会议研究。经费开支情况每月由办公室统计送分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审阅。
(四)办公用品的购置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品,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无需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由单位自行购买,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须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日常办公用品、印刷、消耗材料等,由各部室填写《购物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有关部室根据需要按规定手续领取。物件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
第三条 经费开支报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五)所有经费开支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发票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审核、分管主席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经费的开支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写明事由、一事一报,不得累报。
第四条 对往来资金的管理
(七)各部室因公需要财务垫付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账还款日期,借款5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500元以上的报主席审批。借款须在期限内尽快归还,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八)公款不得借给个人因私使用。
第五条 公务出差报销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前根据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报主席批准后方可出差。
出差后应本着节俭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报销时凭原始发票、出差审批单、正式文件报销开支。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财务风险控制
(九)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做到账钱分管,钱物分管和票据购用分管。
(十一)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推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年终时,财务人员要对财务资料实行整理归档备查。对于单位本年发生的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情况,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情况,奖金福利的分配和发放情况,通过单位职工会议通报、书面公式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人员监督。对于重点支出项目“三公”经费,年末须在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三)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主席对财务发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出,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接待单位应持有派出单位提供的公函(含传真件、接待任务方案、电话记录等),明确接待内容、行程、人员等相关事宜。对无公函接待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由市科协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任务实施前,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结束后如实填写“公务接待任务费用结算单”,明确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三)规范接待标准。住宿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厅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每天不超过460元/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每天不超过350元/间。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自行用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不含早餐)。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陪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30元。工作陪餐应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2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规范报销流程。所有公务招待费报销,严格按照“四单合一”报销凭证进行接待费用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即来宾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任务费用结算单、财务票据。
(五)公务接待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禁止列支会议、培训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禁套取公务接待费设立“小金库”。
三、资产管理办法
(一)设置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所有财产必须登记入账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二)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资产领用后需及时登记,明确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实行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取有支出凭证。
(四)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等,应当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经过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处置,并从资产管理系统中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