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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育的建议与意见

时间:2023-06-29 17:09:53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与意见

第1篇

一、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进入分析评议阶段后,我局始终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开放教育原则,紧紧抓住提高党员思想认识这个关键,组织党员继续认真学习《党章》、先进性教育文件和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党员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党员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激发搞好分析评议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制定了分析评议阶段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工作安排表,印发了分析评议阶段基本知识、党性分析写作等辅导材料,编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简讯4期,向新闻单位和市先进性教育活动简讯投稿8篇,采用5篇,在宣传报道上做到了有形、有声、有色、有效果。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我局搞好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础。

(二)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意见上下功夫。我们主要通过四种途径征求对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支部、全体党员的意见:一是发放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征求意见表,以无记名方式征求局机关干部职工和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就业失业、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培训6个口子的座谈会,广泛针劳动保障系统各单位、劳动保障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三是向市直有关位和企事业单位寄送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对劳动保障局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是通过单位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互相之间、分管领导与分管科室(单位)之间、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工作人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广泛交心谈心,互相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并按要求层本资料权属文秘写作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层进行了反馈。以归纳,这次共征求到意见建议20条,其中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10条,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4条;对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6条。

(三)明确目标任务,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上下功夫。为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我局积极引导党员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六个坚持”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本支部、本岗位提炼出来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作为“尺子”和“镜子”,通过“群众提、组织点、自己找、相互帮”方式,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对照检查,从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摆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方向,认真写出书面党性分析材料。为了把党性分析引向深入,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各党支部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专门召开 “党性分析会”,对党员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认真进行分析,深入查摆每个党员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找出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然后,各支部书记对每名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另外,局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层层进行审查把关。通过党性分析,促使党员对自身的问题找得更准,分析得更明,整改措施更有力,并取得实效。

(四)认真开好两个会议,在找准、抓住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为了找准、抓住突出问题,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做好了精心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学习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部分论述,学习先进事迹,并用反面典型警示党员,从中启发、教育党员看到差距,消除思想顾虑。二是制定了专题生活会的方案,明确了会议主题,落实了会议内容,对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反馈,为党员开展批评提供依据,做好心理准备。三是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积极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互相交换意见、交流心得、沟通思想。四是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准备会议发言提纲,确保会议不走过场。

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过程中,广大党员纷纷对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结合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各自的思想、工作实际,积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从“团结—批评—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在自我批评中敢于动真,敢于亮丑,正确认识和估价自己;在批评中真心实意,实事求是,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检查理想信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带头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和制定整改措施,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积极自觉地搞好分析评议。对于来自同志间的批评意见,大家都能够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听取,认真反思,使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始终在严肃认真、民主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不少党员反映,这次的两个专题生活会是一次刻骨铭心的党性教育,终身难忘。会后,各党支部和局党组分别在各支部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就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按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

(五)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取得先进性教育实效上下功夫。在分析评议阶段,我局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一方面深刻反省,自我剖析,直面不足,自加压力,针对民主评议阶段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自身查找到的突出问题,按照有本资料权属文秘写作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条件立即整改、暂没有条件作出计划限期整改、不符合规定认真解决释的原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时间,落实了整改责任,大力解决好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政治业务学习和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努力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增添了活力和动力,为下一步整提高和确保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提供了保障。

二、工作成效

通过分析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通过进一步学习培训和开展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及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的认识和理解,党员的宗旨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态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党员的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

(二)进一步加深了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三个标准,反馈群众意见建议,互相交心谈心和沟通思想,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对广大党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党员进一步社会化了对了新时期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标准,大家一致认为,劳动保障系统新时期党员先进性,必须具备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必须具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要有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要有严于律己、廉洁清正的道德品质。党员要带头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落实在行动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好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进一步形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为做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每一位党员认真写好党员党性分析资料,在全体党员民主评议会上,每一位党员都在会上认真做好批评和自我批评,重点查找出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认真开展了批评和评议;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互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同时,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也对每一位党员进行认真评议,全体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氛围进一步形成。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局党组和各支部的规章制度。局党组和各党支部充分利用这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党员学习、支部工作、党员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组议事规则、定期谈话谈心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保持党员先进性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党组工作、支部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对增强支部尤其是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夯实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五)进一步促进了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级党组织以分析评议工作为动力,以落实整改措施为手段,认真解决劳动保障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大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优质服务树形象等一系列活动中来,进一步展示了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较好地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

三、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2篇

一、领导重视,积极落实

区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析阶段后期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我局党支部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支委会议学习了文件精神,对“回头看”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确定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亲自负责抓好“回头看”工作,其他领导小组成员积极配合,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回头看”工作有关事宜。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传达了文件精神,对照《通知》中提出的做好“回头看”工作的六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自查,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始终坚持边学边改,切实保证了分析评议阶段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为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结合主要环节,认真开展自查

《通知》下发后,我局党支部结合“回头看”工作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按照搞好分析阶段“回头看”工作的六个方面,认真开展了自查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一)关于深入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方面。在分析评议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支部在第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和指导分析评议工作,引导党员干部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摆正位置,自觉投入,增强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进行自我剖析的自觉性,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加入脑入心。一方面,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打牢分析评议的思想根基。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始终,作为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为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支部根据区委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分析评议阶段继续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学书记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贵州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深化对党员先进性的认识,提高每个党员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第一阶段集中学习动员相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支部在分析评议阶段,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更丰富的内容搞好学习教育。通过讲党课、谈心、网上学习等方法,以讲促学、以谈促学、以写促学,切实把加强学习贯彻始终,引导党员把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同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把理论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另一方面,坚持自我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在分析评议中广大党员对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认真学习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全面总结近年来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以自我教育促进教育活动各项工作。

(二)关于征求意见,查摆问题方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支部在学习动员阶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通过进行个别谈话、设立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于3月28日至4月3日进行了分析评议阶段征求意见工作。在这次征求意见活动中,局党支部确定上级业务部门、上级党组织、局内全体干部职工、区直相关部门、两镇、各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及服务对象和党内外群众为征求意见的范围,广泛征求对支部领导班子和党员个人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方面的意见建议。截止目前,累计发放征求意见表96份,收回征求意见表85份,收回率达89%;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征求意见箱1个。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经党支部认真汇总、梳理,分别整理出对局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个人的意见共13条,其中: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5条,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8条。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局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反馈,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由支部书记赵莲香同志负责反馈;对其他党员的意见,由支部委员赵建平同志如实反馈。

(三)关于开展谈心活动,进行思想交流方面。局党支部紧紧围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发展;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如何建立完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如何更好地推动我区劳动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等内容在中心全体职工中开展了谈心活动。谈心活动采取“一对一”、“一对多”、“面对面”的形式,坚持“四个必谈”,即: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之间开展谈心、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与党员之间互谈;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走访互谈。谈心时每个党员、群众都从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的目的出发,找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广泛谈心交流,沟通思想,查找出了本单位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了坦诚相见,互相帮助,增进了了解,形成了共识,起到了增强“四力”和“五个明显”的效果。

(四)关于进行党性分析,明确努力方向方面。党支部组织党员对照《》、结合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联系个人实际和征求到的意见,积极撰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重点剖析了每个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遵守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党员领导干部还从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剖析思想根源,触及思想灵魂。同时,支部书记赵莲香同志对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进行了审阅,对部分党员党性分析材料联系个人实际不够,问题找得不准,剖析轻描淡写的材料进行认真修改,使每个党员都有一份符合岗位实际的征求意见稿。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后,每个党员按照党支部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对党性分析材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党性分析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更准,剖析思想根源更加到位,今后努力的方向更加明确,为下一阶段的整改提高奠定了基础。

(五)关于民主生活会情况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方面。按照区委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支部于4月14日下午,由党支部书记赵莲香主持召开了全体党员参加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区政府县级联系干部王维国副区长参加了这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每个党员在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结合班子和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以严肃、认真、求实的态度,坚持口头评议与书面评议相结合,着重从理想信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检查和深刻分析,提出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领导重视,责任落实。为了开好这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身作则,亲自抓,亲自安排落实评议的各个环节,并带头征求意见、带头开展谈心、带头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亲自组织审定党支部整改措施。同时,在评议工作中,对照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认真督促检查,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坚决阻止了走过场、图形式。二是重点突出,准备扎实。进入分析评议阶段以来,我局党支部狠抓各个重点环节的落实,为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奠定了基础同。三是发动充分,思想认识到位。党支部在认真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状况的基础上,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围绕评议内容召开了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有针对性地向党员进行思想动员,要求党员端正态度,反对走过场和应付思想,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操作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很强的实施计划。四是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在评议过程中,我支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和“治病救人”的原则,采用“背靠背”打分,“面对面”评议的方法,按照先评议党支部,后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最后评议一般党员的程序,充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评议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召开支委会议,将各方面对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形成组织意见,作出评议结论,并将意见反馈给党员本人。经支部鉴评后,认真填写了《党员评议意见表》。五是求真务实,在整改上求实效。在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同时,党支部把整改贯穿始终。每个党员分别从不同重点对个人的学习、作风、廉政、团结等方面和分管的工作认真进行查找自己存在的差距,并分析了其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党支部对群众提出的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六)关于评议意见是否客观准确方面。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后,我局党支部及时召开支委会议,根据民主评议中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对每个党员提出了评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员本人进行了反馈。在此基础上,党支部组织召开了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参加的全体职工大会,对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使民主评议更符合实际,得到了职工群众的认可。

三、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措施

第3篇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入分析评议阶段以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党支部根据区委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按照本单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阶段工作安排意见》的具体步骤,狠抓各个环节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将分析评议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支部在学习动员阶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通过进行个别谈话、设立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于3月28日至4月3日进行了分析评议阶段征求意见工作。在这次征求意见活动中,局党支部确定上级业务部门、上级党组织、局内全体干部职工、区直相关部门、两镇、各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及服务对象和党内外群众为征求意见的范围,广泛征求对支部领导班子和党员个人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方面的意见建议。截止目前,累计发放征求意见表96份,收回征求意见表85份,收回率达8*;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征求意见箱*。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经党支部认真汇总、梳理,分别整理出对局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个人的意见共7条,其中: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4条,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3条。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局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反馈,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由支部书记赵莲香同志负责反馈;对其他党员的意见,由支部委员赵建平同志如实反馈。

二、开展谈心活动情况

局党支部紧紧围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发展;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如何建立完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如何更好地推动我区劳动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等内容在中心全体职工中开展了谈心活动。谈心活动采取“一对一”、“一对多”、“面对面”的形式,坚持“四个必谈”,即: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之间开展谈心、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与党员之间互谈;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走访互谈。谈心时每个党员、群众都从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的目的出发,找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广泛谈心交流,沟通思想,查找出了本单位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了坦诚相见,互相帮助,增进了了解,形成了共识,起到了增强“四力”和“五个明显”的效果。

三、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情况

党支部组织党员对照《》、结合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联系个人实际和征求到的意见,积极撰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党性分析材料重点剖析了每个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遵守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党员领导干部还从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剖析思想根源,触及思想灵魂。同时,支部书记赵莲香同志对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进行了审阅,对部分党员党性分析材料联系个人实际不够,问题找得不准,剖析轻描淡写的材料进行认真修改,使每个党员都有一份符合岗位实际的征求意见稿。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情况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支部在抓好广泛征求意见工作、开展谈心活动和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积极准备下一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经支委会讨论研究,定于4月11日至12日召开民主生活会,并在全体党员会上对召开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初步安排。要求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性分析材料准备发言提纲,届时按准备好发言提纲进行党性分析,逐个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敢于正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真正在思想上有新的触动,认识上有新的提高。

五、分析评议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局党支部按照区委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安排,狠抓分析评议阶段各个环节的落实,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由于近期全区植树造林活动的开展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造成“工学”矛盾比较突出。为此,我局党支部充分利用双休日和其它休息时间,积极抓好分析评议阶段的各项工作,确保了教育活动与其它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4篇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统一劳动法制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实施以来已有七布叼丰头了。实践证明,读法对于我国劳动法制的建立对于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法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国劳动法制不统尸,这使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笔者步}扰健全我国劳动法制问题略述己见。

一、关于充实劳动法的基本内容问题

与经济活动及市场紧密相关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需要完备的劳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鉴于我国劳动法内容的不完整、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应当充实劳动法基本内容。

首先,要把现有有关劳动关系的成熟的法规规章规定。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期,’、“劳动圣洞的解除,’等内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试用期”、和“关于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力祛》、《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等内容,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我们应该把它们整理加工,列人((劳动法))的条款,改变目前的分散与零乱局面,以方便法的适用。

其次,增加新的劳动法内容。(1)关于职业培训。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相应义务,但内容单薄;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但主要是针对教育体系而非企业体系的学校;劳动部国家经贸委的((i业职工培i)}}规定》进一步指出企业和职工的培}i}责任,但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订立培训宝找l和制度的自过大,罚则中规定的责任也太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应该增加企业培训机构、培iJ}l责任的法律规定。(2)关于就业平等权利。((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者阪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但就业权的不平等待遇在过去不被国人所普鱼重视,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人才流动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体系生命力的象征,这个为人们所习‘赓性接受的“不是问题的问题”变化为“真正的问题”或研究对象。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这方面主要表现以下不足:规范局限于抽象的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局限于男女平等或性别平等,忽视了人群,如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甚至不同长相外表的公民之间实际存在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今后应作较大的弥补。(3)关于劳动者之就业权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关系。劳动法又寸斑途见定尚属空白。就业权或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劳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就业权。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就业权。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公民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能不能就业?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不会为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者平增一些勇气和信心呢?《劳动法》可以添加条款:凡录用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之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劳动者接受或继续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时,对期限、方式、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完善劳动法基本制度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可题的意见))第2条、第8i.’条又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百分之八十多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和神圣胜遭到严重蔑视。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又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目前还广泛沿用“开除”、“除名”、“辞退”等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用语。与“解除”混同,既不利于法制宣传,又不利于劳动法的理解和i彭月。建议取消旧的行政用语,统一使用“解除”这一法律术语。

关于业业手巨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准见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拒签合同或违反平等协商原则强制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未规定法律责任。《劳动部关于贺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预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链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力法》进行赔偿。”这里,“预以纠正”是个既抽象又模糊的表达,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实现法的指引功能,当然也就无法保证执法结果的严肃性与合法胜。因此,在修订捞动法》时,又明确具体翅醚见定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关于集体合同。目前我国的社会现实广泛表现为劳动合同要么没有,要么是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劳动者只有签名的义务,全无协商的权利。要改变这种局面,在劳动力市场已经严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决非易事。劳动合同的推行不可育}I}利进行。但是,我们可以依靠集体合同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弱势一方很p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应该规定人数多少以上的企业应当订立集体合同,并赋予集体合同以强制性。

(二)劳动者的工资制度

劳动者工资的结构、类型、名称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完全一致吗?目前我国各行各业,无论所有制形式,工资制度的依据一律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红城的规定》。既然劳动关系是平等主体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丘封仓又是自负盈亏,国家没有必要规定过死。而且实际操作中,劳动领域的工资也没有遵照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执行。现在有人预示,入世以后的工资是向灵活性发展,即企业享有充分的自。我认为,作为法律要做的,只需要保障劳动者手澎驯权的实现与规定最低工资制度。

(三)劳动者的工时制度与休假制度

关于工时制度。《劳动法))第.p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力祛》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应该综合起来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为工时制度在现代劳动法中的意义就是“最长的工作时间之规定”,体现了劳工的休息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伦理思想,假如不附加修饰语“不超过,’三字,那么也可以把"8小时”、.,小时”理确车为最低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休假制度。《劳动法》未规,.劳动者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权利。《劳动法))第45条规定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没有规定。根据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4条“业封址职工休假,由业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入世以后,随着外资和外国劳动者的大量涌入,外国劳动者享受的休假制度,根据待遇平等原则,我国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劳动法》应该在休假制度方面作相应的完善。

(四)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已超出“劳动法”调整的领域,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是并列的关系,因而,在《劳动法》中规定社会保险,并把社会保险事务归人劳动部门就是不恰当的做法。笔者还认为,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不科学,应该恢复以前的结构,一分为二地把其分为“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仲裁和诉讼。笔者认为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方面均存在缺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结构设置不够正规、乃荃,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应增订《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法》,按专门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案件。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直接影响劳资关系,影响劳资双方与政府的关系,影响经济建设,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影响政治建设的进程,因而在制度建设中必须十分审慎。

三、关于统一劳动法制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法制尚不统一。

我国劳动领域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她方自治”,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地方法规、甚至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文件来具体调整。如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i条规定为:“劳动合同鉴证是一一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意思不明确,无法推定劳动合同鉴证是授权幽于为规范,还匙虽制规范,因而地方规定各异。

如犷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8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0第35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撰幸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从中可看出劳动合同鉴证是自愿的,不带有强制性,但广东省在实际操作中又规赴省属国有大型企业的外来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鉴证。天津市J班卫年以}U}fT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鉴证,ZX卫年修改后的袄津市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又改为“可以鉴证”。北京市现行姨动合同规定》则只字未提鉴证。我认为,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应该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相当长时期内不可或缺的劳动法律制度,它又剑准行劳动合同制度、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以及争议的有效处理等方面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我国劳动法应该作出某些相应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本上也是“地方自治”。社会保险五大险种,除了失业保险为国家较全面地规定外,养老、工伤疾病、生育保险均主要为地方规定、地方管理。

第5篇

一、准确把握“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

开展这次主题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贯彻同志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王珉同志在省纪委八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着眼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倡导同志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我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这次主题教育的重点内容:一是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二是着力解决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力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明显转变;三是抓住作风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上下功夫;四是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引导和带动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确保主题教育活动取得实际成果,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突出重点,解决问题,确保“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在解决好同志提出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八个方面的问题的基础上,还要重点解决好王珉同志在关于“对领导作风的几点期望”讲话中提出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下大力解放思想,重点解决好发展意识、市场意识、创新意识不强和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等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照全国先进地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认真检查和评价我们的思想是否真正的得到了解放,在实际工作中是否还存在因循守旧、本本主义、条条框框、本位主义、部门观念、目光狭窄等阻碍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思想观念,要认真进行清理,彻底进行清除。二是要下大力推动落实,重点解决好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和形式主义、急功近利、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问题。对照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特别是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劳务经济、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等解决民生实事的重点工作,要一项一项检查和评价工作任务是否落到了实处,工作措施是否有力,要克服一切困难,一件一件抓落实,把工作抓实,抓出成效来。三是要下大力改善民生,重点解决好困难群体生产生活问题。认真检查办事是否从职工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是否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着想,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四是要下大力构建和谐,开展“和谐班子”创建活动。按照王珉同志提出的要求,每个领导班子和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审视和深刻思考“是执政为民,还是谋取私利;是坚持原则,还是随意行事;是发扬民主,还是个人专断;是团结共事,还是攻讦内耗;是接受监督,还是排斥批评;是心胸开阔,还是狭隘计较。”重点解决、独断专行、阳奉阴违、我行我素、简单粗暴、软弱涣散、工作飘浮、贪图享受,情趣低俗、骄奢淫逸等不良作风问题。加强“和谐班子”建设,以班子和谐带动干部队伍和谐,使各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倍加重视事业,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维护和谐。

三、紧密联系实际,创新教育形式,推动“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的开展

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要立足于各单位的实际,坚持把主题教育与厅机关正在开展的相关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创新教育形式,做到相互融通,相互促进,提高主题教育的整体效果和水平。

(一)把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与学习贯彻同志加强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认真组织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同志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领会精神实质,掌握思想武器,着力解决作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倡导和形成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要认真学习王珉同志对领导作风做出了“十要十不要”的批示和“对领导作风几点期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力量和智慧凝聚到振兴*、富民强省的事业上来。

(二)把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与贯彻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软环境政行风建设会议精神相结合。按照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把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作为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的载体,融入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之中,采取有力措施,以创造良好经济发展软境为宗旨,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标准,以“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为目标,以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办事不认真、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工作作风涣散、工作推诿扯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为重点,加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全面开展劳动保障各项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体察民意,关心疾苦,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提倡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提倡高效快捷、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提倡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提倡立足本职、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提倡不计得失、甘于奉献的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努力建设一只“团结、勤奋、廉洁、高效、敬业”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政务,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审批环节,通过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广大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要围绕优质服务窗口建设,不断提高窗口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积极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职业服务向情感服务,一般服务向特色服务转变,使各个有关窗口更加体现舒适、便捷的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真正成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质服务窗口。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不公、野蛮执法等行政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廉洁从政。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及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的违纪行为。

(三)把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与贯彻落实“六个不准”相结合。认真学习落实田成平同志在劳动保障部机关传达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劳动保障部对全国劳动保障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提出的“不准违反法规、政策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社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经办等业务;不准利用行政审批审核、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社会保险待遇核定以及就业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等权力为部门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挪用、侵占或与他人串通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不准借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之机乱办班、乱发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对象或服务对象的宴请、公费旅游和免费娱乐活动;不准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要求服务对象参加不必要的培训、技术考核和评比检查活动。”行业自律“六个不准”的规定。各单位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全体干部职工都要严格遵守,自觉抵制、纠正、防止顶风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把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与开展向陈淳同志学习活动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开展向陈淳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吉发[2007]7号)和省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向陈淳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吉直党发[2007]14号)精神,深刻领会开展向陈淳同志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向陈淳同志学习的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学习陈淳同志要同学习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人物、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结合起来,同学习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涌现出的先进事迹结合起来。各单位党支部(党委)要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先进典型,把学习陈淳同志的活动落到实处,把全厅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抓实抓好

主题教育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4月1日至30日。在这个阶段中,主要任务是集中学习、提高认识、征求意见、查找分析问题、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理论学习会、制定整改措施。一是从4月1日开始,利用10天时间由各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其中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2天。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党的创新理论;同志、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7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同志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韩长赋同志代表省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王珉同志关于“对领导作风的几点期望”的讲话精神和“十要十不要”的指示精神;田成平同志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机关传达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会议上的讲话;陈淳同志的先进事迹(部分学习内容可查找省厅网站机关党建栏)。重点学习王珉同志关于“对领导作风的几点期望”讲话精神和“十要十不要的批示”精神,加深对王珉同志提出的“下大力解放思想,下大力推动落实,下大力改善民生,下大力构建和谐”精神实质和深刻含义的理解,提高对整顿作风,加强工作落实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在学习和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利用10天的时间,集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照总书记提出的作风建设八个方面的问题和八种优良作风,对照王珉同志关于“对领导作风的几点期望”和“十要十不要批示”提出的要求,认真检查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和每个干部职工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调查、走访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对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查摆出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进行认真的梳理,对号入座,查思想根源,认清影响和危害。三是厅拟召开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各单位的领导班子要至少利用1天时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或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会,对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理论学习会结束后,要立即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理论学习会的情况和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向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通报,并征求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利用1—2天的时间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对自身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认识,制定改进措施。四是对集中“学习、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初步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和整改方案。以上工作要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向厅党组做出专题报告(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

第二阶段从5月份开始到11月底,这个阶段主要任务是落实整改措施,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第三阶段12月份,主要任务是对主题教育活动进行检查总结和完善提高。后两个阶段的具体活动届时再做安排。

五、切实加强对“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的领导

省委要求,“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在省委领导下进行,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在手上。要明确责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各党支部(党委)要制定实施方案,选好载体,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以确保活动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要按照省委要求,普遍开展“和谐班子”创建活动,以班子和谐带动党内和谐,以党内和谐促进队伍和谐。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教育,积极在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上开展研讨,带头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在提高践行同志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和王珉同志提出的“下大力解放思想,下大力推动落实,下大力改善民生,下大力构建和谐”的能力上为干部群众做出样子。各处室、各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集中解决一两个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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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对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工会主席(签字):_________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对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工会主席(签字):_________

第8篇

某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第三章工作日制度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四章工资和津贴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第五章职工福利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第六章劳动保险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第七章劳动保护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律、条例。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第八章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第九章纪律与奖惩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第三十八条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第十章合作与联系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限为年。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9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 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10篇

【关键词】顶岗实习;协议;保险

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非基础教育学校学生毕业前通常会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方式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12个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随着顶岗实习人数的增多,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报酬等纠纷也渐成频发态势,势必影响实习学生实践教育效果,影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积极性,影响学校的教学改革推进步伐。在当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把三方权利义务协议化,把协议规范化自然是最有力的保障路径。

一、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顶岗活动过程所形成的学生、学校以及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法律关系包括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三个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三个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顶岗实习法律关系是探讨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前提,也是防范和化解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必要步骤。

1.实习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多种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单就顶岗实习来说,学生与学校之间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主要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而学生则通过缴纳学费享有教育服务,二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只不过教育服务合同是一种受国家行政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也就是其中还包含有“管理”的成分的原因,这种管理主要是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也是为了保证教育服务合同的实现。学生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相关的顶岗实习工作,学校管理规范学生实习中的行为。同时,在顶岗实习模式下,学校和学生存在组织者和组织成员的关系,学校对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受损利益承担替代责任。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克扣工资、意外事故等利益受损情形,学生应当先向实习企业请求赔偿,如果无法得到合理救济,则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2.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习学生的实际身份是受教育对象,实习也只是学校教学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其实就是一个委托合同,即学校作为委托人将本应属于自己的实践教学任务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实习单位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学校一个重要教学环节的学生实习,只不过是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实习主体的学生与在校学习的学生实质上是一样的。双方一般是根据需要和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协议的方式把学生派往用人单位实习,双方建立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3.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因为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委托关系,实习单位只是学校对于实习学生权利义务的承接或是分享,也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包含在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里。但是,实习学生毕竟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其人身利益尤其是生命健康利益并不能由学校及实习单位越俎代庖、一手包办。实习单位是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并附有一定管理责任的被学校包容的民事主体,如果实习单位超出了学校的委托授权,或是违法使用实习学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根源

1.顶岗实习法律规范模糊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顶岗实习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顶岗实习的法律属性,对于顶岗实习矛盾纠纷的法律解决,主要依据民事而不是劳动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是此条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仅仅是纲领性规定,无详细具体的实质性内容。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中抽象、模糊的法律规定,直接导致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界定模糊、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与归责原则不明确。顶岗实习生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是适用一般侵权的民事法律还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还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系列问题让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救济无所适从。

2.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复杂

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扮演受教育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而一旦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纠纷,就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实习单位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宜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参加实习并不等于就业,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存在之间的劳动或是劳务关系,不应承担包括休息时间、工伤赔偿、签订劳动合同等用工单位的责任,实习学生不应向实习单位主张任何权益。

学校认为,校方只需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发生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遭受权益损害等事件,应由实习单位,或者其他侵权主体承担责任。学校不应承担除教育管理失职之外的责任。且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学校只有在有教育管理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认为,顶岗实习单位为自己安排的实习岗位往往就是毕业后的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作为用工单位的责任,学校也应负连带责任。

三、如何规避顶岗实习的法律风险

1.重视契约保权利

当前的法律把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位于劳务关系,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间寻找平衡点,建立准劳动法律关系,那就是建立规范三方实习协议。通过实习协议绕开非劳动关系即难以得到保障的障碍,提升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保障。

由相关部门出台指导性的意见,提供标准格式的顶岗实习协议指南,明确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义务,例如:报酬计算方式、工作时间、纪律制定、保险保障、劳动保护和权利救济、纠纷解决方式等。规定实习单位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生上岗前的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等。规定学校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等。通过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是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管理责任分担比例和分担方式,保护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以防患于未然。将学生与劳动者区分开来,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

2.加强管理保安全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增加必要的安全生产、自我安全防范等自我保护的相关课程内容。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学校应派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思想、心理、实习表现等情况调查了解,有条件的学校可派专人常驻实习单位指导、管理实习学生,这样更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克扣报酬、意外事故等损害实习学生权益的情形,学校应协助实习学生向实习单位主张权利。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要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要应选派技术、技能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员工做指导教师。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家、行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利专项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随意侵犯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对相关用人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严惩。

3.完善救济保平安

风险的发生虽然是偶然的,但是对个体的影响又是巨大的。近年来面对频发的顶岗实习诉讼与纠纷,学校与实习单位疲于应付,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生产和工作秩序,同时由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能力有限,许多受伤害学生根本得不到充足数额的赔偿金。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填补受害人损失,分散风险,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针对保障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合法权益问题,2009年底,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2012年初,教育启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示范项目。该项目已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成果由最初的9个省份推广到25个省份2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保险的性质与作用是学校办理,全国统保,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因此各省市也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联合保险公司,开发既符合各地实际,又有利于实习学生保障的保险产品。

学校应该在学生实习前做好工作,选择购买有利于保障实习学生的保险,强化对实习学生的保障,事后积极协助办理理赔,使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及时得到救济,降低学生家庭、学校的经济负担。

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基金,并从顶岗实习的所产生的效益,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列入保障基金。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顶岗实习的保障机制中,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捐助,发挥顶岗实习保障基金类似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

实践表明,唯有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规范的三方实习协议明确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顶岗实习前的教育,实习过程中的控制管理,以及建立完善的事后的救济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顶岗实习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曹多富.学生校外实习“因工受伤”的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J]2008(32)

[2]莫小梅,赵洪.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中校方责任风险与规避.职业教育研究[J]2012(10)

[3]王鑫,王先兴.顶岗实习中法律关系的应然分析.中国城市经济[J]2011(11)

[4]韩旭,刘俊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教育探索[J]2012(6)

[5]徐芳宁.浅析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J] 2008(3)

作者简介:

李子君(1985.05~)女,江西丰城人,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基础部讲师。

注释:

第11篇

关键词: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思考

企业工会作为中国工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重任。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着切实履职,促进社会、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就如何做好工会工作,笔者认为,必须认真学习落实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及中国工会十六大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任务,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深入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努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地增强。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阵地和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职工群众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学会运用法律的有力武器,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法制教育培训活动

要不定期地派送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参加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学习,通过培训学习,使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能够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密不可分的关系,促进工会干部和工会骨干能够熟练掌握《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工会和劳动的法律法规,从思想上打牢依法履职和维权的根基,进一步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把法律赋予工会和职工的权利落实好维护好。

(三)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广大职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把法治教育纳入职工教育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的内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及法治教育与文化教育相结合的理念,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为倡导法治精神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要通过系列“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的实施,培育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法、守纪的广大职工队伍。要制定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实施计划,鼓励引导职工提高自我调节适应能力,提高适应时代改革的能力,大力提倡团结协作、奋力拼搏、乐于奉献、诚实劳动的精神。在职业道德教育中,要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引路示范作用。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方面,要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技术练兵等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重点。要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与开展技术创新、岗位练兵、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相结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依法建会、治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一)要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工会规范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

根据改革不断深化、机构调整重组,指导督促新建单位及时建立工会组织,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严格按照法规和民主程序,凡是任期届满的各级工会委员会要按时进行换届改选以及做好增补工作,保证工会委员会班子健全,工作到位。要加强会员会籍管理,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市场化的客观要求,制定出招聘人员入会及会籍管理办法,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要牢固树立“建家”就是建企业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工会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和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深化改革、生产经营和维权职能,深入开展“建家”活动,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党政支持、职工拥护、信赖,充满生机活力和凝聚力的真正的“职工之家”

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建家活动的新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帮助和指导新建工会组织,进一步完善建家工作的措施办法,有力地增强工会组织的建家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要坚持从严治会的原则

常抓不懈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职工群众,充分地把作风建设体现在竭诚为基层职工群众服务上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的工会工作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推进企业民主化管理

(一)要切实落实职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政治权利

坚持深化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厂务公开为主要途径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党委领导、行政运作、纪委工会监督落实、广大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坚持开好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职代会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事项及时向职工通报;企业重大决策提交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等方面,充分行使职工群众的民益。要坚持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尤其是涉及企业的重要决策和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都要提交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行政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审议决定事项,主动参与改革、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实事求是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有效地规范企业民主化管理。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代表职工民主监督领导干部的有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集体合同的细化和深化上,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把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重要事项列入《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工会和行政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坚持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必须符合本合同的原则。

(三)企业各级工会干部及职工代表

要积极主动参与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办法的制定,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贯彻》、《劳动合同书》、薪酬改革、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保险等制度、方案的讨论和制定。

(四)根据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工会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参加劳动安全技术培训的主动性,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工会安全生产部门的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灭不安全隐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权益。

(五)以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载体

以帮扶解困的平台,加大对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力度,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帮扶解困体系。要围绕职工生活难、就医难、子女上学难的实际问题,认真实施医疗救(互)助、生活救助、金秋助学等送温暖惠民工程,不断提高帮扶的覆盖面,拓宽送温暖领域。

(六)要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齐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员,及时做好劳动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工会法律顾问,成立工会劳动法律援助中心,为职工排忧解难。

(七)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度

这一制度实行是深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企业经营决策层中的运行形式,对完善现代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切实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立和完善工会资产管理机制

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会计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会资产管理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要充分体现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依法收缴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同时要突出重要原则,即各类工会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用于保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审查。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发挥好在工会依法治会

依法维权和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中的重要作用。经审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审计制度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审计人员道德行为准则和审计纪律,严格把好审计关。

(三)要建立和完善工会审计制度、经审会及经审办工作制度

着重要完善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预审制度、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审计制度、工程建设审计制度、对帮扶、送温暖、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工会财产管理审计制度以及工会领导干部和工会企事业领导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

制度。

(四)经审人员要认真按照《工会法》、《审计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严格执行审计规范制度,依法规范审计行为,使审计内容、范围、形式和程序符合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审深、审透,正确地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避免因整改工作不落实影响审计的效能、加大审计风险。

(五)为确保审计质量

降低审计风险以及提高审计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审会要建立和实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即制定和实施审计准备、实施、报告各阶段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审计复核制度、审计风险控制制度、审计质量考核制度;要着重加大对审计风险的评估、分析研究的力度,力求将审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并把审计质量作为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的标准,作为对审计人员奖惩的依据。

(六)工会经审组织要定期组织经审干部加强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审计、财务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经审干部、经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不断地得以提升,以利于更好地适应全面依法治会的形势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工作,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使命,是我国工运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工会只有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维权观,把维权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组织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做企业发展的主人,依法推进企业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把企业真正建设成为与职工群众命运息息相关的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

参考文献:

[1]许华杰.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工作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4, 02:141.

第12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共谋企业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参加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工会;在原单位已加入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承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年度检验以及执法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作,也可以由若干私营企业联合组成一个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的建立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与企业主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工委员,由女职工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国家主人翁精神,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协作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私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应当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有效处理决定。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处理。职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给予支持并帮助。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者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研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私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除法定事由外,企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施。

所有权属于私营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到私营企业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

(二)非法撤销工会组织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不当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所有权属于工会的财产、经费的;

(六)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七)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本企业工会提出仍不纠正的;

(八)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侵犯职工或者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给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本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或者建议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