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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职业划分

时间:2023-06-29 17:10: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的职业划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的职业划分

第1篇

关键词: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地域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73-02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管理的核心问题。合理的费率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起着积极作用,并能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 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02),将94 个行业划分为3 个风险类别。从目前全国各地制定的差别费率档次来看,绝大多数省份的费率制定都是参照《通知》的规定把差别费率简单的划分为3档,多的地方也不过5~6档,只有大连市分为19档,实际使用15挡。

一、行业差别费率的厘定

对于如何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很多学者提出了诸如聚类分析、模糊风险评估等方法。但无论运用哪种方法,确定行业差别费率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恰当准确地衡量行业的风险等级。也就是说,如何根据各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等综合信息建立科学的制定模式,来衡量行业的风险程度,并以此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由于工伤保险各行业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相似性,于是可以根据这些行业的多个观测指标,找出一些能够度量行业之间的相似程度的统计量,以这些统计量为划分类型的依据,把一些相似程度较大的行业聚合为一类,把另外一些彼此之间相似程度较大的行业又聚合为另外一类,关系密切的聚合到一个小的分类单位,关系疏远的聚合到一个大的分类单位,直到把所有的行业都聚合完毕,把不同的类型一一划分出来,形成一个由小到大的分类系统。

不同行业及企业之间,由于性质、生产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的不同,各行业或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和伤害频率是不同的。为了体现公平负担和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目的,必须对统筹范围内各行业或企业按职业伤害风险等级和伤害频率划分职业伤害风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为了制定行业差别费率,需要首先对行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实行差别费率时所依据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率的统计分析指标,多数为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因工负伤总人数、因工伤残、死亡总人次数、工伤事故频率、工伤死亡率、应支率。但笔者认为,确定差别费率的指标不仅要能体现行业的事故风险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还应考虑到事故对参保职工的伤害程度,因为每一起工伤事故的赔偿费用与其对工伤职工的伤害程度不一定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因此,借鉴已有研究,笔者在对行业风险进行分类时,选取了事故率(即千人伤亡率)、应支率和伤害程度为分类指标。根据聚类分析的特点以及南昌市自1993年起就启动了工伤保险,统计数据相对较完全的特点,笔者选取了分层聚类的分析方法,运用事故率、收支率及伤残程度对南昌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进行测算,将南昌市的行业差别费率最后划分为7个档次,分类结果比较符合南昌的实际情况,具体分类结果(见下页表1)。

2005年,曹树刚等利用重庆市1998—2000年的数据,运用死亡率、应支率两个指标对重庆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进行测算,划分为12个费率档次,具体结果(见下页表2)。

二、对行业差别费率制定的思考

第2篇

1丹麦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11社会保险方面

①失业保险。丹麦政府与私有失业基金会合作来完成失业保险工作,丹麦共有36个失业基金参与失业保险工作;②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和自愿两大类,法定养老保险包括:“国家养老保险”“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别养老保险”。自愿养老保险包括:“集体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③医疗保险。所有居民都自动免费参加公共医疗保险。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普通公共医疗机构的全部服务费以及特殊公共医疗机构的部分服务费。④工伤事故保险。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事故和职业伤害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支付。此外,雇主还必须向“劳动市场职业病基金(AES)交纳会费(保险费),用以赔偿雇员因工作(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相关的疾病、提重物引起的损伤治疗及其他补偿。

12福利政策方面

①儿童福利政策。各市政府为儿童提供由政府资助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每个有未满18岁子女的家庭都可以享有政府提供的现金补助。此外,政府还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医疗、疾病预防和体检。②住房福利政策。丹麦从1967年开始实行“个人住房补助”制度。补助的具体数额因各家庭收入和人员组成情况而定。另外,政府还为低薪阶层建造“普通福利住房”以及为青年人建造“青年公寓”,以解决其住房困难。③教育福利政策。丹麦实行从基础教育到大学的全面免费教育。政府还开设夜校、暑期学校并提供部分资助,以满足成年人受教育的需要。④劳动和就业福利政策。丹麦除了向失业者提供失业救济外,还注重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机会,提供再就业培训、鼓励并资助失业者接受专业技术教育等积极的服务性帮助。

2丹麦的社会保障财政体制

21政府间社会保障收入划分

2007年,丹麦实行了新的行政区划。全国设五个大区、98个市和格陵兰、法罗群岛两个自治领。经过这次改革,丹麦的社会保障财政体系也有所调整,大区政府不再具有征税权,市政府承担了主要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其次是中央政府,社保基金主要用于失业和其他社会保障支出方面,此外还有部分是由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来承担的。

22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划分总体而言,2007年改革后的市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福利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服务、义务教育、自然与环境规划以及基础设施维护等;五个新的大区接管了原县政府的卫生保健工作;中央政府则主要是起监督作用,并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就业服务责任。

23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政府的转移支付具有显著的福利性质,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收入差距的财政手段。由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难以承担所有支出,因此需要中央政府的补助、津贴以及均衡计划等一系列支持。例如,现金补助以及恢复重建费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而养老金和儿童津贴则是全部由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负担的。

3丹麦财政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分析

31政府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公平性分析

为了考察其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均衡性,本文主要运用基尼系数分析方法来对其公平性进行量化分析。

由表1、表2可以看出,丹麦各大区间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与其人口比重呈现出明显的正向关系。为了更直观地比较各大区的支出差异,下面运用基尼系数对其进行分析。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为:G=1-[DD(]n[]i=1[DD)]Pi(2[DD(]i[]k=1[DD)]Wk-Wi), 其中, Wi为每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大区社会保障支出占总支出比重),Pi为人口比重。根据以上数据,可以计算出其社会保障支出的基尼系数,具体如表3所示。

由表4可以看出,丹麦社会保障各个分项支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占比有明显区别。总体来看,疾病和老年保障支出占比达到了60%以上,究其原因,与各保障项目的性质以及该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状况有关。养老保险和疾病保险都是非常基本而必需的保障项目,几乎涉及每一个公民。同时,随着科技和医疗水平的发展,丹麦人均寿命大幅提高,这也意味着社会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医疗方面的支出增加。

4丹麦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公平性对我国的启示

41建立和完善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

第3篇

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指公司的构成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它是为了达到最有效的经营管理的目的,规定各个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职责以及不同职责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均是通过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的。

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确定取决于保险业务的特点和科学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经营目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需求的发展趋势、费率条款逐步市场化等,以及自身经营策略的转变,如经营方式的调整、企业文化建设、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风险和费用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险公司在经营中要寻找适合自我发展道路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对现有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我国保险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为例,其通常的组织结构为:

(1)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它是公司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权力机构,有决定公司—切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它不是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

(3)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至两名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可设三名以上监事,并在其中选择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丁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4)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5)剐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可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6)部门纤理。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保险公司各部门的设立和划分,可依据职能、产品、客户、服务和地区等因素。例如,按职能划分,可设立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按的产品划分,可设立机动千辆险部、企财险部、水险部、人险部等。

保险机构的经营

1.保险专业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险专业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业务:

(1)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人相比,保险公司的行为更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

(2)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业务收支情况。

(3)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为了完成保险专业服务工作,保险公司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保险专业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3.档案建立和单证保管

为了方便投保人核对和主管部门监管,保险专业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等;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保险专业公司还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保险公司。

4.客户告知书的制作和信息提示

由于保险行业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保险专业机构在展业中,应尽量向客户披露相关的信息。具体的方式是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公司以及被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保险专业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专业公司还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5.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与保证金的缴存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保险专业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专业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公司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专业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保证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专业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

6.禁止行为

保险专业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即除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从事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专业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有诸如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性销售、虚假理赔、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坐扣保险佣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等。

 

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相关文章:

1.保险专业机构的经营范围

2.保险专业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包括

第4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实训主导;课程改革

高职教育的根本特征在于职业性,即它是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要“加大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力度,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应用型人才不仅要有较为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一定的职业技能、某种职业岗位或岗位群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爱岗敬业的职业态度等综合素质和能力。这种人才的培养,要求高职教育强调职业能力的重要性,注重基础理论的实用性和技术理论的应用性。这一思想反映在某一门课程的具体教学形式上,则表现为课程内容的适用性和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及有效的评价体系。对于相关的课程改革,许多高职院校都在进行探索。下面结合作者在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教学活动时进行的课程改革情况进行探讨。

一、课程内容体系

高职教育的课程体系由理论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两部分组成。就医疗保险而言无论是理论教学体系还是实践教学体系,都应建立在对医疗保险具体职业岗位或岗位群的职业能力分解的基础上。职业能力一般分为关键能力与一般能力、综合能力与具体能力。关键能力是指对学生就业和今后在某医疗保险职业岗位上自身发展起决定作用的能力。学生缺乏这些能力,就无法胜任职业岗位或岗位群的工作,因此,将社会医疗保险设置为实训主导型课程是必要的,这样可以重点保证学生关键能力的训练。

在课程体系设置上,本课程将社会医疗保险分成了理论部分与实务部分。其中实务部分采取实训的形式,课时超过了总课时的一半以上。

1 总体设计

本课程的显著特征是和社会医疗保险实践运行密切相关,实践性较强,在教学应注重社会医疗保险的实践性和实务性。《社会医疗保险》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课程,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不但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熟悉并掌握社会医疗保险的运作流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理论教学部分与实训部分相互关联、相互结合,以培训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该课程分为9个项目,主要让学生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理论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概述、系统构成、基金管理、政府管制、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保险模式的国际比较、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实践,并且以我国目前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法规为依据让学生结合实际学习社会医疗保险的运作流程,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2 课程目标

通过对《社会医疗保险》课程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知识,掌握社会医疗保险的运作流程。

职业能力目标:能明确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知道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参保人、覆盖范围、保障水平,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投资的运作流程;熟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能阐述几种医疗保险的模式及特点;能明确医疗保险账户是怎样进行划分和管理的。能说出杭州市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药品目录是如何规定的;能明确杭州市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关案例分析。

3 课程内容和要求

这部分内容根据总体设计的要求分成了9个工作任务模块,每个工作任务中都有相应的活动设计,总课时合计54个,具体安排如下:

(1)认识社会医疗保险:主要阐述社会医疗保险的一些基础知识,包括基本概念、特征、功能和作用等内容,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信息。(参考课时:6)

活动设计:a,教师讲解和浏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认识社会医疗保险;b、通过浏览卫生部农村合作医疗网及其他相关网站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社会医疗保险系统构成:通过学习让学生掌握社会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构成要素及其特点、任务作用,清楚社会医疗保险各方关系。(参考课时:6)

活动设计:a,以家庭为例分析风险状况及拥有的医疗保障;b,浏览相关网站了解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3)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投资的运作流程,能分析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参考课时:3)

活动设计:以医保部门近年来对于医保基金进行查处的具体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4)政府对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管制:了解政府如何对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进行管制(参考课时:3)

活动设计:分小组讨论、对比不同政府对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系统的管制方式。

(5)医疗保险模式的国际比较:了解医疗保险的几种模式及几个主要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参考课时:3)

活动设计:分小组收集资料,比较几个主要国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6)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学生能了解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参考课时:3)

活动设计:观摩浙江省及杭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实践:让学生建立关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基本框架,为后面相关的实训课程打下理论基础。(参考课时:l 2)

活动设计:a,以实例分析向学生介绍医疗保险账户的划分及其管理;b,查找杭州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c,查找国家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d,查找杭州市级医保关于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费用支付的相关政策。

(8)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了解我国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参考课时:6)

活动设计:以我国目前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为基础进行相关案例分析。

(9)透视杭州市级社会医疗保险:了解杭州市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进行实践操作(参考课时:12)

活动设计:a,查找杭州市关于企业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老年居民、少年儿童、城镇居民等各类人员社会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并能进行实践操作;b,查找杭州市关于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制度的相关政策。

二、教学过程的实践性

职业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局部到整体、由生硬到熟练再到自如的训练过程。这就是职业能力培养的一般规律。高职教育实践教学训练体系的设计,必须遵循职业能力培养规律。实践经验表明,财经类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训练体系,应该包含基本技能的训练、技术应用能力的训练、综合

技能的训练三种类型。这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训练体系教学目标主要是对学生的基本技能进行训练,以编写实训报告作为载体。

在基本技能训练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着教学内容体系设置,着重解决运用理论知识对实际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深化对理论的认识,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培养从事相关岗位所需的基本素养、基本技能。比如社会医疗保险实训报告中有一个项目是让学生以自身家庭为例分析风险状况及拥有的医疗保障,通过训练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具体的风险和保险需求的分析,那么在以后从事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时就能运用这种技能对客户进行相应的分析,这项基本技能对于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三、有效的考核体系

1 突出形成性评价,结合课堂提问、业务操作、课后作业、模块考核等手段,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注重平时成绩记录。

2 强调目标评价。

3 强调课程结束后总结性评价,结合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手段,注重考核学生所拥有的综合职业能力及水平。

4 建议在教学中分任务模块评分,课程结束时进行综合模块考核。

各任务模块可参照下述内容进行评价:认识社会医疗保险,评价学生获取和利用有效信息能力,评价分值10分;社会医疗保险系统构成,评价学生整体认识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能力,评价分值15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评价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对我国社保基金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评价分值10分;政府对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管制,评价学生对不同政府管制医疗保险模式分析比较的能力,评价分值5分;医疗保险模式的国际比较,评价学生对不同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分析比较的能力,评价分值5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评价学生医疗保险管理信息操作能力,评价分值5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实践,评价学生对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流程操作能力,评价分值10分;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评价学生利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案例分析能力,评价分值10分,透视杭州市级社会医疗保险,评价学生对杭州市级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流程操作能力,评价分值30分。

说明:形成性评价,是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各类作业情况进行的评价;总结性评价,是在教学模块结束时,对学生综合技能情况的评价。若模块考评中同时采用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时,建议采用3:7的方式记分。本课程按百分制考评,60分为合格。

四、教学实践反思

自课程改革以来,教学效果较之以前传统的教学方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还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比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手段还是比较单一,应该有更多的影像资料、配套软件引入教学中。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学习效果。结合教学情况,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挂图、幻灯片、投影片、录像带、视听光盘等多媒体资源,搭建起多维、动态、活跃、自主的课程训练平台,使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同时联合各校开发多媒体课件,努力实现跨校多媒体资源的共享。

2 注重仿真软件的开发利用,让学生置身于网络实习平台中,积极自主地完成本课程的学习任务,为学生提高处理社会医疗保险问题的基本职业能力提供有效途径。

3 搭建产学合作平台,充分利用本行业的企业资源,满足学生参观、实训和毕业实习的需要,并在合作中关注学生职业能力的发展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第5篇

摘要: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节点以及相关政策已日渐明晰。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作。本文在梳理现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以中央在京事业单位为例,对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稳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风险 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全民、大体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养老金“双轨制”已从国家层面提上了日程。近2年,随着各项政策的陆续出台,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日可待。对于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而言,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均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其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有很多尚未明确的政策以及实施风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梳理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做了立法性规定。201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强制建立职业年金等政策,并且确定了实施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后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随着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也日趋明晰,但仍然存在一些尚未明确的政策。比如视同缴费指数是多少、还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在京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会是多少等一些关键性政策还有待明确。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风险

1.事业单养老保险基数偏低风险。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事业单位工资结构紧密相关,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同。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还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尚不明确。如果受财政约束的绩效工资不能完全覆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收入的话,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就会低于本人上年实际收入,导致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编制外人员,直接影响其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低于编制外人员。而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其他四险的缴费基数也不同,如果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本人上年实际收入,则会导致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其他四险。

2.事业单位内部同工不同酬风险。由于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不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之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人员编制超编的事业单位内部有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即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而编制外人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能否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还有待政策进行明确,而且是否为他们建立企业年金也由单位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目前事业单位编制超编的情况极为普遍,单位内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导致两种不同的员工养老待遇并存,造成内部不公平。

3.企事业人员流动困难风险。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改革后,虽然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一致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退休后由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但是不同的缴费基数核算办法、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职业年金不同于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导致企事业养老待遇的差距依然存在,事业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实现真正意思上的“并轨”,事实上很难达到当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现人员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4.分类改革后转企的事业单位人员维稳风险。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总体部署,2015年之前将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工作还在进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规定,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保险范围。这就意味着这些事业单位须先进行编制清理规范、将人员划分编制内和编制外、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到位后,再整体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这期间可能存在人员编制清理过程中的员工稳定问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过程中编制内外保险制度不统一,进而导致转企后编制内外养老待遇有异等诸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和稳定的问题。

三、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1.覆盖现有水平基础上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尚未实施,绩效工资标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水平以及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在现有工资总额总量管控的体制下,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尽量覆盖改革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按工资结构核算后与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从而避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与其他四险基数相差过大,减少单位内部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缴费基数差距过大的风险。

2.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目前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编制核定给事业单位后就为单位所有且多年不变,有的事业单位职责弱化但编制却减不下来,有的职责强化但编制却不增。这样导致,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编制已经很难满足单位的用人需要,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现象极为普遍。要规范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避免事业单位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除了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外,也应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事业单位承担职责的实际情况对事业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的机制,优化事业单位编制资源配置,实现事业单位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分类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11万个,但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却不尽相同,即便同是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有的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甚至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完成;有的正在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分类结果尚不明确;有的已经实施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的还没有开展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为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应该根据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类分批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对于已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且已经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先行实施养老保险参保;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单位可待其分类确定后再行实施养老保险参保,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建议暂不实施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刘婷.建立过渡性养老金是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衔接的关键[J].发展研究,2014(2)

第6篇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偏重补偿,对于工伤风险的预防和工伤后的康复问题未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一些个体或小企业单位通过私了一次性补偿农民工,工伤预防和康复无从谈起。同时,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执行上的困难。

二、河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针对农民工用工特点的制度设计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主要适用于有稳定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企业职工,如参加条件、待遇设定、劳动关系前提等方面都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强的特点。这就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游离于制度之外。

(二)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主要依靠政策法规和条例和地方性的细则、办法。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一些个体和小企业为了逃避负担,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农民工只能采取“私了”的方式与资方协商,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三)相关部门职能缺位,农民工无法维权

一是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中,人力、财力、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不仅无法实现监管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名义上涵盖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但在执行上无法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权益的有效保护;二是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在农民工维权时不能秉公办理,甚至与企业主沆瀣一气,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发生在新密市的“开胸验肺”事件就充分说明了一些职能部门的行政缺位;三是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有效维权的宣传力度够,也导致许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维权的程序。

(四)农民工保险意识薄弱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不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维权程序,有少数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由于缺乏维权意识,以至错过了工伤保险的时效。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专门性立法

首先要将《工伤保险条例》上升到《工伤保险法》的高度,为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提供更高层面的法律后盾。其次可以在这些法律中设立专章来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区分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适用标准,设计一套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规范。在法律中直接体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保护。

(二)根据结合高风险企业的特点

努力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郑州市在2007年,专门出台了针对高风险行业特点的促进农民工参保的办法。一是建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协查机制;二是明确了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三是完善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强制参保措施。要求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

(三)设计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

第7篇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六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第十九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卫生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属行业内相应的基准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该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自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达到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第8篇

关键词: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 保险人的越位 公估公司的错位 培养人才 建立合作机制 强化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险公估人以投保前的风险评估、出险后的理赔定损为切入点的服务模式,逐渐得到了市场相关主体的认同,保险公估人的专业性和公正公平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保险市场中的不正之风,对拉动社会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促进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起着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保险公估缺乏有效约束,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混乱、“失范”现象。

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保险公估人的存在价值在于以第三方的身份,在“客观、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指导下, 以科学理论和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正确的技术路线、规范的操作程序,致诚、致信的服务意识与实际行动,为保险双方提供公正公平的服务。作为一个技术型服务行业,专业技能、诚信服务是保险市场对保险公估人的特定要求。目前我国保险公估现有的人才队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整体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需要。一是在专业结构上,现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专业特长比较单一,或者是保险专业型的,或者是纯技术型的,对于接受委托的大案,很难派出一个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种攻克技术难关的合力;二是在人才层次上,复合型人才明显不足,特殊人才及高精尖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三是在地域布局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人才资源较为丰富,公估公司可使用的人才选择性大,而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从事保险公估的人才数量则比较少。优良的服务是保险公估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公估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服务水平的高低,而服务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公估案件的委托及市场对公估公司的信赖程度。在一个最需要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约束的行业,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其结果只会导致保险市场因对公估行业整体水平低下而对这个行业失去信心。 

保险人的越位。因为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于业务压力和竞争压力,保险公司固守“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思想,一般不乐于聘请保险公估公司对拟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评估,根据风险程度厘定保险费率几乎不可能实施,而保险公司自己的所谓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只不过走走过场而已;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受自身立场以及利益驱动的影响,保险人越位干预公估人员工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给公估公司施加压力,导致最终定损的结果偏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估结论失去应有的公信力。 

公估公司的错位。由于资金、人才、管理的局限,公估公司的业务拓展一般囿于公司所在地一省范围,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大都集中于出险后的勘验理赔公估,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过于依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且各家公估公司经营格局大体一致,造成同一领域竞争者数量增加。由于业务单一、来源单一,僧多粥少,结果许多公估公司在经营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没有意识到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在于以独立、公正的角色与保险当事双方沟通,在执业过程中独立性不强、公正性不够,变成了保险公司的“第二理赔部”,与其身份和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保险公估作为有固定的场所、专业的人员、独立的管理体系的专业机构,尚未规定统一的在全行业公认的行业服务标准。各家公估公司的公估费用一般都自由订立,由于确定服务价格的因素有较大的差别,同一市场内价格水平难以达到统一,即使单个保险公估业务的价格水平在不同公估公司的服务费用也各有不同,在这种价格制定机制不合理又缺乏价格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打价格战的现象在保险公估业内普遍存在,严重削弱了保险公估公司的经济效益。 

在整个保险业倡导诚信服务的大环境中,保险公估市场的混乱无序及其种种非规范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非议与社会的关注,净化公估市场、规范公估行为,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培养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队伍是做好保险公估工作的根本保证。大家知道,每一种执业资格都必须有特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技能,而这种专业技能应有大学相应的学科加以培养,而保险公估专业则在高校中没有相应的专业设置,无相应专业来构成学科形成对这种执业资格的支持,公估师的培养缺乏一种理论与实践氛围。因而这种资格要取得稳定的社会地位则完全是因为这种职业的社会需求。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公估人员整体水平,这既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矛盾,也是在未来发展中公估业的生存根本。就目前而言,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胜任问题。保险公估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是指保险公估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保险公估职业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以及保证通过合理措施完成保险公估业务的能力。公估人员的职业能力胜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备从事职业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二是遵循保险公估经营的特殊原则,即公正诚信原则。职业的专业技能是指从事职业劳动的专门技术和能力。形形的赔案对保险公估人员提出了严格的专业要求,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或从业经验,并能正确运用形成该项业务的准确可信公估结论所必需的公认评估方法和技巧,才能出色地履行保险公估的职业责任,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由于保险公估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它的内容涉及到许多领域的知识?,对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市场应变能力的要求更高。因此,从事保险公估的专业人员不能满足于现有的专业知识,应通过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学习各类相关知识,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积累知识,不断更新和提高知识结构、技术结构和公估技巧,做到在最快的时间里出具最专业的公估报告,以此显示其优于保险公司的专业实力。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估工作的焦点是理赔双方在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理赔金额等存在争议时,保险公估人以与保险合同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技术分析、责任划分、损失理算,是解决理赔双方争议的核心,也是维护理赔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由于保险公估的金融性质、保障特点及其承担的特有社会责任,决定了保险公估机构要具备比其他行业更高的诚信。因此,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中,必须加强诚信服务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避免任何可能会导致误导或过失的行为。在提供公估服务时,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只凭实事鉴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体现保险公估地位超脱的优势。这是维持保险公估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第9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168shanglv”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一季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1年一季度,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历年,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省人社厅工作部署,积极实施202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就业和城镇居民增收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计划为: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90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15600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31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计划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季度,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2051人,完成年度计划的31.96%,超时序进度6.96个百分点;全市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2333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4.96%;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572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8.45%。

一季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65%,控制在4.5%的计划目标以内,低于年度计划控制线1.85个百分点。

一季度,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16.4%,高于全省0.6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四;绝对值14432元,全省排名第三。

二、社会保险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计划分别为111.03万人、53.47万人、52.32万人。

一季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0.66万人,完成全年计划的99.67%。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9.51万人,完成全年计划的99.5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1.15万人,完成全年计划的100.63%。

一季度,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6.75万人,同比参保人数减少1.29万人;全市参加失业保险51.81万人,完成年度计划的96.90%;全市参加工伤保险51.93万人,完成年度计划的99.25%,

三、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全市新增高技能人才计划数为10000人,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4000人,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390人;技工院校招生计划为3400人,其中:新技工系统培养2400人;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5800人,其中: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人数300人,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人数14500人,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14500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650人,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人数12000人。

一季度,全市新增新增高技能人才260人,完成年度计划的2.60%。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260人,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97人,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6.50%、24.87%。

一季度,全市技工院校招生1205人,其中:新技工系统培养人数1119人,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35.44%、46.63%。

一季度,全市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6388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1.45%。其中: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人数0人;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人数3822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人数0人;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人数3363人,完成年度计划的28.03%。

四、劳动关系协调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计划为6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计划为92%。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计划为96%,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计划为98%。

一季度,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分别为78.88%和81.5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已达到年度计划要求;一季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为100%,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计划为100%。

五、能力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第10篇

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问:辽宁盘锦市郑新星

――我是一名城镇个体工商户,已经加入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请问,像我们这样的去世后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277号

答:

文件规定:“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死亡,其死亡丧葬、抚恤待遇项目、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条件的确定,参照辽劳险字[1992]141号文件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原则和条件确定的办法处理。” W

厂办大集体

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

在退休前该如何接续缴费

问:辽宁抚顺市赵国光

――我单位是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请问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退休前该如何接续缴纳养老保险?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13号

答:

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按以下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可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前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对应期各年度缴费比例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企业无缴费能力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W

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在养老保障方面有哪些照顾

问:湖北荆州市孙梅贾

――我的亲属是失独家庭。听说在养老方面,国家对这样的家庭有扶助,不知道是什么?

适用文件:卫计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答:

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W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提高到了多少

问:辽宁沈阳市陶芬飞

――听说省里最近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知道具体达到了多少?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4]15号

答:

文件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第11篇

福利国家危机与养老金私有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当人口老龄化的“银色浪潮”席卷全球,经济全球化让市场的拓展撑破了民族国家的辖权,在新的风险和新的社会危机面前,福利国家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受了从价值体系到政策体系的全面挑战。从价值体系来看,新的形势下的社会保障既要保有传统的社会公正的理念,继续对国民实施有效和必要的保护,同时又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本国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新时期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世界银行的“多支柱”养老保障的制度框架之下,国家不再是社会保障的唯一责任方,政府将原来由国家负责的社会福利计划改由国家、企业、个人、社区共同承担,将某些福利计划私人化和市场化。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安排上,国家运用国家权利建立和培育私人养老金市场。在社会保障私有化的进程中,各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对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金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补充,亦或完全的替代。

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中的效率与公平

企业年金在欧洲称为职业养老金,美国称私人养老金计划。这种养老金计划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雇主或者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为雇员建立的职业养老金计划。按照建立与参与的自愿性和强制性,企业年金可划分为自愿性企业年金与强制性企业年金。建立自愿性企业年金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雇主自主决定是否为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雇主和雇员自愿供款。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冰岛、中国香港等以及较多的南美国家,法定强制雇主为其雇员建立企业年金,私人机构市场化营运。目前全世界有32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

强制性企业年金与公平。

相对于自愿性企业年金,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如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瑞士的职业年金,冰岛的企业年金制度等等,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愿性企业年金带来的覆盖面狭窄,加剧贫富差距,与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脱节等问题。强制性的建立与参与促使几乎所有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雇主的养老责任以及国家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避免企业年金制度仅仅成为富人的盛宴。

强制性企业年金与效率。

年世界银行提出了对各国养老金改革进行评价的标准:一是充足性,即养老金制度应该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的收入保障,包括防止老年贫困的绝对水平和实现一定收入替代的相对水平;二是可负担性,即养老金负担要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缴费率不能过高;三是可持续性,即长期内养老金计划在财务上能够保持平衡,不需要突然增加缴费或者降低待遇,也无需大规模的财政转移;四是稳健性,即养老金计划能够应对外部因素的冲击,诸如经济、人口和政治风险。

对我国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的思考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我国初步形成了社会养老保险、自愿性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与私人储蓄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从形式上,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是“三支柱”,但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却依然是社会养老保险“一柱独撑”,自愿性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对整个养老保障的支撑作用非常有限,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狭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竟可能成为高收入人群避税的又一工具,从而进一步沦为扩大收入差距的诱因。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结合导致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以及由此带来的国人对公共养老金的信任危机。

第12篇

关键词:责任保险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 D&O保险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 是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D&O保险主要“为公司、联合及其他机构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第三方的损失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

一、D&O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各国都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具体条文会有些许差异,但一般都包括谨慎经营、忠于公司与股东、对雇员负责、向有权知情的人及时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职业活动,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工作中由于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观原因难免出现过失行为(Wrongful Act),具体表现为言行误导、信息披露失真、对雇佣处理有欠公平、经营决策不当等,这些行为无疑会给其所在组织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如导致公司股票市值降低、错失投资机会、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引发针对个人和组织的索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最终由谁承担这样的索赔争议很大。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损失并无权从所在组织获得补偿,理由是各类组织机构都没有义务为给其带来损害的人支付赔偿金。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各类组织尤其是赢利性企业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他们的利益也愈发受到重视,一些公司开始通过内部协议建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机制,但由于单个企业财力有限且风险集中,补偿的范围较小,条件也很苛刻,往往局限于因执行组织负责人的意图(有时包括误解负责人的意图)而造成的损害,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尚远远不能满足合理的补偿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约束越来越多,第三方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也越来越充分 ,在企业之外建立一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的保障机制变得非常迫切,于是D&O保险应运而生。

作为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D&O保险以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其中,民事损害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各保险公司都在保单中对过失行为明确定义以作为赔偿的依据,比较典型的是“‘过失行为’即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或集体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切实际的或企图实施的错误言行、误导言行、疏忽遗漏与违约行为;或者仅仅因为他们身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而受到的索赔所针对的事故”。 对由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的索赔诉讼名目繁多,按照索赔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引申诉讼(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提出;另一种是非引申诉讼(Non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公司的竞争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司以外的机构与个人提出。标准D&O保险的合同一般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即狭义的D&O保险,为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赔偿责任提供补偿;另一部分称作公司补偿(Company Reimbursement),如果公司在保险公司之前补偿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金,这一部分合同即生效,保险公司将对公司进行补偿。当公司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了补偿却不足额时,保险公司须把赔偿金分别支付给个人与公司。总之,被保险人或公司不应从D&O保险中获得超额利益。

D&O保险脱胎于美国法律,在美国的发展也最充分,目前全球最大的D&O保险承保人主要是美国的保险公司,如丘博保险集团(Chubb)、美国国际集团(AIG)。在美国之外,许多发达国家与地区也都开展了D&O保险业务,英国著名的保险交易市场劳合社(Lloyd‘s)业已在世界D&O保险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经过七十年的发展,D&O保险已经成长为一个体系庞杂的险种,其保障范围不断扩张,各类补充条款层出不穷,不仅大型工商企业,中小企业与非赢利机构也越来越多地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

各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管理的便利,对D&O保险及其相关险种的归类与命名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是按照投保人所属行业归类,首先是区别赢利机构与非赢利机构,赢利机构又可以划分为能源、银行、信托、医疗等行业,然后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编制不同的保险条款;有的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划分,把诸如公司上市、雇佣事务等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从标准D&O保险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保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设定一个总括的类别叫做企业管理责任风险(Management & Executive Liability Risk),在这一总括类别下又依照被保险人的行为性质区别为标准D&O保险(针对过失行为)和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针对白领犯罪行为的犯罪或忠诚担保保险(Crime or Fidelity Guarantee Policy)等险种。

与其他险种相比,D&O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一方面,因为市场需求大,保费也相对较高,所以D&O保险往往是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经验丰富的大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由于投保人分属不同行业,经营状况不易把握,第三方索赔的时间和金额也不确定,因此D&O保险业务的收入经常有大的波动。丘博公司来源于财产与灾害保险收入的投资资金1998年、1999年分别是8.6亿与9.4亿美元,2000年却因D&O保险及相关险种赔偿金额过高而陡降至5.6亿美元; 近一年来,安然(Enron)与连锁巨人Kmart等大企业破产导致的索赔官司给美国国际集团等D&O保险主要承保人带来了严重损失,估计2002年全美D&O保险及相关险种的赔偿金额将由2001年的30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

(一)D&O保险制度的激励作用D&O保险制度既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的保障,也为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它对经济整体的积极意义远远超过了其它任何一个险种。

1、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D&O保险能够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中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深化的必然结果。然而,市场充满竞争和风险,尤其在法制完善的国家,种种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诉讼应接不暇。1992年,美国Wyatt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318家企业在1983—1991年间共被索赔673起(近10年这一数字应该又有大幅增长),而且资产规模大的企业、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被索赔的次数远远高于以上平均数据,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如兼并收购招致索赔诉讼的概率更是高达三分之二 .对于这样一种强大的索赔压力,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无法负担的,如果缺乏有效的补偿制度,许多优秀人才难免视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为畏途,而且,越是对经营管理者素质要求高的行业与企业越难以招揽到称职的人才。D&O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优势,超越单个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局限,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责任的保障机制,使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层始终保持着对社会精英的强大吸引力。

2、在企业内部,D&O保险的保障功能可以充分发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潜力,鼓励他们大胆经营,开拓创新。在企业制度下,董事和高级职员一般受公司股东委托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担负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受托人义务 (Fiduciary Responsibility),因此要求他们忠诚、谨慎也是必然的。然而,在竞争激化的市场环境中,董事和高级职员仅仅做到忠诚谨慎远远不够,他们必须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寻找发展机会,为企业多谋利润。在这一过程中,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又可能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而使其成为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被告。显然,董事和高级职员并不能从企业的损失中获得任何收益。Wyatt公司的调查显示,在所有的索赔中,由公司股东提出的引申诉讼所占比例高达52%,由此可见,股东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越积极,越有可能给股东利益带来风险;董事和高级职员若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经营管理方式(其实,即使这样风险也不能够完全避免),本身就有悖于注意、勤勉等基本义务,最终还是会给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带来损失。D&O保险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两难问题。企业通过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因此没有太多后顾之忧,企业运作的效率与业绩提高。

3、D&O保险保障范围较广,时间上也具有连续性,可以补偿各种经营行为引致的索赔。D&O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董事长、董事(可以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公司养老基金托管人、子公司(母公司须占50%以上股份)的负责人等,而且只要补缴一定保险金,在保险期内新成立或新并购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即可以被纳入D&O保险保障范围之内;D&O保险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包括破产者)都提供保障,如今保障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继承人,受托人和代表。 D&O保险一般每年续签一次,续签时双方可能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中断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拒绝续约),如果投保人担心在原合同到期日与新合同生效日之间的“真空期”发生大额索赔,还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一个发现条款(Discovery Clause),即在缴纳商定的费用后,获得12个月的发现期(Discovery Period),保险人将对过失行为发生在原合同终止时间之前、索赔诉讼发生在发现期中的责任提供补偿。

4、D&O保险的不断丰富,很好地满足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新需求。比如:证券索赔是公司最常遇到的索赔类型之一,涉及这类索赔的诉讼一般同时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而且公司往往还要负担主要责任,巨额赔偿会给公司带来沉重压力,而传统的D&O保险只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提供保障,所谓的“公司赔偿”只是补偿公司已经支付给董事和高级职员的那一部分赔偿金,针对新的需求,保险公司在标准D&O保险保单基础上提供关于证券索赔的扩充条款供企业选择。与此类似,近年来由不合理迁职、薪酬争议、性别歧视等雇佣(Employment Practice)引发的索赔越来越多,这些索赔亦常常同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保险公司也在标准D&O保险的基础上提供了扩充条款。

5、在D&O保险制度下,被保险人更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补偿。因为D&O保险是以索赔发生为基础的,因此保险业务过程必然伴随着有关索赔的诉讼过程或仲裁过程。被保险人究竟需要为第三方的损失支付多少赔偿,要以诉讼或仲裁结果为依据,保险人不能自做决定。只要诉讼或仲裁判定的赔偿金不超过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就没有理由拒绝。由于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标的额较大,因此调查取证与辩护的费用较高,保险人一般还要为被保险人负担这方面的支出,这是其他职业责任保险不具备的。

(二)D&O保险制度的约束作用中,对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有多种方式,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约束、政府机构监管、新闻媒体监督和银行等经济组织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的监督等,这些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各自的作用。D&O保险是一种新型的约束机制,它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约束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发挥间接监督各类组织运作的效果。随着投保该险种的企业与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它的约束与监督作用发挥得也越来越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其他职业责任保险险种一样,D&O保险有严格的除外责任、免赔金额和赔偿限额。D&O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因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欺诈与不诚实行为引致的赔偿责任,因为欺诈与不诚实行为不属于过失行为,而且可以投保专门的犯罪或忠诚担保保单;第二类是尚在其他D&O保险保单保期内的责任,即投保人不能重复投保;第三类是按法律或惯例应由其他种类保单承保的风险,如董事和高级职员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所引致的赔偿有专门的保单;第四类是损失的内容本身虽在可保范围之中,责任也确实可以归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但投保人投保以前就已经觉察,如果保险人有足够证据,就可以拒绝补偿。

D&O保险都规定了免赔金额和保险期内(一般是一年)的最高赔偿限额,低于免赔金额的零星支出由公司或董事和高级职员自己支付,高于最高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在美国,这一方面的约束更加严格,如果索赔标的额介于免赔金额和赔偿限额之间,投保人则需要负担免赔金额加超出免赔金额部分的5%. 2、根据D&O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被保险人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在签定或续签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年的股东传阅材料,在美国还需要提供公司在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档的部分资料;企业必须对最近一年来公司资产结构的变化、分支机构的增减、是否进行过或将要进行兼并重组等问题做出准确陈述;由于各国D&O保险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有时投保人还要介绍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情况,如英国的保险公司往往特别要求投保人通告是否在北美设置分公司以及是否有股票、债券在北美市场交易;保险公司往往还要求投保人告知以往针对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情况。在索赔诉讼发生后,投保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该诉讼有关的重要资料,一旦逾期,将无法获得补偿。

3、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应对经济与法律领域的新变化,通过调整保单条款,加强对投保人的监督。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对“千年风险”(Millennium Risk)的处理,1990年代后期,保险公司意识到“千年虫”可能对各类广泛使用机的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必然会引发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大量索赔诉讼,因此在签定或续签D&O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都要详细询问投保人已经对防范“千年风险”做了哪些工作,如果没有做,将要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具体步骤如何,对于无法做出可靠答复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将把“千年风险”引致的赔偿责任作为除外责任。另一个例子是对企业养老基金托管人责任的处理,早期,企业养老基金托管人是与企业内部的董事、高级职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一并投保的,但随着一些新法律的实施 ,托管人经营管理的责任与风险都大大增加了,保险人于是要求企业为他们单独投保。

三、D&O保险在的现状与前景

2002年1月23日平安保险公司与全球最大的D&O保险承保人之一美国丘博保险集团联合推出了中国第一份D&O保险保单,提供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所花费的诉讼费用的保障。该保单推出后不到两个月,就有60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问询,由此可见D&O保险在中国有潜在的巨大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