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7:10: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执法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年2月上旬完成。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主体。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制定。这项工作应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负责,在20*年4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同时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省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编办、监察厅和人事厅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市司法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弥政办发〔2019〕77号)安排要求,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组织实施,及时出台工作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现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或公示栏,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示途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服务窗口或公示栏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报市司法局备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详细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二)事前公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必须主动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三定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改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适时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
(三)事中公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一律佩戴或出示国家部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工作,尤其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清楚。明确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办事人员及窗口职责,采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详细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了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同时,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四)事后公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主动及时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等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也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后给予公开。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密切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一并开展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持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推行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制定或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为本部门各执法科室、队、所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器材。建立完善全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制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正在修改讨论中。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及档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结合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自动生成不可删改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的作用,结合已有的办公自动化和执法系统,探索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逐步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运用。市市场监管局逐步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为强化组织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弥市监发〔2019〕39号)中,成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体,对本部门所有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审核。认真做好法制审核人员选配和培训工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3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二)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核范围、内容及程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制定了《市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情形,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界定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类别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内容,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标准和程序等。
*年,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已陆续对外公示。为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推行,根据*年《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工作
(一)执法责任分解的主要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结合各类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将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
各类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行政行为。
(二)执法责任分解的具体要求。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分解,要充分体现该项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执法的工作流程、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应当明确执行该执法项目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执法工作流程中每个工作节点所对应的各项质量标准、时限要求、监督内容、考核方法等内容。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分解,应当与本行政机关所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本机关的“三定”方案及职位分类工作相结合,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执法岗位,不能因人设事、因人设岗。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在执法工作实践中已经积累了成功经验的行政执法事项,先行推进责任分解工作,并积极探索在本部门政务工作平台上实行实时监督和考评。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宿豫政发〔*〕30号通知要求,对每一项执法的标准、流程、工作目标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把执法质量纳入部门和执法人员岗位目标进行考核评议,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兑现奖惩,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案、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错案的,将依法追究错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过错责任。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专门就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分解执法职权统一采用《市××局(委、办)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范本附后)的形式,并遵循以下四个基本要求:
(一)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通过梳理和审定公布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指导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根据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的规定列出本机构、本岗位法定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法定的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从本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执法事项、执法性质等实际情况出发,以切实解决本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关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要与当前各项审批改革、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公务员目标管理与岗位考核、绩效评估等制度和工作相结合,做到相互衔接,互相促进,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如果发现本部门执法职权与其他部门执法职权有重叠、交叉的,要遵从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法律和“三定”规定不详尽的,要通过协调明确主责、辅责和共同责任;要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相衔接,对国家和省里已公布不再审批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得再分解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要在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执法。要重视解决机构合法、执法人员不合法,执法人员合法、机构不合法的问题。要重视解决委托执法中的问题,努力解决靠执法养队伍的问题等。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点部门先行,做到面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学习、借鉴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格式(范本)和省直机关分解格式和成果的基础上,努力进行创新,确保分解工作扎实推进。
(四)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级要严格按照要求层层把关,注意解决好分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要理顺本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存在的行政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如一项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只能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行使,不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行使。(二)每一个行政执法职权按照执法过程(即受理、审查、批准)、执法标准等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如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分解到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一个执法过程的一项行政执法职权只能分解到一个执法岗位,如行政许可的“受理职权”只能分解在受理的岗位;但一个执法岗位根据需要可以接受多项行政执法职权,如行政许可的受理岗位除了受理行政许可之外,也可将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职权分解在这个岗位上。(三)岗位职责的内容可以结合自己部门的特点或以往效能建设制度的内容,也即可以灵活、自行设定,而不是每个单位、每个环节都一样,但是尽量要与省厅(局)的格式、内容体系相衔接,尽量完善、细化职能、职责,便于今后确定责任。(四)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与相关部门的职权交叉时,向有权机关(编办、法制办等)提出协调建议。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行政职权时,要根据已经审定公布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部门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否实施过该项行政执法职能,或者该项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可以交由其所属的直属机构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等情况进行分解。如果法律规定某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时,就可以考虑这项行政执法职权是否由下级来实施,是否已上收为省级统一实施;如果已经或研究确定由下级或上级来实施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项行政执法职权不必再进行分解。基本做法:
(一)分配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首先要将行政执法事项在本部门与其所属的直属机构之间分配,然后再由行政执法部门和直属机构分别在各自的内设机构进行分配。注意避免交叉重复。
(二)划分执法权限。执法权限根据执法事项性质不同、流程中的环节不同,有很大的区别。例如,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之间在执法权限上就有很大区别,许可在申请与受理阶段与审查决定阶段其权限也有很大不同。此外,执法程序是简单程序、一般程序还是特别程序,案件是普通案件还是重大案件,都会影响执法权限的划分。在实际划分时,要做两个层面的划分:(1)部门直属执法机构、部门内部执法机构之间的划分;
(2)执法岗位之间的划分,具体设置岗位时,要注意岗位是跟着流程和权限来的,与人员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一个执法人员可以有多个岗位。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尚未达到违法违纪程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区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责任与惩处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责任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三)违法委托、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超越职权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四)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凭证。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人的确认:
(一)承办人员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该承办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部门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行政决策人为过错责任人。
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程度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在纠错的同时,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形式的责任追究处理:
(一)情节轻微,在街办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责令纠正、道歉,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轻,在区级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在市级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大的,收回行政执法证,暂停其执法资格,离岗学习;
(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在市级以上范围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严重,需行政赔偿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岗位。
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内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区监察局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区监察局可以责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按时限报结果。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依据;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处理决定;
(六)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作出决定的机关必须加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的当事人不服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申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县区局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区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
一、组织领导
地局成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副组长xxx,成员有xxx、xxx、xxx、xxx、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设在地局科教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专用考核目标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及专用考核目标分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等。各县区局也要按照《黑龙江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实施。
二、考核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各50分。通用考核目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由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包括“资源、环保、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产品质量管理、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统计管理、基金管理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教育培训及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执法监督等”八项考核项目。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1、检查内容:包括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目标两项。通用考核目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其他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问题、法制队伍建设及社会评价等内容;专用考核目标按照本方案二、考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方式:地局定期检查和监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至两次。各县区局也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局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局和地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要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自查自评工作,并将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送地局科教法规科。检查方式和重点:
(1)、审阅或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2)、本部门收到下级单位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数量、质量);
(3)、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适当性;
(4)、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5)、检查机关确定的其它方式。
四、奖惩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县区局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区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
一、组织领导
地局成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副组长xxx,成员有xxx、xxx、xxx、xxx、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设在地局科教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专用考核目标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及专用考核目标分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等。各县区局也要按照《黑龙江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实施。
二、考核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各50分。通用考核目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由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包括“资源、环保、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产品质量管理、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统计管理、基金管理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教育培训及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执法监督等”八项考核项目。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1、检查内容:包括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目标两项。通用考核目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其他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问题、法制队伍建设及社会评价等内容;专用考核目标按照本方案二、考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方式:地局定期检查和监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至两次。各县区局也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局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局和地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要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自查自评工作,并将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送地局科教法规科。检查方式和重点:
(1)、审阅或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2)、本部门收到下级单位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数量、质量);
(3)、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适当性;
(4)、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5)、检查机关确定的其它方式。
四、奖惩
(一)认真宣传贯彻,统一思想认识。根据通知要求,我局认识到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对于建设法制型执法机关具有重要意义,把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局班子会对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明确了我局行政执法公开工作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明确宗旨和职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推动行政执法事业取得新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为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管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法制办明确了一位同志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开工作。
(三)完善制度建设,保障措施有力。为切实搞好行政执法公开,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行政执法公开、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在市城乡规划网站上主动公布了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公布了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公布了办事程序、办理期限、服务电话;公布了公众举报电话、地址等。
(四)拓展公开渠道,规范操作程序。一是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不,不公开”的要求,注重防止搞形式主义和应付式的工作态度,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二是高度重视市城乡规划网站建设。城乡规划网站是信息的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执法公开的第一平台,我局一贯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网站建设,指派专人负责网站行政执法工作信息更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三是不断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途径。通过局机关一楼电子屏和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各种信息的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效果明显。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在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做到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二、主动公开行政执法的情况
(一)公开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监管、处罚、审批等权限,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执法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职务以及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过错记录等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信息,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案件强制执行的结果及各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二)公开形式
城乡规划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线电视台等。
三、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情况公开还不够及时;监督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
1、加强培训,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能力。保证行政执法公开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将以全体工作人员为对象,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培训,提高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能力。
一、培训对象
全区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形式和时间:
(一)培训内容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编写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教程》。
(二)培训形式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统一考试的形式。试题从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的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三)培训时间
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从年5月开始至2007年5月结束。各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培训费用
此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收取培训费118元/人(含教材费)。
四、具体安排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于6月7日—6月12日自备软盘到区政府法制办(410室)领取所需填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本格式,并按以下要求填写与报送。
1、填写要求:
(1)、要在认真核实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基础上,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见附件一)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见附件二),并附行政执法人员每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
(2)、对具有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缴销、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人员,填写《行政执法证件不予年检花名册》(见附件三),并连同其行政执法证件交区政府法制办予以注销。
(3)、将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不予年检人员名单汇总后,填写《行政执法证件不予年检汇总表》(见附件四)。
2、报送要求:
将上述四种表册填写好后,加盖本部门公章,连同其电子文本(统一使用发放的Excel格式)及所需照片、需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并于6月20日前将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同时,交纳培训费,领取培训教材。
(二)凡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报政府法制办,经审核合格的,予以颁发《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并加贴年检标识(年检不收取费用),今年不再单独进行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考核内容
1、各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2、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严格依据法定程序。
3、各行政执法部门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4、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具体行政行为“一卷一案”的归档制度和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形成文书汇编情况。
5、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6、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对在*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整改情况。
7、银川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评估。
8、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投诉情况进行评估。
二、考核单位及方式、方法
1、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和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评议考核作为重点,日常评议考核占考核总分的75%,年度考核评议占考核总分的25%。
2、考核的方式、方法
案卷评查:对于各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分类卷抽取连号的10-20份案卷进行评查。
现场测评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执法部门5-10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测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对所履行的执法责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综合类执法程序的熟知情况以及改进执法状况的认知情况等。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执法部门汇报和座谈等方式对执行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效果(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流程、实施许可处罚、宣传培训等情况)进行评估。
听审:对执法部门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向行政复议机关征询该执法部门是否存在执法实体及程序不当的问题;对于各执法部门被提起行政诉讼的,采取向主办法官征询意见及对该案件在开庭时进行旁听的方式进行。
回访:从执法部门提供的行政执法案卷中随机抽取5-10份案卷,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回访,听取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投诉调查:了解各行政执法部门被投诉的种类、情形,并就该种投诉进行评估。
三、考核结果处理
1、考核结果及时向执法部门反馈,对考核中发现的普遍问题,予以通报。
一、评议考核的原则和范围
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评议考核的范围是指林业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人。
二、评议考核的时间和方式方法
(一)评议考核主要采取自我评议考核和林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考核的办法采取听取林业局依法行政执法站室关于依法行政情况的汇报,调阅执法文书、核查文件材料、听取有关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
(二)每年11月15日前林业局执法科室将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林业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三)11月15日至11月25日,林业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所得分数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6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落实情况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等情况,实行百分制。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组织领导落实
1.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召开研究布置行政执法工作并有记录,其他领导能够支持和配合。(5分)
2.行政执法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有部署和检查。有专(兼)职人员,阶段性工作有部署和检查验收。(5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行
1.制定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办事,内容方法步骤符合要求。(5分)
2.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全面清理本部门执法依据,并汇总上报。行政执法证件规范,职权、授权和委托执法职责明确清晰。(10分)
3.依法分解执法职责,量化执法考核目标。职责分解清晰,量化目标准确:
执法内容(2分)
执法范围(2分)
执法种类(2分)
执法权限(2分)
执法责任(2分)
4.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
依法规定执法程序不漏项,执法文书统一规范。(5分)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行
1.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落实省、市、区执法培训计划,严格培训内容、方式、获得培训合格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5分)
2.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按制度实施检查,检查情况有总结和通报。(5分)
3.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5分)
4.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制度实施过错现任追究。(5分)
5.评议考核制度。建立评议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评议考核。(5分)
6.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抵触并及时报市法制局备案,重大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上报备案。(5分)
(四)依法行使法定职责
1.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全面、正确,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委托执法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5分)
2.严格按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履行执法职责。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法定事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义务。严格按照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越权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5分)
3.依法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相应的机构,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正确审结行政复议案件。(5分)
4.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按法定要求参加行政诉讼。(5分)
5.认真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按法定要求认真履行行政赔偿义务。(5分)
6.法律文书规范统一,法律文书填写准确、完整,归档符合要求。(5分)
四、评议考核结果的处理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精神,促进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建设,明确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成为有权威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执法的特定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收费行为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等,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分局长主持全局执法工作,副分局长协助分局长主持分管执法工作,并承担分解的执法责任。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各专业执法责任,副职协助正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七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列出由本分局协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各执法职能机构应严格按照界定的权限执行,不得越权执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协管机关配合的,由职能机构负责协调。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内容涉及到机关内部几个职能机构的,按各职能机构职责分工执行,不得重复执法和相互推诿。有争议的,由法制部门负责协调。
第九条本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相关的职能机构承办应诉事务,法制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章执法监督
第十条分局领导要把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
第十一条为确保部门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机关内部执法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分局应成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协调、检查、评比等事务。
第十二条执法监督实行三重负责制,分局长、副分局长负责对职能机构的监督,各股长负责执法岗位的监督,法制、监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分局机关拟制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
(五)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情况;
(六)工商行政管理不作为处置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责任分解后,由法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填入相应职能机构当年的行政执法责任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具体的制约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市局有关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的分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由法制部门负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知识更新、考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由法制、监察部门负责;执法程序由法规科和各职能科负责。
第十六条把部门执法负责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个人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在办理证照、调解纠纷、征收规费、监督管理、实行处罚等方面遵纪守法,廉洁勤政,拒收贿赂,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加强队伍建设,杜绝执法失误。配合市局人事教育科和各业务科,抓好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对执法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对职能机构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换一次,以保证施法有度,执法准确。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因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分局进行赔偿,分局将根据具体责任向有关人员追偿。行政执法人员的追偿由法制部门监督执行,执法监督人员的追偿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违反岗位职责,执法违法,需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收缴执法证件、行政处分、辞退处理的,应报市局监察部门提请局党组研究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应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法制部门要经常调查研究执法新情况,掌握执法动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建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部门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执法考核、考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坚持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半年、年终评比相结合,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把行政执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
各职能部门实行半年组织自查;法制、监察部门半年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