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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时间:2023-06-29 17: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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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1篇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郭庆松,杨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7,(4):17~26。

[2]秦宪文,夏江海。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1997,(10):40~42。

第2篇

(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资产支付方、建设方和使用方并非完全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支付方、建设方和使用方均为一体,完整体现了资产管理的责权利关系;然而失业保险基金资产的支付方为具有基金管理行政职能的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建设方则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归口统筹的事业单位,使用方范围则扩大至各级人社系统经办机构、事业单位、甚至还有财政体系外的职业培训机构。责任主体应该属于体现财务支出的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还是属于具体承办主体的建设方、还是最终资产使用和受益者?多方各执一词。

(二)资产管理专业性较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难以统一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别是高端实训设备、精密仪器和信息化系统开发都需要专业的归口统筹部门负责。人社行政部门作为资产管理的一级主管部门,从资产立项、招标、实施、验收均由二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具体牵头办理,形成的资产再分配至三级各个需求单位和部门。但由此形成的三级资产管理机构,无论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在一级部门还是三级使用部门,处于二级专业较强的技术部门则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若统一在二级专业技术部门,则无法解决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问题。

(三)基金会计核算缺乏固定资产科目,难以直接使用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方式

目前社保基金资产会计科目中仅有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暂无固定资产科目;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国有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以强化资产管理的账务处理形式,须逐级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发文报送财政部、人社部审批增设社保基金一级会计科目。其涉及部门多、流程长、程序复杂,短期内无法解决基金管理经办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失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的应对措施

参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结合社保基金支出管理特点,积极探索应对暂时存在困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具体从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资产入库及调拨手续的办理等三个方面理顺失业保险基金资产的管理体制问题。

(一)明确资产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2013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10-2011年试点期间按规定使用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所购置的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设备主要用于对参保人员、失业人员的培训和服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资产应落实到使用单位按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实行分级管理,人社部门作为本级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下属单位资产的核算、调拨、使用、处置、清查盘点等进行管理,并负责指导区(县级市)开展资产管理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对资产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资产核算、清查盘点等工作,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参与协助管理。区(县级市)人社部门为区(县级市)级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级市)级单位资产的核算、调拨、使用、处置、清查盘点等进行管理。

(二)完善资产调拨程序,落实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致性

失业保险基金资产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对资产进行分账单独核算,及时建立单独的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明细台账,严格使用管理,落实专人保管,确保账实相符。资产从建设单位调拨至使用单位的,完成调拨审批手续后,使用单位按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1.资产入库手续

资产验收通过后,各建设单位根据招标合同申请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以及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进行初审,经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和建设单位作相应的会计处理,资产所有权由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转移到建设单位,并按照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资产调拨手续

建设单位调配资产给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人社部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初审,经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资产所有权归属使用单位并按照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规范会计核算,落实资产账务处理

1.发生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付款核算

根据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相关规定,购置资产的项目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是对购置相关资产的经费补助,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将资金付款作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2.反映失业保险基金资产形成的验收成果

为解决基金会计科目中无固定资产科目,但体现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形成的基金资产理念,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可通过现行基金会计制度的暂付款和暂收款两个资产负债科目进行挂账过渡,反映失业保险基金项目验收成果;同时,根据付款进度同步登记资产的备查账。备查账按照建设单位和招标合同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建设项目资金结算完毕,项目的记账金额应与经招投标程序后依法订立的书面合同(含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一致。

3.资产入库的会计核算

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根据建设单位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入库后的资产项目和金额冲减基金账目的暂付暂收款挂账科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将入库的资产登记资产财务账,并记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购置资产的辅助核算账目;同时,单独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实物资产台账;资产从建设单位调拨至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按上述入库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设单位相应做相反分录。

三、强化失业保险基金资产日常管理

理顺失业保险基金资产前置管理问题后,将参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开展相关的日常管理,但仍需强调该类资产形成的特殊性,进一步推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工作。

(一)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使用用途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所成立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设备应当向公众开放,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失业人员等人群的培训和服务;建设的信息系统服务于社保、就业和技能培训等业务工作;充分发挥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积极效益。

(二)防止资产流失,严格租借处置等手续

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严格资产处置管理,各单位对资产的处置需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初审,报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资产监管力度,实行三方盘点对账模式

第3篇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4、庞凤喜,洪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构建研究[J].现代财经,2006(2).

第4篇

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的单位共有×个,即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目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工伤保险参保×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参加失业保险×人,参加生育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保率为×%)。

今年上半年,共征缴社会保险费×万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万元(其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万元)。

2011年,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低保、五保×人),参合率为农村常住人口的×.×%。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万元,已有×人次住院就医,支付住院医疗费补助×万元,人均补助×元。

二、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主要领导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长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根据《通知》要求,各经办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各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没有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各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挪用问题。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现纰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建立层层报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征缴科与基金科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并建立了领取、收回签章负责制。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制定了计算机收缴管理制度、基金上缴制度、审核认定发放制度,银行进账单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解到财政专户,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经办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举报箱,随时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业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五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各经办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轮岗制度,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三)强化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

为做好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我们不断加大基础工作,设立了征缴、审核、支付、监察、审计、财务、微机管理等科室,安排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业务竞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专业化。

×.严把收入关,确保基金征缴应收尽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扩面工作。通过送法到企、政策宣传周、就业洽谈会、举办培训班、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从而提高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与工资、评优挂钩,做到人人有指标,充分调动全员收缴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清欠,实现颗粒归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清欠小组,组成专门科室,抽调专门人员,深入欠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的单位,敦促及时补缴。失业保险科定期对缴费单位进行稽查,核对企业参保人数,核实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加大清欠征缴力度,通过政策宣传、电话催缴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医保中心建立基金欠缴备查账,每月月末由征缴科提供当月基金欠费明细,根据明细,及时催收,保证了基金足额征缴。各经办机构对欠费×个月单位由主任调度,欠费×个月由主管局长调度,欠费×个月的报局长亲自调度,有效地敦促了企业及时缴费,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严把支出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建立网络系统基础数据和信息台账,采取电脑操作业务,业务流程按**市基金监督规定执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各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严格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追款冲账业务手续,凡是重复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原件,由窗口审核打印,注明原因,助理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返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常年坚持报批制度,凡涉及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缴、合同制人员的保险费补缴、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的转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经由初审、复审后上报局里,审批后执行等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网络系统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又建立一套系统人工账台,记载参保、征缴、支付等各项内容,随时更新,以备查验。二是与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共同把关,每年做好两次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认定,杜绝养老金冒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准,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档案审验认定,做好工龄认定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工作。四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督,重点是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杜绝不合理支出。五是严格失业救济金发放程序,对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的失业职工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申请住院的失业职工实行定期走访制度。经自查,各项社会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四)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们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一是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绝不出现套取或挪用现象。实行“钱账分离、管用分开”的管理办法,做到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确保基金封闭运行。二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每月×日前将上月报表报局养老保险科,接受监督检查。三是市审计局、财政局加强日常监管,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务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钱”管好、用好。四是监察局对社保基金使用实行通报制度,市人大和市政协也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有未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当期欠缴现象发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三、下步打算

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关键,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自查与整改工作的基础,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查情况,下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协议,催缴欠费

具体情况问事保。

(二)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经办机构都成立稽查科,并派专人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参保单位是否有漏缴漏报现象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对当期欠费或拒不缴费单位,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舆论措施,强制催缴,减少社会保险费当期欠费现象的发生。

(三)安装财务软件,提高经办能力

第5篇

关键词:失业保障体系;失业保险;失业救济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现状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1999年颁布和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是这一制度完整体系形成的标志。该制度自产生之日起便实行基金制,基金来源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年实践发现,该制度在宏观经济中作用显著,表现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都在大幅增加。

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统计司数据显示:1998年底全国就业总人口为69,957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数为20,678万人,乡村就业人数为49,279万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不到8,000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为56.1亿元,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571万人,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158.1万人;到了2009年末,全国就业总人口为77,48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数为31,120万人,乡村就业人数为46,875万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总人数为12,7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86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8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67亿元,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35万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524亿元。

然而,据预测,到2010年底,我国劳动力总量达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左右,失业保障压力更大。

二、我国失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障范围覆盖狭窄。我国失业保障制度发展到现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产品覆盖面窄,供绐不足。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可见,失业保险范围主要覆盖在城镇居民里的正式职工。

然而,从劳动供给方面来看,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应为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劳动人员,由于受失业保险制缴费制约、享受期限限制和当地财力制约,其中也应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包括毕业的大学生),这部分失业人员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保障范围;从劳动需求方来看,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一些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领导则认为自己企业员工自愿流动现象频繁,参加失业保险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2、失业保障给付水平低、时间长。我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低于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为原则,且通常为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80%。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与其他国家40%~75%的替代率相比,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仅如此,一方面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实际发放金额由各地方政府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制定,同一地区所有的失业人员都领取相同的金额,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其工资的1%作为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却是以当地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造成保险的缴费和给付的脱钩;另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各地方政府统一标准,工作年龄较长的劳动者,随薪资调高而缴纳较多的金额,但失业时领到的保险金却是与工龄较短者一样的水平,故对于工作期间长的劳动者有失公平。

3、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混乱。从基金的筹措环节来看,征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靠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保险费费用,但许多单位因此将职工基本工资调低,改以津贴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导致职工在失业时拿到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偏低,同时也造成失业保障基金存底的薄弱。

从基金的运转环节来看,我国是将支付给失业人员以外的结余部分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以提高收益。但是与存入银行相比,购买债券风险较高,加之很多地方监管体制不健全,许多财政收不抵支的地方政府官员将失业保险金用于弥补财政亏空,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基金无法补偿。

从基金支出环节来看,一方面我国新增岗位不能满足适龄劳动力人口增速,造成失业保险金供不足需,一些地方出现拖欠现象;一方面隐形就业人员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现象也是管理不严的结果。

4、配套措施不完善。我国虽然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培训机制,但配合的相关法令仍未完善,导致许多下岗职工及失业者不愿接受培训。目前,各地方政府虽提供了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项目,但由于进行培训期间,并没有或者仅提供低额的生活补助,使得失业者为求失业期间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不得不放弃政府提供的培训课程,转而以其他方式谋生。

三、解决当前失业保障问题的措施

1、扩大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失业保险的范围应扩展为以下三类:一是有雇主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各类劳动者;二是无雇主的劳动者,包括农业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营业者;三是由有雇主的劳动者和无雇主的劳动者所供养的家属。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可先将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城市中有雇主的劳动者,而后两类可以根据条件逐步推广。鉴于此,建立保险信用卡、身份证和计算机户籍档案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将是一个较好的改革思路。

2、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给付水平。要实现这一目标,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改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资金来源。第一,要改变过去失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缴纳这两个渠道对失业保险金筹措的限制,实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金筹措方案,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方案实施的现实性越来越强;第二,应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当失业保险收不抵支时,应能通过财政拨款补充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

3、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从基金筹措环节出发,失业保险经办单位除征收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外,应派专职人员加大失业保险的宣传力度,转变人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其次,政府可根据出台不同行业不同缴费比率,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纳入到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最后,增加基金的调度调剂能力,认真研究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的优先实现形式,明确直辖市区和市级的责任,提高省级筹集的比例,提高基金调剂余缺的能力。

从基金运转环节出发,针对投资选择面过窄的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结存资金的运营或通过向社会招标的方式选择信托投资工作负责运作,使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走向社会化、透明化的道路;其次,针对基金运转中的秩序混乱问题,应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等。

从基金支出环节出发,为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必须加大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合作,如我国许多城市街道社区建立的劳动保障工作机制,作为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主体,能够有效监督基金发放;同时,可发挥网络优势,运用电子技术建立全国范围的基金管理网络,并与公安部门联网沟通,即时了解信息。其次,对于再就业人员,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一部分资金创造公益性岗位,解决其就业问题。

4、建立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一是要完善组织机构建设;二是在人口密集区设立中心劳动力市场;三是建立以面对面和现代化管理手段计算机网络和电话声讯服务劳动力市场服务系统,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一条龙服务。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甘肃科技,2007.23.5.

[2]刘媛媛,张毅.谈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制度缺失.商业时代,2009.14.74.

第6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国际比较;模式选择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7篇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停产整顿、关停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第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

(三)经企业同意自愿辞职的。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第八条  企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

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本行政区域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为标准,以本企业全部职工为基数缴纳。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积累较多时,由省人民政府调整缴纳标准,但企业缴纳标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0.6%。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市、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按季上缴市(行署)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因停发或者减发工资暂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后,方可以办理缓缴手续。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行署)统筹。市(行署)应当按季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全省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市(行署)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应当使用历年结余,仍不敷支出时,可以向省失业保险机构申请调剂。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失业人员的救济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四)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的生育补助费;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转业训练费;

(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生产自救费;

(七)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费;

(八)失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

(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救济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的,为基数的70%。

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救济金。连续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3个月救济金,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的救济金。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应当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为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下,仍未重新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延至退休之日,其救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一)双职工同时失业的;

(二)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特殊困难补助,每次不得超过100元。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每月5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含5年)的,每月8元。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医疗费直至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时为止。

失业人员住院治疗领取医疗补助费的,不再计发医疗费。

失业人员除打架斗殴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外,患严重疾病的,应当到市、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同意,可以报销医疗费70%,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除打架斗殴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外,其丧葬补助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供养1人的,为死者失业前的6个月工资;

(二)供养2人的,为死者失业前的9个月工资;

(三)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死者失业前12个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元。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机构对接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总额的安置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两项费用,按照不超过上一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提取,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转业训练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失业人员培训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部分;

(二)购置失业人员转业训练场所、设备和教材;

(三)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及其教师补贴。

第二十七条  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必须依照合同归还。

生产自救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失业人员;

(二)兴办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失业人员;

(三)扶持失业人员自行组织就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应当经市(行署)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数1万元至5万元的,由市(行署)失业保险机构审批;

(二)使用数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省失业保险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筹集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担保,省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给其部分资金,安排富余职工再就业。

第三十条  省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调剂金中提取,省、市(行署)管理服务费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失业保险机构共同核定。

第四章  失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失业离开企业前,所在企业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供失业人员档案及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当在离开企业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并发给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按照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等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配合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失业人员提供信息和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转业训练或者扶持生产自救。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异地迁移的,应当到原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迁移手续,凭迁移手续到迁入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迁入地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迁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失业人员自行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将其在失业救济期间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一次发给本人。

第三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重新就业或者进入中等以上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三)服兵役或者出国定居的;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数额3‰的滞纳金。

(二)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罚款。

(三)有偿使用生产自救费未按照期限还款付息的,责令限期还款付息,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管理服务费和调剂金的;

(二)拖欠支付或者随意减发、增发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

(三)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截留、侵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8篇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曲宁,陈莉霞.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J].科技创业月刊,2008(1)

[2]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第9篇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

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郭庆松,杨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7,(4):17~26.

[2]秦宪文,夏江海.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1997,(10):40~42.

第10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是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

第三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基金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失业保险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所辖县级经办机构的覆盖人数、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失业保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征缴、稽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单位。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七条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代扣代缴。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将预算资金和代扣资金划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第八条 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项目按照省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分解确定。每年由市经办机构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建立失业保险费征缴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年初下达的失业保险征缴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的,按照其超额部分3%-5%的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作为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凡未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从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扣划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管理,要加强失业人员管理,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各经办机构所接收失业人员由所辖区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经办机构备案批复;批复后由所辖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所需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及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支出应按月上报市经办机构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和标准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统一按《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全额缴拨、集中管理、分县考核、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外,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为市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不再保留财政专户。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25日、26日由各经办机构从征收过渡户全部上划到市经办机构基金收入专户,市经办机构负责分账记录并全额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本级或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使用市本级或县(市、区)历年滚存基金结余,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7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市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两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并负责其安全完整的保存。

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全面提升信息网络化管理水平。实现全市联网、资源共享,确保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建立裁员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并且在50人以上的,须由当地经办机构报市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51免费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51-51免费-网-欢迎您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51-51免费-网-欢迎您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1-51免费-网-欢迎您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51-51免费-网-欢迎您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第12篇

1、管理局又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2、负责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