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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陕西省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54)
摘 要: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障职工福利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铁路企业的重视和关注。近年来,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不断完善,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也在不断深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加强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一些建议,以期达到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加强;铁路企业;社保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F270;F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085-02
无论一个企业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无论它的规模大与小,无论它处于什么样的营运环境,都需要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员工队伍。员工与企业所拥有的物质和财务资源一样包含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最为可贵。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值。但是在工作和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员工会遭遇不幸,会使自身和家庭受到影响或陷入困境。为解除后顾之忧,增强承受风险的能力,他们越来越看重企业为自己提供的社会保障。铁路企业也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员工的需求。近年来,不断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此来稳定员工队伍,增强归属感,从而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一、铁路企业社保管理现状
1.设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是管理不完善。大部分铁路企业都为自已的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设立有社保处或社保中心等管理部门,部分险种还有自己的经办中心,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效益好的企业还设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为本企业全体在册人员参保。但是有些企业只有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没有实施细则和考核措施,导致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缴纳社保基金的情况。也有漏交和少交现象。有些基层单位多险种合并由一人管理,或者兼职兼岗来管理,这些人员往往岗位不固定,又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管理专业知识,工作任务繁多,管理不细致,基础工作不扎实。从而导致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高、社会保险作用发挥不明显。
2.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薄弱。社会保险档案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参保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有效依据,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可是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前期的管理中考虑不周,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的内容、格式、标准、年限及交接均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实践摸索,不断总结积累,边做边改,造成档案材料管理良莠不齐,流于形式,基本由管理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决定。这给职工查询和了解自己社会保险缴费、变更、待遇支付信息带来极大的不便,引起部分职工思想上有情绪,影响铁路的安全生产,完全不适应铁路社会保险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3.社保政策宣传渠道少。社保政策均通过企业内部文件形式公布,文件的传阅范围很小。又由于铁路企业点多线长,班制繁多,居住分散,工作流动性大,所以不具备集中学习文件的条件,有些重要的文件,会采取记名传达的方式,但是铁路企业上班时间有严格的工作规范,下班时间要求你回家休息,班组多利用班前会议传达文件,时间有限,匆匆而过,职工多半记不住,没印象,好政策用不上。
二、加强铁路社保管理的几项措施
1.重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投入,本着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规范。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经办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职工的“养老钱”、“救命钱”,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保,伤有所疗,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时的基本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2.加强社保系统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经办能力。社保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如职工买房,子女就学等均需社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直接享受待遇。应配备一支全面掌握社保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专业工作经验,精通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人性化服务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每年定期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逐步更新知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并解决好问题,做到爱心献职工、热心讲政策,关心在细处,服务有诚心。
3.重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铁路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管理机制,制定适合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特点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划分和整理要详细规定,严格统一。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的价值特征是以凭证价值,维护个人权益为主,其保管期限宜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积极探索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实现电子档案管理。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支付、变更、清算等业务数据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形成本年度电子档案,进行归档。职工调转及主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更时,应借鉴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档案的登记转递工作,单位社会保险档案的移交工作。彻底改变社会保险档案资料遗失,管理无序状态。
4.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宣传画、宣传栏、标语、横幅、扑克牌、社保知识小册子、知识讲座等,将社会保险的重点内容转化成职工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宣传。让职工明白自己可能享有的权利和申报方式,引导职工熟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职工的参与度、认同度。也可通过年轻人喜欢的各种媒介,局域网,每年向员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工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员工可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缴费、个人帐户、待遇享受等情况,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及时举报、投诉,企业社保管理部门或经办中心要及时复核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M] (2010年10月28日).
[2]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年9月).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6.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的同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并使之相互协调,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改变管理人员多而效率低且不安全的局面。
7.对投资运营进行绩效评估。在评价投资运营的业绩时,不能单纯看收益有多高,而应从收益、风险、投资过程等多方面评价基金的运营过程。
一、信息系统发展现状和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1.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1993年一些地区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业务量急剧增长,一些地区建立了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提高业务工作效率等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开始使用计算机进行前台业务处理,一些较发达的城市实现了全市联网。但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系统建设的规模、水平差异也较大。系统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现有的信息系统已无法更好地满足业务处理和管理决策的更高要求;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和组织指导,各地自行建设信息系统,一些地区未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论证,造成硬件和系统软件的浪费,应用软件重复开发现象比较普遍,网络互联困难;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渠道没有明确,各级信息系统建设经费明显不足;缺乏组织与人员保证,许多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组织机构,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人员配备不足。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
2.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促进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需要。系统建设能使我们利用现代化的手段规范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改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加速养老保险管理科学化的进程。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和信息服务体系,不仅能更好地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为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对各级政府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养老保险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和建设原则
3.指导方针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紧密结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需求,遵循信息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总的指导方针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省、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方案并须报上级备案或批准,市级以下不再进行规划工作。所有系统采用相同的数据项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省、市级可在相同的编码规则下进行适当扩充;在中心城市协调建设市域网和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省内和全国的网际互联;信息系统建设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并按系统工程的方法分阶段进行。
4.投资原则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府投资为主。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应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并按照少投资多办事的原则,力求投入产出的最佳组合。
5.技术原则
??实用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应用系统,以满足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避免盲目追求最新技术。??可靠性。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中的硬、软件及信息资源要满足可靠性设计要求。??先进性。在实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硬软件技术、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效运行。??开放性。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选用开放性系统。??安全性。遵循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可扩充性。应充分考虑到联网用户增加和业务扩展的情况,留有必要的扩充能力及接口。??可维护性。应用软件开发的模块化程度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强,软件维护方便。??易操作性。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操作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三、总体目标
6.建立计算机系统
完成宏观决策和业务管理两个部分的应用软件开发和规范化工作,推动养老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以城市网建设为重点带动全国网建设。??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养老保险前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建设城市网。在中心城市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局域网的基础上,构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市域网。??构建省网和全国网。在城市联网基础上,初步形成各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框架;利用国家公网,实现省与中心城市之间的互联;通过部?省网络互联和部?中心城市的联网,构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网。
7.建设资源数据库
以中心城市为基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劳社部函〔1998〕138号)设计的三种模式建设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以支持业务前台的运转,为省级和部级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为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服务。
8.建立宏观决策系统
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网络扫描进行信息采集,按宏观决策要求进行加工处理,从而达到辅助决策的目的。该系统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测,对基金调剂进行指导,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预测。
四、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结构可分为信息结构、管理结构和网络结构三个方面:
9.信息结构
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信息(政策参数、政策法规等);??基本信息(单位基本情况、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离退人员基本情况等);??业务信息(包括登记、申报、缴费、个人账户、支付、离退人员待遇等信息);??财务信息(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信息);??统计信息(人员信息、缴费基数信息、职工工资信息、费率信息、基金缴拨计划执行情况信息、替代率信息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信息(机构情况、人员情况、经费情况等);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用相同的基本信息,各系统的专用信息遵循相同的编码规则。结合已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终将指标体系以部颁标准下发。
10.管理结构
根据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个部分:??宏观决策系统。包括:统计性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的基金监测系统;利用已有的统计性数据、监测数据和政策参数,对基金调剂进行指导、对政策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基金支撑能力进行中长期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事务处理层和管理决策支持层。事务处理层或称养老保险业务前台,主要功能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的计算机处理,并将采集到的信息存入资源数据库中。管理决策支持层或称后台,主要功能是对资源数据库进行加工处理,通过统计分析和模拟决策过程的专用模型等方法提供分析预测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同时,对前台发送控制性反馈信息,并由前台进行响应。
事务处理层是管理决策支持层的基础,其网络规模比管理决策支持层庞大,实时性要求高,软硬件和通信设备的投资相对较大。事务处理层和管理决策支持层通过资源数据库进行衔接。资源数据库是各类数据存放、交换、管理和处理的集散地,通过对资源数据库进行网络扫描,可以获得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是宏观决策的重要数据来源。
业务管理系统还要具有与外部系统(如银行、税务、邮政、公安等)的数据接口功能。
参保单位管理平台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重要来源。为此,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参保单位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必须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数据接口标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的设计要求,参保单位管理平台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推荐,参保单位可选择使用。
11.网络结构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城市网、省网和国家网三级分布式体系结构:??城市网:连接市与本市所辖范围内各结点的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用于前台服务和本市养老保险管理状况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统计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提供支持,在建设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提供支持、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测。同时,对省网的控制性信息进行响应,并将综合数据和报告传送省网、国家网。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建设的业务管理系统属城市网范筹。??省网:连接省与省内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主要用于对省内养老保险管理状况进行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市网的综合数据和相关数据,建立用于宏观决策的综合数据库,全省综合数据和分析预测报告,为省内基金的即期调剂提供支持。同时,对国家网的控制性信息进行响应,并将综合数据和报告上报国家网。??国家网:连接部与省网、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主要用于对全国养老保险管理状况进行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城市网、省网的综合数据和相关数据,建立用于宏观决策的综合数据库,全国综合数据和分析预测报告,对省级统筹提供支持。
五、技术实施
12.网际互联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分布式体系结构,国家网监测中心为主结点,省网监测中心为二级网络结点,城市网网络中心为三级网络结点。各级网络结点间的互联主要通过国家公用数据通讯网实现,包括公用分组交换网(X.25)、公用数字数据网(DDN)、公用电话交换网(PSTN)、公用帧中继(Frame Relay)和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等。
网际互联提供两种模式:内部网方式是在采用相同应用软件系统的子网之间,通过远程登录完成异地应用和查询。虚拟网方式是通过内联网或互联网,访问省网或城市网的Web站点,达到异地应用和查询。
13.应用软件系统
(1)应用软件系统组成
应用软件可分以下几类:??宏观决策类软件: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基金监测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业务管理类软件:按登记、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基本环节,设置软件的业务前台功能;后台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系统、统计分析系统、系统管理、自服务系统、互联网访问服务和办公管理系统等。
(2)应用软件系统的技术实现方式
应用软件系统尽可能采用成熟、稳定和先进的技术,其体系结构大多采用技术上较成熟的客户/服务器方式、集中式或多层结构,并与Web技术相结合。
(3)应用软件系统建设
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对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这些软件系统将基于不同软硬件平台、适于不同数据规模,采用相同的部颁数据分类标准和接口标准,具有相近的功能,并对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留有接口。已经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系统的单位有责任解决自用系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应用软件的接口程序,在软件升级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推荐软件过渡,并在过渡当中切实保护现有资源。
14.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支撑平台
(详见附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方案》)
15.互联网访问服务
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将互联网访问服务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
(1)入网应选择电信部门的全国骨干网,即163(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或169(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域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标准办理,可在当地申请,并统一在gov.cn下。
(2)主要服务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页导航;系统内用户对基金收缴和发放信息、基金运行情况、分析预测报告等信息的查询;社会公众对个人账户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等信息的查询。
(3)市网主页应与省网主页相链接,省网主页应与部网主页相链接。
16.使用IC卡
劳动保障IC卡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对于推动系统建设,实现一体化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劳动保障IC卡已被列为国家金卡工程的重要项目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劳动保障IC卡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信息标准和数据结构,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各业务领域通用。
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社会化发放和凭卡查询等业务将依托于劳动保障IC卡。
六、制度建设
17.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审批制度;??应用软件推荐审批制度;??招标采购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评估办法;??劳动保障IC卡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城市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调查登记制度。
各地可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18.应用软件的推荐审批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统一组织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向全国推荐使用,建立应用软件的推荐审批制度,积极开展应用软件的技术研讨。
推荐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养老保险的业务发展要求;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数据项要求、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要求;承担该软件技术开发和技术支持的机构应是有技术实力、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注册公司,并有能力在数年内承担该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升级维护;该应用软件系统在一个以上大、中城市使用成功。
审批程序:成立临时的软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业务、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用户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由应用软件系统的委托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资料。评审委员会就软件、资料和采购成本进行讨论并提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推荐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的应用软件。
七、保障措施
一、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与挑战
我国社会保险的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单一形式转变成多层次形式的社会保障;政府垄断转变成商业保险竞争的市场经营机制;政府角色从提供者转变为管理者与监督者。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
(1)改革后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为商业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养老保险一直是我国政府最重视的一项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分为三个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由政府负责,补充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指导,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支柱中,除了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直接控制负责,其他两个支柱都是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医疗保险方面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政府立法建立,政府掌控并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础医疗费用做出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职工等医疗补充互助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包括社会人员的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险的改革中,政府提倡并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业务。这便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领地。因此,上文提出的两种保险体系中,除了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其他部分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完成弥补,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性和多层次性,为商业保险带来了发展空间。
(2)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促使商业保险的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是在职工退休后政府为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的各级政府需要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我国政府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预期的替代率为58.8%,而从相关数据中来看,企业的职工替代率在明显下降,国际标准的养老替代率为70%,可见我国的养老保险对退休后的职工生活质量会有明显下降。在这种基本保险替代率低和人们追求的高品质生活中的矛盾之间,人们对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道路。
(3)商业保险的潜在用户逐渐增多
社会保险的改革更多的是增强了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保险义务,这便提高了人们的保险意识。社会保险的缴费与人们收益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人们既然需要缴费,则更愿意接受个人收入来提高生活水平。在之前的一项数据中表明,人们更愿意选择做专门的养老储蓄,对养老进行投资,由此可见,对生活追求高品质的中产阶级已经成为了商业保险的潜在客户。
2.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挑战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替代效应”
按照我国的保险体系的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特别的医疗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商业保险,对商业保险进行空间压缩。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参保人数多,在保障需求得到满足时,人们便减少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对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来讲,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的报销比例逐渐扩大,现已经提高到当地人口收入的6倍以上,因此,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大,商业保险的发展则越小,从而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对于养老保险来讲,普通群众的养老保险已经能够保障生活所需,因此也就不存在商业保险的购买意识,这也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
(2)经济状况对商业保险有所限制
我国的社会保险所缴费用超过世界的平均水平。世界各国中,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缴费在10%以下,而我国已经超过了20%。这便影响了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积极性。一般中小型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或者无力缴纳,即使缴纳,也将由政府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在此不存在任何竞争,因为企业中根本无力、无意识为员工办理商业保险。
对于个人来讲,商业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用通常比社会保险费用要高,但赔付额度不一定高,赔付的项目也较少。人们的收入不高,经济条件有限,对于商业保险的参保只存在极少数,更多的人愿意将保险投资到国家政府中。
二、在社会保险改革下的商业保险发展方向
1.企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最重点的保险项目,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养老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在我国,企业养老保险都是有社会保险经办。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中,制定了相应的保险金缴纳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数高达1752万人,累计基金为3800亿元,相比2010年增长28%。因此,商业保险应该积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域,与企业洽谈,争取合作机会,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理财方案、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2.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企业和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在美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十分重要,2010年统计数据中显示,美国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高达45.2%,总年保险金为356亿美元。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实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利用此次机会,以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开阔更多的保险产品和人们保障计划。
3.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具有一定的保险范围,在规定起点和封顶线以外的费用需要参保人自付,对于报销药物以外的药品费用也需要个人自付。对于此,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好合适的产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初期可以从大型企业中入手,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参保人数较多,利用成功的案例带动更多的企业进行参保,但是,还需要重视医疗费用和健康风险因素的控制。
4.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中的商业健康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水平的需求,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重视,社会医疗保险并没有涉及到健康保险,加上疾病发病率逐渐增加,医疗费用不断上涨,更加增加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投保意识。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可以大展拳脚,应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办理多种不同的健康保险规划,以满足不同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要。
5.农村保险
我国农村地区的保险项目应该加大,我国除开展的新农合试点以外,并没有对农村地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险。而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和疾病发病率高已经越来越严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能改加大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农业险等多种主体的保险体系。政府为农村进行试点保险推行后,商业保险应该抓住机会,在农民保险意识逐渐提高的状态,积极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对人们的生活保证,商业保险是市场环境下的保险行为。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但针对的群体相同。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险范围有限,商业保险可以提供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需求,对社会保险进行必要的补充。作为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商业保险的认识,协调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不应该对商业保险看作是竞争对手,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另外,保证社会保险领域的政策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协调,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已有相关文件来规范商业保险发展建设,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在实际保险业务办理中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范围、原则、方式、管理办法等。政府机构监督管理的同时需要保证制度的公平,扩充商业保险的发展。国家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养老保健进行补充保险,针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来看,可以适当的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提高商业保险的优势,发挥个人的作用,政府在必要时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财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 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法 公平原则 保障
【作者简介】 谢海红,湖北省电力公司高级工程师,工商管理硕士、工学硕士,主要研究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万仁磊,华中科技大学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 D922.1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4)03-0058-03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揆诸我国《社会保险法》,其明确了社会保险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社会保险权的规定却极为笼统,法律实践性差,其价值更多在于“里程碑”式的宣示。如何确认和保障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保险法》的公平原则分析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难看出,社会保险权是一种具有高度纲领性的宪法性权利。社会保险权的公平保障,需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同调整。
公平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之所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公平原则体现在:(1)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合理性。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社会保险权的本质是政府在参保人遭遇社会风险时,及时给予保障和救济的一种积极作为,更侧重对参保人权利的保护。区别于社会保险管理权,社会保险权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在由一系列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中,公民的参保权和获得救济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在法定条件下,公民还享有社会保险权中的受益权、监督权、知情权和其它权利。由于国家在社会保险权中扮演公共服务的角色,它对社会保险的类型、项目、数额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有着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2)权利义务分配的平等性。在现代法治社会,平等权涉及到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险权之中,放大到整个社会系统中,就是社会保险权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以身份、城乡和地域作为划分依据而进行区别对待。可以说,社会保险权的公平原则,核心就是平等地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以劳资利益关系为基础,同时涉及政府、劳动者、资方三方利益关系。(3)保险制度公平,包含公平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社会保险权不仅要实现权利义务分配的正当与合理,还要处理好不同主体、不同利益和不同内容的权衡和取舍。
因此,《社会保险法》的公平原则,不仅是一种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权利义务配置的调节工具,也是一种让资源配置更趋向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社会保险法》奉行“五险合一”的立法模式,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保险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唯有如此,才能让社会保险权由形式上的普惠性向实质上的公平性发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正义价值。遗憾的是,由于该法过多的授权条款以及规定得过于笼统,“广覆盖、保基本”的社会保险权并没有得以真正地公平体现。
二、实现社会保险权的实践困境
如前所述,社会保险权实质是国家赋予公民,具有一系列积极给付的实体性规定的权利。其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不仅要求《社会保险法》在适用主体上一视同仁,而且要求国家确保实质平等,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中,保障公民的机会均等及结果均等。因此,我国《社会保险法》适用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本质上就是社会保险权的公平保障问题。
1. 身份分割
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权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差别。如《社会保险法》第2章第10条将公民分为三个级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无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三者在统筹办法、支付渠道和待遇标准上都差别巨大。该规定以法律形式肯定了目前存在的主体不公平问题,违背了社会保险权的起点公平。
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建国初期,建立在前苏联“最好的保险是国家保险”的理论基础上,企业职工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条件差别不大,费用均由国家承担。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企业职工脱离了国家的完全财政负担,开始实行社会统筹,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却保持不变。在统筹办法上,企业职工本人需要负担一部分费用,而后者完全由财政统一负担;在支付方式上,前者由自筹账户支付,后者却由财政统一支付;在享受标准上,前者的养老金标准远远低于后者。对社会保险权主体公平性的损害,既默认了不同等级的客观存在,又强化了既得利益方的经济利益。而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中,养老保险的风险周期最长,所占金额最大,由身份不公导致的“区别对待”反而会放大社会保险权公平缺失的社会风险。
2. 城乡分割
关键词:老龄化 养老保险基金 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 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中国现行的“统账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其设计的初衷是想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即实施“社会统筹”以实现社会公平,设置“个人账户”以促进经济效率。然而,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这种制度暴露出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使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都没有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一、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
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
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上述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出的三种不同的退休计发办法,以及在原行业企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与计发比例不配套,即工资基数按新的工资结构,而计发比例按老的办法(国发104号)等,由此,造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悬殊过大。具体地说,它引起了“五个差别”:(1)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2)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3)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4)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5)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并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待遇上的差别使退休人员相互之间心理不平衡,从而造成制度的公平性不够,最终导致制度效率受损。
(三)养老保险税(费)率、社会平均工资差别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影响基金收支平衡
首先,税(费)不统一,社会统筹的基础平台扭曲。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因在不同省份,同一城市的企业因在不同社保统筹管理体制下参保,其缴纳的费率各不相同(在16~30%之间不等),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在建立个人账户的起步阶段,个人费率也不统一。在账户11%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少缴多缴在计算待遇上一个样,从而导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职工的不公平。
其次,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也不够科学。目前,社会平均工资的确定是各个社保管理机构以各省、市、县统计部门提供当地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行确定的,这样,在同一城市里的企业,因在不同的管理体制下参保,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来源不同,社会平均工资也不同,从而使企业与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及其退休待遇水平均不一样。
以上这些差别不仅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心理不平衡,挫伤了企业与职工的缴费积极性,是保险基金收支难以平衡原因之一,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四)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长期目标与近期需要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养老金实际替代率水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的60%的替代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有二:
第一,部分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老待遇由三块组成:(1)基础养老金,即按职工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发(职工退休前一般工资都比较高,打折比例也高,多数人员按90~95%.有的达到了100%,因此基础养老金比较高):(2)津贴与补贴,即各种生活补贴和福利性补贴;(3)调整养老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的原因:一是基数高,即在计发工资基数上,把岗位技能工资(各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有的企业把职工在职期间的活工资部分带人了退休)作为退休费计发的基数;二是统筹项目繁多。一些福利性的项目如洗理、书报费等都纳入了退休金之中。三是待遇调整幅度大。1994—1999年期间,年年增调,上调幅度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年增长水平只有7~8%,而养老金增调一般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原行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之间的待遇调整水平差别大。有的增调高,有的增调低,有的年年调整,有的并非年年调整。总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做到有效衔接。
第二,部分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在过渡期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亦高。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指数 (所谓指数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比)的方法不合理。行业企业职工1996—1999年的缴费工资是按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的,而计算指数时用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这样分子大,分母小,得出的指数就高。国家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指数不能超过3.0.但是有些地方在出台《并轨方案》时,规定按地方历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指数,而对指数又不进行封顶和保底(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参保人员历年平均指数高达10;有的只有0.1,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封顶目标3.0、最低保底目标0.6相差甚远),忽视指数在计算待遇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就出现了过渡性养老金“暴发户”现象。对此,我们可以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来分析。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上年度月社平工资×1.2%缴费系数X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由此可知,缴费年限短,计算平均指数就高,如果指数不封顶,视同缴费的年限长,那么,退休金会高得离谱。如1999—2000年民航系统的飞行人员退休时,其指数均在8左右,按新的办法计算,其月养老金均为2000元左右。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述因政策缺乏效率,且政策过渡没有作有效衔接,以及操作管理过程不规范等,使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有的甚至出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倒挂现象,使养老金替代水平近期需要与长期目标相脱节。但是,笔者做过预测,如按照新的计算方法,过渡期结束后办理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将大幅度下降,有些企业已经看到了这一发展趋势,于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即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表l中的数据情况看,目前替代率高似乎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高替代率除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和制约了国家的竞争力外,还有其他危害:(1)提前退休膨胀;(2)企业逃税或逃费;(3)在缴费率和替代率都较高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愿或无力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使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发展空间,导致“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呈现“跛足”局面。
(五)管理体制不顺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
目前,在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分割、不顺,管理责任不明,管理事权不分,社会化管理程度不高,社会统筹割据等,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劳动力流动困难,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从而不仅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也阻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由于统筹层次受地方“块块统筹”管理的限制,因此,养老基金不能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进行调剂,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其养老基金积累已达几百个亿,而老工业地区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收不抵支;正因为统筹层次低的原因,有关养老保险具体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定和基金的调剂等问题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的,而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标准等具体政策方面千差万别,致使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也存在诸多的困难。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这一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体系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只是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都在进行改革,这就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虽然中央10号文件和国务院28号文件对社保机构管理体制问题分别作出了“实行系统管理”和“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表述,但由于种种原因,垂直管理体系没建立起来。管理体制不顺不仅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而且,对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的责任不够明晰。特别是在基金的管理上,从1998年以来,为了解决养老金的拖欠问题,中央财政多次以借款或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地方政府,但许多地方政府把向中央要求资金支持作为解决本地区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好像确保发放的责任在中央。在 1999年补拖欠的过程中,由于中央财政分配不均,还引起一些风波,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甚至虚报养老基金缺口,以此骗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3.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条块统筹”、“块块统筹”管理仍然存在。从“条块统筹”管理体制看,虽然国务院于1998年9月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以省级为单位的“条块统筹”,也就是说,这种管理只不过是从行业过去的“条条统筹”过渡到了以“条”为主的“条块统筹”的管理模式罢了。即对省级社会保险部门来说是“块块”管理,对行业垂直管理的性质来说还是“条条”管理。如金融、邮政、电信等系统在市、县、区的职工,其养老统筹关系在省一级管理;部分交通、中建系统在外省(深圳、上海、厦门、重庆等)的职工,其养老统筹关系在湖北省。由此看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虽然系统统筹的范围缩小了,但其垂直统筹的性质没有多大的改变。从“块块统筹”管理体制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多数地区还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十分分散,抵御风险能力十分脆弱。90年代以来,尽管国务院多次提出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是直到1997年仅有13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或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在中央和国务院强有力推进下,1998年底,约有29个省区市实行省级统筹或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完成了从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制度变迁。但是省级统筹并没有能够解决日益深化的全国性养老支付危机,除广东、上海等少数地区有节余外,几乎2/3以上省区市收不抵支,形成巨额的养老金赤字。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余额在逐年增长(从1995年的430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800亿元),但是分布不均衡,70%集中在东南沿海几个省,由于地区利益刚性,使畸轻畸重的养老保险负担得不到有效的调节。特别是中央政府无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调剂养老金,也就是说无法解决各地区养老基金收支能力的差异性和不公平性。这说明省级统筹仍然是“块块”,块块管理体制成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所要求社会公平的天然屏障。总之,“块块”和“条块”的弊端,不仅冲击了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阻碍了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进程,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两个目标的实现。
4.管理权过于集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是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也是养老基金管理的主体,还是养老金发放的主体。特别是省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行政管理职能和基金业务管理于一身,即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行政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致使养老保险费收缴漏洞多,不能足额收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管理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必然会失去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既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又影响工作效率。
5.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上没能真正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仍代为管理养老保险有关业务。这种管理方式的危害是:一不利于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社会化管理,二不利养老基金的收缴,特别是养老保险费改税务征收后,与税务部汀现行管理不配套,三是责权不明,四是管理效率不高。
二、养老保险管理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笔者认为在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上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在操作中受到扭曲。个人账户的操作与管理涉及三层法律关系,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及企业与职工这三层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在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这样,各省、各地区之间在其管理上不尽一致,也不规范。
2.职工个人账户转移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需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其转移金额分两个部分计算:1996年至1997年底前,只转移职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加利息;1998年1月1日后,转移个人账户全部本金加利息。这一规定致使职工调动工作个人账户转移难,特别是成建制的个人账户转移更是困难重重,难以协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向更有效的地方流动,而且也使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失。
3.个人账户核算不规范。目前,对个人账户的核算仅限于业务核算,没有进行会计核算。具体表现为: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进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分割,全部作为统筹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也不进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划分,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进行整体混合核算。在这种会计核算体系下,社会保险机构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反映出职工个人账户基金,业务核算中的个人账户基金亦无法在会计核算中得到体现,因此,财务管理无法用具体的资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对应,导致个人账户是有名无实。据悉,截至2000年底,全国职工个人账户“空账”约2000亿元(恐怕实际数字比这大得多)。
4.经办机构内部的业务操作规程管理问题。目前,有些经办机构部门在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上没有建立内部约束机制,有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方法是:采取由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办法,即缴费工资的核定、征收、记账、计发待遇及养老金的发放,这种管理方法既不够科学,也不够规范,从而影响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5.养老基金收支结算不规范。其结果:一是企业欠缴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费,二是社会保险机构欠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三是有些困难企业不但不能为其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还需要社会保险机构无偿垫付。
三、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公平与效率的政策建议
养老保险制度能顺利实施及成功的关键在于:一是有个好的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模式,二是建立一个好的筹资模式,三是建立一个好的管理体系,四是建立一个养老基金统一调配和使用体系。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和养老基金的使用及其管理,除少数国家走两个极端(如瑞典,个人只缴纳少许的费用,大部分由国家负担,所需费用基本上列入财政预算解决。而智利政府1980年颁布新的养老保险法,强制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10%,雇主及单位没有缴费义务)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多层次的制度结构体系。养老保险费均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包括公务员在内),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统一筹集、调配、使用和管理。因此,建立统一的、合理的、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生活需求。如美国的养老金制度实际上是由三部分组成:政府实行的公共基本养老金计划,企业雇主资助的补充养老金保险计划,个人自愿的养老延期征税的储蓄计划组成的一个混合体制,被称为“三脚凳”体制。在美国,统一筹集资金,即公务员也应与企业职工一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除美国以外,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公职人员都须尽缴费义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澳大利亚,其养老保险模式也可以给我们以启示。澳大利亚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组成。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澳方称之为社会保障养老金制度,这一制度覆盖范围是澳大利亚全体公民,还包括在澳大利亚居住10年以上的外籍人员。资金全部来源于税收。养老金计发标准约为职工平均收入的25%,但是每年根据消费品物价指数上涨而进行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被称之为退休金保险制度。1983年以前,主要在政府公务员和“白领”职工中实行。1986年,澳大利亚政府通过立法,在全国强制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除个人(包括公务员在内)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外,还规定雇主可以为雇员缴纳其工资收入3%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缴费费率逐年提高,2002年已提高到了9%.为鼓励雇主为雇员建立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澳大利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澳大利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47%,如雇主为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后税率可降为15%.雇主如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除不再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要由税务局征收退休保证税,1993年议会又通过了《退休金行业监督法》,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作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对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问题,近几年来,世界银行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建议养老保险实行“三支柱模式”,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支柱:强制性的基本养老金。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标准,以减少老年贫困的现象与程度,起着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筹资方式多数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
该案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在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相互交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赔付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判断人身保险能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分歧。
不能用保险不当得利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又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体现生命权,其保险利益和价值不能用货币评估和衡量,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是对具体损失的补偿,而是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所以人寿保险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具有相似的补偿性质、精算基础和财务会计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将其划入非人寿保险业务。虽然其保险标的同样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但是与人寿保险相比,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体现的是财产权,损失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用货币评估和衡量,如果对重复投保不加限制,存在多重获利的可能。因此,为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对上述问题的判断,主要是基于任何人不能也不应该通过保险谋取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收益。本案中,孙某医疗费用的损失赵某已经予以赔付,并且社会保险机构也报销了1.1万元,假如保险公司依据孙某的请求再赔付医疗费用5000元,那么,孙某在医疗费用方面获利1.6万元,远远超过其实际支出,属于不当得利。以此类推,假设该案中孙某共计在5家保险公司购买了5份性质相同、保险金额相同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且保险事故发生后,5份保单都能赔付,那么孙某在此次保险事故中就医疗费用部分将获利3.6万元。假设人们都利用这个规则进行套利,随之而来的就会是保险公司不断增加此类保险的保费,人们购买此类保险的激情更加疯狂,那些诚信的投保人被以不当得利为目的的投保人通过保险掠夺了财富,这必然有悖于社会公平,保险制度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认清追偿约定方式
在重复投保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不当得利,往往采用分摊原则,分摊的主要方式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一般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属于比例责任制分摊方式。
然而,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附加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按照顺序责任制的分摊方式负担医疗费用。由于孙某已经从赵某处足额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赔偿并且社会保险机构又报销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在此次保险事故中并没有医疗费用方面的损失,“无损失,无赔偿”,人寿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该约定拒绝赔付。
或许有人会提出,按照这种观点,对参加了医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没有参加医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才会赔付,这就造成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样的,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询问并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即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保险代位权存在模糊空间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如果同时存在对第三者的侵权之债和对保险公司的合同之债,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请求权的顺序。如果被保险人先对第三者主张侵权之债,后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之债,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央行银保险[1998]63号“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先对保险公司主张合同之债,后向第三者主张侵权之债,基于现行保险法“人身保险禁止代位追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取得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仍可在领取保险金后对第三者主张侵权之债。本案中,如果孙某先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后向赵某主张权利,那么保险公司并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在这种情况下防止孙某谋取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收益,事实上无法实现,与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管 问题 措施
一、社保基金的基本介绍
社会保险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也成为了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由个人和单位分别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专项基金,当然这种基金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它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它具有强制性、风险防范性、储备性、集中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特点。金融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社保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08年国家已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国家在促内需的政策下对社保体系投入的关注也更多。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有多级管理方式,一般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是实行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基本上实行地市级统筹或者是县级统筹。企业根据政策开展社会保险项目,实行社会保险属地化分级管理,它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企业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运作是否良好会影响到企业社保基金的收付和管理。本文将企业社保基金当成是一个资金池,资金池的管理涉及到了其流入、流出和储存,相对应的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也涉及到了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其中管理涉及到了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电算化管理、投资和核算等。本文将主要从这些方面探讨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运作。
二、社保基金的征缴工作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社保基金征缴中的问题
从总体而言,社保基金会存在企业无法按时、足额上缴的难题,这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企业因为效益和成本压力的考虑,难以按时、足额上缴。在我国,社保费用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其各自的应缴费用,因此对不同的单位其负担会有很大的差别。对于财政拨款的单位,国家将会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其他由个人和企业承担;而没有享受财政拨款的单位,则企业将会承担大部分保险费用。这样就会出现很多企业难以承担保险费用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紧缩期,企业可能会出现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费用,从而出现了伪造、恶意篡改数据的现象,以少缴纳保险费用。第二,有些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将会独立成立社会保险管理处,如铁路部门,这个部门将会负责管理其系统的社会保险工作。在这个社会保险处下设基金科管理,专户存储,由于该处和财务部门没有业务从属关系,社保处没有足够的制约手段,容易出现企业内个别单位由于资金周转不便或者其他原因,拖欠社保费用或将社保费用于垫付生产,同时单位内有些保险费属于财务代收有些不属于财务代收,上缴方式较为不统一,医保员和社保员在传达和布置工作时候会出现沟通不畅的问题,导致社保处财务数据和各单位的财务应收应付款项不相符,难以核对。
(二)社保基金征缴问题解决措施
一般,企业在社保费用征缴方面有三种形式,第一是业务部门按月编制缴费人员的数量变动表,在变动表的基础上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并下达征缴计划;第二是业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社保相关资料,然后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社保资金的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纳金额;第三则是各核算单位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按月及时、足额地将各项社保费用缴纳至社保基金专用账户。
针对社保基金在征缴上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法进行解决:第一,要加强社保基金的定期核算,要能够对企业每月核算参保人数、社保基金的具体金额和上报缴费的报表,以保证资金的完整性。第二,加强各核算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企业可以在每年年初由总负责人和下属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征缴责任书等类似的文件,实行动态的跟踪考核,以此进行奖惩,并将此纳入考核和升迁的参考依据。第三,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保费用征缴管理方式,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对于在本企业就设有社保处的企业实体,应该建立起统一的管理体系,对社保的险种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统一的缴费方式和统一的缴费渠道管理。按照劳资部门提供的上年工资总额,企业实体可以在年初统一下达核算单位的缴费基数,并确定险种的具体代收和其他征收方式,并统一核算单位的缴纳渠道,以减少资金周转环节,节约财务费用。
三、社保基金的财务运作难题和解决措施
(一)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的难题
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资金管理和核算、保值增值和投资等方面。
1.财务核算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这首先主要是社保基金的核算不明确,资金管理不到位。我国的社保基金在历年的财政审计中均会暴露出一些问题,企业管理的社保资基金也存在着种种问题。由于我国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均是交给地方管理,企业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但是这两个险种的管理是封闭化的,企业自我选择的空间较大,可以选择形成基金进行管理,也可以将险费归集缴纳,同时在核算方式上有合并核算也有分账核算,管理非常混乱,而且在选择核算制度也有不同,这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其次,我国目前社保基金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对未缴应缴、未付应付的社保基金不予确认,这忽略了资源消耗和负债形成的时点,无法反映资产负债的存量状态,财务信息不具备较强的可比性。再次,社保基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应该严格且是专用管理,但是很多企业的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并不规范,没有严格实行分人分户核算,这容易导致社保基金管理混乱,无法对个人账户的收入、支出、计息进行实时反映。
2.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低,资金使用效率差。由于投资渠道单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保基金只能用于购买一些国债等产品,而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筹集到的补充保险只能选择购买国债或者存入银行等较为安全的策略,投资渠道非常单一,这也容易导致企业管理的保险基金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使其增长率呈现负增长的现象,导致其资金使用效率差。
3.社保资金的财务运作缺乏足够的监督。企业的社保部门受到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领导,由于其负责各险种的经办和审批管理,在履行企业的职能的同时又承担着政府的职能,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运营、监督都是同一个部门在执行,这导致其内部难以有效地监督其财务运作,其进行详细且公开的信息披露就没有太大的动机,员工对企业内部的社保资金运作的监督也难以及时有效。
(二)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难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的难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式加以努力,以解决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的难题。第一,加强社保资金的财务电算化工作。有效运用财务电算化平台将有利于完善企业社保资金各个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并做好资源共享,也有利于完善社保资金管理,减少管理的混乱,提高社保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第二,加强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管理,做好全面、准确的预算编制。子公司应当将社保费的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预先安排社保资金,将预算分解至相关的部门,并实现弹性预算和滚动预算,提前做好这些资金的安排。第三,严格执行好制度,按照实收数目计入个人的账户,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息的计算和倒帐,通过制度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做到每个环节都有规定程序可执行,做好制度的监督。第四,加强社保财务工作的会计制度建设。企业可以从财务管理办法、内控制度、社保资金管理制度、职责制度、记录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等方面规范和加强社保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并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具体编制。第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多考虑选择多种方式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运营效率。例如可以考虑直接投资于风险较小的行业,如国有垄断行业、国家投资的大项目等,当然这种投资必须综合考虑到风险和安全的要求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六,可以考虑引入权责发生制,将其与目前所采用的收付实现制相结合,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会计制度的改革。例如,可以考虑将个人账户的管理由收付实现制改成权责发生制,而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持不变,实现两种制度的结合,从而提升社保基金信息的完整和相关性。第七,要建立分离制衡式的企业社保基金管理监督模式。企业要通过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企业要能够通过制衡原则的应用加强内部的社保资金预警机制建立。企业要能够全面考察其制度、管理和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建立相关的有效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
四、社保基金支付存在的难题和解决措施
(一)社保基金支付存在的难题
企业在实现社保资金的拨付上,除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其他资金由企业发放,企业应当做到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在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及时、足额地将各项费用拨付给相关的职工。企业社保基金的支付过程中容易出现社保金存在虚报、冒领的现象,医疗保险存在冒名顶替、不符合的药品列入报销范围、异地报销费用难以审查等问题;同时,社保基金还容易出现挪用的问题,基金超支、擅自挪用一直都是各地市专项审查的重点,目前对支付领域的监督仍然较为不足。
(二)社保基金支付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针对这些难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的方法加以解决:第一,加强社保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的核查,及时杜绝冒领现象。同时政府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一些医院的监督和核查,找出服务行为较较为好的医院作为宣传对象,对实施效果不好的医院加大查处力度,抑制违规行为。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企业的管理人员要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并做好制度的宣传,并在内部强化法律常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不真实的发票不予受理,并加强内部的审查,减少内部虚报和冒领的现象。
本文以企业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为主要的探讨点,将资金池的概念应用于企业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限于作者理论和实务的局限,提出的措施难免会有所偏颇,希望能够对相关的行业和企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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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保资金 财务管理 运作框架
社会保险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对于国内的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一些职工流动性强的施工企业来说。企业社保资金的管理工作显得更加复杂。同时,由于企业社保财务管理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价值最大化目标不同,前者的目标在于要切实保障企业参保人员的相关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企业社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企业的稳健发展,并最终作用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加强社保资金财务电算化工作
社保资金财务电算化是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外在体现,有效运用利:保资金财务电算化平台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保资金各相关部门以及各业务子系统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的有效保证,这一平台对参保人员总数及变动、社保缴费率、扣缴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情况能够及时做出反映,这就提高了企业社保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要对电算化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维护,以增强电算化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企业社保费的财务预算管理
企业预算管理是企业在通过进行科学市场预测的基础上,经由货币数量形式来对企业未来开展的企业内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规划、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工作。尽管预算本身隶属于计划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算管理不完全等同于计划管理:预算管理是把企业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的管理活动,而不仅仅是是财务部门或某个特定职能部门才能开展的管理工作。科学的预算管理对企业的意义重大,一是有助于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二是有助于企业形成绩效考核的依据,三是能帮组企业实现风险规避。对于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来说,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按照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编制单位为企业总部以及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具体而言,由企业总部财务部门或企业社保经办部门负责资金数据汇总,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社保费(含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两部分,二是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依照如下步骤:第一步,子公司应首先把各项社保费的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以此预先安排社保资金,并在每月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来预先统计数据。第二步,当业社保费用的财务预算确定之后,把预算逐一分解到相应部门去执行,财务部门同时要对此开展日常核算、通过定期分析及监督执行等跟进工作来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三步,企业在开展社保费用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要体现柔性管理的原则。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在全面预算管理中采用弹性预算和滚动预算,具体说来,就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用弹性预算考核,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下一周期的目标作滚动预算。对于一些不会对企业全面预算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弹性预算考核机制,对这些指标进行动态调整,这样就能够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目标的实现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这同时需要企业内部事先设置好内部授权批准制度。
三、社保费用征缴
企业在社保费用征缴方面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基础业务部门按月编制缴费人员数量增减变化表,在此前提下与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下达征缴计划。二是由基础业务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申报缴费的相关基础资料,在此基础上,再与财务部门共同核定社保资金的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三是各核算单位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保费至企业总部的社保基金专用账户中,经主管领导审查批示后,再把上缴的社保基金划拨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专用账户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社保资金征缴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应在每年初由总负责人与下属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责任书》,实行“每月通报欠缴,年终实行考核,以此进行经济奖罚”的制度,并以此作为考核干部年终业绩的指标,目的在于将各项社保费的征缴责任逐级落实到位。与此同时,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也应层层落实这一目标,并由此在整个企业内部形成上下一体的社保资金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对企业内部的一些当月没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应迅速下达催缴通知书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加收社保资金滞纳金,以便保证各项社保资金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针对一些大型企业而言,南于管理层次多,下属各核算单位的工资发放时间不一致,针对这些问题,可以由企业财务部门向下属企业社保费专户中预拨一个月的上缴周转金,这样就能确保整个企业能够及时、统一归缴社保资金至地方社保机构社保帐户之中。
四、社保资金拨付
企业在社保资金拨付方面,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通过社会化形式来发放以外。企业在社保资金拨付方面应该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二是及时、足额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给相应的下属公司或职工。
五、加强社保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参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未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二条(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四)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五)参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六)未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123号)的人员,以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符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资助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残疾人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资助参保。
第七条(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项目及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支付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未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第九条(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待遇起始时间)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参保的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时间一致,其中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个体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参保的人员,初次参保并足额缴费起6个月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参保的人员在《*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123号)到期后的3个月以内参保,初次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无等待期限。
第十一条(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由住院人员先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受委托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有关费用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缴费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发生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新老政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办发〔20*〕121号)、《*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成办发〔20*〕122号)、《*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123号)停止征收。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原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能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原补充医疗保险结余资金全部并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统账结合”,是指单位和职工(雇主和雇工)分别按照6.5%和2%的费率,个体参保人员按照8.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本办法所称“住院统筹”,是指个体参保人员选择按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本办法所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
(四)本办法所称“个人自付”,是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和按比例首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五)本办法所称“全自费”,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个人需全部负担部分。
关键词:基本状况;服务模式;保证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80-02
公共图书馆是人们获取知识、吸取精神食粮、充实人生的理想去处。不管你是富翁还是穷人,读书都会改变着你的人生,使你的生活更加富有乐趣,对未来更加充满信心。在一个较为开明与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人们对知识的渴求更加强烈,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服务模式更是越来越企盼。实行免费开放不仅大大拉近了市民与图书馆的距离,方便了读者,提高了读者的到馆率,而且还起到了示范效应,履行了我们的社会责任,能真正实现公益性文化资源的全民共享。
一、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基本状况
为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精神,图书馆回归公益的具体举措,是文化惠民的一个切实有效的举措,其将为更多渴求读书和从中汲取养分的人们带来福音,这既是读书人之幸,更是教育之幸和民生之幸。目前,公益文化娱乐场所免费向社会开放已成为社会主流。因此,公共图书馆在响应国家号召,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的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免费开放的服务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模式来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
二、图书馆免费开放的服务模式
(一)免费办理借阅卡
公共图书馆向市民免费开放,说易不易,说难也不难,首要是要解决观念问题。即首先要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服务性质定位,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服务宗旨,真正从读者的利益出发,体现其公益服务性。因此,首要的工作就是消除障碍,实现零门槛进入。以泰安市图书馆为例,其具体做法就是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暂住居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都可持有效证件免费办理一个借阅证,此证可在各个功能部室使用,俗称一卡通。在办理此证时免除了工本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但是还要收取一部分押金,其目的就是保证读者所借阅的读物安全、有效周转而免受损坏和流失,提高其他读者的使用机会和资源利用率。
(二)免费使用电子阅览室
电子阅览室免费开放后,上网人数明显增多,有时出现人等机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泰安市图书馆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缓解这种压力,通过规定上机时间、上机性质和上机人员成分等举措实现了电子阅览室高效合理运行,从而满足不同人员的上机需求。现在上机时间暂时规定每人上机时间为1.5小时,娱乐性上机一天最多两次机会,避免个别读者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将电子阅览室划分为老年儿童区、上网查阅学习区和娱乐区,规定儿童上网必须有家长陪同,上网阅读、查阅资料优先等措施。
(三)加大图书上架量
传统意义的借阅方式是读者通过目录检索到自己需要借阅的读物,再由图书管理员到相应的书架寻找书籍,经过登记将读物借于读者。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效率低下,根本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为缓解这一矛盾和压力,泰安市图书馆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服务设备,改进服务方式,使用新的图书管理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此,上架的流通书籍全部免费对外开放,新增图书上万册,大大增强了读者选择的余地,彻底解决了读者的借阅需求。如今图书馆免费开放,更加拉近了与市民的距离,市民看书、看报非常方便,图书馆成了许多人每天必去的地方,不来图书馆,就会觉得那天有件事情没做一样,已经形成了习惯。
(四)信息公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文献咨询服务已成为图书馆现代信息服务工作的核心。图书馆通过自身的文献优势,通过各种检索工具,解决了读者在教学、科研和学习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泰安市图书馆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严格的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将咨询服务渗透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更大程度地为读者提供免费咨询。在咨询服务中,一是要做到信息资源开发的广泛性,广辟信息来源;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一切可能的设备,确保可提供的信息范围适当,内容完整;三是要掌握信息的准确时效性,所提供的信息要及时,要以最快的速度使用户得到所需的最新信息,确保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
三、图书馆免费开放的保证措施
图书馆免费向社会开放,对广大读者而言,感受最深的变化就是以前需要花钱才能享受到的服务现在免费就能得到,其过程好像一个非常简单的变化。但是对图书馆的管理服务而言却不是那么容易,它不仅是一个浩大的管理服务系统,而且还必须有可靠的保证措施得以实现,不然会出现一些连锁性的新问题,每一件处理不好,都会严重影响到图书馆的服务形象,甚至会导致免费开放的失败。为保证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得以顺利实施,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介绍:
(一)优美的借阅环境
固定的建筑场所是实现图书馆免费对外开放服务的基本保证,其环境和布局在读者阅读书刊、汲取知识的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涉及图书馆的建筑风格,而且还涉及到馆内的布局、装饰、灯光、设施等,这些对读者的阅读心理有极大的影响。泰安市图书馆馆舍面积8000平方米,馆藏文献35万册(件)。内设期刊、报纸、老年阅览室、少儿馆、外借部、电子阅览室等专业部室。新馆将于2013年投入使用,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阅览座位1500多个,各类文献总量达到100多万册,全文报刊印刷型400多种,全部服务和业务工作实行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新馆从建筑、设施、到服务功能、管理模式基本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体现了全新的理念:大开间、全开架,集藏、借、阅、检、管于一体化。图书馆还在安全、卫生保洁、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方面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使图书馆领导和工作人员能从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全身心的钻研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馆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更加广泛,图书馆处在由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开放式图书馆转变的过程中,馆员的角色也将定位于知识提供者、信息管理者、电子咨询员,用户需求的多样性要求馆员必须具备复合化的知识结构和多元化的服务技能。如果没有一支热爱图书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并能积极主动拓展各项业务的工作队伍,图书馆不可能在免费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发挥它最大的潜能。
(三)公共资源的合理整合
公共图书馆实现免费对外开放,将各种资源的合理整合尤为重要。1、人力资源的整合。(1)要将热爱图书馆事业、有一定专业特长的高素质人才放在接待读者的岗位而不是内务部门,要使一线工作人员真正由图书馆守门员向信息导航员转变;(2)要整合图书馆的专业人才,做好网上咨询、读者培训以及专题服务等工作,发挥图书馆的学科特长,为有不同需求的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2、信息资源的整合,面对读者越来越高的要求,仅靠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图书馆间的联合,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地区资源的共享。
四、结束语
“腹有诗书气自华”,这不仅是对人而言,对于一座城市更是如此。书香飘溢的城市往往是居民知书明礼、安居乐业的和谐之城。公共图书馆向公众免费开放,不仅显示出文化事业惠及所有公众的趋向,凸现了公共文化设施回归“公益本位”,以启迪民智、提高全民素质,对提高整个城市的群众文化素养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还能让公众感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阳光,共同分享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华.对图书馆免费开放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图书馆学刊,2009,(4).(上接第179页)强健康保险、基本医保与医疗卫生信息互认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国民的疾病发生情况、就医情况以及医疗资源使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风险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2、依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推动行业开展健康保险标准化工作。依托信息平台,建立健康保险经营规则,明确起付线、封顶线、共保比例等风险控制原则;制定健康保险经营自律公约,通过信息平台约束恶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和资格认证体系,促进保险公司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3、行业成立人身意外与健康险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人身意外和健康险行业合作事宜,总结健康保险发展经验,改善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行业形象。
(二)协调相关部门,出台保险业深度参与政府委托业务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和医保机构合作,放大保障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有相关政策指引,因此保监会应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保险业深度参与政府委托业务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领域、内容和界限等政策依据,加强双方经办服务的衔接,在涉及两方经办的流程上互相给予便利。
2、建立和完善对商业保险经办各类社会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规范,通过彼此交流、借鉴待遇设计、医疗审核和医疗监管经验,合理引导需求,规避违规行为,提高实际成效。
3、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统一的疾病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商业保险科学开发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三)依据健康保险经营特性,逐步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
监管部门应依据健康保险经营特性,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建立单独的监管制度和体系,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进一步提高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水平。
1、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在保监会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机构在更高层面上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又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力量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研究、指导和监管,推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
2、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相区别的,适应健康保险经营特点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统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健康保险的发展。
3、严格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健康保险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明确保险机构参与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专业资质、领域、方式和监督办法,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大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检查力度,推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加以培育,在时机成熟时,对兼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业务剥离,通过设置独立的经营机构,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
(四)参照国际经验,进一步出台健康保险发展激励政策
鉴于健康保险在服务民生健康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应参照国际经验,进一步出台健康保险发展激励政策。首先是财税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提高企业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税前列支比例,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实行税前全额扣除,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健康保险业务全部免征营业税。其次是资源配置政策。在土地出让、医疗资源整合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方面,要按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律,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进行政策倾斜,形成政策合力,营造发展环境。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过资本纽带等多种方式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最后是健康管理政策。要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加强对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行业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吴定富,李克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研究成果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陈文辉,梁涛.中国寿险业经营规律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裴光,徐文虎.中国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