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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9 17:14: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规范;高校;思考;策略

一、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现状

社会保险是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保险维度的综合性、基础性社会保障措施,其主要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因此也具有强制性与法制性。社会保险制度早于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建立,但最初仅为国家企业职工福利,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并未享受此福利。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于1987年养老保险首次纳入事业单位福利项目,1999年失业保险届时纳入事业单位保障,随后又逐渐弥补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空缺。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逐步完善发展的。我国高校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的,2008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于上海、广东、山西、重庆进行试点改革,这也标志着我国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被提上重要议程,对制度改革起到推进作用。

二、高校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保观念淡薄。我国诸多高校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沿袭计划经济实施办法,采取的措施仍然没有跳出“体制化”窠臼。其中尤为突出的现状是我国诸多高校的离、退休养老金体系,仍然依附国家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财政支出,在医疗机制上也并没有完全打破公费医疗的束缚。这就导致诸多编制内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意识薄弱,不仅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要性认识错位,甚至认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毫无用处,从而在思想层面对社会保险费用抵触情绪较高,这也是造成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矛盾的不利因素之一。总而言之,一方面受我国编制内养老金体制及医疗体制的错误引导,另一方面则可能受高校科研任务所累无暇顾及社保情况,这两方面因素都是导致我国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观念相对比较淡薄不利因素。

2.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经办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高校并未针对社会保险管理成立相关部门,而是将其一般业务交由后勤管理抑或财务管理部门代办。从根本上讲,社会保险具有政策性、专业性特点,对于经办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高。而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设上疏于管理,则势必造成经办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业务能力不强、办理效率不高等现象。此外高校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推进,建立以服务为主的管理体系势在必行。这就需要有关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管理工作中扮演管理信息传递者、管理事项执行者、管理理念宣传者、管理系统协调者等重要角色。在此背景下,缺乏专业技能及职业素养相对较低的人员,势必无法胜任新时期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3.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不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推进,高校社保种类交费比例等问题已全面落实。如此情景下,社保管理事项与之增加,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也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从表象来看,部分高校并没有加强对社保管理体系的建设,仍然沿袭退、离养老保险及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对眼前形势缺乏必要判断,重视程度低,各项投入少,规章制度建设滞后。此外,社保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其需要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然而部分高校各个部门之间过渡强调职能划分,在工作上分工性较强,协调性不足,这就导致社会管理工作流程受阻,各部门职责推诿现象严重。4.管理办法落后,信息化建设乏力。随着我国高校不断发展,无论是编制内教职工还是非编制合同工人数都不断攀升。因此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难度也随之提升,对外需要完成年度社会保险总数、基数申报、待遇支付申报、增减人员情况申报等事项,对内还需完成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定额缴费清单制定,职工信息变更管理等。由此不难看出,高校教职工人员的大量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高校社会保险管理难度,在此情形下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的管理办法,必然会压缩工作效率,拖累整体工作的开展。但现目前,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险管理中信息化建设力度相对不足,导致其工作效率大幅度降低,工作压力也与日俱增。

三、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1.加强宣传树立社保观念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加强社会保险体制建设已然成我推动我国稳定发展,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基础的必要措施。然而养老金双轨制现目前成为推进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的障碍之一,以温州医学院为例,温州医学院及两所直属附属单位,近几年缴纳社会保险与社保支付养老金之间年差额都在2000万元以上,从全员纳入社会保障统筹的短短十多年,差额已经高达1.5亿元,这样的大额社会保险经费支付,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为有效破除养老金双轨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养老金并轨工作实施。从大局来讲,摒除双轨制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养老金制度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作为高校教师而言,此项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自身利益,诸多教职工在思想认识上没有与时俱进,也缺乏对大局的展望,因此对改革工作甚为不满,甚至为改革工作平添阻挠。为了有效解决此问题,从而推动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实施,首先就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比如,利用宣传画、标语横幅、宣传栏、宣传片等宣传形式,将社会保险法规中与职工息息相关的内容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口号及标语,促进社保观念深入人心,帮助教职工树立科学的社会保险观念,引导其正视养老金并轨工作积极性。此外针对个别思想意识执拗的教职工,高校应组织培训教育并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摆正心态,促使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并参与制度建设,成为社会保险体制建设的一份子。

2.加强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新时期,高校社会保险工作面临重大的改革压力,体制建设迫在眉睫,工作难度、强度不断提升。为有效推动高校社保管理规范化,首先就应保证管理人员专业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工作内容、要求不断变化,为契合业务需要,我们需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此提高服务质量。譬如面对信息化发展整体趋势,加强工作人员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培训十分必要,校方应该组织工作人员对信息技术学习,促使有关人员掌握信息系统使用方法,确保社保数据录入效率及做好数据备份分析工作。

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高校社保经办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的另一种表现则是档案管理制度的缺失。究其根本,乃是工作人员在缺乏必要的档案管理知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整理归档安排不当,分级管理措施缺失,分类管理办法有误等问题十分突出。为有效提升高校档案管理应从以下几点加强档案制度建设。第一,建设起档案立档质量标准、归档保存流程、分级管理标准等科学规定。第二,建立信息档案库,利用信息系统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归档,便于管理与查找。第三,做好分类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卷、册薄等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对缺失材料的档案要采取措施积极补齐材料,并保证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关系教职员工基本生活,同时也关系高校稳定发展,校方应该引起重视,推动高校社保制度建设,要积极为高校社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为社保工作奉献自己的“光和热”。

作者:赵侨月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钟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几点思考[J].中国档案,2007(9):36-36.

第2篇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论坛上宣布,正在酝酿出台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推出“税廷型养老保险”。这将大大鼓励年轻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用于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金积累问题。

新险种保费可能延迟缴税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具有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保险产品,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个人缴费在限额内延迟缴税,改为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肯定要在缴费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参与制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新华人寿精算师杨智呈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能允许被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中,然后递延到领取养老保险收益的时候再缴纳,这将鼓励中青年居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获得养老风险保障,以对抗个人和社会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正在争取外部政策支持。”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向记者证实。他同时表示,上海即将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而在今年8月上海保监局的一次例行新闻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也提到了上海正在着手筹备这个项目。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海外的典型计划是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它是根据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而形成的,它是美国一种特殊的养老金制度。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当员工退休后从该账户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该计划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它的延迟纳税功能,深受企业和员工欢迎。

税延型养老保费更实惠

如果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有望推出,那么对个人而言将有不少实惠。

根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的测算,每人少收1元税费,个人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

具体来说,养老保费延迟纳税对个人来说有什么好处?精算师杨智呈列举了三点:其一就是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其二是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也就是现在的钱留在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是一大利好;第三是个人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被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候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更长时间的积累。

更多养老险产品有望面市

据介绍,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虽然,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迅速,但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类别上,仍然以定额年金保险、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以及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型寿险产品等传统产品为主。

这一情况有望在未来得到改善。除了前文提到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在日前召开的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陈文辉还宣布,我国将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指数连结型产品和变额给付型产品,以及为家庭成员同时提供保障的联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产品;建立政府认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积极探索覆盖失地农民、农民工等人群的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养老金年金化领取

而在不久前的11月12日,中国保监会还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鼓励养老年金化领取”,鼓励养老生存金实行分期给付,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违背了补充养老的初衷。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

相比房产、基金、银行存款等资产,保险养老的好处是能够强制储蓄、定额领取,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模式,则可以防止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非理智花掉。另外,年金化支取对于现在人们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寿命延长的趋势也是有好处的,活得越长,领得越多,可以有效抵抗长寿风险。

要明确归属控制投资风险

新的商业养老险《办法》还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此次《办法》第23、40条则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

第3篇

一、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与挑战

我国社会保险的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单一形式转变成多层次形式的社会保障;政府垄断转变成商业保险竞争的市场经营机制;政府角色从提供者转变为管理者与监督者。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

(1)改革后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为商业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养老保险一直是我国政府最重视的一项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分为三个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由政府负责,补充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指导,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支柱中,除了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直接控制负责,其他两个支柱都是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医疗保险方面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政府立法建立,政府掌控并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础医疗费用做出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职工等医疗补充互助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包括社会人员的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险的改革中,政府提倡并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业务。这便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领地。因此,上文提出的两种保险体系中,除了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其他部分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完成弥补,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性和多层次性,为商业保险带来了发展空间。

(2)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促使商业保险的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是在职工退休后政府为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的各级政府需要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我国政府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预期的替代率为58.8%,而从相关数据中来看,企业的职工替代率在明显下降,国际标准的养老替代率为70%,可见我国的养老保险对退休后的职工生活质量会有明显下降。在这种基本保险替代率低和人们追求的高品质生活中的矛盾之间,人们对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道路。

(3)商业保险的潜在用户逐渐增多

社会保险的改革更多的是增强了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保险义务,这便提高了人们的保险意识。社会保险的缴费与人们收益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人们既然需要缴费,则更愿意接受个人收入来提高生活水平。在之前的一项数据中表明,人们更愿意选择做专门的养老储蓄,对养老进行投资,由此可见,对生活追求高品质的中产阶级已经成为了商业保险的潜在客户。

2.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挑战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替代效应”

按照我国的保险体系的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特别的医疗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商业保险,对商业保险进行空间压缩。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参保人数多,在保障需求得到满足时,人们便减少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对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来讲,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的报销比例逐渐扩大,现已经提高到当地人口收入的6倍以上,因此,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大,商业保险的发展则越小,从而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对于养老保险来讲,普通群众的养老保险已经能够保障生活所需,因此也就不存在商业保险的购买意识,这也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

(2)经济状况对商业保险有所限制

我国的社会保险所缴费用超过世界的平均水平。世界各国中,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缴费在10%以下,而我国已经超过了20%。这便影响了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积极性。一般中小型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或者无力缴纳,即使缴纳,也将由政府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在此不存在任何竞争,因为企业中根本无力、无意识为员工办理商业保险。

对于个人来讲,商业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用通常比社会保险费用要高,但赔付额度不一定高,赔付的项目也较少。人们的收入不高,经济条件有限,对于商业保险的参保只存在极少数,更多的人愿意将保险投资到国家政府中。

二、在社会保险改革下的商业保险发展方向

1.企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最重点的保险项目,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养老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在我国,企业养老保险都是有社会保险经办。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中,制定了相应的保险金缴纳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数高达1752万人,累计基金为3800亿元,相比2010年增长28%。因此,商业保险应该积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域,与企业洽谈,争取合作机会,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理财方案、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2.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企业和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在美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十分重要,2010年统计数据中显示,美国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高达45.2%,总年保险金为356亿美元。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实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利用此次机会,以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开阔更多的保险产品和人们保障计划。

3.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具有一定的保险范围,在规定起点和封顶线以外的费用需要参保人自付,对于报销药物以外的药品费用也需要个人自付。对于此,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好合适的产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初期可以从大型企业中入手,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参保人数较多,利用成功的案例带动更多的企业进行参保,但是,还需要重视医疗费用和健康风险因素的控制。

4.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中的商业健康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水平的需求,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重视,社会医疗保险并没有涉及到健康保险,加上疾病发病率逐渐增加,医疗费用不断上涨,更加增加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投保意识。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可以大展拳脚,应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办理多种不同的健康保险规划,以满足不同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要。

5.农村保险

我国农村地区的保险项目应该加大,我国除开展的新农合试点以外,并没有对农村地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险。而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和疾病发病率高已经越来越严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能改加大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农业险等多种主体的保险体系。政府为农村进行试点保险推行后,商业保险应该抓住机会,在农民保险意识逐渐提高的状态,积极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对人们的生活保证,商业保险是市场环境下的保险行为。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但针对的群体相同。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险范围有限,商业保险可以提供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需求,对社会保险进行必要的补充。作为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商业保险的认识,协调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不应该对商业保险看作是竞争对手,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另外,保证社会保险领域的政策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协调,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已有相关文件来规范商业保险发展建设,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在实际保险业务办理中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范围、原则、方式、管理办法等。政府机构监督管理的同时需要保证制度的公平,扩充商业保险的发展。国家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养老保健进行补充保险,针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来看,可以适当的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提高商业保险的优势,发挥个人的作用,政府在必要时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财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4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第5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 问题 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第6篇

根据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企业应该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赋予了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带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核定金额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按时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企业应根据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变化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为本企业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为企业职工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责,社保机构应向该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同时应向企业加收滞纳金或给予其他处罚。

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的难题

(一)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险是连接企业与职工的桥梁,社会保险的运作和开展当然也离不开企业与职工的相互理解、协调和配合。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工作没有给予有效的支持,或者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对于社会保险问题不愿重视,故意推脱责任,不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还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利用部分职工的社保意识不强的特点闭口不提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此,企业职工难以享受到社会保险成果,职工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中缺乏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者,更是企业员工的服务者。因此,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解答企业员工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逐渐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也向着更加专业化和细致化方向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当前,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岗位所需人员既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要求能够懂得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以适应日益信息化的现代工作方式。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对外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完成各项申报任务,对内也要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核定等数据处理工作,而不同险种需要的信息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汇总以及分类等,传统的人工采集信息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争取强有力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而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业务的自动化与程序化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理想层面,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三、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帮助职工抵御和降低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当前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社保意识。

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企业职工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的理解力与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企业领导不应将其看作是企业负担,而更应看到社保工作对企业向心力的凝聚,应大力支持社保工作。

(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素质。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社保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就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讲解社会保险的计算、基金管理办法、“五险一金”网络平台的应用等,从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服务意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服务型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职工解答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要强化社保人员的服务意识,学会换位思考问题,并通过文明规章制度制定文明规范和文明用语,确保社保人员耐心、细心、诚心的为企业职工服务。

(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社保落到实处。

完善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对于确保社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保社会保险公开、公平、公正,要理顺企业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程序,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的内容。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不仅要注重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更要解决部分职工负担过重以及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等问题。

四、结束语

第7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第8篇

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更是透露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2006大幕已谢,中国保险业任重而道远。

“国十条”描绘保险蓝图

2006年5月3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四大任务。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七、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

八、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在保险工作座谈会上,黄菊副总理做出重要批示,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在科学界定保险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主攻重点和具体措施,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蓝图。“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6月26日,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的保险工作座谈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这样评价《意见》的出台:

我国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透露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是国家在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力促资本市场振兴的同时,谋划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国十条”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探索、调整,甚至迷茫与困惑,以及十六大以来的快速成长期之后,终于迎来了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的难得契机。“国十条”的出台被业界评价为“打通了保险业发展的所有通道”,并被比喻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到”。

“交强险”构建社会和谐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包括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

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赔偿,使得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同时通过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人寿回归“A”股,创市盈率新高

三年前,在纽约、香港两地上市的中国人寿2006年末启动了回归A股步伐。中国保险业龙头企业在经历了国际资本市场严格的考验后回归,除了能让中国的投资者分享企业成长的利益外,更能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创新。

2006年12月26日,是中国人寿回归A股的首发申购日,发行价上限18.88元,对应市盈率97.8倍。国寿计划发行不超过15亿股A股,融资规模在270亿元左右。2007年1月上旬A股迎来了保险第一股。

通过数据比较,可以清楚地显示中国人寿目前的定位已经鹤立鸡群,1月15日中国人寿(2628.HK,601628.SH)A股H股分别报收43.45元人民币和25.3港元,如此之高的股价是建立在良好的预期基础上的,如果未来的成长性不如预期,目前的股价显然还是有一定风险的。摩根士丹利执行董事兼中国策略师娄刚日前指出,全球也没有中国人寿这样高价的金融股。当然未来的业绩需要时间去观察,因为该股是中国股市转折性大牛市的第一年――2006年发行的最后一只沪市新股,也是2007年上市的第一只新股。

保险资金投资挥洒自如

金融综合经营是趋势

“国十条”明确表示,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这对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提出了现实需要。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曾表示,为推动银行业的业务多元化,银监会支持银行直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也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合作关系。

证券市场多赢局面形成

“国九条”明确表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也会使股票市场得到更多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使证券市场向着规范化发展。而这两大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将使广大投资者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市场稳步发展,结构趋向优化

2006年度保费收入首过5000亿。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底,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177.4亿元,同比增长13.8%。这是保险业年度保费收入首次突破5000亿元。

2006年,我国农村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来自乡镇及以下行政辖区的农村保险业务收入可望突破550亿元,预计占我国全年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将首次突破10%。

今年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保险业务收入有望突破1000亿元大关,使得占全国市场的保险业务收入比重大幅提升到18%左右的水平。打破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保险业务收入长期在占全国市场总量的10%上下徘徊的局面。2006年,包括外资在内的40余家产寿险公司在西部地区增设了上百家分支机构,其中中国人寿、平安财产和安邦财产开始筹建分公司,结束了长达20年只有中国人保一家保险公司的历史。西部保险市场的活跃,预示着中国保险市场区域差距在逐渐缩小。

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由于发生深圳几个健康险投保人联合友邦寿险公司按寿险条件理陪健康险事件,8月14日保监会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健康险产品销售和赔付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有利于促进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为了体现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办法》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百万保险营销大军大整顿

7月1日起,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对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员进行全程动态监管。这意味着国内沿用了14年的保险营销模式开始出现转型与变革。

《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一直是制约国内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养老保险深圳突破户籍限制

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前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安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13545

18060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老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10篇

[关键词]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近年来,甘肃省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和精神,相继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以居民医疗保险为例,2009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推行大病医保,2015年着手探讨门诊统筹,2017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可以说,甘肃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都在稳步推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全省各地、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在产生之初就存在缴费、补偿、待遇水平的差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要求缩小待遇差距,确保基金的安全性以及待遇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从而扩大基金的调剂运作范围,让所有的社会成员享受同等的经济发展红利。

1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

1.1关于统筹层次

在社保领域,统筹层次主要是指包括社保缴费标准、计发办法、社保基金使用等内容在内的全部社会保险险种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设计和统一管理,是民生保障社会化水平的标志,也预示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一般认为,统筹层次越低,民生保障水平也就越低,基金就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区域内调剂使用,所以互助共济性不强,基金规模和安全性也较弱。根据国家部署,社会保险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是省级统筹,最终是要实现全国统筹,只有统筹层次提高了,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才越强,这样才能保护好市场经济的公平环境,促使劳动力自由流动,形成统一的全国劳动力市场。目前,全国各地都在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以应对老龄化和突发性社会风险。

1.2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

目前,甘肃省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方面已经实现省级统筹,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制度、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等。以养老保险为例,2014年6月甘肃省颁布《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统一了缴费档次、政府补助、待遇标准,并规定以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研究制定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省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甘肃省人社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管理部门。可以说,城乡居民养老统筹基本建立,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金全省调剂还需继续研究更有效的方案。此外,甘肃省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统筹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整合,居民门诊统筹初步展开,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在各市、县进展缓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相关部门自由裁量的余地较大,基金在全省调剂还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

2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项目,统筹贯彻不到位

甘肃省目前实现省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与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依旧存在差距。以工伤保险为例,真正的省级统筹应该是各市县出现超额支付时,省级基金应具备填补市县级工伤基金赤字的能力。但是,由于甘肃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小,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很难对某一地区连年的基金超支进行填补,再加上当省内多个市县都出现工伤保险出超时,省级基金和财政的压力就会剧增,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一部分、当地市县财政支付一部分,但由于甘肃很多市县财政来源单一,最终倒逼基层社保部门减少工伤保险支出数额。产生两种结果,要么是因减少基金支出导致工伤保险失去公信力,造成制度危机;要么就是市县级财政和工伤基金自保自筹,无论哪一种结果,无疑偏离了实质意义的省级统筹。

2.2正在推进省级统筹的项目,统筹内容依旧混乱

目前,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少数地方实现了市级统筹,多数地区还处于县级统筹,尽管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标准在全省范围做到了统一规划,但是医疗资源还没有实现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机构在人力资源、医疗设施、报销流程上差距较大,如有的地区可以即时结报,有的地区需要患者在出院时先行垫付住院费,然后持相关证明和医院结算单据回当地审核,再提交到县级部门复审后报销。另外,有的社会保险项目还没有合并。国家于2016年要求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但目前为止,甘肃省只出台了相关规划,还没有具体的整合方案。再者,有的险种管理机构还没有统一。如省内新农合主要由卫生厅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厅管理;失业保险中部分人员失业由人社部门负责、同时就业局也负责一部分人员的就业失业管理。

2.3各地市将地方保护观念带入省级统筹

甘肃省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正处在起步阶段,各地相关部门还没有形成制度标准全省统一、基金盈亏全省调剂的观念,各地市对基金收支多采取地方保护、各自为政的态度。根据省级调剂政策,市县级当年社保基金出现结余时应上缴到省级,这是社保基金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基础,只有当省级基金得到充盈后,才能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赤字情况进行调剂。但目前,各地市社保基金超支时,都会要求省级基金补充或财政转移支付,而出现结余时大多不愿上缴,或者只上缴一部分,其他留在地方上形成备用金。这样做会导致省级社保基金规模不断缩小,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同时,市县级的基金结余不断贬值,不能通过专业机构对全省范围的社保基金进行大规模运作,加大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难度。

2.4基层部门管理水平低,加大了省级统筹难度

甘肃省县级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工作条件较落后,与市级、省级人社部门在业务上沟通较欠缺,多是简单被动地执行方案、政策,很少总结基层社会保险统筹过程中存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社会保险专业人才,对省上政策的解读不到位,思想较守旧,不能适应国家更新较快的社保环境;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一些还没有实现省级甚至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基金收支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留在地方的基金基本没有具体的管理和运营措施,加之通货膨胀的原因,导致基层社保基金缩水严重。

3切实推进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再思考

3.1采取措施,促进社会保险项目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意味着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制度、标准、机构、管理的统一。甘肃省应对企业职工、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管理措施等严格规定,加强监管,实行完全一致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杜绝随意性,减少经办机构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限;应整合人社部门机构设置,增强管理能力和专业性;对于养老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应确定具体负责入市运作的省级机构,明确省政府在这些省级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角色,积极研究基金运作方案,除把基金存入银行外,可以委托一些成熟的基金公司负责甘肃省社保基金运营,探讨甘肃省社保基金入市的途径和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强化基金全省调剂的可操作性;要明确基金全省调剂的规则,一方面要通过基金增值、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保证合理、合规地支付社保项目;另一方面要明确基金省级调剂对基层上缴结余,填补赤字的要求,为省级调剂扫除障碍。

3.2适时扩大省级统筹项目范围,提高统筹层次

对于目前还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甘肃省应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如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合并方案,抓紧实现就诊信息联网,简化报销和审批程序,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报,促进制度的统一建设;针对医疗资源出台标准化建设规范,使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在推行分级诊疗的基础上,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待遇水平,落实待遇的统一供给;尽快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整合管理机构职能,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的管理职权统一划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实现机构的统一设置。在制度、管理、待遇等实现统一后,应尽快出台文件提高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防止制度规定的滞后性阻碍统筹进程。

3.3减少地方保护,增强省级统筹意识

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有利于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各市县应尽快扭转观念,打破行政区划对社保基金造成的观念分割,消除地方保护,树立以省为单位的基金筹集支付机制,同时,要认识到将基金结余留在市县,将会加大基金贬值的风险。省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应尽快会同财政厅出台社保基金上缴下转的具体办法,规定地方社保基金上缴的强制性,以及上缴比例;对于地方社保基金合理超支的情况,应通过省级或中央财政解决,尽量避免由市县级财政负担,防止地方减少社保项目合理支出的情况发生;对于按规定上缴社保基金结余的市县,省级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优惠鼓励措施,如按规定上缴社保基金结余的市县出现基金合理超支时,可以最多享受1.3倍至1.5倍于上缴资金的财政转移支付;当上缴社保基金结余达到一定年限的给予合理的奖励,当然,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转移支付限额应充分考虑社保基金的安全。另外,还要注意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社保基金安全教育,让全省上下形成省级统筹利大于弊的观念。

3.4注重社保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基层部门管理水平

此前,甘肃省人社厅整合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基层人设管理部门也应该根据地方需要、根据省级机构设置方案,切实规范基层管理机构设置。改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条件:积极参加市级、省级人社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对工作中遇到的执行困难及时处理解决,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用有利于实现升级统筹的观念进行判断;积极引进社会保险专业人才,对在岗的社保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宣讲全省上下了解省级统筹的政策目标,实施步骤等;人社、财政、审计等机构应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研究投资途径,对社保基金收支加强核算和监督,实行统一标准,做到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各单位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1]杨珂.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3.

[2]王敏.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适度统筹层次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3.

[3]黄子平.甘肃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1.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76.

[5]刘雯晶.进一步提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思考[J].价格月刊,2008,379(12).

第11篇

关键词:新时期;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问题;途径

社会养老保险逐渐受到社会以及群众的广泛重视。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中记录着参保单位、人员、缴费情况、享受保险权益等各方面信息的原始凭证,是社会保险办理以及服务工作开展的真实记载,是保险机构对参保人员终身服务、跟踪和保障的前提,更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研究资料。通过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证业务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而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的服务,加强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升养老保险意识。随着新时期信息化技术的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也逐渐趋于网络化和信息化,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方式已无法满足当前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需求,因此需要结合当前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中的问题,探寻新的工作解决途径。

一、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虽然不断在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导致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加强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为之后问题的改善奠定基础。

1.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通过对当前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来看,在制度建设工作以及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和漏洞,虽然政府针对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并不明显,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于档案管理中的档案没有进行明确分类,使得档案管理容易出现归类问题;同时对档案格式没有明确要求,使得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纸张、形式、装订等不统一,这些情况都容易导致档案管理在收集、调阅等方面难度加大;此外,在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存储方面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同人员在档案管理中存在不同的方式,缺乏标准化,这种情况容易导致档案管理中出现舞弊的情况,对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不利[1]。

2.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软硬件设施建设不完善通过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分析来看,档案管理的软硬件建设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大部分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软硬件建设中都存在设施不足或者不先进的情况,档案室管理设备落后,在防盗、保密等方面没有达到要求,甚至没有专门设置养老保险档案室。由于管理硬件条件不足,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能力的提升和改善难度进一步加大。在新时期,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档案管理工作在数据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却比较落后,未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导致档案存储、调阅等方面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此外,社会养老保险业务量比较大,这种管理模式必然会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效率降低。

3.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效率。但是从当前档案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情况来看并不规范,虽然当前档案管理人员招聘中开始注重专业对口性,但是仍然存在其他岗位调职以及兼职人员,而且对口专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不高,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无法保证高质量和高标准[2]。此外,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培训机会有限,而且单位很少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专门的养老保险档案业务管理知识,导致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难以有效提升。

二、加强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完善,需要结合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现状,勇于面对挑战,提升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能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着手:

1.加强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一是要加强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建设,做好档案管理的规范工作。二是对档案管理中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对档案管理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做出详细规定,根据文件资料的来源和形式加强价值考察,并结合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养老保险的业务流程等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案。在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中,需要以《档案法》以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为基础,加强法律制度完善[3]。三是要建立档案室管理、归档、统计、保密、移交以及销毁制度,并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配套体系的完善,使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中所有的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依据,保证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2.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实现集中管理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软硬件建设对工作开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并实现对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集中管理。在工作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大众对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并加大对设备以及资源等方面的投入,切实解决档案管理中的问题。一是要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单独的档案室,调阅室。二是要加强档案管理中计算机、扫描仪、温度计、湿度计、灭火设备、防盗设备等各方面的建设,保证档案原件的安全性。三是要结合信息技术开展档案的集中管理,并实现档案的实体和数据共同管理。在信息化管理中需要加强软件的完善,不仅要发挥高效的存储、检索和查询优势,还需要做好软件的安全建设,完善档案管理软件的权限设定,防止发生档案泄露、丢失等问题[4]。比如,对于一些比较重要或者机密的档案,只有档案管理以及相关的领导具有查阅权限,要查看必须要输入密码或者进行指纹、人脸识别等。四是做好对软件的安全防护,定期检查和更新杀毒软件,设置防火墙,防止病毒和黑客入侵导致资料泄露等。

3.加强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显得尤为必要。首先,要把好人员的招聘关。在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招聘中,必须要保证专业的对口性,所招聘人员都需要是档案管理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并尽可能加大研究生学历的比例,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创新性。其次,要做好入职培训工作。比如本公司社会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归属于同一个岗位,所以在培训工作开展中主要以这两种保险的流程、管理方式、管理标准等进行强化,同时还需要辅以职业道德方面的培养,提升保险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号召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自主学习,通过网络或者社会行业培训等方式不断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最后,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现代化档案管理业务培训。计算机背景下档案信息化管理成为主要形式,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要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为档案现代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难题;对策

一、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责任

根据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企业应该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赋予了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带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核定金额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按时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应根据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变化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为本企业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为企业职工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责,社保机构应向该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同时应向企业加收滞纳金或给予其他处罚。

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的难题

(一)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险是连接企业与职工的桥梁,社会保险的运作和开展当然也离不开企业与职工的相互理解、协调和配合。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工作没有给予有效的支持,或者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对于社会保险问题不愿重视,故意推脱责任,不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还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利用部分职工的社保意识不强的特点闭口不提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此,企业职工难以享受到社会保险成果,职工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中缺乏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者,更是企业员工的服务者。因此,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解答企业员工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逐渐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也向着更加专业化和细致化方向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当前,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岗位所需人员既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要求能够懂得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以适应日益信息化的现代工作方式。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手段比较落后。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对外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完成各项申报任务,对内也要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核定等数据处理工作,而不同险种需要的信息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汇总以及分类等,传统的人工采集信息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争取强有力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而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业务的自动化与程序化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理想层面,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三、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帮助职工抵御和降低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当前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社保意识。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企业职工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的理解力与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企业领导不应将其看作是企业负担,而更应看到社保工作对企业向心力的凝聚,应大力支持社保工作。

(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素质。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社保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就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讲解社会保险的计算、基金管理办法、“五险一金”网络平台的应用等,从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服务意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服务型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职工解答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要强化社保人员的服务意识,学会换位思考问题,并通过文明规章制度制定文明规范和文明用语,确保社保人员耐心、细心、诚心的为企业职工服务。

(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社保落到实处。完善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对于确保社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保社会保险公开、公平、公正,要理顺企业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程序,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的内容。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不仅要注重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更要解决部分职工负担过重以及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等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提升是社会保险的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就企业而言,社会保险的开展是广大职工基本利益的切实保障,是凝聚和团结职工、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契机。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保宣传力度,加强社保人员培训,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企业社保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马春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难题与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05)

[2]谷淑香.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3)

[3]江长华.当前社会保险稽核现状、难点及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18)

[4]刘云燕.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对策[J],企业研究,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