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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劳动报告

时间:2023-06-30 17:21:00

劳动教育劳动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职业教育 农村职业教育

注:此文是2012年度衡水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发挥职业教育阵地作用 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提供技能训练平台》的结题报告

中国当前正处在工业化中期,职业教育事实上已经成为缓解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的关键环节。衡水市属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偏多,拥有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当今城市化飞速发展、城市问题进一步凸显的情况下,全面普及职业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把人口压力变为人力资源优势。力争以农民工的高素质提高城市的产业水平及生活质量,以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变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以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职业教育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作用

1.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减小回流

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打工多年,却始终是城镇的边缘群体,而很难真正融入城市之中,最终还是回流到原地。这其中固然有制度的因素,但其本源却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较低。据调查显示:返回的转移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分布为:文盲和半文盲为5.88%,小学为25.72%,初中为56.73%,高中为9.47%,中专为2.09%,大专以上为0.10%,由此可见,未受专业培训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劳动力返回农村的可能性较高。

现在,劳动力市场的选择标准正在从简单体力到知识和技能的转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如果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发展。按照他们目前的技能水平,能够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恐怕非常困难。

2.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择业竞争能力和就业适应能力

农民要想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去,职业转化是关键。城市工业化发展需要大量有知识、懂技术的人才,据有关部门统计,56%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要求达到初级工以上的水平,近60%的岗位要求熟练的技术工人。

一般来说,劳动力文化程度越高,越易于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技能,越易于为非农产业所吸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的门槛逐渐提高,致使大量的劳动力只能滞留在农村。

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进城工作,往往要付出比市民更高的代价——拿最低、最少的工资。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寻找一些城市人的“剩余”工作——承担城市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其根本原因还在于缺乏职业技能。加强职业教育,可以使劳动者具有一技之长,改变原来就业狭窄范围和较低的层次,提高择业竞争能力和就业适应能力。

二、发展职业教育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建议

1.扩大宣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通过接受职业教育顺利就业甚至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职业教育先进办学经验;宣传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的确,很多农村家长还认为农村职业教育是子女不能跳出“农门”的教育。要求子女向“成功者”方向去努力,而结果往往是其中的大部分难以如愿以偿。只有真正营造出多元、开放的人才观和成功观的社会氛围,职业教育才不再会是家长和学生无奈下的退路。

只要他们能根据自己的潜能、兴趣和特长做出主动选择,通过职业教育掌握一技之长,也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成才之路。社会需要千千万万个适应岗位、能知会干的各类专门技术人才。

2.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近几年,河北省加大了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但是在硬件建设方面的投入占了农村职业教育投入的主要部分,软件方面与城市仍然相距甚远,优质师资留不住、教学质量较低、毕业生没有稳定的出路。“职业教育是教育中的短板,农村职业教育是短板中的短板。”这是业内当前的共识。

我市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要求,抓住契机,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一是在规模上要“加快发展”,二是在服务“三农”的主体上,不论是在县、乡、村的职业院校,还是处在城市的职业院校,只要是“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都应“加快发展”。

3.服务区域经济,打造服务特色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职业学校在巩固已有强势专业的同时,建设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专业。重点打造与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特色骨干专业,使之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相联系,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从总体上保证人才培养的适销对路,以便更好地为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服务。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形势下,衡水市农村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应密切注意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围绕当地经济结构和主导产业设置专业,做到“以产业促专业,以专业带动产业”。

参考文献:

[1]高利兵.新农村建设中的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对策.职业教育研究,2008(1)

[2]李莉.新农村建设中的教育问题初探.安徽农业科学,2007(19)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我局的“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思路,紧密联系保密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内容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全体干部职工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更好的推进了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我局的“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紧密结合“十一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组织安排和落实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保密工作保安全、保发展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保工程服务,为保密事业的发展服务,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全局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类施教,不断提高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原则。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结合保密法制建设的新发展、新成果,更新观念,创新思路,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坚持学以致用,学用并举的原则,在学法的同时,注重在用法、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通过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定密、依法检查、依法管理的实践活动,不断加快保密管理法制化进程。

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社会保障系统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财务室以及医保局、社保局、就业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小组成员和主要科室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抓好本单位、本科室所涉及的保密管理工作,对涉及多个科室的重点工作,主动请保密工作责任人参与协调,领导干部和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分管领导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了保密工作责任书,做到了应签必签,无漏签,确保保密工作畅通无阻,不受任何干扰和破坏。

(二)深入开展保密法制教育

主要开展以点到面,由局部到全部的保密教育,确保保密法制教育人人到位。一是认真实施“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深化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推动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新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特殊规律,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二是在财务室、局办公室等重点科室开展专业保密工作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全局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对保密工作的管理能力,确保保密法制教育率达100%;三是配合保密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对领导干部、专职保密人员进行保密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他们保密意识,增强了保密工作责任。

(三)强化责任,加强管理

各科室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严格计算机、笔 记本电脑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修,落实承包责任制,切实做到定人、定机、定责的长效机制。各科室在处理文件时,使用计算机及加密u盘,杜绝在非计算机上操作文件的行为。所有办公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联接互联网或党政网不得传送文件、图片以及资料。规范了文件管理,对文件做到专人、专柜管理,不得乱存、乱放,特别是打印的废品及时处理和销毁,禁止以垃圾、废纸为由倒掉或卖掉。

(四)认真自查,增添措施

充分认识开展计算机保密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局机关主要领导专门组织召开了专题部署会,指定专人逐项检查了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多功能一体机使用管理等情况,并针对检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了有效措施,消除了隐患,堵塞了存在的漏洞,切实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计算机保密管理水平和保密技术防范能力。并对的电脑、打印机、笔记本电脑指定了专人管理,并按照《保密法》落实了管理使用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专门负责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听取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在学习宣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进行保密警示教育活动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上级保密部门规定的范围进行,防止在开展宣传保密法规和进行保密警示教育活动中泄密。

(三)按照《中共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保密法制学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3篇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管理,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一)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五不准”的规定

1.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2.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

3.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

4.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馈赠;

5.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3.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4.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6.享受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

7.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

8.其他法定权利。

(二)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

3.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

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其他法定义务。

四、劳动教养人员收容的规定

(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五、劳动教养人员分级管理的规定

1.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

2.对分级管理中劳动教养人员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区别对待。

3.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一贯表现和在所执行期间的现实表现,综合分析确定管理等级,并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定期评定管理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4.评定劳动教养人员管理等级的工作由中队负责。中队应当根据统一标准,定期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自报等级,民主评议,中队研究提出意见报大队或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批准,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登记报送所管理部门备案。

5.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管理等级后,应当立即执行相应的管理措施,使劳动教养人员进入该级管理。

六、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规定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像”的要求,贯彻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的方法。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思想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2.劳动教养管理所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以及学习用书,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3.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包括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和出所教育;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等辅助教育活动。

4.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劳动教养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或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5.劳动教养管理所鼓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劳教人员自学。

6.劳动教养人员的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奖惩挂钩。

7.劳动教养管理所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劳动教养人员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协助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劳动教养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

(一)通讯

1.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3.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4.劳动教养人员要求与亲友通电话时,需征得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会见

1.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2.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3.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劳教人民警察视线之内。

4.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人民警察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6.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八、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放(准)假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3.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4.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1)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2)假期在外作案的;

(3)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5.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6.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二)放(准)假的审批程序

1.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2.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3.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九、劳动教养人员记分考核、奖惩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考核、奖惩

1.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2.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

3.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二)奖惩的条件

1.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应严格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2.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8)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3.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7)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8)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1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奖惩的程序

1.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2.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十、选举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管会”的委员由表现好、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

2.中队应当对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管会”委员加强教育,认真监督,严格考核,定期轮换。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并严肃处理。

(二)程序

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管会”的委员经过民主推选,由中队干部集体决定。

十一、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所外执行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1)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2)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3)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5)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所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2.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核批准。

3.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4.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三)所外就医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或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四)所外就医的程序

1.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同意,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批准。

2.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填发《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领出,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3.劳动教养管理所要定期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及时将其收回所内执行。因疾病痊愈或重新违法收回所内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十二、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的处理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

2.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十三、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一)伙食标准

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伙食费开支标准可按实物标准计算并随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生活管理

1.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应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防潮保暖,设有床铺等必要的生活设备。每人住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2.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及其他生活卫生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应建立健全财、物、就餐和饮食卫生等项管理制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注意调剂膳食,杜绝浪费,保证劳教人员伙食标准、饮食卫生。照顾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生活习惯。

(三)医疗设施

1.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医疗机构,负责劳动教养人员医疗保健,确保劳动教养人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2.劳动教养管理所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的危重病(伤)患者,应及时转送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或请人会诊,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所外就医。

十四、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所内作案和所内死亡的处理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组织力量迅速追回,同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请求协查控制。对已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尽快押解回所。对追回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认真查清其在逃期间的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未作案或作案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分别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予以登记、除名,并通知其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原审批劳动教养机关。

4.经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

5.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鉴定,通知其亲属或原单位。其亲属对死亡原因提出疑义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通知当地检察机关派人到场,并由法医再做鉴定。法医鉴定确系正常死亡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承担。

6.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由法医做出鉴定,通知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原单位,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7.发生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与死者亲属或原单位协商处理。死者无亲属和单位或者使用假姓名、假住址的,以及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不来人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8.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负担丧葬费用;因公死亡的,其丧葬、抚恤等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酌情处理;其他原因非正常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协商处理。

9.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死亡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登记、予以除名。对死者遗留的财物要逐项登记,妥善保管,通知其亲属领取。逾二年无人认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解除劳动教养的规定

第4篇

(一)授课对象:全院本科、专科各专业。

(二)大纲内容:

⒈目的要求

()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增强对邓小平建设确中国特色汁会主义现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深入实际了解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有待进—步解决的实际问题,增强社会主义信念和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

()深入工农,了解劳动人民的工作、生活状况,学习劳动人民的勤劳朴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良品德,培养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原创: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体验劳动生活,了解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和实践第一的观点,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的结合。

()开展勤工助学,并运用所知识为社会服务。

⒉内容方法

()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城市某一地区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②农村、城市社会主义改革某一方面的成果、经验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③农村、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经验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④先进人物、先进事迹;⑤社会热点问题。社会调查必须进行实地考查,实事采集,经过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撰写出有实际内容、理论水平和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可根据内容的难易程度,采取个人单独完成和小组集体完成两种方式。

()劳动锻炼。劳动锻炼是指到农村或工矿企业与农民、工人一道从事某项生产活动。劳动锻炼时间—般为至天。在劳动锻炼期间,应与工农群众交朋友,了解他们的思想、感情、愿望、要求,学习他们的好思想、好作风,锻炼自己的意志和毅力,增强自己吃苦耐劳的精神。

劳动锻炼结束后,应请当地有关单位或劳动锻炼单位的有关领导为自己作出鉴定,本人写出劳动锻炼的总结报告。总结内容主要有:下乡、下厂锻炼的基本情况;生产劳动的切身体验和感受;主要收获和取得的成效。

()扫盲和科技文化服务。科技文化服务是指到农村、工矿企业向工农群众传授所需的科技文化知识,为工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把所学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应用到生产实际中去。科技文化服务的主要形式是:“扫盲”补习、知识讲座、科技咨询、技术协作等。科技文化服务活动结束后,应写出此项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请服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报告上签字。科技文化服务可与劳动锻炼结合起来进行。

()社会实践采用“主题教育”和“课程教育”两种基本形式。“主题教育”是指按上级要求,围绕某个主题,由学院统一组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课程教育”是指纳入“两课”教学计划,作为“两课”实践性环节,由“两课”教师按照教学要求安排确定的社会实践活动。

⒊计划安排

()本科生在校期间利用寒暑假安排二次社会实践,每次二周时间。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社科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与院团委、学工处商量确定。

()专科生在校期间利用寒暑假安排一次社会实践,一周时间。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社科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与院团委、学工处商定。

⒋考核办法

()“课程教育”社会实践由社科系授课教师考核。必要时应征求团委、学工处有关同志的意见。

()“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由院团委负责考核。

()考核成绩计入“两课”相关课程成绩,占相关“两课”课程成绩的。凡课程理论教学考核成绩与社会实践考核成绩都及格者,原创:该课程评定为及格,其中有一方面不及格者,该课程评为不及格。

(三)关于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写作的几项要求和规定

一、调查报告写作的格式

⒈须注明调查的对象、时间、地点,范围和主题,以及调查的主要方法。

⒉须将调查到的事实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依据事实材料的分析研究,得出合符逻辑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⒊须针对调查得到的事实,提出具有见地的看法或有价值的建议,以期对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社会价值。

当然,具体格式可以有写作者的特殊处理,但以上三点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二、调查报告材料的获取⒈必须亲自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调查报告的材料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在调查报告中,须提供材料的来源,反映材料获取的过程。

⒉调查报告须取得调查对象的证明,并加盖调查对象单位的公章。

三、调查报告交稿的时间和形式

⒈交稿的时间定于下学期开学后的第周星期五下午,过时不候。

⒉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收齐后交社会科学系在系资料室等候的相关教师手中。交稿时须清点报告份数,并登记签字。

四、社会调查报告样本(点击放大)

(四)南昌航院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参考选题

⒈基层党组织、行政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情况的调查。

⒉“三个代表”在基层的典型调查。

⒊某地村、乡、县、市近十三年来取得的显著成就及其经验的调查。

⒋某地村、乡、县、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思路、新举措的情况调查。

⒌某地县、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情况的调查。

⒍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走农业产业化道路情况的调查。

⒎党员带领群众奔小康的先进事迹调查。

⒏私营企业主入党,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调查。

⒐某地乡、镇、县、市私有经济发展及其作用情况的调查。

⒑某地城镇、街道、社区积极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的调查。

⒈某地县、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的调查。

⒉中西部某地区实施大开发取得的成就和存在问题的调查。

⒊某地乡、县、市实施可持续发战略,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情况调查。

⒋某市城市建设的新思路。新功能,新格局的调查。

⒌某工业企业面对加入叭。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所采取的对策情况调查。

⒍科教兴乡、兴县、兴市的典型调查。

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管理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乡镇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车间、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制订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乡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第九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条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新建、乡镇企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书(包括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安全卫生设施和企业负责人等),经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劳动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场所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应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二)生产、试验、运输、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设置防爆、防火的安全设施和有应急的措施。

(三)使用易挥发性有毒害物品和产生粉尘的劳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构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物料输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尘毒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要结合技术改造,限期改善劳动条件。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在承接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加工或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五条没有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不准制造锅炉、压力容器。锅炉安装,大型和三类压力容器的组装单位应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应筹集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用于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和改善劳动条件,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乡镇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

(三)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二十条乡镇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要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时,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要给予处罚,直至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6篇

[关键词]典型案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鉴于法学的实践性特点,蕴含丰富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便是形成此类经验的重要源泉。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法”属性,教师应当结合其学科、教学特点,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的功能。诚如知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还要担负起培养学生各类法学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得以普遍采用,其是指法官依据一般习惯、司法实务之原理、同一法域之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先例[2],对下级法院判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的作用不言而喻。在中国,将典型案例贯穿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

不同学科、课程的教学特点一般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采用。正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决定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应有的功能。

(一)教学内容上,强调知识性与制度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不仅应包含法学知识的讲述、传授,还应包含对该领域现行法律规则、制度的分析和阐述。后者只有结合典型案例,通过鲜活个案的讲解,才能够展示出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

(二)教学方法上,强调理论性与实践应用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中应贯穿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既要按照传统方法讲授有关劳动权、劳动关系等理论性内容,更要通过课堂研讨、专题报告、“诊所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组合,强调这些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价值;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理解、掌握应用方法,提高实践技能。

(三)教学目标上,强调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是法的固有特点[4],对于社会作用的强调,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倾斜保护,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它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本位的。[5]可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独特的社会作用,使得有行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具有突出的地位和功能。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典型案例的范围

典型案例因其独特的内容、作用和价值而获得了教学上的重要意义,成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训练、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实践技能的有效素材。教师如何从丰富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选取出符合“典型”特征的案例,为教学所用,可以在以下三种案例范围内综合考虑。

(一)司法机关的各类典型、指导性案例

根据中国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期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选取符合法治精神、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公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类似案件的参考。其中包括实践中较为新颖或疑难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案例。

(二)具有法律解释、适用方面特殊功能的案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容易导致局限性,通过司法案例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原则、规则的内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从而不断赋予成文法新的活力。在中国,在法律解释、适用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的案例因其上述功效,不仅应当得到高度重视,还应当通过教学,进一步充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理论和规则。后文详细阐述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案例便属于此类。

(三)具有较高行业、社会影响力的案例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属性较强的部门法领域,一些司法案例在回应社会关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往往具有较高的行业、社会影响力,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航空公司飞行员集体“跳槽”、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违约金等案例。此类案件的裁判通常经过了严格的斟酌和程序,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预测和指引。

三、典型案例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主要功能

在选取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应结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知识点,通过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其主要功能,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以下笔者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来具体讨论。

(一)通过典型案例辅助学生理解知识要点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中,公司许多知识点需要结合典型案例予以阐释,分析有关要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内涵,以促进学生对此类知识要点的理解。中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究竟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情况属于该条款的范畴,尤其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这一要点的界定,在实践中往往有争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受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徐某劳动争议案”中,被告徐某在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在入职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告知原告其未婚,并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否则同意离职。之后,被告怀孕住院,原告以被告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解雇。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案件又被诉至法院。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的婚姻状况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被告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已婚的事实,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并无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其婚姻状况的义务,因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维护生产、劳动秩序,给予劳动者奖励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工业公司诉王某案”中,王某与某工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品质检验员,并约定了合同期限、试用期及工资等事项。其中,合同还约定:王某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害的,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9月,王某在工作时触按机台操作按钮导致一同事手指被烫伤。之后,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安全规则越过防护隔离挡板进入员工操作机台区域,触动按钮以致机器运作产生损害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2014年3月,公司再次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以王某隐瞒、编造事实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根据该公司《奖励与惩罚规定》,员工违纪累计扣满10分,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因而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其经济赔偿。原告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奖励与惩罚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讨论、协商和公示程序,但被告未能就该规定的内容及其公示、告知程序等事实进行举证,因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解决身边的问题

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打工兼职、实习的情况越发普遍,有关在校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学生的切身权利,容易激发其关注、思考和解决的兴趣,以此为契机,通过典型案例阐述有关法律规则、制度的适用,足以带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李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对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短期打工兼职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了法律上的认定。该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在校学生,在暑假期间向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务,该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某公司长期获得生活来源的意思,也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述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故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如果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或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明知此种情况而实际用工的,二者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三)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学生理解新修法律的能力

由于现实的需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发展、更新中,教师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关注新近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解、适用它们的能力。新近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作为刑法第276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浙江某工艺厂负责人,从2011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9月初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该地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县法院对其机器设备进行财产保全。至9月21日,袁某仍未如期履行。经调查,该厂共计拖欠工人工资约29万元,案件被移送至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次年1月19日,袁某投案自首。经审理,法院认为,袁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通过典型案例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关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无不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凸显出该法律部门的社会属性。通过典型案例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清晰认识到这一点,并引导他们从具体司法实践中归纳裁判要旨。2013年7月,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70名职工到达培训基地后,次日下午参训员工集体进入该训练基地周边的景区游览。游览过程中,职工潘某拍照时不慎落入水中,职工杨某等三人听到呼救后跳入水中营救,后潘某被成功救起,杨某和另一员工不幸溺水身亡。该案中,杨某的身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该案的争议焦点有:游览活动是否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杨某跳水救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情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户外拓展训练活动的费用由该单位统一支出,活动由其统一安排和组织,根据该活动计划,游览景区也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职工杨某因救落水同事身亡,其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即“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的上述终审判决,不仅充实了有关条款的具体适用,更从司法角度强调了对于社会责任的保障。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杨某的救人行为应当属于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肯定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益的行为,落实社会责任,给予受害职工社会救济,使正义行为发扬光大,最终保障国家、公众的整体利益,也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0.

[2]王泽鉴.英美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4]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第7篇

泸州市劳教所曾镒秀

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被投入劳教场所教育改造的人员日渐增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负案劳教人员居高不下。这部分人有的身负大案要案,有的是团伙案中的主犯,有的编造假姓名、假地址、身份不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改造难度很大。为有针对性地加强负案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笔者对本所42名负案劳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初浅调查,提出了几点管教对策,与同志们共商。负案劳教人员构成特点

一是中青年居多。从42名负案劳教人员的年龄分析,他们中50岁以上的为零,20岁以下的青少年仅3名占7.1,21—35岁的就有29名占69.1,36—48岁的10名占23.8名。

二是“多进宫”居多。从负案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前科看,共有多进宫人员25名占59.5,其中“二进宫”11名,“三进宫”11名,“四进宫”及以上者3名。

三是流窜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的家庭住址及作案地点分析,跨县区作案的有18名占42.9,外地来泸作案被抓获送教的有11人占26.2。

四是侵财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案由分析,属于侵财型作案的有21名占50,其中盗窃2名,抢劫3名,诈骗3名,赌博抽头3名,其它各种类型的作案共占50。

五是教期短转捕多。负案劳教人员中教期为一年的13名,一年半的2名,二年的21名,合计36名占85.7,二年以上至三年的仅6名占14.3;劳教期中转捕的18名占42.9。

负案劳教人员构成原因

一是以教代审。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口增多,办案难度加大,一些流窜作案、易地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抗审讯的能力较强,有罪拒不交待,不讲真实姓名、住地,短期内难把案件审结,又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办案机关便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的规定,把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先就事论事处以劳动教养,再到劳教场所提审案情。由于频繁来所提审或提回重审,直接影响到负案劳教人员的改造情绪,极易引发其铤而走险。

二是以教待捕。随着刑事法律的修订完善,拘留批捕的办案时间受限,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查不清捕不了或来不及办理报捕手续,又不可能采用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先送劳动教养,待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确凿证据后,再按转捕处理,甚至有的刚送来不久就被捕走。这种作法虽有助于查清案情惩治犯罪,但在客观上也给教育改造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三是以教代刑。由于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存在参差不齐,或者因为办案中图省事,有的明知犯罪嫌疑人籍贯不实、身份不明、事实不清,也不深追细查,予以草率结案,报批劳教了事;有的虽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事实和证据,但因提请逮捕和判刑的把握不大而报劳动教养;也有的因受腐败风气影响,不依法办案,把本应刑事处罚的案犯降为劳动教养,以致负案在教人员随时都存在有被提回重审或逮捕判刑的可能性。这些人整日慌恐不安,甚至企图狗急跳墙,采取种种手段对抗和逃避改造,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管理教育秩序。

四是批教欠制约。劳动教养制度创立4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及司法部虽制定了一些法律、规章、制度,但至今未能正式出台一部完备的劳动教养法,收容对象缺乏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属劳教委也是名不符实。这就难免出现扩大收容范围,降低收容条件,把不符合收容标准的批送劳动教养的可能性;也易发生重罪轻处,把罪该逮捕判刑的罪犯处以劳动教养的随意性。

五是管教难度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移送机关在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多不主动告知,大多是来所提审或逮捕时才知道。只有在少数团伙人员被投教时,因团伙犯罪尚未查清或主犯逃跑在外,需要劳教管理部门配合侦查加强控制才告知。也有一些负案劳教人员经管教干警教育诱导,主动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人员的事例,但将其检举揭发的内容转交办案机关后,也有因多方面原因没能查处或反馈而不了了之的。由于送教时不告知底细,劳教场所不知谁系负案人员,也就没能将其列入重点监控,使负案在教人员同处于一般劳教人员的常规管理和共同生活之中。无论监控设施还是改造手段,均不适应对其严管严教的要求,极易发生结伙逃跑逃避惩罚之类的事故。

负案在教人员管教对策

一要协同作战。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各部门的共同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法各部门应当树立整体观念,相互支持不搞“内耗“。移送机关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要以确保安全稳定为大局,主动将负案劳教人员所负案情与注意事项告知劳教管理部门,以便加强监管从严控制,防止发生事故。劳教管理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促使负案人员主动交待问题,并把坦白检举的线索迅速转送办案机关查处。办案机关也要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以利奖惩兑现,促进改造。

二要单独编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劳教场所应把负案劳教人员编入严管分队,进行单独管理重点审查,并不断完善监控设施和防范设备,保证安全可靠。要把负案劳教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隔开,体现区别对待政策,避免相互影响和交叉感染。同时,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警进行严管严教,促使其交待余罪,揭发同伙,改恶从善。

三要严格管理。负案劳教人员在所有的问题没有查清以前,不得享受宽管、放假和“两外”、“三试”处遇。要对其认真落实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直接管理,把他们的言行始终置于干警的视线以内,并要经常进行分析,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要利用公开与秘密力量严格控制他们的一举一动,针对他们的特点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严格约束其活动范围,严防逃跑、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强教育。要坚持从入所之日起就着手系统的法制教育,着重讲形势、讲政策、讲前途,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搞好行为规范训练,促其认罪认错,稳定改造情绪。同时,要发动强大的政治攻势,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充分利用政策和法律的威力,以及正反典型事例进行教育,诱导其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争取从宽处理。要把负案在教人员列入重点包挟对象,逐个制定矫治计划 ,落实“三包”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好个别教育,争取多方配合,加大教育力度,增强教育效果。

五要完善法制。解决负案劳教问题,关键在于加快劳教立法,使劳动教养从管理机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到管理教育、生产劳动、考核奖惩、解教安置、经费保障等各方面都能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改变“劳教委”虚设和批教欠制约的现状,要明确规定具体收容标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收容制度,加强法制监督,使公检法司及其各部门在实施劳动教养中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制约,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公正执法。

本文作者:四川省泸州市劳教所副政委曾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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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20XX年,在公司的中层干部的调整中,我调至人力资源室,担任人力资源主任职务,对我来讲,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个新的挑战,一年来,在新的工作环境中,我全身心的投入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和KPI效绩指标,下面我分四个方面来向大家汇报,请评议。

一、思想、学习方面的情况: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履行人事管理职能的关键部门,我深感责任重大,我始终抱着认真踏实的工作态度,工作上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处处以大局为重,工作能吃苦耐劳,经常加班加点,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处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能关心同事,处处以身作则,部门全体人员团结一致,保持了良好的工作风貌。 人力资源工作的政策性、原则性强,一年来,我一直坚持边工作,边学习,学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学习了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五项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文件精神,学习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通过学习和工作的实践,一年时间人力资源的工作,我感觉到收获很大,自己得到了锻炼,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也有了提高。

二、XX年完成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积极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绩效管理对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导向的作用,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公司目标任务的完成,我深感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绩效管理过程工作中,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绩效数据反复测算分析和研究讨论,完成了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在绩效基数核定和考核方法等方面,打破了以往一些传统做法。 按照考核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每月组织对公司各部门绩效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工资;组织开展了公司员工的年度考核和结果评定工作,依据员工年度考评结果,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员工晋升岗位工资。

(二)、整合员工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方面: 根据业务发展、营销渠道建设、市场竞争的等需要,不断整合和调整员工岗位,全年共对185名员工进行了岗位调整,选拔7名员工任恢复支局的支局长。 在实业划归主业的改革中,认真细致地做好划归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组织进行竞争上岗、考核上岗工作,对73个划归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整,保证了改革中员工队伍的稳定。

(三)、规范劳动用工方面: 认真开展劳务用工的清理工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劳务用工情况比较复杂,劳务工的清理,关系到劳务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员工队伍的稳定,在实施劳务工的清理中,做了大量的细致的具体工作,妥善解决了清理规范劳动用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了工作的平稳和衔接,XX年已共计清退劳动用工127人,对现有使用的劳务工,也还将进一步的清理规范,后勤工作将实行社会化管理。 做好多经员工的劳动关系规范的工作,制定了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宣传上级公司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慎重地处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情。 严肃工作纪律和各项规定,对问题突出的员工,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严格考核。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定员编制工作,组织做好了国有员工劳动合同的重新签定工作,按照省公司定员编制指导标准,进行了大量的定员编制测算工作。

(四)、开展教育培训方面: 组织开展第三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岗位技能认证工作,全年组织完成了八个专业的技能鉴定培训和鉴定考试工作,生产岗位持证上岗率达到74%,超过了上级公司70%的指标要求。组织开展了大客户经理、社区经理、综合维护的岗位的技能认证工作;抓好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全年组织开展各类培训58期,全员培训率达到89%。 注重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挑选了一批技术业务过硬、思想素质高、热心教育培训工作的骨干员工组成公司兼职教师队伍。

(五)、离退休管理方面: 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退休人员片组长座谈会,通报公司的发展情况,宣传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政策,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及思想情况,解答退休人员提出的实际问题,维护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 坚持为离退休员工做好服务工作,关心离退休员工的生活,在春节、中秋等节日,组织开展对离退休员工的节日慰问工作;对重病、住院离退休员工,及时进行探望。 另外,还做好了退休人员的手续办理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工作的方式、方法还有待在工作中摸索和改进,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掌握的还不够,还需在今后加强学习,不断提高。

四、XX年工作思路: 新的一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工作的要求会更高,我会加倍地努力工作,我有信心,把人力资源工作做得更好,以下是我XX年的工作思路:

·如何写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新员工述职报告 ·教务主任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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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述职报告 ·教育局长述职报告 ·班主任述职报告 ·高级教师述职报告

(一)、加强人力资源自身的建设。

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工作上必须严谨细致,要经常深入到基层、班组,多了解、多、多沟通情况,要努力学习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强化一切为市场、为基层、为员工服务的理念。

(二)、要提高绩效管理的水平: 绩效管理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提高,XX年的绩效管理方面思路是:要加强绩效的全过程管理,要优化绩效管理的程序,充分利用绩效管理的IT应用平台,加强绩效的沟通与反馈。在制定XX年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中,要突出业务收入、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防止业务流失,提升电信服务满意度;绩效工资的分配要进一步体现向贡献大的岗位和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岗位倾斜。

(三)、要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核心员工队伍,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加强岗位管理工作,继续贯彻竞争上岗的机制,合理地调整员工岗位,不断地优化调整人力资源配置。

(四)、要加强用工管理。

要制定合理的定员编制实施方案,为加强劳动用工提供依据。要加强劳务用工管理,严格按照规范使用劳务用工。要切实提高劳务用工的质量,通过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劳务工的技能水平。要重新制定劳务工管理办法,规范劳务工的管理。

(五)、要强化员工培训工作。

要通过培训需求的调研,有针对性的制订培训计划和实施培训。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方法,要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要加强培训效果的评估,努力提高培训的效果。 要继续抓好员工的岗位技能认证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化水平。

(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要通过组织座谈、研讨、培训、观摩等多种方式,积极宣贯中国电信企业文化;要加强员工学习中国电信企业文化体系的督促和引导,营造学习的良好氛围。

第9篇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10篇

用电安全,教育幼儿不要乱动电器设备,不到变压器下玩。如果电器冒烟不要乱动,赶快请大人来切断电源。打雷时不在电线下和大树下玩。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五一学生活动报告资料,提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

五一学生活动报告一

五一劳动节假日将至,在节假日为了加强幼儿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让幼儿健康的成长,特定计划如下:

一.培养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

1.教育幼儿认识交通安全标志,乘车时不要把手和头伸出窗外,坐时要坐稳,坐好。

2.教育幼儿不要在马路上乱跑、打闹。不要在铁路和公路旁玩耍。不要随便坐别人的车辆。不跟陌生的人走。

二.培养幼儿防火、防电、防地震等安全意识。

1.防火安全。教育幼儿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学会打火警电 话(119)。掌握火灾发生时正确的自救方法。

2.用电安全,教育幼儿不要乱动电器设备,不到变压器下玩。如果电器冒烟不要乱动,赶快请大人来切断电源。打雷时不在电线下和大树下玩。

3.防地震安全。教育幼儿学会看地震前的预兆,发生地震时,不要慌,不要急,找最安全的地方躲藏。

三.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如独自在家,要求孩子不要独自出门,不轻信陌生人的话,不玩火,不玩电,不爬窗户、不玩弄小刀、剪子,不胡乱吃药……等等。

四.其它安全方面。

1.幼儿知道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的东西,懂得不能随便离开大人或集体。

2.让幼儿知道110、120、119紧急呼叫电 话的号码和用途,遇到紧急情况,能呼叫求救,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

五一学生活动报告二

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的开展,让家长和孩子充分感受节日的气氛,培养幼儿表演的才能,让孩子体验参与节目表演的快乐与自豪。

2、增强家园联系、社区合作、幼小衔接,形成共同教育的合力。

3、通过展牌向家长、社会展示幼儿素质教育成果,塑造本园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深化本园的办园特色。

4、以家庭为单位,根据游戏规则,通过竞赛的形式参加各组游戏活动,以增强家长与幼儿之间的合作,体验节日的快乐。

活动安排:

1、活动时间:5月1日上午8:00

2、活动地点:幼儿园内。

3、参与人员:全园幼儿、家长、教师。

3、音响、摄像:

4、安全工作:各班班主任

5、主持人

活动流程:

1、领导代表讲话。

2、幼儿文艺汇演。

3、家长带领幼儿参加亲子游戏活动。

附一:庆“五一”亲子游园活动方案

以家庭为单位,根据游戏规则,以竞赛的形式参加各组游戏活动;若得到三颗星可兑换奖品一件,多得多换。

游戏一:比比谁的眼力好——大一班室内

游戏玩法与规则:准备几个啤酒瓶、八宝粥罐和筷子,家长将筷子放在两眼中间,垂直投到瓶中,投中者为胜。要求两腿站直,不允许弯曲。幼儿同上述方法将筷子投到八宝粥罐子中。也有三次机会。

游戏二:金蝉脱壳——草地

游戏玩法与规则:幼儿从起点出发向前跑,遇到圈时将圈拿起,从头部经躯干套到脚下脱出,然后把圈放回原处。用同样的方法套完四个圈后,饶过小椅子,跑回起点处,拍家长的手,家长出发,玩法同上,依次类推,先完成的家庭为胜。

游戏三:心心相印——大二班走廊

游戏玩法与规则:家长选择老师出示的卡片,以手势、身体动作、语言描绘做给孩子看,孩子通过看家长动作说出名称,答对五题者获胜。

游戏四:运西瓜——大二班室内

游戏玩法与规则:家长和幼儿双手各握一根体操棒,棒上放西瓜,走到终点,饶过小椅子后返回起点线,先到的家庭为胜。

游戏五:猜谜——中一班教室

游戏玩法与规则:教师先准备好谜语纸,将它用绳子悬挂在教室的墙上,家长猜出哪个就将谜语纸从墙上取下到负责的老师处对答案。{家长必须说出准确的答案}

游戏六:老虎撞鼓——中一班门前操场

游戏玩法与规则:家长或幼儿带上老虎头饰蒙上眼睛,在距离10米远的地方手拿鼓槌,沿直线向前,击中挂在墙面上的鼓既为赢。

游戏七:摸瞎子——中二班教室

游戏玩法与规则:爸爸或妈妈蒙上眼睛,用双手去摸,从三个孩子中正确地摸出自己的孩子,被摸的孩子不得发出声音,以摸中者为胜。

游戏八:夺红旗——草地

游戏玩法与规则:家长背着孩子从起点出发,跨过五个圈后孩子用手拔下椅上的红旗后原地返回,以速度快者为胜

游戏九:夹小球——小一班

游戏玩法与规则:家长与小孩两两合作,轮流夹玻璃球,幼儿用勺子舀家长用筷子夹,从盘子里夹到对面桌子碗里,中途掉下返回再开始。一分钟内球多为胜。

游戏十:投篮大赛——小班门前操场

游戏玩法与规则:幼儿站在一圆圈内,腰间系一个筐,家长站在离圆圈一定距离的直线上向幼儿腰上的篮筐内投球,投中一定数量后为胜。

游戏十一:两人三足跑——室外操场

游戏玩法与规则:爸爸或妈妈和宝宝用一条布带绑好腿,形成两人三足姿势,两人协调一致向前方100米处跑。谁先到终点,谁胜。

五一学生活动报告三

为了迎接国际五一劳动节,每个单位都会策划一些节目,我们幼儿园今年也别出心裁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活动,希望通过此活动,教育孩子们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好好学习,练好本领,长大了用自己的劳动去创造更多的神奇,用自己的力量为祖国为社会服务。

一、活动的生成:

为迎接“五一劳动节”的到来,让幼儿对“五一劳动节”有了深刻的认识,引导幼儿认识周围的劳动人民,萌发幼儿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懂得珍惜劳动人民的成果。我们大二班在节日前夕开展了“劳动人民最光荣”的主题活动。希望通过此活动,教育孩子们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好好学习,练好本领,长大了用自己的劳动去创造更多的神奇,用自己的力量为祖国为社会服务。

二、活动内容:

1、介绍“五一”国际劳动节。

了解五一劳动节的由来,初步理解五一劳动节的含义。

2、绘画“各行各业劳动人民”美术作品。

介绍各行各业的劳动人民,初步了解不同劳动者对社会的不同奉献。

3、谈话:说说“我的爸爸妈妈”

相互介绍自己的爸爸妈妈的工作,知道他们工作的辛苦。

4、组织幼儿义务劳动,如:擦桌子,椅子、洗抹布等。

5、手工:制作“美丽的花”。

组织幼儿将自制花朵送给幼儿园各行业的劳动者,并说一声祝福的话。

6、学唱歌曲《劳动最光荣》。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劳动力转移;乡村教育

作者简介:申家龙(1965-),男,河南延津人,河南科技学院职业技术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河南科技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经济学与农村职业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2013年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城市化背景下河南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研究”(编号:2013-ZG-001),主持人:宋飞琼;同时受河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创新型科研团队“教育与区域经济”的资助。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07-0061-05

要梳理农村职业教育,毫无疑问需要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可以说怎么看待农村职业教育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对农村职业教育今后发展的判断。而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定位问题又是其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它不但影响了农村职业教育三十年的实际发展成效,而且它还在继续影响着农村职业教育今天的办学方向,因此,梳理农村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成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980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拉开了我国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序幕,《报告》提出:“县以下教育事业应当主要面向农村,为农村的各项建设事业服务,在城乡要提倡各行各业广泛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可适当将一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随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改办一些农村农业中学,但其进展速度并不是很快。1983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无疑大力推进了农村农业高中的改办速度,《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统筹规划,有步骤地增加一批农业高中和其他职业学校。除在普通高中增设职业技术课,开办职业技术班,把一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农业中学或其他职业学校外,还要根据可能,新办一些各类职业学校。”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农村农业中学开始广泛建立,当然大多数是由某一个乡的普通高中改办而来。文件还强调“农业中学和各类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主要回农村参加工作,农村有关单位应优先从中择优录用,也可以对口升学。”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强调“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密切结合起来,在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在农村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的《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报告》再次要求“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定不移地确立为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和为农民劳动致富服务的办学思想,并逐步形成培养初级和中级技术、管理人才的能力。”“在农村,必须把就业前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和安排。必须把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技术推广结合起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农村职业教育的定位强调了为农村、农业发展的服务目标。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为农村发展服务实际上变为了为农业生产服务,这个时期的多数农村职业学校无非开办了种植和养殖专业,即使这样也已经相当不容易了。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粮食生产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任务,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我国粮食供应依然处于紧张状态。从80年代初期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事实上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批转的《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在鼓励多种经营的同时仍然没有忘记强调粮食生产问题,《通知》指出:“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的发展,粮食供应的紧张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缓和,因此,对粮食问题决不可掉以轻心。粮食生产必须继续抓紧。发展多种经营,决不能挤掉粮食。”“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这就是我们的方针。”1982年中央1号文件转发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完善了农村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中央1号文件是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此文件指出:“长期以来把农产品远距离运到城市加工,农村光生产原料,不但造成农产品不必要的损耗浪费,而且限制了农村劳动者就业的范围和农产品综合利用的效益,这必须逐步有计划地加以改变。今后新增加的农产品加工能力,都要尽可能接近原料产地。应当允许农民对完成交售任务后剩余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使农产品做到多次利用,增加农民收入。”198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了“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而198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则强调了“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所以,在严格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民难以自由迁徙,只能在农村从事与农业相关的劳动与经营,那几年也是农村家庭模式副业快速发展时期,建立农业中学似乎还是适应了农村发展的需要。

但是,我们却忽视了社会发展变化是很快的,从结束农村生产制度变革的萌动到全国农村大面积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到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已超过8000亿斤,基本解决了困扰中国上千年的粮食短缺问题,农产品供给一下子出现供大于求的过剩状态,1984年首次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的问题。所以,农业中学单纯为农业生产服务已经难以满足农村发展需要了。事实上1984年中央1号文件就指出:“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渔等生产,并将有较大部分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可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条件。不改变八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富裕不起来,国家富强不起来,四个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1986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指出:“以往单打一抓粮食生产,并没有达到更快增产粮食的目的,反而造成农村经济停滞的局面。近几年开展了多种经营,包括发展经济作物,发展林、牧、渔业,发展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结果,粮食增产速度大大加快,农村经济全面繁荣。”1987年中央1号文件就开始提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只有使众多的劳动力从种植业转移出来,形成农工商综合发展的产业结构,才能提高种植业的劳动生产率,实行以工补农,提高农村收入,增强农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也就是说,到了上世纪80年代后期,单纯从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来看,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村职业教育难以回避的问题了。

从全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来看,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展的速度要比想象的更快。1980年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经济特区建立,1984年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联合召开座谈会,建议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共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扩大开放城市的权限。在这些开放城市的带领下,各类外资、合资和民营企业蓬勃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局面也迅速出现。据广东省党史1984年的大事记记载:“新年伊始,数十万外省民工南下涌入广东,至2月15日止,仅乘火车南下入粤的民工已超过40万人。广州火车站人山人海,每天都滞留成千上万的民工,有关部门,特别是运输和城管部门感到巨大压力。民工潮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月19日,省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加强外省民工的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市、县及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公安、铁路、劳动、交通、民政、粮食等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管理、疏导工作。”尽管当时的媒体普遍使用“盲流”来称谓这些“农民工”,尽管这些先一步开放的地区当时还采取各种围追堵截的方式来进行干涉,但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与农民摆脱贫困的愿望仍然加速着农村劳动力外出的步伐。葛象贤、屈维英在对1989年春节后出现的民工潮进行了三个多月追踪寻访的基础上,于1990年出版了《中国民工潮――“盲流”真相录》,在这个报告文学里把刚刚出现的“民工潮”比喻为“中国古老的黄土竟然流动起来了――那象黄土一样固定的中国农民开始象潮水一样流动起来,而且势头很猛”。[1]我们许多人都熟悉的一首歌《我不想说》,这首歌经杨钰莹的演唱曾响遍祖国大地,但这首歌的歌词“我不想说,我很亲切;我不想说,我很纯洁;可是我不能拒绝心中的感觉,看看可爱的天,摸摸城市的脸,你的心情我能理解,许多的爱,我能拒绝,许多的梦,可以省略,可是我不能忘记你的笑脸,想想长长的路,擦擦脚下的鞋,不管明天什么季节,一样的天,一样的脸,一样的我就在你的面前,一样的路,一样的鞋,我不能没有你的世界。”未必所有的人都理解它真正的含义,只有看了它的出处10集电视连续剧《外来妹》你才能真正的理解它的寓意,当那些农村小姑娘第一次外出远门追求梦想的时候,尽管离开家乡时不断回眸,恋恋不舍,但她们还是毅然怀揣乡愁,心随梦想,走出了故土,踏上了外出打工的道路,“想想长长的路,擦擦脚下的鞋,不管明天什么季节”正是那些农村小姑娘虽然对前途模糊不清,但毅然行进着理想追求步伐的真实写照,当然,也反映了那个时代打工者一些无奈的复杂心态。《外来妹》是1991年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它的创作与拍摄应更早,从中可以看出上世纪80年代末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但我们的农村职业教育对此好像视而未见。

事实上,从1982年我国的农业劳动力就开始进入了高速转移时期,1984年的非农产业劳动力比1981年增加了2248.5万人,1988年非农产业劳动力已增加到8611万人,[2]这一社会发展趋势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农村职业学校的办学。1993年国家教委办公厅转发了全国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辽宁省、四川省职业技术教育的调查报告》,《报告》提到:“农村职业技术教育薄弱,发展缓慢,问题很多。如,现已开办起来的农村职业技术学校所设专业主要是面向二、三产业,这对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以及农业的现代化十分必要。但是,农业种植、养殖类专业办学十分困难,招不来学生。四川省乐山市反映,某校办班计划招生45人,只招收了10多人,并且一进学校都要求改学非农业专业。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因而不少农职校也就不办农业专业了。”这实际上反映了农村职业教育的需求现状,也许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吧,《报告》却依然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素质,普遍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因而,如何加快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如何发展是关系我国农村经济全面振兴的一个大问题。”“要集中必要的力量办好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和骨干校,使其逐步加大对下辐射的强度,发挥示范作用。要努力搞好乡校建设,使乡校在对农村未升学的小学、初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中充分发挥作用。要重视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技术培训,这是现阶段提高农业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整个90年代还都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强调,“在广大农村地区,要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燎原计划”,实行农科教结合,统筹规划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采取更灵活的方式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1992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认为:“在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上,应把培养有较高政治、文化和技术素质的新型农(牧)民和农(牧)业技术骨干作为主要任务;在专业设置上,要首先注重办好直接为农、牧、林业服务的专业。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发展为第二、三产业服务的有关专业。”“县办职业技术学校要坚持人才培养、科技实验、生产示范、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相结合,发挥上挂横联下辐射(即挂靠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横联有关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广大农村和农户推广技术)的作用。”当然,这个模式是某省在80年展农村职业教育的所谓成功经验,在全国都进行了推广。到1998年2月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还在强调,“在专业设置上,应重点保证资源开发等支柱产业的需要。我国中西部的大多数地区农业仍是主要产业,必须把办好农村职业教育,特别是农业职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可以说整个90年代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定位与80年代没有多大的区别,我们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也没有按照农村新增劳动力的需求来审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仍然坚持着农村职业教育要为农的办学思想。“为农村培养留得住、永久牌的落地式人才”是农村职业教育那个时代的流行语。

但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1993年l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我国劳动力充裕是经济发展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着就业的压力,要把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出发点。广开就业门路,更多地吸纳城镇劳动力就业。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指出要鼓励并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及地区间的有序流动。”这个决定实际上已经把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来发展了,随后1993年l1月,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也就是说,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问题从政策上已经没有什么问题了。从整个90年代看,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步伐显著加快,l992年在城市的打工者有4600万人,1994年增加到6000万人。此后,流动农民工的数量每年以800万人至l000万人的速度增加。[3]90年代后期中等职业教育大规模改造期间,整个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最高峰的1997年招生人数也不过520.77万人,还包括那些翻牌学校的学生人数,甚至可以说多数不是真正的职业教育。当我们农村职业学校正为所谓农业教育奋斗正酣的时候,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却看准了这一商机,他们普遍开展了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的培训工作,“安排工作”成为了这些培训机构招生的第一大法宝,尽管他们可能起到的主要作用是中介性的,但毫无疑问地赢得了商机,不少培训机构在此期间积累了资本,甚至当前已升格为高职院校的也不是个例。

应该说,进入21世纪农村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开始有了转变,2001年中央2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下发,《意见》明确提出:“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意见》认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和进城务工,不仅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而且可以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增强城市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随后在5月份,教育部下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这个通知标志着农村职业教育办学价值取向的转变,从其文件自身就可以证明,文件末尾有一段话:“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此之前的20年里,农村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定位是为农村培养留得住永久牌的落地式人才。

这个文件已下发10余年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2003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也皆为农村问题,尤其是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同时,从进入新世纪开始,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突飞猛进,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2014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已超过了61%,一个70岁老太太就可以完成她们家庭几亩地的粮食生产已成为了现实,一直有不少人在说,农村正在空壳化,只剩下了老人和孩子,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这些人就可以完成农业生产了,否则我国的粮食产量应该是大幅度下滑的,但现实并没有出现这一问题。畜牧业也快速地进入了规模化养殖阶段。毫无疑问,从我国农村人口与土地保有量相比,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新增农村劳动力离开土地在未来若干年还将持续。

但是,对农村职业教育怎么发展,近90年前的一个声音还在回声缭绕,那就是陶行知先生的著名文章《中国乡村教育之根本改造》对当时农村教育的声讨:“中国向来所办的教育,完全走错了路:他教人离开乡下向城里跑,他教人吃饭不种稻,穿衣不种棉,盖房子不造林。他教人羡慕奢华,看不起务农。他教人有荒田不知开垦,有荒山不知造林。他教人分利不生利。他教人忍受土匪、土棍、土老虎的侵害而不能自卫,遇到了水旱虫害而不知预防。他教农夫子弟变成书呆子。他教富的变穷,穷的变得格外穷;他教强的变弱,弱的变得格外弱。”好像农村的教育,尤其是农村的职业教育如果与农业生产无关那将是极大的错误,但遗憾的是,那个时代所有模式的乡村教育变革试验都失败了,都消失了。六十年后,我国农村大地又进行了一轮农村教育的改造,90年代70%的普通高中都改办成了职业学校,可惜的是在我国新增人口到达高峰时期的2007年、2008年那些改办的职业学校还有几个存在的呢,即使生存着的农村职业学校又有多少个彻底改变了生存困境呢?前几年有位著名学者在河北省想复制20世纪20年代的乡村建设模式,再次试图用培训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好像也没见到下文。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职业教育强县”、“新型农民培训”的号角依然响亮。教育就是教育,用教育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如果办一所职业学校就能解决农村的贫穷与落后,那么,经过三十多年的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我国就不应该存在贫困人口问题了,然而2014年我国仍有7017万贫困人口的存量。但是,教育是具有基础地位的、也是具有战略地位的,教育之所以具有基础与战略作用是因为它可以提高人口素质,这是教育最基本的作用,违背这一基本规律,任何急功近利的教育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农村教育更是如此。

之所以在前面把《我不想说》这首歌的歌词抄写在这里,是想说,虽然那些小姑娘对教育没有话语权,但她们有脚,在那个还可以说处于封闭状态的农村,这些青年,这些小姑娘们还毅然勇敢地踏上了外出的步伐,那么,今天的农村新增劳动力会有什么样的需求呢?我们对农村职业教育该怎么办是不是会有些新的感受呢?

参考文献:

[1]葛象贤,屈维英.中国民工潮――“盲流”真相录[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

第12篇

注重改善民生谱写美好生活

党的十七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的基础上,对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重点、政策,作出了新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满足人民新的期待,将为人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积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这是《报告》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第一项任务,突出了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作出这样的安排,就在于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促进机会公平和社会公平,首先要在教育这个人生的起点上做到公平。《报告》提出要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视高等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目前高中阶段入学率已达60%,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是完全可能的。要使高、初中毕业生没有升上学的青少年全部进入职业学校,学会一门技能,做到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要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育内容方式、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建立体现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是人民群众极为关心的问题,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处理好的重大课题。与以往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相比,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分配制度上的重要发展。多年来,由于分配制度不健全,造成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低;由于部分行业垄断现象的存在,使本该通过税收上缴国家的垄断利润被这些行业的职工分得;由于机会不公平,使获得高赢利和高收入机会的企业和个人不是凭平等竞争而获得超高收入。由于初次分配中造成的分配差距过大,仅靠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已难以使社会公平得到有效维护,特别是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大大限制了税收在再分配中的调节功能。《报告》强调初次分配也要注意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就使分配调节功能前移,使初次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减轻再分配环节的调节负担。初次分配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主要在于使各类生产要素在参与分配中能获得与其贡献相一致的合理比例。为此,要建立完善的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家市场。初次分配中增加劳动报酬,也是当前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一个重要方向。目前,企业具有收入分配的自主权,职工工资水平完全由代表资方利益的企业决策机构说了算,而相应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国家公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工资线等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使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处于被动地位,加上农村剩余劳动力多,企业尽可能压低工资也能雇到人,因此造成一线劳动工人二十几年工资未涨或很少上涨。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连劳动力再生产都难以维持。这种情况应尽快加以改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费用要强制缴纳,使农民工在劳动年龄能为退休后的养老费用积累资金。

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十七大提出的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实现社会公平的重大政策。目前,农村还有2000多万人尚未脱贫,这部分人口分布比较分散,大部分是因为自然环境恶劣或劳动能力较低,国家将通过实行低保政策,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要加强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城镇低收入者大部分是农民工和工作稳定性较差的从业人员。要通过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他们的收入。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加强技术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努力使部分低收入者成为中等收入者,尽可能减少低收入者的比重。四是整顿分配秩序,加大调节力度,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建立体现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要建立收入分配的阳光政策,使合法的收入得到保护,非法收入得到禁止,使每个人每个渠道的收入都能置于税收部门的监督之下。要加快推进电子货币工程,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加快有关收入透明化的立法,堵塞不合理收入的漏洞。要加快垄断行业改革,促进机会公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全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公共服务的重点。《报告》提出了社保体系的总体框架,即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重点是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养老基金,提高统筹层次,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要推进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全国城市和农村各有2000多万人已享受到低保,要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要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稳定城市住房价格。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行医疗卫生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淡化,二是药品流通秩序混乱,三是医疗保险覆盖面窄。《报告》提出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框架,包括建立四个体系,即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坚持“三个原则、四个分开”,即: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管办、医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大医院与社区卫生组织双向转诊。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把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应当看到,社会管理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都是一个薄弱环节。随着改革的深化,许多社会管理的职能应由原来的单位承担转到社区承担。加强社区建设成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已出现一批模范社区和从事社区管理的模范人物,如武汉百步庭小区,长春市长期从事社区服务的谭竹青同志等,他们已经作出了表率。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注重改善民生谱写美好生活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